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341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詹鳳英選任辯護人 張智翔 律師被 告 邱意軒選任辯護人 林輝明 律師
陳振吉 律師被 告 邱吉利選任辯護人 趙惠如 律師被 告 鄭勝義
陳加和陳永鎮詹敏榮呂忠訓上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忠儀 律師
陳昱瑄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8944號、101年度偵字第397、1098、1100、1103、1104、1214、1534、1975、2194號)及移送併辦(101年度偵字第29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寅○○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丁○○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拾壹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丙○○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陸月。
巳○○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陸月。
己○○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庚○○犯如附表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丑○○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五)、(六)、(七)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與寅○○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寅○○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壹支(各含SIM卡壹枚)與寅○○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寅○○連帶追徵其價額。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肆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寅○○、巳○○、丙○○及庚○○等4人均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且其4人與丁○○、己○○、丑○○及乙○○等4人亦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均不得非法持有、販賣,竟仍獨自或與他人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故買贓物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犯行:
(一)寅○○(綽號「小愛」、「橘子」)獨自或與巳○○、丙○○、庚○○、丑○○或午○○(另由本院裁定停止審判)等人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及與丙○○共同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聯絡,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或故買贓物之罪行(各次販賣對象、交易時間、交易地點、販賣方式及收取毒品價金情形,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二)丁○○與邱思睿(已死亡,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為如附表二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之罪行(販賣對象、交易時間、交易地點、販賣方式及收取毒品價金情形,均詳如附表二所示)。
(三)丙○○(綽號「大摳仔」)獨自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或與寅○○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故買贓物之犯意聯絡,或與己○○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為如附表三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及故買贓物之罪行(各次販賣對象、交易時間、交易地點、販賣方式及收取毒品價金情形,均詳如附表三所示)。
(四)巳○○獨自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與寅○○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為如附表四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之罪行(各次販賣對象、交易時間、交易地點、販賣方式及收取毒品價金情形,均詳如附表四所示)。
(五)己○○與丙○○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為如附表五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之罪行(各次販賣對象、交易時間、交易地點、販賣方式及收取毒品價金情形,均詳如附表五所示)。
(六)庚○○與寅○○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為如附表六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之罪行(各次販賣對象、交易時間、交易地點、販賣方式及收取毒品價金情形,均詳如附表六所示)。
(七)丑○○(綽號「阿榮」)與寅○○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為如附表七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之罪行(販賣對象、交易時間、交易地點、販賣方式及收取毒品價金情形,均詳如附表七所示)。
(八)乙○○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為如附表八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之罪行(販賣對象、交易時間、交易地點、販賣方式及收取毒品價金情形,均詳如附表八所示)。
二、嗣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依法對丙○○等人使用之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並於100年12月28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彰化縣彰化市○○路○○○○○號307室,當場查獲寅○○、巳○○,並扣得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再於101年2月1日,借提寅○○前往彰化縣鹿港鎮頭南里○○巷000號住處,經寅○○同意搜索後,並扣得液晶電視1台(已發還被害人梁宏彬)後,始查獲全情。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即所謂傳聞證據。
由於傳聞證據有悖法院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精神,妨礙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影響程序正義之實現,除法律有規定者(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第206條、性侵害犯罪防制法第15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8條第2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及檢肅流氓條例中有關秘密證人筆錄等多種刑事訴訟特別規定)外,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本件證人即共同被告寅○○、丁○○及證人卯○○、黃崗凱(原名癸○○)、子○○、壬○○、未○○等人於警詢之證述(證據出處詳如各附表相關證據欄所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被告丙○○之辯護人趙惠如律師,及庚○○、丑○○、乙○○等人之辯護人陳昱瑄律師,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該等被告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165頁反面、第192頁、第193頁、第250頁),本院復查無上開得作為證據之例外情形,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前開證人於警詢之證述,就被告丙○○、庚○○、丑○○及乙○○等人各自所涉罪行部分,應無作為實體證據之證據能力。
二、復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而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記載第11條之事項,並敘明理由、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核發;且若有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第5條規定進行監聽行為情節重大者,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採為證據,通保法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之相關門號行動電話,係以被告等人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敘明理由、檢附相關文件,聲請本院核發,此有詳載案號、案由、監察對象及監察門號等事項之本院通訊監察書附卷可稽(證據出處詳如各附表之相關證據欄所示);且復經檢察官指揮承辦之司法警察單位執行後錄取其內容,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無意見或同意其證據能力,亦未表示有何違反法定程序情節重大之情事(本院卷一第153頁、第165頁反面、第189頁反面、第192頁、第193頁、第238頁、第250頁反面、卷二第55頁反面),依上開法律規定,其錄音之內容自具有證據能力。
三、又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通訊監察譯文,乃該監聽錄音內容之顯示,此為學理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此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規定勘驗該監聽之錄音帶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以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本人及其內容與通訊監察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然如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監聽錄音之譯文真實性並不爭執,顯無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是法院於審判期日就此如已踐行提示通訊監察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調查證據程序即無不合(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6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對於本院以下採為有罪判決基礎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證據出處詳如各附表之相關證據欄所示)均表示無意見或同意證據能力,已如前述,顯對於該等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提示並告以要旨,使其等表示意見,且本院審酌該等通訊監察譯文書面之作成,並無不適宜作為證據之情事,是以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均具有證據能力。
四、又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則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4890號判決要旨參照)。
且按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亦即,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經查,本件除前述一、認定無證據能力部分以外之經本院引用為判斷依據之下列供述證據(證據出處詳如各附表之相關證據欄所示),被告及其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153頁、第165頁反面、第189頁反面、第192頁、第193頁、第238頁、第250頁、卷二第55頁反面),又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查無其他不法之情狀,足認為得為本案之證據,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五、復按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203條至第206條之1之規定(不包括第202條囑託個人鑑定時應命鑑定人於鑑定前具結之規定),而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前段及第20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之規定,除選任自然人充當鑑定人外,另設有囑託機關鑑定制度。依刑事訴訟法第198條、第208條之規定,不論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固均應由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視具體個案之需要而為選任、囑託,並依同法第206條之規定,提出言詞或書面報告,始符合同法第159條第1項所定得作為證據之「法律有規定」之情形,否則所為之鑑定,仍屬傳聞證據。然於司法警察機關調查中之案件,為因應實務上,或因量大、或有急迫之現實需求,併例行性當然有鑑定之必要者,基於檢察一體原則,得由該管檢察長對於轄區內之案件,以事前概括選任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之方式,俾便轄區內之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對於調查中之此類案件,得即時送請先前已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之鑑定機關、團體實施鑑定,以求時效(見法務部92年9月1日法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參照,刊載於法務部公報第312期)。此種由檢察機關概括選任鑑定人或概括囑託鑑定機關、團體,再轉知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於調查犯罪時參考辦理之作為,法無明文禁止,係為因應現行刑事訴訟法增訂傳聞法則及其例外規定之實務運作而為。此種由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檢察官所概括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所為之鑑定結果,與檢察官選任或囑託為鑑定者,性質上並無差異,同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60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卷附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1年2月13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0號鑑驗書(101偵字第1104號卷第40頁至第41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1年3月1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01偵字第1104號卷第46頁至第54頁),分別係經查獲之司法警察及檢察官將扣案之毒品,依上開程序規定送相關鑑定機關為鑑定所出具之檢驗報告,亦即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立法理由及同法第206條規定所為,均係由專業機關人員本於其專業知識或儀器所作成,故依前揭判決意旨,自有證據能力。
六、按關於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以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401號、6153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扣案如附表九之物品,均係由警員持搜索票或經被告寅○○同意搜索所扣押;卷附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現場或物品照片(證據出處均詳如各附表之相關證據欄所示),則係基於機器功能之作用,攝錄當時實際形貌所形成之圖像,不含有人類意思表達之供述要素,故上開扣案物品及照片均非供述證據,而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且均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被告與辯護人於本案中亦未爭執取證程序之合法性,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寅○○、丁○○、巳○○及己○○等人部分:訊據被告寅○○、丁○○、巳○○及己○○分別就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四及附表五所示之事實均坦承不諱(本院卷二第54頁反面、卷一第152頁反面、第237頁、第188頁、卷二第148頁),核與證人未○○、壬○○、林炎隆、梁宏彬、施俊男、癸○○、卯○○、甲○○、子○○、陳士彥、辛○○、柯億昌、胡智祥、陳柏宇、鄭棋元及楊宏仁,及證人即同案被告寅○○、丁○○、巳○○、丙○○、己○○、庚○○、丑○○、午○○等人分別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及審理程序時所證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本院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錄音內容暨譯文、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證據出處均詳如各附表相關證據欄所示)與扣案如附表九所示之物在卷足資佐證,足認被告寅○○、丁○○、巳○○及己○○4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等罪行均堪認定。
二、被告丙○○部分:
(一)訊據被告丙○○則除附表三編號2(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編號4(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外,其餘事實均坦承不諱,辯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部分,是壬○○打電話來,有約地方,但我沒有去現場,也沒有找人去;編號19部分,我有去看電視是不是好的,後來我就不知道了,未○○說有電視要給我們看,要賣給我和寅○○,所以我們才去看,一開始我不知道要用液晶電視換毒品這件事,是後來才知道(本院卷一第249頁反面、卷二第148頁)云云;選任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沒有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予壬○○、未○○,也沒有故買贓物之犯行,依監聽譯文內容所示,當天被告丙○○確實沒有到場,也沒有載寅○○去,不知道壬○○與寅○○做何交易,未○○部分雖然有載寅○○到現場,但載完之後就走了,之後部分都是未○○和寅○○討論及交易,被告丙○○完全不知情等語(本院卷一第250頁、卷三第204頁)。經查:
1.就附表三編號2之罪行(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部分:
(1)證人壬○○於本院審理時辯護人主詰問時證稱:「(你曾在民國100年間的時候跟丙○○買過毒品嗎?)那麼久忘記了,我只記得有跟他拿過藥來施用。(曾經有交錢給丙○○跟他買過嗎?)這麼久了,我現在也不記得了。(請審判長提示101偵字397號卷二第99頁100年9月4日0時23分02秒之丙○○、壬○○通訊監察譯文。審判長提示上開資料。你有印象這次的電話是跟誰的對話嗎?)丙○○。(你跟丙○○說話的目的為何?)要跟丙○○拿4000元的安非他命。(你在譯文裡說是有朋友要的,並叫你去試,那當天你有拿到4000元的安非他命嗎?)在我印象中丙○○大部分都很不老實,都應好,但是再打過去電話就不通了,不然就是換成一個女生接的說她老公在睡覺,我說剛不是說要來,我就會叫她過來跟我解釋為什麼丙○○沒來,她就會說在睡覺。(你剛說你要跟丙○○拿4000元的安非他命,這次丙○○有交安非他命給你嗎?)不記得了。(請審判長提示101偵字397號卷二第100頁100年9月4日0時33分45秒之丙○○、壬○○通聯紀錄。審判長提示上開資料。現在看的這通是同天的下一通,你是在跟誰講話?)跟一個女生,但是我不知道名字。(你不知道的話,會什麼會跟她講電話?)因為她說「喂」,我以為是他朋友或是誰,我就說「喂,大胖勒」,她說「大胖在休息阿」,我說我跟他講好,他說他要來,我說不能放我鴿子,讓我在這裡傻傻的等。(所以你一樣打電話要找丙○○,可是是一個女生接的,但你不知道那個女生是誰?)不知道。
(在譯文裡面有說到你們有去彰基的85度C,是否如此?)那次好像是約在那邊。(你去彰基的85度C有看到丙○○或是一個女生嗎?)我沒看到丙○○,但是我有看到一個女生。(那個女生有跟你說什麼話或是交什麼東西給你嗎?)那次那個女生好像有拿安非他命給我,不過我可以確定那天丙○○沒來,而是另外那個女生來的。(你於100年12月31日在警局做筆錄的時候,你說你是在100年9月4日把錢給「大窟仔」的男子購買2包安非他命跟1包海洛因,總共4000元。但是你於101年1月2日在檢察官那邊表示你不記得當初到底是幾包安非他命跟幾包海洛因,請你回想你那天到底拿到幾包毒品?是哪一種毒品?)因為那天去派出所的時候,我記得是1包1000元的,2包是有看到顆粒的,有1包可能是被壓碎了,呈現粉末狀的,我當做那包是海洛因。那天警察來抓的時候,我趕緊將全部倒進馬桶沖掉了,警察跟我說反正我驗尿就知道了。那包我有施用一些,應該是安非他命。(你在100年9月4日跟那個女生拿到的那3包東西都是安非他命嗎?)對。」等語(本院卷二第248頁反面至第249頁反面),復於檢察官為反詰問時證稱:「(請審判長提示101偵字397號卷二第100頁之100年12月31日壬○○警詢筆錄及第106頁、第107頁之101年1月2日偵訊筆錄。審判長提示上開資料。你在警詢跟偵訊所做的筆錄跟你當天說的有相符嗎?)有。(你今天的記憶是否有比較不清楚,因為這跟你當初說的差異很大,當時做筆錄的時候是離事情發生比較近的,是不是當時的記憶比較清楚,所以你才會說出這些細節?)因為時間過那麼久了,我不可能去記是什麼時候,因為我本身還有好幾個案件在走,我不可能去記說什麼時候吃多少東西,都要靠想的。在警察局問我的時候,我有施用毒品,至於在地檢署這裡說的,因為我大多數都是施用安非他命,所以我去拿的大部分也都是安非他命。那天半夜我吃了安眠藥還睡不著,睡不著就又想吃藥,所以我才打電話給他並問他有沒有,因為我睡不著也不知道要做什麼,那天打電話給他是凌晨的事情,我在那邊等又打了一次電話,就是那個女生接的,那個女生接完,我就被警察臨檢了,臨檢完之後,不知道是這次或是前幾次的,我不記得了,我記得他大部分都沒來比較多,有一次是丙○○載剛才坐在這裡的那個女生(寅○○)來,丙○○就轉走了,那個女生拿藥給我,所以我到現在還搞不清楚到底是丙○○還是寅○○,因為我打電話是要找丙○○。(你剛說到有一次是丙○○騎車載寅○○來,寅○○就下車拿藥給你,你講的是這一次嗎?)想不起來。(剛剛給你看了譯文、警詢跟偵訊筆錄,請你回憶一下當天的事實到底是怎麼樣?)這部分我想不起來,我現在可以確定我曾經跟丙○○拿過安非他命,剛才坐在這裡的那個小姐(寅○○)也曾拿安非他命給我。(有拿過海洛因嗎?)我不知道那包是海洛因或是安非他命,因為那包已經碎掉了,粉粉的,那天有臨檢我就丟進馬桶沖掉了,所以我也不知道。(你自己有沒有從丙○○手上拿到並施用過海洛因?)沒有。(沖掉的那包你不知道是海洛因或是安非他命嗎?)對。(有真正施用過的是?)安非他命。(你剛說沖掉的那次是這個警詢跟偵訊所說的,也就是100年9月4日在彰基85度C這次交易所買的嗎?)是。(根據你剛所看到的資料,請你回想這天你到底有沒有看到丙○○去到現場被你看到?)應該是有。(請你說明當天晚上看到丙○○的情形?)小愛(寅○○)來的時候我就問她是怎麼來的,小愛(寅○○)跟我說是丙○○載她的,我跟寅○○說你們剛是在耍我嗎,讓我在哪裡等這麼久,還被朋友說我被騙了,寅○○就叫我把錢拿出來並叫我拿我自己要的東西,寅○○就丟在旁邊,我就自己撿了。(你說寅○○說是丙○○載她去的,那有說是騎機車還是開車嗎?)忘記了。(你說寅○○丟地上你自己撿,那是幾包毒品?)忘記了。(你給了多少錢?)忘記了。(你在警局跟檢察官那邊都是說4000元,當時說的是依據你當時的記憶回答的嗎?)嗯。(除了寅○○說丙○○載她去的以外,則你那天在85度C有親眼看到丙○○嗎?)因為他們兩個共乘過去,丙○○沒來,只有叫寅○○來。(你有看到嗎?)我也有問寅○○說為什麼丙○○沒來,寅○○說丙○○過去那邊。(所以你有看到他們兩個共乘來的嗎?)有。
(因為這樣,所以檢察官問你是否確定丙○○當天有去,你才能回答確定嗎?)對。」等語(本院卷二第250頁至第251頁反面),是從上開交互詰問之過程可知,證人壬○○對於是否認識被告寅○○、當時交易取得的毒品除甲基安非他命外是否也包含有海洛因,以及被告丙○○究竟有無到場等問題,於辯護人與檢察官詰問時明顯為不一致之證述。其後,證人壬○○復於本院補充訊問時證稱:「(審判長問:在本件於100年9月4號凌晨0時33分與寅○○交易後,你是在多久之後才被警方查獲?)想不起來了。(你剛才提到你有把手上的毒品沖到馬桶去,你指的是100年9月4號購買的毒品嗎?)不知道是這次還是上次的,忘記了。
(在100年9月4號凌晨從寅○○手上拿到毒品之後,你有先帶回你住處嗎?)有。(於100年9月4日購買的毒品你有施用嗎?)有。(在100年9月4日購買的毒品於施用後,究竟是安非他命或是還有海洛因?)我可以很確定我那天只有施用安非他命,比較粉的那包我沒有施用到。(你所稱看起來比較粉的那包,你後來怎麼處理的?)同我剛陳述的,不知道過了幾天警察來搜查的時候,我就趕快沖進廁所的馬桶了。(距離你在100年9月4日買的那天約多久?)想不起來。(依你所說的這次警方有來查緝你,所以你才將這包比較粉的的東西沖掉,這次警方有逮捕你並帶你去驗尿嗎?)剛才說藥沖掉的部分,這部分好像是我另一個案件,不是這件。(照紀錄來說,你是在100年12月31日才被查獲而做筆錄的?)對。(是不是拿傳票便利商店給你,之後再去你家搜查的?)對。(你說的是那次才沖掉的嗎?)對。(那是100年12月的事情,而你剛剛跟他們講電話那是9月4日的事情,這差了3個多月,所以這是不同的事情吧?)不同。(你說比較粉的那包你有施用嗎?)有。(你說比較粉的那包施用起來是哪一種的毒品?)因為我在外面是兩樣混合著施用,我覺得應該是安非他命。(你本身有施用海洛因嗎?)有。(你在100年9月4日到底是拿3包還是4包?)我現在已經想不起來拿幾包了。(你在電話中跟丙○○說你要一個1000元,四個共4000元,但為什麼你後來做筆錄的時候說你跟丙○○拿了兩包安非他命跟一包海洛因,那天你到底跟寅○○拿了什麼東西?)不記得了,因為有譯文的那天是寅○○直接交給我的,和美派出所的那個應該是隔了3個月。」等語(本院卷二第252頁反面至第254頁),雖釐清其先前將他案過程誤當作本案過程而回答之錯誤,然仍可見證人壬○○因作證之期日與實際交易日時隔已久,致使其對於本案細節之記憶產生模糊、不確定或混淆之情形。
(2)再證人壬○○於101年1月2日偵查中具結證稱:「(提示壬○○100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第4、5頁通訊監察譯文。你與何人之通話?通話內容何意?)第一通電話我跟大胖仔(台語)通話,第二通電話我跟大胖的女友小愛通話,我撥打電話的目的是要向大胖仔購買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不過第2通電話是小愛接聽。當天我跟大胖約在彰化基督教醫院附近的85度C咖啡店,大胖仔跟小愛一起前來赴約,大胖將安非他命及海洛因交給我,至於我將現金4000元交給何人,我已經忘記。
至於是海洛因2包、安非他命1包,還是安非他命2包、海洛因1包,我已經忘記,我只記得當天拿到3包毒品。(根據上開第2通譯文,小愛表示大胖在休息,你確定大胖仔當天有到85度C赴約?)確定。(提示指認嫌犯記錄表。那一位是你稱的大胖仔?)編號13。(提示指認嫌犯記錄表。哪一位是你稱的小愛?)編號21。」等語(101年度偵字第397號卷二第106頁反面),核與如附表三之一所示通訊監察錄音譯文所示「(A為丙○○,B為壬○○)A:你講。B:有朋友說要女朋友有啦。A:幾個。B:他要4匹啦。A:你來喝咖啡這裡阿。B:看價錢多少啊。A:1個1000,4個4000,都很漂亮的。B:太扯啦,人家4匹也才3千還是3千五而已。A:這不一樣阿,這是模特兒的ㄝ,花壇才有一個8百的。B:阿多久,要在哪裡等。A:你到了我馬上就到,開女人沒有在欠的喔。B:ㄚ他說要先試。A:不行。B:他們就是派我作代表去試,如果可以他們錢馬上就比出來阿。A:ㄚ你錢要先給我我才可以給你試阿。B:這樣喔。A:因為我要打電話叫人家來阿、你來再講啦。B:不然我手機給你刀。A:不要我拿手機幹嘛。B:喔好啦。A:你有真的要拿嗎。B:我朋友有啊,所以叫我去試阿。A:好啦來啦。B:好。」、「(A為寅○○,B為壬○○)A:喂。B:喂大胖勒。A:大胖在休息啊你到了沒。B:到了阿。A:那你到了在哪裡。B:彰基的85度C那。A:怎麼沒看到你。B:站在這你沒看到我。A:你在哪。B:85度C這阿。A:你在哪我沒看到阿。B:你在那。A:嘿阿。B:好那我馬上過去我在熱滾滾。」聯絡毒品交易之通話內容相符,自堪認證人壬○○於距離實際交易日不久之偵查中證述,記憶較為清楚而可信。
(3)證人即同案被告寅○○雖於審理時證稱:當時伊沒有聽的很清楚,只聽到丙○○與壬○○約定地點,就獨自騎機車帶著身上的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前往與壬○○交易,被告丙○○沒有指示伊帶多少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去云云(本院卷二第261頁至第262頁反面),然證人即同案被告寅○○經提示上開通訊監察錄音譯文後,於警詢時先稱:「第1通電話是丙○○與他朋友的對話我不知道意思。第2通丙○○載我至彰基85度C與他朋友聊天。」等語(警卷A卷第23頁至第24頁),於偵訊時則稱:「第1通電話是丙○○接聽,第2通電話是我接聽,我跟壬○○約在彰化基督教醫院附近的85度C,我跟丙○○說約在85度C,之後丙○○載我到85度C之後,丙○○就下車跟壬○○講話,我去85度C買麵包,本來我不知道丙○○跟壬○○是要交易毒品。
」云云(101年度偵字第397號偵查卷二第210頁),顯然其就被告丙○○是否知情並一同前往現場,及其本身是否知悉為毒品交易等交易經過,於本院審理中為與警詢、偵訊相反之證述,是以其於本院所為上開證述是否可信,本即有疑。再證人即同案被告寅○○自承未聽清楚證人壬○○與被告丙○○本次交易之談話內容(本院卷二第261頁),復核以前述附表三之一編號1之100年9月4日凌晨0時23分2秒通訊監察錄音譯文之內容可知,證人即同案被告寅○○亦未參與雙方談話之過程,則其如何能知悉證人壬○○所欲購買之毒品種類及數量,並且在未事先與證人壬○○相約之情況下,即獨自前往與證人壬○○交易,實與常情不符;且依其後100年9月4日凌晨0時33分45秒通訊監察錄音譯文之內容可知,證人壬○○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寅○○2人其後通話時,證人即同案被告寅○○已在現場等候,則證人即同案被告寅○○顯然已事先得知交易地點而前往甚明,否則其自無可能在雙方未約定之情況下,獨自於上開深夜時段,攜帶毒品前往交易地點等候,而徒增遭查緝風險之理,是其上開證述,顯均與論理法則與社會常情不符,自無足採。
(4)又被告邱告利於警詢時經警方提示上開2次通訊監察錄音譯文之內容後供稱:此2通是伊及寅○○與綽號阿元的通話,他要向伊等購買安非他命,後來是寅○○去和對方交易,不知道有沒有成功云云(警卷A卷第9頁及其反面),於偵訊時則供稱:壬○○知道寅○○有施用海洛因,所以壬○○請伊跟寅○○去調海洛因,但是伊等身上只有安非他命,當天伊有交1小包安非他命給壬○○,不過壬○○沒給錢云云(101年度偵字第397號偵查卷二第114頁),顯然其於警詢、偵訊中就有無交易成功、何人前往交付毒品等經過,已為不一致之供述,且其復於本院審理時辯稱:有約地方,但伊未前往現場,也未找別人去云云,更為與警詢、偵訊中不一致之抗辯,是其前往反覆不一致之供述,實不可採。末參之其於警詢時亦曾一度供稱:「(你與寅○○、己○○如何販賣毒品,販賣何種毒品?)大部分是我自己坐計程車及騎機車販賣毒品,而我與寅○○一起騎機車(黑色、重型機車,這部機車是寅○○名下的)去販賣」等語(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3頁),且被告丙○○與同案被告寅○○所自白認罪之如附表3編號8之罪行中,證人施俊男亦明確證述:
該次是由丙○○騎乘機車載寅○○與伊交易毒品等語(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46頁反面),亦足徵被告丙○○確有以騎乘機車搭載同案被告寅○○之方式共同販賣毒品。是以綜上所述,證人壬○○於偵訊時較為詳細之證詞,顯較被告丙○○、證人即同案被告寅○○於本院時之證述可採,其有為附表三編號2之罪行,應屬無疑。
2.就附表三編號4之罪行(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部分:
(1)證人未○○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審判長問:100年9月20號上午9點34分的電話,一開始是丙○○跟你對話的嗎?)對。(是你先跟對方說「你來抱液晶電視好嗎」?)對。(你後來是不是坐計程車將液晶螢幕載過去的?)對。(你當時是不是跟對方說計程車的車資要算對方的?)對。(你當時是不是有問對方說要抱去哪裡給對方,而對方回答說抱來六樓?)對。
(100年9月20號上午9點40分的電話,你當時是不是也有跟對方說「我現在去,但是馬上要拿東西喔」?)對。(你當時說要「馬上要拿東西喔」是指拿什麼東西?)海洛因。(那天你是將液晶電視搬到六樓去嗎?)沒有,是拿去國小那邊。(「抱來六樓」是什麼意思?)他們租屋的地方。(原本說要搬去他們那邊,後來才改地點嗎?)嗯。(後來沒搬去六樓是改搬去哪裡?)國小那邊,我不記得地方。(為什麼原本叫你搬去六樓,後來才改去國小那個地方?)印象中好像是寅○○說要叫人家來載,我不記得了,叫人家來看電視是好的還是壞的。(那天到底有沒有直接拿藥?)有。(你們後來約在頂番國小那邊嗎?)對。
(丙○○跟寅○○都有去頂番國小那邊嗎?)有。(你剛說是誰親手將海洛因交給你的?)寅○○。(寅○○將海洛因交給你的時候,丙○○有看到嗎?)沒有,因為我們在計程車後面。(你在電話說「我現在去,但是馬上要拿東西喔」的時候,對方有回答說「好啦,東西不要講啦,哭夭ㄚ這樣不要去那裡了,你剛說六樓我不要去了」,這句話到底是丙○○或是寅○○說的?)答丙○○。(所以當時丙○○也不是在他們家的六樓吧?)我不知道他在哪裡。(後來你是不是又說「好啦,我身上也沒錢可以打電話了啦」,這是你說的嗎?)對。(對方說「我等咧打給你,我想看看要約在那裡,車錢我付,我沒去我家死光光」,這句話是誰說的?)丙○○。(依對話內容來看,丙○○有說「東西不要講啦」,所以是不是他知道你要跟他換什麼東西?)他不知道。(要是丙○○不知道,你會在電話裡面跟他說「馬上要拿東西喔」?)(因為我有施用安非他命跟海洛因,他不知道我到底是要拿安非他命或是海洛因。(丙○○是否知道你要換毒品這件事?)知道,只是他不知道要換哪一種而已。(丙○○是否知道你要用液晶電視跟他換毒品?)知道。(只是你沒說明是要換海洛因或是安非他命的意思嗎?)對。(受命法官問:那天除了寅○○交付海洛因之外,她有沒有交付計程車錢?)有,600元。(你在警詢中有說到她當時交付毛重0.5公克的海洛因以及新台幣500元。在檢察官那邊又說是0.7公克市價約3000元的海洛因,那計程車錢是多少?海洛因的錢跟量是多少?(提示鹿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101偵字397號卷二)我不記得了,約是500、600元左右。海洛因我沒有秤,不過大概是0.5公克。(到底是多少錢?)500元。(是之前比較清楚,還是你現在回想的?)回想的,應該是500元。(當時是交付海洛因跟500元嗎?)對。」等語(本院卷二第256頁反面至第259頁),經核與如附表三之一編號2通訊監察錄音譯文之內容,及證人未○○、證人林炎隆於偵訊證述:偷來的電視是要跟丙○○換海洛因,當天在頂番國小有與丙○○、寅○○與寅○○他哥碰面,液晶電視是交給寅○○他哥載,寅○○知道液晶電視是伊等偷的,見面時也有跟丙○○說液晶電視是偷來的等語(101年度偵字第397號偵查卷二第202頁反面)相符,足認被告丙○○確有與證人未○○約定以贓物之液晶電視交換海洛因毒品之事實。證人未○○雖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丙○○不知道要交換何種毒品等語(本院卷二第258頁反面),然依附表三之一編號2之100年9月20日上午10時34分39秒及10時40分9秒之通訊監察錄音譯文之內容所示,被告丙○○與證人未○○於通話中均以「那個」或「東西」等隱晦之用語指涉毒品,其中被告丙○○復於證人未○○詢問「我現在去,馬上要拿東西喔」時,隨即答稱「好啦,東西不要講啦,哭夭丫這樣不要去那裡了,你剛說六樓我不要去了」等情,益徵其等本即為逃避監聽查緝而未於通話中直言所欲交易之毒品種類,且僅藉上述用語即足以瞭解對方意思甚明,是證人未○○上述被告丙○○不知毒品種類之證詞,即無足採。
