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377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377號

102年度訴字第139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連輝選任辯護人 陳漢洲律師被 告 陳瓊森選任辯護人 劉建成律師被 告 鍾瑞洲選任辯護人 劉安桓律師

黃勃叡律師被 告 郭首位選任辯護人 王有民律師

陳瑾瑜律師被 告 陳昱彰選任辯護人 李進建律師被 告 朱莉莉

全治國陳蓓祺吳曉麗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有民律師

陳瑾瑜律師被 告 楊家琪選任辯護人 劉安桓律師

黃勃叡律師被 告 涂景翔指定辯護人 林家進律師被 告 梁勝凱

陳一男蔡秉峰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洪主雯律師被 告 曾玉村選任辯護人 謝祥揚律師被 告 楊靜修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律師被 告 高毓儒選任辯護人 尤伯祥律師

洪明儒律師被 告 姚筱君選任辯護人 張繼準律師被 告 王哲釧選任辯護人 何志揚律師被 告 吳晉祥選任辯護人 曾怡靜律師被 告 吳豐森選任辯護人 黃紹文律師被 告 吳忠信選任辯護人 陳明暉律師被 告 蔡仲尼選任辯護人 武燕琳律師被 告 周愛湘選任辯護人 宋耀明律師

凃榆政律師被 告 楊弘任選任辯護人 林開福律師

張宏銘律師被 告 呂水淵選任辯護人 陳振吉律師

林輝明律師被 告 陳麗文選任辯護人 趙惠如律師被 告 張厚謙被 告 廖俊旺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蕭智元律師

陳隆律師被 告 王升陽選任辯護人 李文中律師

簡祥紋律師被 告 江柏輝選任辯護人 呂紹凡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469、8980號)及追加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427、101年度偵字第1955、6256、10878、10880號),經本院合併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全治國犯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朱莉莉犯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洪連輝共同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

鍾瑞洲共同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

郭首位共同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

楊靜修共同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

高毓儒共同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

姚筱君共同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

梁勝凱共同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

吳忠信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

吳豐森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

蔡仲尼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

楊家琪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

周愛湘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

楊弘任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

王升陽犯如附表三編號㈧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㈧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

張厚謙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教育貳場次。

廖俊旺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

呂水淵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

江柏輝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

吳曉麗犯如附表三編號㈦及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㈦及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

陳瓊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壹台沒收。

陳昱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壹台沒收。

全治國、朱莉莉、楊靜修、梁勝凱其餘被訴如附表五所示各自部分無罪。

曾玉村、王哲釧、涂景翔、陳一男、吳晉祥、蔡秉峰、陳麗文、陳蓓祺均無罪。

事 實

壹、全治國、朱莉莉係夫妻,朱莉莉為國揚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揚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全治國則為學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學揚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二公司實際之辦公處所、員工及業務人員均相同,並由全治國負責業務及朱莉莉負責財務,而共同經營上開二公司,朱莉莉及全治國並分別為上開二公司之商業負責人。另梁勝凱、吳曉麗、楊家琪均係國揚、學揚公司業務人員,負責接洽客戶,擔任國揚、學揚公司與客戶間就產品之規格說明、售價協調或其他相關事務(例如發票、估價單開立細節)之聯絡橋樑。朱莉莉、全治國以國揚公司、學揚公司經營銷售研究用之儀器設備及耗材業務,深知各校採購核銷規則,竟仍分別與下列人員共同為下列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

一、洪連輝任職國立彰化師範大學(以下簡稱彰師大)物理系系主任期間,知悉金額新台幣(下同)10萬元以下之採購(即小額採購),因可不必經過公開招標程序,由需求單位(即各系所)自行洽熟識廠商議價,且維修費因非屬固定設備,不需列入校產登記,並由需求單位自行經手、驗收。惟其所屬系所並無維修設備之需要,為能使用該筆維修費用以購得實際所需之教學研究器材,竟利用上開機會,與全治國、朱莉莉、國揚公司人員郭首位、鍾瑞洲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明知並未向國揚公司採購如附表一、㈠編號⒈品名及規格欄所示之維修服務,卻依洪連輝所請由郭首位請示其主管鍾瑞洲,並獲得全治國及朱莉莉應允,郭首位即依鍾瑞洲指示,委由年籍姓名不詳之國揚公司會計人員,於98年7月間,開立如附表一、㈠編號⒈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再交由洪連輝指示不知情之行政人員製作請購單、核銷憑證黏存單後,持向彰師大核銷請款,致彰師大如數撥款予國揚公司,而用以購買其他之教學研究設備。

二、楊靜修係國立陽明大學(以下簡稱陽明大學)腦科學研究所教授,其夫郭博昭係該研究所所長,其2人常申請研究補助並共同進行研究計畫,郭博昭負責設計、執行實驗,楊靜修負責研究經費之規劃使用,並視情況以郭博昭或楊靜修之名義,親自或指示不知情之助理辦理申購物品之單據文書製作。楊靜修利用於進行研究時如有採購研究器材之需要時,於進行金額10萬元以下之採購(即小額採購)可不必經過公開招標程序,而可自行洽熟識廠商議價,且上開小額採購所購得之耗材,亦不列入校產登記,並自行經手、驗收。竟利用此等機會,與全治國、朱莉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而為下列犯行:

㈠參與國家衛生研究院所補助陽明大學辦理之「跑步機訓練對

中風病患療效之神經機轉」研究計畫(計畫編號:97-A97T130770;計畫主持人:王瑞瑤;全程計畫執行期限:94年1月1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為免依約繳還國家衛生研究院補助上開研究計畫之剩餘款項,明知附表一、㈡編號⒈品名及規格欄所示之物品並未實際採購,竟於97年11月間,由年籍姓名不詳之國揚公司會計人員登載上開不實事項,而開立附表一、㈡編號⒈所示之統一發票後,再交由不知情之研究助理郭惠秋製作請購單及支出憑證黏存單後,持向陽明大學核銷請款,致陽明大學如數撥款予國揚公司,而用以作為電極充電及購買組織相容黏著劑之研究經費。

㈡參與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委託之「以新一代脈診儀進行陰陽

虛實與心跳血壓變異性之相關分析」研究計畫(計畫編號:NRICM-9701;計畫主持人:郭博昭;計畫期間:97年2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為免依約繳還中國醫藥研究上開研究計畫之剩餘款項,明知附表一、㈡編號⒉品名及規格欄所示之物品並未實際採購,竟於97年12月間,由年籍姓名不詳之國揚公司會計人員登載上開不實事項,而開立附表一、㈡編號⒉所示之統一發票後,再交由不知情之研究助理李美萱製作申購單及支出憑證黏存單後,持向陽明大學核銷請款,致陽明大學如數撥款予國揚公司,而用以作為電極充電之研究經費。

㈢因其所屬系所並無維護逐次分析儀之需要,為能使用校務基

金之維護費用,購得實際所需之教學研究器材,明知並未向國揚公司採購如附表一、㈡編號⒊品名及規格欄所示之維護服務,竟於98年11月間,由年籍姓名不詳之學揚公司會計人員開立如附表一、㈠編號⒊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再交由不知情之研究助理李美萱製作申購單、核銷憑證黏存單後,持向陽明大學核銷請款,致陽明大學如數撥款予學揚公司,而用以作為購買組織相容黏著劑及電極管子排出氣泡及血液用填充膠之研究經費。

㈣參與經濟部學研聯合研究計畫補助之「精神分裂症多層面診

斷技術開發計畫」(計畫編號:98-EC-17-A-19-S2-0103;執行單位:陽明大學;計畫期間:98年7月1日至99年6月30日),為免依約繳還經濟部補助上開研究計畫之剩餘款項,明知附表一、㈡編號⒋、⒌品名及規格欄所示之物品並未實際採購,竟分別於98年10月間及99年3月間,由年籍姓名不詳之國揚或學揚公司會計人員登載上開不實事項,而開立附表一、㈡編號⒋、⒌所示之統一發票後,再交由不知情之研究助理黃裕昌製作申購單及支出憑證黏存單後,持向陽明大學核銷請款,致陽明大學如數撥款予國揚及學揚公司,而用以作為購買人體多頻道生理記錄儀耗材及電極充電研究經費。

㈤參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補助之「無

○○○區○○路之個人健康感測器-超低功率無線傳輸模組之研發」(計畫編號:NSC98-2627-B-010-007-)及「無○○○區○○路之個人健康感測器-智慧型個人健康感測器之開發」(計畫編號:NSC98-2627-B-010-006-)等研究計畫,為免依約繳還國科會補助上開研究計畫之剩餘款項,明知附表一、㈡編號⒍、⒎品名及規格欄所示之物品並未實際採購,竟接續於99年6月間,由年籍姓名不詳之國揚及學揚公司會計人員登載上開不實事項,而開立附表一、㈡編號⒍、⒎所示之統一發票後,再交由不知情之研究助理李美萱製作申購單及支出憑證黏存單後,持向陽明大學核銷請款,致陽明大學如數撥款予國揚及學揚公司,而用以作為電極充電、購買電極管子排出氣泡及血液用填充膠及人體多頻道生理記錄儀耗材之研究經費。

㈥參與國科會補助之「無○○○區○○路之個人健康感測器-

超低功率無線傳輸模組之研發」(計畫編號:NSC99-2627-B-010-006-),為免依約繳還國科會補助上開研究計畫之剩餘款項,明知附表一、㈡編號⒏品名及規格欄所示之物品並未實際採購,竟於附表一、㈡編號⒏發票日期欄所示時間,由年籍姓名不詳之國揚公司會計人員登載上開不實事項,而開立附表一、㈡編號⒏所示之統一發票後,再交由不知情之研究助理李美萱製作申購單及支出憑證黏存單後,持向陽明大學核銷請款,致陽明大學如數撥款至國揚公司之帳戶內,而用以作為電極充電、購買電極管子排出氣泡及血液用填充膠及人體多頻道生理記錄儀耗材之研究經費。

㈦參與風潮音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測試之「風潮音樂條理

自律神經失調之效應」計畫(計畫編號:99J016;經濟部補助案),明知附表一、㈡編號⒐、⒑及⒒品名及規格欄所示之物品並未實際採購,竟接續於99年7、8月間,由年籍姓名不詳之國揚及學揚公司會計人員登載上開不實事項,而開立附表一、㈡編號⒐、⒑及⒒所示之統一發票後,再交由不知情之研究助理李美萱製作申購單及支出憑證黏存單後,持向陽明大學核銷請款,致陽明大學如數撥款予國揚及學揚公司,而用以作為電極充電、購買電極管子排出氣泡及血液用填充膠及人體多頻道生理記錄儀耗材等物品之研究經費。

三、高毓儒於99年間任職陽明大學醫學院生理學研究所所長及醫學院醫學系生理學科科主任,知悉金額新台幣(下同)10萬元以下之採購(即小額採購),因可不必經過公開招標程序,由需求單位(即各系所)自行洽熟識廠商議價,且維修費因非屬固定設備,不需列入校產登記,並由需求單位自行經手、驗收。惟其所屬系所並無維修設備之需要,為能使用該筆維修費將來用以購得實際所需之教學研究器材,竟利用上開機會,與其行政助理姚筱君、全治國及朱莉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明知並未向國揚公司採購如附表一、㈢編號⒈品名及規格欄所示之電路板更換服務服務,竟由姚筱君依高毓儒指示,委請年籍姓名不詳之國揚公司會計人員,於附表一、㈢編號⒈發票日期欄所示時間,開立如附表一、㈢編號⒈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後,再交由姚筱君製作請修單、核銷憑證黏存單後,持向陽明大學核銷請款,致陽明大學如數撥款予國揚公司,並將該筆金額計入高毓儒在國揚公司之預放款帳戶,以供高毓儒未來進行研究需要時使用。

四、吳忠信任職臺灣師範大學(下稱臺師大)生命科學系擔任副教授時,明知於進行研究時如有採購研究器材之需要時,就金額10萬元以下採購(即小額採購)可不必經過公開招標程序,由各請購人自行洽熟識廠商議價,且所採購之小額耗材或支出維修費,亦不列入校產登記,由請購人自行經手、驗收之機會,竟利用上開機會,與朱莉莉、全治國及業務人員梁勝凱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犯行:

㈠於98年3月間,因進行研究之需要,欲以10萬元以下之校內

經費,向國揚公司採購「小動物呼吸器」,並透過梁勝凱與國揚公司議定實際售價為15萬8000元,惟同意表面上以9萬8千元之價格出售,嗣後再以其他經費補足不足之款項。吳忠信明知附表一、㈣編號⒈所示小動物呼吸器實際售價並非98000元,亦知悉附表一、㈣編號⒉、⒊所示物品實際上並未採購,藉著主持國科會補助「神經退化性疾病:第十七型多麩醯胺小腦萎縮症致病機轉與藥物發展研究-第十七型脊髓小腦萎縮症:老鼠模式聲門功能異常之研究」及「比較研究CF-FM型蝙蝠中腦下丘聽覺神經元對超頻回聲刺激的神經生理特性」等研究計畫之機會,透過梁勝凱委請國揚及學揚公司會計人員,登載上開不實事項,而接續於98年2、3月間,開立附表一、㈣編號⒈、⒉及⒊所示之統一發票後,再交由不知情之專任助理葉郁伶製作黏貼憑證用紙後,持向臺師大核銷請款,致臺師大陸續將上開研究計畫之補助經費如數撥款予國揚或學揚公司,以補足購買前揭小動物呼吸器之總價款。

㈡吳忠信另主持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委辦補助之「觀霧山椒魚

(Hynobius fuca)之分布及棲息地的調查」研究計畫,為避免於研究期限屆至,須將未用罄之研究經費檢還,竟與朱莉莉、全治國及梁勝凱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明知吳忠信當時並未採購附表一、㈣編號⒋、⒌品名及規格欄所示之耗材,仍透過梁勝凱委請年籍姓名不詳之國揚或學揚公司會計人員,登載上開不實事項,而接續於98年2月間,以國揚或學揚公司名義開立附表一、㈣編號⒋、⒌所示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再交由不知情之工友廖淑美或行政助理林睿芝製作黏貼憑證,持向臺師大核銷請款,致臺師大陸續將上開研究計畫之補助經費如數撥款予國揚或學揚公司,以將該筆金額計入吳忠信在國揚及學揚公司之預放款帳戶,供吳忠信未來進行研究需要時使用。

㈢吳忠信另於臺師大生命科學系副教授任職期間,主持行政院

農委會林務局委辦補助之「2010環境教育與自然保育種子教師培訓計畫」等研究計畫,為避免於研究期限屆至,須將未用罄之研究經費檢還,竟與朱莉莉、全治國及梁勝凱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明知吳忠信當時並未採購附表一、㈣編號⒍品名及規格欄所示之耗材,仍透過梁勝凱委請年籍姓名不詳之國揚公司會計人員,登載上開不實事項,而於99年11月間,以國揚公司名義開立附表一、㈣編號⒍所示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再交由不知情之行政助理林睿芝製作黏貼憑證,持向臺師大核銷請款,致臺師大將上開研究計畫之補助經費如數撥款予國揚公司,以將該筆金額計入吳忠信在國揚及學揚公司之預放款帳戶,供吳忠信未來進行研究需要時使用。

五、吳豐森任職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成功大學)醫學院生理學研究副教授時,利用金額10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無須經過公開招標程序,由各請購人自行洽熟識廠商議價,且所採購之小額耗材,亦不列入校產登記,由請購人自行經手、驗收之機會,竟與朱莉莉、全治國基於共同犯意聯絡,而為下列犯行:

㈠吳豐森主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委辦補助之「運動對腦功

能改善與保護的機制探討-運動訓練對大白鼠邊緣系統長期增益現象之增強作用的機制(子計畫二)」研究計畫,為避免於研究期限屆至,須將未用罄之研究經費檢還,明知並未採購附表一、㈤編號⒈品名及規格欄所示之耗材,仍於97年5月13日寫信予全治國,要求國揚公司人員登載上開不實事項,而於附表一、㈤編號⒈之發票日期欄所示時間,以國揚公司名義開立附表一、㈤編號⒈所示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再交由不知情之助理張琦珮製作黏貼憑證,持向成功大學核銷請款,致成功大學將上開研究計畫之補助經費如數撥款予國揚公司,以將該筆金額計入吳豐森在國揚公司之預放款帳戶,供吳豐森未來進行研究需要時使用。

㈡吳豐森主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委辦補助之「鈣激活性氯

離子通道在背根神經節細胞的生理功能」等研究計畫,為避免於研究期限屆至,須將未用罄之研究經費檢還,明知並未採購附表一、㈤編號⒉品名及規格欄所示之耗材,仍於97年6月27日寫信予全治國,要求國揚公司人員登載上開不實事項,而於附表一、㈤編號⒉之發票日期欄所示時間,以國揚公司名義開立附表一、㈤編號⒉所示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再分別交由不知情之助理王思懿製作黏貼憑證,持向成功大學核銷請款,致成功大學陸續將上開研究計畫之補助經費如數撥款予國揚公司,以將該筆金額計入吳豐森在國揚公司之預放款帳戶,供吳豐森未來進行研究需要時使用。

㈢吳豐森為能使用校務基金撥予生理所之管理費,購得將來實

際所需之教學研究器材,明知附表一、㈤編號⒊品名及規格欄所示物品之實際售價僅68000元,竟於100年1月間,將不實之金額69720元,委由年籍姓名不詳之學揚公司會計人員分別填載在附表一、㈤編號⒊所示發票上,以開立如附表一、㈤編號⒊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再交由不知情之組員王燕治製作黏貼憑證後,持向成功大學核銷請款,致成功大學如數撥款予學揚公司,以將附表一、㈤編號⒊所示發票金額逾68000元部分(即1720元),計入吳豐森在國揚公司之預放款帳戶,供吳豐森未來進行研究需要時使用。

㈣吳豐森為能使用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補助款,購得將來

實際所需之教學研究器材,明知並未向國揚公司採購如附表

一、㈤編號⒋品名及規格欄所示之耗材,竟於100年2月間,將上開未實際購買物品,委由年籍姓名不詳之學揚公司會計人員填載在附表一、㈤編號⒋所示發票上,以開立如附表一、㈤編號⒋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再交由不知情之組員王燕治及助理趙婉萍製作黏貼憑證後,持向成功大學核銷請款,致成功大學如數撥款予學揚公司,以將附表一、㈤編號⒋之發票金額9000元,計入吳豐森在國揚公司之預放款帳戶,供吳豐森未來進行研究需要時使用。

六、蔡仲尼於98年間任職國立虎尾科技大學(以下簡稱虎尾科大)電子工程學系擔任副教授時,為能使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教育部補助經費,用以購買實際所需之教材,知悉採購金額10萬元以下即可無須經公開招標程序,而可自行洽熟識廠商議價,且所採購之小額耗材或支出維修費,亦不列入校產登記,由需求單位自行經手、驗收。明知蔡仲尼當時未向國揚公司採購附表一、㈥所示之耗材,竟利用上開機會,與全治國、朱莉莉及業務人員楊家琪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接續於98年1月間,由楊家琪提供年籍姓名不詳之國揚或學揚公司會計人員開立之如附表一、㈥編號⒈、⒉及⒊所示之不實發票3紙,交由蔡仲尼以執行採購教材耗材採購之名義請款,蔡仲尼並將上開發票分別交由不知情之行政助理陳哲彰及電子工程系行政助理吳念勳填載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持向虎尾科大核銷請款,使虎尾科大如數撥款至國揚公司帳戶內,供蔡仲尼用以購買其他所需教材使用。

七、周愛湘於96年間任職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下稱國衛院)疫苗研發中心擔任技術師,楊弘任時則為同院之助技術師。周愛湘於96年間辦理由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補助經費、預算金額為100萬元之「熱源分析儀」採購時,依據政府採購法及國家衛生研究院採購作業程序相關規定,需辦理公開招標(採購案號96EC-0036),然多次辦理招標開標結果,均因廠商投標金額高於底價而無法決標。周愛湘為免繳回上開補助經費,並能執行上開補助經費而由國揚公司順利得標,竟與楊弘任及國揚公司全治國、朱莉莉、業務人員吳曉麗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周愛湘指示楊弘任與吳曉麗接洽,並透過吳曉麗與朱莉莉、全治國先行議定實際交易價格為125萬元,由國揚公司得標後,決標金額100萬元與125萬元間之差價即25萬元,再以未實際交易之不實發票核銷補足。周愛湘並將相關估價單等文件交由楊弘任辦理採購程序,楊弘任則於96年12月26日會同辦理開標,開標結果確由國揚公司以與底價相同之100萬元取得標案。上開人員均明知附表一、㈦編號⒈所示熱源分析儀實際售價並非0000000元,亦知悉附表一、㈦編號⒉、⒊及⒋所示物品實際上並未採購,竟由吳曉麗委請年籍姓名不詳之國揚公司會計人員,登載上開不實事項,而接續於97年初,開立附表一、㈦編號⒈、⒉、⒊及⒋所示之統一發票後,再交由不知情之國衛院人員製作請款單,持向國衛院核銷請款,致國衛院陸續將上開補捐助款如數撥款予國揚或學揚公司,以補足購買前揭熱源分析儀之總價款。

八、王升陽於95年間任職國立中興大學森林系擔任副教授(99年升任教授),並與國立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中研院)農生中心共同合作(非中研院所屬人員),其利用採購金額10萬元以下採購無須經公開招標程序,可自行洽熟識廠商議價,且所採購之小額耗材或支出維修費,亦不列入校產登記,由請購人自行經手、驗收之機會,為能以附表一、㈧之採購經費來源欄所示經費,購買進行研究所需之動物軌跡分析儀,竟與全治國、朱莉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先與國揚及學揚公司議定上開動物軌跡分析儀之價金為45萬元,並以耗材費用分2年支付,而為下列犯行:

㈠王升陽明知並未購買附表一、㈧編號⒈、⒉、⒊及⒋所示4

張發票所載之耗材,仍由國揚或學揚公司會計人員接續於95年11、12月間,分別開立如附表一、㈧編號⒈、⒉、⒊及⒋所示每張均在10萬元以下之不實統一發票4紙,再由王升陽交由不知情之農生中心不具法定職務權限之約僱助理林玫君,以製作中央研究院採購單及憑證黏存單持以向國立中央研究院請款,使中央研究院分別依據上開發票所載款項如數撥款予國揚或學揚公司,以支付購買前開動物軌跡分析儀之價款。

㈡王升陽明知並未購買附表一、㈧編號⒌、⒍及⒎所示3張發

票所載之耗材,仍由國揚公司會計人員接續於95年7、8月間,分別開立如附表一、㈧編號⒌、⒍及⒎所示每張均在10萬元以下之不實統一發票3紙,再由助理溫婷媛製作請購單及支出憑證黏存單持以向中興大學請款,使中興大學分別依據上開發票所載款項如數撥款予國揚公司,以支付購買前開動物軌跡分析儀之價款。

㈢王升陽明知並未購買附表一、㈧編號⒏所示發票所載之耗材

,仍由國揚或學揚公司會計人員於96年11月間,開立如附表

一、㈧編號⒏所示金額在10萬元以下之不實統一發票1紙,再由助理溫婷媛製作請購單及支出憑證黏存單持以向中興大學請款,使中興大學依據上開發票所載款項如數撥款予國揚公司,以支付購買前開動物軌跡分析儀之價款。

㈣王升陽明知並未購買附表一、㈧編號⒐所示發票所載之耗材

,仍由國揚公司會計人員於96年7月間,開立如附表一、㈧編號⒐所示金額在10萬元以下之不實統一發票1紙,再由助理溫婷媛製作請購單及支出憑證黏存單持以向中興大學請款,使中興大學依據上開發票所載款項如數撥款予國揚公司,以支付購買前開動物軌跡分析儀之價款。

九、張厚謙於95年間任職國立中興大學化學工程學系擔任助理教授,於95年6月2日,因教學研究所需,向學校申請經費補助並辦理採購「訊號整合紀錄分析裝置(PowerLab4/26)」,張厚謙明知上開儀器設備包含所有配件已向申請學校辦理採購,惟為能立即取得上開儀器以進行研究,竟與國揚公司協議以價金17萬元購買該儀器,由國揚公司先交付機器,再由張厚謙尋找經費補足價款。嗣張厚謙即利用1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可逕洽廠商、自行驗收,且所採購之小額耗材,亦不列入校產登記,由請購人自行經手、驗收之機會,與國揚公司業務人員張裕泰(未提起公訴)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明知當時購買之物品及約定之價金並非附表一、㈨編號⒊項目所示之「數據式示波器」及76000元,以及並未購買附表一、㈨編號⒈、⒉所示耗材,竟由張裕泰委由國揚公司會計人員接續於95年7月間,開立附表一、㈨所示不實發票3張,交由張厚謙指示之不知情之臨時工林彥菖製作請購單及支出憑證黏存單,以執行研究採購之名義,向中興大學核銷請款,致中興大學,依據發票所載款項如數撥款予國揚或學揚公司,以支付購買前開訊號整合紀錄分析裝置之價款(尚欠61000元部分,嗣中興大學完成採購程序補足後,所餘款項則納入張厚謙在國揚公司之預放款)。

十、廖俊旺於96年間任職國立中興大學獸醫系擔任副教授,因進行研究需要購買生理記錄器零組件,惟無得用以購買上開器材之研究經費,為取得經費,其利用採購金額10萬元以下即可不必經過公開招標程序,而自行洽熟識廠商議價,且所採購之小額耗材或支出維修費,亦不列入校產登記,由請購人自行經手、驗收之機會,竟與國揚公司人員基於共同犯意聯絡,協議以24萬元5000元購買上開器材,由國揚公司先交付機器,再由廖俊旺尋找經費補足價款。廖俊旺明知當時並未購買附表一、㈩所示發票之耗材,竟仍委由國揚公司人員陳玉佩(此部分未提起公訴)接續於96年底至97年初,開立附表一、㈩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9紙,交由廖俊旺指示不知情之研究助理吳昭慧、林怡絹持以製作請購單及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黏存單,致中興大學依據發票所載款項如數撥款至國揚公司帳戶內,以支付購買前開生理記錄器零組件之價款(超過之9600元款項係陳玉佩所多開,非預放款)。

十一、呂水淵於99年間任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下稱:藥毒所)擔任副研究員,其利用採購金額10萬元以下即無須經公開招標採購程序,並由請購單位會同秘書室驗收之機會,為購買研究所需之顯微鏡頭及數位相機,明知其並未請購附表一、所示3張發票所載耗材,竟與全治國及朱莉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年籍姓名不詳之國揚公司之會計人員,接續於99年5~7月間,開立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發票3張(發票品項均係呂水淵先前曾購買之舊藥水),再交由藥毒所秘書室組員李美惠製作黏貼憑證用紙,使公務員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所掌管之黏貼憑證用紙上,並以執行研究採購之名義,向藥毒所請款而行使之,致藥毒所依據上開發票所載之金額如數撥款予國揚公司,以購買前開顯微鏡頭及數位相機,足以損害藥毒所核銷經費之正確性。

十二、江柏輝於財團法人臺灣動物科技研究所(下稱:動科所)應用動物組擔任研究員楊天樹之研究助理,執行農委會委託之研究計畫,利用採購金額10萬元以下即可不必經過公開招標程序,且由請購人自行驗收之機會,明知附表一、所示耗材或維修並未實際採購,竟利用此等機會,與全治國、朱莉莉及國揚公司業務人員吳曉麗基於共同犯意聯絡,而為下列犯行:

㈠參與農委會委託動科所辦理之「胺基胍提高保育豬抗氧化

緊迫能力之研究」研究計畫(農委會計畫代號:96農科2.

1.1-牧-U1),為能留下農委會上開委託研究計畫所核發之剩餘款項以供未來研究之用,明知附表一、編號⒏、⒐品名及規格欄所示之物品並未實際採購,竟接續於96年6月間,透過吳曉麗徵得國揚公司之同意後,登載上開不實事項,而開立附表一、編號⒏、⒐所示之統一發票後,再交由不知情之助理王曉琪製作憑證黏存單後,持向動科所核銷請款,致動科所如數撥款予國揚公司,以納入江柏輝之預放款帳戶並供未來研究需要時使用。

㈡參與農委會補助動科所辦理之「人類凝血第九因子/豬乳

鐵蛋白(Hfix/Plf)雙基因轉殖豬隔離田間試驗」研究計畫(農委會計畫代號:96農科1.2.1-牧-U1),為能留下農委會上開委託研究計畫所核發之剩餘款項以供未來研究之用,明知附表一、編號⒈、⒉品名及規格欄所示之物品並未實際採購,竟接續於96年8月間,透過吳曉麗徵得國揚公司之同意後,登載上開不實事項,而開立附表一、編號⒈、⒉所示之統一發票後,再交由不知情之助理王曉琪製作憑證黏存單後,持向動科所核銷請款,致動科所如數撥款予國揚公司,以納入江柏輝之預放款帳戶並供未來研究需要時使用。

㈢參與農委會委託動科所辦理之「保育豬抗氧化能力與對實

驗性氧化緊迫反應」研究計畫(農委會計畫代號:97農科

2.1.1-牧-U1⑴),為能留下農委會上開委託研究計畫所核發之剩餘款項以供未來研究之用,明知附表一、編號⒊品名及規格欄所示之物品並未實際採購,竟於97年12月間,透過吳曉麗徵得國揚公司之同意後,登載上開不實事項,而開立附表一、編號⒊所示之統一發票後,再交由不知情之助理王曉琪製作憑證黏存單後,持向動科所核銷請款,致動科所如數撥款予國揚公司,以納入江柏輝之預放款帳戶並供未來研究需要時使用。

㈣參與農委會委託動科所辦理之「保育豬抗氧化能力與對實

驗性氧化緊迫反應」研究計畫(農委會計畫代號:97農科

2.1.1-牧-U1⑴),為能留下農委會上開委託研究計畫所核發之剩餘款項以供未來研究之用,明知附表一、編號⒋品名及規格欄所示之物品並未實際採購,竟於97年6月間,透過吳曉麗徵得國揚公司之同意後,登載上開不實事項,而開立附表一、編號⒋所示之統一發票後,再交由不知情之助理王曉琪製作憑證黏存單後,持向動科所核銷請款,致動科所如數撥款予國揚公司,以納入江柏輝之預放款帳戶並供未來研究需要時使用。

㈤參與農委會委託動科所辦理之「清除病程之動物生理與福

祉評估:⑴血液學與臨床生化的探討」研究計畫(農委會計畫代號:98農科2.1.1-牧-U1⑴),為能留下農委會上開委託研究計畫所核發之剩餘款項以供未來研究之用,明知附表一、編號⒌品名及規格欄所示之物品並未實際採購,竟於98年7月間,透過吳曉麗徵得國揚公司之同意後,登載上開不實事項,而開立附表一、編號⒌所示之統一發票後,再交由不知情之助理王曉琪製作憑證黏存單後,持向動科所核銷請款,致動科所如數撥款予國揚公司,以納入江柏輝之預放款帳戶並供未來研究需要時使用。㈥參與農委會委託動科所辦理之「輔導畜產業產銷轉型升級

計畫」研究計畫(農委會計畫代號:98農管4.5-牧-08),為能留下農委會上開委託研究計畫所核發之剩餘款項以供未來研究之用,明知附表一、編號⒎品名及規格欄所示之物品並未實際採購,竟於98年12月間,透過吳曉麗徵得國揚公司之同意後,登載上開不實事項,而開立附表一、編號⒎所示之統一發票後,再交由不知情之助理王曉琪製作憑證黏存單後,持向動科所核銷請款,致動科所如數撥款予國揚公司,以納入江柏輝之預放款帳戶並供未來研究需要時使用。

㈦參與農委會委託動科所辦理之「母豬泌乳與仔豬離乳的氧

化迫反應」研究計畫(農委會計畫代號:99農科2.1.1-牧-U1),為能留下農委會上開委託研究計畫所核發之剩餘款項以供未來研究之用,明知附表一、編號⒍品名及規格欄所示之物品並未實際採購,竟於99年8月間,透過吳曉麗徵得國揚公司之同意後,登載上開不實事項,而開立附表一、編號⒍所示之統一發票後,再交由不知情之助理王曉琪製作憑證黏存單後,持向動科所核銷請款,致動科所如數撥款予國揚公司,以納入江柏輝之預放款帳戶並供未來研究需要時使用。

貳、陳瓊森於民國98年間擔任彰化師大物理系副教授,陳昱彰則為宏田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宏田公司)之工程師,知悉前揭小額採購可自行逕洽廠商辦理及由總務處授權驗收之相關規定,陳瓊森明知應核實申報請款,竟於98年7月間,因知悉彰師大提供3萬元額度之耗材費可供報銷,竟與陳昱彰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明知並未向宏田公司等採購如附表二發票品名內容所示之耗材,卻向陳昱彰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6紙,再委請不知情之行政助理謝淑玲製作請購單、核銷憑證黏存單後,由陳瓊森在驗收人欄位用印表示驗收通過,再持向彰化師大核銷請款,使彰化師大之會計、行政主管或其授權之人陷於錯誤,誤認採購如附表二發票所載之物品為實,且經陳瓊森驗收,而如數撥款至宏田公司帳戶內,再由陳昱彰交付筆記型電腦(廠牌:ASUS)1部予陳瓊森,足以生損害於彰師大會計室核銷經費之正確性。嗣於本件偵查中,因陳瓊森將該筆記型電腦送交陳昱彰維修,由陳昱彰提出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案。

參、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移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㈠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故傳聞證據,原則上無證據能力,必須法律有除外規定者,始例外賦予證據能力。同法第159條之2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即為傳聞證據之例外規定。此例外情形,必其陳述「與審判中不符」,且符合「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及「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始有其適用。故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中之陳述,已有其他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可資替代,而無例外賦予證據能力之必要者,應不能逕認該警詢中之陳述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5541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即所謂傳聞證據。由於傳聞證據有悖法院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精神,妨礙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影響程序正義之實現,除法律有規定者(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第206條、性侵害犯罪防制法第15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8條第2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及檢肅流氓條例中有關秘密證人筆錄等多種刑事訴訟特別規定)外,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茲分別針對上列犯罪事實就此一事項分論之:

⒈犯罪事實壹、一、部分:此部分被告洪連輝之辯護人主張證

人即共同被告郭首位、鍾瑞洲、陳瓊森、陳昱彰、證人郭西川、黃湘琪、林燦柱、謝淑玲、涂美君、石豫臺、吳孟芬、薛士弘於調查站之供述(」本院1377號訴字卷一71頁反面、第77頁),以及被告鍾瑞洲之辯護人主張證人即共同被告郭首位、證人郭西川、黃湘琪、林燦柱、涂美君、吳孟芬、薛士弘於調查站所為陳述(本院1377號訴字案卷第71~72頁、第83~85頁),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爭執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本院查上開證據性質上屬於傳聞證據無誤,復查無上開證據有得作為證據之例外情形,且尚有偵訊筆錄或審判筆錄可資替代,而非證明被告洪連輝及鍾瑞洲之犯行所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前開證人於調查站之證述,分別就被告洪連輝及鍾瑞洲等人各自所涉罪行部分,應無作為實體證據之證據能力。

⒉犯罪事實壹、十一、部分:被告呂水淵之辯護人主張證人於

調查站之供述,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爭執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本院139號訴字卷四第7頁、第10頁),惟並未具體指出何證人於調查站之供述應認為無證據能力,自無以判斷本案證人於調查站所述證詞與被告呂水淵犯行之關連性及證明其犯罪之必要性,尚難據此抽象籠統之主張據以論斷應排除何證人於調查站證詞之證據能力。

⒊犯罪事實壹、十二、部分:被告江柏輝之辯護人主張證人即

共同被告吳曉麗於調查站所為證述,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爭執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本院139號訴字卷四第121頁反面、第239頁以下)。本院查上開證據性質上屬於傳聞證據無誤,復查無上開證據有得作為證據之例外情形,且尚有偵訊筆錄可資替代,而非證明被告江柏輝之犯行所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證人吳曉麗於調查站之證述,就被告江柏輝所涉罪行部分,應無作為實體證據之證據能力。至於被告江柏輝之辯護人主張證人即共同被告吳曉麗於偵訊中經具結之證詞,亦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應認為亦無證據能力。惟查證人即共同被告吳曉麗於偵查中具結後之證述,並無顯不可信之情形,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且被告江柏輝之辯護人嗣後另主張不爭執起訴事實並捨棄傳喚證人吳曉麗到庭作證(本院139號訴字卷五第183頁),綜上,自應認為證人吳曉麗於偵訊之證詞有證據能力。

⒋犯罪事實貳、部分:

⑴被告陳瓊森之辯護人主張證人即共同被告洪連輝、鍾瑞洲、

郭首位、陳昱彰、證人郭西川、謝淑玲、黃湘琪、林燦柱、涂美君、石豫臺、吳孟芬、薛士弘、林建隆之調查筆錄內容(1377號訴字案卷第71~72頁、第83~85頁),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爭執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本院查上開證據性質上屬於傳聞證據無誤,復查無上開證據有得作為證據之例外情形,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前開證人於調查站之證述,分別就被告陳瓊森所涉罪行部分,應無作為實體證據之證據能力。

⑵此外,被告陳瓊森之辯護人主張被告陳瓊森遭控貪污治罪條

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重罪,惟卷內查無被告陳瓊森於調查站及檢察官偵訊時之錄音錄影檔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2項及第158條之4等規定,無法充分保障被告陳瓊森之防禦權,認為被告陳瓊森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供述無證據能力。惟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2項規定:「筆錄內所載之被告之陳述與錄音、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又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本件雖查無被告陳瓊森於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錄音錄影,惟並無證據顯示被告之陳述有何與錄音、錄影不符之情形,所指情形即非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2項所指涉之情況,尚難適用該條宣告被告陳瓊森警詢及偵訊筆錄無證據能力。又被告陳瓊森既於調查站及檢察官偵訊後親自於筆錄簽名,且未見有何違背法定程序,本院所論處被告之罪刑亦非辯護人所稱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重罪,自亦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宣告被告陳瓊森於警詢及偵訊之筆錄無證據能力。

㈡按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

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定有明文。被告江柏輝之辯護人另主張追加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21所示之國揚公司日記帳、銷貨憑單、預放款對帳單、客戶交易明細等,均係調查局人員按其個人主觀意見自行製作之文件,非屬證人依其實際經驗所為之證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意旨,應認為無證據能力。惟查:上列文件係依據國揚公司內部之檔案資料作成,且其內容係記載國揚公司相關之交易資料,性質上應為國揚公司業務上製成之資料,且並無任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規定,自應認為有證據能力,而難遽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排除上開文書之證據能力。

㈢另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其餘卷證資料,均與本案事實

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之情事,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規定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被告及其辯護人等於審理程序中,對於卷內其餘卷證資料均同意具有證據能力,且被告、辯護人等與檢察官對此有何不得為證據之情形,亦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再有關本案證人之證述、文書卷證資料經本院於審理期日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等對卷附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均未再表示意見,本院審酌相關證人證述筆錄製成及文書卷證資料取得,並無證據顯示有何違背程序規定情事,依據上揭說明,均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二、實體事項㈠訊據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對於上揭事實欄壹、所示全部事實

;被告楊靜修對於事實欄壹、二、所示事實(本院139號訴字卷三第91頁);被告高毓儒、姚筱君對於事實欄壹、三、所示事實(本院139號訴字卷三第40頁反面、本院139號訴字卷五第32頁);被告吳忠信、梁勝凱對於事實欄壹、四、所示事實(本院139號訴字卷三第91頁);被告吳豐森對於事實欄壹、五所示事實(本院139號訴字卷三第31頁);被告蔡仲尼、楊家琪對於事實欄壹、六、所示事實(本院139號訴字卷三第209頁反面~第210頁);被告周愛湘、楊弘任、吳曉麗對於事實欄壹、七、所示事實(本院139號訴字卷四第113頁、本院139號訴字卷五第32頁反面~第33頁);被告王升陽對於事實欄壹、八、所示事實(本院139號訴字卷四第256頁);被告張厚謙對於事實欄壹、九、所示事實(本院139號訴字卷四第255頁反面~第256頁);被告廖俊旺對於事實欄壹、十、所示事實(本院139號訴字卷四第256頁);被告呂水淵對於事實欄壹、十一、所示事實(本院139號訴字卷四第5頁);被告江柏輝、吳曉麗對於事實欄壹、十

二、所示事實(本院139號訴字卷四第120頁、本院139號訴字卷五第33頁),於本院準備程序均坦承不諱,核分別與附件一~十一所示證據資料悉相符合,足認上開被告等人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上開事證均屬明確而堪認定,應予以依法論科。

㈡事實欄壹、一、部份⒈訊據被告洪連輝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固陳稱:事實欄壹、一、

部分事實所示之維修費係用以購買60幾樣教具,價錢都幾百到幾千元,項目很多,所以當初廠商建議開維修費,我也沒有反對等語,惟辯稱:維修費跟耗材費都是屬於會計科目裡面的業務費,因為維修費很廣義,所以我當初只有注意到金額是否正確,且購買的器材都是使用在教學上面等語(本院1377號訴字卷一第68頁);被告郭首位則對此部分事實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本院1377號訴字卷一第69頁反面、本院1377號訴字卷三第255頁);被告鍾瑞洲於本院準備程序固不否認稱:「起訴書附表一所載五筆,郭首位並沒有全部問我,郭首位只有問我說編號4維修費的品名可以寫什麼,我是跟郭首位說按照過去公司的方式,要去問學校怎麼開立,也參考我們公司可以開立的維修項目,但這部分實際不是維修,當時郭首位跟我講的時候,我應該是知道,因為就是郭首位覺得有問題才來問我」等語,惟辯稱:郭首位僅是問伊估價單,到實際成交而需要開立發票,有時候要半年到一年不等的一段時間,有時候內容會修改,所以當時我只是告訴郭首位關於作業前端的部分等語云云(本院1377號訴字卷一第69頁)。

⒉經查:被告洪連輝上開辯解,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郭首位於

偵查時結證稱:「(問:上開提示國揚儀器對彰師大物理系之氣墊軌道維修費、示波器維修費、訊號產生器維修費、電源供應器維修費及科學工作室750數位介面維修費等5項,有無實際進行維修工作?詳情為何?)沒有實際進行維修,是因為洪主任(即被告洪連輝)買了一批儀器,在98年7月份,勾選了約90幾項儀器,有一部份是用維修費核銷,我不知道為何要這樣...」及「(問:若那90幾樣儀器,都確實有購買,為何還要用維修的名目去開發票?)我不知道原因,但是洪連輝要求我必須要開維修項目的發票,他說不超過8萬、9萬。」等語(1753號他字卷二第124頁),以及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審判長問:洪連輝主任指示你要分數次開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到5的五張統一發票,對於統一發票所記載購買貨物的品名規格,有沒有指示你要怎麼填寫?)洪連輝只有指示要開耗材或維修,比較細的他沒有提示...維修就是開那些項目的維修。」等語大致相符(本院1377號訴字卷三第51頁反面),且被告洪連輝於警詢時原表事實記上確有進行維修,而否定未實際維修之事實乙節,惟嗣後即翻譯前詞並自承:「(問:據郭首位於99年5月27日於本站供述,無維修事實為何會開立發票向彰師大請款,他回答:『我純粹係應洪連輝之要求提供的』,為何你卻表示是相信老師的需求,你沒有管理這麼小的事情?)我前述所言不實,我與陳瓊森、林建隆等人於98年3月間決定購買數十項教學設備及材料,所以找國揚儀器業務郭首位前來討論,因為物理系有維修的業務費用7萬多元可以使用報銷,我就叫郭首位開立不實的維修費用7萬多元先行報銷...」等語(1753號他字卷三第2頁),則既然被告洪連輝坦承知悉使用維修費購買教具,且亦未反對國揚公司以維修費名義開立發票,並指示被告郭首位以維修費之名目開立發票報銷費用,被告洪連輝僅以維修費與耗材費均屬於會計科目之業務費為辯,尚難否定被告洪連輝確有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

⒊又被告鍾瑞洲於偵查中亦自承:「(問:國揚公司於98年7

月間有確實前往彰師大物理係維修上開氣墊軌道維修費等儀器設備?)沒有。」及「(問:既然沒有前往維修事實,為何開立統一發票請領維修款項?)就我所知,業務員郭首位向我說,學校要開維修項目的發票,我就跟郭首位說,要開學校有的商品的維修,但我已經沒有印象,我有無跟郭首位講到很細節的維修項目。」等語(1377號他字卷三第175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郭首位於偵查中復結證稱:「(問:每一項維修品名,是你還是洪連輝指定?)我的主管鍾瑞洲教我列出的項目,那其中有一些是他講的,可能有一些我自己講的,可是我不太記得,我主管跟我說他們有跟國揚採購哪些儀器,就叫我寫維修這些東西。」等語大致相符(1753號他字卷二第124頁),雖被告鍾瑞洲於審理中以前詞置辯,惟估價單項目與將來開立發票之品項必定完全相同此節實無待贅述,已足認被告鍾瑞洲確與被告郭首位等人有共同之犯意聯絡,自難切割交易前後階段而認其未參與開立不實發票之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且既然被告鍾瑞洲知悉開立維修費項目之目的係為報銷學校經費之用,其身為被告郭首位之主管,進而指示被告郭首位偽以維修費項目作為交易品項,已足認被告鍾瑞洲確有與被告郭首位等人共犯商業會計法之犯意聯絡。此外,復有國揚公司估價單(1753號他字卷一第17頁)、彰師大購置/營繕申請單(1753號他字卷一第15頁)、核銷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1753號他字卷一第14頁)、未維修之氣墊軌道照片(1753號他字卷一第34~37頁)及彰師大請購申請內容網路列印表(1753號他字卷一第5頁)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全治國、朱莉莉、洪連輝、鍾瑞洲及郭首位此部分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予以論科。㈢犯罪事實貳、部分⒈訊據被告陳瓊森及陳昱彰均不否認被告陳瓊森有向被告陳昱

彰購買筆記型電腦1台,且請被告陳昱彰提供附表二所示不實發票6紙,以持向彰師大請款購買筆記型電腦1台等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陳瓊森辯稱:伊確曾購買銅塊、鐵塊等密度實驗模組,除上課使用外,指導博士生作博士論文時也會用到,另外有幾張發票是有關電壓、電容,有部分是伊買的,伊尚有辦理教學活動設計競賽墊支耗材費,物理系應該協助申報上開費用,但因為問題沒有解決,伊才會如此請款購買筆電,伊認為這些錢是伊的錢,購買的筆電也是用在教學上,伊花的錢比檢察官起訴的三萬元還要多等語;被告陳昱彰則辯稱伊不認罪等語。經查:被告陳昱彰持附表二所示不實發票6紙交被告陳瓊森向彰師大請款之行為,確屬虛偽不實之施用詐術行為無誤,並造成彰師大會計室陷於錯誤,進而撥款予附表二所示之宏田、康富及嘉宏公司等事實,亦堪認定。

⒉雖被告陳瓊森辯稱其支出用於教學或購買教材之費用,超過

上開持不實發票申報核銷之金額3萬元,因此辯稱其並無不法所有意圖等情。惟證人洪連輝於審理時到庭結證稱:「(受命法官問:教學活動設計競賽的經費來源是由空間經費管理委員會核定的,是嗎?)核定沒有那麼細,因為這個活動設計是有系務會議通過的,所以他使用的錢就可以報系上的這筆業務費。」、「(受命法官問:照你所說是分配給每一個教授?)不一定,有的是分配給實驗室,有的是分配給老師如果有申請通過就可以用,他這一筆是系務會通過的活動,就得以使用。」、「(受命法官問:它有沒有說用在什麼方面、有什麼額度上的限制?)辦法裡面有寫,每一組得以用一千元的限制。如果超過的話,好像要申請,辦法上有這樣寫。」、「(受命法官問:照你的說法,要申請空間經費管理委員會的這些經費,程序上好像非常容易?程序相當容易是嗎?)程序就是實驗室提出來、老師提出來,這個委員會召開一次會議,就學校給我們多少錢就分配。」、「(受命法官問:教授要申請程序是否也相當容易?)對。」、「(受命法官問:以你擔任系主任專業的立場請教你,如果申請經費那麼容易,為什麼陳瓊森教授還需要用事先墊款的方式,來採買所需教學物品?)可能陳老師比較懶得拿單據去報銷,或者我知道的是學生給你的是估價單,那是不能報的,或是積很多就很懶得報。學生拿給他有的二十塊、有的五十塊、有估價單、有的收據,據我知道可能是他很懶得整理。」、「(受命法官問:期限過了就不能再申報?)對。依年度。」及「(受命法官問:97的發票,98年度就不能再申報了?)對,因為發票上面有日期。」等語(本院1377號訴字卷三第66頁),則雖被告陳瓊森於審理時提出總金額超過3萬元之發票多張為據(本院1377號訴字卷二第21~142頁),惟多屬97年度開立之發票或收據,迄被告於98年7月間持本案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發票請款購買筆電之時,其支出之上開費用多已不能持向彰師大申報請款,被告陳瓊森主觀上對此實難委稱不知,衡情才被告陳瓊森會決定要求被告陳昱彰提供不實發票以向彰師大請領款項購買筆電,由此益見被告陳瓊森非毫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而被告陳瓊森所提供之上開發票中,亦有98年教學活動設計競賽支出費用之發票明細,依據證人洪連輝之上開證詞,此部分於本案案發之98年間應仍能申報請款,惟其竟捨得以依規定核銷請款之發票,反持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發票,足見被告陳瓊森違背彰師大核銷款項相關規定之意思甚明,且上開設計競賽支出購買之物品,與不實發票所載物品並非相同,亦難認為其有自掏腰包為學生購買教學活動設計競賽,即可持不實發票請款購買與發票所載品項不實之物品,其以此不實之非法方式請領款項,實難以其曾自掏腰包為學生購買教學用品為由,即排除被告陳瓊森主觀上之不法所有意圖。

