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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簡字第 1853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1853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瓊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4442、4970、5082、6106號)及移送併辦審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4705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改以簡易判決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葉瓊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葉瓊玲於民國101 年3 月26日下午2 時許,見報紙刊登代辦貸款之廣告,明知將自己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而可能成為人頭帳戶,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本可預見將成為不法集團收取他人受騙款項之用,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犯罪,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單一犯意,先於同日下午某時許,與其夫李志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行偵辦中)在臺中市○○區○○路上之統一便利商店,將李志強所有之玉山銀行大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臺中自由分行00000000000000等帳戶金融卡(含密碼),同時提供予某真實姓名不詳自稱「呂良忠」之成年人使用;葉瓊玲又承前開犯意,接續於翌日(27日)下午

2 時許,將其個人在國泰世華銀行大雅分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大雅分行(下稱臺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雅郵局(下稱中華郵政公司)局號0000000 號、帳號0000000 號等帳戶之金融卡(密碼),同時提供予「呂良忠」使用,作為詐騙他人匯款之人頭帳。而該「呂良忠」及所屬詐欺集團取得上述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載之詐術手段,分別致使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後,而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分別匯入李志強、葉瓊玲之上揭帳戶內,嗣廖珮吟等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瓊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經證人即被告之夫李志強、證人即被害人林翁碧秀、陳韻如、羅章敏、鍾宛庭、廖珮吟、賴錫妹、郭江廷、黃海松、廖乙歡、江奕璁於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卷內之玉山銀行大雅分行函附證人李志強上開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存戶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函附證人李志強上開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帳戶歷史交易查詢,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函附證人李志強上開帳戶之開戶資料、往來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函附被告葉瓊玲上開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對帳單、歷史資料交易明細表、金融卡資料、印鑑卡,臺中商銀函附被告葉瓊玲上開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公司函附被告葉瓊玲上開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被害人林翁碧秀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單、被害人羅章敏之中華郵政公司新屋郵局及渣打銀行新屋分行存摺影本、被害人鍾宛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表及客戶交易明細表、被害人陳韻如之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廖珮吟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被害人賴錫妹之中華郵政公司跨行匯款申請書、被害人郭江廷之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黃海松之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廖乙歡之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江奕璁之中華郵政公司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 份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葉瓊玲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幫助他人實行犯意行為,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為求順利貸款,乃基於單一之幫助犯意,接續於密接之時間,在相同地點,交付前開犯罪事實部分所示其夫李志強及自己所有之金融機構提領工具給「呂良忠」使用,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各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應論以接續犯之「行為單數」,其以一幫助行為,同時幫助詐欺集團詐得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如附表所示十名被害人財物,係一行為而觸犯十個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從被害節情較重之被害人賴錫妹部分處斷。爰審酌被告輕易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供他人掩飾犯罪所得使用,非但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造成社會人心不安,亦助長詐騙犯罪者之氣焰,使詐欺犯罪者得以順利取得詐欺所得之財物,危害財產交易安全,犯罪情節非輕,暨其行為手段、無前科之素行、犯罪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被告係因申辦貸款而輕易將金融機構提領工具交付給詐欺集團使用(見卷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度偵字第7745號、第15405 號起訴書)、被害人之意見(見卷內之被害人意見調查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被告葉瓊玲另交付其夫之金融機構帳戶提領工具予詐欺集團,而犯幫助詐欺取財罪之犯罪事實,經查與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起訴並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國源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詐騙手段、匯入金融機構之名稱與帳號│├──┼────┼──────┼─────┼─────────────────┤│1 │林翁碧秀│101 年3 月26│8 萬元 │於101 年3 月26日下午3 時30分許(併││ │ │日下午3 時30│ │辦意旨書誤載為下午2 時許),被害人││ │ │分許 │ │之姪女接獲自稱係被害人女兒之電話,││ │ │ │ │該詐騙集團成員即向被害人之姪女佯稱││ │ │ │ │急需用錢,經被害人之姪女轉告後,被││ │ │ │ │害人匯款因而陷於錯誤,於左揭時間匯││ │ │ │ │款左列金額入李志強上開中國信託商業││ │ │ │ │銀行帳戶內,上開款項即遭提領一空。