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矚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卓伯仲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被 告 馮啟峰
伍碧蓉馮瓊慧前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得謙律師
鄭志誠律師被 告 楊瑞美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律師
蘇義洲律師黃郁婷律師被 告 李耀全選任辯護人 徐承蔭律師
蔡譯智律師被 告 黃淑梅選任辯護人 黃幼蘭律師被 告 黃四吉
黃吳芬芳黃偉書前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松虎律師
林明毅律師被 告 呂振維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律師被 告 潘忠振選任辯護人 白裕棋律師被 告 吳俊德
吳幸珍前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威鴻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0631號、102年度偵字第814號、3402號、36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卓伯仲①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②又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年;③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柒月;④又共同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年;⑤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卓伯仲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楊瑞美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楊瑞美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李耀全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李耀全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黃四吉①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②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四吉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馮瓊慧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萬元。
吳俊德①共同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年;②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吳幸珍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馮啟峰、伍碧蓉、黃淑梅、黃吳芬芳、黃偉書、呂振維、潘忠振無罪。
事 實
一、卓伯仲為現任彰化縣長卓伯源之胞弟,又於中華民國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期間,自民國(下同)100年11月6日馬英
九、吳敦義彰化縣競選總部(下稱彰化競選總部)成立時起,擔任彰化競選總部執行總幹事一職,並以其向臺灣銀行群賢分行申辦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收受、保管馬英九、吳敦義全國競選辦公室(下稱馬吳全國競選總部、或馬吳競選辦公室)及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交付中國國民黨彰化縣委員會(下稱彰化縣黨部)轉交之輔選經費,以便支付彰化競選總部與競選活動之相關費用。楊瑞美從99年2月5日至101年8月14日止擔任彰化縣政府秘書代理行政處長(現已改任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副局長),綜理行政處業務;李耀全為彰化縣政府行政處文書科長,綜理文書科科務、核分公文、主管會報、副主管聯繫會議、縣務會議召開之擬辦與紀錄,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楊瑞美與李耀全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黃四吉在彰化縣、臺中市、臺北市經營八家汽車旅館頗有資力,為卓伯仲之友人,亦為卓伯源之重要樁腳,於101年總統大選時掛名擔任馬吳彰化競選總部行政組長,並實際管理競選總部。馮啟峰為敞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敞盛公司)負責人,馮瓊慧為馮啟峰之胞妹,實際擔任敞盛公司之會計人員。陳宴茹為卓伯仲的遠親,自97年度起即擔任彰化縣工商發展策進會(下簡稱:工策會)編制內人員,並依照卓伯仲指示,於下班後前往馬吳彰化競選總部兼任會計、出納業務,並保管前揭群賢分行帳戶存摺。呂振維自96年8月1日起為工策會編制內員工,但長期派駐於縣長官邸裡上班,從事美編設計工作,辦理上級交辦之各項專案工作及臨時交辦事項,經彰化縣政府委託而設計「龍騰彰化-福運台灣」環保袋規格,並且兼任卓伯仲的私人秘書工作,協助設計馬吳競選文宣,並負責保管前揭群賢分行帳戶之提款印鑑。
二、黃四吉因為曾贊助縣長卓伯源競選,且經營八家汽車旅館頗有資力,成為卓伯源之重要樁腳,平日並與卓伯仲、官邸秘書呂振維等人往來密切。黃四吉曾經在100年全國運動會時,與友人馮啟峰所經營之敞盛公司合作,先由黃四吉委請敞盛公司製作大型環保袋後,由敞盛公司出面參加競標,卻因為出價太高而未能得標,黃四吉依承諾將大型環保袋成本全部自行吸收,部分成品以小額採購方式賣給彰化縣政府,其餘大多數則捐贈彰化縣政府各單位或無償交由呂振維、卓伯仲作公關使用。經此事件後,黃四吉與馮啟峰已有合作經驗及默契,而100年底,彰化縣政府正緊鑼密鼓籌畫2012臺灣燈會,若參考前一年苗栗燈會之規模,預計鹿港燈會有700萬人次之遊客,彰化縣政府擬對遊客贈送小環保袋。黃四吉知悉卓伯仲、呂振維正規劃設計小環保袋,而自己已有一次與敞盛公司合作投標生產大環保袋之經驗,且燈會在即,即與有製造袋子能力與經驗之好友馮啟峰商議,由黃四吉以保證收購之方式,由馮啟峰出面投標,並約定得標後讓黃四吉賺取中間價差。黃四吉並向負責設計燈會環保袋設計之呂振維佯稱,自己可以協助打樣、並草擬規格書意見,使呂振維不疑有他,自100年10月16日起陸續將燈會環保袋細部設計提供給黃四吉,請黃四吉打出樣袋,黃四吉將呂振維提供的資訊,透過兒子黃偉書的電子郵件轉寄給馮啟峰,再由馮啟峰多次試打各種環保袋樣品給設計者呂振維確認,待收集足夠燈會環保袋規格資料後,黃四吉於100年11月7日預先向馮啟峰(即敞盛公司)下訂36萬個,並在呂振維確定規格後,黃四吉即於100年11月22日起指示女兒匯錢給馮啟峰,由馮啟峰轉匯往中國大陸地區預先開工生產。黃四吉竟為使合作之敞盛公司得標,意圖阻擋其他廠商投標,乃向不知情之官邸秘書呂振維佯稱自己有倉庫可以提供縣政府存放可能採購之鉅額環保袋,但為配合倉庫空間調度情形進貨,需要向主辦單位行政處人員解釋進貨情況,呂振維遂被騙而於100年
11 月22至24日間某日下午,帶黃四吉前往行政處見處長楊瑞美,說要討論燈會環保袋籌備工作。楊瑞美見設計者呂振維前來,先予招待一下,但因有事隨即將呂振維及黃四吉轉介給採購科長林中財及文書科長李耀全會商。黃四吉、呂振維、林中財、李耀全四人遂在行政處會議室進行討論,黃四吉向其他人謊稱自己倉庫願意無償提供縣政府存放環保袋,但一個貨櫃約為12萬個環保袋,自己倉庫第一次只能挪出三個貨櫃即36萬個之容量空間,故本標案可以訂為於101年1月5日以前交貨36萬個,再來為支應春節需求,以分批進貨方式達成700萬個交貨目標云云。林中財與李耀全推估鉅額標案的等標期間28天及招標作業時間、及樣品試作時間3天等等,時間非常緊迫,且林中財與李耀全並沒有承作紡織品進口生產等之實際經驗,加上當時對如何規劃倉儲運送等沒有具體計畫,遂聽信黃四吉之說詞,中計而規劃本案為「決標後,於通知之日起3日內樣品送審,送審合格後,始得進行量產,及101年1月5日前先交36萬個」之嚴苛條件,並規劃「101 年1月21日前分批交貨,累積至少交貨300萬個,101年2月8日前至少再累積交200萬個(累積總數500萬個),101年2月15日前至少再交200萬個(累積總數700萬個」之鉅額交貨數字,其實此時縣政府尚無具體經費或捐款可採買環保袋。而國內傳統產業早已外移,縫製環保袋又是勞力密集行業,有能力承作大量環保袋的工廠都是中國大陸廠商,海運進口環保袋就需要7天到10天之久。若上述101年1月5日交貨36萬個之嚴苛條件,往前推算需100年12月26日至29日就必須從大陸海關裝運上船,加上樣品試作3日、加上往前推算28天等標期,必須於11月底公告招標。但從預定開標日、試作完成、到101年1月5日止,剩下約十天左右作業時間,僅僅夠海運進口而已,根本無暇製作環保袋。除非是早已做好環保袋等候招標,否則沒有任何國內廠商得以符合此種嚴苛條件。而實則黃四吉已經向馮啟峰下單生產36萬個,100年11月22 日已匯錢開工,只有敞盛公司一家以逸待勞,得以符合此種嚴苛條件。而林中財、李耀全、楊瑞美因欠缺經驗,誤信黃四吉提供倉庫之說詞而中計,遂於100年11月28日上網公告招標(標案1003OGA013),招標條件為「本案履約期限:乙方應於決標日起3日內完成確樣審核送件,確樣完成後始得進行量產。採分批交貨,民國101年元月5日先交貨36萬個,101年元月21日前由廠商分批交貨,累積至少交300萬個,101年2月8日前至少再累積交200萬個(累積總數500萬個),101年2月15日前至少再交貨200萬個(累積總數700萬個)。」預定100年12月21日開標。100年11月28日標案上網公告後,因民進黨立法委員發現竟有此3億五千萬元採購案,遂於100年11月30日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抨擊彰化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隨即於100年12月2日更正招標公告,條件變更為「乙方應於決標後通知之日起三日內送樣經甲方審核合格後,始得進行量產。本契約採分批交貨之方式,乙方應於甲方通知後五十日內依甲方需求數量交付甲方收受。」,開標日期延為100年12月22日,不再有101年1月5日交貨36萬個之嚴苛條件。黃四吉欲以詐術使縣府人員受騙,以嚴苛條件使其他廠商無法投標之計劃遂告失敗,因而未遂。
三、黃四吉欺騙公務人員制訂嚴苛招標條件乙事,被卓伯仲知悉後,卓伯仲責罵黃四吉,100年12月初黃四吉向卓伯仲解釋,因為燈會在即,縣府招標進度慢吞吞恐來不及燈會使用,並說其朋友馮啟峰在大陸經營紡織品加工,有眾多協力廠商可以一天生產出18萬個環保袋,可以預先開工準備,如果沒有得標也可以轉賣給得標廠商,這樣才趕得及燈會使用。而卓伯仲此時雖知悉黃四吉要預先籌備環保袋,但沒有承諾一定讓敞盛公司得標不可,黃四吉見卓伯仲也不反對其預先準備環保袋,遂於100年12月1日至5日之間,向敞盛公司再下訂72萬個環保袋,並於100年12月5日匯款給馮啟峰,由馮啟峰轉匯往大陸開工追加生產72萬個燈會環保袋。
四、100年12月2日修正公告後,100年12月22日開標在即,黃四吉、馮啟峰、馮瓊慧遂分別找佳和興實業有限公司(下簡稱佳和興公司)及歐都納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歐都納公司)圍標(圍標部分本院另行協商判決)。嗣於100年12月22 日上午,燈會環保袋採購案開標,共有敞盛公司、歐都納公司、佳和興公司、秉辰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秉辰公司)等廠商投標,經彰化縣政府行政處副處長劉益彰開標結果,由秉辰公司以每只單價新臺幣(下同)38.8元最低標得標,敞盛公司以每只單價39元為次低標,但李耀全提醒劉益彰現在沒有任何指定環保袋捐款,應保留決標。劉益彰當場宣布:燈會指定款未入庫,目前保留決標,俟指定款入庫後,始決標等語。開標後秉辰公司負責人之子黃國兆一時不解,當場詢問李耀全現在狀況為何?李耀全告知現在沒有任何環保袋指定捐款,所以不能決標。100年12月22日下午黃吳芬芳或黃四吉告知卓伯仲敞盛公司沒有得標,卓伯仲知道後表示依據公告需進行樣品試作,如試作不及格還有重新招標機會。100年12月22日下午,卓伯仲為瞭解環保袋標案何時可進入試作階段,於同日16時23分11秒許,電邀楊瑞美帶同李耀全攜帶招標規範資料,前往彰化縣政府旁之縣長官邸討論。楊瑞美、李耀全接獲來電後即前往縣長官邸與卓伯仲會商後,楊瑞美解釋今日仍無任何指定環保袋用途之捐款入庫,應不能進行決標,卓伯仲對於楊瑞美、李耀全招標進度緩慢大為光火,斥責楊瑞美無論如何儘速進入廠商試作樣品階段,以便進入量產(無法證明卓伯仲有告知有敞盛公司已經製作好數十萬個環保袋之事)。楊瑞美在卓伯仲斥責之下,明知早上已經查詢過沒有任何指定環保袋捐款,上午在開標室也已當場宣布沒有任何捐款,竟當場同意設法使捐款無中生有,由卓伯仲、楊瑞美決意找工策會出具不實之公文,先找到捐款放入此案,才能決標給秉辰公司,進行樣品試作,楊瑞美即指示李耀全以最快速度取得不實之捐款證明文件。於此,卓伯仲、楊瑞美、李耀全三人形成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李耀全在官邸內或回縣府的路上,於17時06分以手機撥打到工策會(通話155秒),由工策會副總幹事林廷謙接聽,李耀全向林廷謙表示為採購環保袋,需有已籌得指定捐款之證明,請林廷謙將工策會籌到款項湊足一定金額後回覆,且公文主旨須表示是指定環保袋用途之意旨。林廷謙明知已經是下班時間,工策會沒有其他辦公同仁,也沒有人打電話洽詢捐款人是否同意將捐款提供購買環保袋使用,竟依指示,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隨意從已入帳之小額捐款人中,湊足捐款總額39萬元之6位捐款者名單,中間並於17時27分21秒回撥給李耀全手機(通話56秒),與李耀全確認公文應表示之要旨,確認後不實登載「為讓燈會期間減輕塑膠袋用量以維護環境衛生,本次燈會捐款,經洽詢下列各捐助公司及個人均同意,專款使用於環保袋採購。瑞爾美生物科技公司…合計新臺幣39萬元,此請彰化縣政府行政處」內容不實公文(乃有權製作人製作,非形式偽造,但社會通俗稱為「假公文」,下述若引用筆錄中所述「假公文」即指「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之公文書」)。林廷謙隨即於同日17時41分傳真給李耀全(從李耀全來電於17時09分通話完畢,至17時41分公文完成,僅32分鐘時間)。李耀全獲得此不實公文傳真本後,隨即上簽給楊瑞美要讓秉辰公司進入樣品試作階段,楊瑞美批准後,李耀全即於翌日(23日)上午通知秉辰公司,佯稱已獲得39萬元捐款,進入樣品試作階段。卓伯仲、楊瑞美、李耀全三人即以此方式行使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之公文書。嗣數日後,另由不知情之工策會總幹事詹明叡於「下列各公司及個人為讓燈會期間減輕塑膠袋用量以維護環境衛生,捐款如下所列金額,並指定用於環保袋採購使用,且款項已入帳。瑞爾美生物科技公司…合計39萬元此請彰化縣政府行政處」公文蓋章後,完成正式公文程序,詹明叡將該正式公文補送到行政處,李耀全將此正式公文附入採購卷宗內。
五、100年12月23日上午某時許,李耀全電話通知秉辰公司決標金額僅有39萬元、數量1萬只,請進入樣品試作階段,秉辰公司依通知,於100年12月26日16時前某時許,由秉辰公司實際負責人黃有志將環保袋樣品送至彰化縣政府,於同日17時許,楊瑞美在彰化縣政府行政處5樓會議室主持樣品審查會議,判定有多項瑕疵而不及格。100年12月27日上午10時許,黃有志前往縣府行政處,縣府採購科長林中財基於錯誤見解,告知若再次試作仍不及格,將沒收100萬元押標金。
黃有志經考量後,於100年12月27日下午傳真放棄得標資格,縣政府則同意秉辰公司棄標,並返還100萬元押標金,計畫重新公告招標。另一方面,先前黃四吉已匯款900萬元給馮啟峰,並指示敞盛公司趕製燈會環保袋後,敞盛公司因自有資金不足,無法支付原料廠商、代工廠商需求之款項,生產進度不順。黃四吉之女兒黃莉茵身兼八家汽車旅館之總會計,見黃四吉已經匯款900萬元,擔心影響原汽車旅館事業,乃拒絕再撥款給敞盛公司週轉。黃四吉遂於100年12月25日或26日間某時,將敞盛公司週轉金不足一事告知卓伯仲,希望卓伯仲能調度資金挹注敞盛公司週轉生產。黃四吉並於100年12月26日10時21分15秒將敞盛公司的銀行帳號以簡訊傳給卓伯仲。卓伯仲明知101年1月14日總統大選投票結束後,燈會方於101年2月6日開始,且其保管之臺灣銀行群賢分行帳戶內款項,僅能支付與馬英九、吳敦義競選中華民國第13任總統、副總統活動有關之費用,詎其因黃四吉轉告而得知敞盛公司資金不足以支付中國大陸之燈會環保袋外包廠商貨款,該等中國大陸廠商不願趕製燈會環保後,卓伯仲唯恐彰化縣政府在2012臺灣燈會結束前,欠缺充足之燈會環保袋以供發放,竟仍同意先動用競選經費以幫助敞盛公司週轉。而在100年12月27日確定原本得標之秉辰公司已經棄標後,縣府勢必重新招標,敞盛公司應有機會在下次投標時順利得標,竟率而指示不知情之陳宴茹,從卓伯仲臺銀帳戶匯款
600 萬元給敞盛公司,不知情之陳宴茹遂於100年12月28日、29 日,前往臺灣銀行彰化分行領款,並將總計600萬元輔選經費(12月28日匯149萬元、350萬元,12月29日101萬元),匯至敞盛公司土地銀行彰化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以便敞盛公司資金調度及支付大陸廠商貨款。嗣後敞盛公司於101年1月3日得標,卓伯仲知悉敞盛公司順利得標後,黃四吉向卓伯仲表示敞盛公司的資金仍不足,若不再匯400萬元恐怕大陸布料商不願意出布,卓伯仲仍率而於101年1月12日14時許,指示不知情之陳宴茹再匯款400萬元,不知情之陳宴茹乃依指示於101年1月12日15時許,前往臺灣銀行彰化分行領款,並將400萬元輔選經費匯至敞盛公司前揭土地銀行帳戶。大選過後,卓伯仲與黃四吉、黃吳芬芳通話得悉現在縣府採購不順,在敞盛公司實際向縣府拿到千萬元貨款之前,資金要週轉順利恐怕困難,卓伯仲乃於101年1月19日13時28分以電話向卓伯源縣長表示,民間捐款尚未到位,縣府能否先墊付民間承諾之捐款額度,讓敞盛公司先領到貨款?卓伯源表示不行,卓伯仲至此知道在競選經費關帳以前,該1000萬元恐怕難轉回臺灣,很可能屆時無法向國民黨及馬吳全國競選總部交代,竟萌生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變易合法持有為不法所有之意圖,將輔選經費侵占入己,於101年1月19日14時21分電話中要求陳宴茹要向黃四吉索討這1000萬元發票,以便向國民黨及馬吳全國競選總部核銷1000萬元。如此這筆1000萬元資金週轉回流對象將不會是國民黨或馬吳全國競選總部,而是卓伯仲或所指定之私人帳戶。
六、卓伯仲已決心侵占1000萬元,除交代陳宴茹要向黃四吉索討這1000萬元的發票外,亦自行向黃四吉施壓拿出1000萬元發票以便作帳。卓伯仲、黃四吉二人明知未曾向敞盛公司購買總計價值1000萬元之「文宣福袋」給彰化競選總部或中國國民黨、馬吳競選辦公室,仍由黃四吉於101年2月8日,前往敞盛公司位於彰化市○○路0段000號3樓之實際營業處所,要求馮瓊慧遵照辦理開出發票。卓伯仲、黃四吉、馮瓊慧三人,形成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不實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之犯意聯絡,由馮瓊慧將敞盛公司以單價40元,分別出售163511只、86489只「文宣福袋」總金額為654萬0440元、345萬9560元給買受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馬英九、吳敦義競選辦公室」之不實事項,登載於業務上製作、屬於商業會計憑證之ZA00000000號、ZA00000000號統一發票2紙,交給黃四吉帶回彰化競選總部轉交陳宴茹。卓伯仲再指示不知情之陳宴茹,將上開發票作為核銷該1000萬元輔選經費之依據而行使;嗣後,馮瓊慧另將此等不實事項登載在屬於商業會計憑證之敞盛公司編號0000000號轉帳傳票,並記入帳冊,而使會計資訊不實,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七、吳俊德為國榮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榮公司)實際負責人吳凱榮之子,亦在該公司擔任業務經理;吳幸珍為吳俊德之胞妹,並為國榮公司財務兼會計人員,係從事業務之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及妥善保管之義務。吳俊德自97年間承攬彰化縣政府委託溪湖鎮公所發包98年度月曆印製工作起,認識縣府美編呂振維、縣長之弟卓伯仲,並與之均結為好友。卓伯仲99年底在臺北市購屋付款時,吳俊德曾經匯款350萬元供卓伯仲支付房屋價款。吳俊德、吳幸珍與卓伯仲均明知國榮公司於中華民國第13任總統、副總統競選期間,並未承攬彰化競選總部「對開海報」印製,又無出售道林紙給彰化競選總部,亦無實際承攬馬吳彰化競選總部文宣印製工作,故國榮公司並無向馬吳彰化競選總部收取文宣、紙張費用之權利。又卓伯仲實際從事馬英九吳敦義彰化競選總部之募款及選舉操盤,知道大致之收支情形,知悉可能會有大筆結餘,乃於100年12月底,預先要求吳俊德開出約900多萬元之不實發票(因屬有權製作人製作之發票,故非形式偽造,但社會通俗說法稱之為「假發票」,故下列使用「假發票」即指不實發票之意),並要求吳俊德日後為卓伯仲保管盈餘之競選經費,待日後卓伯仲有需求時再將盈餘經費返還卓伯仲,吳俊德遂同意之。卓伯仲並要求吳俊德不能循正常管道將發票寄給彰化競選總部請款,要直接寄給縣府官邸秘書呂振維。卓伯仲並交代呂振維需待競選經費大致核定之後,視盈餘情況再將國榮公司假發票混入核銷經費中,目的就是攔截所有盈餘競選經費,以免上繳回國民黨或馬吳全國競選總部。計畫既定,吳俊德乃於101年1月2、3日之某時,要求吳幸珍配合開出不實發票以便卓伯仲截留競選經費盈餘。卓伯仲、吳俊德與吳幸珍三人形成違反商業會計法犯意聯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由吳俊德指示吳幸珍,就國榮公司100年11、12月份及101年1月份之空白發票用紙裡,先不實填載約935萬餘元發票,由吳幸珍於101年1月2、3日某時,將國榮公司「印製對開海報、出售道林紙」給彰化競選總部之不實買賣交易內容,記入屬於商業會計憑證之國榮公司100年11、12月份之XX00000000號(969,900元)、XX00000000號(889,920元)、XX00000000號(835,640元)、XX00000000號(990, 360元)、XX00000000號(814,020元)、XX00000000號(000000元)、XX00000000號(861,860元)、XX00000000號(777, 500元)、XX00000000號(961,100元)統一發票;及101年1、2月份ZA00000000號(701,120元)、ZA00000000號(649,520元)等共11張合計935萬9200元,但吳幸珍卻一時筆誤將買受人馬英九、吳敦義彰化競選總部,寫成馬英「久」、吳敦義彰化競選總部,吳俊德亦未察覺,依計畫將11張不實發票於101年1月3日、4日某時,寄給官邸秘書呂振維,吳俊德並提供自己台新銀行臺南分行申辦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給呂振維,以便日後將款項匯入吳俊德私人帳戶。吳俊德並指示吳幸珍先將上述100年11、12月份不實內容記入各該月份之會計帳冊(轉帳傳票),而使會計資訊不實,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核課、管理之正確性。(因檢察官未提出101年1月份會計帳冊資料,自應以有利被告之推定101年1月份會計帳冊沒有不實)。
八、呂振維於101年1月5日後收到發票後,一時未發現錯字,直到101年1月10日呂振維赫然發現錯字,乃緊急通知吳俊德更換發票,而吳俊德詢問公司外聘之會計師,會計師表示100年11、12月份發票用紙都已經收回去了,無法再重新開出發票,吳俊德乃於101年1月11日告知呂振維,將拿負責人「吳俊賢」小章前來彰化更正發票錯字即可,故於101年1月11日下午從臺南前來官邸找呂振維更正上述11張錯字完成。呂振維在陳宴茹大致結帳前,暫時保管該11張不實發票。而101年1月14日選舉完成,陳宴茹積極彙整支出帳冊,101年1月
16、17日競選總部電話通知各供應廠商要關帳,各廠商即向總部完成送出發票並請款,19日已有初步盈餘結果,卓伯仲於101年1月19日14時21分與陳宴茹的電話對話中,向陳宴茹確認目前專戶存款約1500萬元左右,扣除外面債務及尚未請款完成部分約500萬元,粗估可能會有1000萬元盈餘。春節連續假期即將從101年1月20日(週五)下班開始連放9天,所以101年1月19、20日,陳宴茹已將初步帳冊交給呂振維,囑託呂振維要交給卓伯仲初步過目。然春節期間呂振維並沒有遇到卓伯仲,待101年1月30日(週一)上班後,呂振維則依照原指示,於31日中午十二許在官邸內,將國榮公司不實發票11張(共9,359,200元)放入信封袋內交給陳宴茹,要求陳宴茹將國榮公司發票作入帳冊,不能有盈餘。陳宴茹收到信封回到工策會,還於31日下午13 時53分打電話向呂振維,確認國榮公司發票是否給陳宴茹報帳使用之發票,呂振維稱是。陳宴茹並於101年2月1日、2 日到臺北找卓伯仲作對帳及確認工作。陳宴茹於101年2月3日至8日之間,作最後確認及關帳動作,並依據經費盈餘情形,將11張發票中之9張(即100年11月、12月份共800萬856 0元)記入帳冊,並以支付選舉文宣費用為由,於101年2月9日、2月10日,委由不知情之陳映汝,先後前往臺灣銀行彰化分行提領卓伯仲臺灣銀行群賢分行帳戶內輔選經費4,500,060元、3,508,610元(含匯費)後,將450萬元、3,508,560元匯入吳俊德前揭台新銀行臺南分行帳戶內。卓伯仲、呂振維、吳俊德、陳宴茹以此方式,將競選經費盈餘以變易持有為自己所有之意思,非法侵占之(呂振維及陳宴茹均聽命卓伯仲行事,但未據檢察官起訴。又吳幸珍雖製作不實發票,但對於經費流向可能不知情,無法證明有侵占犯意聯絡)。陳宴茹並於2月11日至15日之間,將用不著的另二張國榮公司馬英「久」不實發票,即101年1、2月份ZA00000000號(701,120元)、ZA00000000號(649,520元)退還給吳俊德,吳俊德收到後即指示吳幸珍將此2張發票作廢,以免還要多繳無謂的營業稅,吳幸珍便照辦並於上述二張退還發票上記載「2/16作廢」字樣。嗣後,經馬英九、吳敦義競選辦公室負責辦理核銷之應寶國對前揭發票進行形式核對後,誤以為彰化競選總部應支付競選海報印製費及道林紙費用,而准予核銷卓伯仲、吳俊德所侵占之800萬8560元輔選經費。
九、嗣經檢察官於搜索票後,於101年2月27日對國榮公司發動搜索,扣得上述有馬英「久」錯字並更正之101年1、2月份ZA00000000號(701,120元)、ZA 00000000號(649,520元)發票二張。
十、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移送,並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於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且所謂不可信性情況,法院應審酌被告以外之人於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例如:陳述時之心理狀況、有無受到外力干擾等,以為判斷之依據。而本案被告眾多,彼此關係複雜,被告若於檢察官偵訊中具結陳述關於其他被告之犯行,對於其他被告而言即是居於證人地位,本院得引用具結之陳述為證據。至於本案被告以外之人(如林廷謙、黃世欣、劉錫潓、捐款人林村灑夫妻等人)於偵查中具結之陳述,乃純粹基於證人地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後,於命證人朗讀結文後具結,其等於負擔偽證罪之處罰心理下證述,並以具結擔保其等供述之真實性,又無受到其他不當外力干擾之情形,其等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依上開說明,其等於偵查中之證言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再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記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事項,並敘明理由、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核發,96年12月11日修正施行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是如依上開程序之通訊監察所取得之證據,即屬依法定程序所取得,自有證據能力。本案對被告及證人電話之通訊監察,係檢察官依法向本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書及監察電話一覽表均附於院卷十第3頁以下,此有附卷載明監聽對象及監聽時間等相關內容之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均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又調查站製作譯文本,乃依據通訊監察錄得音檔做成,本院針對遺漏部分補作譯文,已於審理中發送各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確認(如本院卷二十二共六次補充譯文本)。是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取得之合法性無疑,自有證據能力。又按本院及偵查犯罪機關單方面製作之監聽譯文,若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真實性並無爭執,自得採為證據(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51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發送六次補充譯文均告知被告及辯護人可以請求當庭播放,否則即視為不爭執。本案檢察官、被告等及其等之辯護人,對於通訊監察案件錄音光碟內容之真正並無爭執,對於錄音所譯成通訊監察譯文之真正亦不爭執,且本案通訊監察譯文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調查,部分重要音檔亦經當庭播放,由當事人聆聽確認,則下列引用之通訊監察譯文自具有證據能力。
三、又按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定有明文。下列引用之銀行往來明細、匯款單、提款單、股票保管交易紀錄、通聯紀錄等,乃金融機構或電信公司為執行其日常業務中於電腦所登錄之交易資料,並由電腦處理予以列印,並非針對本個案所製作,應具有相當之中立性,又經核上開證據資料之作成並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且對本案事實之認定具有相當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四、卷附之監察院回函、彰化縣政府回函、招標公告、開標紀錄、決標紀錄等,係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之紀錄文書,並無證據證明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檢察官、被告等及其等之辯護人亦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與本案具有相當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款之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五、卷附之聯合報總社、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乃該公司依據其營業紀錄、營業習慣之基本資料摘錄而來,雖為傳聞證據,但被告及辯護人、檢察官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上開資料並無違法取得之情事,且與本案之待證事實具有相當關連性,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六、復按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本判決以下所援引之照片、電腦操作勘驗之節錄影像、光碟勘驗節錄影像、黃國兆以手機偷拍錄影錄音畫面,均係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自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且上開證物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被告、辯護人、檢察官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七、下列引用證人於審理中之陳述均經具結,並經合法調查,具有證據當無疑問。又下列引用證人吳孟璇於本院審理中之陳述,辯護人楊玉珍律師雖質疑檢察官先前因不明原因,102年10月29日已前往縣府詢問證人吳孟璇,導致吳孟璇受到不當精神壓力,以致審理中陳述無證據能力(本院卷二十五第250頁)乙節。惟檢察官已釋明有偵查中另案湊巧先到縣政府詢問證人吳孟璇,該案與本案並無太大關連,而證人吳孟璇與本院審理中亦表示精神狀況尚可,請求當庭訊問完畢,不願意再改期接受詰問。本院審酌吳孟璇101年11月1日到本院作證之陳述能力尚佳,並無受到檢察官先前偵查動作之影響,故本院認為證人吳孟璇於本院審理中陳述,已經合法具結,具有證據能力。
八、下列引用之扣案帳冊、出貨紀錄、銷售確認單等物件,乃檢察官發動搜索時扣押所得,搜索行為亦經本院核發搜索票,均為合法取得,自有證據能力。
九、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是以下本院採為認定被告無罪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合先敘明。
貳、有罪部分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黃四吉以詐術欲使廠商無法投標未遂罪部分:㈠被告之辯解:
⒈被告黃四吉否認犯行,辯稱:是被告呂振維帶我去縣府行政
處,被告楊瑞美也不知道我是誰,我雖然認識楊玉珍,但是我不認識被告楊瑞美(本院卷一第277頁反面),我與呂振維到行政處處長室有看到楊瑞美,楊瑞美把我們帶出來,叫來二個男子,一個是李耀全,當時我並不認識他,另一個男子我不知道是誰,楊瑞美交代給這二個男子處理,我跟那二個男子說,,我的倉庫可以借縣府用,卓伯仲拜託我負責接駁站,我也沒有要求1月5日交貨36萬個,我只是說一次可以進三個貨櫃,我不知道1月5日交貨36萬個的由來(本院卷二十七第207頁)。
⒉辯護意旨則以:被告黃四吉跟被告楊瑞美互相不認識,有一
天呂振維帶著被告黃四吉去找被告楊瑞美說明這些數量要如何交貨,說要分批進來交貨,當時還沒有得標,只是帶著黃四吉去說明。因為樣品是被告呂振維要黃四吉做的,所以黃四吉就去向縣府說明這批貨交貨的數量分配,當時根本不知道縣府的公告內容,當時被告李耀全也在場(本院卷一第277頁反面)。所有為此作證的證人當中,沒有一個人認為黃四吉有這麼大的權限要求訂立嚴苛條件,他只是有一次到行政處去做一個諮詢及報告,提供意見而已,至於所謂有什麼其他的非法方法,檢察官並沒有辦法舉證證明,另外這個構成要件必須要發生不正確的結果,我們知道燈會環保袋的標案並不是限制性的投標,只要廠商合乎投標資格都可以投標,我們就不曉得這個投標結果要如何預先去控制,使之發生不正確的結果(本院卷三十三最後審理筆錄第161頁)。㈡是否為嚴苛條件足以使廠商無法投標?
彰化縣政府100年11月28日第一次上網招標公告,此案為巨額採購、預算金額3億5000萬元、截止投標時間為100年12月21日09時00分,開標時間為100年12月21日10時00分。條件為「本案履約期限採分批交貨,101年1月5日前先交36萬個,101年1月21日前再由廠商分批交貨300萬個、101年2月8日前至少再累計交貨200萬個、101年2月15日前至少再累計交貨200萬個(總累積數700萬個)。」(他卷一第15頁),100年11月28日立即有不具名廠商,向彰化縣政府政風處異議交貨時間太短,顯然不合理(偵卷十第208頁政風室有會辦行政處)。上述條件是否為嚴苛的交貨條件,足以使其他廠商無法投標?⒈證人秉辰公司黃有志於本院審理中結稱:「這麼大的案子,
3.5億元,但是交貨期間那麼短,過年期間大陸休假這麼長,根本沒辦法交。」等語(本院卷二十第123頁)。
⒉本案除敞盛公司、秉辰公司參加投標外,卷內另有一家曾經
做過縣府環保袋生意,但此次沒有參加投標的錦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錦達公司),以其身為同業且為案外人之身分之立場陳述,應較客觀,經傳證人即錦達公司業務林芳敏,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第一次公告招標上說,樣品確認後始得進行量產,必須在101年1月5日前交36萬個,按照本案是12月26日樣品審查,12月27日通知是否合格,到101年1月5日即10天生產36萬個,你們有無困難?)我們工廠做不出來,我們工廠沒有那麼多的人員,看大廠能不能做到,可能要好幾個廠來做。有的大廠他自己可以做布料、做模具,要做的東西他自己廠內各種部門都有,他就有可能10天生產36萬個。(10天36萬個,還包括海運的時間,從大陸海運36萬個進來臺灣,上船、等貨櫃、運過來拆櫃等等,光海運的時間要多久?)【一般我們海運要一個多禮拜,10天左右。】(所以除非工廠很大,且工廠在臺灣,還拼命趕工,才有可能在10天產生36萬個?)應該是吧。(你們公司在大陸有多少員工?)大概1、200人。」(本院卷二十七第160頁背面)。紡織品加工業是傳統勞力密集行業,而傳產加工業早已外移大陸或東南亞,乃眾所周知之事實,36 萬大量的紡織加工品,勢必要從海外運輸進來。證人已清楚證述海運時間就要7天到10天,所以10天生產交貨36萬個是非常困難的條件。
⒊證人即錦達公司負責人陳柏興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第
一次公告的條件是說,101年1月5日要交36萬個,照本案採購程序,是在12月27日才通知得標廠商樣品審查是否及格,從12月27日到1月5日是10天,如果通知你樣品審查及格,叫你10天產生36萬個,你有無困難?)這要找到好幾家工廠來拼命做,是有可能10天產生36萬個,但是非常地趕,我沒把握。(10天要包括海運的時間,從大陸海運回來?)可能會空運。(以你這個行業的經驗,海運運36萬個袋子回來,海運坐船回來要多久?)海運坐船至少要7天。空運要1天,36萬個大概要2、3個貨櫃,空運成本我負擔不起。(你們做袋子的同業還有在臺灣有生產線的嗎?)有生產線,但是不大,幾十人的小工廠有很多。(據你所知,臺灣的廠商勢必無法在10天做出36萬?)我不確定,會不會再轉包,或有其他配合、聯合起來生產,是有可能的。(所以臺灣僅存的小廠商很難10天產生36萬個?)這我不知道,但是跟我配合的台灣工廠是做不出來,他才10人不到。」(本院卷二十七第169頁以下)。可知目前臺灣作袋子的同業,只剩下幾十個人規模的小工廠,所以這麼大量袋子勢必要從大陸進口,但是海運就要7天時間。
⒋證人即錦達公司生產管理人員鍾慧玉,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
:「(妳任職於錦達公司多久?擔任何工作?)2、30年了,我從材料課開始做,到製造課,後來到海外大陸工廠,從事生產管理,協助協力廠商做生產。我是後來被派駐到大陸。(本件標案公告說,1月5日要產生36萬個,通知你樣品審查及格後,請妳10天內產出36萬個,有無困難?)有困難。
10 天生產36萬個需要多大的生產線,這不是我考量範圍之內,我從未想過有那麼大單的量。以我們公司的協力廠商一天只能做2、3000個。(袋子從大陸運回來要幾天?)海運差不多一個禮拜到10天。(10天做36萬個,包含運送時間,從大陸運到臺灣的時間,是否做得到?)做不到,海運就要10天了,還有一些報關程序等,以我所知,10天不可能做到。(你們同業在臺灣還有維持很大工廠的嗎?)臺灣應該沒有這麼大的工廠,傳產幾乎都到大陸去,我們同業在臺灣應該還有一些小型的工廠。」等語(本院卷二十七第173頁)。
⒌據上小結,第一次招標公告制定101年1月5日要交36萬個是非常困難的條件,足以使一般廠商無法投標。
㈢關於黃四吉如何到行政處,要求訂入嚴苛交貨條件,有如下證人陳述:
⒈證人(行政處採購科長)林中財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當
時我除了提供須知,我還有提供契約的電子檔給李耀全。(在你提供給李耀全之前,楊瑞美處長有無具體指示你要寫些什麼內容?)除了預算金額以外,好像在處長室有提到交貨期限、審樣品的部分。是在處長室討論以後,我去幫他修改文字,有關幾天內審樣品的文字用詞。」「當時在處長室討論有好幾個人在場,我們處裡面的就是我們三人,其他應該是處長找來的人。呂振維當時應該有在場,黃四吉是否在場我不確定,卓伯仲我之前沒有見過。【當時感覺縣府外面的人也來了,但我不確定是何人】..,那時候已經過12點,是下午,詳細時間我不確定。」「(除了呂振維以外的另外一個人,他的身分你是否知道?)不知道。我們被叫進去處長室討論的時候,是公務,沒有作成紀錄,我就沒有看他是哪一個單位,當然進去的,我就會認為他是主管叫進去的,這是我認為的。(楊瑞美有介紹那個人是誰嗎?)沒有。(楊瑞美知道那個人是誰嗎?)這我不知道。」「(第一次公告的時候,訂出來的交貨期限訂的很急,當時是考量怕交貨來不及嗎?提示第一次公開招標公告)應該是,他們當時說很急。【幾日要交幾萬個是他們討論出來的。】(他們是指誰?)【就是在處長室大家在那邊。】(所謂的很急,是急著要給燈會用嗎?)對,燈會原來是2月,後來又說要1月過年前就開始,所以大家討論說有點急,當時我還拿行事曆計算到底是否來得及燈會使用,他們有用紙在那邊算,有很多人,印象中其中好像有呂振維。」等語(本院卷二十三第60頁背面以下),及「(最早100年11月28日公開招標的期限,就你個人的採購專業來看,剛才你也提到為了燈會,當時是一個急迫性的狀態,在急迫性的前提下,其條件對於廠商是過於嚴苛的條件嗎?)【這個我不敢判斷,因為製作上有無實際困難是廠商才知道,並不是採購法就可以知道。】(其合理性要廠商才知道,機關跟你是沒辦法做判斷的,你們當時是依據燈會的急迫性,才做這樣的處理,是否如此?)當時交貨期限是有考量燈會的情形,是倒推回來的。合理性部分,我有提議說公告出去等標期的時候還是要再問問看,後來有廠商打電話進來,我們有再跟他講,之後是有改了。」(本院卷二十三第69頁),及「(你剛才提到在處長室跟楊瑞美、李耀全討論流程的時候,有縣府外的人在場,楊瑞美、李耀全有無針對101年1月5日交36萬個、幾天交幾百萬個的交貨期限,跟在場的縣府外人員做討論?)印象中好像有請他們提供意見。(請審判長提示譯文本,100年11月28日第一次招標公告。附加說明五交貨期限的內容是誰提供給採購科?提示)【這是那天在場的人討論以後得出此結論,提供給我們的。是何人寫成文字的,我沒有印象,不是我寫的,是不是李耀全寫的我不確定,當天沒有正式的會議紀錄。】」(本院卷二十三第73頁)、及「(後來的結論是大家共同討論出來的結論,還是有人決定就是這樣子做?)【有討論一下,後來大家沒有其他的意見,當時我的看法是,如果大家認為那是合理的,就公告看看,反正巨額採購,等標期滿長的,因為其實期限是否合理,很多廠商會比我們更清楚,所以讓大家看了以後,如果真的不合理,總是會有廠商提出異議。】(你是說有關於期限的問題,是大家共同討論出來的?)對,大家討論出來的,因為就我的立場是,他們認為合理的話,這方面我又不能夠去反駁,我就大概不會去提。」(本院卷二十三第75頁反面至76頁)等語,明確證述是呂振維與縣府外的人來到行政處討論,第一次公告交貨期限就是大家討論出來的,當時因為對廠商能不能如期交貨不瞭解,所以想先公告看看。
⒉證人呂振維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之前一直提到我有跟黃
四吉去楊瑞美辦公室的部分,我確實有去,但是我沒有帶任何樣品,我記得那天是因為燈會在即,那時候是已經要買環保袋了,所以要怎樣來得及燈會的時候有東西用,我是為此而過去楊瑞美的辦公室。因為黃四吉跟我提到運送的問題,那時候請黃四吉在過年發送的時候,幫忙運送到各點,我是設計者,我對這方面不懂,所以我就帶著黃四吉去找楊瑞美。我印象中,跟林中財的說法不一樣,我去的時候第一眼有見到楊瑞美沒錯,可是【楊瑞美很忙,急著要出去,所以那時候她找來李耀全和林中財,然後我將問題丟給他們去考慮,因為我不會,要怎樣才來得及燈會有東西用,他們就當場去推測、算,當時沒有提到等標期,當時我們只講到怎樣的貨量給黃四吉去運輸,來得及在燈會的時候給客人,我們只是討論這個問題而已,並針對這個問題請教林中財,林中財說沒有問題,我們就走了】。我記得當時並沒有去寫下結論,我們只是提供意見說如果這樣子做就來得及,然後林中財就說沒有問題,你就給他掛上去,所以我們就走了。我記得我們在討論的過程中,楊瑞美沒有出聲過,因為她去忙她的事情,她沒空,我就沒有理她。」「(這一次是楊瑞美要你去的嗎?)不是,是我和黃四吉二人主動過去的。(你剛才說,你剛到楊瑞美辦公室的時候,楊瑞美在忙,楊瑞美就離開了?)這一點我做個模糊的解釋,她可能在那邊進進出出做她的事情,重點是我去找她的時候,她沒空,我跟林中財、李耀全推算時間的時候,我根本沒有去注意她。我們在談的時候,她應該是沒有離開縣府,但是她到底有沒有在辦公室,我已經沒有印象,沒有去注意。我一直在聽二位科長推算時間,所以我沒有去在意她,如果她有在,至少會點感覺,但是我沒有這樣的印象,所以我才會說她不在。」「她沒有參與我們四個人的討論。」「(有跟處長講到為什麼需要二位科長過來?)【黃四吉問我運輸的問題之後,我沒辦法考慮,因為那方面我不懂,然後我帶黃四吉過去的時候,我並沒有跟任何人介紹黃四吉是誰,我也沒有跟楊瑞美及二位科長介紹黃四吉是誰,我直接說我來是要討論怎樣才來得及在燈會有東西可以用。我來說要討論問題的時候,黃四吉當時在場等於是一個顧問角色,他幫忙提供他的運輸經驗,至於他是誰,其實不用在意。】(縣政府的人是把你們當作諮詢對象,還是遵從你們的意見在做決定?)不能說是遵從意見,提出運輸問題的時候,我也沒辦法解決,我怎麼提供意見,我只是把這個問題拋出去,讓他們去考慮,既然我們在場,大家提供一點意見,就這樣而已。」「(你和黃四吉離開之前,林中財和李耀全科長有無做出任何的決定?)有沒有做出決定我不曉得,只是將意見提供出來之後,我們就離開了,我的目的也只是提供一個意見出來,去提說燈會能不能有東西用,到時候客人來了,什麼都準備好了,結果沒有東西,那也沒有意義。」(本院卷二十五第183頁以下)。
⒊李耀全於審理中則證稱:我接觸這個案子時,只有我、林中
財、楊瑞美處長三個人在場,我沒有與黃四吉、呂振維討論的印象(本院卷二十五第166頁背面)。
⒋黃四吉是在100年11月22日開始匯現金給馮啟峰生產環保袋
,而黃四吉於100年11月22日至24日剛好都有與呂振維通聯之記錄,而且都是黃四吉主動打給呂振維,不是呂振維打給黃四吉。而黃四吉不認識行政處人員,必然要經由呂振維引見。可證明黃四吉是如此主動積極要見行政處人員,通聯如下(本院卷六第106頁以下):
┌────────────────────┬─────────┬─┬────┬──────────────────┐│0928***313黃四吉→發話→0939***379呂振維│000-00-00 00:11:21│75│黃基地台│彰化縣彰化市○○○段000○0地號2F ││ │ │秒│呂基地台│彰化縣彰化市○○街0號7樓頂 │├────────────────────┼─────────┼─┼────┼──────────────────┤│0928***313黃四吉→發話→0939***379呂振維│000-00-00 00:12:55│21│黃基地台│彰化縣彰化市○○○段000○0地號2F ││ │ │秒│呂基地台│彰化縣和美鎮○○路0段000巷00弄00號5F││ │ │ │ │ │├────────────────────┼─────────┼─┼────┼──────────────────┤│0928***313黃四吉→發話→0939***379呂振維│000-00-00 00:21:03│16│呂基地台│彰化縣彰化市○○路0段00巷00號6F頂 ││ │ │秒│黃基地台│彰化縣彰化市○○街000號8F ││0928***313黃四吉→發話→0939***379呂振維│000-00-00 00:21:34│13│黃基地台│彰化市○○路00號11樓頂 ││ │ │秒│呂基地台│彰化縣彰化市○○路0段00巷00號6F頂 │└────────────────────┴─────────┴─┴────┴──────────────────┘
⒌從上述證人陳述可綜合評斷,呂振維與黃四吉確實於101年
11月25日以前,有到過縣府行政處討論怎樣交貨來得及燈會使用,黃四吉也承認確實有去過行政處,所以李耀全說沒有見到呂振維及黃四吉,可能是李耀全記憶錯誤。而縣府官員沒有從事兩岸運輸的經驗,也不知道以臺灣目前紡織加工品業的現況,是否能能夠在樣品試作及格十天內產生36萬個環保袋,因此輕信黃四吉的建議,將101年1月5日交貨36 萬個寫入招標條件。
㈣黃四吉先前雖辯稱:我跟楊瑞美說分批出貨,例如一週進三
個貨櫃,我的倉庫才容納得下,我建議楊瑞美從得標後十幾天就可以先進2、3個貨櫃,因為一個貨櫃可以裝12萬個環保袋,之後楊瑞美就上網公告標案。因為接駁站的環保袋運送是我負責的,所以運送的問題縣府一定要找我討論(102 年1月16日偵訊筆錄、偵卷三第61頁反面),我是說15天後再來交貨,15天後我的倉庫就可以供縣府進3個貨櫃,一個貨櫃12萬個(本院卷二十七第231頁)。辯稱是要讓熱心提供倉庫,所以才有101年1月5日交貨36萬個的計畫。然則,本件101年1月30日驗收的26萬個是寄放到李耀全鹿港友人的倉庫中,只有101年1月31日驗收的26萬6717個才是暫時委託敞盛公司保管(見偵卷十第203頁敞盛公司保管書),後來林田富又找到福興穀倉的I棟可以存放環保袋(見101年1月31日10時41分48秒林田富與卓伯仲對話譯文,本院卷二十三第82頁),縣府另有泰和國小禮堂、鹿港立德中心等地可以存放,何必一定要黃四吉熱心提供倉庫?況且黃四吉怎知道將來得標廠商需要倉庫?而且101年1月5日交貨36萬個是非常苛的條件,黃四吉過去從事寢具加工業,對紡織品現況有所瞭解,對此沒有推說不知情之理由。
㈤公告上「36萬」個環保袋,不是隨意產生的數字,而是精心
操作的數字。因為黃四吉早就已經準備好36萬個環保袋,敞盛公司100年11月7日打好一張36萬個環保袋的銷售確認單,內容載有黑黃、黑紅、黑綠色「龍騰彰化福運台灣」環保袋(小袋)各12萬個、單價35元,共36萬個,總價1260萬元。
並且在傳真單上寫「TO:黃偉書先生」,雖然黃偉書並沒有在簽名欄簽名,但馮啟峰以手寫筆跡:(11/22 1,000,000、11/25 1, 000,000、11/28 1,000,000)註明收到三百萬元現金之意(確認單影本,見偵卷五第56頁),既然馮啟峰早在100年11月11日已經收到現金,可知被告黃四吉於11月底去向行政處佯稱交貨條件可以訂為101年1月5日交貨「36萬個」時,黃四吉早已以逸待勞,根本不愁交不出貨物。而且何以100年11月底去向行政處說明的第一批交貨「36萬個」,恰好與被告黃四吉100年11月7日下單的第一批「36萬個」剛好吻合?何以公告條件不是30萬個、40萬個,而是剛剛好黃四吉先前下單的數字36萬個?此種種不合理之處,均證明黃四吉辯稱要熱心提供倉庫一說,應屬不實。
㈥卓伯仲曾責怪黃四吉要求將嚴苛條件訂入招標公告,黃四吉亦曾承認自己有錯:
┌────────────────────────────┐│調查站譯文152號 ││101年6月28日之11時31分54秒 ││0983-***971卓伯仲→發話→0928-***313黃四吉 ││ ││B(黃四吉):我真的...我有很抱歉的話,也不能講出來。我要││ 怎麼講,你說這樣,我還有什麼話可以講。 ││A(卓伯仲):有什麼不能講,你講出來也沒有關係 ││B:我就說要跟你見面,解釋一下。 ││A:我跟你說,本來很好解決勒,我們本來募一筆錢把他買掉, ││ 就算了,非常好解決,誰叫你們那麼短視近利,沈不住氣, ││ 我真的覺得很差勁,你讓我感覺很不好。我真的感覺很不好 ││ ,【從這個事情一開始,你在那邊自作主張把它改成什麼1月││ 10號要交36萬個開始喔!】 ││.... ││B:嘿。 ││A:【你可以問一下振維那個過程喔!其實那個是你跟人家要求的││ ,你跟人家要求1月10號。】 ││B:我我。 ││A:我跟你講,我其實不想浪費我的生命啦。 ││B:好好。 ││A:因為我一直覺得說,你自己做了錯的事情,你都不承認,那這││ 個也沒有別人啊!就是好朋友之間,你做什麼不對,你就承認││ 。 ││B:不是,【那個是我錯,我說那個文,我不知道採購法他們裡面││ 怎麼樣寫,我會跟他講這樣,那個我承認我錯啊!我從來都沒││ 有不承認我錯。】 ││A:不是,黃董,我跟你講,【你本來就不應該做這個事情】,其││ 實我覺得楊瑞美,楊瑞美也沒有資格再做那個職務了啦!【因││ 為她會聽一個人隨便講,她就隨便寫,我覺得這個東西... 她││ 已經傷害到縣長了】,她做那個事情,被民進黨壓著打,那我││ 們根本也沒那個意思,【結果她聽你的話就做這些事情,我真││ 的覺得做一個行政處長,也不能這麼沒有知識啦!】 ││B:嗯嗯嗯。 ││A:喔,那這個事情從那時候開始,你就太....,我講一句臺語就││ 是說「你太自以為是,自跋自為了」,你以為可以一手遮天啊││ !喔!【你要叫人家改那個,你也沒跟我講欸!】,這點你也││ 很離譜欸!【你要要求她加這個代誌,你都沒跟我講欸!你自││ 己就叫人家加呢!】那我真的覺得很可怕欸!你這個行為是很││ 恐怖的事情欸! ││B:嗯。 ││A:你知道我的意思吧!因為你不懂法律耶!你不知道什麼是合法││ ?什麼是非法的?你就這樣給做下去了。 ││B:嘿。 ││A:你有顧慮到別人嗎?【你只是想說這樣你比較容易得標吧!】││B:嘿。 ││A:所以我真的覺得你真的很不應該啦!我跟你講,這個事情自那││ 時候開始,真的就已經有問題了,我覺得真的就是有問題了,││ 然後你們也沒有、也沒有....唉..我再講喔,你之前跟我講的││ 也都不對啊!你說找了幾家工廠作,在燈會之前能夠交貨多少││ ,結果到最後來,也沒有照你們說的,很多東西都是燈會結束││ 你才作的啊,你知道吧,你就令人很難過阿,我就都信任你,││ 為什麼你都這樣講。 ││B:不是啦... ││ │└────────────────────────────┘
㈦因為李耀全、林中財、楊瑞美並沒有生產事環保袋的經驗,
對於能夠承接這樣大單的廠商在國內或在大陸或東南亞等等,應無所悉,海運幾天入關也無所悉,才遭到到黃四吉設計將上述嚴苛條件寫入公告中。100年11月28日上網公告後,隨即被民進黨立委發現,並於100年11月30日上午立法院記者會中,質疑卓伯源浪費公帑,還要求總統大選前交貨36萬,是否要挨家挨戶發送(見本院卷三十第60頁勘驗民視新聞、東森新聞報導內容)。100年11月30日李耀全上簽,擬變更招標條件,簽呈說明「..變更第七條(一)履約期限為『乙方應於決標後通知之日起三日內送樣,經甲方審核合格後,始得進行量產。本契約採分批交貨之方式,乙方應於甲方通知50日內依甲方需求數量交付甲方收受,必要時,得依甲方指示逕行送達甲方指定之處所。上開交付日期如有不可抗力或其他必要情事,乙方得經甲方同意展延交貨期限。』及第十五條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二)為『乙方如未能按照甲方指定日期或數量交付標的物者,甲方得終止契約,因終止契約所生之損失並得向乙方求償。以符實益』,由林中財於100年11月30日14時15分批可(偵卷七第195頁)後經100年12月2日更正公告修正如上,即已不再有101年1月5日以前交貨36萬個之類的不當條件,改成廠商經縣府通知後五十日內交貨之方式,形式上已達公平(見偵卷七第190頁反面公告)。
㈧綜上所述,被告黃四吉以詐術欺騙縣府行政處人員,將嚴苛
條件訂入公告,自己先偷偷下單生產,欲使其他廠商無法投標,但事後因民進黨立委質疑而未遂之犯行,事證明確,已可確定。
二、被告卓伯仲、楊瑞美、李耀全共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部分:
㈠被告之辯解:
⒈被告卓伯仲辯稱以:100年12月22日下午我問楊瑞美如何讓
案子運作快一點,楊瑞美回答說要有錢才能決標,沒有指定環保袋的捐款。我說那是你的事情,你要解決這部分的問題。我在跟楊瑞美討論時,李耀全不在房間內。當初是楊瑞美認為要有錢才能決標,所以楊瑞美就去找錢,楊瑞美找到多少錢,要問楊瑞美(本院卷四第55頁及背面)。另辯稱以:
那天我看到楊瑞美,跟她發生很嚴重的爭執,所以李耀全帶的資料我根本沒看,我沒時間去看招標規範,39萬元公文不是我指示的。我對楊瑞美說快一點,燈會會來不及,她說沒辦法,沒有錢沒辦法決標,我說妳自己想辦法,那天的討論沒有39萬元這個數字,結束後我趕去臺北。我沒有叫他們弄什麼金額,我說那是你們的事情,趕快想辦法解決吧。他們湊一湊剛好39萬元,跟我完全沒有關係。我是反對要有錢才能決標的主張,我根本沒有叫他們找錢(本院卷二十五第172頁)。我沒有捏造39萬元,這跟我一點關係都沒有,楊瑞美離開官邸的時候沒有39萬元的事情,她離開之後,我就趕快上臺北,是後來才知道他們跟人家決標,我還記成是40萬元(本院卷三十三最後審理筆錄第78頁)。
⒉被告楊瑞美辯稱以:我沒有任何印象有叫李耀全請工策會提
供公文,那時候卓伯仲因為縣長的事情,認為我怎麼可以傷害縣長,所以一到官邸他就一直罵我(本院卷二十五第172頁)。在我的印象裡12月22日那天,卓伯仲找我去就劈里啪啦一直罵我,然後我們就離開了,真的沒有任何在討論什麼公文的問題。事實上並不是我指示李耀全的,不能因為李耀全要自保就說是我指示的,今天他是承辦人,他才最清楚所有的內容(本院卷三十第68、70頁)。
⒊被告李耀全辯稱以:我都是奉楊瑞美指示去要這份39萬元公
文。我在歷次檢察官偵訊筆錄,都是據實以告。100年12月22日17時06分,確實是我打給00-0000000工策會電話,通話155秒。我的直覺就是在那個狀況下,我應該聯絡工策會給我一個書面的公文,我才能簽辦採購程序,我並沒有叫他們做出39萬元的公文(本院卷十三第44頁)。在我記憶所及,楊瑞美去房間見卓伯仲,我在外面等候,我沒有聽到裡面發生什麼事情,就是我們出了官邸以後,處長要我打電話給工策會,所以工策會才會有這份公文過來,就是這樣子而已(本院三十三最後審理筆錄第78頁)。
㈡行政處為準備100年12月22日開標事宜,先於100年12月19日
由李耀全以便箋,請財政處提供捐款額度,便箋要旨「本府辦理『龍騰彰化-福運台灣」環保袋採購案,原奉准簽經費由101燈會指定捐款額度辦理,本案訂於12月22日上午9時30分辦理開摽,請貴處於12月21日下班前,提供已入庫指定製作環保袋之捐款額度,以利開標作業。此致財政處」(影本見偵卷三第268頁),而100年12月21日財政處函覆李耀全,要旨「一、查本府於臺灣銀行彰化分行設立彰化縣2012台灣燈會專戶,截至100年12月21日止,其總額為19,647,261元,惟其交易摘要並無指定製作環保袋之捐款收入。」「
二、依燈會財務組分工,燈會專戶現金捐獻之收據開立及捐助契約之簽訂,係由建設處負責,關於已入庫指定製作環保袋之捐款額度,【建請逕洽建設處或城觀處】」(偵卷三第175頁)。財政處明確函覆銀行交易摘要上,沒有註記要指定燈會環保袋之捐款,並請李耀全去詢問「建設處」或「城觀處」有沒有指定捐款。
㈢100年12月22日上午燈會環保袋採購案開標,共有敞盛公司
、歐都納公司、秉辰公司、佳和興實業有限公司等廠商投標,依序投標價為每只單價39、43、41、38.8元。經彰化縣政府行政處副處長劉益彰開標結果,由秉辰公司以每只單價
38.8元最低標得標。開標紀錄並手寫記載「本案於開標後決標前,如燈會指定款未入庫,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指定款入庫後始決標生效。」(開標紀錄影本見偵卷七第72頁)。
證人(行政處副處長)劉益彰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朱檢察官問:100年12月22日宣布保留決標之前,你是否明確的問李耀全、林中財說,是不是沒有捐款人同意要做環保袋,所以現在我宣布保留決標,他們有回答你,沒有人要做環保袋?)當時我要宣讀的時候,我問說確認這個錢進來了沒有,他們把這個寫上去了。他們沒有講,他們寫上去我就知道了。」(本院卷二十三第97頁背面),所以上述手寫筆跡是李耀全或林中財寫的,而且劉益彰一看就知道現在沒有任何錢可以決標。且因為100年12月2日之招標公告已經載明「本採購決標方式為單價決標,本案於開標後決標前如燈會指定捐款未入庫,得保留決標,俟指定捐款入庫始決標生效,並得視實際捐款金額依廠商所報單價於指定捐額內決標」(見偵卷七第190頁反面)。故必須有指定捐款始得決標。100年12月22日上午開標當時,投標商秉辰公司代理人黃國兆在現場以手機錄影,當時開標念完各家價格後,是以秉辰公司最低,但無法決標。勘驗如下:
┌─────────────────────────────┐│場地:開標室。 ││ ││另一男子:他說沒有決標。 ││(中間聽不請楚) ││黃國兆:30 天左右,30天左右,有那個... 燈會的預算進來,才 ││ 會有決標。 ││另一男子:對對對。 ││黃國兆:才會告知底價。 ││另一男子:對對對。現在就是連絡方式..上面公司的嗎? ││黃國兆: 現在就是說....他的... 我要怎麼說....現在是我們一 ││ 定有低於底價,才會告訴我們嘛,沒有低於底價的, ││ 還是要議價嘛。不是嘛? ││李耀全: 不用啦,沒有決標。 ││黃國兆:所謂沒有決標,是因為這個標價沒有低於底價嗎? ││李耀全:不是,是因為現在沒有款項的關係,所以保留決標的意 ││ 思,你還是以38.8元。 ││另一男子:那到時候開出來,底價是多少... 是要來議價還是.. ││ 因為沒有底價,我們不知道到時候後續會有什麼狀況 ││ 。 │└─────────────────────────────┘
(勘驗筆錄見本院卷二十三第52頁背面)李耀全清楚的向秉承公司黃國兆說「不用啦,沒有決標。」「因為現在沒有款項的關係,所以保留決標的意思,你還是以38.8元。」李耀全很清楚至此仍沒有任何指定環保袋捐款,所以主席當場表示無法決標。證人即秉辰公司負責人之子黃國兆,於檢官偵訊中亦結證稱100年12月22日當日「主席宣布得標後,有問秉辰公司代表是否在場,我說我就是,接著主席說沒有預算,無法宣布決標。」(偵卷三第123頁反面)與上述錄音內容相符。
㈣100年12月22日上午開標後由秉辰公司以最低價額得標並保
留決標,中午12時22分18秒,卓伯仲接獲黃吳芬芳來電,黃吳芬芳問「你什麼時候到彰化?」,卓伯仲答「我等一下就過去了,我跟老爸出來吃飯,等一下他就把我載過去了。」,黃吳芬芳又問「好,你過來的時候,看要到哪裡。」,卓伯仲說「好啊,我去官邸啊。」(見本院卷二十二第38頁譯文),兩人遂約好官邸見面,卓伯仲約在14時30分左右到達官邸,卓伯仲與黃吳芬芳或黃四吉見面後,應已得悉敞盛公司並未得標之事實。而當日16時23分11秒,楊瑞美確實接到卓伯仲以縣長官邸電話04-72***82來電如下(即調查站16號譯文)┌──────────────────────────────────┐│A(楊瑞美):喂,你好。 ││B(卓伯仲):喂,大姐,我伯仲。 ││A:是是是,嘿嘿嘿。 ││B:你下午在忙嗎? ││A:對。 ││B:你忙完去找耀全(行政處科長李耀全)過來一下,我要問那個環保袋事情。││A:好好,我馬上過去,因為晚上還有一些事情,我現在就過去。 ││B:你把耀全也找來,還有招標規範如果有影本的話,拿一個過來看一下。 ││A:好好好,我知道。 │└──────────────────────────────────┘
而被告楊瑞美、李耀全亦承認確實有依照卓伯仲之指示,帶著招標規範去官邸找卓伯仲。而100年12月22日17時06分51秒起,李耀全以手機打給00-0000000工策會,通話時間155秒,當時李耀全連接基地台是在「彰化縣彰化市○○路○段000號、351號、353號樓頂」,即縣長官邸旁邊的農會大樓頂(見本院卷六第44頁反面通聯紀錄),可知李耀全在官邸內或官邸附近打電話給工策會。而工策會林廷謙於當日17時41分完成公文並傳真給李耀全後,官邸裡有人使用官邸電話047***082於17時47分50秒、17 時58分35秒,撥打給黃四吉0928***313手機,分別通話40秒、101秒(見本院卷九第104頁通聯紀錄),而在22日當晚23時42分15秒,卓伯仲的手機基地台還在「彰化縣彰化市○○路000號14樓頂(彰基大樓頂)」,接近縣長官邸(本院卷八第174頁反面)。所以當日下午17時47分50秒、17時58分35秒使用縣長官邸電話通知黃四吉的人,若不是呂振維,就是卓伯仲。
㈤因為100年12月2日公告已經載明「乙方應於決標後通知之日
起三日內送樣經甲方審核合格,始得進行量產。本契約採分批交貨之方式,乙方應於甲方通知後五十日內依甲方需求數量交付甲方收受。」(見偵卷七第190頁反面),所以100年12月22日上午為止,沒有指定捐款,也無法決標,無法進行送樣審查。李耀全自己早上在開標現場,親自告訴秉辰公司黃國兆現在沒有任何錢可以作環保袋,已有上述現場錄音可證。而楊瑞美因為於100年11月28日上網公告環保袋不當採購條件,使民進黨立法委員圍剿縣長卓伯源及縣府,登上新聞版面,楊瑞美身為環保袋採購的主辦單位又捅出大摟子,對於環保袋進度一舉一動,沒有不關心的理由,楊瑞美早在102年1月11日檢方通知到場之當日,即陳述:「(100年12月22日為何你會宣布保留決標?)因為捐款要經過財政處,開標與決標是同一天,當天我們有會辦財政處,但財政處回覆捐款為零,所以開標時,發包中心主席劉副處長或林科長才會宣布保留決標。」(偵卷二第135頁)。所以楊瑞美瞭解上午開標後,因為沒有任何捐款所以保留決標。但二人下午16時23分接獲卓伯仲指示進入官邸商議後,李耀全即17時
6 分51秒打了電話給工策會00-0000000(即進入官邸約30餘分鐘即產生結論)。工策會之副總幹事林廷謙隨即於32分鐘內完成下列公文,並傳真給李耀全,即100年12月22日17時
41 分傳真(偵卷四第48頁),內容如下:┌──────────────────────────┐│為讓燈會期間減輕塑膠袋用量以維護環境衛生,本次燈會捐││款,經洽詢下列各捐助公司及個人均同意,專款使用於環保││袋採購。 ││ ││瑞爾美生物科技公司新臺幣5萬元 ││鍵發生技工業公司新臺幣10萬元 ││成川鋼管公司新臺幣2萬元 ││吳振昌君新臺幣20萬元 ││林村灑君新臺幣1萬元 ││陞耀環保科技公司新臺幣1萬元 ││合計39萬元 ││ ││此請 彰化縣政府行政處 ││ ││彰化縣工商發展策進會敬啟 │└──────────────────────────┘
(偵卷三第175頁)㈥工策會副總幹事林廷謙就是上述公文的製作人,其於檢察官
偵訊中結證稱:「是行政處一名男子打電話至我的辦公室給我,他跟我說燈會募款的錢如果沒有指定用途的捐款人,要我提供名單給他」「我好像傳真給行政處,是他們要買環保袋,就叫我們去問...我看了一下沒有指定用途的廠商,我就選這幾家傳真給行政處,【之後隔天再請同仁去向廠商作知會。】」「(你傳真給行政處之前你都還沒詢問過捐款人?)還沒。(上面三行文字內容是否打電話給你的人要你打這些內容?)是,對方說這張公文是他要購買環保袋所使用」(偵卷三第236頁背面、242-243頁)。因為接獲李耀全指示的時間已經是17時9分以後,17時41分就回傳行政處,當時也屆下班時間,根本就沒有實際徵詢捐款人同意。
㈦證人林廷謙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有一份廠商贊助39萬
元的名單是我提供的,因為同仁5點就下班了,我找不到人,所以那天字是我打的。」「上面有傳真時間100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這是我打的。」「我印象中當時有一個男生,他說是行政處的人,他要我們提供廠商捐贊助的名單。因為真正募款的單位是建設處,我們只是協助單位,當時是下班時間,我手上的資料不多,我只就同仁贊助回來的資料提供給行政處參考。當時辦公室只有我一個人,是我傳真的,對方有留傳真電話。」「(你在寫這一張資料的時候,你有無問過名單上的六個捐款人是否同意將其捐款用於採買環保袋?)當時是下班時間,募款的同仁都已離開,【隔天我有交代同事要告訴這六個捐款人,說你們贊助的錢,我們要用來買環保袋。】」「我記得是他們急著要」「(自稱行政處的男生打電話給你的時候,他怎麼跟你說?)細節我記不起來,但是我手上沒有指定用途的真的很少,我手上沒有很多資料,因為所有贊助名單都在建設處。...同事去募款回來會提供資料給我,說他們拜訪的家數等,裡面也有指定買水的,那種就剔除掉。..他們給我的資料是紙條,我是依據紙條抄出來的,剛好抄錄過來的金額是39萬元。」「(請審判長提示偵三卷第241至244頁林廷謙的偵卷筆錄。這份筆錄製作完成後,是否有讓你確認內容無訛後簽名?內容是否跟你所講的一樣?提示)這是我簽的,我有簽名的話,應該是照我的意思。」「(當時你有說是行政處的男生叫你從燈會捐款中,提供沒有指定用途的捐款人名單給他,有無此事?)【對,他有說沒有指定的,他們要買環保袋。】」「(你在100年12月22日之前,你及你們工策會的同事是否知道縣府要用你們募到的錢來製作環保袋?)我是100年12月22日那天才知道。燈會一定有水、點心等,這是我本來就知道的,【但是我是這一天才知道有環保袋。】」「(工策會有決定募到的錢要怎麼花、要花在什麼上面嗎?)應該是沒有。」「(你為何在捐款人還沒有決定用途的情況下,就寫了這一張?)【所以我隔天請同仁跟那些捐款人徵詢意見。如果捐款人沒有接到電話,應該是同仁沒有照我說的做。】」「(你在傳真給行政處資料之前,你有無詢問過詹明叡?)沒有,因為當時是下班時間,他們又急著要,我當然就傳給他們參考,傳過去會不會用我也不知道,所以我要告訴總幹事,我也請同仁趕快跟捐款人講,因為也還沒有發生的事情,我不是要去造假,只是配合辦理,並不是正式的公文,只是傳真給他們參考說我這邊沒有指定用途的金額有這麼多。」「因為行政處在下班時間臨時交辦事項,我上班後就請同仁要趕快去跟捐款人講,就算行政處要採購,應該也還沒採購,所以說我造假很冤枉我,我沒有造假的意思,我是要協助他們,他們說要採購環保袋,那個人說你們有多少沒有指定用途的就提供過來。」(見本院卷十三第211-214頁),證人林廷謙承認,100年12月22日接獲行政處男子電話指示,從手邊抄錄的紙條中找出沒有記載特殊指定用途的,湊了一張清單傳真給該行政處男子,其實當天並沒有徵詢捐款人的意思,而是隔天上班後才交代同事去徵詢捐款人意思。所以100年12月22日17時41分公文上記載「經洽詢下列各捐助公司及個人均同意」乙節,於製作之當時,是不存在的事實,公文製作人林廷謙如此是認。
㈧證人林廷謙另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李耀全17時06分51秒
,共通話151秒這通電話。根據你傳真回去的時間是17時41分許,這40分鐘〈按:應為32分鐘〉分鐘內你做了什麼事情?)我就是做這份資料、打字,我沒有時間跟別人講話,因為我們當主管的不是很會打字,我印象中是這樣,趕快做好,趕快傳給他們。(所以這一份傳真不是對方打好字,傳真給你的?)是我打好,傳真過去給他們參考的。」「(上面有三行話,『為讓燈會期間減輕塑膠袋用量,以維護環境衛生,本次燈會捐款經洽詢下列各捐款公司及個人,均同意專款使用於環保袋採購』,你在繕打這份文件的時候,對於此書面內容是否瞭解?)我的意思就是要趕快提供給他們參考,【當時行政處要我們提供類似這樣的意思,所以我就照他們的意思寫下來】,然後請同仁趕快跟捐款人說是要買環保袋。」「(請審判長提示偵三卷第239頁。你打這一張傳真資料時,有無任何人要求你或指使你一定要這樣打?還是這是你照你的自由意志打的?提示)【我是照他的意思打出來的。】(你所謂他的意思是哪個部分?)【專款專用的部分,他們說這個錢要買環保袋,他這樣講,我這樣打】,是不是打錯了,我也不知道。我當時是傳給他們看,之前沒有這樣的事,【我不可能去編一個項目說要買環保袋,文字是照他們大概的意思打的。】」「(你所謂照他的意思講,傳真資料上,到底哪些是他的意思?)【專款用於環保袋是他的意思】,後面的捐款明細是我手邊的資料。(有無任何人要求你一定要寫39萬元?)我印象中沒有。...是我手邊的資料剛好算出來是39萬元。我已經沒有這樣的記憶,是他們要我就手邊的資料去找,我是有這樣去找,我不曾記得有人交代我39萬元的金額。」「(請審判長提示偵三卷第239頁傳真。你傳真給行政處的前面三行內容,是否照行政處打電話給你的那個男的意思來打的?提示)【我不是逐字照那個男的意思來打,但是那個男人電話中的意思大致是這樣。】」「(你製作這樣的內容,是否照打電話的那個男的意思來製作?)【我是照他的意思,他們要我提供資料,我是照我手邊的資料提供給他們參考。】(你為何不直接說這是未指定用途的捐款,都可以自由使用?為何要多加這些話說是指定用於製作環保袋?)我不是他們的長官,我們只是協助。【他們說要我們提供資料,他們要買環保袋,我就是照那個男的意思寫的,提供我們這邊的資料給他們參考..】」等語(本院卷十三第215-219頁)。證人林廷謙證稱是依照電話中男人的指示,該男人指示要有「專款使用於環保袋」的意思,公文需表明「已經獲得捐款人同意」之要旨,雖然不是逐字照那男人所說的繕打,但那男人所述就是這個意思,所以打了前三行「..經洽詢下列各捐助公司及個人均同意,專款使用於環保袋採購。」等三行文字,而且林廷謙打字很慢,在32分鐘內就是趕快找同仁提供的紙條,照那男人的意思打了這份公文,傳給行政處等事實。
㈨工策會除提供上述傳真本公文外,另由總幹事詹明叡正式蓋
章補一份正式公文給行政處,但公文頭三行已經變成「下列各公司及個人為讓燈會期間減輕塑膠袋用量以維護環境衛生,捐款如下所列金額,並指定用於環保袋採購使用,且款項已入帳。」,少了傳真本上「經洽詢下列各捐助公司及個人均同意..」文字,可知工策會相關人員也認為記載「經洽詢同意」是不適當的文字,但正式公文上「並指定用於環保袋採購使用」文字仍然不實,因為如下之「吳振昌、林村灑、陞耀環保科技公司」並沒有同意指定環保袋(詳後述)。證人詹明叡審理中結證稱:這份有蓋章的公文是在100年12月22日(週四)後兩、三個上班天才蓋章,蓋好當日就送去給楊瑞美(見本院卷十三第223頁反面至224頁),所以應該是100年12月26日(週一)、27日(週二)補送給楊瑞美。
㈩然則上述捐款者六人並非100年12月22日上午開標後才突然
有此六人捐款進來指定購買環保袋,而是早在100年9月間早已有此六筆捐款入庫,並且在建設處製作之「2012臺灣燈會-現金指定」表,均記載此六人指定認養瓶水(見偵十卷第78頁背面),而製作「2012臺灣燈會-現金指定」表的證人建設處科員吳孟璇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捐款人是否會說捐款用途要用在何處?這個訊息是否會提供給妳彙整?)跟我接觸的各局處同仁會跟我講,我不會直接接觸到捐款人。...(府內同仁跟妳講用途時,有跟妳說錢是要買特定物品,甚至把物品名稱跟妳講嗎?)一開始講用途的時候只有講水,後面純粹是說他的LOGO要秀在哪裡,亦即我一開始登記的意思是他們要買什麼東西,後面登記的意思是他們要秀LOGO的位置。」「(妳說原本是寫水,後來變成記載秀LOGO的位置,這是妳自己想的,還是別人跟妳講的?)不是我自己想的,一定是人家跟我講的,我就照這樣記載。這個轉變應該是,一開始捐款只有少數幾筆,那時候也沒有說要做什麼用,也沒有捐助認養要點,我記得一開始行政處長楊瑞美曾經開會說水要買很多,需要業者的贊助,看我們這一組能否多多尋求資金贊助買水,所以一開始去接洽的工策會的人回來時就會說,預估未來會有誰捐款多少錢作為買水用,所以我就登記寫水」,「(提示偵十卷第78頁背面現金指定表:瑞爾美公司、鍵發公司、成川公司、吳振昌、林村灑、陞曜公司等六個捐助人都是記載指定認養瓶水,不是妳就是林其春科長記載的?)對。(你們會記載這麼多水是因為募款同仁給的訊息,說他們是要買水?)對。」「是工策會的人說這一筆要做水用,我就寫水。印象中是工策會的人跟我說的。」(本院卷二十五第136頁反面以下、第139頁反面)所以可以證明,因為一開始募款同仁多跟捐款者說明需要瓶裝水物資,而且瓶裝水也是公共活動最常見的必需品,而且下列六人捐款收據開立時間都甚早,可知下列六人可能在與募款單位接觸時,有被徵詢是否用在瓶裝水上用途,所以吳孟璇及建設處同仁接到募款同仁傳回來的訊息是如此,才會大部分燈在指定表上寫指定認養瓶水。此一說法應屬採信,可整理如下:
┌───────┬──────┬─────┬──────┬────────┐│收據開立時間 │匯入者 │金額 │2012臺灣燈會│備註 ││ │ │ │-現金指定表 │ ││ │ │ │上記載 │ │├───────┼──────┼─────┼──────┼────────┤│100年9月30日 │林村灑 │現金1萬元 │指定認養瓶水│(收據於偵卷三 ││ │ │ │ │第181頁) │├───────┼──────┼─────┼──────┼────────┤│100年10月5日 │陞耀環保科技│現金1萬元 │指定認養瓶水│(收據於偵卷三 ││ │ │ │ │第182頁) │├───────┼──────┼─────┼──────┼────────┤│100年9月28日 │成川鋼管股份│票據兌現 │指定認養瓶水│(收據影本於偵卷││ │有限公司 │2萬元 │ │三第179頁) │├───────┼──────┼─────┼──────┼────────┤│100年9月7日 │瑞爾美生物科│票據兌現 │指定認養瓶水│(收據影本於偵卷││ │技有限公司 │5萬元 │ │三第177頁) │├───────┼──────┼─────┼──────┼────────┤│100年9月13日 │鍵發生技工業│票據兌現 │指定認養瓶水│(收據影本於偵卷││ │股份有限公司│10萬元 │ │三第178頁) │├───────┼──────┼─────┼──────┼────────┤│100年10月3日 │吳振昌 │票據兌現 │指定認養瓶水│(收據影本於偵卷││ │ │20萬元 │ │三第180頁) │└───────┴──────┴─────┴──────┴────────┘
至於101年1月12日證人吳孟璇與科長林其春在本件爭議的39萬元傳真影本上蓋章,並書明「上述捐款新臺幣39萬元整,均已匯入2012臺灣燈會專戶」(本院卷三第175頁)並未再就現金指定上記載指定認養瓶水一事多加說明乙節,是否失職?實與先前楊瑞美、李耀全、卓伯仲100年12月22日已行使該39萬元傳真公文之既成事實無關,應併說明。
而證人林陳素琴(即林村灑的太太)於檢察官偵訊中結證稱
「(你捐款時有無指定用途?)我只說要捐給燈會活動用,但沒有指定特定的用途,因為我也不曉得燈會有分哪些用途,所以只要我捐的錢用在燈會就行了」,林村灑及林陳素琴均結證稱「(捐款前後,有無接到通知說你們的捐款要用來製作環保袋?)沒有」(偵卷四第38頁),可知捐款人林村灑從未指定捐款作環保袋用途。而證人(工策會員工)劉錫潓於偵查中結證稱:我向瑞爾美公司、鍵發公司、成川公司、吳振昌募款時,並沒有對他們說要指定用途,他們也沒有說要指定用途,只是單純募款,林廷謙叫我打電話問這四個捐款人如果採購環保袋有無意見,瑞爾美公司、鍵發公司、成川公司他們說錢捐給縣府就交給縣府,他們沒有意見,【至於吳振昌因為人在大陸,無法聯絡上】等語(偵卷四第45頁)。另一證人(工策會員工)黃世欣於檢察官偵訊中結證稱:林廷謙有要我打電話問捐款者如果捐款用於環保袋有無意見,【但是我沒有打】,因為當初捐款者說捐款給縣府全權運用,我認為捐款是小錢,如果再問用途很奇怪,林廷謙事後沒再問我,我也沒有跟林廷謙說等語(偵卷四第46頁)。可知至少捐款人吳振昌、林村灑、陞耀公司並沒有被徵詢是否同意捐款購買環保袋,所以林廷謙傳真出具公文「經洽詢下列各捐助公司及個人均同意」云云,當然是虛偽不實的。
┌────┬──────┬───┬────┬──┬────┬────┐│捐款者 │金額 │募款者│捐款時有│有無│有無表示│建設處製││ │ │工策會│無指定 │打電│ │作現金指││ │ │ │ │話問│ │定用途表│├────┼──────┼───┼────┼──┼────┼────┤│瑞爾美生│新臺幣5萬元 │劉錫潓│沒有說明│有打│表示沒有│指定認養││物科技公│ │ │,也沒有│ │意見 │瓶水 ││司 │ │ │指定 │ │ │ │├────┼──────┼───┼────┼──┼────┼────┤│鍵發生技│新臺幣10萬元│劉錫潓│同上 │有打│同上 │指定認養││工業公司│ │ │ │ │ │瓶水 │├────┼──────┼───┼────┼──┼────┼────┤│成川鋼管│新臺幣2萬元 │劉錫潓│同上 │有打│同上 │指定認養││公司 │ │ │ │ │ │瓶水 │├────┼──────┼───┼────┼──┼────┼────┤│吳振昌君│新臺幣20萬元│劉錫潓│同上 │人在│ │指定認養││ │ │ │ │大陸│ │瓶水 ││ │ │ │ │聯絡│ │ ││ │ │ │ │不上│ │ │├────┼──────┼───┼────┼──┼────┼────┤│林村灑君│新臺幣1萬元 │黃世欣│同上 │沒打│ │指定認養││ │ │ │ │ │ │瓶水 │├────┼──────┼───┼────┼──┼────┼────┤│陞耀環保│新臺幣1萬元 │黃世欣│同上 │沒打│ │指定認養││科技公司│ │ │ │ │ │瓶水 │└────┴──────┴───┴────┴──┴────┴────┘
行政處只有一次即100年12月22日向工策會查詢捐款,在此前後均不向工策會查詢,實有怪異:
⒈財政處100年12月21日便箋回答行政處,沒有任何環保袋指
定捐款,並要李耀全去問「建設處」或「城觀處」。因為城觀處是燈會活動的主辦單位,財政處科長葉婉雪於檢察官偵訊中結證「因為捐款收據是建設處開立所以請行政處去問建設處確認有無指定用於環保袋的捐款額度」(偵卷三第267頁)。被告李耀全收到財政處回答後,竟也不找建設處及城觀處確認有無指定捐款入款,反而於100年12月22日17時6分起打電話給工策會,李耀全行為本就可疑。
⒉李耀全事後要增購環保袋時,於101年1月13日發便箋向城觀
處,詢問有無指定環保袋之入款,由副處長劉益彰決行,內容為「本府辦理『龍騰彰化-福運臺灣』環保袋,概括擴充金額為3千800萬元,請貴處自『入庫指定製作』環保袋之捐款,撥付部分經費,以利辦理契約擴充事宜。此致城市暨觀光發展處」(偵卷七第66頁背面),此次是找城觀處查詢捐款。
⒊可知李耀全除100年12月22日找工策會要39萬元公文外,事
前事後均不找工策會查詢指定捐款入庫事宜,所以100年12月22日行為實屬可疑。
關於100年12月22日下午官邸內之過程:
⒈被告李耀全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分結證稱:「(100年12
月22日下午4點多,楊瑞美帶你踏進去官邸之前,楊瑞美有無跟你說要帶你去官邸找誰?)她沒有跟我說要找誰,只有叫我帶著資料跟她進去而已。(楊瑞美有無跟你講,叫你帶標案資料進去官邸的用意為何?)都沒有講到這些。處長跟我說帶著資料跟她走,出了辦公大樓以後就往官邸進去了,我都沒有問什麼,處長也沒有主動跟我講要去見誰。(進了官邸之後,你知道楊瑞美是進去找誰嗎?)我不清楚,到底裡面有哪些人我不知道。」「要進去官邸之前不知道是要討論什麼事情,只是帶著資料,資料是契約書、公告,到底要討論哪個細節不知道。」「到了官邸,我坐在客廳的圓桌等,楊處長有進入房間裡面,裡面有誰在討論什麼事情,我不知道。(你坐在那裡,完全聽不到裡面說話的聲音?)有一點點聲音,但是內容聽不到。」「(你不是有聽到隱隱約約的聲音嗎?)對,但是辨識不出來。我印象中楊瑞美出來以後有提到她是跟卓伯仲討論事情。」「(100年12月22日你從官邸出來之後,你做了哪些事?)我打了一通電話給林廷謙,他有傳真這一份公文給我。【(你說你跟楊瑞美去官邸,楊瑞美在房間內,楊瑞美出了房間以後,有要求你做什麼事情嗎?)她要我跟工策會要一份公文,印象中她有提到是關於捐款的部分,我沒有多問。】」「(那到底楊瑞美有沒有跟你說,要工策會出39萬元的公文?)我記得是收到公文傳真以後,才知道39萬元的數字。」「(100年12月22日下午4點多你去官邸之前,你有打算要打電話叫工策會出簽呈給你嗎?)沒有。(是你進去官邸之後,才有人叫你打電話給工策會,請工策會提供簽呈讓你們辦燈會環保袋的案子?)是。(這份工策會公文的內容,當時你是怎麼跟林廷謙講的?)我印象中就是很單純,我跟林廷謙提到,請他傳真一份公文給我。(你沒有講公文內容、作何用途,他怎麼知道要傳什麼內容的公文給你?)【大概有提到目前捐款的情況。】(是帳戶裡面已經入帳的額度,還是捐款人的名冊?)沒有講到這麼細。(不然他怎麼知道要怎麼寫捐款的事情?)【就是很單純跟他要目前他手頭上募到的,可以用在環保袋的捐款金額有多少,如此而已。】(你為何會跟林廷謙說可以用在環保袋的捐款金額有多少,叫工策會做這樣內容的公文給你?)【因為燈會環保袋的捐款,當時界定的定義是要限定廠商指定做環保袋,所以我要跟他要有效的數字才有用】。」「處長叫我跟工策會要公文的時候,因為工策會是建設處的一個對外單位,所以我也覺得合理,我就打電話給工策會要了這一份公文。」「因為處長跟我講,叫我跟工策會要公文,工策會傳真出來數字39萬元,所以很順其自然的,我就主觀認為這是處長跟我提到的數字,是她決定的。」等語(本院卷二十五第145頁反面以下、第153頁以下、第158頁反面以下)。
⒉證人呂振維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100 年12月22日卓伯
仲是否在官邸的小辦公室裡面,跟你和楊瑞美討論燈會環保袋採購的事情?)時間點我不曉得,但是大家一直講這個事情,所以我有印象有這樣的事情,就是楊瑞美、李耀全有來公館,有說話。(說話的地點是否在你的辦公室,有放電腦那一間?)是的,我的辦公室裡面有一個大辦公桌,我在這裡設計,旁邊有放二、三張坐椅,卓伯仲和楊瑞美坐在坐椅講話的時候,我有在場。(當時你們三個人談論哪些事情?)我沒有參與討論,我知道他們在講話,當時我在做自己的事情,所以我是左耳進、右耳出。」「(左耳進、右耳出,代表你還是有聽進去,當時他們是否在講燈會環保袋採購的事情?)我真的不記得,但是我可以很肯定的說,我絕對沒有聽到要去怎麼做、要去弄39萬元,沒有這種數字的出現,是真的。(他們那一天到底在你的辦公室裡面討論哪些事情?)首先,我不是記得很清楚,所以我不敢亂講,我記憶很模糊,經過這些天大家講,我很努力去拼、去回想,我回想的結果,他們有在講事情,但我比較傾向剛才卓伯仲最後的說法,就是他有提到開口契約,根本不用弄什麼款項才可以招標,大概是這樣子,我知道他們停留的時間沒有很久,很快的講完就走了。(當時楊瑞美如何回答?)我沒什麼印象。」,及「我記得他們有過來,我在做我的事情。剛才卓伯仲提到他為了那件事情在罵,我有印象確實他當天的情緒有激動,重點我在忙我自己的事情,所以他們到底為何事激動,我真的不清楚。」「我剛才才回答檢察官說根本沒有什麼39萬元,因為如果關係到工策會39萬元的話,我應該會有印象,可是沒有,他們純粹是一個發脾氣的過程,所以我就沒什麼印象。」(本院卷二十五第180頁背面以下、第185頁以下)。
⒊被告楊瑞美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分結證稱:「(100年12
月22日下午4時許,卓伯仲有叫妳去官邸討論違法的事情嗎?)...那一通電話譯文我真的不知道他叫我過去做什麼,在我的印象裡12月22日那天,事實上在之前,民進黨立委在中央,說我害縣長被誤會,他找我去就劈里啪啦一直罵我,其實那時候我真的沒有什麼印象,然後我們就離開了,我到現在真的不知道,真的沒有任何在討論什麼公文的問題。
...對我處長來講,我不會去管細節的,其實那一天,公文裡面有寫5時40分,李耀全把公文簽上來的時候有附一個工策會的公文,我的直覺裡面,工策會在燈會籌辦期間就是募款單位,所以他把工策會送來的一個公文,裡面說他有這些錢,我那時候的直覺會認為他是財務組的募款單位,我不會去懷疑這件事情有什麼問題。」「(12月22日在官邸,妳有無印象或是認知到,卓伯仲有告訴妳說要製作一個39萬元捐款指定採購環保袋的公文嗎?)我對那天真的一點印象都沒有,他那天為什麼要找我去,我也不知道,這個譯文出來,現在問我他有沒有跟我講,我根本就不記得,我只記得為了縣長被罵的事,卓伯仲一看到我就劈里啪啦,就很生氣,我想這也不為過,為了他哥哥這樣子罵我。(所以妳的記憶裡面,12月22日到官邸就是卓伯仲跟妳做情緒性的發洩?)是的。」(本院卷三十內102年11月29日筆錄第131頁)。
⒋被告卓伯仲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分結證稱:「(100年12
月22日監聽譯文,你有請楊瑞美找李耀全帶招標規範去官邸,你找他們去做什麼?)因為我要去募款,我要知道招標規範裡面寫的捐款是要指定環保袋使用,還是指定燈會使用即可。(工策會在100年12月22日下午15時41分出具一份39萬元捐款指定採購環保袋的公文,這件事情與你有關嗎?)與我無關,當時我也不知道有這個事情。這部分我要幫楊瑞美澄清一下,之前檢察官問我的時候,我有點訊息混淆了,我之前在筆錄提到楊瑞美說要有40萬元才能決標,其實是前後混在一起了,根本沒有40萬元的事情,40萬元是我講的,後來檢察官跟我糾正說是39萬元。那天的情形是,呂振維在房間裡面,我在裡面,我請楊瑞美過來,我問她說,這個我如果要去跟人家募款,你們規範裡面有寫說要指定什麼使用,她跟我說要寫指定環保袋使用,我認為沒必要如此,給人家穿小鞋,有些廠商捐就捐給燈使用,何必如此,聊一聊我問說不是決標了嗎,趕快進行,【楊處長跟我說這個沒有錢,不能決標】,我就說這是無比荒謬的事情,是誰講的,她說是林中財講的,我說妳什麼事都聽林中財的,太誇張了,比如說,我說妳之前做那個事情傷害了縣府、傷害縣長很嚴重,就是一定要寫700萬個、3.5億元的事情,造成社會非常多的誤解,然後就開始罵這個,罵完之後我就走了,我記得那天我沒有跟她講很久,罵完之後我就趕高鐵上臺北了。」「那天我罵完就走了,之後不曉得過了幾天我才知道他們已經找到錢決標,大概是40萬元左右,所以我一直記成40萬元,在偵查庭的時候檢察官才糾正我說是39萬元。所以楊瑞美當天連跟我商量到多少錢去決標,根本都沒有這個事情,這個過程呂振維都在場。」「(你在當時跟楊瑞美意見不合的時候,楊瑞美有無罵你?)她沒有罵我,她是據理力爭,她說這是林中財講的。」「(你是否當天要求楊瑞美趕快進入決標,趕快讓廠商試作?)沒有,我應該不是這個意思表示,我是跟她爭論,【她說沒有錢不能決標】,我說誰規定沒有錢不能決標,她又提到說是林中財跟主計,她講到這二個人我就抓狂了,我說妳就是什麼都聽他們的,所以才會引發700萬個、3.5億元的事情,我把她臭罵一頓,罵完很生氣就走了,所以李耀全也沒有跟我碰到面。」(本院卷三十三第13頁背面以下、15頁、26頁背面)。
⒌綜觀上述三位被告一位證人之陳述,可知三位被告之間一直
互相推諉。被告(兼證人)李耀全證稱:楊瑞美叫我向工策會要公文,我沒有多問,意即自己沒有介入公文內容太深云云,應不是事實,因為李耀全與林廷謙的第一次通話155秒,而且李耀全與林廷謙應該不認識,才會打工策會的市內電話過去。雖然這通電話只有155秒,但李耀全在電話中說明來意,以及請求事項,林廷謙即著手依照李耀全請求製作公文。林廷謙雖然在17時41分完成回傳,但這中間其實工策會有在17時27分21秒回撥給李耀全手機,又通話了56秒,接著李耀全獲得傳真後,又在18時6分42秒接到工策會來電59秒,所以李耀全於當日下午一共與工策會有三次通話紀錄,李耀全是直接指示工策會林廷謙繕打公文之人,必須有清楚的指示,林廷謙才能在32分鐘內完成這份公文。林廷謙也在公文上正確表示「經洽詢下列各捐助公司及個人均同意..」文字,以符合楊瑞美、李耀全對於「指定捐款」的解釋,可知李耀全有清楚明確的指導(通聯見本院卷六第44頁背面)。
┌────────────────────┬─────────┬───┬────────────────┐│0918***647李耀全→發話→000000000工策會 │000-00-00 00:06:51│155秒 │李基地台: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 ││ │ │ │段349號、351號、353號樓頂 │├────────────────────┼─────────┼───┼────────────────┤│0918***647李耀全←受話←000000000工策會 │000-00-00 00:27:21│56秒 │李基地台:彰化縣彰化市東興里8 ││ │ │ │鄰南郭路一段101號4樓頂 │├────────────────────┼─────────┼───┼────────────────┤│0918***647李耀全←受話←000000000工策會 │000-00-00 00:06:42│59秒 │李基地台:彰化縣彰化市旭光路235 ││ │ │ │號14樓頂 │└────────────────────┴─────────┴───┴────────────────┘
⒍李耀全所謂「受楊瑞美指示」打電話要公文應該屬實,因為
李耀全雖然是採購案主辦人,但其官職只是科長,所有決策仍要聽命於被告楊瑞美。如果李耀全要全然跳過楊瑞美擅自決定,縱使拿到工策會39萬元公文也無法完成任何簽呈公文作業。而楊瑞美推說自己都忘記了云云,但楊瑞美與卓伯仲都一致承認,當天在官邸房間裡卓伯仲對楊瑞美開罵之事實。因為挨罵的人是楊瑞美,不是李耀全,楊瑞美必須把挨罵的情節理由告知李耀全,兩人才能商討解決。楊瑞美在檢察官發動搜索當天,就已經向檢察官說明100年12月22日當天上午不能決標的理由,下午又因為沒有捐款,在官邸裡被卓伯仲開罵,可疑的是,一出官邸問題就獲得解決,如此離奇曲折的情節,理應記憶深刻,卻都說自己忘記了,實有卸責之嫌。
⒎卓伯仲既然辯稱自己把楊瑞美、李耀全找過來是要瞭解如何
捐款、捐款資料要怎麼寫,究竟要寫環保袋或燈會使用,以便卓伯仲去募款。如果卓伯仲說法可信,楊瑞美就更沒有理由相信39萬元公文為真,因為上午才說沒有任何捐款,下午卓伯仲要去找人捐款又還不知道怎麼捐,所以就是沒有任何捐款才是。而上午敞盛公司落標後,100年12月22日中午12時22分18秒,黃吳芬芳就聯絡卓伯仲,要到官邸找卓伯仲,勢必是討論標案問題,因為只要先決標進行試作樣品,秉辰公司若試作不及格,自然有重新招標的機會。而楊瑞美、李耀全離開官邸後,17時47分50秒、17時58分35秒有人使用官邸電話打給黃四吉0928***313手機,極有可能是說明剛才楊瑞美與李耀全來官邸討論的情形。卓伯仲當晚又一直留到23時許才離開官邸(見本院卷八第143頁背面、第174頁背面通聯基地台),所以下午官邸裡與黃四吉通話的人,若不是呂振維,就是卓伯仲。卓伯仲說自己罵完楊瑞美之後就上臺北了,事前事後均不知情,應非可採。
燈會時能否及時提供環保袋給遊客使用,遊客對燈會的評價
如何,並不直接影響於李耀全的未來仕途,李耀全只是小科長,臨時被指派負責環保袋標案,公告一上網就被民進黨立法委員罵翻了,對於此一燙手山芋採購案,最好不要進行,永遠沒有指定捐款就不必採買了。標案進行不順也不是李耀全的責任,李耀全沒有必要為此主動想出一個不實公文的主意,而且如果楊瑞美不同意不實公文的作法,李耀全就不能上簽呈,後續打樣試作也不可能進行。反之,被告卓伯仲急於把印有伯源詩的環保袋推銷到全國各地,幫助哥哥卓伯源更上一層樓。楊瑞美又是政務官,經由楊玉珍的關係而結識卓伯源,並憑著卓伯源的信任關係登上行政處長一職,不得不顧慮卓伯仲的要求。且楊瑞美上有卓伯仲施壓要求解決標案進度不順的問題,對下又需要李耀全出面向工策會協調出具公文,楊瑞美才是核心的人物。所以卓伯仲與楊瑞美才更有動機急著解決標案進行不順的問題。
李耀全當日上午還親口向秉辰公司黃國兆說現在沒有任何錢
可以買袋子,不可能下午進了官邸又出來就相信突然有39萬元可以買袋子,況且從李耀全打電話索討公文,到行政處回傳,僅約32分鐘,中間17時27分行政處還回撥向李耀全確認細節,李耀全親自指導才有這份公文產生。李耀全何以會相信招標不順的問題已經在32分鐘內解決?所以李耀全絕無理由相信工策會出具39萬公文為真實。楊瑞美從頭到尾參與其中,為了保留決標、招標不順的事情被卓伯仲責罵,當然知道現在沒有任何環保袋指定捐款入庫,豈會在官邸裡被卓伯仲罵一頓之後,突然相信有環保袋指定捐款入庫。卓伯仲對楊瑞美大發脾氣,明知此時沒有任何環保袋捐款,楊瑞美也如此解釋過,仍強硬要求進入試作樣品階段,卓伯仲背後又有黃四吉夫妻的壓力與關心,應認楊瑞美、李耀全想出捏造公文方式解決,亦在卓伯仲共同犯意聯絡內。如果卓伯仲、楊瑞美要把所有責任推給李耀全承擔,令人不齒。
行政處17時41分接獲傳真後,李耀全隨即上簽稱獲得環保袋
指定捐款,說明二「本案於100年12月22日開標並保留決標予秉辰實業有限公司,因已獲指定捐款新臺幣39萬元,擬依上開規定辦理決標。擬辦:奉核後,移請採購科辦理決標作業」由18時05分楊瑞美批核,楊瑞美另於18時15分代理決行核准(偵卷三第174頁),這中間尚有行政處於18時06分42秒打給李耀全通話59秒。決行後並續而通知秉辰公司以39萬決標,請三日內提出樣品接受審查,故已有向秉辰公司行使該公務員明知不實登載之公文書。
卓伯仲在敞盛公司得標前就已經匯款600萬元,又在敞盛公
司得標後再匯款400萬元,合計匯款1000萬元給敞盛公司(詳後述),即可知是以具體行動力挺馮啟峰之敞盛公司製造燈會環保袋。黃四吉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馮啟峰有說一天可以做18萬個,我就去跟卓伯仲算,到燈會應該可以做400至500萬個,卓伯仲就說那他趕緊去募...但後來卓伯仲堅持要由縣府公開招標,我在猜啦,他後面才想到用縣府招標,一個袋子至少可以再便宜10幾元,可以壓低價格。那時候他(馮啟峰)拿72萬個的訂單說要訂金三成的錢,我就簽了,他的目的是為了跟我拿錢,我也認為他有辦法做到4、
500 萬個,【他寫的那一張紙我有拿給卓伯仲看,我說他絕對可以做到,卓伯仲說4、500萬個他去募,沒有問題,所以72萬個的單我才簽下去。】」(本院卷二十七第206頁)。
而72萬個燈會環保袋銷售確認單上有100年12月1日時間,且馮啟峰在銷售確認單上寫下收到訂金的時間分別為100 年12月5日、6日、13日(見偵卷五第57頁),所以黃四吉向卓伯仲說馮啟峰的產能絕對沒有問題的時間,就是在100年12月1日至5日之間,至少此時起卓伯仲就已經知道黃四吉有意預先生產環保袋。卓伯仲100年12月22日在官邸大發脾氣要求盡快決標,進行試作(只要試作不過就可以重新招標),實因背後有黃四吉夫妻在關心。只是本案沒有證據證明卓伯仲對楊瑞美、李耀全坦白黃四吉已經下單製造之事實,自應從輕認定,楊瑞美與李耀全純粹是因為卓伯仲要求趕快進入樣品試作階段,而決意捏造不實公文,不知道有黃四吉幕後運作,也無圖利黃四吉之意思。
又被告黃四吉於檢察官偵訊中,結證稱「卓伯仲說鹿港燈會
需要環保袋..所以可以準備700萬個環保袋給參觀的人,行銷彰化,他說他以前在臺北摩斯漢堡零星買環保袋,每個50元,他說他有問過摩斯漢堡,是否可以作幾百萬個環保袋,摩斯漢堡最多作幾十萬個,卓伯仲說我以前有做過紡織,是否可以找到廠商作700萬個,我才透過我兒子黃偉書去認識馮啟峰」「(700萬個環保是何人說的?)當時和卓伯仲聊天時,他說要利用燈會行銷彰化,所以要作環保袋送給來燈會的人,好讓卓伯源可以打開知名度。」(偵卷二第169反面至170頁),黃四吉偵查中另結證稱「我有叫敞盛公司可以把環保袋做起來,卓伯仲也有跟我說若縣府沒有買這些環保袋,也會私下叫其他廠商來買」(偵卷三第63頁)。另偵查中結證稱「(卓伯仲在環保袋標案上網公告前,卓伯仲就叫你找產能足夠應付燈會需求,且來得及在燈會結束前交貨之廠商)?是,卓伯仲也有說,就算我找來打樣品的廠商先作一些燈會環保袋起來也沒關係,如果以後該廠商沒有得標,由我來吸收一部份的燈會環保袋,卓伯仲也說他會再找廠商來向我買這些我吸收的燈會環保袋。」(偵卷十一第43頁),均指稱卓伯仲事先知情。
可知,卓伯仲於100年12月22日前,已知悉黃四吉透過馮啟
峰大量生產環保袋。在最低標決標原則下,黃四吉及敞盛公司不一定能夠得標此標案,但黃四吉財力雄厚,如果未得標也可以無償捐贈給燈會,或者由其他民間人士向黃四吉購買後轉贈燈會,反正先準備好燈會環保袋,對卓伯仲及燈會只有好處而沒有壞處。只要公務員楊瑞美、李耀全遵守採購法之前提下,商人提前生產對縣府也沒有危害。而且卷內所有證據,並無法證明卓伯仲承諾要以非法之方法護航敞盛公司得標不可。且卓伯仲也設法要將敞盛公司價格壓低,卓伯仲在101年1月3日第二次開標之前,就曾邀請臺北製造環保袋的錦達公司前來參加投標,目的不是要讓錦達得標,而是給黃四吉及敞盛公司製造心理壓力,壓低敞盛公司的價錢,內容如下(本院卷二十五第173-175頁):
┌─────────────────────────────┐│0939***988卓伯仲←受話←02-32***568錦達公司 ││101年12月27日19時16分17秒 ││卓基地台:彰化縣彰化市○○○段00000地號 ││A(卓伯仲):喂。 ││B(錦達公司):卓先生。 ││A:請說。 ││B:你後來那個..樣品審查有過嗎?。 ││A:沒有啊,沒過啊。 ││B:沒過喔。可是我這邊算,還是沒有辦法在40塊以下耶。 ││A:呵呵呵。 ││B:呵呵。 ││A:沒關係,你在思考一下,你在思考一下。 ││B:好好。拜拜。 │├─────────────────────────────┤│0939***988卓伯仲(呂振維持用)←受話←02-32***568錦達公司 ││101年1月2日19時15分15秒 ││卓基地台:彰化縣彰化市○○路000號14樓頂 ││ ││A( 呂振維): 你好。 ││B( 錦達 ):卓先生。 ││A:你稍等喔(找人開門的聲音)。他在開會中。 ││B:沒關係,我是錦達。我只是要說,明天的開標我不去標了。 ││A:我是振維。 ││B:因為價格差太多。 ││A:不要吧。 ││B:我今天找他,他都沒接。 ││A:我等一下,他開完會我會跟他講。 ││B:好,拜拜。 │├─────────────────────────────┤│0939***988 卓伯仲→發話→ 0939***379 呂振維 ││0000-00-00 00:40:40 ││卓基地台:彰化縣社頭鄉○○村○○路○段 000 ○ 0 號樓頂 ││呂基地台:彰化縣彰化市○○街0號7樓頂 ││ ││A( 卓伯仲 ): 喂。 ││B( 呂振維 ):聽得到嗎? ││A:聽得到請說。 ││B:就是那個.. 林芳敏(錦達)她說她不會來了。 ││A:誰?。 ││B:就是臺北那個林小姐。他跟你說她不會來了。 ││... ││B:沒有(笑)她說她們估算結果,應該還是不會來。 ││... ││A:林芳敏他們喔! ││B:對,她說她們不會來了。 ││A:啊,沒來,真糟糕,搞不好會很貴很貴。 ││B:對,我本來想告訴你,想叫你再對他們遊說一下。(哈哈) ││ 。 ││A:可是來不及了,她是早上打還是昨天打? ││B:昨天有打,早上又打確定說不會來了。 ││A:昨天你沒跟我講! ││B:可是昨天他還沒有確定。 ││A:你也剛我講一下,【如果他們來了,就會降下來,否則就會被 ││ 他們(本院按:指黃四吉)弄得很貴很貴。你知道我的意思吧 ││ 。】 ││B:我知道啊。本來想聯絡你再對他們遊說一下。 ││A:早上是來不及了,但昨天你若跟我講,我來得及對他說。他 ││ 昨天有打嗎?幾點? ││B:昨天是幾點?我忘記了,還滿晚的。 ││A:我現在在路上的,我跟你講,像這種事情你本來就應該跟我 ││ 講,即使那邊有客人,你把我拉出去講也沒關係,你知道嗎 ││ ! ││B:我知道。 ││A: 這麼重要的事情你都疏忽了,今天早上九點就決標了,怎麼 ││ 可以來得及說服他。今天早上就不能投標了咧! ││B:喔喔喔。 ││A:你昨天半夜也應該跟我講,我也要把他們挖起來,叫他們幫 ││ 個忙啊。聽有沒? ││B:有。我有在聽。 ││A:你昨天怎麼不跟我講! ││B :(不語)。 ││... ││A:我跟你講,你昨天為什麼不跟我講! ││B:對。 ││A:你回答我啊!為什麼昨天為什麼忘了跟我講。 ││B:我忘了為什麼原因,忘了跟你講。 ││A:這麼重要的事情,你要寫起來阿,我跟你講,你忘了跟我講 ││ ,縣府至少了(台語:賠錢)了七八百萬。我跟你講。一個 ││ 差一塊錢,七百萬就七百萬元了耶! ││B:我知道.... ││A:唉啊,你這樣害縣府賠了七、八百萬,我看差二塊就壹仟多 ││ 萬元。你這樣不對啊,你這種大事你要記得啊! ││B:(不語)。 ││A:我跟你講,你要隨時帶一張紙筆在身上,有人要找我這種相 ││ 同的事情,你都要寫下來嘛!我告訴你,這種昨天半夜三點 ││ 也要打給他才對,你知道嗎! ││B:好。 ││A:啊唉,【你都不知道我的奧妙!】下次要記得知道嗎!我拜託 ││ 你!(生氣) ││B:好,我知道。 ││A:【我跟你講,那個一個袋子三十六啦!下次他來你問問看是多 ││ 少?唉呦,那嚇死人了,那個是暴利你知道嗎!】 ││B:我知道啊,可是他們那個…你…唉... ││A:我跟你講,【叫他來,不是叫他們來標耶,有人來,他們就不 ││ 敢寫高耶,只好降低,你知道嗎!】 ││B:我.. 我.. 我.. (結巴)。 ││A:【我跟你講,你要知道另一個人是很狡猾的,你知道嗎?】 ││B :我知道啊。 ││A:唉,我很不喜歡剛要出門就生氣。我跟你講,那一個若是三 ││ 十九元,跟一個三十六元,就差三元,七百萬個,七百萬乘 ││ 以三,你自己算看給我聽!多少?。 ││B:二十一,七三,二十一。 ││A:多少錢? ││B:二千一。 ││A:對!【今天他賺了二千一百萬了】,我跟你講!振維,你這樣 ││ 一個疏失,害縣府賠了二千一百萬。我實在被你打敗了!(大 ││ 聲)你講啊!【我不是叫他來得標耶!我是叫他來陪標耶! ││ 只要他有來,另一個就不敢.... 你知道嗎,招標制度是拆封 ││ 才知你標多少嘛!只要錦達在那邊,他就只能標三十六、三 ││ 十七,你知道嗎!】 ││B:我知道! ││A:【他就等到最後一秒鐘,沒人來,他就給你投下去,他就四十 ││ 塊也可以得標,你知道嗎!】 ││B:我知道。 ││A:聽有沒? ││B:有有。 ││A:變成你圖利了他耶!唉啊... 【這段時間的相處,你不知道 ││ 他們很狡猾嗎?】 ││B:嗯嗯嗯。 ││A:這些你都要記得啊,你現在跟我說有什麼用?早上九點就截 ││ 止勒!十點開標,你早上十點跟我講有什麼用? ││B:喔喔。 ││A:他從臺北下來不用時間嗎? ││B:嗯嗯。 ││A:你半夜也應該跟我講,你半夜五點也應該跟我講! ││B:喔。 ││A:這很重要耶,你這樣一個疏失,害縣府賠了二千多萬,這二 ││ 千多萬馬上被賺走了,唉呀.... 我跟你講,你下次身上就帶 ││ 張紙,只要有人找我,找我你都要把他寫下來,好不好! ││B:好。 ││ │├─────────────────────────────┤│ ││0939***988卓伯仲←受話←0931***841錦達公司 ││101年1月3日20時24分27秒 ││卓基地台:彰化縣彰化市○○路○段000號、351號、353號樓頂 ││ ││A(卓伯仲):喂,林小姐? ││B(錦達林小姐):嗨,昨天不好意思。 ││A:我跟你講,你們怎麼沒來咧,你們至少要來一下吧! ││B:因為我們價格差太多。 ││A:唉啊,我的意思是說,這個你如果不來,你要親口跟我說, ││ 要讓我知道啊,【因為你們來..就算沒有送,也有個好處, ││ 就是有競爭者,價格就會比較低。縣府就可以省錢嘛!】 ││B:可是你原來不都只標三、四十元嗎? ││A:那你們算要多少? ││B:我算就是要五十啊!怎麼算都要五十啊。 ││A:唉啊,真傷腦筋,沒關係…反正下次有什麼事情要變動,你 ││ 要親口跟我說。讓我們親口講到,會比較好一點。 ││B:可是我有打手機給你,你沒接? ││A:我在開會,可是我助理又忘了跟我講。 ││B:是喔!不好意思。 ││A:不會啦,就這個事情而已啦。 │└─────────────────────────────┘
證人錦達公司業務林芳敏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卓伯仲確實
