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易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龍光輝選任辯護人 洪崇欽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83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龍光輝犯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之侵害商標權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龍光輝於民國97年1 月23日在彰化縣員林鎮○○巷0 號,成立00企業社即龍光輝,原任00婦幼用品有限公司之經理【00婦幼用品有限公司(下稱00公司)於92年12月16日設立登記,98年9月4日解散登記,址設彰化縣○○鎮○○街○○號,出貨倉庫設在彰化縣○○鄉○○路○段○○○巷○號,原代表人龍張碧雲為龍光輝之母】,及於98年9月22日在彰化縣○○鎮○○街○○號,成立00生技有限公司(下稱00公司),擔任負
責人【公司址設彰化縣○○鄉○○路○段○○○巷○號,成立公司以利開統一發票】。其明知如附件二所示之「森永」文字係經日商森永製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商森永公司)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註冊號00000000),核准使用於西藥,專用期限為83年11月1日至103年9月30日【起訴書誤引商標權核准字號為如附件
一:註冊號00000000,商品名稱為人體用藥品、營養補充品、維他命營養補充品,專用期限為100年10月16日至110 年10月15日】,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一般消費大眾所共知之著名商標,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享有禁止他人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其註冊之商標之排他性權利,且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亦明知日商森永公司從未供應任何「乳鐵蛋白」等原料及技術予00公司、聖諾企業社即龍光輝或00公司,且未曾授權或同意00公司、聖諾企業社即龍光輝、00公司,於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其「森永」註冊商標,竟仍基於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與品質為虛偽之標記及於類似之商品使用商標權人相同或近似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等犯意,自聖諾企業社即龍光輝設立登記之97年1月23日起,在00公司、聖諾企業社廠址,接續製造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3至6、編號9至
12、編號14之經銷商為湧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或好康生物科技商社者除外,見後述)所示名稱之商品,於如附表一所示名稱之商品包裝盒上,就各該商品之品質或原產國分別為「原料技術提供:日本常盤植物化學研究所」、「WinningLABORATORIES﹐INC.」等虛偽標記,並均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日商森永公司「森永」註冊商標之「森永」、「聖諾森永」商標,且各標明「總代理:聖諾企業社生技部,地址:彰化縣員林鎮崙雅里○○巷0號」、「總經銷:00生
技有限公司,地址:彰化縣○○鄉○○路○段○○○巷○號」,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係日商森永公司或其合作廠商產品之虞;並於如附表一、如附表二所示(編號3至6、編號9至12、編號14除外)名稱之商品包裝盒及文宣上,分別就各該商品之品質為「原料技術:MANO日本天野酵素株式會社」、「原料技術:紐西蘭Food Cotractors International CompanyAUCKLAND ﹐NEWZELAND」、「Winning LABORATORIES﹐INC.」及「日本森永乳鐵蛋白」之虛偽標記,並販賣之。龍光輝為促銷上開產品,在網際網路設置00公司網站,宣傳該公司前身為00公司,並刊登販賣「森永牛初乳鈣粉」、「森永牛初乳鈣錠」、「森永水果
QQ 軟糖」、「優柔哺乳茶」等商品之訊息。嗣為日商森永公司委請莊惠萍律師向聖諾企業社購得「聖諾森永貝比樂木寡糖.葡萄糖」及向00公司購得「日本森永乳鐵蛋白」而發覺,並報警於100年3月16日在00公司、聖諾企業社及00公司位於彰化縣○○鄉○○路○段○○○巷○號之工廠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日商森永公司委任凃榆政律師、莊惠萍律師為告訴代理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移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1 至之4 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本案檢察官起訴所引用之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及被告、辯護人提出之書面陳述,均經本院於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表示均不爭執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並同意使用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本院復審酌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所提出之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等資料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亦無不當取供之情形,又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作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是該等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本案其餘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亦不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且經本院依據法定程序進行證據之調查,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自得為證據,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雖坦承有使用「聖諾森永」、「森永」字樣於商品上,惟「森永」之商品是先前00公司之廠商所退還之貨品,且在包裝紙上標示「聖諾森永」及「日本森永乳鐵蛋白」是因為有使用告訴人之乳鐵蛋白原料,才會如此標示,並無侵害到告訴人之商標,至於虛偽標記部分是確實有使用該外國之原料,並無虛偽標記之情云云,其辯護人亦為如上之辯護。
