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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簡字第 693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693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文成

謝玉瑜温火平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730、4220、4577號、98年度偵緝字第610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99年度訴字第164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謝文成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謝玉瑜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温火平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公訴檢察官101年3月29日補充理由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關於101年3月29日補充理由書犯罪事實三之第五行開始:「

予楊蕙鎂、林兪伶以其名義作為向銀行辦理信用貸款之用,將可能作為暐智公司…」,更正為「予楊蕙鎂、黃碧珠以其名義作為向銀行辦理信用貸款之用,將可能作為普立美公司…」。

㈡供述證據部分補充:

⒈被告謝文成、謝玉瑜、温火平分別於99年11月11日、100年1

月17日、100年11月16日、101年4月18日本院準備程序之認罪自白。

⒉同案被告林兪伶、黃碧珠分別於警詢、偵訊、本院99年4月

19日、100年1月17日、100年3月28日、100年7月4日、100年10月5日、100年10月26日、101年3月14日準備程序之供述、暨被告林兪伶、黃碧珠於101年4月18日準備及審理程序時認罪之自白。

⒊同案被告楊蕙鎂、何乾坤分別於警詢、偵訊、本院99年4月

19日、100年1月17日、100年7月4日、100年10月5日、100年10月26日、100年11月30日、101年2月29日準備程序之供述、暨被告楊蕙鎂、何乾坤於101年4月12日準備及審理程序時認罪之自白。

㈢本案非供述證據部分(本院卷部分):

⒈被告黃碧珠與渣打銀行所簽立分期還款約定書1份(本院卷

㈠第116頁)、黃碧珠之渣打銀行永和簡易分行之綜合儲蓄存款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本院卷㈡第133至136頁)。⒉被告何乾坤之臺灣臺中監獄出監證明書(本院卷㈠第130頁)。

⒊暐智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本院卷㈠第131頁)。

⒋被告何乾坤之新光人壽要保書節本(本院卷㈠第132頁)。⒌被告林兪伶之戶籍謄本1紙、福德護理之家之入住證明1紙(本院卷㈠第148、149頁)。

⒍渣打銀行南崁分行99年9月13日渣打商銀南崁字第09900281

號函所檢附黃碧珠之貸款放款明細表(本院卷㈠第154、155頁)。

⒎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勢角分行100年8月4日合金南勢角字第1000002813號函(本院卷㈡第146頁)。

⒏渣打銀行100年9月13日陳報狀:敘明黃春梅抵押貸款430萬

元已於99年9月9日結清;温火平抵押貸款520萬元已於99年7月29日結清,信用款款尚欠510224元;林兪伶信用貸款尚欠0000000元;王儷蓁信用貸款已於100年4月13日結清;黃碧珠信用貸款尚欠294030元。(本院卷㈡第148、149頁)⒐選任辯護人陳建勛律師於100年10月26日刑事準備書狀㈡及

所檢附黃碧珠之渣打銀行永和簡易分行之綜合儲蓄存款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被告黃碧珠尚積欠220996元(本院卷㈢第50至54頁)。

⒑被告黃碧珠之大千綜合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5紙(本院卷㈢第265至269頁)。

㈣論罪科刑部分補充⒈按被告僅一幫助行為,雖正犯為二次詐欺行為,就被告而言

,僅有一次犯罪行為,仍僅成立一幫助犯之罪(最高法院96年臺非字第245號判決意旨、98年度臺非字第30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謝文成就101年3月29日補充理由書所述犯罪事實二所述

附表一編號一至四部分、被告謝玉瑜就101年3月29日補充理由書所述犯罪事實三附表二編號一至三部分、被告温火平就101年3月29日補充理由書所述犯罪事實四附表三編號一至三部分,分別介紹證人黃春梅或由自身擔任被告楊蕙鎂等人所掌控暐智公司、普立美公司之貸款人頭戶,係以一個幫助行為,雖助成正犯對被害人即合作金庫銀行南勢角分行等銀行詐欺取財得逞或詐欺取財未遂,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均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或一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

二、茲審酌被告謝文成、温火平之前並無前科紀錄,而被告謝玉瑜於五年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行之宣告,渠等素行尚稱良好,然被告謝文成貪圖同案被告楊蕙鎂所給予每月新臺幣(下同)1萬元代價,而介紹無識別能力之黃春梅作為人頭貸款戶;被告謝玉瑜為貪圖同案被告楊蕙鎂所給予每月1萬元代價而提供相關證件資料予同案被告楊蕙鎂等人為他人詐欺取財所用;被告温火平為貪圖綽號「二姐」等人所給予每月

1 萬元代價而提供相關證件資料予同案被告何乾坤等人為他人詐欺取財所用,均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詐取財物,檢警難以追查緝捕,渠等行為殊不足取,但念渠等且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之行為,責難性較小,且被告謝玉瑜所幫助如101年3月29日補充理由書所述附表二編號一至三所示銀行均未受騙,尚未造成重大損害等一切情狀,對被告謝文成、謝玉瑜、温火平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如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5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玄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婷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補充理由書

101年度蒞字第875號被 告 何乾坤 男 51歲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苗栗縣銅鑼鄉中平村中平22號(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蔡宜真律師

李昶欣律師被 告 謝文成 男 45歲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彰化縣○○鎮○○里○○路○段○○○巷○○號居彰化縣○○鎮○○路○○巷○號居彰化縣○○鄉○○村○○路○號謝玉瑜 女 53歲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彰化縣○○鄉○○村○○路○○○巷○○號溫火平 男 50歲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彰化縣彰化市○○里○○鄰○○○路○○○號居彰化縣○○鎮○○路○○號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鈞院審理中(99年度訴字第164號),茲就本件原起訴書所述犯罪事實併所犯法條補充更正如下:

壹、犯罪事實之補充更正部分:

一、何乾坤前於民國87年間因犯藏匿人犯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7年度訴字第15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於86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5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嗣經提起上訴,於91年12月27日,經臺灣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另於87年間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4年5月2日以94年度重訴緝字第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案件經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嗣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月16日正式施行,上開案件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3194號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2月、3年2月及4月15日,並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於96年4月27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復於97年3月30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二、謝文成與黃春梅係男女朋友,渠等2人於96年12月28日前某日結識蕭景元(因死亡另由鈞院以99年度訴字第164號判決不受理確定),復經何乾坤透過蕭景元輾轉告知謝文成詢問黃春梅之個人信用紀錄及告知如擔任他人向銀行辦理貸款之名義借款人,每月可收取1萬元之利益後,謝文成知悉黃春梅本身不具清償債務款項之能力,如提供黃春梅之帳戶、身分證予楊蕙鎂、林俞伶(上開2人另行審理中)以黃春梅名義作為向銀行辦理信用貸款之用,將可能作為暐智實業有限公司(設於新北市○○區○○街○○○巷○○弄○號1樓,以下簡稱暐智公司)作為向銀行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藉此躲避警方之追查,而由謝文成與何乾坤、蕭景元在不違背其等本意下,竟意圖為他人及自己不法之利益,均基於幫助楊蕙鎂、林俞伶、石漢武(另由鈞院發佈通緝中)等人所參與暐智公司涉犯詐欺取財行為之不確定犯意,由何乾坤透過蕭景元輾轉認識謝文成及其女友黃春梅,並由謝文成於96年12月28日前某日,帶黃春梅前往彰化縣員林鎮員林火車站與蕭景元會合,在共同搭車前往臺北市○○區○○○路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查詢黃春梅之信用狀況並確認黃春梅無信用不良紀錄後,何乾坤即介紹楊蕙鎂、林俞伶等人與蕭景元、謝文成及黃春梅見面,並由楊蕙鎂、林俞伶、石漢武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等犯意聯絡,分別為附表一所述犯罪事實之貸款行為,並經附表一所述合作金庫銀行南勢角分行等信用貸款審核人員審核通過貸款或未予核貸而未遂。

三、謝玉瑜於96年10月間某日結識蕭景元,復經何乾坤透過蕭景元詢問謝玉瑜之個人信用紀錄及告知如擔任他人向銀行辦理貸款之名義借款人,每月可收取1萬元之利益後,謝玉瑜知悉其本身不具清償債務款項之能力,如提供其帳戶、身分證予楊蕙鎂、林俞伶以其名義作為向銀行辦理信用貸款之用,將可能作為暐智公司作為向銀行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藉此躲避警方之追查,而由謝玉瑜與何乾坤、蕭景元在不違背其等本意下,竟意圖為他人及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幫助楊蕙鎂、黃碧珠(另行審理中)、石漢武等人所參與普立美實業有限公司普立美實業有限公司(設於新北市○○區○○路○○○號6樓之3,下稱普立美公司)涉犯詐欺取財行為之不確定犯意,於96年10月間某日,由蕭景元邀集謝玉瑜、何乾坤、楊蕙鎂前來其位於彰化縣社頭鄉仁雅村仁雅巷2號住處見面,並由楊蕙鎂帶謝玉瑜前往聯徵中心查詢信用狀況,並確認謝玉瑜並無信用不良紀錄後,並由楊蕙鎂、林俞伶、石漢武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等犯意聯絡,分別為附表二所述犯罪事實之貸款行為,嗣經附表二所述渣打銀行信用貸款審核人員以評分不足或資料不足為由,未予核准貸款而未遂。