在第一次開標之後,有電話邀請我們公司去投標,時間是在100年12月12日以後,卓伯仲一直叫我壓低價錢(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63頁反面-164頁反面)。又卓伯仲於上述電話中說「就會被他們弄得很貴很貴。」「下次他來你問問看是多少?」「有人來,他們就不敢寫高耶」「你要知道另一個人是很狡猾的」「今天他賺了二千一百萬了」「只要錦達在那邊,他就只能標三十六、三十七,你知道嗎!」「他就等到最後一秒鐘,沒人來,他就給你投下去」「這段時間的相處,你不知道他們很狡猾嗎?」等語,所說的「他們」「他」「另一個人」都是指黃四吉,而且卓伯仲電話中說出黃四吉的成本是36元,但事實上,黃四吉向敞盛公司談定合作價錢是35元,不是36元,黃四吉是故意向卓伯仲抬高自己的成本,卓伯仲信以為真,才會在上述電話中說出36元。而且卓伯仲早在100年12月27日確定要二次招標當日,就向錦達公司邀標,目的如卓伯仲所說「你都不知道我的奧妙!」「我不是叫他來得標耶!我是叫他來陪標耶!只要他有來,另一個就不敢....你知道嗎,招標制度是拆封才知你標多少嘛!只要錦達在那邊,他就只能標三十六、三十七,你知道嗎!」,是要找錦達公司來對黃四吉產生心理壓力,壓低黃四吉及敞盛公司的投標價錢,所以卓伯仲早就知道黃四吉敞盛公司大量生產環保袋之事。
商人與政治人物交往,是各取所需:
⒈在臺灣的政治生態中,商人與政治人物交往,往往有各自盤
算與特殊目的,政治人物參與選舉、推行政務舉辦活動籠絡民心,都需要商人出錢出力或幫忙抬轎。而商人也往往喜歡結交權貴,商人經營事業處處必須與政府打交道,從投資建設、土地開發、勞工檢查、環保污染管制、稅捐徵收等等,無一不需要政府機關打交道。所以對商人而言,結交權貴只有好處,沒有壞處。黃四吉在彰化、臺中、臺北共經營八家汽車旅館,有相當資力,而卓伯源是現任縣長,是彰化縣內最有政治實力的人,黃四吉接近卓伯仲等於接近卓伯源,彼此互有目的,卓伯仲曾向會計陳宴茹抱怨說,與黃四吉在一起是不得已的,譯文如下:
┌─────────────────────────────┐│04-72***82卓伯仲→發話→ 0910***369陳宴茹 ││101年1月11日22時01分55秒起 ││ ││卓伯仲:宴茹。 ││陳宴茹:大哥。 ││... ││陳宴茹:我現在在家裡。 ││卓伯仲:哪我明天早點來啊,不然怎麼辦。明天要匯錢給人家, ││ 你趕快。還有....明天我們把帳弄一下啦。 ││陳宴茹:好啊,我幾點去找你。 ││卓伯仲:我來再說吧,你先把你的事情...。 ││陳宴茹:弄好,我知道。謝謝。 ││卓伯仲:還有我跟你講喔,你要小心黃董跟董娘他們。 ││陳宴茹:我知道啊,。 ││卓伯仲:我發現他們的帳都亂開一通。 ││陳宴茹:他們都一直跟我要錢。 ││卓伯仲:哪你就跟他們拒絕就好了,他們都膨風,他們去作都比 ││ 別人貴。他媽的。你知道嗎。 ││陳宴茹:你是說..,。 ││卓伯仲:【你不要看他們平時跟我在一起,就被他們亂搞。】 ││陳宴茹:沒有啊,你上次有跟我講過。 ││卓伯仲:【反正你就聽我的就對了,不要看表象啦,我跟你講,縣││ 府的處長啊,有些一年沒見幾次面,都是忠心耿耿。有些││ 人時常在一起,也是不得已的,你知道嗎。】 ││陳宴茹:我知道啊。 ││卓伯仲:你要小心這件事情,我發現,他們給我的印象越來越差 ││ 。他們很不老實啦。 ││陳宴茹:好好。謝謝。 │└─────────────────────────────┘
(本院卷六第215頁、本院卷十六第217頁)⒉卓伯仲雖然說與商人黃四吉在一起是不得已的,但推行政務
經常需要商人協助,因為「環保袋」在燈會中是可有可無角色,政府預算有限,一定是先完成花燈、停車場、整地等基礎建設,有餘力才撥款買環保袋,所以本件環保袋招標不得不擺在最後,但卓伯仲仍希望有人生產環保袋,打上署名卓伯源的詩作,發送到全國各地為卓伯源加分,這對卓伯源前途只有好處沒有壞處,黃四吉願意出資先生產,對卓伯仲是好事。黃四吉於前述證稱在100年12月1日至5日間,拿敞盛公司的產量表給卓伯仲看,一天可以生產18萬個環保袋,卓伯仲早已知情等語,應屬可信。
⒊黃四吉早在100年12月26日10時21分15秒,就把敞盛公司的
土地銀行帳號以簡訊傳給卓伯仲(見本院卷二十二第39補充譯文)。卓伯仲又從100年12月27日起積極對錦達公司邀標,以壓低黃四吉敞盛公司投標價格,黃四吉還向卓伯仲謊稱成本價是36元。卓伯仲仍於100年12月28日起陸續匯出1000萬元給敞盛公司。
⒋在101年1月19日08時21分07秒起,卓伯仲與黃四吉有如下對
話譯文(即調查站編號第29號譯文)┌─────────────────────────────┐│A(卓伯仲):初10,所以你是意思是說,初夕到2月初10,我們 ││ 只有70萬個可用是嗎? ││B(黃四吉):嘿嘿。 ││A:是不是這樣講? ││B:嘿啊! ││A:【那離咱們500萬的目標就差太遠了,這樣怎麼可能?我就不 ││ 相信有法度…。】 ││ ...... ││B:不是… ││A:【哇!若燈會完,咱們就不要再做了,對啊。】 ││B:怎樣? ││A:沒有,要是只發到燈會,發200萬個或300萬個、150萬個,就 ││ 做到這裡,咱們就不要再做了,是不是這樣? ││B:嘿啊,拼看看。 ││A:不然你燈會結束再做也沒有什麼意思。 ││B:嘿啊。 │└─────────────────────────────┘
(譯文勘驗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89頁反面以下)被告黃四吉於本院播放上述譯文後,結證稱:「(101年1月3日敞盛公司得標,101年1月19日你跟卓伯仲在電話中說目標500萬個,所以你當時也很樂觀,目標500萬個?)對。
」(本院卷二十七第234頁反面)承認101年1月19日當時確實很樂觀看待目標500萬個環保袋。而卓伯仲也如此樂觀,是因為前一日(101年1月18日)剛剛向台化公司總經理洪福源募得100萬個環保袋經費(見調查站編號27號譯文),一時樂昏了頭,對黃四吉誇下海口500萬個,以致後來募款不順時無法收拾,造成馮啟峰鉅額虧損。
⒌而黃四吉於101年1月16日檢察官偵訊中供後具結稱「我只跟
馮啟峰說可以邊準備環保袋的材料,看能不能在燈會結束前做好500萬個」「(問:係何人叫你儘量在燈會結束前做好
500 萬個環保袋?)大約101年底1月初,或100年12月底,卓伯仲叫我問敞盛在燈會結束前能製作幾個環保袋,馮啟峰跟我說大約500萬個。」(偵卷三第63頁),黃四吉證稱是卓伯仲詢問過產能可達五百萬個,此與上述譯文中卓伯仲親口說「咱們500萬的目標」等語,互核一致,可知卓伯仲確實有與黃四吉要生產500萬個環保袋的計畫。101年1月19日11時47分32秒黃四吉又傳簡訊給卓伯仲,「博士,燈會結束前400萬個沒問題,至於500萬個可以再努力,下午我上臺北跟你商討對策。」(即調查站編號30譯文)。
綜上所述,卓伯仲雖然在100年12月22日之前,已經知悉黃
四吉安排合作廠商開始大量生產環保袋,以供彰化縣政府在全國性的春節燈會中發送遊客,藉著印有伯源詩句之環保袋,打響卓伯源之全國知名度,但在彰化縣政府採取公開招標之採購方式下,卓伯仲雖知道黃四吉之合作廠商已準備充分,立於有利之地,卓伯仲仍暗中找其他廠商參與投標,以避免黃四吉在無人競標之情形下提高標價,獲取暴利,故卓伯仲亦非完全站在圖利黃四吉之立場行事,第一次得標之秉辰公司在本院審理時就表示:其實我們向大陸布商探詢,早就得知有人就在事先生產,我們得標後,在開標現場就有人留手機號碼來找我們說要合作等情(詳後述),黃四吉歷來也證述:就算沒有標到,我們也可以賣給得標廠商等情,所以商場上之競爭,本來就存在各種可能性,100年12月22日下午卓伯仲在官邸將楊瑞美大罵一頓,最有可能的生氣理由是第一次招標規範成為民進黨立委攻擊之焦點,楊瑞美等人招標作業方式令卓伯仲怨氣難消,也有可能是燈會已迫在眉睫,但同日上午開標時「保留決標」之作法讓廠商作業延宕,生產延滯就無法達成環保袋在燈會期間大量發送遊客之行銷策略。本案尚無積極證據證明卓伯仲已告知楊瑞美、李耀全內幕(敞盛公司已生產數十萬個),也無積極證據卓伯仲要求楊瑞美、李耀全為敞盛公司全力護航得標。在此情形下,本院認定楊瑞美、李耀全在同日下午,還積極努力地取得不實之39萬元捐款證明,而製作並行使不實公文書,乃是在卓伯仲授意之下,為了替「保留決標」一事解套,藉以加速進行採購程序之不法行為,故卓伯瑞、楊瑞美、李耀全此部分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被告卓伯仲侵占競選經費1000萬元部分:㈠被告之辯解:
被告卓伯仲於本院第一次準備程序中辯稱:我匯給敞盛公司1000萬元是要買燈會環保袋,約買25、26萬個要送給選民(本院卷一第180頁)。於本院第二次準備程序中辯稱:一開始因為被告黃四吉是擔任競選總部的行政組長,他幫總部墊了很多錢,包括總部租金等等,他說要週轉,要我是否可以先預支給他,我同意給他墊支,他就給我帳號,我就匯錢給他。後來馬吳競選總部決定這1000萬元要做環保袋,不是侵占,國民黨也同意這項採購(本院卷四第56頁)。黃四吉所謂的借錢,有部分是真實,我匯款600萬元是確實有讓他週轉的意思,也是預付一些款項,我是要買馬吳競選物資,後來400萬元就是要購買環保袋給競選總部使用,我才再匯款。黃四吉的女兒帳戶內有很多錢,他女兒不看好此事,認為他們標不到,覺得有風險,不肯將錢給他用,所以黃四吉才來找我週轉。當時黃四吉叫我匯款,只是給我帳戶,我不曉得帳戶的所有人是誰,我是請陳宴茹匯的,她就直接匯款了(本院卷四第61頁)。
⒉辯護意旨略以:民事案件裡面銀行如果接受客戶的存款,這
是金錢寄託,金錢的所有權移轉給受寄人,在刑事案件裡面,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1830號判例講的很清楚,金錢屬不特定物,不特定物依契約或其他法律行為內容,原物之所有權已移轉持有人,持有人持有該物本於行使所有權的作用,並非為他人保管原物,事後雖未履行返還種類品質數量相同物品的義務,亦僅屬民事上責任問題,尚非可以侵占罪論處(本院卷三十三最後審理筆錄第140頁)。
㈡卓伯仲指示陳宴茹與呂振維辦理匯款1000萬元:
陳宴茹為卓伯仲之遠親,自97年度起任職工策會(見偵卷一第224頁起工策會申報員工所得額資料),並獲卓伯仲指派,於101年總統大選時擔任競選總部之會計,保管卓伯仲臺灣銀行群賢分行帳戶之存摺,呂振維則保管提款印鑑,故必須與呂振維二人同意下才可以領出大選競選經費(此為卓伯仲、呂振維、陳宴茹所不爭執)。卓伯仲係指示會計陳宴茹,分成四筆匯款:100年12月28日15時10分23秒匯款350萬元、100年12月28日15時31分14秒匯款出149萬元、100年12 月29日13時42分21秒匯款101萬元,101年1月12日15時05分24秒匯款400萬元,共計匯款1000萬元給敞盛公司(見偵卷五第140、141、143、146、175頁匯款單影本),且前面600萬元是在秉辰公司確定放棄得標資格的隔天起匯款,當時敞盛公司都還沒標到縣府標案,不是縣府標案的合格供應廠商,跟燈會活動還扯不上關係。卓伯仲此舉不能是說是拿馬吳經費贊助燈會活動。
㈢關於該1000萬元的性質,被告黃四吉已多次說明。辯護意旨亦有誤解:
⒈被告黃四吉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是否馮啟峰有跟你說
,他跟大陸訂很多貨、布料,所以需要錢週轉?)有。(你有把這個消息跟卓伯仲講嗎?)有。我拿敞盛公司一天可以生產18萬個的產能資料給卓伯仲看,卓伯仲就拿錢借我。因為我哥哥不借錢給我,我女兒也反對我,所以我才跟卓伯仲借錢。卓伯仲不可能不借給我,因為之前卓伯仲一通電話打給我,我就拿4、500萬元去臺北借給他,他不可能不借錢給我。(當時你開口跟卓伯仲借多少錢?)我說要借1000萬元,因為環保袋,馮啟峰說可以做,我借錢給馮啟峰,馮啟峰還一直要再拿錢,我女兒不給我錢,我們為了4、500萬個袋子要趕快做,1000萬元算是我跟你借的,你匯過去。(你跟卓伯仲借這1000萬元的時候,你是說你要借錢給敞盛公司週轉?還是說因為你幫競選總部墊款,所以你要討錢?)我說你1000萬元給我,馮啟峰那邊有缺,一直跟我追錢,我是沒有跟他說到競選總部這邊我貼你多少錢了。」(本院卷二十七第209頁背面)。「馮啟峰有開出一天做18萬個的產能,馮啟峰說需要錢,我就一直挹注馮啟峰,我自己的錢都投入還是不夠,我就找卓伯仲幫忙,以我和卓博士的交情,過去卓伯仲有困難我有幫忙,換我跟卓伯仲借錢,卓伯仲會幫我。」(本院卷二十七218頁),已經清楚陳述是借款關係,而且目的就是要製作環保袋。
⒉黃四吉於檢察官偵訊中結證稱「因為還沒標到,馮啟峰就已
經向大陸廠商訂貨,所以馮啟峰夫妻快發瘋,我要卓伯仲幫忙,我要卓伯仲匯款1000萬元給馮啟峰處理事情,大約在標案前後,卓伯仲就匯款1000萬元給馮啟峰。」「(卓伯仲出資還是借款?)借款」(偵卷二第170頁-171頁反面)。黃四吉另在檢察官偵訊中供後具結稱「(為何卓伯仲會匯款1000萬元到敞盛公司?)因為卓伯仲叫我轉告敞盛公司可以邊準備500萬個環保袋材料,因為敞盛公司向大陸廠商訂料需要現金...馮啟峰說..若要作2、3百萬個或4、5百萬個,他公司的資金不夠。」(偵卷三第62頁反面)。黃四吉於102年1月16日於檢察官偵訊時結證稱「卓伯仲匯款給馮啟鋒的1000萬元,因為馮啟鋒被大陸黑道挾持,我才叫卓伯仲借給馮啟鋒,所以我還要負責賠給卓伯仲,該1000萬元不是馬吳競選總部向敞盛公司買東西的貨款,競選總部只有向敞盛公司買國旗包。」(偵卷三第63頁反面),另結證稱「卓伯仲叫我問馮啟峰說到燈會結束前,有無辦法作滿400萬個或500萬個環保袋,敞盛公司就寫了一張大陸各廠商每天的出貨量,這樣子到燈會結束前就可以做到400萬個,馮啟峰就趕快開始向大陸廠商訂購物料,並且向我說他買了很多物料,但無法支付物料的貨款,叫我向卓伯仲借錢,我才跟卓伯仲借1000萬元。」「我女兒不願意再借錢給敞盛公司,請伯仲另外借1000萬元給敞盛公司,算是我向卓伯仲借的,卓伯仲才匯款1000萬元給敞盛公司」「是我向卓伯仲借的,而且這些錢是為了讓馮啟峰可以支付400萬個環保袋的物料,因為馮啟峰說說他被大陸的布商追討貨款」(偵卷九第348-349頁),黃四吉前述前後一致,均已明確陳述是向卓伯仲借錢週轉給敞盛公司生產環保袋。
⒊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1830號刑事判例雖稱:「金錢或其他代
替物,因【消費借貸契約】由當事人之一方移轉所有權於他方者,他方雖負有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義務,但非代所有權人保管原物,其事後延不返還,自係民事上違約問題,與侵占罪之要件並不相符。」,是指被告以「消費借貸契約」關係,向人借錢後不歸還不能構成侵占。例如向銀行借錢不還,因為銀行是要放款收息,銀行沒有把金錢交給借款人「保管」之意思,借款人要付利息取得支配金錢的權利,也沒有為銀行「保管」金錢之意思,彼此之間沒有為他人保管金錢,易持有為所有之問題,當然不構成侵占罪。本件被告卓伯仲明確是為國民黨彰化縣黨部、馬吳全國競選總部保管競選經費,在選舉結束必須將花用情形核實申報,若有剩餘必依照政治獻金法規範處理。以卓伯仲競選執行總幹事之角色,保管馬吳選舉經費確實是自己持有他人所有之物,倘若擅自處分,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自已構成侵占,與上述判例意旨毫不相干,辯護意旨恐有誤會。
㈣從資金調度情形,也可以證明卓伯仲是借錢給馮啟峰週轉:
⒈黃四吉、卓伯仲因燈會環保袋支付給馮啟峰情形如下:
┌───────┬─────┬─────┬───────────────┐│存入時間 │金額 │存入者 │備註 │├───────┼─────┼─────┼───────────────┤│100年11月22日 │100萬元 │黃莉茵從三│存入敞盛公司臺灣土地銀行 ││ │ │信商銀黃吳│000-000000000帳戶(見本院卷十 ││ │ │芬芳之帳戶│九第114頁以下) ││ │ │提出,以黃│(黃吳芬芳三信商銀提款紀錄見本││ │ │偉書名義,│院卷十四第70頁以下) ││ │ │由三信商銀│敞盛公司內帳記載此為36萬環保袋││ │ │彰化分行匯│30%定金(偵卷十第4頁) ││ │ │入 │ │├───────┼─────┼─────┼───────────────┤│100年11月25日 │100萬元 │同上 │存入敞盛公司臺灣土地銀行 ││ │ │ │000-000000000帳戶 │├───────┼─────┼─────┼───────────────┤│100年11月28日 │100萬元 │同上 │存入敞盛公司臺灣土地銀行 ││ │ │ │000-000000000帳戶 │├───────┼─────┼─────┼───────────────┤│100年12月5日 │100萬元 │同上 │存入敞盛公司臺灣土地銀行 ││ │ │ │000-000000000帳戶 │├───────┼─────┼─────┼───────────────┤│100年12月6日 │100萬元 │同上 │存入敞盛公司臺灣土地銀行 ││ │ │ │000-000000000帳戶 │├───────┼─────┼─────┼───────────────┤│100年12月13日 │100萬元 │從黃吳芬芳│匯到馮啟峰臺灣土地銀行 ││ │ │三信商銀帳│000-000-00000-0帳戶 ││ │ │戶中提領,│(本院卷14) ││ │ │由黃偉書三│ ││ │ │信匯款 │ │├───────┼─────┼─────┼───────────────┤│100年12月14日 │100萬元 │同上 │匯到馮啟峰臺灣土地銀行 ││ │ │ │000-000-00000-0帳戶 │├───────┼─────┼─────┼───────────────┤│100年12月15日 │100萬元 │同上 │匯到馮啟峰臺灣土地銀行 ││ │ │ │000-000-00000-0帳戶 │├───────┼─────┼─────┼───────────────┤│100年12月20日 │100萬元 │黃四吉 │敞盛公司預收款如此記載(偵卷十││ │ │交付現金 │第40頁反面)、敞盛公司蓋印現金││ │ │ │簽收單一張給黃四吉(本院卷十九││ │ │ │第177頁) │├───────┼─────┼─────┼───────────────┤│100年12月28日 │350萬元 │卓伯仲由台│存入敞盛公司臺灣土地銀行 ││ 15:10:23 │ │銀彰化分行│000-000000000帳戶 ││ │ │匯給敞盛公│ ││ │ │司 │ │├───────┼─────┼─────┼───────────────┤│100年12月28日 │149萬元 │同上 │存入敞盛公司臺灣土地銀行 ││ 15:31:14 │ │ │000-000000000帳戶 │├───────┼─────┼─────┼───────────────┤│100年12月29日 │101萬元 │同上 │存入敞盛公司臺灣土地銀行 ││ 13:42:21 │ │ │000-000000000帳戶 │├───────┼─────┼─────┼───────────────┤│101年1月6日 │250萬元 │黃秀得(即│匯到馮啟峰臺灣土地銀行 ││ ├─────┤黃四吉的哥│000-000-00000-0帳戶 ││ │250萬元 │哥)自鹿港│(本院卷十九第135頁) ││ │ │信合社、鹿├───────────────┤│ │ │港鎮農匯款│黃四吉事後已歸還哥哥,分別係在││ │ │ │101 年1月13日匯款150萬元、101 ││ │ │ │年1 月16日匯款150萬元、101年1 ││ │ │ │月17 日匯款100萬元、101年1月17││ │ │ │日匯款50萬元、101年1月18日匯款││ │ │ │50萬元給黃秀得(本院卷十九第 ││ │ │ │175頁正反面) │├───────┼─────┼─────┼───────────────┤│101年1月9日 │100萬元 │由龔淑宜(│匯到馮啟峰臺灣土地銀行 ││ │ │黃四吉友人│000-000-00000-0帳戶(本院卷十 ││ │ │)於第一商│九第135頁)。另敞盛內帳記載, ││ │ │銀匯款給馮│再由馮啟峰私人戶頭匯入公司帳戶││ │ │啟峰 │(偵十卷第8頁) │├───────┼─────┼─────┼───────────────┤│100年1月11日 │140萬元 │黃四吉 │敞盛內帳記載,先存入馮啟峰私人││ │ │現金交付 │戶頭再轉入匯入公司帳戶(偵十卷││ │ │ │第8頁反面),另馮啟峰有寫簽收 ││ │ │ │單給黃四吉(本院卷十九第177頁 ││ │ │ │) │├───────┼─────┼─────┼───────────────┤│101年1月12日 │400萬元 │卓伯仲由台│存入敞盛公司臺灣土地銀行 ││ 15:05:24 │ │銀彰化分行│000-000000000帳戶 ││ │ │匯給敞盛公│ ││ │ │司 │ │├───────┼─────┼─────┼───────────────┤│100年1月19日 │65萬元 │黃四吉由第│以網路銀行匯到馮啟峰臺灣土地銀││ │ │一商銀匯款│行000-000-00000-0帳戶(本院卷 ││ │ │ │十九第136頁、網路理財交易明細 ││ │ │ │列印見本院卷十九第176頁反面) │├───────┼─────┼─────┼───────────────┤│101年1月22日 │35萬元 │黃四吉交付│敞盛公司預收款記載(見偵卷十第││ │ │現金 │40頁反面)。另馮啟峰製作給黃四││ │ │ │吉之EXCEL對帳表亦記載(本院卷 ││ │ │ │十九第170頁) │└───────┴─────┴─────┴───────────────┘
另黃四吉於101年2月16日向馮啟峰索討回200萬元,黃四吉陳述此200萬元是向華一公司借來匯給敞盛公司,華一公司那邊催回這筆款,所以向馮啟峰要回200萬。黃四吉領走200萬有寫簽收單為證(偵卷十第26頁反面),所以綜合上述明細,黃四吉是支付了1540萬元(0000-000=1540)給馮啟峰;而卓伯仲是匯款了1000萬元給馮啟峰。
⒉黃吳芬芳三信商銀帳戶自100年11月陸續匯款給敞盛公司後
,最後一筆100年12月15日匯完後僅剩下24萬餘元(見本院卷四第70-71頁);而同一時期,就在卓伯仲100年12月28日至101年1月12日匯款期間,黃四吉女兒黃莉茵三信商銀帳戶裡仍有大筆現金(為避免公開揭露他人隱私,請見本院卷十四第36頁)。黃偉書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你妹妹黃莉茵對於匯錢給馮啟峰錢的事情,有何看法?)跟我的當時的看法有點類似,她也是覺得怎麼匯這麼多錢,我妹妹也是滿節儉的,對金錢上滿謹慎的,所以她不認同,她很反對這個事情。(所以是你妹妹跟你父親說,拒絕再付任何錢給馮啟峰?)我妹妹不認同,我也不認同,我們都叫我父親不要匯」(本院卷二十七第186頁反面)。黃四吉審理中結證稱:
「我一直匯錢給馮啟峰,匯到我女兒翻臉不匯,我去跟我哥哥借500萬元匯給他,我哥哥3天後就跑來跟我女兒討錢,搞到吵架」(本院卷二十七第209頁背面),可知黃四吉確實因為兒女反對,不得不向卓伯仲借錢調度,向卓伯仲調度1000 萬元還不夠,黃四吉自己再籌出現金100萬元交給馮啟峰。所以黃四吉證述一開始是向卓伯仲借款週轉,應可採信。
㈤卓伯仲於多次譯文中,明確說1000萬元是要提供敞盛公司周轉:
⒈100年12月28日至101年1月12日匯出1000萬元後,卓伯仲自
己於101年1月19日譯文說明只是要給敞盛公司週轉:┌────────────────────────────┐│101年1月19日之08時21分07秒 ││ ││0983-***971卓伯仲→發話→0928-***313黃四吉 ││(07:00) ││B(黃四吉):我現在跟你講最實在的,我們找他(按:馮啟峰 ││ ),他才會再回來,【因為之前那邊資金,他們 ││ 那邊貨攏不出,就隨他們停工,他們就停工不做 ││ 了。】 ││A(卓伯仲):停多久?停幾天? ││B:就之前一個禮拜前,現在就都停工了。 ││A:啊!一個禮拜前就停工了! ││B:一個禮拜前就停工!【我們那個400萬若沒過去,他們布就不││ 出,現在有出的,工廠就休息了,過年前那邊都提早休息】 ││ 。 ││A:【400萬我們就有匯過去了。】 ││B:嘿啊,咱們想過年之後,1天就可以做1、20萬個。 ││(11:10) ││A:停工一個禮拜,我現在才知道,一個禮拜前我都不知道,這 ││ 禮拜我都不知道停工了,【我以為400萬匯過去,他就繼續又││ 開工了。】 ││B:【400萬匯過去,開工後來沒幾天,那邊就休息了】,那邊是││ 說過年後會早開工做,他們初三就要做了。 ││ ││ (中間省略) ││ ││A:再來就是第1點就是他們大陸什麼時候開工? ││B:初三、初四。 ││A:但是臺灣的報關行,不可能初三、初四開工。 ││B:報關行要初四。 ││A:啊? ││B:那邊初三、初四,我們送過來就是初8到2月初1就可以收到貨││ 了。我們現在講舊曆比較準…。 ││A:我們臺灣的報關行什麼時候開工? ││B:上班日初8開工,就是30號。 ││A:所以他初三,【我問你,但是這樣資金不就會卡到了嗎?我 ││ 問你。】 ││B:就是資金卡到了。 ││A:唉呀,這樣啟峰(音譯)為什麼要這樣? ││B:不是,就是咱們之前跟人家叫500萬個,他全部鋪出去(台語)││ ,鋪出去就停在那裡,【現在資金來,就停在那裡無法動】,││ 問題是我們剛好碰到錢都沒出來,他也沒交,還有昨天他們 ││ 行政處跟他說,你現在交下去,這個要3個禮拜,最快1個禮 ││ 拜才會出錢,1個禮拜出錢就都停了。 ││A:因為人家的捐款還沒進來啦!人家是有答應。 ││B:喲!【現在就是說如果有50萬個,有1000萬來週轉,再來就 ││ 都正常了。】 ││A:不然這樣我跟你講,我覺得很奇怪,我都在解決問題的,結 ││ 果…。 ││B:這邊急到都快跳腳了,你就不知道。 ││ │└────────────────────────────┘
(本院卷二十七第190頁以下)
上述譯文中卓伯仲很關心環保袋的生產進度,黃四吉說因為「因為之前那邊資金,他們那邊貨攏不出,就隨他們停工,他們就停工不做了。」「我們那個400萬若沒過去,他們布就不出,現在有出的,工廠就休息了,過年前那邊都提早休息」,就是指101年1月12日卓伯仲匯款400萬元目的是要讓布商出布,雖然布商有出布了,但中國大陸春節假期比較早,已經提早放春節假期了。卓伯仲就強調說「400萬我們就有匯過去了」,還責怪黃四吉進度不順也不早說,卓伯仲說「停工一個禮拜,我現在才知道,一個禮拜前我都不知道,這禮拜我都不知道停工了,我以為400萬匯過去,他就繼續又開工了。」,所以卓伯仲匯款400萬元是要讓敞盛公司恢復生產,卓伯仲非常關心環保袋生產進度,擔心來不及於燈會期間交貨使用,證據已經十分明確。
⒉針對上述譯文,馮啟峰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分結證「(在
這一通譯文裡面,黃四吉說..我們400萬假如沒有匯過去,他們就不出布,是這樣嗎?)是。(你那邊當時確實布商不出布,還是你工廠的工人不做?)是布商不出布,因為那麼大的量,布商也很緊張,一直出貨沒有先付一點錢。(他們二人在電話中討論到,400萬如果不匯過去,布商就不出布,400萬元是布商講的,還是你自己決定之後跟黃四吉講的?)我不曉得他們二人討論的400萬元是怎麼得來的。我確實有跟黃四吉說我所遇到的困難。(你確實有跟黃四吉說,現在不再匯錢過來的話,布商就不出布?)對,我有一直在跟他提這個事情。」(本院卷二十九第43頁以下)。可證明是馮啟峰向黃四吉說自己需要週轉,也就是需要生產的保證金,黃四吉才向卓伯仲週轉1000萬元。
⒊接續同上101年1月19日之08時21分07秒通話譯文┌────────────────────────────┐│A(卓伯仲):因為辛苦喔,我是希望大家把各自負責的部分 ││ 把他弄好,我們真的是對啟峰喔....我跟你講喔,【黃董 ││ ,我們真的是對啟峰很好呢,哪有人要做生意錢不夠,我 ││ 們還把我們競選的錢先匯給他哩,哪有這種事情啊?你知 ││ 道我的意思嗎?】 ││B(黃四吉):我知道。 ││A:我們是對他很好,我們實在對他很好,他應該要知恩圖報了 ││ 。 ││B:嘿啊,我知道。 ││A:我跟你說,【你跟他講,要知恩圖報把品質顧好。】 ││B:好啦 ││A:我跟你講,品質數量,你要掌握好,不然燈會最後幾天,這 ││ 樣也來不及發了。 ││B:嘿嘿,好啦。 ││A:你知道意思吧,若擠到最後,也來不及,你跟他講要陸陸續 ││ 續進來啦! ││B:好啦,好好。 │└────────────────────────────┘
(本院卷二十七第191頁背面)
卓伯仲說「我們真的是對啟峰喔....我跟你講喔,黃董,我們真的是對啟峰很好呢,哪有人要做生意錢不夠,我們還把我們競選的錢先匯給他哩,哪有這種事情啊?」等語,所以這1000萬元不是買袋子,而是先挪用競選經費,卓伯仲自己都認為挪用競選經費去幫助敞盛公司生產是很誇張的,才會有「我們還把我們競選的錢先匯給他哩,哪有這種事情啊?」之對話內容。而且卓伯仲要求黃四吉轉告馮啟峰「要知恩圖報」,可知此1000萬元不是買賣關係,而是純粹助人週轉,否則買賣銀貨兩訖,公平交易,哪有需要「知恩圖報」之道理?⒋卓伯仲又有如下譯文說資金助人週轉:
┌────────────────────────────┐│0000000000卓伯仲→發話→0000000000黃四吉 ││101年6月15日下午09:47:38 ││卓基地台:新北市○○區○○路0號 ││ ││A(卓伯仲):【你想想看,甘有那種人情..他們在做,你跟我 ││ 講資金不夠,說什麼錢趕快給人家,我手邊能用的錢,我就 ││ 先匯一筆給你用。】 ││B(黃四吉):對啦對啦。 ││A:甘有人這麼辛苦的?我有必要作得這麼辛苦嗎?我還不是因 ││ 為信任你! │└────────────────────────────┘(本院卷二十七第197頁、本院卷三十三第51頁背面)。
上述對話中「他們在做」應是指馮啟峰在做燈會環保袋,「我手邊能用的錢」就是指馬吳競選經費。經本院當庭播放此段音檔,卓伯仲陳稱:「(你也說錢是要給人家週轉的,你說你很有人情,廠商做生意資金不夠,你手邊有的錢就匯了一筆給他用?)這個時間點是101年6月15日,我跟他吵架,我跟他要人情,我可以要人情吧。買賣是銀貨兩訖,是一手交貨、一手交錢,我是他還沒交貨,我就付錢了,我不可以跟他要人情嗎,隔了半年以後我去跟黃四吉吵架的時候,我說我們對他那麼好,他何必如此,『你想想看,甘有那種人情..他們在做』,意思是說他們做他們的,『你跟我講資金不夠,說什麼錢趕快給人家』,他的意思是說希望縣府買的錢趕快給人家,可是縣府不是我能控制的,所以我手邊的錢我就先匯一筆給你用,是我事後過了半年之後在跟他言詞當中在講,去跟他要人情。」(本院卷三十三第52頁),可知卓伯仲也承認一開始匯款1000萬元不是買賣,而是助人週轉的人情,至於辯稱後來決意買賣,則與證據不符(詳後述)。
⒌101年3月27日14時31分35秒,卓伯仲接獲(馬吳全國競選總
部行政部主任兼總會計)應寶國來電,請卓伯仲去解釋「文宣福袋」發票時,卓伯仲於14時50分43秒與黃四吉討論要如何解釋。當時兩人討論解決方法,是繳回這1000萬,還是拿環保袋繳給國民黨及全國競選總部?可知至少在101年3月27日為止,這1000萬元如何處理都沒有定論,也還沒有買到環保袋。否則怎麼可能討論要不要現金繳回?(譯文經勘驗見本院卷二十三第187頁背面)┌─────────────────────────────┐│0983***971 卓伯仲→發話→ 0958***459 黃四吉 ││101年3月27日14時50分43秒 ││卓基地台:臺北市○○區○○○路 0 號 ││ ││A( 卓伯仲 ): 黃董,現在是要如何說。是要說…『文宣福袋』 ││ 是什麼東西? ││B( 黃四吉 ): 你就說…文宣福袋買回來…..。 ││A:現在是二個作法咧,一個就是錢要追回去,另一個就是你如果 ││ 說東西沒發,就要把東西還給他。 ││B: 拿給他也沒關係啊? ││A:要拿什麼給他們? ││B: 就拿環保袋給他們。 ││A: 環保袋不行啊。上面有印馬英九嗎?哈?.. 你是你要再做一 ││ 批1000萬的給他們喔? ││B: 我.. (支支吾吾).. 不然怎麼辦…..。 ││A: 這樣不對吧,怎麼可以這樣? ││B: 不然該怎麼辦? │└─────────────────────────────┘
⒍拿競選經費幫助商人資金週轉,本來就不符合政治獻金法規
範用途,於情於理於法都不容許有此種行為存在。被告卓伯仲雖辯稱:1000萬元買環保袋是國民黨彰化縣競選總部主委蘇明國同意的(本院卷三十三最後審理筆錄第101頁),但卓伯仲沒有主張:將1000萬「借給商人週轉」是國民黨同意的。而且本院認為蘇明國主委或國民黨高層於情於理於法,都不能同意將競選經費借人週轉。證人全國總部總會計應寶國,於本院審理中亦稱:「(假如朋友做生意有困難,需要資金週轉,找卓伯仲週轉,卓伯仲是否可以拿募來的錢先借給朋友週轉?)不宜。(假如錢就借給朋友週轉去了,之後朋友一直不還錢,卓伯仲是否應該自己拿錢出來填補這個財務缺口?)是。(如果他沒有拿錢出來貼這個財務缺口,他可否拿假發票出來交代這個缺口?)如果我們知道的話,當然是不可以。..如果我自己知道真有此事發生,我當然會拒絕這種假發票。」(本院卷二十九第14頁背面),可知國民黨不能同意將競選經費借人週轉用途。
⒎101年3月15日縣政府簽結環保袋採購案後,馮啟峰及黃四吉
因為過度樂觀過量生產,環保袋因而滯銷,當時陷入僵局,卓伯仲一直避不見面,1000萬元如何處理也沒有定論,馮啟峰因生產過量負債累累,四處陳情。是直到101年8月間蔡境列出面談判才主張1000萬元抵銷環保袋,1000萬元才轉變成交付到和美鎮和厝路倉庫裡的29萬2398個環保袋(10,000,000÷34.2=292398)詳述如後。所以在蔡境列主張抵銷之前,該1000萬元都是卓伯仲借人週轉的性質,應無疑問。
㈥1000萬元是以卓伯仲名義匯給敞盛公司的,而敞盛公司之負
責人馮啟峰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分結證稱:「(你去找黃四吉追回的時候,黃四吉怎麼跟你講說為什麼要開立這2張發票?)他沒有講那麼清楚,他只告訴我說這2張發票已經送出去了,已經來不及了,發票不在他身上。(黃四吉當時有沒有跟你表示,要用這1000萬元向你買貨?)【沒有講到這個。】「(你剛才提到,你收到卓伯仲的1000萬元,你是當成保證金?)是,因為有銷售確認單,就要有保證金,就是小環保袋的保證金。(就是銷售小環保袋貨物的保證金?)對,就是要保證可以銷得出去。因為我們的銷售對象是彰化縣政府,所以它不叫訂金,是將來預定要跟縣府做生意,但是風險很大,所以我們才會要求要有保證金,保證如果彰化縣政府不買的話,黃四吉要跟我買。」(本院卷二十九第39頁、40頁背面),因為馮啟峰收到1000萬元時不認識卓伯仲,所以馮啟峰不會向卓伯仲借錢,但馮啟峰預先生產環保袋需要大量資金,要求黃四吉付保證金,保證縣府不收購時要由黃四吉全部收購,黃四吉當時自己資金不足還向卓伯仲借款1000萬元給馮啟峰,馮啟峰拿到後確實匯去大陸生產環保袋。在卓伯仲認知中,1000萬元只是借人週轉。在黃四吉認知1000萬元是向友人調度先付給馮啟峰生產的錢,這筆錢算在黃四吉頭上,萬一週轉不回來,黃四吉必須賠給卓伯仲這筆錢。而馮啟峰不認識卓伯仲,馮啟峰認為這1000萬元是黃四吉匯來的保證金,兼助馮啟峰生產環保袋,萬一縣府不買環保袋時,黃四吉要以這1000萬元保證收購環保袋,但收到這1000萬元當下,並不是立刻就要買環保袋。
㈦卓伯仲提出被騙1000萬元之說,亦無法採信:
⒈被告卓伯仲於101年1月11日到案首日,向檢察官稱:黃四吉
擔任行政組長,要準備競選物資,如紀念抱枕、全縣競選布旗製作及插設、國旗包、衣服、飾品、文宣物等總部物資,我才動用競選經費匯款1000萬元到指定帳戶(偵卷二第244頁反面),意即是被騙要付競選物資才匯款,被告卓伯仲於最後審理期日依然陳稱自己是受騙匯出1000萬元(本院卷三十三第47頁)。
⒉然則黃四吉代墊之選舉費用,已於100年12月13日結算過一
次。100年12月13日,由會計陳宴茹從卓伯仲臺灣銀行帳戶匯款68萬6124元到黃四吉女兒黃莉茵之三信商銀彰化分行帳戶(匯款單見偵卷五第121頁、黃莉茵存摺影本見偵卷九第45頁)。黃莉茵偵查中結證稱:我印象中應該是馬吳彰化縣競選總部成立期間,我們有幫他們墊付一些費用,當時陳宴茹有跟我核對我們墊付費用的明細等語(偵卷九第43頁)。
黃四吉對此則結證稱:於101年總統大選期間,我在馬吳競選總部擔任行政組長。有些物資我都先墊付,總共幾十萬元而已,後來總部有匯錢給我女兒,就補過去了(本院卷二十七第211頁背面)。所有100年12月13日以前黃四吉黃吳芬芳代墊費用,包括100年9月21日黃四吉付廁所租金4500元、黃吳芬芳100年10月19日匯租金20萬元給總部房東等(見常照倫律師103年1月14日最後答辯狀證物)。既然總部已經透過總部會計陳宴茹與黃四吉對過帳一次,怎會100年12月28日後,恰在秉辰公司棄標後隔日,以支付黃四吉墊款名義陸續匯出1000萬?陳宴茹及卓伯仲還有合理原因相信這是要還黃四吉的墊款嗎?⒊常照倫律師辯護狀辯護意旨:黃四吉當時為彰化競選總部墊
款1000多萬元之競選經費,黃四吉向卓伯仲謊稱為總部採買了環保袋,卓伯仲才誤信將1000萬元付給黃四吉全權處理云云(本院卷三十三第45頁)。然查,卓伯仲是100年12月28日至101年1月12日之間匯出1000萬元,而卓伯仲早在100年12月27日就邀請錦達公司來參加燈會環保袋第二次招標(詳後述譯文),欲壓低黃四吉的價錢,早就對黃四吉產生戒心。卓伯仲又在101年1月3日與呂振維的對話中,批評黃四吉為人狡猾(已詳如前述),又怎會101年1月12日還被騙而匯出最後400萬元?⒋全部卓伯仲臺銀帳戶裡競選經費,來源只有縣黨部轉來1440
萬元、及馬吳全國總部轉來2589萬0244元,扣除被起訴有爭議的文宣福袋1000萬元、宏大公司紀念盤600萬元、國榮公司800萬8560元,剩下僅剩1638萬1684元是支應各種競選零星花費的開銷。卓伯仲擔任執行總幹事,卻相信1638萬餘元競選開銷中竟有1000萬元是黃四吉墊付的?黃四吉豈不是競選總部運作四個月內大大小小的花費幾乎都要墊付?未免太過離譜。
⒌而且黃四吉開口向卓伯仲要求1000萬元的時間,不是在100
年12月28日匯款當日,早在100年12月26日10時21分15秒,黃四吉就將下列簡訊傳給卓伯仲(見本院卷二十二第39補充譯文)┌────────────────────────────┐│簡訊:「黃伯伯您好: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敞盛國 ││際實業有限公司,銀行:土地銀行彰化分行,麻煩您了 ││,謝謝。…碧蓉敬託」 │└────────────────────────────┘
上述帳戶號碼是伍碧蓉傳來的,黃四吉原封不動轉傳給卓伯仲以前,必定在此之前,已向卓伯仲說明原因,否則卓伯仲突然接到簡訊會看不懂。然則卓伯仲並沒有立刻匯款,100年12月27日秉辰公司確定棄標後,100年12月28日卓伯仲才指示陳宴茹付款600萬元給敞盛公司,有如下譯文:
┌────────────────────────────┐│0939***988 卓伯仲→發簡訊→ 0910***369 陳宴茹 ││100年12月28日13時41分51秒 ││ 卓基地台:彰化縣田中鎮○○路 00 號 ││ ││簡訊:「黃伯伯您好: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敞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銀行:土地銀行彰化分行,麻煩您了,謝謝。…││碧蓉敬託」 │├────────────────────────────┤│0939***988 卓伯仲←受話←0936***879 蘇巧姿 ││100年12月28日13時43分30秒 ││卓基地台:彰化縣田中鎮○○路 00 號 ││ ││電話已接通,但卓伯仲拿另一支電話對陳宴茹說『..你那邊匯六││百過去,你現在馬上去,你現在馬上聯絡振維去,OK,好好好,││快一點』。蘇巧姿在電話中等無人回應,蘇巧姿喊一聲『喂』,││卓伯仲答稱『巧姿啊,我打給你』。蘇巧姿說『好』。 │└────────────────────────────┘
(本院卷二十二第40頁)所以黃四吉開口要求卓伯仲匯錢,到卓伯仲真的答應匯錢,中間經過二、三天思考時間,卓伯仲應不是輕易草率就指示會計匯出600萬元。
⒍同上述101年1月11日22時01分55秒,卓伯仲曾經在官邸裡使
用官邸04-72***82電話打給會計陳宴茹,卓伯仲提醒陳宴茹「還有我跟你講喔,你要小心黃董跟董娘他們。」「我發現他們的帳都亂開一通。」「他們都膨風,他們去作都比別人貴。他媽的。你知道嗎。」「你不要看他們平時跟我在一起,就被他們亂搞。」「你要小心這件事情,我發現,他們給我的印象越來越差。他們很不老實啦。」(本院卷二十二第221頁)。卓伯仲既然如此有戒心,為何還會受騙於101年1月12日匯出400萬元?⒎會計陳宴茹與黃四吉、黃吳芬芳的對帳工作,於選舉結束後
仍在進行中,檢方在搜索黃四吉住處時,有查扣一張馬吳彰化競選總部輔選經費核銷明細表影本(本院卷十九第183 頁反面),各項支出總計為212萬6840元,恰與陳宴茹於101年2月6日從卓伯仲臺銀帳戶提領的金額212萬6840元相符(見偵卷一第102頁),而核銷明細表中就有記載應給「黃董娘」的款項有書法裱框加壓克力、沖洗照片費用等合計20 萬元、應給黃四吉代墊平安福、國旗包合計63萬1675元,還有護手腕、小方巾、開瓶器、刮刀等物品。這份明細表中是在黃四吉家中找到,表示陳宴茹對帳後有交付一份影本給黃四吉夫妻。會計陳宴茹應該是於101年2月初先與黃四吉黃吳芬芳對帳後,才有101年2月6日到銀行提款212萬6840元之事實,並且提領後已償還黃四吉、黃吳芬芳所墊款的部分。卓伯仲與陳宴茹在對應黃四吉、黃吳芬芳代墊競選費用時,是如此小心,可以反向推知不至於輕易受騙匯出1000萬元。所以卓伯仲所辯受騙之說,應不可採。
㈧競選總部沒有向黃四吉或敞盛公司採買大袋、中袋之事實:
⒈被告卓伯仲辯稱:1000萬元確實要買燈會環保袋,裡面裝馬
吳文宣發送出去,在民進黨質疑以前,我們已經發了一些出去(本院卷四第56頁背面)。及辯護人稱:調查站譯文第17號,100年12月26日縣府民政處長邱士平向楊瑞美借公務車,要去發放環保袋。當時縣府燈會環保袋都還沒開標,這些環保袋不是縣府採購的,是馬吳競選總部採購的環保袋(本院卷四第61頁)。
⒉然則縣府於選前在臺中南投發放鄰里長之環保袋,是用來裝
碗組的環保袋,而且是大袋或中袋,不是燈會環保袋規格的小袋。譯文中所說「現在7點,等一下人家要載那個環保袋來..明天要跟我們去臺中,去新社」所說100年12月26日晚上7時環保袋,在搜索黃四吉時有扣到大環保袋出貨紀錄,紀錄上有手寫「紅黑12/26晚送縣府60箱3000個,餘1048個」(見本院卷十九第211頁),當時送到縣府3000個黑紅大環保袋就是由呂振維簽收(見本院卷十九第217頁)⒊除縣府以「小額採購」方式向敞盛公司採購大袋外,其餘大
袋也都由縣府使用掉了,用於全運會或臺中南投送禮。黃四吉屢次都證稱是無償送給縣府,黃四吉於本院審理中也結證稱「那3萬個他們有全數交給縣府了,我拿到9萬7500元,後來縣府的人說要辦燈會沒有經費了,我就說不用了,那些送你們,我只有拿到9萬7500元。」(本院卷二十七第205頁反面)。
⒋檢察官搜索發現黃四吉女兒製作「100年馬英九競選辦公室
支出一覽表」,表中並無大袋、中袋之費用項目在內(見本院卷十九第166頁),所以可證明黃四吉從來沒有向索討這些大中環保袋費用的意思,因為是無償捐贈,帳冊內才都不紀錄。而且黃四吉已經與敞盛公司結清大袋費用165萬元,至於中袋費用敞盛公司還在向黃四吉請款中,馮啟峰也製作與黃四吉的對帳表,已被扣案可證(如本院卷十九第70頁)。競選總部如果要買這些大袋中袋送臺中南投鄰里長,應該要付錢給黃四吉,不是匯款給敞盛公司。
⒌被告卓伯仲辯稱:選前發放了一些燈會環保袋當成競選物資
云云,然且敞盛公司進口燈會環保袋後,均嚴格控管貨物流向,除向縣府出貨外,僅記載過「黃阿伯公關495個」(見扣案敞盛公司小袋進出貨EXCEL表,本院卷十九第72頁)。意即除了縣府採購案外,只有黃四吉拿走了495個說要作公關而已,並沒有在選前大量流入馬吳競選總部當作競選物資。㈨黃四吉事後還向伍碧蓉索討卓伯仲所匯款1000萬元,可知1000萬元不是買環保袋的貨款:
⒈黃四吉自己於101年2月16日向馮啟峰討回200萬元之後,在
馮啟峰處的資金只剩下1540萬元,黃四吉與馮啟峰二人經常在對帳,所以搜索黃四吉時也現多張對帳單,黃四吉自己匯給馮啟峰的保證金,就是1540萬元,黃四吉與馮啟峰都知之甚明(兩人資金對帳單被扣案,見本院卷十九第170頁、191-192頁)。
⒉黃四吉101年3月26日向伍碧蓉索討自己及卓伯仲的出資:
┌────────────────────────────┐│0000000000黃四吉→發話→00000000000碧蓉 ││101年03月26日 09:48:24 ││吉基地台:彰化縣彰化市○○○段000○0地號2F ││蓉基地台:彰化縣彰化市○○路0巷000號1F ││ ││B(伍碧蓉):喂,阿伯。 ││A(黃四吉):什麼事啊。 ││B:啟峰叫我跟你確認啦,李科長是說如果我們去領錢時,他說 ││ 那個案子要結束,他要把押標金退給我們,那我就問他,表 ││ 示這個案子已經結束,他說對,啟峰叫我問你到底要不要去 ││ 領支票,領支票他就順便要把押標金退給我了。 ││A:你禮拜三再去,我明天去確定一下。 ││B:好好。那我今天就不要去,因為李耀全他公務員一直催,一 ││ 直催我,我想等阿伯確認我才去作。 ││A:好好。 ││B:那這樣我就不要去領就對了。 ││A:好好。還有那個啟峰呢? ││B:啟峰去臺北開會。 ││A:【那...你那個錢要給我咧。】 ││B:阿伯,拜託喔,我們錢都沒有進來怎麼給你錢。我們要等這 ││ 個錢進來才有辦法給你錢啊。 ││A:不是啦。【一碼歸一碼,這個跟那個...。】 ││B:阿伯,我身上根本沒有錢,我身上連一百萬都不到要怎麼給 ││ 你? ││A:【我那二千多萬呢?】 ││B:二千多萬根本沒有進來,之前的錢都去了大陸,那根本不夠 ││ 。 ││A:不是啦,後面這二千六百多萬呢? ││B:還沒有進來啦,我還沒有去領票,我問你能不能去領啊,他 ││ 叫我去領票就變成....他上禮拜五快四點通知我,根本來不 ││ 及去領,我叫啟峰趕快跟你講說要不要去領,因為李耀全說 ││ 把押標金退給我們,這個案子就結束了,所以我根本不敢去 ││ 領啊。 ││A:好啦,我明天下午再告訴你啦。 ││B:阿伯,你要跟我講,我去領票我才有可能有錢給你。 ││A:後天後天再去領。 ││B:對啦,你要跟我確認,謝謝。 ││A:好。 │└────────────────────────────┘
(本院卷二十七第192頁)⒊針對上述黃四吉索討2000多萬元的譯文,證人伍碧蓉詰問時
結證稱:「(上次播放3月26日錄音檔,妳接到李耀全說要終結本案的時候,妳很緊張的跟黃四吉報告?)是。(黃四吉一開口就說,那我的2000多萬呢,為何他要向妳索討2000多萬元?)他可能認為那1000萬元也是他的,實際上他沒有給我們2000多萬元,他給我們1540萬元,還有一些其他的貨款他都沒有跟我們結清,就是中環保袋、縣府LOGO的小環保袋5000個,都沒有結,只有結大環保袋。」「(3月26 日的譯文,黃四吉要跟妳索討2000多萬元,妳說他絕對沒有2000多萬元,他是要加上卓伯仲的1000萬元,才有2000多萬元?)對。」「(黃四吉是認為卓伯仲的1000萬元是他的,所以他那時候想要回那1000萬元?)我不知道他怎麼認為,但是實際上我的想法是,你沒有2000多萬元,而且我真的沒有錢可以給你。」(本院卷二十九第49頁背面),可知在敞盛公司開出1000萬元不實文宣福袋發票給國民黨核銷後,黃四吉仍要討回卓伯仲的1000萬元,所以該1000萬元不是買環保袋的費用。
⒋針對上述討錢的譯文,被告黃四吉於審理中以證人身分結證
稱:「(101年3月26日你和伍碧蓉的通話譯文...你在向她討,她就喊沒錢,你說一碼歸一碼、我那2000多萬元呢。?你的部分只有1540萬元而已,你哪裡有2000多萬元?)連卓伯仲那1000萬元,卓伯仲那筆貨他還沒交來。...【我是說經過我的手是2000多萬元,妳也要先一些給我,妳如果錢有進來,妳就加減給我。】(所以你的目標是,你要還我2000多萬元嗎?)不是,他哪有2000多萬元還我,就是加減給我。我是跟伍碧蓉說,【案子如果結束,袋子都出完,就該算錢了,就是經過我的手這2000多萬元的帳要做結算。】(所以你的目標是要拿回現金?)3月26日的譯文就是說,錢要加減給我.。我的錢要加減給我,卓博士的1000萬元你要跟人家算一算,看是交貨還是交錢,因為我還沒結帳,還沒談到那邊去。」(本院卷二十七第233頁),黃四吉承認譯文中要討2000多萬元是包含卓伯仲的1000萬元都想要討,只是辯稱不是全部都討回來,只是先多少討一點回來。然而此時已距離馮瓊慧101年2月8日開出1000萬元發票已經過了一個半月,黃四吉仍有意討回卓伯仲匯去的1000萬元,可知黃四吉卓伯仲共同叫馮瓊慧開出1000萬元文宣福袋發票只是造假,根本不是買賣,不然哪有買了袋子又想要討回現金之道理?㈩卓伯仲與黃四吉本應保持秘密合作之關係,消息初走漏時,
卓伯仲曾經非常害怕,責怪黃四吉將合作內幕走漏,由此可知1000萬元應非購買環保袋之款項,否則不需害怕:
┌────────────────────────────┐│調查站譯文第48號 ││101年3月27日14時57分23秒 ││0983-***971卓伯仲→發話→0958-***459黃四吉 ││ ││B:喂。 ││A:嘿,黃董,還有件事情跟你提醒一下。 ││B:嘿。 ││A:你是不是跟博修(按:前國民黨籍縣彰化縣議員蕭博修)講那││ 個環保袋做550萬個,現在只要180萬個,你有沒有這樣跟博修││ 講嗎? ││B:有,我有跟他講啦! ││A:夭壽(台語音),現在傳到不可收拾了,現在可能攏沒法度再││ 買了,因為他再跟楊玉珍講,楊玉珍再跟縣長講,又傳成這樣││ 子,楊玉珍就四處去講了,你知道嗎? ││B:嘿。 ││A:說什麼捅了一個大紕漏什麼碗糕仔的,說大陸有30家廠商什麼││ 的,你跟博修講這個,對咱們有什麼好處? ││B:沒啦,那時候他是來討論,看要怎麼發這樣啦!我想博修就自││ 己人啊! ││A:啊!(嘆息聲)黃董你這樣,我真的很不敢跟你辦事情呢! ││B:不是啦,我沒有去參與,我跟你在一起的時候,不是說為了去││ 做這個生意。 ││..... ││A:你攏不知道嚴重性?你攏這樣,啊-(嘆息聲),不是,你跟││ 他講這個幹嘛!我問你,你跟他講這個幹嘛! ││.... ││A:我快要被嚇死了!本來我跟你講,我們來努力就可以解決了,││ 你現在搞到後來一毛錢都不能再出了,很多事情你就靜靜地做││ ,就做過了。 ││.... ││A:就是我們能幫的,我們能處理的範圍,我們就儘量處理,這樣││ 就好了,你跟博修講這個事情,我跟你講,你跟他講等於是翁││ 金珠也知道,民進黨全部都知道,然後縣政府全部都知道,他││ 就四處跟你宣傳。 ││B:博士啊,咱們現在解決的辦法。 ││A:現在不要講解決的辦法了,我現在不敢跟你保證什麼了,我現││ 在不敢跟你講什麼了,因為人家都在調查了,那第2個,我要 ││ 跟你講的是說,你認為跟他講,你認為跟博修講,對這個事情││ 有幫助,你就跟他講,你就不要取得我同意啊! ││.... ││A:咱們不要再去花那個了,好了,咱們不要再去花那個了,拜託││ ,黃先生不要再花那個。 ││B:好啦! ││A:我只跟你講一次而已,你若這樣跟我花,我不敢跟你鬥陣(在││ 一起)啦! ││B:沒啦,我不是跟你花啦! ││A:我是要跟你講個事情,你跟博修講,你跟他講袋子已經做500 ││ 多萬個了,現在不知要怎麼辦?他就把這句話四處去宣傳了,││ 已經四處去宣傳了,傳到我這邊來了啦!嘿,你知道嗎? ││B:我沒有跟他講做500多萬只,那是人家大家有共識要準備那個 ││ 料起來,要做這樣子而已,就還在募這樣。 ││A:黃董,你還聽不懂,黃董。 ││B:嘿,我知道啦。 ││A:你這樣我沒法度跟你講話了,真的,我怕你的程度…。 ││.... ││A:我不敢跟你在一起,因為我怕會惹禍上身。 ││... ││A:你不要講話好不好?我掛完不再打給你了。 ││B:好啦,你講。 ││... ││A:你什麼都跟人家講,誰敢跟你在一起,誰敢跟你講,你沒法度││ 分內外嘛!你沒有辦法分什麼事情可以講,什麼事情不能講,││ 你認為什麼都可以講,認為是自己人什麼都可以講,你這個自││ 己人是個大嘴巴四處去講,你不害怕嗎?你沒想到會害到我嗎││ ? ││B:(沈默不語) ││..... │└────────────────────────────┘
可知卓伯仲所辯:1000萬元是要買燈會環保袋云云,與證據不符。
燈會結束後,馮啟峰與黃四吉有大量燈會環保袋庫存,導致
巨大財務壓力,卓伯仲又避不見面,馮啟峰只好找縣政府陳情,法制處副處長蔡境列出面談判後,竟答應鉅資收購馮啟峰的環保袋,顯有隱匿不法的動機:
⒈馮啟峰開始恐嚇卓伯仲要讓事情曝光,有如下過程:
⑴101年6月18日21:00:36,馮啟峰傳簡訊給黃四吉手機(調查
站135號譯文),內容為┌───────────────────────────┐│短訊內容:阿伯好,實在頂不住了,工廠不斷來電,催出貨。 ││也告知這星期不解決,就要將東西賣出,並且還要聯合大爆料││。前天大陸公司同事也來電告知有位臺灣廖先生,目前正積極││收購我們的環保袋,其居心不良,別有企圖。您知道我一直站││在您與博士的立場考慮,也不願說這些題外話,讓您們感到不││舒服,似乎有威脅的意味在,但實在真的蓋不住了,除了我本││身很痛苦,其實工廠也非常痛苦,大家的忍耐都到了極點,撐││不下去了,就像今天早上,我向您報告的,現在先籌出1500 ││萬,就可以先把最緊急問題解決一點,爭取一些時間,來處理││所有的問題,請您一定要跟博士,報告的非常清楚,謝謝您。││啟峰敬上 │└───────────────────────────┘
黃四吉隨即於同日23時09分50秒將此簡訊,傳到彰化縣政府臺北辦公室秘書蘇巧姿之0983***718手機中,要蘇巧姿轉告卓伯仲,但黃四吉隨即後悔,並於同日23時31分42秒補傳簡訊給蘇巧姿:
┌───────────────────────────┐│短訊內容:巧織剛是否收到我轉寄的簡訊,看完之後先別告訴 ││博士不然又讓他生氣,壞了大事,我明天會再上去,剛打了 ││兩通電話他都沒接。 │└───────────────────────────┘
(見調查站編號136、137譯文)⑵101年6月29日09時36分35秒馮啟峰又傳簡訊給卓伯仲,內容為:
┌────────────────────────────┐│短訊內容:伯仲兄好,剛剛黃董跟我提起昨天与您討論的內容。 ││我們都是好縣民,是卓縣長堅定的支持者,是否有机會,讓我 ││向您當面報告這個問題的現狀,在臺北也行,彰化亦可。因黃 ││董最近很忙,他讓我直接向您匯報,我想我可以儘我的能力与 ││人脈讓此事不要曝光刊出,但大陸的問題也必須速速解決,時 ││間不多,出刊在即,不知您何時方便,恭候通知 啟峰敬上 │└────────────────────────────┘
(調查站譯文譯文153)⑶101年7月1日22時28分17秒,馮啟峰又傳簡訊給卓伯仲:
┌────────────────────────────┐│短訊內容:伯仲兄,因那些繁瑣的事一直懸而未決,我也因此不 ││敢到大陸面對這些工廠,今天接到他們來電告知,準備近日內到││臺灣來,若他們一行人到臺灣之後,一切可能變的複雜又難以處││理,是否能給我一點指示。啟峰 │└────────────────────────────┘
(調查站譯文譯文158)⑷101年7月4日11時15分34秒伍碧蓉則傳簡訊給黃四吉:
┌────────────────────────────┐│短訊內容:阿伯:卓伯仲在我們還沒有得標前已經匯款6百萬, ││不能說是我們得標沒有錢先借我們的,沒有得標前他為什麼 ││要匯款?您可以參考一下,謝謝。拜託您了,我們真的撐不下 ││去了,求求您。 │└────────────────────────────┘
(調查站譯文譯文163)⑸環保袋合作失敗後,馮啟峰被大陸廠商逼債,卓伯仲又避不
見面,也不出面解決,黃四吉曾與馮啟峰商量要「逼宮」,還批評卓伯仲戴著「瘋鬼仔殼」(戴假面具):
┌────────────────────────────┐│0928***313黃四吉→發話→0939***458馮啟峰 ││101年7月11日 09時31分58秒 274秒 ││ ││黃基地台:宜蘭縣礁溪鄉○○村○○路○段0○0號4樓 ││馮基地台:雲林縣斗南鎮○○路000號3F ││ ││A(黃四吉):啟峰啊 ││B(馮啟峰):嘿。 ││A:我現在來到宜蘭啊。 ││B:嘿。 ││A:我現在人在宜蘭啦。你早上看看你想不想去,你若不要去也 ││ 好啦,這件事情喔...我一路上已經想得很清楚,我絕對要幫││ 你處理得很『好適』(妥當之意)。你那邊先『安搭』(安 ││ 撫)一下,我這兩天一定要用『逼宮的』啦。 ││B:嘿。 ││A:先沈默下來,先沈下來,一步一步來,我絕對要逼他出來跟 ││ 我處理這件事情。 ││B:嘿嘿,這樣喔。 ││A:其實,有時候,太軟弱..也不是辦法啦。 ││B:對啊。 ││A:我常在說喔,你穿皮鞋的上來的喔...你穿皮鞋的啊,你就是││ 不能主導全局。 ││B:嘿。 ││A:就是到了這個程度了,就是要依『理』來說的,才是話啦。 ││ 你跟我在一起一陣子了,你也知道我做人都很客氣,朋友交 ││ 往歸交往,遇到困難,大家困在這。這些嚴重的話我會說給 ││ 他父親聽,他會去處理,他一定要處理,絕對要去處理,不 ││ 然他絕對會很痛苦。 ││B:好。 ││A:我把這些說給他們聽,他們一定『作他溜了』(台語:抱頭 ││ 鼠竄之意)。對沒?我們怎麼可以讓一個家庭弄到『沒去』 ││ (台語家庭破滅)?對沒?最重要的是,他害死別人,他害 ││ 死一個家庭。就當作我們跟去跟檢察官講,是同樣意思。 ││B:是。 ││A:我也拿他沒辦法啊,誰也拿他沒辦法,只是他違『情』,違 ││ 背常理,違背人情,對沒?違背人情你還可以過得心安嗎? ││ 你人格破裂的話,你做多大還有用嗎?你馬英九也是一樣啦 ││ ,你既然人格破裂了,你還作多大?你還有多偉大阿?對沒 ││ ? ││B:對啊。 ││A:你以為戴著『瘋鬼仔殼』(假面具),躲得很秘密喔。 ││ 你現在很早去,看他燈都是暗的...他若是不在喔,等到中午││ 附近,到十點,樓上也有人在,我樓上也常去,有人在時就 ││ 很亮啦,不然就整間黑漆漆。...這件事情我們該當怎麼作,││ 就怎麼作,也不用太軟弱啦。因為這是你的能力作的到,作 ││ 了也不違法的。好否? ││B:好。 │└────────────────────────────┘
關於上述「逼宮」「這些嚴重的話我會說給他父親聽,他會去處理,他一定要處理,絕對要去處理,不然他絕對會很痛苦。」「你人格破裂的話,你做多大還有用嗎?你馬英九也是一樣啦,你既然人格破裂了,你還作多大?你還有多偉大阿?」之意思為何?經詰問後,黃四吉承認就是要指對卓伯仲、卓瀧助施壓之意思(譯文經本院勘驗播放,譯文及黃四吉之解釋見本院卷二十九第54頁背面以下)。至於「做多大還有用嗎?」應該是指縣長作多大有什麼用之意。至於所說戴著「瘋鬼仔殼」躲得很秘密,就是指卓伯仲躲得很神秘。
⑹101年7月12日17時28分21秒馮啟峰又傳簡訊給卓伯仲:
┌────────────────────────────┐│短訊內容:When the going gets tough,the toughs get ││going. Could you advise how to save the bags problem? ││Daniel │└────────────────────────────┘
(調查站譯文譯文172)⑺101年7月13日09時47分33秒馮啟峰又傳簡訊給卓伯仲┌────────────────────────────┐│短訊內容:伯仲兄,昨天經您的秘書告知,會面時間再約,不知 ││您何時方便?真的情況很複雜又難以掌控,請您一定撥出點時 ││間,讓我當面向您報告事情的嚴重性,謝謝!啟峰 │└────────────────────────────┘
(調查站譯文譯文174)⑻101年7月14日19時01分30秒馮啟峰則傳簡訊給黃四吉┌────────────────────────────┐│短訊內容:黃伯伯好,7/13日到彰縣府臺北辦公室,伯仲明明在 ││辦公室內,卻不願與我見面,也不願接我的電話或者回覆我的郵││件,躲是是沒有辦法解決問題的,只會讓問題變得更复雜,無法││解決。我已經說過了,工廠人員己經在辦理來台手續,若是來台││灣彰化縣政府,舉牌抗議,這樣對卓縣長的形象與觀感,有嚴重││的影響。現在把我逼迫到生活無以為繼,這是支持卓縣長的結果││?卓伯仲的表現讓感到沒有擔當又不負責任,言而無信。若不處││理,大陸人來台抗議:,則一切都爆開了,卓縣長也玩完了。我 ││己經跟您報告過,只要先拿出1500萬,就可以先將最棘手的問題││先處理掉,後續的問題再慢慢處理,這一點錢,對他們卓家是九││牛一毛,請他們不要因小失大,葬送卓縣長的前途。起峰 │└────────────────────────────┘
(調查站譯文譯文177、178)⒉馮啟峰透過管道拿到縣長機要秘書林啟臣的手機電話,第一
次自101年7月16日13時57分38秒打電話給縣長秘書,表明要找縣0000000000000000號),接著當日多次中表明「我跟你講,這個事情真的蠻嚴重的,我不是危言聳聽或者是什麼,我又不能夠電話裡面說,所以我才跟你,所以我才打這通電話給你,我是說只要15分鐘到20分鐘就OK了,我不要這個事情到以後沒辦法處理就麻煩了」(調查站譯文第182號),然秘書林啟臣也沒有答應要讓馮啟峰見卓伯源縣長,馮啟峰仍突然跑去縣長室要陳情,卻找不到縣長。馮啟峰於101年7月17日11時39分58秒譯文中向黃四吉報告剛剛去縣長室之事。而黃四吉向馮啟鋒說,「我剛才有去回來了」「去回來,他也是那樣,他就說要回去跟他兒子講啦!我是有講這些利害關係給他聽,他就,可能那個有好幾個跟他講的樣子吧!」(即調查站編號183號譯文)。黃四吉對話中說「他說要去跟他兒子講」,即指縣長的爸爸卓瀧助答應要向卓伯仲或卓伯源講此事,黃四吉已向卓瀧助分析此事曝光後對卓伯源政治前途之利害關係。
⒊而法制處副處長蔡境列就從101年7月17日19時01分21秒與馮
啟峰開始電話聯絡此事,開始相約出面談判(調查站譯文第185號)。蔡境列於本院審理時結證:「是有一張陳情函,縣長室的秘書給我一個便利貼,有兩個人的電話,說有法律上的爭議,請我去處理。我是先打電話給被告黃四吉,再打給被告馮啟峰,此二人我都有約出來談。」「當時來的時候,他們是要我買庫存的環保袋,剛開始我是說燈會已經結束了,不買環保袋。..我們就這部分討論了好幾次,他們威脅我說,如果不購買庫存環保袋,就要登報。有一個說如果你不好好處理,我們要登蘋果日報、壹週刊,甚至馮啟峰說他會因此破產。」等情(本院卷二十第24背面)。蔡境列出面後,共與馮啟峰、黃四吉談判十餘次。
⑴101年7月18日10時08分05秒,蔡境列邀黃四吉今天早上10點
40分出來談(調查站譯文191)。又同日10時33分24秒縣府北辦秘書蘇巧姿於電話中告訴卓伯仲「因為那個蔡境列想要來找你啊」,卓伯仲回喔「可以啊!我在智庫開會,我中午就會進去了」答應要見蔡境列(調查站譯文192)。蔡境列101年7月18日下午北上臺北,見卓伯仲後,於19日早上返回彰化(蔡境列通聯紀錄記地台位置見本院卷十一第111頁以下),卓伯仲於101年7月19日10:00:13打電話問蘇巧姿「我問你一個事情喔!那個境列(法制處副處長)啊!」「他怎麼會知道那個簡訊的事情?他們(指黃四吉、馮啟峰)傳簡訊來亂恐嚇的事情。」,蘇巧姿答稱「他其實來的時候就在問我,我就說有那種事,我自己我也很不爽啊!他有先問我的意見啦!我就說就貪心這樣子,我就這樣跟他講啊!」(調查站譯文第195號)顯然蔡境列是到臺北詢問過蘇巧姿、卓伯仲,並瞭解恐嚇簡訊內容後,才又繼續與馮啟峰談判。
⑵101年7月19日18時47分39秒黃四吉與伍碧蓉電話中,黃四吉
勸伍碧蓉「如果說把它玉石俱焚的話..那你拿不到錢」勸馮啟峰夫妻不要太急躁(調查站編號199號譯文)。
⑶101年7月21日縣府顧問黃駿霖開始介入,黃駿霖受蔡境列之
命指示協助瞭解問題,曾於101年7月21日11時46分17秒打電話給呂振維問此事之經過,黃駿霖詢問「現在是這樣,我要讓你知道一下,就是說那個黃先生(指黃四吉)他們的那些物資(指環保袋)嘛!」「他一直說他那個物資有多少!又多少!」「那當然我們不能他隨便亂講就算數。」「嗯,喔!不然他搞不好騙你船期要1個月,那搞不好他在這中間一直在偷做。」等語(即調查站第202號譯文)。
⑷101年7月29日下午4時至4時40分卓伯源縣長參加臺中市潮港
城一場感恩音樂會,在卓伯源縣長當日行程表中確實記載「國際理事江達隆博士卸任感恩音樂餐會、雙親六十鑽石婚慶及父親80歲壽宴--臺中市潮港城美食匯會館」(見偵卷十第358頁卓伯源縣長行程表),馮啟峰事先掌握縣長行蹤,並於潮港城宴會上親自與卓伯源縣長陳情,當日18時24分35秒馮啟峰即電話告知黃四吉「這個代誌,我剛剛有跟縣長講了。」「嘿,他跟我說他不知道,要去瞭解一下這樣子啦!」「我剛好一個活動遇到他,我就直接攔他下來講啊!」「我說叫咱們做700萬(個,指700萬個環保袋),現在出183 萬(個)啊!」,黃四吉聽了反問「你跟他講這樣?」,馮啟峰答「嘿。」(調查站編號213號譯文)。可知卓伯源縣長確實知道有馮啟峰有大量環保袋滯銷問題。
⑸101年8月2日17時59分至18時38分卓伯仲與蔡境列通過數通
電話之後,卓伯仲於20時9分至12分間,把上述收到的馮啟峰恐嚇簡訊,全部傳給蔡境列(見本院卷二十一第74頁背面至75頁卓伯仲通聯簡訊)。
⒋蔡境列談判數次後,傾向收購剩餘環保袋,所以談判進入細節問題:
⑴證人蔡境列於本院審理中又結證:「(一個單價34.2元,是
你跟他殺價的?)他講說原來多久庫存,我一直要往30元殺,被告馮啟峰說他的成本是34.2元,我請他拿出證明,他有拿證明給我看,所以我們最後達成單價34.2元。(為什麼非買不可?)本來也不是非買不可。前面好幾次,我都是堅持不買,我說這個事情跟縣府無關,也不是跟你做生意的,合約都走完了,那時候我本來要移送政風處及法院,但是他們不要。談了好幾次之後,最後他說要登報,要登蘋果日報和壹週刊,還說他會破產、全家會死,當時我的想法是,燈會舉辦完畢,我們團隊同仁的努力得到很好的形象,他們想要把環保袋污名化,要打擊機關的信譽,我基於團隊的努力,怕如果上報的話,團隊的努力會毀之一旦。(你怕他上報,你到底怕什麼事情?)我完全是以團隊考量。我跟他談了約10次,我一直堅持在依法行政的角度裡面。當時我是以公益為考量,被告馮啟峰說他會破產,會來縣府抗議,我們機關的信譽和環保袋會被污名化,縣府對於燈會的努力會毀於一旦。」(本院卷二十第25頁反面以下),證人蔡境列所述為了維護縣府信譽與團隊努力,因此才付了2300萬元云云,與社會常情有違,實難取信於人。
⑵101年8月9日上午9時20分23秒,蔡境列打電話約馮啟峰於中
午12時到約定地點見面(即調查站編號253號譯文)。而中午談判過後,馮啟峰即於當日14時7分31打電話到黃四吉家裡,由黃吳芬芳接聽,馮啟峰報告今天談判重點,馮啟峰說「我今天跟他(蔡境列)講,差不多有3、4點這樣子就對了,第一就是要問我的成本多少?」「再來就是他們那個友人,就是朋友啦喔!..他要先拿1500萬出來啦喔!」「再來就是3個人喔!他的意思是要怎麼來分攤這個損失就對了,喔。」,黃吳芬芳問「哪3個人?」,馮啟峰回答稱「就博士(卓伯仲)、我、還有阿伯(黃四吉)這樣就對了。」【「再來,第4點就是說博士(卓伯仲)投入1000萬嘛,喔!」】「阿伯(黃四吉)這裡有1500萬嘛,喔!」「現在這個錢要怎麼處理?喔!現在就是說,這3項,喔!這4點可能要大家見面一起談」(即調查站第254號譯文)。可知談判的重點也包括卓伯仲匯來1000萬元要如何處理。
⑶針對上述譯文,黃吳芬芳在檢察官偵訊中也結證稱「(問:
『博士投1000萬元去借他』是何意思?『阿伯這裡有1500萬』是何意思?)馮啟峰說他沒有資金,我們純粹是幫助他」(偵卷二第25頁),黃吳芬芳所說「我們」幫助他,應該包括黃四吉與卓伯仲,所以卓伯仲匯1000萬元是幫助馮啟峰週轉之目的。
⒌綜上所述,可知到101年8月9日為止,卓伯仲投入1000萬元
要如何處理還不得而知。卓伯仲匯入之1000萬元不是購買環保袋之貨款,也不是要購買黃四吉倉庫裡庫存之環保袋。該1000萬元早在100年12月28日至101年1月12日就已經支付,豈有隔了八個月還不知道該1000萬元的對價是什麼?如果1000萬元已經買了黃四吉倉庫裡的袋子,又何必拿出來討論該如何處理?⑴證人蔡境列結證稱;「在陳情之後,約101年7、8月以後,
被告馮啟峰說卓伯仲有匯款1000萬元進來,馮啟峰後來有拿一張單子給我看。(你有沒有去瞭解卓伯仲匯款1000萬元的性質是什麼,是否是一種把柄?)我有去問馮啟峰,馮啟峰說他也不曉得這1000萬元是什麼性質,他說奇怪,怎麼會匯到他那邊。」「剛開始討論的時候有提出1000萬元,因為我不曉得1000萬元是如何來的,所以有就這1000萬元做討論。
當時是馮啟峰提到1000萬元,是他告訴我,我才知道有這個錢。討論後,黃四吉及馮啟峰對這1000萬元的屬性有爭執,後來他們兩人說要回去內部協調這1000萬元如何處理,最後就不了了之,沒有定論。當時我看到的情境,黃四吉與馮啟峰在爭1000萬元是什麼性質,當時我也聽的很模糊。」(本院卷二十第26頁及反面),可知在談判過程中,卓伯仲匯來1000萬元要如何處理確實是重點,至於證人蔡境列說此1000萬元不了了之,應非事實,因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裡明確提到蔡境列要對馮啟峰主張抵銷。
⑵馮啟峰於101年8月11日09時13分09秒,以傳簡訊給蔡境列,
「學長早,我昨晚看了,我們所談的處理明細中,【有提到博士1000要由我的貨款中扣除,這對我是相當不公平的,我也不能接受】,因為我算了一下,這樣的損失我無能力負擔,這樣的結果會導致公司倒閉,這部分應該要由黃氏來談才對,啟峰」(調查站編號257號譯文),可知蔡境列仍主張卓伯仲1000萬元要抵銷收購款。
⑶且談判收購之過程中,蔡境列確實主張抵銷,馮啟峰於本院
審理中結證稱「(蔡境列開出來的重點說,卓博士的1000萬元如何處理,當時蔡境列的立場是什麼?他如何向你表明?)他的意思卓伯仲匯的這1000萬元,他要抵銷貨款,就是我交給他的88萬6000個裡面,他要把這1000萬元扣掉。」等語(本院卷二十九第44頁)。
⑷101年8月13日蔡境列與馮啟峰、黃四吉續行談判,101年8月
14日18時20分51秒,馮啟鋒以簡訊向柯金山抱怨;「蔡與我們討論完,回去報告,眾人一起討論,十嘴九卡稱,最後的結果就是一再重覆再談,要談到他們眾人都認為有利時,結果就談不隴,我已經答應要承擔913萬,真不知,他們還想要怎樣?啟峰」(調查站編號260譯文)。關於上述簡訊,馮啟峰於審理中具結後說明:因為還有2000多萬元半成品、磁扣、布料等損失,蔡境列答應負擔三分之一物料損失913萬元,黃四吉負擔三分之一,馮啟峰自己也負擔913萬元之意(本院卷二十九第44頁背面)。
⑸黃四吉既然參加與蔡境列、馮啟峰的談判過程,自然知悉此
1000萬元最後的處理結論,黃四吉於本院審理中也結證:「(卓伯仲的1000萬元到現在究竟處理了沒?該筆1000萬元的
對價為何,是馮啟峰交的那些貨,還是在你倉庫裡面那些貨?)電話錄音裡面馮啟峰也有跟蔡境列講到,1000萬元如果要扣掉,他會倒。我現在是說,好野人捐錢買馮啟峰的袋子,那1000萬元要抵銷掉。(所以那1000萬元的代價就是馮啟峰後來交的那80幾萬個當中,你的意思是這樣嗎?)對。」「(剛才播放的譯文,101年6月間你們還在吵架,101年6月
那時候,卓伯仲那1000萬元的對價是什麼東西,還不知道?)8月才解決。」(本院卷二十七第234頁)亦證述蔡境列出面談判主張抵銷,才解決了卓伯仲匯款1000萬元的問題。
⑹馮啟峰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說明與蔡境列最後談判結論是:
88萬6000個乘以34.2,是3030萬餘元,3030萬元扣掉已拿到2300萬元現金,剩下貨款是730萬元,加上蔡境列答應支付三分之一物料損失913萬元,730萬元加913萬元,扣除卓伯仲先前匯來1000萬元,還剩下643萬元,所以蔡境列還欠馮啟峰643萬餘元(本院卷二十九第45頁)。
⒍101年8月15日談判已有結論,馮啟峰答應蔡境列主張抵銷卓
伯仲的1000萬元(見馮啟峰偵查中結證,偵卷七第63頁),蔡境列最終答應付款收購,資金方面係透過縣政顧問黃駿霖將現金交付柯金山,再由柯金山交付馮啟峰。蔡境列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你跟被告馮啟峰談完,跟他買的價格、數量是你談好的嗎?)第一批1500萬元是給大陸廠商的救急錢,數量有大約告訴我,但變了好幾次,有時說50(萬個),有時說80(萬個),有時說100多(萬個),因為數量在大陸,他本身也不曉得。所以最後我就談說,一個單價34.2元..。1500萬元是我談的沒有錯。」等語(本院卷二十第27頁)。故101年8月16日晚上,柯金山受囑託將第一筆資金1500萬元其中之1000萬元,先交付馮啟峰,所以101年8月16日08時14分05秒,馮啟鋒向蔡境列說「昨天已經解釋清楚了,我東西拿到了」(調查站編號263號譯文),所謂「東西拿到了」參照伍碧蓉記載之101年8月16日進帳1000萬元(偵卷七第48頁),自然是指1000萬元現金已拿到了。
⒎蔡境列主張抵銷卓伯仲的1000萬款項,亦可以從扣案書證中
獲得佐證。檢察官搜索敞盛公司時,扣得數張燈會環保袋貨款結算的EXCEL表,內容為馮啟峰欲黃四吉對帳的過程,其中①一張右上角標示101年8月8日製之對帳表(即偵卷十第23頁反面;本院卷十九第70頁),馮啟峰對黃四吉預收1540萬元、對卓伯仲預收1000萬元,全部算入對黃四吉的債務範圍內。馮啟峰審理中結證,打算以當時庫存在黃四吉倉庫的56萬8104個環保袋抵銷這筆債務(見本院卷二十九第45頁背面)。但是另一張②馮啟峰與黃四吉的EXCEL對帳表(本院卷十九第156頁)已經沒有卓伯仲的1000萬寫在上面,僅剩下預收黃四吉1540萬元,但增加「應收黃先生分攤物料款
863 萬元」,右上角以手寫筆跡「9月底交12萬6000小袋,1500萬元」意即蔡境列談判後,預計交貨給幕後收購者12萬6000小袋,可取回1500萬元。馮啟峰於本院審理中具結確認,當時蔡境列已經談好抵銷卓伯仲的1000萬元,所以與黃四吉的債權債務關係,就已經沒有卓伯仲1000萬元在內(本院卷二十九第46頁背面)。從上述①②書證內容比較發現,卓伯仲匯款1000萬元消失不見,確實是被蔡境列主張抵銷了。
⒏這位黃四吉馮啟峰電話中所稱的「好野人」,透過縣政顧問
黃駿霖交付2300萬元給馮啟峰,既不敢以銀行匯款支付,也不要求留下收據。馮啟峰在偵查中向檢察官證述,馮啟峰曾經依據這位「好野人」的要求,開立編號CT00000000、GT00000000、面額各50萬0060元之二張發票,轉交給這位「好野人」(見偵卷十一第22頁背面)。一般而言,如果是公司經營者收集發票,目的就是報帳作為進貨成本,但經本院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詢,經該局以電腦查詢進銷項憑證系統,並無任何人將此二張發票申報為進項成本(本院卷二十九第212-215頁)。既然收集發票又不敢報帳使用,實為可疑。
⒐蔡境列既然是出面談判的執行者,理應瞭解來龍去脈,竟於
偵查中答稱「我也不清楚貨款是誰付的」(偵卷九第333頁反面),既然不知道是誰出錢,蔡境列到底要說服誰來付錢?而出面接洽的縣政顧問黃駿霖,其太太柯麗婕於102年1月11日檢察官偵訊中結證稱,其夫妻尚有房貸100餘萬元,車貸70餘萬元未還(偵卷一第216頁),顯然無多於資力拿出2300萬元。而黃駿霖於102年1月11日調查站、檢察官偵訊中,對於蔡境列為何出面談判、何人出資2300萬元收環保袋、資金由何而來等,一概推稱不清楚(偵卷二第44頁-46頁)。證人柯金山因為是馮啟峰的鄰居,又是黃駿霖的好友,是馮啟峰與黃駿霖二人都信得過的中間人,遂由柯金山負責轉交2300萬元,而證人柯金山在在檢察官偵訊中,已坦承:黃駿霖共3-4次拿現金到柯金山家中,要求柯金山轉交馮啟峰,請馮啟峰將大陸成品的環保袋運來臺灣,也是黃駿霖要求其出面前往和美租倉庫,目的是要堆放收購來的環保袋,也是黃駿霖拿出倉庫租金,柯金山也曾從倉庫中取環保袋送往臺中新社花海節、送彰化縣體育館等地,配合彰化縣政府活動發送環保袋等事實(偵卷二第51頁、第60-66頁)。而黃駿霖在檢察官偵訊中,被安排與柯金山當面對質,黃駿霖對於柯金山的陳述真實與否,表明拒絕回答(見偵卷二第52頁筆錄)。
⒑甚至卓伯源縣長於檢察官訊問時也否認知情,表示不知道有
人出資收購剩餘環保袋(偵卷十第351頁)。馮啟峰一再找上縣府談判,屢屢傳簡訊給卓伯仲揚言要爆料,黃四吉也去找卓縣長的爸爸說此事的嚴重性。馮啟峰與黃四吉唯一的談判籌碼,就是卓伯源縣長的政治前途,縣府方面也派出法制處副處長蔡境列出面談判,也有神秘好野人拿出了2300萬元,且馮啟峰收到2300萬元以後,確實有存入敞盛公司或馮啟峰、伍碧蓉帳戶供作資金調度使用,詳如《附表二》所示。但蔡境列及好野人付錢收購行動消息走漏,卓伯仲101年9月22日知悉後就先找蔡境列,再找卓伯源縣長吵架,有下列通聯及譯文證據(見本院卷二十二第154頁以下):
┌────────┬──┬────────┬──────────┬───┬────┐│0983***971卓伯仲│發話│0988***423蔡境列│101/9/22下午05:53:24│ 語音 │ 接通 │├────────┴──┴────────┴──────────┴───┴────┤│大意:蔡境列的小孩接電話,說爸爸出去吃飯,九點才會回來。 │├────────┬──┬────────┬──────────┬───┬────┤│0983***971卓伯仲│發話│0988***423蔡境列│101/9/22下午06:14:29│ 語音 │ 未接通 ││0983***971卓伯仲│發話│0988***423蔡境列│101/9/22下午07:56:36│ 語音 │ 未接通 │├────────┼──┼────────┼──────────┼───┼────┤│0983***971卓伯仲│發話│0988***423蔡境列│101/9/22下午07:58:45│ 簡訊 │ │├────────┴──┴────────┴──────────┴───┴────┤│簡訊:得便請回電 │├────────┬──┬────────┬──────────┬───┬────┤│0983***971卓伯仲│發話│0988***423蔡境列│101/9/22下午09:40:52│ 語音 │ 未接通 ││0983***971卓伯仲│發話│0988***423蔡境列│101/9/22下午09:42:11│ 語音 │ 未接通 ││0983***971卓伯仲│發話│0988***423蔡境列│101/9/22下午09:43:24│ 語音 │ 未接通 ││0983***971卓伯仲│發話│0988***423蔡境列│101/9/22下午09:44:30│ 語音 │ 未接通 ││0983***971卓伯仲│發話│0988***423蔡境列│101/9/22下午09:44:49│ 語音 │ 未接通 ││0983***971卓伯仲│發話│0988***423蔡境列│101/9/22下午09:45:46│ 語音 │ 未接通 │├────────┼──┼────────┼──────────┼───┼────┤│0983***971卓伯仲│發話│0988***423蔡境列│101/9/22下午09:48:08│ 簡訊 │ │├────────┴──┴────────┴──────────┴───┴────┤│簡訊:你再不接電話,我就直接下彰化找黃氏,把他殺掉! │├────────┬──┬────────┬──────────┬───┬────┤│0983***971卓伯仲│受話│0988***423蔡境列│101/9/22下午10:29:12│ 語音 │忙線轉接││0983***971卓伯仲│受話│0988***423蔡境列│101/9/22下午10:29:34│ 語音 │忙線轉接││0983***971卓伯仲│受話│0988***423蔡境列│101/9/22下午10:31:49│ 語音 │忙線轉接││0983***971卓伯仲│受話│0988***423蔡境列│101/9/22下午10:32:30│ 語音 │忙線轉接││0983***971卓伯仲│受話│0988***423蔡境列│101/9/22下午10:33:08│ 語音 │未應答 ││0983***971卓伯仲│受話│0988***423蔡境列│101/9/22下午10:33:58│ 語音 │未接通 │├────────┼──┼────────┼──────────┼───┼────┤│0983***971卓伯仲│受話│0988***423蔡境列│101/9/22下午10:49:00│ 簡訊 │ │├────────┴──┴────────┴──────────┴───┴────┤│ 簡訊:因手機未帶,我去聚餐,十點十分回到家見來電,已撥電五通 ││ ,請不要想太多,也不要被黃世騙了。 │├────────┬──┬────────┬──────────┬───┬────┤│0983***971卓伯仲│發話│0932***268陳治明│101/9/23上午03:32:54│ 簡訊 │ │├────────┴──┴────────┴──────────┴───┴────┤│簡訊:信任跟依賴不一樣 │├────────┬──┬────────┬──────────┬───┬────┤│0983***971卓伯仲│發話│0932***268陳治明│101/9/23上午03:55:06│ 簡訊 │ │├────────┴──┴────────┴──────────┴───┴────┤│簡訊:我就在他旁邊,為什麼不問我一下?那麼討厭我嗎? │└────────────────────────────────────────┘┌────────┬──┬────────┬──────────┬───┬────┐│0983***971卓伯仲│發話│0972***100卓伯源│101/9/25上午04:09:40│簡訊 │ ││ │ │ │101/9/25上午04:09:43│簡訊 │ ││ │ │ │101/9/25上午04:09:46│簡訊 │ ││ │ │ │101/9/25上午04:09:49│簡訊 │ │├────────┴──┴────────┴──────────┴───┴────┤│ 如果我現在去跳樓,你會不會很後悔那天的態度,連多幾分鐘都不願聽我講… ││ 我昨天下午還去找陳教授談好你兒子轉校的事情,我盡心盡力為你做事," ││ 還要被你羞辱,這口氣實在嚥不下… ││ 我死了還有人這麼忠心幫你嗎?這種廉價勞工還要被你嫌,幹! ││ 從頂樓往下跳的解脫,從來沒有像現在這麼吸引我,甚至比立委選區劃分時更想跳… ││ 你在言詞中把我貶得再低,把我貶成一隻狗,你也不過是一隻狗的哥哥,有什麼好驕 ││ 傲的… ││ 你自己沒發現,迷信跟當縣長聽慣奉承巴結的話,已經使你變成另外一個人了… ││ 陪你一路走來,打敗了那麼多敵人,沒想到最後竟被你的爛個性打敗,我真的累了… │└────────────────────────────────────────┘┌────────┬──┬────────┬──────────┬───┬────┐│0983***971卓伯仲│受話│0972***100卓伯源│101/9/25上午11:36:04│簡訊 │ │├────────┴──┴────────┴──────────┴───┴────┤│如果我的表達方式誏你覺得不舒服,請原諒,我會檢討,但請相信我的真心誠意。 │ 臺灣大哥大└────────────────────────────────────────┘┌────────────────────────────┐│( 調查站譯文編號302) ││101年9月27日12時46分06秒 ││0988-***423 副處長蔡境列 < 0933-***716蔡境列妻 ││ ││B(蔡境列妻):我想是有人欺負你嗎? ││A(蔡境列):有啊,明天啊!本來叫我不要去,但跟老板 ││ (指縣長卓伯源)討論的結果,還是要去啊! ││ 嗯! ││B:唉! ││A:唉!沒關係啦!… ││B:明天喔! ││A:嘿,對,還是要去啊! ││B:唉!明天要出差臺北喔! ││A:喔!一定,已經,聽說罵2個罵到這樣了,拜六、禮拜 ││ 罵2天。 ││B:罵誰? ││A:罵2個啊! ││B:罵旁邊的人。 ││A:不是啊!我跟老大(指縣長卓伯源) 啊! ││B:聽誰說的? ││A:老板(指縣長卓伯源)啊! ││B:喔!你們老板說的。 ││A:電話不接,老板(指縣長卓伯源)說他(指卓伯仲)2個禮 ││ 拜不接電話是正常的啦,…(苦笑聲),說這樣,說 ││ 一些給我聽啊!我在想要怎麼辦? ││B:去的話,他要對你怎樣,那怎麼辦? ││A:沒啦!他說我去,拿柴加油也不是好。 ││B:啊! ││A:拿柴加油,拿火加油是嗎? ││B:火上加油啦! ││A:嘿啦、嘿啦!…叫我不要去,這幾天討論結果,還是要 ││ 啊!穩定情緒啊!不然是要怎麼辦? ││ │└────────────────────────────┘
⒒上述證據可以證明,卓伯仲後來知悉縣府方面要付錢了事,
去找卓伯源縣長大吵一架,而且卓伯源縣長及法制處長蔡境列,在本件環保袋糾紛上的立場,都是主張付錢了事、息事寧人,所以才拿出2300萬元向馮啟峰收購剩餘環保袋。在黃四吉與馮啟峰對話譯文中所說「好野人」要出面收購環保袋,此位好野人縱然不是卓伯源縣長本人,也是經過卓伯源縣長本人同意付錢了事。因為馮啟峰與黃四吉唯一要脅的就是卓伯源縣長的政治前途,卓伯源縣長沒有理由從頭到尾被蒙在鼓裡,而且蔡境列身為法制處副處長,法研所肄業(調查站筆錄學歷欄),平日專為縣府解決各種法律問題,談判經驗豐富。卓伯源縣長是法學碩士,歷任議員、副縣長、立法委員等各種重要職務,在政壇耕耘多年。蔡境列與卓伯源見多識廣,經由蔡境列與馮啟峰、黃四吉多次談判後,深入分析此事,也認為不得不屈從商人要脅,只好付錢了事。可知卓伯仲與黃四吉二人的合作秘密是不能曝光的,也非如卓伯仲所辯拿競選經費買袋子這麼單純而已。
競選經費性質、核銷流程之說明:
⒈競選經費之來源與性質:
卓伯仲臺灣銀行群賢分行競選用帳戶(偵卷一第100頁以下)匯入時間、金額、來源、性質如下,分為二大部分,其中①國民黨彰化縣黨部匯來90萬、300萬、1050萬,已有1440萬元。經比對國民黨彰化縣黨部支出傳票、簽呈記載為交付卓伯仲執行競選之費用(偵卷八第171-172頁反面),另有一筆100年10月12日支付10萬元之競選經費之國民黨彰化縣黨部支出傳票(偵卷八第171頁)。經證人國民黨彰化縣黨部會計李嘉珍在偵查中證述,有一筆現金10萬元交付卓伯仲,故共計1450萬元是由國民黨中央黨部匯給彰化縣黨部,再由彰化縣黨部轉付卓伯仲之競選經費,此1450萬元需由卓伯仲提出相對應的等額收據、發票,由競選總部主委卓伯源、執行總幹事卓伯仲簽章證明確係競選支出後,呈請彰化縣黨部核銷(見偵卷八第10頁)。②又另有馬英九吳敦義全國競選總部匯來的2589萬0244元(即50萬、2萬7700元、35萬2000元、1000萬、1500萬、1萬544元之合計),囑託卓伯仲作為競選統籌運用,卓伯仲仍須提出2589萬0244元等額之收據或發票向馬英九吳敦義全國競選總部呈報核銷,亦屬當然。
┌────────────────────────────┐│ 卓伯仲臺灣銀行群賢分行帳戶入款 │├─────┬────┬───────┬─────────┤│匯入時間 │匯入金額│資金來源 │備註(性質) │├─────┼────┼───────┼─────────┤│100年10月 │90萬元 │國民黨彰化縣黨│縣黨部另稱有10萬現││13日 │ │部 │金交付卓伯仲,故總││ │ │(偵八卷第171 │共付給卓伯仲1450元││ │ │頁)、票號 │輔選經費(即10萬 ││ │ │AA0000000(本 │+90萬+300萬+ 1050 ││ │ │院卷20) │萬之合計)(偵卷八││ │ │ │第171頁傳票、第188││ │ │ │頁) │├─────┼────┼───────┼─────────┤│100年11月8│50萬元 │馬英九吳敦義 │ ││日 │ │全國競選總部 │ │├─────┼────┼───────┼─────────┤│100年11月 │300萬元 │彰化縣黨部(偵│國民黨中央黨部撥付││23日 │ │卷六第5頁反面 │縣黨部,轉付卓伯仲││ │ │、偵八卷第172 │ ││ │ │頁)、票號 │ ││ │ │AA0000000(本 │ ││ │ │院卷20) │ │├─────┼────┼───────┼─────────┤│100年12月8│2萬7700 │馬英九吳敦義 │ ││日 │元 │全國競選總部 │ │├─────┼────┼───────┼─────────┤│100年12月 │1050萬元│彰化縣黨部(偵│中央撥付縣黨部,轉││16日 │ │卷六第9頁反面 │付卓伯仲 ││ │ │、偵八卷第172 │ ││ │ │頁反面)、票號│ ││ │ │AA0000000支票 │ │├─────┼────┼───────┼─────────┤│100年12月 │35萬2000│馬英九吳敦義 │ ││20日 │元 │全國競選總部 │ │├─────┼────┼───────┼─────────┤│100年1月9 │1000萬元│馬英九吳敦義 │國民黨函覆:100年 ││日 │ │全國競選總部 │12月14日馬英九於彰││ │ │ │化縣花壇鄉全國餐廳││ │ │ │之募款餐會,募款所││ │ │ │得分為①100年12月 ││ │ │ │19日匯673萬元②100││ │ │ │年12月20日匯391萬 ││ │ │ │元、③100年12月21 │├─────┼────┼───────┤日匯215 萬元,共計││101年1月18│1500萬元│馬英九 │1279萬元,先存到中││日 │ │ │國國民黨政治獻金專││ │ │ │戶(見本院卷二十 ││ │ │ │五第25頁),國民黨││ │ │ │再從馬英九吳敦義全││ │ │ │國競選總部帳戶轉撥││ │ │ │給卓伯仲,1279 萬 ││ │ │ │元即在左列入款中 │├─────┼────┼───────┼─────────┤│101年1月20│1萬544元│馬英九吳敦義 │ ││日 │ │全國競選總部 │ │└─────┴────┴───────┴─────────┘⒉不成比例的競選經費:
⑴關於競選經費如何籌措,證人國民黨副主席詹春柏於本院審
理中結證稱:「(剛才提到馬吳競選總部有撥款到彰化競選總部,你是否瞭解彰化競選總部經費的來源是哪裡?)我們是二個系統,黨務的系統是輔選,總部的系統是競選,一個是輔選的組織,一個是競選的組織。縣黨部的主委本身就黨的輔選,他在彰化縣執行黨的輔選工作,但是他擔任競選總部的總幹事,最主要就是一種溝通的方便,所以競選總部的部分應該是由競選總部執行總幹事去執行。縣黨部的錢是中央黨部撥下來,目的是做輔選,有二個系統,二筆錢。【黨的系統他們另外有一個計算方法,撥給卓伯仲的部分是照選民數撥給競選總部經費,到底是15元一個選民,或是30元一個選民,到後來我沒有參與,後來有調整過。】」「(就你所知,總部撥到地方競選總部的款項,像撥到彰化競選總部的款項,有實際上是卓伯仲去募來的嗎?)因為競選總部的經費,黨部給他的經費或許會有所不足,所以,因為競選總部本身是一個競選的組織,可以依照政治獻金管理辦法去募款,馬吳全國競選總部及地方的競選總部都可以去募款。彰化縣競選總部,卓伯仲是可以去募款,至於他募來的錢有無撥付給他,我沒有介入那麼深。【馬吳彰化縣競選總部募到的錢,如果要開發中國國民黨政黨收據,是由中國國民黨開的,他們會捐給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取之地方、用在地方,我們不會留著,亦即錢要進到中國國民黨黨中央,再撥給他。】」(本院卷二十三第191頁起)。
⑵證人馬吳總部行政部主任應寶國,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
(這次卓伯仲的臺灣銀行帳戶只有二種來源,一是來自於中國國民黨彰化縣黨部,金額將近1500萬元,另一部分是來自於馬英九、吳敦義競選辦公室,從臺北郵局轉匯過來的,為何要分成這二種來源?)因為我們跟國民黨是有所區隔的,我們這邊是競選總部的經費,國民黨那邊是輔選的經費。我這邊的經費都是各縣市自己募來的,彰化縣競選總部他們募到錢後,存到我們的專戶,待我們查證過後,就撥回去。我們專戶是馬英九、吳敦義第13屆總統、副總統政治獻金專戶。(你知不知道彰化縣黨部撥給卓伯仲的1500多萬元部分,來源為何?)應該是國民黨的輔選經費,因為除了總統大選,還有立委選舉,所以一定要輔選經費給各縣市的競選總部。」「(地方競選總部匯到你這邊馬英九、吳敦義第13屆總統、副總統政治獻金專戶裡的錢,你是全額撥下去地方競選總部?)是。我這邊是全國性的都存到我這邊,只要證明是彰化競選總部募款進來的,我們就會全額撥回去彰化縣競選總部。因為他到郵局填匯款單的時候,旁邊會註明他是彰化縣,我就可以統計他一共募到多少錢。(所以你是依照政治獻金專戶的明細上,摘要寫彰化總部的,就全數撥給卓伯仲?)對。(據統計,你們撥給彰化競選總部的錢是2589萬
244 元?)是。(你曉不曉得這一次總統大選有什麼地方在辦馬英九募款餐會?)我所知道的只有彰化。(以彰化縣的人口數、公民規模,募到2589萬元,是否相當多?)他們非常積極,彰化縣募款情形很踴躍。【(你是否記得人口相當的縣市或別的縣市的募款情形?)以各縣市總部的名義募到的錢共約1億元,1億多一點點。(以全國、彰化人口數,1億元,彰化就占了四分之一,募到2589萬元,算是很多?)是。】(你既然撥了2589萬元的款項給彰化縣競選總部,你是否要求他們要拿2589萬元的發票或收據來讓你核銷?)是的。」(本院卷二十九第5頁以下)。
⑶所以從上述詹春柏及應寶國之陳述可知,馬吳在彰化縣競選
經費來源有二,一是依照人口數由中央黨部撥款給彰化縣黨部支付馬吳競選經費,約1450萬元。二是由各縣市競選總部自行募款,募款所得全數交給縣市競選總部花用,馬吳全國競選總部不會扣留任何比例,金額是2589萬0244元,卓伯仲都必須繳回等額或超過之收據發票,否則即應退還現金給國民黨或全國競選總部。而證人應寶國證述,全國各縣市競選總部自籌之競選經費,總合計僅一億元出頭而已,但彰化縣竟佔了四分之一即2589萬餘元,與彰化縣人口僅佔全國人口
5.61%,是完全不成比例,彰化縣有沒有需要這麼龐大的競選經費,實有可疑,而證人應寶國所證述,全國各縣市競選總部都有指定人頭帳戶,供馬吳全國競選總部將各縣市自募經費匯回去。經本院查證臺中市是指定當時當時國民黨臺中市黨部主委杜建德之聯邦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戶,且總匯入金額為610萬1392元,以臺中市總人口266萬4394人,佔全國人口11.47%,平均每臺中市人口被分配到自募競選經費是
2.29元。但彰化縣人口數130萬3039人,不過只佔全國5.61%,卻用掉了自募經費2589萬0244元,平均彰化縣每一人口要用掉自募經費19.87元,是等於臺中市競選規模的8.6 倍之多,怎麼可能馬吳在彰化縣有這麼龐大的競選經費需求?(人口資料見本院卷十三第87頁、89頁,本院審理中已提示上述問題與證據)。
⑷馬吳全國競選總部曾通知彰化競選總部不要再募款:
於總統大選前三天,101年1月11日22時51分18起,卓伯仲於縣長官邸以04-72**082電話與其姐卓仕文討論經費(本院卷
185 頁反面)┌─────────────────────────────┐│卓仕文:好啊。OK,我要跟你講二件事啦。一個就是因為... ││ 快投票了,我今天有打電話給應寶國,他是說... ││ 因為到目前為止...我有請宴茹去找你,她有跟 ││ 你講了嘛。 ││卓伯仲:沒有。他沒有跟我講什麼。我不知道啊。 ││卓仕文:就是我們,目前處理上去的,已經快要二千了嘛,可是他││ 給我們的,差不多才一千出頭啦。 ││卓伯仲:你把那些討回來啊。 ││卓仕文:不是,不是,他一開始有跟我們提到一個補助款的問題。││卓伯仲:那個都已經釐清了啦,簡單講啦,本來跟我們講,我們募││ 到多少,要給我們補助多少。一比一嘛。 ││卓仕文:對啊對啊。 ││卓伯仲:現在一比一取消了,他們只給我們一千五啦,一千五也 ││ 來了啦。 ││卓仕文:哈啊(疑問語氣)。 ││卓伯仲:簡單說就是一千五啦,其他你募的他是給你用,但是不 ││ 再給你補啦。 ││卓仕文:沒有啊,他跟我說一千五是到黨部喔,我們全部是自籌喔││ 耶。是我們募多少才用多少耶。 ││卓伯仲:蘇明國都給我了啊。蘇明國自己都繳械了,他就「狗怪 ││ 」(狡猾之意)啊。 ││卓仕文:喔喔。 ││卓伯仲:簡單講,中央就是彰化縣選舉,他全部只給一千五啦, ││ 其他你募多少,用多少,他們都同意啦, ││卓仕文:好啦,好啦,就是我們有匯上去的,再讓他在匯下來。可││ 是很奇怪,最近有幾個狀況,我叫宴茹當面跟你報告。 ││卓伯仲:她沒跟我講啊,沒有我再問他,你趕快講,怎樣。 ││卓仕文:【第一個就是他們上個禮拜,跟我們的會計講說,叫我們││ 不要再募款了,真是很莫名其妙耶,他們會計跟宴茹說,││ 現在只剩下彰化在募款,如果到時候花不完,他們很麻煩││ 。】 ││卓伯仲:哈(笑)..那小狗在那邊叫,你就不要理他。 ││卓仕文:我知道啦,另外他們說,他們的支票進去要20天啦,一般││ 銀行的支票就是三天啊。 ││卓伯仲:他們跟你講的.. 都不要緊啦,他們的高層都是我的好 ││ 朋友。我跟他們說就好了,我跟你講、還有一個重點, ││ 你要趕快去募,你聽得懂我的意思嗎? ││卓仕文:我知道啊,我知道啊,。 │└─────────────────────────────┘
⑸彰化競選總部之所有如此龐大的自募競選經費,其中一半來
自於100年12月14日花壇全國餐廳舉辦的馬英九募款餐會,當時馬英九總統親自蒞臨,與每桌來賓逐一合照,席開約130桌,而且來賓都是彰化縣內企業董事長、負責人、縣府高層人士等,政商名流冠蓋雲集,此有呂振維電腦裡的來賓名單可資參照(本院卷二十八第22頁以下)。起訴書所指為侵占的文宣福袋1000萬元、紀念盤乙批600萬元、對開海報道林紙800萬8560元,三筆合計2400萬8560元,恰與馬吳彰化競選總部募得2589萬0244元約略相當。換言之,被告卓伯仲匯給敞盛公司1000萬元,其實來自於彰化縣挺馬吳的泛藍支持民眾熱情捐助。泛藍民眾熱情支持馬吳之結果,該1000萬元卻卡在馮啟峰、黃四吉、卓伯仲三人之間債務糾葛中動彈不得,若不是蔡境列出面主張抵銷並換回29萬2398個燈會環保袋,可能至今該1000萬元仍然石沈大海。
綜上所述,無論①從通訊監察譯文中卓伯仲說要拿錢讓大陸
布商出貨,②卓伯仲多次提到自己很有人情拿競選經費資助商人做生意,③後述,卓伯仲先向卓伯源要求墊付民間捐款,好讓敞盛公司順利取得貨款週轉,卻被卓伯源拒絕,卓伯仲隨即要求陳宴茹向黃四吉索討發票,④開出發票後,黃四吉還想要討回這1000萬元,⑤全國總部之總會計應寶國開始質疑文宣福袋時,卓伯仲曾與黃四吉商量是不是把錢繳回國民黨,⑥卓伯仲一方面提醒會計陳宴茹小心黃四吉,另一方面卓伯仲自己又依照黃四吉要求匯出1000萬元,⑦事後縣府法制處副處長及縣長均認為此事不能曝光等情,綜合所有證據研判,卓伯仲確實是一開始要拿馬吳競選經費資助商人週轉。但在總部競選經費結算截止之前,敞盛公司還在努力生產階段,所投入之資金卡在大陸,一時無法將1000萬元匯回給卓伯仲,在此情形下,卓伯仲決定以文宣福袋名義之發票充數報帳,此意味日後若果真能抽回資金,勢必流回卓伯仲自己或其指定之帳戶內,不可能再回到馬吳競選總部政治獻金專戶中。若不是事後發現黃四吉錯估需求,而向馮啟鋒訂購過多環保袋,導致馮啟鋒生產過剩而負債累累,難以收拾,否則按正常流程推算,卓伯仲確實可能順利取得週轉回來之1000萬元。然卓伯仲在還不知道會有上述嚴重後果時,就決定先以假發票報帳,其不法侵占之意,甚為明確。
三、被告卓伯仲、黃四吉、馮瓊慧共同違反商業會計法(文宣福袋發票及記入帳冊)部分:
㈠被告之辯解:
⒈被告卓伯仲否認違反商業會計法,辯稱:①因為被告黃四吉
之前是擔任我們競選總部的行政組長,我們有很多東西是透過他去採購的。那時候他跟我商量他要週轉,不是借錢,他拜託我先讓他付錢再交貨,然後他就傳了一個帳戶給我,叫我匯過去,我就分幾次匯了1000萬元過去,後來他開發票來報去中央黨部,中央黨部在問說「文宣福袋」是什麼。確實1月14日選完,到3月我還不清楚1000萬元是買什麼,我問被告黃四吉「文宣福袋」到底是什麼東西,到底是國旗包、環保袋,還是什麼東西,我要先問他,我才去中央黨部溝通(本院卷二十三第190頁)。後改稱②這個錢我們的確是買環保袋,所以黃四吉開一個發票給我,寫文宣福袋,我問過黃四吉,為什麼30幾元你開40幾元,他說有大有小又買東買西的,我這個人很隨便,所以我才接受40元,並無不實(本院卷三十三最後審理筆錄第101頁)。
⒉被告黃四吉否認違反商業會計法,辯稱:
我確實有叫敞盛公司開發票。卓伯仲1000萬元匯過去之後,錢沒有歸還卓伯仲,卓伯仲說有可能向敞盛公司買東西,所以請敞盛公司先預開1000萬元的發票來核銷,發票開完之後,被告卓伯仲就問福袋現在多少錢?後來我就沒有再過問他們之間的事情了。因為馮啟峰一直跟我哀兵姿態說週轉不靈,我才跟卓伯仲開口借1000萬元(本院卷一第276頁反面)。
我跟卓伯仲借1000萬元的時候,當時卓伯仲一口氣就答應要借錢週轉。後來他說需要一些文宣福袋,要用那個開發票,那是馬吳競選總部的錢,他要就那筆錢幫馬吳做宣傳、答謝選民,他說選舉結束可以送,讓彰化縣辦活動,他是在借錢之後才這樣講,說那1000萬元就拿來買袋子,沒有不實(本院卷二十七第210頁)。後來卓伯仲說需要用袋子,乾脆跟馮啟峰買,選完之後要用來回饋給彰化縣民、用來辦活動等,他大概的意思是這樣,用字遣詞可能不一樣。還有之前有用掉一些了,所以他就叫我去跟他開二張發票,再看何時交貨(本院卷三十三最後審理筆錄第102頁)。
⒊被告馮瓊慧承認違反商業會計法,答稱:是我開發票的,是被告黃四吉叫我開的(本院卷一第308頁)。
㈡本案確實有二張敞盛公司開出的「文宣福袋」發票:
101年2月8日黃四吉向馮瓊慧要求開出二張發票以便核銷競選經費,①為日期101年1月15日、品名「平安福袋」、數量163511個、單價40元、總價654萬0440元、號碼ZA00000000、買受人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發票影本於偵卷八第36頁)後經國民黨中央黨部准核銷,列在彰化縣黨部101年1月之支出彙總表裡支付(偵卷八第168頁反面)。②為日期101年
1 月15日、品名「文宣福袋」、86489個,單價40元,總價
345 萬9560元、號碼ZA 00000000、買受人為馬英九吳敦義競選辦公室(影本於偵卷五第53頁),馬吳全國競選總部不予核銷。
㈢馮瓊慧將101年1月15日出售1000萬元文宣福袋不實事項,記
入公司帳冊,故有摘要「101/1/15中國國民黨(小環保袋)31145*2076」及摘要「101/1/15馬英九競選總部(小環保袋)000000*2076」之應收帳款記載(偵卷四第91-92頁、偵卷五第51頁轉帳傳票),實則卓伯仲早已於101年1月12日以前匯完1000萬元,何來101年1月15日應收帳款之事實?㈣敞盛公司所開立ZA00000000、ZA00000000號發票,日期填載
101年1月15日,品名「文宣福袋」654萬0440元、345萬9560元之二張發票,在敞盛公司被搜索時,發現收執聯上有『卓伯仲匯入NT.10,000,000、已開發票、阿伯2/8拿』之筆跡(偵卷五第52頁),馮瓊慧向來承認該二張發票是其所開立,,手寫筆跡「阿伯2/8拿」表示黃四吉101年2月8日拿走。而101年2月8日馮啟峰確實不在臺灣,馮啟峰是101年1月30日出境後,直到101年2月9日才入境臺灣(偵十一卷第217馮啟峰入出境紀錄)。所以黃四吉是101年2月8日才向馮瓊慧拿到不實發票,後轉交陳宴茹向國民黨及全國競選總部報帳。馮啟峰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具結稱:「(為何要開立這2張發票給中國國民黨和馬英九、吳敦義競選辦公室?)當時的細節我不是很清楚,因為我人在國外,馮瓊慧跟我說,黃四吉到我們辦公室來要求開這1000萬元的發票。」「因為當時我人在國外,我後來聽到這個消息,我也跟馮瓊慧說要把這個發票追回來。我自己有到黃四吉荷蘭村辦公室去跟他要發票,但是他說來不及,已經繳上去了,時間是在我回國之後,我應該回國我馬上就過去」「我不知道黃四吉叫我們寫的『文宣福袋』是什麼東西,我們沒有賣文宣福袋」「實際上我們跟國民黨沒有交易」(本院卷二十九第35頁、38頁)。
㈤被告黃四吉辯稱:我女兒在做月子,搞成這樣,我女婿不諒
解,搞得家裡亂七八糟的,我才去找卓伯仲幫忙,你1000萬元借我,如果沒有,再跟我要,結果卓伯仲心軟借錢給我,過幾天後,卓伯仲說要跟他們買競選總部的物資,選完之後再來答謝,讓彰化縣辦觀光活動,所以我就請敞盛公司開1000萬元發票過來(本院卷二十九第51頁反面),解釋是卓伯仲有意將1000萬元購買環保袋當作競選物資。但是如後述,卓伯仲是101年1月19日,先向卓伯源商量墊付民間捐款(儘早讓敞盛公司領到貨款)不成,轉而決心向敞盛公司索討發票核銷,此時已在101年1月14日大選過後,根本不能當作競選物資使用。而且黃四吉101年3月26日還向伍碧蓉討回這筆1000萬元,根本沒有買環保袋的真意。所以卓伯仲也沒有以1000萬元購買燈會環保袋的真意。
㈥101年3月27日黃四吉與卓伯仲都不知道「文宣福袋」是什麼
?⒈總統大選之後彰化馬吳競選總部將「文宣福袋」發票呈報到
全國競選總部,由應寶國彙整要製作全國性競選經費總會計報告,呈繳監察院,審核過程發現問題,通知卓伯仲來中央黨部說明,譯文如下(本院卷二十三第186背面以下)┌─────────────────────────────┐│0939***988 卓伯仲←受話←02-27***181 應寶國 ││101年3月27日14時31分35秒 ││卓基地台:臺北市○○區○○路○段 0 號 11 樓頂 ││ ││C (蘇巧姿 ): 喂? ││B( 應寶國 ): 請問那個.. 那個.. 卓伯仲,卓先生在嗎? ││C:請問您是? ││B: 我這邊馬英九競選辦公室財務,我應寶國。 ││C:是,您稍等。(電話交給卓伯仲) ││B: 伯仲兄,我應寶國。 ││A (卓伯仲): 應主任你好。 ││B: 我是一仟個,一萬個不想打電話給你。 ││A: 沒關係,我們小姐有跟我講,我就想去跟您說明一下。 ││B: 我現在…我現在.. 時間非常趕喔,可是我現在遭遇到很大很 ││ 大的問題。那個…【那一筆『文宣福袋』我這邊,我想我這邊 ││ 就吸收了,我這邊,我想儘量去湊。因為它那個是絕對不及 ││ 格的啦。】 ││A: 我跟您講,有個事情喔... 您下午在黨部嗎? ││B: 我下午在黨部啊。 ││A: 那我下午過去一下好了。 ││B: 好好好。 ││A: 我下午有在臺北。 ││B:我順便跟您聊一下。 ││A: 好好好,OK。 ││B: 拜拜。 │├─────────────────────────────┤│0983***971 卓伯仲→發話→ 0928***313 黃四吉 ││101年3月27日14時49分08秒 ││卓基地台: 臺北市○○區○○○路 0 號 ││ ││A(卓伯仲):黃董!我伯仲,你方便講話嗎? ││B(黃四吉):你在臺北嗎?我等一下去找你。 ││A: 不是啦,我先跟你講一件事情,比較急。中央黨部現在在查 ││ 那個『文宣福袋』那一筆喔,等一下,要我過去說明。 ││B: 等一下...。 ││A: 我要如何說明? ││B: 你就說你買回來都沒有發。 ││A:怎麼可能都沒有發,如果沒有發,他如果向你要呢(指:要福 ││ 袋)?你若沒發,他就向你要東西。我問你…唉…你當初就 ││ 是要去湊這條(台語:倘混水)…嗯.. 我問你…你現在在哪 ││ 裡? ││B: 我在臺北。 ││A: 那我打你的手機好否? ││B: 你等一下。 ││A: 你去找個公共電話打過來好了啦! ││B: 你打 0958-***459。 ││A: 0958-***459 。 │├─────────────────────────────┤│0983***971 卓伯仲→發話→ 0958***459 黃四吉 ││101年3月27日14時50分43秒 ││卓基地台:臺北市○○區○○○路 0 號 ││ ││A(卓伯仲): 黃董,現在是要如何說。是要說…『文宣福袋』 ││ 是什麼東西? ││B(黃四吉): 你就說…文宣福袋買回來…..。 ││A:現在是二個作法咧,一個就是錢要追回去,另一個就是你如果 ││ 說東西沒發,就要把東西還給他。 ││B: 拿給他也沒關係啊? ││A:要拿什麼給他們? ││B: 就拿環保袋給他們。 ││A: 環保袋不行啊。上面有印馬英九嗎?哈?.. 你是你要再做一 ││ 批1000萬的給他們喔? ││B: 我.. (支支吾吾).. 不然怎麼辦…..。 ││A: 這樣不對吧,怎麼可以這樣? ││B: 不然該怎麼辦? ││A: 我就是問你啊!我們那時候『文宣福袋』是用什麼東西?是 ││ 國旗包還是什麼? ││B: 國旗包喔...國旗包比較貴,那是手工作的,那不行啦。那我 ││ 們當然文宣福袋....... ││A: 不是啦,我問你,我們現在國旗包還剩很多嗎? ││B: 國旗包沒剩多少。人家來都捐錢,都發給人家....。 ││A: 那國旗包是剩多少? ││B: 國旗包剩幾百個而已。 ││A: 那就不要再隨便亂送啦。放在你那裡,你就控管好。因為有 ││ 時要給人家對帳的。 ││B: 好好好。你現在到底要怎麼跟他們說? ││A: 我問你,國旗包一個到底是多少錢? ││B: 一個七十幾元咧。而且交貨緊急,加趕工,加二十幾元,所 ││ 以一個成本九十幾元。 ││A: 唉啊!當初就不要去做那些東西。你不可以這樣啦!下次不 ││ 要這樣啦!後來發現很多都是浪費,都是多了(台語:賠錢 ││ )的。 ││B: 嘿。 ││A: 我跟你說,總數是一千嘛!你說一個是九十幾?你也不能亂 ││ 說,因為他們中央黨部自己也有作國旗包。 ││B: 我知道,他們一個賣 150 元咧。 ││A: 你要看成本啊。差不多是 90 元嗎? ││B:嘿嘿。 ││A:唉啊,現在很麻煩,你沒參與過選舉,你不知道那事後.. 阻 ││ 礙很多.. 沒你想的那麼單純啦。 ││B: 嘿嘿。 ││A: 1000萬除以九十,個... 十.. 百.. 千.. 萬…要十一萬個嘛 ││ !要怎麼向人家說,你作了十一萬個國旗包?耶…當時我們 ││ 有寫單價嗎?只有寫文宣福袋嗎? ││B: 嘿,好像這樣。 ││A: 沒寫數量跟單價啦!你還記得嗎?你要想個精確喔,這個事 ││ 情可大可小。 ││B: 我們那個…文宣福袋…國旗包是有數量的啊!我們另外有開 ││ 發票。 ││A: 不是啦,你聽不懂我的意思。 ││B: 有,福袋一個開四十元。 ││A: 文宣福袋喔!那這樣不對啦! ││B: 文宣福袋單價四十元。 ││A: 你現在變成.. 去把國旗包拿來當成文宣福袋了啦。你的數量 ││ 有二十幾萬個耶,笑死人,怎麼可能發這麼多呢?這不是這 ││ 樣弄的啦!拜託你,下次不要這樣亂弄啦! ││B: 你現在就跟他們這樣講好了。 ││A: 反正 ... 反正文宣福袋就是國旗包啦。你叫他們剩下的都趕 ││ 快寄上來好不好?剩下的(指:國旗包)拿去給他們(指: ││ 中央黨部)啊! ││B: 好好好。 ││A: 你那邊還剩多少。你那邊國旗包剩多少? ││B: 剩幾箱,我叫他們過去查。 ││A: 如果可以,今天就叫他寄一箱上來。 ││B: 好好好。 ││A: 你叫他們寄一箱上來,我明天可以收到,寄來臺北辦公室這 ││ 裡。 ││B :好好。 ││A: 我明天送去中央黨部。我再問你,當初你叫他開文宣福袋發 ││ 票時,到底有沒有寫單價數量? ││B: 有啊,有啊。 ││A: 你有沒有存檔? ││B;存檔有。 ││A: 你在確認一下好不好。 ││B: 他就是開..... 存檔就是開四十元的啊! ││A:唉.. 這樣很麻煩咧,要去向人解釋是國旗包啦。 ││B: 國旗包也沒關係,我們作國旗包給他們,也沒關係。 ││A: 可是你國旗包沒有作那麼多,這不是簡單的問題。 ││B: 嘿嘿。 ││A: 人家查帳查得很仔細耶,宴茹被他們查得都快瘋了。【以後 ││ 絕對不要這樣搞,這樣太危險。那時候.. 那時候我都是配合 ││ 你耶,你知道嗎?】 ││B: 我知道啦。 ││A: 【都是你才變成這樣子,不然有一百種的方式,不必用這種 ││ 方式啦!】 ││B: 對,我知道啦。 ││A: 國旗包有另外國旗包的那個啦。你確定『文宣福袋』有寫單 ││ 價40塊啦? ││B: 有有有。 ││A: 數量二十五萬個? ││B: 二十五萬個。 ││A: 這樣不對啦,你不能這樣做啦,不然,我看我跟他這樣解釋 ││ 好了,你聽聽看,解釋能通否.. 就用國旗包來解釋,文宣福 ││ 袋就是國旗包啦。一個九十塊啦.... ││B: 嘿啦。 ││A:就這樣跟他們說,發票拿回來改就好了,我先來去向他們說 ││ ,看這樣解釋能不能過。 ││B:好好好。 │└─────────────────────────────┘
