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903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梁俊雄
蔡萍靜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建勛律師被 告 石博文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710號、100年度偵字第2218、22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丙○○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主文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戊○○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主文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甲○○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主文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犯罪事實
一、丙○○為元正章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元正章公司)負責人,亦為彰賓週邊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下稱彰賓公司)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而戊○○為梁靜雄之配偶,受丙○○指示在元正章公司及彰賓公司處理財務並開立元正章公司及彰賓公司之統一發票。丙○○及戊○○從事出口外銷貨物過程,知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外銷貨物之營業稅適用零稅率,出口商可依同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出口退稅請求權,依同法第15條第1項之方式計算後,向稅捐單位請求退回出口商之前各階段營業人(原料供應商、製造商及批發商)應繳納營業稅之稅款總額。丙○○及戊○○復知遊戲點數卡在網路平臺銷售不需實體卡片,僅將點數卡先行刮除序號銀漆,並按所屬遊戲類別、點數金額,將序號建檔並上傳至網路平臺交易區,買家於交易平臺點選購買,付款確訂後,平臺會自動通知消費者所購買之點數卡序號,即可完成出貨程序,且透過上開銷售方式可留存大量已刮除序號銀漆之遊戲點數卡。丙○○及戊○○遂思收集大量已刮除序號銀漆無價值之遊戲點數卡,再將無實際海外銷售無價值之遊戲點數卡,佯裝成新品,連同遊戲主機,虛增海外銷售金額,製作不實出口報單,以元正章公司名義向財政部臺北關稅局報關出口(此部分不構成偽造文書罪,亦非起訴審理範圍,理由容後述);或透過將已使用過之遊戲點數卡重新包裝,並以不含遊戲點數卡之包裝盒充數,虛報貨物金額,製作不實出口報單,以彰賓公司名義持之向財政部臺北關稅局報關出口(此部分不構成偽造文書罪,亦非起訴審理範圍,理由容後述),佯裝實際出口,企圖於每二個月申報營業稅期間,反覆填製元正章公司或彰賓公司名義不實會計憑證商業發票(commercial-invoice)及銷項統一發票申報虛偽不實之零稅率銷售額,每二個月一期,以元正章公司或彰賓公司名義詐領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計算之各該期出口貨物適用零稅率溢付營業稅之退稅款,從事假出口真退稅行為。
二、丙○○及戊○○謀議既定,遂自民國97年4月間起至99年5、
6 月間,與甘奈世界資訊(統一編號: 00000000)之甲○○約定,由丙○○及戊○○以較元正章公司及彰賓公司進貨價格便宜約1%之價格販售網路遊戲卡給甘奈世界資訊,再由甲○○將已銷售並刮除序號銀漆之遊戲點數卡回後提供給丙○○及戊○○。而甲○○可預見以較丙○○及戊○○進貨成本為低之價格購得網路遊戲卡,並要回收並提供已刮除序號銀漆遊戲點數卡給丙○○及戊○○,可能幫助丙○○及戊○○順利每二個月一期,完成一次假出口真退稅犯行,乃甲○○仍基於縱丙○○及戊○○反覆每二個月一期,使用其提供已刮除序號銀漆遊戲點數卡實行假出口真退稅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附表一編號所示各期間,向丙○○及戊○○購買遊戲點數卡販售後,即反覆每二個月一期,提供無價值之遊戲點數卡給丙○○及戊○○。嗣甲○○於99年
2 至5月間,又以向丙○○進貨相同價格販售遊戲點數卡給不知情之李佳雪,並約定李佳雪將廢卡回寄予甲○○,待甲○○取得李佳雪提供之廢卡後,甲○○復將廢卡轉交丙○○及蔡及戊○○,供丙○○及戊○○每二個月一期從事假出口真退稅之用。
三、甲○○依上揭方式取得無價值已使用過之遊戲點數卡後,即基於幫助犯意,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期間,反覆每二個月一期交付予丙○○及戊○○,幫助丙○○及戊○○從事假出口真退稅犯行。丙○○及戊○○遂得以共同基於每二個月一期申報零稅率退稅期間,反覆接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銷項統一發票、發票(commercial-invoice)及意圖為第三人元正章公司及彰賓公司不法之所有反覆詐領退稅之犯意聯絡,自97年5月起至99年7月止,將無實際海外銷售無價值之遊戲點數卡,佯裝成新品,連同遊戲主機,虛增海外銷售金額,製作不實出口報單,以元正章公司名義向財政部臺北關稅局報關出口(此部分不構成偽造文書罪,亦非起訴審理範圍,理由容後述);或透過將已使用過之遊戲點數卡重新包裝,並以不含遊戲點數卡之包裝盒充數,虛報貨物金額,製作不實出口報單,以彰賓公司名義持之向財政部臺北關稅局報關出口(此部分不構成偽造文書罪,亦非起訴審理範圍,理由容後述),佯裝實際出口。再由丙○○指示戊○○先後於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之零稅率申報期間,每二個月一期,反覆開立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內容不實統一發票、發票(commercial-invoice)交付不知情之記帳業者乙○○(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以元正章公司及彰賓公司名義,填具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營業人零稅率銷售額清單(此部分不構成偽造文書罪,亦非起訴審理範圍,理由容後述),分別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下稱彰化縣分局)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共為00000000元;以彰賓公司名義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下稱員林稽徵所)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共為0000 00000元,以此「假出口、真退稅」方式,施用詐術,使稅捐機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其等確有外銷出口貨品,使彰化縣分局核准自97年4月起至99年4月止,先後9期退稅給元正章公司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5、7至10所示之稅款共0000000元;且由員林稽徵所核准自98年3月起至99年4月止,先後7期退稅給彰賓公司詳如附表一編號4至10所示之稅款共0000000元。另彰賓公司亦就99年5、6月之外銷出口零稅率申報,於附表一編號11申報期別,向員林稽徵所以相同方式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為00000000元,申請退稅,惟因財政部臺北關稅局已於99年6月30日、7月1日查驗元正章公司、彰賓公司報運出口貨物時,發現出口貨物皆為已使用過之點數卡,並通知彰化縣分局及員林稽徵所,經彰化縣分局及員林稽徵所通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有關元正章等公司有溢退營業稅額等情,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搜索票,於99年7月6日搜索元正章、彰賓公司暨門市部等營業處所,查知上情,始未就附表一編號11之該次申報核准零稅率退稅,而未詐得該次零稅率退稅款。
四、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所引用之下列各項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無意見,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被告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且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客觀情況均無不當,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丙○○、戊○○及甲○○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丙○○部分見99年他字1518號卷第268頁反面、第285頁、99年偵字6710號卷第200頁、第264頁、元正章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表1至表3及附件1至附件5-2卷第80至第81頁;戊○○部分見99年他字1518號卷第260頁至第266頁、元正章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表1至表3及附件1至附件5-2卷第82至第83頁;甲○○部分見99年他字1518號卷第279頁、第281頁至284頁正面、第285頁),核與證人丁○○及己○○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相符。且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復稱「97年5、6月間就知道被丙○○向我拿沒有用的東西就是要出口退稅用,我知道退稅一定要有一些文書作業(本院卷二第78頁)」,益徵,被告甲○○可預見提供無價值遊戲點數卡給丙○○,係供被告丙○○從事假出口真退稅詐欺取財用,而被告甲○○係商業經營者竟可以較低價格向被告丙○○、戊○○進貨,惟須將無價值遊戲卡回收交付被告丙○○、戊○○,不可能不知即係要幫助被告丙○○、戊○○從事假出口真退稅詐欺犯行,且從事假出口真退稅詐欺不免要偽填不實統一發票及發票,乃被告甲○○仍同意提供無價值遊戲點數卡給丙○○,使被告丙○○及戊○○得以順利完成假出口真退稅之整個犯罪行為,故被告甲○○基於幫助犯意,使被告丙○○及戊○○假出口真退稅犯行得以順利完成,提供無價值遊戲點數卡給被告丙○○及戊○○,使得被告丙○○及戊○○假出口真退稅犯行順利進行,被告甲○○幫助之犯行,即堪認定。此外,並有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營業人零稅率銷售額清單(附表一編號1部分見本院卷一第48頁、第130頁至第131頁;附表一編號2部分見本院卷一第13 2頁至第133頁;附表一編號3部分見本院卷一第136頁至第13 7頁;附表一編號4部分見本院卷一第140頁至第141頁、本院卷一第27頁至第28頁;附表一編號5部分見本院卷一第142頁至第143頁、本院卷一第29頁至第30 頁;附表一編號6部分見本院卷一第31頁至第32頁;附表一編號7部分見本院卷一第146頁至第147頁、本院卷一第33頁至第34頁;附表一編號8部分見本院卷一第148頁至第149頁、本院卷一第35頁至第36頁;附表一編號9部分見本院卷一第150頁至第151頁、本院卷一第37頁至第38頁;附表一編號10部分見本院卷一第152頁至第153頁、本院卷一第39頁至第40頁;附表一編號11部分見本院卷一第177頁至第178頁)、元正章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附件6至附件8卷附97年5月起至99年4月止之出口報單、商業發票(commercial-invoice)、提單、保險單等文件及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附件21-24卷所附出口報單、彰賓周邊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98年3月起至99年4月止之商業發票(commercial-invoice)、統一發票等文件附卷足稽,此外,復有查扣之網路遊戲點數卡、外銷出口資料、出貨明細扣案(99年偵字6710號卷一第17 6、182至183、185頁、卷二第28至35頁)足稽,被告丙○○、戊○○及甲○○不利於己自白,與事實相符,得為不利被告丙○○、戊○○及甲○○認定依據。
