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41號聲請人 即被 告 劉嘉銘指定辯護人 賴宜孜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嘉銘准予解除禁止接見及通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坦承犯行,且相關證人業經傳喚到庭行交互詰問,爰聲請解除禁見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於民國(下同)100 年8 月26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後復裁定自100 年11月26日及101 年1月26日起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因本案業已言詞辯論終結,前據以禁止接見通信之理由已不存在,特予解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蕭文學
法 官 吳芙如法 官 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