⒉經本院當庭播放上述音檔,詢問相關問題,卓伯仲應答「(
為什麼你在怪黃四吉『當初就是要去湊這條』,你在怪黃四吉當初去倘混水?)我就是怪他亂建議我去買環保袋。...。上開這段譯文,我在怪黃四吉當時叫我預付、他要週轉,如果沒有,就沒有這些事情、這些是非了。」「(你在怪黃四吉亂搞?)對。(黃四吉亂搞,你就配合他亂搞?)那是在吵架罵人的話,我所謂的亂搞,哪有預付的道理,我其實可以不要鳥他。黃四吉叫我匯款的時候,沒有跟我提到馮啟峰,他說他自己需要週轉,他說我做總部的行政組長,替總部墊很多錢,他需要週轉...。我怪他亂搞是說,本來就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你沒事叫我去做這個事情,我配合你,我是信任你,結果後來衍生出這麼多是非,我是罵他這個東西。」(本院卷三十三第52頁背面以下)。卓伯仲辯稱:
黃四吉亂搞、湊這條,是指黃四吉騙卓伯仲匯出1000萬元之事,此辯解本院認為不可採,已詳前述。
⒊而經本院播放上述音檔給證人詹春柏當庭聆聽後,詹春柏證
稱:「(你剛才有聽到譯文,101年3月27日應寶國叫他來解釋什麼是『文宣福袋』,如果這1000萬元買燈會環保袋是國民黨中央同意的,為何國民黨會臨時叫他來解釋?他自己很緊張,沒有之前就講好,所以他沒有跟馬吳報告這件事情,對嗎?)對。應寶國要瞭解這個事情,可能會請他來說明。(可見國民黨中央...不知道文宣福袋1000萬元是怎麼一回事,所以叫他出來解釋?)對,這個很合理。」(本院卷二十三第197頁背面)。又本院播放上述音檔給證人應寶國聆聽後,其結證稱:「(你打這通電話的意思,是要卓伯仲解釋600萬元部分嗎?)我只是想要瞭解一下而已。(他報來的帳,你不瞭解哪部分?)因為這二筆帳,一個是文宣福袋,每只單價40元,我認為單價過高,另外紀念盤部分,他是寫數量一批,數量不清,且沒有單價,這部分我們覺得是有疑慮的,我最後沒有把這二張發票報出去。」「(你是否請卓伯仲解釋文宣福袋?)應該有,他是拿國旗包給我看,說是文宣福袋,因為每只單價40元,我認為單價過高,所以我擱置退回,不接受。(這二張發票你沒有報出去,後來怎麼處理?)先放在我那邊,後來我碰到詹明叡,我就交給詹明叡帶回去。」「我剛好到中央黨部八德大樓,巧遇到詹明叡,因為聊天聊到卓伯仲出事情,我就說這二張發票請他帶回去,我沒有叫詹明叡怎麼處理,我只是請他帶回去而已。」(本院卷二十九第8頁反面、10頁反面),應寶國當時擔任馬吳競選全國總部之總會計,應寶國都懷疑「文宣福袋」內容是什麼,叫則卓伯仲過來解釋,可知國民黨高層沒有事先同意1000萬元則買環保袋,否則卓伯仲只要對應寶國說一句是高層同意的,根本不需要拿國旗包冒充文宣福袋來向應寶國解釋,況且最後1000萬元文宣福袋是被剔除,沒有申報到監察院,應寶國是將發票交給詹明叡後,由詹明叡向檢察官提出而扣案。
⒋101年3月27日國民黨要追查「文宣福袋」發票事情發生後,
黃四吉將此事告知馮啟峰後,馮啟峰於101年3月28日11時04分23秒,打給黃四吉,馮啟峰問「阿伯,那個發票何時要把他退回來。」,黃四吉說「發票喔。他今天收到他會打電話給我。」馮啟峰說「你打電話問一下,這件事情算是嚴重咧。」(本院卷十六第142頁),馮啟峰也認為不實發票被國民黨揪出來,事態嚴重。
㈦卓伯仲決意命敞盛公司開出1000萬元發票核銷之經過:
⒈卓伯仲在多次譯文中都說只是拿1000萬元協助敞盛公司週轉
環保袋的金錢,敞盛公司收到1000萬元後就立即匯往大陸去。但縣府這邊101年1月16、17日才上簽增購1985餘萬元環保袋,等敞盛公司驗收後拿到1985餘萬元資金再還1000萬元給卓伯仲,可能趕不及競選經費結帳。如果敞盛公司可以在經費結帳前把資金週轉回來臺灣,順利交還卓伯仲,卓伯仲也不必冒風險開不實發票向國民黨核銷,而卓伯仲決意以不實發票向國民黨核銷,是有一個前後因果:
┌─────────────────────────────┐│(調查站編號29號譯文) ││101年1月19日之08時21分07秒 ││ ││0983-***971卓伯仲→發話→0928-***313黃四吉 ││(前面省略) ││ ││B(黃四吉):喲!現在就是說如果有50萬個,有1000萬來週轉, ││ 再來就都正常了。 ││A(卓伯仲):不然這樣我跟你講,我覺得很奇怪,我都在解決問 ││ 題的,結果…。 ││B:這邊急到都快跳腳了,你就不知道。 ││ ││(中間省略) ││ ││A:我跟你講,錢我再來設法好了,我跟他們講交多少就付多少 ││ ,這樣啦。 ││B:好啦。 ││A:因為人家捐的錢,也是要過年後才會入庫,你知道嗎? ││B:對啦。 ││A:【就變成他們要墊付,我來設法縣府可否先墊付?】 ││B:好啦!你先試看看,我下午電話給你。 │├─────────────────────────────┤│101年1月19日13時27分57秒 (即調查站譯文第31號) ││0939***988卓伯仲←受話←0975***715彰化縣長卓伯源 ││卓伯仲基地台:臺北市○○區○○○路○段00號 ││ ││ (前100秒談致送各鄉鎮鄰里長有關全運酒之事…略) ││A(卓伯仲):…第2個事情是可能他們的捐款要過年後才進去。 ││B(卓伯源):嘿嘿。 ││A:現在他們在講,如果有交貨,因為他們(指:環保袋得標廠商)││ 要週轉。 ││B:嘿嘿。 ││A:要週轉,交貨的時候,我們可以先付(錢)給他們(指:環保袋││ 得標廠商)嗎?付錢啊? ││B:啊! ││A:環保袋啦! ││B:嘿。 ││A:現在有1個時間差,理論上他們交多少貨,我們就要付多少錢 ││ 嘛!對不對? ││B:嘿嘿。 ││A:問題是捐款啦,昨天洪大哥說那個捐款可能要過年後才進來。 ││B:那過年後馬上就到了。 ││A:對。 ││B:交貨反正也是過年後才交吧! ││A:嗯,我跟你講喔!不一定喔!在燈會前,說不定除夕或初一那 ││ 天,年假的時候很多外地客來。 ││B:嘿。 ││A:那時候他們可以開始陸續交貨了。 ││B:確定可能來不及喔!因為今天19號(日)了,明天20號,21號 ││ 就不上班了。 ││A:對啊、對啊! ││B:後天就不上班了。 ││A:不是,我的意思、我的重點是他們是希望開始陸續交貨的時候 ││ ,我們也可以陸續付錢給他們這樣。 ││B:這樣我要去跟別人募募看或再調錢給人家。 ││A:【不是,不是,我的意思是說我們是不是可以先墊付?】 ││B:我們自己先墊付,可以啦!可以啦! ││A:喔!這樣你跟林田富(副縣長)講一下,細節我再…。 ││B:【不是啦,公家不可以先墊付啦!】不行啦,變私人要去募款啦││ ! ││A:嗯,這樣子喲! ││B:嘿啦,就是要先去跟人家借錢,簡單說就是這樣子。 ││A:【可是照理說,公家不是可以先墊付嗎?以前公的時候,他們有││ 什麼用途,就先把明年的錢先用掉這樣子嗎?我們不用像他們這││ 樣子,我是想咱們若可以先墊付,捐款進來再還。】 ││B:墊付是這樣子,是上級機關補助,確定有,上級機關給公文, ││ 這樣子是可以墊付的。 ││A:嘿。 ││B:但是民間不行啊! ││A:若是捐款單位確定有。 ││B:那個沒有公信力啊! ││A:OK、OK,好吧! ││B:民間團體哪有可能?隨便1家公司說要捐,到時候沒捐,但是 ││ 錢付出去了,是誰要負責呢? ││A:OK、OK。 ││B:而且捐款是自由的啊!他可以臨時說不捐。 ││A:我知啦!我知啦!我瞭解。 ││B:我是跟你說法令是這樣,如果真有必要,我就去跟人家再週轉 ││ 一下借錢先付也沒關係啦! ││A:那就不用啦!那就免啦! ││(04:25以後續聊全運酒致送事宜及A對胞兄縣長處事觀點不以 ││為然等…略) │├─────────────────────────────┤│0983***971 卓伯仲←受話← 0910***369 陳宴茹 ││101年1月19日14時21分08秒 ││卓基地台:臺北市○○區○○○路○段 00 號 ││ ││(前面為討論競選經費結餘事情) ││B(陳宴茹): 還有『華一』啊,一直跟我要錢。 ││A(卓伯仲):華一為什麼要跟你要錢?理論上都已經付完了啊。你││ 先不要給喔,那帳我要看過。..他那比較貴。 ││B: 我沒有要給啊!他一直打來要錢。 ││A: 那黃董很糟糕耶,你要小心黃董。他就把一些錢挪去其他的 ││ 用途。你知道嗎。其實我們給敞盛的就是要付『華一』的啦 ││ 。 ││B: 是喔? ││A: 嘿啊!其實都是黃董要處理的啦,其實敞盛就是華一啦。 ││B:【那他為什麼都沒有給我們發票啊?都沒有給我!】 ││A:他下午來我會跟他講啦,反正我們付多少錢給敞盛,敞盛就 ││ 要付多少錢給你就對了。你知道我的意思嗎!】 ││B:你有在彰化嗎? ││A:【我在臺北啊。我跟你講喔,我下午會跟他講,你明天也跟他 ││ 要敞盛的發票。我們兩先套好,我會跟他提,你也一直跟他 ││ 要。他該開就要開出來啊。】 ││B:好。 ││A:好,就這樣,拜拜。 │└─────────────────────────────┘
(見本院卷二十三第203頁勘驗筆錄)⒉從上述譯文可知,黃四吉說如果縣府先付50萬個環保袋的錢
,至少先付1000萬元給敞盛公司,這樣來週轉就不會有生產不順(卡到)的問題,而101年1月16、17日李耀全才上簽要增購1985餘萬元環保袋,但是這筆貨驗收到付款不知還要拖多久,假如縣府可以先預付貨款的話,就可以順利生產。卓伯仲知道得標廠商敞盛公司急需要錢週轉,甚至為此開口向卓伯源縣長能否先墊付民間捐款,提早支付貨款給敞盛公司,但卓伯源表示不可以,卓伯仲至此知道敞盛公司很難短期內歸還這1000萬元,乾脆叫會計陳宴茹催黃四吉,一定要把敞盛公司1000萬元發票開出來報帳。
⒊後來101年3月27日被國民黨總會計應寶國質疑後,卓伯仲還
在電話中罵黃四吉「以後絕對不要這樣搞,這樣太危險。那時候..那時候我都是配合你耶,你知道嗎?」「都是你才變成這樣子,不然有一百種的方式,不必用這種方式啦!」罵黃四吉提議拿不實發票向國民黨報帳之事。
⒋被告卓伯仲在接受詰問時,也承認一開始支付1000萬元時,
目的並不是購買環保袋,而是黃四吉需要週轉;後來有二個轉折,一是縣府採購不順,二是縣府決議環保袋只在接駁站發袋子,卓伯仲怕縣民罵,所以決意將已匯出的1000萬元轉變成向敞盛公司購買環保袋的款項(見本院卷三十三第42-43頁)。然而對照上述譯文,卓伯仲決意以敞盛公司發票向國民黨報帳的時間,就是101年1月19日,而101年2月28日燈會結束前,縣府已經驗收了152萬7044個〈詳附表二〉,而燈會結束後,敞盛公司陸續交貨,101年3月9日縣府進行最後一次驗收,待驗收完畢後,敞盛公司尚依據縣府的要求,將剩餘未發完的85萬6492個環保袋分成二批,一批24萬200個送往泰和國小倉庫,於101年3月12日搬運完成;另一批61萬6292個移往社頭清水巖露營區禮堂存放(偵卷十第31頁反面敞盛公司紀錄)。可知燈會期間環保袋供應是綽綽有餘,不然怎會有剩餘85萬6492個環保袋?何需卓伯仲再多買1000萬元環保袋即26萬5255個環保袋(10, 000,000÷37.7=265,252個)?又黃四吉於燈會結束後,101年3月26日還向伍碧蓉索討這1000萬元。而101年3月27日卓伯仲接到應寶國電話,要求解釋「文宣福袋」時,卓伯仲與黃四吉曾經討論,可不可以把1000萬元還給國民黨,或者把燈會環保袋交給國民黨,最後才討論決定拿國旗包冒充文宣福袋(詳上述101年3月27日14時50分43秒譯文)。可知到101年3月27日為止1000萬元是不是用來買燈會環保袋,都還不確定,才會討論好幾種答案都可以向國民黨解釋。所以也沒有所謂決意1000萬元購買燈會環保袋之事實,只有決意拿不實發票向國民黨報帳之事實。
㈧國民黨亦認為上述二張「文宣福袋」發票頗有疑慮,並未在
向監察院申報之第13屆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馬英九、吳敦義之政治獻金報告中提出此二張發票,也沒有在101年度中國國民黨政治獻金申報報告裡提出此二張發票,換言之,此二張發票都沒有申報監察院,此有監察院102年11月15日院台申肆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本院可證(本院卷二十五第34頁)。至於被告卓伯仲辯稱:此1000萬元是購買燈會環保袋,而且事前經過國民黨彰化縣黨部主委蘇明國同意乙節。因為蘇明國主任已於102年6月4日往生,此部分已無從得知蘇主委的真意,而經本院調查確認,該1000萬元匯出之時,卓伯仲僅係受黃四吉之託,要提供敞盛公司資金週轉生產環保袋,而黃四吉與馮啟峰之間約定要把這筆錢當作定金或保證收購的保證金,黃四吉應該沒有誠實向卓伯仲說明。卓伯仲於匯錢當時尚且認為有可能敞盛公司可以在國民黨結帳前將資金歸還,只是敞盛公司一直週轉不順,卓伯仲向卓伯源開口能否先墊付給敞盛公司,讓敞盛公司可以週轉過來,卓伯源於101年1月19日電話中拒絕,卓伯仲不得已始下定決心要侵占此1000萬元,要求陳宴茹應該要向黃四吉索討敞盛公司開出等額1000萬元的發票,以便向國民黨及全國競選總部核銷。至於蘇主委是同意「1000萬元供友人週轉」還是「1000萬元贊助燈會活動」意義是不一樣的,卓伯仲應沒有誠實告知1000萬元供人週轉且現在轉不回來之事實,如果卓伯仲全部誠實以告,蘇主委還同意以此方式欺瞞國民黨,那蘇主委恐怕也是共犯無疑。
㈨綜上所述:
⒈國民黨副主席詹春柏向本院書狀陳述「2012總統大選,彰化
縣黨部將所募經費用於輔選及贊助縣政府公益活動,事前經彰化縣黨部主委同意,事後並完成核銷程序,卓執行總幹事伯仲並無侵佔經費之問題」(見本院卷三十一第236頁)。
本院認定一開始匯出1000萬元確實是出於資助敞盛公司週轉之目的,而且前面600萬元匯出時敞盛公司尚未得標,於理於法都不能稱為「贊助縣政府公益活動」,而且黃四吉101年3月26日還向伍碧蓉要索討回這1000萬元,並無買環保袋的真意。卓伯仲決意拿1000萬元文宣福袋發票向國民黨核銷時,就已決意不讓此1000萬元回到國民黨手中,但因為敞盛公司環保袋生意產生鉅額虧損,1000萬元遂陷入僵局也無法抽回,直到101年8月間縣府法制處副處長蔡境列出面談判,此1000萬元才被抵銷環保袋貨款,轉變成交付到和美鎮和厝路倉庫裡的環保袋29萬2398個(00000000÷34.2=292398)。
⒉卓伯仲審理中辯稱:1000萬元買環保袋是國民黨彰化縣黨部
蘇明國主委同意的乙節(本院卷三十三第35頁)。如果卓伯仲要將1000萬元花在購買燈會環保袋,並以「文宣福袋」的發票核銷競選經費,預先得到國民黨縣黨部主委的同意,卓伯仲可以請縣黨部主委向國民黨高層溝通,卓伯仲就不會如101年3月27日14時50分43秒譯文中顯得那般緊張,還要拿幾個國旗包去向應寶國解釋國旗包就是文宣福袋。
⒊所有民眾捐款之競選經費運用,必須遵照政治獻金法,侵占
罪也非告訴乃論之罪,政治獻金法沒有容許競選經費助人週轉這一選項,蘇明國主委應不知道卓伯仲匯款的動機,況且101年3月27日卓伯仲與黃四吉商量要拿國旗包冒充文宣福袋向國民黨解釋,可知國民黨高層在此之前,都沒有同意匯1000萬元給環保袋廠商之事。被告卓伯仲侵占罪於101年1月19日決意索討發票時已成立、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於101年2月8日拿到發票時已成立,縱使副主席詹春柏於最後審理期日遞狀如上,亦無解於犯罪之成立。
四、被告卓伯仲、被告吳俊德共同侵占800萬8560元部分:㈠被告之辯解:
⒈被告卓伯仲否認犯罪,辯稱:800萬8560元確實有印文宣,
我跟吳俊德對帳也是隨便對,他是大概跟我講有幾批,一批多少張,大概多少錢,算一算我本來要匯1000萬元,之後我說不對,不是後來有少印,春聯和小冊子有少一部分,他說對,我說那個錢到底怎樣,他就大概算給我看一下,我說那你就幫我付給潘忠振好了,我還欠潘忠振錢,結果他回去問會計說不行,所以才有後面退發票的事情(本院卷三十三最後審理筆錄第106頁)。
⒉被告吳俊德否認犯罪,辯稱:月曆是在100年12月份招標的
,我們可以履約到1月20日。總統大選的文宣,我們是在100年7、8月份就在準備了,後來我標到月曆文宣,我說我真的沒有辦法趕工。馬吳彰化總部說別人要印,我才會少印。後來有1份海報也沒有印,他們事先叫我準備紙,後來沒有印,才會有退發票的事情(本院卷二十第274頁)。當初卓伯仲委託我,我們講到預算1000萬元,家族公司不能口頭說先接了就算,所以我才會先墊給公司,我們是100多人的印刷工廠,我們的行政人員11、12人,一個業務部,做那麼多營業額的公司,所以帳務才亂(本院卷三十三最後審理筆錄第108頁)。
㈡卓伯仲以支付選舉文宣費用為由,指示陳宴茹據以付款,陳
宴茹乃委由陳映汝,於101年2月9日、2月10日,先後前往臺灣銀行彰化分行提領卓伯仲臺灣銀行群賢分行帳戶內輔選經費4,500,060元、3,508,610元後,將450萬元、3,508,560元匯入吳俊德前揭台新銀行臺南分行帳戶內,此為被告卓伯仲、吳俊德所不爭執,且有匯款紀錄可證(匯款單見偵卷五第235、238頁)。
㈢吳俊德一次交付三個月份共11張馬英「久」發票,又被退回2張:
⒈卓伯仲簽章付款後,向馬英九吳敦義全國競選總部申報支出
的下列9張發票,均由吳幸珍所開立,且買受人第一次是寫馬英「久」吳敦義競選辦公室,後經更正為「九」後,蓋上負責人吳俊賢小章。
┌───────┬──────┬─────────────────────┬─────┐│發票日期 │號碼 │交易內容 │總價 ││ │ ├────┬──┬───┬───┬──┬──┤ ││ │ │品名 │單價│數量 │品名 │單價│數量│ │├───────┼──────┼────┼──┼───┼───┼──┼──┼─────┤│100年11月10 日│XX00000000號│對開海報│12 │30000 │道林紙│460 │987 │814,02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11月14日 │XX00000000號│對開海報│12 │40000 │道林紙│460 │931 │908,260元 │├───────┼──────┼────┼──┼───┼───┼──┼──┼─────┤│100年11月18日 │XX00000000號│對開海報│12 │30000 │道林紙│460 │1071│861,860元 ││ │ │ │ │ │ │ │ │ │├───────┼──────┼────┼──┼───┼───┼──┼──┼─────┤│100年11月25日 │XX00000000號│對開海報│12 │60000 │道林紙│460 │125 │777,500元 │├───────┼──────┼────┼──┼───┼───┼──┼──┼─────┤│100年11月30日 │XX00000000號│對開海報│12 │50000 │道林紙│460 │785 │961,100元 │├───────┼──────┼────┼──┼───┼───┼──┼──┼─────┤│100年12月14日 │XX00000000號│對開海報│12 │40000 │道林紙│460 │1065│969,900元 │├───────┼──────┼────┼──┼───┼───┼──┼──┼─────┤│100年12月19日 │XX00000000號│對開海報│12 │30000 │道林紙│460 │1152│889,920元 │├───────┼──────┼────┼──┼───┼───┼──┼──┼─────┤│100年12月23日 │XX00000000號│對開海報│12 │30000 │道林紙│460 │1034│835,640元 │├───────┼──────┼────┼──┼───┼───┼──┼──┼─────┤│100年12月26日 │XX00000000號│對開海報│12 │80000 │道林紙│460 │ 66 │990,360元 │├───────┼──────┼────┼──┼───┼───┼──┼──┼─────┤│ │ │ │ │390000│ │ │7216│ ││ │ │ │ │ │ │ │ │ ││ │ │ │ │ │ │ │ │ │└───────┴──────┴────┴──┴───┴───┴──┴──┴─────┘
上述發票都是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共計8,008,560元(發票影本於偵卷八第41以下,第197-205頁)。
⒉然則檢察官102年2月27日搜索時又發現有另如下同樣寫馬英
「久」吳敦義競選辦公室買受人,後經更正「九」並蓋上負責人吳俊賢小章之二張發票收執聯,至於副聯、存根聯上的錯字則未改。發票並背面註明「2/16 作廢」(發票影本見偵十一卷第283-286頁)(搜索紀錄見偵十一卷第233頁以下)。
┌──────┬──────┬─────────────────────┬─────┐│發票日期 │號碼 │交易內容 │總價 ││ │ ├────┬──┬───┬───┬──┬──┤ ││ │ │品名 │單價│數量 │品名 │單價│數量│ │├──────┼──────┼────┼──┼───┼───┼──┼──┼─────┤│101年1月3日 │ZA00000000號│對開海報│12 │25000 │道林紙│460 │987 │701,120元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1月9日 │ZA00000000號│對開海報│12 │23000 │道林紙│460 │812 │649,520元 ││ │ │ │ │ │ │ │ │ ││ │ │ │ │ │ │ │ │ │└──────┴──────┴────┴──┴───┴───┴──┴──┴─────┘
⒊吳幸珍辯稱:那時候我真的很忙,是到101年1月份的時候,
他說我發票開錯了,我才更正。我真的是分次開,每次都寫錯,我真的沒有注意看,所以寫成馬英「久」連錯3個月(本院卷二十第275頁),我是根據出貨單還有吳俊德的一個總表開發票,發票我都陸陸續交給吳俊德,不是一次開11張發票(本院卷三十三最後審理筆錄第108頁)。而且吳幸珍於102年2月27日檢察官偵訊時陳稱:是核對之後發現重複開立,所以將二張發票作廢,要作廢一定是核對完有重複,詳情我不知道,這二張發票不是在101年1月中旬開立的(偵卷十一第254頁反面)。檢察官當日搜索國榮公司,命國榮公司的稅務代理人卓容夙協助清點,卓容夙提出101年9月19日將國榮公司100年度會計資料交還國榮公司之交接清點單,清單上記載是交還128本發票存根(見偵十一卷第256 頁背面)。而檢察官命吳幸珍、卓容夙現場清點剩餘發票存根共有幾本,發現100年度11-12月份所有二聯式發票存根全都消失不見,共短少六本,僅剩下11-12月份三聯式存根30本(見偵卷十一第256頁清點紀錄)。被告吳俊德、吳幸珍屢次辯稱:國榮公司的習慣是只保留一年帳冊資料,所以100年度資料都已丟棄云云。那為何國榮公司102年2月還有100年11-12月份三聯式發票存根30本,卻獨獨丟棄同月份二聯式發票存根6本?又偏偏向馬吳彰化競選總部請款的9張二聯式發票存根就在那丟棄的6本之中,此情節也未免太過怪異。
㈣吳俊德開出發票並不是寄給馬吳彰化競選總部,也不是按
100年11月、12月、101年1月,按實際交易時間開出發票,而是101年1月5日前一、二天,作一次開出三個月份共11張馬英「久」吳敦義競選辦公室發票,寄給呂振維。而且把總統馬英九寫成馬英「久」,這種錯誤太離譜,實無可能連續三個月都寫錯,吳幸珍辯稱自己太忙而連續錯了三個月,實難採信。此有如下譯文(見本院卷十六第75反面起-82頁、本院卷三十內102年12月13日勘驗筆錄):
┌────────────────────────────┐│0932***996吳俊德→發話→0939***379呂振維 ││101年1月5日16:24:08 ││ ││呂基地台:彰化縣彰化市○○街0號7樓頂 ││吳基地台:臺南市○區○○里00鄰○○路00號7F頂 ││ ││A(呂振維):喂。 ││B(吳俊德):振維,我俊德啦,你有收到發票了嗎? ││A:有。 ││B:收到了啦喔!我的帳號你也都有了嗎? ││A:有。 ││B:那就麻煩你啦!如果你匯了之後也告訴我一下。麻煩你啦 ││ !BYE BYE。 │├────────────────────────────┤│0939***379呂振維→發話→0932***996吳俊德 ││101年1月10日11:19:55 ││吳基地台:臺南市○○區○○○街0號5樓 ││呂基地台:彰化縣和美鎮○○路000號5F ││ ││A(呂振維):喂,我是振維。 ││B(吳俊德):振維。 ││A:我發現一件大條的。 ││B:什麼? ││A:你把馬英九的九字寫錯了。 ││B:寫錯? ││A:你們小姐把馬英九的九,寫成長長久久的久。可是他的九 ││ 是國字數字的九。 ││B:你是說發票喔? ││A:對對對。 ││B:啊,奈會這樣啦。 ││A:哈哈,退回去算了。 ││B:奈會這麼兩光啦。好好好,馬上改啦。那你要寄回 ││ 來給我。 ││A:OK。OK。 │├────────────────────────────┤│0932***996吳俊德→發話→0939***379呂振維 ││101年1月11日14:21:59 ││呂基地台:彰化縣彰化市○○街0號7樓頂 ││ ││ A(呂振維):你好。 ││ B(吳俊德):振維,那發票都開錯了。 ││ A:對對對。 ││ B:有寄回來了嘛。 ││ A:昨天忘記了,今天才會寄。 ││ B:喔,明天才會寄,所以我明天才會收到喔?還是我拿章去蓋││ 一蓋就好? ││ A:可以這樣子嗎? ││ B:可以啊,我也沒有辦法再重開了,發票都已經收去了。 ││ A:喔,可以拿章這樣蓋一蓋喔?直接改這樣喔? ││ B:對對對。 ││ A:如果可以改那就好阿。 ││ B:那樣比較快啦。 ││ A:好啊。 ││ B:待會兒再過去。 ││ A:好,拜拜。 ││ │├────────────────────────────┤│047***798陳宴茹→發話→*0939***379呂振維 ││101年1月12日13:14:57 ││呂基地台:彰化縣彰化市○○路0段00巷00號6F頂 ││ ││A(呂振維):你好。 ││B(陳宴茹):你好,你有在公館嗎? ││A:有。 ││B:我想問一下,大哥那些資料,昨天晚上看過了嗎?還是沒有 ││ 要付嗎! ││A:對。 ││B:那個....我的資料啊、發票啊,你都準備好了嗎? ││A:你的哪些資料? ││B:發票,我跟你說,你那邊有的發票你要找給我啊! ││... ││B:好,我再找一下。那你那邊還有什麼發票? ││A:我這邊還有…一個文具的、識別證的發票、【還有文宣的發 ││ 票。】 ││B:那如果有人過去向你拿,「小如」如果有過去的時候,你記 ││ 得拿給她。 ││.... │└────────────────────────────┘
在呂振維監聽譯文中曾有101年1月17日17時37分57秒,有嘉新公司許小姐以04-837**29打給發話呂振維手機,許小姐說「請問一下是振維大哥嗎?」「振維大哥不好意思,我們這邊是『嘉新』許小姐這邊。」「我可以向你請教總部的電話嗎?」「【就是總部剛剛打電話來說要關帳了】,因為他們最後有作那個…,我要請教總部那邊的陳小姐,我後續要怎麼跟他請款」(見本院卷十六第91頁),呂振維也知道按常理競選結束後就要立刻結帳,也有嘉新公司電話來問關帳請款的問題。在101年1月11日更正國榮公司馬英「久」錯字發票後,呂振維明知總部正在關帳,卻遲遲不把這11張發票交給會計陳宴茹記帳。
㈤陳宴茹向卓伯仲報告可能有1000萬元盈餘,呂振維就在最後
一刻將國榮公司11張發票交付會計陳宴茹,此舉使預估千萬元盈餘消失不見,時機及手法均可疑:
⒈從監聽過程及修改馬英「久」錯字的痕跡判斷,吳俊德只有
101年1月5日前一次寄發11張馬英「久」發票。呂振維接受詰問時也說「更正的事情,我的部分應該是只有這一個,就一次。」(本院卷二十九第24頁背面),就只有上述一次更正的事實存在。也就是吳俊德只有101年1月5日前一次寄來發票之事實,但是這11張之中竟然有日期「101年1月9日」的發票。一般正常交易都是先有交易事實再開發票,怎麼會有預開未來日期的發票?可知吳幸珍把935萬餘元發票分成三個月期間,甚至有未來發票,交給吳俊德一次寄給呂振維。
⒉101年1月14日(週六)選舉結束,總部也於16、17日上班日
起,通知各廠商結帳,陳宴茹101年1月19日結算已有大致結論,與卓伯仲電話中確認可能會有1000萬元盈餘,經監聽發現有如下:(見本院卷二十三第201頁以下、本院卷三十第188頁)┌────────────────────────────┐│0983***971 卓伯仲←受話← 0910***369 陳宴茹 ││101年1月19日 14時21分08秒 ││卓基地台:臺北市○○區○○○路○段 00 號 ││陳基地台:彰化市○○路00○0號7樓頂 ││ ││A(卓伯仲):你那邊手頭上空的哦,【剩的還有多少錢?還沒核││ 的有多少錢?】我這邊還有很多發票沒有拿給你啊││ ! ││B(陳宴茹): 我知道。我可以告訴你我全部可以核的金額是多 ││ 少。 ││A: 不是,核掉的就不用講,要讓我知道有多少是還沒核的。 ││B: 好好。 ││A: 現在可以跟我講嗎? ││B: 現在還不行。 ││A: 你下午去刷個本子,你讓我知道我們還有多少錢。 ││B: 有啊,我知道啊,一仟五啊。 ││A: 只有一千五嗎。 ││B: 對就是包括下來就一千五啊,還有之前還有剩下三十幾萬, ││ 就剩下三十幾萬。 ││A: 你那一千五是不包含黨部那一些嘛! ││B: 沒有。黨部的錢都花光了。 ││A: 怎麼可能!我們不是才跟他們要了六百嗎? ││B: 你之前匯了一個六百萬,還有一個四百萬,還有現金一百多 ││ 。 ││A: 那都是黨部的嗎?...不是不是..我的意思是說..我們募款餐││ 會不是有壹仟多萬在黨部那邊嗎? ││B: 對對對,我是說不包含在黨部的壹仟多萬,沒有包含。 ││A: 我知道你那邊還有很多單據,還沒核的不算的話,還有壹仟 ││ 嘛對不對?你那邊還有壹仟五對不對? ││B: 【大哥,我這邊沒有辦法確定,我只能告訴你,我簿子裡面 ││ 錢還沒有付出去的,還有一千五百多。】 ││A: 錢都還沒有付出去的,還有一千五嘛!OK。那黨部那邊加這 ││ 邊,本來有壹仟多,現在還剩多少你知道嗎? ││B: 現在就是上次匯了六百多萬出去了。 ││A: 其他錢你們都還在嗎? ││B: 對,可是....我可以講一件事嗎,就是之前他們有講,他們 ││ 已經支付掉給各地... ││A:遊覽車嗎? ││B: 不是遊覽車喔。是他們給各鄉鎮的錢,各鄉鎮已經用出去了 ││ 。 ││A: 有啦,各鄉鎮十萬元,那是統一發的啦。這事我知道啦。那 ││ 遊覽車的費用,我再跟他們講好了。 ││B:十萬塊他們沒跟我講喔。 ││A:那不用花你的錢,【簡單講就是,讓我知道你那邊全部剩 ││ 多少錢。還有就是你那邊有多少發票要核嘛,核完之後, ││ 全部剩多少,我才知道我們還剩多少可以調度。你知道我 ││ 的意思嗎?】 ││B:好,我知道。 ││A: 你那邊還沒去核的,簿子裡就剩壹仟五就對了嘛? ││B:對。就是還沒付款出去的。 ││A: 還有上次潘老闆…匯一筆四百的嘛!匯到吉宏,你匯吉宏 ││ 吧! ││B: 不是吧,你是付給敞盛吧。 ││A: 敞盛四百我知道,還有一個鶯歌的那個…那個有匯嗎? ││ 還是沒有? ││B: 鶯歌的有,我有匯,但我忘記那個金額。 ││A: 好像是四百或多少,我忘記了。 ││B: 好,我查一下好了。 ││A: 【沒關係,我大概瞭解,你那邊剩下壹仟多啦。你再怎麼付 ││ 也只有五百以內吧,所以還剩下壹仟左右。那剛好.....】 ││ │├────────────────────────────┤│047***586工策會陳宴茹→發話→0939***379呂振維 ││101年1月20日15時57分54秒 ││呂基地台:彰化縣彰化市○○街0號7樓頂 ││ ││A(呂振維):你好。 ││B(陳宴茹):那個黃董在搞什麼鬼啊? ││A:什麼事? ││B:就是說,他要過去看你的帳,看我作給你的帳啦! ││A:來啊,歡迎啊(哈哈笑)。 ││... ││A:沒關係,他想要來看就給他看啊。 ││B:幹嘛要給他看?為什麼要給他看?(生氣) ││... ││A:對啊,他來找我,他也不能怎樣啊。 ││B:我知道啊。 ││A:好。 ││B:好,拜拜。 │└────────────────────────────┘
⒊101年1月19日陳宴茹電話中回答卓伯仲,目前帳戶裡約有15
00萬元,扣除外面債務500萬元,可能有1000萬元盈餘,其實101年1月19日競選專用帳戶裡確有餘額1675萬9888元(見偵卷一第101頁反面帳戶明細)。本院審理中播放上述101年1月19日討論盈餘的音檔給被告及證人陳宴茹聆聽後,陳宴茹結證稱:「(101年1月19日妳跟卓伯仲討論目前還剩下多少錢,妳告訴他目前手頭還有1500萬元,妳說1500萬元的同時,妳手上是該付的都付了,還是手上有一些待審核的發票?)有一些還沒有付款的發票。(妳手上那些應該不多?)那時候我也有跟他說,是不是我這邊也還要再計算一下。(卓伯仲在101年1月19日跟妳說,就算扣除掉各個要請款的,也不會超過500萬元,妳在電話中跟他說應該是?)對。(所以當時妳手中所有請款待撥款的,在妳印象中不超過500萬元?)我如果電話中有這樣回答,就是。」(本院卷二十三第213頁),承認101年1月19日當時預估會有1000萬元盈餘。
⒋證人陳宴茹又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是否1月20日妳已經
做好帳?)還沒,還沒完全,應該是有一些有整理了,但是還沒有完全整理好。(有一些初步整理的,已經交給呂振維了?)有些放在呂振維那裡。(放在呂振維那裡的目的為何?)因為他比較常跟卓伯仲見面。(所以1月20日妳已經完成初步的帳冊了?)沒有那麼快,就是一部分,並沒有全部馬上都做好,整理沒那麼快。」(本院卷三十第190頁背面以下)。承認101年1月20日已經有初步整理好了競選帳冊。
101年1月20日既然已經有初步帳冊,前一日(19日)回答卓伯仲可能會有1000萬元盈餘,也不是隨口亂說的,而是初步整理帳冊的心得。又因為1月20日(週五)下班後就要開始放春節假期,1月19日或20日陳宴茹將帳冊交付呂振維,同月21日至29日為春節假期,30日(週一)上班,陳宴茹電話問呂振維,卓伯仲大哥是否在春節期間看過帳冊?呂振維說沒有。31日(週二)中午十二時陳宴茹到官邸找呂振維拿回帳冊,呂振維將國榮公司11張發票交給陳宴茹,要求陳宴茹作入帳內,陳宴茹即於101年2月1日到臺北與卓伯仲作帳冊最後確認,有如下監聽譯文:(見本院卷二十三第201頁以下、本院卷三十第188頁)┌────────────────────────────┐│047***586工策會陳宴茹→發話→*0939***379呂振維 ││101年1月30日 16時02分32秒 ││呂基地台:彰化市○○路00號11樓頂 ││ ││A(呂振維):你好。 ││B(陳宴茹):振維! ││A:有。 ││B:振維,我是宴茹啦,上次那個..大哥有沒有看過? ││A:沒有。 ││B:都還沒喔,喔,好啊,沒事了。好。謝謝。 │├────────────────────────────┤│ 047***586工策會陳宴茹→發話→0939***379呂振維 ││ 101年1月31日11時35分59秒 ││ 呂基地台:彰化縣和美鎮○○路00號 ││ ││A(呂振維):喂。 ││B(陳宴茹):振維,你有在官邸嗎? ││A:沒有。 ││B:你幾點會在官邸?。 ││A:差不多再半個小時。 ││B:就十二點那時候嗎? ││A:對。 ││B:我要去跟你拿那些資料回來。 ││A:還是我到了之後再打給你。 ││B:好。 ││A:OK。 ││B:拜拜。 │├────────────────────────────┤│047***586工策會陳宴茹→發話→0939***379呂振維 ││101年1月31日13:53:27 ││呂基地台:彰化縣彰化市○○街0號7樓頂 ││ ││A(呂振維):你好。 ││B(陳宴茹):振維。 ││A:有。 ││B:你說的那個,我沒有看到你說的那個咧! ││A:沒有嗎? ││B:沒有。 ││A:有個,那家叫什麼的….。 ││B:公司名? ││A:公司名我有點忘記了。 ││B:『慶豐』嗎? ││A:就是作環保袋的那家叫什麼? ││B:環保袋,不是『敞盛』吧? ││A:對對對,敞盛。 ││B:就是平安符國旗包對不對? ││A:不是,不是,有個他寫黑色環保袋的。 ││B:沒有啊,沒有看到有寫黑色環保袋的。 ││A:怎麼不在你那邊?.. ││B:『國榮印刷』是我的吧! ││A:對,是你的。 ││B:敞盛那個錢到底是『國榮印刷』還是...不要講了....我下次││ 再問,沒有了,我確定沒有找到。 ││A:我在找一下。拜拜。 │└────────────────────────────┘
⒌證人陳宴茹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1月31日電話中妳說
,國榮印刷是我的,1月31日妳已經拿到國榮公司的發票了?)是。(電話中妳說『國榮印刷是我的吧』,呂振維說『對,是妳的』,可見妳才剛拿到不久,妳還不是很確定這張發票的屬性,妳是何時拿到國榮公司的發票?)應該是呂振維之前給我的一包資料裡面包含國榮的發票,我打電話跟呂振維確認說,這個是不是要給我的。(妳在1 月31日這樣講,妳是否剛拿到不久?)應該是。」(本院卷三十內102年12月13日筆錄第63頁以下)。陳宴茹續於101年2月1日中午到臺北找卓伯仲對帳,並至2日20時38分許之手機基地台還在臺北,對帳完後才返回彰化(本院卷六第220頁正反面陳宴茹基地台位置),陳宴茹於本院審理中亦如此確認(本院卷二十三第214頁背面),並於101年2月9日、10日共匯出800萬8560元給國榮公司。因為101年2月13日是國民黨要求的結帳期限,陳宴茹與卓伯仲必須趕在101年2月13日以前完成彰化總部申報作業(見證人應寶國陳述,本院卷二十九第14頁)。
⒍綜觀上述對帳過程,陳宴茹大選過後初步結帳,於101年1月
19日與卓伯仲確認預估有1000萬元左右盈餘。又從上述101年1月31日陳宴茹還在問「『國榮印刷』是我的吧!」,呂振維說「對,是你的。」就可知道呂振維剛剛把國榮印刷11張發票交給陳宴茹,呂振維從101年1月11日吳俊德更正錯字後,遲遲不拿出發票,卻在陳宴茹初步提出競選帳冊確認有大筆結餘後,旋於101年1月31日中午突然拿出國榮公司11張發票要求作入帳冊,千萬盈餘竟然消失不見!該11張發票交付給會計的時機點,很可能就是用以截留盈餘的不實發票。
⒎關於上述轉交發票的過程,呂振維於本院審理中接受詰問,
先說「請款發票不用通過我」(本院二十九第17頁最後一行),又說「反正他(吳俊德)發票寄給我,我就收起來,到時候交給陳宴茹查帳,就這樣而已,我只是一個轉交的動作。」(本院院二十九第19頁背面),及「(101年1月11日吳俊德拿著印章來你這邊蓋章?)應該是。(蓋完之後,你會怎麼處理?)蓋完我應該是交給陳宴茹。」(本院卷二十九第21頁),陳稱自己按一般程序就交給了陳宴茹作帳付款,但事實上呂振維拖到其他經費都結算後,最後一刻才交給陳宴茹使用這些發票,陳宴茹只用了9張馬英「久」發票,退還了2張馬英「久」發票。陳宴茹另證稱:「(為何會有退發票的情形?)我要想一下,我不是很清楚,因為我也是人家說要退,就退,我不是很清楚。」(本院卷三十第193頁),說是受人指示而退還發票。
㈥卓伯仲與吳俊德前有350萬元不明資金往來:
⒈卓伯仲於99年底購買房屋時,曾向吳俊德調度現金,吳俊德
於99年12月29日,從吳俊德位於臺灣銀行臺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銀行臺南分行00000000000000,分別匯150萬元、200萬元,合計350萬元到陳鴻基律師(彰化銀行板橋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內,支付卓伯仲購買門牌台北市○○區○○○路○段00號14樓之6(建號: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善導寺國宅費用,此為吳俊德與卓伯仲所不爭執,且有陳鴻基律師彰化銀行板橋分行帳戶往來明細(偵卷一第149、152頁)、吳俊德匯款單影本二份(偵卷二第76反面至77頁)可證。
⒉卓伯仲與吳俊德所辯99年12月29日匯款350萬元是「吳俊德還錢」之說,欠缺證明:
⑴卓伯仲辯稱:吳俊德問我小孩出國留學好不好,我說非常好
,我才把350萬元現金借給他使用(偵卷二第243頁反面,本院卷一第174 頁反面)。我先前將350萬元借給吳俊德,但我平常幾百萬元都是放在家裡,從家裡拿現金350萬元借給吳俊德,所以沒有任何銀行往來紀錄證明此事(本院卷一第175頁)。
⑵吳俊德辯稱:該350萬元不是卓伯仲向我借錢;而是99 年
8、9月間我先向卓伯仲借350萬元,所以99年12月底我還錢給卓伯仲(吳俊德於調查站筆錄中陳述,見偵卷二第70 頁反面)。我99年12月29日匯給被告卓伯仲350萬元,那是我之前跟他借的,那年我發生水災,我跟被告卓伯仲聊天,我說我去年發生水災,要蓋新廠房且我小孩在國外唸書,我的資金很緊。被告卓伯仲說如果我有困難,他可以借我。他是拿現金給我,所以我才99年12月29日匯還給卓伯仲(本院卷三第60頁)。
⒊卓伯仲是102年1月11日被搜索並羈押,當時已經媒體披露而
成為矚目新聞。檢察官是在102年2月27日才搜索國榮公司,被告吳俊德於102年2月27日被搜索當日陳稱:「我曾經於99年8、9月間向卓伯仲借350萬元現金,一部份錢存入台新銀行臺南分行帳戶,一部份錢去買股票被套牢,但沒有拿給兒子做到紐西蘭出國學費或紐西蘭買房子」(見偵卷十一第248頁反面-249頁)。經本院比對吳俊德台新銀行臺南分行帳戶明細,99年8月到10月沒有現金存入紀錄(見本院卷十四第169-176頁),此帳戶是股票交易帳戶,沒有新的資金匯入就沒有所謂買股票被套牢情形。吳俊德另臺灣銀行台南分行帳戶內99年8月到10月也沒有大筆現金存入,只有零零星星數千元到十萬元現金存入,總存入現金是19萬383元(見本院卷十四第309-310頁),吳俊德所述99年8、9月有收到卓伯仲350萬元現金,又買股票又存入銀行云云,應有不實。
⒋吳俊德自97年底承攬溪湖鎮公所發包98年度月曆採購案件時
,經溪湖鎮公所人員介紹,認識縣府美編呂振維,並認識縣長之弟卓伯仲,此為被告吳俊德於調查站偵訊中所陳述(見偵卷二第69頁正反面)。而吳俊德與卓伯仲過從甚密,吳俊德多次承攬彰化縣政府的標案,吳俊德於調查站訊問中,自陳印製過98、99、100、101等年度月曆(偵卷二第68頁反面)。包商與縣長之弟產生鉅額金錢往來,本來就啟人疑竇。其實被告卓伯仲長期攻讀博士班,僅在國民黨智庫擔任研究員,又無償兼職彰化縣政府臺北辦事處主任職務,其資力有限,96年度所得申報61萬6605元;97年申報所得更少,僅22萬1448元;98年申報所得53萬8800元;99年度申報所得54萬8800元;100年度所得才60萬3631元(依序見偵卷一第47、
48、49 、24頁之國稅局頁所得歸戶資料)收入僅供自己生活足夠,卓伯仲郵局帳戶於99年8月間僅餘額1萬4805元(偵卷三第139頁)、其田中農會帳戶於99年8月間餘額為42萬6199元(偵卷三第142頁),顯無資力調度350萬元給吳俊德。反之,被告吳俊德可是國榮印刷第二代經營者,98年度申報所得有93萬9784元(本院卷十八第277頁)、99年度申報所得有82萬0649元(本院卷十八第280頁)、100年度申報所得即168萬3988元,名下還有大量股票(見本院卷十八第283頁及所得歸戶資料)。吳俊德在股市投資頗多,名下以現金買入股票,也有以融資買入,融資買入部分僅計算自備款,加計現金買股部分,於99年9月1日時其投入股市資金至少為296萬餘元以上,且吳俊德夫妻名下現金也有91萬餘元(兼顧其財產隱私不揭露於判決書中,計算書見本院卷三十三第148頁)。吳俊德夫妻之股票現金都很容易週轉,要支付兒子出國唸書應無困難。且吳俊德的財務狀況顯然比卓伯仲要好得很多,按理是卓伯仲向吳俊德借錢,怎會是吳俊德向卓伯仲借錢?⒌卓伯仲與吳俊德曾經事後談論這350萬元,且卓伯仲問「你
現在你方便講話嗎。你的電話是OK的嗎?」,吳俊德說「現在這個不太OK」,指電話不安全,不要再說了,可見此350萬元並不光明磊落。
┌────────────────────────────┐│0983***971卓伯仲→發話→0932***996吳俊德 ││101年10月22日上午08時30分43秒 ││卓伯仲基地台:新北市○○區○○○路0號11樓頂通話 ││ ││B(吳俊德):嗨,你好。 ││A(卓伯仲):喂,俊德。早,我伯仲啦。 ││B:卓先生,嗨。 ││A:你剛睡醒,還是我吵到你了。 ││B:沒有,沒有。目前上班工作比較多。 ││A:我要麻煩你一下,你在公司嗎?你方便打電話到這個手機來 ││ 嘛? ││B:好好。 ││A:你現在打過來好了。 ││B:好好。拜拜。 │├────────────────────────────┤│0983***971卓伯仲←受話←0934***706吳俊德 ││101年10月22日上午08時32分22秒 ││卓伯仲基地台:新北市○○區○○○路00號10樓之2 ││ ││A(卓伯仲):嗨。 ││B(吳俊德):嗨,伯仲。 ││A:俊德。我有一件事情要麻煩你,你幫我查一下,你請你的會 ││ 計查一下,你有沒有在99年12月29日,我那時候有沒有請你 ││ ....你寫一下....99年12月29日。 ││B:99年12月29日...?。 ││A:99年12月29日,你有沒有幫我分別幫我匯二筆200萬及150萬 ││ ,到彰化銀行板橋分行的一個叫『陳鴻基』的戶頭? ││B:有。 ││A:你要確認一下,你現在可以查得到嗎? ││B:確定,而且那是我做的,對,我親自去做的。 ││A:那就沒問題,為什麼要分成二筆匯入? ││B:因為銀行匯款有限制,現在又更少了。 ││A:你要確認是匯入『陳鴻基』彰化銀行板橋分行的帳戶? ││B:對對,確認。而且對方也有電話給我,說有收到。 ││A:對方有跟你說有收到嘛? ││B:對對對。 ││A:你現在你方便講話嗎。你的電話是OK的嗎? ││B:現在這個不太OK。 ││A:那沒關係,好吧。我再找個時間....我現在人在外面,我再 ││ 找個時間打給你。 ││A:確認有這個事情,確認時間要對喔,確認這個時間是正確的 ││ 。 ││B:喂喂,沒有錯。(中斷) ││B:喂喂。 ││A:我在車上。要確認這個時間是正確的,我再找時間打給你。 ││ │└────────────────────────────┘
(見本院卷二十九第33頁勘驗筆錄)⒍由上可知,吳俊德常與卓伯仲有說不清楚的資金往來關係,
本件800萬8560元現金也極有可能是吳俊德為卓伯仲保管剩餘競選經費,更有可能是先拿其中350萬元償還先前買屋時向吳俊德調借的350萬元。先前99年12月29日吳俊德匯款350萬元到卓伯仲指定帳戶,這筆可疑資金,究竟是吳俊德借錢給卓伯仲買屋?還是吳俊德歸還先前對卓伯仲的欠款,均無礙於本件800萬8560元不實發票是否構成侵占之認定,只要國榮公司沒有印製800萬8560元等值文宣,吳俊德拿到800萬8560元現金就是侵占罪無疑。卓伯仲也同理構成侵占罪無疑。
㈦吳俊德所辯帳冊紀錄僅保留一年,亦非可採:
⒈檢察官102年2月27日搜索國榮公司,並未發現任何印製馬吳
文宣之證據,包括生產紀錄、應收帳款內帳、伺服器檔案等,均無蛛絲馬跡可證明印製過馬吳文宣。且被告吳俊德承認:目前找不到任何的進貨資料、送貨、點收紀錄等(本院卷三第59頁)。印完馬吳文宣後,我們將簽收單及發票一起寄給彰化競選總部他們對帳,我們沒有留存(本院卷四第204頁)。吳俊德及其辯護人均稱,自從98年八八風災國榮公司受損嚴重以後,就決定所有帳冊資料只保留一年,所以100年度之生產資料、帳冊等均已丟棄,並非刻意隱匿。
⒉如果馬吳彰化縣競選總部真的委託印製800萬8560元的鉅額
文宣,在國榮公司內部不可能找不到任何蛛絲馬跡。檢察官僅102年2月27日搜索國榮公司一次,即在國榮公司發現100年5月11日至100年12月30日之國榮公司物料需求/請料/請購單,流水號為000455號至000750號(見本院卷十二第2頁以下),這是保存超過一年以上舊生產資料,也沒有遭到丟棄,而且其中並沒有任何馬吳文宣之生產紀錄。可知吳俊德所說國榮公司決議所有帳冊資料只保留一年之說,應非可採。⒊因為呂振維是專業美編,又負責設計競選文宣,也有發包馬
吳春聯給群御廣告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群御廣告)洪博修之事實,在勘驗呂振維電腦時發現,呂振維與固定往來的印刷廠們,均有設定FTP傳輸程式,並設定為網際網路捷徑,可以直接連接各印刷廠電腦網站,彼此以FTP傳輸,包括中華彩色印刷、沈氏印刷、自由時報、聯合報、吉利事務用品社,及被告吳俊德之臺南國榮公司網站(見本院卷二十八第63頁),且使用過FTP傳輸成功,會產生「已接收檔案清單.TXT」的訊息,在呂振維電腦裡就有100年3月14日至101 年5月17日FTP檔案,及歷次傳輸成功的TXT訊息紀錄(見本院卷二十八第65頁),其中有100年10月12日印製馬英九邀請卡訊息、100年12月28日印製馬英九選票卡訊息、101年1 月18日印製歡迎您來彰化玩燈會宣傳品訊息(同上卷第66-70頁、133頁)等等,但就是沒有委託國榮公司印製任馬吳文宣的訊息紀錄。
⒋商業會計法第38條規定「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
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吳俊德雖辯稱國榮公司有特殊習慣,會計憑證只保留一年云云。然則因為卓伯仲早在101年1月11日被搜索,成為媒體頭條新聞後,檢察官調閱國民黨內選舉經費核銷狀態,才發現國榮公司發票可疑,101年2月27日才對國榮公司搜索,這中間有時間差距。所以各項內帳及生產資料等消失不見,究竟是保留一年特殊習慣,或是人為湮滅證據,還大有可疑。
㈧勘驗國榮公司101年度應收帳款入款紀錄,亦未發現與馬吳彰化競選總部交易紀錄:
⒈而且吳俊德屢次說自100年6、7月洽談,8月開始印製馬吳文
宣,而陳宴茹是在101年2月9日、10日才匯款,則此筆款項拖欠半年之久,應列入「應收帳款」管理,但經檢察官查扣101年度全年國榮公司的電子內帳,燒錄於光碟片複製保存。經本院勘驗該應收帳款光碟片內容,將101年2月8日至13日之應收帳款兌現情形全部列印,並無發現9日、10日馬吳彰化縣競選總部或卓伯仲付款之紀錄(見本院卷四第204頁反面以下之勘驗紀錄)。且內帳裡雖然有記載客戶名單為「卓伯仲博士」但帳單地址為「卓伯源競選總部:彰化市中華西路..」,初次交易時間為98年3月5日、最近交易時間為98年11月30日(見本院卷四第241頁、243頁),顯然最近交易是98年底卓伯源競選縣長連任時印製文宣,並非101年總統大選,最近交易時間才會顯示98年11月30日。
⒉對此,被告吳俊德辯稱:國榮公司怕收不到政治人物的款項
,所以父親吳凱榮交代要作政治人物文宣一定要先收現金,否則不作,為此吳俊德陸續代墊800萬元、每次差不多四、五十萬元,所以沒寫在應收帳款內(本院卷四第207頁反面-208頁)云云。然當時馬英九以總統之姿尋求連任、吳敦義當時是行政院長身分,國民黨財務狀況良好乃眾所周知,國榮公司承包多年彰化縣政府月曆印刷,與藍軍執政縣政府往來密切,國榮公司要作馬英九、吳敦義的選舉生意,竟然要求先付現金,否則不願意印刷,道理何在?是認為馬吳或國民黨信用有問題?還是因為不挺馬吳?吳俊德所辯需要現金交易,所以代墊800萬8560元之說,實難採信。
㈨吳俊德辯解印製800萬8560元文宣,答辯屢次矛盾,與卓伯仲之辯解也相矛盾:
┌───────┬───────────────────────┐│文宣名稱 │被告歷次說法 │├───────┼───────────────────────┤│「龍騰虎躍、福│①吳俊德:100年11月再印製春聯,春聯是最後一次 ││滿寶島」馬吳春│ 為馬吳彰化競選總部印製文宣(102年7月19日準備││聯、落款為「馬│ 程序,本院卷四第203頁)。 ││英九、吳敦義同│②吳俊德:100年12月我標到月曆之後,我就沒有印 ││賀」。下方有「│ 馬吳文宣了,我就請他們去找別人(102年10月8日││彰化縣長卓伯原│ 筆錄,本院卷二十第275頁)。 ││祝福您」 │③吳俊德:我最後一個工作就是印春聯(102年11月 ││ │ 22日審理筆錄,本院卷二十九第15頁背面)。是 ││ │ 102年1月初印馬吳春聯、用150磅銅板紙,一張單 ││ │ 價約3、4元(同上筆錄,同上卷第30、32頁)。 ││ │④張威鴻律師102年12月31日答辯狀稱:春聯印23萬 ││ │ 5000張,每張2.5元,小計為58萬7500元(本院卷 ││ │ 三十二第181頁) ││ ├───────────────────────┤│ │①詰問證人洪博修之後,卓伯仲稱:我們本來是委託││ │ 吳俊德印,後來蕭博修知道之後說他可以再找人贊││ │ 助一部分,所以二邊都有印,就是我們在設計的過││ │ 程中蕭博修看到,蕭博修就說要找好朋友贊助一下││ │ 。我是叫吳俊德印製3、40萬份,因為人家有時候 ││ │ 一拿就是拿2、3張,3、4張,我叫吳俊德印的時候││ │ ,蕭博修還沒有說他要去處理。(本院卷二十七第││ │ 23頁)。 ││ │②卓伯仲:我跟呂振維在設計春聯,蕭博修時常跑來││ │ 看我,他看到之後說他要去拗群御廣告即他的朋友││ │ 洪博修來幫忙贊助處理。洪博修應該有印,印幾份││ │ 我不知道,他是贊助的。後來就是呂振維跟他們聯││ │ 繫,我沒有跟洪博修談到話。(本院卷三十三第38││ │ 頁反面) │├───────┼───────────────────────┤│「讓人安心的人│①吳俊德:100年9月份收到「讓人安心的人馬英九」││馬英九」小冊子│ 小冊子,只提供成品叫我掃瞄、重製。(102年7月││ │ 19日準備程序,本院卷四第203頁)(辯護人辯護 ││ │ 意旨亦同,本院卷二十七第11頁)。 ││ │②吳俊德:100年11月印製「讓人安心的人馬英九」 ││ │ 小冊(102年11月22日筆錄,見院卷二十九第30頁 ││ │ ) ││ │③張威鴻律師102年12月31日答辯狀稱:小冊子印23 ││ │ 萬4000本,每本7.8元,小計為182萬5200元(本院││ │ 卷三十二第181頁)。 ││ ├───────────────────────┤│ │①詰問證人李湯盤之後,卓伯仲稱:小冊子和春聯的││ │ 情況完全一模一樣,我們委託吳俊德印製的過程中││ │ ,有一次我去臺北遇到總部的人,我提說是否總部││ │ 可以再支援,所以後來總部有專門再印一些小冊子││ │ 給我們,我確實有找吳俊德印製讓人安心的馬英九││ │ 小冊子。(本院卷二十七第23頁)。 ││ │②卓伯仲:我是有一次去臺北開輔選會議的時候,他││ │ 們問說各縣市有需要什麼東西,有的就說要錢、有││ │ 的要物品,好像全臺灣只有我跟文傳會主委莊伯仲││ │ 要小冊子,我也不確定他會給多少,他們有答應。││ │ 我去中央要到小冊子,所以吳俊德就印得比較少(││ │ 本院卷三十三第39頁)。 │├───────┼───────────────────────┤│彰化縣競選總部│①吳俊德102年7月19日準備程序,提出印製成品「馬││「馬英九總統照│ 英九照顧我們彰化人」(拍照附本院卷四第221頁 ││顧我們彰化人」│ ,成品沒有「最」字)。 ││或「馬英九總統│②吳俊德:「100年12月我標到月曆之後,我就沒 ││『最』照顧我們│ 有印馬吳文宣了,我就請他們去找別人。」「被告││彰化人」一文 │ 呂振維寄給我二份光碟,第二份大約是11月或是12││ │ 月寄來的,但是我說我來不及印,第二份光碟我就││ │ 沒有印製了。他們說第一份我有些印的不好,有調││ │ 整,所以請我印第二份,我有印一些,但是後來我││ │ 說我來不及,請他們找別人印製。」(102年10月8││ │ 日筆錄,本院卷二十第275頁) ││ │③張威鴻律師:吳俊德沒有印這一份文宣(102年11 ││ │ 月22日筆錄,本院卷二十九第27頁) ││ │④吳俊德:最後一份工作是101年1月初的馬吳春聯,││ │ 此後沒有再印馬吳文宣(102年11月22日筆錄,本 ││ │ 院卷二十九第27頁) ││ │⑤張威鴻律師102年12月20日辯護狀:沒有印製「最 ││ │ 」照顧我們彰化人文宣(本院卷三十一第176頁) ││ │⑥張威鴻律師102年12月31日答辯狀稱:800萬8560元││ │ 發票沒有包括「馬英九總統照顧彰化人」或「馬英││ │ 九總統『最』照顧彰化人」。(本院卷三十二第 ││ │ 181 頁) ││ ├───────────────────────┤│ │①卓伯仲:吳俊德印的是「馬英九總統照顧彰化人」││ │ 文宣,沒有「最」字,吳俊德共印製了32萬份,至││ │ 於有「最」字的是刊登報紙的(本院卷三十三第43││ │ 頁) │├───────┼───────────────────────┤│署名卓伯源「在│①吳俊德提出公寓外觀背景家的感動文宣成品(本院││總統家裡的感動│ 卷四第213頁),並稱:100年8月份的時候,製作 ││-- 我們的國家 │ 總統家的感動文宣(102年7月19日準備程序,本院││領導人,住的是│ 卷四第203頁)。 ││這樣的房子」一│②吳俊德:可能是100年9月、10月送馬吳文宣到競選││文 │ 總部(102年11月22日審理筆錄,本院卷二十九第 ││ │ 51頁背面)。 ││ │③吳俊德:我印製家的感動文宣,背景是客廳(102 ││ │ 年12月13日準備程序,本院卷二十八第6頁反面) ││ │ ,同日辯護人稱:家感動有很多不同版本,吳俊德││ │ 印的背景是客廳的圖案(同上卷第7頁) ││ │④張威鴻律師102年12月20日答辯狀:100年間,國榮││ │ 公司是印製家的感動「客廳版」雙面海報,印製40││ │ 萬張。國榮公司沒有印製馬英九公寓外觀版本的家││ │ 的感動(本院卷三十一第141頁、166頁) ││ │⑤張威鴻律師102年12月31日答辯狀稱:印40萬張, ││ │ 每張1.3元,小計為52萬元(本院卷三十二第181頁││ │ ) ││ ├───────────────────────┤│ │卓伯仲:委託吳俊德印製的是室內客廳版的。就是客││ │廳的版本送出去之後風評很好,有人建議說乾脆刊報││ │紙,後來我們才為了要去刊報紙再改那些東西。(本││ │院卷三十三第38頁背面) │├───────┼───────────────────────┤│彰化縣競選總部│①吳俊德;選舉一定都是形象篇先出來,不可能是政││「林肯會投馬英│ 策篇先出來,我是分批收到的,我第一批是印白馬││九」一文 │ 篇、林肯篇。我們是在100年6、7月談這個案子, ││ │ 但不是6、7月就開始印。我不確定何時印好。( ││ │ 102年11月8日筆錄,本院卷二十七第11頁背面) ││ │②吳俊德:可能是100年9月、10月送馬吳文宣到競選││ │ 總部(102年11月22日審理筆錄,本院卷二十九第 ││ │ 51頁背面)。 ││ │③張威鴻律師102年12月20日答辯狀:卓伯仲先將「 ││ │ 圖案有馬、背面為林肯宣言」之書面海報兩份,每││ │ 份皆為40萬張,交由國榮公司印製,100年9月起陸││ │ 續交付馬吳彰化競選總部(本院卷三十一第141頁 ││ │ )。 ││ │④張威鴻律師102年12月31日答辯狀稱:林肯與白馬 ││ │ 為正反面,二篇白馬各印40萬張,每張1.3元,各 ││ │ 小計為52萬元(本院卷三十二第181頁) ││ ├───────────────────────┤│ │①卓伯仲之辯護人常照倫律師:被告卓伯仲委託吳俊││ │ 德100年6、7月所印製的文宣,是白馬篇及林肯會 ││ │ 投馬英九之文宣。(102年11月8日筆錄,本院卷 ││ │ 二十七第11頁)。 │├───────┼───────────────────────┤│彰化縣競選總部│①吳俊德:100年8月份的時候,收到製作白馬的部分││「伯樂青眼喜際│ 及總統家的感動(102年7月19日準備程序,本院卷││遇,千里腳力奔│ 四第203頁)。 ││拔群,仰眸凝遠│②吳俊德;選舉一定都是形象篇先出來,不可能是政││騰空意,駿足脈│ 策篇先出來,我是分批收到的,我第一批是印白馬││動欲凌雲」及「│ 篇、林肯篇。我們是在100年6、7月談這個案子, ││韓愈.馬說」一 │ 但不是6、7月就開始印。我不確定何時印好(102 ││文 │ 年11月8日筆錄,本院卷二十七第11頁背面)。 ││ │③吳俊德:可能是100年9月、10月送馬吳文宣到競選││ │ 總部(102年11月22日審理筆錄,本院卷二十九第 ││ │ 51頁背面)。 ││ │④張威鴻律師102年12月20日答辯狀:卓伯仲先將「 ││ │ 圖案有馬、背面為林肯宣言」之書面海報兩份,每││ │ 份皆為40萬張,交由國榮公司印製,100年9月起陸││ │ 續交付馬吳彰化競選總部(本院卷三十一第141頁 ││ │ )。 ││ │⑤張威鴻律師102年12月31日答辯狀稱:印40萬張, ││ │ 每張1.3元,小計52萬元(本院卷三十二第181頁)││ │ ││ ├───────────────────────┤│ │①卓伯仲:白馬文宣各印3、40 萬張。(本院卷三十││ │ 三第38頁背面)。 ││ │②卓伯仲之辯護人常照倫律師:被告卓伯仲委託吳俊││ │ 德100年6、7月所印製的文宣,是白馬篇及林肯會 ││ │ 投馬英九之文宣(102年11月8日筆錄,本院卷二十││ │ 七第11頁)。 │├───────┼───────────────────────┤│彰化縣競選總部│①吳俊德:100年8月份的時候,收到製作白馬的部分││「帝問岳飛曰:│ 及總統家的感動(102年7月19日準備程序,本院卷││卿得良馬否」一│ 四第203頁)。 ││文 │②吳俊德;選舉一定都是形象篇先出來,不可能是政││ │ 策篇先出來,我是分批收到的,我第一批是印白馬││ │ 篇、林肯篇。我們是在100年6、7月談這個案子, ││ │ 但不是6、7月就開始印。我不確定何時印好。( ││ │ 102年11月8日筆錄,本院卷二十七第11頁背面) ││ │③吳俊德:可能是100年9月、10月送馬吳文宣到競選││ │ 總部(102年11月22日審理筆錄,本院卷二十九第 ││ │ 51頁背面)。 ││ │④張威鴻律師102年12月20日答辯狀:卓伯仲先將「 ││ │ 圖案有馬、背面為林肯宣言」之書面海報兩份,每││ │ 份皆為40萬張,交由國榮公司印製,100年9月起陸││ │ 續交付馬吳彰化競選總部(本院卷三十一第141頁 ││ │ )。 ││ │⑤張威鴻律師102年12月31日答辯狀稱:印40萬張, ││ │ 每張1.3元,小計52萬元(本院卷三十二第181頁)││ ├───────────────────────┤│ │①卓伯仲:白馬文宣各印3、40 萬張。(本院卷三十││ │ 三第38頁背面)。 ││ │②卓伯仲之辯護人常照倫律師:被告卓伯仲委託吳俊││ │ 德100年6、7月所印製的文宣,是白馬篇及林肯會 ││ │ 投馬英九之文宣(102年11月8日筆錄,本院卷二十││ │ 七第11頁)。 │├───────┼───────────────────────┤│正面為總統候選│①吳俊德:100年9或10月左右是印馬英九、吳敦義及││人「馬吳聯手,│ 4位立委的照片海報檔案(102年7月19日準備程序 ││認真打拼,繁榮│ ,本院卷四第203頁)。 ││和平,人民安心│②吳俊德:可能是100年9月、10月送馬吳文宣到競選││」一文。背面為│ 總部(102年11月22日審理筆錄,本院卷二十九第 ││四名立委候選人│ 51頁背面 )。 ││,署名彰化縣黨│③張威鴻律師102年12月20日答辯狀:正面為馬吳聯 ││部印製「中央加│ 手、背面為彰化加油海報,印40萬張,100年9月起││地方,政院加國│ 陸續交付馬吳彰化競選總部(本院卷三十一第141 ││會,團結作伙,│ 頁) ││彰化向前行」「│④張威鴻律師102年12月31日答辯狀稱:印40萬張, ││彰化縣黨部,熱│ 每張1.3元,小計52萬元(本院卷三十二第181頁)││烈推薦,四劍客│ ││,誠懇拜託」一│ ││文。 │ │├───────┼───────────────────────┤│背面為『黃金十│①吳俊德:八大族群文宣,一共十二種版面,每一版││年讓幸福增值』│ 面印40萬張,共印480萬張,並提出一張全版海報 ││文宣。正面為如│ 為證據(全版分為各八分之一,有正面黃金十年讓││下八大族群宣言│ 幸福增值、及除了青年加油以外之其他七大族群宣│├─┬─────┤ 言,附於本院卷3末證物袋內)(102年7月4日準備││A │客家加油--│ 程序筆錄,本院卷3第59頁) ││ │臺灣好客以│②吳俊德:100年6、7月間,卓伯仲就告訴我有1000 ││ │客為尊 │ 萬元的文宣預算,我就先預算這些工作。100年7月│├─┼─────┤ 中的時候,我收到的第一份工作是收到黃金十年,││B │原住民加油│ 臺灣加油讚的八大宣言(102年7月19日準備程序,││ │--原鄉原民│ 本院卷四第203頁)。 ││ │族群共榮 │③辯護人張威鴻律師:八大文宣,吳俊德是分批接受│├─┼─────┤ 委任,分批印製的(102年11月8日筆錄,本院卷二││C │婦幼加油--│ 十七第11頁)。 ││ │女人你最大│④經詰問證人李湯盤後,被告吳俊德改稱:我確實有│├─┼─────┤ 印八大族群文宣,是在100年10月底、11月初印的 ││D │濃漁民加油│ (102年11月8日筆錄,本院卷二十七第11頁背面)││ │--拼濃漁業│ 。 ││ │好生活 │⑤吳俊德:可能是100年9月、10月送馬吳文宣到競選│├─┼─────┤ 總部(102年11月22日審理筆錄,本院卷二十九第 ││E │勞工加油--│ 51頁背面)。 ││ │尊嚴勞動為│⑥張威鴻律師102年12月20日答辯狀:八大宣言海報 ││ │你打拼 │ 每種版面各印40萬張,100年9月起陸續交付馬吳彰│├─┼─────┤ 化競選總部(本院卷三十一第141頁) ││F │榮民加油--│⑦102年12月31日答辯狀稱:一份八張,每份8.8元(││ │榮民精神永│ 即每張1.1元),共印40萬份(即320萬張),小計││ │續傳承 │ 352 萬元(本院卷三十二第181頁) │├─┼─────┤******************************************** ││G │銀髮族加油│①卓伯仲:因為我們要印八大族群文宣,所以我特別││ │--銀髮樂活│ 跟文傳會莊伯仲主委要檔案,莊主委用快遞把文宣││ │好生活 │ 電子檔寄給我。莊主委會不會早幾天寄給我們,有│├─┼─────┤ 這個可能性,因為我們是單獨跟莊主委要的,但應││H │青年加油--│ 該不會在100年6、7月印。(102年11月8日筆錄, ││ │青春、熱血│ 本院卷二十七第11頁) ││ │、夢想起飛│②卓伯仲:文傳會所設計的八大宣言,每一個版本各││ │ │ 印3、40萬份(本院卷三十二第38頁背面)。 │└─┴─────┴───────────────────────┘㈩經查上述各種文宣之產生時間、內容、印製者:
⒈「龍騰虎躍、福滿寶島」馬吳春聯:
⑴馬吳春聯最早是從總統府100年12月19日公布馬英九蕭萬長
「龍騰虎躍、福滿寶島」春聯修改而來(見本院卷四第292-294新聞網頁),而且當時副總統仍為蕭萬長先生,總統府公布之共同落款人確實是馬英九、蕭萬長。
⑵卓伯仲於100年12月22日18時28分30秒,以0939***988簡訊
給0919***916高老師,簡訊內容為「敬愛的高老師:哥哥擬印製三十六萬張總統題字的龍年春聯,進行全彰化家戶派送,是否能請老師協助取得電子檔以便印刷?因較為緊急,故請老師幫忙,並祝老師聖誕快樂!伯仲敬上」(本院卷二十二第38頁背面)。101年12月23日17時02分19秒,卓伯仲又以0939***988手機打給02-23***420總統府公共事務室,內容是索討上述春聯的電子檔要修改製成「馬英九、吳敦義」春聯,總統府人員還確認「整個總統的題字,墨色以及圖像的形式都經過總統的核定,所以沒有修改嘛喔」,卓伯仲答稱「我們沒有修改啊」,總統府人員再問「署名的部分『總統府全球資訊網』是不是?有沒有修改?」,卓伯仲答稱「我們就是『彰化縣長卓伯源祝福您』這樣子」「等於是縣長印的,縣長印了三十六萬張啊。」「全縣每一戶發一張啊!」,總統府人員笑稱「三十六萬,印這麼多,比我們印的還多。哈哈。」(見本院卷二十二第229頁)。101年12月23日卓伯仲還在索討春聯電子檔,所以被告吳俊德辯稱:100年11月印製馬吳春聯云云(本院卷四第203頁),可知為不實。
⑶卓伯仲向總統府索討到馬英九、蕭萬長賀歲春聯後,交由縣
府美編呂振維修改。呂振維電腦裡是100年12月26日上午11時56分最後存檔,檔名「馬吳春聯-150P特銅-21×59公分-33萬張-JPG預視.jpg」(本院卷十二第218頁、卷二十八第134頁),從檔名就知道預計要印製33萬張。①呂振維續於
100 年12月27日11時25分50秒(通話96秒)、以0939***379與09 72***007群御廣告負責人洪博修通話(見本院卷六第131頁正反面通聯紀錄)。②群御廣告是在100年12月28日12時09分將估價單傳真到官邸(見本院卷二十七頁第122頁上估價單傳真時間)。③100年12月28日14時23分05秒(通話28秒)呂振維以0939***379與0972***007群御廣告負責人洪博修通話(見本院卷六第131頁正反面通聯紀錄)。④呂振維在群御廣告春聯估價單上簽名的時間恰為100年12月28 日14時40分(惟呂振維筆誤將12月寫成11月,詳呂振維於本院卷二十九第25頁背面之證詞)。從上述①②③④順序就可知是呂振維聯絡發包給群御廣告洪博修。上述③100年12月28日14時23分05秒洪博修打給呂振維,應該就是要來拿呂振維簽名確認後之估價單。
⑷證人群御廣告負責人洪博修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於
101年總統大選期間,群御公司有無承接馬吳彰化競選總部委託印製文宣?)有,我們印了33萬張春聯。(請審判長提示馬吳春聯。你們印的是這個嗎?提示)應該是,我們公司還有電子檔。我只記得龍騰虎躍這個,縣長這個我就沒有特別注意了。」「彰化競選總部的副總幹事蕭博修跟我接洽。我有帶之前的估價單(庭呈估價單),一張是1.6 元,總價是52萬8000元。(這些春聯你們是自己印,還是另外轉給其他公司或工廠印?)我們是廣告公司,委託上好印刷有限公司印製,上好公司在臺中市西屯區,印好之後是我們請貨運行送的,我們通常自己找熟識的配送公司送貨。(後來這一筆春聯貨款,你們怎麼請款?有拿到錢嗎?)我至今沒有拿到錢。我有寄發票過去了,我應該是交給蕭博修,他幫我去請款。我想說總統都選上了,國民黨很有錢,怎麼會拿不到,所以我也不在意,蕭博修有關心說很不好意思,我說沒關係,這個絕對不會倒。後來101年5月9日我們有收到一封信,把發票退還給我,上面是寫陳宴茹寄的。」「我跟他說算了,我想如果有錢,有方便再給我就好。(發票被退回的理由為何?)會計跟我說,逾越請款時效,就退回來,沒有給錢。」「(估價單上面是寫100年12月28日,該春聯檔案你是何時拿到的?)在100年12月28日之前,因為我們先拿檔案,再送估價單。蕭博修只是好意跟我介紹這個生意,春聯檔案我是跟呂振維拿的,應該是呂振維mail給我們,我們只負責印刷。印刷這33萬張,應該2日內就可以印完,印完之後就盡快送到總部。(你從拿到檔案到交貨至競選總部,大概花了多少時間?)如果拿到檔案我們就直接去印,大概是
2 至3天,2天印完,乾了以後,第3天就送過去。」「蕭博修只是跟我介紹這個生意,說有東西要印,然後我是去找呂振維拿檔案。」「發票是開給馬英九吳敦義競選辦公室。」「(你說你沒有收到錢,是否屬實?)屬實。」等語(本院卷二十七第19頁反面以下)。並有證人洪博修提出之①100年12月28日群御廣告估價單,記載菊版長四開、單面彩色+1特別金色,158.2磅特銅紙、33萬張,單價1.6元,總價52萬8000元,並有發包人「呂振維」之簽名,簽名時間14時40分(本院卷二十七第122頁)、②ZA00000000號統一發票、33萬張,單價1.6元,總價52萬8000元(本院卷二十七第123頁)、③陳宴茹101年5月8日掛號退還發票的信封袋影本(本院卷二十七第124-125頁)為證據。
⑸群御廣告請款被退回,此筆交易也沒有報到馬吳全國競選總
部,陳宴茹曾於101年3月27日電話中與卓伯仲討論如何處理群御廣告發票及請款事宜:
┌──────────────────────────┐│0000000000 卓伯仲→發話→0000000000 陳宴茹 ││101年03月27日 16:56:42 ││卓基地台:臺北市中山區市○○道○段 00 號 ││ ││A(卓伯仲):沒關係,我再跟他講好了,你跟他說...在整 ││ 理了,這樣就可以了。 ││B(陳宴茹 ): 好好。還有那個『群御』的案件。 ││A: 群御他有什麼意見嗎。 ││B: 【他要來要款項。因為他的發票是一、二月份的…。】 ││A: 一、二月的我們本來就超過了嘛!他發票是多少錢? ││B: 他發票總共加起來是五十九萬多。 ││A: 那我們是超額是多少? ││B: 我們沒有超額,我們被北辦那邊退發票回來,大概 ││ 被退了一百多萬回來,因為之前的那些都不使用。 ││A: 我說黨部那邊..臺北那邊把你們退,是不是? ││B: 對。 ││A: 【那我們不能有剩啊!有剩要繳庫耶!】 ││B: 他說不用!他說不用! ││A: 不用繳庫就對了嘛? ││B: 對,應主任說他那邊會處理掉。 ││A: 【OK,群御的.. 群御的,博修還沒有跟他講好喔?】 ││B: 【沒有,我之前有跟他講過,博修大哥可能沒有能力處 ││ 理這件事情。可能他處理上也不方便。】 ││A: 沒關係,我再來處理好了。 ││B: 我本來是想說... 因為他是一、二月份的發票,如果 ││ 我們這邊還有缺的話,不知道能不能用他一、二月份 ││ 的發票。 ││A: 那邊有缺? ││B: 就是應主任那邊有退我們款。就是有退我們發票嘛, ││ 他那邊還不夠發票。我們是不是可以用群御這個發票? ││A: 【群御那時候沒有報就對了嘛!】 ││B: 【沒有報啊,沒有送出去啊!】 ││A: 【沒有送出去,就應該還他就好了嘛!】 ││B: 【可是.. 可是…沒有人拿去還給他。所以我不知道該 ││ 怎麼辦。】 ││A: 我再叫博修處理一下,我再叫博修處理一下,沒關係 ││ 我跟他們很熟啦,五十幾萬喔? ││B: 【對,五十九萬多。】 ││A: 好,我跟他講一下,叫他們處理一下好了。 ││B: 好好好…大哥不好意思。 ││A: 不用不好意思。 │└──────────────────────────┘
(譯文見本院卷二十三第205頁反面,另上述譯文中所說「59
萬多元」是因為另含群御印製另一份卓伯源對田中的建設文宣,該部分7萬1680元,合計為59萬9680元,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23頁)⑹因為呂振維是彰化版馬吳春聯的設計者,在勘驗呂振維電腦
裡,就發現呂振維將群御廣告33萬份春聯、總價52萬8000元的估價單,予以掃瞄存檔之紀錄(本院卷二十八第177-178頁)。但卻沒有發現呂振維發包給國榮公司之紀錄,而呂振維電腦硬碟已由辯護人張威鴻律師拷貝回去檢視,也沒有發現發包國榮公司之紀錄。卓伯仲辯稱:我與呂振維在設計時,蕭博修主動說要拗洪博修贊助,拗得到拗不到,我不確定,以致於重複發包云云。但是就算是重複發包,因為呂振維是主管發包春聯工作之人,呂振維電腦裡也應該有發包國榮公司的紀錄,何以只有發包給群御廣告洪博修之紀錄?⑺被告吳俊德說自己100年12月標到2012月曆以後就沒有再幫
彰化競選總部印製文宣,而正確標到月曆的時間是100年11月21日,依此說法,上述100年12月26 日才定稿的馬吳春聯自然是沒有印製,但是吳俊德最後又說自己印製了23萬5000張,每張2.5元,小計為58萬7500元云云。但是群御廣告印製單價只要每張1.6元,卓伯仲不發包給群御廣告,為何要以2.5元單價發包給吳俊德?況且群御廣告已經印製33萬張,彰化縣戶籍資料雖有36萬戶,但空屋不發的話,33萬張是足夠在彰化縣內每戶發送一張,為何含要委託吳俊德補印23萬5000張,到底要發給誰?⑻呂振維電腦上春聯定稿時間是100年12月26日,而群御廣告
是在100年12月28日12時09分將估價單傳真到官邸(見本院卷二十七頁第122頁上估價單傳真時間),呂振維當日14時40分簽名發包出去,證人洪博修說2、3 天就印好送給馬吳彰化選總部。而在100年12月28日監聽譯文裡有對話足以證明吳俊德不可能印製馬吳春聯。100年12 月28日16時21分55秒,卓伯仲939***988手機接到0932***996吳俊德來電,吳俊德說「伯仲,不好意思,請教一下,縣府那邊給我一個訊息,說要追加,有這回事嗎?」,卓伯仲回說「有啊,有啊,我還要評估看要追加十萬還是二十萬..」「你的紙..紙來得及準備嗎?」,吳俊德回說「就是沒有紙啦。」,卓伯仲驚訝「什麼?你沒有紙喔?」,吳俊德說「最怕的就是這個,因為他們臺灣的紙廠,一個月才抄一次。」,卓伯仲又說「我跟你講喔,你確認一下紙喔,紙的成本,你確定紙有多少我才跟他下訂說,要追加多少。」(見本卷二十二第40頁反面)。而參照檢察官搜到國榮公司物料需求/請料/請購單,於100年12月16日請購單上就記載「需求267令」「欠240令」、100年12月6日請購單上記載「179令欠」「20.5T欠」「14T欠」(見本院卷十二第4、7頁),可知國榮公司缺紙嚴重,印製不順利,既然國榮公司缺紙嚴重,吳俊德尚且於100年12月28日抱怨缺紙中,怎會同日又同時承接馬吳春聯23萬5000張?可知吳俊德、卓伯仲均所辯不實。⒉「讓人安心的人馬英九」小冊子⑴最早於100年12月27日由馬吳全國競選總部發言人李佳霏發
佈新聞,即日起即將推出「讓人安心的人馬英九」小冊子(見本院卷四第299頁新聞網頁)。
⑵卓伯仲獲悉有此文宣後,向全國競選總部索討這份小冊子,
於101年1月6日14時57分18秒與臺北市02-27***673李小姐聯繫,李小姐打來即稱「伯仲大哥你好,我這邊是***辦公室,我姓李。」「老師有說要提供『安心小冊』,就是總統的那本小冊給你這邊。」「上次您說需要32萬份,對不對?」卓伯仲答稱「對對,我們需要在彰化縣內家戶派發。」,李小姐又說「是是是。我們從明天開始可以分批下去給您。」「我跟你確認一下您這邊的地址是?」,卓伯仲說「你要寫彰化市○○○路000號。」,李小姐又說「好好。因為份量很大喔,你要確定你那邊放得下喔!」卓伯仲說「我們總部絕對放得下,我們總部是全臺灣最大的耶!」雙方談定寄送32份小冊子的地點(本院卷二十二第66頁反面)。
⑶101年1月8日20時47分02秒,一名手持0917***810電話的司
機與939***988卓伯仲談論送馬英九文宣,司機先生說「喂喂,我昨天有送貨下去嘛!就是今天透早…你那邊有收到了嗎?對沒?」「我送那個馬英九的文宣啊。」「我是送馬英九文宣下去的。」,卓伯仲應答之後,司機又說「喂,卓先生喔?」「我剛才打都沒人接,不敢下去。(哈哈)我現在貨車都疊好了,我十二萬可能一台大車下去啦。」「我現在下去,可以像早上那樣下貨嗎?」,卓伯仲答應說好「好啊,你什麼時候要過來?」,卓伯仲叫司機直接送去郵局「我現在在聯絡耶,因為你有我的手機嘛,如果OK我就打給你。
再叫你直接載去郵局。」,司機說「哪你要找大間的郵局喔,因為包括你那些...有四十版(棧板)ㄟ」(本院卷二十二第68頁反面),可知101年1月8日早上已經送一貨車12萬本到彰化,同日晚間,又有一台貨車堆放四十個棧版,多達十二萬份馬英九文宣,要從北部下來彰化。卓伯仲指示送去郵局,應該就是北部送來「讓人安心的人馬英九」小冊。⑷101年1月9日12時14分37秒,郵局人員鄭先生以0911***585
打給0939***379呂振維,要談馬總統文宣收費問題,鄭先生說「呂秘書嗎?我彰化郵局行銷科,我姓鄭。歹勢打擾一下。我們郵局有收到你們那份選舉文宣,馬英九總統那份。」「跟你報告一下,你們總共要寄32萬份嘛!」「是今天要寄嗎?」,呂振維說「我知道大概是這樣子。不是我處理的。」,鄭先生說「不是你處理的喔?那我跟你講一下,那還差十幾萬份今天會補嗎?」「件數經我們點了之後,只有二十幾萬件。」,呂振維說「這樣子喔」,鄭先生說「是,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就是價格,我們今天要收現金。跟之前一樣啦。因為他重量是超過50公克,它也不是A4的兩摺頁。它就是像一本書一樣。這樣每一份就是4.2元。但是我們跟總公司協調了,總公司給我們最優惠的價格,變成1.76元。差優惠兩三塊之多喔。一份1.76元,今天邀交寄的話,就是
1.76乘以32萬。但是你的件數要補到32萬。」「現在我們估計有二十多萬。差十幾萬份。對,你看看那是誰送的。那是印刷廠送來的。」「發得大量,都是要先現金喔。幫忙一下。」(見本院卷十六第78頁反面)。101年1月9日13時54分53秒,郵局鄭先生又打電話來催呂振維,鄭先生說「呂秘書喔,我彰化郵局行銷科,我姓鄭。不知道你有沒有幫我問一下這份『讓人安心的文宣』的寄送…」「對。要不要趕快,因為今天就要寄了嘛!」「所以還蠻緊急的。你有問那個..剩下十幾萬份在哪裡啊?」,呂振維說「這些我都積極了,我現在在等回覆。」「我現在在等回應啦」(見本院卷十六第79頁)。上述譯文中所說每份重量50公克,像一本書,現在已經有20幾萬份放在郵局,總共32萬份、讓人安心的文宣,就是指「讓人安心的人馬英九」小冊子。
⑸郵局人員又於101年1月19日14時9分14秒,又以手機電催呂
振維趕快決定,最低運費就是每本1.76元運費(見本院卷二十二第233頁反面),但最後馬吳彰化競選總部決定不由郵局發送,改以民間派報方式發送,在國民黨縣黨部核銷單上有記載:自由時報於員林鎮之「讓人安心馬英九」派報費5000 元(本院卷二十第59頁)(只是記載交易日期101年1月1日應不正確)。
⑹從上述監聽譯文就可證明「讓人安心的人馬英九」小冊子是
由臺北全國競選總部提供32萬份送來彰化,根本不需要吳俊德另外印製。證人李湯盤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檢察官問:這一本文宣是你們負責設計的嗎?提示『讓人安心的馬英九』小冊子)也是我們委託廣告公司設計的,這應該是一家出版社設計的,但是出版社的名字我不清楚。」「這部分也是全國競選總部負責,交給哪一家印刷我不清楚,是設計的公司直接發包去印的,設計公司我不記得了,是全國競選總部付錢的。」「印的量很多,大概有上百萬份」「(印了上百萬份小冊子之後,你們有無跟彰化競選總部或彰化縣黨部的人聯繫,他們要求你們額外再提供這種小冊子到彰化來?)我後來問我的組員,我的組員回報說,當時彰化有要求希望每家戶都要有,所以我們後來有根據彰化的家戶數約30萬或31萬左右,由印刷廠直接派送過去。」「(你們有提供「讓人安心的馬英九」小冊子的檔案,給彰化競選總部自己去印嗎?)沒有,是由全國競選總部統一印製。(小冊子和八大文宣的請款或付款資料要找誰要?)全國競選總部行政組應寶國。」「(從配送明細來看,『讓人安心的馬英九』小冊子總共印製172萬份,是不是這個數量?)差不多,手冊有上百萬份沒有錯。(當時是否提供32萬份安心小冊子到彰化競選總部?)對。」「(你在擔任馬吳全國競選總部創意總監的時候,是否全國競選總部規劃的所有文宣檔案都會提供給各縣市?)八大族群文宣、黃金十年讓幸福增值的電子檔有寄給各縣市去運用,但是安心手冊沒有提供電子檔。」等語(本院卷二十七第5頁反面以下),並提出讓人安心的人馬英九小冊各縣市黨部需求數量表,記載「彰化縣黨部三組12,000本」預計101年1月7日送達,及「彰化縣(卓伯仲)320,000本」預計101年1月9日送達等文字(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00-101頁),可知本來就有送給彰化縣黨部12000本的計畫,只是卓伯仲又追加索討32萬本。再從證人李湯盤的證詞得知,讓此份小冊子是全國競選總部負擔費用,送32萬分到彰化家戶發送,費用也是向全國競選總部請款,也沒有提供電子檔給其他總部使用,所根本不必彰化競選總部花錢印製,欠缺電子檔也根本不能印製,何來委託吳俊德印製23萬4000本之說?彰化縣戶籍僅36萬餘戶,已經有原本送給彰化縣黨部1萬2000本,卓伯仲又向臺北索討來32萬份,合計已有33萬2000本,實應足夠使用,何必又加印23萬4000本?總數多達56萬6000本(000000+234000+12000=566000),是要發給誰呢?⑺證人永光彩色印刷公司經理陳建超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
(你在100年底有無承接101年總統大選馬英九、吳敦義全國競選總部的文宣案件?)有,我承接印製『讓人安心的馬英九』小冊子。我任職於永光彩色印刷公司,公司位於臺北中和,我是經理,初期接洽生意是我談的,我是跟文宣設計公司談的,後面就由我的助理去執行。」「這是我們公司的請款單,我們印了172萬本,總金額是630幾萬元,一本3.67元。現在印刷很難做,他們應該也是有比價。」「(你印製的價格會否因為印刷份數而不一樣,例如印越多份會越便宜?)會。我們有分好幾次印,總共印製172萬份,因為後面是我助理處理的,我的印象,第一次印好像是40、50萬份。其實現在印刷到10萬份以上,價格幾乎沒有差別,那不是差幾角,是幾分、幾毫而已,10萬份以上幾乎沒有再降價的空間。(『讓人安心的馬英九』小冊子,你當時是用什麼紙印的?)我記得應該也是100磅的道林紙,是他們要求的。請款單上面沒有記載是用什麼紙。(你們印製「讓人安心的馬英九」小冊子,是向誰請款?)好像是跟國民黨部。」(本院卷二十七第17頁以下)。並有證人陳建超提出之永光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請款明細表,記載小冊使用100磅道林紙、印製172萬本,若不含編輯費製版費、總價為631萬5000元、單價3.67元、100年12月底請款,另含編輯費、製版費、貼紙、運費等,總請款金額為742萬8885元,並有100 年12月30日之XX00000000號統一發票可證(本院卷二十七第121頁),馬吳全國競選總部向監察院申報書裡有此永光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請款728萬5635元,差額可能是折扣所致(見本院卷二十九第186頁反面)。被告吳俊德辯稱自己加印製23萬4000本,與彰化縣家戶數顯然不相當已如前述,且證人陳建超證述小冊子印超過十萬本以上就沒有再降價空間,永光公司印製一份單價為3.67元而已,吳俊德竟稱自己印製一本收費7.8元,足足是永光公司的212%之多,吳俊德也沒有當時之估價單、生產單、運送單等可以佐證其說。況且卓伯仲向臺北馬吳全國總部索討32萬份完全是總部買單,為何還要花2.12倍的錢委託吳俊德印製?豈有此裡?況且證人李湯盤說從未提供電子檔給各縣市,吳俊德真要重新將成品掃瞄列印,勢必品質越印越差,又何來收費2.12倍的道理?⑻在李湯盤、陳建超到庭作證後,被告卓伯仲另辯稱:我是先
找吳俊德印製「讓人安心的人馬英九小冊」,後來去臺北遇到總部的人,他們才說要提供小冊子云云。然證人李湯盤就已經證稱沒有提供電子檔給各地方競選總部,卓伯仲真的想要先發包給吳俊德印製,也必先解決這個問題。在監聽過程中,已證明卓伯仲向總統府索討春聯電子檔來修改,卻沒有監聽到卓伯仲索討讓人安心的人馬英九小冊子電子檔,可知根本沒有發包給吳俊德之事實。
⒊彰化縣競選總部「馬英九總統照顧我們彰化人」或「馬英九總統『最』照顧我們彰化人」一文:
⑴被告吳俊德對此文宣的說法反反覆覆,先是說自己有印此文
宣,並提出沒有「最」字的全版成品為證。卓伯仲也說吳俊德有此印製文宣,但吳俊德之辯護人最後具狀的說法是:
800萬8560元請款發票內沒有包含「馬英九總統照顧我們彰化人」或「馬英九總統『最』照顧我們彰化人」文宣。
⑵既然吳俊德曾答辯有印製此文宣,本院即應就卷內資料釐清,此文宣之美工設計者是呂振維,經勘驗呂振維電腦:
┌────┬────┬──────┬─────────────┐│內容 │最後修改│檔名(文件夾│路徑 ││ │時間或建│名稱) │ ││ │檔時間 │ │ │├────┼────┼──────┼─────────────┤│照顧我們│101年1月│『馬英九照顧│呂振維白色電腦裡『E:\文 ││彰化人文│11日下午│彰化人 │宣稿件\CT1020工作於除蟻日││宣成品 │03:46至│-JPG.jpg』或│\51對田中的建設』下有四個││JPG檔案 │03:48 │『0113-彰化 │檔案(本院卷十二第229-231 ││及 │ │馬英九總部 │頁)(本院卷二十八第109頁 ││CDR檔案 │ │-H24.8×W32 │) ││ │ │公分-照顧彰 │ ││ │ │化人 │及『C:Documents and ││ │ │-CDR12.cdr │Setting\Boss\My ││ │ │』 │Document\Downloads\0102』 ││ │ │ │路徑下有一個檔案 ││ ├────┼──────┼─────────────┤│ │101年1月│自動備份2吉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 ││ │12日下午│利-a3雙面-背│『E:\文宣稿件\CT1020工 ││ │09:08 │面-4000張 │作於除蟻日\55回應文宣』 ││ │ │.cdr │(本院卷二十八第163頁) │├────┼────┼──────┼─────────────┤│「最」照│101年1月│2-吉利-a3雙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 ││顧我們彰│12日下午│面-背面-4000│『F:\燒錄存檔\F980116\││化人文宣│09:19 │張.cdr │010120馬英九2012\06-照顧 ││成品 │ │ │彰化人』及『E:\文宣稿件 ││ │ │ │\CT1020工作於除蟻日\55回││ │ │ │應文宣』 ││ │ │ │不同路徑下,有同樣檔名之文││ │ │ │宣 ││ │ │ │ ││ │ │ │(本案卷二十八第165頁) │├────┼────┼──────┼─────────────┤│文件夾 │101年1月│06-照顧彰化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 ││ │17日下午│人 │『F:\燒錄存檔\F980116\││ │01:54 │ │010120馬英九2012 』 ││ │ │ │(本院卷二十八第88頁) │└────┴────┴──────┴─────────────┘
⑶此文宣是在投票前幾天才趕工完成,製作的起源及流程有相
關監聽譯文可證,並經本院當庭勘驗音檔,如下(勘驗見本院卷三十第161頁以下)┌────────────────────────────┐│0939***988卓伯仲←受話←0939***379呂振維 ││101年1月5日 22時46分09秒 ││ ││B(卓伯仲):嗨,振維!。 ││A(呂振維):是。你現在有空嗎? ││B:好,你說。 ││A:今天縣長有找我過去,要作一張文宣。 ││B:哪一張文宣? ││A:就是關於那個.. ││B:田中的嗎? ││A:不是,是『馬英九總統在彰化…馬總統欺負我們彰化人』 ││ 的那一份。 ││B:我知道,我知道。那他資料給你了嗎? ││A:他請那個財政處長準備一些資料,明天早上會給我。 ││B:那可以啊,我大概明天早上我就回去啦,我明天就忙完了。 ││ 你那個賀卡要先印喔! ││A:有,我有請那個『子偉』送過來了。 ││B:裡面內文你要先印喔!信封可能比較晚嘛,對不對。 ││A:對對對,可是現在賀卡還沒過來。 ││B:唉呀,你跟他說壹仟張也沒關係,二千張也沒關係。 ││A:我今天有打電話去催了,不然剩下二禮拜我怎麼來得及作。 ││B:信封呢?信封那作下去了嗎? ││A:他現在正在折。 ││B:好啊,這樣可以。我是提醒你那個賀卡可以先印啦。還有, ││ 那個該叫民政處去調的資料,你有跟他們講了喔! ││A:有。 ││B:好啊,好啊。 │├────────────────────────────┤│0972***255縣長隨扈→發話→ 0939***379呂振維 ││101年1月12日 11時42分07秒 ││呂基地台:彰化縣彰化市○○街0號7樓頂 ││隨扈基地台:彰化市○○路0段00巷00號6F頂 ││ ││A(呂振維):喂。 ││B:喂,我士宜喔。我要一個比較急的資料,就是上次你有作一些││ 彰化縣建設經費的文宣,包括那個『統籌分配款。麥閣牽拖』││ 的稿子嘛。 ││A:對。 ││B:你可以中午拿來給我嗎? ││A:好,你是要原始那些資料喔? ││B:就是你做好的,就是文宣。 ││A:我做好的文宣喔!好,我有電子檔可以EMAIL給你啊! ││B:可是印出來的…. ││A:【實體明天才會上報阿!】 ││B:因為老闆下午開記者會急著要。 ││A:【喔,那就只有用列印的列印出來了。】 ││B:就是要『統籌分配款。麥閣牽拖』的底稿。是不是有其他文宣││ ,說講彰化縣建設經費的部分? ││A:嗯嗯。 ││B:你都一起給我。 ││A:好。 ││B:中午喔! ││A:好。 ││B:BYE BYE。 │├────────────────────────────┤│0939***988卓伯仲←受話←0918***257縣黨部蘇明國主委 ││101年1月12日20時33分37秒 ││ ││卓基地台:彰化縣彰化市○○路000號14樓頂 ││ ││A(卓伯仲):喂。主委。 ││B(主委):伯仲嗎?拍謝。我現在開危機處理小組會議。他們反應││ 處理的結果,上次我們那個統籌分配款的這一張喔….. ││A:有啊,我們已經有刊報紙…明天就會見報了。 ││B:有登報? ││A:有啊,有登報。 ││B:是你們自費登報喔,這樣喔! ││A:我們有登報啊,明天。 ││B:【你沒有製作文宣喔?】 ││A:【文宣有問過郵局,郵局說來不及發,郵局不收了。所以我們││ 報紙明天就出來了】。你開完會過來看嘛,我在官邸這邊。還││ 是你叫人過來拿?也可以。 ││B:我們過去看好了,現在連...玉珍他們都在這邊。 ││A:沒問題,那個都已經差不多了。 ││B:明天有登報出來喔... ││A:會見報...在廣告...我們的說明寫得很好。 ││B:好好謝謝。 │├────────────────────────────┤│0939***988卓伯仲←受話←0918***257縣黨部主委蘇明國 ││101年1月12日20時36分19秒 ││卓基地台:彰化縣彰化市○○路000號14樓頂 ││ ││A(卓伯仲):喂。 ││B(主委):伯仲喔! ││A:請說。 ││B:我可不可以請一個人過去你那邊拿一個稿喔… ││A:可以啊。 ││B:我現在來請印刷所印一下,明天一早挨家挨戶,全彰化市給他││ 分一分….… ││A:【不用,來不及啦,多了錢的】,我們報紙都已刊登了。你不││ 要被黨部那些人給騙了。..要不然你先過來拿稿好了,你拿去││ 看一下就好了,那個刊報紙就好了啦。 ││B:我叫穎青過去拿,好不好。 ││A:好好好。 │├────────────────────────────┤│04-36***826白紗科技印刷公司→發話→0939***379呂振維 ││101年1月12日 20時53分09秒 ││呂基地台:彰化縣彰化市○○街0號7樓頂 ││ ││A(呂振維):喂,你好 ││B(白紗公司):喂你好。我白紗。你吉利那邊是不是有一組海報││ ,你那邊已經好了嗎? ││A:我現在還在弄。 ││B:好,你依照以前的HTTP位置傳來,但是你檔名之前一定要打『││ 吉利』,一定要打『22吉利』。你弄好之後,再打電話給我們││ 小姐。我把電話給你『04-360***22』,找涂小姐。 ││A:04-350***22,涂小姐,好。OK。 ││B:我在等你這一組,我現在要。 ││A:好。 ││B:你檔名要打『22吉利』喔。好好。 ││ │├────────────────────────────┤│ 093***9104蕭博修→發話→ 0939***379呂振維 ││101年1月12日 20時58分46秒 ││ ││呂基地台:彰化縣彰化市○○街0號7樓頂 ││蕭博修:彰化縣彰化市○○街00號之2,18號之3 ││ ││A(呂振維):喂。 ││B:穎青有過去跟你們拿資料嗎? ││A:有。 ││B:走了嗎? ││A:走了。 ││B:因為他們一個張國棟…,玉珍都在這邊(小聲聽不清楚) │├────────────────────────────┤│0937***104蕭博修→發話→0939***379卓伯仲接(呂振維手機)││101年1月12日 20時59分30秒 ││蕭博修:彰化縣彰化市○○街00號之2,18號之3 ││呂基地台:彰化縣彰化市○○街0號7樓頂 ││ ││C(卓伯仲):喂,博修,怎樣? ││B(蕭博修):他們昨天講的那一張啊『馬英九欺負彰化人』… ││C:有有有,【我們有回應了。已經拿過去了。】 ││B:好,楊玉珍與黃君韜也在這裡啦。 ││C:神經病...那二個跟我沒什麼關係。你再那邊等一下。 ││B:好啦。 │├────────────────────────────┤│0939***988卓伯仲←受話←0932***764楊玉珍 ││101年1月12日 21時09分30秒 ││卓基地台:彰化縣彰化市○○路○段000號、351號、353號樓頂 ││ ││電話接通後,楊玉珍先旁人說『照顧我們彰化人』 ││ ││B(楊玉珍):哈囉 ││A(卓伯仲):楊姐。怎樣。 ││B:大家在看您作的文宣喔... ││A:有沒有很好笑? ││B:很不錯。 ││B:那個我們二林鎮長說... 因為這只有針對我們彰化縣…. 只有││ 對我們彰化縣發的文宣啦,在『照顧我們彰化人』上面是不是││ 再作一個比較顯眼的一個『最』字啦。 ││A:『照顧彰化人』是不是? ││B:『最照顧彰化人』。 ││A:『最照顧彰化人』... 馬英九總統『最』照顧我們彰化人。 ││B:因為剩一天而已。 ││A:好好好….我改好了。 ││B:好,馬上改。 │├────────────────────────────┤│0939***988卓伯仲←受話←0918***257主委 ││101年1月12日 21時11分14秒 ││卓基地台:彰化縣彰化市○○路000號14樓頂 ││ ││A(卓伯仲):主委。 ││B(主委):伯仲,你這個寫得非常好啊。現在,剛才大家的意見啦││ ,小組的意見啦,就是希望趕快送到家戶啦。 ││A:那就去印啦! ││B:晚上可以印出來嗎?明天早上,全縣我下去,我請他們趕快下││ 去….. ││A:不用啦,我們這邊來弄,…我跟你講…我不相信國民黨的效率││ ,我們自己來發就好了。你不要相信國民黨那些三組的那些人││ ,不要相信他們….OK。哪我就改一個字,我們晚上就下去發 ││ 了啦!明天要中午以後才會好。他說..量那麼大要到中午以後││ 。如果好了,我叫人送一部份過去你那邊。 ││B:好好。 ││A:另外一個寫得有讚否?有沒有好笑?..喂喂喂..你們怎麼.. ││(蘇明國已經掛斷) │├────────────────────────────┤│0939***988卓伯仲←受話←0932***764楊玉珍 ││101年1月12日 21時18分16秒 ││卓基地台:彰化縣彰化市○○路000號14樓頂 ││ ││電話接通後,楊玉珍對旁人說『我們的規格沒有那麼小』 ││ ││A(卓伯仲):喂,楊姐,你說。 ││B(楊玉珍):伯仲,內容剛才那個『最』字以外,其他沒有意見。││A:『最』改好了,我改好了,最快的速率改好了。 ││B:大家在問。那個規格多大? ││A:『A3』。 ││B:A3喔,沒問題,瞭解了。 ││A:你們在幹嘛…他們問這個幹嘛...都沒有人稱讚我文筆很好, ││ 幹... ││B:每個人都說很好。大家都快笑翻天了,拜託你趕快印出來。我││ 們快急死了 ││A:你拿給蘇明國,我跟他講一下,跟他說伯仲在抗議,說都沒有││ 人稱讚他! ││ (楊玉珍把電話拿給蘇明國) ││C(蘇明國):伯仲。 ││A:我要抗議,你們都沒有人稱讚我的文筆很好…主委你們都沒有││ 一點幽默感喔?你們不覺得很好笑嗎? ││C:哈...拍謝拍謝。 ││A:你們壓力不要那麼大,你們沒有覺得寫得很好笑嗎。 ││C:謝謝。 ││A:好啦。 │├────────────────────────────┤│0939***988卓伯仲←受話←0932***764楊玉珍 ││101年1月12日 21時21分07秒 ││卓基地台:彰化縣彰化市○○路○段000號、351號、353號樓頂 ││ ││B(楊玉珍):哈囉 ││A(卓伯仲):請說。 ││B:你要訂多少份數? ││A:三十二萬份。 ││B:有三十六萬戶不是嗎? ││A:沒有,只有三十二萬戶。 ││B:OK。主委在競選總部。 ││A:你跟他們講,不用緊張..因為明天也會刊報紙啊,你去看報 ││ 紙,報紙也會刊出來。 ││B:我瞭解。主委他們問,黨部這邊有多少份要過來? ││A:問他需要多少,你跟我講,我就印給他。 ││(楊玉珍向主委問:『伯仲問你需要多少?』主委說『他可以處││理的』) ││B:你可以處理的部分以外,他來處理啊。 ││A:其實,我處理就是幾乎都有了,分一些給他們好玩一下也可以││ 啊。你問他要幾張。 ││B:所以全部我們這邊處理也沒問題?OK那... ││A:沒問題啊,你問他要幾千張? ││(楊玉珍向主委說『伯仲說他都可以處理啦』) ││A:沒關係,到時候剩的我再拿一些過去, ││B:好啦,那就看多少可以給黨部啦。 ││A:你們出去拜訪時可以順便發。因為有時候發也不一定可以很 ││ 快發到。 ││B:他們要去…他們黨部這邊要去上廣告啦。 ││A:他們要哪裡去上廣告啊? ││B:電視託播。 ││A: 隨便啊,他們拿去啊。他們自己去託播。這東西託播有什麼 ││ 用,字這麼多怎麼播..... ││B:沒有,沒有,他們要主題而已 ││A:隨便吧,沒關係他們去弄吧,我沒有意見啊,他們自己去弄 ││ 就好了。 ││B:那個圖檔可以MAIL過來嗎? ││A:圖檔沒有MAIL過去嗎? ││(卓伯仲對旁人說:圖檔MAIL給黨部?黨部沒有嗎?) ││B:黨部這邊沒有。 ││A:好,MAIL給誰? ││B:MAIL給國禎。 ││A:唉呦,國禎是秀逗的,給國禎..喂? ││B:我有在聽。 ││A:他就秀逗,秀逗,要這個作什麼?他搞不好要拿這個去給翁 ││ 金珠通風報信喔,你要注意這件事情。 ││B:我盯著他。 ││A:要EMAIL他喔? ││(卓伯仲問旁邊的呂振維,『我們EMAIL過去,甘有妥當?』) ││A:不必啦,他要上什麼,我不曉得,你跟我講好了。他要上什 ││ 麼圖檔..他要怎麼上電視啊? ││B:他.. ││(楊玉珍向旁人問『伯仲在問你怎麼上電視?』旁人說『我要他││ 做成圖卡啊』) ││B:他說做成圖卡啦。 ││A:圖卡?可是這個字這麼小,他看得到嗎? ││B:所以他會把小字拿掉,只有八百六十五億..八百六十五億條 ││ 列的部分會列出來。 ││A:好好,那我就E這個給他就好了嘛 ││B:OK。 ││A:他的EMAIL咧? ││B:EMAIL..來..WWW. ││(卓伯仲把手機給呂振維) ││呂振維:你好。 ││B:WU780410@YAHOO.COM.TW。 ││呂振維:WU780410@YAHOO.COM.TW。 ││B:OK。 │├────────────────────────────┤│0937***104蕭博修→發話→0939***379呂振維 ││101年1月12日 21時28分34秒 ││呂基地台:彰化縣彰化市○○街0號7樓頂 ││蕭博修:彰化縣彰化市○○街00號之2,18號之3 ││ ││A(呂振維):你好。 ││B:ㄟ,三十二萬份這樣沒辦法發,現在伯仲他是說他要處理?真││ 的嗎? ││A:對阿對阿。 ││B:怎麼處理? ││A:我也不知道(嘻笑)。 ││B:什麼不知!要說個清楚啊,現在是要怎麼分配?不然你要怎麼││ …. ││A:不然你直接跟他講。 ││ (換人) ││C(卓伯仲):不用啦,那些叫派報公司去弄就好了。 ││B:派報公司?你要幾點印出來,你有跟人家講嗎? ││C:【有,我都處理好了啦。那要中午以後才能印得出來啦。大概││ 中午左右,就開始發了】。我都問好了,你現在要給郵局,郵││ 局不收了啦。 ││B:我知道郵局不收啊。 ││C:【給民間的派報啦。那些都說好了啦。】 ││B:好啦,你要處理好,到時候派報公司推給你,我們幾個要去扛││ 嗎? ││C:不會啦,我處理就好了。而且還會印報紙咧,你怕什麼? ││B:好啦,已經確定了,我跟大家宣布啦。 ││C:沒問題啦。 │├────────────────────────────┤│0939***988卓伯仲←受話←047***082呂振維 ││101年1月13日 14時15分18秒 ││卓基地台:彰化縣員林鎮○○路○段○○巷00弄000號4樓 ││ ││B(呂振維):我是振維。 ││A(卓伯仲):振維。我在路上了,有什麼事情請說。 ││B:中國時報來電給尺寸了,他也建議改成15號的商業稿。 ││A:多少錢?你叫他把價格傳過來啊!價格傳過來,他有來報尺 ││ 寸,你把它改好。 ││B:好。 ││A:我馬上到….【ㄟ那個印好了嗎?】 ││B:那個部分? ││A:【昨天那個啊!】 ││B:【還沒拿到。】 ││A:你向他們催一下! ││B:好。 ││A:你順便..啊…【你先辦這個好了。】 │├────────────────────────────┤│0937***104蕭博修→發話→0939***379呂振維 ││101年1月13日16時04分07秒 ││蕭基地台:彰化縣員林鎮○○里○○路0段000號4樓頂 ││呂基地台:彰化縣彰化市○○街0號7樓頂/- ││ ││A(呂振維):你好。 ││B(蕭博修):那個..【昨天黨部說要印的印好了嗎?】 ││A:【有,黨部拿去了。】 ││B:【又變成黨部拿去了?三十幾萬份咧!】 ││A:【那個用派報的啊!】 ││B:送派報派出去喔?都出去了嗎? ││A:對啊,我這邊有剩一些啊,黨部那邊有二千,我這邊有壹仟多││ 。看誰要發。 ││B:好啦,目前就是交給他們就沒事了。 ││A:是啊。 ││B:好,BYE。 │├────────────────────────────┤│0939***988(呂振維代接)←受話←0932***764楊玉珍 ││101年1月13日 17時36分45秒 ││呂基地台:彰化縣彰化市○○路000號14樓頂 ││ ││A(呂振維):喂,你好。 ││B(楊玉珍):振維,昨天那個文宣已經印出來了嗎? ││A:【已經印出去了!】 ││B:那我們那邊有沒有留? ││A:有。 ││B:現在火車站有蔡英文的人,正在火車站的出口…對每一個出來││ 的人,就說拜託!蔡英文。我想說…我們的文宣也可以發啦!││A:好,我有留啊!你叫人來拿也是可以啊! ││B:這樣我叫駿霖下去處理,好沒? ││A:好。 │└────────────────────────────┘
⑷從上述101年1月12日11時42分07秒譯文,呂振維說「實體明
天才會上報阿!」,縣長秘書說「因為老闆(卓伯源)下午開記者會急著要。」,呂振維說「喔,那就只有用列印的列印出來了。」,即可知此文宣尚未有印刷實體,只有電腦裡檔案。101年1月12日20時36分19秒譯文,蘇明國主委說要印刷為實體,卓伯仲說「不用,來不及啦,多了錢的,我們報紙都已刊登了。你不要被黨部那些人給騙了。..要不然你先過來拿稿好了,你拿去看一下就好了,那個刊報紙就好了啦。」,可知至此時仍未印刷為實體。101年1月12日21時09分30秒,楊玉珍向卓伯仲建議標題改成「馬英九總統『最』照顧我們彰化人」,卓伯仲答應交給印刷廠印成實體。在上述呂振維電腦裡修改為「最」照顧我們彰化人檔案的時間,也是101年1月12日21時19分,可知定稿要印的確實是「最」照顧我們彰化人版本(見本院卷二十八第74頁)。又101年1月12日21時28分34秒,蕭博修以電話催呂振維,說「ㄟ,三十二萬份這樣沒辦法發,現在伯仲他是說他要處理?真的嗎?」,卓伯仲接過電話說「有,我都處理好了啦。那要中午以後才能印得出來啦。大概中午左右,就開始發了。我都問好了,你現在要給郵局,郵局不收了啦。」,蕭博修問「我知道郵局不收啊。」,卓伯仲說「給民間的派報啦。那些都說好了啦。」,可知至12日21時許才開始委外印刷,並預計明日(13日、即投票前一日)中午才印得出來。101年1月13日14時15分18秒,卓伯仲問「我馬上到….ㄟ那個印好了嗎?」「昨天那個啊!」,呂振維說「還沒拿到。」可知32萬份文宣還沒印出來。101年1月13日16時04分07秒,蕭博修打電話來問呂振維,蕭博修問「昨天黨部說要印的印好了嗎?」,呂振維說「有,黨部拿去了」,蕭博修又問「又變成黨部拿去了?三十幾萬份咧!」,呂振維說「那個用派報的啊!」,可知在101年1月13日14時15分至16時4分之間,該32萬份文宣已經印好且發送出去了。
⑸既然此份文宣必須在101年1月12日21時許至13日14、15時之
間印製好32萬份,只有17、18個小時可以印製時間,否則趕不及101年1月13日晚上十點法定競選活動截止時間。而上述101年1月12日20時53分9秒,呂振維要傳稿子到白紗科技公司委託印製文宣,故本院傳訊證人即白紗科技印刷公司業務主任林長裕,其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白紗公司是上櫃公司,在印刷界是大公司,101年1月13日有幫彰化競選總部印A3 的海報,100磅,4000張,雙面的,馬英九海報。這4000張文宣印好之後載去吉利公司。銷貨單上寫『尺寸42.2X29.7公分』即A3,上面寫『有白邊』就是海報有留白邊。如果A3印32萬份,一夜就可印的出來,若從收到檔案開始,要印32萬張A3雙面的文宣,用一台四色機印要是16個小時,一般我們都是用一台下去印,我們不會一次開到四台,因為版子的問題,只會用一個版子架在一台機器上。」等語(見本院卷三十第171頁以下)。白紗公司業務主任林長裕雖然證稱其只有印製4000張馬英九海報,並非印製32萬張,但不表示馬吳彰化競選總部沒有印製32萬張,因為彰化獲得統籌分配款多寡,確實對於選情有嚴重衝擊,蘇明國主任又強烈要求要印出實體發到家戶,相信卓伯仲、呂振維不敢欺瞞蘇明國主任謊稱有印而實際沒印。又參照證人林長裕所述,該公司是印刷界大公司,32萬張A3雙面文宣最快要16個小時印出來,參照上述監聽譯文中從101年1月12日21時許發包至13日14、15時之間印製好32萬份,也只有17、18個小時空檔而已,彰化馬吳競選總部必須就近找到彰化、臺中的印刷廠印製32萬份A3雙面文宣,否則來不及發送出去。在時間如此緊迫下,更不可能大老遠的委託臺南的國榮公司印製。所以馬吳彰化競選總部印製「馬英九總統『最』照顧我們彰化人」文宣,勢必不是由國榮公司承印。
