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60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水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水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李水福因妨害秘密等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