二、經查:㈠如附件二所示之「森永」文字亦係經日商森永公司依法向我
國合法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核准使用於西藥(註冊號為00000000),專用期限為83年11月1 日至103 年9 月30日(見偵卷第31頁,即與附件二同),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一般消費大眾所共知之著名商標,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享有禁止他人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其註冊之商標之排他性權利,且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此為被告所不否認,且被告亦明知日商森永公司從未供應任何「乳鐵蛋白」等原料及技術予00公司、聖諾企業社即龍光輝或00公司,又其於擔任00公司經理期間,00公司曾使用「森永」之商標,遭商標權人委託律師發存證信函及簽立切結書(見偵卷第36-43頁),被告為00公司之經理,難謂諉為不知不得使用相同或類似「森永」之註冊商標於類似商品上。又被告於「pandababy.com.tw」網頁上直接刊登「00生技有限公司成立於1996年,前身為00婦幼用品有限公司,專業製造生產婦幼相關用品與食品,為企業長遠定位計畫,於2008年改制為00生技有限公司……」,有業經民間公證人當場於99年11月16日瀏覽後公證之網頁可參(見偵卷第53-65頁),該網頁頁面呈現產品「森永牛初乳鈣錠」之圖像(見偵卷第54頁),與附表一編號21為同產品,載明經銷商為「00嬰兒用品公司」,另頁網頁呈現「森永水果維他命.木寡糖軟糖」產品(見偵卷58-5 9頁),亦標示經銷商為「00婦幼用品有限公司」,同時記載00公司版權所有,復以以莊惠萍律師關於「向聖諾企業社購得『聖諾森永貝比樂木寡糖.葡萄糖』及向00公司購得『日本森永乳鐵蛋白』之警詢筆錄(見偵卷第7頁反面),由此可知被告確實有販賣標示「聖諾森永」、「日本森永」之商品,並就婦幼公司之商品仍為販賣,洵屬明確。被告辯稱「森永」之商品是先前00公司之廠商所退還之貨品,並無違反商標法之情形,洵無足採。
㈡關於附件一所示之「森永」文字係經日商森永公司依法向我
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核准使用於人體用藥品、營養補充品、維他命營養補充品等商品(註冊審定號為00000000),其專用期限為100 年10月16日至
110 年10月15日(見偵卷第123 頁),該商標權係100 年10月16日方為註冊,與告訴人所提出註冊號00000000,核准使用於西藥,專用期限為83年11月1 日至103 年9 月30日之商標權(見偵卷第31頁)並非同一。再參以起訴之犯罪時間係在97年1 月23日聖諾企業社成立起至100 年3 月16日遭警搜索止,顯見附件一之商標權為檢察官起訴時所誤用,附此敘明。
㈢被告將「聖諾森永、熊圖案」、「森永、panda 貓熊圖案」
、「日本森永乳鐵蛋白」等字樣標示於扣案包裝紙或商品上,顯係出於行銷目的,將之用在辨識商品之來源,自屬商標之使用。又商標最主要之功能,在表彰自己之商品,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就商品之消費者而言,則是藉由商標來識別不同來源之商品,俾以進行選購。是以商標最主要之功能即在於識別商品來源,商標法第1 條揭櫫之立法宗旨為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為能確實達到此一立法宗旨,其核心工作即在確保商標識別商品來源之功能。因此,混淆誤認的禁止一方面是確保商標識別功能的必要手段,另一方面混淆誤認也是禁止第三人使用商標的範圍限制。是以,混淆誤認的判斷,可謂是商標法最核心的課題之一。智慧財產局為我國商標業務之專責機關,為正確判斷有無混淆誤認之虞亦訂頒有「混淆誤認之審查基準」。又真正形成商標衝突的最主要原因,也是最終的衡量標準乃在於相關消費者是否會混淆誤認。至於「商標的近似」及「商品的類似」,應該是在判斷有無「混淆誤認之虞」時,其中的二個必備的參酌因素。次以商標近似之意義係指二商標予人之整體印象有其相近之處,若其標示在相同及類似的商品上時,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可能會有所混淆而誤認二商品來自同一來源或誤認不同來源之間有所關聯;又拼音性之外文例如英法德日語,其起首字母在外觀與讀音上,對於整體字詞給予消費者之印象有極重要之影響,判斷近似時應賦予比重較重之考量(見上開審查基準5.2.1 、5.2.6.5 )。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3 至6 、編號9 至12、編號14之經銷商為湧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或好康生物科技商社者除外)所示之包裝紙、商品,分別標示「聖諾森永、熊圖案」、「森永、panda 貓熊圖案」、「日本森永乳鐵蛋白」,經本院勘驗、列冊並拍攝照片供參(見本院卷第120-169 頁),其外觀雖非為藥品,而係營養補充品、維他命營養補充品等物,然一般消費者何以知悉何謂藥品或營養品,其間又有何差別,被告所販售產品(含包裝紙)之外觀特別標示「聖諾森永」、「森永」、「日本森永」等字樣,雖有摻雜其他「熊圖案」、「panda 貓熊圖案」,但不影響其斗大且明確之「聖諾森永」、「森永」、「日本森永」等標示,衡諸常情,一般消費者於購買時對於該標示顯然足以產生誤認,洵屬明確。倘若如被告所言其「乳鐵蛋白」之原料係與日本森永公司之原料係同一來源,然同一原料者即得使人產生誤認係為同一商品來源(非原料來源),此實非商標權註冊意義之所在。被告辯稱:係因為有使用告訴人之乳鐵蛋白原料,才會包裝紙上標示「聖諾森永」及「日本森永乳鐵蛋白」,並無侵害到告訴人之商標云云,殊難採信。