四、溫火平於96年10月18日,在彰化縣社頭火車站前結識蕭景元,經蕭景元詢問溫火平之個人信用紀錄及告知如擔任何乾坤等人向銀行辦理貸款之名義借款人,每月可收取1萬元之利益後,溫火平知悉其本身不具清償債務款項之能力,如提供帳戶、身分證予何乾坤等人以其名義作為向銀行辦理信用貸款之用,將可能作為普立美公司作為向銀行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藉此躲避警方之追查,而在不違背其本意下,竟意圖為他人及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幫助楊蕙鎂、黃碧珠、石漢武、何乾坤、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二姐」之成年女子(以下簡稱二姐)、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廖」之成年男子(以下簡稱小廖)等人所參與普立美公司涉犯詐欺取財行為之不確定犯意,由何乾坤透過蕭景元介紹而在彰化縣員林火車站附近認識溫火平,溫火平並同意擔任何乾坤等人向銀行申請貸款之名義人及提供其個人帳戶、身分證予何乾坤等人使用,並由何乾坤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等犯意聯絡,分別為附表三編號一至三所述犯罪事實之貸款行為,嗣經附表三編號一至三所述渣打銀行莊敬分行信用貸款審核人員審核通過貸款。

五、何乾坤與楊蕙鎂、楊蕙鎂、石漢武均明知普立美公司未實際營運,為向銀行詐取貸款,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意圖為渠等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而為附表三編號四所述犯罪事實之貸款行為,嗣於98年3月12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土銀永和分行函調前揭貸款資料始發覺上情,未予核貸而未遂。

六、案經渣打銀行告訴暨本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前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前臺南縣新營憲兵隊報告偵辦。

貳、證據併所犯法條補充更正

一、證據清單補充部分:㈠關於犯罪事實二所述以黃春梅名義申貸相關貸款案部分,詳如附表一所述證據清單。

㈡關於犯罪事實三所述以謝玉瑜名義申貸相關貸款案部分,詳如附表二所述證據清單。

㈢關於犯罪事實四所述以溫火平名義申貸相關貸款案部分,詳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三所述證據清單。

㈣關於犯罪事實五所述以普立美公司名義申貸貸款案部分,詳如附表三編號一四所述證據清單。

二、論罪科刑補充更正部分㈠關於被告何乾坤部分:

⒈核被告何乾坤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就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就犯罪事實四所述附表三編號一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嫌、同法第216條、第214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就犯罪事實四所述附表三編號二、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嫌、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就犯罪事實五所為,係犯犯刑法第216條、第214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

⒉被告何乾坤就犯罪事實四所示之犯行,與同案被告楊蕙鎂與

黃碧珠、案外人二姐、小廖間;就犯罪事實五所示之犯行,與同案被告楊蕙鎂、黃碧珠、石漢武間,各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⒊又被告何乾坤分別就犯罪事實四、五所犯前揭一行使行為,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⒋被告何乾坤曾受有期徒刑之執刑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可參)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何乾坤所犯犯罪事實三、四、五部分,本件正犯已著手於詐欺犯罪行為之實施,而未取得不法財物,為未遂犯,被告何乾坤請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各減輕之。又被告何乾坤就犯罪事實二、三部分幫助他人犯詐欺罪,係屬幫助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各減輕其刑,並就犯罪事實三部分依法遞減之。

⒌被告何乾坤所犯上開六罪,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

⒍至於附表三編號一至三偽造之「溫火平」印文及署押共71

枚,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另關於偽造之「溫火平」印章1顆,雖未扣案,惟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仍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附此敘明。

㈡關於被告謝文成部分:

⒈核被告謝文成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⒉又被告謝文成就犯罪事實二部分幫助他人犯詐欺罪,係屬幫助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關於被告謝玉瑜部分:

⒈核被告謝玉瑜就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

⒉本件正犯已著手於詐欺犯罪行為之實施,而未取得不法財物

,為未遂犯,被告謝玉瑜請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⒊又被告謝玉瑜就犯罪事實三部分幫助他人犯詐欺罪,係屬幫助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㈣關於被告溫火平部分部分:

⒈核被告溫火平就犯罪事實四附表三編號一至三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⒉又被告溫火平就犯罪事實四附表三編號一至三部分幫助他人