⒊承上,被告陳瓊森既以曾自掏腰包購買教學用品未申報核銷

,所以才會持不實發票請款購買筆電等語為辯,除其申報違反規定已於前述外,亦顯見其以不實發票請款係為貼補先前所自掏腰包支出之費用,既然被告陳瓊森之目的係為貼補先前自己之支出,其主觀上應係認為此部分違法申請所得之款項已屬其所得,並進而使用此筆款項購買筆記型電腦,則其以此筆款項購買筆記型電腦,縱曾在教學時使用,被告陳瓊森主觀上亦應係認定此部筆電為其所有之物品,而無任何將該筆記型電腦認屬公有之意。參以證人洪連輝到庭復證稱:「(審判長問:你98年擔任物理系系主任和光電所所長,既然有教授以教學名義申請用物理系或光電所經費購買筆電,給該教授使用,那該教授是拿什麼單據向物理系或光電所申請?是哪種單據?)一定要買電腦單據,按照學校申請,然後學校決定跟哪家電腦公司買,就開發票再報銷。一定都是電腦單據。」、「(受命法官問:如果是透過系上基於教學需要採購電腦的話,採購合格的電腦是否要列入校產(學校財產)?要。」、「(受命法官問:要怎麼列入學校財產?要貼你們的財產標籤嗎?)對」及「受命法官當庭提示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壹台,問:陳瓊森採購的筆電,目前的狀況是屬於陳瓊森個人所有,還是屬於學校所有?因為它上面沒有貼校產標籤,目前這台筆電的財產歸屬狀況是如何?)應該沒有列入學校財產。」等語,顯見被告陳瓊森購買之筆記型電腦並未納入學校財產,則被告陳瓊森不循購買教學用筆記型電腦之正常程序,反以購買無須列入財產登記之耗材之不實發票購買筆記型電腦,益徵其以不法方式購買本件之筆記型電腦,確係出於為自己所有之意思。

⒋綜上所陳,被告陳瓊森出於為自己所有之意圖,以持不實發

票請領款項之欺罔方法請領款項,致使彰師大相關人員陷於錯誤准予撥款,使被告陳瓊森購得扣案筆記型電腦1台,與刑法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相符。被告陳昱彰明知被告陳瓊森向其索取之不實發票6紙,係為用以向學校請款後購買筆記型電腦,亦足認其與被告陳瓊森間有為他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及詐欺取財之共同犯意聯絡。綜上所述,足認被告陳瓊森及陳昱彰所辯,均屬畏罪卸責之詞,委無可採,被告2人之犯行事證明確,均堪認定,應依法予以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事實壹、部分: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

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3類。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3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次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389號判決參照)。又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惟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5397號判決參照)。依據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茲就本案上開被告等人所為分別論罪如下:

⒈事實壹、一、部分:

⑴核被告全治國、朱莉莉、洪連輝、鍾瑞洲及郭首位所為,均

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填載會計憑證罪。被告5人間,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全治國、洪連輝、鍾瑞洲及郭首位雖不具國揚公司負責人之身分,惟其等與具該身分之共同被告朱莉莉共同謀議,由國揚公司虛開發票,負責人以外之其餘被告仍應成立共同正犯。

⑵爰審酌被告全治國、朱莉莉、洪連輝、鍾瑞洲及郭首位均無

犯罪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5份在卷可稽,被告全治國、朱莉莉、鍾瑞洲及郭首位為使被告洪連輝購得實際所需之教材,因而未如實記載交易物品品名,犯罪動機並非惡性重大,且未有何不法利得落入私庫,情節亦屬輕微,而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及郭首位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被告洪連輝及鍾瑞洲對於其等犯行之相關事實亦大致坦承,犯後態度尚可,惟其等所為紊亂商業會計體制及學校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仍應予非難,且被告洪連輝身為大學教授,國家社會予以高度之景仰與期待,其理應為學生表率,縱其目的係為購置教材嘉惠學子,反以此開立不實發票之非法方式購買,而成為不良之負面教材,對於國家教育之百年大業難謂無害。末綜合被告5人犯罪之動機、情節、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所生損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分別量處如附表三編號㈠所示之刑,被告洪連輝、鍾瑞洲及郭首位分別諭知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⑶被告洪連輝、鍾瑞洲及郭首位等3人,前均未曾有刑案犯罪

前科紀錄,均已如前所述,且僅有1次犯行,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歷此偵審程序及上開科刑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本院考量被告所為確為法所不許,為促使其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被告洪連輝、鍾瑞洲及郭首位一定負擔之必要,爰審酌被告3人之犯罪情節、經濟狀況等,併諭知被告3人各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3個月內,分別向公庫支付主文所示之金額,以符合本案緩刑之目的。同時考量被告洪連輝具有高學歷並擔任高等教育及研究工作,固為所屬教學研究領域之鴻儒,惟對於非所學之法律領域知識竟與被告鍾瑞洲及郭首位相同,均嫌不足,本院希望被告能有正確法治觀念,以免將來因不知法律再次誤觸法網,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及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接受3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以培養法治觀念,並勵自新。倘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

⒉事實壹、二、部分:

⑴核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及楊靜修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填載會計憑證罪。上開被告3人間,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楊靜修雖不具國揚或學揚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被告全治國不具有國揚公司登記負責人身分,被告朱莉莉亦不具有學揚公司登記負責人身分,惟其等與具該身分之共同被告朱莉莉或全治國共同謀議,分別由國揚或學揚公司虛開發票,負責人以外之其餘被告仍應成立共同正犯。

⑵又上列被告等分別就事實欄壹二㈣(即附表一、㈡編號⒋及

⒌2張發票)、事實欄壹二㈤(即附表一、㈡編號⒍及⒎2張發票)及事實欄壹二㈦(即附表一、㈡編號⒐、⒑及⒒3張發票)等部分所示開立不實發票之事實,係被告楊靜修利用參與相同或同系列研究計畫之機會,委由國揚或學揚公司開立發票核銷經費,而有分別2或3次虛開統一發票之舉動,分別係時間緊接,罪名相同,數舉動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就同一編號事實內之數次虛開統一發票舉動應認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又上列被告就此部分事實所犯7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⑶爰審酌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及楊靜修均無犯罪前科,素行良

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份在卷可稽,被告全治國、朱莉莉為使被告楊靜修購得實際或將來所需之研究器材或服務,因而提供不實統一發票予被告楊靜修核銷經費,以納入被告楊靜修之預放款內,且均使用於研究之用(詳參139號訴字案卷三第119~172頁),犯罪動機尚非惡性重大,而被告全治國、朱莉莉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被告楊靜修對於其犯行之相關事實亦大致坦承,並主動繳回補助經費總計24萬375元,此並有國立陽明大學收款通知單在卷可按(本院139號訴字卷十七第175頁),犯後態度亦佳,惟其等所為紊亂商業會計體制及學校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且被告楊靜修身為大學教授,縱其目的係為因應研究所需,然以此開立不實發票核銷經費之非法方法籌措研究經費,實非具有高學歷且身負國家高等教育重任者所當為,且有愧於社會大眾對於教授之景仰與期待,其等所為確應予非難。末綜合被告3人犯罪之動機、情節、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所生損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分別量處如附表三編號㈡所示之刑,被告楊靜修則量處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及就被告楊靜修上開罪刑部分,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暨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⑷又被告楊靜修前均未曾有刑案犯罪前科紀錄,均已如前所述

,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歷此偵審程序及上開科刑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本院考量被告所為確為法所不許,為促使其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被告楊靜修一定負擔之必要,爰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經濟狀況等,併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以期符合本案緩刑之目的。同時考量被告具有高學歷並擔任高等教育及研究工作,固為所屬教學研究領域之鴻儒,惟對於非所學之法律領域知識竟嫌不足,本院希望被告能有正確法治觀念,以免將來因不知法律再次誤觸法網,爰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及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接受3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以培養法治觀念,並勵自新。倘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

⒊事實壹、三、部分:

⑴核被告全治國、朱莉莉、高毓儒及姚筱君此部分所為,均係

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填載會計憑證罪。上列被告4人間,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全治國、高毓儒及姚筱君雖不具國揚公司負責人之身分,惟其等與具該身分之共同被告朱莉莉共同謀議,由國揚公司虛開發票,負責人以外之其餘被告仍應成立共同正犯。

⑵爰審酌被告全治國、朱莉莉、高毓儒及姚筱君均無犯罪前科

,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4份在卷可稽,被告全治國、朱莉莉為使被告高毓儒將來能購得所需之研究器材或服務,因而提供不實統一發票予被告高毓儒核銷經費,並納入被告高毓儒之預放款額度內,被告姚筱君身為助理則聽從被告高毓儒之命令行事,犯罪動機均尚非惡性重大,而被告4人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惟其等所為紊亂商業會計體制及學校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且被告高毓儒身為大學教授,縱其目的係為因應研究所需,然以此開立不實發票核銷經費之非法方法籌措研究經費,確應予非難。末綜合被告4人犯罪之動機、情節、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所生損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分別量處如附表三編號㈢所示之刑,被告高毓儒及姚筱君則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⑶又被告高毓儒及姚筱君前均未曾有刑案犯罪前科紀錄,均已

如前所述,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歷此偵審程序及上開科刑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本院考量被告所為確為法所不許,為促使其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被告高毓儒及姚筱君一定負擔之必要,爰審酌被告2人之犯罪情節、經濟狀況等,併諭知被告2人各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3個月內,被告高毓儒應向公庫支付4萬元,被告姚筱君應向公庫支付2萬元,以期符合本案緩刑之目的。同時考量被告高毓儒具有高學歷並擔任高等教育及研究工作,固為所屬教學研究領域之鴻儒,惟對於非所學之法律領域知識竟與其行政助理即被告姚筱君相同,均嫌不足,本院希望被告2人能有正確法治觀念,以免將來因不知法律再次誤觸法網,爰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及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接受3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以培養法治觀念,並勵自新。倘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

⒋事實壹、四、部分⑴核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吳忠信及梁勝凱此部分所為,均係

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填載會計憑證罪。上列被告4人間,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吳忠信及梁勝凱雖不具國揚或學揚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被告全治國不具有國揚公司登記負責人身分,被告朱莉莉亦不具有學揚公司登記負責人身分,惟其與具該身分之共同被告朱莉莉或全治國共同謀議,分別由國揚或學揚公司虛開發票,負責人以外之其餘被告仍應成立共同正犯。

⑵又上列被告等4人分別就事實欄壹、四、㈠(即附表一、㈣

編號⒈、⒉及⒊3張發票部分)及事實欄壹四㈡(即附表一、㈣編號⒋及⒌2張發票部分)等部分開立不實發票之事實,係被告吳忠信利用參與相同研究計畫之機會,委由國揚或學揚公司開立發票核銷經費,而有分別2或3次虛開統一發票之舉動,分別係時間緊接,罪名相同,數舉動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就同一編號事實內之數次虛開統一發票舉動應認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又上列被告就此部分事實所犯3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⑶爰審酌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吳忠信及梁勝凱均無犯罪前科

,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4份在卷可稽,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及梁勝凱為使被告吳忠信購得實際或將來所需之研究器材或服務,因而提供不實統一發票予被告吳忠信核銷經費,或將研究經費納入被告吳忠信之預放款內以供購買研究所需器材使用,犯罪動機均尚非惡性重大,而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吳忠信及梁勝凱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惟其等所為紊亂商業會計體制及學校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且被告吳忠信身為大學教授,縱其目的係為因應研究所需,然以此開立不實發票核銷經費之非法方法籌措研究經費,實非身負國家高等教育重任者所當為,其等行為確應予非難。末綜合被告4人犯罪之動機、情節、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所生損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分別量處如附表三編號㈣所示之刑,被告吳忠信、梁勝凱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及就被告吳忠信及梁勝凱上開罪刑部分,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暨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⑷又被告吳忠信及梁勝凱前均未曾有刑案犯罪前科紀錄,均已

如前所述,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歷此偵審程序及上開科刑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本院考量被告所為確為法所不許,為促使其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被告吳忠信及梁勝凱一定負擔之必要,爰審酌被告2人之犯罪情節、經濟狀況等,併諭知被告2人各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3個月內,被告吳忠信應向公庫支付8萬元,被告梁勝凱應向公庫支付6萬元,以期符合本案緩刑之目的。同時考量被告吳忠信具有高學歷並擔任高等教育及研究工作,固為所屬教學研究領域之鴻儒,惟對於非所學之法律領域知識竟與被告梁勝凱相同,均嫌不足,本院希望被告2人能有正確法治觀念,以免將來因不知法律再次誤觸法網,爰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及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接受3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以培養法治觀念,並勵自新。倘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

⒌事實壹、五、部分⑴核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吳豐森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填載會計憑證罪。上開被告3人間,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吳豐森雖不具國揚或學揚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被告全治國不具有國揚公司登記負責人身分,被告朱莉莉亦不具有學揚公司登記負責人身分,惟其與具該身分之共同被告朱莉莉或全治國共同謀議,分別由國揚或學揚公司虛開發票,負責人以外之其餘被告仍應成立共同正犯。被告所犯事實欄壹、五、所示4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⑵爰審酌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及吳豐森均無犯罪前科,素行良

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份在卷可稽,被告全治國、朱莉莉為使被告吳豐森於將來購得所需之研究器材或服務,因而提供不實統一發票予被告吳豐森核銷經費,將研究經費納入被告吳豐森之預放款內,犯罪動機均尚非惡性重大,而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及吳豐森犯後均坦承犯行,被告吳豐森並主動繳回不實申報核銷之款項總計14萬9412元,此並有國立成功大學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本院139號訴字卷十五第128頁、本院139號訴字卷十七第208頁),犯後態度良好,惟其等所為紊亂商業會計體制及學校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且被告吳豐森身為大學教授,縱其目的係為因應研究所需,然以此開立不實發票核銷經費之非法方法籌措研究經費,實非身負國家高等教育重任者所當為,其等行為確應予非難。末綜合被告3人犯罪之動機、情節、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所生損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分別量處如附表三編號㈤所示之刑,被告吳豐森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及就被告吳豐森上開罪刑部分,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暨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⑶又被告吳豐森前均未曾有刑案犯罪前科紀錄,均已如前所述

,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歷此偵審程序及上開科刑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本院考量被告所為確為法所不許,為促使其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被告吳豐森一定負擔之必要,爰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經濟狀況等,併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3個月內,分別向公庫支付8萬元,以期符合本案緩刑之目的。同時考量被告吳豐森具有高學歷並擔任高等教育及研究工作,固為所屬教學研究領域之鴻儒,惟對於非所學之法律領域知識竟嫌不足,本院希望被告能有正確法治觀念,以免將來因不知法律再次誤觸法網,爰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及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接受3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以培養法治觀念,並勵自新。倘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

⒍事實壹、六、部分⑴核被告全治國、朱莉莉、蔡仲尼及楊家琪此部分所為,均係

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填載會計憑證罪。上列被告4人間,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蔡仲尼及楊家琪雖不具國揚或學揚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被告全治國不具有國揚公司登記負責人身分,被告朱莉莉亦不具有學揚公司登記負責人身分,惟其與具該身分之共同被告朱莉莉或全治國共同謀議,分別由國揚或學揚公司虛開發票,負責人以外之其餘被告仍應成立共同正犯。

⑵又上列被告等4人分別就事實欄壹六(即附表一、㈥編號⒈

、⒉及⒊3張發票)所示開立不實發票之事實,係被告蔡仲尼為購買同一教材,委由國揚或學揚公司開立發票核銷經費,而有3次虛開統一發票之舉動,係時間緊接,罪名相同,數舉動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就同一編號事實內之數次虛開統一發票舉動應認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⑶爰審酌被告全治國、朱莉莉、楊家琪及蔡仲尼均無犯罪前科

,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4份在卷可稽,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及楊家琪為使被告蔡仲尼購得實際所需之教學器材,因而提供不實統一發票予被告蔡仲尼核銷經費,犯罪動機均尚非惡性重大,而被告4人犯後均坦承犯行,被告蔡仲祺並主動繳回不實申報核銷之款項29000元,此並有國立虎尾科技大學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佐(本院139號訴字卷十五第6頁),上開被告犯後態度均屬良好,惟其等所為紊亂商業會計體制及學校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且被告蔡仲尼身為大學教授,縱其目的係為購置教材嘉惠學子,然以此開立不實發票之非法方式購買,反造成學生不良之負面影響,違背社會大眾對於教授之期待,確均應予非難。末綜合被告4人犯罪之動機、情節、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所生損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分別量處如附表三編號㈥所示之刑,被告楊家琪及蔡仲尼則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⑷又被告蔡仲尼及楊家琪前均未曾有刑案犯罪前科紀錄,均已

如前所述,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歷此偵審程序及上開科刑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本院考量被告所為確為法所不許,為促使其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被告蔡仲尼及楊家琪一定負擔之必要,爰審酌被告2人之犯罪情節、經濟狀況等,併諭知被告2人各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3個月內,分別向公庫支付3萬元,以期符合本案緩刑之目的。同時考量被告蔡仲尼具有高學歷並擔任高等教育及研究工作,固為所屬教學研究領域之鴻儒,惟對於非所學之法律領域知識竟與被告楊家琪同嫌不足,本院希望被告2人能有正確法治觀念,以免將來因不知法律再次誤觸法網,爰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及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接受3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以培養法治觀念,並勵自新。倘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

⒎事實壹、七、部分⑴核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周愛湘、楊弘任及吳曉麗此部分所

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填載會計憑證罪。上列被告5人間,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全治國、周愛湘、楊弘任及吳曉麗雖不具國揚公司負責人之身分,惟其與具該身分之共同被告朱莉莉共同謀議,由國揚公司虛開發票,負責人以外之其餘被告仍應成立共同正犯。

⑵又上列被告等5人分別就事實欄壹、七、(即附表一、㈦編

號⒈、⒉、⒊及⒋4張發票)所示開立不實發票之事實,係被告周愛湘等為採購熱源分析儀,委由國揚公司開立發票核銷經費,而有4次虛開統一發票之舉動,係時間緊接,罪名相同,數舉動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就同一編號事實內之數次虛開統一發票舉動應認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⑶爰審酌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周愛湘、楊弘任及吳曉麗均無

犯罪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5份在卷可稽,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吳曉麗為使被告周愛湘、楊弘任在經費不足之情況下能購得所需之研究設備,因而提供不實統一發票予被告周愛湘及楊弘任申請經費,以補不足之款項,而購得之研究設備亦已列入國衛院財產,其等之犯罪動機均尚非惡性重大,而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及吳豐森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惟其等所為紊亂商業會計體制及國衛院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縱其等之目的係為因應購買研究器材所需,然以此開立不實發票核銷經費之非法方法籌措經費,其等行為確應予非難。末綜合被告5人犯罪之動機、情節、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所生損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及吳曉麗分別量處如附表三編號㈦所示之刑,被告周愛湘及楊弘任則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⑷又被告周愛湘、楊弘任前均未曾有刑案犯罪前科紀錄,均已

如前所述,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歷此偵審程序及上開科刑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均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本院考量被告所為確為法所不許,為促使其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被告周愛湘及楊弘任一定負擔之必要,爰審酌被告2人之犯罪情節、經濟狀況等,併諭知被告2人各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3個月內,被告周愛湘應向公庫支付5萬元,被告楊弘任應向公庫支付4萬元,以期符合本案緩刑之目的。同時考量被告周愛湘及楊弘任具有高學歷並擔任研究工作,固為所屬研究領域之鴻儒,惟對於非所學之法律領域知識竟嫌不足,本院希望被告2人能有正確法治觀念,以免將來因不知法律再次誤觸法網,爰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及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接受3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以培養法治觀念,並勵自新。倘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

⒏事實壹、八、部分⑴核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及王升陽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填載會計憑證罪。上列被告3人間,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王升陽雖不具國揚或學揚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被告全治國不具有國揚公司登記負責人身分,被告朱莉莉亦不具有學揚公司登記負責人身分,惟其與具該身分之共同被告朱莉莉或全治國共同謀議,由國揚或學揚公司虛開發票,負責人以外之其餘被告仍應成立共同正犯。

⑵又上列被告等4人分別就事實欄壹、八、㈠(即附表一、㈧

編號⒈、⒉、⒊及⒋4張發票部分)及事實欄壹八、㈡(即附表一、㈧編號⒌、⒍及⒎3張發票部分)等部分開立不實發票事實,係被告王升陽為購買動物軌跡分析儀,委由國揚或學揚公司開立發票核銷經費,而有分別2或3次虛開統一發票之舉動,分別係時間緊接,罪名相同,數舉動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就同一編號事實內之數次虛開統一發票舉動應認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又上列被告就此部分事實所犯4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⑶爰審酌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及王升陽均無犯罪前科,素行良

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份在卷可稽,被告全治國、朱莉莉為使被告王升陽得以購得所需之研究器材,因而提供不實統一發票予被告王升陽核銷經費支付價款,犯罪動機均尚非惡性重大,而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及王升陽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惟其等所為紊亂商業會計體制及學校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且被告王升陽身為大學教授,縱其目的係為因應研究所需,然以此開立不實發票核銷經費之非法方法籌措研究經費,實非身負國家高等教育重任者所當為,其等行為確應予非難。末綜合被告3人犯罪之動機、情節、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所生損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被告全治國、朱莉莉、王升陽分別量處如附表三編號㈧所示之刑,並就壹、八、㈢及㈣2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及就被告王升陽上開罪刑部分,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暨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查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及王升陽等3人犯事實欄壹、八、㈠及㈡此2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月4日公布,並於同年月16日起施行,被告等此部分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減刑基準日之前,且非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定不予減刑之罪,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依該條例第9條之規定,就減得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警。

⑷又被告王升陽前均未曾有刑案犯罪前科紀錄,均已如前所述

,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歷此偵審程序及上開科刑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本院考量被告所為確為法所不許,為促使其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被告王升陽一定負擔之必要,爰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經濟狀況等,併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7萬元,以期符合本案緩刑之目的。

同時考量被告王升陽具有高學歷並擔任高等教育及研究工作,固為所屬教學研究領域之鴻儒,惟對於非所學之法律領域知識竟嫌不足,本院希望被告能有正確法治觀念,以免將來因不知法律再次誤觸法網,爰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及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接受3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以培養法治觀念,並勵自新。倘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

⒐事實壹、九、部分⑴核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及張厚謙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填載會計憑證罪。上列被告3人間,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全治國、張厚謙雖不具國揚公司負責人之身分,惟其與具該身分之共同被告朱莉莉共同謀議,由國揚公司虛開發票,負責人以外之其餘被告仍應成立共同正犯。

⑵又上列被告等3人分別就事實欄壹、九所示開立不實發票之

事實(即附表一、㈨編號⒈、⒉及⒊3張發票),係被告張厚謙為購買訊號整合記錄分析裝置,委由國揚公司開立發票核銷經費,而有分別3次虛開統一發票之舉動,分別係時間緊接,罪名相同,數舉動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就同一編號事實內之數次虛開統一發票舉動應認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⑶爰審酌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及張厚謙均無犯罪前科,素行良

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份在卷可稽,被告全治國、朱莉莉為使被告張厚謙得以購得所需之研究器材,因而提供不實統一發票予被告張厚謙核銷經費支付價款,犯罪動機均尚非惡性重大,而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及張厚謙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惟其等所為紊亂商業會計體制及學校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且被告張厚謙身為大學教授,縱其目的係為因應研究所需,然以此開立不實發票核銷經費之非法方法籌措研究經費,實非身負國家高等教育重任者所當為,其等行為確應予非難。末綜合被告3人犯罪之動機、情節、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所生損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分別量處如附表三編號㈨所示之刑,被告張厚謙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又查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及張厚謙等3人犯此部分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月4日公布,並於同年月16日起施行,被告等3人此部分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減刑基準日之前,且非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定不予減刑之罪,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依該條例第9條之規定,就減得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警。

⑷又被告張厚謙前均未曾有刑案犯罪前科紀錄,均已如前所述

,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歷此偵審程序及上開科刑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本院考量被告所為確為法所不許,為促使其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被告張厚謙一定負擔之必要,爰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經濟狀況等,併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以期符合本案緩刑之目的。

倘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同時考量被告張厚謙具有高學歷並擔任高等教育及研究工作,固為所屬教學研究領域之鴻儒,惟對於非所學之法律領域知識竟嫌不足,本院希望被告能有正確法治觀念,以免將來因不知法律再次誤觸法網,爰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及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接受2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以培養法治觀念,並勵自新。倘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

⒑事實壹、十、部分⑴核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及廖俊旺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填載會計憑證罪。上列被告3人間,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廖俊旺雖不具國揚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被告全治國不具有國揚公司登記負責人身分,被告朱莉莉亦不具有學揚公司登記負責人身分,惟其與具該身分之共同被告朱莉莉或全治國共同謀議,由國揚或學揚公司虛開發票,負責人以外之其餘被告仍應成立共同正犯。

⑵又上列被告等3人分別就事實欄壹、十一、所示開立不實發

票之事實(即附表一、編號⒈~⒊3張發票),係被告廖俊旺為購買生理記錄器零組件,委由國揚公司開立發票核銷經費,而有分別8次虛開統一發票之舉動,分別係時間緊接,罪名相同,數舉動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就同一編號事實內之數次虛開統一發票舉動應認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⑶爰審酌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及廖俊旺均無犯罪前科,素行良

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份在卷可稽,被告全治國、朱莉莉為使被告廖俊旺得以購得所需之研究器材,因而提供不實統一發票予被告廖俊旺核銷經費支付價款,犯罪動機均尚非惡性重大,而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及廖俊旺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惟其等所為紊亂商業會計體制及學校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且被告廖俊旺身為大學教授,縱其目的係為因應研究所需,然以此開立不實發票核銷經費之非法方法籌措研究經費,實非身負國家高等教育重任者所當為,其等行為確應予非難。末綜合被告3人犯罪之動機、情節、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所生損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分別量處如附表三編號㈩所示之刑,被告廖俊旺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⑷又被告廖俊旺前均未曾有刑案犯罪前科紀錄,均已如前所述

,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歷此偵審程序及上開科刑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本院考量被告所為確為法所不許,為促使其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被告廖俊旺一定負擔之必要,爰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經濟狀況等,併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6萬元,以期符合本案緩刑之目的。

同時考量被告廖俊旺具有高學歷並擔任高等教育及研究工作,固為所屬教學研究領域之鴻儒,惟對於非所學之法律領域知識竟嫌不足,本院希望被告能有正確法治觀念,以免將來因不知法律再次誤觸法網,爰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及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接受3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以培養法治觀念,並勵自新。倘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

⒒事實壹、十一、部分⑴核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及呂水淵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填載會計憑證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4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3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上列被告3人間,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全治國、呂水淵雖不具國揚公司負責人之身分,惟其與具該身分之共同被告朱莉莉共同謀議,由國揚公司虛開發票,負責人以外之其餘被告仍應成立共同正犯。

⑵又上列被告等3人分別就事實欄壹、十一、所示開立不實發

票之事實(即附表一、編號⒈、⒉及⒊3張發票),係被告呂水淵為購買顯微鏡頭及數位相機,委由國揚公司開立發票核銷經費,而有分別3次虛開統一發票之舉動,分別係時間緊接,罪名相同,數舉動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就同一編號事實內之數次虛開統一發票舉動應認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⑶爰審酌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及呂水淵均無犯罪前科,素行良

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5份在卷可稽,被告全治國、朱莉莉為使被告呂水淵在經費不足之情況下能購得所需之研究器材,因而提供不實統一發票予被告呂水淵申請經費,其等之犯罪動機均尚非惡性重大,而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及呂水淵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惟其等所為紊亂商業會計體制及藥毒所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縱其等之目的係為因應購買研究器材所需,然以此開立不實發票核銷經費之非法方法籌措經費,其等行為確應予非難。末綜合被告3人犯罪之動機、情節、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所生損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分別量處如附表三編號所示之刑,被告呂水淵則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⑷又被告呂水淵前均未曾有刑案犯罪前科紀錄,均已如前所述

,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歷此偵審程序及上開科刑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均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本院考量被告所為確為法所不許,為促使其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被告呂水淵一定負擔之必要,爰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經濟狀況等,併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6萬元,以期符合本案緩刑之目的。同時考量被告呂水淵具有高學歷並擔任研究工作,固為所屬研究領域之鴻儒,惟對於非所學之法律領域知識竟嫌不足,本院希望被告能有正確法治觀念,以免將來因不知法律再次誤觸法網,爰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及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接受3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以培養法治觀念,並勵自新。倘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

⒓事實壹、十二、部分⑴核被告全治國、朱莉莉、江柏輝及吳曉麗此部分所為,均係

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填載會計憑證罪。上列被告4人間,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江柏輝及吳曉麗雖不具國揚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被告全治國不具有國揚公司登記負責人身分,惟其與具該身分之共同被告朱莉莉或全治國共同謀議,分別由國揚公司虛開發票,負責人以外之其餘被告仍應成立共同正犯。

⑵又上列被告等4人分別就事實欄壹、十二、㈠(即附表一、

編號⒏及⒐2張發票部分)及事實欄壹、十二、㈡(即附表一、編號⒈及⒉2張發票部分)等部分開立不實發票之事實,係被告江柏輝利用參與相同研究計畫之機會,委由國揚公司開立發票核銷經費,而有分別2次虛開統一發票之舉動,分別係時間緊接,罪名相同,數舉動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就同一編號事實內之數次虛開統一發票舉動應認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又上列被告等就此部分事實所犯7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⑶爰審酌被告全治國、朱莉莉、江柏輝及吳曉麗均無犯罪前科

,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4份在卷可稽,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及吳曉麗為使被告江柏輝將來能購得所需之研究器材,因而提供不實統一發票予被告江柏輝申請經費並納入預放款,供將來被告江柏輝進行研究需要時使用,其等之犯罪動機均尚非惡性重大,而被告全治國、朱莉莉、江柏輝及吳曉麗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惟其等所為紊亂商業會計體制及動科所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縱其等之目的係為因應會計制度之僵化及將來購買研究器材所需,然以此開立不實發票核銷經費之非法方法籌措經費,究非適法,其等行為確應予非難。末綜合被告4人犯罪之動機、情節、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所生損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吳曉麗分別量處如附表三編號所示之刑,被告江柏輝則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⑷又被告江柏輝前均未曾有刑案犯罪前科紀錄,均已如前所述

,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歷此偵審程序及上開科刑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均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本院考量被告所為確為法所不許,為促使其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被告江柏輝一定負擔之必要,爰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經濟狀況等,併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以期符合本案緩刑之目的。同時考量被告江柏輝具有高學歷並擔任研究工作,固為所屬研究領域之鴻儒,惟對於非所學之法律領域知識竟嫌不足,本院希望被告能有正確法治觀念,以免將來因不知法律再次誤觸法網,爰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及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接受3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以培養法治觀念,並勵自新。倘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

⒔被告全治國及朱莉莉均定如上述及附表三所示之宣告刑,被

告吳曉麗則受附表三編號㈦及所示之罪刑,茲並就3人所犯罪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暨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吳曉麗前均未曾有刑案犯罪前科紀錄,均已如前所述,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歷此偵審程序及上開科刑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均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本院考量被告所為確為法所不許,為促使其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被告吳曉麗一定負擔之必要,爰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經濟狀況等,併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6萬元,以期符合本案緩刑之目的。同時考量被告吳曉麗法治觀念不足為,為加強被告之法治觀念,使其於緩刑期內能遵守法令,避免再度犯罪,爰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及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接受3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以培養法治觀念,並勵自新。倘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

⒕至上列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於102年1月23

日公布施行,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無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規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最高法院97年4月22日97年度第1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附此說明。

㈡事實貳、部分⒈核被告陳瓊森及陳昱彰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被告2人間,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起訴書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罪,固有未洽,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既屬相同,本院自得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另按刑事訴訟法第95條所為罪名告知義務之規定,旨在使被告能充分行使防禦權,故被告如已知所防禦或已提出防禦或事實審法院於審判過程中已就被告所犯變更罪名之構成要件為實質之調查者,縱疏未告知變更法條之罪名,對被告防禦權之行使即無所妨礙(最高法院102年度臺上字第2742號、95年度臺上字第4738號、93年度臺上字第33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院審理時雖未告知被告陳瓊森及陳昱彰尚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一節,惟上開兩罪之構成要件相似,其差異僅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公務員之身分(此點詳下述無罪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而本院於訊問被告陳昱彰及陳瓊森過程中,復已就變更罪名之犯罪構成事實對被告2人加以調查訊問,使被告2人有辯解之機會,則實質上與踐行告知之義務無異。從而,揆諸前揭實務見解,本件審理時漏未告知被告2人上開罪名,對其防禦權之行使並無實質上之妨礙,附此敘明。

⒉爰審酌被告陳瓊森及陳昱彰均無犯罪前科,素行良好,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可稽,被告陳瓊森為購買筆記型電腦,竟由被告陳昱彰提供不實發票申報經費,所為顯非適法,且被告陳瓊森犯後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被告陳昱彰對於其犯行之相關事實大致坦承,惟為明確表示認罪,犯後態度尚可,而其等所為紊亂商業會計體制及學校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確應予非難,且被告洪連輝身為大學教授,縱其目的係為購置筆記型電腦之目的係教學所需,然以此開立不實發票之非法方式購買,實非身負國家高等教育重任者所應為。末綜合被告2人犯罪之動機、情節、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所生損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⒊末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

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從刑之沒收部分,他共同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亦應於其本身所處主刑之後,併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639號、99年度台上字第2854號判決意旨參照)。扣案筆記型電腦1台(ASUS廠牌;型號V1),係被告陳瓊森所有且為本件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陳瓊森及陳昱彰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述在卷(本院1377號訴字卷一第69頁),除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於被告陳瓊森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亦應於被告陳昱彰前開罪刑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及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㈠被告全治國、朱莉莉係夫妻,被告朱莉莉為國揚儀器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國揚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全治國為學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學揚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然國揚公司、學揚公司實際上之辦公處所、員工、業務均相同,由被告全治國負責業務、被告朱莉莉負責財務,而共同經營之。另被告蔡秉峰、梁勝凱、涂景翔、陳一男、吳曉麗、陳蓓祺、楊家琪均係國揚公司業務人員,負責接洽客戶,擔任國揚公司與客戶間就產品之規格說明、售價協調或其他相關事務(例如發票、估價單開立細節)之聯絡橋樑。被告朱莉莉、全治國以國揚公司、學揚公司經營銷售研究用之儀器設備及耗材業務,深知政府採購法及各校採購核銷規則,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且與國揚公司、學揚公司業務人員被告蔡秉峰等人及國立中正大學副教授被告曾玉村等人基於共同犯意聯絡,以下列各種方式詐領公款(各教授或研究員或渠等指示之助理所為之具體犯罪情節,均詳見附表四):

⒈需公開取得報價單(即金額10萬元以上)或需公開招標(即

金額100萬元以上)之採購案,由於學校或研究機關之採購單位(如總務處)係授權提出請購或實際使用設備之教授或研究員向廠商初步訪價並提出採購之儀器設備規格後,再交由總務處等採購單位人員辦理。教授或研究員訪價時,均知國揚公司(包括以學揚公司名義所為之交易,以下統稱「國揚公司」)所開售價較高,也有折讓空間,故均會予以「殺價」,而國揚公司人員因希望維持產品價格行情以提高獲利,不願意在公開售價(即「決標金額」)降低,雙方遂約定較低之「實際售價」,日後由國揚公司將「決標金額」與「實際售價」間之差價提供給提出請購或實際使用設備之教授取用。教授於國揚公司報價後,乃依雙方合意,明知國揚公司人員所提供之估價單,就所列之相關儀器報價已依實際售價添加預訂供教授私人支用之金額浮報,仍依請購流程呈報,使不知情之總務單位人員陷於錯誤,認為提出請購或實際使用設備之教授已依所需儀器規格完成訪價,而誤認估價單所載金額為訪價之真實報價,而依其所請購之儀器規格辦理相關採購程序,並參考上開經浮報後之估價單或教授另行報給之不實參考底價金額酌定底價。而教授於提出請購流程,即依上開儀器之規格、型號為專屬權利或獨家供應之商品為由,呈請不知情之校長(或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嗣採購程序中即由不知情之學校行政機關採購人員邀國揚公司代表議價後決標。國揚公司之業務人員再將該採購案之「決標金額」,扣除先前與教授談妥之「實際售價」(即商品成本加計國揚公司合理利潤)後所得之價差,通知國揚公司會計人員以「預放款」形式記帳,存放在國揚公司,以備該教授私人取用。

⒉利用採購金額10萬元以下可逕洽廠商議價,且學校或研究機

關對於小額採購通常授權請購人自行驗收,如附表所示之教授明知並未向國揚公司採購如附表一發票品名所示之耗材及支出維修費用,卻利用研究、教學等名義,提出不實之小額請購需求,因各學系各實驗所需耗材不同,總務人員並無驗收耗材之專業,故援例就小額耗材採購即委由請購之教授自行驗收,請購之教授即利用其擔任小額採購驗收之職務上機會,與國揚公司業務人員接洽後,由國揚公司業務人員根據請購教授所主持之實驗可能使用之耗材或設備,明知並無實際需求,仍轉請國揚公司會計人員開立如附表四所示品名、金額等不實統一發票,交由附表四所示之教授,由教授自行或指示之不知情之助理或行政人員,製作請購單或核銷憑證黏存單等單據後,由該教授本人或指示不知情之行政人員在核銷憑證黏存單之驗收欄蓋印,再持向學校或研究機關核銷請款,因小額耗材、維修費未列入財產登記,行政主管無從驗證發票所載之支出是否為實,僅能依驗收人員之用印形式上判斷,因此使該學校或研究機關之會計、行政主管或其授權之人陷於錯誤,誤認該發票所載之物品採購與支出之費用為實,且所購之相關物品或修繕之設備業經驗收,而如數撥款至國揚公司帳戶內,由國揚公司列入「預放款」,提供該教授或研究員私人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學校或研究機關財務或會計單位核銷經費之正確性。

⒊因認附表四行為人欄所示被告等分別或共同涉犯法條欄所示

各罪;另被告洪連輝就附表四編號㈠⒉部分事實,單獨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罪。

㈡陳瓊森亦知悉前揭小額採購可自行逕洽廠商辦理及由總務處

授權驗收之相關規定,其於辦理上揭採購、驗收程序時,均為受彰師大依法授權,而從事與彰師大有關採購公用器材之公共事務,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陳瓊森於98年7月間,因彰師大提供3萬元額度之耗材費可供報銷,竟與陳昱彰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明知並未向宏田公司等採購如附表二發票品名內容所示之耗材,卻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由陳昱彰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交由陳瓊森委請不知情之行政人員製作請購單、核銷憑證黏存單後,由陳瓊森在驗收人欄位用印表示驗收通過,再持向彰化師大核銷請款,使彰化師大之會計、行政主管或其授權之人陷於錯誤,誤認如附表二發票所載之物品為實,並經陳瓊森驗收,而如數撥款至宏田公司帳戶內,再由陳昱彰交付筆記型電腦(廠牌:ASUS)1部予陳瓊森,足以生損害於彰師大會計室核銷經費之正確性。因認被告陳瓊森、陳昱彰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被告陳瓊森另犯刑法第216條之行使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十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三百零八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本件上開公訴意旨及附表四所示犯罪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三、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參照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著有判例),先予敘明。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等人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其前提係認定被告洪連輝、曾玉村、楊靜修、高毓儒、吳忠信、王哲釧、吳豐森、吳晉祥、蔡仲尼、周愛湘、楊弘任、陳麗文、王升陽、張厚謙、廖俊旺、呂水淵及江柏輝江柏輝等公立大學教授或公立研究機構之研究員,因辦理採購事務,而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規定之「授權公務員」,惟此點亦屬本件共通之重要法律爭議,為免重複行文,茲先針對此一共通問題敘述本院對此法律爭議之見解如下:

㈠刑法公務員概念之修正及其精神⒈民國94年刑法修正時修改刑法第10條第2項有關公務員之立

法解釋規定,即現行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此乃係透過立法方式對於刑法公務員之概念再予以闡釋,並將刑法之公務員區分為三種型態,上揭第一款前段即所謂之「身分公務員」,第一款後段即「授權公務員」,至第二款乃針對「委託公務員」而為詮釋,賦予刑法公務員概念較為具體之內涵(相較於公務員此一概念),此立法解釋並彰顯罪刑法定主義下罪刑明確性原則之精神,且由此原則可溯源自法國大革命之人權宣言此點觀之,上揭新法之重要內涵必然包含人權保障之意旨,亦即避免不當擴大刑罰權而過度侵害人權。惟即使如此,上開立法解釋針對三種公務員型態之描述,仍有使用抽象之用語,例如:「法定職務權限」或「公共事務」等用語,因此如在具體個案適用上開立法解釋,可以預見必仍會產生爭議,因而在適用上開立法解釋時,自仍須對上開立法解釋之內容再予以進行法律解釋,以求能將公務員概念正確涵攝在具體個案上,此或係因臺灣屬於大陸法系立法體例故無法避免,至於再對於上開立法解釋進行詮釋之方法,亦無可避免必須參酌修法精神以明瞭修法之目的,而有先探求修法理由之需要。

⒉上開立法解釋規定之修法理由第一點謂:「本條第二項有關

公務員之定義,其規定極為抽象、模糊,於具體適用上,經常造成不合理現象,例如,依司法院釋字第八號、第七十三號解釋,政府股權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如銀行),即屬公營事業機構,其從事於該公司職務之人員,應認為係刑法上之公務員。然何以同屬股份有限公司,而卻因政府股權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未滿之不同,使其從事於公司職務之人員,有刑法上公務員與非刑法上公務員之別?實難以理解。究其根源,實為公務員定義之立法不當結果,應予以修正。」,首先明確指出原先公務員概念過於廣泛至在實際個案適用上所產生謬誤之結論之情況,惟修法理由指出原先公務員定義不當之理由在於規定極為抽象模糊,此固屬卓見,惟誠如前述,大陸法系之立法體例實難以避免使用抽象之法律用語,因而對於法律規定進行解釋乃大陸法系國家適用法律時無可避免之工作,然而,上開修法理由已隱約透露出限縮公務員概念內涵之修法方向及精神,為避免前揭類如修法前之以政府股權是否達百分之五十作為區分股份有限公司人員是否具有公務員身分標準之矛盾(在本案即有公立學校教職員及私立學校教職員從事科研計畫辦理採購事項,是否均具有授權公務員身分之爭論),在進行立法解釋對此限縮公務員概念之修法精神,自不得予以忽略。

⒊修法理由第二點復指出:「公務員在刑法所扮演之角色,有

時為犯罪之主體,有時為犯罪之客體,為避免因具有公務員身分,未區別其從事職務之種類,即課予刑事責任,而有不當擴大刑罰權之情形,故宜針對公務性質檢討修正。」,即明確指出修正公務員概念之目的在於避免不當擴大刑罰權,換言之,即係要限縮因具有公務員身分而課與刑事責任之範圍,此顯與前述修法理由第一點隱含之精神互相呼應,故在進行法律解釋除不得予以忽略外,更必須重視此一修法精神,以免解釋適用之結果反與上開修法精神背道而馳,反有背於前揭新法所含之人權保障意旨。至修法理由並直接指出限縮公務員概念之方向在於「區別從事職務之種類」,易言之,應透過區別所從事職務種類界定公務員概念之範疇,即在界定授權公務員之範圍時,對照新修正規定,必須行為人所從事者為「公共事務」,然而,「公共事務」亦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並具有多義性(詳下述),適用上仍須透過法律解釋以確定其內涵,且為避免有違於前揭本於罪刑法定主義底下罪刑明確性原則之意旨,以下對於公共事務之解釋必須本於前揭限縮公務員範圍以避免不當擴張刑罰權之修法精神。

㈡本件被告等人是否為身分公務員?⒈按修正前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

公務之人員」之規定,已修正為「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考其修正之目的,在對公務員課予特別之保護及服從義務,嚴予規範其職權之行使,係為節制使代表國家之人適當行使公權力,並避免不當擴大刑罰權之適用。故上開修正後關於公務員定義之規定,其所謂「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係指基於國家公權力作用,行使國家統治權之公務機關;所稱「公共事務」,乃指與國家公權力作用有關,而具有國家公權力性質之事項;至「法定職務權限」,則指所從事之事務,符合法令所賦與之職務權限,例如機關組織法規所明定之職務等。公立學校校長及其教、職員,依上開修正前規定,本屬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公務員;修正施行後,因公立學校非行使國家統治權之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則公立學校校長及其教、職員自非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身分公務員」(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510號判決;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4483號判決亦同此意旨)。本件被告多為公立大學教授已於前述,包括:被告洪連輝、陳瓊森、曾玉村、楊靜修、高毓儒、姚筱君、吳忠信、王哲釧、吳豐森、吳晉祥、蔡仲尼、陳麗文、王升陽、張厚謙及廖俊旺等15人,而公立大學並非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故上列被告均非「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身分公務員,殆無疑義。

⒉而被告周愛湘、楊弘任及江柏輝等人,其等雖非任職公立大

學,惟被告周愛湘及楊弘任均任職國衛院,被告江柏輝則係任職動科所,因國衛院及動科所均為財團法人,其性質與公司化之公營事業機構相同,均屬於私法組織型態,並非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參吳耀宗著,評析刑法新修正之公務員概念,第130頁,載於警大法學論集第十一期),故上開國衛院及動科所自均非「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則被告周愛湘、楊弘任及江柏輝亦非「身分公務員」,亦無疑問。茲有疑義者,係被告呂水淵,被告呂水淵任職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藥物毒物試驗所,擔任副研究員之職務,其所從事之研究工作亦與公權力行使無關,惟藥物毒物試驗所乃隸屬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之「國家所屬機關」,則被告呂水淵應屬於身分公務員,公訴意旨認被告呂水淵為授權公務員,即有違誤。

㈢本件被告等人是否為授權公務員?⒈至於上列擔任公立學校教師或法人團體之被告是否因參與辦

理採購事務,而因此取得授權公務員身分?此爭議係因刑法第10條第2項之修法理由第四點指出「如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依『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者』,因其從事法定之公共事項,應視為刑法上的公務員,故於第一款後段併規定之。此類之公務員,例如依水利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相關規定而設置之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員屬之。其他尚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屬本款後段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因之,上開被告是否因參與公訴意旨所指之採購驗收程序,即成為上開修法理由所指之「承辦、監辦採購之人員」,而為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具有法定權限之授權公務員?實務上並非毫無疑義,且涉及上開被告是否應以貪污治罪條例之重罪論處,自應予探究。

⒉實務見解之歧異⑴公訴意旨係援引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459號判決作為其

論據,而上開判決意指略以:「公立學校及國營事業關於承辦或監辦採購之人員,係因以公款從事採購行為,公權力介入甚深,所執行之採購行為,為屬從事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而認屬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是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受政府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如符合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僅係其辦理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依該條但書規定,仍應依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為之),但其承辦或監辦採購人員,就其從事採購行為,乃屬『授權公務員』,倘其辦理採購有貪污、舞弊情事,自仍有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因認該案之上訴人(係嘉義大學教授)擔任研究計畫主持人,辦理研究計畫所需採購,而為刑法之授權公務員。

