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6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4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李晨瑋選任辯護人 袁烈輝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101 年度訴字第187 號),聲請撤銷羈押及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起訴內容僅憑證人片面之供述,其他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李晨瑋確有犯強盜罪行,本案未達犯罪嫌疑重大之羈押要件,且被告居所固定,也確實未犯有強盜罪行,而證人已作證其係因為債務糾紛而誣陷被告,羈押原因已消滅,為此聲請撤銷羈押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5 號解釋,並非直接宣告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違憲,其解釋理由書中亦明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羈押,係因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其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該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追訴、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該規定旨在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其目的洵屬正當。又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被告犯上開條款之罪嫌疑重大者,仍應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之虞,法院斟酌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始符合該條款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要件,此際羈押乃為維持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之最後必要手段,於此範圍內,尚未逾越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符合本院釋字第392 號、第653 號、第654 號解釋意旨,與憲法第8 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綜依上開大法官解釋及理由書內容,可知其並非單純宣告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重罪羈押原因係屬違憲,而係要求附加考量被告除犯重罪外,是否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之虞。而依法條之體系解釋,該等附加考量與單純考量同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之羈押原因仍有程度之不同應予區別,其條件當較寬鬆。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重大之人具有逃亡或滅證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即已該當「相當理由」之認定標準,不以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為必要。

三、經查:

(一)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雖否認起訴書所載之強盜之犯行,惟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呂俊榮於警詢宜偵查中指證明確,所述情節與證人即被害人蔡林月裡、蔡欣恬證述情節相符外,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現場照片、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被告於本案偵查中有逃匿而遭通緝之情形,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且有事實足認有串供滅證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裁定自民國101 年

3 月3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又被告所涉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呂俊榮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證明確,且所述犯案情節與證人即被害人蔡林月裡、蔡欣恬證述被害情節相符,並有前揭證據附卷可佐,足認被告所犯刑法第330 條第1 項之加重強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而該罪之法定刑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罪責極重,被告於此情形下,逃亡之誘因亦勢將隨之增加,為規避後續司法審理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已非同於以往,且被告於偵查中已有逃匿遭通緝之事實,業如前述,自有保全被告接受審判之必要,此已符合上述伴同重罪羈押考量之逃亡之虞之情事,並無法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且本院將於101年6 月26日續行審理程序,後續程序之進行,亦有待被告在場始得順利進行,故本院認為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至於雖證人呂俊榮於本院審理時曾翻異前詞,改稱被告未參與本案犯行等語,然其此部分證言與其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言明顯歧異,且於本院審理時亦有前後證述不一之情形,是其於本院之證述是否可採,即非無疑,並經本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安排送測謊鑑定中,故尚無從僅因證人呂俊榮嗣後翻異前詞之證述,即認被告非犯罪嫌疑重大或羈押原因已消滅。綜上,本件聲請撤銷羈押、具保停止羈押,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陳彥志法 官 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裁判日期:2012-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