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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463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52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金池選任辯護人 謝萬生律師被 告 李哲欽選任辯護人 蕭智元律師

陳隆律師被 告 李源修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4138、5450、9239號)及追加起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李金池犯如附表二編號一、三、十「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一、三、十「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李哲欽犯如附表二編號二至十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二至十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李源修犯如附表二編號八、十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八、十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李金池、李哲欽及李源修明知「VIAGRA」(中文名稱「威而鋼」)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由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輸入販賣,而「PFIZER」、「PFIZER OVAL 」、「VIAGRA」、「Sildenafil 3D Tablet(Blue)」等商標,係美商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核准註冊(註冊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指定使用於各種西藥商品,嗣移轉予美商輝瑞產品公司享有商標權,現均仍於商標權期間;「CIALIS」(中文名稱「犀利士」),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由臺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禮來公司)輸入販賣,而「CIALIS犀利士」商標,係美商禮來ICOS有限公司向智慧局申請核准註冊(註冊第00000000號),嗣移轉於美商美國禮來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並授權臺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現仍在商標期間內,上開商標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商標圖樣、商標權期間、註冊證號、指定使用商品類別,均詳如附件一編號一至五所示)。

二、李金池前曾於96、97年間販賣他人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普拿疼加強錠」及「MENTHOLATUM 軟膏」等偽藥,嗣於97年4月間甫為警查獲,而上開犯行,業經臺灣智慧財產法院於99年5 月17日以99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3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緩刑4 年,現仍在緩刑期內(本案不構成累犯)。詎竟不知悔悟,竟與其子李哲欽、李源修均明知自許心慧所購入及其他不詳管道取得之「威而鋼」、「犀利士」,並非原廠製造,係他人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亦明知上開「威而鋼」及「犀利士」禁藥,係冒用他人藥物名稱之藥物,且係未經上開美商輝瑞產品公司、美商美國禮來大藥廠等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情事,而「威而鋼」及「犀利士」之藥錠、鋁箔片及外包裝盒、藥品說明書上均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於同一商品使用附件一編號一至五所示相同之註冊商標,為仿冒商標之商品;另知悉在上開「威而鋼」、「犀利士」之外包裝盒上,印製標示「0000-0000-00」、「00-00000 -000000」之虛偽條碼,且分別有冒用上開商標權人名義,標示虛偽之公司名稱、地址、藥物名稱、圖樣等虛偽不實事項,偽造用以表示上開「威而剛」、「犀利士」產品係美商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禮來大藥廠(英國)或(愛爾蘭)所製造之準私文書;且上開屬於禁藥之「威而剛」、「犀利士」之外包裝盒上、瓶上或外包裝盒(瓶)內所附之藥品說明書,更虛偽標示屬於私文書性質之該藥品之主治效能及服用方法;又明知「諾美婷」(Reductil)、「TOP GUN 」(金槍持久液)、「綠騎士持久液」,均含有西藥成分,而「牛寶膠囊」、「新一代三體牛鞭丸」,均含有中藥材成分及「Sildenadil」西藥成分,「一砲到天亮」、「克林頓生精片」、「勇士神通持久液」,則含有中藥材成分,未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不得擅自製造或輸入,且上開藥品,其上並無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製造、輸入之文號,均為無藥品製造、輸入許可證之偽藥或禁藥,不得販賣。詎李金池竟獨自一人、或與其子李哲欽共同、或李哲欽獨自一人、或李哲欽與李源修共同,基於販賣偽藥、禁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販賣虛偽標示商品原產國及品質之商品、行使準私文書(偽造虛偽之公司名稱、地址、條碼)、行使偽造文書(偽造虛偽之藥品之主治效能及服用方法)以營利之犯意或犯意聯絡,於98至100 年間,分別為如附表一所示之犯行(詳細之販賣時間、地點、藥品種類、金額及對象均詳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四所示),其中附表一編號一、

二、六至十四所示之犯行,係將偽造之將仿單、外盒或連同偽製藥品因販賣而交付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上開各原藥廠及各該附表所示之購買者賴麗雲等人。

三、嗣於100 年5 月4 日,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彰化縣彰化市○○街○○○ 號旁之鐵皮車庫及9011-GC 自小客車上,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並於彰化縣彰化市○○路○段○○○ 號時代快餐店內,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另於彰化縣彰化市○○路○段○○○ 號內,扣得李哲欽所有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一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內含0000000000號SIM 卡一張);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段○○○ 號內,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另於同日上午11時40分許,前往李瑞原所經營位於彰化縣○○鎮○○里○○路○○○ 號之伊甸園情趣用品店搜索,扣得如附表六所示之物,而循線查悉上情。

四、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及美商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禮來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公訴人於本案101 年度訴字第152 號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被告李源修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十四所示之違反藥事法販賣禁藥威而剛之犯行,於本院101 年5 月23日審判期日以言詞追加起訴(即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463 號),經核係被告一人犯數罪、被告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檢察官職司追訴犯罪,就審判程序之訴訟構造言,檢察官係屬與被告相對立之當事人一方,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自理論上言,如未予被告反對詰問、適當辯解之機會,一律准其為證據,似有違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對被告之防禦權亦有所妨礙;然而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必須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負舉證之責,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乃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時,增列第159 條之1 第2 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含被害人、證人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並於92年9 月1 日施行(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741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詰問權係指訴訟上當事人有在審判庭輪流盤問證人,以求發現真實,辨明供述證據真偽之權利,其於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之設計,以刑事訴訟法第166 條以下規定之交互詰問為實踐,屬於人證調查證據程序之一環;與證據能力係指符合法律所規定之證據適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證據資格,性質上並非相同。偵查中檢察官為蒐集被告犯罪證據,訊問證人旨在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期日透過當事人之攻防,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尚屬有別。偵查中訊問證人,法無明文必須傳喚被告使之得以在場,刑事訴訟法第248 條第1 項前段雖規定:「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事實上亦難期被告有於偵查中行使詰問權之機會。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是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倘被告於審判中捨棄詰問權,或證人客觀上有不能受詰問之情形,自無不當剝奪被告詰問權行使之可言(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4064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證人詹秀䓥、林慶瑞、徐振源、余朝陽、謝宗志、李瑞原、黃胤禎、陳信宏、賴麗雲、李金池、李哲欽、李源修、許心慧在檢察官偵查時,均係以證人之身分,經檢察官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經其等具結(見

100 年度偵字第4138號卷第8、14 、20、24、30、36、40、

52、64、70、74頁、第137 頁背面、第139 頁背面、第141頁背面、第143 頁、第145 頁背面、第152 至154 頁,100年度偵字第5450號卷第67頁背面、第94、99、103 、107 、

112 頁),而於負擔偽證罪之處罰心理下所為,係經以具結擔保其等證述之真實性,依上開說明,前開證人詹秀䓥、林慶瑞、徐振源、余朝陽、謝宗志、李瑞原、黃胤禎、陳信宏、賴麗雲、李金池、李哲欽、李源修、許心慧分別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規定,可作為證據之文書有:

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本案下列之文書證據:

㈠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號000-000 號重型機車及車

號0000-00 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屬於公務員之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所人員為紀錄車輛所有人之資料,而在職務上以電腦設備登載管理,屬於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之紀錄文書;㈡「PFIZER」、「Pfizer OVAL 」、「VIAGRA」、「Sildenaf

il 3D Tablet(Blue)」、「犀利士CIALIS」之商標註冊資料影本、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及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輸字第022383、023774號藥品許可證、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輸字第022383、022382、023774、023809號藥品許可證詳細資料網頁,則為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之證明文書;㈢另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 及門號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則係電信業者為紀錄門號使用者資料,而以電信業者管控之電腦設備登載管理,屬於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經核上開文書均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與本案之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具有證據能力。

三、另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新制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為保障被告防禦權及維護直接審理與言詞審理原則而酌採英美法之傳聞法則,復於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5 增設例外規定,以應實務需要,俾符實體真實發現之訴訟目的。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亦有明文。蓋傳聞法則之重要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法院審判時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並貫徹刑事訴訟法修法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確認當事人對於證據能力有處分權之制度,傳聞證據經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查證人黃瑞國、林慶瑞、詹秀䓥、謝宗志、李瑞源、陳信宏、余朝陽之警詢筆錄,證人林慶瑞、詹秀䓥、謝宗志、李瑞源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二第361 至364 頁、第381 至385頁、第389 至392 頁、第397 至401 頁、第407 至410 頁、第419 至423 頁)及本院所引用後述其餘之供述證據,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之規定,原則上均不得作為證據使用,惟被告等人及其等之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明示同意該證據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審酌後述證據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事,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認該等供述證據均例外具有證據能力。另輝瑞大藥廠99年10月7 日輝西藥(99)法字第L025-10 號函文所附之華友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藥物及職業衛生認證實驗室檢驗報告(見警卷二第436 至439 頁)、輝瑞大藥廠輝西藥(100 )法字第L029-11 號函文暨其所附之輝瑞製藥樣品鑑定報告書(見警卷二第479 至487 頁、100 年度偵字第9239號卷第32至57頁)及,雖非我國司法機關委託之鑑定機構,難依我國刑事訴訟法鑑定部分之規定,認定其證據能力,惟審其性質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書面陳述,為傳聞證據,本院審酌美商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為藥品行銷全球、世界知名之藥廠,美商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委託鑑定之華友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亦為國內之知名鑑定公司,其等鑑定結果攸關信譽,記載內容又未指證任何人犯罪,其準確性及公正性無可置疑,真實之保障性甚高,且被告等人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均供承查扣之藥品,非向原廠或其代理商所購買取得,且對於各該藥廠提出之藥品、包裝、說明書之鑑定報告,迄至於本院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等人及其等之辯護人均表示無意見,自有證據能力。

四、按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之規定,除選任自然人充當鑑定人外,另設有囑託機關鑑定制度。依同法第198 條、第

208 條之規定,不論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應由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視具體個案之需要而為選任、囑託,並依第206 條之規定,提出言詞或書面報告,即符合同法第159 條第1 項所定得作為證據之「法律有規定」之情形。否則所為之鑑定,仍屬傳聞證據。然於司法警察機關調查中之案件,為因應實務上,或因量大、或有急迫之現實需求,併例行性當然有鑑定之必要者,例如毒品、藥物之種類與成分、尿液之毒品反應,或者槍、彈有無殺傷力等鑑定,基於檢察一體原則,得由該管檢察長對於轄區內之案件,以事前概括選任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之方式,俾便轄區內之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對於調查中之此類案件,得即時送請先前已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之鑑定機關、團體實施鑑定,以求時效(見法務部92年9 月1 日法檢字第0920035083號函參照,刊載於法務部公報第312 期)。此種由檢察機關概括選任鑑定人或概括囑託鑑定機關、團體,再轉知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於調查犯罪時參考辦理之作為,法無明文禁止,係為因應現行刑事訴訟法增訂傳聞法則及其例外規定之實務運作而為。此種由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檢察官所概括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所為之鑑定結果,與檢察官選任或囑託為鑑定者,性質上並無差異,同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286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卷附之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 年7 月21日FDA 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暨其所附之檢驗報告書(見100 年度偵字第5450號卷第48至50頁),雖為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依上開程序規定送由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為鑑定,其送鑑單位雖為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然本院審酌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所出具之上開檢驗報告書,為實施鑑定之人員依專業知識經驗陳述其判斷意見,揆諸前揭說明,已符合鑑定報告書之法定記載要件,自具有證據能力。另卷附之臺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以北台禮字第12061 、12062 號函所出具之犀利士20mg藥品包裝鑑定報告(見100 年度偵字第5450號卷第134 、135 、147 、148 頁及100 年度偵字第9239號卷第58頁)、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FDA 研字第1005043696、1005043697號函文、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100 年10月12日衛中會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見10 0年度偵字第5450號函第131 、132 、157 至161 頁),則係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依上開規定送請鑑定所為之檢驗報告,自屬上開「法律規定」得為證據者,而有證據能力。

五、卷附之扣案物品照片、威而剛比對照片、勘查現場照片、交易偽藥蒐證照片等,係屬機械性紀錄特徵,也就是認識對象的是照相鏡頭,透過鏡頭形成的畫面映寫入膠卷,然後還原於照相紙上,故照相中不含有人的供述要素,在現實情形與作為傳達結果的照相,在內容上的一致性是透過機械的正確性來加以保障的,在照相中,並不存在人對現實情形的知覺、記憶,在表現時經常可能發生的錯誤(如知覺的不準確、記憶隨時間推移而發生的變化),故照相當然是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惟卷附上開照片既係透過相機拍攝後經沖印所得,且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且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於卷內所附之上揭照片亦未主張係執法人員違法取得,經查又無不得作為證據之事由,依法自得作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3854號判決意旨參見)。

六、再按搜索,應用搜索票,此有刑事訴訟法第12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扣案物品及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一支(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內含0000000000號SIM 卡一張),係由員警持本院所核發之100 年度聲搜字第1200號搜索票(見警卷一第206 、21 3、219 頁),分別前往彰化縣彰化市○○街○○○ 號旁之鐵皮車庫及9011-GC 自小客車上、彰化縣彰化市○○路○段○○ ○號時代快餐店內、彰化縣彰化市○○路○段○○○ 號及證人李瑞原所經營位於彰化縣○○鎮○○里○○路○○○ 號伊甸園情趣用品店內所扣得之物,此有上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3 份在卷可稽(見警卷一第206 至223 頁、警卷二第403 至406 頁),故係由員警依法定程序合法所扣得,且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而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員警查扣之過程亦均未表示異議,主張係執法人員違法取得,經查又無不得作為證據之事由,依法自得作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七、通訊監察譯文部分:

(一)按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係指被告以外之人就其曾經參與或見聞之事實,事後追憶並於審判外為陳述者而言。如被告以外之人係被告犯罪之共同正犯、共犯、相對人、被害人或其他關係人,而於被告實行犯罪行為時與被告為言詞或書面對談,且其對話之本身即係構成被告犯罪行為之部分內容者,因非屬其事後就曾經與聞之事實所為之追憶,自與審判外之陳述有間,二者不容混淆。又國家基於犯罪偵查之目的,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通訊監察,乃係以監控與過濾受監察人通訊內容之方式,蒐集對其有關之紀錄,並將該紀錄予以查扣,作為認定犯罪與否之證據,屬於刑事訴訟上強制處分之一種,而監聽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第13條第1 項所定通訊監察方法之一,司法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執行監聽取得之錄音,係以錄音設備之機械作用,真實保存當時通訊之內容,如通訊一方為受監察人,司法警察在監聽中蒐集所得之通訊者對話,若其通話本身即係被告進行犯罪中構成犯罪事實之部分內容,則依前開說明,自與所謂「審判外之陳述」無涉,應不受傳聞法則之規範,當然具有證據能力。至司法警察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監聽譯文,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之1 第2 項規定,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該監聽錄音帶之聲音,以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俾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通訊者本人及其內容與監聽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或傳喚該通訊者;或依其他法定程序,為證據調查。倘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該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即無勘驗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法院於審判期日如已踐行提示監聽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訴訟程序即無不合(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5940號判決意旨參見)。是如依上開程序之通訊監察所取得之證據,即屬依法定程序所取得,自有證據能力。

(二)本案對被告李哲欽、李金池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係本院依法核發實施,業經本院於

100 年3 月8 日核發之100 年聲監字第188 號通訊監察書准予監聽在案(監聽期間自100 年3 月9 日起至同年4 月

7 日止、及含電話附表影本),並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監續字第234 號通訊監察書准予延長監聽(監聽期間自100年4 月7 日起至同年5 月6 日止、及含電話附表影本),有上開通訊監察書各1 份附於本院卷可稽,是該通訊監察譯文(詳後所述)取得之合法性當無疑義。本院於審判期日並踐行提示通訊監聽譯文供當事人及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辨認並告以要旨,使渠等表示意見,其等均表示對上開通訊監察譯文無意見,是該通訊監察譯文自具有證據能力。

八、又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就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四所示犯罪事實所為之自白(惟對於附表一編號一轉讓牛寶膠囊予賴麗雲部分,被告李金池並未自白),經參酌卷內所存之其他證據等,足認被告等人下列經本院所引用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為之自白,其與事實相符者,依法自得為證據。

參、認定被告等人犯罪之各項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如附表一編號二至十四犯罪事實,分別據被告李金池、李哲欽及李源修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無訛,而被告李金池固自承其有販賣過一次威而剛予賴麗雲,惟辯稱:伊係100 年1月時,曾販賣一瓶威而剛予賴麗雲,且並未販賣或贈送牛寶膠囊予賴麗雲等語。經查:

㈠前開如附表一編號二至十四之犯罪事實,除據被告李金池、

李哲欽及李源修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無訛外,且有附表一編號二至十四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二、四、五、七至九、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七至二五、二八、三二至三四、附表四編號一至四、六、七及李哲欽所有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一支(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內含0000000000號SIM 卡一張)可資佐證,足見被告等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㈡又被告等人所販賣及查扣之「威而鋼」禁藥之外瓶包裝上印

有「VIAGRA」、「Pfizer及橢圓形藍底圖樣」;菱形藍色藥錠上亦印有「Pfizer」等字樣,而「PFIZER」、「PfizerOVAL」、「VIAGRA」及「Sildenafil 3D Tablet」等商標圖樣,均係美商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指定使用於各種西藥或藥劑商品等之商標【註冊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專用期限均至103 年

7 月15日;註冊第00000000號,專用期限至106 年8 月15日;註冊第00000000號,專用期限至105 年2 月15日】(詳如附件一編號一至四所示),現移轉商標權予美商輝瑞產品股份有限公司,現均仍在專用期間,且「威而鋼」藥品係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核發藥品許可證等情,有上開商標之商標註冊資料、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影本、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證影本等(詳見100 年度偵字第9239號卷第10至16頁、第18至21頁)在卷可稽,則被告等人所販賣扣案瓶裝之「威而鋼」藥錠係未經商標權人即美商輝瑞產品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使用,在藥品之同一商品上,使用相同上述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商標商品,應堪認定。

㈢另被告等人所販賣及查扣之「犀利士」禁藥之外盒及鋁箔片

包裝上印有「Cialis」之字樣,而「CIALIS犀利士」之商標圖樣,係美商禮來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指定使用於各種西藥或藥劑商品等之商標【註冊第0000000000號,專用期限均至110 年6 月15日】(詳如附件一編號五所示),現移轉商標權予美商美國禮來大藥廠,現均仍在專用期間,且「犀利士」藥品係臺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核發藥品許可證等情,有上開商標之商標註冊資料、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影本、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證影本等(詳見100 年度偵字第9239號卷第17頁、第22至25頁)在卷可稽,則被告等人所販賣扣案盒裝之「犀利士」藥錠係未經商標權人即美商輝瑞公司授權使用,在藥品之同一商品上,使用相同上述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商標商品,亦堪認定。

㈣而扣案之威而剛藥錠,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員警送請輝

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鑑定,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再送請華友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傅立葉轉換紅外線分光儀檢驗,該樣品與威而剛真品為不同產品,有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10月7 日以輝西藥(99)法字第L025-10 號函文所附之鑑定報告在卷可憑(見警卷二第436 至439 頁);而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七、八及附表四編號四所示之威而剛,均經取樣一瓶或一盒送請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鑑定,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送請輝瑞公司之QC實驗室,PGS 大連工廠以包裝物評估、片劑外觀描述評估、紅外線光譜分析及高效液相色譜分析等檢驗方法鑑定之結果,上開送驗之樣品均非輝瑞公司所出產之威而剛真品,係為假冒之威而剛片劑之情,亦有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6 月10日輝西藥(100 )法字第L029-11 號函文所附之樣品鑑定報告附卷可參(見100 年度偵字第9239號卷第32至57頁);且扣案之威而剛,經本院勘驗之結果,其上標明係自美國紐約(NY)所經銷,有本院101 年5 月22日勘驗筆錄存卷可佐,應係屬進口之藥物,且尚乏證據證明我國國內之藥廠有能力自行製造,又無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藥品輸入許可證號,應屬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所稱之禁藥自明。

㈤再者,扣案之「犀利士」藥錠,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送請臺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其真偽,經臺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品管副理陳維榕以包裝上之變色油墨、防偽圖案等辨識方法鑑定之結果,並非美商禮來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所生產之「犀利士」真品,復有臺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

100 年9 月29日北台禮字第12061 、12062 號函文所附之犀利士20mg藥品包裝鑑定報告各1 份(見100 年度偵字第5450號卷第134 、135 、147 、148 頁及100 年度偵字第9239號卷第58頁)在卷可稽;且扣案之「犀利士」藥錠,經本院勘驗之結果,其上標明係字英國或愛爾蘭之禮來大藥廠所生產,有本院101 年5 月22日勘驗筆錄存卷可佐,應係屬進口之藥物,且尚乏證據證明我國國內之藥廠有能力自行製造,又無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藥品輸入許可證號,亦屬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所稱之禁藥自明。

㈥末查,扣案之諾美婷、TOP GUN 持久液(金槍持久液)、綠

騎士持久液、牛寶膠囊、三體牛鞭丸(含新一代)、一砲到天亮、勇士神通持久液(又稱勇士神油)、克林頓生精片等藥品,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鑑定之結果,扣案之諾美婷、TOP GUN 持久液(金槍持久液)、綠騎士持久液均含有管制之西藥成分,而扣案之牛寶膠囊、三體牛鞭丸(含新一代)含有管制之中藥及西藥成分,另扣案之一砲到天亮、勇士神通持久液(又稱勇士神油)、克林頓生精片則還有中藥及西藥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100 年7 月21日、100 年10月26日FDA 研字第0000000000、1005043697號函文暨其所附之檢驗報告書、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100 年10月12日衛中會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附卷可考(見100 年度偵字第5450號函第48至50頁、第131、132 、157 至161 頁);且上開扣案藥品,經本院勘驗之結果,諾美婷、牛寶膠囊、三體牛鞭丸(含新一代)、一砲到天亮、克林頓生精片等藥品,其外包裝上均顯示為自我國境外所製造輸入(詳見附表二編號四、五之備註欄),且無我國之藥品製造或輸入許可證號,而勇士神通持久液、綠騎士持久液、TOP GUN 持久液(金槍持久液)則無標明製造產地(詳見附表貳編號四、五之備註欄),尚乏積極證據證明係由國外非法進口,且無我國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藥品製造許可證號,有本院101 年5 月24日之勘驗筆錄1 份在卷可參,是前揭諾美婷、牛寶膠囊、三體牛鞭丸(含新一代)、一砲到天亮、克林頓生精片等藥品,應係藥事法第20條第1 款所稱之「禁藥」,至勇士神通持久液、綠騎士持久液、TOP

GUN 持久液(金槍持久液)等藥品,則係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 款所稱之「偽藥」。

二、至被告李金池雖於本院審理時辯稱:伊係於100 年1 月間販賣威而剛藥品予賴麗雲,且僅有販賣一瓶,又伊並無販賣或贈送牛寶膠囊予賴麗雲等語。惟查:證人賴麗雲於警詢中證稱:伊所販賣之偽造輝瑞大藥廠所生產之威而剛100mg 係向「歐吉桑」所購買,牛寶膠囊是向「歐吉桑」購買,電話0000000000或0000000000伊記不清楚等語(見警卷二第428 至

435 頁),其於偵訊中則結證稱:警卷二第385 頁編號3 之男子曾拿威而剛來賣過伊,時間大約是98年12月底,向他買過1 次,該次買3 罐威而剛,每罐1200元,每罐30顆,伊以每罐3 千元售出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5450號卷第110 至

111 頁),又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在庭的被告中,你是否只認識李金池?)我只認識在庭最年長的被告,但我不知道他的名字。」、「(之前見過他?)見過幾次,我都稱呼他為「歐吉桑」。」、「(你總共跟被告買過幾次?)一次。」、「(那次買何東西?)威而剛(VIAGRA)。牛寶膠囊是送的,說要送我試試看,但是送我幾盒我忘了。威而剛(VIAGRA)買了3 、4 瓶。」、「(提示警卷二第428 、

429 頁反面)你在警詢之筆錄,警察當時問你向何人購買的,跟你今天所述牛寶膠囊是送給你的,內容不一樣有何說明?)那時候被告李金池說要讓我們試賣,所以送我們幾盒。」、「(在警訊中說有賣掉2 盒,為何還有扣案的3 盒?)我有跟警察說有送給人家幾小瓶(一盒裡面有15小瓶),但是因為賣的不好,所以我也忘記送人多少。」、「(你當時說買價是600 元,為何跟今日所述是贈送的不同?)被告李金池當時跟我說,如果要買的話進價是一盒600 元,可以出售1200元。」、「(提示上開卷第433 頁倒數第三行到反面第一行)警詢中說向歐吉桑所購買買價是900 元,偵查中說是買三瓶一瓶1200元,與你今日所述價格不一致有何說明?)威而剛(VIAGRA)我是買900 元,這是進價,一般售價是

3 千元。威而剛(VIAGRA)我買了幾瓶我記不清楚了,應該是以之前講的數量較為正確。」、「(提示偵卷5450號第11

0 頁反面到第4 行)詢問筆錄中,你講購買的時間是在98年12月底,跟今日你所述是查獲前一年購買,購買的時間為何不同?)我是在案發前很久買的,正確日期我忘記了,我是在冬天跟被告買的,買的時間距離我警詢做筆錄的時間,有相隔一年以上,所以我在偵查中講我購買的時間是98年12月是正確的。」等語,雖證人賴麗雲對於牛寶膠囊係屬贈送或購買,以及扣案威而剛之購入價格為何等情,其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稍有不同,惟對於其所有之牛寶膠囊及威而剛之來源均出自於被告李金池(即其所稱之歐吉桑)之情,其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證述相同,且亦於警詢中清楚指稱被告李金池之持用行動電話號碼,應認其此部分之證詞自屬可採,且有如附表一編號一證據欄所示之各項證據在卷可稽,被告李金池空言辯稱:伊只有賣賴麗雲一瓶威而剛,且並無贈送或販賣牛寶膠囊予賴麗雲云云,尚難採信。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三人各次販賣偽藥、禁藥等犯行均堪認定。

肆、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所為部分:㈠按依藥事法規定,偽藥係指藥品於國內未經核准擅自製造;

所謂禁藥,係指未經核准自國外擅自輸入者而言,藥事法第20條第1 款、第22條第1 項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藥物藥商管理法(按於82年間已修正為藥事法)第73條第1 項所謂販賣,係指明知其為偽藥或禁藥,意圖販賣而有販入或賣出之行為而言,其販入及賣出之行為,不必二者兼備,有一即屬成立,本件上訴人既意圖販賣而販入春藥,縱於兜售時即被查獲,其販賣之行為亦已成立,原判決依未遂犯論處,顯有未合(最高法院68年度台上字第606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等人所販賣(含販入)之威而剛、犀利士、諾美婷、牛寶膠囊、三體牛鞭丸(含新一代)、一砲到天亮、克林頓生精片等藥品,其外包裝上均顯示為自我國境外所製造輸入,且無我國之藥品輸入許可證號,已如前述,顯均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應屬藥事法第22條第2 款所稱之禁藥;而其等所販賣(含販入)之勇士神通持久液、綠騎士持久液、TOP GUN 持久液(金槍持久液)等藥品,則無證據證明係國外非法進口,且無我國之藥品製造許可證號,應屬在國內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

㈡藥品說明書係用以說明該藥品之主治效能及服用方法,屬於

私文書之一種。再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文書論;於外包裝上標示仿冒之公司名稱,顯有表示係該被仿冒之公司為該產品委託製造之用意證明,屬刑法第220 條第1 項之準私文書(參見91年度台上字第4396號判決意旨)。又被告薛○於原審自承在其包裝紙盒上,印製與告訴人之國碼及廠商代碼相同之商品條碼,而被告冒用告訴人日商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新○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商品條碼中「49」「74365 」、「49」「48872 」部分,係國際商品條碼總會授權給各個會員國之相關單位(在台灣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所核發之「國碼」及告訴人之「廠商代碼」,一經電腦判讀,即可辨識為某國家某廠商之商品,此之「國碼」及「廠商代碼」,在國際貿易中相當於商號之表徵,至於特定商品之代碼,係表彰某廠商所生產之眾多商品之一,故仿冒他人之商品條碼,雖僅冒用「國碼」及「廠商代碼」部分,而未冒用特定商品之代碼,亦足以使業者經由電腦判讀後,誤以為是特定公司所生產之商品,自屬冒用他人名義制作之準私文書(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38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㈢故核被告李金池所為,係犯①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

禁藥而販賣罪、②藥事法第86條第2 項之販賣冒用他人藥物名稱、仿單之藥物罪、③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④刑法第216 、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⑤刑法第216 、220 、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⑥刑法第255 條第2 項之販賣對於商品為虛偽標記及表示罪、⑦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罪;而核被告李哲欽所為,則係犯①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偽藥而販賣罪、②藥事法第83調第1 項之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罪、③藥事法第86條第2 項之販賣冒用他人藥物名稱、仿單之藥物罪、④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⑤刑法第

216 、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⑥刑法第216 、220 、

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⑦刑法第255 條第2 項之販賣對於商品為虛偽標記及表示罪;另被告李源修所為,係犯①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罪、②藥事法第86條第2 項之販賣冒用他人藥物名稱、仿單之藥物罪、③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④刑法第216、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⑤刑法第216 、220 、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⑥刑法第255 條第2 項之販賣對於商品為虛偽標記及表示罪(詳細之犯罪行為人、犯罪行為、各罪之所犯法條均詳見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二之「行為人」、「犯罪事實」、「所犯法條」欄所載)。公訴人雖於論罪法條欄漏未記載刑法第255 條第2 項之販賣對於商品為虛偽標記及表示罪,惟其於起訴書事實欄業已載明「亦明知該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有虛偽標記情形」(見起訴書第二頁第16行),應認此部分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加以審究,附此敘明。又公訴人雖認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牛寶膠囊,係被告李金池以販賣之方式售予證人賴麗雲,惟上開牛寶膠囊係證人賴麗雲向被告李金池購買威而剛時,由被告李金池無償贈與予證人賴麗雲之情,業據證人賴麗雲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綦詳,已如前述,故此部分被告李金池所犯應係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公訴意旨漏未斟酌此點,而認被告李金池此部分之犯行係犯同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禁藥罪,尚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同一,且所犯法條同一,應無庸變更其起訴法條,而由本院一併審理。

二、被告李金池、李哲欽,就附表一編號三、十二所示之犯行,而被告李哲欽、李源修,就附表一編號十、十四所示之犯行,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次按販賣偽藥行為之行為態樣,可分為販入、賣出、販入後復行賣出等三種情形。其中販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固屬完成;但在販入後復行賣出之場合,行為人意圖營利而販入偽藥後,迄首次賣出,乃二個舉動之接續實行,仍只成立一個販賣既遂罪。其第二次以後之賣出,應以其賣出行為是否完成,作為判斷既遂或未遂之準據,不能認行為人既以營利之意圖而販入偽藥後,其嗣後之任一次賣出行為,不論是否既遂或未遂,均接續原先販入之犯意,論以販賣一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181號刑事判決參照)。查被告李哲欽、李金池共同基於營利之犯意,先於99年12月間,向許心慧購入大量之「威而剛」、「犀利士」之藥品(即附表一編號三部分犯行),再由被告李哲欽於100 年3 月12日出售威而剛一瓶予林慶瑞(即附表一編號六部分犯行);及被告李哲欽於99年12月間,基於意圖營利之犯意,至臺北向綽號「笑面林」之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購入大量之綠騎士持久液(即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犯行),再於100 年3 月19日販賣上開綠騎士持久液6 瓶予李瑞原(即附表一編號七所示之犯行),乃均接續原先販入之犯意而為,各僅成立一個販賣既遂罪。

四、想像競合犯部分:㈠被告李金池⒈就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犯行,以一交付行為同時觸犯①藥事

法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罪、②藥事法第86條第

2 項之販賣冒用他人藥物名稱、仿單之藥物罪、③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④刑法第216 、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⑤刑法第216 、220 、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⑥刑法第255 條第2 項之販賣對於商品為虛偽標記及表示罪、⑦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罪等七罪;⒉就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犯行,以一販入行為同時觸犯①藥事

法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罪、②藥事法第86條第

2 項之販賣冒用他人藥物名稱、仿單之藥物罪、③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④刑法第255 條第2項之販賣對於商品為虛偽標記及表示罪等四罪;⒊就附表一編號十二所示之犯行,以一售出行為同時觸犯①藥

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罪、②藥事法第86條第2 項之販賣冒用他人藥物名稱、仿單之藥物罪、③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④刑法第216 、

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⑤刑法第216 、220 、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⑥刑法第255 條第2 項之販賣對於商品為虛偽標記及表示罪等六罪;㈡被告李哲欽⒈就附表一編號二、三、六、八至十四所示之犯行,以一販入

或售出之行為同時觸犯①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罪、②藥事法第86條第2 項之販賣冒用他人藥物名稱、仿單之藥物罪、③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④刑法第216 、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⑤刑法第216 、220 、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⑥刑法第

