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86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潘崇元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潘崇元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肆年陸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潘崇元因違反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4 之犯罪日期應由「99.9.01」應更正為「99.9.10」),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