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智簡字第38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芷薇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77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芷薇犯修正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林芷薇明知「CHANEL」、「MAC」、「ADIDAS」、「HelloKitty」及「GUCCI」等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字樣及圖樣,分別係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分別獲准取得使用於化妝品、購物紙袋、皮包、衣服及手機吊飾等商品之商標專用權,並仍在附表所示之商標專用期間,近年在全球國際知名品牌市場行銷甚廣,品質著有商譽,為業界及消費大眾所共知之著名商標,未經商標註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前揭商標之圖樣,亦不得於明知所購得之物品係仿冒該等商標之商品之情形下,仍為販賣之行為。詎林芷薇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明知其於民國100 年初某日起自大陸地區淘寶網站上,以新臺幣(下同)50至150 元,向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購買並輸入臺灣地區之化妝品、購物紙袋、皮包、衣服及手機吊飾等商品,係侵害上開商標之仿冒商品,竟自
100 年初某日起,在其位在彰化縣○○鄉○○村○○路○○○號住處,利用電腦網際網路設備,分別以帳號「Z000000000
0 」於YAHOO 奇摩拍賣網站上,及以帳號「woo8721@yahoo.
com.tw」成立之社團於FACEBOOK網站上,刊登販賣仿冒上開「CHANEL」、「MAC 」、「ADIDAS」、「Hello Kitty 」及「GUCCI 」字樣及圖樣商標之仿冒商品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購買而陳列,並提供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 號,帳號:0000000 號),供顧客匯款給付價金之用。嗣經警方先於
101 年3 月6 日晚上7 時許,佯裝顧客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下標購買仿冒MAC 商標眼線液(即附表編號26之仿冒商品),並於同日晚上7 時33分23秒匯款310 元(商品售價250元,運費60元)後,由被告郵寄送達上開商品;再於101 年
4 月18日下午1 時39分許,佯裝顧客在「LINE」訊息傳送系統上購買仿冒CHANEL商標眼線液(即附表編號27之仿冒商品),並於101 年4 月19日凌晨1 時48分36秒匯款300 元(商品售價240 元,運費60元)後,由被告郵寄送達上開商品,嗣經警分送鑑定發現為仿冒商標之商品後,進而向本院聲請搜索票,而於101 年6 月6 日下午1 時2 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被告上開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編號1 至25所示之物。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芷薇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趙俊堯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12份、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郵寄仿冒商標商品信封袋影本各2 紙、仿冒「CHANEL」商標鑑定證明書、仿冒「MAC」商標鑑定報告各2 份、仿冒「ADIDAS」商標鑑定報告書、仿冒「Hello Kitty 」商標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仿冒「GUCCI 」商標鑑定證明書、YAHOO 奇摩拍賣網站及FACEBOOK網站網頁列印資料、IP位址登入紀錄表、中華電信數據CRIS查詢單、LINE聊天紀錄各1 份、扣案物照片17張在卷可稽,此外,復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三、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業於100 年6 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
101 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規定:「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修正後法定刑雖未變更,惟修正後商標法第97條所欲規範者,為修正後商標法第95條、第96條行為主體以外,其他行為人之可罰行為,且增列意圖販賣而持有者為處罰之對象,並明確將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侵權商品之行為列為處罰之對象(商標法第97條修正理由第1項至第4 項參照),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被告行為後之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件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規定。
