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0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家盛 .上列被告因傷害尊親屬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洪志賢

法 官 廖政勝法 官 張鶴齡以上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淑琴

裁判案由:傷害尊親屬罪
裁判日期:2011-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