犯詐欺罪,係屬幫助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檢察官 高宏銘附表一:關於黃春梅部分┌──┬───┬───────────────────────────┬────┬───┬───┬───────┐│編號│共同被│犯罪事實之分工行為 │行使對象│金 額│既未遂│備 註 │├──┤告 ├───────────────────────────┤ │ │ ├───────┤│時間│ │證據清單(名稱及頁數) │ │ │ │起訴法條 │├──┼───┼───────────────────────────┼────┼───┼───┼───────┤│一 │楊蕙鎂│楊蕙鎂、林俞伶除為前述製造暐智公司有實際營運等假象外,│合作金庫│500萬 │既遂 │原起訴書犯罪事│├──┤林俞伶│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意圖為渠等不法所有之犯│銀行南勢│元 │ │實欄一之㈣部分││97年│ │意聯絡,於97年5月28日,由林俞伶在合作金庫銀行貸款申請 │角分行 │ │ ├───────┤│5月 │ │書填寫暐智公司為借款人,假借以林俞伶與黃春梅為連帶保證│ │ │ │①刑法第216條 ││28日│ │人,連同不實之暐智公司資料表及楊蕙鎂委由不詳姓名之人所│ │ │ │、215條之行使 ││ │ │製作之暐智公司自94年11、12月起迄97年9、10月止之不實401│ │ │ │業務登載不實文││ │ │報表、94年及9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 │ │ │書(暐智公司40││ │ │股東權益變動表、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林俞伶、黃春梅個人資│ │ │ │1報表、資產負 ││ │ │料表等資料,持向合作金庫銀行南勢角分行申請500萬元貸款 │ │ │ │債表等部分)罪││ │ │而行使之,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合作金庫銀行南勢角分行貸│ │ │ │嫌 ││ │ │款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誤認暐智公司交易活絡、業績良好、營│ │ │ │②刑法第216條 ││ │ │運正常,林俞伶與黃春梅均工作與收入穩定、資力足以擔保該│ │ │ │、210條之行使 ││ │ │筆債務,而核准並撥付貸款500萬元給暐智公司後,暐智公司 │ │ │ │使公務員登載不││ │ │自同年11月28日起,即不再償還債務,迄98年1月20日止尚積 │ │ │ │實文書罪嫌(公││ │ │欠本金0000000元。 │ │ │ │司變更登記表部││ │ ├───────────────────────────┤ │ │ │分) ││ │ │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勢角分行98年4月6日合金南勢字第0980│ │ │ │③刑法第339 條││ │ │ 001317號函,暐智實業有限公司催繳資料。(98年度偵字第│ │ │ │第1項之詐欺取 ││ │ │ 2790號卷三P102-105) │ │ │ │財罪嫌 ││ │ │2.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楊蕙鎂)(警卷上P16;98年 │ │ │ │ ││ │ │ 度他字第36號偵卷P192) │ │ │ │ ││ │ │3.暐智實業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 │ │ │ ││ │ │ 用報告。(刑事局偵六隊刑事偵查卷P144-145) │ │ │ │ ││ │ │4.暐智實業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資料表。(98年度偵字第│ │ │ │ ││ │ │ 2730號卷一P257-260) │ │ │ │ ││ │ │5.暐智實業有限公司97年2月29日存借款明細表。(98年度偵 │ │ │ │ ││ │ │ 字第2730號卷一P261) │ │ │ │ ││ │ │6.暐智實業有限公司股東權益變動表。(98年度偵字第2730號│ │ │ │ ││ │ │ 卷一P263) │ │ │ │ ││ │ │7.林俞伶之合作金庫個人資料表。(98年度偵字第2730號卷一│ │ │ │ ││ │ │ P264) │ │ │ │ ││ │ │8.黃春梅之合作金庫個人資料表。(98年度偵字第2730號卷一│ │ │ │ ││ │ │ P265) │ │ │ │ ││ │ │9.暐智實業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98年度偵字第2730號卷一│ │ │ │ ││ │ │ P266-268) │ │ │ │ ││ │ │10.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98年度偵字第 │ │ │ │ ││ │ │ 2730號卷一P269-277) │ │ │ │ ││ │ │1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勢角分行99年1月7日合金南勢字第099│ │ │ │ ││ │ │ 0000000號函,函附:南勢角分行授信申請書、合作金庫銀│ │ │ │ ││ │ │ 行資料表、存借款明細表、產銷(或營業)情形、股東權 │ │ │ │ ││ │ │ 益變動表、合作金庫銀行個人資料表(林俞伶)、合作金 │ │ │ │ ││ │ │ 庫個人資料表(黃春梅)、95及94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 │ │ │ ││ │ │ 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94年11、12月至97年9、10月止之營│ │ │ │ ││ │ │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借據(林俞伶、黃春梅│ │ │ │ ││ │ │ )、連帶保證書(林俞伶、黃春梅)、授信約定書(林俞 │ │ │ │ ││ │ │ 伶、黃春梅)、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函(有限公司變 │ │ │ │ ││ │ │ 更登記表)、財政部國稅局中和稽徵所函(變更營業所在 │ │ │ │ ││ │ │ 地地址)、台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核准通知書暐智實業 │ │ │ │ ││ │ │ 有限公司章程。(98年度偵字第2730號卷四P56-89) │ │ │ │ │├──┼───┼───────────────────────────┼────┼───┼───┼───────┤│二 │楊蕙鎂│緣何乾坤、蕭景元、謝文成均明知黃春梅未任職於暐智公司及│渣打銀行│430萬 │既遂 │原起訴書犯罪事│├──┤林俞伶│黃春梅為中度智能障礙之人,及知悉楊蕙鎂及林俞伶等人尋找│南崁分行│元 │ │實欄一之㈡之1.││97年│ │名義借款人之目的係在向銀行詐取貸款,為貪圖何乾坤等人按│ │ │ │所述附表二編號││7月 │ │月所給予1萬元之不法利益,由蕭景元、謝文成提供無不良信 │ │ │ │一部分 ││16日│ │用紀錄且無識別能力之黃春梅給何乾坤等人作為向銀行申辦貸│ │ │ ├───────┤│ │ │款之名義人。復於96年12月28日前某日,先由謝文成帶黃春梅│ │ │ │刑法第339條第1││ │ │前往彰化縣員林鎮員林火車站與蕭景元見面後,一同搭車前往│ │ │ │項之詐欺取財罪││ │ │臺北市○○區○○○路上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 │ │ │嫌 ││ │ │聯徵中心)與何乾坤會面,復由蕭景元、謝文成依何乾坤指示│ │ │ │ ││ │ │,帶黃春梅前往聯徵中心查詢黃春梅之信用狀況並確認無信用│ │ │ │ ││ │ │不良紀錄。楊蕙鎂、林俞伶共同基於意圖為渠等不法所有之犯│ │ │ │ ││ │ │意聯絡,除辦理前述暐智公司出資轉讓登記等行為外,分別為│ │ │ │ ││ │ │下列行為: │ │ │ │ ││ │ │①於97年1月4日起,由楊蕙鎂按月交付款項給林俞伶匯入黃春│ │ │ │ ││ │ │ 梅之合作金庫銀行員林分行帳戶,製造黃春梅任職於暐智公│ │ │ │ ││ │ │ 司之薪資轉帳紀錄,並教導黃春梅背誦在暐智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擔任業務部經理及每月薪資之相關任職資料,以便應付行員│ │ │ │ ││ │ │ 對保。 │ │ │ │ ││ │ │②楊蕙鎂委託某不知情之房屋仲介人員代為尋找桃園縣中壢市│ │ │ │ ││ │ │ 苑平街7巷15號之房地,以便作為貸款擔保品。於97年7月11│ │ │ │ ││ │ │ 日,謝文成、楊蕙鎂帶黃春梅前往桃園縣中壢市某代書事務│ │ │ │ ││ │ │ 所,由黃春梅與不知情前屋主宋玉珠在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 │ │ │ ││ │ │ 上簽名。 │ │ │ │ ││ │ │③復於97年7月16日,帶黃春梅前往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下稱 │ │ │ │ ││ │ │ 渣打銀行)南崁分行簽署430萬元之抵押貸款申請書後,連 │ │ │ │ ││ │ │ 同黃春梅之身分證、健保卡影本、前揭合庫銀行帳戶存摺影│ │ │ │ ││ │ │ 本、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土地與建物謄本等不實文書,持│ │ │ │ ││ │ │ 向渣打銀行南崁分行申請430萬元之指數型房貸,以此方式 │ │ │ │ ││ │ │ 實施詐術,致渣打銀行南崁分行審核貸款人員陷於錯誤,誤│ │ │ │ ││ │ │ 認黃春梅擔任暐智公司業務部經理、年薪60萬元、工作與收│ │ │ │ ││ │ │ 入穩定、資力良好,因購屋而有資金需求後,於97年8月26 │ │ │ │ ││ │ │ 日核准貸款,於同年9月4日如數撥款(其中0000000元撥入 │ │ │ │ ││ │ │ 指定之宋玉珠之臺灣銀行建國分行帳戶)。 │ │ │ │ ││ │ ├───────────────────────────┤ │ │ │ ││ │ │1.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黃春梅。(98年度偵字│ │ │ │ ││ │ │ 第2730號卷三P20-21) │ │ │ │ ││ │ │2.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98年4月2日中區國稅員│ │ │ │ ││ │ │ 林二字第0980007449號函,黃春梅、謝玉諭(無申報資料)│ │ │ │ ││ │ │ 所得稅資料。(98年度偵字第2730號卷三P181-196) │ │ │ │ ││ │ │3.渣打銀行黃春梅授信歸戶作業查詢。(98年度偵字第2730號│ │ │ │ ││ │ │ 卷二P174) │ │ │ │ ││ │ │4.