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8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振良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上列被告因準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振良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賴振良因準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竊盜罪、準強盜罪、妨害公務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所犯準強盜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第101 條之
1 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於民國100 年1 月7 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開庭訊問被告後,認本案業經審結,並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2 月在案,被告犯嫌自屬重大,且前項羈押原因均仍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4月7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胡宜如法 官 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