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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23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31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衍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衍邦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蔡衍邦因違反著作權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1-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