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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21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181號被 告 殷僑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林家進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建築物等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放火部分,本院僅認定預備放火,且無證據證明有反覆實施之虞。另恐嚇部分,被害人許麗娟已明示不欲與被告復合,被告應不致再起妄想,且被害人聲請之保護令應已核准,被告受此限制,應不敢再至被害人家中或以電話騷擾被害人,縱令被告仍有意尋找被害人,然被害人已遷移住所並更換電話,被告亦無從對被害人為騷擾之行為,是被告亦無反覆實施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虞,羈押之原因已消滅,爰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犯竊盜、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建築物等案件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恐嚇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前經本院裁定予以羈押。惟被告因另案判決確定,經檢察官借提於100 年12月5 日入監服刑,本院自該日起撤銷羈押,有執行指揮書2 紙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撤銷羈押,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陳德池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裁判日期:2011-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