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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11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21號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律師被 告 黃淯誠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向本院聲請第一審訊問錄音光碟等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聲請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55號案件於民國99年8 月30之訊問光碟,經本院回函認已逾30日以上而無法發給。惟本件雖於101 年3 月15日經最高法院以10

1 台上字第115 號判決確定,然聲請人已於101 年5 月7 日聲請非常上訴,應可適用「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2 條之規定,爰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依法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宗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前,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庭錄音辦法第7 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行,業經最高法院於

101 年3 月15日以101 年度台上字第1115號判決確定在案,而本院於101 年6 月22日始收受聲請人之聲請狀,有聲請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在卷可稽。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聲請已逾30日之期間而難認合法,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自難准許。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無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之規定,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玉齡法 官 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子惠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12-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