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125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誠標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269、5321、6909、7097、7151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陳誠標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七、十七及附表三編號一至七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犯罪事實:
㈠陳誠標自民國65年間起,即有多次假冒職司偵審公務員之詐
欺前科,其中一次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緝字第2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4年10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後再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緝字第6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簡字第67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5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3案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98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尚未執行完畢。
㈡詎陳誠標於94年10月18日執行完畢出監後,仍不知悔改,復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一所示時地,先後以附表一所示詐術,詐取附表一所示民眾之財物得手共19次(尚難認已符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或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之情形),顯具有詐欺之犯罪習慣。
㈢嗣因陳誠標於100年5月9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法庭外,出
示內容不實之「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林正忠」名片,與前來應訊之吳姓男子攀談,並留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約定於開庭後再聯絡,顯可疑為假冒檢察官之詐欺犯罪人,經吳姓男子於開庭後告知本院法警李世坤,李世坤乃在法庭外逮捕陳誠標,並在其身上扣得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名片、行動電話(陳誠標於100年5月9日所為,不在本案審判範圍)。後由警於附表三所示時地,經陳誠標同意後執行搜索,扣得其所有如附表三所示名片;再由警清查陳誠標施詐對象,始循線得悉附表一所示犯行。
㈣案經本院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告發,及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附表一編號1、3、4、6、18部分已由被害人提出告訴)。
證據:
㈠被告陳誠標於警詢、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之自白。
㈡證人即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莊文逸、倪金鳳、林元玫、鄭筱蒨
、劉月蓉及被害人林政彬、林瑞呈、賴瑞枝、劉學舉、許春梅、吳嘉溋、吳濬杰、鍾鴻璟、陳緯樺、陳進明、張柯綉鳳、簡佩玲、周萍於本院政風室訪談、警詢、檢察事務官調查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
㈢證人即附表一編號5被害人林瑞呈之配偶范瑞珠於檢察事務官調查中之證述。
㈣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7、17所示名片、行動電話及附表三編號1至7所示名片。
㈤第0000000000號警卷所附0000000000號電話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㈥第0000000000號警卷所附監視器翻拍照片。
㈦98偵9247號偵查卷所附0000000000號電話之通聯調閱查詢單。
㈧98他2486號偵查卷所附000000000號電話之通聯調閱查詢單
、監視器翻拍照片㈨98交查217號偵查卷所附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監視器翻拍照片。
㈩第0000000000號警卷所附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搜索現場照片、指認照片。
100他字798號偵查卷所附0000000000電話之用戶基本資料、名片影本。
100偵4269號偵查卷所附監視器翻拍照片。
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19次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附
