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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18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08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日庫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強力磁鐵壹個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日庫涉嫌違反電業法等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746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其為警所查扣之強力磁鐵1個,均係被告所有、供竊盜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葉日庫所犯違反電業法等罪,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7462號為緩起訴處分,而本件當場查扣之強力磁鐵1個,為被告所有、供竊盜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並經本院核閱上揭卷宗屬實,是依首揭說明,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雅馨

裁判日期:201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