⑹在楊玉珍建議增加「最」字之前,確實已有「馬英九照顧我
們彰化人」的舊版本,且呂振維電腦裡最後定稿時間是101年1月11日下午03時46分。呂振維於101年1月12日11時42分07秒譯文中,還說要電腦印出來才能交給縣府秘書。證人楊玉珍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非常有印象,因為我已經先看到一波文宣,只是它沒有『最』字。」「我看到的是沒有『最』字的,所以張國棟鎮長有反應,如我剛才所述。」「(妳說要加一個『最』字之後,妳有建議卓伯仲要印出來?)是的。(於101年1月12日晚上21時21分譯文,妳問要訂多少份數,卓伯仲說32萬份,妳說彰化有36萬戶不是嗎,卓伯仲說只有32萬戶,所以卓伯仲答應妳要去印32萬份?)對,沒錯。」「因為我平常習慣就是坐火車,從火車站下來,我就發現民進黨的團隊在火車站門口,因為隔一天要選舉了,很多人都是坐火車返鄉回來,所以後來我要求我們團隊義工去拿,然後到火車站去發。(妳有看到黨工拿來發嗎?妳在火車站前面等嗎?)【這一點我確實有做,我們志工到呂振維那邊拿文宣到火車站去發】,這個等於是我指示的、我要求的。」「我命令我們的團隊,要去推動這個事情,因為我已經到彰化了,我確實有盯著這個事情去做。」(見本院卷三十),證人楊玉珍雖然證稱有看到「沒有最字的」實體文宣,但卓伯仲於101年1月12日20時33分37秒、20時36分19秒譯文中都說不必印實體文宣,只要刊登報紙就好了,所以到此時仍然沒有實體文宣。又101年1月12日20時58分46秒、20時59分30秒蕭博修二度問呂振維及卓伯仲,國民黨一位名為「穎青」小姐是否跟呂振維拿了文宣,呂振維答稱有,而此時呂振維手機所在地是接近官邸,不是在競選總部,蕭博修證稱自己是在競選總部打這二通電話(102年12月13日筆錄第
37 頁),楊玉珍也是證稱自己應該是跟蘇明國主任在中華西路的馬吳競選總部開危機處理會議,如果此時已經有32萬份,沒有「最」字的實體文宣存在,沒有理由放在官邸而不放在競選總部。因為官邸是一棟老舊日式建築,位在縣府旁邊,平常只有呂振維在此上班,不可能堆放大量文宣。而競選總部當時承租在交流道下,一間很大的鐵皮建築,空間相當寬敞,此乃彰化縣民眾所周知之事實。而楊玉珍與蘇明國之所以人在競選總部,還要向官邸的呂振維索討文宣,是因為呂振維在官邸裡上班,設計海報用的電腦也放在官邸裡,呂振維與卓伯仲是在官邸裡討論設計文宣。所以競選總部裡面確實沒有「馬英九總統照顧我們彰化人」文宣(沒有「最」字)。楊玉珍、蘇明國、蕭博修等人在競選總部,拿到的仍然是電腦印出來的文宣,並不是大量的實體文宣。此一結論才與上述譯文經過符合。
⑺吳俊德說過自己100年11月21日承包月曆標案後就沒有再印
馬吳文宣,又說最後一次印刷工作是馬吳春聯,而馬吳春聯是100年12月26日定稿,100年12月28日發包出去,所以依照吳俊德的說法,任何一月份定稿的文宣吳俊德都沒有印。又呂振維審理中既然結證:我從沒有親手發包任何文宣給國榮公司印製,都是卓伯仲跟國榮公司聯絡的,我只有交付檔案光碟片給吳俊德(見本院卷二十九第16頁背面呂振維具結內容),而且這份「馬英九照顧彰化人」文宣檔案又是燒錄於101年1月17日光碟中,就不可能來得及於101年1月12日晚上交付給吳俊德印製。
⑻最後審理期日,被告卓伯仲堅稱:吳俊德印的是沒有「最」
字的「馬英九總統照顧我們彰化人」文宣,共印製32萬份,至於有「最」字版是刊登報紙的(見本院卷三十三第44 頁、45頁)。偏偏吳俊德之辯護人張威鴻律師屢次都說吳俊德沒有印這份文宣,且最後於102年12月31日提出答辯狀確認:800萬8560元發票裡沒有包括「馬英九總統照顧彰化人」或「馬英九總統『最』照顧彰化人」(本院卷三十二第181頁),也就是二種文宣都與本案無關。
⒋卓伯源署名「在總統家裡的感動」一文(客廳版或公寓外觀版):
⑴此份文宣的文字部分是由被告卓伯仲執筆,在勘驗卓伯仲筆
電裡發現有「在總統家裡的感動」WORD檔案,最後存檔時間是100年12月10日22時20分定稿(本院卷二十六第160頁)。
而依據卓伯仲手機通聯紀錄基地位置顯示,此時卓伯仲人在臺北市(本院卷八第142頁、171頁)。呂振維黑色電腦裡的「在總統家裡的感動」WORD檔案,是100年12月10日22時26分存檔(本院卷二十八第48頁)。另外在呂振維白色電腦裡「在總統家裡的感動」WORD檔案,是100年12月10日22時32分(見本院二十八第8頁、第101頁勘驗結果)。而同一個檔案複製到不同電腦,不會改變最後修改時間,除非是更動裡面文字並存檔才會紀錄新的變動時間。呂振維電腦與卓伯仲筆電中,同一份文稿WORD檔有時間差,應該是電郵寄給彰化的呂振維,呂振維收到後(可能有修改,也可能沒有修改),重新存檔以致變動時間。
⑵此文宣之美工設計者是呂振維,經勘驗呂振維電腦及卓伯仲筆電,發現如下順序:
┌────┬────┬──────┬─────────────┐│內容 │最後修改│檔名(文件夾│路徑 ││ │時間或建│名稱) │(本院卷內出處) ││ │檔時間 │ │ │├────┼────┼──────┼─────────────┤│文字稿. │100年12 │在總統家裡的│呂振維白色電腦裡『E:\文 ││doc │月10日下│感動.doc │宣稿件\CT1020工作於除蟻日││ │午10:32│ │\39在總統家裡的感動』 ││ │:48 │ │(本院卷十二第214頁) │├────┼────┼──────┼─────────────┤│馬總統文│101年1月│P0000000.tif│呂振維白色電腦裡『E:\文 ││山區房屋│6日下午 │ │宣稿件\CT1020工作於除蟻日││外觀照片│11:14 │ │\31馬的文宣』 ││檔 │ │ │(本院卷二十八第181頁) │├────┼────┼──────┼─────────────┤│成品JPG │101年1月│『背面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E:\文 ││檔案 │7日上午 │4-1.jpg 』 │宣稿件\CT1020工作於除蟻日││ │12:06 │ │\31馬的文宣』 ││ │ │ │(本院卷二十八第188頁) │├────┼────┼──────┼─────────────┤│成品 │101年1 │『背面4-1中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E:\文 ││ai檔案 │月7日上 │國時報.ai』 │宣稿件\CT1020工作於除蟻日││ │午12:35│ │\31馬的文宣』 ││ │ │ │(本院卷二十八第194頁) │├────┼────┼──────┼─────────────┤│成品JPG │101年1月│『聯合報-在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 ││檔案及 │10日下午│總統家裡的感│『E:\文宣稿件\CT1020工 ││CDR檔案 │03:32 │動.cdr』 │作於除蟻日\51對田中的建設││ │ │ │』 ││ ├────┼──────┼─────────────┤│ │101年1月│『彰化馬英九│呂振維白色電腦裡 ││ │10日下午│總部-在總統 │『E:\文宣稿件\CT1020工 ││ │03:36 │家的感動.jpg│作於除蟻日\51對田中的建設││ │ │』 │』(本院卷二十八第107頁) ││ ├────┼──────┼─────────────┤│ │101年1月│0111-彰化馬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 ││ │10日下午│英九總部 │『E:\文宣稿件\CT1020工 ││ │03:35:11│-H24.8×W32 │作於除蟻日\51對田中的建設││ │ │公分-在總統 │\0111聯合報』 ││ │ │家的感動.jpg│(本院卷十二第226頁) ││ │ │ │(本院卷二十八第107頁) │├────┼────┼──────┼─────────────┤│文件夾 │101年1月│04-在總統家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 ││ │11日下午│的感動 │『F:\燒錄存檔\F980116\││ │07:11 │ │010120馬英九2012 』 │└────┴────┴──────┴─────────────┘
⑶上述100年12月10日呂振維電腦裡的「在總統家的感動」
WORD文字檔,以及卓伯仲筆電裡的WORD文字檔,內容均相同,第二段文字有一句「我看到的不只是一個清官的家,更是一個國家未來領導人的居所——沒有多餘的裝飾」(呂振維電腦裡檔案見本院卷十二第214頁、卓伯仲筆電裡檔案見本院卷二十六第172頁),此與後來定稿成品之內容「我看到的不只是一個樸素的家,更是一個國家未來領導人的居所沒有多餘的裝飾」稍有不同,「清官」被改成「樸素」,也少掉破折號——(成品見本院卷十二第227頁)。確實「樸素的家」比「清官的家」的語意上更穩當,所以從文字修改過程可知,此份文稿是卓伯仲100年12月10日開始草擬文字,後再由呂振維美工加上背景照片完成。
⑷101年1月6日之15時30分卓伯仲去拍攝馬總統家外觀照片,
當時卓伯仲在電話中與縣府秘書王士宜說「我現在來拍總統舊家的外觀,我拍完了,就回辦公室」(見本院卷二十二第67頁)。而呂振維電腦裡馬總統房屋外觀照片檔案為101年1月6日下午11時14分建檔(本院卷28)。而101年1月10日15時09分41秒,卓伯仲以048***486電話打給呂振維0939***379手機,詢問總統家的感動文宣要上報的事情。卓伯仲說「振維,縣長看過,OK嗎?」「那『在總統家的感動』OK嗎?」,呂振維說「那篇沒改」,卓伯仲說「我跟你說,那篇喔,在桌上聯合報的那個,聯合報那個姓郭的,有沒有。」「你跟他聯絡一下,明天給他見報嘛!」「你如果不給他,他搞不好見不了報,那『總統家裡的感動』。」「那聯合報的尺寸你把他調整好,你跟他聯絡一下。」「等一下你就把『在總統家裡的感動』設法給他,你有他的EMAIL,你跟他聯絡。這篇明天見報,一面就好了。」,呂振維說「好好。」(見本院卷十六第80頁反面)。從呂振維電腦裡發現,101年1 月7日就有成品出現,並且呂振維於101年1月10日下午3時32分至36分將總統家的感動成品,存檔為CDR檔案及JPG檔案(本院卷12第226頁)。而經本院向聯合報總社查詢,經函覆結果,此份總統家的感動文宣,確實於101年1月11日及101年1月13日二度刊登於聯合報彰化版(聯合報回函見本院卷三十內)。
⑸從卓伯仲筆電及呂振維電腦都顯示文稿WORD是100年12月10
日完成,可知卓伯仲寫好文稿的時間就是在此時,不可能有如被告吳俊德所說:100年8月份印製總統家的感動文宣、9月、10月把文宣到競選總部云云此種事實存在。而且101 年1月7日才有檔案成品,101年1月10日呂振維還在繼續修改成品,要刊上101年1月11日及13日的聯合報,依照吳俊德所說100年11月承包月曆案件以後就沒有再印馬吳文宣之說法,可知吳俊德不可能在101年1月間印製這份總統家的感動文宣。因吳俊德最後辯解稱:總統家的感動文宣:印40萬張,每張1.3元,小計為52萬元(本院卷三十二第181頁)云云,亦無可採信。
⑹被告吳俊德曾辯稱:所印製的家的感動文宣背景是客廳,不
是公寓外觀乙節(本院卷二十八第6頁背面、卷三十一第166頁)。但是吳俊德早在10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的是公寓外觀背景的版本(本院卷四第220頁),吳俊德是在本院102年12月13日勘驗呂振維電腦後,才改稱國榮公司印製的是客廳版的家的感動文宣。如果真的有印製這一份文宣,怎會說法反反覆覆?⑺雖然勘驗發現在呂振維電腦裡有二張樸素客廳照片,存檔時
間為101年1月3日上午8時34分及8時51分(見本院卷二十八第8-12頁),二張分別為彩色的及棕色的,彩色的時間在前,檔名為「P0000000.tif」;棕色的時間在後,檔名為「P0000000-0.tif」,一般如此取名就表示是從彩色複製成棕色照片,要從棕色照片再進行再加工。所以縱使呂振維有意將此客廳照片作為文宣背景,真正動手時作檔案處理時間也是101年1月3日。已經在吳俊德得標月曆標案之後,依照吳俊德說法100年11月21日標得月曆案後就沒有再印製文宣,可見吳俊德確實沒有客廳背景家的感動文宣。而且吳俊德之辯護人請求拷貝呂振維硬碟,本院照准,吳俊德辯護人檢視呂振維電腦硬碟的結果,也沒有找到有客廳背景的家的感動文宣存在,此為辯護人答辯狀所承認(本院卷三十一第166頁)。而且呂振維想要設計客廳版文宣的時間是101年1 月3日,但101年1月4日隨即有如下譯文:
┌────────────────────────────┐│0939***988卓伯仲←受話←0920***861全國競選總部人員 ││101年1月4日16時01分42秒 ││卓基地台:臺北市○○區○○○路0號 ││ ││A(卓伯仲):喂,你好。 ││B(全國總部人員):伯仲大哥你好,我**(聽不清楚)。向你報告││ 一下 ,**老師他也問過總統及夫人,他們說,因為那個地方 ││ 現在都沒有人住了,所以已經面目全非,(笑)他們說可不可││ 能拍個角落,比較簡單。 ││A:你有看到那個文宣的概念? ││B:有,我有看過。有向他們問過,總統及夫人覺得不太合適。 ││A:OK OK那就不要勉強啊! ││B:看一看要不要外面的警官拍一下,拍一下他們的公寓呢,或是││ …。 ││A:外面的公寓喔..其實也可以啊。其實是比較簡單,好啊,好啊││ 。可以考慮。可以考慮。這樣要拍外面公寓,什麼時候去拍?││ 明天? ││B:什麼時候應該都可以吧! ││A:外面公寓在哪裡啊?那個地址我忘記了。 ││B 稍後我傳個地址給你好了。 ││A:好啊。好啊。不要拍錯家,拍錯家就糗大了。 ││B:不會,不會,我等一會兒傳一個簡訊給你。 ││A:好好好。我記得那是二樓或三樓,是不是? ││B:我確認一下,我只知道大概位置,我不確定是幾樓。 ││A:沒關係,你再傳給我。你還在加油讚,還是已經離開了? ││B:我已經離開了,我在開會。 ││A:OK。 │├────────────────────────────┤│0939***988卓伯仲←收簡訊←0920***861全國競選總部人員 ││101年1月4日16時05分05秒 ││卓基地台:臺北市○○區○○○路0號 ││------------------------------------------------------- ││簡訊: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3樓 │└────────────────────────────┘
(見本院卷二十二第45頁)從呂振維101年1月3日著手設計客廳版本,隔天隨即變更心意,聯絡臺北競選總部要拍馬英九總統住家外觀,卓伯仲真正去拍攝馬英九總統住處外觀的時間則是101年1月6日,中間根本沒有時間,也沒有必要去印製客廳版文宣。可知被告所辯不實。
⒌彰化縣競選總部「林肯會投馬英九」一文⑴此文宣之美工設計者是呂振維,內為馬英九、林肯圖片及林
肯名言,經勘驗呂振維電腦有各項組成零件、半成品、成品,如下:
┌────┬────┬──────┬─────────────┐│內容 │最後修改│檔名(文件夾│路徑 ││ │時間或建│名稱) │ ││ │檔時間 │ │ │├────┼────┼──────┼─────────────┤│白雲(即│100年10 │『扇子-背景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E:\文 ││最後出現│月8日下 │6.pad』 │宣稿件\CT1020工作於除蟻日││於成品上│午12:19│ │\31馬的文宣』 ││白雲背景│ │ │ ││圖像) │ │ │(本院卷二十八第190頁) │├────┼────┼──────┼─────────────┤│『Nearly│100年11 │『林肯語錄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E:\文 ││all │月23日下│.doc』 │宣稿件\CT1020工作於除蟻日││men... │午06:31│ │\31馬的文宣\圖庫』 ││』林肯名│ │ │(本院卷二十八第273頁) ││言 │ │ │ │├────┼────┼──────┼─────────────┤│馬英九總│100年11 │『馬英九總統│呂振維白色電腦裡『E:\文 ││統圖像 │月23日下│-回眸.psd』 │宣稿件\CT1020工作於除蟻日││(即最後│午11:56│ │\31馬的文宣』 ││出現於成│ │ │(本院卷二十八第189頁) ││品上圖像│ │ │ ││) │ │ │ │├────┼────┼──────┼─────────────┤│林肯圖像│100年11 │『林肯03.psd│呂振維白色電腦裡『E:\文 ││(即最後│月24日上│ 』及 │宣稿件\CT1020工作於除蟻日││出現於成│午12:18│『林肯03-2 │\31馬的文宣』 ││品上圖像│ │ .psd』 │(本院卷二十八第186-187頁 ││) │ │ │) │├────┼────┼──────┼─────────────┤│林肯會投│100年11 │『背面-jpg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E:\文 ││馬英九 │月24日下│』 │宣稿件\CT1020工作於除蟻日││JPG檔案 │午11:19│ │\31馬的文宣』 ││半成品 │ │ │ ││ │ │ │註記:下方右半邊並沒有打上││ │ │ │林肯的生平簡介,此與吳俊德││ │ │ │提出的成品不同 ││ │ │ │(本院卷二十八第191頁) │├────┼────┼──────┼─────────────┤│林肯會投│101年1月│『正面4-1-中│呂振維白色電腦裡『E:\文 ││馬英九 │7日上午 │國時報.ai』 │宣稿件\CT1020工作於除蟻日││AI檔案(│12:35 │ │\31馬的文宣』 ││成品) │ │ │(本院卷二十八第195頁) ││ │ │ │ │├────┼────┼──────┼─────────────┤│林肯會投│101年1月│『林肯會投馬│呂振維白色電腦裡 ││馬英九 │11日下午│英九CS2.ai』│『F:\燒錄存檔\F980116\││JPG檔案 │05:37及│及『林肯會投│010120馬英九2012\01-林肯 ││及AI檔案│05:38 │馬英九 │會投馬英九』 ││(成品)│ │JPG.jpg』 │(本院卷二十八第111頁) ││ │ │ │ │├────┼────┼──────┼─────────────┤│文件夾 │101年1月│01-林肯會投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 ││ │11日下午│馬英九 │『F:\燒錄存檔\F980116\││ │07:11 │ │010120馬英九2012 』 │└────┴────┴──────┴─────────────┘
⑵因為馬英九總統是尋求連任,呂振維又長期擔任卓伯源及藍
營的美工編輯工作,所以呂振維電腦裡面本來有大量馬英九圖片檔案及白馬、白雲等零件檔案,以供呂振維組合成各種馬英九文宣。上述馬英九總統的人物肖像、背景白雲檔案之最後修改時間甚早,固不待言。又呂振維與卓伯仲既然要規劃林肯推薦馬英九的這個點子,勢必要先找到林肯相關資料圖片檔等等。首先,100年11月23日找到林肯名言佳句,呂振維又蒐集14張林肯照片,時間為100年11月23日下午06時左右存檔,有站姿、坐姿、彩色、黑白、畫像、照片等不同的林肯圖檔等(本院卷二十八第201頁)。又所引用文字「林肯語錄」檔案是100年11月23下午06:31建立WORD檔案(本院卷二十八第213頁),最後選定一張林肯紀念館裡林肯白色坐姿雕像照片,則為100年11月24日上午12時18分建檔。又100年11月24日下午11時19分僅為成半成品,當時右半邊並沒有林肯的人物簡介。直到101年1月7日上午12時35分建檔「正面4-1中國時報ai」成品檔案,內容就如吳俊德提出之成品。可知在101年1月7日之前,不可能有吳俊德印製之林肯篇成品問世,吳俊德辯稱100年6、7月談論印製林肯篇文宣,9 、10月送到馬吳彰化競選總部云云,應屬不實。
⑶且經本院以關鍵字「林肯」及100年1月1日以後之條件,搜
尋呂振維電腦之結果,最早出現的就是100年11月23日下午6時31分的「林肯語錄.DOC」文字檔案,以及同日下午6時33-45分共14張林肯照片,在此之前沒有任何關於林肯之資料存在(見本院卷二十八第272頁,審理時均已提示),可見被告吳俊德所述不實。
⑷吳俊德、呂振維、張威鴻律師雖然辯稱,可能是呂振維在
100年11月修改了成品,才會留下100年11月間最後存檔時間,不代表之前7、8、9、10月沒有馬吳文宣成品云云。然就以林肯篇為例,本院以關鍵字「林肯」及100年1月1日以後之條件,搜尋呂振維電腦之結果,一共出現15個100年11月23日日期的林肯圖片及文字檔、2個100年11月24日日期林肯檔案、3個101年1月11日三個林肯文件夾及成品檔(見本院卷二十八第272頁),此外沒有更早任何林肯文件。呂振維雖然可能更動一、兩個林肯檔案以致變動了時間,但沒有必要同時更動20個林肯檔案,以致20個檔案都被變動了時間。
所謂「證據會說話」,呂振維是100年11月23日才開始設計林肯篇,再清楚不過了。
⒍彰化縣競選總部「韓愈.馬說」一文⑴此文宣之美工設計者是呂振維,文字部分有「伯樂青眼喜際
遇,千里腳力奔拔群,仰眸凝遠騰空意,駿足脈動欲凌雲」卓伯仲詩句,及「韓愈.馬說」一文,經勘驗呂振維電腦,找到有如下組成零件及半成品、成品:
┌────┬────┬──────┬─────────────┐│內容 │最後修改│檔名(文件夾│路徑 ││ │時間或建│名稱) │ ││ │檔時間 │ │ │├────┼────┼──────┼─────────────┤│韓愈馬說│100年11 │雜說.韓愈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E:\文 ││文字檔 │月23日下│.txt │宣稿件\CT1020工作於除蟻日││ │午10:24│ │\31馬的文宣』 ││ │ │ │(本院卷二十八第100、196頁││ │ │ │) │├────┼────┼──────┼─────────────┤│白馬圖(│99年10月│『White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E:\文 ││即出現於│26日上午│Hose5.jpg』 │宣稿件\CT1020工作於除蟻日││成品上的│02:06 │ │\31馬的文宣\馬的圖』 ││白馬) │ │ │(本院卷二十八第218頁) ││ ├────┼──────┼─────────────┤│ │100年11 │『2560Horse-│呂振維白色電腦裡『E:\文 ││ │月23日下│001015.jpg │宣稿件\CT1020工作於除蟻日││ │午10:19│』 │\31馬的文宣\圖庫』 ││ │ │ │(本院卷二十八第199頁) │├────┼────┼──────┼─────────────┤│韓愈馬說│100年11 │正面2.jpg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E:\文 ││JPG檔案 │月25日下│ │宣稿件\CT1020工作於除蟻日││(半成品│午12:18│ │\31馬的文宣』 ││) │ │ │ ││ │ │ │註記:右邊標題是『伯樂青眼││ │ │ │喜際遇』七言絕句,但左上角││ │ │ │有括號預留文字區,但吳俊德││ │ │ │提出的成品左上角沒有文字。││ │ │ │(本院卷二十八第184、197頁││ │ │ │) │├────┼────┼──────┼─────────────┤│韓愈馬說│100年11 │正面2.ai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E:\文 ││AI檔案(│月27日下│ │宣稿件\CT1020工作於除蟻日││半成品)│午10:58│ │\31馬的文宣』 ││ │ │ │ ││ │ │ │註記:右邊標題是『伯樂青眼││ │ │ │喜際遇』七言絕句,但左上角││ │ │ │有刮號預留文字區,但吳俊德││ │ │ │提出的成品左上角沒有文字。││ │ │ │(本院卷二十八第185頁) │├────┼────┼──────┼─────────────┤│韓愈馬說│100年11 │正面2-1.ai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E:\文 ││AI檔案(│月27日下│ │宣稿件\CT1020工作於除蟻日││半成品)│午10:58│ │\31馬的文宣』 ││ │ │ │ ││ │ │ │註記:左上角有有一堆亂字,││ │ │ │並且有「大文豪韓愈的見識,││ │ │ │他會投馬英九!」但吳俊德提││ │ │ │出的成品沒有此部分文字。且││ │ │ │右邊標題並非『伯樂青眼喜際││ │ │ │遇』七言絕句,而是『世有伯││ │ │ │樂,然後有千里馬,千里馬常││ │ │ │有,而伯樂不常有』,與吳俊││ │ │ │德提出之成品不同 ││ │ │ │(本院卷二十八第183頁) │├────┼────┼──────┼─────────────┤│『伯樂青│100年12 │『總部詩.doc│呂振維白色電腦裡『E:\文 ││眼喜際遇│月14日下│』 │宣稿件\CT1020工作於除蟻日││』七言絕│午10:43│ │\31馬的文宣』 ││句 │ │ │(本院卷二十八第180頁) │├────┼────┼──────┼─────────────┤│韓愈馬說│101年1月│『韓愈馬說-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 ││JPG檔案 │11日下午│CS2.ai』及『│『F:\燒錄存檔\F980116\││及AI檔案│05:42 │韓愈馬說- │010120馬英九2012-韓愈馬說 ││(成品,│ │JPG.jpg』 │』(本院卷二十八第107、113││同吳俊德│ │ │頁) ││提出之文│ │ │ ││宣) │ │ │ │├────┼────┼──────┼─────────────┤│文件夾 │101年1月│00-韓愈馬說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 ││ │11日下午│ │『F:\燒錄存檔\F980116\││ │07:09 │ │010120馬英九2012 』 │└────┴────┴──────┴─────────────┘
⑵呂振維長期擔任藍營美編工作,所以電腦裡有大量白馬、白
雲等圖片,且建檔時間甚早,固不待言。但規劃韓愈與馬英九之關連性時,才開始有韓愈相關資料出現,呂振維於100年11月23日下午10時24分才建立「韓愈馬說」之TXT記事本檔案,這張馬圖案是從舊的白馬圖庫中轉出來,取新檔名,故建檔時間變成100年11月23日下午10時19分建檔。故開始有半成品出現,在左上方加上文字區,時間為100年11月25日下午12時18分修改。另一張半成品為100年11月27日下午10時58分修改,當時加上「大文豪韓愈的見識,他會投馬英九」文字,但是這一句話最後在成品裡被刪除了,且當時標題尚為「世有伯樂,然後有千里馬,千里馬常有,而伯樂不常有」並非「伯樂青眼喜際遇」七言絕句。所以可知呂振維在100年11月25日至27日還反覆修改這份文宣,根本不可能如吳俊德所辯解100年6、7月洽談,或9、10月印製文宣送到馬吳總部云云。
⑶且經本院以關鍵字「韓愈」及100年1月1日以後之條件,搜
尋呂振維電腦之結果,確實最早出現的檔案就是100年11月23日下午10時24分之「雜說.韓愈.txt」文字檔,在此之前沒有任何關於韓愈之資料存在(見本院卷二十八第269頁),可見被告吳俊德所述不實。
⑷101年1月11日呂振維設立「00-韓愈馬說」文件夾後,將沒
有推薦馬英九理由,只有古文及白馬圖韓愈馬說篇成品,歸到文件夾下,可能是選前作最後整理,因為此時已經接近大選投票,沒有使用必要的文宣確實應該歸檔。
⒎彰化縣競選總部「帝問岳飛曰:卿得良馬否」一文:
⑴此份文宣的文字部分是由被告卓伯仲執筆,在勘驗卓伯仲筆
電時發現「岳飛良馬對」WORD檔案,最後存檔時間為100年11月26日下午9時49分(本院卷二十六第160頁、內容見本院卷二十六第173頁)。而此時卓伯仲人在臺北市(見本院卷八第166頁反面通聯紀錄基地台位置)。
⑵此文宣之美工設計者是呂振維,經勘驗呂振維電腦:
┌────┬────┬──────┬─────────────┐│內容 │最後修改│檔名(文件夾│路徑 ││ │時間或建│名稱) │ ││ │檔時間 │ │ │├────┼────┼──────┼─────────────┤│白馬圖(│99年10 │『White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E:\文 ││即出現於│月26日上│Horse3. │宣稿件\CT1020工作於除蟻日││成品上的│午02:06│jpg』 │\31馬的文宣\馬的圖』 ││白馬) │ │ │(本院卷二十八第224頁) ││ ├────┼──────┼─────────────┤│ │100年11 │『00000000-b│呂振維白色電腦裡『E:\文 ││ │月23日下│480dla10a694│宣稿件\CT1020工作於除蟻日││ │午09:37│a3..』 │\31馬的文宣\圖庫』 ││ │ │ │(本院卷二十八第222頁) ││ ├────┼──────┼─────────────┤│ │100年11 │『背-背景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E:\文 ││ │月27日下│3-1.tif』 │宣稿件\CT1020工作於除蟻日││ │午11:17│ │\31馬的文宣』 ││ │ │ │(本院卷二十八第193頁) │├────┼────┼──────┼─────────────┤│岳飛良馬│100年12 │『背面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E:\文 ││對JPG檔 │月2日下 │3-1.jpg』 │宣稿件\CT1020工作於除蟻日││案及AI檔│午08:25│ │\31馬的文宣』 ││案(半成│ │ │ ││品) │ │ │註記:右下角有一堆亂文字,││ │ │ │並且有『岳飛的好眼光,他會││ │ │ │投馬英九』一句,但吳俊德提││ │ │ │出的成品右下角沒有任何文字││ │ │ │(本院卷二十八第220頁) │├────┼────┼──────┼─────────────┤│岳飛良馬│101年1月│『岳飛良馬對│呂振維白色電腦裡 ││對JPG檔 │11日下午│-CS2.ai』 │『F:\燒錄存檔\F980116\││案及AI檔│06:10及│及『岳飛良馬│010120馬英九2012-岳飛良馬 ││案(成品│06:11 │對-JPG.jpg』│對』 ││,同吳俊│ │ │(本院卷二十八第107、114頁││德提出之│ │ │) ││文宣) │ │ │ │├────┼────┼──────┼─────────────┤│文件夾 │101年1月│00-岳飛良馬 │呂振維白色電腦裡 ││ │11日下午│對 │『F:\燒錄存檔\F980116\││ │07:09 │ │010120馬英九2012 』 │└────┴────┴──────┴─────────────┘
⑶這份文宣的背景白馬圖是從舊圖片中轉出來,且呂振維於
100年11月27日將白馬圖找出來並重新取名『背-背景3-1.tif』,可知是要開始設計為背景。又100年12月2日開始加上雜亂文字,並且有「岳飛的好眼光,他會投馬英九」一句,但是最後這些雜亂文字及岳飛會投馬英九的文字都被刪除,101年1月11日建立文件夾後,將沒有說明為何要票投馬英九的岳飛良馬篇,歸入該文件下。從上述經過就可知呂振維是100年11月27日才開始要設計岳飛良馬對篇文宣,根本不可能有如被告吳俊德所說100年8、9月將白馬篇文宣送到馬吳彰化競選總部事情存在。
⑷從岳飛良馬對篇半成品有「岳飛的好眼光,他會投馬英九!
」及韓愈馬說篇半成品有「大文豪韓愈的見識,他會投馬英九!」,及林肯篇成品有「林肯如果在臺灣,他會投馬英九」文字一連貫的邏輯看來,卓伯仲與呂振維設計一系列文宣就是要由古人的名言文章推薦馬英九,但是吳俊德提出的成品及呂振維電腦裡最後的岳飛良馬對篇、韓愈馬說篇都沒有留下為什麼要投馬英九的理由,只剩下古文、詩句、白馬而已。乍看之下像是有圖片的國文教材,反而少了說服選民的理由。所以很可能岳飛良馬對篇、韓愈馬說篇最後沒有完成設計,只是設計到一半的作品而已。加上100年11月26日已經國民黨已經對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女士展開宇昌案攻擊,所有媒體版面都是宇昌案相關報導,乃眾所周知之事實(宇昌案資料於本院卷三十,審理時已提示詰問過卓伯仲)。選前文宣戰最重要的焦點就是宇昌案,兩黨此時已經近身廝殺、直取要害,攻擊對手人格與清廉操守。此時11月底或12月初,彰化馬吳競選總部若要推出白馬篇等抽象形象文宣,實與選情激烈程度格格不入。
⑸卓伯仲、吳俊德、辯護人張威鴻律師雖然都辯稱;兩匹白馬
文宣並不是100年11月還在「半成品」階段,是早已委託國榮公司印製二份白馬篇文宣,呂振維事後又去動工修改成品,以致於留下100年11月27日的最後存檔時間紀錄云云。然查,呂振維是負責文宣末段加工的人,固然可能把成品刪刪改改,重新命名,就如同有「馬英九總統照顧我們彰化人」及「馬英九總統『最』照顧我們彰化人」二種版本同時存在一樣。但呂振維將沒有「最」字的版本,加上「最」字後成立新版本,也是另取新檔名,並沒有把舊檔覆蓋不見。而且但卓伯仲是負責文宣前階段構思的人,構思經一加工成為成品後,只要修改末端成品,不需要修改前端構思部分。但為何卓伯仲筆電裡「岳飛良馬對」WORD檔案之最後存檔時間為100年11月26日下午9時49分,與呂振維抓到白馬圖重新命名『背-背景3-1.tif』之時間100年11月27日下午11時17分很接近?卓伯仲筆電長期隨卓伯仲擺在臺北,呂振維電腦PC是固定在縣長官邸裡,如果同時因為不明原因而變動最後存檔時間,也未免太過巧合!⑹且經本院以關鍵字「岳飛」及100年1月1日以後之條件,搜
尋呂振維電腦之結果,沒有找到100年11月以前的關於「岳飛」之資料存在(見本院卷二十八第270頁),辯護人拷貝呂振維電腦硬碟回去檢視之結果,也沒找到更早的岳飛白馬篇存在,可見被告吳俊德所說100年8、9月印製岳飛白馬篇云云,均屬不實。
⒏正面為總統候選人「馬吳聯手..」,背面為彰化縣四名立委
候選人「彰化縣黨部,熱烈推薦,四劍客,誠懇拜託」一文:
⑴此文宣為馬吳全國競選總部統一印製,正面為馬吳總統候選
人,背面為各縣市立委之聯合競選文宣。證人李湯盤證稱:「(「馬吳聯手認真打拼,繁榮和平人民安心」文宣)這是全國共通版嗎?)正面是全國共通版,後面會按照地方,因為立委同時選舉,所以我們做立委候選人讓他們去運用。正面是總統、副總統,反面是配合各縣市立委候選人,正面、反面的設計、文字都是我們全國競選總部做的。」(本院卷二十七第10頁以下)。
⑵證人李湯盤證述此文宣有提供電子檔給各縣市黨部,所以
呂振維電腦裡,正面「馬吳聯手」版面文宣成品檔名為「縣市政績-共用版-b.jpg JEPG影像」檔案最後修改日期是100年10月3日下午4時57分(本院卷十二第271頁、卷二十八第150頁),又呂振維白色電腦裡,背面四名立委版面文宣成品為「縣市政績-彰化.JPG」檔案最後修改日期是100年9月
28 日下午08時18分(本院卷十二第268頁、卷二十八第149頁),所以可確定這是定稿時間。而正面總統的文宣是各縣市都一致,所以最早在100年10月8日國民黨高雄市黨部發送出高雄版的文宣後,在大高雄新聞網已經討論這份高雄版文宣,並有圖檔上網(見本院四第291頁討論網頁)。
⑶證人即印通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印通公司)業務
員葉俊成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我是印通公司的業務員,我去接洽到國民黨這筆印刷生意。」「有印到部分,有正面總統、背面立委即分區文宣」「分區縣市文宣這些是我提供給檢察官的」「區域折頁如彰化、臺北、基隆等這些,是9月底給我們的稿,9月底做的,單價1.84元。」「(所謂區域政績折頁,是指正面總統、反面立委之文宣嗎?)對,區域就是彰化、桃園、基隆、臺北、新北等各縣市,即正面總統、反面立委之文宣。(區域政績折頁部分,是屬於全國各地的區域嗎?)對。(上面的數量總量是39.5萬份,是否為真?)對,就是全國總量。(馬總統折頁是指什麼?)這是各縣市即區域文宣,臺中2萬5,彰化1萬5,就是正面總統、反面立委之文宣,因為是分批發的。(上面顯示彰化有1萬5000份,是否為真?)是。」(本院卷二十七第12頁以下)。並提出①第一批為印通公司100年9月29日工作單,只記載臺中2萬5000張、彰化1萬5000張、南投1萬張(除中彰投以外沒有記載其他縣市,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06頁)、②第二批為印通公司100年9月30日加印27萬5000張工作單(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10頁)、報價單記載為單價1.84 元,總價為50萬6000元(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14頁),另證人李湯盤提出27萬5000之分配表,彰化縣分配1萬3500張(見本院卷二十七第98頁)、③第三批為印通公司100年10月7日加印12萬張(但未記載彰化版幾張,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09頁),報價單記載為單價1.84元,總價為22萬800元(見本院卷二十七115頁)。所以依據上述①②③工作單記載,至少彰化版印製2萬8500張以上。證人葉俊成又提出100年11月5日送到彰化縣黨部託運紀錄為證據(本院卷二十七第111頁)。
⑷配合印通公司工作單的100年9月底時間紀錄,呂振維電腦裡
,此文宣最後存檔時間為100年10月3日(本院卷十二第271頁),及高雄市100年10月8日已經出現這份文宣的討論,可知也是100年10月初送到彰化縣黨部,且至少分配2萬8500張以上。彰化縣戶籍資料明明只有36萬多戶,已經有臺北送來2萬8500張可用,為何被告吳俊德還說印製40萬張?多出來是要分送給誰呢?可知被告吳俊德、卓伯仲所言實有可疑。⒐正面為八大族群宣言,背面為「黃金十年讓幸福增值」之八份文宣:
⑴吳俊德提出之成品,經與馬吳全國競選總部提出之成品比對
,此八大族群宣言之背面都是相同之「黃金十年讓幸福增值」內容,正面分成八種族群,故一共只有9種版面。且彰化縣101年1月為36萬7925戶(見本院卷十三第87頁人口統計資料),100年底總統大選時之設籍戶數也約略如此,有些空屋雖有設籍也未必有人住,所以沒有必要印超過36萬張。被告吳俊德102年7月4日準備程序說每種各印40萬張,明顯與事實不符(見本院卷三第59頁)。
⑵其中客家加油部分,圖片中馬總統肩挑竹擔,係來自於100
年8月17日客家義民祭之活動照片,有義民祭照片及新聞可比對(本院卷四第282、306-307頁)。又其中農漁民加油部分,有記載100年8月份農產品外銷數字,比對財政部新聞稿資料。臺灣100年8月份海關進出口貿易統計是在100年9月8日才在財政部新聞稿發佈(見本院卷四第305頁)。勞工加油篇裡有敘述101年度調升基本工資到18780元,而勞委會是在100年9月6日才公告基本工資調升(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26頁網頁),以上可知被告吳俊德辯稱:100年7月中開始印製八大族群宣言云云(院卷四第203頁)均屬不實。
⑶在國榮公司被搜索扣押的光碟片下「02-八種政策文宣」文
件夾,該文件夾是100年11月11日下午02:37建檔(本院卷
23 ),文件夾下有①反面共用公版-黃金十年.7Z檔案(最後修改時間100年11月11日下午02:37)、②正面-青年政策文宣.rar檔案(最後修改時間100年10月27日下午01:56)、③正面-客家政策文宣.rar檔案(最後修改時間100年10月
26 日下午03:56)、④正面-原住民政策文宣.rar檔案(最後修改時間100年10月27日下午03:56)、⑤正面-婦幼政策文宣.rar檔案(最後修改時間100年10月26日下午04:02)、⑥正面-勞工政策文宣.rar檔案(最後修改時間100年10月
26 日下午04:07)、⑦正面-濃漁民政策文宣.rar檔案(最後修改時間100年10月27日下午04:04)、⑧正面-榮民政策文宣.7Z檔案(最後修改時間為100年11月10日下午02:51)。⑨正面-銀髮族政策文宣.rar檔案(最後修改時間100年10月26日下午03:50)。上述②至⑨就是八大族群文宣的正面檔案,①就是背面同樣黃金十年文宣。而且在呂振維電腦裡有同樣①至⑨一模一樣時間、檔名、順序的檔案(光碟片內容見本院卷二十三第22頁背面至27頁背面;呂振維電腦裡內容見本院卷十二第270頁、本院卷二十八第147頁)。所以可以確定光碟片裡的八大族群文宣稿,與呂振維電腦裡八大族群文宣稿,是來自同一來源,且副檔名「7Z」「rar」都是解壓縮以前的副檔名。
⑷吳俊德與呂振維向來陳述,上述扣案光碟是呂振維提供給吳
俊德的,所以就是呂振維先將馬吳全國競選總部寄來八大族群文宣燒錄進自己電腦裡,而且尚未解開壓縮前,就重新複製進光碟裡,交付吳俊德。從上述①解壓縮前7Z檔案最後時間是100年11月11日下午2時37分可知,馬吳全國競選總部將上述①至⑨檔案交付給各地方黨部或縣市競選總部的時間,必定在100年11月11日下午2時37分以後。證人即時任馬吳全國競選總部之創意總監李湯盤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何時提供這些折頁文宣的檔案給各縣市競選總部?)第一批紙本文宣是10月底完成,所以電子檔大概是在11月初以光碟片寄給各縣市競選總部。」(本院卷二十七第6頁反面)與上述檔案壓縮時間為100年11月11日吻合。
⑸證人李湯盤又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紙本的文宣部分,
第一份是何時製作出來?)大概10月底完成,針對八大族群的折頁文宣,原住民、客家、漁民、銀髮族等等八大族群、臺灣加油站系列。(審判長提示文宣)就是審判長提示的這個,但我們那時候是切開來,八份。(這些文宣內容的來源為何?)內容是競選總部政策會擬定提出的,全部八種都是。(在100年10月底之前,有這八種文宣檔案完成出現嗎?)還沒。(在100年10月底這些文宣完成之前,你們有交給各縣市競選競選總部印刷這些文宣嗎?)沒有。(你們當時是交給誰印刷?)當時是透過廣告公司建議的印刷廠,由印通彩印公司印刷。文宣上面沒有印刷廠的名字,是我的組員去發包的,印通彩印公司在八里,業務員叫小葉。(當時除了給印通公司印刷以外,有無給其他印刷廠印刷?)這八份沒有。印了多少我沒有印象,各印刷幾十萬份應該是有,這部分是跟全國競選總部報核銷的,核銷多少經費我沒有印象。」「(當初設計這八大族群文宣,有無討論過發放的對象、場合?)主要是發放到各縣市競選總部及黨部。」「由全國競選總部去印的,先印一批,後來還有加印,也是找八里的印通彩印公司,沒有找其他廠商印。(記不記得這八種文宣交到彰化縣黨部和彰化競選總部的數量?)我們派出去的一定會交到各縣市競選總部和黨部,但詳細數量我不記得。」(本院卷二十七第4頁以下)證人證稱100 年10月底才完成此八大族群文宣,與上述壓縮檔時間顯示在100年11月11日下午2時37分以後才交付給各地方競選總部之紀錄相符。
被告吳俊德辯稱100年7月就印製,後改稱100年9 月、10月就把八大族群文宣送到彰化馬吳競選總部云云,明顯與事實不符。
⑹證人李湯盤又證稱:「因為每個族群的數量不一樣,發的對
象不一樣,比如各縣市原住民比例不一樣,所以不會每個縣市都分配一樣數量,也不會每一種印刷數量都一樣。八大文宣算是最早第一批的,那時候10月底印完就馬上出去,由各縣市競選總部或黨部去發放。」(本院卷二十七第7頁),證人陳述十分中肯,因為不是每個家庭都需要此八種文宣,彰化縣地勢平坦,除八卦山丘以外一片平原,根本沒有原住民部落。而且客家族群集中在桃竹苗及高雄六堆、屏東等地區,乃眾所周知之事實,彰化縣大多是福佬族群,其實根本不需要40萬份原住民文宣、40萬份客家文宣。真不知被告吳俊德辯稱印了40萬份原住民文宣、40萬份客家文宣到底要送給誰?⑺另依據證人印通公司業務員葉俊成,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
「我是印通公司的業務員,我去接洽到國民黨這筆印刷生意。」「有印到部分,有八大族群文宣」「族群文宣及分區縣市文宣這些是我提供給檢察官的。(這些折頁文宣是用什麼紙印刷?)特銅,即特級銅版紙。」「(用120磅重的特級銅版紙來印八大族群文宣?)對。如果要節省成本,有時候會用100磅特銅紙,用特銅紙印出來比較漂亮,用道林紙不漂亮,彩色印刷較粗糙,有些人不喜歡。」「八大族群文宣單張報價1. 76元,包括折頁在內,貨運運到全省也包括在內,因為貨運便宜。這個應該是四開的,即四分之一全開大,比A3大一點,一張1.76元。數量印多就會便宜。」「其實單面、雙面差不多價錢,現在很競爭,因為它印工占不多,主要是紙錢,你買到的紙便宜就便宜,買到的紙貴就比較貴,紙的行情是波動的。」「(分眾文宣折頁是指什麼?)跟族群折頁有不一樣嗎?分眾文宣就是八大族群,族群折頁就是分眾文宣,公關公司的講法是分眾,我們認為是族群,但是指同一份文宣。(上面八大分眾文宣數量是33萬份,是否為真?)我們做的就是我們工作單上的這些數量。」(本院卷二十七第11頁反面以下),並有證人葉俊成提出之①100年10月27日印通公司工作單,八種各印3萬張,合計24萬張(本院卷二十七第108頁),向馬吳總部報價每張1.76元、24萬張共42萬2400元(本院卷二十七第112頁),發票存根聯XX00000000號、發票日期100年11月22日、總價42萬2400元,並註記「送貨;大臺北地區單一地點及寄貨運到全台數點」(本院卷二十七第105頁),及②100年11月21日印通公司工作單,加印8種分眾文宣,其中客家文宣印2萬張、其他各印一萬張(本院卷二十七第107頁),向馬吳總部報價每張1.76元,9萬張共15萬8440元(本院卷二十七第113 頁)、發票存根聯XX0000000 0號,日期100年11月22日,總價15萬8440元(本院卷二十七第105頁)。上述印通公司①②兩張發票合計58萬800元,在馬吳全國競選總部呈報監察院之會計報表裡,亦記載為100年12月8日有此58萬800元交易完成(見本院卷二十九第128頁)。
⑻從上述印通公司第一批印製八大族群文宣之生產單日期為
100年10月27日,比對馬吳全國總部發給各競選總部最後壓縮檔時間為100年11月11日即可知,吳俊德辯稱100年6、7月開始印製八大族群文宣云云,都是不實的。再者,八大族群文宣的背面,都是同樣的「黃金十年讓幸福增值、四個確保、八個願景」版面,如果卓伯仲要印製八大族群文宣,因為總共才九個版面,最多印五張就夠了,怎會如被告及辯護人所述,八大族群各印四十萬份,總共320萬張,但320萬張的背面都是一模一樣的,選民拿到八張背面一模一樣的文宣,不覺得太突兀嗎?⑼被告吳俊德審理中雖提出一份B4版本青年族群文宣成品,但
印刷品質粗糙、印刷不清晰,顯然不及證人葉俊成提供的四開成品,經本院拍照比對附卷(本院卷二十七第119-120頁;原始證物於本院卷四後證物袋)。經提示吳俊德的B4版本青年族群文宣,證人葉俊成證述:「(請審判長提示102年7月4日吳俊德提出之青年族群加油文宣。這一張是用什麼紙?提示)道林紙。」「這個是印刷的嗎?這看起來像電腦列印,不像印刷,還是翻拍的。有網點,應該是印刷沒錯。看不太清楚,這個要放大鏡看才看得到,我眼睛看不到。這個跟我們印的不一樣,看起來比較模糊,顏色比較不好。」「還是他放太久了,感覺顏色比較不好,一般印刷字不會這麼模糊,不清楚是否翻印的。」「(這些印刷品會否因為時間、溼度或遭逢其他外在因素,而導致文字及色彩上的差異?)色彩是有可能,但是文字不會是吳俊德所提出的文宣這種模糊狀。應該不是依據我們的電子檔印製,可能是翻拍。我做的四開跟他的B4,清晰度差很多,如果我做這麼差會被退貨。B4的騎腳踏車圖有被切到,可能他沒有檔案,拿我們的印刷品去掃瞄翻製,切的時候一定要往內切,才不會露白邊,就會裁掉一些有印刷的部分,除非再花時間美工製作修邊,否則一再掃瞄翻製就會越做越小。」「(所以你剛才是推測認為它是翻拍的?)因為電子檔原始稿做出來不會這麼模糊。」「競選總部給我們的電子檔原稿所做出來的成品是這麼標亮,你把成品用電腦掃瞄後還是一個電子檔,你還是用電子檔印製出來,但你用的不是原始設計檔案,原始設計檔不會這麼差、越印越模糊,所以我認為B4這張不是用原始電子檔做出來的。」「因為B4這個有點像掃瞄解析不夠,馬賽克的感覺,字不清楚。(你剛才所述是否都是經由你的推測,還是你經由專業鑑定所認為?)是依照我做印刷20年的經驗判斷。」「(各縣市如果拿到你們的電子檔去印製的話,會做出像吳俊德提出的B4版文宣這種成品嗎?)也是可以這樣做,因為你要切多一點也可以,但是文字不會這麼模糊,原始稿不會這麼模糊。」(本院卷二十七15頁以下)。且經本院仔細比較吳俊德的B4成品印刷解析度甚差,「夢想起飛」的「飛」字旁邊有三根羽毛,葉俊成四開成品印得清晰漂亮,但吳俊德B4版的圓弧線條印得得斷斷續續,像被打馬賽克效果不清,確實很可能是電腦掃瞄重新列印,或者是從網路上抓到檔案印製的劣質品,不能令人相信這是曾經替馬吳彰化總部印刷的成品。
被告吳俊德、吳幸珍及辯護人雖請求國榮公司員工到庭證述,但證人陳述多不可採:
⒈被告吳俊德、吳幸珍及其辯護人雖請求傳訊黃碧藝、馮淑怡
、葛慧萍、葉慧敏、董愛珠、吳昭賢、陳孟宜、黃春龍、蔡瑞忠,欲證明吳俊德確實有印製馬吳文宣品800萬8560元。
但上述證人吳昭賢是吳俊德、吳幸珍的大嫂,其餘證人則是國榮公司員工,而吳俊德、吳幸珍是實際負責人吳凱榮的兒
子、女兒,也就是小老闆、老闆千金,員工們受顧於國榮公司傳統的家族公司,員工們之證述若不利於吳俊德、吳幸珍,恐將飯碗不保,因此這些證人之陳述可信度本來就很低。加上交互詰問後,陳述模湖不清,或有諸多不可信之處,或有嚴重錯誤,前後陳述不一之情形,分述如下。
⒉證人陳孟宜於本院審理中雖證述:我看過卓伯仲的海報的出
貨單,是大概100年9月左右,年中的時候,陸續出,9月、
10 月也算是年中。但我沒有看過寫卓伯仲的那些文宣,因為包在裡面,我不會去拆。吳俊德跟我說,這是什麼東西、出多少,都是他交代的。吳俊德就說海報多少、要出多少,我就開出貨單送貨。我沒有看到裡面海報的內容,我都是聽吳俊德說的,海報長什麼樣子,我通通不知道,東西包好我沒有拆開看,是吳俊德告訴我是馬吳文宣,我都沒有看到內容物(本院卷二十七第24頁以下),既然證人陳孟宜沒有看過文宣內容,完全都是聽來的,其證述自不能證明國榮公司有印製過馬吳文宣。而且依據上述文宣產生證據說明,最早問世的是正面總統反面立委的國民黨文宣,至少也要在100年10月3日以後才有電子檔外流給各縣競選總部,根本沒有9月文宣存在,可知證人所述不實。
⒊證人葉慧敏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我是廠務助理,我的直接
主管是吳俊德,我有無曾經看過一些馬吳文宣,就是海報,有很多種,單張的,有海報、冊子、春聯,我看到是一張一張紙,不是看到成品,小冊子封面好像是他的人頭照,還有馬英九騎腳踏車,我有看過小張B4版的青年加油文宣,它是三折,我是認得馬英九騎腳踏車。我們公司一天可以印出40萬張全開,我們公司沒有折紙機,我們每個人都會幫忙折,看要開一組還是二組,一組5人、10人都有。我沒有下去幫忙折,因為我折紙很慢,馬英九的文宣要,左右對折,再上下對折,打開就是「田」字的痕跡。折成田字後,中間打釘,打二個釘子像釘書針,然後再對折,再去切開。就是在田字型的中軸,垂直的那條線上面打二個釘子。裝釘之後小冊子成品是大概是A4紙的一半,騎腳踏車的文宣呢,成品是兩個折痕,三等分,折起來是三分之一。我沒有看過馬吳文宣也有跟立法委員綁在一起的,只有看過紅底黑字的馬吳春聯,我沒有看過「在總統家裡看到的感動」,也沒有看過「林肯會投馬英九」文宣,我看到的好像不是「讓人安心的馬英九」小冊子,對白馬篇文宣沒有印象,也沒有看過「馬英九照顧我們彰化人」之文宣,也沒有看過「馬吳聯手認真打拼,繁榮和平人民安心」文宣,沒有看過彰化縣四名立委聯合競選文宣等語(本院卷二十七第27頁以下)。但本案所有馬吳文宣並沒有折成「田」字形,所謂「田」字形中間縱軸要打兩個釘子的文宣,是例如大賣場DM,全部打開是四開,折成田字形後以便郵寄到客戶家中。本件讓人安心的人馬英九小冊子是左右翻開的小書,不是「田」字形,而且八大族群文宣是適合四摺,不是三摺,證人葉俊成提出的八大族群文宣也是四摺而非三摺。至於馬吳春聯已證明是100年12月28日呂振維發包給群御廣告印製的,當時國榮公司12月底之工作請料單上寫著缺紙嚴重,根本不能承印馬吳春聯。尤其國榮公司沒有摺紙機,全部都要手工摺紙,如吳俊德所稱八大文宣一共印了320萬張,找五個人、十個人來摺紙,不知要摺到何年何月才摺得完320萬張!可知證人葉慧敏所述不實。
⒋證人黃碧藝於本院審理中雖證稱:我任職於國榮公司,我是
在生產部門,我的上司是吳俊德,我擔任製版工作20年了;就是先把要印的東西印在鋁版上面,那個版就可以拿去印刷。於100年間國榮公司有製版機壞掉的情況,於100年6、7月間,我有請特休假,由黃春龍代替我的工作,黃春龍也會製版。我們公司沒有折紙機。我們都是用手工折。我沒有看到的馬英九文宣。我是說有生產春聯,但裡面字到底是誰,我不知道。我不知道是不是馬吳春聯,我只知道有一張春聯。春聯上面有沒有馬英九,我不能肯定,也不能肯定有馬英九三個字,所以我不能證明國榮公司有沒有做過馬吳春聯等語(本院卷二十七第36頁背面以下)。既然證人黃碧藝說沒有見過馬吳文宣,所見過的春聯也不能確定是馬吳春聯,所以其證述自不能作為有利於於被告吳俊德、吳幸珍之證明。
⒌至於證人黃碧藝於101年2月27日受搜索當日結證稱:我負責
國榮公司電腦製版,國榮公司除我以外,沒有人會使用電腦製版,100年至101年初,並沒有處理過總統大選之競選海報(偵卷十一第238頁正反面)。而辯護人張威鴻律師辯稱:
證人黃碧藝是製版師,因為100年6、7月間,製版機壞掉,所以委外製版,黃碧藝支援別的工作,就沒有製版,所以證人黃碧藝才說他沒有製版過總統大選文宣的印象(本院卷三第61 頁反面-62頁),意即國榮公司印製馬吳競選海報、小冊子之製版時間就是100年6、7月間(本院卷三第72頁),並提出10 0年7月9日修繕製版機零件之報價單、100年7月11日澤剩印刷事業有限公司美金13萬19160元報價單(本院卷三第116-117頁)、100年7月30日委託禾豐電腦排版社製版,製版費新臺幣15150元之發票(本院卷三第118背面)等為證據。所以依據吳俊德與其辯護人的說法,馬吳文宣就是在100年6、7月間製版,證人黃碧藝才會說沒有製版馬吳文宣。但是經本院詳查每一項文宣的產生時間如上,本件被告辯稱的馬吳文宣,沒有一項是100年6、7月問世的,所以辯護內容無可採信。