黃春梅,97年7月16日,渣打銀行抵押貸款430萬元申請書,│ │ │ │ ││ │ │ 及申請資料:黃春梅合作金庫存摺影本、暐智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資料查詢。(98年度偵字第2730號卷二P198-204;警卷下 │ │ │ │ ││ │ │ P257-263同) │ │ │ │ ││ │ │5.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楊蕙鎂)(台中縣警察局東勢│ │ │ │ ││ │ │ 分局98年5月4日中縣東警偵字第0980021646號卷(下稱警卷│ │ │ │ ││ │ │ )上P16;98年度他字第36號偵卷P192) │ │ │ │ ││ │ │6.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謝文成)(警卷上P49;98年 │ │ │ │ ││ │ │ 度他字第36號偵卷P147) │ │ │ │ ││ │ │7.載有暐智實業有限公司、及黃春梅資料紙1張(警卷上P51:│ │ │ │ ││ │ │ 98年度他字第36號偵卷P149) │ │ │ │ ││ │ │8.渣打銀行申請件狀態一覽表(警卷上P181-182) │ │ │ │ ││ │ │9.黃春梅渣打銀行放款申請評分資料(警卷下P254-256) │ │ │ │ ││ │ │10.渣打銀行不動產鑑價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建物登記第一 │ │ │ │ ││ │ │ 類謄本、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授信案件申覆單財團法人 │ │ │ │ ││ │ │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黃春梅、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 │ │ │ ││ │ │ 、不動產抵押物調查報告表、該建物相關照片、抵押貸款 │ │ │ │ ││ │ │ 約定書、撥款委託書、M&A對保。(警卷下P264-292) │ │ │ │ ││ │ │11.有關偵辦暐智實業詐欺集團案偵查報告(98年度他字36號 │ │ │ │ ││ │ │ 偵卷P2-3) │ │ │ │ ││ │ │12.黃俊旭手機錄音檔譯文(98年度他字第36號偵卷P13-16; │ │ │ │ ││ │ │ 刑事局偵六隊刑事偵查卷P28-31) │ │ │ │ ││ │ │13.黃春梅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 │ │ │ ││ │ │ 98 年度他字第36號偵卷P13-16;刑事局偵六隊刑事偵查卷│ │ │ │ ││ │ │ P38-41;刑事局偵六隊刑事偵查卷P138-140) │ │ │ │ ││ │ │14.黃春梅衛生署彰化醫院診斷證明書:智能不足。(98年度 │ │ │ │ ││ │ │ 他字第36號偵卷P37;P62;刑事局偵六隊刑事偵查卷P57)│ │ │ │ ││ │ │15.黃春梅身心障礙手冊(98年度他字第36號偵卷P61) │ │ │ │ ││ │ │16.暐智實業詐欺集團案偵查報告及監聽譯文(刑事局偵六隊 │ │ │ │ ││ │ │ 刑事偵查卷P6-14) │ │ │ │ ││ │ │17.謝文成寄給黃春梅之信2封。(刑事局偵六隊刑事偵查卷 │ │ │ │ ││ │ │ P32-36) │ │ │ │ ││ │ │18.詐貸譯文。(刑事局偵六隊刑事偵查卷P59-63) │ │ │ │ ││ │ │19.渣打銀行不動產鑑價申請書。(98年度偵字第2730號卷一 │ │ │ │ ││ │ │ P80) │ │ │ │ ││ │ │20.渣打銀行個人金融桃園區域駐不動產抵押物調查報告表。 │ │ │ │ ││ │ │ (98年度偵字第2730號卷一P81-88) │ │ │ │ ││ │ │21.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中寮市○○段○○○○○○○○○○號。(98│ │ │ │ ││ │ │ 年度偵字第2730號卷一P89-90;115) │ │ │ │ ││ │ │22.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中壢市○○段00000-000建號。(98│ │ │ │ ││ │ │ 年度偵字第2730號卷一P91-92) │ │ │ │ ││ │ │23.地籍圖騰本。(98年度偵字第2730號卷一P93) │ │ │ │ ││ │ │24.桃園縣中立地政事務所建物測量成果圖。(98年度偵字第 │ │ │ │ ││ │ │ 2730 號卷一P94) │ │ │ │ ││ │ │25.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98年度偵字第2730號卷一P95-98 │ │ │ │ ││ │ │ ;P111-114) │ │ │ │ ││ │ │26.渣打銀行放款申請評分資料。(98年度偵字第2730號卷一 │ │ │ │ ││ │ │ P99-101;P103-104) │ │ │ │ ││ │ │27.黃春梅,97年7月16日,渣打銀行抵押貸款430萬元申請書 │ │ │ │ ││ │ │ 。(98年度偵字第2730號卷一P105-106) │ │ │ │ ││ │ │28.黃春梅合作金庫存摺影本。(98年度偵字第2730號卷一 │ │ │ │ ││ │ │ P108-110) │ │ │ │ ││ │ │29.抵押貸款約定書。(98年度偵字第2730號卷一P116-118) │ │ │ │ ││ │ │30.對保單。(98年度偵字第2730號卷一P118) │ │ │ │ ││ │ │31.撥款委託書。(98年度偵字第2730號卷一P119) │ │ │ │ ││ │ │32.切結書(不動產抵押用)。(98年度偵字第2730號卷一 │ │ │ │ ││ │ │ P120) │ │ │ │ ││ │ │33.抵押貸款火險(及地震險)投保申請書。(98年度偵字第 │ │ │ │ ││ │ │ 2730號卷一P121) │ │ │ │ │├──┼───┼───────────────────────────┼────┼───┼───┼───────┤│三 │楊蕙鎂│楊蕙鎂、林俞伶及石漢武均明知暐智公司無實際營運及黃春梅│渣打銀行│50萬元│未遂 │原起訴書犯罪事│├──┤林俞伶│未任職於暐智公司,僅為人頭借款人等情形,竟共同基於行使│南崁分行│ │ │實欄一之㈡之2.││97年│石漢武│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意圖為渠等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 │ │ │所述附表二編號││11月│ │為下列行為: │ │ │ │二部分 ││17日│ │①於97年9月17日,楊蕙鎂在普立美實業有限公司(設於臺北 │ │ │ ├───────┤│ │ │ 縣中和市○○路○○○號6樓之3,下稱普立美公司)指示黃春 │ │ │ │①刑法第216條 ││ │ │ 梅在已填寫完畢之50萬元渣打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上簽名。│ │ │ │、215條之行使 ││ │ │②楊蕙鎂則以暐智公司名義製作不實之在職證明(97年9月17 │ │ │ │業務上登載不實││ │ │ 日),佯裝黃春梅擔任暐智公司業務經理、工作與收入穩定│ │ │ │文書嫌(在職證││ │ │ 、資力良好之假象後,連同黃春梅之合庫員林分行帳戶存摺│ │ │ │明部分) ││ │ │ 影本、中壢市○○街○巷○○號之建物所有權狀、信貸申請書 │ │ │ │②刑法第339條 ││ │ │ ,委由石漢武轉交渣打銀行勸募人持向林俊宏於97年11月17│ │ │ │第3項、第1項之││ │ │ 日向渣打銀行申請50萬元信用貸款,以此方式實施詐術,嗣│ │ │ │詐欺取財未遂罪││ │ │ 因渣打銀行信用貸款審核人員以內部評分不足或負債比過高│ │ │ │嫌 ││ │ │ 為由,未予核貸而未遂。 │ │ │ │ ││ │ ├───────────────────────────┤ │ │ │ ││ │ │1.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黃春梅。(98年度偵字│ │ │ │ ││ │ │ 第2730號卷三P20-21) │ │ │ │ ││ │ │2.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98年4月2日中區國稅員│ │ │ │ ││ │ │ 林二字第0980007449號函,黃春梅、謝玉諭(無申報資料)│ │ │ │ ││ │ │ 所得稅資料。(98年度偵字第2730號卷三P181-196) │ │ │ │ ││ │ │3.渣打銀行黃春梅授信歸戶作業查詢。(98年度偵字第2730號│ │ │ │ ││ │ │ 卷二P174) │ │ │ │ ││ │ │4.黃春梅,97年9月17日,渣打銀行信用貸款50萬元申請書, │ │ │ │ ││ │ │ 及申請資料:存摺內頁影本、暐智實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 │ │ │ ││ │ │ 97年9月17日,P195,建物所有權狀、暐智實業有限公司資 │ │ │ │ ││ │ │ 料查詢。(98年度偵字第2730號卷二P186-197;98年度偵字│ │ │ │ ││ │ │ 第2730號卷一P139-147) │ │ │ │ ││ │ │5.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楊蕙鎂)(警卷上P16;98年 │ │ │ │ ││ │ │ 度他字第36號偵卷P192) │ │ │ │ ││ │ │6.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謝文成)(警卷上P49;98年 │ │ │ │ ││ │ │ 度他字第36號偵卷P147) │ │ │ │ ││ │ │7.暐智實業有限公司、及黃春梅資料紙1張(警卷上P51;98年│ │ │ │ ││ │ │ 度他字第36號偵卷P149) │ │ │ │ ││ │ │8.有關偵辦暐智實業詐欺集團案偵查報告(98年度他字36號 │ │ │ │ ││ │ │ P2-3) │ │ │ │ ││ │ │9.黃俊旭手機錄音檔譯文(98年度他字第36號偵卷P13-16;刑│ │ │ │ ││ │ │ 事局偵六隊刑事偵查卷P28-31) │ │ │ │ ││ │ │10.黃春梅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 │ │ │ ││ │ │ 98 年度他字第36號P13-16;刑事局偵六隊刑事偵查卷 │ │ │ │ ││ │ │ P38-41;刑事局偵六隊刑事偵查卷P138-140) │ │ │ │ ││ │ │11.黃春梅衛生署彰化醫院診斷證明書:智能不足。(98年度 │ │ │ │ ││ │ │ 他字第36號P37;P62;刑事局偵六隊刑事偵查卷P57) │ │ │ │ ││ │ │12.黃春梅身心障礙手冊(98年度他字P61) │ │ │ │ ││ │ │13.暐智實業詐欺集團案偵查報告及監聽譯文(刑事局偵六隊 │ │ │ │ ││ │ │ 刑事偵查卷P6-14) │ │ │ │ ││ │ │14.謝文成寄給黃春梅之信2封。(刑事局偵六隊刑事偵查卷 │ │ │ │ ││ │ │ P32-36) │ │ │ │ ││ │ │15.詐貸譯文(刑事局偵六隊刑事偵查卷P59-63) │ │ │ │ ││ │ │16.