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73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家盛上列被告因傷害尊親屬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6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一百年度訴字第一0七三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被告因傷害尊親屬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3日以
100年度訴字第1073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情形,應改行通常訴訟程序,原裁定自應撤銷。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洪志賢
法 官 廖政勝法 官 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許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