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33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世岳選任辯護人 黃紫芝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重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世岳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世岳犯傷害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雖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否認,惟依被告偵查中供述曾打被害人林錦鐘,佐以被害人之驗傷診斷書及病歷資料等,已足認被害人受有重傷害之結果,係被告所為,其犯傷害致重傷害之罪嫌疑重大。茲因被告林世岳居無定所,經通緝後始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經本院於101年7月18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其所犯傷害致重傷罪,業經本院於101年9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其畏罪潛逃可能性大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將來上訴審審判或執行。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及核閱相關卷證資料後,被告並無固定住居所,足認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林世岳之必要,應自101年10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義忠
法官 林于人法官 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