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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21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145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政和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0年度執聲付字第三一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政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政和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二月又十五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一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00一二六0二七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美苓

裁判日期:201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