二、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台非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商業發票(commercial-invoice)則係出口商於貨物裝運出口時,開給進口商作為進貨記帳的憑證,其性質亦係原始憑證(張錦源著國際貿易實務詳論第552頁、102年1月版),故若有就統一發票或商業發票(commercial-invoice)為不實登載,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規定。由於檢察官起訴書僅汎指「交付..開立發票予不知情之記帳業者乙○○,以元正章公司及彰賓公司名義,填具不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營業人零稅率銷售額清單等文件上,分別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及員林稽徵所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惟並未就到底是那些統一發票及商業發票(commercial-invoice),所指發票之內容及張數為何,均未具體記載,又因卷附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張數繁多,故附表一編號1至11有關各期之商業發票(commercial-invoice)部分均以數張帶過,附此敘明。再者,日本之若干稅法雖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接受退稅者構成逃稅犯(顏慶章等著租稅法第146頁、99年8月3版參照),惟因吾國稅法並未規定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接受退稅構成逃稅犯,故若參考日本法並以擴大解釋方式認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接受退稅,亦屬逃漏稅捐而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要件,即與構成要件明確性原則相違背。蓋稅捐稽徵法規定之稅捐,指一切法定之國、省市及縣市稅捐,但不包括關稅及礦稅(稅捐稽徵法第2條),又租稅法定,課稅之構成件(包括科目,稅率、納稅及免稅範圍)及稽徵程序均以法律定之,稅捐係指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核課繳納者,本不包括退稅,蓋稅捐與退稅,於稅捐稽徵法中涇渭分明,此觀該法第二章規定納稅義務人,第三章稽徵章第三節徵收部分以第21條規定「稅捐之核課期間: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以稅捐為客體)」,同章第五節規定退稅(即公上之退稅請求權,以溢繳付之稅款或稅額為客體),自可瞭解。茲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之客體為稅捐,自以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核課「應繳納」之稅捐為犯罪客體,並不包括納稅義務人得請求返還之溢繳付稅款(即退稅),若所逃漏者係關稅或礦稅,或所詐得者係退稅即溢繳付稅款,均與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規定不符。茲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出口商依同法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得請求稅捐機關退還出口外銷貨物營業人者,乃出口商外銷貨物之前各階段各營業人(原料供應商、製造商及批發商)溢付之營業稅總額,該條文係出口退稅請求權之規定(溢繳付稅款退還之公法上請求權),並非謂出口商依該條規定有繳納出口外銷貨物營業稅之義務(蓋既為零稅率,其銷項稅額即為零),故出口商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之出口退稅請求權,請求依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計算退還前階段營業人(原料供應商、製造商及批發商)「溢繳付」營業稅之總額,經稅捐機關核准退還者,乃「溢繳付」之營業稅總額;並非被告丙○○及戊○○經營之元正章公司及彰賓公司於營業稅核課期間內,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之1及第35條規定申報「應繳納」之營業稅,並經稅捐機關依同法第15條第1項程序計算核課後,元正章公司及彰賓公司「應繳納」之營業稅額。縱被告丙○○及戊○○以詐術行使出口退稅請求權詐得該「溢繳付」營業稅之總額,亦無以詐術逃漏出口商元正章公司及彰賓公司「應繳納營業稅」之情。況外銷貨物本屬零稅率,出口廠商本不須負擔營業稅,故元正章公司及彰賓公司並無逃漏自己營業稅可言。且本件元正章公司及彰賓公司既被認定從事假出口真退稅,在國內無向原料商進貨製作成品後實際外銷之情,故以實質客稅觀點而言,被告丙○○及戊○○經營之元正章公司及彰賓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根本無實際進貨及實際外銷販售貨物營利,自與營業稅係針對實質營業行為課徵要件不符,自不得對無實際進銷貨之假出口真退稅行為課徵營業稅,因此假出口真退稅本身並無「逃漏應繳納稅捐結果發生」之問題。從而,本件被告丙○○及戊○○以假出口真退稅之詐術,行使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出口退稅請求權詐得依法本不得退還之「溢繳付營業稅總額」,該「退稅」並非營業人元正章公司及彰賓公司依法申報經核課後,營業人元正章公司及彰賓公司「應繳納之稅捐」義務。故被告丙○○、戊○○詐取退稅之行為,與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要件不符。
三、罪名部分:
(一)附表一編號1部分:⑴核被告丙○○、戊○○就附表一編號1之犯行,係犯商業
會計法第1款填製不實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丙○○、戊○○就附表一編號1之犯行,係基於每二個月一期之單一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密接時間接續開立元正章公司名義不實統一發票及商業發票(commercial-invoice)數張,手段相同,故就所犯商業會計法第1款填製不實罪部分,屬接續犯。
⑵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臺上字第1509號、84年度臺上字第5998號、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可資參照)。是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茲被告甲○○係於每二個月一期申報零利率銷售額退稅期間,基於每二個月一期之單一犯意,每二個月一期各別實行一個接續幫助犯罪行為,提供回收無價值遊戲點數卡給被告丙○○、戊○○,而幫助被告丙○○、戊○○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1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1款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刑法第31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二)附表一編號2部分:⑴核被告丙○○、戊○○就附表一編號2之犯行,係犯商業
會計法第1款填製不實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丙○○、戊○○就附表編號2之犯行,係基於於每二個月一期之單一犯意,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密接時間接續開立元正章公司名義不實統一發票及商業發票(commercial-invoice)數張,手段相同,故就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部分,屬接續犯。
⑵被告甲○○係於每二個月一期申報零稅率銷售額退稅期間
,基於每二個月一期之單一犯意,每二個月一期各別實行一個接續幫助犯罪行為,提供回收無價值遊戲點數卡給被告丙○○、戊○○,而幫助被告丙○○、戊○○就附表一編號2部分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核被告甲○○就附表一編號2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1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1款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刑法第31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三)附表一編號3部分:⑴核被告丙○○、戊○○就附表一編號3之犯行,係犯商業
會計法第1款填製不實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丙○○、戊○○就附表一編號3之犯行,係基於每二個月一期之單一犯意,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密接時間接續開立元正章公司名義不實統一發票及商業發票(commercial-invoice)數張,手段相同,故就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部分,係接續犯罪。
⑵被告甲○○係於每二個月一期申報零利率銷售額退稅期間
,基於每二個月一期之單一犯意,每二個月一期各別實行一個接續幫助犯罪行為,提供回收無價值遊戲點數卡給被告丙○○、戊○○,而幫助被告丙○○、戊○○就附表一編號3部分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核被告甲○○就附表一編號3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1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1款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刑法第31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四)附表一編號4部分:⑴核被告丙○○、戊○○就附表一編號4之犯行,係犯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2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丙○○、戊○○就附表一編號4之犯行,係基於基於每二個月一期之單一犯意,於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密接時間接續開立元正章公司及彰賓公司二個公司名義之不實統一發票及商業發票(commercial-invoice)數張,手段相同,故被告丙○○、戊○○就填製元正章公司及彰賓公司名義不實統一發票及商業發票(commercial-invoice)之行為,均為接續犯,因其所填製內容不實之公司名義有2個,故係接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2罪。又被告丙○○、戊○○雖分別以元正章公司及彰賓公司名義分別向稅捐單位詐領零稅率退稅114697元及368338元,惟因此部分受害人為國家,故此部分應認被告丙○○、戊○○以接續行為犯一個詐欺取財罪共詐得483035元。
⑵被告甲○○係於每二個月一期申報零稅率銷售額退稅期間
,基於每二個月一期之單一犯意,每二個月一期各別實施一個接續幫助犯罪行為,提供回收無價值遊戲點數卡給被告丙○○、戊○○,而幫助被告丙○○、戊○○就附表一編號4部分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2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1罪。被告甲○○只有一個幫助行為,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1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1款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2罪,及刑法第31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五)附表一編號5部分:⑴核被告丙○○、戊○○就附表一編號5之犯行,係犯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2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丙○○、戊○○就附表一編號5之犯行,係基於每二個月一期之單一犯意,於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密接時間接續開立元正章公司及彰賓限公司二個公司名義之不實統一發票及商業發票(commercial-invoice)數張,手段相同,故被告丙○○、戊○○就填製元正章公司及彰賓公司名義不實統一發票及商業發票(commercial-invoice)之行為,均為接續犯,因其等所填製內容不實之公司名義有2個,故係接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2罪。又被告丙○○、戊○○雖分別以元正章公司及彰賓公司向稅捐單位詐領零稅率退稅572786元及0000000元,惟因受害人為國家,故此部分應認被告丙○○、戊○○以接續行為犯一個詐欺取財罪共詐得0000000元。
⑵被告甲○○係於每二個月一期申報零稅率銷售額退稅期間