(2)證人寅○○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審判長問:就本件未○○要以液晶電視跟妳換毒品的事情,丙○○是否知道?)我不知道丙○○是否知道。(當天妳交給未○○的海洛因價值約是多少?)4000元。(液晶電視一共幾台?)一台。(液晶電視是什麼廠牌的?)我不知道。(據證人未○○證述你們在電話中講好說載去的車費要由你們支付,所以一共跟妳拿了價值約3000元的海洛因跟5、600元的車費,是否如此?)是。(所以本件並沒有妳另外要再給未○○3000元的事情?)那次我們私底下講的,但是沒有做。(等於一開始說要錢,後來才用毒品的嗎?)對。(所以並非在一起的嗎?)對。(等於一開始說要錢,後來才用海洛因來抵的嗎?)對。(當天妳跟丙○○都有到頂番國小嗎?)對。(你們以什麼交通工具前往的?)機車。(丙○○載妳去的嗎?)對。(在妳將價值約3、4000元的海洛因交給未○○的時候,那時候丙○○人還在現場嗎?)沒有,丙○○先走。(妳後來如何離開頂番國小的?)我哥來載液晶電視的時候,我讓我哥載回去的。(妳當天交給未○○的海洛因是誰交付給妳的?)我去買來自己施用的。」等情(本院卷二第264頁至第265頁),雖就被告丙○○是否知情部分,為有利被告丙○○之證述,然其於警詢時曾證稱:伊不知道交易細節,都是丙○○與未○○聯絡,當天是丙○○從身上拿出1包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用紙包覆)給伊後,伊再轉交予未○○等語(101年度偵字第397號偵查卷二第144頁),於偵訊時則證稱:液晶電視是伊用3000元向未○○及林炎隆購買,海洛因是未○○向伊索討,伊才帶1包請未○○施用;當天是伊一個人前往頂番國小,邱告利沒有陪同前往等語(101年度偵字第397號偵查卷二第209頁反面),其就被告丙○○是否知情及參與之程度,自警詢、偵訊起至本院交互詰問時,已數次為矛盾且不一致之證述,是其此部分之證述,顯非可採甚明。
(3)末參以被告丙○○於警詢經警方提示如附表三之一編號2通訊監察錄音譯文之內容後,亦曾供稱:「是我與未○○在通電話。通話內容是未○○是要以液晶電視一台向我交換四號仔(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這次有交易成功。未○○最後交換換得四號仔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毛重約0.8公克價值約新台幣2000至3000元),另外寅○○還幫未○○繳交新台幣500元之計程車費用。」「我將一級毒品海洛因交給寅○○,由寅○○交給未○○完成交易。新台幣500元是寅○○自己給他的。」等語(鹿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3頁至第4頁),核與上開通訊監察錄音譯文及證人未○○、林炎隆於偵訊證述之情節相符,是被告丙○○確有為附表三編號4之罪行,亦足認定。
(二)綜上所述,此部分應以證人壬○○、未○○2人於審理及偵訊時與如附表三之一通訊監察錄音譯文相符之證詞,較可採信,被告丙○○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外,復有如附表三所示之本院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錄音內容之譯文(證據出處詳如附表六之相關證據欄所示)及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五)、(六)、(七)所示之物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邱告利之罪行應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庚○○部分:
(一)訊據被告庚○○矢口否認有何附表六所示之犯行(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9、10),辯稱:伊那天(指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部分)有跟寅○○通電話,也有在去現場,到約定的地方沒有看到人就走了;編號9部分那次有去,也有跟對方碰面,伊問黃崗凱找寅○○什麼事,問是否要找寅○○還錢,後來他有還五百元欠款,該次沒有再另外交毒品給對方;編號10部分,寅○○說一樣那個人,那次伊沒有去云云(本院卷二第148頁);選任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沒有交付毒品及收取金錢的販賣行為,更無販賣之故意,且被告曾向彰化縣警察局偵查佐鄭文彬檢舉同案被告丙○○販毒之情事,以阻止寅○○繼續販毒,若被告庚○○確有起訴書所指犯行,豈有可能檢舉共犯致自己遭受判刑之危險;證人卯○○與被告寅○○等人經常做毒品交易,記憶可能會混淆不清,就此被告庚○○較為清晰可採,再因證人黃崗凱一直打電話給被告寅○○,所以被告寅○○才找被告庚○○到現場,因證人黃崗凱回答要找寅○○不是你,被告庚○○當時非常不滿打了證人黃崗凱,所以黃崗凱才會一口咬定是被告庚○○前來交付毒品等語(本院卷一第189頁、190頁、第192喔頁反面及卷三第204頁)。然查:
1.就附表六編號1、2之罪行(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10)部分:
(1)證人黃崗凱(原名癸○○)於辯護人主詰問時證稱:「(辯護人問:你看過在庭的被告庚○○嗎?)稍微有印象。(你什麼時候在什麼樣的場合看過庚○○?)在燦坤、家樂福、麥當勞,因為我跟寅○○拿毒品的時候,寅○○有叫他過來兩三次。(叫庚○○過去跟你碰面做什麼事情?)拿毒品給我。(請審判長提示100年度偵字397號卷二第61頁反面之100年11月11日通訊監察譯文。這是你跟寅○○的對話嗎?)對。(錄音時間是11月11日的13點02分左右,講完電話之後你有跟寅○○交易毒品嗎?)講完之後,寅○○就請他(手比在庭被告庚○○)過來。(講完約多久的時間你跟被告庚○○碰面?)約5分鐘。(在哪邊碰面?)本來ㄚ是在彰化金馬路的燦坤碰面,但是那邊有警察,就更換地點到家樂福前面。(你在錄音譯文裡面說到「你是要叫昨天那個男的嗎」,所以意思是你們前一天已經碰過面了嗎?)對。(前一天有交易毒品嗎?)有,好像是在正德前面要過鹿港那邊的路邊。(在100年11月10號,還有印象你交易了毒品多少錢?)我大約都是500元說、1000元。
」等語(本院卷二第301頁反面至第302頁反面),復經檢察官為反詰問時證稱:「(你剛陳述的兩次跟寅○○買毒品並由在場的被告庚○○交付給你的毒品內容是哪一種?)安非他命。(有通訊監察譯文的這天是100年11月11號,裡面有說到「昨天」,所以你是100年11月11號跟電話的前一天即100年11月10日都有跟要寅○○透過庚○○拿安非他命嗎?)是。(你記得100年11月11日即講電話的這天所買的數量嗎?)大概是1000元。
(講電話的前一天即100年11月10日是多少?)500元。
(實際上拿到的地點在哪邊?)彰化市○○路的家樂福。(兩次都是嗎?)一次,前一天是在正德。因為總共跟被告庚○○見過三次面,一次是在早上的正德,兩次是在晚上,一次是在麥當勞、一次在燦坤前面的家樂福,因為我們本來約在燦坤,但是那邊有警察,所以就請他過去家樂福。(你說講電話的前一天即100年11月10日是在正德,而非家樂福嗎?)不是,那是第二次。(請審判長提示100年度偵字397號卷二第64頁反面。審判長提示上開資料。100年11月10日,你答「改約在金馬路家樂福」,因為這邊有問你100年11月10日跟11月11日,你的地點都說是在金馬路的家樂福,但是都沒有說到你剛剛說的正德,而金額的部分都是一樣的,關於地點到底是在哪裡?)因為正德是我打給「橘子」的時候,是這位庚○○接的,他就跟我單獨去正德再前面一點。(你剛說有三次,所以另外一次也許在這裡,因為這裡只有兩次即100年11月10日跟11月11日,是不是你有把另外一次記錯到這裡來了嗎?)因為我對庚○○有印象就只有三次。(100年11月10號這天的交易原本約在金馬路的燦坤,後來換到家樂福嗎?)對。(你在偵訊筆錄提到的「橘子」就是寅○○嗎?)是。(你剛說的兩次交易即100年11月10日跟11月11日拿安非他命給你並跟你收錢的人就是在場的庚○○嗎?)是。」等語(本院卷二第303頁至第304頁),是從上開辯護人與檢察官交互詰問之過程可知,證人黃崗凱除因時間已久,無法清楚記憶100年11月10日晚上交易之確切時間為何時外,仍指述曾於100年11月10日及11月11日兩次與被告庚○○交易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之約略經過、交易時間、地點及金額,其中更清楚描述100月10日當日曾更改原約定地點一事,此觀之證人黃崗凱於其後審判長補充訊問時證稱:「(在100年11月10號即打電話的前一天,你們原本約在燦坤,你說發現有警察,所以後來才改約到家樂福嗎?)是。(你記得當時約在燦坤的時候是約在下午天還亮時候,還是晚上已經天暗的時候?)那時候很暗了。(本來約在燦坤那次是約什麼時候?)打電話那個時間他就馬上來了。(前一天就是沒有看到時間,你在前一天本來是約燦坤,後來才改去家樂福的嗎?)是。(那時候是在下午還是晚上了?)那個時間點太久了。我現在有在專心工作,所以也沒跟那些人再交集了。」等情(本院卷三第305頁及其反面),益可印證。
(2)再證人黃崗凱於偵訊時證稱:「(提示癸○○10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第4、5頁通訊監察譯文)警方今天有無播放監聽光碟給你聽?是否你的通話?何人通話?通話內容何意?)有。我跟橘子通話。我要向橘子購買安非他命。我跟橘子約在彰化市○○路家樂福,我到場後,有一名男子交付給我1包安非他命,我給1000元給該名男子。該次交易,橘子並未到場。(根據上開譯文,你在100年11月10日是否也有跟橘子購買我毒品?)是。
我跟橘子通話。我要向橘子購買安非他命。我跟橘子在彰化市○○路燦坤,但是該處有警察,所以改約金馬路家樂福,我到場後,有一名男子交付給我1包安非他命,我給500元給該名男子。該次交易,橘子並未到場。
(上開2次拿安非他命給你的男子是否同表一人?)是。(提示指認嫌犯紀錄表)哪一位是橘子?編號5。(提示指認嫌犯紀錄表)哪一位是拿安非他命給你的男子?編號2。」等語(101年度偵字第397號偵查卷二第64頁反面),經核與如附表六之一編號1之100年11月11日下午1時21分3秒通訊監察錄音譯文之內容「(寅○○為A,證人黃崗凱為B)A:喂。B:喂,阿賢他妹妹嗎。A:嗯,你到了嗎。B:你是要叫昨天那個男的嗎。A:對,你等一下,他可能馬上過去,我有跟他講了。B:他昨天沒有跟我約在燦坤在別的地方。A:你說在哪。B:
他會知道。A:我跟他說昨天去找他的,他會知道。B:
本來在燦坤,後來約在別的地方,他知道。」,及其後於同日下午1時22分8秒,同案被告寅○○(A)與被告庚○○(B)之監察錄音譯文之內容「A:喂,昨天果那個,他說你知道在哪。B:喂,好,OK。」所示等情,及其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上開證詞相符。是證人黃崗凱縱因於本院作證時時隔實際交易日已久,而不免有記憶不清之處,惟於本院審理時經檢察官與辯護人交互詰問及本院為補充訊問後,其於本院及偵訊時所為不相違背之證述,既均與上開通訊監察錄音譯文互核相符,足認其所述如附表六編號1、2之事實,應屬真實而可信。
(3)證人即同案被告寅○○雖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被告庚○○係代伊前往收取證人黃崗凱先前欠款,而為被告庚○○有利之證述(本院卷二第338頁至第340頁),然證人即同案被告寅○○經檢察官為反詰問後,亦供稱有託被告庚○○將證人黃崗凱要買的甲基安非他命交給他等語(本院卷二第341反面至第344頁),復經本院補充訊問時,供稱「(審判長問:在100年11月11日下午1點21分左右的這通電話,妳跟癸○○用電話連繫要約的目的為何?)癸○○要購買安非他命。(妳在該次說會找誰過去跟癸○○見面?)庚○○。(100年11月11日當天比電話完了之後,妳打給了庚○○,那庚○○有沒有去跟癸○○見面?)有。(妳有無交甲基安非他命給庚○○帶去給癸○○?)那麼久了,忘記了。(在100年11月出11日即打電話的前一天,是不是也有請庚○○去跟癸○○見面?)應該有。(前一天請庚○○去跟癸○○見面的目的為何?)應該也是癸○○要跟我購買安非他命,我也是叫庚○○去看他有沒有帶錢來。(100年11月10日和11月11日這兩次要跟癸○○交易毒品的這件事,妳有無請庚○○先拿甲基安非他命過去?)沒有,他在別的地方,是我打電話叫他去,我沒有拿安非他命。」等語(本院卷二第348頁及其反面),顯見其不僅因時隔已久而記憶不清,更見其證述之內容於同一期日內經詰問後即反覆不一,難認具有真摯性而可信。
(4)又辯護人雖以被告庚○○曾有向彰化縣警察局偵查佐鄭文彬檢舉同案被告丙○○販毒之情事,而主張被告庚○○如有為本件罪行,自不可能檢舉共犯而導致自己遭監聽進而受判刑之危險等語(卷一第192頁反面及卷三第204頁),然證人即警員鄭文彬於本院已明確證述被告庚○○檢舉之對象係被告丙○○之販毒事實,並不包括被告寅○○,且當時彰化分局已對被告丙○○上線,故未再偵辦等情(本院卷二第306頁至第308頁),是以被告庚○○當時縱有向警方檢舉被告丙○○販毒之事實,亦難確知被告丙○○是否將遭警方監聽,更遑論被告寅○○是否也因此而連帶被監聽,故自難以事後警方確實監聽進而破獲丙○○及寅○○本件販毒罪行,進而作為有利被告庚○○之推論。況證人鄭文彬亦證稱:「(檢察官問:在被告陳文鎮跟你說的過程裡,你有覺得他是因為忌妒或是不服寅○○跟丙○○在一起,所以才去報這條線嗎?)對,我有感覺他應該是心理非常的不平衡,不過這條線我確實有去查。」、「(辯護人問:當時被告庚○○跟你說這件事情的時候,你說你感覺他可能是要報復丙○○,但他有沒有告訴你他是要阻止丙○○或是寅○○做這件事?)他沒有說要阻止丙○○,他是不想寅○○繼續這樣,他的意思是把丙○○抓去之後,寅○○可能就會變好或是回到他那邊。(辯護人問:就會變好或是回到他身邊,不再做這件事?)對。」等語(本院卷二第307頁及其反面),則被告庚○○當時既係因心生嫉妒而不顧可能遭受被告丙○○報復之危險,或如辯護意旨所假設所謂甘冒被查獲之風險,而主動向證人鄭文彬檢舉被告丙○○之販毒事證,益足徵其有希望與同案被告寅○○重修舊好而受其指示前往與證人黃崗凱交易毒品之強烈動機,是以此部分顯無從作為對被告庚○○有利推論之情況證據甚明。至辯護意旨復稱因被告庚○○曾毆打證人黃崗凱,所以證人始一口咬定被告庚○○販毒一節,觀之被告庚○○於偵訊、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均未作此主張(證據出處詳如各附表相關證據欄所示),亦未曾於交互詰問程序中詰問證人黃崗凱而得此證述,故自難認有此真實存在。
2.就附表六編號3之罪行(即起訴書附表一才編號8)部分:
(1)證人卯○○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不認識在庭被告庚○○,也無法辨別是否為與其交易海洛因毒品之男子等語(本院卷二第297頁至第301頁),然其亦明確證稱:「(辯護人問:於100年11月11日當天,你說他交了1包海洛因給你,而你交了500元給他,則該海洛因約是多重?長什麼樣子?什麼包裝?)一個小小的夾鏈袋,裡面稀稀疏疏的,數量非常的少,帶一點粉末。(你有辦法確定在100年11月11日於全家超商你跟他碰面以之後,確實交付了錢跟海洛因的事情嗎?)這是事實,因為我第一次被帶去偵訊的時候就已經陳述了,就是有位男子過來並交給我一包小小的粉末,我將錢交給他之後就各自分開了。」、「(檢察官問:依你剛剛看過的通訊監察譯文,並且依據你剛剛所回答的內容,是不是可以確定那個通話內容確實是你要聯絡購買海洛因的內容?)對。(並且你確實也在通話之後於全家這邊由一名男子拿一包海洛因給你,而你拿500元給他,該偵訊給筆錄說的都是正確的嗎?)對。」、「(審判長問:你在100年11月11日下午1點多要用500元買海洛因的時候是騎紅色的機車嗎?)是。(你記得對方騎的機車是什麼顏色嗎?)沒有印象。」、「(受命法官問:你的海洛因毒品來源除了這個「阿金」的女子外,還有沒有跟其他人購買的情況?)應該當初透過我那個朋友才去向「阿金」購買,其實這些人我都不認識。(你所直接聯繫購買除了這名「阿金」的女子外,還有沒有別人?)沒有。
(100年11月11日當天,除了跟你所稱的「阿金」聯繫購買海洛因購買成功之外,還有沒有再跟其他對象購買海洛因?)沒有。(那天只有這次的交易嗎?)是。」等語(本院卷二第298頁及其反面、第300頁至第301頁),而足認證人卯○○確有於100年11月11日當日下午,與被告寅○○聯絡毒品交易後,與一名男子在「全家便利商店」交易價值500元海洛因毒品之事實。
(2)又證人卯○○於100年12月29日、101年2月14日兩次偵訊時亦證述:「(提示100年11月11日11時54分52秒至100年11月11日13時5分8秒0000000000與序號35490樣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及0000000000與上開序號的通訊監察譯文,譯文中你問對方方不方便是何意?)我跟阿金的女子通話,意思是我問阿金有無海洛因,我跟阿金約在彰草路跟線東路路口的全家超商,阿金說他會叫人過來。我騎乘紅色機車到達現場後,就有一名男子過來將1包海洛因給我,我拿500元給該名男子」、「(提示卯○○100年12月29日偵訊筆錄,你稱100年11月11日跟阿金通話後,在彰草路跟線東路路口的全家超商見面,你抵達後,一名男子過來,並拿1包海洛因給你,你給該名男子500元,該名男子是否為庚○○,提示庚○○照片)我對該名男子印象模糊,我不能確定。我到場後,該名男子就騎乘機車過來,問我是否為一哥,並給我一包海洛因,我就給該名男子錢,該名男子就馬上騎走,我跟該名男子接觸時間只有一下子」等語(101年度偵字第397號偵查卷二第56頁反面、第179頁),經核與如附表六之一編號2所示證人卯○○(B)與同案被告寅○○(A)於100年11月11日上午11時54分52秒、同日12時53分14秒之聯繫過程,及同日下午1時5分8秒之通訊監察錄音譯文所示「A:喂。B:喂,我人到了,我其紅色的機車。B:你在那邊等一下,我跟他講。A:好。」,及隨後被告庚○○(B)與同案被告寅○○(A)之通訊監察錄音譯文所示「A:喂,他:說他騎一台紅色的機車。B:好。」等內容相符,堪信被告庚○○當日確有受同案被告寅○○之託,前往前述全家便利商店與證人卯○○交易500元海洛因之事實。
(3)證人即同案被告寅○○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只有要被告庚○○去看看證人卯○○要做什麼,沒有要被告庚○○交易毒品等語(本院卷二第338頁至第348頁),然就其要被告庚○○前去與證人卯○○見面之原因,先於辯護人主詰問時證稱:「(卯○○是欠妳錢的人嗎?)對。(100年11月的時候,妳有叫庚○○去找卯○○嗎?)當時我都不想理他,他就說他要還我錢,我就叫庚○○幫我去看。(除了庚○○之外,妳有無叫其他人去找過一哥?)沒有。(妳都只有叫庚○○去幫妳要錢,沒有交任何毒品給庚○○過?)沒有。」等語(本院卷二第338頁及其反面),復於檢察官反詰問時證稱:「(妳說卯○○要給妳的是什麼錢?)當時是500元,那是他跟我購買毒品的錢。(所以那天庚○○有從卯○○那邊幫妳拿到錢嗎?)那次他們好像沒有見到面,還是沒有,我不知道是不是那一次,因為那麼久了。(庚○○這天幫妳去跟卯○○收的錢,是卯○○之前要跟妳買毒品的錢?)是他之前先跟我拿毒品已經欠我的錢,他說他要還我,但是我不知道。」等語(本院卷二第342頁),再於本院訊問時證稱:「(審判長問:在100年11月11日當天,妳跟卯○○的通話是約要交易毒品嗎?)是。(在當天下午1點5分左右,妳又有跟卯○○通電話,而卯○○說他人到了,並騎一個紅色機車,妳是不是特別跟卯○○說要他在那邊等一下,妳要跟另外一個人說?)是。(妳在100年11月11日馬上來就打電話給庚○○,跟他說對方是騎一台紅色機車,而庚○○就回答好?)對。(妳既然說妳跟卯○○在該次一開始電話是要交易毒品,當時妳叫庚○○去跟對方見面,那有叫庚○○帶什麼東西去嗎?)沒有,因為當時我要看卯○○有沒有拿錢,卯○○要是沒有拿錢給庚○○拿給我,我就沒有去跟卯○○見面。(妳的說法是要看對方有沒有拿錢,所以妳沒有拿東西給庚○○?)對。(如果當時卯○○有帶錢要跟妳交易毒品,妳要如何交付毒品給他?)如果卯○○有帶錢拿出來的時候,我會叫庚○○幫我將錢收回來,我才會出面拿毒品給卯○○。(依妳所言,庚○○受妳電話指示去見卯○○,知道你們要交易毒品,是要確定卯○○有沒有錢嗎?)那時候卯○○打電話給我的時候我人不在那邊,我就叫庚○○幫我去看卯○○有沒有帶錢。(庚○○知不知道妳就是叫他去看卯○○有沒有錢?)庚○○問我的時候我就說是卯○○欠我錢,叫他去幫我看。(妳當時叫庚○○去見這個騎紅色機車的卯○○是要做什麼事情?)去收卯○○要跟我買毒品的錢。(庚○○知道他就是要替妳去向卯○○收購買毒品的錢嗎?)對。(後來庚○○回來怎麼跟妳說?)我記不起來了。(妳在偵查中說庚○○回來跟妳說他沒有見到人,妳確定是這樣嗎?)那麼久了,我想不起來。」等情(本院卷二第347頁至第348頁),顯然就其與證人卯○○間毒品交易究為先給毒品還是先收錢,及此次要被告庚○○前去與證人卯○○見面之目的,經詰問後先後即為反覆而不一致之陳述,是以其證述內容實欠缺可信性,而不足作為有利被告庚○○之事證。
(二)綜上所述,此部分應以證人黃崗凱、卯○○2人於審理及偵訊時與如附表六之一通訊監察錄音譯文相符之證詞,較可採信,被告庚○○上開所辯,顯為事後卸責之詞,無足採信。此外,復有如附表六所示之本院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錄音內容暨譯文(證據出處詳如附表六之相關證據欄所示)及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五)、(六)、(七)所示之物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庚○○之罪行應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被告丑○○部分:
(一)訊據被告丑○○固不否認於100年12月5日曾至利益商店向證人子○○收取3000元並交付予寅○○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於同年12月4日受同案被告寅○○之託,前往證人子○○家中交付毒品及收取價金之犯行,辯稱:寅○○有打電話給伊,叫伊去找子○○,伊去的時候有遇到,子○○跟伊說要找寅○○,說完伊就回家了,沒有交付毒品與收取價金的行為;當天我只有載我妹寅○○去一次子○○家,我不知道他們在做什麼事情,我騎機車,人本在外面(本院卷一第189頁、卷二第148頁、卷三第196頁)云云;選任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丑○○沒有交付毒品和收取金錢的行為,實際上的歷程經過,是寅○○請丑○○去問子○○要做些什麼事,因為子○○打電話找她,到子○○住處後,子○○說是要找小愛,所以丑○○就返家了,後來因為丑○○因為非常疼愛妹妹,所以載詹鳯英前去,寅○○也在本院證述甚詳,丑○○沒有在施用毒品,也沒有任何前科,丑○○也確實不知道寅○○進入子○○家後,做了什麼事情等語(本院卷三第205頁)。然查:
1.證人子○○於辯護人主詰問時證稱:「(請審判長提示子○○12月29日警詢筆錄第4頁之倒數第2個問答。審判長提示上開資料。為什麼在警局的時候妳會說當時買毒品的時候是丑○○送毒品到妳住處?)我忘記了,已經很久了。(所以妳也不是很確定?)對。(妳剛說妳跟丑○○見過兩三次,妳說第一次是收毒品的錢,後來又有什麼狀況而見面嗎?)有,也是交易。(什麼時間?)忘記了。(請審判長提示子○○12月29日警詢筆錄第3頁之錄音譯文。
審判長提示上開資料。妳對錄音內容有印象嗎?)有。(妳跟小愛買過幾次毒品?)真的忘記了。(妳對剛看的錄音譯文有印象,所以你們那時候是在利益商店收錢的嗎?)對。(收錢之前拿到毒品或是收錢之後?)已經拿到毒品才交錢給他,我對那次的印象是只有拿錢給他而已。(妳記得那次毒品是小愛在妳家交給妳的嗎?)真的忘記了。(妳跟小愛交易,小愛有無親自交過毒品給妳?)有過。(就是妳剛說在妳家交東西給妳的這次嗎?)嗯。(只有這次嗎?)她有交過給我一次。(妳還記得小愛親自交毒品給妳的那次,妳大概跟小愛買多少錢的毒品?)「四幾仔」,3、4000元吧。(小愛在妳家裡交毒品給妳那次,妳有把錢全部交足給她嗎?)沒有,我有欠她一些。(後來的錢是誰去拿的?)她哥哥或是她。(所以是丑○○嗎?)嗯。」等語(本院卷三第41頁反面至第44頁),復於檢察官反詰問時證稱:「(妳記得妳跟寅○○買過幾次毒品嗎?)一至三次吧。(一至三次裡面有寅○○親自交給妳的嗎?)有。(寅○○親自交給妳的有幾次?)約一、兩次。(寅○○親自交給妳所買的毒品地點呢?)我家門口。(當時妳住在哪裡?)彰化市。(這一到兩次都是在彰化市的住處嗎?)嗯。(除了寅○○親自交給妳的以外,妳跟寅○○買的時候她有透過丑○○拿給妳嗎?)丑○○好像只有拿錢。(妳說丑○○拿錢是剛剛辯護人問妳時所說的那次嗎?)對。(拿錢的地點在哪裡?)利益超商。(還記得為什麼在利益超商那天只有拿錢嗎?)要還她毒品的錢。(是什麼時候交易的毒品?)不確定。(是講電話的前一天嗎?)忘記了。(為什麼妳今天會特別記得丑○○在利益超商拿錢給妳的事情?)那時候我在買東西,我就是要拿錢給他而已,因為地點是在比較外面。(妳說拿的錢是買毒品的錢?)是還小愛的錢。(還小愛的錢是毒品的錢嗎?)嗯。(妳那天還跟寅○○買毒品的錢的交易內容為何?)基本上就是「四幾仔」即4000元的甲基安非他命,距離到利益超商拿錢那天的時間我不確定。(妳有印象是前一天嗎?)應該是吧,因為我還她錢不會拖很久。(能否記得利益超商那天錢的毒品是誰拿給妳?在哪裡拿的?)在家門外,但是我不確定是誰。(是妳剛說的彰化市住處的家門外嗎?)家門口。(是誰拿給妳的?)想不起來是誰拿給我的。(妳那時候的住處是什麼樣的?)透天厝。(房子是誰的?)自家的。(請審判長提示101年偵字397號卷二第83頁反面100年12月29日子○○偵訊筆錄之倒數第2個問答。審判長提示上開資料。偵查中檢察官提示妳剛看的通訊監察譯文之後問「這是不是妳的通話?跟什麼人通話?通話內容為何?」,妳答「這是我跟小愛的通話,因為通話前一天即100年12月4日下午我有打給小愛,叫小愛給我住處,小愛就叫她哥哥拿4000元的安非他命來給我,但是我只有給小愛她哥哥1000元的現金,所以才在12月5日打電話給小愛說,要還她3000元,就跟小愛約在彰化市○○路的利益超商見面,是小愛她哥哥到場的,我就把3000元交給小愛她哥哥」,這是妳在檢察官面前說的筆錄內容吧?)那麼久了,我真的忘記了。(這是妳當天所做的筆錄內容嗎?)對。(妳在檢察官那邊說的是不是事實?)是事實。(跟今天的記憶比起來,妳在檢察官那邊說的是比較接近妳當時記得的事實?)那時候說的是當時候記得的,今天都那麼久了,有點忘記了。(筆錄裡面說是小愛叫她哥哥到妳彰化市的住處拿安非他命給妳,所以12月4日當天是丑○○拿他安非他命到妳彰化市的住處給妳的嗎?)現在不能確定。」等語(本院卷三第44頁至第47頁),是從上開辯護人與檢察官交互詰問之過程可知,證人雖仍記得為還向同案被告寅○○購買毒品之價金,曾在利益超商前交錢給丑○○一事,然因時隔已久,對於前一日(12月4日)究竟是由何人前往其家中交付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一事,已不復記憶。此觀之證人於審判長訊問時亦證稱:「(審判長問:於100年12月29日作警詢及偵查筆錄的時候是在案發的當月,在妳作警詢及偵查筆錄的時候,那時候妳跟丑○○或寅○○有發生不愉快的事情嗎?)沒有。(妳當時在作警詢及偵查筆錄的時候有想過要說謊話嗎?)沒有。(那時候有受到警方或檢察官的壓抑嗎?)沒有。(在100年12月29日於警局或是檢察官那邊說的話是真正的事實或故意說謊?)是事實。(於今日審理中所證述的內容跟在100年12月29日警詢或偵查中有部分說的不太一致的地方是什麼原因?)因為我真的不記得了。」等情(本院卷三第49頁至第50頁),益可明瞭。
2.又證人子○○於偵訊時證稱:「(警方今天有無播放監聽光碟給你聽?是否妳的通話?跟何人通話?通話內容何意?)我跟小愛通話,因為通話前一天即100年12月4日,100年12月4日下午我用公共電話打小愛0000000000,我叫小愛到我彰化市住處,小愛叫她哥哥拿4000元的安非他命來給我,但是我只先給小愛的哥哥1000元現金,所以在12月5日我才打電話給小愛說要還她3000元,我跟小愛約在彰化市○○路利益超商見面,不過當時是小愛的哥哥到場,我將3000元交給小愛的哥哥。(100年12月4日拿安非他命給你及12月5日跟你收3000元的人是否同一人?)是。」等情(101年度偵字第397號卷二第83頁反面),經核與卷附如附表七之一所示通訊監察錄音譯文之內容相符,且於前述證人子○○於審理中經詰問後之證述並無齟齬,參以100年12月5日下午1時40分被告丑○○接獲同案被告寅○○電話指示前往利益商店之通話內容中,同案被告寅○○並未提及證人子○○之姓名或綽號,而被告丑○○卻於其後同日下午2時8分20秒通話中,主動向同案被告寅○○表示:「你給小貞(應為小芳之誤植)打個電話」等語,益可證被告丑○○於前一日(4日)有受同案被告寅○○之託,拿4000元安非他命給證人子○○並先收取1000元,復於隔日(5日)再向證人子○○收取3000元之事實。
3.證人即同案被告寅○○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審判長問:妳在100年12月4日到底有沒有跟丑○○一起去見子○○?)有。(就子○○的部分,妳在偵訊時說只有妳哥哥丑○○去而已,妳沒有去,妳是叫丑○○去找子○○並看她要做什麼,而丑○○也沒說子○○要做什麼,隔天妳又接到子○○的電話,妳又叫丑○○去看子○○要做什麼,所以這兩次都是叫丑○○去看而已,妳當時的說法是妳根本都沒有去,所以檢察官才說妳偵訊說的跟今天說的是明顯的差異?)因為對方知道我哥沒有拿毒品去,所以她也都沒有說什麼。(妳在偵查中妳在說100年12月4日跟5日都沒有去見到子○○,但是妳剛剛說是妳哥哥載妳去的,所以100年12月4日那天即妳所謂有交安非他命給子○○的那天,不是事後再拿錢的那部分,妳到底有沒有去見子○○?)到最後是我出面去到子○○家拿安非他命給她的。
(100年12月4日到底見過子○○幾次?)我去見她一次。
(在妳去見子○○之前,妳有先叫妳哥哥丑○○單獨去見子○○嗎?)有。(所以那天有兩次嗎?)到最後是子○○看到我才說的,因為她知道我哥沒東西去找她。(依妳所言,妳在100年12月4日曾經有叫妳哥哥丑○○單獨去找子○○問她有什麼事嗎?)應該是,因為那麼多案件,有時候會想不起來。(妳說妳在100年12月4日有將價值4000元的甲基安非他命交給子○○,當次是妳個人前往還是妳哥哥丑○○載妳去的?)載我前往的。(妳交付毒品給子○○那次是妳哥哥載妳去的嗎?)對。」等語(本院卷二第348頁反面至第349頁反面),然觀之證人即同案被告寅○○於警詢時先供稱證人子○○係向同案被告巳○○購買云云,而否認有販賣予證人子○○之犯行(警卷A卷第27頁),於偵訊時再供稱有叫被告丑○○去找證人子○○看看要做什麼云云,亦未坦承販毒予證人子○○(101年度偵字第397號卷一第我111頁),於本院法官為羈押訊問時始供稱:「(提示100年12月5日12時13分到下午7時55分通訊監察紀錄,你是否有販賣毒品給子○○?)有。這次是我哥哥丑○○拿過去,他拿安非他命,我不知道他拿多少錢的量,他拿過去就沒有回來跟我講。我也是叫他過去看對方要做什麼。」等語(本院100年度聲羈字第379號卷第4頁),足認證人即同案被告寅○○前後就自己涉案部分及被告丑○○涉案部分之供述前後不一,其信用性實屬可疑;且其既自承因時間及犯案多次而無法清楚記憶每次交易細節,又如何獨就被告丑○○之部分得以明確證述過程,並主張被告丑○○參與前後過程卻不知情,其證述顯然有違常情。故自證人即同案被告寅○○上述供述過程觀之,其應係已就本身所涉罪行已認罪,且基於與被告丑○○之兄妹關係,始為迴護被告丑○○之證詞,其內容既與警詢、偵訊之證述前後不一,自難以採信甚明。
4.再被告丑○○於警詢時經警方提示如附表七之一通訊監察錄音譯文之內容後,曾供稱是阿義(即同案被告巳○○)拿個紙盒叫伊拿去利益商店給一位女子,伊不知道紙盒內裝何物品云云(警卷D卷第2頁),於偵訊時經檢察官提示證人子○○筆錄、通訊監察譯文後(警卷B卷第30頁反面、101年度偵字第397號卷二第83頁反面等),則改稱「我不認識子○○,沒有這件事。(寅○○有無叫你去找子○○)沒有。」,並於檢察官提示證人即同案被告寅○○前述供稱要被告丑○○去找證人子○○看看要做什麼之筆錄後(101年度偵字第397號卷一第111頁),仍答稱「我沒有去找過子○○。」云云(101年度偵字第397號卷二第1B60頁反面),其係至本院審理時,始為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寅○○相同之答辯,對照其先前之供述,益顯現其於本院審理中所述,係為附和證人即同案被告寅○○之說法而臨訟杜撰之詞,自不足採。
(二)綜上所述,此部分應以證人子○○於審理及偵訊時所為與附表七之一所示通訊監察錄音譯文相符之證述,及證人即同案被告寅○○於本院羈押訊問時所為之證述,較可採信,被告丑○○上開所辯,均為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採。此外,復有如附表七所示之本院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錄音內容暨譯文(證據出處詳如附表七之相關證據欄所示)及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五)、(六)、(七)所示之物等在卷可資佐證,其罪行應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被告乙○○部分: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有於附表八所示時間、地點,與案外人邱偲睿(殁)通話聯絡後,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丁○○,其後邱偲睿並再打電話前來詢問價錢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辯稱:伊承認當天有拿安非他命給丁○○,是要送給丁○○的堂哥邱偲睿吃,並沒有收錢,邱偲睿打給伊講的並非是指安非他命,而是要伊把家中的液晶電視給他,如果伊要販賣,會先講好價錢,不會讓他打電話來問價錢云云(本院卷一第165頁、卷二第148頁、卷三第203頁);選任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自己並沒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故意,證人丁○○之證詞亦可知沒有再交付K他命給被告,因為被告與邱偲睿是好朋友,時常有請來請去或換東西的情形,所以被告在檢察官訊問時把另外一件交換K他命的事誤植到本件,而邱偲睿打來問這個要算我多少的話,是指當時要跟被告買液晶電視而不是毒品,從頭到尾被告都是無償提供給邱偲睿施用的心態來交付毒品,請以轉讓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論處(本院卷一第165頁、卷三第205頁及其反面)等語。然查:
1.案外人邱偲睿於100年9月24日晚上9時15分10秒,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乙○○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毒品交付事宜後,即由被告乙○○在彰化縣彰化市○○路之「統一超商」,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代案外人邱偲睿出面交易之證人即共同被告丁○○,其後,邱偲睿復於同日9時20分11秒,持上揭行動電話與丁○○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詢問該次交易毒品之品質後,再於同日10時44分56秒,持上揭行動電話與被告乙○○上揭行動電話討論有關交易某物價金問題之事實,除據被告乙○○所辯上情外,復與證人即共同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曾代案外人邱偲睿出面向被告乙○○拿取甲基安非他命之內容相符(本院卷二第149頁至第154頁),且有如附表八之一所示通訊監察錄音內容譯文可稽,堪認被告乙○○確於100年9月24日晚上9時許,確有在彰化縣彰化市○○路之「統一超商」,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即共同被告丁○○而轉交予案外人邱偲睿之事實。
2.被告乙○○雖辯稱僅係無償轉讓予案外人邱偲睿施用,隔天亦未經由證人即共同被告丁○○向案外人邱思睿拿到相當價值之K他命云云,然依卷附100年9月24日晚上9時20分11秒起案外人邱偲睿與證人即共同被告丁○○之通訊監察內容可知,證人即共同被告丁○○向被告乙○○取得甲基安非他命後,即撥打電話與案外人邱偲睿告知已取得而離開交易地點一事,而案外人邱偲睿隨即向證人即共同被告丁○○詢問拿到之甲基安非他命顏色及硬度,甚至表示「黃黃的就不要了啦」等語;其後,證人即共同被告邱偲睿並於同日晚上10時44分56秒撥打被告乙○○行動電話,雙方在交談中並表示:「(B為乙○○,A為:邱偲睿)B:
喂。A:你這個要算我多少。B:你自己講啊好。A:我哪知道多少,5。B:好。」等情(詳如附表八之一通訊監察譯文),是自上開通話內容可知,以案外人邱偲睿顯十分在意證人即共同被告丁○○自被告乙○○處所取得甲基安非他命之品質,且不久後隨即撥打電話與被告乙○○商討所取得之甲基安非他命交易價值並達成共識,若案外人係無償自被告乙○○處受讓上開毒品,當不致於如此在意所取得之毒品品質,並進而與被告乙○○聯絡商討價格,是以被告乙○○辯稱係出於出於無償轉讓之意思交付毒品,顯與論理法則及常情不符。
3.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審判長問:你知道你拿到的東西就是甲基安非他命嗎?)知道。(你當天拿到乙○○交付給你的甲基安非他命的重量約略多少?)用一個小小的透明夾鏈袋裝著。(重量約略為幾公克?)我只有辦法說大概的體積,我沒有辦法說重量。(你自己有沒有向別人買過甲基安非他命?)沒有。你有沒有施用過甲基安非他命?)有。(你當天從乙○○拿到甲基安非他命,大概是你可以施用幾次的量?)五次以上。」等語(本院卷二第152頁反面至第153頁),是從證人即同案被告丁○○之證詞可知,被告乙○○所交付之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實已超過一般吸食者供暫時止癮之程度,被告乙○○如本意在無償提供案外人邱偲睿施用,其所交付之甲基安非他命數量,當不可能超出一般吸毒者可供止癮之數量,且亦得指定自宅或其他隱秘場所,而召案外人邱偲睿前來施用,或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隱秘處所由案外人邱偲睿自行設法取得,實無在無利可圖之情形下,仍大費周章以電話聯繫,並甘冒被查獲之風險而親自出面交付之理。此觀之被告乙○○與案外人邱思睿於100年9月24日晚上9時15分10秒之對話中,被告乙○○向案外人表示要證人即同案被告丁○○「躲在旁邊」等語,更得印證被告乙○○亦擔心證人即同案被告丁○○遭警方查獲,而致自己亦被查獲。參以被告乙○○於警詢時,已明白表示係以價格約2500元至3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與案外人邱偲睿交易K他命4包,並於隔日下午1、2時許,由丁○○拿到彰化市○○○路之7-11超商等情(警卷C卷第6頁),於偵訊時亦供稱:「(問:根據丁○○的說法,隔天他並未拿K他命給你?)應該是丁○○忘記,丁○○確實有拿K他命給我。」等語(101偵1100卷第22頁),足認被告乙○○並非基於轉讓而係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交付前開甲基安非他命甚明。被告乙○○及其辯護人雖於本院最後之審理期日,稱係將液晶電視之事記錯而為辯解(卷三第203頁、卷三第205頁及其反面),然本件依被告乙○○與案外人邱偲睿當日先後意思連貫之通訊監察內容來看,實難認雙方有何談論液晶電話價格之情,且被告乙○○自警詢、偵訊起均自白本件罪行,雖其自本院準備程序起否認罪行,但亦未主張此項抗辯,故被告乙○○空言記憶錯誤,顯係臨訟杜撰之詞,自難採信。
4.至證人即同案被告丁○○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隔天沒有受邱偲睿之託拿K他命給被告等語(本院卷二第153頁反面),然觀其於警詢時經警方提示如附表八之一所示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內容後,亦曾供稱:「第一通電話是邱偲睿與忠訓的對話,邱偲睿要向忠訓購買安非他命」等語(警卷C卷第11頁),顯見證人即同案被告丁○○亦知悉被告乙○○係基於販賣之意思而交易,且與被告乙○○警詢自白之內容相符,則證人即共同被告丁○○於本院審理中此部分之證述,顯與其先前之陳述不符,而不足採信。
(二)綜上所述,被告乙○○上開所辯均為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採。此外,復有如附表八所示之本院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錄音譯文等(證據出處詳如附表八之相關證據欄所示)在卷可資佐證,其罪行應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叁、論罪科刑部分