㈣另證人即興澤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廖映玲於本院審理時結證
稱:與00公司有買賣保健食品原料之往來,是98年6月份開始,買賣乳鐵蛋白、乳酸菌、酵素,其中乳鐵蛋白就是森永公司的,但我不是森永公司的代理商,我向億元食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購買,他再向上游即天野酵素購買,上游會出示原廠的規格表,這些原料還需要加工,加工要有工廠執照及技術,否則稀釋不好、比例不對,產品會產生結塊等語(詳見本院卷第196-199頁),及證人即向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詹登豐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與00公司有原料上的生意往來,是木寡糖原料,00公司在97年前向我公司購買,木寡糖原料是一家日本常盤株式研究所所生產的,這批原料是96年進口的,00公司97年買了同一批原料,陸陸續續都有購買,97年出了幾次貨,這批原料可以放3年沒問題,一般常溫保存,不要太高溫、不要潮溼就可以,該原料還需在臺灣工廠代工,而被告都交給溪湖的GMP工廠代工等語(詳見本院卷第200-202頁),暨證人即虹光生技有限公司執行業務代表人吳明案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有賣藻類植物性DHA、卵磷脂給00公司,第一次是100年12月24日賣給他的,羅頓公司是進口商,他從美國MAREEK那邊進口來的等語(詳見本院卷第236-237頁)互參,雖可知「乳鐵蛋白」、「木寡糖原料」、「藻類植物性DHA」等原料係向證人所購得,但被告商品內之原料是否確與證人所述為同批,實難得知。倘若係屬同批原料來源,「乳鐵蛋白」原料雖是森永公司的,但並不代表可以使用「日本森永」二字,應係在原料標註其來源,而非標註並強調與「日本森永」係屬同一原料。另「木寡糖原料」雖依證人詹登豐所述係日本常盤株式研究所所生產的,但該原料並非可以直接使用,需另透用臺灣工廠代工,被告在該包裝紙上標示「原料技術提供:日本常盤株式研究所」(見外放編號15之包裝紙,即本院卷第14 3頁,同附表一編號15),顯有誤導消費者該商品有日本之技術提供(非原料),當有標示不實之情。再「藻類植物性DHA」之原料依證人吳明案證述稱第一次交易為100年12月24日,顯然與本件之商品生產時間不同,實難以採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復觀之本院於101年10月1日勘驗所有扣案物品並部分抽樣,其包裝紙盒上就聖諾森永牛乳初鈣錠包裝紙上標示「製造廠:Food Cotractors International Company AUCKLAND﹐NEWZELAND」(見外放編號2之包裝紙,即本院卷第126頁,同附表一編號2);在聖諾森永聖諾營養素、聖諾森永舒纖酵素包裝紙上標示「原料技術提供:MANO日本天野酵素株式會社」(見外放編號6、7之包裝紙,即本院卷第
131、132頁,同附表一編號6、7);在聖諾森永活性比菲300億菌嚼錠包裝紙上標示「原料技術:WinningLABORATORIES﹐INC.」(見外放編號12-1、12-2之包裝紙,即本院卷第139頁,同附表一編號12),及附表二所示(編號3至6、編號9至12、編號14除外)之包裝盒或商品上明確記載「日本森永乳鐵蛋白」等字樣,被告顯就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3至6、編號9至12、編號14除外)之產品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堪認明確。被告辯稱虛偽標記部分是確實有使用該外國之原料,並無虛偽標記之情云云,不足採信。
㈤至於在益合元綜合營養素之包裝紙上記載「原料技術:日本
常盤植物化學研究所」(見外放編號23之包裝紙,即本院卷第163 頁,同附表二編號6 );在益智元智寶DHA 嚼錠之包裝紙上記載「原料技術:美國MARTEK Martek BiosciencesCorporation 」(見外放編號23-8之包裝紙,即本院卷第
162 頁,同附表二編號4 );在益強元藻精蛋白之包裝紙上記載「原料提供:UnnyInternational Logistics Inc.U .S.A. 及日本森永株式會社」(見外放編號23-9之包裝紙,即本院卷第167 頁,同附表二編號12)等情,觀之該包裝紙盒上明確記載經銷商係為湧興生技科技有限公司,而該湧興生技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係何關係,何以在同批扣押物中,遍查卷內相關資料未能得知。又如附表二編號3 至6 、編號9至12、編號14之包裝紙盒,亦均標示經銷商係為湧興生技科技有限公司、好康生物科技商社,此二公司與被告之關係,亦難以證明,該部分虛偽產地標示及扣押物應係檢察官之誤載,再予敘明。
㈥綜上所述,被告確有為行銷目的,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於類
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註冊商標之商標犯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於100 年6 月29日修正公布,101 年7 月
1 日施行,修正前第6 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第81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第82條規定: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因修正前第6 條規定商標之使用之定義不包含販賣在內,故同一行為人製造仿冒商標商品後,復行販賣該仿冒商標商品,應構成第81條之使用仿冒商標及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二罪,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輕度行為被使用仿冒商標之重度行為吸收,僅論以使用仿冒商標罪(司法院101 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議題第2 號提案決議參照)。