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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附民字第 1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抗 告 人即 原 告 蕭仁正相 對 人即 被 告 劉鴻毅上列抗告人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3 月29日所為100 年度附民字第141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對於第1 項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係就附帶民事訴訟認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以合議裁定移送民事庭而為之裁定,依前開說明,係屬不得抗告,乃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其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3 項、第490 條、第408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志賢

法 官 張鶴齡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12-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