一、主刑部分:
(一)按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須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意圖,且客觀上有販入或賣出毒品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必也始終無營利之意思,而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讓與他人,方難謂為販賣行為,而僅得以轉讓罪論處(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651號判決要旨參照)。又販賣毒品係政府嚴予查緝之違法行為,且可任意分裝或增減其分量,各次買賣之價格,當亦各有差異,隨供需雙方之資力、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如何即殷切與否,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進而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因之販賣之利得,除經坦承犯行,或帳冊價量均記載明確外,委難察得實情,是縱未確切查得販賣賺取之實際差價,但除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格轉讓,確未牟利之情形外,尚難執此認非法販賣之事證有所不足,致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否認者反得逞僥倖,而失情理之平。況販賣者從各種「價差」或「量差」或係「純度」謀取利潤方式,或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衡諸毒品取得不易,量微價高,依一般社會通念以觀,凡為販賣之不法勾當者,倘非以牟利為其主要誘因及目的,應無甘冒被查緝法辦重刑之危險,平白無端義務為該買賣之工作,是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售出之價格低廉,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差價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符合論理法則且不違背社會通常經驗之合理判斷。本案被告寅○○等8人所販賣之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均屬重罪,而被告等人與購買毒品之前述證人均非至親,亦無特殊情誼,如買賣之過程無從中賺取差價或投機貪圖小利,其等自無必要甘冒觸犯刑罰之高度風險而無償幫助他人取得毒品,且本案審理時自白全部或部分罪行之被告寅○○、丙○○、巳○○及己○○等人亦均自承販賣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約有100元至300元不等之獲利(本院卷三第198頁及其反面),其等供述顯然符合論理法則及一般社會常情,故堪認被告寅○○等8人販賣毒品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時,確有從中賺取價差或量差,而具有牟利之意圖。
(二)次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持有及販賣;而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並經行政院衛生署於75年7月11日以衛署藥字第597627號重申公告禁止使用在案,迄未變更,仍應認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禁藥,有該署97年8月21日衛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稽。再藥事法所規範者,係藥事之管理;所稱藥事,並非僅止於藥物(指藥品及醫療器材),尚包括藥商、藥局及其有關之事項,此觀該法第1條、第4條之規定自明。而毒品未必係經公告之禁藥,禁藥亦未必為毒品,亦有上揭行政院衛生署函可資參照。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與藥事法二者,並無必然之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販賣或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應係屬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規)競合」情形,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以決定適用之法律。而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禁藥而販賣予他人,除應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外,亦同時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罪,為一犯罪行為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競合,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法理,擇一處斷。而93年4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3日施行【95年5月30日本條雖再經修正,但本條第1項並未修正】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文規定販賣禁藥罪,其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98年5月20日修正後就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法定本刑,顯較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法定本刑之罪為重,是依前述「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就販賣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應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論處,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寅○○就附表一編號1、4、5、6、7、10、13、14、16、18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就附表一編號2所為,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及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就附表一編號3所為,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及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就附表一編號8、9、11、12、15、17所為,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被告丁○○就附表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被告丙○○就附表三編號1、3、5、6、7、8、9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就附表三編號2部分,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及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就附表三編號4部分,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及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被告巳○○就附表四編號1、2、3、4、6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就附表四編號5、7、8所為,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被告己○○就附表五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被告庚○○就附表六編號1、2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就附表六編號3所為,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被告丑○○就附表七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被告乙○○就附表八所為,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被告等8人為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寅○○與被告丙○○就附表一編號2、3、4、5(即附表三編號2、4、5、8)之犯行間,與被告巳○○就附表一編號9、11、12、14、15、16、18(即附表四編號2、3、4、5、6、7、8)之犯行間,與被告庚○○就附表一編號6、7、8(即附表六編號1、2、3)之犯行間,與丑○○就附表一編號10(即附表七)之犯行間,與被告午○○就附表一編號13之犯行間;及被告丁○○與案外人邱偲睿(殁)就附表二之犯行間;及被告丙○○與被告己○○就附表三編號6、7(即附表五編號1、2)之犯行間,各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寅○○與被告丙○○就附表一編號2(即附表三編號2)以一行為同時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及其2人於附表一編號3(即附表三編號4)以一行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故買贓物之犯行,均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論處。又被告寅○○就附表一所為之18次犯行,被告丙○○就附表三所為之9次犯行,被告巳○○就附表四所為之8次犯行,被告己○○就附表五所為之2次犯行,被告庚○○就附表六所為之3次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8年3月16日,以98年度易字第3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同年5月7日入監服刑,甫於同年9月6日執行完畢;被告乙○○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98年6月1日,以98年度簡字第829號判處應執行期徒刑2月15日,於99年5月28日入監服刑,甫於同年8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2人於受有期徒刑宣告之案件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就有期徒刑及罰金刑部分加重其刑(至於法定本刑為死刑及無期徒刑之部分,則依刑法第64條第1項、65條第1項之規定,均不得加重)。
(四)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關於「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旨在獎勵犯罪人之悛悔,同時使偵查或審判機關易於發現真實,以利毒品查緝,俾收防制毒品危害之效;故不論該被告之自白,係出於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一次或多次,並其自白後有無翻異,苟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即應依法減輕其刑。又刑法上所稱之自白,係指行為人對其被訴之犯罪事實為任意性之供認而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928號判決意旨參照);且上開規定係為鼓勵是類犯罪行為人悔過、自白,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設。一般而言,必須於偵查及審判中皆行自白,始有適用,缺一不可。但如檢察官未行偵訊,即依其他證據資料逕行起訴,致使被告無從充足此偵查中自白之要件,當然影響是類重罪案件被告可能得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會與權益,無異剝奪其訴訟防禦權,難謂已經遵守憲法第8條所要求並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規範意旨;於此特別情形,自應解為所稱偵查中自白,僅指在偵查中,經進行訊問被告(行為人)之查證程序,而其坦白承認者而言,不包含未行偵訊,即行結案、起訴之狀況。從而,就此例外情況,祇要審判中自白,仍有上揭減刑寬典之適用,俾符合該條項規定之規範目的(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4號判決要旨參照)。另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係指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犯罪而言,故僅須被告於偵、審中均曾經自白,即得認有該條項之適用,不以始終承認為必要。所稱偵查中之自白,包含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司法警察(官)自白,以及偵查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於法官訊問時所為之自白。又自白乃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謂,且非以其係有罪之肯定為必要,縱時日、處所、行為態樣等非構成犯罪事實之要素略有不符,或另有阻卻違法、阻卻責任事由存在之主張,亦不影響其為自白(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962號判決意旨參照)。據此:
1.被告寅○○就事實欄一(一)所述如附表一所示之罪行,其中如附表一之一編號1、3、4、9、10、13、14、16、17部分,均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白犯行(證據出處詳如附表一之一所示),是被告寅○○所為之上揭罪行,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爰依法減輕其刑。
2.被告丁○○就事實欄一(二)所述如附表二所示之罪行,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白犯行(證據出處詳如附表二之一所示),是被告丁○○所為之上揭罪行,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爰依法減輕其刑。
3.被告丙○○就事實欄一(三)所述如附表三所示之罪行,其中如附表三之二編號1、3、5、6、7、8、9部分,均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白犯行(證據出處詳如附表三之二所示),是被告丙○○所為之上揭罪行,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爰依法減輕其刑。
4.被告巳○○就事實欄一(四)所述如附表四所示之罪行,其中如附表四之一編號2、3、5、7、8部分,均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白犯行(證據出處詳如附表四之一所示),是被告巳○○所為之上揭罪行,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爰依法減輕其刑。
5.被告己○○就事實欄一(五)所述如附表五所示之罪行,均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白犯行(證據出處詳如附表五之一所示),是被告己○○所為之上揭罪行,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爰依法減輕其刑。
6.被告庚○○就事實欄一(六)所述如附表六所示之罪行,均未曾於偵查或審理時自白犯行(證據出處詳如附表六之二所示),是被告庚○○所為之上揭罪行,自不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7.被告丑○○就事實欄一(七)所述如附表七所示之罪行,均未曾於偵查或審理時自白犯行(證據出處詳如附表七之二所示),是被告丑○○所為之上揭罪行,自不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8.被告乙○○就事實欄一(八)所述如附表八所示之罪行,均未曾於偵查或審理時自白犯行(證據出處詳如附表八之二所示),是被告乙○○所為之上揭罪行,自不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五)另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條例第17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該項規定之立法本旨係基於被告倘供出其毒品來源,且因此有效追查該毒品之來源者,將得以避免該毒品之來源者復行散布毒品而戕害國人身體健康,進而得以防止重大危害社會治安事件之發生,故明定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刑,以鼓勵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自新。因此,該項所稱「因而查獲」,自係指被告供出其毒品來源者之具體人別資料,例如: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使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偵查,並查得該毒品來源者之犯罪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9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寅○○於偵查中曾供出其毒品之來源,因而破獲李明政販賣毒品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4月23日彰檢文智101偵6626字第15840號函附卷足憑(本院卷三第58頁),故依上開法條及判決意旨,爰就被告寅○○所涉如附表一之罪行減輕其刑。至被告丙○○、乙○○部分雖經請求依上揭規定減輕其刑,然本院依職權函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結果,均未因其2人而有查獲上游之情事等情,有該署103年4月28日彰檢文智101偵1100字第16380號函在卷可參(本院卷三第60頁),故依上開法條及判決意旨,此部分顯與前揭要件不符,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適用,併予敘明。
(六)再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157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以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為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者,應優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方得為之;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第2項之增訂,其立法意旨在使製造、販賣或運輸毒品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鼓勵被告自白認罪,開啟其自新之路,或在杜絕毒品泛濫,採行寬厚之刑事政策,當無排除刑法第59條規定同時適用之理。準此,本院考量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相同,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較輕之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而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本案被告寅○○就事實欄一(一)所述如附表一編號2、3、8、9、11、12、15、17所示、被告丙○○就事實欄一(三)所述如附表三編號2、4所示、被告巳○○就事實欄一(四)所述如附表四編號1、2、3、4、6所示、被告庚○○就事實欄一(六)所述如附表六編號3所示,均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罪行,其等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危害之禁令,行為固屬不當,應予非難,惟其販賣海洛因之對象均非眾多,次數亦少,且交易價格多為500元,最多則至3000元間,其等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數量及所得均非甚多,其犯罪之情節尚非至惡,可謂其等係因一時貪念,致罹重典,相對於長期大量販賣毒品之大毒梟而言,其對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之危害顯然較小。本院認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本刑極重,縱其中被告寅○○、巳○○全部或部分依前開偵審自白之規定減刑後,量處減刑後之15年以上有期徒刑,仍屬過重,爰就其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部分,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至本件被告等8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其法定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非同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法定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嚴峻且僵化,若不慎重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將使法院無法審酌具體情形妥適量刑之情形,且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得就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考量案件具體情形,各於7年以上至20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間量刑,縱無其他減刑規定,就單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量處最低刑之7年有期徒刑,仍難認有何情輕法重或情堪憫恕之情形,是就被告等8人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部分,爰不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併予說明。再被告巳○○就事實欄一(四)所述如附表四所示之罪行,有累犯加重及各別之減輕事由,爰依刑法第71條之規定,先加後減;且被告寅○○就事實欄一(一)所述如附表一之罪行、被告巳○○就事實欄一(四)所述如附表四所示之罪行,其中分別有兩種以上之減輕事由者,亦各依刑法第71條第2項、第70條之規定,遞減其刑。
(七)爰審酌被告寅○○、丁○○、丙○○、巳○○、己○○、庚○○、丑○○及乙○○等8人當知毒品施用者一旦吸食上癮,往往為購得毒品不惜傾家蕩產,甚至以非法方法取得購毒之資金,竟為圖私利即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罪之動機、目的實屬可責;且參酌其等販賣毒品之次數、所得金額、販賣期間、販賣對象等犯罪手段,及被告寅○○、丙○○2人故買贓物,致使被害人之所有權陷於難以回復之困難等,及寅○○、丁○○、巳○○、己○○犯罪後全部坦承犯行,態度尚非不佳;被告丙○○就販賣海洛因部分,及被告庚○○、丑○○及乙○○等人於犯罪後仍飾詞狡辯,犯罪後態度不佳;與其等之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狀況及所造成社會危害之深淺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就被告寅○○、丙○○、巳○○、己○○、庚○○部分,量處如附表一、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
主文欄所示各罪之刑(含主刑、從刑),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及就被告丁○○、被告丑○○及被告乙○○部分,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二、從刑部分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並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明文,自屬相對沒收主義之立法,仍應適用刑法第38條第3項前段規定,以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始得沒收之(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3468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行動電話服務須以晶片卡(即SIM卡)為使用介面,因此電信公司於出租行動電話門號予消費者使用時,即同時附帶提供晶片卡給消費者作為門號使用之介面,故電信公司接受消費者申辦門號並將該門號開通上線時,該晶片卡之所有權已移轉於消費者,此為眾所周知之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230號、第2108號判決意旨、司法院院臺廳刑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參照)。又刑法第38條第3項係規定「犯罪行為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得宣告沒收,並非規定屬「被告」所有之物,始得宣告沒收,因共同正犯於意思聯絡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中之任何成員均為「犯罪行為人」,其供犯罪所用之物,只要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得宣告沒收,不以必屬於本件被告所有者為限(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410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關於沒收之諭知,於共犯中之任何一人,均屬從刑,基於共同犯罪行為,應由共犯各負全部責任之理論,凡必須沒收之物,於共犯之判決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709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共同正犯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採連帶沒收主義,乃因共同正犯於犯意聯絡範圍內,同負行為責任,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故。因此,若應沒收之物係屬特定之物,共同正犯就該沒收之物,固應共同負責,但因無重複執行沒收之虞,故無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31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乃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特別規定,至該法條所稱「查獲」之毒品,係指有罪判決書於事實欄,已經認定為被告有罪事實之毒品而言。又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同時宣告之,若無主刑,則從刑即無所附麗(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5391號、94年度臺上字第598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以營利為目的販入毒品,經多次販賣後,持有剩餘毒品被查獲,其各次販賣毒品行為,固應併合處罰。惟該持有剩餘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僅為最後一次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則就該查獲之剩餘毒品,祇能於最後一次之販賣毒品罪宣告沒收銷燬,不得於各次販賣毒品罪均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406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復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性質上係沒收之補充規定。其屬於本條所定沒收之標的,如得以直接沒收者,判決主文僅宣告沒收即可,不生「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問題,須沒收之標的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始生「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選項問題。而「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係屬兩種選項,分別係針對現行貨幣以外之其他財產與現行貨幣而言。亦即,本規定所稱「追徵其價額」者,係指所沒收之物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無法沒收時,因其實際價值不確定,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之價額,並無以其財產抵償之問題。倘嗣後追徵其金錢價額,不得結果而須以其財產抵償者,要屬行政執行機關依強制執行之法律之執行問題,即無不能執行之情形,自毋庸諭知「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如不能沒收之沒收標的為金錢時,因價值確定,判決主文直接宣告「以其財產抵償之」即可,不發生追徵價額之問題【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二)決議意旨參照】。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販賣毒品罪者,其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故販賣毒品所得之對價,不問其中成本若干,利潤多少,亦不以當場搜獲扣押者為限,均應全部諭知沒收,貫徹政府查禁煙毒之決心,以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2419號、93年度臺上字第2670號判決意旨參照)。於共同正犯,因其犯罪所得係合併計算,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抵償之情形,故各共同正犯之間係採連帶沒收主義,於裁判時僅諭知連帶沒收,不得就全體共同正犯之總所得,對各該共同正犯分別重複諭知沒收。是販賣毒品之犯罪所得,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予以沒收,在共同正犯間,並應採連帶沒收,於主文中為「連帶沒收」及「連帶抵償」之諭知,始屬適法(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3450號、97年度臺上字第485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是本案除依上述法律規定及判決意旨,諭知應沒收之毒品、行動電話、SIM卡、販毒所得如主文所示外,有關扣案如附表九所示物品之沒收情形,分述如下:
1、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一)、(二)除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外、(四)、(八),及編號二(一)、(二)除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外所示之物,均非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寅○○、被告巳○○2人供承在卷(本院卷三第198頁反面至第199頁),爰不予以宣告收沒。
2、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三)、(九)及編號二(三)、(四)所示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毒品,爰在被告寅○○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7、編號18,及被告巳○○所犯如附表四編號6、8等最後一次販賣毒品犯行之主文欄下,宣告沒收。
3、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五)、(六)及(七)所示之物,均為被告寅○○所有,且為被告寅○○獨自或與被告丙○○、被告巳○○、被告庚○○、被告丑○○等人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寅○○供承在卷(本院卷三第198頁反面),爰於各該被告之主文欄下,宣告沒收。