,基於每二個月一期之單一犯意,每二個月一期各別實行一個接續幫助犯罪行為,提供回收無價值遊戲點數卡給被告丙○○、戊○○,而幫助被告丙○○、戊○○就附表一編號5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2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1罪。被告甲○○只有一個幫助行為,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1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1款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2罪,及刑法第31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六)附表一編號6部分:⑴核被告丙○○、戊○○就附表一編號6之犯行,係犯商業
會計法第1款填製不實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丙○○、戊○○就附表一編號6之犯行,係基於每二個月一期之單一犯意,於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密接時間接續開立彰賓公司名義之不實統一發票及商業發票(commercial-invoice)數張,手段相同,就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部分係接續犯。
⑵被告甲○○係於每二個月一期申報零稅率銷售額退稅期間
,基於每二個月一期之單一犯意,每二個月一期各別實行一個接續幫助犯罪行為,提供回收無價值遊戲點數卡給被告丙○○、戊○○,幫助被告丙○○、戊○○犯附表一編號6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刑法第339 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甲○○只有一個幫助行為,故核被告甲○○就附表一編號6所為,係犯刑法第31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1款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刑法第31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七)附表一編號7部分:⑴核被告丙○○、戊○○就附表一編號7之犯行,係犯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2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丙○○、戊○○就附表一編號7之犯行,係基於每二個月一期之單一犯意,於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密接時間接續開立元正章公司及彰賓公司二個公司名義之不實統一發票及發票數張,手段均相同,故被告丙○○、戊○○就填製元正章公司及彰賓公司名義不實統一發票及發票之行為,均為接續犯,因其所填製內容不實會計憑證之公司名義有2個,故係接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2罪。又被告丙○○、戊○○雖分別以元正章公司及彰賓公司名義向稅捐單位詐領零稅率退稅478146元及835500元,惟因此部分受害人為國家,故此部分應認被告丙○○、戊○○以接續行為犯一個詐欺取財罪共詐得0000000元。
⑵被告甲○○係於每二個月一期申報零稅率銷售額退稅期間
,基於每二個月一期之單一犯意,每二個月一期各別實行一個接續幫助犯罪行為,提供回收無價值遊戲點數卡給被告丙○○、戊○○,而幫助被告丙○○、戊○○犯附表一編號7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2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1罪。被告甲○○只有一個幫助行為,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1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1款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2罪,及刑法第31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八)附表一編號8部分:⑴核被告丙○○、戊○○就附表一編號8之犯行,係犯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2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丙○○、戊○○就附表一編號8之犯行,係基於每二個月一期之單一犯意,於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密接時間接續開立元正章公司及彰賓公司二個公司名義之不實統一發票及發票數張,手段均相同,故被告丙○○、戊○○就填製元正章公司及彰賓公司名義不實統一發票及發票之行為,均為接續犯,因其等所填製內容不實會計憑證之公司名義有2個,故係接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2罪。又被告丙○○、戊○○雖分別以元正章公司及彰賓公司名義向稅捐單位詐領零稅率退稅738619元及0000000元,因此部分受害人為國家,故此部分應認被告丙○○、戊○○以接續行為犯一個詐欺取財罪共詐得0000000元。
⑵被告甲○○係於每二個月一期申報零稅率銷售額退稅期間
,基於每二個月一期之單一犯意,每二個月一期各別實行一個接續幫助犯罪行為,提供回收無價值遊戲點數卡給被告丙○○、戊○○,而幫助被告丙○○、戊○○犯犯附表一編號8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2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1罪。被告甲○○只有一個幫助行為,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1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1款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2罪,及刑法第31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九)附表一編號9部分:⑴核被告丙○○、戊○○就附表一編號9之所為,係犯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2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丙○○、戊○○就附表一編號9之犯行,係基於每二個月一期之單一犯意,於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密接時間接續開立元正章公司及彰賓公司二個公司名義之不實統一發票及發票數張,手段均相同,故被告丙○○、戊○○就填製元正章公司及彰賓公司名義不實統一發票及發票之行為,均為接續犯,因其等所填製內容不實會計憑證之公司名義有2個,故係接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2罪。又被告丙○○、戊○○雖分別以元正章公司及彰賓公司名義向稅捐單位詐領零稅率退稅326106元及466179元,惟因此部分受害人為國家,故此部分應認被告丙○○、戊○○以接續行為犯一個詐欺取財罪共詐得792285元。
⑵被告甲○○係於每二個月一期申報零稅率銷售額退稅期間
,基於每二個月一期之單一犯意,每二個月一期各別實行一個接續幫助犯罪行為,提供回收無價值遊戲點數卡給被告丙○○、戊○○,而幫助被告丙○○、戊○○犯附表一編號9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2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1罪。被告甲○○只有一個幫助行為,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1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1款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2罪,及刑法第31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十)附表一編號10部分:⑴核被告丙○○、戊○○就附表一編號10之犯行,係犯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2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丙○○、戊○○就附表一編號10之犯行,係基於每二個月一期之單一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密接時間接續開立元正章公司及彰賓公司二個公司名義之不實統一發票及發票數張,手段均相同,故被告丙○○、戊○○就填製元正章公司及彰賓公司名義不實統一發票及發票之行為,均為接續犯,因其所填製內容不實會計憑證之公司名義有2個,故係接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2罪。又被告丙○○、戊○○雖分別以元正章公司及彰賓公司名義向稅捐單位詐領零稅率退稅88476元及0000000元,惟因此部分受害人為國家,故此部分應認被告丙○○、戊○○以接續行為犯一個詐欺取財罪共詐得0000000元。
⑵被告甲○○係於每二個月一期申報零稅率銷售額退稅期間
,基於每二個月一期之單一犯意,每二個月一期各別實行一個接續幫助犯罪行為,提供回收無價值遊戲點數卡給被告丙○○、戊○○,而幫助被告丙○○、戊○○犯犯附表一編號10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2罪、刑法第33 9條第1項詐欺取財1罪。被告甲○○只有一個幫助行為,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1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1款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2罪,及刑法第31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十一)附表一編號11部分:⑴核被告丙○○、戊○○就附表一編號11之犯行,係犯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丙○○、戊○○就附表一編號11之犯行,係基於每二個月一期之單一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密接時間接續開立彰賓公司名義之不實統一發票及發票數張,手段相同,就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部分係接續犯。又被告丙○○、戊○○本以彰賓公司名義向稅捐單位提出詐領零稅率退稅0000000元之申請,惟因東窗事發遭查獲,未經核准退稅,此部分係詐欺未遂。公訴人認被告丙○○、戊○○就附表一編號11詐領零稅率退稅0000000元未遂部分,係犯稅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罪,顯有誤解,惟公訴檢察官已將此部分條文更正為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罪(本院卷二第81頁反面),附此敘明。
⑵被告甲○○係於每二個月一期申報零稅率銷售額退稅期間
,基於每二個月一期之單一犯意,每二個月一期各別實行一個接續幫助犯罪行為,提供回收無價值遊戲點數卡給被告丙○○、戊○○,而幫助被告丙○○、戊○○就附表一編號11部分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1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1款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刑法第31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
(十二)罪數部分:⑴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
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物之人員,自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查被告丙○○係元正章公司及彰賓公司負責人,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足稽,而被告戊○○受被告丙○○指示製作附表一編號1至11之統一發票及商業發票,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係無身分者與有身分之被告丙○○共同實施因身分而成立之身分犯罪,故被告丙○○、戊○○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丙○○、戊○○利用不知情之記帳業者於附表一所示期間,向稅捐單位申報內容不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營業人零稅率銷售額清單,行使詐術,係間接正犯。茲被告丙○○、戊○○基於每二個月一期反覆從事假出口真退稅之單一犯意,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而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11之時地,分別為附表一編號1至