⑵惟最高法院102年度臺上字第1448號判決另指出:「刑法第

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後段所稱之『公共事務』,乃指與國家公權力作用有關而具有國家公權力性質之事項為限,即所授權者須為該機關權力範圍內的事務,受授權人因而享有公務上的職權及權力主體的身分,於其受授權範圍內行使公權力主體的權力,若僅受公務機關私經濟行為的民事上委任或其他民事契約所發生私法上的權益關係,所授權者並非法定職務權限範圍內之公務,受授權人並未因而享有公權力,不能認為是『授權公務員』。本件上述科研採購,既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亦無招標、審標、決標爭議之審議判斷既視同訴願決定等之規定,不屬於行政處分,自非執行公權力之『公共事務』行為,益見明瞭。」,以及「原判決既認定附表一編號1、2、6、20、21、25、37、38為中正大學之『教學訓輔費用』,金額均在十萬元以下,與『科學技術基本法』受委託研究之補助經費無關,依『國立中正大學採購作業要點』之規定,本即授權由研究計畫之主持人簽會有關單位,逕行辦理即可,毋庸依招標、審標、決標等程序為之,更屬單純之私經濟行為,與公權力之行使無關。」,認為須具有公權力之行使始得認為係公共事務,故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之採購,須有招標、審標、決標等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程序,始屬刑法第10條第2項之公共事務,則承辦及監辦該採購之人員始得認為係「授權公務員」。

⑶上開2判決均肯定公共事務與公權力相關,其差別在於對公

權力之解讀不同,前者認為公權力介入以公款辦理之採購程序甚深,惟並未指出公權力介入甚深之具體內涵,就此後者則具體指出認為採購行為限於具有招標、審標、決標等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程序,始屬公權力行使之事務,而得認為係「公共事務」?而此爭議涉及前述對於「公共事務」此一概念之解釋問題,自有對「公共事務」此一概念予以探討之必要。

⒊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公共事務」之解釋⑴按所謂「公共事務」,如以政府行為作用之法律型態區分,

可分為公權力行為及私經濟行為。1、所謂公權力行為,指國家居於統治主體適用公法規定所為之各種行為,其範圍甚廣,在人民與國家或人民與地方自治團體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事項,均屬公權力行政之對象。2、所謂私經濟行為,指國家非居於統治權地位,而係居於與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在私法支配下所為之各種行為。可再細分為(1)行政輔助行為,...;(2)行政營利行為,...;(3)行政私法行為,...。

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後段所謂「公共事務」,固不問其為國家或地方之事務,惟以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此類人員,雖未服務於公務機關,原非一般觀念之公務員(身分公務員),惟既依法令負有一定公共事務之處理權限,自應以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始能令其負有特別服從之義務。所謂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項,凡公務員代表國家行使權力之行為,而與國家之權力作用有關者,均屬之(最高法院102年度臺上字第144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上揭判決意旨首先認為「公共事務」包含「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末又將公共事務內涵限縮為具有公權力行使之事項,顯示「公共事務」之概念具有廣、狹二意,而突顯出「公共事務」概念具有之多義性。對此,論者另指出:立法說明中所謂之「從事法定之公共事項」、「公務上之權力」當與公權力攸關,縱不侷限於國家高權行政,可能及於給付行政,亦非無限擴充(參閱花滿堂著,從事科研採購計畫之公立大學教授辦理採購事務是否為公務員,載於司法週刊第1705號),指出公共事務不僅限於公權力行政,亦包含部分私經濟行政,且亦採取應限縮公共事務概念之見解。

⑵然而,既然公共事務可能及於給付行政等私經濟行政,則似

乎無法將授權公務員所從事之「公共事務」範疇,借用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之界線予以劃分,前揭最高法院102年度臺上字第1448號判決係以「公權力行使」之有無作為區別標準,亦即所從事之公共事務必須是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公權力行使事務,然而,如以「公權力行使」作為認定「公共事務」之標準,則此一標準能否涵蓋所有授權公務員所為之「公共事務」情況,亦非毫無疑問。例如上揭修法理由第四點所舉之農田水利會會長和專任職員係授權公務員乙節,向來並無爭議,則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0條規定,農田水利會之任務包括:「一、農田水利事業之興辦、改善、保養及管理事項。二、農田水利事業災害之預防及搶救事項。

三、農田水利事業經費之籌措及基金設立事項。四、農田水利事業效益之研究及發展事項。五、農田水利事業配合政府推行土地、農業、工業政策及農村建設事項。六、主管機關依法交辦事項。」,則農田水利會專任人員從事上開事務,自屬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之人,然而上開法定任務多屬給付行政範疇,且並非均須透過行使公權力之行政處分方式實行,亦可以行政契約或行政指導等非行政處分之行政作用方式完成,則如認為必須具有公權力行使內涵始得認為係授權公務員從事之「公共事務」,無異將部分上開農田水利會之任務排除在公共事務範疇之外,自與前揭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規定意旨難謂相符,由此可見「公權力行使」之標準並無法區辨所有屬於「公共事務」概念情況此節,應非妄語。

⑶承上所述,為能界定授權公務員所從事「公共事務」之內涵

,自應再尋找更適合周全之辨別標準。對此,有認為我國刑法學界對公共事務之論述,一般認其需具有對內性與對外性,對內性是指國家對於被授權或委託者具備上下密切的監督支配關係;對外性,則是人民對被授權或委託長期行為客觀上存有實質的依賴性及順從性,涉及照料義務(參閱張麗卿著,刑法上公務員受賄犯罪之研究,載於輔仁法學第44期,第12、13頁;花滿堂著,前揭文,第2頁。),所稱之對外性,指出公共事務與人民之需求密切相關,隱含行政主體從事公共事務之目的係為照料不特定之多數人民之意旨,由此反推,如以此目的作為界定公共事務之範疇似不失為可供辨別之標準,而此標準較能作為說明前揭農田水利會之任務為公共事務之理由,意即人民對於農田水利事業之推行具有需求。而對於屬於私經濟行政領域之行政輔助行為部分,論者復指出:即使有認公共事務並不以公權力行使為限,包含統治行政與給付行政,惟仍均認有嚴格之限制,如:對採購行為仍認與公務員犯罪之規範目的不同,與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忠誠義務等公務員職務犯罪之保護法益有異,因此認除非提供人民生存照料之水、電、公共運輸等事業外,其餘採購行為非屬公共事務(參閱謝煜偉著,論授權公務員概念在刑法分則中之適用,第26頁以下,載於102年第8屆學術與實務之對話研討會報告;花滿堂著,前揭文,第2頁。),就研究案的採購行為而言,恐與人民公共事務無關,又未涉及公權力的行使,人民對採購行為不具備依賴性及順從性,因此不符合對外性(馬躍中,國科會報漲-國立及私立學校身分不同?,第40頁,載於月旦法學雜誌第217期),故應將採購之行政輔助行為限縮為與人民基本生存需求相關者,始屬「公共事務」,其以採購目的作為界定公共事務範疇,而排除與人民基本生存需求無關之採購行為,應較符合修法精神賦予公共事務概念之意義。

⑷依據上開標準,則所有公立學校或法人團體為所述教授或研

究員進行研究之目的,因均與人民生存需求無關,而遭排除在公共事務概念範疇之外,即採購行為本質上屬於私經濟行為。惟依據政府採購法第3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因此規定進行採購時必須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採購程序,其目的依據同法第1條規定,係為使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之採購具有公平、公開之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故政府採購法中所有之相關規範設計均應本於上開立法目的之實現,則是否會因為適用政府採購法之公平、公開採購程序,而使採購行為因此從「私法行為」轉變成「公共事務」?相較於此,一般非依法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採購行為,似乎並不當然即不具有上揭之公平性、公開性及有效率性,亦即非機關之私人或團體進行採購時本於私法自治原則,當亦可自行選擇較公平、公開且有效率之採購規則。假設私立大學為辦理科研計畫之採購,為求公平、公正、公開,而自行決定依政府採購法之程序進行採購,其所辦理之採購程序也因此具有上揭公平性、公正性及有效率性,惟很明顯的應不會使私立學校之採購行為因而從「私法行為」轉變成「公共事務」,由此可知採購行為是否為「公共事務」此點,並非視其適用何種採購程序,而應視其採購目的是否直接與公益有關。

⑸由法人或團體之採購行為性質觀察:

相同的,依內政部民國97年11月25日台內民字第0970186630

號函指出:「有關政治獻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政府機關(構)』之範圍,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民營化之公營事業如何適用乙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11月5日工程企字第09700444850號函略以,『依政府採購法第3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而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非該條所稱"機關"。...』...爰有關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民營化後之公營事業,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釋意見,尚非屬政府機關(構),自無該款規定之適用。」,則本件屬於財團法人組織型態之國衛院及動科所,均非政府採購法第3條所規定之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均無須依據政府採購法進行採購程序,其作為私法組織所進行之採購,本質上均屬私法行為。

惟依據政府採購法第4條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

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在此情形,法人或團體即須依據上開規定適用政府採購法進行採購。例如:卷附國衛院自訂之國家衛生研究院採購作業要點規定,第七條(二)規定:「接受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補助辦理之採購,其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本院139號訴字卷八第55頁),及動科所與農委會簽立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研究計畫契約書第七條約定:「本計畫經費預算項下所需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應依照『政府採購法』或...辦理...」(本院139號訴字卷九第240頁),以及動科所與農委會簽立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研究計畫契約書第7條約定:「本計畫經費預算項下採購作業得依照『政府採購法』,並以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本院139號訴字卷九第252頁、第268頁)等情形均屬之。

然而,法人或團體依據上開規定適用政府採購法時,其採購

行為是否因此變質為「公共事務」,亦不無疑問。對此,刑法第10條第2項之修法理由,並未將此種情形列入授權公務員之範疇。如認為此種情況劃歸公共事務概念之內,則可能產生法人或團體辦理補助金額未達半數或補助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為純粹私法行為,反之超過半數或公告金額則屬公共事務,如此區分,顯與前揭刑法第10條第2項修法理由第一點指出之「以政府股權是否達百分之五十決定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是否為公務員之謬誤」相同,亦即政府補助達百分之四十九或補助金額少於公告金額1元之採購係私法行為,而補助金額達採購金額百分之五十(僅差距百分之一)或達公告金額(僅差距1元)之情形則屬公共事務,此不當之結論係前揭修法理由所欲避免。因此,法人或團體依據政府採購法第4條規定辦理採購,縱使經過招標、審標及決標等過程,並不當然使法人或團體之採購成為公共事務。舉例而言,本件國衛院接受衛生福利部補助,以財團法人組織型態從事私法行為,其採購之目的亦係為添購該單位所進行研究之研究器材(熱源分析儀)而採購,縱然本件迭經多次招標、審標及決標之採購程序,並有6次流標之情形(本院139號訴字卷八第97~254頁),亦不會因為國衛院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採購程序,而使此屬於私法性質之採購行為變質為公共事務。

由上揭事例更可知,相較於政府採購法第3條規定之行政機

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等機關,假如依據前揭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之修正理由第四點承認上開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所為之採購行為屬公共事務,則國衛院及動科所相同適用政府採購程序進行採購,雖均迭經招標、審標及決標之程序,其採購行為仍屬私法行為性質而非公共事務,則前後兩者之差別僅在於國衛院及動科所並非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其一,而係私法組織型態。然而,在適用相同採購程序,且均係為其所進行研究採購研究所需物品此種目的之情況下,僅因為採購主體性質為機關或是私法組織之不同,導致採購行為性質產生分屬公共事務或私法行為之差異,是否合乎事理,並非無疑。此由上揭透過公立學校及私立學校間2者比較之角度觀察尤為明顯。也因此,假如適用具有公平、公開性質之政府採購程序,並非將採購行為劃歸「公共事務」之理由,已足見並非所有政府採購行為均屬公共事務,藉此益徵前述⑶以「採購目的是否與人民基本生存需求之公共目的相關」作為界定公共事務範疇之標準,用以排除與公共利益無關之採購行為並限縮公共事務概念之範圍,不失為一符合首揭修法精神之解釋方向。

⑹抑有進者,論者更進一步指出:其實,採購行政,在對公務

員概念採擴充解釋之德國,亦認此與一般公部門之行為而以權利為基礎之本質有所不同,較接近一般私部門之純經濟行為。立法機關甚且指出這種採購行為,至多為公務行為之準備,本身並非公共事務之執行,執行採購之人員亦非公務員。因現行法既採限縮公務員概念,將公營事業、公立學校、公立醫院人員排除在身分公務員之列,認其基礎行為之教育、醫療等非公共事務,如反而將居於準備行為之採購行為,認為執行公權力,有理論上之錯亂及本末倒置,以保護市場經濟自由競爭之政府採購法,驟然適用在保障國家權力有效與公正運作,或人民對其之依賴性等職務犯罪上,顯有疑義(參閱林雍生著,新刑法公務員概念與範圍的再商榷,第209~211頁,載於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102期;花滿堂著,前揭文,第3頁)。又謂須考量該採購行為所輔助或支持的本身事務為何,有關台電、國際機場之採購行為,涉公共利益,但科研計畫其本身事務為「學術研究成果」,採購行為僅為附屬輔助性質,且未涉及攸關國計民生事項,與平等原則無涉,並非公共事務(參閱花滿堂著,前揭文,第3頁)。由此益證如採購行為之目的係與公共無關之行政輔助行為,或僅係為遂行學術研究,應難認該採購行為符合「公共事務」之概念。

⒋從罪刑法定主義及人權保障之觀點⑴當然,不能否認的是,91年2月6日修正公布之現行政府採購

法第74條規定「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第82條規定申訴審議委員會應作出審議判斷,第83條規定「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第85條之1規定,因履行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申請調解或提付仲裁。最高行政法院乃於93年度裁字第625號裁定中明確指出政府機關之招標、審標、決標等訂約前之作為為執行公權力之行為,以異議及申訴等程序救濟,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訂約後之履約、驗收等審議,則以調解或仲裁程序救濟。自應認政府機關關於招標、審標、決標行為,均係執行公權力之行為,亦即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參閱花滿堂著,前揭文,第2頁),此雙階理論固為目前實務上之通說。惟政府採購法第83條立法理由並未明確指出審議判斷之性質,而政府採購法第83條規定使用「視同」之法定類推適用用語,即審議判斷與訴願決定兩者本質上仍有不同之處,如兩者相同,審議判斷當自可直接適用行政爭訟程序,而無須在另外透過上開規定將審議判斷「擬制」而視為訴願決定。則因上開兩者之內涵有異,自應再查上開審議判斷及訴願決定有何差異,以明審議判斷之對象亦即招標、審標及決標程序是否屬於刑法之「公共事務」。

⑵依政府採購法第74條規定:「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

、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此於91年修法前即已明文(91年修法係刪除後段規定),其於87年立法時之立法理由第一點認為:「政府採購行為一向被認定係私經濟行為,廠商與機關之間如有爭議,本應循民事程序解決,惟因廠商於招標、審標、決標階段,與機關並無契約關係,難有可供提起訴訟之訴因,故為增加廠商之救濟與保護,並兼顧政府採購之時效性需求,爰參酌『政府採購協定』第二十條之規定,訂定異議及申訴程序。」,其意係以欠缺訴因無法提起民事訴訟之私經濟行為為由,另定異議及申訴程序救濟,姑不論當時欠缺訴因之說法是否正確(似可從先契約義務著手),上開立法理由已直接指出採購行為之私經濟行為性質,而審議判斷則係為避免爭議無法救濟之便宜措施,由此不免令人再度懷疑招標、審標及決標之屬性。惟於身分公務員為行政機關執行採購營私舞弊之情況,以貪污治罪條例論罪固無爭議(是否為公權力行使行為對身分公務員之認定並無影響),蓋其等均為公權力行使主體行政機關所屬人員,將身分公務員於招標、審標及決標程序作成之決定,視為公權力行使之行政處分,較無爭議。然而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並非行政機關,其所屬人員並非身分公務員,將上開人員於招標、審標及決標程序時所作成之決定,與行政程序法第92條對行政處分之定義,即:「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本質上之差別較多(即:公立學校、公營事業非行政機關,採購行為亦非公法上具體事件等),將兩者同視之理由即更為薄弱。惟固然因為上揭擬制規定,將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上揭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定並透過解釋將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所為招標、審標及決標過程中之決定,視為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公權力行使行為,惟亦進一步導致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之人員遭類推為授權公務員,其等在無政府採購法明定「視為公務員」之情況下(並參下述⑶),遽以貪污治罪條例之重罪論處,即有違反罪刑法定主義下禁止類推原則之嫌,且違人權保障之理念。

⑶再從上揭修法理由第三點所舉:農田水利會會長和專任職員

,以及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之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此2例比較觀察,農田水利會之任務規定於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0條已於前述,上開各項任務中均係為推行農田水利事業,而具有公共事務性質,則農田水利會之會長與專任人員依據上揭規定從事上開公共任務,即係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者,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23條復明確規定:「農田水利會之會長及各級專任職員,視同刑法上之公務員,...」,對於應視同公務員之人員具體明確規範,則農田水利會之會長及專任人員確屬刑法上之「授權公務員」,應無疑問,且符合罪刑法定主義下罪刑明確性原則之精神。相較於此,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採購行為係前揭之行政輔助行為,除採購之目的與公益有關外,性質上多屬於私經濟行政亦已於前述。惟政府採購法對於承辦、監辦採購人員之範圍並未具體說明,亦無如同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23條認定公務員身分之明確規範,在此狀態下,「承辦、監辦採購人員」之範圍並不明確,如無論專任、兼任、申請或執行採購事務等屬性,即將曾經參與採購過程之所有人員認定係承辦、監辦採購之人員,進而認為係授權公務員,並以貪污治罪條例之重罪論罪,此亦有違於罪刑法定主義下罪刑明確原則之要求及其保障人權之精神。因此,因採購行為本質上並非公共事務已於前述,如仍要認定承辦、監辦採購人員係授權公務員,自宜參考上揭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23條之擬制立法,予以明確立法規定具體之適用對象及情況(例如辦理招標、審標及決標等事務者),以確定刑罰權之範圍。

⑷承上,因承辦、監辦採購人員之範圍不明,影響行為人是否

具有「授權公務員」身分之認定,並使國家刑罰權處於不確定之狀態,基於人權保障之立場,似不應將此法律狀態不明之風險歸由人民承擔,尤其在本案對於授權公務員概念之認定有如此重大之法律爭議,甚至在作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之最高法院對此前後見解不一之情況下,更無法苛求本件被告等人主觀上均可以明確知悉在本案自己之身分在法律上之屬性是否為「授權公務員」,故本件所有被告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均稱其等並非授權公務員確有所據。則如將前述法律狀態不明之風險歸由被告等人承擔,應難昭折服。綜上說明,縱然上揭實務見解(即最高行政法院乃於93年度裁字第625號裁定),將招標、審標及決標過程中之決定解為政府公權力行使行為,如更進一步將所有曾經參與採購程序所有人員均視同公務員,實有違於罪刑法定原則及其人權保障之精神,亦不符前揭限縮公務員概念之修法精神,故除應如前述將「公共事務」概念之範疇予以限縮外,亦應限制得適用之「承辦、監辦採購人員」範圍,並參照政府採購法第95條第1項、第2項規定意旨,將所謂「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限於經政府採購專業資格考試、訓練發證而具有法定採購職務權限之「採購專業人員」,故公立大學教師、財團法人組織型態研究機構之研究員,其等偶而兼任參與採購事務,自非承辦、監辦採購之人員。

⒌對於上開爭議,最高法院於103年6月24日第十次刑事庭會議

決議,統一前述歧異之見解,並排除大學教授之公務員身分,其要旨略以:公立大學教授並非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前段所稱「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非「身分公務員」。公立大學教授受政府或公立研究機關(構)委託,負責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下稱科研計畫),性質上仍屬學術研究,並未經由法令授權而取得任何法定職務權限。其為完成該項科研計畫而參與相關之採購事務,僅屬執行該項科研計畫之附隨事項,無涉公權力行使,亦非攸關國計民生之事項,非屬公共事務,核與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後段規定「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要件不符,並非「授權公務員」。縱該項採購係所屬公立大學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因該教授並非公立大學之「承辦或監辦採購人員」而具有辦理採購事務之法定職務權限,亦非立法理由例示之授權公務員。因此教授為執行科研計畫所參與之相關採購事務,既非行使公權力或從事公共事務,復與委託或補助之政府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之權限無關,且與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之要件不合,亦非「委託公務員」(參照最高法院103年6月26日新聞稿,決議本文尚未公告),與本院前述結論相同,可供參酌。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洪連輝、陳瓊森、曾玉村、楊靜修、高毓儒、姚筱君、吳忠信、王哲釧、吳豐森、吳晉祥、蔡仲尼、陳麗文、王升陽、張厚謙、廖俊旺、周愛湘、楊弘任及江柏輝等人均不具有授權公務員身分,本院以下擬再針對公訴意旨所指犯嫌個別情況分別予以論斷,以求完備。

四、承上述,公立大學教師、國衛院及動科所研究人員均非授權公務員,基此,上列相關人員既均非公務員,即均不得論以貪污治罪條例之罪。至於本件上列被告所為是否另構成刑法詐欺取財罪,自應再就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予以審酌:

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

財物罪,就詐取財物之要件言,與刑法詐欺取財罪相同,必須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又因詐欺取財罪,係侵害財產權之犯罪,以施用詐術之一方取得財物,致被詐欺之一方因而生財產上之損害為必要,若無所損害,行為人除按其情形或應成立其他罪名外,並無論以詐欺取財罪之餘地(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286號刑事判決意旨)。

⒉次按刑法之故意,係指認識犯罪之構成事實,進而決定為其

行為之意思,其中決定為其行為之意思,皆有一定之遠因,即「動機」,通常動機與犯罪之成立無關,或以之為科刑時應予審酌之事項,然於特殊之犯罪,若以之為主觀之不法構成要件者,如刑法分則中規定以「意圖」為成立要件之罪,法律既明定為犯罪構成要件,則動機已成犯罪內容之一部分,不得再視為一般之動機,故目的犯(意圖犯)在主觀上除須具備故意之構成要件外,尚須具備法定之不法意圖,否則其犯罪即無以成立;又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係刑法詐欺取財罪之特別法,行為人主觀上除須有施用詐術使人交付財物之故意外,尚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始克相當,屬目的犯(意圖犯)之一種。而所謂「意圖」,即期望之意,亦即犯罪之動機,與責任要件之故意有別;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為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之特別構成要件,倘行為人施行詐術使人交付財物之動機並非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其犯罪亦無由成立(參照最高法院102年度臺上字第1448號判決意旨),準此以言,追加起訴意旨認為大學教授、研究機構人員採購器材、設備,本有一定之法定流程,且相關器材本屬公用財產,其以不實手法浮報款項、或以不實發票請領款項,於學校陷於錯誤撥發款項予廠商時犯行即已遂行,至於被告等於取得款項後如何使用所取得之款項,乃犯罪後處置所得財物之行為。渠等所辯以上開不法手段詐取之財物,係為添置器材供研究、學校公用或個人使用,僅為其行為動機之爭辯;乃至於渠等取得款項後之實際用途,以僅能充做渠等犯罪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之考量,要不能倒果為因,反指渠等施用詐術不法取得之學校經費甚或國家機關依法補助之科學研究經費為合法等語,則依據前揭判決意旨,公訴意旨係將犯罪構成要件之「意圖」,誤為犯罪後態度之問題,從而,公訴意旨對於涉及上開意圖要件之相關事實,自漏未審酌,則本件上列被告持不實發票請款之目的,如係為採購教學研究所需之物,即應認為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而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並認不構成刑法詐欺取財罪。茲分論如下:

㈠附表四編號㈠部分:

訊據被告洪連輝堅決否認涉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其對上開犯嫌辯稱:伊並非授權公務員,且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及5所示物品均有購買,係因為便宜行事使將購買物品概括記載;伊會將彿科擺及飛天魔毯分批購買並無圖利國揚公司之意,係因為兩者係不同物件,其一係以物理系之經費購買,另一則以光電所之經費購置等語。經查:

⒈被告洪連輝案發時雖係彰師大物理系教授兼系主任,惟並非

刑法上之授權公務員,且被告洪連輝雖有前揭事實欄壹、一、所示申報不實之情形,惟其係將公款用以購買教學所需器材,並無不法所有意圖,亦未詐得任何財物,因此附表四編號⒈部分,自不得論被告洪連輝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2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從而,亦不得論被告全治國、朱莉莉、鍾瑞洲及郭首位為該罪之共同正犯。且既然被告洪連輝並非公務員,職務上所製成之文書性質上亦非公文書,所為自與刑法第216、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之構成要件有間,亦不得以該罪相繩。

⒉又就附表五所示品項為光學實驗耗材(光譜燈管、凸透鏡、

凹透鏡)及普物實驗耗材(包含彈性線材、稜鏡、彈簧、導線、熱偶線)等2張發票(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及5所示發票),雖未針對各項物品明確記載,而僅以上揭品名概述,惟並無足夠證據證明實際上並未採購,雖使用上揭概括用語概述全部物品,惟尚難認有不實之處,此部分自亦不成立犯罪。綜上所述,上開公訴意旨所指被告全治國、朱莉莉、洪連輝、鍾瑞洲及郭首位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罪、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以及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部分另涉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既均無法證明,本應對被告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被告等人前開事實欄壹、一、部分所示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⒊就附表四編號㈠之⒉部分,承前所述,因被告洪連輝並非授

權公務員,自亦非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適格行為人,縱然被告洪連輝確有違法分批採購之情,惟其並非承辦採購之人員,自不得以該罪相繩,此部分即應對被告洪連輝為無罪之諭知(即附表五編號㈠部分)。

㈡附表四編號㈡部分:

訊據被告全治國、朱莉莉、曾玉村及蔡秉峰堅決否認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被告曾玉村辯稱:伊並非授權公務員,購買眼動儀之價金233萬元合乎市場行情,伊並沒有事先與國揚公司談妥實際售價為158萬元,且伊係在購得眼動儀後才知道預放款之存在及額度,嗣後伊雖將預放款領出,為均使用在支付研究助理薪水、購買研究器材及出國考察使用,且本件購買眼動儀之款項係民間基金會之捐款,無國科會無關等語;被告全治國、朱莉莉、蔡秉峰均辯稱:被告曾玉村並非授權公務員,其等亦無詐取財物之行為,國揚公司預放款制度基本上係一種讓利之行為,希望幫忙教授能在需要時購得所需之研究器材等語。經查:⒈被告曾玉村於案發時雖為中正大學教育學院教授,並於附表

四編號㈡所示採購程序,參與審查採購物品規格、建議底價以及交貨後之驗收工作,惟本件採購之承辦人員為中正大學總務處事務組之林希忠,實際主持開標、決標為事務組長陳清榮,此並有國立中正大學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中正秘字第1020009963號函在卷可按,故被告曾玉村非本件專任承辦採購人員,自非授權公務員,所為即與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職務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尚難以該罪相繩,則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及蔡秉峰亦不得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規定論以該罪之共同正犯,自均應為無罪之諭知(詳如附表五編號㈡)。

⒉另外就被告曾玉村等人是否應另論以刑法詐欺取財罪部分,

本院以下附帶說明:公訴意旨認為被告曾玉村所施用之詐術,係被告曾玉村招標前即知悉眼動儀之實際成交價為158萬元,而仍提供高達260萬元之估價單予中正大學,並建議採購底價為238萬元等情。惟查:

⑴依據卷附國立中正大學購案價格分析及底價建議表(本院

139號訴字卷六第11頁),其中同款設備最近成交價格紀錄表欄列出台中教育大學購買眼動儀之成交金額為284萬,及國立東華大學以238.5萬元購得,而申請人之建議價格欄則填載238萬元,以上資料由助理蔡幸錦填妥後,並由被告曾玉村在申請人欄簽名,由此可見被告曾玉村建議之底價為238萬元。前者並有國立臺中教育大學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臺中大學秘字第1020360232號函暨隨函檢送之眼動儀系統儀器之招標、決標文件及契約影本在卷可佐(本院139號訴字卷六第129~216頁),至於國立東華大學實際上係以218萬5000元購得,亦有國立東華大學開標紀錄在卷可按,證人蔡秉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略以:係因規格不同,所以決標價格不同(本院139號訴字卷十四第186頁),惟由此可見,中正大學購買上開眼動儀系統並以233萬元決標似未明顯逾越市場行情。且採購底價之建議無疑係一種價值判斷,並無所謂真偽之問題,就此而言,則被告曾玉村建議底價得否認為是施用詐術之行為,並非無疑,惟如被告建議時業已與國揚公司私下約定將以158萬元成交,則另當別論。

⑵惟證人即共同被告蔡秉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曾玉村選

任辯護人謝祥揚律師請求審判長提示卷證,審判長提示102訴字第139號卷十四第220蔡秉峰於103年3月19日提出之陳述狀第九行到第十一行,曾玉村選任辯護人謝祥揚律師問:你在這陳述書第2頁有提到說「是因為老師要求跟原廠要折扣及透過外購的方式採購才會談好最低只能給老師158萬」,這句話裡有前後兩次提到老師,第一個老師和第二個老師是分別指誰?)這部分是針對陳明蕾談的,所以兩個老師是指陳明蕾。」、「(曾玉村選任辯護人謝祥揚律師問:同樣的一份資料,倒數第5行,「因為老師覺得這260萬是他們研究團隊好不容易爭取到的預算,所以儘可能會想要把它保留下來」,這段話裡面的老師指誰?)陳明蕾老師。」、「(曾玉村選任辯護人謝祥揚律師問:陳明蕾在何時有這樣的表示?)在採購的時候。」、「(曾玉村選任辯護人謝祥揚律師問:是在中正大學眼動儀採購案決標之前還是之後,陳明蕾有跟你表示說260萬是研究團隊好不容易爭取到的預算,所以儘可能想要把它保留下來?)應該是決標之前,會希望我們跟原廠那邊要折扣。」、「(曾玉村選任辯護人謝祥揚律師問:陳明蕾既然是服務在中央大學,為什麼她向你爭取中正大學採購的優惠,你會同意幫她處理?)因為我們業務是中間人,我們幫老師寫信跟原廠爭取。」、「(曾玉村選任辯護人謝祥揚律師問:陳明蕾既然不是服務於中正大學教育學院,為什麼她以她的名義向你要求請原廠給中正大學教育學院價格折扣,你會依照她的要求跟原廠要求折扣?)應該說我們如果客戶有要求,尤其像陳明蕾她是認識很久的客戶,所以她有要求我們就會幫她去詢問原廠。」等語(本院139號訴字卷十五第112頁反面~第113頁),顯見就中正大學採購眼動儀與被告蔡秉峰議價者,實際上為陳明蕾,被告蔡秉峰並未直接與被告曾玉村達成158萬元成交金額之合意,則陳明蕾是否有將議價結果報告被告曾玉村,自應依據陳明蕾之證詞。

⑶證人陳明蕾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提示本院卷卷十四

第193頁反面,受命法官問:上次開庭我們問過蔡秉峰說『158萬元是不是你決定的?』,蔡秉峰說『陳明蕾跟我們講,她是用中央大學的優惠,就是我剛才給庭上的資料,因為陳明蕾就在中央大學任教,中央大學跟我們買過五、六套眼動儀,所以後來原廠都給他們比較優惠的折扣,陳明蕾有幫曾玉村要求相同的折扣,我們有把陳明蕾的一些相關論文跟要求跟原廠反應,原廠才同意給,我們才給陳明蕾這方面的價錢。』,事實是不是像蔡秉峰講的這樣?)我想那意思應該是我的確有跟蔡秉峰說可以考慮像中央大學的優惠,就同我剛剛跟審判長說明的,其實我從來沒有負責中央大學的採購,我進到中央大學是2003年,不管是我們學習所或認知所都買了,但都不是我負責採購,但是我們在國際上開會的時候都可以知道同一學校買採購後,第二台通常都不會像第一台那麼貴,這是我所知道的。所以我這邊說的優惠,就是我們本來就知道它是有一個很大的空間的,所以我並不知道詳細的折扣或是其他,那個的確是我不知道的,後來原廠都給他們比較優惠的折扣,應該是蔡秉峰知道中央大學有比較優惠的折扣,可是對我來說我並不知道,所以當蔡秉峰說他有幫老師要求相等折扣時,的確我那時候有說,如果中央大學可以買便宜,表示中正大學也不用花那麼多錢買,所以蔡秉峰才給我這方面價錢,蔡秉峰的確可能給我這方面的價錢,但是中正大學買眼動儀這件事情,因為不是我負責採購的,所以如果按照蔡秉峰這樣說,應該我們當時的確是會去討論,但是我從來沒有負責過任何的採購。」、「(受命法官問:在討論的過程中,蔡秉峰應該是有把他爭取到的價格跟妳講?)這我真的就記不起來,因為大部分都是在會議中見面,或是像剛剛那樣我們需要把報告給他。」、「(受命法官問:再加上蔡秉峰所講的,最後這158萬元就是由妳這邊提出要求說要有一些折扣,蔡秉峰也說他是事後跟妳講他爭取到這些折扣,就妳回憶來說,蔡秉峰講的這過程正確嗎?)我很難判斷正不正確,我們的確會談,但是我的印象裡面是談規格。」、「(受命法官問:你們有沒有討論過價格的問題?)應該是說我們希望盡量不要花太多錢,這是我同意的。」、「(受命法官問:蔡秉峰跟妳討論折扣的問題是因為中正大學要採購的,妳有沒有把這討論的過程跟價錢跟中正大學的曾玉村說明?)如果按照剛剛法官的邏輯,我覺得合理,我的確是會跟蔡幸錦說可以有折扣,至於詳細的情形就叫他們再跟廠商談。」及「(受命法官問:妳是跟蔡幸錦說,還是妳有跟曾玉村說?)我印象裡面是沒有,因為我也不想去管,應該說我不想涉入採購的細節,因為不是我們的錢,而且我也沒有權力去對這種事情。」等語,均為表示證人陳明蕾有將158萬元之實際交易價格告知被告曾玉村之情形,即無法依據證人陳明蕾之證詞證明被告曾玉村於建議底價時即知悉眼動儀將來之實際成交金額為158萬元。

⑷證人即被告曾玉村之助理蔡幸錦於本院審理時亦到庭證稱:

「(曾玉村之辯護人謝祥揚律師問:在本件辦理採購的期間,一直到99年這案子決標以前,蔡秉峰有沒有跟妳提過他們公司會把採購的金額預留在國揚公司當作教授的預放款?)沒有。」、「(提示鈞院卷卷三第6頁反面筆錄蔡秉峰之答覆,曾玉村之辯護人謝祥揚律師問:在這次蔡秉峰的證詞第四點裡面,蔡秉峰有講到有一個75萬的價差,我不確定是曾玉村或行政的蔡幸錦跟我講的,當時並沒講確切的數字,但是希望能夠多保留一點預放款。請問就妳的部分,妳認為這證詞實在嗎?)蔡秉峰沒有跟我講過這個。我的部分我認為是不實在的。」、「(曾玉村之辯護人謝祥揚律師問:妳剛提到說在知道有預放款這件事情後,蔡秉峰有提供一個文件給妳看,請妳描述一下跟妳解釋金額部分的時候?)因為是公司電腦螢幕的頁面,蔡秉峰開電腦給我看的,所以我就是知道一下數字。」、「(提示101年偵卷第1955號第46-47頁國內訂購單統計表及國揚儀器銷貨憑單,曾玉村之辯護人謝祥揚律師問:妳看到的內容是這份嗎?審判長籲請證人口述所看到之文件內容。)不是整份憑單只有中間那個,我看到的內容是:『案號:AE000000-0,案名眼球軌跡追蹤系統一套保固一年,新台幣233萬,實際售價166萬,等於67萬預放款,PS原本實際售價為158萬加發票稅金另加8萬等於166萬。』」、「(審判長問:妳說蔡秉峰給妳看的電腦螢幕內容就是妳念的這些?)對。」、「(曾玉村之辯護人謝祥揚律師問:妳是什麼時候看到這電腦螢幕的?)我不太確定時間,但應該是99年比較後面。」及「(審判長問:大概得標後多久?)得標後很久。」等語(本院139號訴字卷五第278頁反面~第279頁),亦無法據以證明被告曾玉村之助理蔡幸錦於決標前知悉實際成交為158萬元,更遑論得以藉此證明被告曾玉村於得標前即透過證人蔡幸錦知悉此事,參以本件採購多由證人蔡幸錦與蔡秉峰聯繫,則被告曾玉村辯稱其並未預先與國揚公司談妥實際成交價158萬元等語,尚非無據,則被告曾玉村在不知實際交易金額之情況下,基於最近該項儀器之交易紀錄,提供國揚公司之估價單及建議採購底價供承辦採購人員訂定底時價參考,即難認係施用詐術之行為。從而,本件採購過程中,並未見有何欺罔之詐欺行為,被告等人所為即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有間。

⑸此外,存放在國揚公司之預放款原則上不得領出,僅供教授

將來向國揚公司購買研究器材使用此點,乃係因為會計制度之僵化所以有此彈性措施,則如預放款係供研究使用,即難認存放預放款之人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檢察官自仍須舉證證明存放預放款不法所有之意圖,已於前述。而本件雖被告曾玉村嗣後將存放在國揚公司之預放款領出,其領出之目的係非供私人用途,此並有蔡秉峰之電子郵件在卷可證(本院102訴字卷十七第95頁)。且領出時間係於100年1月間,且係因為被告曾玉村未申請到研究計畫而無法支付助理薪水所致,此並據證人蔡幸錦及郭淑雅到庭證述明確,而上開領出預放款之時點,距離本件採購決標日即99年3月23日已逾半年之久,且係因為決標之後發生未能申請研究計畫致無法支付助理薪水此事,始萌生向國揚公司領取款項之意思,由此即難證明被告曾玉村於半年之前建議底價之際,其主觀上即有將該筆款項據為己有之不法所有意圖。此外,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全治國、朱莉莉、蔡秉峰與被告曾玉村間,有詐欺取財之共同犯意聯絡。綜上所述,足認被告曾玉村所辯,並非無據,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曾玉村、全治國、朱莉莉及蔡秉峰有詐欺意圖及施用詐術之行為,揆諸前揭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5286號及102年度臺上字第1448號等刑事判決意旨,自不得另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相繩,附此說明。

㈢附表四編號㈢部分

訊據被告全治國、朱莉莉、梁勝凱及楊靜修均堅決否認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均辯稱:被告楊靜修並非授權公務員,自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之職務詐欺罪等語,被告楊靜修另辯稱:其所請得之預放款均用以作為購買研究所需器材之用,因其實驗需要「血壓遙測感測器」,被告無法自行設計完成,所以需要向國揚公司購買獨家代理之DSI血壓電極,其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等語,被告梁勝凱另辯稱:附表四編號㈢⒊部分相關之11張發票與伊無關,並非伊交付予被告楊靜修,伊亦無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行為等語。經查:

⒈被告楊靜修擔任陽明大學腦科學研究所教授,並非承辦採購

之專任人員,自非刑法之授權公務員,自不得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則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及梁勝凱即均非該罪之共同正犯,亦堪認定。因此就附表四編號㈢⒈、⒉部分,就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罪,均應對被告全治國、朱莉莉、楊靜修及梁勝凱為無罪之諭知(附表五編號㈢)。而就附表四編號㈢⒊部分,上開公訴意旨所指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及楊靜修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罪,既均無法證明,本應對被告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被告等3人前開事實欄壹、二、部分所示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被告梁勝凱部分,詳下述⒉)。

⒉又被告楊靜修所申請而得之預放款均作為採購研究所需物品

使用,亦有被告楊靜修所提出之問題發票及其銷貨對照證據列表(本院139號訴字卷三第119頁)、購買之器材照片(本院139號訴字卷三第124~130頁)及銷貨憑單(本院139號訴字卷三第131~172頁)在卷可證,足認被告楊靜修確係將預放款用於購買研究器材之用,自無不法所有之意圖,揆諸首揭102年度臺上字第1448號判決意旨,被告楊靜修所為即與刑法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則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及梁勝凱自亦非該罪之共同正犯,附此說明。

⒊而就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梁勝凱又起訴書附表四編號㈢⒊部分

:證人即被告楊靜修之研究助理李美萱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梁勝凱選任辯護人洪主雯律師問:我剛才問的都是實際有購買東西的發票問題,現在檢察官起訴的還有另外一個部份是,實際上沒有購買東西,但是有開發票的部分,這部份妳在偵查中清楚嗎?妳看一下394頁最上面的一個問題,「預放款的來源,有時是沒有買東西,但先開發票把錢先放在國揚公司,後續需要東西再來跟國揚公司買」,妳說「是」?)嗯。」、「(梁勝凱選任辯護人洪主雯律師問:另外一種情況就是沒有買東西,但是有開發票的情況對不對?)嗯。」、「(梁勝凱選任辯護人洪主雯律師問:剛才檢察官問妳說這些發票是怎麼開,妳有說品項是問過學生,金額是老師跟妳講的,是不是這樣?)才知道花多少。」、「(梁勝凱選任辯護人洪主雯律師問:經費還剩多少,要報多少錢去核銷,這是老師跟妳講的?)嗯,對。」、「(梁勝凱選任辯護人洪主雯律師問:檢察官剛有問妳說,妳怎麼去跟國揚公司說發票要這樣子開,妳說你有打電話,也有用電子郵件?)嗯。」、「(梁勝凱選任辯護人洪主雯律師問:除了這兩種方式之外,妳有跟梁勝凱交代過這發票要這樣子開?)沒有。」、「(梁勝凱選任辯護人洪主雯律師問:妳打電話是打到國揚的公司嗎?)不記得。」、「(梁勝凱選任辯護人洪主雯律師問:電話那頭是女生接的嗎?)嗯。」、「(梁勝凱選任辯護人洪主雯律師問:還是回妳電子郵件是一個女生?)都是一個女生,但是我不確定是不是同一個。」、「(梁勝凱選任辯護人洪主雯律師問:接電話的對象是一個女的,發電子郵件的對象也是一個女的?)對。」及「(梁勝凱選任辯護人洪主雯律師問:這些沒有買東西的發票,後來是寄過來或是有人親自拿給妳?)沒有,平常處理的發票太多,就把它當作是日常事務這樣,沒有特別在意怎麼來的。」等語,足證附表四編號㈢⒊部分所示之11張發票並非被告梁勝凱所提供,被告梁勝凱與此無關,即無證據證明被告梁勝凱共同涉有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不實登載文書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等罪嫌,此部分即應對被告梁勝凱為無罪之諭知(附表五編號㈣)。

㈣附表四編號㈣部分

訊據被告全治國、朱莉莉、高毓儒及姚筱君均堅決否認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全治國、朱莉莉、高毓儒及姚筱君等均辯稱:被告高毓儒並非刑法之授權公務員,所為自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亦不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而被告高毓儒所申請之款項均納入預放款內尚未使用,額度僅4萬元,亦供購買實驗室需要之研究器材等語。經查:

⒈被告高毓儒擔任陽明大學醫學院生理研究所所長及醫學院醫

學系生理學科科主任教授,並非承辦採購之專任人員,非刑法之授權公務員,自不得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所製成之文書自不具有公文書之性質,亦不得以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論科,則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及姚筱君均非上開2罪之共同正犯,亦堪認定。上開公訴意旨所指被告全治國、朱莉莉、高毓儒及姚筱君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罪,既均無法證明,本應對被告4人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被告等4人前開事實欄

壹、三、部分所示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⒉而本件被告高毓儒預放款僅4萬元,且均存放在國揚公司內

,並供購買實驗室所需器材使用,業據被告4人迭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時陳述明確且互核大致相符,應堪認定。本件自無足夠證據證明被告高毓儒有將該筆款項納入私庫之意,其將該筆款項使用於購置實驗室所需器材,尚難認被告高毓儒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揆諸首揭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5286號及102年度臺上字第1448號等刑事判決意旨,即難另認被告全治國、朱莉莉、高毓儒及姚筱君有詐欺取財罪之犯行,附此說明。

㈤附表四編號㈤部分

訊據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吳忠信及梁勝凱均堅決否認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吳忠信及梁勝凱等均辯稱:被告吳忠信並非刑法之授權公務員,所為自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亦不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而被告吳忠信另辯稱:所申請之款項均供作為購買實驗室研究器材之費用等語。經查:

⒈被告吳忠信擔任臺灣師範大學生命科學系副教授,並非承辦

採購之專任人員,非刑法之授權公務員,自不得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所製成之文書自不具有公文書之性質,亦不得以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論科,則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及梁勝凱均非上開2罪之共同正犯,亦堪認定。上開公訴意旨所指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吳豐森及梁勝凱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罪,既均無法證明,本應對被告4人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被告等4人前開事實欄壹、四、部分所示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⒉而本件附表四編號㈤⒈部分被告吳忠信所請得之款項,係用

以購買被告吳忠信研究所需之小動物呼吸器,業據公訴意旨指明,此部分即難認被告主觀上有據為己有之不法所有意圖。至附表四編號㈤⒉所示3張發票,均屬被告吳忠信存放於國揚公司之預放款,惟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被告吳忠信有不法所有之意圖。依據卷附國揚公司之客戶交易明細分析(1955號偵卷第21、22頁),被告吳忠信之預放款分別係用於購買穩豪血壓監測系統、採血針、NEMI呼吸器用-壓克力唧筒、動物數位訊號傳輸線、真空幫浦、玻璃吸引瓶、本生燈、護士型(尼)水銀血壓計等教學研究器材,且依卷附會勘記錄及其附表(1955號偵卷第9、10頁),被告亦將購得之物品置放於臺師大之實驗室內,即難認被告有不法所有意圖,揆諸首揭102年度臺上字第1448號判決意旨,而難再論刑法詐欺取財罪,附此說明。

㈥附表四編號㈥部分

訊據被告全治國、朱莉莉、王哲釧及涂景翔均堅決否認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被告全治國、朱莉莉、王哲釧及涂景翔均辯稱:被告王哲釧並非刑法之授權公務員,所為自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等語。經查:

⒈被告王哲釧擔任國防大學化學及材料工程系助理教授,並非

承辦採購之專任人員,自非刑法之授權公務員,自不得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則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及涂景翔即均非該罪之共同正犯,亦堪認定。因此就附表四編號㈥部分,就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罪,均應對被告全治國、朱莉莉、王哲釧及涂景翔為無罪之諭知(附表五編號㈤)。

⒉至於被告王哲釧因本件採購而存放於國揚公司之預放款31萬

9000元均尚未領出,對此被告王哲釧辯稱係將用於研究用途等語,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梁勝凱、吳曉麗及涂景翔於偵查中之陳述相符(1955偵卷十第12、109頁;1955偵卷十一第42頁),本件亦無足夠證據證明被告王哲釧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揆諸首揭102年度臺上字第1448號判決意旨,自難論被告全治國、朱莉莉、王哲釧及涂景翔此部分有共同另犯刑法之詐欺取財罪,附此說明。

㈦附表四編號㈦部分

訊據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吳豐森及陳一男均堅決否認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吳豐森及陳一男等均辯稱:被告吳豐森並非刑法之授權公務員,所為自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亦不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吳豐森另辯稱:所申請之款項均供作為購買研究器材之費用等語;被告陳一男則辯稱:該4張發票均與伊無關,係被告吳豐森自行向國揚總公司拿取等語。

經查:

⒈被告吳豐森擔任成功大學醫學院生理學研究所副教授,並非

承辦採購之專任人員,非刑法之授權公務員,自不得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所製成之文書自不具有公文書之性質,亦不得以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論科,則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及陳一男均非上開2罪之共同正犯,亦堪認定。上開公訴意旨所指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吳豐森及陳一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罪,既均無法證明,本應對被告4人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被告等4人前開事實欄壹、五、部分所示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⒉至於被告吳豐森本件持不實發票請領之款項,均存放於國揚

公司,並作為購買與研究有關之物品使用,此部分並有被告吳豐森提出之存放於國揚之費用支出項目明細(1955號偵卷7第19頁、本院139號訴字卷二第201頁)及廠商銷貨記錄及銷貨憑證(1955號偵卷7第26頁以下、本院139號訴字卷二第202~211頁)在卷可稽,證人即被告吳豐森之助理趙婉萍於調查站證稱:「(問:前述預放款用途為何?)前述預放款都是用來購買實驗室所需之藥品、儀器等,並未做私人用途使用。」(19555號偵卷第135頁)等語,即難認被告有不法所有意圖,揆諸首揭102年度臺上字第1448號判決意旨,而難再論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及吳豐森刑法詐欺取財罪,附此說明。