4、至被告寅○○與被告丙○○共犯之如附表一編號3(即附表三編號4)罪行所取得持有之液晶電視1台(已發還失主梁宏彬),經核尚非屬2人犯罪而所得之物;被告丙○○與被告己○○共犯之如附表三編號7(即附表五編號2)罪行,遭證人鄭棋元積欠之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價金1000元,經核則迄今尚未取得,因均未符合相關之規定,爰不予以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49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55條、第5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林怡君法 官 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婷儀附表一:寅○○販賣毒品部分┌──┬────┬──────┬─────┬────────┬─────────────────┬────────┐│編號│販賣對象│ 交易時間 │ 交易地點 │販賣方式及收取毒│ 相關證據 │ 主文欄 ││ │ │ │ │品價金(新臺幣)│ │ ││ │ │ │ │情形 │ │ │├──┼────┼──────┼─────┼────────┼─────────────────┼────────┤│1 ( │未○○ │100年9月3日 │彰化縣彰化│未○○於左揭時間│①未○○101年1月3日警詢筆錄。(警 │寅○○販賣第二級││即起│ │凌晨某時許 │市秀傳紀念│,陸續使用門號09│ 卷A卷P57) │毒品,處有期徒刑││訴書│ │ │醫院旁之統│00000000號行動電│②未○○101年3月16日具結偵訊筆錄。│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 │ │一超商 │話與寅○○所持用│ (101偵1098卷P22) │附表九編號一(五││一編│ │聯絡時間: │ │門號0000000000號│③寅○○101年1月11日警詢筆錄。(警│)、(六)、(七││號20│ │100 年9 月3 │ │行動電話聯絡毒品│ 卷A卷P16反面) │)所示之物,均沒││) │ │日凌晨0 時20│ │交易後,由寅○○│④寅○○101年3月16日具結偵訊筆錄。│收。未扣案之販賣││ │ │分、凌晨0 時│ │於左揭地點交付價│ (101偵1098卷P24反面)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 │ │30分、凌晨2 │ │值5 百元之第二級│⑤寅○○102年1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臺幣伍佰元沒收,││ │ │時8 分、凌晨│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本院卷(二)第54頁反面】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2 時13分 │ │予未○○,並取得│⑥寅○○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本次毒品價金5 百│ 本院卷(二)第148頁】 │抵償之。未扣案之││ │ │ │ │元。 │⑦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鹿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P4│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 2) │SIM卡壹枚)沒收 ││ │ │ │ │ │⑧通訊監察譯文。(警卷A卷P80)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⑨本院100聲監字第669號通訊監察書。│能沒收時,應追徵││ │ │ │ │ │ (101偵2194卷P3) │其價額。 ││ │ │ │ │ │⑩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五)、(六)│ ││ │ │ │ │ │ 、(七)所示之物。 │ │├──┼────┼──────┼─────┼────────┼─────────────────┼────────┤│2( │壬○○ │100年9月4日 │彰化縣彰化│壬○○於左揭聯絡│①壬○○100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 │寅○○共同販賣第││即起│ │凌晨某時許 │市彰化基督│時間,使用門號09│ 警卷A卷P66) │一級毒品,處有期││訴書│ │ │教醫院附近│00000000號行動電│②壬○○101年1月2日具結偵訊筆錄。 │徒刑捌年貳月。扣││附表│ │ │之「85度C │話與丙○○、詹鳳│ 【101偵397卷(二)P106反面】 │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一編│ │聯絡時間: │咖啡店」 │英所持用之門號09│③壬○○103年4月1日本院審理筆錄。 │(五)、(六)、││號13│ │100年9月4日 │ │00000000號行動電│ 【本院卷(二)第248反面至第254頁│(七)所示之物,││) │ │凌晨0時23分 │ │話聯絡毒品交易後│ 】 │均沒收。未扣案之││ │ │、凌晨0時33 │ │,由丙○○與詹鳳│④丙○○100年12月20日警詢筆錄。( │販賣第一、二級毒││ │ │分 │ │英於左揭時間,一│ 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3頁) │品所得共新臺幣肆││ │ │ │ │同前往左揭地點,│⑤丙○○101年1月11日警詢筆錄。(警│仟元與丙○○連帶││ │ │ │ │並由丙○○交付總│ 卷A卷P9-9反面) │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價值為4千元之第 │⑥丙○○101年1月6日具結偵訊筆錄。 │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一級毒品海洛因及│ 【101偵397卷(二)P114】 │其與丙○○之財產││ │ │ │ │甲基安非他命予陳│⑦丙○○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連帶抵償之。未扣││ │ │ │ │誌宏,而取得本次│ 本院卷(二)第148頁】 │案之門號00000000││ │ │ │ │毒品價金4千元。 │⑧寅○○10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06號行動電話壹支││ │ │ │ │ │ 警卷A卷P24) │(含SIM卡壹枚) ││ │ │ │ │ │⑨寅○○101年2月16日具結偵訊筆錄。│與丙○○連帶沒收││ │ │ │ │ │ 【101偵397卷(二)P210反面】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⑩寅○○102年1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能沒收時,與邱吉││ │ │ │ │ │ 【本院卷(二)第54頁反面】 │利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⑪寅○○103年4月1日本院審理筆錄。 │。 ││ │ │ │ │ │ 【本院卷(二)第261頁至第266頁】│ ││ │ │ │ │ │⑫通訊監察譯文。(警卷A卷P87-88) │ ││ │ │ │ │ │⑬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 │ │ │ │ │ 。(警卷A卷P97-99) │ ││ │ │ │ │ │⑭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五)、(六)│ ││ │ │ │ │ │ 、(七)所示之物。 │ │├──┼────┼──────┼─────┼────────┼─────────────────┼────────┤│3 (│未○○、│100年9月20日│彰化縣鹿港│未○○於左揭聯絡│①未○○100年10月28日警詢筆錄。( │寅○○共同販賣第││即起│林炎隆 │上午某時許 │鎮「頂番國│時間,使用門號09│ 鹿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P30-31│一級毒品,處有期││訴書│ │ │小」前 │00000000號行動電│ ) │徒刑肆年捌月。扣││附表│ │ │ │話電話與丙○○所│②未○○101年1月17日警詢筆錄。(鹿│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一編│ │聯絡時間: │ │持用之門號092708│ 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P18) │(五)、(六)、││號19│ │100年9月20日│ │8394行動電話聯絡│③未○○101年1月31日警詢筆錄。(鹿│(七)所示之物,││) │ │上午10時34分│ │,表示其與林炎隆│ 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P22) │均沒收。未扣案之││ │ │、上午10時40│ │欲以液晶電視一臺│④未○○101年2月15日具結偵訊筆錄【│門號0000000000號││ │ │分、上午10時│ │(該液晶電視為二│ 101偵397卷(二)P202】 │行動電話壹支(含││ │ │43分 │ │人竊取所得,失主│⑤未○○103年4月1日本院審理筆錄。 │案SIM卡壹枚)與 ││ │ │ │ │為梁宏彬,該竊盜│ 【本院卷(二)第254至第259頁】 │丙○○連帶沒收,││ │ │ │ │案件業經本院以10│⑥林炎隆100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1年度易字172號刑│ 鹿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P26) │沒收時,與丙○○││ │ │ │ │事判決處刑確定)│⑦林炎隆101年2月15日具結偵訊筆【10│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換取第一級毒品海│ 1偵397卷(二)P202】 │ ││ │ │ │ │洛因事宜後,再由│⑧梁宏彬100年11月27日警詢筆錄。( │ ││ │ │ │ │寅○○於左揭時間│ 鹿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P29) │ ││ │ │ │ │,前往左揭地點,│⑨梁宏彬101年2月1日警詢筆錄。(鹿 │ ││ │ │ │ │交付價值約3千元 │ 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P32) │ ││ │ │ │ │之第一級毒品海洛│⑩丑○○101年2月3日具結偵訊筆錄。 │ ││ │ │ │ │因予未○○及林炎│ 【101偵397卷(二)P160反面】 │ ││ │ │ │ │隆,並替二人給付│⑪丙○○101年1月18日警詢筆錄。(鹿│ ││ │ │ │ │計程車費5百元, │ 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P7-9) │ ││ │ │ │ │換得該液晶電視1 │⑫丙○○101年2月21日警詢筆錄。(鹿│ ││ │ │ │ │台後,嗣再委託不│ 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P3-4) │ ││ │ │ │ │知情之丑○○駕駛│⑬丙○○101年2月16日具結偵訊筆錄。│ ││ │ │ │ │貨車前來左揭地點│ 【101偵397卷(二)P214反面】 │ ││ │ │ │ │,將該液晶電視載│⑭丙○○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 ││ │ │ │ │回寅○○位於彰化│ 本院卷(二)第148頁】 │ ││ │ │ │ │縣鹿港鎮頭庄巷15│⑮寅○○101年2月1日警詢筆錄。【101│ ││ │ │ │ │7號之住處放置。 │ 偵397卷(二)P143反面-144】 │ ││ │ │ │ │ │⑯寅○○101年2月16日具結偵訊筆錄。│ ││ │ │ │ │ │ 【101偵397卷(二)P209反面】 │ ││ │ │ │ │ │⑰寅○○103年4月1日本院審理筆錄。 │ ││ │ │ │ │ │ 【本院卷(二)第259頁至第266頁】│ ││ │ │ │ │ │⑱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 │ │ │ │ │ 。(鹿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P4│ ││ │ │ │ │ │ 1-42) │ ││ │ │ │ │ │⑲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 │ │ │ │ │ 錄表。(鹿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 │ │ │ │ │ 卷P33、38) │ ││ │ │ │ │ │⑳贓物認領保管單。(鹿警分偵字第10│ ││ │ │ │ │ │ 00000000號卷P39) │ ││ │ │ │ │ │㉑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張。(鹿警分 │ ││ │ │ │ │ │ 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P44) │ ││ │ │ │ │ │㉒通訊監察譯文。(鹿警分偵字第1010│ ││ │ │ │ │ │ 003872號卷P34-35) │ ││ │ │ │ │ │㉓本院100聲監字第669號通訊監察書。│ ││ │ │ │ │ │ (101偵2194卷P3) │ ││ │ │ │ │ │㉔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五)、(六)│ ││ │ │ │ │ │ 、(七)所示之物。 │ │├──┼────┼──────┼─────┼────────┼─────────────────┼────────┤│4 (│邱偲睿(│100年9月25日│彰化縣彰化│邱偲睿於左揭聯絡│①丁○○100年9月28日警詢筆錄。(警│寅○○共同販賣第││即起│歿) │凌晨某時許 │市○○路之│時間⑴,使用門號│ 卷A卷P53) │二級毒品,處有期││訴書│ │ │「阿璋肉圓│0000000000號行動│②丁○○100年11月16日警詢筆錄。( │徒刑貳年伍月。扣││附表│ │ │」附近 │電話與丁○○所持│ 警卷A卷P55反面) │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一編│ │聯絡時間: │ │用之門號00000000│③丁○○100年9月28日具結偵訊筆錄。│(五)、(六)、││號21│ │⑴100年9月24│ │23號行動電話及於│ (101偵1100卷P11反面) │(七)所示之物,││) │ │ 日晚上11時│ │左揭聯絡時間⑵與│④丁○○100年11月16日具結偵訊筆錄 │均沒收。未扣案之││ │ │ 40分、晚上│ │寅○○所持用之門│ 。(100他2395卷P17)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11時43分、│ │號0000000000號行│⑤丙○○101年1月11日警詢筆錄。(警│得新臺幣陸仟元與││ │ │ 晚上11時56│ │動電話聯絡毒品交│ 卷A卷P7) │丙○○連帶沒收,││ │ │ 分 │ │易事宜後,丁○○│⑥丙○○101年1月6日具結偵訊筆錄。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⑵100年9月24│ │復於左揭聯絡時間│ 【101偵397卷(二)P113反面】 │沒收時,以其與邱││ │ │ 日晚上11時│ │⑶以上揭行動電話│⑦丙○○101年11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 │吉利之財產連帶抵││ │ │ 42分、晚上│ │聯絡邱偲睿上揭行│ 。【本院卷(一)P249反面】 │償之。未扣案之門││ │ │ 11時55分 │ │動電話,表示邱意│⑧丙○○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號0000000000號行││ │ │⑶100年9月25│ │軒已到達左揭地點│ 本院卷(二)第148頁】 │動電話壹支(含SI││ │ │ 日凌晨0時0│ │後,再由丙○○於│⑨寅○○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M卡壹枚)與邱吉 ││ │ │ 分 │ │左揭時間,在左揭│ 本院卷(二)第148頁】 │利連帶沒收,如全││ │ │ │ │地點交付價值6千 │⑩通訊監察譯文。(警卷A卷P84)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⑪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時,與丙○○連帶││ │ │ │ │基安非他命予邱意│ 。(100 他2395卷P13) │追徵其價額。 ││ │ │ │ │軒(代邱偲睿出面│⑫寅○○102年1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 │交易),並取得本│ 【本院卷(二)第54頁反面】 │ ││ │ │ │ │次毒品價金6千元 │⑬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五)、(六)│ ││ │ │ │ │。 │ 、(七)所示之物。 │ │├──┼────┼──────┼─────┼────────┼─────────────────┼────────┤│5( │施俊男 │100年10月30 │彰化縣鹿港│施俊男於左揭聯絡│①施俊男100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 │寅○○共同販賣第││即起│ │日上午某時許│鎮「鹿鳴國│時間,使用門號09│ 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P146反面│二級毒品,處有期││訴書│ │ │中」 │00000000號行動電│ ) │徒刑叁年拾月。扣││附表│ │ │ │話與丙○○、詹鳳│②施俊男100年12月13日具結偵訊筆錄 │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一編│ │聯絡時間: │ │英所持用之門號09│ 。【101偵397卷(一)P169反面】 │(五)、(六)、││號2 │ │100年10月30 │ │00000000號行動電│③丙○○101年1月6日具結偵訊筆錄。 │(七)所示之物,││) │ │日上午10時41│ │話聯絡毒品交易後│ 【101偵397卷(二)P113反面】 │均沒收。未扣案之││ │ │分、上午10時│ │,丙○○再騎乘機│④丙○○101年11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52分 │ │車載寅○○於左揭│ 。【本院卷(一)P249反面】 │得新臺幣貳仟元與││ │ │ │ │時間,一同前往左│⑤寅○○100年12月29日具結偵訊筆錄 │丙○○連帶沒收,││ │ │ │ │揭地點,由丙○○│ 。【101偵397卷(一)P111】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交付價值2千元之 │⑥丙○○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沒收時,以其與邱││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本院卷(二)第148頁】 │吉利之財產連帶抵││ │ │ │ │非他命予施俊男,│⑦寅○○102年1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償之。未扣案之門││ │ │ │ │並取得本次毒品價│ 【本院卷(二)第54頁反面】 │號0000000000號行││ │ │ │ │金2千元。 │⑧寅○○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動電話壹支(含SI││ │ │ │ │ │ 本院卷(二)第148頁】 │M卡壹枚)與邱吉 ││ │ │ │ │ │⑨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利連帶沒收,如全││ │ │ │ │ │ 。(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P149│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時,與丙○○連帶││ │ │ │ │ │⑩通訊監察譯文。(彰警刑字第101000│追徵其價額。 ││ │ │ │ │ │ 4418號卷P151) │ ││ │ │ │ │ │⑪本院100聲監字第809號通訊監察書。│ ││ │ │ │ │ │ (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P28) │ ││ │ │ │ │ │⑫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五)、(六)│ ││ │ │ │ │ │ 、(七)所示之物。 │ │├──┼────┼──────┼─────┼────────┼─────────────────┼────────┤│6( │癸○○(│100年11月10 │彰化縣彰化│黃崗凱於左揭時間│①黃崗凱10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寅○○共同販賣第││即起│改名為黃│日晚上某時許│市○○路「│與寅○○聯絡毒品│ 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P27) │二級毒品,處有期││訴書│崗凱) │ │家樂福量販│交易不久後,即由│②黃崗凱100年12月29日具結偵訊筆錄 │徒刑叁年柒月。扣││附表│ │ │店」 │寅○○指示庚○○│ 。【101偵397卷(二)P64反面】 │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一編│ │ │ │前往彰化市○○路│③黃崗凱103年4月3日本院審理筆錄。 │(五)、(六)、││號9 │ │ │ │附近之燦坤量販店│ 【本院卷(二)第301頁反面至第305│(七)所示之物,││) │ │ │ │交易,惟因該處有│ 頁反面】 │均沒收。未扣案之││ │ │ │ │警察,黃崗凱遂再│④庚○○101年2月3日具結偵訊筆錄。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與庚○○改約在左│ 【101偵397卷(二)P165反面】 │得新臺幣伍佰元與││ │ │ │ │列地點,而由陳永│⑤庚○○101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庚○○連帶沒收,││ │ │ │ │鎮交付價值5百元 │ 。(本院卷(一)P188)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⑥庚○○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沒收時,以其與陳││ │ │ │ │安非他命予癸○○│ 本院卷(二)第148頁】 │永鎮之財產連帶抵││ │ │ │ │,並取得本次毒品│⑦寅○○101年1月11日警詢筆錄。(彰│償之。 ││ │ │ │ │價金5百元。 │ 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P2) │ ││ │ │ │ │ │⑧寅○○100年12月29日具結偵訊筆錄 │ ││ │ │ │ │ │ 。【101偵397卷(一)P111】 │ ││ │ │ │ │ │⑨寅○○102年1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 │ │ 【本院卷(二)第54頁反面】 │ ││ │ │ │ │ │⑩寅○○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 ││ │ │ │ │ │ 本院卷(二)第148頁】 │ ││ │ │ │ │ │⑪寅○○103年4月15日本院審理筆錄。│ ││ │ │ │ │ │ 【本院卷(二)第337頁反面至第351│ ││ │ │ │ │ │ 頁反面】 │ ││ │ │ │ │ │⑫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 │ │ │ │ │ 。(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P28 │ ││ │ │ │ │ │ ) │ ││ │ │ │ │ │⑬通訊監察譯文。(彰警刑字第101000│ ││ │ │ │ │ │ 4559號卷P8及其反面) │ ││ │ │ │ │ │⑭本院100聲監字第809號通訊監察書。│ ││ │ │ │ │ │ (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P28) │ ││ │ │ │ │ │⑮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五)、(六)│ ││ │ │ │ │ │ 、(七)所示之物。 │ │├──┼────┼──────┼─────┼────────┼─────────────────┼────────┤│7( │癸○○ │100年11月11 │彰化縣彰化│黃崗凱於左揭聯絡│①黃崗凱10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寅○○共同販賣第││即起│(改名為│日下午某時許│市○○路「│時間⑴使用門號09│ 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P27) │二級毒品,處有期││訴書│黃崗凱)│ │家樂福量販│00000000號行動電│②黃崗凱100年12月29日具結偵訊筆錄 │徒刑叁年捌月。扣││附表│ │ │店」 │話與寅○○所持用│ 。【101偵397卷(二)P64反面】 │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一編│ │聯絡時間: │ │之門號0000000000│③黃崗凱103年4月3日本院審理筆錄。 │(五)、(六)、││號10│ │⑴100年11月1│ │號行動電話聯絡毒│ 【本院卷(二)第301頁反面至第305│(七)所示之物,││) │ │ 1日下午12 │ │品交易後,寅○○│ 頁反面】 │均沒收。未扣案之││ │ │ 時51分、下│ │再於左揭時間⑵持│④庚○○101年2月3日具結偵訊筆錄。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午1時21分 │ │上揭行動電話與陳│ 【101偵397卷(二)P165反面】 │得新臺幣壹仟元與││ │ │⑵100年11月1│ │永鎮所持用之門號│⑤庚○○101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庚○○連帶沒收,││ │ │ 1日下午1時│ │0000000000號行動│ 。(本院卷(一)P188)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22分 │ │電話聯絡,指示陳│⑥庚○○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沒收時,以其與陳││ │ │ │ │永鎮前往交易毒品│ 本院卷(二)第148頁】 │永鎮之財產連帶抵││ │ │ │ │。嗣庚○○即於左│⑦寅○○101年1月11日警詢筆錄。(彰│償之。未扣案之門││ │ │ │ │列時間,在左列地│ 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P2) │號0000000000、09││ │ │ │ │點,交付價值1千 │⑧寅○○100年12月29日具結偵訊筆錄 │00000000號行動電││ │ │ │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 。【101偵397卷(一)P111】 │話各壹支(各含SI││ │ │ │ │基安非他命予黃崗│⑨寅○○100年12月29日羈押訊問筆錄 │M卡壹枚)與陳永 ││ │ │ │ │凱,並取得本次毒│ 。(100聲羈379卷P4) │鎮連帶沒收,如全││ │ │ │ │品價金1千元。 │⑩寅○○102年1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本院卷(二)第54頁反面】 │時,與庚○○連帶││ │ │ │ │ │⑪寅○○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追徵其價額。 ││ │ │ │ │ │ 本院卷(二)第148頁】 │ ││ │ │ │ │ │⑫寅○○103年4月15日本院審理筆錄。│ ││ │ │ │ │ │ 【本院卷(二)第337頁反面至第351│ ││ │ │ │ │ │ 頁反面】 │ ││ │ │ │ │ │⑬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 │ │ │ │ │ 。(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P28 │ ││ │ │ │ │ │ ) │ ││ │ │ │ │ │⑭通訊監察譯文。(彰警刑字第101000│ ││ │ │ │ │ │ 4559號卷P8及其反面) │ ││ │ │ │ │ │⑮本院100聲監字第809號通訊監察書。│ ││ │ │ │ │ │ (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P28) │ ││ │ │ │ │ │⑯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五)、(六)│ ││ │ │ │ │ │ 、(七)所示之物。 │ │├──┼────┼──────┼─────┼────────┼─────────────────┼────────┤│8( │卯○○ │100年11月11 │彰化縣彰草│卯○○於左揭聯絡│①卯○○100年12月29日具結偵訊筆錄 │寅○○共同販賣第││起訴│ │日下午某時許│路與線東路│時間⑴使用門號09│ 。【101偵397卷(二)P56反面】 │一級毒品,處有期││書附│ │ │路口之「全│00000000號行動電│②卯○○101年2月14日具結偵訊筆錄。│徒刑柒年玖月。扣││表一│ │ │家便利商店│話與寅○○所持用│ 【101偵397卷(二)P179】 │案如附表九編號一││編號│ │聯絡時間: │」 │之門號0000000000│③卯○○103年4月3日本院審理筆錄。 │(五)、(六)、││8) │ │⑴100年11月1│ │號行動電話聯絡毒│ 【本院卷(二)第297頁至第301頁】│(七)所示之物,││ │ │ 1日上午11 │ │品交易後,寅○○│④庚○○101年2月3日具結偵訊筆錄。 │均沒收。未扣案之││ │ │ 時54 分、 │ │再持上開行動電話│ 【101偵397卷(二)P165反面】 │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中午12時53│ │於如左揭聯絡時間│⑤庚○○101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得新臺幣伍佰元與││ │ │ 分、下午1 │ │⑵與庚○○所持用│ 。(本院卷(一)P188) │庚○○連帶沒收,││ │ │ 時5分 │ │之門號0000000000│⑥庚○○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⑵同日下午1 │ │行動電話聯絡,指│ 本院卷(二)第148頁】 │沒收時,以其與陳││ │ │ 時5分 │ │示庚○○於左列時│⑦寅○○10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永鎮之財產連帶抵││ │ │ │ │間,前往左列地點│ 警卷A卷P29) │償之。未扣案之門││ │ │ │ │,交付價值5佰元 │⑧寅○○101年1月11日警詢筆錄。(彰│號0000000000、09││ │ │ │ │之第一級毒品海洛│ 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P3反面) │00000000號行動電││ │ │ │ │因給卯○○,並取│⑨寅○○100年12月29日具結偵訊筆錄 │話各壹支(各含SI││ │ │ │ │得本次毒品價金5 │ 。【101偵397卷(一)P111】 │M卡壹枚)與陳永 ││ │ │ │ │百元。 │⑩寅○○100年12月29日羈押訊問。( │鎮連帶沒收,如全││ │ │ │ │ │ 100聲羈379卷P4)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⑪寅○○102年1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時,與庚○○連帶││ │ │ │ │ │ 【本院卷(二)第54頁反面】 │追徵其價額。 ││ │ │ │ │ │⑫寅○○103年4月15日本院審理筆錄。│ ││ │ │ │ │ │ 【本院卷(二)第337頁反面至第351│ ││ │ │ │ │ │ 頁反面】 │ ││ │ │ │ │ │⑬通訊監察譯文。(彰警刑字第101000│ ││ │ │ │ │ │ 4559號卷P8及其反面) │ ││ │ │ │ │ │⑭本院100聲監字第809號通訊監察書。│ ││ │ │ │ │ │ (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P28) │ ││ │ │ │ │ │⑮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五)、(六)│ ││ │ │ │ │ │ 、(七)所示之物。 │ │├──┼────┼──────┼─────┼────────┼─────────────────┼────────┤│9( │甲○○ │100年11月30 │彰化縣彰化│甲○○於左揭聯絡│①甲○○101年2月15日警詢筆錄。【10│寅○○共同販賣第││即起│ │日下午某時許│市○○路與│時間,使用0號電 │ 1偵397卷(二)P191反面】 │一級毒品,處有期││訴書│ │ │彰美路路口│話、門號 │②甲○○101年2月15日具結偵訊筆錄【│徒刑肆年伍月。扣││附表│ │ │之「特力屋│0000000000號行動│ 101偵397卷(二)P199反面】 │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一編│ │聯絡時間: │量販店」 │電話,撥打寅○○│③巳○○10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五)、(六)、││號17│ │100年11月30 │ │所持用之門號號行│ 警卷B卷P25反面) │(七)所示之物,││) │ │日下午2時50 │ │動電話,欲向寅○│④巳○○100年12月29日具結偵訊筆錄 │均沒收。未扣案之││ │ │分、下午3時3│ │○購買海洛因,惟│ 。【101偵397卷(一)119反面】 │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分(2支電話 │ │該次通話由巳○○│⑤巳○○101年11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得新臺幣伍佰元與││ │ │) │ │接聽,聯絡毒品交│ 【本院卷(一)P237】 │巳○○連帶沒收,││ │ │ │ │易後,由巳○○於│⑥巳○○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左揭時間,前往左│ 本院卷(二)第148頁】 │沒收時,以其與鄭││ │ │ │ │揭地點,交付價值│⑦寅○○102年1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勝義之財產連帶抵││ │ │ │ │5百元之第一級毒 │ 【本院卷(二)第54頁反面】 │償之。未扣案之門││ │ │ │ │品海洛因予甲○○│⑧寅○○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號0000000000號行││ │ │ │ │,並收取本次毒品│ 本院卷(二)第148頁】 │動電話壹支(含 ││ │ │ │ │價金5百元,之後 │⑨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SIM卡壹枚)與鄭 ││ │ │ │ │巳○○再將該毒品│ 。【101偵397卷(二)P193-195】 │勝義連帶沒收,如││ │ │ │ │價金交予寅○○。│⑩通訊監察譯文。(警卷B卷P59反面)│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⑪本院100聲監字第838號通訊監察書。│收時,與巳○○連││ │ │ │ │ │ (警卷B卷P142) │帶追徵其價額。 ││ │ │ │ │ │⑫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五)、(六)│ ││ │ │ │ │ │ 、(七)所示之物。 │ │├──┼────┼──────┼─────┼────────┼─────────────────┼────────┤│10(│子○○ │100年12月4日│子○○位於│寅○○於左列聯絡│①子○○10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寅○○共同販賣第││即起│ │某時許 │彰化縣彰化│時間⑴指示丑○○│ 警卷B卷P30及其反面) │二級毒品,處有期││訴書│ │ │號住處 │於左揭地點交付價│②子○○100年12月29日具結偵訊筆錄 │徒刑貳年叁月。扣││附表│ │ │ │值4千元之第二級 │ 。【101偵397卷(二)P83反面】 │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一編│ │聯絡時間: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③子○○103年4月22日本院審理筆錄。│(五)、(六)、││號11│ │⑴100年12月4│ │予子○○後,先取│ 【本院卷(三)P41反面至P51反面】│(七)所示之物,││) │ │ 日某時許 │ │得本次毒品部分價│④寅○○10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警 │ 均沒收。未扣案 ││ │ │⑵100年12月5│ │金1千元,其餘價 │ 卷A卷P27) │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 │ 日下午1時2│ │金則由子○○於左│⑤寅○○100年12月29日具結偵訊筆錄 │所得新臺幣肆仟元││ │ │ 9分、下午2│ │揭聯絡時間⑵,陸│ 。【101偵397卷(一)P111】 │與丑○○連帶沒收││ │ │ 時21分 │ │續使用門號號行動│⑥寅○○100年12月29日羈押訊問筆錄 │,如全部或一部不││ │ │⑶100年12月5│ │電話與寅 │ 。(100聲羈379卷P4) │能沒收時,以其與││ │ │ 日下午1時4│ │○○所持用之門號│⑦寅○○102 年11月7 日準備程序筆錄│丑○○之財產連帶││ │ │ 0分、下午2│ │0000000000號行動│ 。【本院卷(二)第54頁反面】 │抵償之。未扣案之││ │ │ 時8分 │ │電話聯絡,並由寅│⑧寅○○102 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門號0000000000、││ │ │ │ │○○以上揭行動電│ 本院卷(二)第148 頁】 │0000000000號行動││ │ │ │ │話於左揭聯絡時間│⑨寅○○103 年4 月15日本院審理筆錄│電話各壹支(各含││ │ │ │ │⑶與丑○○所持用│ 。【本院卷(二)第340 頁至第351 │SIM卡壹枚)與詹 ││ │ │ │ │之門號0000000000│ 頁反面】 │敏榮連帶沒收,如││ │ │ │ │號行動電話聯絡,│⑩丑○○101年3月1日警詢筆錄。(警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再由丑○○在彰化│ 卷D卷P2) │收時,與丑○○連││ │ │ │ │縣彰化市○○路「│⑪丑○○101年2月3日具結偵訊筆錄。 │帶追徵其價額。 ││ │ │ │ │利益超商」前,取│ 【101偵397卷(二)P160反面】 │ ││ │ │ │ │得前次交易剩餘之│⑫丑○○101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 │ │價金3千元。 │ 。【本院卷(一)P188反面至P189】│ ││ │ │ │ │ │⑬丑○○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 ││ │ │ │ │ │ 本院卷(二)第148頁】 │ ││ │ │ │ │ │⑭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 │ │ │ │ │ 。【101偵397卷(二)P76-78】 │ ││ │ │ │ │ │⑮通訊監察譯文。【101 偵397 偵卷(│ ││ │ │ │ │ │ 二)P80 】 │ ││ │ │ │ │ │⑯本院100聲監字第898號通訊監察書。│ ││ │ │ │ │ │ 【警卷B卷P144】 │ ││ │ │ │ │ │⑰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五)、(六)│ ││ │ │ │ │ │ 、(七)所示之物。 │ │├──┼────┼──────┼─────┼────────┼─────────────────┼────────┤│11(│甲○○ │100年12月5日│彰化縣彰化│甲○○於左揭聯絡│①甲○○101年2月15日警詢筆錄。【10│寅○○共同販賣第││即起│ │下午某時許 │市秀傳紀念│時間⑴,使用門號│ 1偵397卷(二)P192】 │一級毒品,處有期││訴書│ │ │醫院旁之「│0000000000號行動│②甲○○101年2月15日具結偵訊筆錄【│徒刑柒年拾壹月。││附表│ │ │統一超商」│電話與寅○○所持│ 101偵397卷(二)P199反面】 │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編│ │聯絡時間: │ │用之門號00000000│③寅○○10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一(五)、(六)││號18│ │⑴100年12月5│ │23號行動電話聯絡│ 警卷A卷P28反面) │、(七)及附表九││) │ │ 日下午4時6│ │毒品交易後,詹鳳│④寅○○101年2月16日具結偵訊筆錄。│編號一(二)所示││ │ │ 分 │ │英再於左揭時間⑵│ 【101偵397卷(二)P210】 │之門號0000000000││ │ │⑵同日下午4 │ │持上開行動電話與│⑤寅○○102年1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號SIM卡壹枚,均 ││ │ │ 時10分、下│ │巳○○所持用之門│ 【本院卷(二)第54頁反面】 │沒收。未扣案之販││ │ │ 午4時12分 │ │號0000000000號行│⑥寅○○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⑶同日下午4 │ │動電話聯絡,之後│ 本院卷(二)第148頁】 │新臺幣貳仟元與鄭││ │ │ 時31分、下│ │寅○○再於左揭時│⑦巳○○101年11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勝義連帶沒收,如││ │ │ 午4時35分 │ │間⑶持上開行動電│ 【本院卷(一)P237】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下午4時3│ │話(最後一通鄭勝│⑧巳○○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收時,以其與鄭勝││ │ │ 6分、下午4│ │義持寅○○手機所│ 本院卷(二)第148頁】 │義之財產連帶抵償││ │ │ 時39分、下│ │接聽)與甲○○所│⑨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之。