255 條第2 項之販賣對於商品為虛偽標記及表示罪等六罪;⒉就附表一編號四、五、七所示之犯行,以一販入或售出行為

同時觸犯①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偽藥而販賣罪、②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罪等二罪。

㈢被告李源修,就附表一編號十、十四所示之犯行,以一售出

行為同時觸犯①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罪、②藥事法第86條第2 項之販賣冒用他人藥物名稱、仿單之藥物罪、③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④刑法第216 、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⑤刑法第216、220 、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⑥刑法第255 條第

2 項之販賣對於商品為虛偽標記及表示罪等六罪;㈣上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構成要件不同之罪名,均為想

像競合犯,除被告李哲欽所犯之附表一編號四、五、七部分犯行,應從一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偽藥而販賣罪論處外(附表一編號五、七僅論接續犯之一罪),其餘均從一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罪處斷。

五、又按所謂「集合犯」,係指立法者於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行為經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是刑法上集合犯,係指行為之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複次作為之特徵,經立法特別歸類,使成獨立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態樣,故雖有複次作為,仍祇成立一罪。而是否為集合犯,於客觀上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在主觀上則視該反覆實行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單一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比例原則,予以判斷。而販賣毒品及偽藥之行為,在本質上並不當然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2、3 、4 項販賣各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藥、禁藥罪之犯罪構成要件文義觀之,實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各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集合犯行。故販賣毒品罪及販賣偽藥罪,自均非集合犯(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998號判決意旨參見,同此見解者尚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878號判決及99年度台上字第3149號判決可資參照)。是除附表一編號三、六及附表一編號五、七部分各論以一接續犯外,被告等人所為其餘附表一編號一、二、四、八至十四所為之販賣行為,與上開接續之各罪係基於各別之犯意為之,且所販賣之對象亦為不同人,屬數行為,而非接續單一犯意、單一行為之數舉動,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即不符接續犯、集合犯之要件,而應予分論併罰,公訴人起訴意旨認被告係意圖營利,基於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單一犯意,對外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尚有未洽,附此敘明。

六、爰審酌被告李金池前於96、97年間販賣他人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普拿疼加強錠」及「MENTHOLATUM 軟膏」等偽藥,嗣於97年4 月間甫為警查獲,而上開犯行,業經臺灣智慧財產法院於99 年5月17日以99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3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緩刑4 年,現仍在緩刑期內(被告李金池係在更一審始坦承犯行),本應知所警惕,惟竟不知悔改,仍再與其子共同販入大量之禁藥進而出售之犯行,本應不宜輕縱;而被告李哲欽、李源修等二人為被告李金池之子,其等二人平日素行尚屬良好,被告李哲欽為高中畢業,其原本經營情趣商品店,家境小康,有被告等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被告李哲欽之警詢筆錄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被告為各該次犯罪時並未受有刺激、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均僅為圖一己之私利,各該次犯罪之手段平和、各該次販賣之數量、所獲利益、其不顧販售偽藥將可能嚴重危害社會大眾身體健康,造成之風險難以想像,且告訴人美商輝瑞公司、美商禮來公司係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藥品成份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任意販賣上開禁藥之仿冒商標商品,侵害告訴人公司等之權益,枉顧告訴人之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因而損害商標專用權人之潛在市場利益,有礙公平交易秩序,更損及我國之國際形象,惟念及被告等三人犯罪後均坦承大部分犯行,態度尚屬良好,且被告等人參與犯行之程度,被告李金池、李哲欽涉案情節較為重大,參與係屬販入、出售偽禁藥及接洽之過程,而被告李源修則係擔任部分犯行之司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被告李源修部分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被告李源修部分暨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七、沒收部分:㈠按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2 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

、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此屬義務沒收之性質。又刑法第38條規定:「(第1 項)下列之物沒收之:一違禁物。

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第2 項)前項第1 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第3 項)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此屬職權沒收。上開商標法沒收規定採義務沒收主義,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而適用(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5137號刑事判例、98年度臺上字第523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次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如安非他命,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不得非法輸入、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打或吸用,屬違禁物),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參照)。再按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 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 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按以營利為目的販入毒品,經多次販賣後,持有剩餘毒品被查獲,其各次販賣毒品行為,固應併合處罰。惟該持有剩餘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僅為最後一次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則就該查獲之剩餘毒品,祇能於最後一次之販賣毒品罪宣告沒收銷燬,不得於各次販賣毒品罪均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25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七至九、十八、二十至二三及附表四

編號四所示之「威而剛」及「犀利士」禁藥,除其中附表三編號七、八及附表四編號四中「威而鋼」禁藥各1 錠,因送驗而用罄無從諭知沒收外,均屬犯商標法第82條所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而為法院應義務沒收之物,且上開「威而鋼」、「犀利士」禁藥尚未經行政機關依前揭規定沒入銷燬,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犀利士」禁藥部分,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於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而「威而剛」禁藥部分,亦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於最後一次販賣之該

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即附表二編號十二之主文欄)。㈡另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一支(序號:00000000000000

0 號,內含0000000000號SIM 卡一張),均為被告李哲欽所有,且為其販賣附表一編號六至十二、十四犯行所用之物,,應分別於如附表二編號三、五至十、十二主文欄所示之項下,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㈢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二、四、五、十一、十二、十四、

十五、十七、十九、二四、二五、二八、三二、三三、三四及附表四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牛寶膠囊、一砲到天亮、三體牛鞭丸(含新一代)、綠騎士持久液、TOP GUN 持久液(即金槍持久液)、勇士神通持久液(即勇士神油)、諾美婷、克林頓生精片等藥物,分屬禁藥或偽藥(詳如附表三、四各編號之備註欄所載),均為被告李哲欽所有,且為其所販入所得或售出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李哲欽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是附表三編號一、三二所示之「牛寶膠囊」、附表三編號

五、十四、二五及附表四編號三所示之「三體牛鞭丸」(含新一代)、附表三編號二、十九及附表四編號二所示之「一砲到天亮」、附表三編號二四所示之「克林頓生精片」、附表三編號十五、二四所示之「勇士神通持久液」(即勇士神油),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因販入後均未售出,均屬犯罪所得之物),於附表二編號四所示

主文項下宣告沒收,而附表三編號十七所示之「諾美婷」、附表三編號四、十一、三三所示之「綠騎士持久液」及附表三編號十二、二八所示之「TOP GUN 持久液」,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3 款之規定,於附表二編號五所示之主文欄項下宣告沒收(其中「綠騎士持久液」業已售出,係屬犯罪所用之物;而其餘之「諾美婷」、「TOP GUN 持久液」販入後均未售出,則屬犯罪所得之物)。

㈣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七所示之郵寄包裹牛皮紙1 個,雖為被告

李哲欽所有,惟本院審酌被告等三人所犯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犯行,無論販入或售出均係現場交付偽禁藥,並無以郵寄包裹交付之方式,是上開扣案物品應與被告等人所為之本件犯行無關;另扣案如附表五所示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威而剛藥錠及空盒,其中附表五編號一所示之威而剛藥錠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送請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鑑定之結果,疑似為真品;又扣案之其餘藥品,應無證據證明係偽藥或禁藥,亦與被告等人所為之販賣偽禁藥之犯行無關,又非違禁物,爰均不另宣告沒收。

㈤又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係於李瑞原所經營之伊甸園情趣

用品店所扣得,是上開扣案物品,業經被告李哲欽出售予李瑞原所有,既非本案被告所有之物,又非違禁物,亦不另宣告沒收。

伍、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黃胤禛於100 年3 月24日下午5 時2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3 月14日),電話聯繫被告李哲欽後,雙方約定在彰化縣○○鎮○○路○段○○○ 號統一便利商店前見面,由被告李源修搭載被告李哲欽前往上址,被告李哲欽出面販賣不知名之壯陽藥共6 瓶予黃胤禛1 次,因認被告李哲欽、李源修之犯行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禁藥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此有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同法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 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此亦有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李哲欽、李源修此部分涉犯上開違反藥事法之犯行,無非係以100 年度偵字第4138號卷內所附之證人黃胤禛之偵訊筆錄為其所憑之證據,本院再依職權向承辦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函調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證人黃胤禛之警詢筆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現場蒐證照片等見為證。惟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哲欽、李源修所堅詞否認,其等均辯稱:當時販賣給黃胤禛之物品,僅為保險套、潤滑液等物,均非藥事法所定之偽藥或禁藥等語。

四、經查,證人黃胤禛先於警詢中證稱:伊向被告李哲欽等人所購買的係俗稱美國仔之壯陽藥、保險套等物等語(見本院卷第105 至108 頁),而其於偵訊中結證稱:伊與被告李哲欽該次見面購買情趣保險套30盒、壯陽藥共計6 盒等語(見10

0 年度偵字第4138號卷第37至39頁),其雖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具結證稱:當天伊向被告李哲欽只有購買保險套、潤滑液,並未購買壯陽藥等語(見本院卷第191 至194 頁),惟無論證人黃胤禛於100 年3 月24日下午是否有向被告李哲欽等人購買壯陽藥,然該等壯陽藥物既未扣案,亦未鑑定其成分是否含有管制之西藥或中藥成分,自無從認定被告李哲欽等人所販賣之壯陽藥物係屬藥事法第20條第1 款、第22條第1 項第2 款所稱之偽藥或禁藥,況證人黃胤禛復於本院審理時否認有向被告李哲欽等人購買上開壯陽藥物,是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李哲欽、李源修涉犯藥事法有罪之積極證明,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認被告李哲欽、李源修確有公訴人所指之此部分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等二人犯罪,且此部分犯行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部分,公訴人主張有集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依法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第86條第2 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55 條第2 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鼎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葛永輝

