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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16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6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許晉瑋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 年度訴緝字第28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晉瑋准予解除禁止接見及通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狀所載。

二、被告許晉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第9 條之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否認犯行又係經通緝始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勾串證人之虞,因此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之規定,於民國

101 年9 月5 日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等情,此有本院卷宗可參。茲因被告已與檢察官達成認罪協商,本院認前據以禁止接見通信之理由已不存在,是爰准予解除禁止接見及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王祥豪法 官 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裁判日期:2012-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