未扣案之使用││ │ │ 午4時44分 │ │持用之上開行動電│ 。【101偵397卷(二)P193-195】 │門號0000000000號││ │ │ 、下午4時4│ │話聯絡後,巳○○│⑩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五)、(六)│SIM卡之行動電話 ││ │ │ 5分、下午4│ │於左揭時間,在左│ 、(七)所示之物,及附表九編號一│壹支與巳○○連帶││ │ │ 時49分 │ │揭地點,交付價值│ (二)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 │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2千元之第一級毒 │ 卡1枚。 │部不能沒收時,與││ │ │ │ │品海洛因給甲○○│ │巳○○連帶追徵其││ │ │ │ │,並收取毒品價金│ │價額。 ││ │ │ │ │2千元。 │ │ │├──┼────┼──────┼─────┼────────┼─────────────────┼────────┤│12(│陳士彥 │100年12月5日│彰化縣彰化│陳士彥於左揭聯絡│①陳士彥101年1月3日警詢筆錄。(警 │寅○○共同販賣第││即起│ │晚上某時許 │市秀傳醫院│時間,使用門號09│ 卷B卷P35) │一級毒品,處有期││訴書│ │ │旁之「統一│00000000號行動電│②巳○○10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徒刑柒年玖月。扣││附表│ │ │超商」 │話與寅○○所持用│ 警卷B卷P20) │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一編│ │聯絡時間: │ │之門號0000000000│③巳○○100年12月29日具結偵訊筆錄 │(五)、(六)、││號22│ │100年12月5日│ │號行動電話聯絡毒│ 。【101偵397卷(一)P119】 │(七)所示之物,││) │ │晚上8時38分 │ │品交易後,由鄭勝│④巳○○101年11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均沒收。未扣案之││ │ │ │ │義於左列時間,在│ (本院卷(一)P237) │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左揭地點交付價值│⑤巳○○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得新臺幣伍佰元與││ │ │ │ │5百元之第一級毒 │ 本院卷(二)第148頁】 │巳○○連帶沒收,││ │ │ │ │品海洛因予陳士彥│⑥寅○○102年1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並取得本次毒品│ 【本院卷(二)第54頁反面】 │沒收時,以其與鄭││ │ │ │ │價金5百元。 │⑦寅○○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勝義之財產連帶抵││ │ │ │ │ │ 本院卷(二)第148頁】 │償之。未扣案之門││ │ │ │ │ │⑧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號0000000000號行││ │ │ │ │ │ 。(警卷B卷P89-91) │動電話壹支(含SI││ │ │ │ │ │⑨通訊監察譯文。(警卷B卷P55反面)│M卡壹枚)與鄭勝 ││ │ │ │ │ │⑩本院100聲監字第898號通訊監察書。│義連帶沒收,如全││ │ │ │ │ │ (警卷B卷P144)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⑪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五)、(六)│時,與巳○○連帶││ │ │ │ │ │ 、(七)所示之物。 │追徵其價額。 │├──┼────┼──────┼─────┼────────┼─────────────────┼────────┤│13(│辛○○(│100年12月6日│彰化縣彰化│寅○○於左揭聯絡│①辛○○101年1月12日警詢筆錄。(警│寅○○共同販賣第││即起│綽號「阿│下午某時許 │市○○路「│時間⑴,使用門號│ 卷B卷P38) │二級毒品,處有期││訴書│堯」) │ │麥當勞速食│0000000000號行動│②辛○○101年1月12日具結偵訊筆錄。│徒刑壹年拾月。扣││附表│ │ │店」 │電話聯絡午○○(│ 【101偵397卷P127反面】 │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一編│ │聯絡時間: │ │舊名:蕭乃文,綽│③辛○○103年4月15日本院審理筆錄。│(五)、(六)、││號14│ │⑴100年12月6│ │號「牛奶」)所持│ 【本院卷(二)第330頁反面至第336│(七)所示之物,││) │ │ 日下午1時2│ │用之門號00000000│ 頁反面】 │均沒收。未扣案之││ │ │ 2分 │ │44號行動電話後,│④午○○102年5月2日本院訊問筆錄。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⑵100 年12月│ │由午○○於左揭時│ 【本院卷(一)P314後面】 │得新臺幣伍佰元與││ │ │ 6日下午1時│ │間,在左揭地點交│⑤午○○102年7月15日本院準備程序筆│午○○連帶沒收,││ │ │ 56分 │ │付價值5百元之第 │ 錄。【本院卷(二)P5】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⑥寅○○10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沒收時,以其與蕭││ │ │ │ │他命予辛○○,並│ 警卷A卷P25反面) │又仁之財產連帶抵││ │ │ │ │取得本次毒品價金│⑦寅○○101年2月16日具結偵訊筆錄。│償之。未扣案之門││ │ │ │ │5百元後,辛○○ │ 【101偵397卷(二)P210】 │號0000000000、09││ │ │ │ │再於如左揭聯絡時│⑧寅○○102年1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00000000號行動電││ │ │ │ │間⑵,使用門號09│ 【本院卷(二)第54頁反面】 │話各壹支(各含SI││ │ │ │ │00000000之行動電│⑨寅○○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M卡壹枚)與蕭又 ││ │ │ │ │話與寅○○所持用│ 本院卷(二)第148頁】 │仁連帶沒收,如全││ │ │ │ │上揭行動電話聯絡│⑩寅○○103年4月15日本院審理筆錄。│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表示已完成毒品交│ 【本院卷(二)第337頁至第337頁反│時,與午○○連帶││ │ │ │ │易。 │ 面、第351頁反面】 │追徵其價額。 ││ │ │ │ │ │⑪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 │ │ │ │ │ 。(警卷B卷P92-94) │ ││ │ │ │ │ │⑫通訊監察譯文。(警卷B卷P65) │ ││ │ │ │ │ │⑬本院100 聲監字第898 號通訊監察書│ ││ │ │ │ │ │ 。(警卷B卷P144) │ ││ │ │ │ │ │⑭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五)、(六)│ ││ │ │ │ │ │ 、(七)所示之物。 │ │├──┼────┼──────┼─────┼────────┼─────────────────┼────────┤│14(│柯億昌 │100年12月6日│彰化縣伸港│柯億昌於左揭聯絡│①柯億昌10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寅○○共同販賣第││即起│ │下午某○○ ○鄉○○路「│時間,使用門號09│ 警卷B卷P32反面-33) │二級毒品,處有期││訴書│ │ │阿源師餐廳│00000000號行動電│②柯億昌100年12月29日具結偵訊筆錄 │徒刑壹年拾壹月。││附表│ │ │」附近 │話與寅○○所持用│ 。【101偵397卷(二)P18反面-19】│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編│ │聯絡時間: │ │之門號0000000000│③巳○○100年12月29日具結偵訊筆錄 │一(五)、(六)││號6 │ │100年12月6日│ │號行動電話聯絡毒│ 。【101偵397卷(一)P119反面】 │、(七)所示之物││) │ │下午1時33分 │ │品交易後,寅○○│④巳○○101年11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均沒收。未扣案││ │ │、下午1時48 │ │即指示巳○○於左│ 【本院卷(一)P237】 │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 │分、下午2時4│ │揭時間,前往左揭│⑤巳○○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分 │ │地點,交付價值1 │ 本院卷(二)第148頁】 │與巳○○連帶沒收││ │ │ │ │千元之第二級毒品│⑥寅○○10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甲基安非他命予柯│ 警卷A卷P27反面) │能沒收時,以其與││ │ │ │ │億昌,並取得本次│⑦寅○○100年12月29日具結偵訊筆錄 │巳○○之財產連帶││ │ │ │ │毒品價金1千元。 │ 。【101偵397卷(一)P110反面】 │抵償之。未扣案之││ │ │ │ │ │⑧寅○○100年12月29日羈押訊問筆錄 │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100聲羈379卷P4) │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⑨寅○○102年1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SIM卡壹枚)與鄭 ││ │ │ │ │ │ 【本院卷(二)第54頁反面】 │勝義連帶沒收,如││ │ │ │ │ │⑩寅○○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本院卷(二)第148頁】 │收時,與巳○○連││ │ │ │ │ │⑪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帶追徵其價額。 ││ │ │ │ │ │ 。(警卷B卷P85-87) │ ││ │ │ │ │ │⑫通訊監察譯文。(警卷B卷P62) │ ││ │ │ │ │ │⑬本院100聲監字第898號通訊監察書。│ ││ │ │ │ │ │ (警卷B卷P144) │ ││ │ │ │ │ │⑭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五)、(六)│ ││ │ │ │ │ │ 、(七)所示之物。 │ │├──┼────┼──────┼─────┼────────┼─────────────────┼────────┤│15(│陳士彥 │100年12月6日│彰化縣彰化│陳士彥於左揭聯絡│①陳士彥101年1月3日警詢筆錄。(警 │寅○○共同販賣第││即起│ │晚上某時許 │市「南郭國│時間⑴,使用門號│ 卷B卷P35反面) │一級毒品,處有期││訴書│ │ │小」對面 │0000000000號行動│②巳○○10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徒刑柒年玖月。扣││附表│ │ │ │電話與寅○○所持│ 警卷B卷P20) │案如附表九編號二││一編│ │聯絡時間: │ │用之門號00000000│③巳○○100年12月29日具結偵訊筆錄 │(三)所示之物,││號23│ │⑴100年12月6│ │23號行動電話聯絡│ 。【101偵397卷(一)P119】 │沒收銷毀之。附表││) │ │ 日晚上7時4│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④巳○○101年11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九編號一(五)、││ │ │ 9分、晚上8│ │交易,寅○○再以│ 【本院卷(一)P237】 │(六)、(七)所││ │ │ 時20分、晚│ │上揭行動電話於左│⑤巳○○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示之物,均沒收。││ │ │ 上8時29分 │ │揭聯絡時間⑵與鄭│ 本院卷(二)第148頁】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 │ │ 、晚上8 時│ │勝義所持用之門號│⑥寅○○10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37分 │ │0000000000號行動│ 警卷A卷P26反面-27) │伍佰元與巳○○連││ │ │⑵100年12月6│ │電話聯絡後,由鄭│⑦寅○○101年2月16日具結偵訊筆錄。│帶沒收,如全部或││ │ │ 日晚上8時 │ │勝義在左揭地點誤│ 【101偵397卷(二)P209反面】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10分、晚上│ │交付第二級毒品甲│⑧寅○○102年1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以其與巳○○之財││ │ │ 8時24分、 │ │基安非他命,並取│ 【本院卷(二)第54頁反面】認罪。│產連帶抵償之。未││ │ │ 晚上8時38 │ │得本次毒品價金5 │⑨寅○○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扣案之門號0、 ││ │ │ 分 │ │百元;其後,陳士│ 本院卷(二)第148頁】 │0000000000號行動││ │ │⑶100年12月6│ │彥再持上揭行動電│⑩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電話各壹支(各含││ │ │ 日晚上8時4│ │話於左揭聯絡時間│ 。(警卷B卷P89-91) │SIM卡壹枚)與巳 ││ │ │ 2分 │ │⑶與寅○○上揭行│⑪通訊監察譯文。(警卷B卷P63-64) │○○連帶沒收,如││ │ │ │ │動電話聯絡,表示│⑫本院100聲監字第898號通訊監察書。│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該交付之毒品種類│ (警卷B卷P144) │收時,與鄭勝義連││ │ │ │ │錯誤,寅○○再指│⑬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五)、(六)│帶追徵其價額。 ││ │ │ │ │示巳○○於左揭時│ 、(七)所示之物。 │ ││ │ │ │ │間,前往左揭地點│ │ ││ │ │ │ │交付價值5百元之 │ │ ││ │ │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 ││ │ │ │ │,並取回原先所交│ │ ││ │ │ │ │付之第二級毒品甲│ │ ││ │ │ │ │基安非他命。 │ │ │├──┼────┼──────┼─────┼────────┼─────────────────┼────────┤│16(│辛○○(│100年12月12 │彰化縣彰化│辛○○於左揭聯絡│①辛○○101年1月12日警詢筆錄。(警│寅○○共同販賣第││即起│綽號「阿│日晚上某時許│市○○路之│時間,以00000000│ 卷B卷P38) │二級毒品,處有期││訴書│堯」) │ │「中山國小│4號公共電話與鄭 │②辛○○100年12月13日具結偵訊筆錄 │徒刑壹年拾壹月。││附表│ │ │」前 │勝義所持用之門號│ 。【101偵39卷(一)P159反面) │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編│ │聯絡時間: │ │0000000000號行動│③辛○○101年1月12日具結偵訊筆錄。│一(五)、(六)││號15│ │100年12月12 │ │電話聯絡表示欲與│ 【101偵397卷(二)P127反面-128】│、(七)所示之物││) │ │日晚上10時34│ │寅○○毒品交易後│④巳○○100年12月29日具結偵訊筆錄 │,均沒收。未扣案││ │ │分 │ │,由寅○○指示鄭│ 。【101偵397卷(一)P122】 │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勝義於左揭時間,│⑤巳○○101年11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前往左揭地點,交│ 。【本院卷(一)P237】 │與巳○○連帶沒收││ │ │ │ │付價值1千元之第 │⑥巳○○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本院卷(二)第148頁】 │能沒收時,以其與││ │ │ │ │他命予辛○○,並│⑦寅○○100年12月29日具結偵訊筆錄 │巳○○之財產連帶││ │ │ │ │取得本次毒品價金│ 。【101偵397卷(一)P111】 │抵償之。未扣案之││ │ │ │ │1千元後,巳○○ │⑧寅○○102年1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門號0000000000號││ │ │ │ │再將該毒品價金交│ 【本院卷(二)第54頁反面】 │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予寅○○。 │⑨寅○○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SIM卡壹枚)與鄭 ││ │ │ │ │ │ 本院卷(二)第148頁】 │勝義連帶沒收,如││ │ │ │ │ │⑩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警卷B 卷P92-94) │收時,與巳○○連││ │ │ │ │ │⑪本院100聲監字第898號通訊監察書。│帶追徵其價額。 ││ │ │ │ │ │ (警卷B卷P144) │ ││ │ │ │ │ │⑫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五)、(六)│ ││ │ │ │ │ │ 、(七)所示之物。 │ │├──┼────┼──────┼─────┼────────┼─────────────────┼────────┤│17(│陳士彥 │100年12月17 │彰化縣彰化│陳士彥於左揭聯絡│①陳士彥101年1月3日警詢筆錄。(警 │寅○○販賣第一級││即起│ │日下午某時許│市○○路之│時間,使用門號09│ 卷B卷P36) │毒品,處有期徒刑││訴書│ │ │「三商百貨│00000000號行動電│②寅○○101年2月16日具結偵訊筆錄【│肆年伍月。扣案如││附表│ │ │」 │話與寅○○所持用│ 101偵397卷(二)210】 │附表九編號一(三││一編│ │聯絡時間: │ │之門號0000000000│③寅○○102年1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所示之物,沒收││號24│ │100年12月17 │ │號行動電話聯絡毒│ 【本院卷(二)第54頁反面】 │銷毀之。扣案如附││) │ │日下午5時35 │ │品交易後,由詹鳳│④寅○○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表九編號一(五)││ │ │分、下午5時 │ │英於左揭時間,在│ 本院卷(二)第148頁】 │、(六)、(七)││ │ │38分 │ │左揭地點交付價值│⑤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所示之物, 均沒 ││ │ │ │ │5百元之第一級毒 │ 。(警卷B卷P89-91) │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品海洛因予陳士彥│⑥通訊監察譯文。(警卷B卷P64)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 │ │ │ │,並取得本次毒品│⑦本院100聲監字第898號通訊監察書。│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價金5百元。 │ (警卷B卷P144)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⑧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五)、(六)│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七)所示之物。 │抵償之。未扣案之││ │ │ │ │ │ │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 │SIM卡壹枚)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應追徵││ │ │ │ │ │ │其價額。 │├──┼────┼──────┼─────┼────────┼─────────────────┼────────┤│18(│子○○ │100年12月27 │子○○位於│子○○於左揭聯絡│①子○○10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寅○○共同販賣第││即起│ │日9時許 │彰化縣彰化│時間,使用門號09│ 警卷B卷P30) │二級毒品,處有期││訴書│ │ │市號住處 │00000000號行動電│②子○○100年12月29日具結偵訊筆錄 │徒刑叁年玖月。扣││附表│ │ │ │話撥打寅○○所持│ 。【101偵397卷(二)P83反面】 │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一編│ │聯絡時間: │ │用之門號00000000│③巳○○100年12月29日具結偵訊筆錄 │(九)、二(四)││號12│ │100年12月27 │ │94號行動電話,欲│ 。【101偵397卷(一)P119反面】 │所示之物,沒收銷││) │ │日晚上8時30 │ │向寅○○購買甲基│④巳○○101年11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毀之。扣案如附表││ │ │分許 │ │安非他命,惟該次│ 【本院卷(一)P237】 │九編號一(五)、││ │ │ │ │通話由巳○○接聽│⑤巳○○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六)、(七)及││ │ │ │ │,聯絡毒品交易後│ 本院卷(二)第148頁】 │附表九編號二(二││ │ │ │ │巳○○即於左揭時│⑥寅○○100年12月29日具結偵訊筆錄 │)所示之門號0SIM││ │ │ │ │間,前往左列地點│ 。【101偵397卷(一)P110反面】 │卡壹枚,均沒收。││ │ │ │ │,交付價值2千元 │⑦寅○○102年1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本院卷(二)第54頁反面】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安非他命予子○○│⑧寅○○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貳仟元與巳○○連││ │ │ │ │,並取得本次毒品│ 本院卷(二)第148頁】 │帶沒收,如全部或││ │ │ │ │價金2千元,後轉 │⑨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交予寅○○。 │ 。【101偵397卷(二)P76-78】 │以其與巳○○之財││ │ │ │ │ │⑩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五)、(六)│產連帶抵償之。未││ │ │ │ │ │ 、(七)所示之物,及附表九編號二│扣案之使用門號 ││ │ │ │ │ │ (二)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 │0000000000號SIM ││ │ │ │ │ │ 卡1枚。 │卡之行動電話壹支││ │ │ │ │ │ │與鄭勝義連帶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與巳○││ │ │ │ │ │ │○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一之一:寅○○偵審自白部分┌──┬───────┬──────────────────────┬───────┐│編號│ 事實 │ 偵審中自白情形 │有無毒品危害防││ │ │ │制條例第17條第││ │ │ │2項之適用 │├──┼───────┼──────────────────────┼───────┤│1 │附表一編號1 (│⑴寅○○101年3月16日具結偵訊筆錄。(101年度 │有 ││ │即起訴書附表一│ 偵字1098號卷第24頁反面) │ ││ │編號20) │⑵寅○○102年1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 ││ │ │ 二)第54頁反面】 │ │├──┼───────┼──────────────────────┼───────┤│2 │附表一編號2 (│⑴偵查過程中雖曾訊問該事實,然均未自白(詳附│無 ││ │即起訴書附表一│ 表一編號2相關證據欄⑦⑧所示)。 │ ││ │編號13) │⑵寅○○102年1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 ││ │ │ 二)第54頁反面】。 │ │├──┼───────┼──────────────────────┼───────┤│3 │附表一編號3 (│⑴寅○○101年2月1日警詢筆錄。【101偵397卷( │有 ││ │即起訴書附表一│ 二)P143反面-144】 │ ││ │編號19) │⑵寅○○102年1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 ││ │ │ 二)第54頁反面】。 │ │├──┼───────┼──────────────────────┼───────┤│4 │附表一編號4 (│⑴偵查過程中未曾詢問到該事實。 │有(最高法院10││ │即起訴書附表一│⑵寅○○102年1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0年度台上字第 ││ │編號21) │ 二)第54頁反面】。 │654號判決要旨 ││ │ │ │參照) │├──┼───────┼──────────────────────┼───────┤│5 │附表一編號5 (│⑴偵查過程中雖曾訊問該事實,然未自白(彰警刑│無 ││ │即起訴書附表一│ 字第0000000000號卷P23、附表一編號5相關證據│ ││ │編號2) │ 欄⑤所示) │ ││ │ │⑵寅○○102年1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 ││ │ │ 二)第54頁反面】。 │ │├──┼───────┼──────────────────────┼───────┤│6 │附表一編號6 (│⑴偵查過程中雖曾訊問該事實,然均未自白(詳附│無 ││ │即起訴書附表一│ 表一編號6相關證據欄⑦⑧所示)。 │ ││ │編號9) │⑵寅○○102年1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 ││ │ │ 二)第54頁反面】。 │ │├──┼───────┼──────────────────────┼───────┤│7 │附表一編號7 (│⑴偵查過程中雖曾訊問該事實,然均未自白(詳附│無 ││ │即起訴書附表一│ 表一編號6相關證據欄⑦⑧⑨⑩所示)。 │ ││ │編號10) │⑵寅○○102年1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 ││ │ │ 二)第54頁反面】。 │ │├──┼───────┼──────────────────────┼───────┤│8 │附表一編號8 (│⑴偵查過程中雖曾訊問該事實,然均未自白(詳附│無 ││ │即起訴書附表一│ 表一編號6相關證據欄⑦⑧⑨⑩所示)。 │ ││ │編號8) │⑵寅○○102年1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 ││ │ │ 二)第54頁反面】。 │ │├──┼───────┼──────────────────────┼───────┤│9 │附表一編號9 (│⑴偵查過程中未曾詢問到該事實。 │有(最高法院10││ │即起訴書附表一│⑵寅○○102年1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0年度台上字第 ││ │編號17) │ 二)第54頁反面】。 │654號判決要旨 │├──┼───────┼──────────────────────┼───────┤│10 │附表一編號10(│⑴寅○○100年12月29日羈押訊問筆錄。(100年度│有 ││ │即起訴書附表一│ 聲羈字第379號卷第4頁) │ ││ │編號11) │⑵寅○○102年1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 │ ││ │ │ (二)第54頁反面】。 │ │├──┼───────┼──────────────────────┼───────┤│11 │附表一編號11(│⑴偵查過程中雖曾訊問該事實,然均未自白(詳附│無 ││ │即起訴書附表一│ 表一編號11相關證據欄③④所示)。 │ ││ │編號18) │⑵寅○○102年1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 ││ │ │ 二)第54頁反面】。 │ │├──┼───────┼──────────────────────┼───────┤│12 │附表一編號12(│⑴偵查過程中雖曾訊問該事實,然均未曾自白【警│無 ││ │即起訴書附表一│ 卷B卷P11反面、101偵397卷(一)P25反面】 │ ││ │編號22) │⑵寅○○102年1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 ││ │ │ 二)第54頁反面】。 │ │├──┼───────┼──────────────────────┼───────┤│13 │附表一編號13(│⑴寅○○101年2月16日具結偵訊筆錄。(詳附表一│有 ││ │即起訴書附表一│ 編號13相關證據欄⑦) │ ││ │編號14) │⑵寅○○102年1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 ││ │ │ 二)第54頁反面】。 │ │├──┼───────┼──────────────────────┼───────┤│14 │附表一編號14(│⑴寅○○100年12月29日具結偵訊筆錄。【101年度│有 ││ │即起訴書附表一│ 偵字第397號偵卷(一)第110頁反面】 │ ││ │編號6) │⑵寅○○100年12月29日羈押訊問筆錄。(100年度│ ││ │ │ 聲羈字第379號卷第4頁) │ ││ │ │⑶寅○○102年1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 ││ │ │ 二)第54頁反面】。 │ │├──┼───────┼──────────────────────┼───────┤│15 │附表一編號15(│⑴偵查過程中雖曾訊問該事實,然均未自白(詳附│無 ││ │即起訴書附表一│ 表一編號15相關證據欄⑥⑦所示)。 │ ││ │編號23) │⑵寅○○102年1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 ││ │ │ 二)第54頁反面】。 │ │├──┼───────┼──────────────────────┼───────┤│16 │附表一編號16(│⑴寅○○100年12月29日具結偵訊筆錄。【101年度│有 ││ │即起訴書附表一│ 偵字第397號卷(一)第111頁】 │ ││ │編號15) │⑵寅○○102年1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 ││ │ │ 二)第54頁反面】。 │ │├──┼───────┼──────────────────────┼───────┤│17 │附表一編號17(│⑴寅○○100年12月29日具結偵訊筆錄。【101年度│有 ││ │即起訴書附表一│ 偵字第397號卷(二)第210頁】 │ ││ │編號24) │⑵寅○○102年1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 ││ │ │ 二)第54頁反面】。 │ │├──┼───────┼──────────────────────┼───────┤│18 │附表一編號18(│⑴偵查過程中雖曾訊問該事實,然均未自白(詳附│無 ││ │即起訴書附表一│ 表一編號18相關證據欄⑥所示)。 │ ││ │編號12) │⑵寅○○102年1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 ││ │ │ 二)第54頁反面】。 │ │└──┴───────┴──────────────────────┴───────┘附表二:丁○○販賣毒品部分┌──┬────┬──────┬─────┬────────┬─────────────────┐│編號│販賣對象│ 交易時間 │ 交易地點 │販賣方式及收取毒│ 相關證據 ││ │ │ │ │品價金(新臺幣)│ ││ │ │ │ │情形 │ │├──┼────┼──────┼─────┼────────┼─────────────────┤│1( │胡智祥 │100年7月下旬│彰化縣彰化│邱偲睿與胡智祥先│①胡智祥100年9月28日警詢筆錄。(10││附表│ │ │鍋貼店」 │睿指示丁○○於左│ 0偵8944卷P265反面-266) ││一編│ │ │ │揭時間,前往左揭│②胡智祥100年9月28日具結偵訊筆錄。││號25│ │ │ │地點,交付價值3 │ (100偵8944卷P265反面-266) ││) │ │ │ │千元之第二級毒品│③丁○○100年9月28日具結偵訊筆錄。││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00偵8944卷P262反面-263) ││ │ │ │ │予胡智祥,並收取│④丁○○101年6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本次毒品價金3千 │ 【本院卷(一)P81反面】 ││ │ │ │ │元。 │⑤丁○○101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 │ │ 。(本院卷P152反面-153) ││ │ │ │ │ │⑥丁○○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 │ │ │ │ │ 本院卷(二)第148頁】 ││ │ │ │ │ │⑦.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 │ │ │ │ │ 表(警卷E卷P355-357) │└──┴────┴──────┴─────┴────────┴─────────────────┘附表二之一:丁○○偵審自白部分┌──┬───────┬──────────────────────┬───────┐│編號│ 事實 │ 偵審中自白情形 │有無毒品危害防││ │ │ │制條例第17條第││ │ │ │2項之適用 │├──┼───────┼──────────────────────┼───────┤│1 │附表二編號1 (│⑴丁○○100年9月28日偵訊筆錄。(100年度偵字 │有 ││ │即起訴書附表一│ 第8944號卷第262反面至第263頁) │ ││ │編號25) │⑵丁○○101年6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 ││ │ │ 卷(一)第81頁反面】 │ ││ │ │⑶丁○○101年10月15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 │ ││ │ │ 院卷(一)第152頁反面】 │ │└──┴───────┴──────────────────────┴───────┘附表三:丙○○販賣毒品部分┌──┬────┬──────┬─────┬────────┬─────────────────┬────────┐│編號│販賣對象│ 交易時間 │ 交易地點 │販賣方式及收取毒│ 相關證據 │ 主文欄 ││ │ │ │ │品價金(新臺幣)│ │ ││ │ │ │ │情形 │ │ │├──┼────┼──────┼─────┼────────┼─────────────────┼────────┤│1( │林家宏 │100年9月2日 │丙○○位於│林家宏於左揭聯絡│①林家宏10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丙○○販賣第二級││即起│ │晚上某時許 │彰化縣彰化│時間以門號093135│ 警卷A卷P60反面) │毒品,處有期徒刑││訴書│ │ │市基督教醫│7406行動電話與邱│②林家宏100年12月29日具結偵訊筆錄 │肆年。未扣案之販││附表│ │ │院附近租屋│吉利所持用之門號│ 。【101偵397卷(二)P37反面】 │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一編│ │聯絡時間: │處樓下 │0000000000行動電│③丙○○101年1月11日警詢筆錄。(警│新臺幣壹仟元沒收││號7 │ │100年9月2日 │ │話聯絡毒品交易後│ 卷A卷P8) │,如全部或一部不││) │ │晚上10時1分 │ │,再由丙○○於左│④丙○○101年1月6日具結偵訊筆錄。 │能沒收時,以其財││ │ │、晚上10時18│ │揭時間,在左揭地│ 【101偵397卷(二)P114】 │產抵償之。未扣案││ │ │分、晚上10時│ │點交付價值1千元 │⑤丙○○101年11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 │之門號0000000000││ │ │19分 │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本院卷(一)P249反面】 │號行動電話壹支(││ │ │ │ │安非他命予林家宏│⑥丙○○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含SIM卡壹枚)沒 ││ │ │ │ │,並收取本次毒品│ 本院卷(二)第148頁】 │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價金1千元。 │⑦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不能沒收時,應追││ │ │ │ │ │ 。