法 官 黃玉琪法 官 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噯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販賣時間 │販賣之行為事實 │犯罪行為│買賣對象 │販賣之藥品 │藥品鑑定結果 │證據 ││號│ │ │人 │ │ │ │ │├─┼─────┼─────────┼────┼─────┼──────┼────────┼──────────┤│一│98年12月底│在賴麗雲位於彰化縣│李金池 │賴麗雲 │「VIAGRA」威│①「VIAGRA」威而│①證人賴麗雲之警詢筆││ │某日 ○○○鄉○○路○ 段24│ │ │而剛(每瓶30│ 剛係禁藥,見輝│ 錄(見21581 號警卷││ │ │5 巷32號住處由李金│ │ │顆) │ 瑞大藥廠99年10│ 二第428至435頁)。││ │ │池以每瓶900 元價格│ │ │並無償轉讓牛│ 月7 日輝西藥(│②證人賴麗雲之偵訊筆││ │ │販賣威而剛3 瓶,及│ │ │寶膠囊 │ 99)法字第L025│ 錄(見偵卷5450號第││ │ │無償贈與牛寶膠囊予│ │ │ │ -10號函(21581│ 110 至111 頁)。 ││ │ │賴麗雲。 │ │ │ │ 號警卷第436) │③證人賴麗雲之本院審││ │ │ │ │ │ │ 、輝西藥(100 │ 理筆錄(見本院101 ││ │ │ │ │ │ │ )法字第L029-1│ 年6 月6 日審理筆錄││ │ │ │ │ │ │ 1號函(同上卷 │ )。 ││ │ │ │ │ │ │ 第479 頁)及本│④輝瑞大藥廠99 年10 ││ │ │ │ │ │ │ 院101 年5 月22│ 月7 日輝西藥(99)││ │ │ │ │ │ │ 日刑事勘驗筆錄│ 法字第L025-10 號函││ │ │ │ │ │ │ 及附件(見本院│ (21581 號警卷第43││ │ │ │ │ │ │ 卷第151、172至│ 6)。 ││ │ │ │ │ │ │ 185 頁)。 │⑤華友科技顧問股份有││ │ │ │ │ │ │②牛寶膠囊係禁藥│ 限公司藥物及職業衛││ │ │ │ │ │ │ ,見行政院衛生│ 生認證實驗室檢驗報││ │ │ │ │ │ │ 署食品藥物管理│ 告(上卷第437 頁)││ │ │ │ │ │ │ 局FDA 研字第09│ 。 ││ │ │ │ │ │ │ 00000000號函(│⑥輝瑞大藥廠輝西藥(││ │ │ │ │ │ │ 100 年度偵字第│ 100 )法字第L029-1││ │ │ │ │ │ │ 5450號卷第158 │ 1 號函(上卷第479 ││ │ │ │ │ │ │ 頁反面)、行政│ 頁)。 ││ │ │ │ │ │ │ 院衛生署中醫藥│⑦輝瑞製藥樣品鑑定報││ │ │ │ │ │ │ 委員會100 年10│ 告書(上卷第158 頁││ │ │ │ │ │ │ 月12日衛中會藥│ )。 ││ │ │ │ │ │ │ 字第0000000000│⑧本院101 年5 月22日││ │ │ │ │ │ │ 號函(上卷第13│ 刑事勘驗筆錄及附件││ │ │ │ │ │ │ 2頁)及本院101│ (見本院卷第151 、││ │ │ │ │ │ │ 年5 月24日刑事│ 172 至185 頁)。 ││ │ │ │ │ │ │ 勘驗筆錄(見本│⑨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 │ │ │ │ │ │ 院卷第199 頁。│ 物管理局FDA 研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偵││ │ │ │ │ │ │ │ 卷5450號第158 頁反││ │ │ │ │ │ │ │ 面)。 ││ │ │ │ │ │ │ │⑩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 │ │ │ │ │ │ │ 委員會100 年10月12││ │ │ │ │ │ │ │ 日衛中會藥字第1000││ │ │ │ │ │ │ │ 017880號函(上卷第││ │ │ │ │ │ │ │ 132 頁)。 ││ │ │ │ │ │ │ │⑪本院101 年5 月24日││ │ │ │ │ │ │ │ 刑事勘驗筆錄(見本││ │ │ │ │ │ │ │ 院卷第199 頁以下)││ │ │ │ │ │ │ │ 。 │├─┼─────┼─────────┼────┼─────┼──────┼────────┼──────────┤│二│99年10月間│在位於彰化縣溪湖鎮│李哲欽 │詹秀䓥 │「VIAGRA」威│「VIAGRA」威而剛│①證人詹秀䓥於警詢中││ │之某日 │彰水路段113 號之富│ │ │而剛(每瓶30│係禁藥,見輝瑞大│ 之證述(見21581 號││ │ │民藥局由李哲欽以每│ │ │顆) │藥廠99年10月7 日│ 警卷二第381 至384 ││ │ │瓶1100元之價格販賣│ │ │ │輝西藥(99)法字│ 頁)。 ││ │ │予詹秀䓥。 │ │ │ │第L025-10 號函(│②證人詹秀䓥於偵訊中││ │ │ │ │ │ │21581 號警卷第 │ 之證述(100 年度偵││ │ │ │ │ │ │436 )、輝西藥(│ 字第4138號卷第3 至││ │ │ │ │ │ │100 )法字第L029│ 7 頁、100 年度偵字││ │ │ │ │ │ │-11號函(同上卷 │ 第5450號卷第97至98││ │ │ │ │ │ │第479 頁)及本院│ 頁) 。 ││ │ │ │ │ │ │101 年5 月22日刑│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 │ │ │ │ │事勘驗筆錄及附件│ 表(見21581 號警卷││ │ │ │ │ │ │(見本院卷第151 │ 二第385 頁)。 ││ │ │ │ │ │ │、172 至185 頁)│④輝瑞大藥廠99年10月││ │ │ │ │ │ │。 │ 7 日輝西藥(99)法││ │ │ │ │ │ │ │ 字第L025-10 號函(││ │ │ │ │ │ │ │ 21581 號警卷第436 ││ │ │ │ │ │ │ │ )。 ││ │ │ │ │ │ │ │⑤華友科技顧問股份有││ │ │ │ │ │ │ │ 限公司藥物及職業衛││ │ │ │ │ │ │ │ 生認證實驗室檢驗報││ │ │ │ │ │ │ │ 告(上卷第437 頁)││ │ │ │ │ │ │ │ 。 ││ │ │ │ │ │ │ │⑥輝瑞大藥廠輝西藥(││ │ │ │ │ │ │ │ 100 )法字第L029-1││ │ │ │ │ │ │ │ 1 號函(上卷第479 ││ │ │ │ │ │ │ │ 頁)。 ││ │ │ │ │ │ │ │⑦輝瑞製藥樣品鑑定報││ │ │ │ │ │ │ │ 告書(上卷第158 頁││ │ │ │ │ │ │ │ )。 ││ │ │ │ │ │ │ │⑧本院101 年5 月22日││ │ │ │ │ │ │ │ 刑事勘驗筆錄及附件││ │ │ │ │ │ │ │ (見本院卷第151 、││ │ │ │ │ │ │ │ 172 至185 頁)。 │├─┼─────┼─────────┼────┼─────┼──────┼────────┼──────────┤│三│99年12月間│先由李哲欽、李金池│李哲欽、│向許心慧 │「VIAGRA」威│①「VIAGRA」威而│①證人許心慧警詢、偵││ │ │於99年12月間撥打許│李金池 │購入 │而剛(每瓶30│ 剛係禁藥,見輝│ 訊筆錄(100 年度偵││ │ │心慧持用之0000-000│ │ │顆)100瓶 │ 瑞大藥廠99年10│ 字第5450號卷第54頁││ │ │180 行動電話門號,│ │ │扣案之「犀利│ 月7 日輝西藥(│ 反面、第66頁反面)││ │ │再相約位於臺中市大│ │ │士CIALIS」(│ 99)法字第L025│ 。 ││ │ │雅路與中清路口之果│ │ │每包裝4 顆)│ -10號函(21581│②輝瑞大藥廠99年10月││ │ │菜市場,以每瓶450 │ │ │ │ 號警卷第436 )│ 7日輝西藥(99)法 ││ │ │元之價格向許心慧購│ │ │ │ 、輝西藥(100 │ 字第L025-10 號函(││ │ │買。 │ │ │ │ )法字第L029-1│ 21581號警卷第436)││ │ │ │ │ │ │ 1號函(同上卷 │ 。 ││ │ │ │ │ │ │ 第479 頁)及本│③華友科技顧問股份有││ │ │ │ │ │ │ 院101 年5月22 │ 限公司藥物及職業衛││ │ │ │ │ │ │ 日刑事勘驗筆錄│ 生認證實驗室檢驗報││ │ │ │ │ │ │ 及附件(見本院│ 告(上卷第437 頁)││ │ │ │ │ │ │ 卷第151、172至│ 。 ││ │ │ │ │ │ │ 185 頁)。 │④輝瑞大藥廠輝西藥(││ │ │ │ │ │ │②犀利士亦禁藥,│ 100) 法字第L029-1││ │ │ │ │ │ │ 見台灣禮來公司│ 1號函(上卷第479頁││ │ │ │ │ │ │ 100 年9 月29日│ )。 ││ │ │ │ │ │ │ 北台禮字第1206│⑤輝瑞製藥樣品鑑定報││ │ │ │ │ │ │ 2號函(100年度│ 告書(上卷第158 頁││ │ │ │ │ │ │ 偵字第5450號卷│ )。 ││ │ │ │ │ │ │ 第147 頁以下)│⑥台灣禮來公司100 年││ │ │ │ │ │ │ 及本院101 年5 │ 9 月29日北台禮字第││ │ │ │ │ │ │ 月22日刑事勘驗│ 12062號函(100年度││ │ │ │ │ │ │ 筆錄及附件(見│ 偵字第5450號卷第 ││ │ │ │ │ │ │ 本院卷151 至17│ 147 頁以下) ││ │ │ │ │ │ │ 1頁)。 │⑦本院101 年5 月22日││ │ │ │ │ │ │ │ 刑事勘驗筆錄及附件││ │ │ │ │ │ │ │ (見本院卷第151 至││ │ │ │ │ │ │ │ 185 頁)。 │├─┼─────┼─────────┼────┼─────┼──────┼────────┼──────────┤│四│99年12月間│李哲欽於高雄市崛江│李哲欽 │高雄市崛 │扣案之 │①牛寶膠囊係禁藥│①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 │ │商圈、高雄旗津港口│ │江商圈、 │①牛寶膠囊 │ ,見行政院衛生│ 物管理局FDA 研字第││ │ │等地附近向真實身份│ │高雄旗津 │②新一代三體│ 署食品藥物管理│ 0000000000號函(偵││ │ │不詳之人購買。 │ │港口等地 │ 牛鞭丸 │ 局FDA 研字第09│ 卷5450號第158 頁反││ │ │ │ │附近向真 │③一砲到天亮│ 00000000號函(│ 面)。 ││ │ │ │ │實身分不 │④勇士神通持│ 100 年度偵字第│②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 │ │ │ │詳之人購 │ 久液 │ 5450號卷第158 │ 委員會100 年10月12││ │ │ │ │入 │⑤克林頓生精│ 頁反面)、行政│ 日衛中會藥字第1000││ │ │ │ │ │ 片 │ 院衛生署中醫藥│ 017880號函(上卷第││ │ │ │ │ │ │ 委員會100 年10│ 132頁)。 ││ │ │ │ │ │ │ 月12日衛中會藥│③本院101 年5 月24日││ │ │ │ │ │ │ 字第0000000000│ 刑事勘驗筆錄(見本││ │ │ │ │ │ │ 號函(上卷第13│ 院卷第199頁以下) ││ │ │ │ │ │ │ 2頁)及本院10 │ 。 ││ │ │ │ │ │ │ 1 年5 月24日刑│ ││ │ │ │ │ │ │ 事勘驗筆錄(見│ ││ │ │ │ │ │ │ 本院卷第199 頁│ ││ │ │ │ │ │ │ 以下)。 │ ││ │ │ │ │ │ │②新一代三體牛鞭│ ││ │ │ │ │ │ │ 丸係禁藥,見行│ ││ │ │ │ │ │ │ 政院衛生署食品│ ││ │ │ │ │ │ │ 藥物管理局FDA │ ││ │ │ │ │ │ │ 研字第00000000│ ││ │ │ │ │ │ │ 91號函(100 年│ ││ │ │ │ │ │ │ 度偵字第5450號│ ││ │ │ │ │ │ │ 卷第158 頁反面│ ││ │ │ │ │ │ │ )、行政院衛生│ ││ │ │ │ │ │ │ 署中醫藥委員會│ ││ │ │ │ │ │ │ 100 年10月12日│ ││ │ │ │ │ │ │ 衛中會藥字第10│ ││ │ │ │ │ │ │ 00000000號函(│ ││ │ │ │ │ │ │ 上卷第132頁) │ ││ │ │ │ │ │ │ 及本院101 年5 │ ││ │ │ │ │ │ │ 月24日刑事勘驗│ ││ │ │ │ │ │ │ 筆錄(見本院卷│ ││ │ │ │ │ │ │ 第199 頁以下)│ ││ │ │ │ │ │ │ 。 │ ││ │ │ │ │ │ │③一砲到天亮係禁│ ││ │ │ │ │ │ │ 藥,見行政院衛│ ││ │ │ │ │ │ │ 生署中醫藥委員│ ││ │ │ │ │ │ │ 會100 年10月12│ ││ │ │ │ │ │ │ 日衛中會藥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 ││ │ │ │ │ │ │ (100 年度偵字│ ││ │ │ │ │ │ │ 第5450號卷第13│ ││ │ │ │ │ │ │ 2 頁反面)及本│ ││ │ │ │ │ │ │ 院101 年5 月24│ ││ │ │ │ │ │ │ 日刑事勘驗筆錄│ ││ │ │ │ │ │ │ (見本院卷第19│ ││ │ │ │ │ │ │ 9 頁以下)。 │ ││ │ │ │ │ │ │④勇士神通持久液│ ││ │ │ │ │ │ │ 係偽藥,見行政│ ││ │ │ │ │ │ │ 院衛生署中醫藥│ ││ │ │ │ │ │ │ 委員會100 年10│ ││ │ │ │ │ │ │ 月12日衛中會藥│ ││ │ │ │ │ │ │ 字第0000000000│ ││ │ │ │ │ │ │ 號函(100 年度│ ││ │ │ │ │ │ │ 偵字第5450號卷│ ││ │ │ │ │ │ │ 第132 頁)及本│ ││ │ │ │ │ │ │ 院101年5月24日│ ││ │ │ │ │ │ │ 刑事勘驗筆錄(│ ││ │ │ │ │ │ │ 見本院卷第199 │ ││ │ │ │ │ │ │ 頁至206頁)。 │ ││ │ │ │ │ │ │⑤克林頓生精片係│ ││ │ │ │ │ │ │ 禁藥,見行政院│ ││ │ │ │ │ │ │ 衛生署中醫藥委│ ││ │ │ │ │ │ │ 員會100 年10月│ ││ │ │ │ │ │ │ 12日衛中會藥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 ││ │ │ │ │ │ │ 函(100 年度偵│ ││ │ │ │ │ │ │ 字第5450號卷第│ ││ │ │ │ │ │ │ 132 頁)及本院│ ││ │ │ │ │ │ │ 101 年5 月24日│ ││ │ │ │ │ │ │ 刑事勘驗筆錄(│ ││ │ │ │ │ │ │ 見本院卷第199 │ ││ │ │ │ │ │ │ 頁以下)。 │ │├─┼─────┼─────────┼────┼─────┼──────┼────────┼──────────┤│五│99年12月間│李哲欽至台北向綽號│李哲欽 │李哲欽至 │①諾美婷 │①諾美婷係禁藥,│①見行政院衛生署食品││ │ │「笑面林」之真實身│ │台北向綽 │(Reductil)│ 見行政院衛生署│ 藥物管理局100 年7 ││ │ │分不詳之人購買。 │ │號「笑面 │②TOPGUN │ 食品藥物管理局│ 月21日FDA研字第100││ │ │ │ │林」之真 │③綠騎士持久│ 100 年7 月21日│ 0000000號函暨檢送 ││ │ │ │ │實身分不 │ 液 │ FDA研字第10000│ 報告書(偵卷5450號││ │ │ │ │詳之人購 │ │ 29605號函暨檢 │ 第48頁以下)。 ││ │ │ │ │ │ │ 送報告書(見10│②本院101 年5 月24日││ │ │ │ │ │ │ 0 年度偵字第54│ 刑事勘驗筆錄(見本││ │ │ │ │ │ │ 50號第48頁以下│ 院卷第199 頁以下)││ │ │ │ │ │ │ )及本院101 年│ 。 ││ │ │ │ │ │ │ 5 月24日刑事勘│ ││ │ │ │ │ │ │ 驗筆錄(見本院│ ││ │ │ │ │ │ │ 卷第199 頁以下│ ││ │ │ │ │ │ │ )。 │ ││ │ │ │ │ │ │②TOPGUN係偽藥,│ ││ │ │ │ │ │ │ 見行政院衛生署│ ││ │ │ │ │ │ │ 食品藥物管理局│ ││ │ │ │ │ │ │ 100 年7 月21日│ ││ │ │ │ │ │ │ FDA 研字第1000│ ││ │ │ │ │ │ │ 029605號函暨檢│ ││ │ │ │ │ │ │ 送報告書(見偵│ ││ │ │ │ │ │ │ 卷5450號第48頁│ ││ │ │ │ │ │ │ 以下)及本院10│ ││ │ │ │ │ │ │ 1 年5 月24日刑│ ││ │ │ │ │ │ │ 事勘驗筆錄(見│ ││ │ │ │ │ │ │ 本院卷第199至 │ ││ │ │ │ │ │ │ 206頁)。 │ ││ │ │ │ │ │ │③綠騎士持久液係│ ││ │ │ │ │ │ │ 偽藥,見行政院│ ││ │ │ │ │ │ │ 衛生署食品藥物│ ││ │ │ │ │ │ │ 管理局100 年7 │ ││ │ │ │ │ │ │ 月21日FDA研字 │ ││ │ │ │ │ │ │ 第0000000000號│ ││ │ │ │ │ │ │ 函暨檢送報告書│ ││ │ │ │ │ │ │ (見上卷第48頁│ ││ │ │ │ │ │ │ 以下)。及本院│ ││ │ │ │ │ │ │ 101 年5 月24日│ ││ │ │ │ │ │ │ 刑事勘驗筆錄(│ ││ │ │ │ │ │ │ 見本院卷第199 │ ││ │ │ │ │ │ │ 至第206頁)。 │ │├─┼─────┼─────────┼────┼─────┼──────┼────────┼──────────┤│六│100 年3 月│林慶瑞先於100 年3 │李哲欽 │林慶瑞 │「VIAGRA」威│「VIAGRA」威而剛│①證人林慶瑞於警詢中││ │12日11時11│月12日上午10時3 分│ │ │而剛 │係禁藥,見輝瑞大│ 之證述(見21581 號││ │分通話後 │、上午11時11分以04│ │ │ │藥廠99年10月7 日│ 警卷二第361 至364 ││ │ │-00000000 號電話與│ │ │ │輝西藥(99)法字│ 頁)。 ││ │ │李哲欽使用之行動電│ │ │ │第L025-10號函(2│②證人林慶瑞於偵訊 ││ │ │話門號0000-000000 │ │ │ │1581 號警卷第436│ 中之證述(100 年度││ │ │號通話後,雙方在位│ │ │ │)、輝西藥(100 │ 偵字第4138號卷第 ││ │ │於臺中市沙鹿區沙田│ │ │ │) 法字第L029-11│ 140 至141 頁、100 ││ │ │路72 號 瑞仁藥局,│ │ │ │ 號函(同上卷第 │ 年度偵字第5450號卷││ │ │由李哲欽以每瓶1200│ │ │ │479 頁)及本院10│ 第92 至93 頁)。 ││ │ │元之價格販賣威而剛│ │ │ │1 年5月22日刑事 │③0000000000號行動 ││ │ │1 瓶予林慶瑞。 │ │ │ │勘驗筆錄及附件(│ 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 │ │見本院卷第151、 │ (見21581 號警卷一││ │ │ │ │ │ │172 至185 頁)。│ 第99頁)。 ││ │ │ │ │ │ │ │④00-00000000 之申設││ │ │ │ │ │ │ │ 人資料(上卷第101 ││ │ │ │ │ │ │ │ 頁、警卷二第366 背││ │ │ │ │ │ │ │ 面)。 ││ │ │ │ │ │ │ │⑤現場照片3 張(上卷││ │ │ │ │ │ │ │ 第102 頁、警卷二第││ │ │ │ │ │ │ │ 366 頁)。 ││ │ │ │ │ │ │ │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 │ │ │ │ │ │ 表(警卷二第370 頁││ │ │ │ │ │ │ │ )。 ││ │ │ │ │ │ │ │⑦輝瑞大藥廠99年10月││ │ │ │ │ │ │ │ 7 日輝西藥(99)法││ │ │ │ │ │ │ │ 字第L025-10 號函(││ │ │ │ │ │ │ │ 21581 號警卷第436 ││ │ │ │ │ │ │ │ )。 ││ │ │ │ │ │ │ │⑧華友科技顧問股份有││ │ │ │ │ │ │ │ 限公司藥物及職業衛││ │ │ │ │ │ │ │ 生認證實驗室檢驗報││ │ │ │ │ │ │ │ 告(上卷第437 頁)││ │ │ │ │ │ │ │ 。 ││ │ │ │ │ │ │ │⑨輝瑞大藥廠輝西藥(││ │ │ │ │ │ │ │ 100 )法字第L029-1││ │ │ │ │ │ │ │ 1 號函(上卷第479 ││ │ │ │ │ │ │ │ 頁)。 ││ │ │ │ │ │ │ │⑩輝瑞製藥樣品鑑定報││ │ │ │ │ │ │ │ 告書(上卷第158 頁││ │ │ │ │ │ │ │ )。 ││ │ │ │ │ │ │ │⑪本院101 年5 月22日││ │ │ │ │ │ │ │ 刑事勘驗筆錄及附件││ │ │ │ │ │ │ │ (見本院卷第151 、││ │ │ │ │ │ │ │ 172 至185 頁)。 │├─┼─────┼─────────┼────┼─────┼──────┼────────┼──────────┤│七│100 年3 月│於100 年3 月19日晚│李哲欽 │李瑞原 │綠騎士持久液│綠騎士持久液係偽│①證人李瑞原於警詢中││ │19日晚間 │間8 時06分,李瑞原│ │ │ │藥,見行政院衛生│ 之證述(見21581 號││ │ │以其所持用之095394│ │ │ │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警卷二第398 至401 ││ │ │3086號行動電話撥打│ │ │ │100 年7月21日FDA│ 頁)。 ││ │ │李哲欽所持用之0954│ │ │ │研字第0000000000│②證人李瑞原於偵訊中││ │ │034635號行動電話聯│ │ │ │號函暨檢送報告書│ 之證述(見100年度 ││ │ │繫,雙方約定在彰化│ │ │ │(見偵卷5450號第│ 偵字第4138號卷第34││ │ │○○○鎮○○路298 │ │ │ │48頁以下)及本院│ 至35頁、100 年度偵││ │ │號之「伊甸園情趣用│ │ │ │101 年5 月24日勘│ 字第5450號卷第102 ││ │ │品賣場」店內交易,│ │ │ │驗筆錄(見本院卷│ 頁)。 ││ │ │以每瓶200 元之價格│ │ │ │第199至206頁)。│③0000000000號行動電││ │ │販賣綠騎士持久液6 │ │ │ │ │ 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 │瓶予李瑞源。 │ │ │ │ │ 見21581 號警卷二第││ │ │ │ │ │ │ │ 402 頁)。 ││ │ │ │ │ │ │ │④0000-000000 號通聯││ │ │ │ │ │ │ │ 調閱查詢單(21581 ││ │ │ │ │ │ │ │ 號警卷一第137 頁)││ │ │ │ │ │ │ │ 。 ││ │ │ │ │ │ │ │⑤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 │ │ │ │ │ │ 表(上警二卷第403 ││ │ │ │ │ │ │ │ 頁)。 ││ │ │ │ │ │ │ │⑥現場照片2 張(上警││ │ │ │ │ │ │ │ 一卷第138 頁)。 ││ │ │ │ │ │ │ │⑦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 物品目錄表(上卷第││ │ │ │ │ │ │ │ 404 至405 頁)。 ││ │ │ │ │ │ │ │⑧扣案之如附表六編號││ │ │ │ │ │ │ │ 三所示之綠騎士持久││ │ │ │ │ │ │ │ 液共6 瓶。 ││ │ │ │ │ │ │ │⑨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 │ │ │ │ │ │ │ 物管理局100 年7月 ││ │ │ │ │ │ │ │ 21日FDA 研字第1000││ │ │ │ │ │ │ │ 029605號函暨檢送報││ │ │ │ │ │ │ │ 告書(見100年度偵 ││ │ │ │ │ │ │ │ 字第5450號第48頁以││ │ │ │ │ │ │ │ 下)。 ││ │ │ │ │ │ │ │⑩輝瑞大藥廠99年10月││ │ │ │ │ │ │ │ 7 日輝西藥(99)法││ │ │ │ │ │ │ │ 字第L025-10 號函(││ │ │ │ │ │ │ │ 21581 號警卷第436 ││ │ │ │ │ │ │ │ )。 ││ │ │ │ │ │ │ │⑪華友科技顧問股份有││ │ │ │ │ │ │ │ 限公司藥物及職業衛││ │ │ │ │ │ │ │ 生認證實驗室檢驗報││ │ │ │ │ │ │ │ 告(上卷第437 頁)││ │ │ │ │ │ │ │ 。 ││ │ │ │ │ │ │ │⑫輝瑞大藥廠輝西藥(││ │ │ │ │ │ │ │ 100) 法字第L029-1││ │ │ │ │ │ │ │ 1號函(上卷第479頁││ │ │ │ │ │ │ │ )。 ││ │ │ │ │ │ │ │⑬輝瑞製藥樣品鑑定報││ │ │ │ │ │ │ │ 告書(上卷第158 頁││ │ │ │ │ │ │ │ )。 ││ │ │ │ │ │ │ │⑭本院101 年5 月22日││ │ │ │ │ │ │ │ 刑事勘驗筆錄及附件││ │ │ │ │ │ │ │ (見本院卷第151 、││ │ │ │ │ │ │ │ 172 至185 頁)。 │├─┼─────┼─────────┼────┼─────┼──────┼────────┼──────────┤│八│100 年3 月│謝宗志於100年3月14│李哲欽 │謝宗志 │「VIAGRA」威│「VIAGRA」威而剛│①證人謝宗志之警詢筆││ │14日向李哲│日下午4 時37分,以│ │ │而剛(每瓶30│係禁藥,見輝瑞大│ 錄(見21581 號警卷││ │欽訂購, │其所持用之0000-000│ │ │顆) │藥廠99年10月7 日│ 二第389至392頁)。││ │100 年3 月│882 號行動電話撥打│ │ │ │輝西藥(99)法字│②證人謝宗志之偵訊筆││ │23日交易 │李哲欽所持用之0954│ │ │ │第L025-10號函(2│ 錄(100 年度偵字第││ │ │-034635 號行動電話│ │ │ │1581 號警卷第436│ 4138號卷第28至29頁││ │ │訂購威而剛,雙方約│ │ │ │)、輝西藥(100 │ 、第142 頁)。 ││ │ │定於同年月23日,在│ │ │ │) 法字第L029-11│③0000000000號行動電││ │ │雲林縣○○鎮○○路│ │ │ │ 號函(同上卷第 │ 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 │101 號慶生藥局交易│ │ │ │479 頁)及本院10│ 見21581 號警卷一第││ │ │,以每瓶2000元之價│ │ │ │1 年5月22日刑事 │ 110 頁)。 ││ │ │格販賣1 瓶威而剛予│ │ │ │勘驗筆錄及附件(│④0000-000000 之申設││ │ │謝宗志。 │ │ │ │見本院卷第151、 │ 人資料(上警卷一第││ │ │ │ │ │ │172 至185 頁)。│ 112 頁)。 ││ │ │ │ │ │ │ │⑤現場照片2 張(上卷││ │ │ │ │ │ │ │ 第113 頁)。 ││ │ │ │ │ │ │ │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 │ │ │ │ │ │ 表(上警卷二第397 ││ │ │ │ │ │ │ │ 頁)。 ││ │ │ │ │ │ │ │⑦輝瑞大藥廠99年10月││ │ │ │ │ │ │ │ 7 日輝西藥(99)法││ │ │ │ │ │ │ │ 字第L025-10 號函(││ │ │ │ │ │ │ │ 21581 號警卷第436 ││ │ │ │ │ │ │ │ )。 ││ │ │ │ │ │ │ │⑧華友科技顧問股份有││ │ │ │ │ │ │ │ 限公司藥物及職業衛││ │ │ │ │ │ │ │ 生認證實驗室檢驗報││ │ │ │ │ │ │ │ 告(上卷第437 頁)││ │ │ │ │ │ │ │ 。 ││ │ │ │ │ │ │ │⑨輝瑞大藥廠輝西藥(││ │ │ │ │ │ │ │ 100 )法字第L029-1││ │ │ │ │ │ │ │ 1 號函(上卷第479 ││ │ │ │ │ │ │ │ 頁)。 ││ │ │ │ │ │ │ │⑩輝瑞製藥樣品鑑定報││ │ │ │ │ │ │ │ 告書(上卷第158 頁││ │ │ │ │ │ │ │ )。 ││ │ │ │ │ │ │ │⑪本院101 年5 月22日││ │ │ │ │ │ │ │ 刑事勘驗筆錄及附件││ │ │ │ │ │ │ │ (見本院卷第151 、││ │ │ │ │ │ │ │ 172 至185 頁)。 │├─┼─────┼─────────┼────┼─────┼──────┼────────┼──────────┤│九│100 年3 月│余朝陽於100 年3 月│李哲欽 │余朝陽 │「VIAGRA」威│「VIAGRA」威而剛│①證人余朝陽警詢筆錄││ │30日晚上7 │30日晚間7 時37分許│ │ │而剛(每瓶30│係禁藥,見輝瑞大│ (見21581 號警卷二││ │時37分許 │,以00-00000000 號│ │ │顆) │藥廠99年10月7 日│ 第419至423頁)。 ││ │ │電話與李哲欽所持用│ │ │ │輝西藥(99)法字│②證人余朝陽偵訊筆錄││ │ │之0000-000000 號行│ │ │ │第L025-10號函(2│ (見100 年度偵字第││ │ │動電話聯繫後某時,│ │ │ │1581 號警卷第436│ 4138號卷第21至23頁││ │ │雙方在臺中市龍井區│ │ │ │)、輝西藥(100 │ 、第136至137頁)。││ │ │沙田路5 段185 號永│ │ │ │) 法字第L029-11│③0000000000號行動電││ │ │昇藥局,以每瓶1500│ │ │ │ 號函(同上卷第 │ 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 │元之價格販賣一瓶予│ │ │ │479 頁)及本院10│ 見21581 號警卷二第││ │ │余朝陽。 │ │ │ │1 年5月22日刑事 │ 424 頁)。 ││ │ │ │ │ │ │勘驗筆錄及附件(│④00-00000000 之申設││ │ │ │ │ │ │見本院卷第151、 │ 人資料(上警卷一第││ │ │ │ │ │ │172 至185 頁)。│ 173 頁)。 ││ │ │ │ │ │ │ │⑤現場照片2 張(上卷││ │ │ │ │ │ │ │ 第174 頁)。 ││ │ │ │ │ │ │ │⑥輝瑞大藥廠99年10月││ │ │ │ │ │ │ │ 7 日輝西藥(99)法││ │ │ │ │ │ │ │ 字第L025-10 號函(││ │ │ │ │ │ │ │ 21581 號警卷第436 ││ │ │ │ │ │ │ │ )。 ││ │ │ │ │ │ │ │⑦華友科技顧問股份有││ │ │ │ │ │ │ │ 限公司藥物及職業衛││ │ │ │ │ │ │ │ 生認證實驗室檢驗報││ │ │ │ │ │ │ │ 告(上卷第437 頁)││ │ │ │ │ │ │ │ 。 ││ │ │ │ │ │ │ │⑧輝瑞大藥廠輝西藥(││ │ │ │ │ │ │ │ 100 )法字第L029-1││ │ │ │ │ │ │ │ 1 號函(上卷第479 ││ │ │ │ │ │ │ │ 頁)。 ││ │ │ │ │ │ │ │⑨輝瑞製藥樣品鑑定報││ │ │ │ │ │ │ │ 告書(上卷第158 頁││ │ │ │ │ │ │ │ )。 ││ │ │ │ │ │ │ │⑩本院101 年5 月22日││ │ │ │ │ │ │ │ 刑事勘驗筆錄及附件││ │ │ │ │ │ │ │ (見本院卷第151 、││ │ │ │ │ │ │ │ 172 至185 頁)。 │├─┼─────┼─────────┼────┼─────┼──────┼────────┼──────────┤│十│100 年4 月│陳信宏先於100 年4 │李哲欽 │陳信宏 │「VIAGRA」威│「VIAGRA」威而剛│①證人陳信宏警詢中之││ │7 日或8日 │月6日 下午4 時57分│李源修 │ │而剛(每瓶30│係禁藥,見輝瑞大│ 證述(見21581 號警││ │ │,以其所持用之0982│ │ │顆) │藥廠99年10月7 日│ 卷二第407 至410 頁││ │ │-513855 號行動電話│ │ │ │輝西藥(99)法字│ )。 ││ │ │撥打李哲欽所持用之│ │ │ │第L025-10號函(2│②證人陳信宏於偵訊中││ │ │0000-000000 號行動│ │ │ │1581 號警卷第436│ 之證述(100 年度偵││ │ │電話訂購,1 、2 日│ │ │ │)、輝西藥(100 │ 字第47至51頁、第14││ │ │後,由李源修駕車搭│ │ │ │) 法字第L029-11│ 4至145 頁,100年 ││ │ │載李哲欽前往彰化縣│ │ │ │ 號函(同上卷第 │ 度偵字第5450號卷第││ │ ○○○鎮○○路○○○ 號│ │ │ │479 頁)及本院10│ 106 頁)。 ││ │ │美眉光碟情趣店內,│ │ │ │1 年5月22日刑事 │③0000000000號行動電││ │ │以每瓶1500元之價格│ │ │ │勘驗筆錄及附件(│ 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 │販賣1 瓶予陳信宏。│ │ │ │見本院卷第151、 │ 見21581 號警卷二第││ │ │ │ │ │ │172 至185 頁)。│ 411 頁)。 ││ │ │ │ │ │ │ │④0000-000000 之通聯││ │ │ │ │ │ │ │ 調閱查詢單(上卷第││ │ │ │ │ │ │ │ 412 頁)。 ││ │ │ │ │ │ │ │⑤現場照片3 張(上卷││ │ │ │ │ │ │ │ 第413 頁)。 ││ │ │ │ │ │ │ │⑥輝瑞大藥廠99年10月││ │ │ │ │ │ │ │ 7 日輝西藥(99)法││ │ │ │ │ │ │ │ 字第L025-10 號函(││ │ │ │ │ │ │ │ 21581 號警卷第436 ││ │ │ │ │ │ │ │ )。 ││ │ │ │ │ │ │ │⑦華友科技顧問股份有││ │ │ │ │ │ │ │ 限公司藥物及職業衛││ │ │ │ │ │ │ │ 生認證實驗室檢驗報││ │ │ │ │ │ │ │ 告(上卷第437 頁)││ │ │ │ │ │ │ │ 。 ││ │ │ │ │ │ │ │⑧輝瑞大藥廠輝西藥(││ │ │ │ │ │ │ │ 100 )法字第L029-1││ │ │ │ │ │ │ │ 1 號函(上卷第479 ││ │ │ │ │ │ │ │ 頁)。 ││ │ │ │ │ │ │ │⑨輝瑞製藥樣品鑑定報││ │ │ │ │ │ │ │ 告書(上卷第158 頁││ │ │ │ │ │ │ │ )。 ││ │ │ │ │ │ │ │⑩本院101 年5 月22日││ │ │ │ │ │ │ │ 刑事勘驗筆錄及附件││ │ │ │ │ │ │ │ (見本院卷第151 、││ │ │ │ │ │ │ │ 172 至185 頁)。 │├─┼─────┼─────────┼────┼─────┼──────┼────────┼──────────┤│十│100 年4 月│徐振源於100 年4 月│李哲欽 │徐振源 │「VIAGRA」威│「VIAGRA」威而剛│①證人徐振源於偵訊中││一│8 日晚上某│8 日下午2 時54分,│ │ │而剛(每瓶30│係禁藥,見輝瑞大│ 之證述(100 年度偵││ │時許 │以其所持用之0915-8│ │ │顆) │藥廠99年10月7 日│ 字第4138號卷第17至││ │ │96830 號行動電話與│ │ │ │輝西藥(99)法字│ 19頁)。 ││ │ │李哲欽持用之行動電│ │ │ │第L025-10號函(2│②0000-000000 號行 ││ │ │話門號0000-000000 │ │ │ │1581 號警卷第436│ 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 │ │號聯繫購買威而剛後│ │ │ │)、輝西藥(100 │ 文(見21581 號警卷││ │ │,當天晚上雙方約定│ │ │ │) 法字第L029-11│ 一第196 頁)。 ││ │ │在臺中市大里區仁愛│ │ │ │ 號函(同上卷第 │③0000000000號行動 ││ │ │醫院附近,以每瓶10│ │ │ │479 頁)及本院10│ 電話之通聯調閱查詢││ │ │00元販賣1 瓶予徐振│ │ │ │1 年5月22日刑事 │ 單1 份(見上卷第 ││ │ │源。 │ │ │ │勘驗筆錄及附件(│ 197 頁)。 ││ │ │ │ │ │ │見本院卷第151、 │④臺中市大里區永興 ││ │ │ │ │ │ │172 至185 頁)。│ 路250 巷1 號之現場││ │ │ │ │ │ │ │ 勘查照片2 張(上卷││ │ │ │ │ │ │ │ 第198 頁)。 ││ │ │ │ │ │ │ │⑤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 │ │ │ │ │ │ │ 局送驗扣押物品目錄││ │ │ │ │ │ │ │ 表(上卷第157頁) ││ │ │ │ │ │ │ │ 。 ││ │ │ │ │ │ │ │⑥輝瑞大藥廠99年10月││ │ │ │ │ │ │ │ 7 日輝西藥(99)法││ │ │ │ │ │ │ │ 字第L025-10 號函(││ │ │ │ │ │ │ │ 21581 號警卷第436 ││ │ │ │ │ │ │ │ )。 ││ │ │ │ │ │ │ │⑦華友科技顧問股份有││ │ │ │ │ │ │ │ 限公司藥物及職業衛││ │ │ │ │ │ │ │ 生認證實驗室檢驗報││ │ │ │ │ │ │ │ 告(上卷第437 頁)││ │ │ │ │ │ │ │ 。 ││ │ │ │ │ │ │ │⑧輝瑞大藥廠輝西藥(││ │ │ │ │ │ │ │ 100) 法字第L029-1││ │ │ │ │ │ │ │ 1號函(上卷第479頁││ │ │ │ │ │ │ │ )。 ││ │ │ │ │ │ │ │⑨輝瑞製藥樣品鑑定報││ │ │ │ │ │ │ │ 告書(上卷第158 頁││ │ │ │ │ │ │ │ )。 ││ │ │ │ │ │ │ │⑩本院101 年5 月22日││ │ │ │ │ │ │ │ 刑事勘驗筆錄及附件││ │ │ │ │ │ │ │ (見本院卷第151 、││ │ │ │ │ │ │ │ 172 至185 頁)。 │├─┼─────┼─────────┼────┼─────┼──────┼────────┼──────────┤│十│100 年4 月│黃瑞國於100 年4 月│李哲欽、│黃瑞國 │「VIAGRA」威│「VIAGRA」威而剛│①證人黃瑞國於警詢中││二│14日11時30│14日上午10時7 分許│李金池 │ │而剛(每瓶30│係禁藥,見輝瑞大│ 之證述(21581 號警││ │分許 │,先以其所持用之09│ │ │顆) │藥廠99年10月7 日│ 卷一第35至40頁)。││ │ │00-000000 號行動電│ │ │ │輝西藥(99)法字│②0000-000000 號行動││ │ │話與李金池所持用之│ │ │ │第L025-10號函(2│ 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 │行動電話門號0954-0│ │ │ │1581 號警卷第436│ (見21581 號警卷第││ │ │34635 號聯繫後,雙│ │ │ │)、輝西藥(100 │ 41頁)。 ││ │ │方在彰化市○○路2 │ │ │ │) 法字第L029-11│③0000-000000 號行動││ │ │段632 號時代快餐店│ │ │ │ 號函(同上卷第 │ 電話之通聯調閱查詢││ │ │內,以每瓶1800元之│ │ │ │479 頁)及本院10│ 單(上卷第42頁)。││ │ │價格販賣1 瓶予黃瑞│ │ │ │1 年5月22日刑事 │④蒐證照片47張(上卷││ │ │國。 │ │ │ │勘驗筆錄及附件(│ 第43至48頁)。 ││ │ │ │ │ │ │見本院卷第151、 │⑤JSY-559 號重型機車││ │ │ │ │ │ │172 至185 頁)。│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 │ │ │ │ │ 上卷第49頁)。 ││ │ │ │ │ │ │ │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 │ │ │ │ │ │ 表(上卷第53頁)。││ │ │ │ │ │ │ │⑦輝瑞大藥廠99年10月││ │ │ │ │ │ │ │ 7 日輝西藥(99)法││ │ │ │ │ │ │ │ 字第L025-10 號函(││ │ │ │ │ │ │ │ 21581 號警卷第436 ││ │ │ │ │ │ │ │ )。 ││ │ │ │ │ │ │ │⑧華友科技顧問股份有││ │ │ │ │ │ │ │ 限公司藥物及職業衛││ │ │ │ │ │ │ │ 生認證實驗室檢驗報││ │ │ │ │ │ │ │ 告(上卷第437 頁)││ │ │ │ │ │ │ │ 。 ││ │ │ │ │ │ │ │⑨輝瑞大藥廠輝西藥(││ │ │ │ │ │ │ │ 100) 法字第L029-1││ │ │ │ │ │ │ │ 1號函(上卷第479頁││ │ │ │ │ │ │ │ )。 ││ │ │ │ │ │ │ │⑩輝瑞製藥樣品鑑定報││ │ │ │ │ │ │ │ 告書(上卷第158 頁││ │ │ │ │ │ │ │ )。 ││ │ │ │ │ │ │ │⑪本院101 年5 月22日││ │ │ │ │ │ │ │ 刑事勘驗筆錄及附件││ │ │ │ │ │ │ │ (見本院卷第151 、││ │ │ │ │ │ │ │ 172 至185 頁)。 │├─┼─────┼─────────┼────┼─────┼──────┼────────┼──────────┤│十│100 年4 月│在位於彰化縣溪湖鎮│李哲欽 │詹秀䓥 │「VIAGRA」威│「VIAGRA」威而剛│①證人詹秀䓥於警詢中││三│20日 │彰水路段113 號之富│ │ │而剛(每瓶30│係禁藥,見輝瑞大│ 之證述(見21581號 ││ │ │民藥局由李哲欽以每│ │ │顆) │藥廠99年10月7 日│ 警卷二第381 至384 ││ │ │瓶1100元之價格販賣│ │ │ │輝西藥(99)法字│ 頁)。 ││ │ │予詹秀䓥。 │ │ │ │第L025-10號函(2│②證人詹秀䓥於偵訊中││ │ │ │ │ │ │1581 號警卷第436│ 之證述(100 年度偵││ │ │ │ │ │ │)、輝西藥(100 │ 字第4138號卷第3至 ││ │ │ │ │ │ │) 法字第L029-11│ 7 頁、100 年度偵字││ │ │ │ │ │ │ 號函(同上卷第 │ 第5450號卷第97至98││ │ │ │ │ │ │479 頁)及本院10│ 頁 )。 ││ │ │ │ │ │ │1 年5月22日刑事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 │ │ │ │ │勘驗筆錄及附件(│ 表(見21581 號警卷││ │ │ │ │ │ │見本院卷第151、 │ 二第385頁)。 ││ │ │ │ │ │ │172 至185 頁)。│④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 物品目錄表(見上卷││ │ │ │ │ │ │ │ 第386至388頁)。 ││ │ │ │ │ │ │ │⑤扣案之VIAGRA一瓶。││ │ │ │ │ │ │ │⑥輝瑞大藥廠99年10月││ │ │ │ │ │ │ │ 7 日輝西藥(99)法││ │ │ │ │ │ │ │ 字第L025-10 號函(││ │ │ │ │ │ │ │ 21581 號警卷第436 ││ │ │ │ │ │ │ │ )。 ││ │ │ │ │ │ │ │⑦華友科技顧問股份有││ │ │ │ │ │ │ │ 限公司藥物及職業衛││ │ │ │ │ │ │ │ 生認證實驗室檢驗報││ │ │ │ │ │ │ │ 告(上卷第437 頁)││ │ │ │ │ │ │ │ 。 ││ │ │ │ │ │ │ │⑧輝瑞大藥廠輝西藥(││ │ │ │ │ │ │ │ 100) 法字第L029-1││ │ │ │ │ │ │ │ 1號函(上卷第479 ││ │ │ │ │ │ │ │ 頁)。 ││ │ │ │ │ │ │ │⑨輝瑞製藥樣品鑑定報││ │ │ │ │ │ │ │ 告書(上卷第158 頁││ │ │ │ │ │ │ │ )。 ││ │ │ │ │ │ │ │⑩本院101 年5 月22日││ │ │ │ │ │ │ │ 刑事勘驗筆錄及附件││ │ │ │ │ │ │ │ (見本院卷第151 、││ │ │ │ │ │ │ │ 172 至185 頁)。 │├─┼─────┼─────────┼────┼─────┼──────┼────────┼──────────┤│十│100 年4 月│余朝陽於100 年4 月│李哲欽 │余朝陽 │「VIAGRA」威│「VIAGRA」威而剛│①證人余朝陽警詢筆錄││四│21日下午3 │21日下午3 時21分許│李源修 │ │而剛(每瓶30│係禁藥,見輝瑞大│ (見21581 號警卷二││ │時21分 │,以00-00000000 號│ │ │顆) │藥廠99年10月7 日│ 第419至423頁)。 ││ │ │電話與李哲欽所持用│ │ │ │輝西藥(99)法字│②證人余朝陽偵訊筆錄││ │ │之0000-000000 號行│ │ │ │第L025-10號函(2│ (見100 年度偵字第││ │ │動電話聯繫後某時,│ │ │ │1581 號警卷第436│ 4138號卷第21至23頁││ │ │由李源修駕車搭載李│ │ │ │)、輝西藥(100 │ 、第136至137頁)。││ │ │哲欽,雙方在臺中市│ │ │ │) 法字第L029-11│③0000000000號行動電││ │ ○○○區○○路○ 段 │ │ │ │ 號函(同上卷第 │ 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 │185 號永昇藥局,以│ │ │ │479 頁)及本院10│ 見21581 號警卷二第││ │ │每瓶1500元之價格賣│ │ │ │1 年5月22日刑事 │ 424 頁 )。 ││ │ │予余朝陽。 │ │ │ │勘驗筆錄及附件(│④00-00000000 之申設││ │ │ │ │ │ │見本院卷第151、 │ 人資料(上警卷一第││ │ │ │ │ │ │172 至185 頁)。│ 173 頁)。 ││ │ │ │ │ │ │ │⑤現場照片2 張(上卷││ │ │ │ │ │ │ │ 第174 頁)。 ││ │ │ │ │ │ │ │⑥現場交易之蒐證照片││ │ │ │ │ │ │ │ 9 張(上警卷一第17││ │ │ │ │ │ │ │ 9至180頁)。 ││ │ │ │ │ │ │ │⑦2163-YF 自小客車車││ │ │ │ │ │ │ │ 輛詳細資料報表(上││ │ │ │ │ │ │ │ 卷第182 頁) ││ │ │ │ │ │ │ │⑧輝瑞大藥廠99年10月││ │ │ │ │ │ │ │ 7 日輝西藥(99)法││ │ │ │ │ │ │ │ 字第L025-10 號函(││ │ │ │ │ │ │ │ 21581 號警卷第436 ││ │ │ │ │ │ │ │ )。 ││ │ │ │ │ │ │ │⑨華友科技顧問股份有││ │ │ │ │ │ │ │ 限公司藥物及職業衛││ │ │ │ │ │ │ │ 生認證實驗室檢驗報││ │ │ │ │ │ │ │ 告(上卷第437 頁)││ │ │ │ │ │ │ │ 。 ││ │ │ │ │ │ │ │⑩輝瑞大藥廠輝西藥(││ │ │ │ │ │ │ │ 100 )法字第L029-1││ │ │ │ │ │ │ │ 1 號函(上卷第479 ││ │ │ │ │ │ │ │ 頁)。 ││ │ │ │ │ │ │ │⑪輝瑞製藥樣品鑑定報││ │ │ │ │ │ │ │ 告書(上卷第158 頁││ │ │ │ │ │ │ │ )。 ││ │ │ │ │ │ │ │⑫本院101 年5 月22日││ │ │ │ │ │ │ │ 刑事勘驗筆錄及附件││ │ │ │ │ │ │ │ (見本院卷第151 、││ │ │ │ │ │ │ │ 172 至185 頁)。 │└─┴─────┴─────────┴────┴─────┴──────┴────────┴──────────┘附表二┌──┬─────┬────────┬───────┬──────────┬───────────┐│編號│行 為 人│ 犯罪事實 │ 所犯法條 │ 主 文 │ 備 註 │├──┼─────┼────────┼───────┼──────────┼───────────┤│ 一 │ 李金池 │附表一編號一 │①藥事法第83條│李金池明知為禁藥而販│㈠有關威而剛部分: ││ │ │ │第1 項之明知為│賣而販賣,處有期徒刑│①販賣於包裝瓶上虛偽標││ │ │ │禁藥而販賣罪。│陸月。 │ 示「Distributed by ││ │ │ │②藥事法第86條│ │ Pfizer Labs 」、「Di││ │ │ │第2 項之販賣冒│ │ vision of Pfizer Inc││ │ │ │用他人藥物名稱│ │ . NY .,NY 10017」等 ││ │ │ │、仿單之藥物罪│ │ 不實訊息,且其上標示││ │ │ │。 │ │ 上開訊息,顯有表示「││ │ │ │③商標法第82條│ │ Pfizer」公司委託製造││ │ │ │之明知為仿冒商│ │ 之用意證明,係屬刑法││ │ │ │標商品而販賣罪│ │ 第220 條第1 項之準私││ │ │ │。 │ │ 文書,故其所為係犯刑││ │ │ │④刑法第216 、│ │ 法第255 條第2 項之販││ │ │ │210 條之行使偽│ │ 賣對於商品為虛偽標記││ │ │ │造私文書罪。 │ │ 及表示罪及刑法第216 ││ │ │ │⑤刑法第216 、│ │ 、220 、210 條之行使││ │ │ │220 、210 條之│ │ 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行使偽造準私文│ │②販賣於包裝瓶上虛偽標││ │ │ │書罪。 │ │ 示條碼「0000-0000-00││ │ │ │⑥刑法第255 條│ │ 」字樣之商品,係犯刑││ │ │ │第2 項之販賣對│ │ 法第216 、220 、210 ││ │ │ │於商品為虛偽標│ │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 │ │記及表示罪。 │ │ 罪。 ││ │ │ │⑦藥事法第83條│ │③販賣之威而剛,其包裝││ │ │ │第1 項之明知為│ │ 瓶及藥品說明書上均印││ │ │ │禁藥而轉讓罪。│ │ 有「Viagra」、「Pfiz││ │ │ │ │ │ er」之字樣,且扣案之││ │ │ │ │ │ 威而剛藥丸,其係藍色││ │ │ │ │ │ 菱形錠狀,侵害附件一││ │ │ │ │ │ 編號一至四之商標權,││ │ │ │ │ │ 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明││ │ │ │ │ │ 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 │ │ │ │ │ 賣罪。 ││ │ │ │ │ │④於威而剛之藥品說明書││ │ │ │ │ │ (即仿單)上,說明該││ │ │ │ │ │ 藥品之主治效能及服用││ │ │ │ │ │ 方法,屬於私文書之一││ │ │ │ │ │ 種,被告冒用如附件一││ │ │ │ │ │ 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商標││ │ │ │ │ │ 權人名義而偽造上開私││ │ │ │ │ │ 文書,加以販賣行使,││ │ │ │ │ │ 此部分係犯刑法第216 ││ │ │ │ │ │ 、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 │ │ │ │ │ 文書罪及藥事法第86條││ │ │ │ │ │ 第2 項之販賣仿冒他人││ │ │ │ │ │ 藥物名稱、仿單之藥物││ │ │ │ │ │ 罪。 ││ │ │ │ │ │⑤其外包裝上既註明係由││ │ │ │ │ │ 美商輝瑞公司所製造銷││ │ │ │ │ │ 售,且其上並無行政院││ │ │ │ │ │ 衛生署核准之藥品輸入││ │ │ │ │ │ 許可證號,足見其未經││ │ │ │ │ │ 許可而輸入,自屬於禁││ │ │ │ │ │ 藥,其所犯係藥事法第││ │ │ │ │ │ 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禁││ │ │ │ │ │ 藥而販賣罪。 ││ │ │ │ │ │㈡有關牛寶膠囊部分: ││ │ │ │ │ │ 其外包裝盒上記載產地││ │ │ │ │ │ 為大陸安徽省蒙蚌路11││ │ │ │ │ │ 8 號,且其上並無行政││ │ │ │ │ │ 院衛生署核准之藥品輸││ │ │ │ │ │ 入許可證號,足見其未││ │ │ │ │ │ 經許可而輸入,亦屬於││ │ │ │ │ │ 禁藥,其所犯係藥事法││ │ │ │ │ │ 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 │ │ │ │ │ 禁藥而轉讓罪。 │├──┼─────┼────────┼───────┼──────────┼───────────┤│ 二 │ 李哲欽 │附表一編號二 │①藥事法第83條│李哲欽明知係禁藥而販│同上「威而剛」藥品部分││ │ │ │第1 項之明知為│賣,各處有期徒刑陸月│之記載 ││ │ │ │禁藥而販賣罪。│。 │ ││ │ │ │②藥事法第86條│ │ ││ │ │ │第2 項之販賣冒│ │ ││ │ │ │用他人藥物名稱│ │ ││ │ │ │、仿單之藥物罪│ │ ││ │ │ │。 │ │ ││ │ │ │③商標法第82條│ │ ││ │ │ │之明知為仿冒商│ │ ││ │ │ │標商品而販賣罪│ │ ││ │ │ │。 │ │ ││ │ │ │④刑法第216 、│ │ ││ │ │ │210 條之行使偽│ │ ││ │ │ │造私文書罪。 │ │ ││ │ │ │⑤刑法第216 、│ │ ││ │ │ │220 、210 條之│ │ ││ │ │ │行使偽造準私文│ │ ││ │ │ │書罪。 │ │ ││ │ │ │⑥刑法第255 條│ │ ││ │ │ │第2 項之販賣對│ │ ││ │ │ │於商品為虛偽標│ │ ││ │ │ │記及表示罪。 │ │ │├──┼─────┼────────┼───────┼──────────┼───────────┤│ 三 │ 李金池 │附表一編號三、六│被告李金池所犯│李金池、李哲欽共同明│㈠同上「威而剛」藥品部││ │ 李哲欽 │(被告李哲欽部分│之附表一編號三│知為禁藥而販賣,各處│ 分之記載 ││ │ │附表一編號三、六│部分: │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㈡「犀利士」部分(僅有││ │ │部分僅論以一接續│①藥事法第83條│附表三編號九、十八所│ 販入,尚未售出): ││ │ │犯) │第1 項之明知為│示之物及NOKIA 廠牌行│①販賣於包裝瓶上虛偽標││ │ │ │禁藥而販賣罪。│動電話壹支(序號:35│ 示「Eli Lilly and ││ │ │ │②藥事法第86條│0000000000000 號,內│ Company Limited 」、││ │ │ │第2 項之販賣冒│含0000000000號SIM 卡│ 「Lilly House,Priest││ │ │ │用他人藥物名稱│壹張)均沒收之。 │ ley Road, Basingstok││ │ │ │、仿單之藥物罪│ │ e, Hampshire, RG24 ││ │ │ │。 │ │ 9NL-UK」、「Eli Lill││ │ │ │③商標法第82條│ │ y and Company(Irelan││ │ │ │之明知為仿冒商│ │ d) Limited」、「Hyde││ │ │ │標商品而販賣罪│ │ House, 65 Adelaide ││ │ │ │。 │ │ Road, Dublin 2, Repu││ │ │ │④刑法第255 條│ │ blic of Ireland 」 ││ │ │ │第2 項之販賣對│ │ 等關於原產地之不實訊││ │ │ │於商品為虛偽標│ │ 息,故其所為係犯刑法││ │ │ │記及表示罪。 │ │ 第255 條第2 項之販賣││ │ │ │ │ │ 對於商品為虛偽標記及││ │ │ │被告李哲欽所犯│ │ 表示罪。(惟因尚未賣││ │ │ │之附表一編號三│ │ 出,故無刑法第216 、││ │ │ │、六部分: │ │ 220 、210 條之行使偽││ │ │ │①藥事法第83條│ │ 造準私文書罪)。 ││ │ │ │第1 項之明知為│ │②販賣之犀利士,其外包││ │ │ │禁藥而販賣罪。│ │ 裝盒、藥品包裝鋁箔面││ │ │ │②藥事法第86條│ │ 及藥品說明書上均印有││ │ │ │第2 項之販賣冒│ │ 「Cialis」之字樣,侵││ │ │ │用他人藥物名稱│ │ 害附件一編號五之商標││ │ │ │、仿單之藥物罪│ │ 權,係犯商標法第82條││ │ │ │。 │ │ 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 │ │ │③商標法第82條│ │ 而販賣罪。 ││ │ │ │之明知為仿冒商│ │③於犀利士之藥品說明書││ │ │ │標商品而販賣罪│ │ (即仿單)上,說明該││ │ │ │。 │ │ 藥品之主治效能及服用││ │ │ │④刑法第216 、│ │ 方法,被告冒用如附件││ │ │ │210 條之行使偽│ │ 一編號五所示之商標權││ │ │ │造私文書罪。 │ │ 人名義而偽造上開仿單││ │ │ │⑤刑法第216 、│ │ ,加以販賣,此部分係││ │ │ │220 、210 條之│ │ 犯藥事法第86條第2 項││ │ │ │行使偽造準私文│ │ 之販賣仿冒他人藥物名││ │ │ │書罪。 │ │ 稱、仿單之藥物罪(惟││ │ │ │⑥刑法第255 條│ │ 因尚未售出,故尚無行││ │ │ │第2 項之販賣對│ │ 使偽造私文書)。 ││ │ │ │於商品為虛偽標│ │④其外包裝上既註明係由││ │ │ │記及表示罪。 │ │ 英國、愛爾蘭禮來公司││ │ │ │ │ │ 所製造,且其上並無行││ │ │ │ │ │ 政院衛生署核准之藥品││ │ │ │ │ │ 輸入許可證號,足見其││ │ │ │ │ │ 未經許可而輸入,自屬││ │ │ │ │ │ 於禁藥,其所犯係藥事││ │ │ │ │ │ 法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 │ │ │ │ │ 為禁藥而販賣罪。 │├──┼─────┼────────┼───────┼──────────┼───────────┤│ 四 │ 李哲欽 │附表一編號四 │①藥事法第83條│李哲欽明知為偽藥而販│㈠「牛寶膠囊」部分:外││ │ │ │第1 項之明知為│賣,處有期徒刑拾月。│ 包裝記載產地為大陸安││ │ │ │禁藥而販賣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 徽省蒙蚌路118 號,且││ │ │ │②藥事法第83條│二、五、十四、十五、│ 其上並無行政院衛生署││ │ │ │第1 項之明知為│十九、二四、二五、三│ 核准之藥品輸入許可證││ │ │ │偽藥而販賣罪。│二、三四及附表四編號│ 號,足見其未經許可而││ │ │ │ │之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 輸入,為禁藥,其所犯││ │ │ │ │收。 │ 係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 │ │ │ │ │ 之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罪││ │ │ │ │ │ 。 ││ │ │ │ │ │㈡「新一代三體牛鞭丸」││ │ │ │ │ │ 部分:外包裝記載產地││ │ │ │ │ │ 為衛生部中國醫療保健││ │ │ │ │ │ 國際交流促進會暨中國││ │ │ │ │ │ 江蘇中醫性學研究所聯││ │ │ │ │ │ 合監製,安徽三體醫療││ │ │ │ │ │ 保健品公司榮譽出品,││ │ │ │ │ │ 惟其上並無行政院衛生││ │ │ │ │ │ 署核准之藥品輸入許可││ │ │ │ │ │ 證號,足見其未經許可││ │ │ │ │ │ 而輸入,為禁藥,其所││ │ │ │ │ │ 犯係藥事法第83條第1 ││ │ │ │ │ │ 項之明知為禁藥而販賣││ │ │ │ │ │ 罪。 ││ │ │ │ │ │㈢「一砲到天亮」部分:││ │ │ │ │ │ 外包裝記載產地為製造││ │ │ │ │ │ 商貴州宏源醫藥保健品││ │ │ │ │ │ 公司、廠址:遵義市解││ │ │ │ │ │ 放路118 號,惟其上並││ │ │ │ │ │ 無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之││ │ │ │ │ │ 藥品輸入許可證號,足││ │ │ │ │ │ 見其未經許可而輸入,││ │ │ │ │ │ 為禁藥,其所犯係藥事││ │ │ │ │ │ 法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 │ │ │ │ │ 為禁藥而販賣罪。 ││ │ │ │ │ │㈣「克林頓生精片」部分││ │ │ │ │ │ :外瓶記載技術提供為││ │ │ │ │ │ 香港大力神生物醫藥技││ │ │ │ │ │ 術中心研製,製造商為││ │ │ │ │ │ 內蒙鄂爾多斯康得保健││ │ │ │ │ │ 品廠、廠址:內蒙鄂爾││ │ │ │ │ │ 多斯經濟開發區18號,││ │ │ │ │ │ 惟其上並無行政院衛生││ │ │ │ │ │ 署核准之藥品輸入許可││ │ │ │ │ │ 證號,足見其未經許可││ │ │ │ │ │ 而輸入,為禁藥,其所││ │ │ │ │ │ 犯係藥事法第83條第1 ││ │ │ │ │ │ 項之明知為禁藥而販賣││ │ │ │ │ │ 罪。 ││ │ │ │ │ │㈤「勇士神通持久液」部││ │ │ │ │ │ 分:外包裝盒及產品介││ │ │ │ │ │ 紹均無註明生產地,無││ │ │ │ │ │ 從證明係屬自國外輸入││ │ │ │ │ │ 之產品,應認為臺灣本││ │ │ │ │ │ 地所製造,且其上並無││ │ │ │ │ │ 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之藥││ │ │ │ │ │ 品製造許可證號,為偽││ │ │ │ │ │ 藥,其所犯係藥事法第││ │ │ │ │ │ 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偽││ │ │ │ │ │ 藥而販賣罪。 │├──┼─────┼────────┼───────┼──────────┼───────────┤│ 五 │ 李哲欽 │附表一編號五、七│①藥事法第83條│李哲欽明知為偽藥而販│㈠「諾美婷」部分:外包││ │ │ │第1 項之明知為│賣,處有期徒刑拾月。│ 裝記載產地為「Knoll ││ │ │ │禁藥而販賣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四、│ Australia Pty Limite││ │ │ │②藥事法第83條│十一、十二、十七、二│ d., 15 Orion Road,La││ │ │ │第1 項之明知為│八、三三所示之物及NO│ ne Cove NSW 2066, Au││ │ │ │偽藥而販賣罪。│KIA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stralia」,且其上並 ││ │ │ │ │(序號:000000000000│ 無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之││ │ │ │ │527 號,內含00000000│ 藥品輸入許可證號,足││ │ │ │ │35號SIM 卡壹張)均沒│ 見其未經許可而輸入,││ │ │ │ │收之。 │ 為禁藥,其所犯係藥事││ │ │ │ │ │ 法第83條第1項之明知 ││ │ │ │ │ │ 為禁藥而販賣罪。 ││ │ │ │ │ │㈡「綠騎士持久液」部分││ │ │ │ │ │ :外包裝盒及產品介紹││ │ │ │ │ │ 均無註明生產地,無從││ │ │ │ │ │ 證明係屬自國外輸入之││ │ │ │ │ │ 產品,應認為臺灣本地││ │ │ │ │ │ 所製造,且其上並無行││ │ │ │ │ │ 政院衛生署核准之藥品││ │ │ │ │ │ 製造許可證號,為偽藥││ │ │ │ │ │ ,其所犯係藥事法第83││ │ │ │ │ │ 條第1 項之明知為偽藥││ │ │ │ │ │ 而販賣罪。 ││ │ │ │ │ │㈢「TOP GUN 」部分:外││ │ │ │ │ │ 包裝盒無註明生產地,││ │ │ │ │ │ 無從證明係屬自國外輸││ │ │ │ │ │ 入之產品,應認為臺灣││ │ │ │ │ │ 本地所製造,且其上並││ │ │ │ │ │ 無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之││ │ │ │ │ │ 藥品製造許可證號,為││ │ │ │ │ │ 偽藥,其所犯係藥事法││ │ │ │ │ │ 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 │ │ │ │ │ 偽藥而販賣罪。 │├──┼─────┼────────┼───────┼──────────┼───────────┤│ 六 │ 李哲欽 │附表一編號八 │①藥事法第83條│李哲欽明知為禁藥而販│同上「威而剛」部分之記││ │ │ │第1 項之明知為│賣,處有期徒刑陸月。│載。 ││ │ │ │禁藥而販賣罪。│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 ││ │ │ │②藥事法第86條│電話壹支(序號:3538│ ││ │ │ │第2 項之販賣冒│00000000000號,內含 │ ││ │ │ │用他人藥物名稱│0000000000 號SIM 卡 │ ││ │ │ │、仿單之藥物罪│壹張)沒收之。 │ ││ │ │ │。 │ │ ││ │ │ │③商標法第82條│ │ ││ │ │ │之明知為仿冒商│ │ ││ │ │ │標商品而販賣罪│ │ ││ │ │ │。 │ │ ││ │ │ │④刑法第216 、│ │ ││ │ │ │210 條之行使偽│ │ ││ │ │ │造私文書罪。 │ │ ││ │ │ │⑤刑法第216 、│ │ ││ │ │ │220 、210 條之│ │ ││ │ │ │行使偽造準私文│ │ ││ │ │ │書罪。 │ │ ││ │ │ │⑥刑法第255 條│ │ ││ │ │ │第2 項之販賣對│ │ ││ │ │ │於商品為虛偽標│ │ ││ │ │ │記及表示罪。 │ │ │├──┼─────┼────────┼───────┼──────────┼───────────┤│ 七 │ 李哲欽 │附表一編號九 │①藥事法第83條│李哲欽明知為禁藥而販│同上「威而剛」部分之記││ │ │ │第1 項之明知為│賣,處有期徒刑陸月。│載。 ││ │ │ │禁藥而販賣罪。│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 ││ │ │ │②藥事法第86條│電話壹支(序號:3538│ ││ │ │ │第2 項之販賣冒│00000000000 號,內含│ ││ │ │ │用他人藥物名稱│00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仿單之藥物罪│張)沒收之。 │ ││ │ │ │。 │ │ ││ │ │ │③商標法第82條│ │ ││ │ │ │之明知為仿冒商│ │ ││ │ │ │標商品而販賣罪│ │ ││ │ │ │。 │ │ ││ │ │ │④刑法第216 、│ │ ││ │ │ │210 條之行使偽│ │ ││ │ │ │造私文書罪。 │ │ ││ │ │ │⑤刑法第216 、│ │ ││ │ │ │220 、210 條之│ │ ││ │ │ │行使偽造準私文│ │ ││ │ │ │書罪。 │ │ ││ │ │ │⑥刑法第255 條│ │ ││ │ │ │第2 項之販賣對│ │ ││ │ │ │於商品為虛偽標│ │ ││ │ │ │記及表示罪。 │ │ │├──┼─────┼────────┼───────┼──────────┼───────────┤│ 八 │ 李哲欽 │附表一編號十 │①藥事法第83條│李哲欽共同明知為禁藥│同上「威而剛」部分之記││ │ 李源修 │ │第1 項之明知為│而販賣,處有期徒刑陸│載。 ││ │ │ │禁藥而販賣罪。│月。扣案之NOKIA 廠牌│ ││ │ │ │②藥事法第86條│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第2 項之販賣冒│000000000000000 號,│ ││ │ │ │用他人藥物名稱│內含0000000000號SIM │ ││ │ │ │、仿單之藥物罪│卡壹張)沒收之。 │ ││ │ │ │。 │李源修共同明知為禁藥│ ││ │ │ │③商標法第82條│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肆│ ││ │ │ │之明知為仿冒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標商品而販賣罪│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 ││ │ │ │④刑法第216 、│電話壹支(序號:3538│ ││ │ │ │210 條之行使偽│00000000000 號,內含│ ││ │ │ │造私文書罪。 │00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⑤刑法第216 、│張)沒收之。 │ ││ │ │ │220 、210 條之│ │ ││ │ │ │行使偽造準私文│ │ ││ │ │ │書罪。 │ │ ││ │ │ │⑥刑法第255 條│ │ ││ │ │ │第2 項之販賣對│ │ ││ │ │ │於商品為虛偽標│ │ ││ │ │ │記及表示罪。 │ │ │├──┼─────┼────────┼───────┼──────────┼───────────┤│ 九 │ 李哲欽 │附表一編號十一 │①藥事法第83條│李哲欽明知為禁藥而販│同上「威而剛」部分之記││ │ │ │第1 項之明知為│賣,處有期徒刑陸月。│載。 ││ │ │ │禁藥而販賣罪。│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 ││ │ │ │②藥事法第86條│電話壹支(序號:3538│ ││ │ │ │第2 項之販賣冒│00000000000 號,內含│ ││ │ │ │用他人藥物名稱│0000000000號SIM卡壹 │ ││ │ │ │、仿單之藥物罪│張)沒收之。 │ ││ │ │ │。 │ │ ││ │ │ │③商標法第82條│ │ ││ │ │ │之明知為仿冒商│ │ ││ │ │ │標商品而販賣罪│ │ ││ │ │ │。 │ │ ││ │ │ │④刑法第216 、│ │ ││ │ │ │210 條之行使偽│ │ ││ │ │ │造私文書罪。 │ │ ││ │ │ │⑤刑法第216 、│ │ ││ │ │ │220 、210 條之│ │ ││ │ │ │行使偽造準私文│ │ ││ │ │ │書罪。 │ │ ││ │ │ │⑥刑法第255 條│ │ ││ │ │ │第2 項之販賣對│ │ ││ │ │ │於商品為虛偽標│ │ ││ │ │ │記及表示罪。 │ │ │├──┼─────┼────────┼───────┼──────────┼───────────┤│ 十 │ 李哲欽 │附表一編號十二 │①藥事法第83條│李哲欽共同明知為禁藥│同上「威而剛」部分之記││ │ 李金池 │ │第1 項之明知為│而販賣,處有期徒刑陸│載。 ││ │ │ │禁藥而販賣罪。│月。扣案之NOKIA 廠牌│ ││ │ │ │②藥事法第86條│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第2 項之販賣冒│000000000000000 號,│ ││ │ │ │用他人藥物名稱│內含0000000000號SIM │ ││ │ │ │、仿單之藥物罪│卡壹張)沒收之。 │ ││ │ │ │。 │李金池共同明知為禁藥│ ││ │ │ │③商標法第82條│而販賣,處有期徒刑陸│ ││ │ │ │之明知為仿冒商│月。