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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0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73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家盛上列被告因傷害尊親屬罪,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0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行言詞辯論。

理 由劉涂宿應偕同劉詠誼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鶴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淑琴

裁判案由:傷害尊親屬罪
裁判日期:201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