⒊至於被告陳一男部分,被告吳豐森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

「該四筆項目的發票是由國揚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寄送的方式寄發票給我,我向國揚儀器股份有限公司表達要採購的方式,第一、二項是由我以傳真的方式傳給全治國表示。而第

三、四項是由研究生或助理打電話到國揚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所以實際承辦的對方的人是何人我不清楚。我之前是有看過陳一男,是在送貨過來的時候有看過。我採購都是與總公司接洽。」等語,並有被告吳豐森親筆信4紙在卷可稽(1955號偵卷7第6、7頁;1955號偵卷8第24、25頁;1955號偵卷11第44頁;1955號偵卷12第20頁),足認此部分4張發票之開立與遞送,均係由被告吳豐森直接向國揚總公司拿取,再寄送與被告吳豐森,則被告陳一男並不知情且未參與,即難認被告陳一男有與被告吳豐森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罪、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附表五編號㈥)。㈧附表四編號㈧部分

訊據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吳晉祥及蔡秉峰均堅決否認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吳晉祥及蔡秉峰均辯稱:被告吳晉祥並非刑法之授權公務員,所為自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等語。經查:

⒈被告吳晉祥擔任成功大學醫學院醫學系教授,並非承辦採購

之專任人員,自非刑法之授權公務員,自不得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則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及涂景翔即均非該罪之共同正犯,亦堪認定。因此就附表四編號㈥部分,就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罪,均應對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吳晉祥及蔡秉峰為無罪之諭知(附表五編號㈦)。

⒉至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吳晉祥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存放

於國揚公司之預放款6萬4千元,嗣後換取教學研究所需之「HP筆記型電腦1組」、及本件所採購「24小時血壓測量儀」、「可攜式心電圖及血壓監測系統一件組」及「24小時血壓紀錄器」需用之電極貼片、壓脈帶等物品,此並有銷貨憑單在卷可稽(本院139號卷三第24~25頁),核與證人蔡秉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吳晉祥選任辯護人曾怡靜律師問:這銷貨憑單的第一張,上面寫HP筆記型電腦,上面寫的銷貨日期是2011年8月19號,第二張是電擊貼片等等這些物品,上面的物品是2011年1月19號,為什麼這兩批送過去的時間隔大概6個月?)因為那時候我們送儀器過去的時候,鄭雅玲他們有提供電腦,把儀器軟體安裝在上面的時候,發現那台電腦太舊跑不動,所以說那時候和鄭雅玲討論說,要不然我們就是把本來要送實驗室的耗材,就是貼片和壓脈帶,把它們變成一個電腦,因為他們好像沒經費可以去採購電腦,那一年度好像沒有經費可以採購新的電腦。」、「(吳晉祥選任辯護人曾怡靜律師問:是你說要把本來的耗材轉換成現在這台HP筆記型電腦?)我們那時候討論,就說該怎麼解決。」及「(吳晉祥選任辯護人曾怡靜律師問:為什麼第二張銷貨憑單的日期是在大概六個月之後?)因為他們像這個壓脈帶或是電極貼片,如果說沒有使用,新的買來放久還是會壞掉,那時候可能是等他們有用壞再送新的過去。」等語相符,亦與證人鄭雅玲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吳晉祥選任辯護人曾怡靜律師問:蔡秉峰曾經贈與成大醫院有關於電腦、壓脈帶及貼片這事情妳知道嗎?)知道。」、「(吳晉祥選任辯護人曾怡靜律師問:這些東西是妳簽收的嗎?)是。」、「(吳晉祥選任辯護人曾怡靜律師請求審判長提示卷證。審判長提示本院卷三第24至26頁銷貨憑單及簽呈。吳晉祥選任辯護人曾怡靜律師問:請證人看一下,上面有一個客戶簽收鄭雅玲是不是妳簽的?)對。」、「(吳晉祥選任辯護人曾怡靜律師問:妳知道蔡秉峰提供筆記型電腦的銷貨憑單上面所載的HP筆記型電腦給成大醫院家醫科,妳知道有這件事情嗎?)知道。」、「(吳晉祥選任辯護人曾怡靜律師問:第二頁是電擊貼片等,這些東西也是由蔡秉峰提供給成大醫院家醫科,這個事情妳知道嗎?)知道。」、「(吳晉祥選任辯護人曾怡靜律師問:下面的簽名鄭雅玲是妳簽的嗎?是我簽的。」、「(吳晉祥選任辯護人曾怡靜律師問:妳簽收後這些東西是放在什麼地方?做何使用?)目前是放在我的研究室裡面,我的位子上面的櫃子。做研究使用。」、「(吳晉祥選任辯護人曾怡靜律師問:這台HP筆記型電腦,你們平常是怎麼它的?)目前都用在研究上,只要那天有排病人,我們就會做一個研究執行。」、「(吳晉祥選任辯護人曾怡靜律師問:壓脈帶和貼片呢?)現在目前是放在我坐的位置,上面的櫃子上。」及「(吳晉祥選任辯護人曾怡靜律師問壓脈帶和貼片是什麼時候要用的?)研究跟幫病人檢查的時候使用的。」等語無異,顯見被告吳晉祥上開存放在國揚公司之額度,亦作為換取研究所需器材之用,自無不法所有之意圖,揆諸首揭102年度臺上字第1448號判決意旨,即難認再論被告全治國、朱莉莉、蔡仲尼及楊家琪共同另犯刑法詐欺取財罪刑,附此說明。

㈨附表四編號㈨部分

訊據被告全治國、朱莉莉、蔡仲尼及楊家琪均堅決否認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全治國、朱莉莉、蔡仲尼及楊家琪等均辯稱:被告蔡仲尼並非刑法之授權公務員,所為自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亦不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而被告蔡仲尼另辯稱:所申請之款項均供作為購買教學器材之費用等語。經查:

⒈被告蔡仲尼擔任虎尾科技大學電子工程系副教授,並非承辦

採購之專任人員,非刑法之授權公務員,自不得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所製成之文書自不具有公文書之性質,亦不得以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論科,則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及楊家琪均非上開2罪之共同正犯,亦堪認定。上開公訴意旨所指被告全治國、朱莉莉、蔡仲尼及楊家琪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罪,既均無法證明,本應對被告4人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被告等4人前開事實欄壹、六、部分所示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⒉被告蔡仲尼以附表四編號㈨所示不實發票3張請領之款項,

係用以購買「Conceptual physics DVD」、「Demonstration in physics-part 1」及「斜角測量儀」等供教學使用之設備,而該設備亦已依據虎尾科技大學規定補辦財產登記(本院102訴字卷十五第8頁),本件亦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蔡仲尼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揆諸首揭102年度臺上字第1448號判決意旨,即難認再論被告全治國、朱莉莉、蔡仲尼及楊家琪共同另犯刑法詐欺取財罪刑,附此說明。

㈩附表四編號㈩部分

訊據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周愛湘、楊弘任及吳曉麗均堅決否認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周愛湘、楊弘任及吳曉麗等均辯稱:被告周愛湘及楊弘任均非刑法之授權公務員,所為自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亦不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經查:

⒈被告周愛湘擔任國衛院疫苗研發中心技術師,被告楊弘任擔

任助理,並非承辦採購之專任人員,非刑法之授權公務員,自不得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所製成之文書自不具有公文書之性質,亦不得以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論科,則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及吳曉麗均非上開2罪之共同正犯,亦堪認定。上開公訴意旨所指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周愛湘、楊弘任及吳曉麗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罪,既均無法證明,本應對被告5人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被告等5人前開事實欄壹、七、部分所示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⒉又本件附表四編號㈩部分之不實發票3紙,均係用以支付購

買國衛院熱源分析儀時積欠之款項,此亦據公訴意旨指明無誤,顯見被告周愛湘及楊弘任2人均無不法所有之意圖,揆諸首揭102年度臺上字第1448號判決意旨,即難認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周愛湘、楊弘任及吳曉麗共同另犯刑法詐欺取財罪刑,附此說明。

附表四編號部分

訊據被告全治國、朱莉莉、陳麗文及陳蓓祺均堅決否認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被告全治國、朱莉莉、陳麗文及陳蓓祺均辯稱:被告陳麗文並非刑法之授權公務員,所為自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等語。經查:

⒈被告陳麗文擔任台中教育大學科學應用推廣學系助理教授,

並非承辦採購之專任人員,自非刑法之授權公務員,自不得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則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及涂景翔即均非該罪之共同正犯,亦堪認定。因此就附表四編號㈥部分,就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罪,均應對被告全治國、朱莉莉、陳麗文及陳蓓祺為無罪之諭知(附表五編號㈧)。

⒉被告陳麗文因申請採購附表四編號之ADInstruments教學

軟體套組,由國揚公司將38000元列入其預放款,嗣因教授生理學肌肉方面之基礎實驗課需購買價值7萬2千元橋式放大器(QuadBridge Amp),即以上開預放款購買(尚積欠3萬8千元),並存放於實驗室內供教學之用,此並有會勘紀錄及台中教育大學自然係教授陳麗文會勘記錄附表在卷可佐(6256偵卷3第33、34頁),既然被告陳麗文係以預放款購買教學研究所需儀器,揆諸首揭102年度臺上字第1448號判決意旨,即難認被告全治國、朱莉莉、陳麗文及陳蓓祺共同另犯刑法詐欺取財罪刑,附此說明。

附表四編號部分

訊據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及王升陽均堅決否認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及王升陽等均辯稱:被告王升陽並非刑法之授權公務員,所為自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亦不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而被告王升陽另辯稱:所申請之款項均供作為向國揚公司購買研究設備「動物軌跡分析儀」之費用等語。經查:

⒈被告王升陽擔任中興大學森林系副教授,並非承辦採購之專

任人員,非刑法之授權公務員,自不得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所製成之文書自不具有公文書之性質,亦不得以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論科,則被告全治國及朱莉莉均非上開2罪之共同正犯,亦堪認定。上開公訴意旨所指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及王升陽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罪,既均無法證明,本應對被告3人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被告等3人前開事實欄壹、

八、部分所示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⒉被告王升陽因欠缺購買研究設備之經費,為能購買研究所需

價值45萬元之「動物軌跡分析儀」,先向國揚公司取得上開設備後,以附表四編號所示9張發票金額總計45萬元申請之款項分期支付,且被告王升陽購得之上開儀器,均置放於研究室使用,嗣後並納入校產管理,有應收帳款明細表影本、簽呈影本及證明函在卷可稽(本院139號卷四第286頁),顯見被告王升陽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揆諸首揭102年度臺上字第1448號判決意旨,即難認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及王升陽共同另犯刑法詐欺取財罪刑,附此說明。

附表四編號部分

訊據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及張厚謙均堅決否認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及張厚謙等均辯稱:被告張厚謙並非刑法之授權公務員,所為自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亦不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而被告張厚謙另辯稱:所申請之款項均供作為購買研究器材之費用等語。經查:

⒈被告張厚謙擔任中興大學化學工程學系助理教授,並非承辦

採購之專任人員,非刑法之授權公務員,自不得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所製成之文書自不具有公文書之性質,亦不得以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論科,則被告全治國及朱莉莉均非上開2罪之共同正犯,亦堪認定。上開公訴意旨所指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及張厚謙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罪,既均無法證明,本應對被告4人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被告等3人前開事實欄壹、九、部分所示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⒉被告張厚謙為購買並先取得使用價值17萬元之「訊號記錄分

析裝置(powerLab4/26)」,雖中興大學已核准經費惟尚未採購,持附表四編號所示3張發票總計10萬9千元用以支付上開機器之價款,款項不足之6萬1千元部分暫先積欠國揚公司,業據公訴意旨指明,且經被告張厚謙供述在卷,而上開設備雖先行交付,為嗣後於中興大學之採購程序完成後已納入中興大學財產,此並有國立中興大學財產增加單第三聯在卷可稽(本院139號卷九第70頁),則被告持上開3張發票請款係用以購買上開設備,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嗣中興大學完成採購程序撥款後,付清被告購買上開機器積欠國揚公司之費用,剩餘款項11萬9千元則納入被告張厚謙之預放款,此亦據證人陳玉佩於調查站詢問時陳述屬實(1955號偵卷12第46、47頁),而張厚謙之預放款嗣後係供購買研究設備或器材使用,此亦經證人陳玉佩於調查站詢問時證述明確(1955號偵卷12第46、47頁),並有張厚謙預放款明細(1955偵卷第92頁)在卷可佐,本件亦無足夠證據證明被告張厚謙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揆諸首揭102年度臺上字第1448號判決意旨,即難認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及張厚謙共同另犯刑法詐欺取財罪刑,附此說明。

附表四編號部分

訊據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及廖俊旺均堅決否認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及廖俊旺等均辯稱:被告廖俊旺並非刑法之授權公務員,所為自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亦不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而被告廖俊旺另辯稱:所申請之款項均供作為購買研究器材之費用等語。經查:

⒈被告廖俊旺擔任中興大學獸醫系副教授,並非承辦採購之專

任人員,非刑法之授權公務員,自不得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所製成之文書自不具有公文書之性質,亦不得以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論科,則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及廖俊旺均非上開2罪之共同正犯,亦堪認定。上開公訴意旨所指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及廖俊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罪,既均無法證明,本應對被告4人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被告等3人前開事實欄壹、十、部分所示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⒉被告廖俊旺因欠缺購買研究設備之經費,為能購買研究所需

之生理記錄器零組件,先向國揚公司取得上開設備後,以附表四編號所示8張發票申請之款項支付,核與證人陳玉佩於偵訊時證稱:「(問:廖俊旺老師的情況如何?)老師先買儀器24萬5千元,他沒有預扣款,先買之後再付款,品項是否相符要看發票,老師確實有購買儀器。」等語相符(1955號偵卷12第58、59頁),顯見被告廖俊旺亦係先使用儀器後持不實支票請款支付欠款之情形,既然被告廖俊旺所為係欲購買研究所需儀器使用,自難認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揆諸首揭102年度臺上字第1448號判決意旨,即難認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及廖俊旺共同另犯刑法詐欺取財罪刑,附此說明。

附表四編號部分

訊據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呂水淵及陳蓓祺均堅決否認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呂水淵辯稱:所申請之款項均供作為購買研究所需之顯微鏡頭及顯微鏡上揭數位相機之費用等語;被告陳蓓祺則辯稱:附表四編號所示3張發票伊不知情,發票並不是由業務員傳遞等語。

經查:

⒈被告呂水淵為購買研究所需之顯微鏡頭與顯微鏡上揭數位相

機,而持附表四編號所示發票3紙請款支付費用,並已納入藥毒所之財產,此有財產增加單1紙在卷可按(本院139號卷四第77頁),而核與證人陳敏貞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呂水淵選任辯護人陳振吉律師問:妳是什麼時候看過的?)我真的不知道,但是最近的一次就是我們每年都會有財產盤點,那時候我看過,你要說第一次的話,我的印象真的很模糊。」、「(呂水淵選任辯護人陳振吉律師問:後來這東西有一直在你們的試驗所裡面嗎?)嗯。」、「(呂水淵選任辯護人陳振吉律師問:有登錄為試驗所的財產嗎?)有。」、「(呂水淵選任辯護人陳振吉律師問:就被告呂水淵的部份,他取得顯微鏡頭跟顯微數位相機的時候,有把它帶回家裡或是擅自私用,還是說一直放在實驗室裡面?)應該是放在實驗室,就我所知,因為那個東西事實上是屬於儀器其中的某一個配件,一般家庭是不需要用到那東西。」、「(呂水淵選任辯護人陳振吉律師問:那東西取得確實是因為實驗的必要?)嗯。」、「(呂水淵選任辯護人陳振吉律師問:是在試驗所裡面?)嗯。」、「(呂水淵選任辯護人陳振吉律師問:目前還是?)還是。」及「(呂水淵選任辯護人陳振吉律師問:登錄在試驗所的財產裡面?)嗯。」等語大致相符(本院139號卷十四第112頁),足認被告確係為研究使用始購買上開物品,嗣後亦已編為藥毒所財產,揆諸首揭102年度臺上字第1448號判決意旨,足證被告呂水淵並無不法所有意圖,上開公訴意旨所指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呂水淵及陳蓓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罪,既均無法證明,本應對被告4人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被告等3人前開事實欄壹、十一、部分所示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⒉至於被告陳蓓祺涉案部分: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呂水淵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陳蓓

祺選任辯護人洪主雯律師問:你在準備程序的時候,我說要這樣處理向國揚的某位業務人員講的,你講這句話的意思是說要開三張發票這樣處理是向國揚某個業務人員講的?)按照這樣是沒錯,但就是說在電話中討論出來的結果是這樣但是當初是他們有這樣的建議,那時候就沒有在偵訊當中表示出來。」、「(陳蓓祺選任辯護人洪主雯律師問:你說是在電話裡,你是用電話來跟國揚討論這三張發票,電話的對方是誰?)就剛講的,不記得了。」及「(陳蓓祺選任辯護人洪主雯律師問:但是能不能確定是陳蓓祺?)應該不是她。」等語(本院139號卷十四第120頁反面),足認被告呂水淵並非向被告陳蓓祺索取上開3張發票,則被告陳蓓祺是否知悉此3張發票係不實記載之發票,並非無疑。

⑵雖被告呂水淵證稱該3張發票係被告陳蓓祺交付,惟證人即

共同被告呂水淵於本院審理時復證稱:「(陳蓓祺選任辯護人洪主雯律師問:國揚公司會用什麼方式把耗材送到你手上?)大部分都是用寄的,後面幾次是用親自送?」、「(陳蓓祺選任辯護人洪主雯律師問:親自送就是業務送的,大部份都是用寄的?)對。」、「(陳蓓祺選任辯護人洪主雯律師問:貨是用寄的,那發票呢?)連同發票寄過來。」、「(陳蓓祺選任辯護人洪主雯律師問:你能夠清楚的記憶,你跟國揚公司的交易,哪一次是用寄的、哪一次是業務人員親送的?)沒辦法記得每一次,我只記得後面幾次由陳蓓祺送過來。」、「(陳蓓祺選任辯護人洪主雯律師問:你為什麼可以很明確去記憶這件這三張發票不需要送貨物,但是卻由陳蓓祺送發票到你手上?)印象中至少有一次是她送過來。」及「(陳蓓祺選任辯護人洪主雯律師問:我講的是你有沒有辦法很確定這三張發票的哪一次?)現在印象模糊。」等語(本院139號卷十四第121頁),自難認被告陳蓓祺是否或於何次將上開3紙發票中之何張發票交與被告呂水淵。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呂水淵復證稱:「(陳蓓祺選任辯護人洪主

雯律師請求審判長提示卷證。審判長提示101年偵字第6256號卷五第30~34頁國揚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銷貨憑單,陳蓓祺選任辯護人洪主雯律師問你看一下這幾張的品項是不是都是你跟國揚公司購買的?)這應該都是國揚的沒錯。」、「(陳蓓祺選任辯護人洪主雯律師問:你們收到貨物的時候,是不是都會在簽收欄那邊簽名?)對。」、「(陳蓓祺選任辯護人洪主雯律師問:這張銷貨憑單再寄回去國揚公司?)有沒有寄回去,這應該是當場簽名的。」、「(陳蓓祺選任辯護人洪主雯律師問:你剛才說交貨的時候,有時候是用寄的,有的時候是業務人員親自交的,那是不是如果郵寄的話,銷貨憑證上面就沒有業務的名字?)對。」及「(陳蓓祺選任辯護人洪主雯律師問:所以後面這幾張業務人員沒有簽名的,表示那幾張業務人員是用寄的?)應該是。」等語(本院139號訴字卷十四第122頁),則本件3紙發票並無實際交付貨物,衡情應不會使用連同貨物交付之方式,且該3紙發票實際所購買之上揭顯微鏡及顯微鏡上揭數位相機,亦非被告陳蓓祺與呂水淵接洽,自難認該3紙發票確係被告陳蓓祺所交付。綜上所述,足認被告陳蓓祺所辯,並非無據,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陳蓓祺犯有公訴意旨所指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之職務詐欺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公務員不實登載文書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填載會計憑證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附表五編號㈨)。

附表四編號部分

訊據被告全治國、朱莉莉、江柏輝及吳曉麗均堅決否認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全治國、朱莉莉、江柏輝及吳曉麗等均辯稱:被告蔡仲尼並非刑法之授權公務員,所為自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亦不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而被告江柏輝另辯稱:所申請之款項均供作為購買研究器材之費用等語。經查:

⒈被告江柏輝在財團法人臺灣動物科技研究所應用動物組擔任

研究員楊天樹之研究助理,並非承辦採購之專任人員,非刑法之授權公務員,自不得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所製成之文書自不具有公文書之性質,亦不得以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論科,則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及吳曉麗均非上開2罪之共同正犯,亦堪認定。上開公訴意旨所指被告全治國、朱莉莉、江柏輝及吳曉麗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罪,既均無法證明,本應對被告4人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被告等4人前開事實欄

壹、十二、部分所示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⒉被告江柏輝持附表四編號所示9張發票金額總計15萬3千元

請領之款項,均存放在國揚公司作為預放款,嗣並用以購買研究所需之「單向閥」、「電極貼片」、「混和氣體」、「水銀血壓計」、「Y型接頭」、「光學溫度連續記錄器」等儀器、耗材,而上開耗材分別係配核被告江柏輝所執行之研究計畫所需,例如:96年胺基胍提高保育豬抗氧化緊迫能力之研究(本院139號卷四第206~212頁)、97年保育豬抗氧化能力與對實驗性氧化緊迫反應(本院139號卷四第213~219頁)、開發杜洛克公豬精液4度C冷藏貯存技術(本院139號卷四第220~229頁)等研究計畫,且該儀器、耗材確實供作研究、實驗之用途,業據證人楊天樹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明確(本院139號訴字卷十四第13頁以下),揆諸首揭102年度臺上字第1448號判決意旨,足認被告江柏輝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即難認被告全治國、朱莉莉、江柏輝及吳曉麗共同另犯刑法詐欺取財罪刑,附此說明。

公訴意旨㈡部分

訊據被告陳瓊森及陳昱彰均堅決否認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陳瓊森及陳昱彰等均辯稱:被告陳瓊森並非刑法之授權公務員,所為自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亦不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經查:被告陳瓊森係彰化師範大學副教授,並非承辦採購之專任人員,非刑法之授權公務員,自不得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詐欺罪,所製成之文書自不具有公文書之性質,亦不得以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論科,則被告陳昱彰均非上開2罪之共同正犯,亦堪認定。上開公訴意旨所指被告陳瓊森及陳昱彰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罪,既均無法證明,本應對被告2人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被告等2人前開事實欄貳部分所示經本院論罪科刑之詐欺取財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第301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案經檢察官吳怡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陳義忠

法 官 陳佳妤法 官 林于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彭蜀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國揚或學揚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㈠犯罪事實一部分┌──┬───┬──┬──┬──────────┬───┬────┐│編號│營業人│發票│發票│品名及規格 │採購經│金額(新││ │ │日期│號碼│ │費來源│臺幣) │├──┼───┼──┼──┼──────────┼───┼────┤│⒈ │國揚公│98. │HA27│汽墊軌道維修費、示波│98年度│72000元 ││ │司 │07. │5043│器維修費、訊號產生器│行政管│ ││ │ │28. │65 │維修費、電源供應器維│理費:│ ││ │ │ │ │修費、科學工作室750 │A26各 │ ││ │ │ │ │數介面維修費 │項費用│ │└──┴───┴──┴──┴──────────┴───┴────┘㈡犯罪事實二部分┌──┬───┬──┬──┬──────────┬───┬────┐│編號│營業人│發票│發票│品名及規格 │採購經│金額(新││ │ │日期│號碼│ │費來源│臺幣) │├──┼───┼──┼──┼──────────┼───┼────┤│⒈ │國揚公│97 │CZ28│Tubing,Silicone,.62 │財團法│20000元 ││ │司 │11. │2269│"X.095"矽樹酯軟管 │人國家│ ││ │ │14. │65 ├──────────┤衛生研│ ││ │ │ │ │鍍鐵氟龍鉑銥電極 │究院 │ ││ │ │ │ ├──────────┤ │ ││ │ │ │ │矽膠管 │ │ │├──┼───┼──┼──┼──────────┼───┼────┤│⒉ │國揚公│97. │CZ25│記錄電極組 │中國醫│73900元 ││ │司 │12. │4029├──────────┤藥研究│ ││ │ │02. │05 │連接線組 │所 │ ││ │ │ │ ├──────────┤ │ ││ │ │ │ │連接元件 │ │ │├──┼───┼──┼──┼──────────┼───┼────┤│⒊ │學揚公│98. │KA34│逐次分析氧分析儀維護│校務基│10000元 ││ │司 │11. │5450│費 │金維護│ ││ │ │23. │12 │ │費(腦│ ││ │ │ │ │ │科所)│ │├──┼───┼──┼──┼──────────┼───┼────┤│⒋ │國揚公│98. │JA35│儀器用電池 │經濟部│17000元 ││ │司 │10. │5202├──────────┤ │ ││ │ │26. │74 │擦拭紙 │ │ ││ │ │ │ ├──────────┤ │ ││ │ │ │ │有切紗布 │ │ ││ │ │ │ ├──────────┤ │ ││ │ │ │ │棉花 │ │ │├──┼───┼──┼──┼──────────┼───┼────┤│⒌ │學揚公│99. │MA28│電路板 │經濟部│85000元 ││ │司 │03. │3323│ │ │ ││ │ │24. │20 │ │ │ │├──┼───┼──┼──┼──────────┼───┼────┤│⒍ │學揚公│99. │NA28│模組 │行政院│91875元 ││ │司 │06. │1406│ │國家科│ ││ │ │21. │84 │ │學委員│ ││ │ │ │ │ │會 │ │├──┼───┼──┼──┼──────────┼───┼────┤│⒎ │國揚公│99. │NA32│電路板 │行政院│94500元 ││ │司 │06. │1864│ │國家科│ ││ │ │17. │42 │ │學委員│ ││ │ │ │ │ │會 │ │├──┼───┼──┼──┼──────────┼───┼────┤│⒏ │國揚公│100.│SB33│刺激電極 │行政院│54000元 ││ │司 │02. │3677├──────────┤國家科│ ││ │ │16. │24 │記錄電極組 │學委員│ ││ │ │ │ │ │會 │ │├──┼───┼──┼──┼──────────┼───┼────┤│⒐ │學揚公│99. │PA28│模組 │風潮音│52500元 ││ │司 │07. │1373│ │樂國際│ ││ │ │02. │53 │ │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⒑ │國揚公│99. │PA29│電路基板 │風潮音│96250元 ││ │司 │08. │3421│ │樂國際│ ││ │ │26. │53 │ │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⒒ │學揚公│99. │PA25│線材費用 │風潮音│43000元 ││ │司 │08. │0742│ │樂國際│ ││ │ │23. │01 │ │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㈢犯罪事實三部分┌──┬───┬──┬──┬──────────┬───┬────┐│編號│營業人│發票│發票│品名及規格 │採購經│金額(新││ │ │日期│號碼│ │費來源│臺幣) │├──┼───┼──┼──┼──────────┼───┼────┤│⒈ │國揚公│99. │NA32│ADInstramentML866 │校務基│40000元 ││ │司 │05. │1864│PenerLab電路板 │金維護│ ││ │ │06. │33 │ │費 │ ││ │ │ │ │ │ │ │└──┴───┴──┴──┴──────────┴───┴────┘㈣犯罪事實四部分┌──┬───┬──┬──┬──────────┬───┬────┐│編號│營業人│發票│發票│品名及規格 │採購經│金額(新││ │ │日期│號碼│ │費來源│臺幣) │├──┼───┼──┼──┼──────────┼───┼────┤│⒈ │國揚公│98. │FA27│小動物呼吸器 │行政院│98000元 ││ │司 │03. │4453│ │國家科│ ││ │ │24. │53 │ │學委員│ ││ │ │ │ │ │會 │ │├──┼───┼──┼──┼──────────┼───┼────┤│⒉ │學揚公│98. │EA34│睪酮免疫分析試劑套組│行政院│32400元 ││ │司 │02. │6558│芝麻素試劑 │國家科│ ││ │ │11. │72 ├──────────┤學委員│ ││ │ │ │ │皮質醇世紀套組 │會 │ │├──┼───┼──┼──┼──────────┼───┼────┤│⒊ │國揚公│98. │EA27│RS79948鹽酸試劑 │行政院│38775元 ││ │司 │02. │8721├──────────┤國家科│ ││ │ │17. │21 │嗎二氫甲胺辣椒素 │學委員│ ││ │ │ │ ├──────────┤會 │ ││ │ │ │ │血清激動素試劑 │ │ │├──┼───┼──┼──┼──────────┼───┼────┤│⒋ │學揚公│98. │LA28│甲基噻唑吡啶氯化氫 │行政院│77280元 ││ │司 │02. │1247├──────────┤農業委│ ││ │ │02. │78 │蛋白基脢A抑制劑 │員會林│ ││ │ │ │ ├──────────┤務局 │ ││ │ │ │ │荷苞牡丹酸試劑 │ │ ││ │ │ │ ├──────────┤ │ ││ │ │ │ │環孢黴素A │ │ ││ │ │ │ ├──────────┤ │ ││ │ │ │ │胺基雙環己烷二碳酸 │ │ │├──┼───┼──┼──┼──────────┼───┼────┤│⒌ │國揚公│98. │LA32│糖皮質素免疫分析套組│行政院│72720元 ││ │司 │02. │0557├──────────┤農業委│ ││ │ │08. │69 │二十二碳六烯酸 │員會林│ ││ │ │ │ ├──────────┤務局 │ ││ │ │ │ │前列腺素PGE2受體活化│ │ ││ │ │ │ │劑 │ │ ││ │ │ │ ├──────────┤ │ ││ │ │ │ │前列腺素E2受體(EP1) │ │ ││ │ │ │ │拮抗劑 │ │ ││ │ │ │ ├──────────┤ │ ││ │ │ │ │環狀免疫試劑分析套組│ │ │├──┼───┼──┼──┼──────────┼───┼────┤│⒍ │國揚公│99. │RA33│血清激動素試劑 │行政院│80100元 ││ │司 │11. │0114├──────────┤農業委│ ││ │ │16. │03 │P-氯苯丙氨酸試劑 │員會林│ ││ │ │ │ ├──────────┤務局 │ ││ │ │ │ │SB203580鹽酸試劑 │ │ ││ │ │ │ ├──────────┤ │ ││ │ │ │ │順式氟本基咪環己醇試│ │ ││ │ │ │ │劑 │ │ ││ │ │ │ ├──────────┤ │ ││ │ │ │ │RS79948鹽酸試劑 │ │ │└──┴───┴──┴──┴──────────┴───┴────┘㈤犯罪事實五部分┌──┬───┬──┬──┬──────────┬───┬────┐│編號│營業人│發票│發票│品名及規格 │採購經│金額(新││ │ │日期│號碼│ │費來源│臺幣) │├──┼───┼──┼──┼──────────┼───┼────┤│⒈ │國揚公│97. │ZZ25│辣椒素受體抑制劑 │行政院│56000元 ││ │司 │05. │4720│Capsazepine 50mg │國家科│ ││ │ │13. │52 ├──────────┤學委員│ ││ │ │ │ │辣椒素 250mg │會 │ │├──┼───┼──┼──┼──────────┼───┼────┤│⒉ │國揚公│97. │ZZ25│HEPES緩衝劑 1kg │行政院│82692元 ││ │司 │06. │4718├──────────┤國家科│ ││ │ │26. │93 │去磷酸酶抑制劑FK506 │學委員│ ││ │ │ │ │5mg │會 │ ││ │ │ │ ├──────────┤ │ ││ │ │ │ │辣椒素 250mg │ │ ││ │ │ │ ├──────────┤ │ ││ │ │ │ │辣椒素受體抑制劑 │ │ ││ │ │ │ │Capsazepine 50mg │ │ │├──┼───┼──┼──┼──────────┼───┼────┤│⒊ │學揚公│100.│SB29│K 252a 200UGTRKB受體│生理所│69720元 ││ │司 │01. │1944│拮抗劑 │管理費│(其中 ││ │ │12. │02 ├──────────┤ │1720列入││ │ │ │ │GF109203X 10MG磷酸激│ │預放款)││ │ │ │ │酉每C抑制劑 │ │ ││ │ │ │ ├──────────┤ │ ││ │ │ │ │(-)-Bicuculline │ │ ││ │ │ │ │methiodido 50MG │ │ ││ │ │ │ │GABAA受體拮抗劑 │ │ │├──┼───┼──┼──┼──────────┼───┼────┤│⒋ │學揚公│100.│SB29│phospholipase c抑制 │教育部│9000元 ││ │司 │02. │1943│劑u 00000 00mg │邁向頂│ ││ │ │24. │82 │ │尖大學│ ││ │ │ │ │ │計畫補│ ││ │ │ │ │ │助款 │ │└──┴───┴──┴──┴──────────┴───┴────┘㈥犯罪事實六部分┌──┬───┬──┬──┬──────────┬───┬────┐│編號│營業人│發票│發票│品名及規格 │採購經│金額(新││ │ │日期│號碼│ │費來源│臺幣) │├──┼───┼──┼──┼──────────┼───┼────┤│⒈ │國揚公│98. │EA27│向心力彈簧 │97年獎│9600元 ││ │司 │01. │8720│ │勵大學│ ││ │ │05. │03 │ │教學卓│ ││ │ │ │ │ │越計畫│ ││ │ │ │ │ │教育部│ ││ │ │ │ │ │補助經│ ││ │ │ │ │ │費 │ │├──┼───┼──┼──┼──────────┼───┼────┤│⒉ │學揚公│98. │EA34│壓電晶片 │97年獎│9800元 ││ │司 │01. │6557├──────────┤勵大學│ ││ │ │08. │03 │香蕉頭導線 │教學卓│ ││ │ │ │ │ │越計畫│ ││ │ │ │ │ │教育部│ ││ │ │ │ │ │補助經│ ││ │ │ │ │ │費 │ │├──┼───┼──┼──┼──────────┼───┼────┤│⒊ │學揚公│98. │EA34│可變電阻 │97年獎│9600元 ││ │司 │01. │6557├──────────┤勵大學│ ││ │ │16. │50 │光源燈泡 │教學卓│ ││ │ │ │ │ │越計畫│ ││ │ │ │ │ │教育部│ ││ │ │ │ │ │補助經│ ││ │ │ │ │ │費 │ │└──┴───┴──┴──┴──────────┴───┴────┘㈦犯罪事實七部分┌──┬───┬──┬──┬──────────┬───┬────┐│編號│營業人│發票│發票│品名及規格 │採購經│金額(新││ │ │日期│號碼│ │費來源│臺幣) │├──┼───┼──┼──┼──────────┼───┼────┤│⒈ │國揚公│97. │YU36│熱源分析儀 │衛生福│0000000 ││ │司 │04. │1511│ │利部補│元 ││ │ │09. │24 │ │捐助款│ │├──┼───┼──┼──┼──────────┼───┼────┤│⒉ │國揚公│97. │YU36│106005:10ml │衛生福│81000元 ││ │司 │03. │1510│Goat Anti-Mouse │利部補│ ││ │ │06. │83 │Polyclonal Antibody,│捐助款│ ││ │ │ │ │HRP,羊抗小鼠多株抗體│ │ ││ │ │ │ │結合辣根過氧化 │ │ ││ │ │ │ ├──────────┤ │ ││ │ │ │ │AB20552:10ml │ │ ││ │ │ │ │Goat Anti-Rabbit │ │ ││ │ │ │ │Polyclonal Antibody,│ │ ││ │ │ │ │HRP,羊抗兔子多株抗體│ │ ││ │ │ │ │結合辣根過氧化 │ │ │├──┼───┼──┼──┼──────────┼───┼────┤│⒊ │國揚公│97. │YU36│PBL-000000-0: │衛生福│76600元 ││ │司 │03. │1510│IFN-y(mouse)Ellsa │利部補│ ││ │ │25. │99 │Kit 5plates/set │捐助款│ ││ │ │ │ │干擾素y(抗小鼠)96 │ │ ││ │ │ │ │孔盤酵素免疫偵測試劑│ │ ││ │ │ │ │組 5plates/set │ │ │├──┼───┼──┼──┼──────────┼───┼────┤│⒋ │國揚公│97. │XU36│583341:Interleukin-4│衛生福│92400元 ││ │司 │01. │2601│Eia kit(Mouse) 480 │利部補│ ││ │ │26. │89 │介白素-4酵素免疫偵測│捐助款│ ││ │ │ │ │試劑組480孔盤,小鼠 │ │ ││ │ │ │ │專用型 │ │ │└──┴───┴──┴──┴──────────┴───┴────┘㈧犯罪事實八部分┌──┬───┬──┬──┬──────────┬───┬────┐│編號│營業人│發票│發票│品名及規格 │採購經│金額(新││ │ │日期│號碼│ │費來源│臺幣) │├──┼───┼──┼──┼──────────┼───┼────┤│⒈ │國揚公│95. │QZ27│一氧化氮試劑套組 │中央研│47820元 ││ │司 │11. │0316├──────────┤究院業│ ││ │ │22. │89 │一氧化氮螢光試劑套組│務費 │ ││ │ │ │ ├──────────┤ │ ││ │ │ │ │革里斯試劑R1 │ │ ││ │ │ │ ├──────────┤ │ ││ │ │ │ │革里斯試劑R2 │ │ │├──┼───┼──┼──┼──────────┼───┼────┤│⒉ │國揚公│95. │QZ27│蛋白質檢測試劑 │中央研│50220元 ││ │司 │12. │1952├──────────┤究院業│ ││ │ │11. │52 │一氧化氮劑測定套組 │務費 │ ││ │ │ │ ├──────────┤ │ ││ │ │ │ │硝酸鹽試劑 │ │ ││ │ │ │ ├──────────┤ │ ││ │ │ │ │消化還原脢試劑 │ │ │├──┼───┼──┼──┼──────────┼───┼────┤│⒊ │學揚公│95. │QZ33│一氧化氮合成酶抑制劑│中央研│37550元 ││ │司 │11. │3099├──────────┤究院業│ ││ │ │14. │57 │單甲基L精氨酸 │務費 │ ││ │ │ │ ├──────────┤ │ ││ │ │ │ │精素一氧化氮親核複合│ │ ││ │ │ │ │體 │ │ ││ │ │ │ ├──────────┤ │ ││ │ │ │ │左旋硝基精氨酸甲基酯│ │ │├──┼───┼──┼──┼──────────┼───┼────┤│⒋ │學揚公│95. │QZ33│亞硝基的化合物 │中央研│44410元 ││ │司 │12. │3099├──────────┤究院業│ ││ │ │05. │64 │精氨酸試劑 │務費 │ ││ │ │ │ ├──────────┤ │ ││ │ │ │ │氧二氮二烯五環奎林試│ │ ││ │ │ │ │劑 │ │ ││ │ │ │ ├──────────┤ │ ││ │ │ │ │黃素蛋白試劑 │ │ │├──┼───┼──┼──┼──────────┼───┼────┤│⒌ │國揚公│95. │UZ26│植入式黃體激素藥片 │中國醫│49000元 ││ │司 │07. │3975├──────────┤藥大學│ ││ │ │09. │02 │廣口血清試藥瓶 │-中興 │ ││ │ │ │ ├──────────┤大學中│ ││ │ │ │ │玻璃細口瓶(附提把)│草藥主│ ││ │ │ │ ├──────────┤題型研│ ││ │ │ │ │茶色方型螺蓋樣本瓶 │發計畫│ ││ │ │ │ │ │業務費│ │├──┼───┼──┼──┼──────────┼───┼────┤│⒍ │國揚公│95. │UZ26│凝血脂素酵素免疫試劑│行政院│48760元 ││ │司 │08. │3976│套組 │農業委│ ││ │ │21. │33 ├──────────┤員會林│ ││ │ │ │ │6酮前列腺酵素免疫試 │務局主│ ││ │ │ │ │劑套組 │管科技│ ││ │ │ │ ├──────────┤計畫材│ ││ │ │ │ │前列腺素E2試劑 │料費 │ │├──┼───┼──┼──┼──────────┼───┼────┤│⒎ │國揚公│95. │UZ26│環狀酵素免疫試劑分析│行政院│49980元 ││ │司 │08. │3976│套組 │農業委│ ││ │ │22. │81 ├──────────┤員會林│ ││ │ │ │ │環狀島糞素嘌呤免疫分│務局主│ ││ │ │ │ │析套組 │管科技│ ││ │ │ │ ├──────────┤計畫材│ ││ │ │ │ │白三烯素試劑套組 │料費 │ │├──┼───┼──┼──┼──────────┼───┼────┤│⒏ │國揚公│96. │WZ26│血栓素類似物試劑 │行政院│73780元 ││ │司 │11. │0701├──────────┤國家科│ ││ │ │07. │57 │穀氨酸鹽檢驗試劑套組│學委員│ ││ │ │ │ ├──────────┤會研究│ ││ │ │ │ │麩胺基硫過氧莓分析套│計畫業│ ││ │ │ │ │組 │務費 │ ││ │ │ │ ├──────────┤ │ ││ │ │ │ │抑制劑 │ │ │├──┼───┼──┼──┼──────────┼───┼────┤│⒐ │國揚公│96. │UZ26│銀染試劑分析套組 │行政院│48480元 ││ │司 │07. │3975├──────────┤農業委│ ││ │ │10. │53 │DNA斷裂試劑套組 │員會林│ ││ │ │ │ ├──────────┤務局南│ ││ │ │ │ │超氧化物岐化酵素試劑│投林區│ ││ │ │ │ │套組 │管理處│ ││ │ │ │ │ │記關委│ ││ │ │ │ │ │託辦理│ ││ │ │ │ │ │計畫材│ ││ │ │ │ │ │料費 │ │└──┴───┴──┴──┴──────────┴───┴────┘㈨犯罪事實九部分┌──┬───┬──┬──┬──────────┬───┬────┐│編號│營業人│發票│發票│品名及規格 │採購經│金額(新││ │ │日期│號碼│ │費來源│臺幣) │├──┼───┼──┼──┼──────────┼───┼────┤│⒈ │國揚公│95. │NZ27│NMDA拮抗劑 │行政院│19380元 ││ │司 │07. │7201├──────────┤國家科│ ││ │ │21. │60 │胺基磷丙酸試劑 │學委員│ ││ │ │ │ │ │會補助│ ││ │ │ │ │ │研究計│ ││ │ │ │ │ │畫經費│ │├──┼───┼──┼──┼──────────┼───┼────┤│⒉ │國揚公│95. │NZ27│荷包牡丹酸試劑 │行政院│13620元 ││ │司 │07. │7201├──────────┤國家科│ ││ │ │29. │66 │溴化氫物試劑 │學委員│ ││ │ │ │ │ │會補助│ ││ │ │ │ │ │研究計│ ││ │ │ │ │ │畫經費│ │├──┼───┼──┼──┼──────────┼───┼────┤│⒊ │國揚公│95. │NZ27│數位式示波器系統 │行政院│76000元 ││ │司 │07. │7204│ │國家科│ ││ │ │24. │12 │ │學委員│ ││ │ │ │ │ │會補助│ ││ │ │ │ │ │研究計│ ││ │ │ │ │ │畫經費│ │└──┴───┴──┴──┴──────────┴───┴────┘㈩犯罪事實十部分┌──┬───┬──┬──┬──────────┬───┬────┐│編號│營業人│發票│發票│品名及規格 │採購經│金額(新││ │ │日期│號碼│ │費來源│臺幣) │├──┼───┼──┼──┼──────────┼───┼────┤│⒈ │學揚公│96. │WZ33│蛋白激酶素試劑 │國立中│33580元 ││ │司 │12. │5189├──────────┤興大學│ ││ │ │20. │61 │腈苯吡喃羧基乙先胺試│發展國│ ││ │ │ │ │劑 │際一流│ ││ │ │ │ ├──────────┤大學及│ ││ │ │ │ │巴佛洛黴素A1試劑 │頂尖研│ ││ │ │ │ │ │究中心│ ││ │ │ │ │ │計畫業│ ││ │ │ │ │ │務費 │ │├──┼───┼──┼──┼──────────┼───┼────┤│⒉ │學揚公│96. │WZ33│超氧化物歧化酵素試劑│國立中│33920元 ││ │司 │12. │5819│套組 │興大學│ ││ │ │24. │03 ├──────────┤發展國│ ││ │ │ │ │三氟苯磺醯胺試劑 │際一流│ ││ │ │ │ │ │大學及│ ││ │ │ │ │ │頂尖研│ ││ │ │ │ │ │究中心│ ││ │ │ │ │ │計畫業│ ││ │ │ │ │ │務費 │ │├──┼───┼──┼──┼──────────┼───┼────┤│⒊ │國揚公│96. │WZ26│玻璃毛細電極 │國立中│32500元 ││ │司 │12. │2103├──────────┤興大學│ ││ │ │20. │64 │鐵氟龍白金電極線圈 │發展國│ ││ │ │ │ ├──────────┤際一流│ ││ │ │ │ │白金金屬線圈 │大學及│ ││ │ │ │ │ │頂尖研│ ││ │ │ │ │ │究中心│ ││ │ │ │ │ │計畫業│ ││ │ │ │ │ │務費 │ │├──┼───┼──┼──┼──────────┼───┼────┤│⒋ │國揚公│97. │XZ25│生物用聚乙烯軟管 │行政院│26270元 ││ │司 │02. │9071├──────────┤衛生署│ ││ │ │01. │14 │硼矽玻璃電擊 │補(捐│ ││ │ │ │ ├──────────┤)助科│ ││ │ │ │ │矽樹脂軟管 │技發展│ ││ │ │ │ │ │計畫業│ ││ │ │ │ │ │務費 │ │├──┼───┼──┼──┼──────────┼───┼────┤│⒌ │國揚公│97. │XZ25│鍍鐵氟龍鉑銥電極 │行政院│31450元 ││ │司 │02. │9070├──────────┤衛生署│ ││ │ │01. │67 │鎢線電極線圈 │補(捐│ ││ │ │ │ ├──────────┤)助科│ ││ │ │ │ │鍍銀金屬線圈 │技發展│ ││ │ │ │ │ │計畫業│ ││ │ │ │ │ │務費 │ │├──┼───┼──┼──┼──────────┼───┼────┤│⒍ │學揚公│97. │XZ35│卡諾素試劑 │行政院│28330元 ││ │司 │02. │6974├──────────┤衛生署│ ││ │ │01. │69 │二氮螢光黃指示劑 │補(捐│ ││ │ │ │ ├──────────┤)助科│ ││ │ │ │ │乳酸脫氫酶測試套組緩│技發展│ ││ │ │ │ │衝液 │計畫業│ ││ │ │ │ │ │務費 │ │├──┼───┼──┼──┼──────────┼───┼────┤│⒎ │學揚公│97. │XZ35│氯化物試劑 │行政院│30600元 ││ │司 │02. │6974├──────────┤衛生署│ ││ │ │01. │74 │伍氟亞硫 基三烯二酚│補(捐│ ││ │ │ │ │ │)助科│ ││ │ │ │ │ │技發展│ ││ │ │ │ │ │計畫業│ ││ │ │ │ │ │務費 │ │├──┼───┼──┼──┼──────────┼───┼────┤│⒏ │學揚公│97. │XZ35│十二碳烯酸試劑 │行政院│37950元 ││ │司 │02. │6976├──────────┤衛生署│ ││ │ │01. │18 │前列腺素F2試劑 │補(捐│ ││ │ │ │ ├──────────┤)助科│ ││ │ │ │ │血栓素類似物試劑 │技發展│ ││ │ │ │ │ │計畫業│ ││ │ │ │ │ │務費 │ │└──┴───┴──┴──┴──────────┴───┴────┘犯罪事實十一部分┌──┬───┬──┬──┬──────────┬───┬────┐│編號│營業人│發票│發票│品名及規格 │採購經│金額(新││ │ │日期│號碼│ │費來源│臺幣) │├──┼───┼──┼──┼──────────┼───┼────┤│⒈ │國揚公│99. │NZ32│噻苯噠唑錠劑 │行政院│53000元 ││ │司 │05. │1864│ │農業委│ ││ │ │20. │11 │ │員會農│ ││ │ │ │ │ │業藥物│ ││ │ │ │ │ │毒物試│ ││ │ │ │ │ │驗所業│ ││ │ │ │ │ │務費 │ │├──┼───┼──┼──┼──────────┼───┼────┤│⒉ │國揚公│99. │NA32│雌素二醇片劑 │行政院│55000元 ││ │司 │06. │1863│ │農業委│ ││ │ │18. │82 │ │員會農│ ││ │ │ │ │ │業藥物│ ││ │ │ │ │ │毒物試│ ││ │ │ │ │ │驗所業│ ││ │ │ │ │ │務費 │ │├──┼───┼──┼──┼──────────┼───┼────┤│⒊ │國揚公│99. │PA32│噻苯噠唑給藥藥片 │行政院│54500元 ││ │司 │07. │2085│ │農業委│ ││ │ │09. │55 │ │員會農│ ││ │ │ │ │ │業藥物│ ││ │ │ │ │ │毒物試│ ││ │ │ │ │ │驗所業│ ││ │ │ │ │ │務費 │ │└──┴───┴──┴──┴──────────┴───┴────┘犯罪事實十二部分┌──┬───┬──┬──┬──────────┬───┬────┐│編號│營業人│發票│發票│品名及規格 │採購經│金額(新││ │ │日期│號碼│ │費來源│臺幣) │├──┼───┼──┼──┼──────────┼───┼────┤│⒈ │國揚公│96. │UZ26│ADI PowerLab意識辨別│行政院│30000元 ││ │司 │08. │3976│分析系統一組保養維修│農業委│ ││ │ │22. │26 │更新組件:血壓訊號傳│員會計│ ││ │ │ │ │導器一組 │畫經費│ │├──┼───┼──┼──┼──────────┼───┼────┤│⒉ │國揚公│96. │UZ26│ADIPowerLab動物生理 │行政院│10000元 ││ │司 │08. │3976│訊號監測系統及乾式動│農業委│ ││ │ │09. │26 │物生理電解質分析儀維│員會計│ ││ │ │ │ │護保養:1.體溫放大器│畫經費│ ││ │ │ │ │組件更新一組、2.血壓│ │ ││ │ │ │ │感應組件維護及校正、│ │ ││ │ │ │ │感應器上蓋更新 │ │ │├──┼───┼──┼──┼──────────┼───┼────┤│⒊ │國揚公│97. │CZ25│Spirometer呼吸訊號放│行政院│9000元 ││ │司 │12. │4028│大器維修費 │農業委│ ││ │ │05. │71 │ │員會計│ ││ │ │ │ │ │畫經費│ │├──┼───┼──┼──┼──────────┼───┼────┤│⒋ │國揚公│97. │ZZ25│Power Lab橋式放器大 │行政院│5000元 ││ │司 │06. │4719│晶片組更新 │農業委│ ││ │ │25. │90 │ │員會計│ ││ │ │ │ │ │畫經費│ │├──┼───┼──┼──┼──────────┼───┼────┤│⒌ │國揚公│98. │HA27│LT322:SpO2 Ear Clip│行政院│20000元 ││ │司 │07. │5043│inclides a 3 meter │農業委│ ││ │ │21. │09 │cable(use with ML32│員會計│ ││ │ │ │ │0)血氧感測棒維修, │畫經費│ ││ │ │ │ │零件更換費用(2)MLA04│ │ ││ │ │ │ │2:PH Electrode,PH │ │ ││ │ │ │ │感測棒校正維修更新費│ │ │├──┼───┼──┼──┼──────────┼───┼────┤│⒍ │國揚公│99. │PA32│300L/min flow head呼│行政院│20000元 ││ │司 │08. │2084│吸套組更換及維護校正│農業委│ ││ │ │12. │79 ├──────────┤員會計│ ││ │ │ │ │2.MLA042:pH Electro│畫經費│ ││ │ │ │ │de PH感測棒校正維修 │ │ ││ │ │ │ │更新費 │ │ ││ │ │ │ ├──────────┤ │ ││ │ │ │ │3.血壓感應組件維護及│ │ ││ │ │ │ │校正、感應器上蓋組更│ │ ││ │ │ │ │新 │ │ │├──┼───┼──┼──┼──────────┼───┼────┤│⒎ │國揚公│98. │KA27│植入式投藥膠囊,容量│行政院│28000元 ││ │司 │12. │4999│200ul,每小時給0.5ul│農業委│ ││ │ │04. │78 │,供藥14天(10顆/盒 │員會計│ ││ │ │ │ │) │畫經費│ ││ │ │ │ ├──────────┤ │ ││ │ │ │ │MLT0380D:reusable │ │ ││ │ │ │ │BP、transduer壓力閥 │ │ ││ │ │ │ │,限POwerLab生理監視│ │ ││ │ │ │ │系統 │ │ │├──┼───┼──┼──┼──────────┼───┼────┤│⒏ │國揚公│96. │TZ26│試劑1組<滲透壓動物給│行政院│8500元 ││ │司 │06. │6318│藥膠囊、規格:Alezt │農業委│ ││ │ │15. │82 │Dsmotic 2002,總容量│員會計│ ││ │ │ │ │200ul、給藥速率: │畫經費│ ││ │ │ │ │0.5ul/hr> │ │ │├──┼───┼──┼──┼──────────┼───┼────┤│⒐ │國揚公│96. │TZ26│滲透壓動物自動給藥膠│行政院│22500元 ││ │司 │06. │6318│囊(10EA/盒) │農業委│ ││ │ │28. │77 │型號:2ML1 Osmotic │員會計│ ││ │ │ │ │Pump 10ul/hr 7Day │畫經費│ ││ │ │ │ ├──────────┤ │ ││ │ │ │ │滲透壓動物自動給藥膠│ │ ││ │ │ │ │囊(10EA/盒) │ │ ││ │ │ │ │型號:2ML4 Osmotic │ │ ││ │ │ │ │Pump 2.5ul/hr 28Day │ │ │└──┴───┴──┴──┴──────────┴───┴────┘附表二:被告陳瓊森部分┌──┬────┬────┬─────┬──────┬──────┬───┐│編號│營業人 │發票日期│發票號碼 │品名及規格 │採購經費來源│金額 │├──┼────┼────┼─────┼──────┼──────┼───┤│㈠ │宏田公司│98.07.02│HA00000000│圓棒鋼(50mm│物理系:3000│5600元││ │ │ │ │×120mm) │業務費(內)│ │├──┤ ├────┼─────┼──────┤ ├───┤│㈡ │ │98.07.09│HA00000000│鋼塊(60mm×│ │5400元││ │ │ │ │80mm)、鋼柱│ │ ││ │ │ │ │(30mm×50mm│ │ ││ │ │ │ │) │ │ │├──┼────┼────┼─────┼──────┤ ├───┤│㈢ │康富公司│98.07.13│HA00000000│高壓電解電容│ │5200元│├──┤ ├────┼─────┼──────┤ ├───┤│㈣ │ │98.07.06│HA00000000│150mH5A電感 │ │5100元││ │ │ │ │、170mH2A電 │ │ ││ │ │ │ │感 │ │ │├──┼────┼────┼─────┼──────┤ ├───┤│㈤ │嘉宏公司│98.07.08│HA00000000│6孔6切3米延 │ │3100元││ │ │ │ │長線、勁量 │ │ ││ │ │ │ │9V175mAh充電│ │ ││ │ │ │ │電池 │ │ │├──┼────┼────┼─────┼──────┤ ├───┤│㈥ │康富公司│98.07.16│HA00000000│電容器 │ │5600元││ │ │ │ │1100vf/400V │ │ │└──┴────┴────┴─────┴──────┴──────┴───┘附表三:

┌──┬──────┬────────────────┐│編號│事實 │主文 │├──┼──────┼────────────────┤│㈠ │事實欄壹、一│全治國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部分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 │ │朱莉莉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㈡ │事實欄壹、二│全治國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部分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共柒罪││ │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朱莉莉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共柒罪││ │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㈢ │事實欄壹、三│全治國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部分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 │ │朱莉莉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㈣ │事實欄壹、四│全治國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部分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共參罪││ │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朱莉莉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共參罪││ │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㈤ │事實欄壹、五│全治國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部分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共肆罪││ │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朱莉莉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共肆罪││ │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㈥ │事實欄壹、六│全治國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部分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 │ │朱莉莉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㈦ │事實欄壹、七│全治國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部分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 │ │朱莉莉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 │ │吳曉麗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㈧ │事實欄壹、八│全治國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部分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共貳罪││ │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均減為有期徒││ │ │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 │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朱莉莉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共貳罪││ │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均減為有期徒││ │ │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 │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王升陽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共貳罪││ │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均減為有期徒││ │ │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 │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㈨ │事實欄壹、九│全治國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部分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 │ │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朱莉莉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 │ │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㈩ │事實欄壹、十│全治國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部分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 │ │朱莉莉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欄壹、十│全治國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一、部分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 │ │朱莉莉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欄壹、十│全治國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二、部分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共柒罪││ │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朱莉莉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共柒罪││ │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吳曉麗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 │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共柒罪││ │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四:

┌─┬────┬─────────────────────────────┬────┬────┐│編│行為人 │犯罪行為 │得款流向│涉犯法條││號│ │ │ │ │├─┼────┼─────────────────────────────┼────┼────┤│㈠│全治國、│⒈洪連輝任職彰師大物理系系主任期間,就該系所需儀器設備採購│由彰化師│⒈部分:││ │朱莉莉、│ 維修等事項為單位主管。其知悉依政府採購法、中央機關未達公│大撥款入│被告全治││ │洪連輝、│ 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及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會計室標準作業流程等│國揚公司│國、朱莉││ │鍾瑞洲、│ 相關規定,於進行教學、研究時,如有採購或維修器材設備之需│帳戶 │莉、洪連││ │郭首位 │ 要,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而就金額新台幣(下同)10萬元以下(│ │輝、鍾瑞││ │ │ 即小額採購)之採購,因可不必經過公開招標程序,由總務處授│ │洲及郭首││ │ │ 權需求單位即各系所自行洽熟識廠商議價,然而並未免除應核實│ │位另共同││ │ │ 驗收之規定適用。惟小額耗材或支出維修費,因非屬固定設備,│ │涉犯貪污││ │ │ 不需列入校產登記,總務處亦授權需求單位自行經手、驗收。洪│ │治罪條例││ │ │ 連輝於辦理上揭採購、驗收程序時,均為受彰師大依法授權,從│ │第5條第1││ │ │ 事與彰師大有關採購公用器材之公共事務,具有政府採購法所規│ │項第2款 ││ │ │ 定經手小額採購及辦理驗收之職務權限,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 │及刑法第││ │ │ 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竟與國揚公司人員郭首位、鍾瑞洲基於為│ │216條、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明知並未向國揚公司採購如下列發票│ │第213條 ││ │ │ 品名所示之耗材及支出維修費用,卻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由郭首│ │等罪。 ││ │ │ 位透過國揚公司人員開立如下列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3紙,交由 │ │⒉部分:││ │ │ 洪連輝指示不知情之行政人員製作請購單、核銷憑證黏存單後,│ │被告洪連││ │ │ 依洪連輝之指示,先在單位主管欄位用印表示洪連輝審核通過,│ │輝涉犯貪││ │ │ 復持由不知情之行政人員在核銷憑證黏存單之驗收欄蓋印,再持│ │污治罪條││ │ │ 向彰師大核銷請款,又因小額耗材、維修費未列入校產,行政主│ │例第6條 ││ │ │ 管無從驗證發票所載之支出是否為實,僅能依驗收人員之用印形│ │第1項第4││ │ │ 式上判斷,因此使彰師大之會計、行政主管或其授權之人陷於錯│ │款之罪嫌││ │ │ 誤,誤認該發票所載之物品採購與支出之費用為實,並經洪連輝│ │。 ││ │ │ 經手或驗收,而如數撥款至國揚公司帳戶內,足以生損害於彰師│ │ ││ │ │ 大會計室核銷經費之正確性。 │ │ ││ │ │⒉洪連輝明知依政府採購法、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 ││ │ │ 及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會計室標準作業流程等相關規定,就金額10│ │ ││ │ │ 萬元以上之採購,須由總務處辦理招標案,且不得意圖規避而分│ │ ││ │ │ 批辦理。詎洪連輝為規避由總務處辦理招標案,明知如起訴書附│ │ ││ │ │ 表一編號1、2所示總金額逾10萬元之物理教學設備,為其基於同│ │ ││ │ │ 一研究目的所需備齊之相關物件,實際上亦未分批採購,為使國│ │ ││ │ │ 揚公司規避公開招標程序須依法競價甚至落選之風險,透過國揚│ │ ││ │ │ 公司業務員郭首位,指示國揚公司將同一採購案依各部配件區分│ │ ││ │ │ ,拆為每筆10萬元以下之金額而分別開立估價單及發票,以適用│ │ ││ │ │ 小額採購程序俾能符合由國揚公司報價之規定,及由洪連輝取得│ │ ││ │ │ 經手、驗收之權限,國揚公司人員亦明知前揭政府採購法等規定│ │ ││ │ │ ,為取得該採購案,竟仍透過郭首位將該採購以如起訴書附表一│ │ ││ │ │ 編號1、2所示品名及金額方式,拆成「彿科擺,78200元」及「 │ │ ││ │ │ 飛天魔毯等7項,金額79700元」,提交估價單、發票,由洪連輝│ │ ││ │ │ 指示不知情之行政人員製作請購單、核銷憑證黏存單後,依10萬│ │ ││ │ │ 元以下逕洽廠商之方式,排除其他廠商參與競爭之機會,直接向│ │ ││ │ │ 國揚公司採購設備,對於主管之採購業務,明顯違反政府採購法│ │ ││ │ │ 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相關規定,而使國揚公司│ │ ││ │ │ 免經招標程序取得上開採購案之不法利益。 │ │ ││ │ ├─────┬─────┬───────────┬─────┤ │ ││ │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品項 │金額 │ │ ││ │ ├─────┼─────┼───────────┼─────┤ │ ││ │ │98.07.02 │HA00000000│光學實驗耗材(光譜燈管│42,000元 │ │ ││ │ │ │ │、凸透鏡、凹透鏡) │ │ │ ││ │ ├─────┼─────┼───────────┼─────┤ │ ││ │ │98.07.08 │HA00000000│普物實驗耗材(含彈性線│38,000元 │ │ ││ │ │ │ │材、稜鏡、彈簧、導線、│ │ │ ││ │ │ │ │熱偶線) │ │ │ ││ │ ├─────┼─────┼───────────┼─────┤ │ ││ │ │98.07.28 │HA00000000│氣墊軌道維修費、示波器│72,100元 │ │ ││ │ │ │ │維修費、訊號產生器維修│ │ │ ││ │ │ │ │費、電源供應器維修費、│ │ │ ││ │ │ │ │科學工作室 750 數位介 │ │ │ ││ │ │ │ │面維修費 │ │ │ │├─┼────┼─────┴─────┴───────────┴─────┼────┼────┤│㈡│全治國、│曾玉村係國立中正大學教育學院副教授,因研究所需,有意採購「│由中正大│被告全治││ │朱莉莉、│眼球軌跡追蹤系統」。其於98年12月、99年1月間知悉該校開採購 │學匯入國│國、朱莉││ │曾玉村、│案因金額為100萬元以上,應由學校辦理公開招標,而採購程序中 │,曾玉村│莉、曾玉││ │蔡秉峰 │,行政人員因不具相關專業知識,乃授權由曾玉村先行詢價,並將│於100年1│村及蔡秉││ │ │詢價結果提交學校供作底價及議價參考。然曾玉村向國揚公司業務│月間向國│峰共同涉││ │ │人員蔡秉峰詢價、殺價後,即與朱莉莉、全治國、蔡秉峰等國揚公│揚公司要│犯貪污治││ │ │司人員,基於共同犯意聯絡,先行合意約定國揚公司將提供曾玉村│求提領現│罪條例第││ │ │較低之「實際售價」為158萬元,國揚公司向學校投標後之「決標 │金,國揚│5第2款之││ │ │金額」逾「實際售價」158萬元部分則由國揚公司保留轉供曾玉村 │公司以手│罪。 ││ │ │個人取用,再由曾玉村向中正大學提出「限制性招標議比價理由書│續費及稅│ ││ │ │」,指定所欲採購之儀器規格、廠牌(該廠牌在臺灣地區係由國揚│款為由,│ ││ │ │公司獨家代理),並申請以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又曾玉村明知國│扣除部分│ ││ │ │揚公司提出之估價單金額遠逾該公司所承諾之實際售價,且明知國│金額後,│ ││ │ │揚公司會將實際售價與決標金額之價差保留在國揚公司供其取用,│於100年1│ ││ │ │為獲取該保留款(國揚公司內部稱之為「預放款」),仍將銷售金│月25日提│ ││ │ │額為260萬元之估價單提供給中正大學,並提出約230餘萬元之參考│領現金22│ ││ │ │底價給中正大學,由不知情之學校行政人員辦理採購程序,曾玉村│萬5,000 │ ││ │ │並擔任該招標案之規格審查人、開標議價之會辦人員及國揚公司履│元、100 │ ││ │ │約時之驗收人員。開標結果,由國揚公司以233萬元得標,並由中 │年2月22 │ ││ │ │正大學如數撥款至國揚公司帳戶內。國揚公司人員原欲提供75萬元│日提領現│ ││ │ │之「預放款」供曾玉村使用,嗣發覺該儀器向國外訂購過程會產生│金27萬 │ ││ │ │8萬元稅款,乃要求曾玉村以預放款金額吸收,亦即將預放款金額 │7,500元 │ ││ │ │降為67萬元。 │交付予曾│ ││ │ │ │玉村。嗣│ ││ │ │ │於100年6│ ││ │ │ │月18日,│ ││ │ │ │為法務部│ ││ │ │ │調查局調│ ││ │ │ │查官在曾│ ││ │ │ │玉村位於│ ││ │ │ │中正大學│ ││ │ │ │之辦公室│ ││ │ │ │內扣得尚│ ││ │ │ │未用罄之│ ││ │ │ │現金14 │ ││ │ │ │萬元。 │ ││ │ │ │ │ │├─┼────┼─────────────────────────────┼────┼────┤│㈢│全治國、│楊靜修係國立陽明大學腦科學研究所教授,其夫郭博昭係該研究所│由陽明大│⒈及⒉部││ │朱莉莉、│所長,渠 2 人常申請研究補助並共同進行研究計畫,郭博昭負責 │學撥款入│分:被告││ │楊靜修、│設計、執行實驗,楊靜修負責研究經費之規劃使用,並視情況以郭│國揚公司│全治國、││ │梁勝凱 │博昭或楊靜修之名義,親自或指示不知情之助理辦理申購物品之單│帳戶,計│朱莉莉、││ │ │據文書製作: │74萬525 │楊靜修及││ │ │⒈楊靜修於97年6月間,因研究所需,有意採購總金額逾10萬元之 │元 │梁勝凱共││ │ │ 「DSI遠距遙測生理感應器」,依政府採購法、中央機關未達公 │ │同涉犯貪││ │ │ 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及國立陽明大學採購業務作業要點等相關規│ │污治罪條││ │ │ 定,就金額10萬元以上之採購,須由陽明大學事務組或營繕組辦│ │例第5條 ││ │ │ 理招標案,而採購程序中,學校行政人員授權由請購人先行詢價│ │第1項第2││ │ │ 並將詢價結果提交學校供作底價及議價參考。楊靜修向國揚公司│ │款之罪。││ │ │ 業務人員梁勝凱詢價、殺價後,即與朱莉莉、全治國、梁勝凱等│ │⒊部分:││ │ │ 國揚公司人員,基於共同犯意聯絡,先行合意約定國揚公司將提│ │被告全治││ │ │ 供楊靜修較低之「實際售價」為17萬元,國揚公司向學校投標後│ │國、朱莉││ │ │ 之「決標金額」逾「實際售價」17萬元部分則由國揚公司保留轉│ │莉、楊靜││ │ │ 供楊靜修個人取用後,再由楊靜修向陽明大學提出請購,指定由│ │修及梁勝││ │ │ 國揚公司獨家代理之廠牌規格,而以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楊靜│ │凱另涉共││ │ │ 修明知國揚公司提出之估價單金額為24萬元,遠逾該公司所承諾│ │同犯貪污││ │ │ 之實際售價,且明知國揚公司會將實際售價與決標金額之價差保│ │治罪條例││ │ │ 留在國揚公司供其取用,為獲取該保留款(國揚公司內部稱之為│ │第5條第1││ │ │ 「預放款」),仍將估價單提供給陽明大學,並浮報參考底價為│ │項第2款 ││ │ │ 20萬元,由不知情之學校行政人員辦理採購程序(標案案號為 │ │之罪及刑││ │ │ W97ABC120)。開標結果,由國揚公司以19萬5千元得標,並由陽│ │法第216 ││ │ │ 明大學如數撥款至國揚公司帳戶內。再由國揚公司人員提列2萬5│ │條、第 ││ │ │ 千元之「預放款」額度供楊靜修使用。 │ │213條之 ││ │ │⒉楊靜修於99年6月間,再次以前揭方式,與國揚公司人員基於共 │ │罪;被告││ │ │ 同犯意聯絡,先談妥其所欲購之「遠距遙測生理感應器」實際售│ │梁勝凱另││ │ │ 價為42萬5千元,再將國揚公司提供之金額為47萬5千元之估價單│ │涉犯商業││ │ │ 提交不知情之陽明大學事務組,並浮報參考底價為47萬元,經事│ │會計法第││ │ │ 務組人員辦理採購案(標案案號為Y99ABC086)後,決標金額為 │ │71條第1 ││ │ │ 45萬1250元,再由國揚公司人員提供2萬6千250元之預放款額度 │ │款之罪部││ │ │ 供楊靜修使用。 │ │分。 ││ │ │⒊楊靜修利用於進行研究時如有採購研究器材之需要時,於金額10│ │ ││ │ │ 萬元以下(即小額採購)可不必經過公開招標程序,而自行洽熟│ │ ││ │ │ 識廠商議價。且所採購之小額耗材或支出維修費,亦不列入校產│ │ ││ │ │ 登記,由學校授權,自行經手、驗收,竟與國揚公司業務人員梁│ │ ││ │ │ 勝凱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梁勝凱透過國揚公│ │ ││ │ │ 司人員開立下列不實發票,交由楊靜修或其指示之不知情之助理│ │ ││ │ │ ,以執行研究採購之名義,向陽明大學核銷請款,使該校之會計│ │ ││ │ │ 、行政主管或其授權之人陷於錯誤,誤認下述發票所載之物品或│ │ ││ │ │ 支出之費用實,並經楊靜修或其指示之人經手或驗收,而如數撥│ │ ││ │ │ 款至國揚公司帳戶內,列入楊靜修之預放款帳目,供其取用。 │ │ ││ │ ├─────┬─────┬───────────┬─────┤ │ ││ │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品項 │金額 │ │ ││ │ ├─────┼─────┼───────────┼─────┤ │ ││ │ │97.11.14 │CZ00000000│Tubing,Silicone,.062"X│20,000元 │ │ ││ │ │ │ │.095"矽樹酯軟管等3項 │ │ │ ││ │ ├─────┼─────┼───────────┼─────┤ │ ││ │ │97.12.02 │CZ00000000│記錄電極組等3項 │73,900元 │ │ ││ │ ├─────┼─────┼───────────┼─────┤ │ ││ │ │98.11.23 │KA00000000│逐次分析氧分析儀維護費│10,000元 │ │ ││ │ ├─────┼─────┼───────────┼─────┤ │ ││ │ │98.10.26 │JA00000000│儀器用電池等4項 │17,000元 │ │ ││ │ ├─────┼─────┼───────────┼─────┤ │ ││ │ │99.03.24 │MA00000000│電路板 │85,000元 │ │ ││ │ ├─────┼─────┼───────────┼─────┤ │ ││ │ │99.6.21 │NA00000000│模組 │91,875元 │ │ ││ │ ├─────┼─────┼───────────┼─────┤ │ ││ │ │99.6.17 │NA00000000│電路板 │94,500元 │ │ ││ │ ├─────┼─────┼───────────┼─────┤ │ ││ │ │100.2.16 │SB00000000│電極、電極組 │54,000元 │ │ ││ │ ├─────┼─────┼───────────┼─────┤ │ ││ │ │99.07.02 │PA00000000│模組 │52,500元 │ │ ││ │ ├─────┼─────┼───────────┼─────┤ │ ││ │ │99.08.26 │PA00000000│電路基版 │96,250元 │ │ ││ │ ├─────┼─────┼───────────┼─────┤ │ ││ │ │99.08.23 │PA00000000│線材費用 │43,000元 │ │ │├─┼────┼─────┴─────┴───────────┴─────┼────┼────┤│㈣│全治國、│高毓儒於99年間任職國立陽明大學醫學院生理學研究所所長及醫學│由陽明大│被告全治││ │朱莉莉、│院醫學系生理學科科主任,就前揭研究所、理學科所需儀器設備採│學撥款入│國、朱莉││ │高毓儒、│購維修等事項為單位主管。其知悉依政府採購法、中央機關未達公│國揚公司│莉、高毓││ │姚筱君 │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及國立陽明大學採購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於│帳戶( 4│儒及姚筱││ │ │進行教學、研究時,如有採購或維修器材設備之需要,應依政府採│萬元) │君另共同││ │ │購法辦理而就金額10萬元以下(即小額採購)之採購,因可不必經│ │涉犯貪污││ │ │過公開招標程序,由該校事務組授權需求單位即各系所自行洽熟識│ │治罪條例││ │ │廠商議價,然而並未免除應核實驗收之規定適用。惟小額耗材或支│ │第5條第1││ │ │出維修費,因非屬固定設備,不需列入校產登記,學校事務組亦授│ │項第2款 ││ │ │權需求單位自行經手、驗收。高毓儒於辦理上揭採購、驗收程序時│ │及刑法第││ │ │,均為受陽明大學依法授權,從事與該校有關採購公用器材之公共│ │216條、 ││ │ │事務,具有政府採購法所規定經手小額採購及辦理驗收之職務權限│ │213條等 ││ │ │,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竟與國揚公司人員│ │罪。 ││ │ │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明知並未向國揚公司支出如下列│ │ ││ │ │發票品名所示之維修費用,卻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指示具有共同犯│ │ ││ │ │意聯絡之行政助理姚筱君,要求國揚公司人員開立如下列不實統一│ │ ││ │ │發票,交由姚筱君製作請購單、支出憑證黏存單後,依高毓儒之指│ │ ││ │ │示,先在單位主管欄位用印表示高毓儒審核通過,復持由不知情之│ │ ││ │ │行政人員在核銷憑證黏存單之驗收欄蓋印,再持向陽明大學核銷請│ │ ││ │ │款,又因小額耗材、維修費未列入校產,行政主管無從驗證發票所│ │ ││ │ │載之支出是否為實,僅能依驗收人員之用印形式上判斷,因此使陽│ │ ││ │ │明大學之會計、行政主管或其授權之人陷於錯誤,誤認該發票所載│ │ ││ │ │之物品採購與支出之費用為實,並經高毓儒、姚筱君經手或驗收,│ │ ││ │ │而如數撥款至國揚公司帳戶內,足以生損害於陽明大學會計室核銷│ │ ││ │ │經費之正確性。 │ │ ││ │ ├─────┬─────┬───────────┬─────┤ │ ││ │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品項 │金額 │ │ ││ │ ├─────┼─────┼───────────┼─────┤ │ ││ │ │99.05、06 │NA00000000│ADInstrament ML866 │40,000元 │ │ ││ │ │ │ │PenerLab電路板更換 │ │ │ │├─┼────┼─────┴─────┴───────────┴─────┼────┼────┤│㈤│全治國、│⒈吳忠信係臺灣師範大學(下稱臺師大)生命科學系副教授,於98│由臺灣師│貪污治罪││ │朱莉莉、│ 年3月間,因進行研究之需要,欲以10萬元以下之校內經費,向 │範大學撥│條例第5 ││ │吳忠信、│ 國揚公司採購「小動物呼吸器」,國揚公司同意以9萬8千元之價│款入學揚│條第1項 ││ │梁勝凱 │ 格出售,但透過該公司業務人員梁勝凱表示該儀器價格實為15萬│、國揚公│第2款、 ││ │ │ 8000元,吳忠信遂利用於進行研究時如有採購研究器材之需要時│司帳戶(│刑法第 ││ │ │ ,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採購作業權責劃分表,就金額10萬元以下│共計30 │216條、 ││ │ │ (即小額採購)可不必經過公開招標程序,由各請購人自行洽熟│萬1275 │第213條 ││ │ │ 識廠商議價。且所採購之小額耗材或支出維修費,亦不列入校產│元)。 │ ││ │ │ 登記,由學校授權,自行經手、驗收之機會,與國揚公司人員朱│ │ ││ │ │ 莉莉、全治國、梁勝凱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明│ │ ││ │ │ 知吳忠信當時並未採購發票所載耗材,竟由梁勝凱透過國揚公司│ │ ││ │ │ 人員開立下列不實發票,由吳忠信於臺灣師範大學支出憑證黏存│ │ ││ │ │ 單上核章表示有實際採購並驗收通過,使該校之會計、行政主管│ │ ││ │ │ 或其授權之人陷於錯誤,誤以為該支出、驗收屬實,而如數撥款│ │ ││ │ │ 至國揚公司帳戶內,除補足15萬8千元外,餘款1萬1175元由國揚│ │ ││ │ │ 公司列入預放款,供吳忠信取用。 │ │ ││ │ ├─────┬─────┬───────────┬─────┤ │ ││ │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品項 │金額 │ │ ││ │ ├─────┼─────┼───────────┼─────┤ │ ││ │ │98.02.11 │EA00000000│睾酮免疫分析試劑套組芝│32,400元 │ │ ││ │ │ │(學揚) │麻素試劑、皮質醇試劑套│ │ │ ││ │ │ │ │組 │ │ │ ││ │ ├─────┼─────┼───────────┼─────┤ │ ││ │ │98.02.17 │EA00000000│RS79948 鹽酸試劑、嗎二│38,775元 │ │ ││ │ │ │(國揚) │氫甲? 胺辣椒素、血清激│ │ │ ││ │ │ │ │動素試劑 │ │ │ ││ │ ├─────┴─────┴───────────┴─────┤ │ ││ │ │⒉吳忠信於臺師大生命科學系副教授任職期間,主持行政院農委會│ │ ││ │ │ 林務局委辦補助之研究計畫,為避免於研究期限屆至,須將未用│ │ ││ │ │ 罄之研究經費檢還,竟與國揚公司負責人朱莉莉、全治國及業務│ │ ││ │ │ 人員梁勝凱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明知吳忠信當│ │ ││ │ │ 時並未採購發票所載耗材,仍由梁勝凱透過國揚公司人員,以國│ │ ││ │ │ 揚公司或學揚公司名義開立下列無實際交易之發票,由吳忠信於│ │ ││ │ │ 臺師大支出憑證黏存單上核章表示有實際採購並驗收通過,使臺│ │ ││ │ │ 師大之會計、行政主管或其授權之人陷於錯誤,而如數撥款至國│ │ ││ │ │ 揚公司帳戶內,列入吳忠信名下之預放款,供其取用。 │ │ ││ │ ├─────┬─────┬───────────┬─────┤ │ ││ │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品項 │金額 │ │ ││ │ ├─────┼─────┼───────────┼─────┤ │ ││ │ │98.02.02 │LA00000000│甲基噻唑啶氯化氫(起訴│77,280元 │ │ ││ │ │ │(學揚) │書誤載為:甲基?坐?啶氯│ │ │ ││ │ │ │ │化氫)、蛋白基脢A抑制 │ │ │ ││ │ │ │ │劑、荷苞牡丹酸試劑、環│ │ │ ││ │ │ │ │孢黴素A、胺基雙環己烷 │ │ │ ││ │ │ │ │二碳酸 │ │ │ ││ │ ├─────┼─────┼───────────┼─────┤ │ ││ │ │98.02.08 │LA00000000│糖皮質素免疫分析套組、│72,720元 │ │ ││ │ │ │(國揚) │二十二碳六烯酸、前列腺│ │ │ ││ │ │ │ │素 PGE2 受體活化劑、前│ │ │ ││ │ │ │ │列腺素 E2 受體 EP1 拮 │ │ │ ││ │ │ │ │抗劑、環狀免疫試劑分析│ │ │ ││ │ │ │ │套組 │ │ │ ││ │ ├─────┼─────┼───────────┼─────┤ │ ││ │ │98.11.16 │RA00000000│血清激動素試劑、P-氯苯│80,100元 │ │ ││ │ │ │(國揚) │丙氨酸試劑、SB203580鹽│ │ │ ││ │ │ │ │酸試劑、順式氟本基咪環│ │ │ ││ │ │ │ │己醇試劑、RS79948鹽酸 │ │ │ ││ │ │ │ │試劑 │ │ │ │├─┼────┼─────┴─────┴───────────┴─────┼────┼────┤│㈥│全治國、│王哲釧利用其任職國防大學理工學院化學及材料工程學系擔任助理│由國防部│被告全治││ │朱莉莉、│教授,於99年2月間欲請購總金額逾250萬元之實驗設備「雷射通訊│軍備局撥│國、朱莉││ │王哲釧、│系統等7項」,依政府採購法及國防大學採購作業實施規定等,就 │款入國揚│莉、王哲││ │涂景翔 │金額250萬元以上之採購,須由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辦理公開招 │公司帳戶│釧及涂景││ │ │標,惟承辦採購之人員授權由請購人先行詢價並將詢價結果提交學│(31萬9 │翔共同涉││ │ │校供作底價及議價參考。王哲釧向國揚公司業務人員涂景翔詢價後│千元) │犯貪污治││ │ │,即與朱莉莉、全治國、涂景翔等國揚公司人員,基於共同犯意聯│ │罪條例第││ │ │絡,先行合意約定國揚公司將提供王哲釧較低之「實際售價」為 │ │5條第1項││ │ │270萬元,國揚公司向學校投標後之「決標金額」逾「實際售價」 │ │第2款之 ││ │ │270萬元部分則由國揚公司保留轉供王哲釧個人取用。王哲釧明知 │ │罪。 ││ │ │國揚公司提出之估價單遠逾該公司所承諾之實際售價,且國揚公司│ │ ││ │ │會將實際售價與決標金額之價差保留在國揚公司供其取用,為獲取│ │ ││ │ │該保留款(國揚公司內部稱之為「預放款」、「AB款」),仍將估│ │ ││ │ │價單提供給國防部軍備局,由不知情之行政人員辦理採購程序(購│ │ ││ │ │案編號為HC99008L126PE)。開標結果,由國揚公司以301萬9千元 │ │ ││ │ │得標,並由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如數撥款至國揚公司帳戶內。再│ │ ││ │ │由國揚公司人員提列31萬9千元之「預放款」額度供王哲釧取用。 │ │ │├─┼────┼─────────────────────────────┼────┼────┤│㈦│全治國、│吳豐森利用其任職成功大學醫學院生理學研究所擔任副教授,接受│由成功大│被告全治││ │朱莉莉、│國科會補助主持「運動對腦功能改善與保護的機制探討-運動訓練 │學匯入國│國、吳豐││ │吳豐森、│對大白鼠邊緣系統長期增益現象之增強作用的機制(子計畫二)」│揚公司帳│森及陳一││ │陳一男 │、「鈣激活性氯離子通道在背根神經節細胞的生理功能」等研究計│戶,共 │男另共同││ │ │畫,為避免於研究期限屆至,須將未用罄之研究經費檢還,利用就│14萬 │涉犯貪污││ │ │金額10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可不必經過公開招標程序,由各請購人│9412元。│治罪條例││ │ │自行洽熟識廠商議價,且所採購之小額耗材或支出維修費,亦不列│ │第5條第1││ │ │入校產登記,由學校授權,自行經手、驗收之機會,與國揚公司人│ │項第2款 ││ │ │員朱莉莉、全治國、陳一男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明知吳豐森當時並│ │及刑法第││ │ │未採購發票所載耗材,仍由國揚公司人員,以國揚公司或學揚公司│ │216條、 ││ │ │名義開立下列無實際交易之發票,由吳豐森或與其共同執行研究計│ │213條之 ││ │ │畫者,或渠等指示之行政人員,於成功大學支出憑證黏存單上核章│ │罪。被告││ │ │表示有實際採購並驗收通過,使成功大學之會計、行政主管或其授│ │陳一男另││ │ │權之人陷於錯誤,而如數撥款至國揚公司帳戶內,列入吳豐森名下│ │涉犯商業││ │ │之預放款,供其取用。 │ │會計法第││ │ ├─────┬─────┬───────────┬─────┤ │71條第1 ││ │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品項 │金額 │ │款之罪部││ │ ├─────┼─────┼───────────┼─────┤ │分。 ││ │ │97.05.13 │ZZ00000000│辣椒素受體抑制劑、辣椒│56,000元 │ │ ││ │ │ │ │素 │ │ │ ││ │ ├─────┼─────┼───────────┼─────┤ │ ││ │ │97.06.26 │ZZ00000000│HEPES緩衝劑等4項 │82,692元 │ │ ││ │ ├─────┼─────┼───────────┼─────┤ │ ││ │ │100.1.12 │SB00000000│佶抗劑、抑制劑等3項 │詐領 1720 │ │ ││ │ │ │ │ │(發票金額│ │ ││ │ │ │ │ │69720) │ │ ││ │ ├─────┼─────┼───────────┼─────┤ │ ││ │ │100.2.24 │SB00000000│抑制劑 │9,000元 │ │ │├─┼────┼─────┴─────┴───────────┴─────┼────┼────┤│㈧│全治國、│吳晉祥利用其任職成功大學醫學院醫學系擔任教授,因研究所需,│由成功大│被告全治││ │朱莉莉、│於99年6月間欲請購每件金額逾10萬元之儀器設備「24小時血壓測 │學撥款入│國、朱莉││ │吳晉祥、│量儀」、「可攜式心電圖及血壓監測系統1組」及未逾10萬元之「 │國揚公司│莉、吳晉││ │蔡秉峰 │24小時血壓記錄器」,依政府採購法、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帳戶,共│祥及蔡秉││ │ │招標辦法及國立成功大學採購辦法等相關規定,就金額10萬元以上│6萬4 千 │峰共同涉││ │ │之採購,須由成功大學總務處辦理招標案,惟承辦採購之人員授權│元。 │犯貪污治││ │ │由請購人先行詢價並將詢價結果提交學校供作底價及議價參考,10│ │罪條例第││ │ │萬元以下之採購,則可由吳晉祥逕洽廠商,且由學校授權驗收。吳│ │5條第1項││ │ │晉祥就前3項儀器設備向國揚公司業務人員蔡秉峰詢價後,即與朱 │ │第2款之 ││ │ │莉莉、全治國、蔡秉峰等國揚公司人員,基於共同犯意聯絡,先行│ │罪。 ││ │ │合意約定國揚公司將提供吳晉祥較低之「實際售價」,前揭3項儀 │ │ ││ │ │器設備合計為66萬7千元,國揚公司向學校投標後之「決標金額」 │ │ ││ │ │逾「實際售價」66萬7千元部分則由國揚公司保留轉供吳晉祥個人 │ │ ││ │ │取用。吳晉祥明知國揚公司提出之估價單遠逾該公司所承諾之實際│ │ ││ │ │售價,且明知國揚公司會將實際售價與決標金額之價差保留在國揚│ │ ││ │ │公司供其取用,為獲取該保留款(國揚公司內部稱之為「預放款」│ │ ││ │ │、「AB款」),仍將估價單提供給成功大學,由不知情之行政人員│ │ ││ │ │辦理採購程序(前2項採購案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 │ │ ││ │ │第3項由請購人逕洽廠商,無採購案號)。開標結果,前3項由國揚│ │ ││ │ │公司以總價73萬1千元得標,並由成功大學如數撥款至國揚公司帳 │ │ ││ │ │戶內。再由國揚公司人員提列6萬4千元之「預放款」額度供吳晉祥│ │ ││ │ │取用。 │ │ │├─┼────┼─────────────────────────────┼────┼────┤│㈨│全治國、│蔡仲尼利用其任職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電子工程學系擔任副教授,其│由國立虎│被告全治││ │朱莉莉、│知悉採購金額10萬元以下即可不必經過公開招標程序,而自行洽熟│尾科技大│國、朱莉││ │蔡仲尼、│識廠商議價。且所採購之小額耗材或支出維修費,亦不列入校產登│學撥款入│莉、蔡仲││ │楊家琪 │記,由學校授權,自行經手、驗收,竟於98年1月間,與國揚公司 │國揚公司│尼及楊家││ │ │業務人員楊家琪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明知蔡仲尼│帳戶,共│琪另共同││ │ │當時未採購下列耗材,竟透過楊家琪提供國揚公司開立之下列不實│計2萬9千│涉犯貪污││ │ │發票3紙,交由蔡仲尼以執行教材耗材採購之名義,填載國立虎尾 │元。嗣於│治罪條例││ │ │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並在驗收證明欄位簽名,持向虎尾科技大│100年4 │第5條第1││ │ │學核銷請款,使該校之會計、行政主管或其授權之人陷於錯誤,誤│月28日為│項第2款 ││ │ │認下述發票所載之物品或支出之費用為實,並經蔡仲尼驗收,而如│法務部調│及刑法第││ │ │數撥款至國揚公司帳戶內。 │查局調查│216條、 ││ │ ├─────┬─────┬───────────┬─────┤官在蔡仲│213條之 ││ │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品項 │金額 │尼住處扣│罪。 ││ │ ├─────┼─────┼───────────┼─────┤得其以預│ ││ │ │98.01.05 │EA00000000│向心力彈簧 │9,600元 │放款所購│ ││ │ ├─────┼─────┼───────────┼─────┤買之之儀│ ││ │ │98.01.08 │EA00000000│壓電晶片、香蕉頭導線 │9,800元 │器設備。│ ││ │ ├─────┼─────┼───────────┼─────┤ │ ││ │ │98.01.16 │EA00000000│可變電阻、光源燈泡 │9,600元 │ │ │├─┼────┼─────┴─────┴───────────┴─────┼────┼────┤│㈩│全治國、│周愛湘任職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下稱國衛院)疫苗研發中心│由國衛院│被告全治││ │朱莉莉、│擔任技術師,於96年間辦理由行政院衛生署補助經費、預算金額為│撥款入國│國、朱莉││ │周愛湘、│100萬元之「熱源分析儀」採購時,依據政府採購法及國家衛生研 │揚公司帳│莉、周愛││ │楊弘任、│究院採購作業程序相關規定,需辦理公開招標(採購案號96EC-003│戶,共 │湘、楊弘││ │吳曉麗 │6),然多次辦理招標開標結果,均因廠商投標金額高於底價而無 │25萬元。│任及吳曉││ │ │法決標。周愛湘為求能讓國揚公司順利得標,竟與該公司業務人員│ │麗另共同││ │ │吳曉麗基於共同犯意聯絡,透過吳曉麗與國揚公司負責人朱莉莉、│ │涉犯貪污││ │ │全治國先行議定交易價格為125萬元,由國揚公司投標後,決標金 │ │治罪條例││ │ │額與125萬元間之差價再以不實發票補足。周愛湘並將相關估價單 │ │第5條第1││ │ │等文件交由知情之助理楊弘任辦理採購程序,楊弘任且於96年12月│ │項第2款 ││ │ │26日會同辦理開標,開標結果由國揚公司以與底價相同之100萬元 │ │及刑法第││ │ │取得標案,嗣由周愛湘、楊弘任驗收通過。國揚公司再透過吳曉麗│ │216條、 ││ │ │陸續提供下列金額分為81,000元、76,600元及92,400元共25萬元之│ │第213條 ││ │ │不實發票3紙交予周愛湘。周愛湘明知並未採購該發票品項所載之 │ │之罪。 ││ │ │耗材,仍於國衛院相關支出憑證黏存單上核章表示採購標的與其研│ │ ││ │ │究需求相符並驗收通過,並持前述3紙不實發票向國家衛生研究院 │ │ ││ │ │辦理核銷,使國衛院之會計、行政主管或其授權之人陷於錯誤,而│ │ ││ │ │如數撥款至國揚公司帳戶內。 │ │ ││ │ ├─────┬─────┬───────────┬─────┤ │ ││ │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品項 │金額 │ │ ││ │ ├─────┼─────┼───────────┼─────┤ │ ││ │ │97.03~06 │YU00000000│羊抗小鼠多株抗體結合辣│81,000元 │ │ ││ │ │ │ │根過氧化?等2項 │ │ │ ││ │ ├─────┼─────┼───────────┼─────┤ │ ││ │ │97.03~25 │YU00000000│干擾素 y (抗小鼠) 96│76,600元 │ │ ││ │ │ │ │孔盤酵素免疫偵測試劑組│ │ │ ││ │ ├─────┼─────┼───────────┼─────┤ │ ││ │ │97.01~26 │XU00000000│介白素 -4 酵素免疫偵測│92,400元 │ │ ││ │ │ │ │試劑480孔盤小鼠專用型 │ │ │ │├─┼────┼─────┴─────┴───────────┴─────┼────┼────┤││全治國、│陳麗文任職國立臺中教育大學科學應用推廣學系(舊名為自然科學│由臺中教│被告全治││ │朱莉莉、│教育學系)擔任助理教授,於98年5月間,因實驗及教學需要而辦 │育大學撥│國、朱莉││ │陳麗文、│理「ADInstruments教學軟體套組」採購時,於金額10萬元以下可 │款入國揚│莉、陳麗││ │陳蓓祺 │不必經過公開招標程序,而自行洽熟識廠商議價,由學校授權自行│公司帳戶│文及陳蓓││ │ │經手、驗收,竟與國揚公司業務人員陳蓓祺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共3萬8│祺共同涉││ │ │犯意聯絡,明知其向國揚公司採購之前揭軟體套組係單機版,實際│千元。 │犯貪污治││ │ │價格為2萬元,卻由陳蓓祺提供國揚公司人員開立金額為5萬8,000 │ │罪條例第││ │ │元之不實發票1紙,交由陳麗文在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支出憑證黏存 │ │5條第1項││ │ │單上核章表示經驗收證明認與契約相符,再持向臺中教育大學核銷│ │第2款之 ││ │ │請款,使該校之會計、行政主管或其授權之人陷於錯誤,誤認前述│ │罪。 ││ │ │發票所載之物品及支出之費用為實,並經陳麗文經手或驗收,而如│ │ ││ │ │數撥款至國揚公司帳戶內,由國揚公司將3萬8千元列入預放款,供│ │ ││ │ │陳麗文取用。 │ │ ││ │ ├─────┬─────┬───────────┬─────┤ │ ││ │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品項 │金額 │ │ ││ │ ├─────┼─────┼───────────┼─────┤ │ ││ │ │98.05~06 │GA00000000│ADInstruments軟體套組 │58,000元 │ │ │├─┼────┼─────┴─────┴───────────┴─────┼────┼────┤││全治國、│王升陽於95年間任職國立中興大學森林系擔任副教授(99年升任教│分由國立│被告全治││ │朱莉莉、│授),並為國立中央研究院合聘研究員,其利用採購金額10萬元以│中央研究│國、朱莉││ │王升陽 │下即可不必經過公開招標程序,而自行洽熟識廠商議價。且所採購│院、中興│莉及王升││ │ │之小額耗材或支出維修費,亦不列入校產登記,由學校授權自行經│大學撥款│陽另共同││ │ │手、驗收之機會,竟與國揚公司人員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明知王升│入國揚公│涉犯貪污││ │ │陽當時並未購買發票所示之耗材,仍由國揚公司人員開立下列金額│司帳戶,│治罪條例││ │ │共計45萬元且均在10萬元以下之不實統一發票9紙,由王升陽持以 │共計45 │第5條第1││ │ │在國立中央研究院、中興大學支出憑證黏存單上核章表示有實際採│萬元。 │項第2款 ││ │ │購並驗收通過,使國立中央研究院、中興大學之會計、行政主管或│ │及刑法第││ │ │其授權之人陷於錯誤,誤認下述發票所載之物品或支出之費用為實│ │216條、 ││ │ │,並經王升陽經手或驗收,而依據發票所載款項如數撥款至國揚公│ │第213條 ││ │ │司帳戶內,供王升陽取用。 │ │之罪。 ││ │ ├─────┬─────┬───────────┬─────┤ │ ││ │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品項 │金額 │ │ ││ │ ├─────┴─────┴───────────┴─────┤ │ ││ │ │以下買受人:國立中央研究院 │ │ ││ │ ├─────┬─────┬───────────┬─────┤ │ ││ │ │95.12. │QZ00000000│蛋白質檢測試劑等4項 │50,220元 │ │ ││ │ ├─────┼─────┼───────────┼─────┤ │ ││ │ │95.11~12 │QZ00000000│一氧化碳試劑套組等4項 │47,820元 │ │ ││ │ ├─────┼─────┼───────────┼─────┤ │ ││ │ │95.11~12 │QZ00000000│一氧化碳合成? 抑制劑等│37,550元 │ │ ││ │ │ │ │4 項 │ │ │ ││ │ ├─────┼─────┼───────────┼─────┤ │ ││ │ │95.11~12 │QZ00000000│亞硝基的化合物等4項 │44,410元 │ │ ││ │ ├─────┴─────┴───────────┴─────┤ │ ││ │ │以下買受人:國立中興大學 │ │ ││ │ ├─────┬─────┬───────────┬─────┤ │ ││ │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品項 │金額 │ │ ││ │ ├─────┼─────┼───────────┼─────┤ │ ││ │ │96.07~09 │UZ00000000│10mg植入式黃體激素藥片│49,000元 │ │ ││ │ ├─────┼─────┼───────────┼─────┤ │ ││ │ │96.08~21 │UZ00000000│凝血脂素酵素免疫試劑套│48,760元 │ │ ││ │ │ │ │組等3項 │ │ │ ││ │ ├─────┼─────┼───────────┼─────┤ │ ││ │ │96.08~22 │UZ00000000│環狀酵素免疫試劑分析套│49,980元 │ │ ││ │ │ │ │組等3項 │ │ │ ││ │ ├─────┼─────┼───────────┼─────┤ │ ││ │ │96.11.07 │WZ00000000│血栓素類似物藥劑 │73,780元 │ │ ││ │ ├─────┼─────┼───────────┼─────┤ │ ││ │ │96.07.10 │UZ00000000│銀染試劑分析套組等3項 │48,480元 │ │ │├─┼────┼─────┴─────┴───────────┴─────┼────┼────┤││全治國、│張厚謙於95年間任職國立中興大學化學工程學系擔任助理教授,明│由中興大│被告全治││ │朱莉莉、│知依政府採購法、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及國立中興│學撥款入│國、朱莉││ │張厚謙 │財物勞務採購作業程序表等相關規定,於金額10萬元以下(即小額│國揚公司│莉及張厚││ │ │採購)可不必經過公開招標程序,而自行洽熟識廠商議價。且所採│帳戶(金│謙另共同││ │ │購之小額耗材或支出維修費,亦不列入校產登記,由學校授權,自│額共計 │涉犯貪污││ │ │行經手、驗收,於金額10萬元以上之採購,則須由中興大學總務處│11萬9 千│治罪條例││ │ │辦理招標案,而採購程序中,學校行政人員會授權由請購人先行詢│元) │第5條第1││ │ │價並將詢價結果提交學校供作底價及議價參考。張厚謙於95年6月 │ │項第2款 ││ │ │間,因教學研究所需,向學校申請經費補助並辦理採購「訊號整合│ │及刑法第││ │ │紀錄分析裝置(PowerLab4/26)」,(一)張厚謙明知上開儀器設│ │216條、 ││ │ │備包含所有配件已由學校辦理採購,卻利用1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可│ │第213條 ││ │ │逕洽廠商、自行驗收,且所採購之小額耗材,亦不列入校產登記,│ │之罪。 ││ │ │由學校授權,自行經手、驗收,竟與國揚公司業務人員張裕泰共同│ │ ││ │ │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張裕泰透過國揚公司人員,以│ │ ││ │ │當時未購買之耗材及已包括在「訊號整合紀錄分析裝置(PowerLab│ │ ││ │ │4/26)」之「數據式示波器」為品項,開立下列不實發票,交由張│ │ ││ │ │厚謙或其指示之不知情之助理,以執行研究採購之名義,向中興大│ │ ││ │ │學核銷請款,使該校之會計、行政主管或其授權之人陷於錯誤,誤│ │ ││ │ │認下述發票所載之物品或支出之費用實,並經張厚謙或其指示之人│ │ ││ │ │經手或驗收,而如數撥款至國揚公司帳戶內,列入張厚謙之預放款│ │ ││ │ │帳目,供其取用(額度共計10萬9千元)。(二)前揭「訊號整合 │ │ ││ │ │紀錄分析裝置(PowerLab4/26)」經張厚謙向國揚公司業務人員張│ │ ││ │ │裕泰詢價後,即與朱莉莉、全治國、張裕泰等國揚公司人員,基於│ │ ││ │ │共同犯意聯絡,先行合意約定國揚公司將提供張厚謙較低之「實際│ │ ││ │ │售價」為17萬元,國揚公司向學校投標後之「決標金額」逾「實際│ │ ││ │ │售價」17萬元部分則由國揚公司保留轉供張厚謙個人取用。經張厚│ │ ││ │ │謙向中興大學提出請購,並於95年6月23日經該校校長核准18萬元 │ │ ││ │ │之經費補助。其明知國揚公司提出之估價單金額為20萬元,遠逾該│ │ ││ │ │公司所承諾之實際售價,且明知國揚公司會將實際售價與決標金額│ │ ││ │ │之價差保留在國揚公司供其取用,為獲取該保留款(國揚公司內部│ │ ││ │ │稱之為「預放款」),仍將估價單提供給中興大學,由不知情之學│ │ ││ │ │校行政人員辦理採購程序(標案案號為95D-071)。開標結果,由 │ │ ││ │ │國揚公司以18萬元得標,並由陽明大學如數撥款至國揚公司帳戶內│ │ ││ │ │。再由國揚公司人員扣除前揭不實發票之預放款金額10萬9千元後 │ │ ││ │ │,提列1萬元之「預放款」額度供張厚謙使用。 │ │ ││ │ ├─────┬─────┬───────────┬─────┤ │ ││ │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品項 │金額 │ │ ││ │ ├─────┼─────┼───────────┼─────┤ │ ││ │ │95.07.21 │NZ00000000│NMDA 佶抗劑、胺基麟丙 │19,380元 │ │ ││ │ │ │ │酸試劑等2項 │ │ │ ││ │ ├─────┼─────┼───────────┼─────┤ │ ││ │ │95.07.29 │NZ00000000│荷包牡丹酸試劑等2 項 │13,620元 │ │ ││ │ ├─────┼─────┼───────────┼─────┤ │ ││ │ │95.07.24 │NZ00000000│數據式示波器系統 │76,000元 │ │ │├─┼────┼─────┴─────┴───────────┴─────┼────┼────┤││全治國、│廖俊旺於96年間任職國立中興大學獸醫系擔任副教授,為取得經費│由中興大│被告全治││ │朱莉莉、│,其利用採購金額10萬元以下即可不必經過公開招標程序,而自行│學撥款入│國、、朱││ │廖俊旺 │洽熟識廠商議價。且所採購之小額耗材或支出維修費,亦不列入校│國揚公司│莉莉及廖││ │ │產登記,由學校授權自行經手、驗收之機會,竟與國揚公司人員基│、學揚公│俊旺另共││ │ │於共同犯意聯絡,明知廖俊旺當時並未購買發票所示之耗材,仍由│司帳戶,│同涉犯貪││ │ │國揚公司人員開立下列之不實統一發票9紙,由廖俊旺持以在國立 │共計25萬│污治罪條││ │ │中興大學支出憑證黏存單上核章表示有實際採購並經廖俊旺驗收通│4460元。│例第5條 ││ │ │過,使中興大學之會計、行政主管或其授權之人陷於錯誤,誤認下│ │第1項第2││ │ │述發票所載之物品或支出之費用為實,並經廖俊旺經手或驗收,而│ │款及刑法││ │ │依據發票所載款項如數撥款至國揚公司帳戶內,供廖俊旺取用。 │ │第216條 ││ │ ├─────┬─────┬───────────┬─────┤ │、第213 ││ │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品項 │金額 │ │條之罪。││ │ ├─────┼─────┼───────────┼─────┤ │ ││ │ │96.12.20 │WZ00000000│蛋白激酶素試劑等3項 │33,580元 │ │ ││ │ │ │(學揚) │ │ │ │ ││ │ ├─────┼─────┼───────────┼─────┤ │ ││ │ │96.12.24 │WZ00000000│超氧化物岐化酵素試劑套│33,920元 │ │ ││ │ │ │(學揚) │組等2項 │ │ │ ││ │ ├─────┼─────┼───────────┼─────┤ │ ││ │ │96.12.20 │XZ00000000│玻璃毛細電極等3項 │32,500元 │ │ ││ │ │ │(國揚) │ │ │ │ ││ │ ├─────┼─────┼───────────┼─────┤ │ ││ │ │97.02~01 │XZ00000000│鍍鐵氟龍鉑銥電極等3項 │31,450元 │ │ ││ │ │ │(國揚) │ │ │ │ ││ │ ├─────┼─────┼───────────┼─────┤ │ ││ │ │97.02~01 │XZ00000000│生物用聚乙烯軟管等3項 │26,270元 │ │ ││ │ │ │(學揚) │ │ │ │ ││ │ ├─────┼─────┼───────────┼─────┤ │ ││ │ │97.02~01 │XZ00000000│卡諾素試劑等3項 │28,330元 │ │ ││ │ │ │(學揚) │ │ │ │ ││ │ ├─────┼─────┼───────────┼─────┤ │ ││ │ │97.02~01 │XZ00000000│氧化物試劑等2項 │30,600元 │ │ ││ │ │ │(學揚) │ │ │ │ ││ │ ├─────┼─────┼───────────┼─────┤ │ ││ │ │97.02~01 │XZ00000000│5NG十二碳稀酸試劑等3項│37,950元 │ │ ││ │ │ │(學揚) │ │ │ │ │├─┼────┼─────┴─────┴───────────┴─────┼────┼────┤││全治國、│呂水淵任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下稱:藥毒所│由藥毒所│被告全治││ │朱莉莉、│)擔任副研究員,其利用採購金額10萬元以下即可不必經過公開招│撥款入國│國、、朱││ │呂水淵、│標程序,由請購單位會同秘書室驗收之機會,竟與國揚公司業務人│揚公司帳│莉莉、呂││ │陳蓓祺 │員陳蓓祺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明知其並未請購下列發票所載耗材,│戶共16 │水淵及陳││ │ │由陳蓓祺提供國揚公司開立之下列不實發票(發票品項均係呂水淵│萬2500 │蓓祺另共││ │ │先前曾購買之舊藥水),交由呂水淵以執行研究採購之名義,向藥│元。呂水│同涉犯貪││ │ │毒所核銷請款,並由呂水淵持舊藥水會同不知情之秘書室人員辦理│淵透過國│污治罪條││ │ │驗收,使該所之會計、行政主管或其授權之人陷於錯誤,誤認下述│揚公司再│例第5條 ││ │ │發票所載之物品或支出之費用為實,並經呂水淵經手或驗收,而如│向其他廠│第1項第2││ │ │數撥款至國揚公司帳戶內,列入預放款供呂水淵取用。 │商購買顯│款及刑法││ │ ├─────┬─────┬───────────┬─────┤微鏡頭及│第216條 ││ │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品項 │金額 │數位相機│、213條 ││ │ ├─────┼─────┼───────────┼─────┤等物 │;被告陳││ │ │99.05~06 │NA00000000│噻苯噠唑錠劑500mg │53,000元 │ │蓓祺另涉││ │ ├─────┼─────┼───────────┼─────┤ │犯商業會││ │ │99.05~06 │NA00000000│雌素二醇片劑 │55,000元 │ │計法第71││ │ ├─────┼─────┼───────────┼─────┤ │條第1款 ││ │ │99.07~08 │PA00000000│噻苯噠唑給藥藥片 │54,500元 │ │部分。 │├─┼────┼─────┴─────┴───────────┴─────┼────┼────┤││全治國、│江柏輝於財團法人臺灣動物科技研究所(下稱:動科所)應用動物│由行政院│被告全治││ │朱莉莉、│組擔任研究員楊天樹之研究助理,執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之研│農業委員│國、朱莉││ │江柏輝、│究計畫,利用採購金額10萬元以下即可不必經過公開招標程序,且│會撥款入│莉、江柏││ │吳曉麗 │由動科所授權驗收之機會,明知下列耗材或維修並未採購或支出,│動科所後│輝及吳曉││ │ │竟與國揚公司業務人員吳曉麗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動科│麗另共同││ │ │,由吳曉麗提供國揚公司開立之下列不實發票,交由江柏輝以執行│所匯入國│涉犯貪污││ │ │研究採購之名義,向動科所核銷請款,使該所之會計、行政主管或│揚公司公│治罪條例││ │ │其授權之人陷於錯誤,誤認下述發票所載之物品或支出之費用為實│司帳戶,│第5條第1││ │ │,並經江柏輝經手或驗收,而如數撥款至國揚公司帳戶內,由吳曉│共15萬3 │項第2款 ││ │ │麗請國揚公司透過AB帳記錄流入款項,供江柏輝取用。 │千元。 │及刑法第││ │ ├─────┬─────┬───────────┬─────┤ │216條、 ││ │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品項 │金額 │ │第213條 ││ │ ├─────┼─────┼───────────┼─────┤ │之罪。 ││ │ │96.08.22 │UZ00000000│ADI PowerLab 意識辨別 │30,000元 │ │ ││ │ │ │ │分析系統一組保養維修更│ │ │ ││ │ │ │ │新組件等2項 │ │ │ ││ │ ├─────┼─────┼───────────┼─────┤ │ ││ │ │96.08.09 │UZ00000000│ADI PowerLab 動物生物 │10,000元 │ │ ││ │ │ │ │訊號監測系統及乾式動物│ │ │ ││ │ │ │ │生理電解質分析儀維護保│ │ │ ││ │ │ │ │養等2項 │ │ │ ││ │ ├─────┼─────┼───────────┼─────┤ │ ││ │ │97.12.05 │CZ00000000│Spirometer 呼吸訊號放 │9,000元 │ │ ││ │ │ │ │大器維修費 │ │ │ ││ │ ├─────┼─────┼───────────┼─────┤ │ ││ │ │97.06.25 │ZZ00000000│PowerLab 橋式放大器晶 │5,000元 │ │ ││ │ │ │ │片組更新 │ │ │ ││ │ ├─────┼─────┼───────────┼─────┤ │ ││ │ │99.08.12 │PA00000000│MLT322:SpO2Ear Clip │20,000元 │ │ ││ │ │ │ │includes a 3 meter │ │ │ ││ │ │ │ │cable (use with ML320)│ │ │ ││ │ │ │ │血氧感測棒維修,零件更│ │ │ ││ │ │ │ │換費用等2項 │ │ │ ││ │ ├─────┼─────┼───────────┼─────┤ │ ││ │ │98.12.04 │KA00000000│植入式投藥膠囊, 容量 │28,000元 │ │ ││ │ │ │ │200ul, 每小時給 0.5ul,│ │ │ ││ │ │ │ │供藥 14 天( 10 顆 / │ │ │ ││ │ │ │ │盒)等 2 項 │ │ │ ││ │ ├─────┼─────┼───────────┼─────┤ │ ││ │ │96.06~15 │TZ00000000│試劑(滲透壓動物給藥膠│8,500元 │ │ ││ │ │ │ │囊, 規格:Alezt │ │ │ ││ │ │ │ │Dsmotic 2002, 總容量:│ │ │ ││ │ │ │ │200ul, 給藥速率: │ │ │ ││ │ │ │ │0.5ul/hr) │ │ │ ││ │ ├─────┼─────┼───────────┼─────┤ │ ││ │ │96.06.28 │TZ00000000│滲透壓動物自動給藥膠囊│22,500元 │ │ ││ │ │ │ │( 100EA/ 盒)型號: │ │ │ ││ │ │ │ │2ML 1 Osmotic Pump │ │ │ ││ │ │ │ │10ul/hr 7Day等2項 │ │ │ │└─┴────┴─────┴─────┴───────────┴─────┴────┴────┘附表五:諭知無罪部分┌──┬──────┬────────────────┐│編號│事實 │主文 │├──┼──────┼────────────────┤│㈠ │附表四編號㈠│洪連輝無罪。 ││ │⒉部分 │ │├──┼──────┼────────────────┤│㈡ │附表四編號㈡│全治國、朱莉莉、曾玉村、蔡秉峰均││ │部分 │無罪。 │├──┼──────┼────────────────┤│㈢ │附表四編號㈢│全治國、朱莉莉、楊靜修、梁勝凱均││ │⒈及⒉部分 │無罪。 │├──┼──────┼────────────────┤│㈣ │附表四編號㈢│梁勝凱無罪。 ││ │⒊部分 │ │├──┼──────┼────────────────┤│㈤ │附表四編號㈥│全治國、朱莉莉、王哲釧、涂景翔均││ │部分 │無罪。 │├──┼──────┼────────────────┤│㈥ │附表四編號㈦│陳一男無罪。 ││ │部分 │ │├──┼──────┼────────────────┤│㈦ │附表四編號㈧│全治國、朱莉莉、吳晉祥、蔡秉峰均││ │部分 │無罪。 │├──┼──────┼────────────────┤│㈧ │附表四編號│全治國、朱莉莉、陳麗文、陳蓓祺均││ │部分 │無罪。 │├──┼──────┼────────────────┤│㈨ │附表四編號│陳蓓祺無罪。 ││ │部分 │ │└──┴──────┴────────────────┘附件一:事實欄壹、二、事實之證據資料