11 之各次犯行,且附表一編號1至11各次行為,在各該編號所示期間,均分別緊密實行,各編號犯罪時、地與犯特定罪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就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期間所為,認應各別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虞,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是於牽連犯廢除後,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認此情形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故被告丙○○、戊○○就附表一編號
1 至11之各次行為,分別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論以想像競合犯,各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論處,故起訴書認被告丙○○、戊○○就附表一編號1至11詐領零稅率退稅部分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及稅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罪,就引用稅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條文部分顯有誤解,惟公訴檢察官已將此部分條文更正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本院卷二第81頁反面),故本院毋庸更正檢察官所引錯誤之法條,附此敘明。又公訴檢察官雖認「被告丙○○、戊○○所犯附表一編號
1 至11之11次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及詐欺取財(既未遂)部分,為一個集合犯行為,只能包括的論以一罪」等語,惟本院認附表一編號1至11之行為,係分別成立11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各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後,應分論併罰,已如前述,故公訴檢察官此部分敘述,容有誤解。
⑵被告甲○○於每二個月一期申報零稅率銷售額退稅期間
,各基於每二個月一期反覆實施幫助行為之單一犯意,每二個月一期,各別實行一個接續幫助犯罪行為,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11之時地為11次幫助行為,又被告甲○○交付無價值遊戲點數卡予被告丙○○、戊○○使用,使得被告丙○○、戊○○得於附表一編號1至11之時地,各別在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期間,各別以接續行為同時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及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既、未遂)罪,因被告甲○○在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期間,各僅有一個接續幫助行為,是被告甲○○就附表一編號1至11之各次所為,均應各別構成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各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0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幫助填製不實罪。被告甲○○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11之11次從一重處斷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幫助填製不實罪,犯意各別,均應分論併罰,故檢察官認被告甲○○就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為,係一個集合犯行為,只能包括論以一罪,即有誤解。雖起訴書認被告甲○○就附表一編號1至11之行為,係成立1個稅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罪,惟公訴檢察官就被告甲○○所為附表一編號1至11之行為,已當庭更正起訴法條為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及幫助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故本院即毋庸更正起訴書所引錯誤法條。
⑶末按,雖檢察官未就被告甲○○幫助被告丙○○、戊○
○填製附表一編號1至11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及發票之行為提起公訴。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公訴,其效力及於全部。茲檢察官既已就被告甲○○幫助犯附表一編號1至11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罪(既未遂部分)提起公訴,且被告甲○○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與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幫助填製不實罪,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就被告甲○○所犯未經起訴之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罪予以審理,附此敘明。
(十三)科刑部分:⑴被告戊○○係無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同實施因身分成立
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就被告戊○○所為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犯行,均減輕其刑。又被告甲○○係幫助犯,並未實際參與附表一編號1至11之各次犯行,所犯情節均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均減輕其刑。
⑵爰審酌被告三人之品行、智識程度、犯罪之手段、參與
犯罪之程度、本案對於國家稅捐稽徵機關退稅查核造成之危害,及被告三人犯罪後均自白犯行,顯有悔悟之意,本件主要犯行,係被告丙○○決定,詐得之款項均由被告丙○○決定如何使用,被告戊○○係依被告丙○○指示行動,被告甲○○未自本件冒退稅犯罪中取得任何金錢,被告丙○○及戊○○所詐得退稅款總金額高達0000000元,惟被告丙○○及戊○○目前尚未將詐退之稅款返還國家,就被告丙○○、戊○○及甲○○分別量處附表一編號1至11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表準,並就被告丙○○、戊○○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且就被告丙○○、戊○○及甲○○部分各定其等各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再就被告丙○○、戊○○所定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⑶被告甲○○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被告甲○○經此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就被告甲○○諭知如主文所示期間緩刑,用啟自新;另為確保被告甲○○能記取教訓,認仍有課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命被告甲○○依主文所示期間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又倘被告甲○○未遵期履行前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本院自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⑷選任辯護人以被告丙○○罹鼻咽癌第4期接受化學治療
中,家中3名幼子各只有10歲、6歲、4歲需被告丙○○及戊○○照顧,且詐領退稅已扣抵約300萬元稅款,若被告丙○○及戊○○入監執行,幼兒無人照顧,可能生家庭悲劇,請求就被告丙○○及戊○○宣告緩刑,為被告丙○○及戊○○辯護,惟因被告丙○○及戊○○迄今未將冒領之全部退稅返還國家,難認被告丙○○及戊○○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況所定執行刑均逾2年,故不得宣告緩刑。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丙○○單任元正章公司及彰賓公司負責人,竟與其妻戊○○共同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自97年5月起至99年6月止,先由丙○○及戊○○以元正章公司及彰賓公司名義向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捷達威數位科技股份有限等公司購買遊戲點數卡後,再將上開遊戲點數卡轉販售予甘奈世界資訊、百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知情之李佳雪(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等公司或個人,銷售額分別為000000000元及0000000元,然均漏未開立銷項發票予買受人,致元正章公司、彰賓公司於上開期間內之營業稅申報期間(每2個月為1期)內短報國內銷售額共分別為00000000元及000000000元,逃漏營業稅分別為0000000元及0000000元,並因而使元正章公司、彰賓公司產生留抵稅額,因認被告戊○○,丙○○另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3款、第41條逃漏稅捐罪。
(二)甲○○係甘奈世界資訊負責人,其以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低價向丙○○購買遊戲點數卡,未向丙○○負責之元正章公司及彰賓公司取得統一發票,故甲○○自97年4月起至99年6月止,以甘奈世界資訊名義與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約,以該公司配發之「no.317598」(即「黃怡凌」名義)會員帳號銷售遊戲點數卡,銷售總額000000000元遊戲點數卡後,遂未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家。嗣甲○○自99年2月至5月間,又與不知情之李佳雪約定以向丙○○進貨相同價格,販售遊戲點數卡,條件為李佳雪需將廢卡回寄予甲○○,甲○○遂得以銷售共00000000元遊戲點數卡給李佳雪,惟甲○○亦未開立統一發票給李佳雪。甲○○以上開方式販售點數卡時,既漏未開立銷項發票,故其於上開時間內之營業稅申報期間內,即可使甘奈世界資訊短報國內銷售額共00000000 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致甘奈世界資訊以此漏進漏銷方式之不正方法逃漏營業稅額共00000000元,因認被告甲○○另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3款、第41條逃漏稅捐罪。
(三)甲○○以上揭犯罪事實欄二所示方式,取得無價值已使用過之遊戲點數卡後,另於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時地交付給戊○○,丙○○,供戊○○,丙○○於附表二編號1至3時地,以填製不實發票方式,從事假出口真退稅之犯行,而詐得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退稅,因認被告戊○○,丙○○另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3款、第41條逃漏稅捐罪,被告甲○○則另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捐罪。
二、有關被告丙○○、戊○○漏開統一發票,致正章公司、彰賓公司逃漏營業稅分別為0000000元及0000000元;及被告甲○○漏開統一發票致甘奈世界資訊逃銷售額分別為00000000元、000000000元共000000000元,逃漏營業稅額共00000000元,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3款、第41條逃漏稅捐罪部分:
(一)訊之被告丙○○、戊○○、甲○○固坦承未開立統一發票逃漏稅之情,惟查,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為其犯罪構成要件。而所謂詐術必須積極行為始能完成,至於以其他不正當方法,亦應具有同一之形態,方符立法本旨,故僅不開立統一發票或不依規定申報稅課等消極為逃稅之行為,係單純違反稅法而已,應依各該稅法之規定為行政處分,責令補繳稅款為已足,不屬於稅捐稽徵法第41條科處刑罰之範疇(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5415號)、稅捐稽徵法第41條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為其犯罪構成要件,所謂詐術必須積極行為始能完成,至以其他不正當方法,亦必具有同一之形態,方與立法之本旨符合。例如造作假單據或設置偽帳以逃漏稅捐之類是。蓋以此等行為含有惡性,性質上屬於可罰性之行為,故在稅法上科以刑事責任,對於其他違反稅法行為,例如不開立統一發票或不依規定申報稅課等等行為,各稅法上另訂有罰鍰罰則,並責令補繳稅款為已足,如另無逃漏稅捐之積極行為,不可納歸刑罰之範疇,此種單純不作為在法律上之評價,不能認與該法第41條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違法特性同視。依該罪構成要件,必須作為方足以表現其違法之惡性,消極的不作為,縱有侵害稅捐稽徵之法益,亦難謂與作為之情形等同評價,故不能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73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1台上1796號、83年度台上字第541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丙○○、戊○○替元正章公司及彰賓公司銷售遊戲點數卡,未開立統一發票,該漏開統一發票,其本身即係漏稅行為;又被告甲○○之甘奈世界資訊販售遊戲點數卡進貨時,既未取得進項憑證,於銷貨時亦未開立統一發票;致元正章公司及彰賓公司與甘奈世界資訊未申報該等實際有銷售之營業稅額,應僅係消極的不申報其營業所得及不開立統一發票,僅屬單純的不作為致生逃漏稅結果,並非肇因於被告丙○○、戊○○及甲○○有其他積極詐術或其他積極不正當方法所致。是本件被告丙○○、戊○○及甲○○此部分未開立統一發票未申報營業額逃漏稅行為,並非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定之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稅法上另訂有罰鍰罰則,以責令補繳稅款為已足,且遍查本案卷附之全部資料,均查無元正章公司及彰賓公司與甘奈世界資訊製作假單據或設置偽帳以逃漏稅捐之類等逃漏稅捐之積極行為,揆諸上開判決意旨,即不能認與詐術漏稅之違法特性同視,是被告丙○○、戊○○及甲○○之所為,與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謂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構成要件不該當,而不成立該條之罪;從而,檢察官謂被告丙○○、戊○○及甲○○未開立發票逃漏稅係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3款、第41條逃漏稅捐罪,即有誤解,自不應被告丙○○、戊○○及甲○○主觀上誤認「以漏開統一發票方式逃漏稅捐,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3款、第41條逃漏稅捐罪」,並自承犯罪,即認被告丙○○、戊○○及甲○○構成犯罪,故此部分不為罪。惟因檢察官認被告丙○○、戊○○此部分所為,與本判決犯罪事實欄認定被告丙○○、戊○○犯假出口真退稅(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11)犯詐欺取財罪(起訴檢察官該事實應引用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3款、第41條逃漏稅捐罪法條,嗣公訴檢察官認詐領退稅部分應變更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條文),經論罪科刑部分,有集合犯之實質一罪端係,故不另為無罪諭知。且檢察官亦認被告甲○○此部分所為,與本判決犯罪事實欄認定被告甲○○幫助犯假出口真退稅(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11、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經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亦不另為無罪諭知。
(二)訊之被告被告戊○○,丙○○固自白附表二編號1至3之行為,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3款、第41條逃漏稅捐罪(公訴檢察官就逃漏稅捐罪部分以變更法條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且被告甲○○亦自白附表二編號1至3之行,係另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捐罪(公訴檢察官已變更為幫助詐欺取財罪)。
惟查:
⑴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稅捐稽徵法第41條係結果犯,以有逃漏稅結果發生為要件(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86號判決參照),茲檢察官起訴書已記載附表二編號1至3無冒退稅情事,故能否謂被告戊○○,丙○○就附表二編號1至3所為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或公訴檢察官所指詐欺取財罪),已有疑問。茲證人丁○○即原承辦本案之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人員於本院證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8(即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2、3)之情形,伊無法證明有虛偽填載統一發票之情(本院卷二第69頁正反面),且當初只查到外銷出口的保險單,保險單裡面沒有全部的明細資料,且實際外銷金額有高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的金額,所以沒有辦法證明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8(即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2、3)營業人申報零稅率銷售額清單上的統一發票有虛偽填製的情形,且實際外銷金額又高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總額,根本就不能冒退,因為實際上出口就這麼多,所以本身可以合法退稅,所以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8(即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2、3)這次,沒有用詐術欺騙退稅(本院卷二第69頁正反面)」等語,果爾,被告戊○○,丙○○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8(即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2、3)所指申請零稅率退稅部分,既無證據證明有何統一發票虛偽填載及冒退稅,亦無證據證明該次商業發票(commercial-invoice)有何虛偽填製之情,自不能僅依被告被告戊○○,丙○○自白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8(即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2、3)申報期間成立犯罪,而無其他補強證據存在時,遽認被告戊○○,丙○○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3款、第41條逃漏稅捐罪(公訴檢察官就逃漏稅捐罪部分已變更法條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此部分本應為無罪諭知,惟因檢察官認此部分犯行,與被告戊○○,丙○○經論罪科刑之本判決犯罪事實欄三(即附表一編號1至11)之商業會計法及詐欺取財等罪有集合犯之實質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諭知。
⑵次查,正犯即被告戊○○,丙○○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3、5、8(即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2、3)之事實,既不構成任何犯罪,亦無所謂逃漏稅捐之行為存在,因幫助犯採限制從屬型式說,則幫助被告戊○○,丙○○實施假出口真退稅犯行之被告甲○○,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3、5、8(即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2、3)之事實,不僅無法認成立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亦難認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捐罪,從而,不能僅因被告甲○○自白此部分成立犯罪,即在無補強證據存在時,遽認被告甲○○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捐罪(公訴檢察官已變更為幫助詐欺取財罪),此部分本應為無罪諭知,惟因檢察官認此部分犯行,與被告甲○○經論罪科刑之本判決犯罪事實欄三(即附表一編號1至11)之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等罪有集合犯之實質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諭知。
三、末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雖敘及「製作不實出口報單」、「填具不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營業人零稅率銷售清單」等語,惟查,刑法第215條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乃指基於業務關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等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而言。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係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係公司、行號每二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當期之銷售額與稅額之申報書,並非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會計憑證,準此,該部分是否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亦非無研酌之餘地。又刑法第215條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乃指基於業務關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作成之文書而言;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上行為。上訴人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填寫69、7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書,縱有不實,似難論以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477號、84年度台上字第5999號、74年度台上字第3953號、69年度台上字第2413判決意旨參照),又營業人零稅率銷售清單僅係納稅義務人於報稅時為表明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之零稅率銷售額與發票金額相符所製作,亦係納稅義務人履行公法上義務時所填製,非業務上作成文書,當可認定。準此,縱認起訴書所載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營業人零稅率銷售清單」內容有所不實,亦與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構成要件不符,且觀諸該等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營業人零稅率銷售清單,均以納稅義務人名義製作,被告丙○○及戊○○本有代表該等納稅義務製作之權,縱內容不實,亦與偽造私文書罪須無權製作者冒用有權製作者名義製作要件不符。次查,出口報單係出口貨物之人於出口時依關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所製作,故出口報單製作既非出口商之業務,而係關稅法等公法規定之義務,從而,製作名義人縱為不實記載,亦不符刑法業務登載不實罪要件。又依關稅法第16條規定出口貨物申報由貨物輸出人向海關辦理,再觀諸卷附出口報單之記載,均表明以元正章公司及彰賓公司為貨物輸出人,只不過貨物輸出人元正章公司及彰賓公司委託報關業者製作元正章公司及彰賓公司名義之出口報單,在在顯示出口報單係以貨物輸出人名義製作而非以報關業者名義製作,茲被告丙○○既為貨物輸出人元正章公司及彰賓公司之負責人,本有權製作元正章公司及彰賓公司名義之出口報單,從而,被告丙○○及戊○○委託之報關業者以貨物輸出人元正章公司及彰賓公司名義製作之出口報單內容縱有不實,亦與偽造私文書罪須無製作權限者冒用有權製作者名義製作之要件不符,故本案並不因起訴書有「製作不實出口報單」、「填具不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營業人零稅率銷售清單」等語,即認檢察官係以偽造文書罪名,起訴上揭「製作不實出口報單」、「填具不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營業人零稅率銷售清單」行為。況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亦謂「該等記載並非表示該等行為係構成偽造文書,請求法院以偽造文書罪審理(本院卷二第81頁)」之意,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第3項、第1項、第30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10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義忠
