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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6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60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水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水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李水福因妨害秘密等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2-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