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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12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19號聲 請 人 林世鈞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世鈞於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里港鄉土庫村信國53號,同時限制出境(含出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民國101 年7 月

4 日經法院諭令交保新臺幣(下同)5 萬元,因聲請人無法籌得足額交保金,致被告遭羈押。惟聲請人因家裡經濟不好,希望能降低交保金額,爰依法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林世鈞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以家裡經濟不好,希望降低保證金額為由,聲請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被告犯罪情節、被害人所受損害,及擔保被告到院接受審判與執行之可能性,認仍應提出新臺幣5 萬元方足以確保,而使羈押之必要性暫時消滅,故本院認被告林世鈞准予提出新臺幣5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里港鄉土庫村信國53號,同時限制出境(含出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裁判日期:2012-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