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8號聲 請 人 張崇哲律師被 告 許育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嫌殺人等案件,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育仁羈押前,均賴被告賺錢維持家庭,自被告遭羈押禁見後,家中大小事均賴被告妻子一人作主,太太仍有許多事需與被告商量;又被告絕非惡性重大、不知悔改之人,被告品行良好;被告已坦承犯行,並無任何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已無禁止接見通訊之必要,懇請鈞院同意對被告解除禁見。
二、查被告許育仁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於100年11月8日裁定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斟酌被告犯嫌確屬重大,對社會秩序危害非輕,且尚有證人待詰問,如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客觀上存有被告與證人間,相互勾串之疑慮,將有礙審判之進行,是本院認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原因尚未消滅,所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洪志賢
法 官 簡佩珺法 官 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許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