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42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緯翔選任辯護人 鄭秀珠律師上列被告因放火燒燬非現住建築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0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緯翔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被告因涉犯刑法第174條第1項、第4項之放火燒燬現無人所在
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未遂罪,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100年6月29日羈押。茲本院經訊問後,以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裁定自起延長羈押2月。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洪志賢
法 官 廖政勝法 官 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許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