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39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 即告 訴 人 社團法人彰化慈愛同心老人福利會法定代理人 吳潛淵告訴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洪嘉鴻律師吳研芳(原名:吳貴美)被 告 江冠南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陳慧芬律師被 告 莊富荏
謝美玲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貽男律師
曾耀聰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扣押物保存方式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告訴人所有存放於臺灣土地銀行員林分行「信託」帳號(營利事業證統一編號:0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 )之信託款項(含孳息)計新臺幣(下同)1021萬3628元,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以民國98年7 月
1 日彰檢文溫98核交45字第27262 號函函囑查扣。茲與臺灣土地銀行員林分行間之信託契約,將於102 年10月31日屆滿,而期滿後,雙方不再續約,為免法律關係紛雜,爰請法院同意前揭信託款項「比照」同案查扣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款項,於信託契約期滿後,轉存放於「活期存款帳戶」續為查扣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變更扣押物保存方式案件,經本院函詢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稱:「本行於97年10月14日與彰化縣新世紀老人福利會簽訂信託契約,為便利本行管理信託財產需要,茲依據信託契約第3 條約定,以本行名義開立信託專戶,信託存續期間至102 年10月31日屆滿,信託專戶初始信託財產1000萬元,嗣於98年7 月1 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囑本行查扣該信託財產在案,另該會於100 年5月間檢具經主管機關核准更名及完成法人變更登記之文件,向本行申請變更名稱為彰化縣慈愛同心老人福利會,本院依據前揭文件資料同意辦理,並陳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本案信託財產截至102 年8 月22日止全數以活期存款存於本行員林分行000-000-00000-0 信託帳戶內,有關信託存續期間至102 年10月31日屆滿時,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未解除扣押前,尚不得辦理返還作業,縱未再續約,本行仍將以上開信託帳戶繼續保管該筆款項及孳息。」有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2 年9 月4 日總信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七第88-93 頁),是該扣押物縱因信託期間屆滿亦仍在同一信託帳戶內由臺灣土地銀行員林分行繼續保管中,不因信託契約未續約而影響其權利,聲請人所為變更扣押物保存方式之聲請,核無必要,其所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陳德池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