表一編號3、6、15、16部分,被告雖均有數次取款行為,惟其仍屬一犯意接續多次行為,侵害一法益,應為接續犯,各僅論以單純一罪。被告所犯上開之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查被告曾因自65年間起,即有多次假冒職司偵審公務員之詐欺前科,其中一次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緝字第2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4年10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後再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緝字第6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簡字第67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5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3案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98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於94年10月18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附表一編號1至5(不含附表一編號6至19)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附表一編號11部分,被害人為吳嘉溋,起訴書誤載為「吳嘉盈」;附表一編號16部分,被害人為張柯綉鳳,起訴書誤載為「張柯秀鳳」,均應更正。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所犯造成告訴人、被害人財產損失,破壞司法信譽,僅附表一編號11已返還財物,其餘18次未與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或取得原諒,檢察官偵查中一度逃匿,有通緝書可憑,惟到案後於偵審中尚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以資儆懲。被告前科已如上述,且於短期內一再詐欺,顯有犯罪之習慣,為導入正途,預防其再犯,爰依刑法第90條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併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7、17所示名片、行動電話及附表三編號1至7所示名片為被告所有(附表二編號17之行動電話門號乃案外人陳秉堃生前申辦贈與,且由被告繳納電信費用帳單,該門號識別卡應屬被告所有),又被告供承,附表一編號3所為,係出示如附表二編號1、附表三編號1式樣之名片,附表一編號4所為,係出示如附表二編號2、附表三編號2式樣之名片,附表一編號5、13所為,係出示如附表二編號3、附表三編號3式樣之名片,附表一編號7、8、9、11、12、14、15、17所為,係出示如附表二編號4、附表三編號4式樣之名片,附表一編號16所為,係出示如附表二編號5、附表三編號5式樣之名片,附表一編號18所為,係出示如附表二編號6、附表三編號6式樣之名片,附表一編號19所為,係出示如附表二編號7、附表三編號7式樣之名片,且名片出示後,有時撕掉,有時未撕掉,已不記得各次是出示哪一張名片,又附表一編號3至5、7至9、11至19之告訴人、被害人均稱,被告曾出示名片,堪認附表二編號1至7、附表三編號1至7之名片,分係供附表一編號3至5、7至9、11至19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另依附表一編號2、8、12、16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前開證述,被告於實行詐欺時,曾使用附表二編號17之行動電話,作勢撥打以資取信,自係供附表一編號2、8、12、16犯罪所用之物,亦應依同款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至16、18所示名片、行動電話及附表三編號8至16所示名片,被告雖坦承係其所有,然未持該等名片以犯附表一各次之犯罪,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被害人亦未指證被告曾以附表二編號18所示行動電話實行詐欺,尚不能僅憑被告因犯案多次業已混淆不清之記憶,認定係供附表一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又非違禁物,無從宣告沒收;另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雖用於附表一編號3、4犯罪,然未據扣案,為免執行發生困難,爰不諭知沒收。
㈡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上級法院(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狀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
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90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紀雅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莊何江附錄: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以犯罪時間排序)┌──┬──────────────────┬───────┐│編號│犯罪事實 │宣告刑 │├──┼──────────────────┼───────┤│ 1 │(起訴書附表編號4) │陳誠標犯詐欺取││ │陳誠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8 │財罪,累犯,處││ │月12日中午12時許(起訴書記載為97年7 │有期徒刑捌月。