甲.楊靜修個人或其他人提出部分

一、全治國提出之國揚公司客戶交易明細分析(郭博昭部分見偵5427卷第210-213頁、楊靜修部分見偵5427卷第214-215頁)

二、楊靜修提出之個人履歷表說明(偵1955卷1第111-116頁)

三、楊靜修提出國揚公司記帳款項錯誤說明(偵1955卷1第381-384頁)

四、楊靜修提出之刑事答辯狀102/7/1.(本院139號訴字卷3第98-172頁)附件:

1.楊靜修與郭博昭之研究具體結果.(本院139號訴字卷3第110-118頁)

2.針對起訴書上有問題的發票及具體之對照表及證據列表(本院139號訴字卷3第119-130頁)

3.國揚公司銷貨憑單等(本院139號訴字卷3第131-172頁)

五、郭博昭提出DSI血壓感測器不列入財編原因,及業務梁勝凱關於簽收、送回產品之單據(偵1955卷1第349、351-357頁)

六、書證捆之書皮深粉紅色卷(卷目標題:證據六<楊靜修相關物證資料>)。

乙.業務梁勝凱部分

一、投標廠商委託代理書

(一)國揚委託梁勝凱、97年-DSI遠距遙測生理感應器採購案(偵1955卷1第144頁)

(二)國揚委託梁勝凱、99年-DSI遠距遙測生理感應器採購案(偵1955卷1第210頁)

二、郭博昭訂購產品委託業務梁勝凱簽收、送回產品之單據(偵1955卷1第352-357頁)

三、國揚公司銷貨憑單

(一)楊靜修+梁勝凱(偵1955卷1第12、39、41、48頁)

(二)郭博昭+梁勝凱(偵1955卷1第38、42-47、49-54、358-374、387頁、偵1955卷8第17、65、121-122頁)

丙.採購案部分

一、會勘紀錄及附表

(一)101/6/17、陽明大學、楊靜修(偵1955卷1第68-69頁)

(二)101/6/17、陽明大學、郭博昭(偵1955卷1第70-72頁)

二、定期彙送單(97/7/9公告、DSI遠距遙測生理感應器2顆)(偵1955卷1第11頁)

三、國揚公司銷貨憑單

(一) 楊靜修名義銷貨憑單(偵1955卷1第12、39-41、48頁)1.1

紙,列印日期2008/6/23,銷貨日期2008/6/10、楊靜修,品名規格:TA11PA-C40,業務人員梁勝凱,金額170000元,發票號碼ZZ00000000,備註欄:「案號W97ABC120-1,案名DSI遠距遙測生理感應器2顆,決標金額195000-實際售價170000=25000(預放款)」(偵1955卷1第12頁)

2.1紙,列印日期2008/6/23、楊靜修,品名規格:TA11PA-C408CM CATH,業務人員梁勝凱,備註欄:「楊靜修和郭博昭的預放,不足的待通知」,客戶簽收欄吳玟誼、業務簽名欄梁勝凱(偵1955卷1第39頁)

3.1紙,列印日期2008/9/2、楊靜修,品名規格:TA11PA-C4080CM CATH,業務人員張展銓,備註欄:「扣慈濟醫院整形外科孫宗伯預放款」,無人簽名(偵1955卷1第40頁)

4.1紙,列印日期2008/11/27,楊靜修,品名規格:TA11PA-C408CM CATH,業務人員梁勝凱,客戶簽收欄李嘉宜、業務簽名欄梁勝凱(偵1955卷1第41頁)

5.1紙,列印日期2009/9/21,楊靜修,品名規格:TA11PA-C408CN CAHT,業務人員梁勝凱,客戶簽收李嘉宜、業務簽名梁勝凱(偵1955卷1第48頁)

(二)郭博昭名義銷貨憑單(偵1955卷1第38、42-47、49-54、359-375、387頁、1955卷8第65、121-123頁)

1.<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犯罪行為欄(二)>1紙,列印日期2011/1/27,銷貨日期2010/5/11,郭博昭,品名規格:TA11PA-C40,業務人員梁勝凱,發票號碼NA00000000,金額425000元,備註欄:「案號Y99ABC086、案名遠距遙測生理感應器,決標金額451250-實際售價425000=26250元(預放款)」(偵1955卷1第358頁<完整>,偵1955卷8第17、65頁<折頁>)

2.1紙,列印日期2008/1/30,郭博昭,品名規格:TA11PA-C408CM CATH,金額21700元,業務人員梁勝凱,備註欄預放款,客戶簽收欄李嘉宜、業務簽收欄梁勝凱(偵1955卷1第38、374頁)

3.1紙,列印日期2008/12/11,郭博昭,品名規格:Cyanoacryla

te Adnesice,金額650元,業務人員梁勝凱,業務簽名欄梁勝凱(偵1955卷1第42頁無客戶簽收欄、第372頁有客戶簽收欄賴俊廷)

4.1紙,列印日期2008/12/23,郭博昭,品名規格:TA11PA-C408CM CATH等2項,金額24700元,業務人員梁勝凱,客戶簽收欄吳玟誼、業務簽名欄梁勝凱(偵1955卷1第43、370頁)

5.1紙,列印日期2009/1/20,郭博昭,品名規格:TA11PA-C408CM CATH,金額21700元,業務人員梁勝凱,客戶簽收欄吳玟誼、業務簽名欄梁勝凱(偵1955卷1第44、367頁)

6.1紙,列印日期2009/2/24,郭博昭,品名規格:TA11PA-C408CM CATH,金額21700元,業務人員梁勝凱,客戶簽收欄吳玟誼、業務簽名欄梁勝凱(偵1955卷1第45、368頁)

7.1紙,列印日期2009/3/4,郭博昭,品名規格:OsmoticPump

0.5ul/hr 14D,金額8550元,業務人員梁勝凱,客戶簽收欄吳玟誼、業務簽名欄梁勝凱(偵1955卷1第46、369頁)

8.1紙,列印日期2009/4/17,郭博昭,品名規格TA11PA-C408CMCATH,金額21700元,業務人員梁勝凱,客戶簽收欄吳玟誼、業務簽名欄梁勝凱(偵1955卷1第47、366頁)

9.1紙,列印日期2009/12/9,郭博昭,品名規格:Adhesive3mlBottl等2項,金額52875元,業務人員梁勝凱,客戶簽收欄李嘉宜、業務簽名欄梁勝凱(偵1955卷1第49、365頁)

10.1紙,列印日期2010/1/19,郭博昭,品名規格:TA11PA-C40

8CM CATH,金額43400元,業務人員梁勝凱,客戶簽收欄李嘉宜、業務簽名欄梁勝凱(偵1955卷1第50、373、387頁)

11.1紙,列印日期2010/9/23,郭博昭,品名規格:VESSLCANULA

TION FORCEPS DUMONT INOX,6000元,業務人員梁勝凱,客戶簽收欄劉璁翰、業務簽名欄梁勝凱(偵1955卷1第51、359頁)

12.1紙,列印日期2010/9/24,郭博昭,品名規格:TA11PA-C40

8CM CATH(s/n044024)等3項,金額27200元,業務人員梁勝凱,客戶簽收欄劉璁翰、業務簽名欄梁勝凱(偵1955卷1第52、371頁)

13.1紙,列印日期2010/11/26,郭博昭,品名規格:TA11PA-C40

8CM CATH,金額21700元,業務人員梁勝凱,客戶簽收欄洪0懋、業務簽名欄梁勝凱(偵1955卷1第53、361頁)

14.1紙,列印日期2010/12/7,郭博昭,品名規格:TA11PA-C40

8CM CATH,金額21700元,業務人員梁勝凱,客戶簽收欄賴俊廷,業務簽名欄梁勝凱(偵1955卷1第54、362頁)

15.1紙,列印日期2010/5/10,郭博昭,品名規格:TA11PA-C40

、金額425000元,備註欄:「發票待通知(目前在跑採購流程,會採限制性招標,老師急用,先訂)」,業務人員梁勝凱、客戶簽收欄李嘉宜、業務簽名欄梁勝凱(偵1955卷1第360頁)

16.1紙,列印日期2009/8/20,郭博昭,品名規格:Cath

Regellung Syringe等3項,金額72575元,業務人員梁勝凱,客戶簽收欄李嘉宜、業務簽名欄梁勝凱(偵1955卷1第363頁)

17.1紙,列印日期2009/7/23,郭博昭,品名規格:Cath

Regellung Syringe,業務人員梁勝凱,金額49875元,客戶簽收欄李嘉宜,業務梁勝凱(偵1955卷1第364頁)

18.1紙,列印日期2010/5/17,郭博昭,品名規格:Finger Cuff

for Finometer Pro,size M,金額25000元,客戶簽收欄徐雅娟,業務簽名欄蔡秉峰(偵1955卷8第122頁)

19.1紙,列印日期2009/11/11,郭博昭,品名規格:Finger

Cuff for Finometer Pro,size M,金額25000元,客戶簽收欄黃裕昌(偵1955卷8第123頁)

(三)國揚公司維修單1紙,列印日期2010/8/31,郭博昭,品名規格:Finger Cuff for Finometer Pro,sizeMX1,客戶簽收欄徐雅娟,業務簽名欄蔡秉峰(偵1955卷1第375頁,偵1955卷8第121頁)

四、楊靜修之訂購整理表(內含DSI遠距遙測生理感應器2顆等)(偵1955卷1第14頁)

五、楊靜修、郭博昭混合之銷項、帳款資料(日期、摘要、金額)(偵1955卷1第23-34頁)

六、訂購產品明細

(一)郭博昭有關(偵1955卷1第388-389頁、1955卷9第7-8頁)

(二)楊靜修有關(偵1955卷1第390頁)

七、陽明大學郭博昭、楊靜修「取用累進預收款」統計明細表(偵1955卷1第35-37頁)

八、郭博昭、楊靜修之整理表(傳單編號、銷貨憑單編號、使用者、發票號碼、金額)(偵1955卷1第55-64頁、偵1955卷8第18頁)

九、郭博昭、楊靜修有關國儀公司電腦\檔名\AA301發票清單(偵1955卷1第65頁)

十、郭博昭與楊靜修23筆AA開頭發票明細統計表(偵1955卷1第66頁)

十一、郭博昭與楊靜修有「銷貨憑單」之17筆AA開頭發票明細統計表(偵1955卷1第67頁)

十二、國立陽明大學函有關楊靜修曾辦理採購案之附件101/12/13(偵1955卷1第117-335頁)

(一)(97年)DSI遠距遙測生理感應器部分(偵1955卷1第111-191頁)

(二)(99年)遠距遙測生理感應器部分(偵1955卷1第118-245頁)

(三)本案11張統一發票之支出傳票、受款人清單、申購單、估價單、粘存單暨統一發票等(偵1955卷1第246-309頁,第1張發票在本院卷7第195頁)

十三、書證捆之書皮深粉紅色卷(卷目標題:<證據六>楊靜修相關物證資料),內容:

(一)留存、取用預放款對照表

(二)彰化縣調查站整理楊靜修留存、取用預放款明細表及相關資料

(三)楊靜修101/1/17提供之說明書及相關資料

丁.不實發票部份(下列不實發票部份,均係重複單獨列為1項)

一、採購案之發票

(一)標案號碼W97ABC120號之19萬5000元(發票號碼ZZ00000000,97/6/16)(本院139號訴字卷7第8-12頁)

(二)標案號碼Y99ABC086號之45萬1250元(發票號碼NA00000000、99/6/23)(本院139號訴字卷7第85頁)

二、附表11張發票之支出傳票、受款人清單、申購單、估價單、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等(偵1955卷1第246-309頁)

(一)第1張發票,發票號碼CZ00000000,97/11/14,20000元,國揚(本院139號訴字卷7第195頁)

(二)第2張發票,發票號碼CZ00000000,97/12/2,73900元,國揚(偵1955卷1第250頁)

(三)第3張發票,發票號碼KA00000000,98/11/23,10000元,學揚(偵1955卷1第258頁)

(四)第4張發票,發票號碼JA00000000,98/10/26,17000元,國揚(偵1955卷1第264頁)

(五)第5張發票,發票號碼MA00000000,90/3/24,85000元,學揚(偵1955卷1第270頁)

(六)第6張發票,發票號碼NA00000000,99/6/21,91875元,學揚(偵1955卷1第276頁)

(七)第7張發票,發票號碼NA00000000,99/6/17,94500元,國揚(偵1955卷1第282頁)

(八)第8張發票,發票號碼SB00000000,100/2/16,54000元,國揚(偵1955卷1第288頁)

(九)第9張發票,發票號碼PA00000000,99/7/2,52500元,學揚(偵1955卷1第294頁)

(十)第10張發票,發票號碼PA00000000,99/8/26,96250元,國揚(偵1955卷1第300頁)

(十一)第11張發票,發票號碼PA00000000,99/8/23,43000元,學揚(偵1955卷1第306頁)

戊.本院發函取得之資料

壹、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楊靜修採購案之研究計畫代碼等)(本院139號訴字卷4第333-335頁)

貳、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函102/9/18((並無承接NHRI-EX97-9413EI之整合性計畫)(本院139號訴字卷4第341頁)

參、國立陽明大學函102/12/18及附件(本院139號訴字卷7第2-191頁)

一、本案採購流程相關文件(本院139號訴字卷7第2-145頁)

(一)附表一編號3、標案編號w97abc120號相關資料(本院139號訴字卷7第8-82頁)

1.國立陽明大學支出傳票(97/7/1、遠距遙測生理感應器,19萬5000元)p8

2.國立陽明大學受款人清單(國揚、19萬5000元)p9

3.國立陽明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zz000000

00、DSI遠距遙測生理感應器2顆,97/6/16、國揚)P10

4.國立陽明大學財產增加單P11

5.國立陽明大學驗收紀錄P12

6.簽(總務處事務組、970610、採限制性招標、195000元得標)P13

7.國立陽明大學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97/6/5.P14、75

8.國立陽明大學廠商出席紀錄(國揚、梁勝凱)P15

9.國立陽明大學投標標價清單(國揚、20萬元)P17

10.國揚公司估價單(20萬元)P18

11.國立陽明大學DSI遠距遙測生理感應器2顆規格書P19、74

12.產品英文簡介P20-25、P77-81

13.國立陽明大學招標文件審查表P26

14.投標廠商委託代理書(國揚委託梁勝凱)P27

15.投標廠商聲明書P28

(1)台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國揚)P29

(2)公司登記證明書P30

(3)台北市儀器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暨投標比價證書P31

(4)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繳稅交易成功頁面P32

(5)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P34

(6)電子憑據P35

16.國立陽明大學採購底價表(暗號W97ABC120號、24萬元)P36

17.國立陽明大學申購單(97.5.9.遠距遙測生理感應器2顆、24

萬元)P37

18.國立陽明大學財物採購限制性招標議價理由書P38

19.限制性招標說明、產牌規格說明(郭博昭)P39-40

20.國揚公司估價單(24萬元)P41-42

21.中文限制性招標公告資料97/5/30.P43-44

22.招標標案查詢(第1次公告)P45

23.拒絕往來廠商名單查詢(無)P46

24.招標專用封P47

25.國立陽明大學採購契約書P48-66

26.國立陽明大學採購投標須知P67-71

27.國立陽明大學投標標價清單(國揚、20萬元)P72

28.國揚公司估價單(20萬元)P73

29.國立陽明大學DSI遠距遙測生理感應器22顆規格書P74

30.國立陽明大學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97/06/05.P14

、75

31.國揚公司決標單價明細表(19萬5000元)P76

32.產品英文簡介P20-25、P77-81

33.國立陽明大學財產增加單P82

(二)附表一編號3、標案編號y99abc086號相關資料(本院139號訴字卷7第82-145頁)

1.國立陽明大學支出傳票(99/7/5、遠距遙測生理感應器、45萬1250元)P83

2.國立陽明大學受款人清單(國揚、45萬1250元)P84

3.國立陽明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NA000000

0、遠距遙測生理感應器、99/6/23、451250元、國揚)P85

4.國立陽明大學驗收紀錄P86

5.簽(總務處事務組99/5/25)P87

6.國立陽明大學開價/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99/5/21、P88

7.國立陽明大學廠商出席紀錄(99/5/21、國揚公司梁勝凱)P89

8.國立陽明大學收款通知單(2萬3000元履約保證金)P90

9.投標標價清單(47萬5000元、國揚、99/5/21)P91

10.國揚公司估價單(47萬5000元)P92

11.國立陽明大學採購案減價單(梁勝凱)P93

12.國立陽明大學遠距遙測生理感應器規格表P94

13.產品英文簡介P95-97

14.國立陽明大學投標文件審查表P98

(1)公司資料查詢(國揚)P99

(2)臺北縣政府函(國揚公司申請公司遷址、修正章程登記,准予登記)P100

(3)台北市儀器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暨投標比價證書P101

(4)營業人P103-104

(5)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P104

(6)投標廠商聲明書(國揚、99/5/21)P105

(7)電子憑據資料P106

(8)授權書(國揚公司授權梁勝凱、99/5/21)P107

(9)DSI公司英文書信P108

15.國立陽明大學採購底價單(45萬3500元)P109

16.國立陽明大學申購單P110

17.遠距遙測生理感(測)應器之規格(郭博昭)P111

18.國揚公司估價單(47萬5000元)P112

19.國立陽明大學財物採購限制性招標比價理由書(郭博昭

P000-000

00.DSI公司英文書信P115

21.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公告99/5/14.

P000-000

00.決標公告.99/5/25.P000-000

00.拒絕往來廠商名單(無)P120

24.國立陽明大學採購契約書P000-000

00.國立陽明大學採購投標須知P000-000

00.簽(99/7/23總務處事務組)P144

27.國立陽明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押標/保證/保固金收據(履

約保證金23000元、國揚公司)P145

二、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所示11筆相關文件影本(本院139號訴字卷7第146-148頁)

(一)國立陽明大學函101/12/13(對象:彰化地檢署)P146

(二)彰化地檢署函P000-000

0、經費來源及採購法依據說明、相關經費合約書影本(本院

139號訴字卷7第149-191頁)

(一)標案說明(經費來源,及是否屬科研採購?以何種採購方式辦理?及合約書)

1. 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標案W97ABC120、Y99ABC086號(依照

政府採購法)

2. 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之11張發票(均以政府採購法辦理)

P149-151

(二)[橘標附件3-1]國家衛生研究院-整合性醫藥衛生科學研究計畫合約書(計畫編號:NHRI-EX94-9413EI)(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第1張發票)P152-160

(三)[橘標附件3-2]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97年度委託研究計畫契約書(標案案號97-2-R001)(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第2張發票)P160-164

(四)[橘標附件3-3]經濟部學研聯合研究計畫補助契約書(契約編號:98-EC-17-A-19-S2-0103)(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第4、5張發票)P165-181

(五)[粉標附件3-4]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行政院國家科學委院會與國立陽明大學、合約編號2009W01636)(追加起訴書附表一邊號3第6、7發票)P182-184

(六)[粉標附件3-5]專題研究補助合約書(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與國立陽明大學、合約編號2010W02232)(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第8張發票)P185-187

(七)[粉標附件3-6]國立陽明大學委託測試簡易契約書(國立陽明大學與風潮音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合約編號YM99C003)(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第9-11張發票)P188-191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營業稅成功交易紀錄明細表

肆、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函102/11/11及附件(本院139號訴字卷7第194-199頁)

一、粘存單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CZ00000000、發票日期97/11/

14、名稱:矽樹脂軟管等、20000元、國揚)、計畫主持人王瑞瑤,P000-000

0、估價單(2萬元)P197

三、估價單(2萬1610元)利明儀器、張芳松P198

四、估價單(2萬1610元)炬安儀器P199附件二:事實欄壹、三、部分事實之證據資料

甲.高毓儒個人提出部分

一、刑事準備狀102/6/26(尤伯祥律師)(本院139號訴字卷3第38-43頁)

二、刑事準備意旨紙狀102/6/26(洪明儒律師)(本院卷3第338-43頁)

乙.助理姚筱君部分(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未起訴業務梁勝凱

一、刑事準備程序狀102/10/28(本院139號訴字卷5第36-40、41-56頁)

丙.採購案部分

一、國揚公司銷貨憑單1紙(姚筱君助理、業務梁勝凱、項目:生理教學系統生物放大器、列印日期2010/11/23)(偵1955卷1第401頁)

二、姚筱君之銷項、帳款資料(日期、摘要、金額)(偵1955卷1第402頁)

三、國立陽明大學函101/5/7(偵1955卷1第415-434頁)

1.國立陽明大學採購業務作業要點p416

2.本案有關(教學實驗儀器Power Lab、40000元)(偵1955卷1第429-434頁)內容:

(1)支出傳票p429、

(2)受款人清單(國揚、40000元)p430、

(3)支出憑證黏存單及統一發票(名稱:ADinstrumentML866PowerLab、電路板更換,發票號碼NA00000000、99年6月11日)P431、

(4)財產物品請修單(電路板更換、40000元、申請人姚筱君)p432、

(5)國揚公司估價單(40000元)p433

(6)炬安公司估價單(43200元)p434

四、書證捆之黃色卷(卷目標題:證據六)

丁.不實發票部份(1張)

一、支出憑證黏存單及統一發票(名稱:ADinstrument ML866PowerLab、電路板更換,發票號碼NA00000000、99年6月11日)(偵1955卷1第431頁、本院139號訴字卷7第2-8頁)

戊.本院發函取得之資料

壹、國立陽明大學函102/12/18及附件(本院139號訴字卷7第2-191頁)

一、本案採購流程相關文件(本院139號訴字卷7第2-145頁)

(一)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之發票部份(本院139號訴字卷7第2-8頁)

1.國立陽明大學支出傳票(99/7/28、教學實驗儀器PowerLab、4萬元)P2

2.國立陽明大學受款人清單(國揚、4萬元)P3

3.國立陽明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NA00000000、99/6/11、電路板更換、4萬元、國揚)P4

4.國立陽明大學財產物品請修單(電路版更換、4萬元)p5

5.國揚公司估價單(電路版更換、4萬元)p6

6.炬安公司估價單安(43200元)p7

二、經費來源及採購法依據說明、相關經費合約書影本(本院139號訴字卷7第149-191頁)

(一)標案說明(經費來源,及是否屬科研採購?以何種採購方式辦理?及合約書)

1.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之1張發票(均以政府採購法辦理)P149-151附件三:事實欄壹、四、部分事實之證據資料

甲.吳忠信個人提出部分

一、刑事準備狀102.6.10.及附件(本院139號訴字卷2第119-130.132-133頁)附件:國揚公司之客戶交易明細分析影本P131、被告研究論文摘

要影本P132-133

乙.業務梁勝凱部分國揚公司銷貨憑單部分,見丙、三

丙.採購案部分

一、會勘紀錄及附表(臺灣師範大學、100/6/17、偵1955卷2第8-9頁)

二、吳忠信之訂購整理表(偵1955卷2第7頁、62頁)

三、國揚公司銷貨憑單(業務梁勝凱)

(一)1紙,項目:smaill animal venrilator小動物呼吸器、15萬8000元(偵1955卷2第10頁、偵1955卷8第28頁)

(二)1紙,項目:穩豪血糖監測系統、4000元(偵1955卷2第26頁)

(三)1紙,項目:傳輸線、22500元(偵1955卷2第27頁、偵1955卷11第14頁)

(四)1紙,項目:本生燈、1100元(偵1955卷2第28頁)

(五)1紙,項目:RS79948 hydrochloride、4285元,方耀慶簽收(偵1955卷2第63頁)

(六)1紙,項目:nemi呼吸器用_壓克力唧筒(偵1955卷11第15頁)

四、國揚公司客戶單(吳忠信、客戶編號AU4BL17)(偵1955卷2第12頁)

五、國揚公司客戶交易明細分析(吳忠信、客戶編號AU4BL17))(偵1955卷2第21-22頁)

六、吳忠信之銷項、帳款資料(日期、摘要、金額)(偵1955卷2第23-25頁)

七、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函101/5/8(偵1955卷2第40-57頁)

(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採購作業權責劃分表P41

(二)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標準作業程序P42-43

(三)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匯款通知單P44-47

1.發票號碼EA00000000、金額32400元.P44

2.發票號碼LA00000000,金額72720元.P45

3.發票號碼LA00000000,金額77280元P46

4.發票號碼RA00000000,金額80100元P47

(四)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支出憑證P49-52

1.發票號碼EA00000000(與本案有關、第1張發票)

(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憑證明細表P49

(2)黏貼憑證用紙暨統一發票(98/2/11、發票號碼EA00000000,名稱:睪酮免疫分析試劑套組、芝麻素試劑、皮質醇試劑套組共3項,學揚公司、32400元)P50

(3)學揚公司估價單(32400元)P51

2.發票號碼LA00000000、LA00000000(與本案有關、第3、4張發票)

(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憑證明細表P52

(2)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黏貼憑證用紙暨統一發票(99/2/2、發票號碼LA00000000、名稱:甲基噻唑吡啶氯化氫、蛋白激脢A抑制劑、荷苞牡丹酸試劑、環孢黴素A、胺基雙環己烷二碳酸,金額77280元、學揚)P53

(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黏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99/2/8、發票號碼LA00000000,名稱:糖皮質素免疫分析套組、二十二碳六烯酸、前列腺素PGE2受體活化劑、前列腺素E2受體(EP1)拮抗劑、環狀免疫試劑分析套組、72720元、國揚)P54

3.發票號碼RA00000000(與本案有關、第5張發票)

(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憑證明細表P55

(2)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黏貼憑證用紙暨統一發票(99/11/16、發票號碼RA00000000,名稱:血清激動素試劑、P-氯苯丙氨酸試劑、SB203580鹽酸試劑、顧式氟本基咪環己醇試劑、RS79948鹽酸試劑、國揚)

(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黏貼憑證用紙暨統一發票(99/11/16,發票號碼RA00000000、名稱:血清激動素試劑等,金額80100元、國揚)56-57

八、整理表格(郭博昭、楊靜修、王哲釧、曾村、吳晉祥、吳豐森、吳忠信等人之採購名稱、決標日期、業務員、決標金額、實際金額、預放款、蒐獲事證)(偵1955卷8第18頁)

九、法務部調查局北部機動工作組扣案物封條(扣押物名稱:訂購單統計明細表、謝佳玲、業務梁勝凱、是否與吳忠信有關不確定)(偵1955卷11第16頁)

十、國內外訂購單統計明細表(台灣師範大學吳忠信、報耗材;40萬順天堂、12.5萬老師自己報耗材及扣AB)(偵1955卷11第16頁反面)

丁.不實發票部份(採購案1張加附表共6張)

一、採購案之發票

(一)臺灣師範大學黏貼憑證用紙暨統一發票(名稱:SmallAnimal Ventllators小動物呼吸器,98/3/24、發票號碼FA00000000、金額98000元)(偵1955卷2第11頁)

二、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之5張發票

(一)第1張:黏貼憑證用紙暨統一發票(98/2/11、發票號碼EA00000000,名稱:睪酮免疫分析試劑套組、芝麻素試劑、皮質醇試劑套組共3項,學揚公司、32400元)(偵1955卷2第50頁、本院139號訴字卷卷7第204頁)

(二)第2張:(EA0000000、38775元、98/2/17、38775元)(本院139號訴字卷6第220頁)

(三)第3張: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黏貼憑證用紙暨統一發票(99/2/2、發票號碼LA00000000、名稱:甲基噻唑吡啶氯化氫、蛋白激脢A抑制劑、荷苞牡丹酸試劑、環孢黴素A、胺基雙環己烷二碳酸,金額77280元、學揚)(偵1955卷2第53頁)

(四)第4張: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黏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99/2/8、發票號碼LA00000000,名稱:糖皮質素免疫分析套組、二十二碳六烯酸、前列腺素PGE2受體活化劑、前列腺素E2受體(EP1)拮抗劑、環狀免疫試劑分析套組、72720元、國揚)(偵1955卷2第54頁)

(五)第5張: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黏貼憑證用紙暨統一發票(99/11/16,發票號碼RA00000000、名稱:血清激動素試劑等,金額80100元、國揚)(偵1955卷2第56-57頁)

戊.本院發函取得之資料

壹、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函102/9/17及附件(本院139號訴字卷4第342-344頁)

一、統一發票號碼EA00000000之原始憑證業於100/6/147由調查局北部機動工作站吳敬恆具名調閱外借至今(該發票影本在本院139號訴字卷6第200頁)

二、計畫收支明細表P344

貳、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函102/11/7及附件(本院139號訴字卷7第201-214頁)

一、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P202

二、國立師範大學採購作業權責劃分表P203

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附表一編號5第1張發票,EA00000000、98/2/11、32400元、學揚)P204

四、財產增加單P205

五、發票(附表一編號5第1、2張發票,9萬8000元、發票號碼EZ00000000、EZ000000000個項目之計畫名稱<均是國科會補助>)P206

六、計畫名稱如下

(一)「神經退化性疾病:第十七型多麩醯胺小腦萎縮症致病機轉與藥物發展研究-第十七型脊髓小腦萎縮症:老鼠模式聲門功能異常之研究」3年期經費核定總表、第1、2、3年經費清單P207-208反

(二)「比較研究CF-FM型與FM型蝙蝠中腦下丘聽覺神經元對超頻回聲刺激的神經生理特徵」2年期經費核定總表、第1、2年經費清單P209-210.

(三)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合約編號2008W01711、甲芳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乙方國立台灣師範大學)P211-212.