林俊宏所附信貸資料。(98年度偵字第2730號卷一P72) │ │ │ │ │├──┼───┼───────────────────────────┼────┼───┼───┼───────┤│四 │楊蕙鎂│楊蕙鎂、林俞伶及石漢武均明知暐智公司無實際營運及黃春梅│渣打銀行│40萬元│未遂 │原起訴書犯罪事│├──┤林俞伶│未任職於暐智公司,僅為人頭借款人等情形,竟共同基於行使│ │ │ │實欄一之㈡之3.││97年│石漢武│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意圖為渠等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 │ │ │所述附表二編號││11月│ │年11月18日,楊蕙鎂則以暐智公司名義製作不實之在職證明、│ │ │ │三部分 ││18日│ │員工薪資表、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佯裝黃春梅擔任暐│ │ │ ├───────┤│ │ │智公司業務經理、工作與收入穩定、資力良好之假象後,連同│ │ │ │①刑法第216條 ││ │ │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黃春梅之合庫員林分行│ │ │ │、215條之行使 ││ │ │帳戶存摺影本、不實在職證明、員工薪資表及各類所得扣繳暨│ │ │ │業務上登載不實││ │ │免扣繳憑單等不實文書,委由石漢武轉交渣打銀行勸募人林俊│ │ │ │文書嫌(在職證││ │ │宏持向渣打銀行申請40萬元信用貸款而行使之,以此方式實施│ │ │ │明等部分) ││ │ │詐術申貸,足以生損害於黃春梅及渣打銀行對於信用貸款審核│ │ │ │②刑法第339 條││ │ │之正確性。嗣因渣打銀行信用貸款審核人員以內部評分不足為│ │ │ │第3項、第1項之││ │ │由,未予核貸而未遂。 │ │ │ │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嫌 ││ │ │1.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黃春梅。(98年度偵字│ │ │ │ ││ │ │ 第2730號卷三P20-21) │ │ │ │ ││ │ │2.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98年4月2日中區國稅員│ │ │ │ ││ │ │ 林二字第0980007449號函,黃春梅、謝玉諭(無申報資料)│ │ │ │ ││ │ │ 所得稅資料。(98年度偵字第2730號卷三P181-196) │ │ │ │ ││ │ │3.渣打銀行黃春梅授信歸戶作業查詢。(98年度偵字第2730號│ │ │ │ ││ │ │ 卷二P174) │ │ │ │ ││ │ │4.黃春梅,97年11月17日,渣打銀行信用貸款40萬元申請書,│ │ │ │ ││ │ │ 及申請資料:黃春梅合作金庫存摺影本、暐智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在職證明、暐智實業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98年度偵字│ │ │ │ ││ │ │ 第2730號卷二P180-187;98年度偵字第2730號卷一P148-160│ │ │ │ ││ │ │ ) │ │ │ │ ││ │ │5.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楊蕙鎂)(警卷上P16;98年 │ │ │ │ ││ │ │ 度他字第36號偵卷P192) │ │ │ │ ││ │ │6.有關偵辦暐智實業詐欺集團案偵查報告(98年度他字36號偵│ │ │ │ ││ │ │ 卷P2-3) │ │ │ │ ││ │ │7.黃俊旭手機錄音檔譯文(98年度他字第36號偵卷P13-16;刑│ │ │ │ ││ │ │ 事局偵六隊刑事偵查卷P28-31) │ │ │ │ ││ │ │8.黃春梅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98│ │ │ │ ││ │ │ 年度他字第36號偵卷P13-16;刑事局偵六隊刑事偵查卷P38-│ │ │ │ ││ │ │ 41;刑事局偵六隊刑事偵查卷P138-140) │ │ │ │ ││ │ │9.黃春梅衛生署彰化醫院診斷證明書:智能不足。(98年度他│ │ │ │ ││ │ │ 字第36號偵卷P37;P62;刑事局偵六隊刑事偵查卷P57) │ │ │ │ ││ │ │10.黃春梅身心障礙手冊(98年度他字第36號偵卷P61) │ │ │ │ ││ │ │11.暐智實業詐欺集團案偵查報告及監聽譯文(刑事局偵六隊 │ │ │ │ ││ │ │ 刑事偵查卷P6-14) │ │ │ │ ││ │ │12.謝文成寄給黃春梅之信2封。(刑事局偵六隊刑事偵查卷 │ │ │ │ ││ │ │ P32-36) │ │ │ │ ││ │ │13.詐貸譯文(刑事局偵六隊刑事偵查卷P59-63) │ │ │ │ ││ │ │14.黃春梅97年11月19日個金部授信案件申覆單。(98年度偵 │ │ │ │ ││ │ │ 字第2730號卷一P161-162) │ │ │ │ ││ │ │15.黃春梅9月到11月暐智實業有限公司員工薪資表。(98年度│ │ │ │ ││ │ │ 偵字第2730號卷一P164-166) │ │ │ │ ││ │ │16.黃春梅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 │ │ │ │ ││ │ │ 98年度偵字第2730號卷一P167) │ │ │ │ ││ │ │17.黃春梅97年11月24日個金部授信案件申覆單。(98年度偵 │ │ │ │ ││ │ │ 字第2730號卷一P169) │ │ │ │ │└──┴───┴───────────────────────────┴────┴───┴───┴───────┘附表二:關於謝玉瑜部分┌──┬───┬───────────────────────────┬────┬───┬───┬───────┐│編號│共同被│犯罪事實之分工行為 │行使對象│金 額│既未遂│備 註│├──┤告 ├───────────────────────────┤ │ │ ├───────┤│時間│ │證據清單(名稱及頁數) │ │ │ │所犯法條 │├──┼───┼───────────────────────────┼────┼───┼───┼───────┤│一 │楊蕙鎂│楊蕙鎂、黃碧珠及石漢武共同基於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渣打銀行│75萬元│未遂 │原起訴書犯罪事│├──┤黃碧珠│及意圖為渠等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除由楊蕙鎂等人分別為前│ │ │ │實欄二之㈠前段││97年│石漢武│述辦理勞工保險卡等行為外,由楊蕙鎂等人在謝玉瑜之渣打銀│ │ │ │所述附表三編號││8月 │ │行信用貸款申請書上簽名,並由楊蕙鎂將申請書、普立美公司│ │ │ │一部分 ││13日│ │勞工保險卡、板信商銀北臺中分行存摺影本等不實文書交給石│ │ │ ├───────┤│ │ │漢武,而石漢武亦明知上開資料為不實,仍於97年8月13日傳 │ │ │ │①刑法第216條 ││ │ │真給渣打銀行勸募人林俊宏持向渣打銀行中和個金部門申請個│ │ │ │、214條之行使 ││ │ │人信用貸款,以此方式施用詐術申貸,惟嗣經渣打銀行審核後│ │ │ │使公務員登載不││ │ │於翌(14)日駁回且未准予核貸,因而未遂。 │ │ │ │實文書罪罪嫌(││ │ ├───────────────────────────┤ │ │ │勞工保險卡部分││ │ │非供述證據(謝玉瑜貸款部分) │ │ │ │) ││ │ │1.謝玉瑜,97年8月13日,渣打銀行信用貸款75萬元申請書及 │ │ │ │②刑法第339條 ││ │ │ 申請資料:謝玉瑜板信商業銀行存摺影本、勞工保險卡。(│ │ │ │第3項、第1項之││ │ │ 98年度偵字第2730號卷二P204-210;98年度偵字第2730號卷│ │ │ │詐欺取財未遂罪││ │ │ 二P276-284;98年度偵字第2730號卷一P192-199) │ │ │ │嫌 ││ │ │2.渣打銀行謝玉瑜授信歸戶查詢作業。(98年度偵字第2730號│ │ │ │ ││ │ │ 卷二P275) │ │ │ │ ││ │ │4.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楊蕙鎂)(警卷上P16 ) │ │ │ │ ││ │ │5.詐貸譯文(刑事局偵六隊刑事偵查卷P69-73) │ │ │ │ ││ │ │6.謝玉瑜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刑│ │ │ │ ││ │ │ 事局偵六隊刑事偵查卷P127) │ │ │ │ ││ │ │7.謝玉瑜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3張。(98年度偵字第 │ │ │ │ ││ │ │ 2730號卷一P69-70) │ │ │ │ ││ │ │8.謝玉瑜股利憑單一張。(98年度偵字第2730號卷一P70) │ │ │ │ ││ │ │9.林俊宏所附信貸資料。(98年度偵字第2730號卷一P72) │ │ │ │ ││ │ │供述證據 │ │ │ │ ││ │ │1.被告楊蕙鎂之供述。 │ │ │ │ ││ │ │2.被告黃碧珠之供述。 │ │ │ │ ││ │ │3.被告何乾坤之供述。 │ │ │ │ ││ │ │4.被告蕭景元之供述。 │ │ │ │ ││ │ │5.被告石漢武之供述。 │ │ │ │ ││ │ │6.被告謝玉瑜之供述。 │ │ │ │ ││ │ │7.證人林明康之證述。 │ │ │ │ │├──┼───┼───────────────────────────┼────┼───┼───┼───────┤│二 │楊蕙鎂│楊蕙鎂、黃碧珠及石漢武共同基於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渣打銀行│50萬元│未遂 │原起訴書犯罪事│├──┤黃碧珠│及意圖為渠等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除由楊蕙鎂等人分別為前│ │ │ │實欄二之㈠前段││97 │石漢武│述辦理勞工保險卡等行為外,由楊蕙鎂等人在謝玉瑜之渣打銀│ │ │ │所述附表三編號││年11│ │行信用貸款申請書上簽名,並楊蕙鎂將職業資料不實之申請書│ │ │ │二部分 ││月20│ │、普立美公司勞工保險卡、板信商銀北臺中分行存摺影本等不│ │ │ ├───────┤│日 │ │實文書,交給石漢武於97年11月20日傳真給渣打銀行勸募人林│ │ │ │①刑法第216條 ││ │ │俊宏持向渣打銀行中和個金部門申請個人信用貸款,以此方式│ │ │ │、214條之行使 ││ │ │施用詐術申貸,惟嗣經渣打銀行審核後於翌(21)日駁回且未│ │ │ │使公務員登載不││ │ │准予核貸,因而未遂。 │ │ │ │實文書罪嫌(勞││ │ ├───────────────────────────┤ │ │ │工保險卡部分)││ │ │非供述證據 │ │ │ │②刑法第339條 ││ │ │1.渣打銀行謝玉瑜授信歸戶查詢作業。(98年度偵字第2730 │ │ │ │第3項、第1項之││ │ │ 號卷二P275) │ │ │ │詐欺取財未遂罪││ │ │2.