││ │、8月間某日),在臺北市○○街○○○號莊│ ││ │文逸經營之彩券行,向莊文逸佯稱係「臺│ ││ │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偵查隊偵查員」│ ││ │,甫考取司法官,分發至新竹擔任檢察官│ ││ │,因擬請調回臺北,要請長官吃飯,需款│ ││ │5千元,並留下其申辦之0000000000號行 │ ││ │動電話門號,以此虛偽之手法充作詐術,│ ││ │使莊文逸信以為真,認將來不致追討無門│ ││ │,因而陷於錯誤,交付現金新臺幣(下同│ ││ │)5千元(未持扣案之行動電話作勢撥打 │ ││ │國家機關、公務員,或出示扣案之名片,│ ││ │以實行犯罪)。 │ │├──┼──────────────────┼───────┤│ 2 │(起訴書附表編號2) │陳誠標犯詐欺取││ │陳誠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8 │財罪,累犯,處││ │月29日中午12時許,見林政彬至本院第7 │有期徒刑捌月。││ │法庭應訊完畢步出法庭後,仍欲向法官補│扣案如附表二編││ │充意見,竟在法庭外對林政彬喝叱,質問│號十七之物沒收││ │其是否打算行賄。經林政彬解釋後,陳誠│。 ││ │標乃向林政彬佯稱係「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 │署檢察官李國揚」,可代為接案,並與林│ ││ │政彬同往本院對面之快餐店內,以扣案之│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勢與承審法官聯│ ││ │繫,及向檢察總長報告徵求同意,得於收│ ││ │取手續費4千元後,改由陳誠標接辦,以 │ ││ │此虛偽之手法充作詐術,使林政彬信以為│ ││ │真,因而陷於錯誤,交付現金5千元(未 │ ││ │出示扣案之名片,以實行犯罪)。 │ │├──┼──────────────────┼───────┤│ 3 │(起訴書附表編號5) │陳誠標犯詐欺取││ │陳誠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11│財罪,累犯,處││ │月26日上午11時40分許,見倪金鳳至臺灣│有期徒刑玖月。││ │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庭應訊完畢,走│扣案如附表二編││ │往法警室旁大廳,竟趨前出示印有「宜蘭│號一及附表三編││ │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陳健志」(倪│號一之物沒收。││ │金鳳誤記為「陳健生」)之名片,佯稱係│ ││ │檢察官,而與倪金鳳相約於同日中午12時│ ││ │15分許,在宜蘭縣宜蘭市○○路麥當勞餐│ ││ │廳內談論涉訟經過,陳誠標並以00000000│ ││ │76號行動電話(未據扣案)作勢打回檢察│ ││ │署,再向倪金鳳表示可由其專責處理、重│ ││ │新審酌方案、連署檢察官提起抗告,惟須│ ││ │收取手續費、按件計算之補貼費,陳誠標│ ││ │另又以上開行動電話作勢向倪金鳳配偶求│ ││ │診之醫院院長聯繫,要求妥善治療,以此│ ││ │虛偽之手法充作詐術,使倪金鳳信以為真│ ││ │,因而陷於錯誤,接續交付現金1萬元、4│ ││ │千元,合計1萬4千元(未持扣案之行動電│ ││ │話作勢撥打國家機關、公務員,以實行犯│ ││ │罪)。 │ │├──┼──────────────────┼───────┤│ 4 │(起訴書附表編號6) │陳誠標犯詐欺取││ │陳誠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12│財罪,累犯,處││ │月8日上午11時30分許,見林元玫至高雄 │有期徒刑捌月。││ │市政府諮詢法律問題後,走往高雄市苓雅│扣案如附表二編││ │一路與永定街交叉路口,竟趨前出示印有│號二及附表三編││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陳定偉│號二之物沒收。││ │」之名片,佯稱係檢察官,而與林元玫同│ ││ │往附近之披薩店內談論所遇之法律問題,│ ││ │並留下0000000000號電話門號,由林元玫│ ││ │當場撥通確認,陳誠標乃表示可幫忙解決│ ││ │,並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未據扣案│ ││ │)作勢聯繫法院之庭長,以此虛偽之手法│ ││ │充作詐術,使林元玫信以為真,因而陷於│ ││ │錯誤,交付現金2千2百元(未持扣案之行│ ││ │動電話作勢撥打國家機關、公務員,以實│ ││ │行犯罪)。 │ │├──┼──────────────────┼───────┤│ 5 │(起訴書附表編號1) │陳誠標犯詐欺取││ │陳誠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12│財罪,累犯,處││ │月15日上午11時30分至中午12時許間,見│有期徒刑捌月。││ │林瑞呈之配偶范瑞珠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扣案如附表二編││ │檢察署第2偵查庭外等候,竟趨前向范瑞 │號三及附表三編││ │珠出示印有「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號三之物沒收。││ │察官林正忠」之名片,佯稱係檢察官,而│ ││ │與范瑞珠攀談林瑞呈之涉訟內容,待林瑞│ ││ │呈於中午12時許應訊完畢,范瑞珠告知上│ ││ │情,陳誠標又在檢察署門口,表示可幫忙│ ││ │處理,並與林瑞呈、范瑞珠同往檢察署對│ ││ │面之笙咖啡廳內,陳誠標再度出示上開名│ ││ │片,表示處理案件需收取手續費1千8百元│ ││ │、疏通費5千元,,並以門號不詳之行動 │ ││ │電話(未據扣案)作勢聯繫檢察長,排定│ ││ │庭期,以此虛偽之手法充作詐術,使林瑞│ ││ │呈信以為真,因而陷於錯誤,交付現金6 │ ││ │千8百元(未持扣案之行動電話作勢撥打 │ ││ │國家機關、公務員,以實行犯罪)。 │ │├──┼──────────────────┼───────┤│ 6 │(起訴書附表編號7) │陳誠標犯詐欺取││ │陳誠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12│財罪,處有期徒││ │月間某日,在臺北市○○○路○○號金多多│刑拾月。 ││ │彩券行內,向彩券行職員鄭筱蒨佯稱係新│ ││ │加坡華僑,可為其解決卡債及個人信貸問│ ││ │題,惟因帳戶遭凍結,需借錢始能返回新│ ││ │加坡,並留下所申辦之0000000000號行動│ ││ │電話門號,以此虛偽之手法充作詐術,使│ ││ │鄭筱蒨信以為真,將來不致追討無門,因│ ││ │而陷於錯誤,接續5至6次(確實次數已無│ ││ │從查證)交付現金共12萬元(未持扣案之│ ││ │行動電話作勢撥打國家機關、公務員,或│ ││ │出示扣案之名片,以實行犯罪)。 │ │├──┼──────────────────┼───────┤│ 7 │(起訴書附表編號8) │陳誠標犯詐欺取││ │陳誠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0年1│財罪,處有期徒││ │月下旬某日,在火車上見鄰座賴瑞枝以電│刑柒月。扣案如││ │話談論訴訟案件,竟出示印有「臺北地方│附表二編號四及││ │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蔡正輝」之名片,│附表三編號四之││ │佯稱係檢察官,並留下0000000000號行動│物沒收。 ││ │電話門號,而與賴瑞枝相約於同年之農曆│ ││ │新年前某日上午9時許,在新北市樹林區 │ ││ │後火車站某麵包店見面,並在店內向賴瑞│ ││ │枝表示可代撰訴狀,隨後稱須搭計程車趕│ ││ │往上班,車費由賴瑞枝支付,以此虛偽之│ ││ │手法充作詐術,使賴瑞枝信以為真,因而│ ││ │陷於錯誤,交付現金2千元(未持扣案之 │ ││ │行動電話作勢撥打國家機關、公務員,以│ ││ │實行犯罪)。 │ │├──┼──────────────────┼───────┤│ 8 │(起訴書附表編號9) │陳誠標犯詐欺取││ │陳誠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0年2│財罪,處有期徒││ │月上旬某日,搭乘劉學舉駕駛之計程車,│刑柒月。扣案如││ │得知劉學舉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附表二編號四、││ │對其涉訟之案件未獲公平處理,竟出示印│十七及附表三編││ │有「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蔡正│號四之物沒收。││ │輝」之名片,佯稱係檢察官,並留下0913│ ││ │457513號行動電話門號,劉學舉乃於100 │ ││ │年2月5日與陳誠標電話聯繫,相約於100 │ ││ │年2月6日中午12時許,在新北市中和區員│ ││ │山路314巷7弄11號4樓劉學舉住處見面, │ ││ │陳誠標在劉學舉住處作勢閱卷後,誑稱確│ ││ │有瑕疵,並多次持扣案之0000000000號行│ ││ │動電話撥打,偽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 │署檢察長聯繫,且藉詞需由劉學舉付費吃│ ││ │飯疏通,以此虛偽之手法充作詐術,使劉│ ││ │學舉信以為真,因而陷於錯誤,交付現金│ ││ │7千元。 │ │├──┼──────────────────┼───────┤│ 9 │(起訴書附表編號10) │陳誠標犯詐欺取││ │陳誠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10│財罪,處有期徒││ │月間因至臺北市○○路○段○○○號4樓許春 │刑捌月。扣案如││ │梅經營之店內美容點痣,而認識許春梅,│附表二編號四及││ │竟出示印有「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附表三編號四之││ │察官蔡正輝」之名片,佯稱係檢察官,並│物沒收。 ││ │留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表示如│ ││ │有法院的事情可以為其處理。陳誠標隨後│ ││ │於100年2月中旬某日下午1時許,在臺北 │ ││ │市○○○路○段國賓飯店前,謊稱皮夾在 │ ││ │車上遺失,急需商借1萬元,幾日後即可 │ ││ │返還,以此虛偽之手法充作詐術,使許春│ ││ │梅信以為真,因而陷於錯誤,交付現金1 │ ││ │萬元(未持扣案之行動電話作勢撥打國家│ ││ │機關、公務員,以實行犯罪;起訴書誤載│ ││ │為許春梅因案在法院涉訟,業經檢察官當│ ││ │庭更正)。 │ │├──┼──────────────────┼───────┤│ 10 │(起訴書附表編號11) │陳誠標犯詐欺取││ │陳誠標向許春梅詐得1萬元後,又另行起 │財罪,處有期徒││ │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0年3月│刑柒月。 ││ │中旬某日下午1時許,在臺北市○○路○段│ ││ │760號4樓,向許春梅謊稱其母往生,急需│ ││ │用錢,以此虛偽之手法充作詐術,使許春│ ││ │梅信以為真,因而陷於錯誤,交付現金5 │ ││ │千元(許春梅前已誤信陳誠標為檢察官,│ ││ │本次陳誠標未持扣案之行動電話作勢撥打│ ││ │國家機關、公務員,或出示扣案之名片,│ ││ │以實行犯罪;起訴書誤載為許春梅因案在│ ││ │法院涉訟,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 │├──┼──────────────────┼───────┤│ 11 │(起訴書附表編號12) │陳誠標犯詐欺取││ │陳誠標於100年3月11日上午,在新竹市武│財罪,處有期徒││ │昌街與文昌街交叉路口遇見吳嘉溋(起訴│刑陸月。扣案如││ │書誤載為「吳嘉盈」)向其推銷保險,竟│附表二編號四及││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出示印有「臺北│附表三編號四之││ │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蔡正輝」之名│物沒收。 ││ │片,佯稱係檢察官,並以瞭解保險契約內│ ││ │容為由,與吳嘉溋相約於100年3月12日中│ ││ │午12時許,在新竹火車站前麥當勞餐廳內│ ││ │見面,隨即在餐廳內謊稱原預計與同事聚│ ││ │餐,因皮包遺失,恐無錢支付餐費,向吳│ ││ │嘉溋商借2千5百元,以此虛偽之手法充作│ ││ │詐術,使吳嘉溋信以為真,因而陷於錯誤│ ││ │,交付現金1千2百元(未持扣案之行動電│ ││ │話作勢撥打國家機關、公務員,以實行犯│ ││ │罪)。後於100年4月間某日,吳嘉溋在新│ ││ │竹火車站附近肯德基餐廳內巧遇陳誠標,│ ││ │陳誠標始返還該筆現金。 │ │├──┼──────────────────┼───────┤│ 12 │(起訴書附表編號13) │陳誠標犯詐欺取││ │陳誠標於100年3月上旬某日,在臺北市公│財罪,處有期徒││ │園路與信陽街交叉路口麥當勞餐廳內,見│刑柒月。扣案如││ │吳濬杰正在研讀法律書籍,竟意圖為自己│附表二編號四、││ │不法之所有,出示印有「臺北地方法院檢│十七及附表三編││ │察署主任檢察官蔡正輝」之名片,佯稱係│號四之物沒收。││ │檢察官,並以法律為題閒聊,且留下0913│ ││ │457513號行動電話門號,相約於100年3月│ ││ │13日中午12時許,在該餐廳內再度見面,│ ││ │隨即謊稱將給予刑事訴訟法考試資料、介│ ││ │紹至其辦公室擔任助理、准許旁聽偵查中│ ││ │案件,再持扣案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撥打,偽與法務部聯繫後,謂皮包遺失,│ ││ │無錢支付書記官之費用,向吳濬杰商借,│ ││ │以此虛偽之手法充作詐術,使吳濬杰信以│ ││ │為真,因而陷於錯誤,交付現金1千元。 │ │├──┼──────────────────┼───────┤│ 13 │(起訴書附表編號3) │陳誠標犯詐欺取││ │陳誠標於100年3月24日上午,在臺灣彰化│財罪,處有期徒││ │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庭外,得知鍾鴻璟因│刑柒月。扣案如││ │案到庭應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三及││ │在第6偵查庭旁向鍾鴻璟出示印有「彰化 │附表三編號三之││ │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林正忠」之名│物沒收。 ││ │片,佯稱係檢察官,待鍾鴻璟應訊完畢,│ ││ │陳誠標又向其表示可幫忙處理,使其獲得│ ││ │緩起訴處分,並與鍾鴻璟一同搭乘火車至│ ││ │桃園火車站,尚未出站前,又謊稱皮包放│ ││ │在辦公室,需借用3千元至臺北開會,且 │ ││ │留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以此虛│ ││ │偽之手法充作詐術,使鍾鴻璟信以為真,│ ││ │因而陷於錯誤,交付現金3千元(未持扣 │ ││ │案之行動電話作勢撥打國家機關、公務員│ ││ │,以實行犯罪)。 │ │├──┼──────────────────┼───────┤│ 14 │(起訴書附表編號14) │陳誠標犯詐欺取││ │陳誠標於100年3、4月間某日,見從事工 │財罪,處有期徒││ │程承包之陳緯樺在臺北火車站對面凱薩飯│刑柒月。扣案如││ │店樓下喝咖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四及││ │,出示印有「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附表三編號四之││ │察官蔡正輝」之名片,佯稱係檢察官,可│物沒收。 ││ │介紹檢察署內工程由陳緯樺承包,數日後│ ││ │陳誠標與陳緯樺相約在臺北火車站對面凱│ ││ │薩飯店樓下見面,隨即謊稱承包工程需花│ ││ │費1萬元宴請長官吃飯,以此虛偽之手法 │ ││ │充作詐術,使陳緯樺信以為真,因而陷於│ ││ │錯誤,交付現金5千元(未持扣案之行動 │ ││ │電話作勢撥打國家機關、公務員,以實行│ ││ │犯罪)。 │ │├──┼──────────────────┼───────┤│ 15 │(起訴書附表編號15) │陳誠標犯詐欺取││ │陳誠標於100年3、4月間某日,在臺北市 │財罪,處有期徒││ │民生西路馬偕醫院對面之丹堤咖啡廳內,│刑拾月。扣案如││ │見陳進明聲稱係白色恐怖被害人,竟意圖│附表二編號四及││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出示印有「臺北地方│附表三編號四之││ │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蔡正輝」之名片,│物沒收。 ││ │佯稱係檢察官,可幫忙串連檢察官,並傳│ ││ │喚總統到庭,將其平反,惟需金錢開銷,│ ││ │並留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以此│ ││ │虛偽之手法充作詐術,使陳進明信以為真│ ││ │,因而陷於錯誤,先後在前開咖啡廳內及│ ││ │新北市三重區住處內交付現金共5萬餘元 │ ││ │(未持扣案之行動電話作勢撥打國家機關│ ││ │、公務員,以實行犯罪)。 │ │├──┼──────────────────┼───────┤│ 16 │(起訴書附表編號16) │陳誠標犯詐欺取││ │陳誠標於100年4月8日中午12時許,在法 │財罪,處有期徒││ │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外得知張柯綉鳳(│刑拾月。扣案如││ │起訴書誤載為「張柯秀鳳」)之配偶因案│附表二編號五、││ │羈押中,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出示│十七及附表三編││ │印有「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張│號五之物沒收。