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73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家盛上列被告因傷害尊親屬罪,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0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行言詞辯論。 理 由劉涂宿應偕同劉詠誼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鶴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淑琴裁判案由:傷害尊親屬罪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