(警卷A卷P62-63) │徵其價額。 ││ │ │ │ │ │⑧通訊監察譯文。(警卷A卷P83) │ │├──┼────┼──────┼─────┼────────┼─────────────────┼────────┤│2( │壬○○ │100年9月4日 │彰化縣彰化│壬○○於左揭聯絡│①壬○○100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 │丙○○共同販賣第││即起│ │凌晨某時許 │市彰化基督│時間,使用門號09│ 警卷A卷P66) │一級毒品,處有期││訴書│ │ │教醫院附近│00000000號行動電│②壬○○101年1月2日具結偵訊筆錄。 │徒刑拾陸年貳月。││附表│ │ │之「85度C │話與丙○○、詹鳳│ 【101偵397卷(二)P106反面】 │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編│ │聯絡時間: │咖啡店」 │英所持用之門號09│③壬○○103年4月1日本院審理筆錄。 │一(五)、(六)││號13│ │100年9月4日 │ │00000000號行動電│ 【本院卷(二)第248反面至第254頁│、(七)所示之物││) │ │凌晨0時23分 │ │話聯絡毒品交易後│ 】 │,均沒收。未扣案││ │ │、凌晨0時33 │ │,由丙○○與詹鳳│④丙○○100年12月20日警詢筆錄。( │之販賣第一、二級││ │ │分 │ │英於左揭時間,一│ 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3頁) │毒品所得共新臺幣││ │ │ │ │同前往左揭地點,│⑤丙○○101年1月11日警詢筆錄。(警│肆仟元與寅○○連││ │ │ │ │並由丙○○交付總│ 卷A卷P9-9反面) │帶沒收,如全部或││ │ │ │ │價值為4千元之第 │⑥丙○○101年1月6日具結偵訊筆錄。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一級毒品海洛因及│ 【101偵397卷(二)P114】 │以其與寅○○之財││ │ │ │ │甲基安非他命予陳│⑦丙○○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產連帶抵償之。未││ │ │ │ │誌宏,而取得本次│ 本院卷(二)第148頁】 │扣案之門號091628││ │ │ │ │毒品價金4千元。 │⑧寅○○10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3906號行動電話壹││ │ │ │ │ │ 警卷A卷P24) │支(含SIM卡壹枚 ││ │ │ │ │ │⑨寅○○101年2月16日具結偵訊筆錄。│)與寅○○連帶沒││ │ │ │ │ │ 【101偵397卷(二)P210反面】 │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⑩寅○○102年1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不能沒收時,與詹││ │ │ │ │ │ 【本院卷(二)第54頁反面】 │鳳英連帶追徵其價││ │ │ │ │ │⑪寅○○103年4月1日本院審理筆錄。 │額。 ││ │ │ │ │ │ 【本院卷(二)第261頁至第266頁】│ ││ │ │ │ │ │⑫通訊監察譯文。(警卷A卷P87-88) │ ││ │ │ │ │ │⑬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 │ │ │ │ │ 。(警卷A卷P97-99) │ ││ │ │ │ │ │⑭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五)、(六)│ ││ │ │ │ │ │ 、(七)所示之物。 │ │├──┼────┼──────┼─────┼────────┼─────────────────┼────────┤│3( │楊宏仁 │100年9月中旬│彰化縣彰化│丙○○於左揭時間│①楊宏仁100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 │丙○○販賣第二級││即起│ │某日中午 │市○○路「│,在左揭地點,交│ 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P102) │毒品,處有期徒刑││訴書│ │ │三民賓館」│付價值1千元之第 │②楊宏仁100年12月13日具結偵訊筆錄 │肆年。未扣案之販││附表│ │ │樓下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101偵397卷(一)P148反面】 │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一編│ │ │ │他命予楊宏仁並收│③丙○○101年1月6日具結偵訊筆錄。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號1 │ │ │ │取本次毒品價金1 │ 【101偵397卷(二)P113反面】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千元。 │④丙○○101年11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 │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 。【本院卷(一)P249反面】 │產抵償之。 ││ │ │ │ │ │⑤丙○○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 ││ │ │ │ │ │ 本院卷(二)第148頁】 │ ││ │ │ │ │ │⑥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 │ │ │ │ │ 。(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P107│ ││ │ │ │ │ │ -108) │ │├──┼────┼──────┼─────┼────────┼─────────────────┼────────┤│4( │未○○、│100年9月20日│彰化縣鹿港│未○○於左揭聯絡│①未○○100年10月28日警詢筆錄。( │丙○○共同販賣第││即起│林炎隆 │上午某時許 │鎮「頂番國│時間,使用門號09│ 鹿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P30-31│一級毒品,處有期││訴書│ │ │小」前 │00000000號行動電│ ) │徒刑拾陸年。扣案││附表│ │ │ │話電話與丙○○所│②未○○101年1月17日警詢筆錄。(鹿│如附表九編號一(││一編│ │聯絡時間: │ │持用之門號092708│ 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P18) │五)、(六)、(││號19│ │100年9月20日│ │8394行動電話聯絡│③未○○101年1月31日警詢筆錄。(鹿│七)所示之物,均││) │ │上午10時34分│ │,表示其與林炎隆│ 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P22) │沒收。未扣案之門││ │ │、上午10時40│ │欲以液晶電視一臺│④未○○101年2月15日具結偵訊筆錄【│號0000000000號行││ │ │分、上午10時│ │(該液晶電視為二│ 101偵397卷(二)P202】 │動電話壹支(含SI││ │ │43分 │ │人竊取所得,失主│⑤未○○103年4月1日本院審理筆錄。 │M卡壹枚)與詹鳳 ││ │ │ │ │為梁宏彬,該竊盜│ 【本院卷(二)第254至第259頁】 │英連帶沒收,如全││ │ │ │ │案件業經本院以10│⑥林炎隆100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1年度易字172號刑│ 鹿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P26) │時,與寅○○連帶││ │ │ │ │事判決處刑確定)│⑦林炎隆101年2月15日具結偵訊筆【10│追徵其價額。 ││ │ │ │ │換取第一級毒品海│ 1偵397卷(二)P202】 │ ││ │ │ │ │洛因事宜後,再由│⑧梁宏彬100年11月27日警詢筆錄。( │ ││ │ │ │ │寅○○於左揭時間│ 鹿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P29) │ ││ │ │ │ │,前往左揭地點,│⑨梁宏彬101年2月1日警詢筆錄。(鹿 │ ││ │ │ │ │交付價值約3千元 │ 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P32) │ ││ │ │ │ │之第一級毒品海洛│⑩丑○○101年2月3日具結偵訊筆錄。 │ ││ │ │ │ │因予未○○及林炎│ 【101偵397卷(二)P160反面】 │ ││ │ │ │ │隆,並替二人給付│⑪丙○○101年1月18日警詢筆錄。(鹿│ ││ │ │ │ │計程車費5百元, │ 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P7-9) │ ││ │ │ │ │換得該液晶電視1 │⑫丙○○101年2月21日警詢筆錄。(鹿│ ││ │ │ │ │台後,嗣再委託不│ 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P3-4) │ ││ │ │ │ │知情之丑○○駕駛│⑬丙○○101年2月16日具結偵訊筆錄。│ ││ │ │ │ │貨車前來左揭地點│ 【101偵397卷(二)P214反面】 │ ││ │ │ │ │,將該液晶電視載│⑭丙○○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 ││ │ │ │ │回寅○○位於彰化│ 本院卷(二)第148頁】 │ ││ │ │ │ │縣鹿港鎮頭庄巷15│⑮寅○○101年2月1日警詢筆錄。【101│ ││ │ │ │ │7號之住處放置。 │ 偵397卷(二)P143反面-144】 │ ││ │ │ │ │ │⑯寅○○101年2月16日具結偵訊筆錄。│ ││ │ │ │ │ │ 【101偵397卷(二)P209反面】 │ ││ │ │ │ │ │⑰寅○○103年4月1日本院審理筆錄。 │ ││ │ │ │ │ │ 【本院卷(二)第259頁至第266頁】│ ││ │ │ │ │ │⑱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 │ │ │ │ │ 。(鹿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P4│ ││ │ │ │ │ │ 1-42) │ ││ │ │ │ │ │⑲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 │ │ │ │ │ 錄表。(鹿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 ││ │ │ │ │ │ 卷P33、38) │ ││ │ │ │ │ │⑳贓物認領保管單。(鹿警分偵字第10│ ││ │ │ │ │ │ 00000000號卷P39) │ ││ │ │ │ │ │㉑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張。(鹿警分 │ ││ │ │ │ │ │ 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P44) │ ││ │ │ │ │ │㉒通訊監察譯文。(鹿警分偵字第1010│ ││ │ │ │ │ │ 003872號卷P34-35) │ ││ │ │ │ │ │㉓本院100聲監字第669號通訊監察書。│ ││ │ │ │ │ │ (101偵2194卷P3) │ ││ │ │ │ │ │㉔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五)、(六)│ ││ │ │ │ │ │ 、(七)所示之物。 │ │├──┼────┼──────┼─────┼────────┼─────────────────┼────────┤│5( │邱偲睿(│100年9月25日│彰化縣彰化│邱偲睿於左揭聯絡│①丁○○100年9月28日警詢筆錄。(警│丙○○共同販賣第││即起│歿) │凌晨某時許 │市○○路之│時間⑴,使用門號│ 卷A卷P53) │二級毒品,處有期││訴書│ │ │「阿璋肉圓│0000000000號行動│②丁○○100年11月16日警詢筆錄。( │徒刑肆年陸月。扣││附表│ │ │」附近 │電話與丁○○所持│ 警卷A卷P55反面) │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一編│ │聯絡時間: │ │用之門號00000000│③丁○○100年9月28日具結偵訊筆錄。│(五)、(六)、││號21│ │⑴100年9月24│ │23號行動電話及於│ (101偵1100卷P11反面) │(七)所示之物,││) │ │ 日晚上11時│ │左揭聯絡時間⑵與│④丁○○100年11月16日具結偵訊筆錄 │均沒收。未扣案之││ │ │ 40分、晚上│ │寅○○所持用之門│ 。(100他2395卷P17)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11時43分、│ │號0000000000號行│⑤丙○○101年1月11日警詢筆錄。(警│得新臺幣陸仟元與││ │ │ 晚上11時56│ │動電話聯絡毒品交│ 卷A卷P7) │寅○○連帶沒收,││ │ │ 分 │ │易事宜後,丁○○│⑥丙○○101年1月6日具結偵訊筆錄。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⑵100年9月24│ │復於左揭聯絡時間│ 【101偵397卷(二)P113反面】 │沒收時,以其與詹││ │ │ 日晚上11時│ │⑶以上揭行動電話│⑦丙○○101年11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 │鳳英之財產連帶抵││ │ │ 42分、晚上│ │聯絡邱偲睿上揭行│ 。【本院卷(一)P249反面】 │償之。未扣案之門││ │ │ 11時55分 │ │動電話,表示邱意│⑧丙○○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號0000000000號行││ │ │⑶100年9月25│ │軒已到達左揭地點│ 本院卷(二)第148頁】 │動電話壹支(含SI││ │ │ 日凌晨0時0│ │後,再由丙○○於│⑨寅○○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M卡壹枚)與詹鳳 ││ │ │ 分 │ │左揭時間,在左揭│ 本院卷(二)第148頁】 │英連帶沒收,如全││ │ │ │ │地點交付價值6千 │⑩通訊監察譯文。(警卷A卷P84)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⑪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時,與寅○○連帶││ │ │ │ │基安非他命予邱意│ 。(100 他2395卷P13) │追徵其價額。 ││ │ │ │ │軒(代邱偲睿出面│⑫寅○○102年1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 │交易),並取得本│ 【本院卷(二)第54頁反面】 │ ││ │ │ │ │次毒品價金6千元 │⑬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五)、(六)│ ││ │ │ │ │。 │ 、(七)所示之物。 │ │├──┼────┼──────┼─────┼────────┼─────────────────┼────────┤│6( │陳柏宇(│100年10月28 │彰化縣彰化│陳柏宇於左揭聯絡│①陳柏宇100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 │丙○○共同販賣第││即起│綽號「水│日下午某時許│市○○路橋│時間⑴以門號0982│ 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P71反面 │二級毒品,處有期││訴書│蛙」) │ │下 │885915號行動電話│ ) │徒刑肆年。未扣案││附表│ │ │ │電話與丙○○所持│②陳柏宇100年12月13日具結偵訊筆錄 │之販賣第二級毒品││一編│ │聯絡時間: │ │用之門號00000000│ 。【101偵397卷(一)P203反面】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號5 │ │⑴100年10月2│ │53號行動電話聯絡│③己○○101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與己○○連帶沒收││) │ │ 8日下午3時│ │,丙○○再持上揭│ 。【本院卷(一)P188】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16分、下午│ │行動電話於左揭聯│④己○○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能沒收時,以其與││ │ │ 3時24分 │ │絡時間⑵與己○○│ 本院卷(二)第148頁】 │己○○之財產連帶││ │ │⑵100年10月2│ │所持用之門號0926│⑤丙○○100年12月20日警詢筆錄。( │抵償之。未扣案之││ │ │ 8日下午3時│ │804024號行動電話│ 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P7) │門號0000000000、││ │ │ 23分、下午│ │聯絡,丙○○再於│⑥丙○○101年1月6日具結偵訊筆錄。 │0000000000號行動││ │ │ 3時28分 │ │左揭聯絡時間⑶以│ 【101偵397卷(二)P113反面-114】│電話各壹支(各含││ │ │⑶100年10月2│ │上揭行動電話與陳│⑦丙○○101年11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 │SIM卡壹枚)與陳 ││ │ │ 8日下午3時│ │柏宇上揭行動電話│ 。【本院卷(一)P249反面】 │加和連帶沒收,如││ │ │ 31分 │ │聯絡毒品交易後,│⑧丙○○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丙○○即指示陳加│ 本院卷(二)第148頁】 │收時,與己○○連││ │ │ │ │和於左揭時間,前│⑨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帶追徵其價額。 ││ │ │ │ │往左揭地點,交付│ 。(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P73-│ ││ │ │ │ │價值1千元之第二 │ 74) │ ││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⑩通訊監察譯文。(彰警刑字第101000│ ││ │ │ │ │命予陳柏宇,並收│ 4418號卷P75-76) │ ││ │ │ │ │取本次毒品價金1 │⑪本院100年度聲監字第809號通訊監察│ ││ │ │ │ │千元。 │ 書。(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P2│ ││ │ │ │ │ │ 8) │ │├──┼────┼──────┼─────┼────────┼─────────────────┼────────┤│7( │鄭棋元(│100年10月28 │彰化縣彰化│鄭棋元向友人楊宏│①鄭棋元100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 │丙○○共同販賣第││即起│綽號「阿│日下午某時許│市○○路「│仁(綽號「阿砲」│ 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P81) │二級毒品,處有期││訴書│元」、「│ │三民賓館」│)借用門號092287│②鄭棋元100年12月13日具結偵訊筆錄 │徒刑肆年。未扣案││附表│白目仔」│ │樓下 │2055號行動電話於│ 。【101偵397卷(一)P193反面-194│之門號0000000000││一編│) │聯絡時間: │ │左揭聯絡時間⑴與│ 】 │、0000000000號行││號4 │ │⑴100年10月2│ │丙○○所持用之門│③楊宏仁100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 │動電話各壹支(各││) │ │ 8日下午5時│ │號0000000000號行│ 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P103) │含SIM卡壹枚)與 ││ │ │ 23分、下午│ │動電話聯絡,邱吉│④楊宏仁100年12月13日具結偵訊筆錄 │己○○連帶沒收,││ │ │ 5時24分 │ │利再持上揭行動電│ 。【101偵397卷(一)P148反面】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⑵100年10月2│ │話於左揭聯絡時間│⑤己○○101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沒收時,與己○○││ │ │ 8日下午5時│ │⑵與己○○所持用│ 。【本院卷(一)P188】 │連帶追徵其價額。││ │ │ 26分 │ │之門號0000000000│⑥己○○102 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 │ │⑶100年10月2│ │號行動電話聯絡,│ 本院卷(二)第148 頁】 │ ││ │ │ 8日下午5時│ │鄭棋元再於左揭聯│⑦丙○○100年12月20日警詢筆錄。( │ ││ │ │ 40分 │ │絡時間⑶持上揭行│ 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P9) │ ││ │ │ │ │動電話與丙○○上│⑧丙○○101年1月6日具結偵訊筆錄。 │ ││ │ │ │ │揭行動電話聯絡毒│ 【101偵397卷(二)P113反面-114】│ ││ │ │ │ │品交易後,丙○○│⑨丙○○101年11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 │ │即指示己○○於左│ 。【本院卷(一)P249反面】 │ ││ │ │ │ │揭時間,前往左揭│⑩丙○○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 ││ │ │ │ │地點,交付價值1 │ 本院卷(二)第148頁】 │ ││ │ │ │ │千元之第二級毒品│⑪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 │ │ │ │甲基安非他命予鄭│ 。(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P83-│ ││ │ │ │ │棋元,惟鄭棋元尚│ 84) │ ││ │ │ │ │積欠本次毒品價金│⑫通訊監察譯文。(彰警刑字第101000│ ││ │ │ │ │1千元。 │ 4418號卷P85-85反面) │ ││ │ │ │ │ │⑬本院100年度聲監字第809號通訊監察│ ││ │ │ │ │ │ 書。(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 │ ││ │ │ │ │ │ P28) │ │├──┼────┼──────┼─────┼────────┼─────────────────┼────────┤│8( │施俊男 │100年10月30 │彰化縣鹿港│施俊男於左揭聯絡│①施俊男100 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丙○○共同販賣第││即起│ │日上午某時許│鎮「鹿鳴國│時間,使用門號09│ 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P146反面│二級毒品,處有期││訴書│ │ │中」 │00000000號行動電│ ) │徒刑肆年貳月。扣││附表│ │ │ │話與丙○○、詹鳳│②施俊男100 年12月13日具結偵訊筆錄│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一編│ │聯絡時間: │ │英所持用之門號09│ 。【101 偵397 卷(一)P169反面】│(五)、(六)、││號2 │ │100年10月30 │ │00000000號行動電│③丙○○101 年1 月6 日具結偵訊筆錄│(七)所示之物,││) │ │日上午10時41│ │話聯絡毒品交易後│ 。【101 偵397 卷(二)P113反面】│均沒收。未扣案之││ │ │分、上午10時│ │,丙○○再騎乘機│④丙○○101 年11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52分 │ │車載寅○○於左揭│ 。【本院卷(一)P249反面】 │得新臺幣貳仟元與││ │ │ │ │時間,一同前往左│⑤寅○○100 年12月29日具結偵訊筆錄│寅○○連帶沒收,││ │ │ │ │揭地點,由丙○○│ 。【101 偵397 卷(一)P111】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交付價值2千元之 │⑥丙○○102 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沒收時,以其與詹││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本院卷(二)第148 頁】 │鳳英之財產連帶抵││ │ │ │ │非他命予施俊男,│⑦寅○○102 年11月7 日準備程序筆錄│償之。未扣案之門││ │ │ │ │並取得本次毒品價│ 。【本院卷(二)第54頁反面】 │號0000000000號行││ │ │ │ │金2千元。 │⑧寅○○102 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動電話壹支(含SI││ │ │ │ │ │ 本院卷(二)第148 頁】 │M卡壹枚)與詹鳳 ││ │ │ │ │ │⑨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英連帶沒收,如全││ │ │ │ │ │ 。(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P149│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時,與寅○○連帶││ │ │ │ │ │⑩通訊監察譯文。(彰警刑字第101000│追徵其價額。 ││ │ │ │ │ │ 4418號卷P151) │ ││ │ │ │ │ │⑪本院100 聲監字第809 號通訊監察書│ ││ │ │ │ │ │ 。(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P28 │ ││ │ │ │ │ │ ) │ ││ │ │ │ │ │⑫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五)、(六)│ ││ │ │ │ │ │ 、(七)所示之物。 │ │├──┼────┼──────┼─────┼────────┼─────────────────┼────────┤│9( │施俊男 │100年11月5日│彰化縣鹿港│施俊男於左揭聯絡│①施俊男100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 │丙○○販賣第二級││即起│ │中午某時許 │鎮「鹿鳴國│時間使用門號0958│ 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P147-148│毒品,處有期徒刑││訴書│ │ │中」 │569288行動電話與│ ) │肆年。未扣案之販││附表│ │ │ │丙○○所持用之門│②施俊男100年12月13日具結偵訊筆錄 │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一編│ │聯絡時間: │ │號0000000000號行│ 。【101偵397卷(一)P169反面】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號3 │ │100年11月5日│ │動電話聯絡毒品交│③丙○○101年1月6日具結偵訊筆錄。 │,如全部或一部不││) │ │上午11時30分│ │易後,再由丙○○│ 【101偵397卷(二)P113反面】 │能沒收時,以其財││ │ │、中午12時27│ │於左揭時間,在左│④丙○○101年11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 │產抵償之。未扣案││ │ │分 │ │揭地點,交付價值│ 。【本院卷(一)P249反面】。 │之門號0000000000││ │ │ │ │1千元之第二級毒 │⑤丙○○102 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號行動電話壹支(││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予│ 本院卷(二)第148頁】。 │含SIM卡壹枚)沒 ││ │ │ │ │施俊男,並收取本│⑥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次毒品價金1千元 │ 。(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P149│不能沒收時,應追││ │ │ │ │。 │ ) │徵其價額。 ││ │ │ │ │ │⑦通訊監察譯文。(彰警刑字第101000│ ││ │ │ │ │ │ 4418號卷P151反面) │ ││ │ │ │ │ │⑧本院100年度聲監字第809號通訊監察│ ││ │ │ │ │ │ 書。(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P2│ ││ │ │ │ │ │ 8) │ │└──┴────┴──────┴─────┴────────┴─────────────────┴────────┘附表三之一:丙○○通訊監察譯文部分┌──┬──────┬────────────────┬──────────┐│編號│通訊監察時間│通 訊 監 察 譯 文 內 容 │備註 ││ │及卷證頁碼 │ │ │├──┼──────┼────────────────┼──────────┤│ 1 │100年9月4日 │A :0000000000(丙○○) │附表四編號2 (即起訴││ │凌晨0時23分2│B :0000000000(壬○○) │書附表一編號13) ││ │秒(警卷A卷 ├────────────────┤ ││ │第87頁) │A:你講 │ ││ │ │B:有朋友說要女朋友有啦 │ ││ │ │A:幾個 │ ││ │ │B:他要4匹啦 │ ││ │ │A:你來喝咖啡這裡阿 │ ││ │ │B:看價錢多少啊 │ ││ │ │A:1個1000,4個4000,都很漂亮的 │ ││ │ │B:太扯啦,人家4匹也才3千還是 │ ││ │ │ 3千五而已 │ ││ │ │A:這不一樣阿,這是模特兒的ㄝ, │ ││ │ │ 花壇才有一個8百的 │ ││ │ │B:阿多久,要在哪裡等 │ ││ │ │A:你到了我馬上就到,開女人沒有 │ ││ │ │ 在欠的喔 │ ││ │ │B:ㄚ他說要先試 │ ││ │ │A:不行 │ ││ │ │B:他們就是派我作代表去試,如果 │ ││ │ │ 可以他們錢馬上就比出來阿 │ ││ │ │A:ㄚ你錢要先給我我才可以給你試 │ ││ │ │ 阿 │ ││ │ │B:這樣喔 │ ││ │ │A:因為我要打電話叫人家來阿、你 │ ││ │ │ 來再講啦 │ ││ │ │B:不然我手機給你刀 │ ││ │ │A:不要我拿手機幹嘛 │ ││ │ │B:喔好啦 │ ││ │ │A:你有真的要拿嗎 │ ││ │ │B:我朋友有啊,所以叫我去試阿 │ ││ │ │A:好啦來啦 │ ││ │ │B:好 │ ││ ├──────┼────────────────┤ ││ │100年9月4日 │A:0000000000(寅○○) │ ││ │凌晨0時33分4│B:0000000000(壬○○) │ ││ │5秒(警卷A卷├────────────────┤ ││ │第88頁) │A:喂(女生) │ ││ │ │B:喂 大胖勒 │ ││ │ │A:大胖在休息啊 你到了沒 │ ││ │ │B:到了阿 │ ││ │ │A:那你到了在哪裡 │ ││ │ │B:彰基的85度C那 │ ││ │ │A:怎麼沒看到你 │ ││ │ │B:站在這你沒看到我 │ ││ │ │A:你在哪 │ ││ │ │B:85度C這阿 │ ││ │ │A:你在哪我沒看到阿 │ ││ │ │B:你在那 │ ││ │ │A:嘿阿 │ ││ │ │B:好那我馬上過去 我在熱滾滾 │ │├──┼──────┼────────────────┼──────────┤│ 2 │100年9月20日│A:0000000000(丙○○) │附表四編號4 (即起訴││ │上午10時34分│B:0000000000(未○○) │書附表一編號19) ││ │39秒(鹿警分├────────────────┤ ││ │偵字第101000│B:喂 │ ││ │3872號卷第34│A:喂,你講 │ ││ │頁) │B:你來抱液晶螢幕好嗎 │ ││ │ │A:叨位 │ ││ │ │B:哩秀水這 │ ││ │ │A:秀水叨位丫 │ ││ │ │B:就是你那天來那國小你知道嗎, │ ││ │ │ 你來我去帶你 │ ││ │ │A:丫怎麼有那麼多那個可以抱,這 │ ││ │ │ 樣我叫車去 │ ││ │ │B:你要順便帶那個來喔 │ ││ │ │A:我災啦,我過去一定帶那個過去 │ ││ │ │ 的… │ ││ │ │B:你放心我會抱給你,你不用煩腦 │ ││ │ │ 我會跑掉 │ ││ │ │A:我也是叫人過去啦 │ ││ │ │B:你差不多多久會來 │ ││ │ │A:你等一咧 │ ││ │ │B:你用最快的速度,喔很甘苦 │ ││ │ │A:等咧打給你 │ ││ ├──────┼────────────────┤ ││ │100年9月20日│A:0000000000(未○○) │ ││ │上午10時40分│B:0000000000(丙○○) │ ││ │9秒(鹿警分 ├────────────────┤ ││ │偵字第101000│B:喂 │ ││ │3872號卷第34│A:嗯 │ ││ │頁) │B:我要如何載過去 │ ││ │ │A:不然我坐車算你的,好嗎 │ ││ │ │B:坐計程車算我的,好 │ ││ │ │A:我現在要抱去那裡給你 │ ││ │ │B:抱來六樓 │ ││ │ │A:我現在去,馬上要拿東西喔 │ ││ │ │B:好啦,東西不要講啦,哭夭丫這 │ ││ │ │ 樣不要去那裡了,你剛說六樓我 │ ││ │ │ 不要去了 │ ││ │ │A:好啦,我身上也沒錢可以打電 │ ││ │ │ 話了啦 │ ││ │ │B:我等咧打給你,我想看看要約在 │ ││ │ │ 那裡,車錢我付,我沒去我家死 │ ││ │ │ 光光 │ ││ │ │A:好好,我現在叫計程車了喔 │ ││ │ │B:你叫我想看看要在那 │ ││ │ │A:你要打給我喔我要叫計程車了 │ ││ │ │B:好 │ ││ ├──────┼────────────────┤ ││ │100 年9 月20│A:0000000000(丙○○) │ ││ │日上午10時43│B:0000000000(未○○) │ ││ │分0 秒(鹿警├────────────────┤ ││ │分偵字第1010│B:車叫了,要來了 │ ││ │003872號卷第│A:鹿鳴,頂番婆那 │ ││ │35頁) │B:頂番婆叨 │ ││ │ │A:頂番婆國小丫 │ ││ │ │B:你現要去了嗎 │ ││ │ │A:我先去找人,你也要在那相等喔 │ ││ │ │B:現在去沒多久就到了內 │ ││ │ │A:我這往那去也不用多久就要了, │ ││ │ │ 我現在馬上要出發丫 │ ││ │ │B:喔好好,我在那相等就對了啦 │ ││ │ │A:旁邊那間OK喔 │ ││ │ │B:好好,你要先到不是我要先到喔 │ ││ │ │A:你放心啦,我一定到的,因為我 │ ││ │ │ 叫人來幫忙載了 │ ││ │ │B:好啦 │ │└──┴──────┴────────────────┴──────────┘附表三之二:丙○○偵審自白部分┌──┬───── ──┬──────────────────────┬───────┐│編號│ 事實 │ 偵審中自白情形 │有無毒品危害防││ │ │ │制條例第17條第││ │ │ │2項之適用 │├──┼───────┼──────────────────────┼───────┤│1 │附表三編號1( │⑴丙○○101年1月11日警詢筆錄。(警卷A卷P8) │有 ││ │即起訴書附表一│⑵丙○○101年1月6日具結偵訊筆錄。【101偵397 │ ││ │編號7) │ 卷(二)P114】 │ ││ │ │⑶丙○○101年11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 │ ││ │ │ (一)P249反面】。 │ │├──┼───────┼──────────────────────┼───────┤│2 │附表三編號2( │⑴偵查過程中有問到該事實,但未曾自白。 │無 ││ │即起訴書附表一│⑵丙○○101年11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 │ ││ │編號13) │ (一)P249反面】否認。 │ │├──┼───────┼──────────────────────┼───────┤│3 │附表三編號3( │⑴丙○○101年1月6日具結偵訊筆錄。【101偵397 │有 ││ │即起訴書附表一│ 卷(二)P113反面】 │ ││ │編號1) │⑵丙○○101年11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 │ ││ │ │ (一)P249反面】。 │ │├──┼───────┼──────────────────────┼───────┤│4 │附表三編號4( │⑴偵查過程中有問到該事實,但未曾自白。 │無 ││ │即起訴書附表一│⑵丙○○101年11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 │ ││ │編號19) │ (一)P249反面】否認。 │ │├──┼───────┼──────────────────────┼───────┤│5 │附表三編號5( │⑴丙○○101年1月11日警詢筆錄。(警卷A卷P7) │有 ││ │即起訴書附表一│⑵丙○○101年1月6日具結偵訊筆錄。【101偵397 │ ││ │編號21) │ 卷(二)P113反面】 │ ││ │ │⑶丙○○101年11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 │ ││ │ │ (一)P249反面】。 │ │├──┼───────┼──────────────────────┼───────┤│6 │附表三編號6( │⑴丙○○100年12月20日警詢筆錄。(彰警刑字第1│有 ││ │即起訴書附表一│ 000000000號卷P7) │ ││ │編號5) │⑵丙○○101年1月6日具結偵訊筆錄。【101偵397 │ ││ │ │ 卷(二)P113反面-114】 │ ││ │ │⑶丙○○101年11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 │ ││ │ │ (一)P249反面】。 │ │├──┼───────┼──────────────────────┼───────┤│7 │附表三編號7( │⑴丙○○100年12月20日警詢筆錄。(彰警刑字第1│有 ││ │即起訴書附表一│ 000000000號卷P9) │ ││ │編號4) │⑵丙○○101年1月6日具結偵訊筆錄。