七、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作業要點P213-214

參、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師大秘字第1030004970號函及附件(本院139號訴字卷14第75-80頁)

一、發票核銷文件P76-77

二、國立師範大學「採購作業權責劃分表」P79

三、支付清單明細P80

四、採購經費來源明細P78附件四:事實欄壹、五、部分事實之證據資料

甲.吳豐森個人提出書狀部分

一、刑事偵查答辯狀100/12/6(偵1955卷7第50-53頁)

二、刑事聲請狀(聲請移轉台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139號訴字卷1第150-151、152頁)

三、刑事準備(一)狀102.6.20及附件(本院卷2第172-178、179-211頁)附件: 1. 「授權公務員是如何被授權?」文章.P000-000

0. 判決查詢(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448號).P000-

000

0. 被告研究助理製作之「存放於國揚之費用」之支出項

目明細.P201

4. 廠商銷貨紀錄及銷貨憑證(國揚公司銷貨憑單10張)

.P000-000

0、刑事準備(二)狀(本院139號訴字卷5第170-171頁)

乙.採購案部分

一、97/5/13吳豐森(成大醫學院生理所)寫給全治國的信1P(存放41萬682元,連同此次應為存款97萬682元)(偵1955卷7第6頁、偵1955卷8第24頁、偵1955卷11第44頁、偵1955卷12第20頁)

二、97/6/27吳豐森(成大醫學院生理所)寫給全治國的信1P(存放85萬847元,連同此次應為168萬539元)(偵1955卷7第6頁反面、偵1955卷8第25頁、偵1955卷11第45頁、偵1955卷12第22頁)

三、100/4/22吳豐森(成大醫學院生理所)寫給全治國的信,共2p

(一)第一張估價單(偵1955卷7第7頁、偵1955卷7第137頁、偵1955卷8第92頁、偵1955卷12第23頁)

(二)第二張估價單、第三張估價單(偵1955卷7第7頁反面、偵1955卷7第138頁、偵1955卷8第93頁、偵1955卷12第21頁)

四、吳豐森之銷項、帳款資料(日期、摘要、金額)

(一)第1頁,1P(偵1955卷7第8頁)

(二)第1-5頁,共5P(偵1955卷7第21-25頁)

五、標題「存放於國揚之費用、TEL:000-0000000」記事本手寫1P(偵1955卷7第8頁)

六、整理表格(表格內容:採購名稱、決標日期、業務員、決標金額、實際金額、預放款、蒐獲事證)(偵1955卷8第18頁)

七、國揚公司客戶交易明細分析(吳豐森)(偵1955卷8第26-37頁)

八、國揚公司銷貨憑單(業務陳一男)、宅配客戶收執聯10P(偵1955卷7第26-35頁)

九、表格<吳豐森相關>(日期、傳票編號、銷貨憑單編號、使用者、發票編號、金額)(偵1955卷7第36-41頁)

十、成功大學函(101/4/27簡簽及附件)(偵1955卷7第P56、58-67頁)

(一)辣椒素受體抑制劑capsatepine、辣椒素。

1.國立成功大學-黏貼憑證用紙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ZZ00000000、97/5/13、金額56000元)P58

2.國揚公司估價單(56000元) P59

(二)HEPES緩衝劑、磷酸酶抑制劑FK506 5mg、辣椒素205mg、辣椒素受體抑制劑Capsazepine 50mg。

1.國立成功大學-(甲式)黏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發票號碼ZZ00000000、97/6/26、金額82692元)P60

2.估價單(82692元) P61

3.會計室說明(UK00000000原始憑證已送國科會報銷)

(三)phospholipase c抑制劑 u 00000 00mg。

1.國立成功大學-(甲式)黏貼憑證用紙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SB00000000、100/2/24、金額9000元)P63

2.附上SB00000000原始憑證 P64

(四)K 252g 200UG、IRKB受體拮抗劑、GF 109203X 10MG磷酸激西每C抑制劑(一)-Bicuculling metjiodido 50mg(GABBA受體拮抗劑)。

1.國立成功大學-(甲式)黏貼憑證用紙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SB00000000、100/1/12、金額69720元)P65

2.學揚公司估價單(69720元) P66

(五)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書函101/6/11(計畫編號、陳美霞)(申請研究計畫延長)(NSC98-2410-H-006-061-MY3)P67

十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函101/6/26(偵1955卷7第68-133頁)(吳豐森之UK00000000號等採購案相關資料)「99年度鈣激活性氯離子通道在背根神經節細胞的生理功能」(NSC99-2321-B-006-011)(偵1955卷7第69-72頁)

(一)經費核定清單P69、116、118

(二)研究設備費、耗材及雜項費用、主要研究人力說明(主持人陳政育、共同主持人吳豐森)P70-72

(三)研究計畫申請書P73

(四)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收支報告表P74

(五)本專案99/8/1-100/7/31傳票編號、摘要、金額相關報表P75-76、117

(六)表單(招聘人員趙婉萍)P77-78

(七)國立成功大學-(丙式)黏貼憑證用紙(趙婉萍99/12/1-99-12/31工資36584元)P79

(八)國立成功大學-(丙式)黏貼憑證用紙(趙婉萍99/1/1-99/12/31月薪46950元)P80-81

(九)國立成功大學-(甲式)黏貼憑證用紙、發票、請購單、萊富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估價單(名稱:試劑、51216元、發票號碼RZ00000000、100/1/13)P82-84

(十)國立成功大學-(甲式)黏貼憑證用紙、發票(名稱:胰蛋白酵素、抗生素,發票號碼RZ00000000,1350元、100/1/25、萊富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購單。P85-86

(十一)國立成功大學-(甲式)黏貼憑證用紙、發票(名稱:高解析感式相片紙、發票號碼SB00000000、金額6040元、100/2/9)、請購單。P87-88

(十二)國立成功大學-(丙式)黏貼憑證用紙(100/1/1-100/1/31兼任助理許雅涵月薪6000元)P89

(十三)國立成功大學-(丙式)黏貼憑證用紙(專案工作人員趙婉萍100/1/1-100/1/31月薪36695元)P90

(十四)國立成功大學-(丙式)黏貼憑證用紙(工作人員趙婉萍100/2/1-100/2/28月薪36695元)P91

(十五)國立成功大學-(丙式)黏貼憑證用紙(100/2/1-100/2/28兼任助理許雅涵月薪6000元)P92

(十六)國立成功大學-(丙式)黏貼憑證用紙(100/3/1-100/3/31專案工作人員趙婉萍月薪36695元)P93

(十七)國立成功大學-(丙式)黏貼憑證用紙(兼任助理許雅涵100/3/1-100/3/31月薪6000元)P94

(十八)許雅涵100/3/1-100/3/29出勤簽到、簽退單P95

(十九)國立成功大學-(丙式)黏貼憑證用紙(兼任助理許雅涵100/4/1-100/4/30月薪6000元)P96

(二十) 許雅涵100/4/1-100/4/26出勤簽到、簽退單P97

(二十一)國立成功大學-(丙式)黏貼憑證用紙(100/4/1-100/4/30專案工作人員趙婉萍月薪36695元)P98

(二十二)國立成功大學-(甲式)黏貼憑證用紙、發票(名稱:HEPES緩衝劑1KG、膠原酵素1g、烏苷三磷酸鈉鹽250mg,發票號碼UK00000000、97472元100/5/16)、國揚公司估價單P99-100

(二十三)國立成功大學-(丙式)黏貼憑證用紙(100/5/1-100/5/31專案工作人員趙婉萍月薪36695元)P101

(二十四)國立成功大學-(丙式)黏貼憑證用紙(100/5/1-100/5/31兼任助理許雅涵月薪6000元)P102

(二十五)許雅涵100/5/1-100/5/26出勤簽到、簽退單P103

(二十六)國立成功大學-(甲式)黏貼憑證用紙、發票(名稱:試劑,發票號碼UF00000000、14500元、萊富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5/30)P104

(二十七)國立成功大學-(甲式)黏貼憑證用紙、發票(名稱:免疫球蛋白抗體等、發票號碼UK00000000、金額22000元、弘晉有限公司、100/6/1)、弘晉公司估價單。

P105-106

(二十八)國立成功大學-(丙式)黏貼憑證用紙(100/6/1-100/6/13專案工作人員趙婉萍、破月薪15173元)P107

(二十九)國立成功大學-(乙式)黏貼憑證用紙(繳款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100/5/30、沖轉25860元)P108

(三十)國立成功大學-(乙式)黏貼憑證用紙(繳款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100/6/24、沖轉61983元)P109

(三十一)本專案99/6/1-100/3/36傳票編號、摘要、金額相關報表P110-111

(三十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函100/6/20(陳政育、申請研究計畫中止、本經費已撥付99萬6000元等)(NSC99-2321-B-006-011)P112

(三十三)國立成功大學-(丙式)黏貼憑證用紙(100/6/1-100/6/13兼任助理許雅涵、破月薪2600元)P113

(三十四)許雅涵100/6/1-100/6/13出勤簽到、簽退單P114

(三十五)簽(陳政育、提件終止研究計畫)(NSC99-2321-B-006-011)P115

(三十六)國立成功大學-(丙式)黏貼憑證用紙(99/8/1-99/8/31專案工作人員趙婉萍月薪35884元)P119

(三十七)經費核定清單P69、116、118

(三十八)國立成功大學-(丙式)黏貼憑證用紙(99/9/1-99/9/30專案工作人員趙婉萍月薪36584元)P120

(三十九)國立成功大學-(甲式)黏貼憑證用紙、發票(名稱:試劑、發票號碼PY00000000、金額20000元、99/9/7)P121

(四十)國立成功大學-(丙式)黏貼憑證用紙(99/9/1-99/9/30兼任助理許雅涵月薪6000元)P122

(四十一)許雅涵99/9/1-99/9/30出勤簽到、簽退單P123

(四十二)國立成功大學-(丙式)黏貼憑證用紙(99/8/1-99/8/30兼任助理許雅涵月薪6000元)P124

(四十三)許雅涵99/8/2-99/8/31出勤簽到、簽退單P125

(四十四)國立成功大學-(丙式)黏貼憑證用紙(99/10/1-99/10/31兼任助理許雅涵月薪6000元)P126

(四十五)許雅涵99/10/1-99/10/26出勤簽到、簽退單P127

(四十六)國立成功大學-(丙式)黏貼憑證用紙(99/10/1-99/10/31專案工作人員趙婉萍月薪36584元)P128

(四十七)國立成功大學-(甲式)黏貼憑證用紙、發票(名稱:四氫奈氫化溴試劑、雙甲基「口引」馬來「酉洗」亞胺、鹽酸阿米洛利,發票號碼RA00000000、金額23500元、學揚)、P129

(四十八)國立成功大學-(丙式)黏貼憑證用紙(99/11/1-99/11/31專案工作人員趙婉萍月薪36584元)P130

(四十九)國立成功大學-(丙式)黏貼憑證用紙(99/11/1-99/11/30兼任助理許雅涵月薪6000元)P131

(五十)許雅涵99/11/1-99/11/30出勤簽到、簽退單P132

(五十一)國立成功大學-(丙式)黏貼憑證用紙(99/12/1-99/12/31兼任助理許雅涵月薪6000元)P133

十二、國立成功大學函101/5/30(吳晉祥、吳豐森採購案之光碟)(偵1955卷7第282頁有光碟)

十三、書證捆之書皮黃色卷(卷目標題:證據六)

丁.不實發票部份(4張)

一、 第1張:(發票號碼ZZ00000000、97/5/13、金額56000元)

(偵1955卷7第58頁、本院139號訴字卷7第220頁)

二、第2張:(發票號碼ZZ00000000、97/6/26、金額82692元)(偵1955卷7第60頁、本院卷139號訴字7第222頁)

三、第3張:(發票號碼SB00000000、100/2/24、金額9000元)(偵1955卷7第63頁、本院139號訴字卷7第224頁)

四、第4張:(發票號碼SB00000000、100/1/12、金額69720元)(偵1955卷7第65頁、本院139號訴字卷7第226頁)

戊.本院發函取得之資料

壹、國立成功大學函102/11/15及附件(本院139號訴字卷7第218-339頁)(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採購依據、採購程序法令P218、追加以素書附表一編號7吳豐森教授之4張發票經費來源P219)

一、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吳豐森(本院139號訴字卷7第220-226頁)

(一)第1張發票部份

1.國立成功大學黏貼憑證用紙暨統一發票(ZZ00000000、97/5/13、5萬6000元、國揚)P220

2.國揚公司估價單(56000元)P221

(二)第2張發票部份

1.國立成功大學黏貼憑證用紙暨統一發票(ZZ00000000、97/6/26、8萬2692元、國揚)P222

2.國揚公司估價單(82692元)P223

(三)第3張發票部分

1.國立成功大學黏貼憑證用紙暨統一發票(SB00000000、100/1/12、6萬9720元、學陽)P224

2.學陽科技公司估價單(69720元)P225

(四)第4張發票部分

1.國立成功大學黏貼憑證用紙暨統一發票(SB00000000、100/2/24、9000元、學陽)P226

二、經費來源

(一)98年度「運動對腦功能改善與保護的機制探討-運動訓練對大白鼠邊緣系統長期增益現象之增強作用的機制(子計畫二)」(吳豐森)

1.3年期經費核定表、第1、2、3年經費清單(吳豐森)P000-000

0.專題研究計畫執行同意書(吳豐森、98/7/13、計畫編號NSC98-2320-B-006-021-MY3)P329

(二)99年度「鈣激活性氯離子通道在背根神經節細胞的生理功能」經費核定單(吳豐森)P330

三、國立成功大學採購辦法(本院139號訴字卷7第338-339頁)附件五:事實欄壹、六、部分事實之證據資料

甲.蔡仲尼、楊家琪個人提出部分

一、蔡仲尼:刑事準備程序狀102/7/1(本院139號訴字卷3第217頁)

二、楊家琪:刑事準備書狀102/7/1(本院139號訴字卷4第213-216頁)

乙.業務楊家琪估價單見丙三(二)

丙.採購案部分

一、會勘紀錄(虎尾科技大學機械管4樓、100/4/24)(偵1955卷5第19-20頁)

二、蔡仲尼之任職單位查詢(他字1403卷1第68頁)

三、國揚公司估價單

(一)2紙(項目:OS-8453高精密光繞射狹縫片等87400元)(他字1403卷1第85-86頁、偵1955卷5第6-8頁)

(二)1紙(業務名稱:家琪,項目:SE-9769A ConccptualPhysics DVD等2項,金額24500元)(偵1955卷5第8頁、偵1955卷9第20頁)

四、PASCO公司資料4紙(項目OS-8453等)(他字1403卷1第87-90頁、偵1955卷5第10-13頁)

五、國揚公司估價單(偵1955卷5第6-8、14頁)

六、報耗材內容單(品名:壓電晶片75片、香蕉頭導線12組、可變電阻30包、光源燈泡25顆、向心力唐黃30條、合計24500元)(偵1955卷5第9頁、偵1955卷9第21頁)

七、國立虎尾科技大學-財產借用卡(98/3/16物品名稱:光學光譜實驗組等)(偵1955卷5第18頁)

八、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暨統一發票

(一)第1張:98/1/5、名稱:向心力彈簧,發票號碼EA00000000、金額9600元、國揚(偵1955卷5第29頁、偵1955卷9第22頁)

(二)第2張:98/1/8、名稱:壓電晶片、香蕉頭導線,發票號碼EA00000000、金額9800元、學揚(偵1955卷5第28頁、偵1955卷9第24頁)

(三)第3張:98/1/16、名稱:可變電阻、光源燈泡,發票號碼EA00000000,金額9600元,學揚(偵1955卷5第30頁、偵1955卷9第23頁)

九、國立虎尾科技大學-財務採購作業流程(偵1955卷5第43-44頁)

十、國立虎尾科技大學財務管理辦法(偵1955卷5第45-47頁)

十一、書證捆之書皮黃色卷(卷目標題:證據六)

丁.不實發票部份(3張)

一、第1張: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98/1/5、名稱:向心力彈簧,發票號碼EA00000000、金額9600元、國揚)(偵1955卷5第29頁、偵1955卷9第22頁、本院139號訴字卷8第29頁)

二、第2張: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暨統一發票(98/1/8、名稱:壓電晶片、香蕉頭導線,發票號碼EA00000000、金額9800元、學揚)(偵1955卷5第28頁、偵1955卷9第24頁、本院139號訴字卷8第30頁)

三、第3張: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黏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98/1/16、名稱:可變電阻、光源燈泡,發票號碼EA00000000,金額9600元,學揚)(偵1955卷5第30頁、偵1955卷9第223頁、本院139號訴字卷8第31頁)

戊.本院發函取得之資料

一、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函102/11/13及附件(本院139號訴字卷8第2-31頁)(內容:款項來源系係教育部補助本校「97學年度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之經費)附件:

一、分項計畫1-5、預訂成果(本院139號訴字卷8第3-11頁)

二、計畫經費明細(本院139號訴字卷8第12-28頁)

三、統一發票部分:(本院139號訴字卷8第29-31頁)

(一)黏存單暨統一發票(EA00000000、98/1/5,向心力彈簧、9600元,國揚)(本院139號訴字卷8第29頁)

(二)黏存單暨統一發票(EA00000000、98/1/8,壓電晶片、香蕉頭導線,9800元、學揚)(本院139號訴字卷8第30頁)

(三)黏存單暨統一發票(EA00000000、98/1/16,可變電阻、光源燈泡,9600元、學揚)(本院139號訴字卷8第31頁)附件六、事實欄壹、七、部分事實之證據資料

甲.周愛湘、楊弘任個人提出部分周愛湘:

一、刑事準備程序(一)狀(本院139號訴字卷4第123-138頁)

二、刑事答辯一狀及附件(本院139號訴字卷4第129-142.143-185頁)附件:1.林東茂「不實的研究經費核銷成立什麼罪」.P000-000

0.黃榮堅「侵害財產法益的貪污犯罪?評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3號及100年台上字第459號刑事判決」.P000-000

0.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P000-000

0.吳耀宗「評析刑法新修正之公務員概念」.P000-000

0.蕭宏宜「不實請領國科會補助並非貪污犯罪-評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59號刑事判決」.P000-000

0.最高行政法院93年裁字第625號判決.P000-000

0.甘添貴「公立大學教師是否為刑法上之授權公務員」P000-000

0.府城刑事法論壇「大學教授執行計畫經費使用之刑事法律問題」.P000-000

0.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448號刑事判決.P000-000

00.許澤天「學術研究經費補助制度問題之檢討」座談會議暨記

者會言.P000-000

00.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之立法理由.P173

12.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4483號刑事判決.P000-000

00.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947號刑事判決.P000-000

00.陳世傑「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修正後之科研採購評析」.

P000-000

00.立法院10年5月31日立法院第8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記錄.

P184

16.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行政院102年6月11日院臺財字第

0000000000A號函).P18517.96年6月22日國衛院衛研人字第0960608023號函.P143

三、刑事答辯二狀102/11/25(本院139號訴字卷6第213-219頁)楊弘任:

一、刑事準備一狀102/7/29(本院139號訴字卷4第186-188頁)

二、刑事準備二狀102/11/25(本院139號訴字卷5第218-219頁)

乙.助理楊弘任部分國揚公司銷貨憑單見丁、三、(一)

丙.業務吳曉麗(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16混合)

一、銷貨憑單見丁、三、(一)

二、出席代表授權書(國揚公司授權吳曉麗、96/12/26)偵6256卷1第187頁)

丁.採購案部分

一、表格名稱:中部(周愛湘是編號1)(客戶名稱、助理名稱、國揚業務、客戶全名、預放款金額、虛報多張發票購買、標案價差內容)(偵1955卷11第129頁、偵1955卷12第63頁;偵5427卷第161頁)

二、周愛湘之任職單位查詢(偵1955卷11第141頁,偵1955卷12第75頁)

三、國揚公司銷貨憑單

(一)1紙,列印日期2008/1/10、項目PowerLab 16/30 andChartPro等,備註欄:「熱源分析儀1台.決標金額0000000-實際售價0000000=250000元」、簽名:楊弘任、業務吳曉麗、業務簽名張展銓(偵6256卷1第9、28頁,偵1955卷10第7頁,偵1955卷11第134頁,偵1955卷12第68頁)

(二)1紙,列印日期2010/10/19、項目:Plastic feedingtubes,22gax25mm,sterilebox250,業務人員吳曉麗(偵6256卷1第10、29頁,偵1955卷10第8頁,偵1955卷11第135頁,偵1955卷12第69頁)

四、周愛湘整理表1紙(其中97年發票YU00000000、YU00000000、XU00000000是本案)(偵6256卷1第12、31、44頁,偵1955卷10第10頁,偵1955卷11第130頁,偵1955卷12第64頁)

五、周愛湘之銷項、帳款資料1紙(日期、摘要、金額)(偵6256卷1第11、30頁,偵1955卷10第9頁,偵1955卷11第132頁,偵1955卷12第66頁)

六、國揚公司.客戶周愛湘.資料99/9-10月發票明細表_國陽三1紙(其中發票號碼YU00000000.YU00000000.XU00000000是本案)(偵6256卷1第13、32頁,偵1955卷10第11頁,偵1955卷11第131頁,偵1955卷12第65頁)

七、決標公告(96/12/28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熱源分析儀、周愛湘)(偵6256卷1第14、33頁,偵1955卷10第12頁,偵1955卷11第133頁,偵1955卷12第67頁)

八、統一發票(無填載發票日)

(一)統一發票(發票號碼YU00000000、日期97年4月,項目:熱源分析儀,金額100萬元)買受人: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偵6256卷1第15、34頁,偵1955卷10第13頁,偵1955卷11第136頁,偵1955卷12第70頁)

(二)第1張發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YU00000000,日期:97年

3.4月,項目:1.羊抗小鼠多株抗體結合辣根過氧化酶、2.羊抗兔子多株抗體結合辣根過氧化酶,8萬1000元)(偵6256卷1第16、35頁,偵1955卷10第14頁,偵1955卷11第137頁,偵1955卷12第71頁)

(三)第2張發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YU00000000,日期97年3.4月,項目:干擾素γ(抗小鼠)96孔盤酵素免疫偵測試劑組,金額7萬6600元)(偵6256卷1第17、36頁,偵1955卷10第15頁,偵1955卷11第138頁,偵1955卷12第72頁)

(四)第3張發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XU00000000,日期97年1.2月,項目:介白素-4酵素免疫偵測試劑組480孔盤,小鼠專用型,金額9萬2400元)(偵6256卷1第18、37頁,偵1955卷10第16頁,偵1955卷11第139頁,偵1955卷12第73頁)

九、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函101/5/4(偵6256卷1第50-330頁)

(一)附件一採購作業程序(偵6256卷1第51-67頁)

1.國家衛生研究所採購作業要點P51-56

2.國家衛生研究院採購分層負責表P57-58、64-65

3.國家衛生研究院採購作業程序P59-63

4.公開招標公告(96/12/19熱源分析儀一台)P66

5.決標公告(96/12/28熱源分析儀一台)P67

(二)附件二群體健康科學研究所精神與成癮醫學研究組之採購(偵6256卷1第68-310頁)

1.粘存單及統一發票(發票號碼PU00000000、99/10/19)P68

2.國揚公司銷貨憑單(銷貨單號00000000(W))P69

3.項目:出生幼鼠餵食針2盒之完工條件、採購方式P70-71

4.國揚公司估價單(48000元、99/10/13)P72

5.粘存單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YU00000000,本案附表一編號10第2張發票)P73

6.項目:干擾素γ抗小鼠96孔盤酵素免疫偵測試劑組織完工條件、採購方式P74、76

7.國揚公司估價單(干擾素γ抗小鼠)P75

8.粘存單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YZ000000000,附表二編號10第1張發票)P77

9.項目:羊抗小鼠多株抗體結合辣根過氧化酶等3項之完工條件P78

10.國揚公司估價單P79

11.項目羊抗小鼠多株抗體結合辣根過氧化酶等3項之採購方式等

P80

12.粘存單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XU00000000、附表案編號10第3

張發票)P81

13.項目:介白素-4酵素免疫偵測試劑480孔盤小鼠專用型之完工

條件P82

14.估價單P83

15.項目:介白素-4酵素免疫偵測試劑480孔盤小鼠專用型之採購

方式等P84以下請購項目「熱源分析儀」

16.請購單(熱源分析儀)(偵6256卷1第85頁)17.(7)品管動物

實驗區資料P86-88

18.進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估價單P89-91

19.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所規格需求表(請購編號VC-

000000000)P92-93

20.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規格表(請購編號VC-000000000)

P94-95

21.國家衛生研究院開標通知書(稿)(採購案號96EC-0036、請

購編號VC-000000000、開標日期96/7/6下午2時,96/6/14)P96

22.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所規格需求表(請購編號VC-

000000000)P97

23.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規格表(請購編號VC-000000000)

P98

24.國家衛生研究院開標通知書(稿)(採購案號96EC-0036、請

購編號VC-000000000、開標日期96/7/23下午2時,96/7/6)P99

25.國家衛生研究院開標通知書(稿)(採購案號96EC-0036、請

購編號VC-000000000、開標時間96/8/7上午10時,96/7/24)P100

26.國家衛生研究院開標通知書(稿)(採購案號96EC-0036、請

購編號VC-000000000、開標時間96/8/21上午10時、96/8/7)P101

27.國家衛生研究院開標通知書(稿)(採購案號96EC-0036、請

購編號VC-000000000、開標時間96/11/7上午11時,96/10/25)P102

28.總務室簽96/10/3(4次招標尚無法絕標)P000-000

00.國家衛生研究院開標通知書(稿)(採購案號96EC-0036、請

購編號VC-000000000、開標時間96/12/11.下午2時,96/11/23)P105

30.國家衛生研究院開標通知書(稿)(採購案號96EC-0036、請

購編號VC-000000000、開標時間96/11/20下午2時,96/11/12-已重新審視規格)P106

31.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所規格需求表(請購編號VC-

000000000)P000-000

00.國家衛生研究院開標通知書(稿)(採購案號96EC-0036、請

購編號VC-000000000、開標時間96/12/26上午10時,96/12/12)P109

33.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之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

(第1次公開招標,96/7/6下午2時)P110

34.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之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

(第2次公開招標,96/7/23下午2時)P111

35.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之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

(第3次公開招標,96/8/7上午10時)P112

36.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之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

(第4次公開招標,96/8/21上午10時)P113

37.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之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

(第5次公開招標,96/11/7上午10時)P114

38.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之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

(第6次公開招標,96/12/11下午2時)P115

39.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之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

(第7次公開招標,96/12/26上午10時)P116

40.國家衛生研究院開標通知書(稿)(採購案號95EC-00150、

請購編號VC-000000000、開標日期95/8/22上午10時,95/8/4)P117

41.國家衛生研究院開標通知書(稿)(採購案號95EC-0015、請

購編號VC-000000000、開標日期95/9/5上午10時,95/8/22)P118

42.國家衛生研究院開標通知書(稿)(採購案號95EC-0015、請

購編號VC-000000000、開標日期95/10/3.上午9時,95/8/22)P119

43.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請辦單(已辦理3次招標尚無法決標

)P120

44.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之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

(第1次限制性比價,95/8/22上午10時)P121

45.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之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

(第2次限制性招標比價,95/9/5上午10時)P122

46.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之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

(第3次限制性招標比價,95/10/3上午9時)P123

47.無法決標公告(95/12/1)P124

48.投標封(進基公司、投標截止日96/7/20)P12549.PyroMon產

品英文介紹P000-000

00.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退還押標金申請單(進基公司、

96/7/18)P128

51.投標封(進基公司、投標截止日96/8/6)P129

52.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廠商資格暨投標規格審查表(進基

公司、金額不符)P130

53.標單(投標廠商:進基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40萬元)

P000-000

00.進基公司之營業稅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公司執照

、會員暨投標比價證書、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P000-000

00.投標廠商聲明書P141

56.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約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廠所之證

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P142

57.出席代表授權書(進基公司96/8/3)P143

58.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退還押標金申請書(96/8/3.

進基公司)P14459.21 CFR Part11 Comploancd PyroMonSoftware ver1.

64產品英文介紹P000-000

00.德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高階電腦等設備之規格與型號清單

p149

61.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規格需求表p000-000

00.投標單(進基公司、投標截止日96/8/20)p152

63.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廠商資格暨投標規格審查表(進基

公司)p153

64.標單(進基公司、140萬元)p000-000

00.進基公司之經濟部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稅資料

、會員暨投標比價證書p000-000

00.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約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廠所之證

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p161

67.進基公司之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p162

68.投標廠商聲明書p163

69.出席代表授權書(進基公司、96/8/16)p164

70.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退還押標金申請書(96/8/16.

進基公司)p165

71.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規格需求表p16672.Pyromon

Temperature Modules產品英文介紹p000-000

00.進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高階電腦等設備之規格與型號清單

p173

74.PyroMon產品英文介紹P000-000

00.投標封(國揚公司、投標截止日96/12/25)p176

76.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廠商資格暨投標規格審查表(國揚

公司)p177

77.國揚公司之營業稅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登記證明書

、會員暨投標比價證書p000-000

00.外國廠商ADinstruments pty Ltd給國揚之信件p183

79.國揚公司之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p000-000

00.投標廠商聲明書(國揚)p186

81.出席代表授權書(國揚公司授權吳曉莉、96/12/26)p187

82.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退還押標金申請書(96/12/26.國揚

公司)p186

83.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規格需求表p000-00000.PowerLab

16/30 With pro英文說明p000-000

00.投標封(進基公司)p204

86.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廠商資格暨投標規格審查表(進基

公司)p205

87.進基公司之營業稅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會員投標比價證

書、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p000-000

00.投標廠商聲明書(進基、95/9/1)p211

89.委託代理授權書(進基、95/9/1)p212

90.投標廠商規格承諾書(95/9/1)p213

91.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規格需求表、規格表p214-215、

000-000

00.進基公司採購單(0000000元)p21893.PyroMon英文介紹

P000-000

00.標單(進基公司、0000000元)P000-000

00.退還押標金申請單(進基)P223

96.投標單(進基公司)P224

97.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廠商資格暨投標規格審查表(進基

公司)P225

98.進基公司之營業稅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公司執照

、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會員投標比價證書P000-000

00.英文信件(廠商至肇禍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P231

100.投標廠商聲明書(進基)P232

101.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規格表、規格需求表P233-

234、000-000

000.PyroMon英文介紹P237

103.委託代理授權書(進基、95/9/29)P238

104.標單(進基、112萬元)P000-000

000.退還押標金申請單(進基)P241

106.黏貼單及統一發票(發票號碼YU00000000、金額100萬元、項目:熱源分析儀一台、97/4/9)P242

107.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行政處總務室採購案件移轉通知單P243

108.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驗收紀錄暨結算證明書(廠商國揚公司、金額100萬元)P244

109.國揚公司銷貨單P245

110.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儀器設備測試報告及附件、英文說明P000-000

000.完成採購移轉後續核銷作業P257

112.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採購紀錄表P258

113.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之開標/議價/流標/廢標紀錄(第7次公開招標、96/12/26上午10時)P259

114.決標公告(96/12/26、熱源分析儀)P260

115.公告(決標標的名稱及數量:熱源分析儀乙組、決標金額100萬元、決標日期96/12/26)P000-000

000.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請購(修)單P263

117.國揚公司估價單P264

118.學揚估價單P264

119.炬安公司估價單P266

120.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規格需求表P267

121.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規格需求表P268

122.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熱源分析儀乙組採購契約P269

123.標單(國揚、105萬元)P270

124.國家衛生研究院契約書P271-286、P000-000

000.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規格需求表p000-000000.PowerLab16/30 With chart pro英文說明p000-000

000.國揚公司決標單價分析表p308

128.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財產登記卡p309

129.財產增加單p210

(三)附件三感染症與疫苗研究所疫苗研發中心之採購(偵6256卷1第310-330頁)

1.粘存單及統一發票(發票號碼BU00000000、97/9/26、項目:接受元作用劑、抗化劑、高校雌激素受器促進劑、金額56405元)P311

2.請購單P312

3.國揚公司估價單(接受元作用劑等)P313

4.採購方式、履約期限等清單(得標廠商:國揚公司)P314

5.國揚公司銷貨憑單P315

6.粘存單及統一發票(發票號碼BU00000000、97/9/19、項目:反應分析套組、超氧化物歧化脢分析試劑套組、作用劑、金額49280元)P310

7.請購單P317

8.學揚公司估價單(反應分析套組等)P318

9.採購方式、履約期限等清單(得標廠商:學揚公司)P319

10.出貨單P320

11.黏貼單及統一發票(發票號碼BU00000000、97/9/30、項目:

前列腺素E2試劑、前列腺素D2試劑、花生四烯酸試劑、金額60720元)P321

12.請購單P322

13.學揚公司估價單(前列腺素E2試劑等)P323

14.採購方式、履約期限等清單(得標廠商:學揚科技)P324

15.出貨單P325

16.黏貼單及統一發票(發票號碼BU00000000、97/9/12、項目:

縮氨酸拮抗劑、保幼激素試劑)P326

17.請購單P327

18.估價單P328

19.採購方式、履約期限等清單(得標廠商:國揚公司)P329

20.國揚公司銷貨憑單P330

戊.不實發票部份(採購案及附表3張)

一、採購案:金額100萬元,發票號碼YU00000000、金額100萬元、項目:熱源分析儀一台、97/4/9(偵6256卷1第242頁、本院卷8第34頁)

二、附表發票:

(一)第1張:粘存單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YZ000000000、97/3/6、8萬1000元)(偵6256卷1第77頁、本院卷8第39頁)

(二)第2張:粘存單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YU00000000、97/3/25、7萬6600元)(偵6256卷1第73頁、本院卷8第43頁)

(三)第3張:粘存單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XU00000000、97/1/26、9萬2400元)(偵6256卷1第81頁、本院卷8第35頁)

己.本院發函取得之資料

壹、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函102/11/13(本院139號訴字卷8第33-337頁)

一、核銷資料(本院卷8第34-46頁)

(一)請款單暨統一發票(YU00000000、97/4/9、熱源分析儀,100萬元,國揚)P34

(二)附表一編號10第3張發票

1.請款單暨統一發票(XU00000000、97/1/26、介白素等,92400元,國揚)P35-37

2.國揚公司估價單(92400元)P38

(三)附表一編號10第1張發票

1.請款單暨統一發票(YZ000000000、97/3/6、羊抗小鼠多株抗體結合辣根過氧化?等,81000元,國揚)P39-41

2.國揚公司估價單(81000元)P42

(四)附表一編號10第2張發票

1.請款單暨統一發票(YU00000000、97/3/25、刊擾素Y(抗小鼠)96孔盤酵素免疫偵測等,76600元,國揚)P43-45

2.國揚公司估價單(76600元)P46

二、財產登記卡資料(本院卷8第47-52頁)

(一)財產登記卡(熱源分析儀)P47

(二)財產維修紀錄(無)P48

(三)財產增加單(熱源分析儀)P49

(四)請款單暨統一發票(YU00000000、97/4/9、熱源分析儀,100萬元,國揚)P34、50

(五)國揚公司-決標單價分析表(100萬元)P51

(六)驗收紀錄暨結算證明書P52

三、相關法規(本院卷8第53-86頁)

(一)國家衛生研究院採購作業要點P53-

(二)國家衛生研究院採購作業程序P59-63

(三)國家衛生研究院採購作業程序修訂前後對照表P64-77

(四)國家衛生研究院採購規格訂定及審查須知P78-80

(五)國家衛生研究院採購作業權責表P81

(六)國家衛生研究院採購分層負責表(97.3修訂版)P82-85

四、96EC-0036請購採購及驗收相關文件(本院139號訴字卷8第86頁)(第1至7次招標、底價核定、請購文件、採購紀錄表、驗收相關文件)

(一)第一次採購(本院139號訴字卷8第97-107頁)(無人投標)

1.招標文件

(1)開標通知書(96.7.6開標)(稿)P87

(2)開標通知書P87反

(3)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第1次公告)P88-89

(4)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投標須知P89反-92

(5)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P92反

(6)熱源分析儀一台-採購契約P93-101

(7)規格需求表P101反

(8)規格表P102

(9)投標標價清單(空白)P102反

(10)電子招標文件清單P103

(11)投標廠商聲明書(空白)P103反

(12)廠商資格暨投標規額審查表(空白)P104

(13)標單(空白)P104反

(14)委託代理授權書(空白)P105

(15)退還押標金申請單(空白)P105反

(16)通知驗收函(空白)P106

(17)投標封(空白)P106

2.開標紀錄

(1)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記錄(無人投標96.7.6)P107、109

(二)第二次採購(本院139號訴字卷8第108-138頁)(進基公司投標.流標)

1.招標文件

(1)開標通知書(96.7.23開標)(稿)P108

(2)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記錄(96.7.6)P107、109

(3)無法決標公告(96/7/10)P109反

(4)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第2次公告)P110

(5)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投標須知P111-113

(6)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P114

(7)熱源分析儀一台-採購契約P114反-122

(8)規格需求表P123

(9)規格表P123反

(10)投標標價清單(空白)P124

(11)電子招標文件清單P124反

(12)投標廠商聲明書(空白)P125

(13)廠商資格暨投標規額審查表(空白)P125反

(14)標單(空白)P126

(15)出席代表授權書(空白)P126反

(16)退還押標金申請單(空白)P127

(17)通知驗收函(空白)P127反

(18)投標封(空白)P128

2.廠商投標文件

(1)投標封(進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129

(2)廠商暨投標規格審查表P130

(3)進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廠商規格審查表P130反、營業稅資料P131、經濟部公司執照P132、營利事業登記證P132反、票據信用P133、投標廠商聲明書P134、投標單(134萬元)P134、出席代表授權書P135、通知驗收函(空白)P135反、投標標價敲單P136、產品英文說明P136反-137、退還押標金申請書P137反

3.開標紀錄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記錄(第2次.96/7/23.僅附型錄且規格不符等.流標)P138

(三)第三次採購(本院139號訴字卷8第139-171頁)(進基公司投標.流標)

1.招標文件

(1)開標通知書(96.8.7開標)(稿)P139

(2)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記錄(96.7.23)P138、139反

(3)無法決標公告(96/7/30)P140

(4)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第3次公告)P140反-141

(5)開標通知書P141反

(6)投標須知P142-144

(7)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P145

(8)熱源分析儀一台-採購契約P145反-153

(9)規格需求表P154

(10)規格表P154反

(11)投標標價清單(空白)P155

(12)電子招標文件清單P155反

(13)投標廠商聲明書(空白)P156

(14)廠商資格暨投標規額審查表(空白)P156反

(15)標單(空白)P157

(16)出席代表授權書(空白)P157反

(17)退還押標金申請單(空白)P158

(18)通知驗收函(空白)P158反

(19)投標封(空白)P159

2.廠商投標文件

(1)投標封(進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160

(2)廠商暨投標規格審查表P161

(3)進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P161反、經濟部公司執照P162、營業稅資料P162反-163、台北市儀器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暨投標比價證書P163反、票據信用P164、投標廠商聲明書P165、產品英文簡介P165反-167、德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電腦規格簡介P168、退還押標金申請書P169反、投標標價清單(140萬元)P169、標單(140萬元)P169反、出席代表授權書P170

3.開標紀錄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記錄(第3次96/8/7.押注金額不符招標內容.流標)P171

(四)第四次採購(本院139號訴字卷8第172-205頁)(進基公司投標.流標)

1.招標文件

(1)開標通知書(96.8.21開標)(稿)P172

(2)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記錄(96.8.7)P171、173反

(3)無法決標公告(96/8/7)P174

(4)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第4次公告)P172反-173

(5)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開標通知書P175

(6)投標須知P175反-178

(7)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P178反

(8)熱源分析儀一台-採購契約P178-187

(9)規格需求表P187反

(10)規格表P188

(11)電子招標文件清單P188反

(12)投標標價清單(空白)P189

(13)投標廠商聲明書(空白)P89反

(14)廠商資格暨投標規額審查表(空白)P190

(15)標單(空白)P190反

(16)出席代表授權書(空白)P191

(17)退還押標金申請單(空白)P191反

(18)投標封(空白)P192

(19)通知驗收函(空白)P192反

2.廠商投標文件(第4次)

(1)投標封(進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193

(2)廠商暨投標規格審查表P194

(3)進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公司執照P194反、營利事業登記證P95、營業稅資料P195反-196、台北市儀器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暨投標比價證書P196反、投標廠商聲明書P197、產品英文簡介P197反、票據資料P198、國衛院規格表P198-199、產品英文簡介P199-201、德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電腦規格簡介P202、產品英文簡介P202反-203、退還押標金申請書P204、投標標價清單(140萬元)P203反、出席代表授權書P204反

3.開標紀錄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記錄(第4次.96/8/21.僅一家投標.無法再減價,未在底價以內,無得為決標對象.流標)P205

(五)第五次採購(本院139號訴字卷8第206-228頁)(無人投標)1.招標文件

(1)開標通知書(96.11.7開標)(稿)P206

(2)簽(總務室96/10/3、已辦理四次招標等)P207

(3)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記錄(96.8.21)P208、205

(4)無法決標公告(96/10/9)P208反

(5)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第5次公告)P209-209反

(6)投標須知P210-212

(7)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P213

(8)熱源分析儀一台-採購契約P214反-221反

(9)規格需求表P222

(10)規格表P222反

(11)電子招標文件清單P223反

(12)投標標價清單(空白)P223

(13)投標廠商聲明書(空白)P224

(14)廠商資格暨投標規額審查表(空白)P224反

(15)標單(空白)P225

(16)出席代表授權書(空白)P226

(17)退還押標金申請單(空白)P225反

(18)投標封(空白)P227

(19)通知驗收函(空白)P226反

2.開標紀錄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記錄(第5次96/11/7無人投標)228

(六)第六次採購(本院139號訴字卷8第229-254頁)(國揚投標.規格變更.流標)

1.招標文件

(1)開標通知書(96.12.11開標)(稿)P229-230

(2)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第6次公告)P231-231反

(3)無法決標公告(96/11/29)P232

(4)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記錄(第5次96.11.7)P232反

(5)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記錄(第4次96.8.21)P233

(6)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記錄(第3次96.8.7)P233反

(7)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記錄(第2次96.7.23)P234

(8)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記錄(第1次96.7.6)P234反

(9)投標須知P235-237反

(10)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P238

(11)熱源分析儀一台-採購契約P238反-246

(12)規格需求表P247

(13)規格表P247反

(14)投標標價清單(空白)P248

(15)投標廠商聲明書(空白)P248反

(16)廠商資格暨投標規額審查表(空白)P249

(17)標單(空白)P249反

(18)出席代表授權書(空白)P250

(19)退還押標金申請單(空白)P250反

(20)驗收通知函(空白)P251

(21)投標封(空白)P251反

(22)電子招標文件清單P252

2.廠商投標文件領回執單(國揚公司、張裕泰、96/12/11)P253

3.開標紀錄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記錄(第6次.96/12/11本案因規格有重大變更故須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本次僅1家廠商投標.故流標)P254

(七)第七次採購(本院139號訴字卷8第255-290頁)

1.招標文件

(1)開標通知書(96.12.26開標)(稿)P255

(2)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第7次公告)P256

(3)無法決標公告(96/12/18)P257

(4)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記錄(第6次96.12.11)P257反

(5)投標須知P258-260

(6)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P261

(7)熱源分析儀一台-採購契約P261反-269

(8)規格需求表P270-271

(9)廠商資格暨桃標規格審查表(空白)P271

(10)投標廠商聲明書(空白)P271反

(11)標單(空白)P272

(12)投標標價清單P272反

(13)退還押標金申請單(空白)P273

(14)出席代表授權書(空白)P273反

(15)驗收通知函(空白)P274

(16)投標封(空白)P274反

(17)電子招標文件清單P275

2.廠商投標文件

(1)投標封(國揚公司)P276

(2)廠商資格暨投標規格審查表(國揚)P277

(3)國揚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P272反、繳稅成功單P278、營利事業登記證P278反、公司登記證明書P279、台北市儀器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暨投標比價證書P279反、產品英文簡介P279、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P280、投標廠商聲明書(國揚96/12/6)P281、國衛院規格需求表P281-282、產品英文簡介P282反-288

(4)退還押標金聲請單P289

(5)出席代表授權書(國揚公司吳曉麗)P289

3.開標紀錄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記錄(第7次.96/12/26得標)(100萬元)P290

(八)核定底價(本院139號訴字卷8第291-305頁)

1.第一次核定底價P291-299

(1)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採購底價表(120萬元)P291

(2)底價分析表P292反.P293反.P294反.P295反

(3)匯利率查詢P292反

(4)決標公告P293

(5)進基公司估價單(128萬5000元)P296-297

(6)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記錄(第3次95/10/3)P298

(7)進基公司估價單(140萬元)P299

2.第二次核定底價P300-304

(1)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採購底價表(105萬元)P300

(2)國揚公司估價單(108萬元)P300反

(3)學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估價單(125萬元)P301

(4)炬安儀器有限公司估價單(120萬元)P301反

(5)進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估價單(140萬元)P302

(6)決標公告P302反

(7)台灣銀行匯利率P303

(8)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記錄(第4次96/8/21)P303反

(9)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請購(修)單(120萬元)P304

(10)匯利率查詢P304反

(九)請購文件

1.財團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請購(修)單P305

2.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規格需求表P305

3.國揚公司估價單(108萬元)P306反

4.學揚公司估價單(125萬元)P307

5.炬安公司估價單(120萬元)P307反

(十)採購紀錄表(決標後採購紀錄簽核資料)P308

1.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採購紀錄表P308

2.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記錄(第7次96/12/26)P308反3.決標公告96/12/26.P309

4.熱原分析儀採購契約P309反

5.投標及契約文件P000-000

0.投標須知P318反-321

7.規格需求表P321反-322

8.產品英文簡介P322反-328

9.國揚公司決標單價分析單P329

(十一)驗收相關文件(本院139號訴字卷8第330-337頁)

1.驗收通知書(稿)P330

2.驗收紀錄暨結算證明書P331

3.國揚公司銷貨憑單P331反

4.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儀器設備測試報告P332-337附件七:事實欄壹、八、部分事實之證據資料

甲.王升陽個人提出部分

一、陳述書狀100/8/15及附件(偵6256卷4第35-37-45頁)

二、刑事準備書狀102/7/31及附件(本院139號訴字卷4第279-286、287-290頁)附件:1.應收帳款明細表影本.P287

2.簽呈影本.P000-000

0.證明函影本.P290

三、刑事準備(一)狀102/7/31及附件(本院139號訴字卷4第291-296、297-325頁)附件:1.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448號刑事判決.P000-000

0.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947號刑事判決.P000-000

0.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7號刑事判決.P000-000

0、刑事準備(二)狀及附件(本院139號訴字卷5第154-162、

163-165頁)附件:1.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號刑事判決.P163

乙.國揚公司業務(追加起訴書無列業務名稱)無

丙.採購案部分

一、會勘紀錄及附表(中興大學森林系動物房100/8/12)(偵6256卷4第27-28頁)

二、王升陽整理表(9張發票都是本案)(偵6256卷4第5、15頁)

三、表格名稱:中部(王升陽是編號9)(表格內容:客戶名稱、助理名稱、國揚業務、客戶全名、預放款金額、虛報多張發票購買、標案價差內容)(偵5247卷第161頁:偵1955卷1第129頁、偵1955卷12第63頁)

四、國揚公司客戶編號AU14FR01相關資料(王升陽)(單號96A-01-18資料)(偵6256卷4第16頁、偵1955卷12第159頁)

五、國揚公司客戶編號AU14FR01清單(AU14FR01中興大學森林系

DR.王升楊Lab溫婷媛's)(偵6256卷4第17頁)

六、王升陽之銷項、帳款資料(日期、摘要、金額)(偵1955卷12第160-163頁)

七、統一發票(無填載發票日)

(一)買受人中央研究院部分

1.第1張發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QZ00000000,日期95年12月,項目:蛋白質檢測試劑等4項,金額50220元)(偵6256卷4第18頁、偵1955卷12第164頁)

2.第2張發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QZ00000000,日期95年11.12月,項目:一氧化氮試劑套組等4項,金額47802元)(偵6256卷4第19頁、偵1955卷12第165頁)

3.第3張發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QZ00000000,日期95年11.12月,項目:一氧化氮合成酶抑制劑等4項,金額37550元)(偵6256卷4第20頁、偵1955卷12第166頁)

4.第4張發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QZ00000000,日期95年11.12月,項目:亞硝基的化合物等4項,金額44410元)(偵6256卷4第21頁、偵1955卷12第167頁)

(二)買受人中興大學部分

1.第1張發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UZ00000000,日期96年7月,項目:10mg植入式黃體激素藥片等4項,金額49000元)(偵6256卷4第22頁、偵1955卷12第168頁)

2.第2張發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UZ00000000,日期96年8月,項目:凝血脂素酵素免疫試劑套組等3項,金額48760元)(偵6256卷4第25頁、偵1955卷12第169頁)

3.第3張發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UZ00000000,日期96年8月,項目:環狀酵素免疫試劑分析套組等3項,金額49980元)(偵6256卷4第24頁、偵1955卷12第170頁)

4.第4張發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WZ00000000,日期96年11月,項目:血栓素類似物試劑等3項,金額73780元)(偵6256卷4第26頁、偵1955卷12第171頁)

5.第5張發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UZ00000000,日期96年7月,項目:銀染試劑分析套組等3項,金額48480元)(偵6256卷4第23頁、偵1955卷12第172頁)

八、國立中興大學函101/5/9及附件(偵6256卷4第48-56頁)

(一)附件一、UZ00000000,49000元(偵6256卷4第50-52頁)

1.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及統一發票(UZ00000000、國揚、96/7/9)(偵6256卷4第50頁)

2.國立中興大學請購(修)單(偵6256卷4第51頁)

3.國陽公司估價單(偵6256卷4第52頁)

(二)附件二、UZ00000000,48760元(偵6256卷4第52-55頁)

1.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及統一發票(UZ00000000、96/8/21、48760元。國揚)(偵6256卷4第53頁)

2.國立中興大學請購(修)單(偵6256卷4第54頁)

3.國陽公司估價單(偵6256卷4第55頁)

(三)附件三、UZ00000000,49980元(偵6256卷4第56-58頁)

1.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及統一發票(UZ00000000、96/8/22、49980元。國揚)(偵6256卷4第56頁)

2.國立中興大學請購(修)單(偵6256卷4第57頁)

3.國陽公司估價單(偵6256卷4第58頁)

(四)附件四、WZ00000000,73780元(偵6256卷4第59-62頁)

