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15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0 年度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共計:零點玖肆零叁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壹包驗餘淨重:壹點貳叁伍伍公克、貳包毛重共約:壹點玖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逸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409、1467、1501、1561、1976、2149、224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共計:0.9403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3 包(1包驗餘淨重:1.2355公克、2 包毛重共約:1.97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定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1月27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1409、1467、1501、1561、1976、2149、22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白粉2 包(驗餘淨重共計:0.9403公克),經分送法務部調查局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9年8 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923019710 號鑑定通知書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寮鑑字第0991000241號鑑定書各1 紙在卷足稽。另白色結晶3包(1包驗餘淨重:1.2355公克、2 包毛重共約:1.97公克),經分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及移送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警以聯勤204廠製造之煙毒檢驗A包試劑初步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11.0000-000號鑑定書1紙及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
2 紙在卷供考。則依前開規定所示,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