【101偵397 │ ││ │ │ 卷(二)P113反面-114】 │ ││ │ │⑶丙○○101年11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 │ ││ │ │ (一)P249反面】。 │ │├──┼───────┼──────────────────────┼───────┤│8 │附表三編號8( │⑴丙○○101年1月6日具結偵訊筆錄。【101偵397 │有 ││ │即起訴書附表一│ 卷(二)P113反面】 │ ││ │編號2) │⑵丙○○101年11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 │ ││ │ │ (一)P249反面】。 │ │├──┼───────┼──────────────────────┼───────┤│9 │附表三編號9( │⑴丙○○101年1月6日具結偵訊筆錄。【101偵397 │有 ││ │即起訴書附表一│ 卷(二)P113反面】 │ ││ │編號3) │⑵丙○○101年11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 │ ││ │ │ (一)P249反面】。 │ │└──┴───────┴──────────────────────┴───────┘附表四:巳○○販賣毒品部分┌──┬────┬──────┬─────┬────────┬─────────────────┬────────┐│編號│販賣對象│ 交易時間 │ 交易地點 │販賣方式及收取毒│ 相關證據 │ 主文欄 ││ │ │ │ │品價金(新臺幣)│ │ ││ │ │ │ │情形 │ │ │├──┼────┼──────┼─────┼────────┼─────────────────┼────────┤│1( │卯○○ │100年11月23 │彰化縣鹿港│卯○○於左揭聯絡│①卯○○101年2月14日具結偵訊筆錄。│巳○○販賣第一級││即起│ │日下午某時許│鎮埔尾巷50│時間,以門號0981│ 【101偵397卷(二)P179-179反面】│毒品,累犯,處有││訴書│ │ │號寅○○住│546978號行動電話│②甲○○101年2月15日警詢筆錄。(警│期徒刑拾伍年貳月││附表│ │ │處 │與巳○○所持用之│ 卷D卷P31)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編│ │聯絡時間: │ │門號0000000000號│③甲○○101年2月15日具結偵訊筆錄。│一級毒品所得新臺││號16│ │100年11月23 │ │行動電話聯絡毒品│ 【101偵397卷(二)P199】 │幣伍佰元沒收,如││) │ │日下午5時11 │ │交易後,再委由吳│④巳○○10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分 │ │明錫於左揭時間,│ 警卷D卷P25) │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前往左揭地點,由│⑤巳○○100年12月29日具結偵訊筆錄 │償之。未扣案之門││ │ │ │ │巳○○交付價值5 │ 。【101偵397卷(一)P119反面】 │號0000000000號行││ │ │ │ │百元之第一級毒品│⑥巳○○101年11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 │動電話壹支(含 ││ │ │ │ │海洛因給甲○○,│ 。【本院卷(一)P237-237反面】 │SIM卡壹枚)沒收 ││ │ │ │ │並收取本次毒品價│⑦巳○○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金5百元。 │ 本院卷(二)第148頁】 │能沒收時,應追徵││ │ │ │ │ │⑧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其價額。 ││ │ │ │ │ │ 。(警卷D卷P48-50) │ ││ │ │ │ │ │⑨通訊監察譯文。(警卷B卷P66) │ ││ │ │ │ │ │⑩本院100年度聲監838號通訊監察書。│ ││ │ │ │ │ │ (警卷B卷P142) │ │├──┼────┼──────┼─────┼────────┼─────────────────┼────────┤│2( │甲○○ │100年11月30 │彰化縣彰化│甲○○於左揭聯絡│①甲○○101年2月15日警詢筆錄。【10│巳○○共同販賣第││即起│ │日下午某時許│市○○路與│時間⑴,使用門號│ 1偵397卷(二)P191反面】 │一級毒品,累犯,││訴書│ │ │彰美路路口│0000000000號行動│②甲○○101年2月15日具結偵訊筆錄【│處有期徒刑捌年捌││附表│ │ │之「特力屋│電話與寅○○所持│ 101偵397卷(二)P199反面】 │月。扣案如附表九││一編│ │聯絡時間: │量販店」 │用之門號00000000│③巳○○10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編號一(五)、(││號17│ │100年11月30 │ │23號行動電話聯絡│ 警卷B卷P25反面) │六)、(七)所示││) │ │日下午2時50 │ │毒品交易後,詹鳳│④巳○○100年12月29日具結偵訊筆錄 │之物,均沒收。未││ │ │分、下午3時3│ │英再於左揭時間⑵│ 。【101偵397卷(一)119反面】 │扣案。未扣案之販││ │ │分(2支電話 │ │持上開行動電話與│⑤巳○○101年11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巳○○所持用之門│ 【本院卷(一)P237】 │新臺幣伍佰元與詹││ │ │ │ │號0000000000號行│⑥巳○○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鳳英連帶沒收,如││ │ │ │ │動電話聯絡,之後│ 本院卷(二)第148頁】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寅○○再於左揭時│⑦寅○○102年1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收時,以其與詹鳳││ │ │ │ │間⑶持上開行動電│ 【本院卷(二)第54頁反面】 │英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話(最後一通鄭勝│⑧寅○○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之。未扣案之門號││ │ │ │ │義持寅○○手機所│ 本院卷(二)第148頁】 │0000000000號行動││ │ │ │ │接聽)與甲○○所│⑨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電話壹支(含SIM ││ │ │ │ │持用之上開行動電│ 。【101偵397卷(二)P193-195】 │卡壹枚)與寅○○││ │ │ │ │話聯絡後,巳○○│⑩通訊監察譯文。(警卷B卷P59反面)│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於左揭時間,在左│⑪本院100聲監字第838號通訊監察書。│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揭地點,交付價值│ (警卷B卷P142) │,與寅○○連帶追││ │ │ │ │2千元之第一級毒 │⑫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五)、(六)│徵其價額。 ││ │ │ │ │品海洛因給甲○○│ 、(七)所示之物。 │ ││ │ │ │ │,並收取毒品價金│ │ ││ │ │ │ │2千元。 │ │ │├──┼────┼──────┼─────┼────────┼─────────────────┼────────┤│3( │甲○○ │100年12月5日│彰化縣彰化│甲○○於左揭時間│①甲○○101年2月15日警詢筆錄。【10│巳○○共同販賣第││即起│ │下午某時許 │市秀傳紀念│⑴,使用門號號行│ 1偵397卷(二)P192】 │一級毒品,處有期││訴書│ │ │醫院旁之「│動電話與寅 │②甲○○101年2月15日具結偵訊筆錄【│徒刑捌年拾月。扣││附表│ │ │統一超商」│○○所持用門號 │ 101偵397卷(二)P199反面】 │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一編│ │聯絡時間: │ │0000000000號行動│③寅○○10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五)、(六)、││號18│ │⑴100年12月5│ │電話聯絡毒品交易│ 警卷A卷P28反面) │(七)及附表九編││) │ │ 日下午4時6│ │後,寅○○再於 │④寅○○101年2月16日具結偵訊筆錄。│號一(二)所示之││ │ │ 分 │ │如左揭時間⑵持上│ 【101偵397卷(二)P210】 │門號0000000000號││ │ │⑵同日下午4 │ │開行動電話與鄭勝│⑤寅○○102年1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SIM卡壹枚,均沒 ││ │ │ 時10分、下│ │義所持用門號號行│ 【本院卷(二)第54頁反面】 │收。未扣案之販賣││ │ │ 午4時12分 │ │動電話聯絡,之後│⑥寅○○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 │ │⑶同日下午4 │ │寅○○再於左揭時│ 本院卷(二)第148頁】 │臺幣貳仟元與詹鳳││ │ │ 時31分、下│ │間⑶持上開行動電│⑦巳○○101年11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英連帶沒收,如全││ │ │ 午4時35分 │ │話(最後一通巳○│ 【本院卷(一)P237】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下午4時3│ │○持詹鳳英手機所│⑧巳○○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時,以其與寅○○││ │ │ 6分、下午4│ │接聽)與甲○○所│ 本院卷(二)第148頁】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時39分、下│ │持上開行動電話聯│⑨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未扣案之使用門││ │ │ 午4時44分 │ │絡後,巳○○於左│ 。【101偵397卷(二)P193-195】 │號0000000000號SI││ │ │ 、下午4時4│ │揭地點,交付價值│⑩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五)、(六)│M卡之行動電話壹 ││ │ │ 5分、下午4│ │2千元之第一級毒 │ 、(七)所示之物,及附表九編號一│支與寅○○連帶沒││ │ │ 時49分 │ │品海洛因給甲○○│ (二)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 │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並收取毒品價金│ 卡1枚。 │不能沒收時,與詹││ │ │ │ │2千元。 │ │鳳英連帶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陳士彥 │100年12月5日│彰化縣彰化│陳士彥於左揭聯絡│①陳士彥101年1月3日警詢筆錄。(警 │巳○○共同販賣第││即起│ │晚上某時許 │市秀傳醫院│時間,使用門號09│ 卷B卷P35) │一級毒品,累犯,││訴書│ │ │旁之「統一│00000000號行動電│②巳○○10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附表│ │ │超商」 │話與寅○○所持用│ 警卷B卷P20) │貳月。扣案如附表││一編│ │聯絡時間: │ │之門號0000000000│③巳○○100年12月29日具結偵訊筆錄 │九編號一(五)、││號22│ │100年12月5日│ │號行動電話聯絡毒│ 。【101偵397卷(一)P119】 │(六)、(七)所││) │ │晚上8時38分 │ │品交易後,由鄭勝│④巳○○101年11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示之物,均沒收。││ │ │ │ │義於左列時間,在│ (本院卷(一)P237)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左揭地點交付價值│⑤巳○○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5百元之第一級毒 │ 本院卷(二)第148頁】 │伍佰元與寅○○連││ │ │ │ │品海洛因予陳士彥│⑥寅○○102年1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帶沒收,如全部或││ │ │ │ │,並取得本次毒品│ 【本院卷(二)第54頁反面】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價金5百元。 │⑦寅○○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以其與寅○○之財││ │ │ │ │ │ 本院卷(二)第148頁】 │產連帶抵償之。未││ │ │ │ │ │⑧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扣案之門號098963││ │ │ │ │ │ 。(警卷B卷P89-91) │0423號行動電話壹││ │ │ │ │ │⑨通訊監察譯文。(警卷B卷P55反面)│支(含SIM卡壹枚 ││ │ │ │ │ │⑩本院100聲監字第898號通訊監察書。│)與寅○○連帶沒││ │ │ │ │ │ (警卷B卷P144) │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⑪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五)、(六)│不能沒收時,與詹││ │ │ │ │ │ 、(七)所示之物。 │鳳英連帶追徵其價││ │ │ │ │ │ │額。 │├──┼────┼──────┼─────┼────────┼─────────────────┼────────┤│5( │柯億昌 │100年12月6日│彰化縣伸港│柯億昌於左揭聯絡│①柯億昌10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巳○○共同販賣第││即起│ │下午某○○ ○鄉○○路「│時間,使用門號09│ 警卷B卷P32反面-33) │二級毒品,累犯,││訴書│ │ │阿源師餐廳│00000000號行動電│②柯億昌100年12月29日具結偵訊筆錄 │處有期徒刑肆年。││附表│ │ │」附近 │話與寅○○所持用│ 。【101偵397卷(二)P18反面-19】│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編│ │聯絡時間: │ │之門號0000000000│③巳○○100年12月29日具結偵訊筆錄 │一(五)、(六)││號6 │ │100年12月6日│ │號行動電話聯絡毒│ 。【101偵397卷(一)P119反面】 │、(七)所示之物││) │ │下午1時33分 │ │品交易後,寅○○│④巳○○101年11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均沒收。未扣案││ │ │、下午1時48 │ │即指示巳○○於左│ 【本院卷(一)P237】 │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 │分、下午2時4│ │揭時間,前往左揭│⑤巳○○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分 │ │地點,交付價值1 │ 本院卷(二)第148頁】 │與寅○○連帶沒收││ │ │ │ │千元之第二級毒品│⑥寅○○10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甲基安非他命予柯│ 警卷A卷P27反面) │能沒收時,以其與││ │ │ │ │億昌,並取得本次│⑦寅○○100年12月29日具結偵訊筆錄 │寅○○之財產連帶││ │ │ │ │毒品價金1千元。 │ 。【101偵397卷(一)P110反面】 │抵償之。未扣案之││ │ │ │ │ │⑧寅○○100年12月29日羈押訊問筆錄 │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100聲羈379卷P4) │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⑨寅○○102年1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SIM卡壹枚)與詹 ││ │ │ │ │ │ 【本院卷(二)第54頁反面】 │鳳英連帶沒收,如││ │ │ │ │ │⑩寅○○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本院卷(二)第148頁】 │收時,與寅○○連││ │ │ │ │ │⑪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帶追徵其價額。 ││ │ │ │ │ │ 。(警卷B卷P85-87) │ ││ │ │ │ │ │⑫通訊監察譯文。(警卷B卷P62) │ ││ │ │ │ │ │⑬本院100聲監字第898號通訊監察書。│ ││ │ │ │ │ │ (警卷B卷P144) │ ││ │ │ │ │ │⑭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五)、(六)│ ││ │ │ │ │ │ 、(七)所示之物。 │ │├──┼────┼──────┼─────┼────────┼─────────────────┼────────┤│6( │陳士彥 │100年12月6日│彰化縣彰化│陳士彥於左揭聯絡│①陳士彥101年1月3日警詢筆錄。(警 │巳○○共同販賣第││即起│ │晚上某時許 │市「南郭國│時間⑴,使用門號│ 卷B卷P35反面) │一級毒品,累犯,││訴書│ │ │小」對面 │0000000000號行動│②巳○○10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附表│ │ │ │電話與寅○○所持│ 警卷B卷P20) │貳月。扣案如附表││一編│ │聯絡時間: │ │用之門號00000000│③巳○○100年12月29日具結偵訊筆錄 │九編號二(三)所││號23│ │⑴100年12月6│ │23號行動電話聯絡│ 。【101偵397卷(一)P119】 │示之物,沒收銷毀││) │ │ 日晚上7時4│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④巳○○101年11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之。扣案如附表九││ │ │ 9分、晚上8│ │交易,寅○○再以│ 【本院卷(一)P237】 │編號一(五)、(││ │ │ 時20分、晚│ │上揭行動電話於左│⑤巳○○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六)、(七)所示││ │ │ 上8時29分 │ │揭聯絡時間⑵與鄭│ 本院卷(二)第148頁】 │之物,均沒收。未││ │ │ 、晚上8 時│ │勝義所持用之門號│⑥寅○○10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 │ 37分 │ │0000000000號行動│ 警卷A卷P26反面-27) │毒品所得新臺幣伍││ │ │⑵100年12月6│ │電話聯絡後,由鄭│⑦寅○○101年2月16日具結偵訊筆錄。│佰元與寅○○連帶││ │ │ 日晚上8時 │ │勝義在左揭地點誤│ 【101偵397卷(二)P209反面】 │沒收,如全部或一││ │ │ 10分、晚上│ │交付第二級毒品甲│⑧寅○○102年1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部不能沒收時,以││ │ │ 8時24分、 │ │基安非他命,並取│ 【本院卷(二)第54頁反面】認罪。│其與寅○○之財產││ │ │ 晚上8時38 │ │得本次毒品價金5 │⑨寅○○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連帶抵償之。未扣││ │ │ 分 │ │百元;其後,陳士│ 本院卷(二)第148頁】 │案之門號00000000││ │ │⑶100年12月6│ │彥再持上揭行動電│⑩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3、0000000000號││ │ │ 日晚上8時4│ │話於左揭聯絡時間│ 。(警卷B卷P89-91) │行動電話各壹支(││ │ │ 2分 │ │⑶與寅○○上揭行│⑪通訊監察譯文。(警卷B卷P63-64) │各含SIM卡壹枚) ││ │ │ │ │動電話聯絡,表示│⑫本院100聲監字第898號通訊監察書。│與寅○○連帶沒收││ │ │ │ │該交付之毒品種類│ (警卷B卷P144)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錯誤,寅○○再指│⑬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五)、(六)│能沒收時,與詹鳳││ │ │ │ │示巳○○於左揭時│ 、(七)所示之物。 │英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間,前往左揭地點│ │。 ││ │ │ │ │交付價值5百元之 │ │ ││ │ │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 ││ │ │ │ │,並取回原先所交│ │ ││ │ │ │ │付之第二級毒品甲│ │ ││ │ │ │ │基安非他命。 │ │ ││ │ │ │ │ │ │ ││ │ │ │ │ │ │ │├──┼────┼──────┼─────┼────────┼─────────────────┼────────┤│7( │辛○○(│100年12月12 │彰化縣彰化│辛○○於左揭聯絡│①辛○○101年1月12日警詢筆錄。(警│巳○○共同販賣第││即起│綽號「阿│日晚上某時許│市○○路之│時間,以00000000│ 卷B卷P38) │二級毒品,累犯,││訴書│堯」) │ │「中山國小│4號公共電話與鄭 │②辛○○100年12月13日具結偵訊筆錄 │處有期徒刑肆年。││附表│ │ │」前 │勝義所持用之門號│ 。【101偵39卷(一)P159反面) │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編│ │聯絡時間: │ │0000000000號行動│③辛○○101年1月12日具結偵訊筆錄。│一(五)、(六)││號15│ │100年12月12 │ │電話聯絡表示欲與│ 【101偵397卷(二)P127反面-128】│、(七)所示之物││) │ │日晚上10時34│ │寅○○毒品交易後│④巳○○100年12月29日具結偵訊筆錄 │,均沒收。未扣案││ │ │分 │ │,由寅○○指示鄭│ 。【101偵397卷(一)P122】 │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勝義於左揭時間,│⑤巳○○101年11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前往左揭地點,交│ 。【本院卷(一)P237】 │與寅○○連帶沒收││ │ │ │ │付價值1千元之第 │⑥巳○○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本院卷(二)第148頁】 │能沒收時,以其與││ │ │ │ │他命予辛○○,並│⑦寅○○100年12月29日具結偵訊筆錄 │寅○○之財產連帶││ │ │ │ │取得本次毒品價金│ 。【101偵397卷(一)P111】 │抵償之。未扣案之││ │ │ │ │1千元後,巳○○ │⑧寅○○102年1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門號0000000000號││ │ │ │ │再將該毒品價金交│ 【本院卷(二)第54頁反面】 │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予寅○○。 │⑨寅○○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SIM卡壹枚)與詹 ││ │ │ │ │ │ 本院卷(二)第148頁】 │鳳英連帶沒收,如││ │ │ │ │ │⑩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警卷B 卷P92-94) │收時,與寅○○連││ │ │ │ │ │⑪本院100聲監字第898號通訊監察書。│帶追徵其價額。 ││ │ │ │ │ │ (警卷B卷P144) │ ││ │ │ │ │ │⑫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五)、(六)│ ││ │ │ │ │ │ 、(七)所示之物。 │ │├──┼────┼──────┼─────┼────────┼─────────────────┼────────┤│8( │子○○ │100年12月27 │子○○位於│子○○於左揭聯絡│①子○○10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巳○○共同販賣第││即起│ │日9時許 │彰化縣彰化│時間,使用門號09│ 警卷B卷P30) │二級毒品,處有期││訴書│ │ │市○○○路│00000000號行動電│②子○○100年12月29日具結偵訊筆錄 │徒刑肆年貳月。扣││附表│ │ │87巷39弄7 │話撥打寅○○所持│ 。【101偵397卷(二)P83反面】 │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一編│ │聯絡時間: │號住處 │用之門號00000000│③巳○○100年12月29日具結偵訊筆錄 │(九)、二(四)││號12│ │100年12月27 │ │94號行動電話,欲│ 。【101偵397卷(一)P119反面】 │所示之物,沒收銷││) │ │日晚上8時30 │ │向寅○○購買甲基│④巳○○101年11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毀之。扣案如附表││ │ │分許 │ │安非他命,惟該次│ 【本院卷(一)P237】 │九編號一(五)、││ │ │ │ │通話由巳○○接聽│⑤巳○○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六)、(七)及││ │ │ │ │,聯絡毒品交易後│ 本院卷(二)第148頁】 │附表九編號二(二││ │ │ │ │巳○○即於左揭時│⑥寅○○100年12月29日具結偵訊筆錄 │)所示之門號0933││ │ │ │ │間,前往左列地點│ 。【101偵397卷(一)P110反面】 │479994號SIM卡壹 ││ │ │ │ │,交付價值2千元 │⑦寅○○102年1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枚,均沒收。未扣││ │ │ │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本院卷(二)第54頁反面】 │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安非他命予子○○│⑧寅○○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品所得新臺幣貳仟││ │ │ │ │,並取得本次毒品│ 本院卷(二)第148頁】 │元與寅○○連帶沒││ │ │ │ │價金2千元,後轉 │⑨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交予寅○○。 │ 。【101偵397卷(二)P76-78】 │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⑩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五)、(六)│與寅○○之財產連││ │ │ │ │ │ 、(七)所示之物,及附表九編號二│帶抵償之。未扣案││ │ │ │ │ │ (二)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 │之使用門號093347││ │ │ │ │ │ 卡1枚。 │9994號SIM卡之行 ││ │ │ │ │ │ │動電話壹支與詹鳳││ │ │ │ │ │ │英連帶沒收,如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時,與寅○○連帶││ │ │ │ │ │ │追徵其價額。 │└──┴────┴──────┴─────┴────────┴─────────────────┴────────┘附表四之一:巳○○偵審自白部分┌──┬───────┬──────────────────────┬───────┐│編號│ 事實 │ 偵審中自白情形 │有無毒品危害防││ │ │ │制條例第17條第││ │ │ │2項之適用 │├──┼───────┼──────────────────────┼───────┤│1 │附表四編號1( │⑴偵查過程中雖曾訊問該事實,然均未自白(詳附│無 ││ │即起訴書附表一│ 表四編號1相關證據欄③④所示)。 │ ││ │編號16) │⑵巳○○101年11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 ││ │ │ 一)P237】。 │ │├──┼───────┼──────────────────────┼───────┤│2 │附表四編號2( │⑴巳○○10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警卷B卷第25│有 ││ │即起訴書附表一│ 頁反面) │ ││ │編號17) │⑵巳○○100年12月29日偵訊筆錄。【101偵397卷 │ ││ │ │ (一)第119頁反面】 │ ││ │ │⑶巳○○101年11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 ││ │ │ 一)P237】。 │ │├──┼───────┼──────────────────────┼───────┤│3 │附表四編號3( │⑴偵查過程中未曾詢問到該事實。 │有(最高法院10││ │即起訴書附表一│⑵巳○○101年11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 │0年度台上字第 ││ │編號18) │ (一)P237】。 │654號判決要旨 ││ │ │ │參照) │├──┼───────┼──────────────────────┼───────┤│4 │附表四編號4( │⑴偵查過程中雖曾訊問該事實,然均未自白(詳附│無 ││ │即起訴書附表一│ 表四編號4相關證據欄②③所示)。 │ ││ │編號22) │⑵巳○○101年11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 ││ │ │ 一)P237】。 │ │├──┼───────┼──────────────────────┼───────┤│5 │附表四編號5( │⑴巳○○100年12月29日偵訊筆錄。【101偵397卷 │有 ││ │即起訴書附表一│ (一)第119頁反面】 │ ││ │編號6) │⑵巳○○101年11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 │ ││ │ │ (一)P237】。 │ │├──┼───────┼──────────────────────┼───────┤│6 │附表四編號6( │⑴偵查過程中雖曾訊問該事實,然均未自白(詳附│無 ││ │即起訴書附表一│ 表四編號6相關證據欄②③所示)。 │ ││ │編號23) │⑵巳○○101年11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 ││ │ │ 一)P237】。 │ │├──┼───────┼──────────────────────┼───────┤│7 │附表四編號7( │⑴巳○○100年12月29日偵訊筆錄。【101偵397卷 │有 ││ │即起訴書附表一│ (一)第122頁】 │ ││ │編號15) │⑵巳○○101年11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 ││ │ │ 一)P237】認罪。 │ │├──┼───────┼──────────────────────┼───────┤│8 │附表四編號8( │⑴巳○○100年12月29日偵訊筆錄。【101偵397卷 │有 ││ │即起訴書附表一│ (一)第119頁反面】 │ ││ │編號12) │⑵巳○○101年11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 ││ │ │ 一)P237】認罪。 │ │└──┴───────┴──────────────────────┴───────┘附表五:己○○販賣毒品部分┌──┬────┬──────┬─────┬────────┬─────────────────┬────────┐│編號│販賣對象│ 交易時間 │ 交易地點 │販賣方式及收取毒│ 相關證據 │ 主文欄 ││ │ │ │ │品價金(新臺幣)│ │ ││ │ │ │ │情形 │ │ │├──┼────┼──────┼─────┼────────┼─────────────────┼────────┤│1( │陳柏宇(│100年10月28 │彰化縣彰化│陳柏宇於左揭聯絡│①陳柏宇100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 │己○○共同販賣第││即起│綽號「水│日下午某時許│市○○路橋│時間⑴以門號0982│ 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P71反面 │二級毒品,處有期││訴書│蛙」) │ │下 │885915號行動電話│ ) │徒刑叁年拾月。未││附表│ │ │ │電話與丙○○所持│②陳柏宇100年12月13日具結偵訊筆錄 │扣案之販賣第二級││一編│ │聯絡時間: │ │用之門號00000000│ 。【101偵397卷(一)P203反面】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號5 │ │⑴100年10月2│ │53號行動電話聯絡│③己○○101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仟元與丙○○連帶││) │ │ 8日下午3時│ │,丙○○再持上揭│ 。【本院卷(一)P188】 │沒收,如全部或一││ │ │ 16分、下午│ │行動電話於左揭聯│④己○○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部不能沒收時,以││ │ │ 3時24分 │ │絡時間⑵與己○○│ 本院卷(二)第148頁】 │其與丙○○之財產││ │ │⑵100年10月2│ │所持用之門號0926│⑤丙○○100年12月20日警詢筆錄。( │連帶抵償之。未扣││ │ │ 8日下午3時│ │804024號行動電話│ 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P7) │案之門號00000000││ │ │ 23分、下午│ │聯絡,丙○○再於│⑥丙○○101年1月6日具結偵訊筆錄。 │53、0000000000號││ │ │ 3時28分 │ │左揭聯絡時間⑶以│ 【101偵397卷(二)P113反面-114】│行動電話各壹支(││ │ │⑶100年10月2│ │上揭行動電話與陳│⑦丙○○101年11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 │各含SIM卡壹枚) ││ │ │ 8日下午3時│ │柏宇上揭行動電話│ 。【本院卷(一)P249反面】 │與丙○○連帶沒收││ │ │ 31分 │ │聯絡毒品交易後,│⑧丙○○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丙○○即指示陳加│ 本院卷(二)第148頁】 │能沒收時,與邱吉││ │ │ │ │和於左揭時間,前│⑨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利連帶追徵其價額││ │ │ │ │往左揭地點,交付│ 。(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P73-│。 ││ │ │ │ │價值1千元之第二 │ 74) │ ││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⑩通訊監察譯文。(彰警刑字第101000│ ││ │ │ │ │命予陳柏宇,並收│ 4418號卷P75-76) │ ││ │ │ │ │取本次毒品價金1 │⑪本院100年度聲監字第809號通訊監察│ ││ │ │ │ │千元。 │ 書。(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P2│ ││ │ │ │ │ │ 8) │ │├──┼────┼──────┼─────┼────────┼─────────────────┼────────┤│2( │鄭棋元(│100年10月28 │彰化縣彰化│鄭棋元向楊宏仁(│①鄭棋元100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 │己○○共同販賣第││即起│綽號「白│日下午某時許│市○○路「│綽號阿砲)借用門│ 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P81) │二級毒品,處有期││訴書│目」) │ │三民賓館」│號0000000000號行│②鄭棋元100年12月13日具結偵訊筆錄 │徒刑叁年拾月。未││附表│ │ │樓下 │動電話於左揭時間│ 。【101偵397卷(一)P193反面-194│扣案之門號093109││一編│ │聯絡時間: │ │⑴與丙○○所持用│ 】 │1153、0000000000││號4 │ │⑴100年10月2│ │門號0000000000號│③楊宏仁100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 │號行動電話各壹支││) │ │ 8日下午5時│ │行動電話聯絡,邱│ 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P103) │(各含SIM卡壹枚 ││ │ │ 23分、下午│ │吉利再持上揭行動│④楊宏仁100年12月13日具結偵訊筆錄 │)與丙○○連帶沒││ │ │ 5時24分 │ │電話於左揭時間⑵│ 。【101偵397卷(一)P148反面】 │收,如全部或一部││ │ │⑵100年10月2│ │與己○○所持用門│⑤己○○101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不能沒收時,與邱││ │ │ 8日下午5時│ │號0000000000號行│ 。【本院卷(一)P188】 │吉利連帶追徵其價││ │ │ 26分 │ │動電話聯絡,鄭棋│⑥己○○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額。 ││ │ │⑶100年10月2│ │元再於左揭時間⑶│ 本院卷(二)第148頁】 │ ││ │ │ 8日下午5時│ │持上揭行動電話與│⑦丙○○100年12月20日警詢筆錄。