謝玉瑜,97年11月20日,渣打銀行信用貸款50萬元申請書,│ │ │ │嫌 ││ │ │ 及申請資料:謝玉瑜板信商業銀行存摺影本、勞工保險卡、│ │ │ │ ││ │ │ (98年度偵字第2730號卷二P285-290;98年度偵字第2730號│ │ │ │ ││ │ │ 卷一P200-205) │ │ │ │ ││ │ │3.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楊蕙鎂)(警卷上P16 ) │ │ │ │ ││ │ │4.詐貸譯文(刑事局偵六隊刑事偵查卷P69-73) │ │ │ │ ││ │ │5.謝玉瑜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刑│ │ │ │ ││ │ │ 事局偵六隊刑事偵查卷P127) │ │ │ │ ││ │ │6.謝玉瑜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3張。(98年度偵字第 │ │ │ │ ││ │ │ 2730號卷一P69-70) │ │ │ │ ││ │ │7.謝玉瑜股利憑單一張。(98年度偵字第2730號卷一P70) │ │ │ │ ││ │ │8.林俊宏所附信貸資料。(98年度偵字第2730號卷一P72) │ │ │ │ ││ │ │供述證據 │ │ │ │ ││ │ │1.被告楊蕙鎂之供述。 │ │ │ │ ││ │ │2.被告黃碧珠之供述。 │ │ │ │ ││ │ │3.被告何乾坤之供述。 │ │ │ │ ││ │ │4.被告蕭景元之供述。 │ │ │ │ ││ │ │5.被告石漢武之供述。 │ │ │ │ ││ │ │6.被告謝玉瑜之供述。 │ │ │ │ ││ │ │7.證人林明康之證述。 │ │ │ │ │├──┼───┼───────────────────────────┼────┼───┼───┼───────┤│三 │楊蕙鎂│楊蕙鎂、黃碧珠及石漢武共同基於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渣打銀行│100萬 │未遂 │原起訴書犯罪事│├──┤黃碧珠│及意圖為渠等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除由楊蕙鎂等人分別為前│ │元 │ │實欄二之㈠前段││98 │石漢武│述辦理勞工保險卡等行為外,由楊蕙鎂等人在謝玉瑜之渣打銀│ │ │ │所述附表三編號││年2 │ │行信用貸款申請書上簽名,並由楊蕙鎂將職業資料不實之申請│ │ │ │三部分 ││月24│ │書、普立美公司勞工保險卡、板信商銀北臺中分行存摺影本、│ │ │ ├───────┤│日 │ │普立美公司基本資料等不實文書,交給石漢武於98年2月22日 │ │ │ │①刑法第216條 ││ │ │傳真給渣打銀行勸募人林俊宏持向渣打銀行中和個金部門申請│ │ │ │、214條之行使 ││ │ │個人信用貸款,以此方式施用詐術申貸,惟嗣經渣打銀行審核│ │ │ │使公務員登載不││ │ │後於98年2 月24日駁回且未准予核貸,因而未遂。 │ │ │ │實文書罪嫌(勞││ │ ├───────────────────────────┤ │ │ │工保險卡部分)││ │ │非供述證據 │ │ │ │②刑法第339條 ││ │ │1.渣打銀行謝玉瑜授信歸戶查詢作業。(98年度偵字第2730 │ │ │ │第3項、第1項之││ │ │ 號卷二P275) │ │ │ │詐欺取財未遂罪││ │ │2.謝玉瑜,98年2月22日,渣打銀行信用貸款100萬元申請書,│ │ │ │嫌 ││ │ │ 及申請資料:謝玉瑜板信商業銀行存摺影本、勞工保險卡、│ │ │ │ ││ │ │ 普立美實業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98年度偵字第2730號│ │ │ │ ││ │ │ 卷二P291-297;98年度偵字第2730號卷一P208-214 ) │ │ │ │ ││ │ │3.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楊蕙鎂)(警卷上P16 ) │ │ │ │ ││ │ │4.詐貸譯文(刑事局偵六隊刑事偵查卷P69-73) │ │ │ │ ││ │ │5.謝玉瑜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刑│ │ │ │ ││ │ │ 事局偵六隊刑事偵查卷P127) │ │ │ │ ││ │ │6.謝玉瑜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3張。(98年度偵字第 │ │ │ │ ││ │ │ 2730號卷一P69-70) │ │ │ │ ││ │ │7.謝玉瑜股利憑單一張。(98年度偵字第2730號卷一P70) │ │ │ │ ││ │ │8.林俊宏所附信貸資料。(98年度偵字第2730號卷一P72) │ │ │ │ ││ │ │供述證據 │ │ │ │ ││ │ │1.被告楊蕙鎂之供述。 │ │ │ │ ││ │ │2.被告黃碧珠之供述。 │ │ │ │ ││ │ │3.被告何乾坤之供述。 │ │ │ │ ││ │ │4.被告蕭景元之供述。 │ │ │ │ ││ │ │5.被告石漢武之供述。 │ │ │ │ ││ │ │6.被告謝玉瑜之供述。 │ │ │ │ ││ │ │7.證人林明康之證述。 │ │ │ │ │└──┴───┴───────────────────────────┴────┴───┴───┴───────┘附表三:普立美公司(含溫火平部分)┌──┬───┬───┬───────────────────────────┬────┬───┬───┬───────┐│編號│共同被│幫助犯│犯罪事實之分工行為 │行使對象│金 額│既未遂│備 註│├──┤告 │ ├───────────────────────────┤ │ │ ├───────┤│時間│ │ │證據清單(名稱及頁數) │ │ │ │所犯法條 │├──┼───┼───┼───────────────────────────┼────┼───┼───┼───────┤│一 │楊蕙鎂│蕭景元│楊蕙鎂、黃碧珠、何乾坤、二姐、小廖除為前述辦理溫火平之│渣打銀行│520萬 │核貸 │原起訴書犯罪事│├──┤黃碧珠│溫火平│勞工保險外,另共同基於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變造特│莊敬分行│元 │520萬 │實欄二之㈡之1.││97年│何乾坤│ │種文書及意圖為渠等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分工行為│ │ │元 │所述部分 ││4月2│二姐 │ │: │ │ │ ├───────┤│日、│小廖 │ │①「二姐」則自96年12月5日起,按月交付款項給何乾坤轉交 │ │ │ │①刑法第216條 ││97年│ │ │ 楊蕙鎂、黃碧珠匯入溫火平系爭帳戶,充當溫火平任職於普│ │ │ │、第210條之行 ││4月 │ │ │ 立美公司之薪資,以製造溫火平任職於普立美公司、工作穩│ │ │ │使偽造私文書罪││14日│ │ │ 定,收入與還款能力良好之假象。 │ │ │ │嫌(抵押貸款申││ │ │ │②嗣因溫火平不願配合簽立相關文件資料,遂由何乾坤要求蕭│ │ │ │請書部分) ││ │ │ │ 景元向溫火平拿取97年3月10日所換發之身分證,經蕭景元 │ │ │ │②刑法第216條 ││ │ │ │ 在不詳時、地,向溫火平取得97年3月10日換發之身分證並 │ │ │ │、第212條之行 ││ │ │ │ 轉交何乾坤後,何乾坤即依「二姐」指示將溫火平之身分證│ │ │ │使變造特種文書││ │ │ │ 交給「小廖」,復由「二姐」、「小廖」等二人於不詳之時│ │ │ │罪嫌(身分證部││ │ │ │ 間、地點,以換貼某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照片之方式,變│ │ │ │分) ││ │ │ │ 造屬於特種文書之溫火平身分證後,並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 │ │ │③刑法第216條 ││ │ │ │ 成年人員偽刻「溫火平」之印章。 │ │ │ │、214條之行使 ││ │ │ │③於97年3月22日,溫火平與何乾坤一同前往桃園縣中壢市某 │ │ │ │使公務員登載不││ │ │ │ 土地代書事務所,由溫火平簽署購買桃園縣中壢市○○○街│ │ │ │實文書罪嫌(勞││ │ │ │ 15之7號所在房地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 │ │ │工保險卡部分)││ │ │ │④由該照片之某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假冒「溫火平」,於97│ │ │ │④刑法第339 條││ │ │ │ 年4月2日該假冒「溫火平」之男子在普立美公司內,分別在│ │ │ │第1項詐欺取財 ││ │ │ │ 600萬元抵押貸款抵押貸款申請書(指數型房貸Ⅱ)「申請 │ │ │ │罪嫌 ││ │ │ │ 人」欄、聲明書「申請人親簽」欄、偽造「溫火平」之簽名│ │ │ │ ││ │ │ │ (署押)各一枚,及於97年4月14日11時許,在渣打銀行莊 │ │ │ │ ││ │ │ │ 敬分行內,該假冒「溫火平」之男子接續於抵押貸款約定書│ │ │ │ ││ │ │ │ 上偽造溫火平之署押5枚、印文26枚,何乾坤則均在聯絡人 │ │ │ │ ││ │ │ │ 欄填寫「何志偉」之姓名及聯絡電話,而偽造完成該等私文│ │ │ │ ││ │ │ │ 書後,連同不實勞工保險卡、變造之溫火平身分證影本、前│ │ │ │ ││ │ │ │ 揭存摺影本等資料,交付給渣打銀行莊敬分行貸款承辦人員│ │ │ │ ││ │ │ │ 而行使之,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使渣打商業銀行貸款審核│ │ │ │ ││ │ │ │ 人員誤認為真正的溫火平因購屋而有資金需求,及工作與收│ │ │ │ ││ │ │ │ 入穩定、還款能力良好而據以核貸,並撥款520萬元,足以 │ │ │ │ ││ │ │ │ 生損害於溫火平及渣打銀行對於抵押貸款審核之正確性。 │ │ │ │ ││ │ │ ├───────────────────────────┤ │ │ │ ││ │ │ │非供述證據: │ │ │ │ ││ │ │ │1.普立美實業有限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8年度│ │ │ │ ││ │ │ │ 偵字第2730號P141-146) │ │ │ │ ││ │ │ │2.普立美實業有限公司臺灣企銀存摺影本(98年度偵字第2730│ │ │ │ ││ │ │ │ 號卷三P147-152) │ │ │ │ ││ │ │ │3.普立美實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98年度偵字第│ │ │ │ ││ │ │ │ 2730號卷三P153-156) │ │ │ │ ││ │ │ │4.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楊蕙鎂)(警卷上P16;98年 │ │ │ │ ││ │ │ │ 度他字第36號偵卷P192) │ │ │ │ ││ │ │ │5.渣打銀行申請件狀態一覽表(警卷上P181-182;98年度偵字│ │ │ │ ││ │ │ │ 第5751號偵卷P7-8) │ │ │ │ ││ │ │ │6.