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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簡上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簡上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清琴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誣告案件,不服本院100年度簡字第2347號,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處刑案號:

100年度偵字第8394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楊清琴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

事 實

一、緣楊清琴與謝淑美曾為夫妻,渠等於民國91年9月26日離婚後,楊清琴為使謝淑美日後於法院拍賣時,可取得優先承買權,遂於91年12月25日將其名下彰化縣○○鎮○○段215、185地號應有部分2分之1之土地,其中應有部分36分之1分別移轉登記予謝淑美及其子女楊智幃、楊喻閔。楊清琴復於93年5月14日,將其名下彰化縣○○鎮○○段○○○○號土地新臺幣500萬元債權之抵押權,移轉登記予謝淑美。詎楊清琴明知上開土地之移轉登記均係其親自辦理,竟意圖使謝淑美受刑事處分,於98年8月27日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誣告:謝淑美未經其同意辦理上開地號土地移轉登記予其子女楊智幃、楊喻閔,及未經其同意將上開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之抵押權移轉登記予己,涉及侵占及偽造文書罪嫌云云。之後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分案調查上開謝淑美所涉侵占及偽造文書罪嫌,發現上開移轉登記均係楊清琴所親自辦理,乃於100年2月8日,以99年度偵字第8199、10952號對於謝淑美所涉上開罪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另行對於楊清琴所涉誣告犯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本院簡易庭以100年度簡字第2347號簡易判決,對於楊清琴所涉誣告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楊清琴不服提起上訴,並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於101年3月26日本院合議庭審理時,向本院自白上揭誣告犯行。

二、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嗣經本院簡易庭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下揭引用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均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而公訴人及被告均同意各該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即被上訴人楊清琴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謝淑美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此外,復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8月27日刑事案件申告單、訊問筆錄、陳述狀、存證信函各1份及土地登記申請書2份、99年度偵字第8199、10952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犯罪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楊清琴所為,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又按「犯第168條至第171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172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已於101年3月26日本院合議庭審理時,向本院自白上揭誣告犯行,縱其自白時被害人謝淑美之侵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2月8日,以99年度偵字第8199、109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但處分確定究與裁判確定不同,是其自白仍不得謂非在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以前,自應予減輕其刑(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2211號判例參照),而原審判決就此未及加以審酌,尚有未洽,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常管道解決財產糾紛,竟入人於罪,誣指被害人侵占、偽造文書,徒使被害人遭受刑事訴追之潛在危險,並浪費司法有限之調查資源,行為實不足取,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暨衡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及品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因一時失慮,而誤罹法典,然其於事後已與被害人謝淑美和解,被害人謝淑美並表示願意原諒被告,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份在卷可憑,本院認其經此刑之宣告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69條第1項、第172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教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蕭文學

法 官 吳芙如法 官 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佑儒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日期:2012-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