││ │國政」之名片,佯稱係檢察官,可暗中幫│ ││ │忙使其配偶停止羈押,並持扣案之091345│ ││ │7513號行動電話撥打,作勢向該署查詢案│ ││ │件,且留下該電話門號,後陳誠標再與張│ ││ │柯綉鳳電話聯繫,相約於100年4月10日上│ ││ │午10至12時、100年4月17日上午10至12時│ ││ │、100年4月24日上午10至12時許,三度在│ ││ │臺中市○里區○○路風尚人文咖啡館見面│ ││ │,陳誠標謊稱需由張柯綉鳳出錢由陳誠標│ ││ │宴請檢察官、法官吃飯疏通,復於100 年│ ││ │4月29日下午3時許,在臺中市○○路臺灣│ ││ │臺中地方法院門口,稱其在院內上班,需│ ││ │再給予身上金錢,以此虛偽之手法充作詐│ ││ │術,使張柯綉鳳信以為真,因而陷於錯誤│ ││ │,先後在前開咖啡館內及法院門口依序交│ ││ │付現金6千元、1萬零8百元、6萬1千元、1│ ││ │千5百元,共7萬9千3百元。 │ │├──┼──────────────────┼───────┤│ 17 │(起訴書附表編號17) │陳誠標犯詐欺取││ │陳誠標於100年4月14日某時,見簡佩玲在│財罪,處有期徒││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詢問案件開庭事│刑柒月。扣案如││ │宜,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出示印有│附表二編號四及││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蔡正輝│附表三編號四之││ │」之名片,佯稱係檢察官,可幫忙解決,│物沒收。 ││ │且留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並與│ ││ │簡佩玲相約於同日中午12時許在新北市土│ │○ ○○區○○路與裕民路交叉路口某豆漿店前│ ││ │,作勢研讀簡佩玲提供之卷宗,並謊稱該│ ││ │案可由其審理,惟需支付「調庭」費用,│ ││ │以此虛偽之手法充作詐術,使簡佩玲信以│ ││ │為真,因而陷於錯誤,在該豆漿店前交付│ ││ │現金3千元(未持扣案之行動電話作勢撥 │ ││ │打國家機關、公務員,以實行犯罪)。 │ │├──┼──────────────────┼───────┤│ 18 │(起訴書附表編號18) │陳誠標犯詐欺取││ │陳誠標於100年4月20日中午12時許,在臺│財罪,處有期徒││ │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前,得知劉月蓉之│刑捌月。扣案如││ │姪因案涉訟,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附表二編號六及││ │出示印有「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附表三編號六之││ │官陳裕仁」之名片,佯稱係檢察官,可幫│物沒收。 ││ │忙解決,並由其審理該案,且留下091345│ ││ │7513號行動電話門號,惟需支付1萬元疏 │ ││ │通,以此虛偽之手法充作詐術,使劉月蓉│ ││ │信以為真,因而陷於錯誤,交付現金1萬 │ ││ │元(未持扣案之行動電話作勢撥打國家機│ ││ │關、公務員,以實行犯罪)。 │ │├──┼──────────────────┼───────┤│ 19 │(起訴書附表編號19) │陳誠標犯詐欺取││ │陳誠標於100年5月初,同年月9日被逮捕 │財罪,處有期徒││ │前某日上午11時許(周萍誤記為100年5月│刑柒月。扣案如││ │9日),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內得知周萍 │附表二編號七及││ │因案涉訟,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出│附表三編號七之││ │示印有「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物沒收。 ││ │陳明欽」之名片,佯稱係檢察官,可幫忙│ ││ │解決,並審理該案,且留下0000000000號│ ││ │行動電話門號,惟需支付「調庭」費用,│ ││ │以此虛偽之手法充作詐術,使周萍信以為│ ││ │真,因而陷於錯誤,交付現金5千元(未 │ ││ │持扣案之行動電話作勢撥打國家機關、公│ ││ │務員,以實行犯罪;周萍將被害日期誤記│ ││ │為100年5月9日)。 │ │└──┴──────────────────┴───────┘附表二扣案時間:100年5月9日上午11時許扣案地點:本院法庭外┌──┬──────────────────────────┐│編號│扣案物品 │├──┼──────────────────────────┤│ 1 │「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陳健志」名片8張 │├──┼──────────────────────────┤│ 2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陳定偉」名片5張 │├──┼──────────────────────────┤│ 3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林正忠」名片8張 │├──┼──────────────────────────┤│ 4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蔡正輝」名片8張 │├──┼──────────────────────────┤│ 5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張國政」名片4張 │├──┼──────────────────────────┤│ 6 │「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陳裕仁」名片6張 │├──┼──────────────────────────┤│ 7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陳明欽」名片8張 │├──┼──────────────────────────┤│ 8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張國政」名片4張 │├──┼──────────────────────────┤│ 9 │「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陳振盛」名片3張 │├──┼──────────────────────────┤│ 10 │「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許健宏」名片5張 │├──┼──────────────────────────┤│ 11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吳志文」名片5張 │├──┼──────────────────────────┤│ 12 │「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陳慶義」名片4張 │├──┼──────────────────────────┤│ 13 │「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楊世雄」名片3張 │├──┼──────────────────────────┤│ 14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陳世昌」名片4張 │├──┼──────────────────────────┤│ 15 │「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謝敏雄」名片5張 │├──┼──────────────────────────┤│ 16 │「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陳國忠」名片4張 │├──┼──────────────────────────┤│ 17 │NOKIA牌行動電話1具(插用0000000000號識別卡) │├──┼──────────────────────────┤│ 18 │UTEC牌行動電話1具(插用0000000000號識別卡) │└──┴──────────────────────────┘附表三扣案時間:100年5月10日下午4時15分許扣案地點:新竹市○○區○○里○○街○○巷○弄○○號4樓┌──┬──────────────────────────┐│編號│扣案物品 │├──┼──────────────────────────┤│ 1 │「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陳健志」名片1盒 │├──┼──────────────────────────┤│ 2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陳定偉」名片1盒 │├──┼──────────────────────────┤│ 3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林正忠」名片1盒 │├──┼──────────────────────────┤│ 4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蔡正輝」名片1盒 │├──┼──────────────────────────┤│ 5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張國政」名片1盒 │├──┼──────────────────────────┤│ 6 │「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陳裕仁」名片1盒 │├──┼──────────────────────────┤│ 7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陳明欽」名片1盒 │├──┼──────────────────────────┤│ 8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張國政」名片1盒 │├──┼──────────────────────────┤│ 9 │「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陳振盛」名片1盒 │├──┼──────────────────────────┤│ 10 │「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許健宏」名片1盒 │├──┼──────────────────────────┤│ 11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吳志文」名片1盒 │├──┼──────────────────────────┤│ 12 │「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陳慶義」名片1盒 │├──┼──────────────────────────┤│ 13 │「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楊世雄」名片1盒 │├──┼──────────────────────────┤│ 14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陳世昌」名片1盒 │├──┼──────────────────────────┤│ 15 │「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謝敏雄」名片1盒 │├──┼──────────────────────────┤│ 16 │「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陳國忠」名片1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