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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0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85號被 告 張伯簾選任辯護人 黃建閔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合併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以其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成三案繫屬於本院,並由不同法官承審,認浪費訴訟資源,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6 條、第7 條、第15條、第265 條之規定合併由同一個法官審理。惟觀諸上述刑事訴訟法第之規定,係針對「相牽連案件繫屬於不同法院時得合併由其中一法官審理」,及「檢察官對於相牽連案件得追加起訴」之規定,此與聲請人所犯數案繫屬於同一法院之情形不同,且依本院目前刑事案件事務分配之規則,刑事案件原則上應依起訴書之不同由電腦自動輪分予不同法官審理,以符合公平,況聲請人在本案中所涉販賣毒品罪,並非全部認罪,本案與其他案件之各個犯罪事實應分別以觀,並分別詳加調查,故分配由不同股法官承審、調查,在事證互不重覆之情形下,應無過度浪費訴訟資源之情形,是認聲請意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本裁定係訴訟程序中所為之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04 條之規定,不得抗告,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汪曉君法 官 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裁判日期:2013-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