四、查,被告基於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以營利之犯意,自大陸地區淘寶網站上向年籍、姓名均不詳之人販入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並輸入臺灣地區後,再利用YAHOO 奇摩拍賣網站及FACEBOOK網站公開陳列該仿冒商標之商品,販賣予不特定顧客,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陳列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07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自100 年初某日販入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起,至101 年6 月6 日為警查獲時止,犯罪期間雖持續一段時間,惟其係基於單一犯意,利用同一犯罪機會,於密接之時間、地點,反覆為之,而販賣本即育有反覆買入、賣出之意,是被告所為應係集合犯,僅論以一罪即為已足。又被告所為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係以一行為侵害數商標權人所享有之複數商標權,應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且企業經營者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方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為貪求小利而販賣使用商標權人之相同註冊商標之同一商品之行為,非但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造成國際形象之受損,實應嚴懲,惟念被告無犯罪之前科,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並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達成和解,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附卷可查,然未能與告訴人香奈兒公司達成和解,兼衡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家庭經濟狀況、犯罪所生之損害及仿冒商品數量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末按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1點第5項參照),準此,倘主刑與從刑均已修正,經依刑法第2條第1項就主刑比較結果,應適用最有利之修正前舊法時,依從刑附屬於主刑之原則,自不得就新舊法予以割裂適用,應一律適用修正前之舊法(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4526號、第173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關於沒收之從刑,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均為被告本案所販賣之物,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扣押物品清單1紙在卷可稽,均依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善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噯靜附表:
┌─┬────────┬──┬────┬──────┬────┬──────┬──────┐│編│仿冒商標商品名稱│數量│侵害之商│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指定使用商品│專用期限 ││號│ │ │標名稱 │ │證 號│ │ │├─┼────────┼──┼────┼──────┼────┼──────┼──────┤│1 │仿冒CHANEL商標束│8個 │CHANEL │瑞士商香奈兒│00000000│購物紙袋、衣│103年1月15日││ │口袋 │ │ │股份有限公司│ │服袋(塑膠製│ ││ │ │ │ │ │ │、紙製)等 │ │├─┼────────┼──┼────┼──────┼────┼──────┼──────┤│2 │仿冒CHANEL商標紙│12個│CHANEL │瑞士商香奈兒│00000000│購物紙袋、衣│103年1月15日││ │袋 │ │ │股份有限公司│ │服袋(塑膠製│ ││ │ │ │ │ │ │、紙製)等 │ │├─┼────────┼──┼────┼──────┼────┼──────┼──────┤│3 │仿冒CHANEL商標手│3條 │CHANEL │瑞士商香奈兒│00000000│手鍊、項鍊、│107年3月31日││ │鍊 │ │ │股份有限公司│ │耳環等 │ │├─┼────────┼──┼────┼──────┼────┼──────┼──────┤│4 │仿冒CHANEL商標耳│14對│CHANEL │瑞士商香奈兒│00000000│手鍊、項鍊、│107年3月31日││ │環 │ │ │股份有限公司│ │耳環等 │ │├─┼────────┼──┼────┼──────┼────┼──────┼──────┤│5 │仿冒CHANEL商標手│9個 │CHANEL │瑞士商香奈兒│00000000│各種皮包(硫│107年3月31日││ │機殼 │ │ │股份有限公司│ │化纖維製盒、│ ││ │ │ │ │ │ │個人數位助理│ ││ │ │ │ │ │ │器專用袋)、│ ││ │ │ │ │ │ │化妝包等 │ │├─┼────────┼──┼────┼──────┼────┼──────┼──────┤│6 │仿冒CHANEL商標項│5條 │CHANEL │瑞士商香奈兒│00000000│手鍊、項鍊、│107年3月31日││ │鍊 │ │ │股份有限公司│ │耳環等 │ │├─┼────────┼──┼────┼──────┼────┼──────┼──────┤│7 │仿冒CHANEL商標化│2個 │CHANEL │瑞士商香奈兒│00000000│各種皮包(硫│107年3月31日││ │妝包 │ │ │股份有限公司│ │化纖維製盒、│ ││ │ │ │ │ │ │個人數位助理│ ││ │ │ │ │ │ │器專用袋)、│ ││ │ │ │ │ │ │化妝包等 │ │├─┼────────┼──┼────┼──────┼────┼──────┼──────┤│8 │仿冒CHANEL商標手│2個 │CHANEL │瑞士商香奈兒│00000000│各種皮包(硫│107年3月31日││ │機保護袋 │ │ │股份有限公司│ │化纖維製盒、│ ││ │ │ │ │ │ │個人數位助理│ ││ │ │ │ │ │ │器專用袋)、│ ││ │ │ │ │ │ │化妝包等 │ │├─┼────────┼──┼────┼──────┼────┼──────┼──────┤│9 │仿冒CHANEL商標T │1件 │CHANEL │瑞士商香奈兒│00000000│衣服等 │106年7月15日││ │恤 │ │ │股份有限公司│ │ │ │├─┼────────┼──┼────┼──────┼────┼──────┼──────┤│10│仿冒CHANEL商標粉│3個 │CHANEL │瑞士商香奈兒│00000000│各種化粧品,│109年1月31日││ │底液 │ │ │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香水 │ │├─┼────────┼──┼────┼──────┼────┼──────┼──────┤│11│仿冒CHANEL商標睫│2條 │CHANEL │瑞士商香奈兒│00000000│各種化粧品,│109年1月31日││ │毛膏 │ │ │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香水 │ │├─┼────────┼──┼────┼──────┼────┼──────┼──────┤│12│仿冒CHANEL商標眼│1個 │CHANEL │瑞士商香奈兒│00000000│各種化粧品,│109年1月31日││ │線液 │ │ │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香水 │ │├─┼────────┼──┼────┼──────┼────┼──────┼──────┤│13│仿冒CHANEL商標粉│2個 │CHANEL │瑞士商香奈兒│00000000│各種化粧品,│109年1月31日││ │餅 │ │ │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香水 │ │├─┼────────┼──┼────┼──────┼────┼──────┼──────┤│14│仿冒CHANEL商標眼│3個 │CHANEL │瑞士商香奈兒│00000000│各種化粧品,│109年1月31日││ │影 │ │ │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香水 │ │├─┼────────┼──┼────┼──────┼────┼──────┼──────┤│15│仿冒CHANEL商標香│5瓶 │CHANEL │瑞士商香奈兒│00000000│各種化粧品,│109年1月31日││ │水 │ │ │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香水 │ │├─┼────────┼──┼────┼──────┼────┼──────┼──────┤│16│仿冒HELLO KITTY │3個 │HELLO │日商三麗鷗股│00000000│燈泡及照明器│101年9月15日││ │商標小夜燈 │ │KITTY │份有限公司 │ │具等 │ │├─┼────────┼──┼────┼──────┼────┼──────┼──────┤│17│仿冒HELLO KITTY │6個 │HELLO │日商三麗鷗股│00000000│手機吊飾、手│102年2月28日││ │商標耳機塞 │ │KITTY │份有限公司 │ │機裝飾品等 │ │├─┼────────┼──┼────┼──────┼────┼──────┼──────┤│18│仿冒HELLO KITTY │1雙 │HELLO │日商三麗鷗股│00000000│拖鞋等 │108年1月15日││ │商標拖鞋 │ │KITTY │份有限公司 │ │ │ │├─┼────────┼──┼────┼──────┼────┼──────┼──────┤│19│仿冒ADIDAS商標T │4件 │ADIDAS │德商阿迪達斯│00000000│運動服裝、T │101年10月31 ││ │恤 │ │ │公司 │ │恤等 │日 │├─┼────────┼──┼────┼──────┼────┼──────┼──────┤│20│仿冒GUCCI商標紙 │2個 │GUCCI │義大利商固喜│00000000│手提袋等 │104年8月15日││ │袋 │ │ │歡固喜公司 │ │ │ │├─┼────────┼──┼────┼──────┼────┼──────┼──────┤│21│仿冒MAC商標眼線 │2個 │MAC │美商化粧藝術│00000000│口紅、眼線筆│104年11月30 ││ │筆 │ │ │化粧品公司 │ │、粉底、彩妝│日 ││ │ │ │ │ │ │化妝品等 │ │├─┼────────┼──┼────┼──────┼────┼──────┼──────┤│22│仿冒MAC商標唇蜜 │1個 │MAC │美商化粧藝術│00000000│口紅、眼線筆│104年11月30 ││ │ │ │ │化粧品公司 │ │、粉底、彩妝│日 ││ │ │ │ │ │ │化妝品等 │ │├─┼────────┼──┼────┼──────┼────┼──────┼──────┤│23│仿冒MAC商標粉餅 │7個 │MAC │美商化粧藝術│00000000│口紅、眼線筆│104年11月30 ││ │ │ │ │化粧品公司 │ │、粉底、彩妝│日 ││ │ │ │ │ │ │化妝品等 │ │├─┼────────┼──┼────┼──────┼────┼──────┼──────┤│24│仿冒MAC商標粉底 │6個 │MAC │美商化粧藝術│00000000│口紅、眼線筆│104年11月30 ││ │液 │ │ │化粧品公司 │ │、粉底、彩妝│日 ││ │ │ │ │ │ │化妝品等 │ │├─┼────────┼──┼────┼──────┼────┼──────┼──────┤│25│仿冒MAC商標蜜粉 │5個 │MAC │美商化粧藝術│00000000│口紅、眼線筆│104年11月30 ││ │ │ │ │化粧品公司 │ │、粉底、彩妝│日 ││ │ │ │ │ │ │化妝品等 │ │├─┼────────┼──┼────┼──────┼────┼──────┼──────┤│26│仿冒MAC商標眼線 │1個 │MAC │美商化粧藝術│00000000│口紅、眼線筆│104年11月30 ││ │液 │ │ │化粧品公司 │ │、粉底、彩妝│日 ││ │ │ │ │ │ │化妝品等 │ │├─┼────────┼──┼────┼──────┼────┼──────┼──────┤│27│仿冒CHANEL商標眼│1個 │CHANEL │瑞士商香奈兒│00000000│各種化粧品,│109年1月31日││ │線液 │ │ │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香水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犯前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