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陳忠孝被 告 林進春
廖真惠陳春男林益生林靖維林益邦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7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黃玉齡法 官 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