1.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及統一發票(WZ00000000、96/11/7、73780元。國揚)(偵6256卷4第59頁)

2.國立中興大學請購(修)單(偵6256卷4第60頁)

3.國陽公司估價單(偵6256卷4第61頁)

(五)附件五、UZ00000000,48480元(偵6256卷4第62-64頁)

1.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及統一發票(UZ00000000、96/7/10、48480元。國揚)(偵6256卷4第62頁)

2.國立中興大學請購(修)單(偵6256卷4第63頁)

3.國陽公司估價單(偵6256卷4第64頁)

(六)附件六、王升陽教授100/8/15簽(偵6256卷4第66頁)

(七)附件七、國立中興大學財物勞務採購作業程序表(偵6256卷4第73-77頁)

九、中央研究院函101/12/18及附件(偵6256卷4第67-72頁)(一)支付暫付經費申請單(實驗行政用耗材、373660元)(偵6256卷4第68頁)

(二)第1張發票部分:中央研究院採購單(50220元、國揚、項目:蛋白質檢測試劑、一氧化氮劑測定套組、硝酸鹽試劑、硝化還原脢)(偵6256卷4第69頁)

(三)第2張發票部分:中央研究院採購單(47820元、國揚、項目:一氧化氮試劑套組、一氧化氮螢光試劑套組、革里斯試劑、革里斯試劑(偵6256卷4第70頁)

(四)第3張發票部分:中央研究院採購單(37550元、學揚、項目:一氧化氮合成酶抑制劑、單甲基L精氨酸、精素一氧化氮親核複合體、左旋硝基精氨酸甲基酯(偵6256卷4第71頁)

丁.不實發票部份(國立中央研究院4張、國立中興大學5張)

一、買受人中央研究院部分

(一)粘存單暨統一發票(QZ00000000、95/11/22、47820元)(本院139號訴字卷5第2頁)

(二)粘存單暨統一發票(QZ00000000、95/12/11、50220元)(本院139號訴字卷5第3頁)

(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QZ00000000、95/12/14、37550元)(本院139號訴字卷5第4頁)

(四)粘存單暨統一發票(QZ00000000、95/12/5、44410元)(本院139號訴字卷5第5頁)

二、買受人中興大學部分

(一)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及統一發票(UZ00000000、國揚、96/7/9、4萬9000元)(偵6256卷4第50頁、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116頁)

(二)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及統一發票(UZ00000000、96/8/21、4萬8760元。國揚)(偵6256卷4第53頁、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119頁)

(三)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及統一發票(UZ00000000、96/8/22、4萬9980元。國揚)(偵6256卷4第56頁、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121反頁)

(四)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及統一發票(WZ00000000、96/11/7、73780元。國揚)(偵6256卷4第59頁)

(五)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及統一發票(UZ00000000、96/7/10、48480元。國揚)(偵6256卷4第62頁)

戊.本院發函取得之資料

壹、中央研究院函102/10/2(本院139號訴字卷5第1-5頁)

一、粘存單暨統一發票(QZ00000000、95/11/22、47820元)(本院139號訴字卷5第2頁)

二、粘存單暨統一發票(QZ00000000、95/12/11、50220元)(本院139號訴字卷5第3頁)

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QZ00000000、95/12/14、37550元)(本院139號訴字卷5第4頁)

四、粘存單暨統一發票(QZ00000000、95/12/5、44410元)(本院139號訴字卷5第5頁)

貳、國立中興大學函102/11/15及附件(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112-182頁)

一、採購文件(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114-127頁)

(一)採購文件之傳票編號S200780

(二)發票金額49000元部份.p000-000

0.國立中興大學支出傳票(植入式黃體激素藥片、49000元)p114

2.國立中興大學受款人清單(國揚)p114反

3.國立中興大學廠商供售商品(勞務)統一發票資料清單p115

4.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及統一發票(UZ00000000、國揚、96/7/9)P116

5.國立中興大學請購(修)單P116反

6.國陽公司估價單(49000元)P117

(三)發票金額48760元部份.p000-000

0.國立中興大學支出傳票(凝血脂素酵素免疫試劑套組等3項)p118

2.國立中興大學受款人清單(國揚)p118反

3.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及統一發票(UZ00000000、96/8/21、48760元。國揚)p119

4.國立中興大學請購(修)單P119反

5.國陽公司估價單P120

(四)發票金額49980元部份.p000-000

0.國立中興大學支出傳票(環狀酵素免疫試劑套組等3項)p121

2.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及統一發票(UZ00000000、96/8/22、49980元。國揚)P121反

3.國立中興大學請購(修)單P122

4.國陽公司估價單P122反

(五)發票金額73780元部份.p000-000

0.國立中興大學支出傳票(血栓素類似物試劑等)p123

2.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及統一發票(WZ00000000、96/11/7、73780元。國揚)P123反

3.國立中興大學請購(修)單P124

4.國陽公司估價單P124反

(六)發票金額48480元部份.p000-000

0.國立中興大學支出傳票(銀染試劑分析套組等)p125

2.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及統一發票(UZ00000000、96/7/10、48480元。國揚)P126

3.國立中興大學請購(修)單P127

4.國陽公司估價單P127反

二、補助機關簽立之契約或相關文件(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129-162頁)

(一)中國醫藥大學-中興大學中草藥主題型研發計畫-第一年度經費核定表(王升陽、40萬元、CC96313I)(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129頁)

(二)國立中興大學與各大學及研究機構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書處理原則(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130頁)

(三)國立中興大學與校外學術單位合作辦法(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131頁)

(四)決標名稱:生物多樣性之永續利用研究.285萬元(GA96845)(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132頁)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委託研究或委託辦理計畫契約書(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133-137頁)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主管科技計畫96年度細部計畫說明書<96農科-11.4.1-務-e1(1)>p137反-146

(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委託研究或委託辦理計畫契約書(GA96837)P147-152

(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主管科技計畫96年度細部計畫說明書<96農科-7.2.2-務-e2(6)>p153-180

(九)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GC96016)P161-162

(十)國科會補助專題計畫請款明細表P163

(十一)專題研究計畫執行同意書P164

(十二)96年度「台灣原生木本香料植物之保健功能探索及種源保存」經費核定清單P165

(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機關委託辦理計畫合約書(GA96919)-奧萬大國家森林遊樂區森林資源永續利用推廣教育計畫P000-000

0.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暨所屬機關96年度委託研究計畫說明書P000-000

0.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工程契約價金議價紀錄P178

3.委託代理授權書(中興大學委託蕭介夫)P179

4.「奧萬大國家森林遊樂區-森林資源永續利用推廣教育計畫」-委託辦理標單總表P180

5.著作權利移轉同意書(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181頁)

6.履約能力保證切結書(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182頁)

參、中央研究院函102/11/16及附件(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184-198頁)內容:

一、採購經費由本院生物農業科學研究所籌備處單位預算下之工作計畫-自然及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計畫,分支計畫生物農業科學研究項下之業務費勻支(附件一)。

二、採購作業要點(附件二)

三、王升陽與本院農生中心有長期合作關係(附件三)

四、由中心代謝體實驗室研究人員蕭培文博士代為辦理請購、核銷程序(附件四)附件:

一、採購單管理作業條列顯示(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185頁)

二、中央研究院採購作業要點(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186-189頁)

三、中央研究院-生物農業科學研究院籌備處-94.95年度概算說明資料(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190-194頁)

四、中央研究院採購單

1.金額34265元或44410元(該頁下方記載:預算管理系統金額44410元、但發票在本院卷5第5頁是34265元)(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195頁)

2.金額50220元(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196頁)

3.金額47820元(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P197頁)

4.金額37550元(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198頁)附件八:事實欄壹、九、部分事實之證據資料

甲.張厚謙個人提出部分

一、刑事陳報狀101/10/30及附件(偵6256卷4第213-216頁)

(一)國揚公司客戶交易明細(偵6256卷4第217頁)

(二)聯合晚報新聞(偵6256卷4第219-320頁)

(三)台北地院85年訴字第83號判決(偵6256卷4第221頁)

二、刑事陳報狀102/9/17(本院卷4第35頁)

乙.業務(追加起訴書無)無

丙.採購案部分

一、表格名稱:中部(張厚謙是編號7)(客戶名稱、助理名稱、國揚業務、客戶全名、預放款金額、虛報多張發票購買、標案價差內容)(偵5247卷第161頁:偵1955卷1第129頁、偵1955卷12第63頁)

二、張厚謙預放款明細1紙(95年之NZ00000000、NZ00000000、NZ00000000是本案)(偵6256卷4第7頁、第89頁,偵1955卷10第92頁,偵1955卷12第131頁)

三、張厚謙之銷項、帳款資料(日期、摘要、金額)(偵6256卷4第90頁,偵1955卷10第93頁,偵1955卷12第132頁)

四、國陽公司客戶交易明細(中興大學化工系DR.張厚謙)(該頁附表發票號碼NZ00000000、NZ00000000、NZ00000000是本案發票)(偵6256卷4第91頁,偵1955卷10第95頁,偵1955卷12第134頁)

五、國陽公司客戶編號AU14CE01、中興大學化工系DR.張厚謙之資料(偵6256卷4第92頁,偵1955卷10第94頁,偵1955卷12第133頁)

六、統一發票(未填載發票日)

(一)第1張:統一發票(發票號碼NZ00000000,日期95年7月,項目:NMDA佶抗劑、胺基麟丙酸試劑,金額19380元)(偵6256卷4第94頁,偵1955卷10第99頁,偵1955卷12第137頁)

(二)第2張:統一發票(發票號碼NZ00000000,日期95年7.8月,項目:荷包牡丹酸試劑、溴必氫物試劑,金額13620元)(偵6256卷4第97頁,偵1955卷10第100頁,偵1955卷12第138頁)

(三)第3張:統一發票(發票號碼NZ00000000,日期95年7月,項目:數位式示波器系統,金額76000元)(偵6256卷4第95頁,偵1955卷10第104頁,偵1955卷12第142頁)

(四)訊號整合紀錄分析裝置:統一發票(發票號碼PZ00000000,日期95年7月,項目:訊號整合紀錄分析裝置,金額18000元)(偵6256卷4第96頁,偵1955卷10第101頁,偵1955卷12第139頁)

七、國陽公司銷貨憑單

(一)1紙,列印日期2009/9/1、品名規格NO.55DUMONT UNOX等5項,金額24700元,業務人員陳蓓祺,客戶簽收鍾允廷(偵6256卷4第99頁,偵1955卷10第97頁,偵1955卷12第136頁)

(二)1紙,列印日期2009/11/24、品名規格100X20mmCultureDish300pcs/case、金額12000元,業務人員陳蓓祺,客戶簽收鍾允廷(偵6256卷4第100頁,偵1955卷10第96頁,偵1955卷12第135頁)

(三)1紙,列印日期2009/11/16,品名規格GSR AMPLIFIER等2項,金額38500元,業務人員陳蓓祺,業務簽名李文華(偵1955卷10第98頁)

八、國立中興大學函100/8/30興秘字第10000100205號函及附件(本卷之附件放置錯亂)(偵6256卷4第109-145頁)(P109-145 = P153-189;P190-212 = P 280-303)

(一)國立中興大學研究計畫-支出傳票(國陽公司有關部份:

1.試劑33000元(第1張發票19380元+第2張發票13620元)、

2.數位示波器73000元)(偵6256卷4第110、154頁)

(二)統一發票部分(有填載發票日)

1.第1張發票: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NZ00000000、19380元、國揚、95/7/21)(偵6256卷4第

112、156頁)

2.第2張發票: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NZ00000000、13620元、國揚、95/7/29)(偵6256卷4第

111、155頁)

3.第3張發票: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NZ00000000、76000元、國揚)(偵6256卷4第114、158頁)

(三)請購(修)單部分

1.第1+2張發票總合33000元:國立中興大學請購(修)單(4項:荷包牡丹試劑5780元、溴化氫物試劑7840元、氨基磷丙酸試劑9180元=33000元)(偵6256卷4第113、157頁)

2.第3張發票:國立中興大學請購(修)單(數位式示波器,76000元)(偵6256卷4第115、159頁)

(四)國立中興大學財產增加單(數位式示波器)(偵6256卷4第

116、160頁)

(五)訊號整合紀錄分析裝置

1.國立中興大學支出傳票(6萬+10萬+2萬=18萬)(偵6256卷4第

117、161頁)

2.國立中興大學受款人清單(18萬元、國揚)P118、162

3.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PZ00000000、18萬元、國揚、95/9/30)P119、163

4.國立中興大學支出分攤表P120、164

5.國立中興大學請購(修)單(20萬元)P121、165

6.國立中興大學財產增加單(18萬元)P122、166

7.中文公告:取得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資料(95/7/31公告)P123、167

8.國立中興大學00年度儀器、器材規格(規範)表P124、168

9.英文信件(ADinstruments pty Ltd信件)p125、169

10.中興大學化工系簽(林松池、請求補助20萬元)p126-

127、000-000

00.國立中興大學財物採購招標須知p128-131、000-000

00.國立中興大學採購物品驗收紀錄(95D-071)P132、176

13.國立中興大學總務處事務組財物、勞務驗收通知P133、177

14.國立中興大學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95/8/7下午2

時30分第1次比價、國揚、18萬元)P134、178

15.國立中興大學標購物品標單(國陽公司投標單、20萬元)

P135、179

16.國立中興大學購置財物底價單(18萬元)P136、180

17.有效公告標案-開標137、181

18.事務組簽(偵6256卷4第138、182頁)

丁.不實發票部份(採購案1張及附表3張)

一、採購案「訊號整合紀錄分析裝置」之發票(發票號碼PZ00000000、95/9/30、金額18萬元、國揚)(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69頁)

二、附表

(一)第1張發票: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NZ00000000、19380元、國揚、95/7/21)(偵6256卷4第112、156頁

(二)第2張發票: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NZ00000000、13620元、國揚、95/7/29)(偵6256卷4第111、155頁)

(三)第3張發票: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NZ00000000、76000元、國揚)(偵6256卷4第114、158頁)

戊.本院發函取得之資料

壹、國立中興大學函102/11/15(本院卷9第67-111頁)

一、採購文件之傳票編號:T203460

(一)國立中興大學支出傳票(訊號整合紀錄分析裝置:6萬+10萬+2萬=18萬)P68

(二)國立中興大學受款人清單(18萬元、國揚)P68反

(三)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發票號碼PZ00000000、18萬元、國揚、95/9/30)P69

(四)國立中興大學採購物品驗收紀錄P69反

(五)國立中興大學財產增加單(18萬元)P70

(六)簽(中興大學化工系.林松池95/6/2.請求補助20萬元)P70反-71、P77

(七)國立中興大學請購(修)單(20萬元)P71反、P76

(八)國立中興大學00年度儀器、器材規格(規範)表P72、P79

(九)國揚公司估價單(20萬元)P72反、P80

(十)上網資料填報表P73、P81

(十一)國立中興大學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95/8/7下午2時30分第1次比價、國揚、18萬元)P73反、90

(十二)國立中興大學標購物品標單(國陽公司投標單、20萬元)P74、93

(十三)決標定期彙送95/8/7.P74反、P92

(十四)國立中興大學支出分攤表P75.72-2

(十五)國立中興大學請購(修)單-P76

(十六)簽(95/7/31事務組)(當場改以議價或比價方式)P82

(十七)國立中興大學總務處事務祖財物、勞務開標通知P83

(十八)中文公告:取得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資料(95/7/31公告)P84

(十九)招標標案P85、P95

(二十)國立中興大學財物採購招標須知P86-89

(二十一)國立中興大學財物勞務採購決標結果通知(國揚公司張裕泰)P91

(二十二)國立中興大學購置財物底價單(20萬元)P94

(二十三)拒絕往來廠商名單查詢結果P96

(二十四)廠商資格登記審查表(國揚)P97

1.授權書(國揚公司授權張裕泰)P98

2.台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P99

3.公司登記證明書P100

4.台北市儀器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會員授權比價-證書P101

5.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P102

6.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P103

7.投標廠商聲明書P000-000

0.國立中興大學95年儀器、器材規格(規範)表P106

9.英文書信(ADinstruments pty Ltd)p107

10.產品英文簡介P000-000

00.投標專用封P110

(二十五)國立中興大學總務處事務組財物、勞務驗收通知(本院卷9第111頁)附件九:事實欄壹、十、部分事實之證據資料

甲.廖俊旺個人提出部分

一、答辯狀及補充理由狀及附件(偵6256卷4第000-000-000頁)

二、刑事準備書狀102/7/31(本院139號訴字卷4第261-278頁)

乙.業務(起訴書無)無

丙.採購案部分

一、表格名稱:中部(廖俊旺是編號8)(表格內容:客戶之助理、國揚業務、客戶全名稱、預放款金額、虛報多張發票買儀器、標案價差等資料)(偵5427第161頁,偵1955卷11第129頁,偵1955卷12第63頁)

二、廖俊旺整理表(8張發票都是本案)(偵6256卷4第6頁、第235頁,偵1955卷12第144頁)

三、廖俊旺之銷項、帳款資料(日期、摘要、金額)(偵6256卷4第236頁,偵1955卷12第144頁)

四、國揚公司客戶編號AU14VT06清單AB-147中興大學獸醫病理研究所DR.廖俊旺部分(與本案有關之八張發票)(33580元抵A-00000000)(偵6256卷4第237頁,偵1955卷12第146頁)

五、國陽公司應受帳款明細表(PowerLab4/26)(單號A00000000)(偵6245卷4第238頁,偵1955卷12第147頁)

六、國立中興大學函100/8/30興秘字第10000100205號函及附件(偵6256卷4第109-145頁=P153-189、P190-212=P280-303)

(一)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第1、2、3張發票(偵6256卷4第190-198、281-289頁)項目:

(1).蛋白激酶素試劑、33580元(學陽)

(2).玻璃毛細電極等、32500元(國揚)

(3).超氧化物歧化酵素試劑套組等、33920元(學陽)

1.國立中興大學支出傳票(偵6256卷4第190、281頁)

2.國立中興大學受款人清單(33580元、33920元是學揚、32500元是國揚)(偵6256卷4第191、282頁)

3.國立中興大學-廠商供售商品(勞務)統一發票資料清單(WZ00000000、WZ00000000)(偵6256卷4第192、283頁)

4.第3張發票: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WZ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XZ00000000>、96/12/20、玻璃毛細電極等3項、國揚、32500元)(偵6256卷4第

193、284頁)

5.國立中興大學請購單(玻璃毛細電極等3項)(偵6256卷4第

194、185頁)

6.第1張發票: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WZ00000000、96/12/20、蛋白激酶素試劑等3項、學揚、33580元)(偵6256卷4第195、286頁)

7.國立中興大學請購單(蛋白激酶素試劑等3項)(偵6256卷4第

196、287頁)

8.第2張發票: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WZ00000000、96/12/24、超氧化物歧化酵素試劑套組等2項、學揚、33920元)(偵6256卷4第197、288頁)

9.國立中興大學請購單(超氧化物歧化酵素試劑套組等2項)(偵6256卷4第198、289頁)

(二)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第4、5張發票(偵6256卷4第199-2

04、290-295頁)項目:

(1).生物用聚乙烯軟管等,26270元

(2).鍍鐵氟龍鉑銥電極等,31450元

1.國立中興大學支出傳票(偵6256卷4第199、290頁)

2.國立中興大學受款人清單(26270元、31450元都是國揚)(偵6256卷4第200、291頁)

3.第5張發票: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XZ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XZ00000000>、生物用聚乙烯軟管等3項,97/2/1、國揚、26270元)(偵6256卷4第201、292頁)

4.國立中興大學1萬元以上10萬以上採購申請單(26270元)(偵6256卷4第202、293頁)

5.第4張發票: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XZ00000000<追加起訴書誤載為XZ00000000>、97/2/1、鍍鐵氟龍鉑銥電極等3項、31450元、國揚)(偵6256卷4第203、294頁)

6.國立中興大學1萬元以上10萬以上採購申請單(31450元)(偵6256卷4第204、295頁)

(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第6、7、8張發票項目:

(1).卡諾素試劑等,28330元

(2).十二碳烯酸試劑等,37950元

(3).氯化物試劑等,30600元

1.國立中興大學支出傳票(偵6256卷4第205、296頁)

2.國立中興大學受款人清單(都是學揚公司)(偵6256卷4第206、297頁)

3.第6張發票: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黏存單暨統一發票(XZ00000000<起訴書錯載為XZ00000000>、97/2/1、卡諾素試劑等3項、28330元、學揚)(偵6256卷4第207、298頁)

4.國立中興大學1萬以上10萬以下採購申請單(28330元)(偵6256卷4第208、299頁)

5.第7張發票: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黏存單暨統一發票(XZ00000000、97/2/1、氯化物試劑等2項、30600元、學揚)(偵6256卷4第209、300頁)

6.國立中興大學1萬以上10萬以下採購申請單(30600元)(偵6256卷4第210、301頁)

7.第8張發票: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黏存單暨統一發票(XZ00000000、97/2/1、十二碳烯酸試劑、37950元、學揚)(偵6256卷4第211、302頁)

8.國立中興大學1萬以上10萬以下採購申請單(37950元)(偵6256卷4第212、303頁)

八、統一發票(無填載發票日)

(一)第1張發票:發票號碼WZ00000000,日期96年12月,項目:,蛋白激酶素試劑等3項,金額33580元(偵6256卷4第239頁,偵1955卷12第148頁)

(二)第2張發票:發票號碼WZ00000000,日期96年12月,項目:超氧化物岐化酵素試劑套組等2項,金額33920元(偵6256卷4第240頁,偵1955卷12第149頁)

(三)第3張發票:發票號碼WZ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XZ00000000>,日期96年11.12月,項目:玻璃毛細電極等3項,金額32500元(偵6256卷4第241頁,偵1955卷12第150頁)

(四)第4張發票:發票號碼XZ00000000<起訴書誤載XZ00000000>,日期97年1.2月,項目:鍍鐵氟龍鉑銥電極等3項,金額31450元(偵6256卷4第242頁,偵1955卷12第151頁)

(五)第5張發票:發票號碼XZ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XZ00000000>,日期97年1.2月,項目:生物用聚乙烯軟管等3項,金額26270元(偵6256卷4第243頁,偵1955卷12第152頁)

(六)第6張發票:發票號碼XZ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XZ00000000>,日期97年1.2月,項目:卡諾素試劑等3項,金額28330元(偵6256卷4第244頁,偵1955卷12第153頁)

(七)第7張發票:發票號碼XZ0000000,日期97年1.2月,項目:氰化物試劑等2項,金額30600元(偵6256卷4第245頁,偵1955卷12第154頁)

(八)第8張發票:發票號碼XZ00000000,日期97.年1.2月,項目:5NG,十二碳烯酸試劑等3項,金額37950元(偵6256卷4第246頁,偵1955卷12第155頁)

丁.不實發票部份(8張)

一、第1張發票: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WZ00000000、96/12/20、蛋白激酶素試劑等3項、學揚、33580元)(偵6256卷4第195、286頁、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12頁)

二、第2張發票: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WZ00000000、96/12/24、超氧化物歧化酵素試劑套組等2項、學揚、33920元)(偵6256卷4第197、288頁、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14頁)

三、第3張發票: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WZ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XZ00000000>、96/12/20、玻璃毛細電極等3項、國揚、32500元)(偵6256卷4第

193、284頁、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15頁反面)

四、第4張發票: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XZ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XZ00000000>、97/2/1、鍍鐵氟龍鉑銥電極等3項、31450元、國揚)(偵6256卷4第203、294頁、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19頁反面)

五、第5張發票: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XZ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XZ00000000>、生物用聚乙烯軟管等3項,97/2/1、國揚、26270元)(偵6256卷4第201、292頁、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18頁)

六、第6張發票: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黏存單暨統一發票(XZ00000000<起訴書錯載為XZ00000000>、97/2/1、卡諾素試劑等3項、28330元、學揚)(偵6256卷4第207、298頁、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23頁)

七、第7張發票: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黏存單暨統一發票(XZ00000000、97/2/1、氯化物試劑等2項、30600元、學揚)(偵6256卷4第209、300頁、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24頁反面)

八、第8張發票: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黏存單暨統一發票(XZ00000000、97/2/1、十二碳烯酸試劑、37950元、學揚)(偵6256卷4第211、302頁、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26頁)

戊.本院發函取得之資料

壹、國立中興大學函102/11/15(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9-66頁)

一、採購文件

(一)傳票編號S203571(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11-16頁反面)項目:

(1).蛋白激酶素試劑、33580元

(2).玻璃毛細電極等、32500元

(3).超氧化物歧化酵素試劑套組等、33920元

1.國立中興大學支出傳票(96.12.28)P11

2.國立中興大學受款人清單(學揚33580元、33920元;國揚32500元)p12

3.發票金額33580元.P12-13反

(1)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WZ00000000、96/12/20、蛋白激酶素試劑等3項、學揚、33580元)P12

(2)國立中興大學請購(修)單(蛋白激酶素試劑等3項)P13

(3)學揚公司估價單(33580元)P13反

4.發票金額33920元.P14-15

(1)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WZ00000000、96/12/24、超氧化物歧化酵素試劑套組等2項、學揚、33920元)P14

(2)國立中興大學請購(修)單(超氧化物歧化酵素試劑套組等2項)P14反

(3)學揚公司估價單(33920元)P15

5.發票金額32500元.P15反-16反

(1)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WZ00000000、96/12/20、玻璃毛細電極等3項、國揚、32500元)P15反

(2)國立中興大學請購(修)單(玻璃毛細電極等3項)P16

(3)國揚公司估價單(32500元)P16反

(二)採購文件之傳票編號C200126(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17-20頁反面)項目:

(1).生物用聚乙烯軟管等,26270元

(2).鍍鐵氟龍鉑銥電極等,31450元

1.國立中興大學支出傳票P17

2.國立中興大學受款人清單(26270元、31450元都是國揚)P17反

3.發票金額26270元.P18-19

(1)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XZ00000000、生物用聚乙烯軟管等3項,97/2/1、國揚、26270元)P18

(2)國立中興大學1萬元以上10萬以上採購申請單(26270元)P18反

(3)國揚公司估價單(26270元)P19

4.發票金額31450元.P19反-20反

(1)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暨統一發票(XZ00000000、97/2/1、鍍鐵氟龍鉑銥電極等3項、31450元、國揚)P19反

(2)國立中興大學1萬元以上10萬以上採購申請單(31450元)P20

(3)國揚公司估價單(31450元)P20反

(三)採購文件之傳票編號C200127(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21-26頁)項目:

(1).卡諾素試劑等,28330元

(2).十二碳烯酸試劑等,37950元

(3).氯化物試劑等,30600元

1.國立中興大學支出傳票P21

2.國立中興大學受款人清單(都是學揚公司)P21反

3.發票金額28330元.P22-P23

(1)國立中興大學1萬以上10萬以下採購申請單(28330元)P22

(2)學揚公司估價單(28330元)P22反

(3)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黏存單暨統一發票(XZ00000000、97/2/1、卡諾素試劑等3項、28330元、學揚)P23

4.發票金額30600元.P23反-24反

(1)國立中興大學1萬以上10萬以下採購申請單(30600元)P23反

(2)學揚公司估價單(30600元)P24

(3)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黏存單暨統一發票(XZ00000000、97/2/1、氯化物試劑等2項、30600元、學揚)P24反

5.發票金額37950元P25

(1)國立中興大學1萬以上10萬以下採購申請單(37950元)P25

(2)學揚公司估價單(37950元)P25反

(3)國立中興大學支出憑證黏存單暨統一發票(XZ00000000、97/2/1、十二碳烯酸試劑、37950元、學揚)P26

二、補助機關簽立之契約或相關文件(本院卷9第28-66頁)

(一)契約校內編號CC96313E(廖俊旺WZ00000000、WZ00000000、WX00000000)

1.國立中興大學「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校內單位計畫書彙編」P28-36

(二)契約校內編號GB96069B(廖俊旺XZ00000000、XZ00000000、XZ00000000、XZ00000000、XZ00000000)

1.行政院衛生署補(捐)助科技發展計畫契約書P37-41

2.行政院衛生署補(捐)助科技發展計畫研發成果歸屬契約書P41

3.農業生物技術國家型科技計畫-96年度整合型計畫申請書-行政院衛生署經費補助(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42-66頁)附件十:事實欄壹、十一、部分事實之證據資料

甲.呂水淵個人提出部分

一、刑事準備程序書狀102/7/29及附件(本院139號訴字卷4第9-23、23-103頁)附件:

(1).呂水淵學經歷、專長、工作項目、研究項目、著作等23-76

(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財產增加單P77

(3).13種美國環保署待評估農業其他成分之致變異性探討

P78-103

二、刑事準備程序書一狀102/11/25(本院139號訴字卷5第221-223頁)

乙.業務陳蓓祺部分國揚公司銷貨憑單見丙、五

丙.採購案部分

一、表格名稱:中部(呂水淵是編號4)1紙(表格內容:客戶之助理、國揚業務、客戶全名稱、預放款金額、虛報多張發票買儀器、標案價差等資料)(偵5427第161頁,偵1955卷11第129頁,偵1955卷12第63頁)

二、96年11-12月發票明細表-學揚三1紙(表格倒數第2-4列之3張發票是本案發票)(偵6256卷5第35頁,偵1955卷10第76頁,偵1955卷11第143頁,偵1955卷12第96頁)

三、呂水淵預放款明細1紙(表格,99年3張發票部份是本案)(偵6256卷5第23頁,偵1955卷10第75頁,偵1955卷11第142頁,偵1955卷12第95頁)

四、呂水淵之銷項、帳款資料(日期、摘要、金額)(偵6256卷5第36-39頁,偵1955卷10第77-80頁,偵1955卷11第144-142頁,偵1955卷12第97-100頁)

五、國揚公司之詢價單訂購單(該頁手寫記載:農試所Dr.呂水淵取走預放款$162735 x 10%=16275手許費,實際取走$146460(美和公司開立發票給國揚公司))(偵6256卷5第40頁,偵1955卷10第81頁,偵1955卷11第143頁)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函101/4/26及附件(偵6256卷5第4-20頁)<呂水淵經手採購案中發票NA00000000、NA00000000、PA00000000是本案>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採購作業實施要點P5-9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黏貼憑證用紙暨統一發票(NA00000000、99/5/20、噻苯唑錠劑、國揚、53000元)(偵6256卷5第15頁)

(三)請購核銷狀況明細查詢(53000元、國揚)P16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黏貼憑證用紙暨統一發票(NA00000000、99/6/18、雌素二醇片劑、國揚、55000元)(偵6256卷5第17頁)

(五)請購核銷狀況明細查詢(55000元、國揚)P18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黏貼憑證用紙暨統一發票(PA00000000、99/7/9、噻苯達唑給藥藥片、國揚、54500元)(偵6256卷5第19頁)

(七)請購核銷狀況明細查詢(54500元)P20

七、國揚公司銷貨憑單

(四)1紙,列印日期2008/9/8、銷貨日期2008/9/8、品名規格17b-Estradiol 2.5mg/pellet 90Day Release等3項、客戶簽收欄范杏淳、業務人員全淑萍、業務簽名欄陳蓓祺(偵偵6256卷5第30頁,1955卷10第82頁、偵1955卷11第149頁、偵1955卷12第102頁)

(五)1紙,列印日期2009/2/9、銷貨日期2009/2/9、品名規格17b-Estradiol 2.5mg/pellet 90Day Release等3項、客戶簽收欄呂水淵、業務人員陳蓓祺、業務簽名欄Becky(偵6256卷5第31頁,偵1955卷10第83頁、偵1955卷11第150頁、偵1955卷12第103頁)

(六)1紙,列印日期2009/5/19、銷貨日期2009/85/19、品名規格THIABENDAZOLE,100mg/25pellets, 90DAY rekease等3項,業務人員陳蓓祺(偵6256卷5第32頁,偵1955卷10第84頁、偵1955卷11第151頁、偵1955卷12第104頁)

(七)1紙,列印日期2010/1/18、銷貨日期2010/1/18,品名規格THIABENDAZOLE,100mg/25pellets, 90DAY rekease等5項,客戶簽收欄呂水淵,業務人員陳蓓祺(偵1955卷10第85頁、偵1955卷11第152頁、偵1955卷12第105頁)

(八)1紙,列印日期2009/12/15、銷貨日期2009/2/15,品名規格17b-Estradiol 2.5mg/pellet 90Day Release等3項,業務人員陳蓓祺(偵1955卷10第86頁、偵1955卷11第153頁、偵1955卷12第106頁)

八、本案3張統一發票(無填載發票日,有填載發票日之核銷單列在丁)

(一)第1張發票:發票號碼NA00000000,日期99年5.6月,項目:抗氧化劑金額5萬3000元,金額53000元(偵1955卷10第89頁,偵1955卷11第156頁,偵1955卷12第109頁)

(二)第2張發票:發票號碼NA00000000,日期99年5.6月,項目:雌素二醇片劑,金額55000元(偵1955卷10第90頁,偵1955卷11第157頁,偵1955卷12第110頁)

(三)第3張發票:發票號碼PA00000000,日期99年7.8月,項目:JA100mg/pellet噻苯達唑給藥藥片,金額54500元(偵1955卷10第91頁,偵1955卷11第158頁,偵1955卷12第111頁)

丁.不實發票部份(3張)

一、第1張: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黏貼憑證用紙暨統一發票(NA00000000、99/5/20、項目:噻苯唑錠劑、國揚、53000元)(偵6256卷5第15頁)

二、第2張: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黏貼憑證用紙暨統一發票(NA00000000、99/6/18、項目:雌素二醇片劑、國揚、55000元)(偵6256卷5第17頁)

三、第3張: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黏貼憑證用紙暨統一發票(PA00000000、99/7/9、項目:噻苯達唑給藥藥片、國揚、54500元)(偵6256卷5第19頁)

戊.本院發函取得之資料

壹、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函102/11/5(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200-201頁)(內容:經費來源大部屬科研經費等)附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財產增加單(本

院139號訴字卷9第201頁附件十一:事實欄壹、十二、部分事實之證據資料

甲.江柏輝個人提出部分

一、刑事答辯要旨狀102/7/29及附件(本院139號訴字卷4第189-195、197-238頁)附件:

1.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448號刑事判決影本P000-000

0.交易明細及帳款清單.P2053.96年「胺基胍提高保育豬抗氧化緊迫能力之研究」計畫說明書影本.P000-000

0.97年「保育豬抗氧化能力與對實驗性氧化緊迫反應」計畫說明書影本.P000-000

0.「開發杜洛克公豬精液4℃冷藏貯存技術」計畫說明影本.P000-000

0.儀器、耗材應用於實驗中之使用狀況資料.P000-000

0、刑事陳述意見暨調查證據聲請狀102/7/29及附件(本院139

號訴字卷4第239-247、248-251頁)附件:

1.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255號刑事判決影本.P248

2.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490號刑事判決影本.P249

3.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414號刑事判決影本.P250

5.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影本.P.251

乙.業務吳曉莉部分銷貨憑單部分見丙、七

丙.採購案部分

一、教授楊天樹(非被告)之任職單位查詢(偵1955卷12第94頁)

二、表格名稱:中部(楊天樹是編號3)1紙(表格內容:客戶之助理、國揚業務、客戶全名稱、預放款金額、虛報多張發票買儀器、標案價差等資料)(偵5427第161頁,偵1955卷11第129頁,偵1955卷12第63頁)

三、國揚公司發票資料整理-楊天樹(附表9張發票是本案)(偵6256卷2第10、27頁,偵1955卷12第77頁)

四、楊天樹預放款明細(96年、97年、98年、99年均有本案發票)(偵6256卷2第15、20頁,偵1955卷12第76頁)

五、楊天樹之銷項、帳款資料(日期、摘要、金額)(偵6256卷2第16頁反面,偵1955卷12第82頁)

六、國揚公司估價單(偵1955卷12第92-93頁)

(一)300L/min Flow head呼吸套組更換及維護校正等3項。金額20000元,99/7/9(偵1955卷12第92頁)

(二)PowerLab橋式放大器晶片組更新,金額5000元,97/6/17(偵1955卷12第93頁)

七、國揚公司銷貨憑單

(一)1紙,列印日期2008/11/07,客戶名稱台灣動物科技研究所動物醫學組Dr.楊天樹、業務人員吳曉麗,品名規格101護士型(尼)水銀血壓計等2項,備註欄「訂購者:江柏輝」,新臺幣1500元,運送方式新竹貨運,銷貨單號w-00000000(偵6256卷2第8頁、第26頁反面,偵1955卷12第78頁)

(二)1紙,列印日期2009/9/1,客戶名稱客戶名稱台灣動物科技研究所動物醫學組Dr.楊天樹、業務人員吳曉麗,產品編號ADIMLT322等2項、品名規格SpO2 Ear Clip等2項,金額26000元,「訂購者:江柏輝」,業務簽名欄MLLi,銷貨單號w-00000000(偵6256卷2第9、26頁,偵1955卷12第80頁)

八、宅配收據

(一)銷貨單號w-00000000,品名血壓計,收件人台灣動物科技研究所動物醫學組-江柏輝收(偵6256卷2第8頁反面,偵1955卷12第79頁)

(二)銷貨單號w-00000000,品名ADI,收件人台灣動物科技研究所動物醫學組DR楊天樹收、寄件人曉麗(偵6256卷2第9頁反面,偵1955卷12第81頁)

九、統一發票(無填載發票日)

(一)第1張,發票號碼UZ00000000、日期96年8月,項目:ADIPOWER LAB意識辨別分析系統一組保養維修更新組件等2組,金額30000元(偵6256卷2第10頁反面,偵1955卷12第90頁)

(二)第2張,發票號碼UZ00000000,日期96年8月,項目:ADIPowerLab動物生理訊號監測系統及乾式動物生理電解質分析儀維護保養等2項,金額1萬元)(偵6256卷2第11頁,偵1955卷12第88頁)

(三)第3張,發票號碼CZ00000000、日期97年11.12月,項目:Spirometer呼吸訊號放大器維修費、金額9000元)(偵6256卷2第11頁反面,偵1955卷12第83頁)

(四)第4張,發票號碼ZZ00000000、日期97年6月,項目:Power Lab橋式放大晶片組更新,金額5000元(偵6256卷2第12頁,偵1955卷12第91頁)

(五)第5張:起訴書之發票號碼與項目不一致,分別為兩張金額均20000元之發票(此項是沒有填載發票日之發票,有填發票日之核銷單據見丁):

1. 發票號碼PA00000000,日期99年8月,項目:呼吸套組更換

及維護校正、PH感測棒校正維修更新費、血壓感應組件維護及校正、感應器上蓋組更新,共3項,金額20000元(偵6256卷2第13頁、第42頁反面,偵1955卷12第85頁)

2. 發票號碼HA00000000,日期98年7月,項目:(1)MLT322:

SpO2 Ear Clip inclides a 3 meter cable(usewithML320)血氧感測棒維修,零件更換費用

(2)MLA042:PH Electrode,PH感測棒校正維修更新費,共2項金額20010元(偵6256卷2第12頁反面、第35頁,偵1955卷12第84頁、

(六)第6張,發票號碼KA00000000,日期98年12月,項目:植入式投藥膠囊,容量200ul,每小時給0.5ul,供藥14天(10顆/盒)等2項,金額28000元(偵6256卷2第13頁反面,偵1955卷12第89頁)

(七)第7張,發票號碼TZ00000000、日期96年5.6月、項目:試劑1組<滲透壓動物給藥膠囊、規格:Alezt Dsmotic2002,總容量200ul、給藥速率:0.5ul/hr>、金額8500元)(偵6256卷2第14頁,偵1955卷12第87頁)

(八)第8張,發票號碼TZ00000000、日期96年6月,項目;滲透壓動物自動給藥膠囊(10EA/盒)型號:2ML1OsmoticPump10ul/hr 7DAY等2項,金額22500元(偵6256卷2第14頁反面,偵1955卷12第86頁)

十、財團法人台灣動物科技研究所100/8/16函及附件(偵6256卷2第30頁反面-36頁、(重複)37-42頁)

(一)請購(修)單資料查詢及列印(偵6256卷2第31、(重複)37反-38頁)

(二)本案之9張粘存單及統一發票(偵6256卷2第32-36、(重複)38反-42頁)

1.粘存單暨第1張發票,發票號碼UZ00000000、日期96年8月22日,項目:ADI POWER LAB意識辨別分析系統一組保養維修更新組件:Physiological PressureTransduer、血壓訊號傳導器1組,金額30000元(偵6256卷2第33、39反面頁)

2.粘存單暨第2張發票,發票號碼UZ00000000,日期96年8月9日,項目:ADIPowerLab動物生理訊號監測系統及乾式動物生理電解質分析儀維護保養:1.體溫放大器組件更新一組、2.血壓感應組件維護及校正、感應器上蓋更新,金額1萬元(偵6256卷2第33反、40頁)

3.粘存單暨第3張發票,發票號碼CZ00000000、日期97年12月5日,項目:Spirometer呼吸訊號放大器維修費、金額9000元)34反、41頁)

4.粘存單暨第4張發票,粘存單及統一發票(發票號碼ZZ00000000、日期97年6月25日,項目:Power Lab橋式放大晶片組更新,金額5000元(偵6256卷2第34、40反面頁)

5.粘存單暨第5張發票:

(1)發票號碼PA00000000,日期99年8月12日,項目:1.300L/minflow head呼吸套組更換及維護校正2.MLA042:pHElectrodePH感測棒校正維修更新費3.血壓感應組件維護及校正、感應器上蓋組更新,金額20000元(偵6256卷2第36、42反面頁)

(2)發票號碼HA00000000,日期98年7月21日,項目:(1)MLT322:SpO2 Ear Clip inclides a 3 meter cable(usewithML320)血氧感測棒維修,零件更換費用(2)MLA042:PHElectrode,PH感測棒校正維修更新費,金額20000元(偵6256卷2第35、41反面頁)

6.粘存單暨第6張發票,發票號碼KA00000000,日期98年12月4日,項目:植入式投藥膠囊,容量200ul,每小時給0.5ul,供藥14天(10顆/盒)、MLT0380D:reusableBP、transduer壓力閥,限POwerLab生理監視系統金額28000元(偵6256卷2第35反、42頁)

7.粘存單暨第7張發票,發票號碼TZ00000000、日期96年6月15日、項目:試劑1組<滲透壓動物給藥膠囊、規格:

AleztDsmotic 2002,總容量200ul、給藥速率:

0.5ul/hr>、金額8500元(偵6256卷2第32反、39頁)

8.粘存單暨第8張發票,發票號碼TZ00000000,發票日期96/6/28,項目;滲透壓動物自動給藥膠囊等2組,金額22500元(偵6256卷2第32頁、38反面)

丁.不實發票部份

一、粘存單暨第1張發票,發票號碼UZ00000000、日期96年8月22日,項目:ADIPOWER LAB意識辨別分析系統一組保養維修更新組件:Physiological PressureTransduer、血壓訊號傳導器1組,金額30000元(偵6256卷2第33、39反面頁)

二、粘存單暨第2張發票,發票號碼UZ00000000,日期96年8月9日,項目:ADIPowerLab動物生理訊號監測系統及乾式動物生理電解質分析儀維護保養:1.體溫放大器組件更新一組、

2.血壓感應組件維護及校正、感應器上蓋更新,金額1萬元(偵6256卷2第33反、40頁)

三、粘存單暨第3張發票,發票號碼CZ00000000、日期97年12月5日,項目:Spirometer呼吸訊號放大器維修費、金額9000元)34反、41頁)

四、粘存單暨第4張發票,粘存單及統一發票(發票號碼ZZ00000000、日期97年6月25日,項目:Power Lab橋式放大晶片組更新,金額5000元(偵6256卷2第34、40反面頁)

五、粘存單暨第5張發票,發票號碼HA00000000,日期98年7月21日,項目:(1)MLT322:SpO2 Ear Clip inclidesa3metercable(usewith ML320)血氧感測棒維修,零件更換費用(2)MLA042:PHElectrode,PH感測棒校正維修更新費,金額20000元(偵6256卷2第35、41反面頁、本院卷9第229頁)

六、粘存單暨第6張發票,發票號碼PA00000000,日期99年8月12日,項目:1.300L/min flow head呼吸套組更換及維護校正

2.MLA042:pH Electrode PH感測棒校正維修更新費3.血壓感應組件維護及校正、感應器上蓋組更新,金額20000元(偵6256卷2第36、42反面頁、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231頁)

七、粘存單暨第7張發票,發票號碼KA00000000,日期98年12月4日,項目:植入式投藥膠囊,容量200ul,每小時給0.5ul,供藥14天(10顆/盒)、MLT0380D:reusableBP、transduer壓力閥,限POwerLab生理監視系統金額28000元(偵6256卷2第35反、42頁)

八、粘存單暨第8張發票,發票號碼TZ00000000、日期96年6月15日、項目:試劑1組<滲透壓動物給藥膠囊、規格:

AleztDsmotic 2002,總容量200ul、給藥速率:

0.5ul/hr>、金額8500元(偵6256卷2第32反、39頁)

九、粘存單暨第9張發票,發票號碼TZ00000000,發票日期96/6/28,項目;滲透壓動物自動給藥膠囊等2組,金額22500元(偵6256卷2第32頁、38反面)

戊.本院發函取得之資料

壹、財團法人台灣動物科技研究所函102/11/14及附件(本院卷9第203-336頁)內容:(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204頁)

一、採購經費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採購程序相關規定(附件一)

三、採購案之請購、招標、審議、決標等相關文件(附件二)

四、採購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則編訂

五、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

六、符合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規定辦理採購

七、款項之補助、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簽訂(附件三)

八、儀器、耗材之使用拍照(附件四)附件:

一、採購程序相關規定(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205-215頁)台灣動物科技研究所-國內採購作業規範(本院卷9第205-215頁)

二、採購案之請購、招標、審議、決標等相關文件(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217-232頁)100.8.11提供彰化地檢署之資料憑證P216

(一)台灣動物科技研究所-請購(修)單資料查詢及列印P217-218

(二)統一發票(TZ00000000、96/6/28、22500元、國揚)P219

(三)統一發票(TZ00000000、96/6/15、8500元、國揚)P220

(四)1.統一發票(UZ00000000、96/8/22、30000元、國揚)P221;

2.國揚公司估價單(35000元,議價後以30000元成交)P222

(五)1.統一發票(UZ00000000、96/8/9、10000元、國揚P223;

2.國揚公司估價單(13000元,議價後以10000元成交)P224

(六)1.統一發票(ZZ00000000、97/6/25、5000元、國揚)P225;

2.國揚公司估價單(5000元)P226

(七)1.統一發票(CZ00000000、97/12/5、9000元、國揚)P227;

2.國揚公司估價單(9000元)P228

(八)統一發票(HA00000000、20000元、血氧感測棒維修等、98/7/2、國揚)P229

(九)統一發票(KA00000000、98/12/4、28000元、國揚)P230

(十)1.統一發票(PA00000000、99/8/12、20000元呼吸套組更換及維修校正、國揚)P231;2.國揚公司估價單(20000元)P232

三、款項之補助、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簽訂(本院卷9第233-334頁)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3/26函(96年度「經濟動物生技研發及應用」統籌計畫液晶本院審核通過)(計畫編號:96農科-1.2.1-牧-U1)P000-000

0.96年經濟動物生技研發及應用計畫經費撥款明細表P000-000

0.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研究計畫契約書P239-247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4/9函(96年度「家畜育種、生產技術與品質改進」科技計畫業已核定)(計畫編號:96農科-1.2.1-牧-U1)P000-000

0.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研究計畫契約書P250-263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97/4/25(97年度「豬隻育種、生產與品質改進」科技計畫業已核定)(計畫編號:97農科-2-1.1-牧-UI)P000-000

0.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研究計畫契約書P266-281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98/6/5(98年度「豬隻育種、生產技術與品質改進」計畫業經核定)(計畫編號:98農科-2.1.1-牧-U1)P282

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度「豬隻育種、生產技術與品質改進」委託研究計畫契約書P283-305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98/4/9(檢送98年度「輔助畜產產銷轉型升級計畫」請依計畫內容辦理)(計畫編號:98農管-4.5-牧-08)P306-307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99/4/12(99年度「豬隻育種、生產技術及品質改進」,請確依照計畫內容辦理)(計畫編號:99農科-2.1.1-牧-U1)P000-000

0.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9年度「豬隻育種、生產技術及品質改進」科技計畫勞務採購契約書P000-000

0、儀器、耗材之使用拍照(照片6張)(本院139號訴字卷9第

335-336頁)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裁判日期:2014-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