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25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志龍選任辯護人 黃鼎鈞律師
陳銘傑律師上列被告因毀壞建築物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志龍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姚銘鴻
法 官 蘇雅慧法 官 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億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