( │ ││ │ │ 40分 │ │丙○○上揭行動電│ 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P9) │ ││ │ │ │ │話聯絡毒品交易後│⑧丙○○101年1月6日具結偵訊筆錄。 │ ││ │ │ │ │,丙○○即指示陳│ 【101偵397卷(二)P113反面-114】│ ││ │ │ │ │加和前往左揭地點│⑨丙○○101年11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 │ │,交付價值1 千元│ 。【本院卷(一)P249反面】 │ ││ │ │ │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⑩丙○○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 ││ │ │ │ │安非他命予鄭棋元│ 本院卷(二)第148頁】 │ ││ │ │ │ │,鄭棋元尚積欠本│⑪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 │ │ │ │次毒品價金1 千元│ 。(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P83-│ ││ │ │ │ │。 │ 84) │ ││ │ │ │ │ │⑫通訊監察譯文。(彰警刑字第101000│ ││ │ │ │ │ │ 4418號卷P85-85反面) │ ││ │ │ │ │ │⑬本院100 年度聲監字第809 號通訊監│ ││ │ │ │ │ │ 察書。(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 ││ │ │ │ │ │ P28) │ │└──┴────┴──────┴─────┴────────┴─────────────────┴────────┘附表五之一:己○○偵審自白部分┌──┬───────┬──────────────────────┬───────┐│編號│ 事實 │ 偵審中自白情形 │有無毒品危害防││ │ │ │制條例第17條第││ │ │ │2 項之適用 │├──┼───────┼──────────────────────┼───────┤│1 │附表五編號1( │⑴偵查過程中未曾詢問到該事實。 │有(最高法院10││ │即起訴書附表一│⑵己○○101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 │0年度台上字第6││ │編號5) │ (一)P188】 │54號判決要旨參││ │ │ │照) │├──┼───────┼──────────────────────┼───────┤│2 │附表五編號2 (│⑴偵查過程中未曾詢問到該事實。 │有(最高法院10││ │即起訴書附表一│⑵己○○101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 │0年度台上字第6││ │編號4) │ (一)P188】 │54號判決要旨參││ │ │ │照) │└──┴───────┴──────────────────────┴───────┘附表六:庚○○販賣毒品部分┌──┬────┬──────┬─────┬────────┬─────────────────┬────────┐│編號│販賣對象│ 交易時間 │ 交易地點 │販賣方式及收取毒│ 相關證據 │ 主文欄 ││ │ │ │ │品價金(新臺幣)│ │ ││ │ │ │ │情形 │ │ │├──┼────┼──────┼─────┼────────┼─────────────────┼────────┤│1( │黃崗凱(│100年11月10 │彰化縣彰化│黃崗凱於左揭時間│①黃崗凱10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庚○○共同販賣第││即起│原名黃俊│日晚上某時許│市○○路之│與寅○○聯絡毒品│ 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P27) │二級毒品,處有期││訴書│茗) │ │「家樂福量│交易不久後,即由│②黃崗凱100年12月29日具結偵訊筆錄 │徒刑柒年拾月。扣││附表│ │ │販店」 │寅○○指示庚○○│ 。【101偵397卷(二)P64反面】 │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一編│ │ │ │前往彰化市○○路│③黃崗凱103年4月3日本院審理筆錄。 │(五)、(六)、││號9 │ │ │ │附近之燦坤量販店│ 【本院卷(二)第301頁反面至第305│(七)所示之物,││) │ │ │ │交易,惟因該處有│ 頁反面】 │均沒收。未扣案之││ │ │ │ │警察,黃崗凱遂再│④庚○○101年2月3日具結偵訊筆錄。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與庚○○改約在左│ 【101偵397卷(二)P165反面】 │得新臺幣伍佰元與││ │ │ │ │列地點,而由陳永│⑤庚○○101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寅○○連帶沒收,││ │ │ │ │鎮交付價值5百元 │ 。(本院卷(一)P188)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⑥庚○○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沒收時,以其與詹││ │ │ │ │安非他命予癸○○│ 本院卷(二)第148頁】 │鳳英之財產連帶抵││ │ │ │ │,並取得本次毒品│⑦寅○○101年1月11日警詢筆錄。(彰│償之。 ││ │ │ │ │價金5百元。 │ 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P2) │ ││ │ │ │ │ │⑧寅○○100年12月29日具結偵訊筆錄 │ ││ │ │ │ │ │ 。【101偵397卷(一)P111】 │ ││ │ │ │ │ │⑨寅○○102年1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 │ │ 【本院卷(二)第54頁反面】 │ ││ │ │ │ │ │⑩寅○○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 ││ │ │ │ │ │ 本院卷(二)第148頁】 │ ││ │ │ │ │ │⑪寅○○103年4月15日本院審理筆錄。│ ││ │ │ │ │ │ 【本院卷(二)第337頁反面至第351│ ││ │ │ │ │ │ 頁反面】 │ ││ │ │ │ │ │⑫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 │ │ │ │ │ 。(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P28 │ ││ │ │ │ │ │ ) │ ││ │ │ │ │ │⑬通訊監察譯文。(彰警刑字第101000│ ││ │ │ │ │ │ 4559號卷P8及其反面) │ ││ │ │ │ │ │⑭本院100聲監字第809號通訊監察書。│ ││ │ │ │ │ │ (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P28) │ ││ │ │ │ │ │⑮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五)、(六)│ ││ │ │ │ │ │ 、(七)所示之物。 │ │├──┼────┼──────┼─────┼────────┼─────────────────┼────────┤│2( │黃崗凱(│100年11月11 │彰化縣彰化│黃崗凱於左揭聯絡│①黃崗凱10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庚○○共同販賣第││即起│原名黃俊│日下午某時許│市○○路「│時間⑴使用門號09│ 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P27) │二級毒品,處有期││訴書│茗) │ │家樂福量販│00000000號行動電│②黃崗凱100年12月29日具結偵訊筆錄 │徒刑捌年。扣案如││附表│ │ │店」 │話與寅○○所持用│ 。【101偵397卷(二)P64反面】 │附表九編號一(五││一編│ │聯絡時間: │ │之門號0000000000│③黃崗凱103年4月3日本院審理筆錄。 │)、(六)、(七││號10│ │⑴100年11月1│ │號行動電話聯絡毒│ 【本院卷(二)第301頁反面至第305│)所示之物,均沒││) │ │ 1日下午12 │ │品交易後,寅○○│ 頁反面】 │收。未扣案之販賣││ │ │ 時51分、下│ │再於左揭時間⑵持│④庚○○101年2月3日具結偵訊筆錄。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 │ │ 午1時21分 │ │上揭行動電話與陳│ 【101偵397卷(二)P165反面】 │臺幣壹仟元與詹鳳││ │ │⑵100年11月1│ │永鎮所持用之門號│⑤庚○○101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英連帶沒收,如全││ │ │ 1日下午1時│ │0000000000號行動│ 。(本院卷(一)P188)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22分 │ │電話聯絡,指示陳│⑥庚○○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時,以其與寅○○││ │ │ │ │永鎮前往交易毒品│ 本院卷(二)第148頁】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嗣庚○○即於左│⑦寅○○101年1月11日警詢筆錄。(彰│。未扣案之門號09││ │ │ │ │列時間,在左列地│ 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P2) │00000000、097539││ │ │ │ │點,交付價值1千 │⑧寅○○100年12月29日具結偵訊筆錄 │6580號行動電話各││ │ │ │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 。【101偵397卷(一)P111】 │壹支(各含SIM卡 ││ │ │ │ │基安非他命予黃崗│⑨寅○○100年12月29日羈押訊問筆錄 │壹枚)與寅○○連││ │ │ │ │凱,並取得本次毒│ 。(100聲羈379卷P4) │帶沒收,如全部或││ │ │ │ │品價金1千元。 │⑩寅○○102年1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本院卷(二)第54頁反面】 │與寅○○連帶追徵││ │ │ │ │ │⑪寅○○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其價額。 ││ │ │ │ │ │ 本院卷(二)第148頁】 │ ││ │ │ │ │ │⑫寅○○103年4月15日本院審理筆錄。│ ││ │ │ │ │ │ 【本院卷(二)第337頁反面至第351│ ││ │ │ │ │ │ 頁反面】 │ ││ │ │ │ │ │⑬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 │ │ │ │ │ 。(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P28 │ ││ │ │ │ │ │ ) │ ││ │ │ │ │ │⑭通訊監察譯文。(彰警刑字第101000│ ││ │ │ │ │ │ 4559號卷P8及其反面) │ ││ │ │ │ │ │⑮本院100聲監字第809號通訊監察書。│ ││ │ │ │ │ │ (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P28) │ ││ │ │ │ │ │⑯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五)、(六)│ ││ │ │ │ │ │ 、(七)所示之物。 │ │├──┼────┼──────┼─────┼────────┼─────────────────┼────────┤│3( │卯○○ │100年11月11 │彰化縣彰草│卯○○於左揭聯絡│①卯○○100年12月29日具結偵訊筆錄 │庚○○共同販賣第││即起│ │日下午某時許│路與線東路│時間⑴使用門號09│ 。【101偵397卷(二)P56反面】 │一級毒品,處有期││訴書│ │ │路口之「全│00000000號行動電│②卯○○101年2月14日具結偵訊筆錄。│徒刑拾伍年拾月。││附表│ │ │家便利商店│話與寅○○所持用│ 【101偵397卷(二)P179】 │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編│ │聯絡時間: │」 │之門號0000000000│③卯○○103年4月3日本院審理筆錄。 │一(五)、(六)││號8 │ │⑴100年11月1│ │號行動電話聯絡毒│ 【本院卷(二)第297頁至第301頁】│、(七)所示之物││) │ │ 1日上午11 │ │品交易後,寅○○│④庚○○101年2月3日具結偵訊筆錄。 │,均沒收。未扣案││ │ │ 時54 分、 │ │再持上開行動電話│ 【101偵397卷(二)P165反面】 │之販賣第一級毒品││ │ │ 中午12時53│ │於如左揭聯絡時間│⑤庚○○101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 │ │ 分、下午1 │ │⑵與庚○○所持用│ 。(本院卷(一)P188) │與寅○○連帶沒收││ │ │ 時5分 │ │之門號0000000000│⑥庚○○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如全部或一部不││ │ │⑵同日下午1 │ │行動電話聯絡,指│ 本院卷(二)第148頁】 │能沒收時,以其與││ │ │ 時5分 │ │示庚○○於左列時│⑦寅○○10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寅○○之財產連帶││ │ │ │ │間,前往左列地點│ 警卷A卷P29) │抵償之。未扣案之││ │ │ │ │,交付價值5佰元 │⑧寅○○101年1月11日警詢筆錄。(彰│門號0000000000、││ │ │ │ │之第一級毒品海洛│ 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P3反面) │0000000000號行動││ │ │ │ │因給卯○○,並取│⑨寅○○100年12月29日具結偵訊筆錄 │電話各壹支(各含││ │ │ │ │得本次毒品價金5 │ 。【101偵397卷(一)P111】 │SIM卡壹枚)與詹 ││ │ │ │ │百元。 │⑩寅○○100年12月29日羈押訊問。( │鳳英連帶沒收,如││ │ │ │ │ │ 100聲羈379卷P4)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⑪寅○○102年1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收時,與寅○○連││ │ │ │ │ │ 【本院卷(二)第54頁反面】 │帶追徵其價額。 ││ │ │ │ │ │⑫寅○○103年4月15日本院審理筆錄。│ ││ │ │ │ │ │ 【本院卷(二)第337頁反面至第351│ ││ │ │ │ │ │ 頁反面】 │ ││ │ │ │ │ │⑬通訊監察譯文。(彰警刑字第101000│ ││ │ │ │ │ │ 4559號卷P8及其反面) │ ││ │ │ │ │ │⑭本院100聲監字第809號通訊監察書。│ ││ │ │ │ │ │ (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P28) │ ││ │ │ │ │ │⑮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五)、(六)│ ││ │ │ │ │ │ 、(七)所示之物。 │ │└──┴────┴──────┴─────┴────────┴─────────────────┴────────┘附表六之一:庚○○通訊監察譯文部分┌──┬──────┬────────────────┬──────────┐│編號│通訊監察時間│通 訊 監 察 譯 文 內 容 │備註 ││ │及卷證頁碼 │ │ │├──┼──────┼────────────────┼──────────┤│ 1 │100 年11月11│A:0000000000(寅○○) │附表六編號1 、2 (即││ │日下午12時51│B:0000000000(癸○○)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 │分11秒(彰警├────────────────┤10) ││ │刑字第101000│A:喂 │ ││ │4559號卷第8 │B:喂,阿堯他小妹嗎 │ ││ │頁) │A:嗯 │ ││ │ │B:你現在在哪 │ ││ │ │A:昨天那,你來的那裹 │ ││ │ │B:昨天那 │ ││ │ │A:對 │ ││ │ │B:好 │ ││ ├──────┼────────────────┤ ││ │100 年11月11│A:0000000000(寅○○) │ ││ │日下午1 時21│B:0000000000(癸○○) │ ││ │分3 秒(彰警├────────────────┤ ││ │刑字第101000│A:喂 │ ││ │4559號卷第8 │B:喂,阿賢他妹妹嗎 │ ││ │頁反面) │A:嗯,你到了嗎 │ ││ │ │B:你是要叫昨天那個男的嗎 │ ││ │ │A:對,你等一下,他可能馬上過去 │ ││ │ │ ,我有跟他講了 │ ││ │ │B:他昨天沒有跟我約在燦坤在別的 │ ││ │ │ 地方 │ ││ │ │A:你說在哪 │ ││ │ │B:他會知道 │ ││ │ │A:我跟他說昨天去找他的,他會知 │ ││ │ │ 道 │ ││ │ │B:本來在燦坤,後來約在別的地方 │ ││ │ │ ,他知道 │ ││ ├──────┼────────────────┤ ││ │100 年11月11│A:0000000000(寅○○) │ ││ │日下午1 時22│B:0000000000(庚○○) │ ││ │分8 秒(彰警├────────────────┤ ││ │刑字第101000│A:喂,昨天那個,他說你知道在哪 │ ││ │4559號卷第8 │B:喂,好,OK │ ││ │頁反面) │ │ │├──┼──────┼────────────────┼──────────┤│ 2 │100 年11月11│A:0000000000(寅○○) │附表六編號3 (即起訴││ │日上午11時54│B:0000000000(卯○○) │書附表一編號8) ││ │分52秒(彰警├────────────────┤ ││ │刑字第101000│A:喂 │ ││ │4559號卷第8 │B:喂,抱歉,我油漆這,大,大仔 │ ││ │頁) │ ,會回來嗎 │ ││ │ │A:沒阿,再一個小時你會不會太久 │ ││ │ │B:你有方便嗎 │ ││ │ │A:不然,你過來 │ ││ │ │B:油漆這嗎 │ ││ │ │A:不,你要過來市內喔 │ ││ │ │B:市內哪裡 │ ││ │ │A:你來家樂福這 │ ││ │ │B:家樂福喔,如果要等你回來要一 │ ││ │ │ 個小時哦 │ ││ │ │A:嗯 │ ││ │ │B:一個小時會回來 │ ││ │ │A:嗯 │ ││ │ │B:那我等你回來 │ ││ ├──────┼────────────────┤ ││ │100 年11月11│A:0000000000(寅○○) │ ││ │日中午12時53│B:0000000000(卯○○) │ ││ │分14秒(彰警├────────────────┤ ││ │刑字第101000│A:喂 │ ││ │4559號卷第8 │B:喂,請問我這油漆這 │ ││ │頁至其反面)│A:還沒啦,不然看你能不能過來, │ ││ │ │ 我再叫人家過去 │ ││ │ │B:家樂福哦 │ ││ │ │A:對啊 │ ││ │ │B:要騎這麼遠 │ ││ │ │A:不然你可以騎到哪,我叫附近的 │ ││ │ │ 人先去找你 │ ││ │ │B:不然我騎到和美的 │ ││ │ │A:線東路 │ ││ │ │B:線東路 │ ││ │ │A:你要從哪裏來 │ ││ │ │B:我要從草港過去,和美那裏有認 │ ││ │ │ 識的嗎 │ ││ │ │A:不然你就去那個線東路啦 │ ││ │ │B:彰美路線東路啦 │ ││ │ │A:彰草路跟線東路 │ ││ │ │B:彰草路跟線東路 │ ││ │ │A:那不是一間 │ ││ │ │B:百姓公廟,那一間全家福 │ ││ │ │A:全家啦,超商啦 │ ││ │ │B:好,我差不多15分鐘到 │ ││ │ │A:15分,那我叫那裏的人過去哦 │ ││ │ │B:好 │ ││ ├──────┼────────────────┤ ││ │100 年11月11│A:0000000000(寅○○) │ ││ │日下午1 時5 │B:0000000000(卯○○) │ ││ │分8 秒(彰警├────────────────┤ ││ │刑字第101000│A:喂 │ ││ │4559號卷第8 │B:喂,我人到了,我其紅色的機車 │ ││ │頁反面) │B:你在那邊等一下,我跟他講 │ ││ │ │A:好 │ ││ ├──────┼────────────────┤ ││ │100 年11月11│A:0000000000(寅○○) │ ││ │日下午1 時5 │B:0000000000(庚○○) │ ││ │分8 秒(彰警├────────────────┤ ││ │刑字第101000│A:喂,他說他騎一台紅色的機車 │ ││ │4559號卷第8 │B:好 │ ││ │頁反面) │ │ │└──┴──────┴────────────────┴──────────┘附表六之二:庚○○偵審自白部分┌──┬───────┬──────────────────────┬───────┐│編號│ 事實 │ 偵審中自白情形 │有無毒品危害防││ │ │ │制條例第17條第││ │ │ │2項之適用 │├──┼───────┼──────────────────────┼───────┤│1 │附表六編號1 (│⑴偵查過程中有問到該事實,但未曾自白。 │無 ││ │即起訴書附表一│⑵審理過程中均否認犯罪。 │ ││ │編號9) │ │ │├──┼───────┼──────────────────────┼───────┤│2 │附表六編號2 (│⑴偵查過程中有問到該事實,但未曾自白。 │無 ││ │即起訴書附表一│⑵審理過程中均否認犯罪。 │ ││ │編號10) │ │ │├──┼───────┼──────────────────────┼───────┤│3 │附表六編號3 (│⑴偵查過程中有問到該事實,但未曾自白。 │無 ││ │即起訴書附表一│⑵審理過程中均否認犯罪。 │ ││ │編號8) │ │ │└──┴───────┴──────────────────────┴───────┘附表七:丑○○販賣毒品部分┌──┬────┬──────┬─────┬────────┬─────────────────┐│編號│販賣對象│ 交易時間 │ 交易地點 │販賣方式及收取毒│ 相關證據 ││ │ │ │ │品價金情形 │ │├──┼────┼──────┼─────┼────────┼─────────────────┤│1( │子○○ │100年12月4日│子○○位於│寅○○於左列聯絡│①子○○10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 ││即起│ │某時許 │彰化縣彰化│時間⑴指示丑○○│ 警卷B卷P30及其反面) ││訴書│ │ │市○○○路│於左揭地點交付價│②子○○100年12月29日具結偵訊筆錄 ││附表│ │ │87巷39弄7 │值4千元之第二級 │ 。【101偵397卷(二)P83反面】 ││一編│ │聯絡時間: │號住處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③子○○103年4月22日本院審理筆錄。││號11│ │⑴100年12月4│ │予子○○後,先取│ 【本院卷(三)P41反面至P51反面】││) │ │ 日某時許 │ │得本次毒品部分價│④寅○○10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警 ││ │ │⑵100年12月5│ │金1千元,其餘價 │ 卷A卷P27) ││ │ │ 日下午1時2│ │金則由子○○於左│⑤寅○○100年12月29日具結偵訊筆錄 ││ │ │ 9分、下午2│ │揭聯絡時間⑵,陸│ 。【101偵397卷(一)P111】 ││ │ │ 時21分 │ │續使用門號098998│⑥寅○○100年12月29日羈押訊問筆錄 ││ │ │⑶100年12月5│ │4236號行動電話與│ 。(100聲羈379卷P4) ││ │ │ 日下午1時4│ │寅○○所持用之門│⑦寅○○102 年11月7 日準備程序筆錄││ │ │ 0分、下午2│ │號0000000000號行│ 。【本院卷(二)第54頁反面】 ││ │ │ 時8分 │ │動電話聯絡,並由│⑧寅○○102 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 │ │ │寅○○以上揭行動│ 本院卷(二)第148 頁】 ││ │ │ │ │電話於左揭聯絡時│⑨寅○○103 年4 月15日本院審理筆錄││ │ │ │ │間⑶與丑○○所持│ 。【本院卷(二)第340 頁至第351 ││ │ │ │ │用之門號00000000│ 頁反面】 ││ │ │ │ │14號行動電話聯絡│⑩丑○○101年3月1日警詢筆錄。(警 ││ │ │ │ │,再由丑○○在彰│ 卷D卷P2) ││ │ │ │ │化縣彰化市○○路│⑪丑○○101年2月3日具結偵訊筆錄。 ││ │ │ │ │「利益超商」前,│ 【101偵397卷(二)P160反面】 ││ │ │ │ │取得前次交易剩餘│⑫丑○○101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 │之價金3千元。 │ 。【本院卷(一)P188反面至P189】││ │ │ │ │ │⑬丑○○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 │ │ │ │ │ 本院卷(二)第148頁】 ││ │ │ │ │ │⑭彰化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 │ │ │ │ 。【101偵397卷(二)P76-78】 ││ │ │ │ │ │⑮通訊監察譯文。【101 偵397 偵卷(││ │ │ │ │ │ 二)P80 】 ││ │ │ │ │ │⑯本院100聲監字第898號通訊監察書。││ │ │ │ │ │ 【警卷B卷P144】 ││ │ │ │ │ │⑰扣案如附表九編號一(五)、(六)││ │ │ │ │ │ 、(七)所示之物。 │└──┴────┴──────┴─────┴────────┴─────────────────┘附表七之一:丑○○通訊監察譯文部分┌──┬──────┬────────────────┬──────────┐│編號│通訊監察時間│通 訊 監 察 譯 文 內 容 │備註 ││ │及卷證頁碼 │ │ │├──┼──────┼────────────────┼──────────┤│ 1 │100年12月5日│A:0000000000(寅○○) │附表七(即起訴書附表││ │下午1時29分 │B:0000000000(子○○) │一編號11) ││ │31秒【101偵 ├────────────────┤ ││ │397偵卷(二 │A:喂(女生) │ ││ │)P80】 │B:你知道利益在哪裡嗎 │ ││ │ │A:我不知道利益在哪裡ㄝ │ ││ │ │B:林森路那一條水溝的橋 │ ││ │ │A:我不知道ㄝ │ ││ │ │B:你從線東路要去林森路狗屎夜市 │ ││ │ │ 有一條水溝,有一座橋左轉的右 │ ││ │ │ 手邊有一間利益超市 │ ││ │ │A:好 │ ││ │ │B:現在 │ ││ ├──────┼────────────────┤ ││ │100年12月5日│A:0000000000(寅○○) │ ││ │下午1時40分5│B:0000000000(丑○○) │ ││ │秒【101偵397├────────────────┤ ││ │偵卷(二) │B:喂 │ ││ │P80】 │A:哥喔,到利益你知道嗎 │ ││ │ │B:我在路上了啦 │ ││ │ │A:你知道路喔 │ ││ │ │B:我知道啦快到了啦 │ ││ ├──────┼────────────────┤ ││ │100年12月5日│A:0000000000(寅○○) │ ││ │下午2時8分20│B:0000000000(丑○○) │ ││ │秒【101偵397├────────────────┤ ││ │偵卷(二) │A:喂 │ ││ │P80】 │B:你給小貞打個電話 │ ││ │ │A:喔說怎樣 │ ││ │ │B:跟他說我在高速公路涵洞底下 │ ││ │ │A:啊 │ ││ │ │B:他還在利益商店買東西啦,還沒 │ ││ │ │ 出來啊 │ ││ │ │A:喔好啦 │ ││ ├──────┼────────────────┤ ││ │100年12月5日│A:0000000000(寅○○) │ ││ │下午2時21分3│B:0000000000(子○○) │ ││ │4秒【101偵39├────────────────┤ ││ │7偵卷(二)P│B:喂 │ ││ │80】 │A:他在外面阿 │ ││ │ │B:喔我看到了 │ ││ │ │A:好 │ │└──┴──────┴────────────────┴──────────┘附表七之二:丑○○偵審自白部分┌──┬───────┬──────────────────────┬───────┐│編號│ 事實 │ 偵審中自白情形 │有無毒品危害防││ │ │ │制條例第17條第││ │ │ │2 項之適用 │├──┼───────┼──────────────────────┼───────┤│1 │附表七編號1 (│⑴偵查過程中有問到該事實,但未曾自白。 │無 ││ │即起訴書附表一│⑵審理過程中均否認犯罪。 │ ││ │編號11) │ │ │└──┴───────┴──────────────────────┴───────┘附表八:乙○○販賣毒品部分┌──┬────┬──────┬─────┬────────┬─────────────────┐│編號│販賣對象│ 交易時間 │ 交易地點 │販賣方式及收取毒│ 相關證據 ││ │ │ │ │品價金(新臺幣)│ ││ │ │ │ │情形 │ │├──┼────┼──────┼─────┼────────┼─────────────────┤│1( │邱偲睿(│100年9月24日│彰化縣彰化│邱偲睿於左揭聯絡│①丁○○100年9月28日警詢筆錄。(警││即起│歿) │晚上9時許 │市○○路之│時間⑴,使用門號│ 卷C卷P11-11反面) ││訴書│ │ │「統一超商│0000000000號行動│②丁○○101年2月9日警詢筆錄。(100││附表│ │ │」 │電話與乙○○所持│ 偵8944卷P316) ││一編│ │聯絡時間: │ │用之門號00000000│③丁○○100年9月28日具結偵訊筆錄。││號26│ │⑴100年9月24│ │59號行動電話聯絡│ (100偵8944卷P262反面) ││) │ │ 日晚上9時1│ │毒品交付事宜後,│④丁○○101年2月9日具結偵訊筆錄。 ││ │ │ 5分 │ │即由乙○○於左揭│ (100偵8944卷P317-317反面) ││ │ │⑵100年9月24│ │地點,交付價值約│⑤丁○○102年12月24日審理筆錄。【 ││ │ │ 日晚上9時2│ │2500元之第二級毒│ 本院卷(二)第149頁至第154頁】 ││ │ │ 0分 │ │品甲基安非他命予│⑥乙○○101年1月4日警詢筆錄。(警 ││ │ │⑶100年9月24│ │代邱偲睿出面交易│ 訊C卷P6) ││ │ │ 日下午10時│ │之丁○○;其後,│⑦乙○○101年2月9日偵訊筆錄。(101││ │ │ 44分 │ │邱偲睿復於左揭聯│ 偵1100卷P22) ││ │ │ │ │絡時間⑵,持上揭│⑧通訊監察譯文。(警卷C卷P37) ││ │ │ │ │行動電話與丁○○│⑨本院100年聲監續字第586號通訊監察││ │ │ │ │所持用之門號0980│ 書。(警卷C卷P40) ││ │ │ │ │013523號行動電話│ ││ │ │ │ │聯絡,詢問該次交│ ││ │ │ │ │易毒品之品質後,│ ││ │ │ │ │再於左揭聯絡時間│ ││ │ │ │ │⑶,持上揭行動電│ ││ │ │ │ │話與乙○○上揭行│ ││ │ │ │ │動電話討論毒品交│ ││ │ │ │ │易之價金。嗣於翌│ ││ │ │ │ │日(25日)某時許│ ││ │ │ │ │,再由丁○○代邱│ ││ │ │ │ │偲睿在不詳地點,│ ││ │ │ │ │交代4包K他命予呂│ ││ │ │ │ │忠訓,以作為向呂│ ││ │ │ │ │忠訓購買前揭甲基│ ││ │ │ │ │安非他命之代價。│ │└──┴────┴──────┴─────┴────────┴─────────────────┘附表八之一:乙○○通訊監察譯文部分┌──┬──────┬────────────────┬──────────┐│編號│通訊監察時間│通 訊 監 察 譯 文 內 容 │備註 ││ │及卷證頁碼 │ │ │├──┼──────┼────────────────┼──────────┤│ 1 │100 年9 月24│A:0000000000(邱偲睿) │附表八(即起訴書附表││ │日晚上9 時15│B:0000000000(乙○○) │一編號26) ││ │分10秒(警卷├────────────────┤ ││ │C卷第37頁) │B:喂我要拿過去給你弟弟了啦 │ ││ │ │A:你要拿好的ㄝ │ ││ │ │B:我叫他躲在旁邊,他給我停在7-1│ ││ │ │ 1 │ ││ │ │A:喔 │ ││ │ │B:等一下被看到,我問你喔,嘉南 │ ││ │ │ 是跟三黃嗎 │ ││ │ │A:跟誰 │ ││ │ │B:他跟誰 │ ││ │ │A:他有跟誰 │ ││ │ │B:他說他大哥是誰 │ ││ │ │A:他大哥是老龜啦 │ ││ │ │B:他大哥是老龜喔 │ ││ │ │A:恩 │ ││ ├──────┼────────────────┤ ││ │100 年9 月24│A:0000000000(邱偲睿) │ ││ │日晚上9 時20│B:0000000000(丁○○) │ ││ │分11秒(警卷├────────────────┤ ││ │C 卷第37頁)│A:喂 │ ││ │ │B:我離開了 │ ││ │ │A:他拿什麼顏色給你 │ ││ │ │B:我沒看ㄝ │ ││ │ │A:看一下啦,黃黃的就不要了啦 │ ││ │ │B:白的 │ ││ │ │A:摸起來有硬嗎 │ ││ │ │B:還好ㄝ │ ││ │ │A:沒有很硬,全部都沒很硬 │ ││ │ │B:恩 │ ││ │ │A:好啦,我在大墩六街這邊啦 │ ││ │ │B:好 │ ││ ├──────┼────────────────┤ ││ │100 年9 月24│A:0000000000(邱偲睿) │ ││ │日晚上10時44│B:0000000000(乙○○) │ ││ │分56秒(警卷├────────────────┤ ││ │C卷 第37頁)│B:喂 │ ││ │ │A:你這個要算我多少 │ ││ │ │B:你自己講阿 │ ││ │ │A:我哪知道多少,五 │ ││ │ │B:好 │ │└──┴──────┴────────────────┴──────────┘附表八之二:乙○○偵審自白部分┌──┬───────┬──────────────────────┬───────┐│編號│ 事實 │ 偵審中自白情形 │有無毒品危害防││ │ │ │制條例第17條第││ │ │ │2項之適用 │├──┼───────┼──────────────────────┼───────┤│1 │附表九編號1 (│⑴乙○○101年1月4日警詢筆錄(警訊C卷P6)。 │無 ││ │即起訴書附表一│⑵乙○○101年2月9日偵訊筆錄(101偵1100卷P22 │ ││ │編號26) │ )。 │ ││ │ │⑶審理過程中均否認販賣罪行。 │ │└──┴───────┴──────────────────────┴───────┘附表九(扣案物品)┌──┬──────┬──────────┬────┬────────────────┐│編號│所(持)有人│ 物品名稱 │數量 │ 備註 ││ │ │ │ │ │├──┼──────┼──────────┼────┼────────────────┤│ 一 │寅○○ │(一)行動電話 │肆支 │ZTE牌、LG牌、SONY牌、COOLPAD牌(││ │ │ │ │均不含SIM卡) ││ │【本院卷(一├──────────┼────┼────────────────┤│ │)第48頁至 │(二)SIM卡 │捌張 │3張(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 ││ │第52頁】 │ │ │、0000000000號) ││ │ │ │ ├────────────────┤│ │ │ │ │5張(未知門號) ││ │ ├──────────┼────┼────────────────┤│ │ │(三)海洛因 │叁包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1年2││ │ │ │ │月13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 ││ │ │ │ │驗書(101偵字第1104號卷第40頁) ││ │ ├──────────┼────┼────────────────┤│ │ │(四)吸食器) │壹組 │ ││ │ │ │ │ ││ │ ├──────────┼────┼────────────────┤│ │ │(五)分裝袋 │壹包 │ ││ │ ├──────────┼────┼────────────────┤│ │ │(六)電子磅秤 │壹個 │ ││ │ ├──────────┼────┼────────────────┤│ │ │(七)筆記本 │壹本 │ ││ │ ├──────────┼────┼────────────────┤│ │ │(八)贓款 │伍萬柒仟│ ││ │ │ │捌佰元 │ ││ │ ├──────────┼────┼────────────────┤│ │ │(九)甲基安非他命 │伍包 │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1年3月1 ││ │ │ │ │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 ││ │ │ │ │(101偵字第1104號卷第51頁) │├──┼──────┼──────────┼────┼────────────────┤│ 二 │巳○○ │(一)贓款 │伍仟元 │ ││ │ ├──────────┼────┼────────────────┤│ │【本院卷(一│(二)行動電話 │貳支 │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 ││ │)第53頁至第│ │ ├────────────────┤│ │56頁】 │ │ │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 ││ │ ├──────────┼────┼────────────────┤│ │ │(三)海洛因 │拾壹包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1年2││ │ │ │ │月13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 ││ │ │ │ │驗書(101偵字第1104號卷第41頁) ││ │ ├──────────┼────┼────────────────┤│ │ │(四)甲基安非他命 │拾伍包 │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1年3月1 ││ │ │ │ │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 │ │ │ │101偵字第1104號卷第46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