法 官 林于人法 官 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曉汾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 :
┌─┬─────┬──┬───┬─────┬─────┬────┬────┬─────┐│編│統一發票 │開立│ 金額 │申報不實零│實際外銷金│實際虛報│溢退稅額│ 主文 ││ │字軌號碼 │日期│ │稅率銷售額│額 │零稅率銷│(營業稅│ ││號│ │ │ │ │ │售額 │期別) │ │├─┼─────┼──┼───┼─────┼─────┼────┼────┼─────┤│1 │zz00000000│97年│87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132751 │丙○○共同││ │ │6月 │ │備註: │ │(即起訴│(97年5 │犯商業會計││ ├─────┼──┼───┤左列統一發│ │書附表一│、6月) │法第七十一││ │zz00000000│同上│361397│票銷售人為│ │編號1) │ │條第一款之││ ├─────┼──┼───┤元正章數位│ │ │ │填製不實罪││ │zz00000000│同上│11216 │科技有限公│ │ │ │,處有期徒││ ├─────┼──┼───┤司) │ │ │ │刑陸月,如││ │zz00000000│同上│820665│ │ │ │ │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參││ │zz00000000│同上│88146 │ │ │ │ │仟元折算壹││ ├─────┼──┼───┤ │ │ │ │日。 ││ │zz00000000│同上│143811│ │ │ │ │戊○○共同││ │ │ │6 │ │ │ │ │犯商業會計││ ├─────┼──┼───┤ │ │ │ │法第七十一││ │zz00000000│同上│281981│ │ │ │ │條第一款之││ │ │ │9 │ │ │ │ │填製不實罪││ ├─────┼──┼───┤ │ │ │ │,處有期徒││ │發票(comm│同上│數張 │ │ │ │ │刑伍月,如││ │ercial-inv│ │ │ │ │ │ │易科罰金,││ │oice) │ │ │ │ │ │ │以新臺幣參││ │ │ │ │ │ │ │ │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 ││ │ │ │ │ │ │ │ │甲○○幫助││ │ │ │ │ │ │ │ │犯商業會計││ │ │ │ │ │ │ │ │法第七十一││ │ │ │ │ │ │ │ │條第一款之││ │ │ │ │ │ │ │ │填製不實罪││ │ │ │ │ │ │ │ │,處有期徒││ │ │ │ │ │ │ │ │刑貳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參││ │ │ │ │ │ │ │ │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 │├─┼─────┼──┼───┼─────┼─────┼────┼────┼─────┤│2 │az00000000│97年│928863│0000000 │0000000 │0000000 │114348 │丙○○共同││ │ │7月 │ │備註: │ │(即起訴│(97年7 │犯商業會計││ ├─────┼──┼───┤左列統一發│ │書附表一│、8月) │法第七十一││ │az00000000│97年│488563│票銷售人為│ │編號2) │ │條第一款之││ │ │7月 │637 │元正章數位│ │ │ │填製不實罪││ ├─────┼──┼───┤科技有限公│ │ │ │,處有期徒││ │az00000000│97年│400990│司) │ │ │ │刑陸月,如││ │ │7月 │ │ │ │ │ │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參││ │az00000000│97年│48880 │ │ │ │ │仟元折算壹││ │ │7月 │ │ │ │ │ │日。 ││ ├─────┼──┼───┤ │ │ │ │戊○○共同││ │az00000000│同上│138518│ │ │ │ │犯商業會計││ ├─────┼──┼───┤ │ │ │ │法第七十一││ │az00000000│97年│81972 │ │ │ │ │條第一款之││ │ │8月 │ │ │ │ │ │填製不實罪││ ├─────┼──┼───┤ │ │ │ │,處有期徒││ │az00000000│同上│122958│ │ │ │ │刑伍月,如││ ├─────┼──┼───┤ │ │ │ │易科罰金,││ │az00000000│同上│10743 │ │ │ │ │以新臺幣參││ ├─────┼──┼───┤ │ │ │ │仟元折算壹││ │az00000000│同上│554045│ │ │ │ │日。 ││ ├─────┼──┼───┤ │ │ │ │甲○○幫助││ │az00000000│同上│919622│ │ │ │ │犯商業會計││ ├─────┼──┼───┤ │ │ │ │法第七十一││ │發票(comm│同上│數張 │ │ │ │ │條第一款之││ │ercial-inv│ │ │ │ │ │ │填製不實罪││ │oice) │ │ │ │ │ │ │,處有期徒││ │ │ │ │ │ │ │ │刑貳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參││ │ │ │ │ │ │ │ │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 │├─┼─────┼──┼───┼─────┼─────┼────┼────┼─────┤│3 │cz00000000│97年│182782│00000000 │00000000 │ 0000000│101844 │丙○○共同││ │ │11月│9 │備註: │ │(即起訴│(97年11│犯商業會計││ ├─────┼──┼───┤左列統一發│ │書附表一│、12月)│法第七十一││ │cz00000000│同上│751162│票銷售人為│ │編號4) │ │條第一款之││ │ │ │5 │元正章數位│ │ │ │填製不實罪││ ├─────┼──┼───┤科技有限公│ │ │ │,處有期徒││ │cz00000000│同上│106832│司) │ │ │ │刑陸月,如││ │ │ │0 │ │ │ │ │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參││ │cz00000000│同上│254506│ │ │ │ │仟元折算壹││ ├─────┼──┼───┤ │ │ │ │日。 ││ │cz00000000│同上│261385│ │ │ │ │戊○○共同││ ├─────┼──┼───┤ │ │ │ │犯商業會計││ │cz00000000│同上│337779│ │ │ │ │法第七十一││ │ │ │7 │ │ │ │ │條第一款之││ ├─────┼──┼───┤ │ │ │ │填製不實罪││ │cz00000000│97年│61254 │ │ │ │ │,處有期徒││ │ │12月│ │ │ │ │ │刑伍月,如││ ├─────┼──┼───┤ │ │ │ │易科罰金,││ │cz00000000│同上│107859│ │ │ │ │以新臺幣參││ │ │ │6 │ │ │ │ │仟元折算壹││ ├─────┼──┼───┤ │ │ │ │日。 ││ │cz00000000│同上│202154│ │ │ │ │甲○○幫助││ │ │ │0 │ │ │ │ │犯商業會計││ ├─────┼──┼───┤ │ │ │ │法第七十一││ │cz00000000│同上│795360│ │ │ │ │條第一款之││ ├─────┼──┼───┤ │ │ │ │填製不實罪││ │cz00000000│同上│392709│ │ │ │ │,處有期徒││ │ │ │0 │ │ │ │ │刑貳月,如││ ├─────┼──┼───┤ │ │ │ │易科罰金,││ │cz00000000│同上│795360│ │ │ │ │以新臺幣參││ ├─────┼──┼───┤ │ │ │ │仟元折算壹││ │cz00000000│同上│137531│ │ │ │ │日。 ││ │ │ │0 │ │ │ │ │ ││ ├─────┼──┼───┤ │ │ │ │ ││ │發票(comm│同上│數張 │ │ │ │ │ ││ │ercial-inv│ │ │ │ │ │ │ ││ │oice) │ │ │ │ │ │ │ │├─┼─────┼──┼───┼─────┼─────┼────┼────┼─────┤│4 │fa00000000│98年│387140│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 │114697 │丙○○共同││ │ │3月 │ │備註: │ │(即起訴│(98年3 │犯商業會計││ ├─────┼──┼───┤左列統一發│ │書附表一│、4月) │法第七十一││ │fa00000000│同上│332152│票銷售人為│ │編號6) │ │條第一款之││ ├─────┼──┼───┤元正章數位│ │ │ │填製不實罪││ │fa00000000│同上│132114│科技有限公│ │ │ │,處有期徒││ │ │ │5 │司) │ │ │ │刑陸月,如││ ├─────┼──┼───┤ │ │ │ │易科罰金,││ │fa00000000│同上│220679│ │ │ │ │以新臺幣參││ │ │ │3 │ │ │ │ │仟元折算壹││ ├─────┼──┼───┤ │ │ │ │日。 ││ │fa00000000│同上│268554│ │ │ │ │戊○○共同││ ├─────┼──┼───┤ │ │ │ │犯商業會計││ │fa00000000│同上│123948│ │ │ │ │法第七十一││ ├─────┼──┼───┤ │ │ │ │條第一款之││ │fa00000000│98年│104334│ │ │ │ │填製不實罪││ │ │4月 │7 │ │ │ │ │,處有期徒││ ├─────┼──┼───┤ │ │ │ │刑伍月,如││ │fa00000000│同上│373755│ │ │ │ │易科罰金,││ │ │ │9 │ │ │ │ │以新臺幣參││ ├─────┼──┼───┤ │ │ │ │仟元折算壹││ │fa00000000│同上│232838│ │ │ │ │日。 ││ │ │ │2 │ │ │ │ │甲○○幫助││ ├─────┼──┼───┤ │ │ │ │犯商業會計││ │發票(comm│同上│數張 │ │ │ │ │法第七十一││ │ercial-inv│ │ │ │ │ │ │條第一款之││ │oice) │ │ │ │ │ │ │填製不實罪││ ├─────┼──┼───┼─────┼─────┼────┼────┤,處有期徒││ │fa00000000│98年│785004│0000000 │0 │0000000 │368338 │刑貳月,如││ │ │3月 │ │備註: │ │(即起訴│(98年3 │易科罰金,││ ├─────┼──┼───┤左列統一發│ │書附表二│、4月) │以新臺幣參││ │fa00000000│同上│108330│票銷售人為│ │編號1) │ │仟元折算壹││ │ │ │6 │彰賓週邊數│ │ │註:共詐 │日。 ││ ├─────┼──┼───┤位科技股份│ │ │得退稅款│ ││ │fa00000000│98年│184055│有限公司)│ │ │483035元│ ││ │ │4月 │2 │ │ │ │ │ ││ ├─────┼──┼───┤ │ │ │ │ ││ │fa00000000│同上│365790│ │ │ │ │ ││ │ │ │4 │ │ │ │ │ ││ ├─────┼──┼───┤ │ │ │ │ ││ │發票(comm│同上│數張 │ │ │ │ │ ││ │ercial-inv│ │ │ │ │ │ │ ││ │oice) │ │ │ │ │ │ │ │├─┼─────┼──┼───┼─────┼─────┼────┼────┼─────┤│5 │ga00000000│98年│703285│00000000 │0000000 │00000000│572786 │丙○○共同││ │ │5月 │ │備註: │ │(即起訴│(98年5 │犯商業會計││ ├─────┼──┼───┤左列統一發│ │書附表一│、6月) │法第七十一││ │ga00000000│同上│992675│票銷售人為│ │編號7) │ │條第一款之││ ├─────┼──┼───┤元正章數位│ │ │ │填製不實罪││ │ga00000000│同上│661874│科技有限公│ │ │ │,處有期徒││ │ │ │4 │司) │ │ │ │刑陸月,併││ ├─────┼──┼───┤ │ │ │ │科罰金新臺││ │ga00000000│同上│107846│ │ │ │ │幣肆拾萬元││ │ │ │4 │ │ │ │ │,有期徒刑││ ├─────┼──┼───┤ │ │ │ │如易科罰金││ │ga00000000│同上│152063│ │ │ │ │,罰金如易││ │ │ │4 │ │ │ │ │服勞役,均││ ├─────┼──┼───┤ │ │ │ │以新臺幣參││ │ga00000000│同上│280795│ │ │ │ │仟元折算壹││ ├─────┼──┼───┤ │ │ │ │日。 ││ │ga00000000│98年│116582│ │ │ │ │戊○○共同││ │ │6月 │7 │ │ │ │ │犯商業會計││ ├─────┼──┼───┤ │ │ │ │法第七十一││ │ga00000000│同上│233650│ │ │ │ │條第一款之││ │ │ │2 │ │ │ │ │填製不實罪││ ├─────┼──┼───┤ │ │ │ │,處有期徒││ │ga00000000│同上│229407│ │ │ │ │刑伍月,併││ ├─────┼──┼───┤ │ │ │ │科罰金新臺││ │ga00000000│同上│189092│ │ │ │ │幣肆拾萬元││ │ │ │9 │ │ │ │ │,有期徒刑││ ├─────┼──┼───┤ │ │ │ │如易科罰金││ │ga00000000│同上│111792│ │ │ │ │,罰金如易││ │ │ │0 │ │ │ │ │服勞役,均││ ├─────┼──┼───┤ │ │ │ │以新臺幣參││ │發票(comm│同上│數張 │ │ │ │ │仟元折算壹││ │ercial-inv│ │ │ │ │ │ │日。 ││ │oice) │ │ │ │ │ │ │甲○○幫助││ ├─────┼──┼───┼─────┼─────┼────┼────┤犯商業會計││ │ga00000000│98年│131842│00000000 │0 │00000000│0000000 │法第七十一││ │ │5月 │2 │備註: │ │(即起訴│(98年5 │條第一款之││ ├─────┼──┼───┤左列統一發│ │書附表二│、6月) │填製不實罪││ │ga00000000│98年│206683│票銷售人為│ │編號2) │註:共詐 │,處有期徒││ │ │6月 │5 │彰賓週邊數│ │ │得退稅款│刑參月,如││ ├─────┼──┼───┤位科技股份│ │ │0000000 │易科罰金,││ │ga00000000│98年│265163│有限公司 │ │ │元 │以新臺幣參││ │ │6月 │8 │ │ │ │ │仟元折算壹││ ├─────┼──┼───┤ │ │ │ │日。 ││ │ga00000000│同上│200470│ │ │ │ │ ││ │ │ │1 │ │ │ │ │ ││ ├─────┼──┼───┤ │ │ │ │ ││ │ga00000000│同上│265760│ │ │ │ │ ││ │ │ │7 │ │ │ │ │ ││ ├─────┼──┼───┤ │ │ │ │ ││ │ga00000000│同上│316991│ │ │ │ │ ││ │ │ │7 │ │ │ │ │ ││ ├─────┼──┼───┤ │ │ │ │ ││ │ga00000000│同上│324104│ │ │ │ │ ││ │ │ │7 │ │ │ │ │ ││ ├─────┼──┼───┤ │ │ │ │ ││ │ga00000000│同上│125956│ │ │ │ │ ││ │ │ │7 │ │ │ │ │ ││ ├─────┼──┼───┤ │ │ │ │ ││ │ga00000000│同上│172935│ │ │ │ │ ││ │ │ │6 │ │ │ │ │ ││ ├─────┼──┼───┤ │ │ │ │ ││ │ga00000000│同上│328563│ │ │ │ │ ││ │ │ │3 │ │ │ │ │ ││ ├─────┼──┼───┤ │ │ │ │ ││ │發票(comm│同上│數張 │ │ │ │ │ ││ │ercial-inv│ │ │ │ │ │ │ ││ │oice) │ │ │ │ │ │ │ │├─┼─────┼──┼───┼─────┼─────┼────┼────┼─────┤│6 │ha00000000│98年│199728│00000000 │0 │00000000│909419 │丙○○共同││ │ │7月 │0 │備註: │ │(即起訴│(98年7 │犯商業會計││ ├─────┼──┼───┤左列統一發│ │書附表二│、8月) │法第七十一││ │ha00000000│98年│283718│票銷售人為│ │編號3) │ │條第一款之││ │ │7月 │4 │彰賓週邊數│ │ │ │填製不實罪││ ├─────┼──┼───┤位科技股份│ │ │ │,處有期徒││ │ha00000000│98年│283824│有限公司 │ │ │ │刑陸月,如││ │ │7月 │0 │ │ │ │ │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參││ │ha00000000│98年│343500│ │ │ │ │仟元折算壹││ │ │7月 │8 │ │ │ │ │日。 ││ ├─────┼──┼───┤ │ │ │ │戊○○共同││ │ha00000000│同上│198410│ │ │ │ │犯商業會計││ │ │ │0 │ │ │ │ │法第七十一││ ├─────┼──┼───┤ │ │ │ │條第一款之││ │ha00000000│98年│279276│ │ │ │ │填製不實罪││ │ │7月 │0 │ │ │ │ │,處有期徒││ ├─────┼──┼───┤ │ │ │ │刑伍月,如││ │ha00000000│同上│230381│ │ │ │ │易科罰金,││ │ │ │4 │ │ │ │ │以新臺幣參││ ├─────┼──┼───┤ │ │ │ │仟元折算壹││ │發票(comm│同上│數張 │ │ │ │ │日。 ││ │ercial-inv│ │ │ │ │ │ │甲○○幫助││ │oice) │ │ │ │ │ │ │犯犯商業會││ │ │ │ │ │ │ │ │計法第七十││ │ │ │ │ │ │ │ │一條第一款││ │ │ │ │ │ │ │ │之填製不實││ │ │ │ │ │ │ │ │罪,處有期││ │ │ │ │ │ │ │ │徒刑參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 │ │ │ │ │ │ │ │參仟元折算││ │ │ │ │ │ │ │ │壹日。 │├─┼─────┼──┼───┼─────┼─────┼────┼────┼─────┤│7 │ja00000000│98年│290849│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478146 │丙○○共同││ │ │9月 │1 │備註: │ │(即起訴│(98年9 │犯商業會計││ ├─────┼──┼───┤左列統一發│ │書附表一│、10月)│法第七十一││ │ja00000000│同上│486328│票銷售人為│ │編號9) │ │條第一款之││ ├─────┼──┼───┤元正章數位│ │ │ │填製不實罪││ │ja00000000│同上│279175│科技有限公│ │ │ │,處有期徒││ │ │ │7 │司) │ │ │ │刑陸月,併││ ├─────┼──┼───┤ │ │ │ │科罰金新臺││ │ja00000000│同上│594676│ │ │ │ │幣拾捌萬元││ ├─────┼──┼───┤ │ │ │ │,有期徒刑││ │ja00000000│同上│406661│ │ │ │ │如易科罰金││ ├─────┼──┼───┤ │ │ │ │,罰金如易││ │ja00000000│98年│556850│ │ │ │ │服勞役,均││ │ │10月│ │ │ │ │ │以新臺幣參││ ├─────┼──┼───┤ │ │ │ │仟元折算壹││ │ja00000000│同上│61824 │ │ │ │ │日。 ││ │ │ │ │ │ │ │ │戊○○共同││ ├─────┼──┼───┤ │ │ │ │犯商業會計││ │ja00000000│同上│692300│ │ │ │ │法第七十一││ │ │ │ │ │ │ │ │條第一款之││ ├─────┼──┼───┤ │ │ │ │填製不實罪││ │ja00000000│同上│713952│ │ │ │ │,處有期徒││ ├─────┼──┼───┤ │ │ │ │刑伍月,併││ │ja00000000│同上│566044│ │ │ │ │科罰金新臺││ │ │ │9 │ │ │ │ │幣拾捌萬元││ ├─────┼──┼───┤ │ │ │ │,有期徒刑││ │ja00000000│同上│277200│ │ │ │ │如易科罰金││ │ │ │0 │ │ │ │ │,罰金如易││ ├─────┼──┼───┤ │ │ │ │服勞役,均││ │發票(comm│同上│數張 │ │ │ │ │以新臺幣參││ │ercial-inv│ │ │ │ │ │ │仟元折算壹││ │oice) │ │ │ │ │ │ │日。 ││ ├─────┼──┼───┼─────┼─────┼────┼────┤甲○○幫助││ │ja00000000│98年│208070│00000000 │0 │00000000│835500 │犯商業會計││ │ │9月 │0 │備註: │ │(即起訴│(98年9 │法第七十一││ ├─────┼──┼───┤左列統一發│ │書附表二│、10月)│條第一款之││ │ja00000000│98年│204730│票銷售人為│ │編號4) │註:共詐 │填製不實罪││ │ │9月 │0 │彰賓週邊數│ │ │得退稅款│,處有期徒││ ├─────┼──┼───┤位科技股份│ │ │0000000 │刑參月,如││ │ja00000000│98年│236070│有限公司 │ │ │元 │易科罰金,││ │ │9月 │0 │ │ │ │ │以新臺幣參││ ├─────┼──┼───┤ │ │ │ │仟元折算壹││ │ja00000000│98年│193500│ │ │ │ │日。 ││ │ │10月│0 │ │ │ │ │ ││ ├─────┼──┼───┤ │ │ │ │ ││ │ja00000000│同上│161450│ │ │ │ │ ││ │ │ │0 │ │ │ │ │ ││ ├─────┼──┼───┤ │ │ │ │ ││ │ja00000000│同上│277000│ │ │ │ │ ││ │ │ │0 │ │ │ │ │ ││ ├─────┼──┼───┤ │ │ │ │ ││ │ja00000000│同上│144460│ │ │ │ │ ││ │ │ │ │ │ │ │ │ ││ ├─────┼──┼───┤ │ │ │ │ ││ │ja00000000│同上│245520│ │ │ │ │ ││ │ │ │0 │ │ │ │ │ ││ ├─────┼──┼───┤ │ │ │ │ ││ │發票(comm│同上│數張 │ │ │ │ │ ││ │ercial-inv│ │ │ │ │ │ │ ││ │oice) │ │ │ │ │ │ │ │├─┼─────┼──┼───┼─────┼─────┼────┼────┼─────┤│8 │ka00000000│98年│838382│00000000 │0000000 │00000000│738619 │丙○○共同││ │ │11月│ │備註: │ │(即起訴│(98年11│犯商業會計││ ├─────┼──┼───┤左列統一發│ │書附表一│、12月)│法第七十一││ │ka00000000│同上│193312│票銷售人為│ │編號10)│ │條第一款之││ │ │ │0 │元正章數位│ │ │ │填製不實罪││ ├─────┼──┼───┤科技有限公│ │ │ │,處有期徒││ │ka00000000│同上│118035│司) │ │ │ │刑陸月,併││ │ │ │0 │ │ │ │ │科罰金新臺││ ├─────┼──┼───┤ │ │ │ │幣陸拾萬元││ │ka00000000│同上│261225│ │ │ │ │,有期徒刑││ ├─────┼──┼───┤ │ │ │ │如易科罰金││ │ka00000000│98年│235560│ │ │ │ │,罰金如易││ │ │12月│0 │ │ │ │ │服勞役,均││ ├─────┼──┼───┤ │ │ │ │以新臺幣參││ │ka00000000│同上│169460│ │ │ │ │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 ││ ├─────┼──┼───┤ │ │ │ │戊○○共同││ │ka00000000│同上│248852│ │ │ │ │犯商業會計││ │ │ │5 │ │ │ │ │法第七十一││ ├─────┼──┼───┤ │ │ │ │條第一款之││ │ka00000000│同上│144495│ │ │ │ │填製不實罪││ │ │ │0 │ │ │ │ │,處有期徒││ ├─────┼──┼───┤ │ │ │ │刑伍月,併││ │ka00000000│同上│224460│ │ │ │ │科罰金新臺││ │ │ │0 │ │ │ │ │幣陸拾萬元││ ├─────┼──┼───┤ │ │ │ │,有期徒刑││ │ka00000000│同上│242588│ │ │ │ │如易科罰金││ │ │ │8 │ │ │ │ │,罰金如易││ ├─────┼──┼───┤ │ │ │ │服勞役,均││ │ka00000000│同上│245370│ │ │ │ │以新臺幣參││ │ │ │0 │ │ │ │ │仟元折算壹││ ├─────┼──┼───┤ │ │ │ │日。 ││ │ka00000000│同上│116028│ │ │ │ │甲○○幫助││ ├─────┼──┼───┤ │ │ │ │犯商業會計││ │ka00000000│同上│406098│ │ │ │ │法第七十一││ ├─────┼──┼───┤ │ │ │ │條第一款之││ │ka00000000│同上│514810│ │ │ │ │填製不實罪││ ├─────┼──┼───┤ │ │ │ │,處有期徒││ │ka00000000│同上│183711│ │ │ │ │刑參月,如││ ├─────┼──┼───┤ │ │ │ │易科罰金,││ │ka00000000│同上│179370│ │ │ │ │以新臺幣參││ │ │ │0 │ │ │ │ │仟元折算壹││ ├─────┼──┼───┤ │ │ │ │日。 ││ │發票(comm│同上│數張 │ │ │ │ │ ││ │ercial-inv│ │ │ │ │ │ │ ││ │oice) │ │ │ │ │ │ │ ││ ├─────┼──┼───┼─────┼─────┼────┼────┤ ││ │ka00000000│98年│245520│00000000 │0 │00000000│0000000 │ ││ │ │11月│0 │備註: │ │(即起訴│(98年11│ ││ ├─────┼──┼───┤左列統一發│ │書附表二│、12月)│ ││ │ka00000000│98年│188760│票銷售人為│ │編號5) │註:共詐 │ ││ │ │11月│0 │彰賓週邊數│ │ │得退稅款│ ││ │ │ │ │位科技股份│ │ │0000000 │ ││ ├─────┼──┼───┤有限公司 │ │ │元 │ ││ │ka00000000│98年│197200│ │ │ │ │ ││ │ │11月│0 │ │ │ │ │ ││ ├─────┼──┼───┤ │ │ │ │ ││ │ka00000000│98年│210672│ │ │ │ │ ││ │ │12月│0 │ │ │ │ │ ││ ├─────┼──┼───┤ │ │ │ │ ││ │ka00000000│同上│227304│ │ │ │ │ ││ │ │ │0 │ │ │ │ │ ││ ├─────┼──┼───┤ │ │ │ │ ││ │ka00000000│同上│165472│ │ │ │ │ ││ │ │ │0 │ │ │ │ │ ││ ├─────┼──┼───┤ │ │ │ │ ││ │ka00000000│同上│224840│ │ │ │ │ ││ │ │ │0 │ │ │ │ │ ││ ├─────┼──┼───┤ │ │ │ │ ││ │ka00000000│同上│229102│ │ │ │ │ ││ │ │ │0 │ │ │ │ │ ││ ├─────┼──┼───┤ │ │ │ │ ││ │ka00000000│同上│238130│ │ │ │ │ ││ │ │ │0 │ │ │ │ │ ││ ├─────┼──┼───┤ │ │ │ │ ││ │ka00000000│同上│264810│ │ │ │ │ ││ │ │ │0 │ │ │ │ │ ││ ├─────┼──┼───┤ │ │ │ │ ││ │ka00000000│同上│263970│ │ │ │ │ ││ │ │ │0 │ │ │ │ │ ││ ├─────┼──┼───┤ │ │ │ │ ││ │ka00000000│同上│284194│ │ │ │ │ ││ │ │ │0 │ │ │ │ │ ││ ├─────┼──┼───┤ │ │ │ │ ││ │ka00000000│同上│215330│ │ │ │ │ ││ │ │ │0 │ │ │ │ │ ││ ├─────┼──┼───┤ │ │ │ │ ││ │ka00000000│同上│278700│ │ │ │ │ ││ │ │ │0 │ │ │ │ │ ││ ├─────┼──┼───┤ │ │ │ │ ││ │發票(comm│同上│數張 │ │ │ │ │ ││ │ercial-inv│ │ │ │ │ │ │ ││ │oice) │ │ │ │ │ │ │ │├─┼─────┼──┼───┼─────┼─────┼────┼────┼─────┤│9 │la00000000│99年│503828│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326106 │丙○○共同││ │ │1月 │8 │備註: │ │(即起訴│(99年1 │犯商業會計││ ├─────┼──┼───┤左列統一發│ │書附表一│、2月) │法第七十一││ │la00000000│同上│177280│票銷售人為│ │編號11)│ │條第一款之││ │ │ │0 │元正章數位│ │ │ │填製不實罪││ ├─────┼──┼───┤科技有限公│ │ │ │,處有期徒││ │la00000000│同上│200371│司) │ │ │ │刑陸月,如││ │ │ │5 │ │ │ │ │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參││ │la00000000│同上│214683│ │ │ │ │仟元折算壹││ │ │ │8 │ │ │ │ │日。 ││ ├─────┼──┼───┤ │ │ │ │戊○○共同││ │la00000000│同上│190530│ │ │ │ │犯商業會計││ ├─────┼──┼───┤ │ │ │ │法第七十一││ │la00000000│同上│337238│ │ │ │ │條第一款之││ │ │ │1 │ │ │ │ │填製不實罪││ ├─────┼──┼───┤ │ │ │ │,處有期徒││ │la00000000│同上│247689│ │ │ │ │刑伍月,如││ ├─────┼──┼───┤ │ │ │ │易科罰金,││ │la00000000│99年│392810│ │ │ │ │以新臺幣參││ │ │2月 │ │ │ │ │ │仟元折算壹││ ├─────┼──┼───┤ │ │ │ │日。 ││ │發票(comm│同上│數張 │ │ │ │ │甲○○幫助││ │ercial-inv│ │ │ │ │ │ │犯商業會計││ │oice) │ │ │ │ │ │ │法第七十一││ ├─────┼──┼───┼─────┼─────┼────┼────┤條第一款之││ │la00000000│99年│124694│00000000 │0 │00000000│466179 │填製不實罪││ │ │1月 │0 │備註: │ │(即起訴│(99年1 │,處有期徒││ ├─────┼──┼───┤左列統一發│ │書附表二│、2月) │刑參月,如││ │la00000000│99年│121630│票銷售人為│ │編號6) │ │易科罰金,││ │ │2月 │0 │彰賓週邊數│ │ │ │以新臺幣參││ │ │ │ │位科技股份│ │ │ │仟元折算壹││ ├─────┼──┼───┤有限公司 │ │ │註:共詐 │日。 ││ │la00000000│同上│199500│ │ │ │得退稅款│ ││ │ │ │0 │ │ │ │792285元│ ││ ├─────┼──┼───┤ │ │ │ │ ││ │la00000000│同上│486534│ │ │ │ │ ││ │ │ │0 │ │ │ │ │ ││ ├─────┼──┼───┤ │ │ │ │ ││ │發票(comm│同上│數張 │ │ │ │ │ ││ │ercial-inv│ │ │ │ │ │ │ ││ │oice) │ │ │ │ │ │ │ │├─┼─────┼──┼───┼─────┼─────┼────┼────┼─────┤│10│ma00000000│99年│194062│0000000 │0000000 │0000000 │88476 │丙○○共同││ │ │3月 │8 │備註: │ │(即起訴│(99年3 │犯商業會計││ ├─────┼──┼───┤左列統一發│ │書附表一│、4月) │法第七十一││ │ma00000000│同上│130712│票銷售人為│ │編號12)│ │條第一款之││ │ │ │4 │元正章數位│ │ │ │填製不實罪││ ├─────┼──┼───┤科技有限公│ │ │ │,處有期徒││ │ma00000000│同上│221685│司) │ │ │ │刑陸月,併││ │ │ │ │ │ │ │ │科罰金新臺││ ├─────┼──┼───┤ │ │ │ │幣肆拾伍萬││ │ma00000000│同上│188972│ │ │ │ │元,有期徒││ ├─────┼──┼───┤ │ │ │ │刑如易科罰││ │ma00000000│99年│283904│ │ │ │ │金,罰金如││ │ │4月 │ │ │ │ │ │易服勞役,││ ├─────┼──┼───┤ │ │ │ │均以新臺幣││ │ma00000000│同上│225533│ │ │ │ │參仟元折算││ │ │ │ │ │ │ │ │壹日。 ││ ├─────┼──┼───┤ │ │ │ │戊○○共同││ │ma00000000│同上│157182│ │ │ │ │犯商業會計││ │ │ │4 │ │ │ │ │法第七十一││ ├─────┼──┼───┤ │ │ │ │條第一款之││ │ma00000000│同上│370773│ │ │ │ │填製不實罪││ ├─────┼──┼───┤ │ │ │ │,處有期徒││ │ma00000000│同上│152980│ │ │ │ │刑伍月,併││ │ │ │7 │ │ │ │ │科罰金新臺││ ├─────┼──┼───┤ │ │ │ │幣肆拾萬伍││ │發票(comm│同上│數張 │ │ │ │ │元,有期徒││ │ercial-inv│ │ │ │ │ │ │刑如易科罰││ │oice) │ │ │ │ │ │ │金,罰金如││ ├─────┼──┼───┼─────┼─────┼────┼────┤易服勞役,││ │fa00000000│99年│785004│00000000 │0 │00000000│0000000 │均以新臺幣││ │ │3月 │ │備註: │ │(即起訴│(99年3 │參仟元折算││ ├─────┼──┼───┤左列統一發│ │書附表二│、4月) │壹日。 ││ │fa00000000│同上│108330│票銷售人為│ │編號7) │註:共詐 │甲○○幫助││ │ │ │6 │彰賓週邊數│ │ │得退稅款│犯商業會計││ │ │ │ │位科技股份│ │ │0000000 │法第七十一││ ├─────┼──┼───┤有限公司 │ │ │元 │條第一款之││ │fa00000000│99年│184055│ │ │ │ │填製不實罪││ │ │4月 │2 │ │ │ │ │,處有期徒││ ├─────┼──┼───┤ │ │ │ │刑參月,如││ │fa00000000│同上│365790│ │ │ │ │易科罰金,││ │ │ │4 │ │ │ │ │以新臺幣參││ ├─────┼──┼───┤ │ │ │ │仟元折算壹││ │發票(comm│同上│數張 │ │ │ │ │日。 ││ │ercial-inv│ │ │ │ │ │ │ ││ │oice) │ │ │ │ │ │ │ │├─┼─────┼──┼───┼─────┼─────┼────┼────┼─────┤│11│na00000000│99年│267100│00000000 │0 │00000000│0(99 年│丙○○共同││ │ │5月 │0 │備註: │ │(即起訴│3、4月,│犯商業會計││ ├─────┼──┼───┤左列統一發│ │書附表二│因遭查獲│法第七十一││ │na00000000│同上│237000│票銷售人為│ │編號8) │未核准,│條第一款之││ │ │ │0 │彰賓週邊數│ │ │故未退稅│填製不實罪││ │ │ │ │位科技股份│ │ │0000000 │,處有期徒││ ├─────┼──┼───┤有限公司 │ │ │元) │刑伍月,如││ │na00000000│同上│237000│ │ │ │ │易科罰金,││ │ │ │0 │ │ │ │ │以新臺幣參││ ├─────┼──┼───┤ │ │ │ │仟元折算壹││ │na00000000│同上│395000│ │ │ │ │日。 ││ │ │ │0 │ │ │ │ │戊○○共同││ ├─────┼──┼───┤ │ │ │ │犯商業會計││ │na00000000│99年│199900│ │ │ │ │法第七十一││ │ │6月 │0 │ │ │ │ │條第一款之││ ├─────┼──┼───┤ │ │ │ │填製不實罪││ │na00000000│同上│201345│ │ │ │ │,處有期徒││ │ │ │0 │ │ │ │ │刑肆月,如││ ├─────┼──┼───┤ │ │ │ │易科罰金,││ │na00000000│同上│237000│ │ │ │ │以新臺幣參││ │ │ │0 │ │ │ │ │仟元折算壹││ ├─────┼──┼───┤ │ │ │ │日。 ││ │na00000000│同上│198720│ │ │ │ │甲○○幫助││ │ │ │0 │ │ │ │ │犯商業會計││ ├─────┼──┼───┤ │ │ │ │法第七十一││ │na00000000│同上│214000│ │ │ │ │條第一款之││ │ │ │0 │ │ │ │ │填製不實罪││ ├─────┼──┼───┤ │ │ │ │,處有期徒││ │發票(comm│同上│數張 │ │ │ │ │刑貳月,如││ │ercial-inv│ │ │ │ │ │ │易科罰金,││ │oice) │ │ │ │ │ │ │以新臺幣參││ │ │ │ │ │ │ │ │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 │└─┴─────┴──┴───┴─────┴─────┴────┴────┴─────┘附表二 :
起訴書所指元正章公司申報不實零稅率銷售額冒退營業稅明細:
┌─┬──────┬──────┬──────┬──────┬─────┬────┐│編│營業稅期別 │申報不實零稅│實際外銷金額│實際虛報零稅│溢退稅額 │備註 ││號│ │率銷售額 │ │率銷售額 │ │ │├─┼──────┼──────┼──────┼──────┼─────┼────┤│1 │97年9、10月 │18,398,009 │18,400,094 │0(即起訴書 │0 │無 ││ │ │ │ │附表編號3) │ │ │├─┼──────┼──────┼──────┼──────┼─────┼────┤│2 │98年1、2月 │28,827,036 │29,872,062 │0(即起訴書 │0 │無 ││ │ │ │ │附表編號5) │ │ │├─┼──────┼──────┼──────┼──────┼─────┼────┤│3 │98年7、8月 │19,362,453 │21,303,176 │0(即起訴書 │0 │無 ││ │ │ │ │附表編號8)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