扣案之NOKIA 廠牌│ ││ │ │ │標商品而販賣罪│行動電話壹支(序號:│ ││ │ │ │。 │000000000000000 號,│ ││ │ │ │④刑法第216 、│內含0000000000號SIM │ ││ │ │ │210 條之行使偽│卡壹張)沒收之。 │ ││ │ │ │造私文書罪。 │ │ ││ │ │ │⑤刑法第216 、│ │ ││ │ │ │220 、210 條之│ │ ││ │ │ │行使偽造準私文│ │ ││ │ │ │書罪。 │ │ ││ │ │ │⑥刑法第255 條│ │ ││ │ │ │第2 項之販賣對│ │ ││ │ │ │於商品為虛偽標│ │ ││ │ │ │記及表示罪。 │ │ │├──┼─────┼────────┼───────┼──────────┼───────────┤│十一│ 李哲欽 │附表一編號十三 │①藥事法第83條│李哲欽明知為禁藥而販│同上「威而剛」部分之記││ │ │ │第1 項之明知為│賣,處有期徒刑陸月。│載。 ││ │ │ │禁藥而販賣罪。│ │ ││ │ │ │②藥事法第86條│ │ ││ │ │ │第2 項之販賣冒│ │ ││ │ │ │用他人藥物名稱│ │ ││ │ │ │、仿單之藥物罪│ │ ││ │ │ │。 │ │ ││ │ │ │③商標法第82條│ │ ││ │ │ │之明知為仿冒商│ │ ││ │ │ │標商品而販賣罪│ │ ││ │ │ │。 │ │ ││ │ │ │④刑法第216 、│ │ ││ │ │ │210 條之行使偽│ │ ││ │ │ │造私文書罪。 │ │ ││ │ │ │⑤刑法第216 、│ │ ││ │ │ │220 、210 條之│ │ ││ │ │ │行使偽造準私文│ │ ││ │ │ │書罪。 │ │ ││ │ │ │⑥刑法第255 條│ │ ││ │ │ │第2 項之販賣對│ │ ││ │ │ │於商品為虛偽標│ │ ││ │ │ │記及表示罪。 │ │ │├──┼─────┼────────┼───────┼──────────┼───────────┤│十二│ 李哲欽 │附表一編號十四 │①藥事法第83條│李哲欽共同明知為禁藥│同上「威而剛」部分之記││ │ 李源修 │ │第1 項之明知為│而販賣,處有期徒刑陸│載。 ││ │ │ │禁藥而販賣罪。│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②藥事法第86條│七、八、二十至二三及│ ││ │ │ │第2 項之販賣冒│附表四編號四所示之物│ ││ │ │ │用他人藥物名稱│(除附表三編號七、八│ ││ │ │ │、仿單之藥物罪│及附表四編號四送驗之│ ││ │ │ │。 │「威而剛」藥錠一顆外│ ││ │ │ │③商標法第82條│)及NOKIA 廠牌行動電│ ││ │ │ │之明知為仿冒商│話壹支(序號:353800│ ││ │ │ │標商品而販賣罪│000000000號,內含095│ ││ │ │ │。 │0000000號SIM卡壹張)│ ││ │ │ │④刑法第216 、│均沒收之。 │ ││ │ │ │210 條之行使偽│李源修共同明知為禁藥│ ││ │ │ │造私文書罪。 │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肆│ ││ │ │ │⑤刑法第21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220 、210 條之│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行使偽造準私文│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七、│ ││ │ │ │書罪。 │八、二十至二三及附表│ ││ │ │ │⑥刑法第255 條│四編號四所示之物(除│ ││ │ │ │第2 項之販賣對│附表三編號七、八及附│ ││ │ │ │於商品為虛偽標│表四編號四送驗之「威│ ││ │ │ │記及表示罪。 │而剛」藥錠一顆外)及│ ││ │ │ │ │NOKIA 廠牌行動電話壹│ ││ │ │ │ │支(序號:0000000000│ ││ │ │ │ │43527號,內含0000000│ ││ │ │ │ │635號SIM卡壹張)均沒│ ││ │ │ │ │收之。 │ ││ │ │ │ │ │ │└──┴─────┴────────┴───────┴──────────┴───────────┘附表三:於彰化縣彰化市○○街○○○ 號鐵皮車庫內及車號0000-00 號自小客車內所扣得之物┌──┬────────┬────┬─────┬─────────────┬──────┐│編號│ 物品名稱 │ 數量 │ 所有人 │ 備 註 │屬於偽藥或禁││ │ │ │ │ │藥 │├──┼────────┼────┼─────┼─────────────┼──────┤│ 一 │牛寶膠囊 │17盒 │ 李哲欽 │於鐵皮車庫內扣得 │含有中藥及西││ │ │ │ │ │藥成分,為禁││ │ │ │ │ │藥 │├──┼────────┼────┼─────┼─────────────┼──────┤│ 二 │一砲到天亮 │48盒 │ 李哲欽 │於鐵皮車庫內扣得 │含中藥成分,││ │ │ │ │ │為禁藥 │├──┼────────┼────┼─────┼─────────────┼──────┤│ 三 │不詳品牌持久液 │37瓶 │ 李哲欽 │於鐵皮車庫內扣得 │ │├──┼────────┼────┼─────┼─────────────┼──────┤│ 四 │綠騎士持久液 │32盒 │ 李哲欽 │於鐵皮車庫內扣得 │含西藥成分,││ │ │ │ │ │為偽藥 │├──┼────────┼────┼─────┼─────────────┼──────┤│ 五 │三體牛鞭丸 │16盒 │ 李哲欽 │於鐵皮車庫內扣得 │含有中藥及西││ │ │ │ │ │藥成分,為禁││ │ │ │ │ │藥 │├──┼────────┼────┼─────┼─────────────┼──────┤│ 六 │路易十六持久液 │6盒 │ 李哲欽 │於鐵皮車庫內扣得 │ │├──┼────────┼────┼─────┼─────────────┼──────┤│ 七 │威而剛 │4包 │ 李哲欽 │於鐵皮車庫內扣得 │禁藥 ││ │ │ │ │每包10瓶,每瓶30粒,取樣一│ ││ │ │ │ │瓶送驗,檢體已送回(檢體編│ ││ │ │ │ │號3) │ │├──┼────────┼────┼─────┼─────────────┼──────┤│ 八 │威而剛 │15包 │ 李哲欽 │於鐵皮車庫內扣得 │禁藥 ││ │ │ │ │每包10盒,每盒4 粒,取樣一│ ││ │ │ │ │盒送驗,檢體已送回(檢體編│ ││ │ │ │ │號4) │ │├──┼────────┼────┼─────┼─────────────┼──────┤│ 九 │犀利士 │60盒 │ 李哲欽 │於鐵皮車庫內扣得 │禁藥 ││ │ │ │ │每盒4粒 │ │├──┼────────┼────┼─────┼─────────────┼──────┤│ 十 │思之潮春藥 │15盒 │ 李哲欽 │於鐵皮車庫內扣得 │ ││ │ │ │ │取樣一盒送驗,驗畢送回 │ │├──┼────────┼────┼─────┼─────────────┼──────┤│十一│綠騎士持久液 │25盒 │ 李哲欽 │於鐵皮車庫內扣得 │含西藥成分,││ │ │ │ │ │為偽藥 │├──┼────────┼────┼─────┼─────────────┼──────┤│十二│TOP GUN 持久液(│3盒 │ 李哲欽 │於鐵皮車庫內扣得 │含西藥成分,││ │金槍持久液) │ │ │ │為偽藥 │├──┼────────┼────┼─────┼─────────────┼──────┤│十三│蝶戀花持久液 │80盒 │ 李哲欽 │於鐵皮車庫內扣得 │未含西藥成分││ │ │ │ │ │ ││ │ │ │ │ │ │├──┼────────┼────┼─────┼─────────────┼──────┤│十四│三體牛鞭丸 │48盒又6 │ 李哲欽 │於鐵皮車庫內扣得 │含有中藥及西││ │ │瓶 │ │ │藥成分,為禁││ │ │ │ │ │藥 │├──┼────────┼────┼─────┼─────────────┼──────┤│十五│勇士神通持久液 │3盒 │ 李哲欽 │於鐵皮車庫內扣得 │含有中藥成分││ │ │ │ │ │,為禁藥 │├──┼────────┼────┼─────┼─────────────┼──────┤│十六│櫻花牌持久液 │3盒 │ 李哲欽 │於鐵皮車庫內扣得 │ │├──┼────────┼────┼─────┼─────────────┼──────┤│十七│諾美婷 │22盒 │ 李哲欽 │於9011-GC號自小客車內扣得 │含有西藥成分│├──┼────────┼────┼─────┼─────────────┼──────┤│十八│犀利士 │58盒 │ 李哲欽 │於9011-GC號自小客車內扣得 │禁藥 ││ │ │ │ │一盒4粒 │ │├──┼────────┼────┼─────┼─────────────┼──────┤│十九│一砲到天亮 │3 盒又29│ 李哲欽 │於9011-GC號自小客車內扣得 │含中藥成分,││ │ │瓶 │ │ │為禁藥 │├──┼────────┼────┼─────┼─────────────┼──────┤│二十│威而剛 │31盒 │ 李哲欽 │於9011-GC號自小客車內扣得 │禁藥 ││ │ │ │ │每盒4粒裝 │ │├──┼────────┼────┼─────┼─────────────┼──────┤│二一│威而剛 │1 包(內│ 李哲欽 │於9011-GC號自小客車內扣得 │禁藥 ││ │ │含10盒)│ │一包10盒 │ │├──┼────────┼────┼─────┼─────────────┼──────┤│二二│威而剛 │9瓶 │ 李哲欽 │於9011-GC號自小客車內扣得 │禁藥 │├──┼────────┼────┼─────┼─────────────┼──────┤│二三│威而剛 │13粒 │ 李哲欽 │於9011-GC 號自小客車內扣得│禁藥 ││ │ │ │ │,客戶試用 │ │├──┼────────┼────┼─────┼─────────────┼──────┤│二四│克林頓生精片 │18瓶 │ 李哲欽 │於9011-GC號自小客車內扣得 │含有中藥成分││ │ │ │ │ │,為禁藥 │├──┼────────┼────┼─────┼─────────────┼──────┤│二五│三體牛鞭丸 │18盒 │ 李哲欽 │於9011-GC號自小客車內扣得 │含有中藥及西││ │ │ │ │ │藥成分,為禁││ │ │ │ │ │藥 │├──┼────────┼────┼─────┼─────────────┼──────┤│二六│路易十六持久液 │3盒 │ 李哲欽 │於9011-GC 號自小客車內扣得│ ││ │ │ │ │,取樣一瓶送驗,驗畢送回 │ │├──┼────────┼────┼─────┼─────────────┼──────┤│二七│蝶戀花持久液 │4盒 │ 李哲欽 │於9011-GC號自小客車內扣得 │無西藥成分 ││ │ │ │ │,取樣一瓶送驗 │ │├──┼────────┼────┼─────┼─────────────┼──────┤│二八│TOP GUN 持久液(│5 盒 │ 李哲欽 │於9011-GC號自小客車內扣得 │含西藥成分,││ │金槍持久液) │ │ │,取樣一盒送驗,驗畢送回 │為偽藥 │├──┼────────┼────┼─────┼─────────────┼──────┤│二九│櫻花持久液 │1盒 │ 李哲欽 │於9011-GC 號自小客車內扣得│ ││ │ │ │ │,取樣一瓶送驗 │ │├──┼────────┼────┼─────┼─────────────┼──────┤│三十│不詳品牌持久液 │9盒 │ 李哲欽 │於9011-GC 號自小客車內扣得│ │├──┼────────┼────┼─────┼─────────────┼──────┤│三一│印度神油 │2 盒 │ 李哲欽 │於9011-GC 號自小客車內扣得│無西藥成分 ││ │ │ │ │,取樣一盒送驗,驗畢送回 │ │├──┼────────┼────┼─────┼─────────────┼──────┤│三二│牛寶膠囊 │3盒 │ 李哲欽 │於9011-GC 號自小客車內扣得│含有中藥及西││ │ │ │ │ │藥成分,為禁││ │ │ │ │ │藥 │├──┼────────┼────┼─────┼─────────────┼──────┤│三三│綠騎士持久液 │22盒 │ 李哲欽 │於9011-GC 號自小客車內扣得│含西藥成分,││ │ │ │ │,取樣一盒送驗,驗畢送回 │為偽藥 │├──┼────────┼────┼─────┼─────────────┼──────┤│三四│勇士神油(即勇士│1盒 │ 李哲欽 │於9011-GC 號自小客車內扣得│含有中藥成分││ │神通持久液) │ │ │,一盒內含15瓶,取樣一瓶送│,為禁藥 ││ │ │ │ │驗 │ │├──┼────────┼────┼─────┼─────────────┼──────┤│三五│不詳品牌持久液 │4盒 │ 李哲欽 │於9011-GC 號自小客車內扣得│ │├──┼────────┼────┼─────┼─────────────┼──────┤│三六│思之潮春藥 │10盒 │ 李哲欽 │於9011-GC 號自小客車內扣得│ │├──┼────────┼────┼─────┼─────────────┼──────┤│三七│金蒼蠅藥品 │8 瓶 │ 李哲欽 │於9011-GC 號自小客車內扣得│ ││ │ │ │ │,取樣一瓶送驗,驗畢送回 │ │└──┴────────┴────┴─────┴─────────────┴──────┘附表四:於彰化縣彰化市○○路○段○○○號時代快餐店內所扣得┌──┬────────┬────┬─────┬─────────────┬──────┐│編號│ 物品名稱 │ 數量 │ 所有人 │ 備 註 │屬於偽藥或禁││ │ │ │ │ │藥 │├──┼────────┼────┼─────┼─────────────┼──────┤│ 一 │牛寶膠囊 │3盒 │ 李哲欽 │ │含有中藥及西││ │ │ │ │ │藥成分,為禁││ │ │ │ │ │藥 │├──┼────────┼────┼─────┼─────────────┼──────┤│ 二 │一砲到天亮 │7瓶 │ 李哲欽 │ │含中藥成分,││ │ │ │ │ │為禁藥 │├──┼────────┼────┼─────┼─────────────┼──────┤│ 三 │三體牛鞭丸 │4 盒又11│ 李哲欽 │ │含有中藥及西││ │ │瓶 │ │ │藥成分,為禁││ │ │ │ │ │藥 │├──┼────────┼────┼─────┼─────────────┼──────┤│ 四 │威而剛 │12瓶 │ 李哲欽 │取一瓶送驗,驗畢送回 │禁藥 ││ │ │ │ │ │ │├──┼────────┼────┼─────┼─────────────┼──────┤│ 五 │不詳品牌持久液 │28瓶 │ 李哲欽 │ │ │├──┼────────┼────┼─────┼─────────────┼──────┤│ 六 │犀利士 │41盒 │ 李哲欽 │取樣一盒送驗,驗畢送回 │禁藥 │├──┼────────┼────┼─────┼─────────────┼──────┤│ 七 │郵寄包裹牛皮紙 │1個 │ 李哲欽 │ │ │├──┼────────┼────┼─────┼─────────────┼──────┤│ 八 │金蒼蠅藥品 │5瓶 │ 李哲欽 │ │ │└──┴────────┴────┴─────┴─────────────┴──────┘附表五:於彰化縣彰化市○○路○段○○○號所扣得之物┌──┬────────┬────┬─────┬─────────────┬──────┐│編號│ 物品名稱 │ 數量 │ 所有人 │ 備 註 │屬於偽藥或禁││ │ │ │ │ │藥 │├──┼────────┼────┼─────┼─────────────┼──────┤│ 一 │威而剛(未拆封)│1 盒(4 │ 李金池 │取樣送驗 │真品 ││ │ │錠) │ │ │ ││ │ │ │ │ │ │├──┼────────┼────┼─────┼─────────────┼──────┤│ 二 │威而剛(已拆封)│1 盒(2 │ 李金池 │ │ ││ │ │錠) │ │ │ │├──┼────────┼────┼─────┼─────────────┼──────┤│ 三 │威而剛空盒 │1個 │ 李金池 │ │ │└──┴────────┴────┴─────┴─────────────┴──────┘附表六:於彰化縣○○鎮○○里○○路○○○ 號之伊甸園情趣用品店所扣得之物┌──┬────────┬────┬─────┬─────────────┬──────┐│編號│ 物品名稱 │ 數量 │ 所有人 │ 備 註 │屬於偽藥或禁││ │ │ │ │ │藥 │├──┼────────┼────┼─────┼─────────────┼──────┤│ 一 │蝶戀花持久液 │23瓶 │ 李瑞原 │ │ │├──┼────────┼────┼─────┼─────────────┼──────┤│ 二 │路易十六持久液 │10瓶 │ 李瑞原 │ │ │├──┼────────┼────┼─────┼─────────────┼──────┤│ 三 │綠騎士持久液 │6盒 │ 李瑞原 │ │偽藥 │├──┼────────┼────┼─────┼─────────────┼──────┤│ 四 │TOP GUN 持久液(│12盒 │ 李瑞原 │ │偽藥 ││ │即金槍持久液) │ │ │ │ │├──┼────────┼────┼─────┼─────────────┼──────┤│ 五 │TOP持久藥膏 │3瓶 │ 李瑞原 │ │ ││ │ │ │ │ │ │├──┼────────┼────┼─────┼─────────────┼──────┤│ 六 │櫻花持久液 │3瓶 │ 李瑞原 │ │ │└──┴────────┴────┴─────┴─────────────┴──────┘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裁判日期:2012-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