申請人溫火平,97年4月7日放款申請評分資料。(98年度偵│ │ │ │ ││ │ │ │ 字第5751號偵卷P12-14) │ │ │ │ ││ │ │ │7.申請人溫火平,97年4月2日,渣打銀行抵押貸款600萬元申 │ │ │ │ ││ │ │ │ 請書(98年度偵字第5751號偵卷P15-18;P88-89) │ │ │ │ ││ │ │ │8.溫火平板信商業銀行存摺影本。(98年度偵字第5751號偵卷│ │ │ │ ││ │ │ │ P20-24) │ │ │ │ ││ │ │ │9.溫火平勞工保險卡(98年度偵字第5751號偵卷P25;P98) │ │ │ │ ││ │ │ │10.溫火平,渣打銀行中壢區域駐點不動產鑑價申請書(申貸 │ │ │ │ ││ │ │ │ 金額600萬元)。(98年度偵字第5751號偵卷P26;100) │ │ │ │ ││ │ │ │11.不動產買賣契約書。(98年度偵字第5751號偵卷P27-30; │ │ │ │ ││ │ │ │ 101-104) │ │ │ │ ││ │ │ │12.抵押貸款約定書。(98年度偵字5751號偵卷P55-56) │ │ │ │ ││ │ │ │13.對保單。(98年度偵字5751號偵卷P57) │ │ │ │ ││ │ │ │14.溫火平破損身分證影本。(98年度偵緝第610號偵卷P12) │ │ │ │ ││ │ │ │15.彰化縣彰化市戶政事務所98年11月11日彰市戶字第0000000│ │ │ │ ││ │ │ │ 510號函:附溫火平95年換照申請書、補領國民身份證申請│ │ │ │ ││ │ │ │ 書。(98年度偵緝第610號偵卷P31-34) │ │ │ │ ││ │ │ │供述證據: │ │ │ │ ││ │ │ │1.被告楊蕙鎂之供述。 │ │ │ │ ││ │ │ │2.被告黃碧珠之供述。 │ │ │ │ ││ │ │ │3.被告何乾坤之供述。 │ │ │ │ ││ │ │ │4.被告蕭景元之供述。 │ │ │ │ ││ │ │ │5.被告溫火平之供述。 │ │ │ │ ││ │ │ │6.證人林明康之證述。 │ │ │ │ │├──┼───┼───┼───────────────────────────┼────┼───┼───┼───────┤│二 │楊蕙鎂│溫火平│楊蕙鎂、黃碧珠、何乾坤、二姐、小廖除為前述辦理溫火平之│渣打銀行│35萬元│核貸35│原起訴書犯罪事│├──┤黃碧珠│蕭景元│勞工保險外,另共同基於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變造特│莊敬分行│ │萬元 │實欄二之㈡之2.││97年│何乾坤│ │種文書及意圖為渠等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分工行為│ │ │ │所述部分 ││6月4│二姐 │ │: │ │ │ ├───────┤│日、│小廖 │ │①「二姐」則自96年12月5日起,按月交付款項給何乾坤轉交 │ │ │ │①刑法第216條 ││97 │ │ │ 楊蕙鎂、黃碧珠匯入溫火平系爭帳戶,充當溫火平任職於普│ │ │ │、第210條之行 ││年6 │ │ │ 立美公司之薪資,以製造溫火平任職於普立美公司、工作穩│ │ │ │使偽造私文書罪││月17│ │ │ 定,收入與還款能力良好之假象。 │ │ │ │嫌(抵押貸款申││日 │ │ │②嗣因溫火平不願配合簽立相關文件資料,遂由何乾坤要求蕭│ │ │ │請書及貸MEMORE││ │ │ │ 景元向溫火平拿取97年3月10日所換發之身分證,經蕭景元 │ │ │ │約定書部分)罪││ │ │ │ 在不詳時、地,向溫火平取得97年3月10日換發之身分證並 │ │ │ │嫌 ││ │ │ │ 轉交何乾坤後,何乾坤即依「二姐」指示將溫火平之身分證│ │ │ │②刑法第216條 ││ │ │ │ 交給「小廖」,復由「二姐」、「小廖」等二人於不詳之時│ │ │ │、第212條之行 ││ │ │ │ 間、地點,以換貼某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照片之方式,變│ │ │ │使變造特種文書││ │ │ │ 造屬於特種文書之溫火平身分證後,並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 │ │ │(身分證部分)││ │ │ │ 成年人員偽刻「溫火平」之印章。 │ │ │ │罪嫌 ││ │ │ │③於97年3月22日,溫火平與何乾坤一同前往桃園縣中壢市某 │ │ │ │③刑法第339條 ││ │ │ │ 土地代書事務所,由溫火平簽署購買桃園縣中壢市○○○街│ │ │ │第1項之詐欺取 ││ │ │ │ 15之7號所在房地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 │ │ │財罪嫌 ││ │ │ │④於97年6月4日,該假冒「溫火平」之男子在渣打銀行莊敬分│ │ │ │ ││ │ │ │ 行,於填寫不實職業內之30萬元抵押貸款聲明書(指數型房│ │ │ │ ││ │ │ │ 貸Ⅱ)「申請人親簽」欄內偽造「溫火平」之署押1枚,楊 │ │ │ │ ││ │ │ │ 蕙鎂則在前揭申請書「聯絡人」欄填寫聯絡人為「何志偉」│ │ │ │ ││ │ │ │ 及聯絡電話「0000000000」而偽造完成該私文書,及於97年│ │ │ │ ││ │ │ │ 6月17日11時30分許,在渣打銀行莊敬分行,該假冒「溫火 │ │ │ │ ││ │ │ │ 平」之男子接續於抵押貸款約定書上偽造溫火平之署押5枚 │ │ │ │ ││ │ │ │ 、印文14枚並在對保單借款人欄偽造「溫火平」之署押1枚 │ │ │ │ ││ │ │ │ 及印文1枚,而偽造完成該等私文書後,連同變造之溫火平 │ │ │ │ ││ │ │ │ 身分證影本、前揭存摺影本及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等資料,交│ │ │ │ ││ │ │ │ 付給渣打銀行莊敬分行貸款承辦人員而行使之,以此方式施│ │ │ │ ││ │ │ │ 用詐術,致使渣打商業銀行貸款審核人員誤認為真正的溫火│ │ │ │ ││ │ │ │ 平因購屋而有資金需求,及工作與收入穩定、還款能力良好│ │ │ │ ││ │ │ │ 而以追加第二順位35萬元方式據以核貸,並於97年6月18日 │ │ │ │ ││ │ │ │ 撥款30萬元,足以生損害於溫火平及渣打銀行對於抵押貸款│ │ │ │ ││ │ │ │ 審核之正確性。 │ │ │ │ ││ │ │ ├───────────────────────────┤ │ │ │ ││ │ │ │非供述證據(抵押貸款30萬元部分) │ │ │ │ ││ │ │ │1.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楊蕙鎂)(警卷上P16;98年 │ │ │ │ ││ │ │ │ 度他字第36號偵卷P192) │ │ │ │ ││ │ │ │2.渣打銀行申請件狀態一覽表(警卷上P181-182;98年度偵字│ │ │ │ ││ │ │ │ 第5751號偵卷P7-8) │ │ │ │ ││ │ │ │3.申請人溫火平,97年6月6日放款申請評分資料。(98年度偵│ │ │ │ ││ │ │ │ 字5751號偵卷P31-33) │ │ │ │ ││ │ │ │4.申請人溫火平,97年6月4日,渣打銀行抵押貸款30萬元申請│ │ │ │ ││ │ │ │ 書。(98年度偵字第5751號偵卷P34-35) │ │ │ │ ││ │ │ │5.板信商業銀行存摺影本。(98年度偵字第5751號偵卷 │ │ │ │ ││ │ │ │ P37-41 ) │ │ │ │ ││ │ │ │6.渣打銀行,中立區域駐點不動產鑑價申請書(申貸金額30 │ │ │ │ ││ │ │ │ 萬元)。 │ │ │ │ ││ │ │ │7.不動產買賣契約書。(98年度偵字第5751號偵卷P43-46) │ │ │ │ ││ │ │ │8.抵押貸款約定書。(98年度偵字5751號偵卷P60-61) │ │ │ │ ││ │ │ │9.對保單。(98年度偵字5751號偵卷P62) │ │ │ │ ││ │ │ │10.溫火平破損身分證影本。(98年度偵緝第610號偵卷P12) │ │ │ │ ││ │ │ │11.彰化縣彰化市戶政事務所98年11月11日彰市戶字第0000000│ │ │ │ ││ │ │ │510號函:附溫火平95年換照申請書、補領國民身份證申請書 │ │ │ │ ││ │ │ │。(98年度偵緝第610號偵卷P31-34) │ │ │ │ ││ │ │ │供述證據: │ │ │ │ ││ │ │ │1.被告楊蕙鎂之供述。 │ │ │ │ ││ │ │ │2.被告黃碧珠之供述。 │ │ │ │ ││ │ │ │3.被告何乾坤之供述。 │ │ │ │ ││ │ │ │4.被告蕭景元之供述。 │ │ │ │ ││ │ │ │5.被告溫火平之供述。 │ │ │ │ ││ │ │ │6.證人林明康之證述。 │ │ │ │ │├──┼───┼───┼───────────────────────────┼────┼───┼───┼───────┤│三 │楊蕙鎂│蕭景元│楊蕙鎂、黃碧珠、何乾坤、二姐、小廖除為前述辦理溫火平之│渣打銀行│35萬元│核貸35│原起訴書犯罪事│├──┤黃碧珠│溫火平│勞工保險外,另共同基於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變造特│莊敬分行│ │萬元 │實欄二之㈡之2.││97年│何乾坤│ │種文書及意圖為渠等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分工行為│ │ │ │後段所述貸得35││6月 │二姊 │ │: │ │ │ │萬元部分 ││10日│小廖 │ │①「二姐」則自96年12月5日起,按月交付款項給何乾坤轉交 │ │ │ ├───────┤│ │ │ │ 楊蕙鎂、黃碧珠匯入溫火平系爭帳戶,充當溫火平任職於普│ │ │ │①刑法第216條 ││ │ │ │ 立美公司之薪資,以製造溫火平任職於普立美公司、工作穩│ │ │ │、第210條之行 ││ │ │ │ 定,收入與還款能力良好之假象。 │ │ │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②嗣因溫火平不願配合簽立相關文件資料,遂由何乾坤要求蕭│ │ │ │嫌(信用貸款申││ │ │ │ 景元向溫火平拿取97年3月10日所換發之身分證,經蕭景元 │ │ │ │請書及貸MEMORE││ │ │ │ 在不詳時、地,向溫火平取得97年3月10日換發之身分證並 │ │ │ │約定書部分) ││ │ │ │ 轉交何乾坤後,何乾坤即依「二姐」指示將溫火平之身分證│ │ │ │②刑法第216條 ││ │ │ │ 交給「小廖」,復由「二姐」、「小廖」等二人於不詳之時│ │ │ │、第212條之行 ││ │ │ │ 間、地點,以換貼某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照片之方式,變│ │ │ │使變造特種文書││ │ │ │ 造屬於特種文書之溫火平身分證後,並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 │ │ │罪嫌(身分證部││ │ │ │ 成年人員偽刻「溫火平」之印章。 │ │ │ │分) ││ │ │ │③於97年3月22日,溫火平與何乾坤一同前往桃園縣中壢市某 │ │ │ │③刑法第339條 ││ │ │ │ 土地代書事務所,由溫火平簽署購買桃園縣中壢市○○○街│ │ │ │第1項之詐欺取 ││ │ │ │ 15之7號所在房地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 │ │ │財罪嫌 ││ │ │ │④於97年6月10日,由不詳之人在渣打銀行貸memore信用貸款 │ │ │ │ ││ │ │ │ 申請書(申請金額80萬元)上之「申請人親簽」欄內偽造「│ │ │ │ ││ │ │ │ 溫火平」之署押1枚,並在此份申請書「聯絡人」欄填寫聯 │ │ │ │ ││ │ │ │ 絡人為「何志偉」及聯絡電話「0000000000」,再者,該假│ │ │ │ ││ │ │ │ 冒「溫火平」之男子乃於97年6月17日(誤載為98年6月17日│ │ │ │ ││ │ │ │ )11時許,在渣打銀行莊敬分行,接續於35萬貸MEMORE約定│ │ │ │ ││ │ │ │ 書「立約人親筆簽名」欄、偽造「溫火平」之署押4枚(誤 │ │ │ │ ││ │ │ │ 載為8枚)、印文11枚而偽造完成該等私文書後,連同溫火 │ │ │ │ ││ │ │ │ 平之變造身分證影本、前揭板信商銀存摺影本,交給該莊敬│ │ │ │ ││ │ │ │ 分行信用貸款承辦人員林妙瑛等人而行使之,向渣打銀行申│ │ │ │ ││ │ │ │ 請80萬元信用貸款,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渣打銀行信用貸│ │ │ │ ││ │ │ │ 款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誤認真實之溫火平有意申請貸款,及│ │ │ │ ││ │ │ │ 工作收入穩定、還款能力良好,而於97年6月17日據以核貸 │ │ │ │ ││ │ │ │ 並撥款35萬元,足損害於溫火平及渣打銀行對於信用貸款審│ │ │ │ ││ │ │ │ 核之確性。 │ │ │ │ ││ │ │ ├───────────────────────────┤ │ │ │ ││ │ │ │非供述證據(申請80萬元信貸,核准35萬元部分) │ │ │ │ ││ │ │ │1.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楊蕙鎂)(警卷上P16;98 年│ │ │ │ ││ │ │ │ 度他字第36號偵卷P192) │ │ │ │ ││ │ │ │2.渣打銀行申請件狀態一覽表(警卷上P181-182;98年度偵字│ │ │ │ ││ │ │ │ 第5751號偵卷P7-8) │ │ │ │ ││ │ │ │3.申請人:溫火平,97年6月10日放款申請評分資料。(98年 │ │ │ │ ││ │ │ │ 度偵字5751號偵卷P47) │ │ │ │ ││ │ │ │4.溫火平,97年6月10日,渣打銀行信用貸款80萬元申請書。 │ │ │ │ ││ │ │ │ (98年度偵字5751號偵卷P48;P79) │ │ │ │ ││ │ │ │5.板信商業銀行存摺影本。(98年度偵字5751號偵卷P49-54)│ │ │ │ ││ │ │ │6.貸me more約定書。(98年度偵字5751號偵卷P58-59) │ │ │ │ ││ │ │ │7.溫火平破損身分證影本。(98年度偵緝第610號偵卷P12) │ │ │ │ ││ │ │ │8.彰化縣彰化市戶政事務所98年11月11日彰市戶字第00000000│ │ │ │ ││ │ │ │ 10號函:附溫火平95年換照申請書、補領國民身份證申請書│ │ │ │ ││ │ │ │ 。(98年度偵緝第610號偵卷P31-34) │ │ │ │ ││ │ │ │9.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1月8日渣打商銀 │ │ │ │ ││ │ │ │ CB-OPS字第09900185號函:函附評分資料。(98年度偵字 │ │ │ │ ││ │ │ │ 2730號偵卷四P55之1-之2) │ │ │ │ ││ │ │ │供述證據: │ │ │ │ ││ │ │ │1.被告楊蕙鎂之供述。 │ │ │ │ ││ │ │ │2.被告黃碧珠之供述。 │ │ │ │ ││ │ │ │3.被告何乾坤之供述。 │ │ │ │ ││ │ │ │4.被告蕭景元之供述。 │ │ │ │ ││ │ │ │5.被告溫火平之供述。 │ │ │ │ ││ │ │ │6.證人林明康之供述。 │ │ │ │ │├──┼───┼───┼───────────────────────────┼────┼───┼───┼───────┤│四 │楊蕙鎂│無 │楊蕙鎂、黃碧珠、何乾坤及石漢武均明知前述普立美公司無實│土地銀行│申貸10│未遂 │原起訴書犯罪事│├──┤黃碧珠│ │際營運等假象,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意圖為│永和分行│00萬元│ │實欄四所述部分││98年│何乾坤│ │渠等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分工行為: │ │ │ ├───────┤│3月 │石漢武│ │①楊蕙鎂將其向姓名年籍不詳之「李先生」購買之不實統一發│ │ │ │①刑法第216條 ││11日│ │ │ 票交由不知情之記帳業者,製作不實之97年1月至97年8月普│ │ │ │、第214條之行 ││ │ │ │ 立美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下稱401報表)、資 │ │ │ │使使公務員登載││ │ │ │ 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 │ │ │不實文書罪嫌(││ │ │ │ 資料。 │ │ │ │公司變更登記表││ │ │ │②於98年2月19日前某日,何乾坤以普立美公司業務經理名義 │ │ │ │部分) ││ │ │ │ ,前往土地銀行永和分行(下稱土銀永和分行)向放款部襄│ │ │ │②刑法第216條 ││ │ │ │ 理黎惠美表示普立美公司之資金需求,並填寫查詢公司票據│ │ │ │、215條之行使 ││ │ │ │ 信用、債務信用與授信往來同意書。 │ │ │ │業務登載不實文││ │ │ │③於98年2月19日上午某時許,土銀永和分行黎惠美經理等人 │ │ │ │書罪嫌(普立美││ │ │ │ 前往普立美公司查看營運狀況時,黃碧珠以普立美公司負責│ │ │ │公司401報表等 ││ │ │ │ 人身份接待,何乾坤則負責解說公司營運狀況、解說模具製│ │ │ │部分) ││ │ │ │ 造過程及資金需求,石漢武則充當普立美公司財務顧問,並│ │ │ │③刑法第339條 ││ │ │ │ 由楊蕙鎂雇用不知情之吳怡婷(另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 │ │第3項、第1項詐││ │ │ │ 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充當普立美公司員工在該辦公室│ │ │ │欺取財未遂罪嫌││ │ │ │ 內佯裝辦公,製造業務繁忙、營運正常之假象。 │ │ │ │ ││ │ │ │④由黃碧珠在普立美公司填妥貸款申請書、授信申請書等申貸│ │ │ │ ││ │ │ │ 資料後,交由何乾坤於98年3月11日持向土銀永和分行申請 │ │ │ │ ││ │ │ │ 企業金融貸款而施用詐術,嗣於98年3月12日,經臺灣彰化 │ │ │ │ ││ │ │ │ 地方法院檢察官向土銀永和分行函調前揭貸款資料始發覺上│ │ │ │ ││ │ │ │ 情。 │ │ │ │ ││ │ │ ├───────────────────────────┤ │ │ │ ││ │ │ │非供述證據: │ │ │ │ ││ │ │ │1.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黃碧珠。(98年度偵字│ │ │ │ ││ │ │ │ 第2730號卷三P30-31) │ │ │ │ ││ │ │ │2.普立美實業有限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8年度│ │ │ │ ││ │ │ │ 偵字第2730號卷三P141-146) │ │ │ │ ││ │ │ │3.普立美實業有限公司臺灣企銀存摺影本(98年度偵字第2730│ │ │ │ ││ │ │ │ 號卷三P147-152) │ │ │ │ ││ │ │ │4.普立美實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98年度偵字第│ │ │ │ ││ │ │ │ 2730 號卷三P153-156) │ │ │ │ ││ │ │ │6.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98年4月6日北區國稅中│ │ │ │ ││ │ │ │ 和二字第0981010150號函,黃碧珠96、95年度申報資料、楊│ │ │ │ ││ │ │ │ 蕙鎂93年度申報資料。(98年度偵字第2730號卷三P231-239│ │ │ │ ││ │ │ │7.普立美實業有限公司授信申請書,及所附資料:黃碧珠個人│ │ │ │ ││ │ │ │ 資料表、謝玉瑜個人資料表、銀行法第25條同一關係人資料│ │ │ │ ││ │ │ │ 表、普立美實業有限公司章程、普立美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 │ │ ││ │ │ │ 、普立美實業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簡易資料表、存借│ │ │ │ ││ │ │ │ 款明細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7年1月至8月、普立│ │ │ │ ││ │ │ │ 美實業有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普立美│ │ │ │ ││ │ │ │ 實業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6年│ │ │ │ ││ │ │ │ 1月至12月。(98年度偵字第2730號卷二P218-248) │ │ │ │ ││ │ │ │8.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楊蕙鎂)(警卷上P16;98年 │ │ │ │ ││ │ │ │ 度他字第36號偵卷P192) │ │ │ │ ││ │ │ │9.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黃碧珠)(警卷上P66;98年 │ │ │ │ ││ │ │ │ 度他字第36號偵卷P192) │ │ │ │ ││ │ │ │10.黃碧珠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 │ │ │ ││ │ │ │ 刑事局偵六隊刑事偵查卷P128-130) │ │ │ │ ││ │ │ │供述證據: │ │ │ │ ││ │ │ │1.被告楊蕙鎂之供述。 │ │ │ │ ││ │ │ │2.被告黃碧珠之供述。 │ │ │ │ ││ │ │ │3.被告何乾坤之供述。 │ │ │ │ ││ │ │ │4.被告石漢武之供述。 │ │ │ │ ││ │ │ │5.證人黎惠美、汪佩穎之證述。 │ │ │ │ ││ │ │ │6.證人吳怡婷、詹靜宜之證述。 │ │ │ │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12-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