惟修正後商標法第5 條規定:「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第95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第97條規定:「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即第5 條規定商標之使用之定義包含販賣在內,而第97條規定須販賣「他人」製造之仿冒商標商品始構成該條之罪,則同一行為人製造仿冒商標商品後,復行販賣該仿冒商標商品,應僅逕論以第95條之使用仿冒商標罪,而不另論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又修正後第95條之條文中雖增加「為行銷目的」等字,惟修正前第6 條、修正後第5條 之商標使用之定義中均有「為行銷之目的」之規定,即商標之使用須基於行銷之目的,故修正後第95條之條文中增加「為行銷目的」等字,係使其構成要件明確完整,並非增加該罪之新構成要件。以本件被告使用近似或相同商標製造類似商品後,復販賣該商標商品,依舊法應構成修正前商標法第81條之使用仿冒商標及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二罪名,如依新法則僅應逕論以修正後之第95條之使用仿冒商標一罪名,而不另論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二相比較,應以修正後商標法對被告較有利,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應適用修正後即現行商標法。
四、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龍光輝所為,係犯刑法第255 條第1 項意圖欺騙他人
而就商品之原產國及品質為虛偽之標記罪及商標法第95條第
2 款、第3 款之於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為想像競合關係,應依刑法第
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標法第95條第2 款於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之侵害商標權罪。至於起訴意旨認附表二所示(編號3 至6 、編號9至12、編號14除外,已如前述)係另犯刑法第255 條第1項之對商品為虛偽標記罪,惟該部分與附表一商品所犯刑法第
255 條第1 項之對商品為虛偽標記罪,○○○區○○○段,顯係同一接續行為,該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法第255 條第
1 項之罪應論以接續之一罪,不另論,起訴書認另論以刑法刑法第255 條第1 項之對商品為虛偽標記罪,似有誤解,併予敘明。
㈢被告自7 年1 月23日聖諾企業社成立起至100 年3 月16日遭
警搜索止之期間內前後多次使用仿冒商標行為,係基於同一營利目的,而於密切接近時地實施之營業行為,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㈣至於起訴書記載「嗣再自99年11月15日起,於「YAHOO !奇
摩拍賣」網站上,以「BABY SHOP 」之拍賣網頁,刊登販賣「貝比樂木寡糖‧葡萄糖綜合維他命」、「舒纖酵素」等商品之訊息」,惟此部分為被告所否認。然依卷內資料及該網頁網址記載「tw.page.bid.yahoo.com 」,實不能得知此網頁與被告有關,然此部分與被告之論罪並無影響,堪認係贅載,再為說明。
㈤爰審酌被告為大學畢業、智識程度不低,僅為牟私利,恣意
使用相同或近似他人商標於類似商品上,非但使消費者產生誤認混淆而紊亂市場機制,亦使商標權人受有一定程度之損失,且參酌被告所侵害商標權、侵害期間、告訴人商標商品市場經營規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示懲。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宣告沒收(按沒收係屬從刑,而從刑附屬於主刑,應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標法第95條第2 款、第3 款、第98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11條、第255 條第1 項、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秀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淑惠附表一:
┌─┬───────┬──┬─┬──┬──┬──┬──┬──┬──┬───┬───┐│編│扣案物品、扣案│數量│製│有效│近似│扣案│扣案│原料│產地│經銷商│備註 ││號│包裝紙上之名稱│ │造│期 │商標│物之│物之│提供│標示│名稱 │ ││ │ │ │日│ │及圖│箱號│箱數│國 │國 │ │ │├─┼───────┼──┼─┼──┼──┼──┼──┼──┼──┼───┼───┤│1 │「聖諾森永智寶│894 │無│無 │聖諾│編號│3箱 │美國│臺灣│聖諾企│起訴書││ │DHA 嚼錠」包裝│張 │ │ │森永│1 │ │日本│ │業社- │附表一││ │紙 │ │ │ │、熊│ │ │ │ │生技部│編號1 ││ │ │ │ │ │圖案│ │ │ │ │ │ │├─┼───────┼──┼─┼──┼──┼──┼──┼──┼──┼───┼───┤│2 │「聖諾森永牛初│1007│無│無 │聖諾│編號│3箱 │紐西│臺灣│聖諾企│起訴書││ │乳鈣錠」包裝紙│張 │ │ │森永│2 │ │蘭 │ │業社- │附表一││ │ │ │ │ │、熊│ │ │ │ │生技部│編號2 ││ │ │ │ │ │圖案│ │ │ │ │ │ │├─┼───────┼──┼─┼──┼──┼──┼──┼──┼──┼───┼───┤│3 │「聖諾森永開胃│864 │無│無 │聖諾│編號│2箱 │日本│臺灣│經銷商│起訴書││ │酵素強化錠」包│張 │ │ │森永│3 │ │ │ │未標示│附表一││ │裝紙 │ │ │ │、熊│ │ │ │ │ │編號3 ││ │ │ │ │ │圖案│ │ │ │ │ │ │├─┼───────┼──┼─┼──┼──┼──┼──┼──┼──┼───┼───┤│4 │「森永酵素入浴│298 │無│無 │森永│編號│1箱 │無標│無標│總代理│起訴書││ │劑」包裝紙 │張 │ │ │、pa│4 │ │示 │示 │:00婦│附表一││ │ │ │ │ │nda │ │ │ │ │幼用品│編號4 ││ │ │ │ │ │貓熊│ │ │ │ │公司- │ ││ │ │ │ │ │圖案│ │ │ │ │生技部│ ││ │ │ │ │ │ │ │ │ │ │ │ │├─┼───────┼──┼─┼──┼──┼──┼──┼──┼──┼───┼───┤│5 │「聖諾森永初乳│867 │無│無 │聖諾│編號│2箱 │無標│製造│聖諾企│起訴書││ │蛋白」包裝紙 │張 │ │ │森永│5 │ │示 │廠:│業社- │附表一││ │ │ │ │ │、熊│ │ │ │紐西│生技部│編號5 ││ │ │ │ │ │圖案│ │ │ │蘭 │ │ │├─┼───────┼──┼─┼──┼──┼──┼──┼──┼──┼───┼───┤│6 │「聖諾森永聖諾│901 │無│無 │聖諾│編號│3箱 │日本│無標│聖諾企│起訴書││ │營養素(36合1 │張 │ │ │森永│6 │ │ │示 │業社- │附表一││ │)」包裝紙 │ │ │ │、熊│ │ │ │ │生技部│編號6 ││ │ │ │ │ │圖案│ │ │ │ │ │ │├─┼───────┼──┼─┼──┼──┼──┼──┼──┼──┼───┼───┤│7 │「聖諾森永舒纖│977 │無│無 │聖諾│編號│2箱 │日本│無標│聖諾企│起訴書││ │酵素(A +)」│張 │ │ │森永│7 │ │ │示 │業社- │附表一││ │包裝紙 │ │ │ │、熊│ │ │ │ │生技部│編號7 ││ │ │ │ │ │圖案│ │ │ │ │ │ │├─┼───────┼──┼─┼──┼──┼──┼──┼──┼──┼───┼───┤│8 │「聖諾森永牛初│740 │無│無 │聖諾│編號│2箱 │紐西│臺灣│聖諾企│起訴書││ │乳鈣粉」包裝紙│張 │ │ │森永│8 │ │蘭 │ │業社- │附表一││ │ │ │ │ │、熊│ │ │ │ │生技部│編號8 ││ │ │ │ │ │圖案│ │ │ │ │ │ │├─┼───────┼──┼─┼──┼──┼──┼──┼──┼──┼───┼───┤│9 │「聖諾森永牛の│555 │無│無 │聖諾│編號│2箱 │紐西│臺灣│聖諾企│起訴書││ │初乳蛋白錠」包│張 │ │ │森永│9 │ │蘭 │ │業社- │附表一││ │裝紙 │ │ │ │、熊│ │ │ │ │生技部│編號9 ││ │ │ │ │ │圖案│ │ │ │ │ │ │├─┼───────┼──┼─┼──┼──┼──┼──┼──┼──┼───┼───┤│10│「聖諾森永綜合│865 │無│無 │聖諾│編號│3箱 │日本│臺灣│聖諾企│起訴書││ │營養嚼錠」包裝│張 │ │ │森永│10 │ │ │ │業社- │附表一││ │紙 │ │ │ │、熊│ │ │ │ │生技部│編號10││ │ │ │ │ │圖案│ │ │ │ │ │ │├─┼───────┼──┼─┼──┼──┼──┼──┼──┼──┼───┼───┤│11│「聖諾森永膠原│749 │無│無 │聖諾│編號│2箱 │日本│臺灣│聖諾企│起訴書││ │奈米鈣錠」包裝│張 │ │ │森永│11 │ │ │ │業社- │附表一││ │紙 │ │ │ │、熊│ │ │ │ │生技部│編號11││ │ │ │ │ │圖案│ │ │ │ │ │ │├─┼───────┼──┼─┼──┼──┼──┼──┼──┼──┼───┼───┤│12│「聖諾森永活性│712 │無│無 │聖諾│編號│2箱 │美國│臺灣│聖諾企│起訴書││ │比菲300 億菌」│張 │ │ │森永│12 │ │ │ │業社、│附表一││ │包裝紙 │ │ │ │、熊│ │ │ │ │00生技│編號12││ │(有嚼錠、粉末│ │ │ │圖案│ │ │ │ │有限公│ ││ │二種) │ │ │ │ │ │ │ │ │司 │ │├─┼───────┼──┼─┼──┼──┼──┼──┼──┼──┼───┼───┤│13│「聖諾森永舒纖│165 │無│無 │聖諾│編號│1箱 │美國│標:│聖諾企│起訴書││ │酵素」包裝紙 │張 │ │ │森永│13 │ │ │美國│業社- │附表一││ │ │ │ │ │、熊│ │ │ │ │生技部│編號12││ │ │ │ │ │圖案│ │ │ │ │ │ │├─┼───────┼──┼─┼──┼──┼──┼──┼──┼──┼───┼───┤│14│「聖諾森永活性│700 │無│無 │聖諾│編號│2箱 │美國│臺灣│聖諾企│起訴書││ │比菲300 億菌嚼│張 │ │ │森永│14 │ │ │ │業社、│附表一││ │錠」包裝紙 │ │ │ │、熊│ │ │ │ │00生技│編號14││ │(有嚼錠、粉末│ │ │ │圖案│ │ │ │ │有限公│ ││ │二種) │ │ │ │ │ │ │ │ │司 │ │├─┼───────┼──┼─┼──┼──┼──┼──┼──┼──┼───┼───┤│15│「聖諾森永貝比│425 │無│無 │聖諾│編號│1箱 │日本│臺灣│聖諾企│起訴書││ │樂木寡糖‧葡萄│張 │ │ │森永│15 │ │ │ │業社- │附表一││ │糖」包裝紙 │ │ │ │、熊│ │ │ │ │生技部│編號15││ │ │ │ │ │圖案│ │ │ │ │ │ │├─┼───────┼──┼─┼──┼──┼──┼──┼──┼──┼───┼───┤│16│包裝用貼紙 │3箱 │無│無 │聖諾│編號│3箱 │紐西│臺灣│聖諾企│起訴書││ │ │ │ │ │森永│16 │ │蘭、│ │業社- │附表一││ │ │ │ │ │、熊│ │ │日本│ │生技部│編號16││ │ │ │ │ │圖案│ │ │ │ │ │ │├─┼───────┼──┼─┼──┼──┼──┼──┼──┼──┼───┼───┤│17│DM(廣告單) │1箱 │無│無 │聖諾│編號│1箱 │無標│無標│聖諾企│起訴書││ │ │ │ │ │森永│17 │ │示 │示 │業社- │附表一││ │ │ │ │ │、熊│ │ │ │ │生技部│編號17││ │ │ │ │ │圖案│ │ │ │ │ │ │├─┼───────┼──┼─┼──┼──┼──┼──┼──┼──┼───┼───┤│18│「森永牛の初乳│1盒 │無│2013│森永│編號│箱號│紐西│臺灣│00生技│起訴書││ │蛋白錠」商品 │ │ │年5 │pand│19 │18至│蘭 │ │有限公│附表一││ │ │ │ │月25│a 、│ │箱號│ │ │司 │編號18││ │(●起訴書誤載│ │ │日Ⅱ│貓熊│ │22共│ │ │ │ ││ │總盒數為39盒)│ │ │代19│圖案│ │2箱 │ │ │ │ ││ │ │ │ │新藥│ │ │ │ │ │ │ ││ │ ├──┼─┼──┼──┼──┤ │ │ │ │ ││ │ │14盒│無│2012│森永│編號│ │ │ │ │ ││ │ │ │ │年3 │pand│18 │ │ │ │ │ ││ │ │ │ │月18│a 、│ │ │ │ │ │ ││ │ │ │ │日 │貓熊│ │ │ │ │ │ ││ │ │ │ │ │圖案│ │ │ │ │ │ ││ ├───────┼──┼─┼──┼──┼──┤ ├──┼──┼───┤ ││ │「森永牛の初乳│23盒│無│2011│森永│編號│ │紐西│未標│00婦幼│ ││ │ 蛋白」商品 │ │ │年5 │psnd│18 │ │蘭 │示 │用品公│ ││ │ │ │ │月15│a 、│ │ │ │ │司-生 │ ││ │ │ │ │日、│貓熊│ │ │ │ │技部 │ ││ │ │ │ │2011│圖案│ │ │ │ │ │ ││ │ │ │ │年11│ │ │ │ │ │ │ ││ │ │ │ │月7 │ │ │ │ │ │ │ ││ │ │ │ │日 │ │ │ │ │ │ │ │├─┼───────┼──┼─┼──┼──┼──┼──┼──┼──┼───┼───┤│19│「聖諾森永初乳│4盒 │無│2010│聖諾│編號│箱號│紐西│未標│聖諾企│起訴書││ │蛋白」商品 │ │ │年1 │森永│18 │18至│蘭 │示 │業社- │附表一││ │ │ │ │月17│、熊│ │箱號│ │ │生技部│編號19││ │ │ │ │日 │圖案│ │22共│ │ │ │ ││ │ │ │ │ │ │ │2箱 │ │ │ │ │├─┼───────┼──┼─┼──┼──┼──┼──┼──┼──┼───┼───┤│20│「森永乳鐵蛋白│5瓶 │無│2011│森永│編號│箱號│歐美│未標│00婦幼│起訴書││ │-綜合營養素嚼│(起│ │年5 │pand│19 │18至│公司│示 │用品公│附表一││ │錠」商品 │訴書│ │月5 │a 、│ │箱號│ │ │司-生 │編號20││ │ │誤載│ │日 │貓熊│ │22共│ │ │技部 │ ││ │ │為6 │ │ │圖案│ │2箱 │ │ │ │ ││ │ │瓶)│ │ │ │ │ │ │ │ │ │├─┼───────┼──┼─┼──┼──┼──┼──┼──┼──┼───┼───┤│21│「森永牛初乳鈣│10盒│無│2011│森永│編號│箱號│紐西│未標│00嬰兒│起訴書││ │錠」商品 │(起│ │年10│pand│19 │18至│蘭 │示 │用品公│附表一││ │ │訴書│ │月6 │a 、│ │箱號│ │ │司-生 │編號21││ │ │誤載│ │日 │貓熊│ │22共│ │ │技部 │ ││ │ │為7 │ │ │圖案│ │2箱 │ │ │ │ ││ │ │盒)│ │ │ │ │ │ │ │ │ │├─┼───────┼──┼─┼──┼──┼──┼──┼──┼──┼───┼───┤│22│「森永膠原幼幼│1盒 │無│2011│森永│編號│箱號│歐美│未標│00婦幼│起訴書││ │鈣」商品 │ │ │年11│pand│19 │18至│公司│示 │用品公│附表一││ │ │ │ │月7 │a 、│ │箱號│ │ │司-生 │編號22││ │ │ │ │日 │貓熊│ │22共│ │ │技部 │ ││ │ │ │ │ │圖案│ │2箱 │ │ │ │ ││ ├───────┼──┼─┼──┼──┼──┤ │ │ │ ├───┤│ │森永酵素、球蛋│1 瓶│無│無 │森永│編號│ │ │ │ │起訴書││ │白 │ │ │ │pand│23 │ │ │ │ │未標列││ │ │ │ │ │a 、│ │ │ │ │ │ ││ │ │ │ │ │貓熊│ │ │ │ │ │ ││ │ │ │ │ │圖案│ │ │ │ │ │ │├─┼───────┼──┼─┼──┼──┼──┼──┼──┼──┼───┼───┤│23│「森永智寶DHA │1瓶 │無│無 │森永│編號│箱號│日本│未標│00婦幼│起訴書││ │」 │ │ │ │pand│19 │18至│美國│示 │用品公│未標列││ │ │ │ │ │a 、│ │箱號│ │ │司-生 │ ││ │ │ │ │ │貓熊│ │22共│ │ │技部 │ ││ │ │ │ │ │圖案│ │2箱 │ │ │ │ │├─┼───────┼──┼─┼──┼──┼──┼──┼──┼──┼───┼───┤│24│日本森永乳鐵蛋│2瓶 │無│2014│pand│編號│置檢│日本│臺灣│00生技│附表一││ │白Ⅱ代黃金版綜│ │ │年2 │a、 │23 │方採│ │ │有限公│未標列││ │合營養素 │ │ │月25│貓熊│ │樣清│ │ │司 │(係列││ │ │ │ │日 │圖案│ │冊之│ │ │ │於附表││ │ │ │ │ │ │ │1箱 │ │ │ │二) │├─┼───────┼──┼─┼──┼──┼──┼──┼──┼──┼───┼───┤│25│益生元XOS Ⅱ代│2瓶 │無│2014│pand│編號│置檢│日本│臺灣│00生技│附表一││ │黃金版木寡糖/ │ │ │年2 │a、 │23 │方採│ │ │有限公│未標列││ │比菲多 │ │ │月25│貓熊│ │樣清│ │ │司 │(係列││ │ │ │ │日 │圖案│ │冊之│ │ │ │於附表││ │ │ │ │ │ │ │1箱 │ │ │ │二) │├─┼───────┼──┼─┼──┼──┼──┼──┼──┼──┼───┼───┤│26│纖寶酵素Ⅲ代PS│2瓶 │無│2014│pand│編號│置檢│日本│臺灣│00生技│附表一││ │版 │ │ │年2 │a、 │23 │方採│美國│ │有限公│未標列││ │ │ │ │月25│貓熊│ │樣清│ │ │司 │(係列││ │ │ │ │日 │圖案│ │冊之│ │ │ │於附表││ │ │ │ │ │ │ │1箱 │ │ │ │二) │└─┴───────┴──┴─┴──┴──┴──┴──┴──┴──┴───┴───┘附表二(即檢方採樣清冊1箱之內容):
┌─┬───────┬──┬─┬──┬──┬──┬──┬──┬──┬───┬───┐│編│扣案物品、扣案│數量│製│有效│近似│本院│顯目│原料│產地│經銷商│備註 ││號│包裝紙上之名稱│ │造│期 │商標│採樣│標示│提供│標示│名稱 │ ││ │ │ │日│ │及圖│編號│ │國 │國 │ │ │├─┼───────┼──┼─┼──┼──┼──┼──┼──┼──┼───┼───┤│1 │「牛初乳鈣粉Ⅲ│500 │無│無 │pand│編號│日本│紐西│臺灣│00生技│起訴書││ │代PS 版 」包裝│個 │ │ │a 、│23-1│森永│蘭 │ │有限公│附表二││ │紙盒 │ │ │ │貓熊│9 │乳鐵│ │ │司 │編號1 ││ │ │ │ │ │圖案│ │蛋白│ │ │ │ │├─┼───────┼──┼─┼──┼──┼──┼──┼──┼──┼───┼───┤│2 │「牛の初乳蛋白│500 │無│無 │pand│編號│日本│紐西│臺灣│00生技│起訴書││ │Ⅲ代PS版」包裝│個 │ │ │s 、│23-2│森永│蘭 │ │有限公│附表二││ │紙盒 │ │ │ │貓熊│ │乳鐵│ │ │司 │編號2 ││ │ │ │ │ │圖案│ │蛋白│ │ │ │ │├─┼───────┼──┼─┼──┼──┼──┼──┼──┼──┼───┼───┤│3 │「益常元開胃酵│250 │無│無 │BS │編號│日本│日本│無標│湧興生│起訴書││ │素」包裝紙盒 │個 │ │ │ │23-6│森永│ │示 │物科技│附表二││ │ │ │ │ │ │ │乳鐵│ │ │有限公│編號3 ││ │ │ │ │ │ │ │蛋白│ │ │司 │ │├─┼───────┼──┼─┼──┼──┼──┼──┼──┼──┼───┼───┤│4 │「益智元智寶嚼│250 │無│無 │BS │編號│日本│美國│臺灣│湧興生│起訴書││ │錠」包裝紙盒 │個 │ │ │ │23-8│森永│日本│ │物科技│附表二││ │ │ │ │ │ │ │乳鐵│ │ │有限公│編號4 ││ │ │ │ │ │ │ │蛋白│ │ │司 │ │├─┼───────┼──┼─┼──┼──┼──┼──┼──┼──┼───┼───┤│5 │「益生元活性比│200 │無│無 │BS │編號│日本│美國│臺灣│湧興生│起訴書││ │菲300 億菌」包│個 │ │ │ │23-5│森永│ │ │物科技│附表二││ │裝紙盒 │ │ │ │ │ │乳鐵│ │ │有限公│編號5 ││ │ │ │ │ │ │ │蛋白│ │ │司 │ │├─┼───────┼──┼─┼──┼──┼──┼──┼──┼──┼───┼───┤│6 │「益合元綜合營│400 │無│無 │BS │編號│日本│日本│臺灣│湧興生│起訴書││ │養素」包裝紙盒│個 │ │ │ │23-4│森永│ │ │物科技│附表二││ │ │ │ │ │ │ │乳鐵│ │ │有限公│編號6 ││ │ │ │ │ │ │ │蛋白│ │ │司 │ │├─┼───────┼──┼─┼──┼──┼──┼──┼──┼──┼───┼───┤│7 │「益生元木寡糖│500 │無│無 │pand│編號│日本│日本│臺灣│00生技│起訴書││ │Ⅲ代PS版」包裝│個 │ │ │a 、│23-1│森永│ │ │有限公│附表二││ │紙盒 │ │ │ │熊貓│4 │乳鐵│ │ │司 │編號7 ││ │ │ │ │ │圖樣│ │蛋白│ │ │ │ │├─┼───────┼──┼─┼──┼──┼──┼──┼──┼──┼───┼───┤│8 │「酵素球蛋白Ⅲ│500 │無│無 │pand│編號│日本│日本│臺灣│00生技│起訴書││ │代PS 版 」包裝│個 │ │ │a 、│23-1│森永│ │ │有限公│附表二││ │紙盒 │ │ │ │熊貓│3 │乳鐵│ │ │司 │編號8 ││ │ │ │ │ │圖樣│ │蛋白│ │ │ │ │├─┼───────┼──┼─┼──┼──┼──┼──┼──┼──┼───┼───┤│9 │「益合元綜合營│800 │無│無 │BS │編號│日本│日本│臺灣│湧興生│起訴書││ │養素嚼錠」包裝│個 │ │ │ │23-1│森永│ │ │物科技│附表二││ │紙盒 │ │ │ │ │1 │乳鐵│ │ │有限公│編號9 ││ │ │ │ │ │ │ │蛋白│ │ │司 │ │├─┼───────┼──┼─┼──┼──┼──┼──┼──┼──┼───┼───┤│10│「益健元綜合營│1000│無│無 │BS │編號│日本│日本│臺灣│湧興生│起訴書││ │養素(36合1) │個 │ │ │ │23-1│森永│ │ │物科技│附表二││ │」包裝紙盒 │ │ │ │ │0 │乳鐵│ │ │有限公│編號10││ │ │ │ │ │ │ │蛋白│ │ │司 │ │├─┼───────┼──┼─┼──┼──┼──┼──┼──┼──┼───┼───┤│11│「益鈣元牛初乳│700 │無│無 │BS │編號│日本│日本│臺灣│好康生│起訴書││ │鈣粉」包裝紙盒│個 │ │ │ │23-7│森永│紐西│ │物科技│附表二││ │ │ │ │ │ │ │乳鐵│蘭 │ │商社 │編號11││ │ │ │ │ │ │ │蛋白│ │ │ │ │├─┼───────┼──┼─┼──┼──┼──┼──┼──┼──┼───┼───┤│12│「益強元藻精蛋│1400│無│無 │BS │編號│日本│日本│臺灣│湧興生│起訴書││ │白」包裝紙盒 │個 │ │ │ │23-9│森永│ │ │物科技│附表二││ │ │ │ │ │ │ │乳鐵│ │ │有限公│編號12││ │ │ │ │ │ │ │蛋白│ │ │司 │ │├─┼───────┼──┼─┼──┼──┼──┼──┼──┼──┼───┼───┤│13│「乳鐵蛋白綜合│1000│無│無 │pand│編號│日本│日本│臺灣│00生技│起訴書││ │營養素(38合1 │個 │ │ │a 、│23-1│森永│ │ │有限公│附表二││ │)」包裝紙盒 │ │ │ │熊貓│5 │乳鐵│ │ │司 │編號13││ │ │ │ │ │圖樣│ │蛋白│ │ │ │ │├─┼───────┼──┼─┼──┼──┼──┼──┼──┼──┼───┼───┤│14│「益鈣元牛初乳│700 │無│無 │BS │編號│日本│日本│臺灣│好康生│起訴書││ │鈣錠」包裝紙盒│個 │ │ │ │23-7│森永│、紐│ │物科技│附表二││ │ │ │ │ │ │ │乳鐵│西蘭│ │商社 │編號14││ │ │ │ │ │ │ │蛋白│ │ │ │ │├─┼───────┼──┼─┼──┼──┼──┼──┼──┼──┼───┼───┤│15│「益體元36+1 │400 │無│無 │Winn│編號│日本│日本│臺灣│聖諾企│起訴書││ │綜合營養素」包│個 │ │ │er B│23-1│森永│ │ │業社 │附表二││ │裝紙盒 │ │ │ │eer │6 │乳鐵│ │ │ │編號15││ │ │ │ │ │、熊│ │蛋白│ │ │ │ ││ │ │ │ │ │圖案│ │ │ │ │ │ │├─┼───────┼──┼─┼──┼──┼──┼──┼──┼──┼───┼───┤│16│「益鈣元牛初乳│800 │無│無 │Winn│編號│日本│紐西│臺灣│聖諾企│起訴書││ │の鈣粉」包裝紙│個 │ │ │er B│23-1│森永│蘭 │ │業社 │附表二││ │盒 │ │ │ │eer │7 │乳鐵│ │ │ │編號16││ │ │ │ │ │、熊│ │蛋白│ │ │ │ ││ │ │ │ │ │圖案│ │ │ │ │ │ │├─┼───────┼──┼─┼──┼──┼──┼──┼──┼──┼───┼───┤│17│「活性比菲300 │600 │無│無 │pand│編號│日本│美國│臺灣│00生技│起訴書││ │億菌錠」包裝紙│個 │ │ │a 、│23-1│森永│ │ │有限公│附表二││ │盒 │ │ │ │貓熊│8 │乳鐵│ │ │司 │編號17││ │ │ │ │ │圖案│ │蛋白│ │ │ │ │├─┼───────┼──┼─┼──┼──┼──┼──┼──┼──┼───┼───┤│18│「牛の初乳蛋白│600 │無│無 │pand│編號│日本│紐西│臺灣│00生技│起訴書││ │Ⅲ代PS版(A +│個 │ │ │s 、│23-1│森永│蘭 │ │有限公│附表二││ │PS全新配方」包│ │ │ │貓熊│2 │乳鐵│ │ │司 │編號18││ │裝紙盒 │ │ │ │圖案│ │蛋白│ │ │ │ │├─┼───────┼──┼─┼──┼──┼──┼──┼──┼──┼───┼───┤│19│「膠原奈米鈣A │500 │無│無 │pand│編號│日本│日本│臺灣│00生技│起訴書││ │+第Ⅱ代新配方│個 │ │ │a 、│23-1│森永│ │ │有限公│附表二││ │(5 合1 )」包│ │ │ │貓熊│ │乳鐵│ │ │司 │編號19││ │裝紙盒 │ │ │ │圖案│ │蛋白│ │ │ │ │├─┼───────┼──┼─┼──┼──┼──┼──┼──┼──┼───┼───┤│20│「纖寶酵素Ⅲ代│100 │無│2014│pand│未另│日本│日本│臺灣│00生技│起訴書││ │PS版(A +PS全│個 │ │年2 │a、 │取樣│森永│美國│ │有限公│附表二││ │新配方」商品 │ │ │月25│貓熊│仍置│乳鐵│ │ │司 │編號20││ │(●●與附表一│ │ │日 │圖案│原扣│蛋白│ │ │ │ ││ │編號26同商品)│ │ │ │ │案箱│ │ │ │ │ │├─┼───────┼──┼─┼──┼──┼──┼──┼──┼──┼───┼───┤│21│「日本森永乳鐵│50個│無│2014│pand│未另│日本│日本│臺灣│00生技│起訴書││ │蛋白綜合營養素│ │ │年2 │a、 │取樣│森永│ │ │有限公│附表二││ │」商品 │ │ │月25│貓熊│仍置│乳鐵│ │ │司 │編號21││ │(●●與附表一│ │ │日 │圖案│原扣│蛋白│ │ │ │ ││ │編號24同商品)│ │ │ │ │案箱│ │ │ │ │ │├─┼───────┼──┼─┼──┼──┼──┼──┼──┼──┼───┼───┤│22│「益生元XOS 木│24個│無│2014│BS │未另│日本│日本│臺灣│00生技│起訴書││ │寡糖/比菲多」│ │ │年2 │ │取樣│森永│ │ │有限公│附表二││ │商品 │ │ │月25│ │仍置│乳鐵│ │ │司 │編號22││ │(●●與附表一│ │ │日 │ │原扣│蛋白│ │ │ │ ││ │編號25同商品)│ │ │ │ │案箱│ │ │ │ │ │├─┼───────┼──┼─┼──┼──┼──┼──┼──┼──┼───┼───┤│23│「牛の初乳蛋白│200 │無│無 │pand│編號│日本│紐西│臺灣│00生技│起訴書││ │錠」包裝紙盒 │個 │ │ │s 、│23-3│森永│蘭 │ │有限公│附表二││ │ │ │ │ │貓熊│ │乳鐵│ │ │司 │編號23││ │ │ │ │ │圖案│ │蛋白│ │ │ │ │└─┴───────┴──┴─┴──┴──┴──┴──┴──┴──┴───┴───┘附表甲(應沒收之物):
┌──┬──────────────┬─────────────┬──────┐│編號│物品名稱 │經銷商名稱 │沒收與否 │├──┼──────────────┼─────────────┼──────┤│ 1 │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包裝紙 │聖諾企業社-生技部 │沒收之 │├──┼──────────────┼─────────────┼──────┤│ 2 │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包裝紙 │經銷商未標示 │沒收之 │├──┼──────────────┼─────────────┼──────┤│ 3 │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包裝紙 │00婦幼用品公司-生技部 │沒收之 │├──┼──────────────┼─────────────┼──────┤│ 4 │附表一編號5 至11所示之包裝紙│聖諾企業社-生技部 │沒收之 │├──┼──────────────┼─────────────┼──────┤│ 5 │附表一編號12、14所示之包裝紙│聖諾企業社-生技部 │沒收之 ││ │ │00生技有限公司 │ │├──┼──────────────┼─────────────┼──────┤│ 6 │附表一編號13、15所示之包裝紙│聖諾企業社-生技部 │沒收之 │├──┼──────────────┼─────────────┼──────┤│ 7 │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包裝用貼紙│聖諾企業社-生技部 │沒收之 │├──┼──────────────┼─────────────┼──────┤│ 8 │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DM廣告單 │聖諾企業社-生技部 │沒收之 │├──┼──────────────┼─────────────┼──────┤│ 9 │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森永牛の│00生技有限公司 │沒收之 ││ │初乳蛋白錠」商品及「森永牛の│00婦幼用品公司-生技部 │ ││ │初乳蛋白」商品 │ │ │├──┼──────────────┼─────────────┼──────┤│ 10 │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商品 │聖諾企業社-生技部 │沒收之 │├──┼──────────────┼─────────────┼──────┤│ 11 │附表一編號20所示之商品 │00婦幼用品公司-生技部 │沒收之 │├──┼──────────────┼─────────────┼──────┤│ 12 │附表一編號21所示之商品 │00嬰兒用品公司-生技部 │沒收之 │├──┼──────────────┼─────────────┼──────┤│ 13 │附表一編號22、23所示之商品 │00婦幼用品公司-生技部 │沒收之 │├──┼──────────────┼─────────────┼──────┤│ 14 │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包裝紙盒│00生技有限公司 │沒收之 │├──┼──────────────┼─────────────┼──────┤│ 15 │附表二編號7 、8 所示之包裝紙│00生技有限公司 │沒收之 ││ │盒 │ │ │├──┼──────────────┼─────────────┼──────┤│ 16 │附表二編號13 所示之包裝紙盒 │00生技有限公司 │沒收之 │├──┼──────────────┼─────────────┼──────┤│ 17 │附表二編號15、16所示之包裝紙│聖諾企業社-生技部 │沒收之 ││ │盒 │ │ │├──┼──────────────┼─────────────┼──────┤│ 18 │附表二編號17至19所示之包裝紙│00生技有限公司 │沒收之 ││ │盒 │ │ │├──┼──────────────┼─────────────┼──────┤│ 19 │附表二編號20至22所示之商品 │00生技有限公司 │沒收之 │├──┼──────────────┼─────────────┼──────┤│ 20 │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包裝紙盒 │00生技有限公司 │沒收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清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對商品為虛偽標記與販賣陳列輸入該商品罪)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商標法第95條(罰則)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