│├──┼────┼──────┼─────┼─────────────────┤│2 │陳韻如 │101 年3 月26│1 萬7,998 │於101 年3 月28日下午5 時31分許,被││ │ │日下午6 時51│元 │害人接獲自稱係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賣家││ │ │分許 │ │客服人員電話,該詐騙集團成員即向被││ │ │ │ │害人佯稱其網路購物設定扣款方式錯誤││ │ │ │ │,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 │ │ │ │致其陷於錯誤,於左揭時間匯款左列金││ │ │ │ │額入李志強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 │ │ │內,上開款項即遭提領一空。 │├──┼────┼──────┼─────┼─────────────────┤│3 │羅章敏 │101 年3 月26│⑴2 萬9,98│於101 年3 月28日晚間7 時46分許,被││ │ │日晚間10時17│9 元、 │害人接獲自稱係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賣家││ │ │分許、32分許│⑵1 萬1,21│客服人員電話,該詐騙集團成員即向被││ │ │ │1 元 │害人佯稱其網路購物設定扣款方式錯誤││ │ │ │ │,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 │ │ │ │致其陷於錯誤,於左揭時間先、後匯款││ │ │ │ │左列金額入李志強上開玉山銀行大雅分││ │ │ │ │行帳戶內,上開款項即遭提領一空。 │├──┼────┼──────┼─────┼─────────────────┤│4 │鍾宛庭 │101 年3 月26│2 萬998 元│於101 年3 月28日晚間10時許,被害人││ │ │日晚間10時19│ │接獲自稱係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賣家客服││ │ │分許 │ │人員電話,該詐騙集團成員即向被害人││ │ │ │ │佯稱其網路購物設定扣款方式錯誤,需││ │ │ │ │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其││ │ │ │ │陷於錯誤,於左揭時間匯款左列金額入││ │ │ │ │李志強上開玉山銀行大雅分行帳戶內,││ │ │ │ │上開款項即遭提領一空。 │├──┼────┼──────┼─────┼─────────────────┤│5 │廖珮吟 │101 年3 月27│3 萬元 │於101 年3 月27日晚間7 時23分許,被││ │ │日晚間7 時53│ │害人接獲自稱係雅虎奇摩網路購物賣家││ │ │分許 │ │電話,該詐騙集團成員即向被害人佯稱││ │ │ │ │因網路購物付款方式錯誤,造成重複扣││ │ │ │ │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分期││ │ │ │ │付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左揭時間││ │ │ │ │匯款左列金額入被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 │ │ │ │帳戶內,上開款項即遭提領一空。 │├──┼────┼──────┼─────┼─────────────────┤│6 │賴錫妹 │101 年3 月28│8 萬元 │於101 年3 月28日上午11時30分許,被││ │ │日中午12時16│ │害人接獲自稱係其姪女之電話,該詐騙││ │ │分許 │ │集團成員即向被害人佯稱需錢使用,向││ │ │ │ │被害人請求借款,致其陷於錯誤,而向││ │ │ │ │其媳婦詹如憶借款5 萬元,連同自己之││ │ │ │ │3 萬元,共計8 萬元,於左揭時間請詹││ │ │ │ │如憶匯款左列金額入被告上開臺中商銀││ │ │ │ │帳戶內,上開款項即遭提領一空。 │├──┼────┼──────┼─────┼─────────────────┤│7 │郭江廷 │101 年3 月28│1 萬999 元│於101 年3 月28日下午5 時43分許,被││ │ │日晚間8 時45│ │害人接獲自稱係網路購物賣家電話,該││ │ │分許 │ │詐騙集團成員即向被害人佯稱其網路購││ │ │ │ │物設定扣款方式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自││ │ │ │ │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 │ │ │ │左揭時間匯款左列金額入被告上開中華││ │ │ │ │郵政公司大雅郵局帳戶內,上開款項即││ │ │ │ │遭提領一空。 │├──┼────┼──────┼─────┼─────────────────┤│8 │黃海松 │101 年3 月28│2 萬7,912 │於101 年3 月28日晚間7 時許,被害人││ │ │日晚間8 時18│元 │接獲自稱係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客服人員││ │ │分許 │ │電話,該詐騙集團成員即向被害人佯稱││ │ │ │ │其網路購物設定扣款方式錯誤,需依指││ │ │ │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其陷於││ │ │ │ │錯誤,於左揭時間匯款左列金額入被告││ │ │ │ │上開中華郵政公司大雅分行帳戶內,上││ │ │ │ │開款項即遭提領一空。 │├──┼────┼──────┼─────┼─────────────────┤│9 │廖乙歡 │101 年3 月28│1 萬7,123 │於101 年3 月28日晚間7 時9 分許,被││ │ │日晚間7 時57│元 │害人接獲自稱係維多利亞公司網路購物││ │ │分許 │ │賣家電話,該詐騙集團成員即向被害人││ │ │ │ │佯稱其網路購物設定扣款方式錯誤,需││ │ │ │ │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其││ │ │ │ │陷於錯誤,於左揭時間匯款左列金額入││ │ │ │ │被告上開中華郵政公司大雅分行帳戶內││ │ │ │ │,上開款項即遭提領一空。 │├──┼────┼──────┼─────┼─────────────────┤│10 │江奕璁 │101 年3 月28│2 萬9,989 │於101 年3 月28日下午5 時33分許,被││ │ │日晚間8 時18│元 │害人接獲自稱係網路購物賣家電話,該││ │ │分許 │ │詐騙集團成員即向被害人佯稱其網路購││ │ │ │ │物設定扣款方式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自││ │ │ │ │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 │ │ │ │左揭時間經被害人江奕璁透過其友人李││ │ │ │ │佳穗匯款左列金額入被告上開中華郵政││ │ │ │ │公司大雅分行帳戶內,上開款項即遭提││ │ │ │ │領一空。 │└──┴────┴──────┴─────┴─────────────────┘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2-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