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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交重附民字第 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0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6號原 告 陳明政原告兼上一人之特別代理 人 陳林𨚫示原 告 陳延壽

陳坤城陳麗秋陳虹臻陳愛儒被 告 施昺和

元立麵包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詠鈞上列被告施昺和因101年度交易字第421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吳俊螢法 官 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嘉賢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13-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