⒍證人董愛珠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我在國榮公司公司擔任業
務部助理,主管是吳俊德,我們100年間所接到要生產海報的客戶是「卓伯仲卓博士」,是吳俊德轉述的,我沒有接過卓伯仲的電話。那時候有開過客戶名稱是卓博士的印刷傳票,品名不知道是開廣告單還是海報,我不是很記得,我知道是類似宣傳單的意思。開卓博士印刷傳票的時間,我記得「那時候我們公司在蓋廠房」「我確認是在蓋新廠房的時候」。印出來的成品我並沒有看到圖案,吳俊德只說卓博士要印廣告單,叫我開料進去讓廠務準備。當時是應該是為了印廣告單而開立印刷傳票,卓博士的單,我只開過一次。開立卓博士廣告單或海報印刷傳票的時間,就是蓋新廠房的那段期間等語(本院卷二十七第42頁以下)。參照辯護人張威鴻律師提出的答辯狀,100年2月拆廠房,開始重建,100年9月搬回新廠房(同上卷第84頁以下),所以證人董愛珠所說承印卓博士宣傳單的時間,是在100年2月至8、9月之間。本院已經查證,本件最早問世的是正面總統反面立委的國民黨文宣,至少也要在100年10月3日以後才有電子檔外流給各縣競選總部,根本沒有9月以前文宣存在,可知證人所知道的卓博士宣傳品,應該不是馬吳文宣。
⒎證人吳昭賢(吳俊德的大嫂兼國榮業務助理)於本院審理中
結證稱:我的工作是屬於輔助性的業務助理,我不常來上班,看公司大小月時間,大月我才來上班,還沒有到真正忙的時候不會去公司,通常接近開學的時候,8、9月才是真正忙的大月。我所經手的業務,沒有印製過馬吳競選文宣,我也很少進去工廠看成品,因為我沒有經常到公司上班,我在偵查中說公司沒有印馬英九文宣,可能是因為我沒有來上班(本院卷二十七第48頁以下)。另參照證人吳昭賢前於101年2月27日受搜索當日結證稱:我在國榮公司20幾年,近三年擔任業務助理,就我所知及經手的,國榮公司於101年總統大選並無印製過馬吳競選文宣(偵卷十一第240頁正反面)。
證人吳昭賢既然證稱沒有見過馬吳文宣,也沒有接過馬吳文宣生意的印象,自然不能作為有利被告之證據。
⒏證人黃春龍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我在國榮公司工作內容是
日曆及外銷部分,組版、製版主要是支援,比較細部的我不會做,要拼成一本書冊那種細部的東西我並不會,我只是支援性的。如果有人在旁邊教導,我會作拼版。於100年間,我有負責處理過馬英九、吳敦義總統、副總統競選海報的美工,製版是吳俊德有交代我,我才會去拼版,把內容拼成要印製的全開版面。我有看過馬吳文宣圖稿。「我只知道我在年中做過這些事情。」於100年間,我針對馬英九、吳敦義競選文宣有做過一次拼版,我拼了四組全版。這個東西我只做過一次,在那二、三天把這件事情做完,就這麼一次。我除了海報的美工之外,也曾經做過一本小冊子,我知道封面有馬英九肖像,封面是黑色底,要裝釘。我先作過馬英九海報文宣拼版,小冊子是在那後面做的,拼版工作以及馬英九小冊子也是在那一次二、三天的工作中完成,小冊子大概半張A4紙大,有裝釘,是釘釘子。我們作湊四個全版,一個全版裡面,八大文宣有八張,有二張有騎馬的,還有一張馬英九的肖像,這些都在那一次二、三天做完拼版。八大文宣塞進一個全版。二隻馬是組四模,四張圖塞進一個全版,是現翻,即印完之後馬上翻過來背面再印。做這四個全版【好像是100年,是在投票之前,我記得我做的時候是年中。那時候公司新廠房好像還在蓋。】我有印過及看過「正面總統、背面立委」文宣、「馬英九照顧我們彰化人」文宣、「家的感動」之文宣。以上我做過的事情,都是吳俊德一次交代,給我數片光碟片,我在二、三天內做完。【於100年年中,吳俊德是一次交代我做八大文宣、兩隻馬及小冊子】,文宣檔案都是吳俊德提供給我的,他是交光碟片給我。我作小冊子製版時,吳俊德有提供電子檔。小冊子的光碟、八大文宣的光碟和馬的光碟,是不同片光碟片,同時給我。東西處理好之後光碟都是交給吳俊德等情(本院卷二十七第52頁以下)。證人所說100年年中印製馬吳文宣品、且當時公司在蓋新廠房,比對辯護人提出100年9月才搬入新廠房之證據,所以證人所說的是100年4、5、6、7、8月之間印製馬吳文宣,此已證明不實,本案中出現之文宣品,最早是100年10月3日完成的「正面總統、背面立委」文宣。又證人說「讓人安心的人馬英九」小冊子、「正面總統、背面立委」文宣、「馬英九照顧我們彰化人」文宣、「家的感動」之文宣都是一起來的,就是在年中那兩三天把所有馬吳文宣印完云云,也是極度誇大不實的,小冊子是100年12月底才公布問世,「正面總統、背面立委」文宣是100年10月3日以後產生、沒有「最」字的「馬英九照顧我們彰化人」文宣是101年1月11日才完成的,「家的感動」文宣是101年1月7日以後才完成的,絕不是100年中一次同時產生的文宣品,證人所述極度誇大,無可採信。
⒐證人蔡瑞忠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我任職於國榮公司,我是
負責印刷生產線,就是生產線師傅。公司先開10萬張給我印,印完再開,陸陸續續加起來一共印了3、40萬張全開。我所接到馬英九文宣的印製,陸陸續續印製了3、40萬張的全開。印3、40萬張的全開,印完會裁切。我有看到馬英九,內容文字我沒有留意。做了三、四個月,陸陸續續總共印了
3、40萬張,最後在尾牙前結束。我們公司沒有無折紙的工人,也沒有折紙機,沒看過生產線上有人在折紙。我有看過「白馬篇」文宣、有看過「林肯會投馬英九」、有看過家的感動之文宣、有看過「黃金十年讓幸福增值」文宣、有看過「四個立法委員、馬吳聯手」文宣、也有看過「馬英九照顧我們彰化人」文宣,也有看過「八大族群」文宣、有看過馬吳春聯,都是在尾牙往前推三、四個月內看到的,但沒有看過「讓人安心的馬英九」小冊子等語(本院卷二十七第56頁背面以下)。依據證人所述,是101年1月8日尾牙前三四個月內,即100年9月至101年月初完成上述文宣。但是「馬英九照顧我們彰化人」文宣是101年1月12日晚上才決定要印刷生產的文宣,證人不可能看過。而且證人說國榮公司只印刷了30、40萬張全開的馬吳文宣,但是吳俊德辯稱光是其中八大族群文宣,各印成B4大小塞進同一個全版裡,就已經用掉了40萬張全版(總共是40萬×8=320萬張),則證人所證述其他文宣到底是用什麼紙張印製?證人所述與吳俊德均有矛盾。況且證人說印製到101年1月8日尾牙之前,但是被告吳俊德說自100年12月承攬2012月曆以後,就沒有再接彰化競選總部的文宣,可知證人所言不實。
⒑證人馮淑怡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我是國榮公司的會計,我
負責北區、中部及雲嘉的客戶。其他區如桃竹苗、高屏、台南、基隆,是葛慧萍負責。我沒有看過馬英九、吳敦義海報文宣的出貨單,但好像有看過客戶卓伯仲的出貨單,卓伯仲出貨單的時間,我不太記得。就我負責的部分,我會手寫我
們的表格,寫說今天幾月幾號入了多少錢,這個客戶的帳有多少,我會手寫在表格上,也會登錄電腦。我負責的中部區域,包括彰化,但彰化競選總部的帳不是我做的,因為我只做常態的日曆、月曆、筆記簿、作業簿的帳,訂製品的帳不是我在做,就算是彰化客戶也不歸我負責,是歸吳幸珍負責。卓伯仲於101年1月、2月總共匯了800萬8560元到吳俊德的帳戶,我並沒有做到這一筆入帳動作。我們公司去接訂單回來的業務員或主管,不可能先幫客人墊貨款給公司。我沒聽說過吳俊德先幫客戶墊了7、800萬元貨款給公司,再向客戶收錢的事情等語(本院卷二十七第60頁背面以下)。證人雖說看過客戶卓伯仲的出貨單,但在本院勘驗101年國榮公司內帳時,在客戶名單中就發現過客戶「卓伯仲博士」,只不過最後交易時間是98年11月,即卓伯源縣長競選連任的文宣,並非101年總統大選,所以證人此以證述也不能證明國榮公司印製過101年總統大選文宣。至於證述:從未聽說過有國榮公司業務員幫客戶先墊錢7、8百萬元乙節,適足以證明被告吳俊德所說幫彰化競選總部墊款800萬8560元乙節,乃屬不實。
⒒證人葛慧萍於本院審理中證述稱:我任職於國榮公司,我擔
任會計工作,我的上司是吳幸珍。我負責桃竹苗、臺南、高雄、屏東的帳、應收帳款、對帳單入帳,我在有整理到以卓伯仲為客戶的出貨單,至於國榮公司有沒有業務要先幫客戶墊款給公司之後,公司才出貨的情形,我沒聽過,我不知道。看業務員的行為,我不清楚業務員的行為。小額幾千元的可能有人會墊。有沒有人墊幾百萬元的,我就不知道了。公司如果有預收貨款,最多是數萬元美金,折合臺幣500萬元,是美國下單買筆記簿,我們確實有入帳過。因為那是我的工作範圍,我確實有見過,那筆帳是我做的。我並不負責中部客戶的業務,但因為我們樓下業務小姐的出貨單會全部拿上來樓上給我,我就分區插回檔案夾裡面。我就是驚鴻一瞥看過「卓伯仲」三個字,我就是記得有這件事(本院卷二十七第65頁背面以下)。證人所說見過「卓伯仲」三個字的出貨單,應不足為怪,本院已說明98年11月客戶卓伯仲訂製過卓伯源縣長競選連任文宣,在電腦內帳上記載客戶名稱不是卓伯源、也不是卓伯源競選總部,而是卓伯仲博士,但此仍不足以證明國榮公司印製過101年馬吳文宣。至於證人所述見過最大預付貨款案件是美國訂製合計500萬元之筆記本,足證被告吳俊德說自己為馬吳彰化競選總部墊款800萬8560元,極為怪異又不尋常。
⒓證人吳鎮曨(即吳俊德吳幸珍的哥哥)於101年2月27日受搜
索當日,結證稱:我負責公司採購,不清楚公司有無馬英九吳敦義對開海報道林紙等訂單(偵卷十一第262頁),亦無法證明國榮公司承印過馬吳文宣。
被告吳俊德、卓伯仲對於退回二張馬英「久」發票之原因,至今仍無合理說明:
⒈吳俊德於102年5月2日檢察官偵訊中,即辯稱:100年6、7月
既開始印製馬英九競選總部的海報。辯護人張威鴻律師辯護意旨稱:如果要等到競選總部成立才開始印海報文宣的話,真的會來不及,所以100年6、7月就開始印海報,因為吳幸珍便宜行事,導致開出發票與應登載部分不合,經對帳後才有退發票(見102偵字第3402號卷第38、39頁)。
⒉吳俊德之辯護人張威鴻律師審理中,承認有退發票,陳稱:
發現有寫錯誤,本來就是一次去改正這個錯誤,關於被退回的1月3日及1月9日二張發票,應該是在改正之後才退回(本院卷二十九第27頁)。2月16日作廢那2張發票,是因為沒有印到那麼多,才會被退發票,因為吳俊德、吳幸珍在開發票的時候是依照一張總表,按照他們所認為應該有送的數量去開立發票,後來與卓伯仲對帳之後才認為沒有那麼多,才被退回發票。(本院卷三十內102年12月13日筆錄第75頁),是確認「讓人安心的人馬英九」小冊子及春聯數量少於40萬份,才有退發票之事(本院卷三十一第173頁)。
⒊卓伯仲則辯稱:100年下半年,我遇到吳俊德,我們規劃一
千萬元左右文宣計畫,先有形象篇,之後攻擊篇(本院卷三十三第54頁)。本來在印製文宣,我們會先有預算規劃,後來會退發票有二個原因,一個是蕭博修去拗到贊助部分的春聯,所以吳俊德印的少了,第二是我去要到小冊子,因為小冊子慢慢陸續的來,所以吳俊德還是有印,可是數量也減少了,所以後來在清點的時候,國榮公司就印的少,金額有比較少,所以才有退發票的事情(本院卷三十內102年12月13日筆錄第75頁)。
⒋卓伯仲與吳俊德辯稱先有935萬9200元文宣預算,也都是誇大不成比例的說詞:
⑴證人李湯盤證稱:「(你在全國競選總部擔任創意部總監,
你所負責的業務是否包括電視廣告及報紙廣告?)對,是我這邊的業務沒錯,我們委託外面的廣告公司,請他們提稿,我們來審核是否採用在電視、報紙上。」「(紙本文宣的總預算大概是多少?)那時候不是這樣分配的,那時候是我們有需要這樣的文宣,我們就去印,不是一開始把總預算做切分。如果小冊子印製172萬份的話,光「讓人安心的馬英九」小冊子大概要800 萬元,八大族群、黃金十年文宣大約花200萬元,紙本大約花1000多萬元。(其他電視、報紙部分花多少錢?)電視應該將近1億元,報紙大概1000多萬元,以電視為主。」,如果全國競選總部在紙本文宣只花了一千多萬元左右,何以彰化縣人口僅佔全國人口5.61%,卻也同樣有935萬餘元紙本文宣計畫?⑵而印通公司承印八大族群文宣,成品是四分一開大(即俗稱
四開),比A3還大一點,雙面彩色,包括摺紙成本,價格是
1.76 元。如果以國榮公司請款800萬8560元總價,並以彰化縣36 萬戶之計算,每一家戶至少可以發到12張(0000000÷
1.76 ÷360000=12.6398),也就是正反共有24種版面的文宣內容。本件被告吳俊德、卓伯仲所辯稱的文宣種類也沒有多達24種之多,到底是印什麼才會有800萬8560元?如果依照吳俊德卓伯仲所說原本要印刷935萬9200元紙本文宣,依照上述計算方式,彰化縣每個家庭更可以發到14張以上四開雙面文宣(0000000÷1.76÷360000=14.77),14張就是28種版面的文宣,哪有28種版面馬吳文宣計畫?⒌100年12月14日下午國民黨行動中常會於彰化市○○○路000
號馬吳彰化縣競選總部舉行(見本院卷八第70頁中常會會議行程表),卓伯源縣長奉命在主席馬英九面前報告選戰準備情形。而被告卓伯仲平日為縣長卓伯源的文膽策士,在勘驗卓伯仲筆電內發現了這份文稿,檔名「卓縣長中常會施政及選務報告」,為卓縣長撰稿:「本縣戶數三十六萬戶,人口一百三十一萬人,我們準備了四十萬個平安符、六十萬盒面紙及一百萬支總統簽名筆發送」(本院卷二十六第159頁),存檔時間為100年12月11日上午03時07分(本院卷二十六第160頁)。而文稿是被告卓伯仲寫的,卓伯仲如果有935萬之鉅額文宣計畫,豈能不在候選人馬英九面前邀功?而上述文稿中說一百萬支總統簽名筆,後來並沒有實際作這麼多,只作了21萬6230支,由傳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製作,單價
4.5 元,總價97萬3035元(見本院卷二十第102、104頁國民黨核銷紀錄)。區區97萬元的簽名筆都向總統報告了,何以
935 萬元的文宣計畫不拿出來報告?可知根本沒有所謂935萬元文宣計畫。
⒍101年1月7日選前黃金週末,馬吳彰化競選總部舉行造勢晚
會,當時集聚各地記者前來採訪,在晚會結束後卓伯仲與台某記者連線,接受選情評估分析如下(本院卷二十二第68頁):
┌────────────────────────────┐│0939***988卓伯仲←受話←02-87***229臺北某記者 ││101年1月7日22時41分15秒 ││卓基地台:彰化縣彰化市○○里0鄰○○路○段000號4樓頂 ││ ││【卓伯仲與臺北記者討論彰化縣總統選情】 ││(時間00:53以下) ││ ││B(記者):可以幫我們分析一下目前那邊盤勢如何? ││A(卓伯仲):彰化這邊嗎? ││B:對對。你們是怎樣的努力,所以目前情勢看起來還OK? ││ (卓伯仲說有在各里舉行廟口開講,動員很徹底) ││ (時間02:33以下) ││A:你要特別幫我們強調一下,我們的文宣是最徹底的。 ││B:嗯嗯。 ││A:包括馬總統的春聯。臺灣只有彰化縣是每戶發一張。 ││B:是喔! ││A:我們印了三十六萬張耶。還有那個小冊子啊!馬總統不是有 ││ 一本值得讓人信賴的人的小冊子嗎? ││B:對對對。 ││A:全省只有彰化跟基隆是要每戶發的。我們也都是以每戶為單 ││ 位發送文宣品啊! ││B:嗯嗯嗯。 ││A:這一點我們是跟別人... ││B:夠徹底。 ││A:非常徹底啊!我們作的比縣長選舉徹底三倍以上耶。我們作 ││ 得非常徹底,我們是做到文宣到府到戶。而且我們動員是做 ││ 到每一個里喔,而且我們每一個里都有驗收喔。我們每個里 ││ 都是經費下去,而且動員喔..白天挨家挨戶拜訪發文宣,晚 ││ 上廟口開講,村里座談,已經動了三百多個里了,所以目前 ││ 情況非常穩定。而且我們的文宣是最徹底的,包括我們春聯 ││ 也好,小冊子也好,包括我們其他自己....。而且我們自己 ││ 有製作文宣發,我們彰化總部是自己作文宣發的。 ││B:喔,是是是。自掏腰包就對了啊,一般都是等競選總部啊...││A:我們自己有設計,有印,我們也每戶發,我們文宣是非常充 ││ 足的。包括我們的面紙啊...那個盒裝面紙啊,我們也是每戶││ 發一盒。我們的面紙,我們的總統簽名筆,還有一些我們的 ││ 文宣品喔,都是以每戶為單位,所以在縣長領軍,整個行政 ││ 體系動員之下,彰化目前應該可以守住七萬的優勢。 ││B:OK。OK。 ││(04:27以下略,記者說今天看到場面很熱) │└────────────────────────────┘
馬吳彰化競選總部確實有製作「總統家的感動」刊上聯合報。在選前也有製作「馬英九總統『最』照顧我們彰化人」文宣,但證明不是國榮公司印製的。至於卓伯仲在接受記者專訪時,強調挨家挨戶發放只有:春聯、小冊子、面紙盒、簽名筆等四樣。卓伯仲大談彰化文宣戰作得很好,但就沒有提到有935萬元文宣計畫,或是提到每戶分送白馬篇、林肯篇、八大族群宣言、馬吳聯手文宣等內容。935萬元文宣計畫規模,比小冊子、面紙盒、簽名筆、春聯的花費都還多,卓伯仲沒有理由只提小花費而不提大的花費,可知沒有每戶發送白馬篇、林肯篇、八大族群宣言、馬吳聯手文宣等事實。⒎吳俊德之辯護人張威鴻律師具狀稱:100年6、7月間接受卓
伯仲委託印製馬吳競選海報,因國榮公司規定印製政治人物訂單須先支付現金,所以要求父親吳凱榮歸還先前合併吳俊德公司所欠500萬元,由吳凱榮指示100年7月20日至100年8月8日止,從吳俊德母親吳黃金珠帳戶內分次提領497萬5000元到國榮公司帳戶,就是吳俊德墊付497萬5000元之證據(見本院卷三十二內,102年12月31日辯護意旨狀第2頁)。但是100年7、8月距離總統大選還有半年,本案吳俊德所有提出文宣都還沒有產生,上述各種文宣中最早也要從100年10月初的「馬吳聯手」文宣開始,而且是從全國競選總部或國民黨中央開始規劃,真正卓伯仲與呂振維著手設計彰化版文宣時,最早也是100年11月底才有白馬篇、林肯篇才開始著手設計,吳俊德若早早100年7、8月就付錢給國榮公司作文宣計畫,豈非太早?⒏選舉經費核銷,或是一般機關公司採購,都是先有廠商實際
出售交易之行為,才依據交易內容開立發票請款,哪有還沒交易之前先開好935萬餘元發票請款之道理?吳俊德、卓伯仲此番先開11張發票,再逐一核對有沒有實際交易,再據以付款之程序,真是匪夷所思。可知根本沒有謂935萬元文宣計畫,都是為了解釋退二張發票另編一套說詞。
國榮公司內扣得馬吳文宣光碟片,是總統大選後才偽造之證據:
⒈102年2月27日檢察官搜索國榮公司時,扣得2012總統大選文
宣光碟一片(見偵十一卷第236頁反面扣押筆錄),經本院二度勘驗,而此份光碟內容第一層是編號01-06等六個文件夾(本院卷二十三第21頁以下),與呂振維電腦裡勘驗發現有『F:\燒錄存檔\F980116\010120馬英九2012』路徑下也有01-06個時間相符的文件夾,而且還有第7、8種文件夾,比較如下:
┌──────────────┬───────────────┐│吳俊德處扣案光碟片 │呂振維電腦內資料(本院卷二十八││(本院卷二十三第21頁以下、 │第88頁) ││本院卷二十九第75頁) │ │├───────┬──────┼────────┬──────┤│文件夾名 │時間 │文件夾名 │時間 │├───────┼──────┼────────┼──────┤│「01-林肯會投 │101.1.11下午│「01-林肯會投 │101.1.11下午││馬英九」文件夾│07:11:00 │馬英九」文件夾 │07:11 │├───────┼──────┼────────┼──────┤│「02-八種政策 │101.1.11下午│「02-八種政策 │101.1.11下午││文宣」文件夾 │07:12:10 │文宣」文件夾 │07:12 │├───────┼──────┼────────┼──────┤│「03-縣市政績 │101.1.11下午│「03-縣市政績 │101.1.11下午││」文件夾 │07:08:24 │」文件夾 │07:08 │├───────┼──────┼────────┼──────┤│「04-在總統家 │101.1.11下午│「04-在總統家 │101.1.11下午││裡的感動」文件│07:11:36 │裡的感動」文件 │07:11 ││夾 │ │夾 │ │├───────┼──────┼────────┼──────┤│「05-對田中的 │101.1.11下午│「05-對田中的 │101.1.11下午││建設」文件夾 │07:11:14 │建設」文件夾 │07:11 │├───────┼──────┼────────┼──────┤│「06-照顧彰化 │101.1.17 下 │「06-照顧彰化 │101.1.17 下 ││人」文件夾 │午01:54(見│人」文件夾 │午01:54 ││ │本院卷二十九│ │ ││ │第71頁勘驗照│ │ ││ │片) │ │ │├───────┼──────┼────────┼──────┤│ │ │「00-韓愈馬說」 │101.11.11下 ││ (空白) │ (空白) │ │午07:09 │├───────┼──────┼────────┼──────┤│ │ │「00-岳飛良馬對 │101.1.11下午││ (空白) │ (空白) │」 │07:09 │└───────┴──────┴────────┴──────┘
上述01-06完全吻合的檔名及時間就可以證明在國榮公司扣案的光碟片是來自於呂振維的電腦複製之結果。而且上述「06-照顧彰化人」文件夾建立時間竟是101年1月17日下午1時54分。所以這片光碟片離開呂振維手中的時間點,必定是在101年1月17日下午1時54分以後。
⒉又監聽發現如下譯文對話(本院卷二十二第245頁背面):┌────────────────────────────┐│0932***996吳俊德→發話→0939***379呂振維 ││101年1月17日中午12時47分 ││ ││呂基地台:臺中市○○區○○路00000號2樓頂 ││吳基地台:彰化市○○街0號7樓頂 ││ ││A(呂振維):你好。 ││B(吳俊德):振維,你在官邸嗎。 ││A:沒有。 ││B:你什麼時候會過來。 ││A:我會過去,但你是要找他嗎? ││B:找你也可以啊,【拿那個光碟。】 ││A:找我的話,我一點半會在。 ││B:一點半啦,好,那…伯仲呢? ││A:他昨晚上去了。 ││B:上去臺北了。 ││A:是的。 ││B:好好,那我一點半等你。 ││A:好,拜拜。 │└────────────────────────────┘
吳俊德說要來官邸拿光碟片,呂振維說好,兩人約在下午一點半,而上述最後文件夾建立時間是同日下午一時五十四分,可知譯文中所說的就是這片扣案光碟片,呂振維在官邸辦公室內下午1時54分建立最後一個文件夾後,就把01-06等六個文件夾內容複製到光碟裡,交給吳俊德。但此時已經在101年1月14日總統大選之後,吳俊德蒐集馬吳文宣檔案用意為何?⒊經本院提示上述扣案光碟片實體,尚未放入電腦勘驗時,被
告吳俊德稱:「這是呂振維提供給我的。這應該是最後一次他要寄春聯檔案給我的時候的光碟片,裡面應該有春聯檔案。呂振維不會直接交代我印什麼,都是卓伯仲交代我做,呂振維再隨後寄光碟過來。我最後的一個工作就是春聯。但我無法確定這是不是最後一片光碟。」(本院卷二十九第15頁反面),其實上述光碟片是在選舉後才交付,應該是最後一片,但內容裡面真的沒有馬吳春聯檔案,所以吳俊德辯稱印製馬吳春聯之說法,也與事實不符。
⒋本院審理中交互詰問呂振維,是否選後才交付馬吳文宣光碟
?呂振維否認,並辯稱:「應該不可能,我不記得17日是給他什麼光碟片,但是總統文宣不太可能1月17日才給他。我真的忘記17日為什麼要拿光碟給他,是不是這一片扣案光碟片,我不能確定,但是不太可能。」,但經本院當庭勘驗光碟片上內最後一次文件夾的建立時間是101年1月17日下午1時54分,呂振維答稱:「我真的忘記為什麼我那天要燒光碟片給他。」(本院卷二十九第23頁),推說都忘記了,也不能解釋選後才交付馬吳文宣光碟。
⒌張威鴻律師辯護狀雖稱:總統大選後,吳俊德為求正確勾稽
國榮公司有印製何種版本之海報文宣,才前往官邸找呂振維索討馬吳文宣片云云(見本院卷三十一第172頁)。然吳俊德自己辯稱印製時間是從100年9、10月開始送文宣到彰化,距離此時總統大選完成也不過數月,吳俊德自己從公司內部的生產紀錄、帳冊紀錄就可以算出所稱印製數量金額,還需要勾稽什麼事情?況且11張馬英「久」發票早在101年1月5日以前就寄出來請款了,還需要在101年1月17日確定請款多少錢嗎?可知此辯護意旨亦屬不實。
國榮公司100年11月21日得標2012月曆後,究竟還有無餘力
再印製馬吳文宣?⒈吳俊德先是陳稱:100年12月我標到月曆之後,我就沒有印
馬吳文宣了,我就請他們去找別人(102年10月8日筆錄、本院卷二十第275頁);然經勘驗及詰問證人後,發現很多文宣都是100年12月至101年1月之間製作的,吳俊德在最後審理期日又改稱:我上次有提到說,我們投標後就沒有再去印海報,並不是完全沒有印,而是部分沒有印,不是我在11、12月就完全沒有做他們的工作(本院卷三十三第58頁反面),吳俊德前後陳述矛盾,究竟國榮公司得標月曆後有無餘力印製馬吳文宣,論述如下。
⒉吳俊德之國榮公司於100年11月21日得標2012月曆標案後,
當時採購金額2981萬1200元,預計印製150萬本(見偵卷一第15頁),101年1月17日又被追加15萬本,採購金額297萬3000元(公告見本院卷十三第30頁)。吳俊德自己於調查站訊問中稱,若印製40萬份需要13-14工作天,印製150萬份月曆需要50個工作天,但101年月曆標案事後又被追加15萬本(偵卷二第71頁)。按照吳俊德之說法推算,若由得標翌日(100年11月22日)推算50天就是101年1月10日,加上追加
15 萬份需約5天(14÷40×15=5.25),所以一直印月曆最快也要101年1月15日才能完成,根本無暇再承接馬吳彰化競選總部935萬元文宣案件。
⒊而依據驗收資料,吳俊德100年12月12日起分批交貨月曆,
預定至101年1月12日完成交貨150萬本,但縣府人員100年12月13日到臺南驗收,發現短少3萬7400本,吳俊德至100年12月26日才補印完此3萬7400本,因此被罰逾期違約金5萬2020元(溪湖鎮公所動用經費單記載,本院卷二十七第258頁反面),另101年1月17日又交貨完成9502本(驗收結算書記載,本院卷二十七第259頁)只是最後一批交貨時間尚不確定。此與上述吳俊德自己陳述的印製165萬份月曆之工作日數約為101年1月15日,互相吻合。再依據國榮公司內記載月曆上鐵條進貨時間,月曆用42公分鐵條從100 年12月1日叫貨12萬5400條入庫起,至101年1月18日最後一批叫貨入庫,共叫貨159萬6000條入庫(見偵十一卷第272頁背面庫存明細異動表),可知國榮公司一直到101年1月18日都還在密集印月曆,才會有月曆鐵條入庫紀錄。
⒋且101年1月6日自由時報刊載標題為「縣府月曆遲到、民怨
不如中投」新聞,內容為「元旦都過了,彰化縣民才陸續拿到縣府印製的月曆、還有不少住戶還沒收到...對此,農業處表示,此事主要是廠商趕印不及...全縣三十多萬的住戶可望於本月十日之前都拿到月曆..縣議員賴清美也指出,截至昨天為止,和美鎮、線西鄉及伸港鄉的現民仍未收到該本月曆。」(本院卷二十五第63-65頁),可知吳俊德印製月曆拖延太晚,報紙媒體都開罵,民怨四起,吳俊德還有閒工夫印製千萬元馬吳文宣嗎?⒌檢調長期監聽卓伯仲、呂振維的手機,只發現如下卓伯仲、
呂振維吳俊德趕快印月曆之對話,從未談到任何印製馬吳文宣的對話,如下(本院卷二十二第40頁、第58頁以下、第80頁反面):
┌────────────────────────────┐│0939***988卓伯仲←受話←0932***996吳俊德 ││100年12月9日17時15分15秒 ││卓基地台:臺北市○○區○○○路0號 ││ ││A(卓伯仲):嗨,俊德。 ││B(吳俊德):伯仲喔,告訴你一下,溪湖和縣府都打電話來問 ││,我們縣內版的要先作嗎? ││A:沒有啦,不用啦。縣外版先作啦,因為他們比較緊張,他們 ││ 被罵怕了。 ││... ││A:現在進度順利嗎? ││B:有啊,12號要印出四十萬本啊。 ││A:好啊,你辛苦一下。還有配送點我再寫給你。 ││B:好啊。你縣外的..縣外的要怎麼配啊? ││A:我知道啊,縣外的配送點要給你啊! │├────────────────────────────┤│0939***988卓伯仲←受話←0932***996吳俊德 ││100年12月15日20時58分34秒 ││卓基地台:彰化縣彰化市○○路000號14樓頂 ││ ││A(卓伯仲):喂,嘿,俊德(音)。 ││B(吳俊德):我跟你講,你是不是可以請你們處長把該分配的,││ 我這樣禮拜二該派什麼車,幾點要到,你們幾點可以送貨,看││ 怎麼做比較好。 ││..... ││B:嗯啊,而且這樣我也不知道要怎麼簽?我這台車到底南投縣政││ 府要給他10000,有時候載不到10000,隔天還要再去載一次。││... ││A:對,你安排好,重點是外縣市,我是想我們的處長,也是能拿││ 個禮物去謝謝人家這樣子啦。 ││B:喔喔喔! ││A:因為不是我們的轄區,這個禮數要到啊!不要說我們把人家怎││ 樣就較不好。 │├────────────────────────────┤│0939***988卓伯仲←受話←0932***996吳俊德 ││100年12月15日21時05分15秒 ││卓基地台:彰化縣彰化市○○路○段000號、351號、353號樓頂 ││ ││A(卓伯仲):請說。 ││B(吳俊德):我剛剛想了一下,我們以前在派喔,會有一些問題 ││,因為我們在派的時候,會有一台大車跟二台小車。因為你有時││點會太散,我們把車載到一個中心點,我會派二台小車去支援。││A:那很好啊,那這樣最好。 ││... ││A:好好,沒問題,我叫他們把點排出來。禮拜六就開始啦! ││B:禮拜六若可以收,我就來安排看看。 ││A:好啦,因為你們要來臺中,那麼遠!我來協調。OK啦。 │├────────────────────────────┤│0939***988卓伯仲←受話←0932***996吳俊德 ││100年12月27日18時59分57秒 ││卓基地台:彰化縣彰化市○○○段00000地號 ││ ││A(卓伯仲):嗨,俊德。 ││B(吳俊德):伯仲,你找我啊。 ││A:對,我跟你講。我是要問你進度啦,如果縣外滿…因為他們 ││ 發送也需要時間嘛!看我們要不要縣內版先印?你想呢,如 ││ 果縣內版先印... ││B:嘿。 ││A:你現在那個縣外版印好幾十萬本? ││B:ㄟ快八十萬了。 ││... ││A:我跟你講,我們這邊喔,應該是要這樣做才對。你現在縣內 ││ 的趕快去製版。然後明天起,從縣內版開始印。 ││B:好。 ││... ││A:因為縣內你也差不多快要四十萬本嘛!。 ││B:對啊,對啊。要將近十天的時間耶。 ││A:對對,那就這樣決策,你縣內版明天開始印了,縣外你給他 ││ 陸陸續續送。你車有比較多的時候,隨時告訴我。 ││B:好好。 │├────────────────────────────┤│0939***988卓伯仲←受話←047***068柯麗婕 ││100年12月28日14時40分59秒 ││卓基地台:彰化縣田中鎮○○路000號7樓頂 ││ ││電話已接通,但卓伯仲忙著用另一支電話與吳俊德聯絡說話,卓││伯仲說『喂,俊德,你現在縣內版開始印了嘛喔!喔,好!快一││點喔,你現在還在印縣外版喔?收尾?可以啦,可以啦,你縣外││版儘量給他趕,不要說超過31號,就不好了,反正今天才28號,││還來得啦,你能印多少就盡量趕就對了啦!』 │├────────────────────────────┤│0939***988卓伯仲←受話←0932***996吳俊德 ││ ││100年12月28日15時29分02秒 ││卓基地台:彰化縣田中鎮○○路000號7樓頂 ││ ││A(卓伯仲):俊德。 ││B(吳俊德):伯仲喔。我現在收到縣府給我的配送的…380個點耶 ││。 ││B:對啊,我看到嚇到。有的都只是壹仟本,一、二千本。大部 ││分都是這樣耶。 ││.... ││A:那你傳給振維,我過去跟他們協商一下。 │├────────────────────────────┤│0939***988卓伯仲←受話←0932***996吳俊德 ││100年12月28日16時21分55秒 ││卓基地台:彰化縣埔心鄉○○段○○○段0000000地號 ││ ││A(卓伯仲):嗨,俊德。 ││B(吳俊德):伯仲,不好意思,請教一下,縣府那邊給我一個訊 ││ 息,說要追加,有這回事嗎? ││... ││A:你的紙..紙來得準備嗎? ││B:就是沒有紙啦。 ││A:什麼?你沒有紙喔? ││B:最怕的就是這個,因為他們臺灣的紙場,一個月才抄一次。 ││A:你確認一下,如果有困難就不要追加也沒有關係啦。因為我 ││ 怕,因到來也太晚了,反而印越多也被罵越多。我跟你講喔 ││ ,你確認一下紙喔,紙的成本,你確定紙有多少我才跟他下 ││ 訂說,要追加多少。 ││B:OK OK。 │├────────────────────────────┤│0939***988卓伯仲←受話←0932***996吳俊德 ││100年12月30日13時46分17秒 ││卓基地台:彰化縣田中鎮○○路000號7樓頂 ││ ││A(卓伯仲):我想問一下田中的…彰化的什麼時候會好?彰化 ││ 版的。 ││B(吳俊德):彰化版我預計下禮拜要發送。我等一下過去也就 ││ 是預計要跟你討論這問題。 ││A:好,我跟你講,六日我們也可以發送啦。六日..南彰化這邊 ││ 喔…六日也可以啦。 │├────────────────────────────┤│0932***996吳俊德←發話←0000000000呂振維 ││101年1月20日09時15分15秒 ││吳基地台:臺南市○○區○○街00巷0號4F ││呂基地台:彰化縣和美鎮○○路0段000巷00弄00號 ││ ││A(呂振維):你好。 ││B(吳俊德):振維,你問得怎樣? ││A:那個秘書沒有跟你聯絡嗎? ││B:沒有咧。因為我最天是最後一趟,我貨要不要上?因為你們過││ 年要發啊。 ││A:沒有啦,我知道這些東西是要送去溪洲啦。 ││B:對對對。所以東西要送嗎? ││A:要送要送。 ││B:OK,好好。我就叫他們先上車啦。BYE BYE。 │├────────────────────────────┤│0939***988卓伯仲←受話←0932***996吳俊德 ││101年1月25日19時09分32秒 ││卓基地台:彰化縣芬園鄉○○段000地號 ││ ││A(卓伯仲):嗨,俊德。 ││B(吳俊德):嗨,伯仲,恭喜恭喜。 ││... ││A:我第一個是要跟你拜年,第二個是要問你,我們後來追加印的││ 那些,有印完了嗎? ││B:有啊,全部都送去溪洲公園去了啊。 ││.... ││A:所以臺中都發掉了嗎? ││B:都發完了。照那個日期都發完了。 ││..... ││A:你不曉得啊,我看以後每年都要這麼多了,怎麼辦。 ││B(笑)沒關係,沒關係,我有準備了,機器我都買了。 ││A:今年我們提早運作好了,不要每次都這麼.. ││B(笑)對啦!對啦! ││A:所以臺中那邊,過年前你都補過去了嗎? ││B:都補完了,都補完了,在上個禮拜五我全部都送完了。 ││A:OK OK。 ││... ││A:今年我們要提早啦,要提早才有辦法來作。 │└────────────────────────────┘
⒍因為馬吳彰化競選總部負責文宣的就是呂振維與卓伯仲,呂
振維與卓伯仲二人在選舉前都被監聽錄音,檢察官也查扣呂振維與卓伯仲電腦,監聽譯文只發現如上卓伯仲、呂振維催印月曆,從未指示吳俊德印製馬吳文宣。亦可知吳俊德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所說:自己得標月曆案件後,沒有印製馬吳文宣之說法,應該為真。
吳俊德取得彰化馬吳競選總部匯來800萬8560元後,提領109
萬元現金去向不明。吳俊德辯護人稱係吳俊德購買玉鐲及手錶花用(見本院卷三十二內,102年12月31日辯護狀第3頁)吳俊德另於101年2月10日立即轉帳到證券融資專戶,將股市裡融資股票貸款217萬4163元償還完畢(見本院卷十八第262頁凱基證券回函),另即將大筆資金投入股市(台新銀行帳戶明細見本院卷十四第195頁以下),甚至從101年4月起買大台指期貨,從4月至7月共投入333萬3000元(本院卷二十九第231頁凱基證券回函)。另101年5月31日、101年6月4日各購買3萬元澳幣(見本院卷十四第224頁臺銀外匯紀錄)供作兒子留學費用。由上可知。國榮公司未曾印製馬吳文宣,吳俊德卻收受800萬8560元,才有花用如此揮霍!┌─────────────┬────┬─────────────────┐│卓伯仲臺銀帳戶匯出 │ │ 吳俊德如何花用 │├──────┬──────┼────┼─────┬────┬──────┤│匯出時間 │匯出金額 │匯入帳戶│時間 │金額 │用途 │├──────┼──────┼────┼─────┼────┼──────┤│101年2月9日 │450萬60元 │台新銀行│101.2.10 │217萬 │償還融資借款││15:19:17 │(60元匯費)│臺南分行│ │4163元 │本金及利息(││ │ │吳俊德 │ │ │凱基證券回文││ │ │00000000│ │ │) ││ │ │929300 ├─────┼────┼──────┤│ │ │(活期儲│101.2.10 │現金 │辯護狀稱:吳││ │ │蓄存款- │ │49萬元 │俊德購買玉鐲││ │ │證券帳戶│ │ │三只 ││ │ │) ├─────┼────┼──────┤│ │ │ │101.2.10 │現金 │辯護狀稱:吳││ │ │ │ │60萬元 │俊德購買手錶│├──────┼──────┼────┼─────┼────┼──────┤│101年2月10日│350萬8610元 │台新銀行│101.2.20 │49萬 │轉入吳俊德臺││15:09:23 │(50元匯費)│臺南分行│ │ │灣銀行臺南分││ │ │吳俊德 │ │ │行0000000000││ │ │00000000│ │ │15 帳戶內 ││ │ │929300 │ │ │ ││ │ │(活期儲├─────┼────┼──────┤│ │ │蓄存款- │101.2.22 │49萬 │轉入吳俊德臺││ │ │證券帳戶│ │ │灣銀行臺南分││ │ │) │ │ │行帳戶內 ││ │ │ ├─────┼────┼──────┤│ │ │ │101.2.24 │49萬 │轉入吳俊德臺││ │ │ │ │ │灣銀行臺南分││ │ │ │ │ │行帳戶內。 ││ │ │ │ │ │101.4.23又從││ │ │ │ │ │臺銀帳戶轉回││ │ │ │ │ │127萬至台新 ││ │ │ │ │ │銀行帳戶 ││ │ │ ├─────┼────┼──────┤│ │ │ │101.2.20起│6萬7295 │投入股市 ││ │ │ │ │36萬12元│ ││ │ │ │ │26萬5377│ ││ │ │ │ │26萬5878│ ││ │ │ │ │35萬3002│ ││ │ │ │ │35萬8510│ ││ │ │ │ │35萬9511│ ││ │ │ │ │20萬4290│ ││ │ │ │ │32萬8467│ ││ │ │ │ │40萬4575│ │└──────┴──────┴────┴─────┴────┴──────┘
(卓伯仲帳戶見偵卷一第102頁反面)綜上所述,本案所有監聽譯文、扣案電腦、扣案帳冊、生產
紀錄、國榮公司101年內帳光碟等,沒有一絲證據足以證明國榮公司印製800萬8560元文宣,反之,被告吳俊德、卓伯仲辯稱之文宣內容,如馬吳春聯、讓人安心的人馬英九小冊
子、八大族群宣言、馬吳聯手文宣等,均已證明是國民黨中央黨部或馬吳全國競選總部提供,總統家的感動公寓外觀篇是刊登聯合報所用。「馬英九最照顧我們彰化人」文宣從時間判斷不是國榮公司所印製的,至於林肯篇、韓愈篇、岳飛篇等規劃設計的時間甚晚,依照被告吳俊德之說法應該沒有印製,而且韓愈篇、岳飛篇應該只是半成品,沒有完成設計。至於國榮公司員工到庭證述有印製馬吳文宣云云,均與客觀證據不符,或者過份誇大,或者陳述不清,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被告吳俊德於選後才收集馬吳文宣檔案,應是要回國榮公司作假帳使用,加上11張馬英「久」發票是在會計陳宴茹確認有大筆盈餘後,呂振維突然一次拿出935萬元發票要求陳宴茹作入帳冊,陳宴茹將用得著的9張使用完畢後,使盈餘歸零,用不著的2張又退還國榮公司。又被告吳俊德之歷次說詞前後反覆不定。卓伯仲說國榮公司印製了32萬份沒有最字的「馬英九照顧我們彰化人」文宣,吳俊德辯護人又屢次都說沒有印,最後具狀確認是「馬英九照顧我們彰化人」或「馬英九『最』照顧我們彰化人」都沒有印。加上吳俊德與卓伯仲早有不明金錢往來,吳俊德可能是擔任保管競選盈餘的角色,而彰化縣的自籌競選經費又佔全國自籌經費四分之一,與彰化縣人口數佔5.61%相比,明顯不成比例,本來就花不完這麼多龐大的競選經費,可以認定吳俊德是以假發票幫卓伯仲保管剩餘競選經費,兩人侵占事證明確,已可認定。
至於呂振維保管11張不實發票,再視盈餘情況要求陳宴茹作
入帳冊內,呂振維與陳宴茹也知道800萬8560元金錢去處,兩人應為侵占罪之共犯,惟檢察官未起訴此二人,併予說明。而吳幸珍開出不實發票後,雖然收到二張退還發票,但吳幸珍不一定知道800萬8560元到哪裡去了,是誰保管,因此難認有侵占犯意聯絡,併予說明。
五、被告卓伯仲、吳俊德、吳幸珍違反商業會計法(國榮公司發票及記入帳冊)部分:
㈠被告之答辯:
⒈被告吳俊德、卓伯仲均否認違反商業會計法,辯稱:國榮公司確實與馬吳彰化競選總部有800萬8560元交易。
⒉被告吳幸珍否認開出不實發票,辯稱:因為吳俊德在100年
底時只有交付一張總表給我,我就依照這個總金額,分成不同金額開立發票,道林紙有很多品項。發票上只寫「對開海報」及「道林紙」原因,是因為進貨紙是道林紙,它有很多磅數、等級,我們是用進貨的平均價計算單價,再算出發票金額。因為我們的產品品類太多種,沒有辦法計算成本,所以我只要看到海報,我就寫對開海報。因為我們公司的產品品項太多,有人來輔導我們,說將出貨產品品項濃縮成比較少種,比較好作業。我知道海報是用道林紙做的,所以我就寫道林紙,因為海報有很多種,所以我看到海報的話,我習慣寫一種,單價都是12元。我是根據之前所留下來的將我們產品濃縮,將海報所有賣出的平均單價12元。我們賣給馬吳的海報,其實單價不是12元。我寫道林紙單價460元,是指1令(全版500張)(本院卷四第202頁以下)。
㈡國榮公司並未承包馬吳彰化競選總部800萬8560元競選文宣
,業經認定如上。吳幸珍除開立上述11張不實發票外,另將9次不實交易記入國榮公司轉帳傳票內,此有國榮公司轉帳傳票9張影本可證(102年度偵字第3402號卷第41頁以下)。
吳幸珍於發票上寫「對開海報」,所謂對開海報就是二分之一全開的海報,但是吳俊德提出之印製成品最大以也僅四分之一開而已,而且吳俊德提出之春聯是銅板紙,不是道林紙產品,而且商業會計法第33條規定「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被告吳幸珍辯稱是「有人輔導」要簡化產品的種類才如此記載云云,然並未說明是哪一位會計師或國稅局人員要求不得據實填載,而且所有會計基本原則就是誠實、公開、充分揭露,會計學課本不可能教人要亂寫品名,本院也相信不可能有任何會計師或國稅局人員竟敢要求業者不能據實填載。
故被告所辯均卸責之詞。
㈢辯護意旨雖稱:國榮公司的「出貨單」先交由吳俊德整理,
,吳俊德再指示吳幸珍得開發票請款,吳幸珍始開立本件發票,所以吳幸珍對本件亦不知情(見102年12月20日答辯狀,本院卷三十一第179頁)。然辯護人此一辯護要旨顯然與先前陳述矛盾,吳俊德及辯護人屢次都說是依照935萬元的文宣計畫開立發票,後經核對沒有印製那麼多小冊子或春聯,才有退2張發票之事情。怎麼又變成是依據「出貨單」開立發票?如果真依據「出貨單」開立發票,出貨多少便請款多少,又怎會有退2張發票事情發生?㈣本院認定國榮公司既無出售對開海報、道林紙之事實,也沒
有印製800萬8560元馬吳文宣的事實,所開出11張不實發票目的只是要協助卓伯仲截留競選經費盈餘,以免需盈餘繳庫,被告卓伯仲、吳俊德、吳幸珍違反商業會計法,事實明確,犯行已可認定。
參、有罪部分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所犯罪名:㈠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
確結果罪,係指行為人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為成立要件。亦即行為人須對參與投標廠商或相關承辦人員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參與投標廠商或相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致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謂。被告黃四吉向行政處人員佯稱需分批進貨,101年1月5日交貨36萬個,始使承辦人員將此條件訂入招標公告,致使其他廠商無法投標,但經發現後已變更公告內容,所以黃四吉此部分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以詐術使廠商無法投標未遂罪。起訴書認為屬於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所稱之「其他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所引用與本院認定之法條相同,僅既未遂及構成要件差別,尚無變更法條問題,僅予敘明。
㈡100年12月22日不實39萬元公文部分,核被告卓伯仲、楊瑞
美、李耀全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卓伯仲、楊瑞美、李耀全三人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卓伯仲、楊瑞美、李耀全三人,與工策會林廷謙基於犯意聯絡,由林廷謙登載不實文書後,交付卓伯仲、楊瑞美、李耀全三人持以行使,附入簽呈內並向黃有志行使,佯稱已經獲得環保袋指定捐款39萬元。卓伯仲、楊瑞美、李耀全三人共同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起訴書已記載「捏造當天燈會專戶內,能供製作環保袋之指定捐款僅有39萬元...電話通知決標金額僅39萬元」(起訴書第13頁第15行起),已經敘述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構成要件事實,公訴意旨於論罪及所犯法條欄,雖未引用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論處罪名,惟其於犯罪事實欄業已敘及,自屬起訴範圍,本院自應予以審理。被告卓伯仲、楊瑞美、李耀全犯刑法第213、216條,業經本院審理中已諭知此部分所犯法條,及法律適用意旨(本卷二十五第130頁)。至於林廷謙涉犯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名,應由檢察官另行追訴。
㈢按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052號刑事判例「侵占罪之成立,以
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又按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675號刑事判例「侵占罪係即成犯,凡對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即應構成犯罪,縱事後將侵占之物設法歸還,亦無解於罪名之成立。」,又依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146號刑事判例「刑法上之侵占罪,須持有人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始能成立,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要件,即難遽以該罪相繩。」亦可參照。被告卓伯仲指示不知情之會計陳宴茹於100年12月28 日、29日、101年1月12日匯出共1000萬元時,當時或以為敞盛公司週轉一下可能來得及在競選總部關帳以前歸還此筆資金,此時僅認為自己一時調用仍將歸還,參照上述判例尚未成立侵占罪。但101年1月19日向卓伯源開口墊付民間捐款,好讓敞盛公司儘速取得資金週轉,卻為卓伯源拒絕,卓伯仲始決意要以不實發票向國民黨核銷,此時已經顯露不法所有意圖,應自此時成立侵占1000萬元之侵占罪。又卓伯仲在選舉結束之後,經會計結算可能有大筆盈餘,透過呂振維將11張國榮公司發票交付會計作入帳冊,待帳冊內容確定後即於101年2月9日、101年2月10日匯出800萬8560元至吳俊德帳戶,應認定是101年2月9日、101年2月10日二日接續犯行,以最後之101年2月10日為此次800萬8560元之侵占罪成立時間。又此次利用不知情之陳映汝完成匯款,乃間接正犯。而前次101年1月19日侵占1000萬元,及101年2月10日侵占800萬8560元,時間有異,且手法情節不同,前者是先匯錢而後決意侵占,後者是先有著手再付諸實行而匯錢完成,雖然侵犯同樣資金來源,但時間明顯有別,仍應論以數罪。侵占罪因身分而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者,雖無此項身分,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應以共犯論。本件被告吳俊德雖於101年2月8日前未持有保管馬吳競選經費,但與卓伯仲基於共同犯意聯絡,仍應論以共同正犯。至於未經起訴之呂振維、陳宴茹二人,經手發票或記入帳冊,對帳確認後又利用不知情之陳映汝,將剩餘競選經費匯出,事後退還2張發票,主觀上應知悉截留競選經費之目的而予侵占,並有行為分擔,應一併論以共犯,但未經檢察官起訴,情節上仍屬於聽命行事之角色,宜由檢察官另行起訴。
㈣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
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三類。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條之規定自明。又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389號判決參照)。復按統一發票乃營利事業本身有權自行製存,用以證明銷貨入帳事項之經過而偽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或記入帳冊,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前段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同條項款後段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罪,該罪性質上原即含有業務登載不實之本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再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著有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得參)。次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處罰者,係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未具上開身分者,應與有該身分者共犯,始有依該法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7334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主文所諭知之罪名應將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併列,始與其所認定之事實相一致(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5831號判決意旨參見)。就1000萬元文宣福袋不實發票、敞盛公司帳冊部分,被告馮瓊慧、卓伯仲、黃四吉三人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記入帳冊罪。又就935 萬9200元共11張發票及後來記入帳冊之800萬8560元部分,被告吳幸珍、吳俊德、卓伯仲三人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又上述被告卓伯仲、黃四吉、吳俊德非商業負責人或會計人員,僅係與身分犯之會計人員馮瓊慧、吳幸珍共同犯意聯絡,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亦成立共同正犯。
㈤學理上所稱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主觀上認其原可充足同一
犯罪構成要件之各個作為,乃其整體行為之一部分,而從客觀上觀察,各該舉動間確存在一定之時間與空間關聯性,符合社會通念上之一個行為概念,故應給予一個行為之法律評價,始符合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者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738號判決參照)。被告馮瓊慧一次開出2張文宣福袋發票、吳幸珍一次開出11張對開海報道林紙發票,其等主觀上係基於同一目的,客觀上係於同一原因密接開立發票,並嗣後記入帳冊,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應併說明。
㈥被告卓伯仲所犯一次刑法216、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
書、二次侵占、二次違反商業會計法,共五罪部分,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被告黃四吉犯違反政府採購法及商業會計法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吳俊德犯一次侵占罪及一次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亦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被告等人為本案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102年1月23日修正,雖增列併合定應執行刑之例外規定,然本案並非該條新增但書之情形。從而,本案均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
二、量刑及緩刑理由㈠爰審酌被告黃四吉並無前科(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素行良好,雖然僅有國民學校畢業,但成功創立多家汽車旅館,其雖為成功的商人,但卻為私心利益,欺瞞縣府官員,將有利自己卻足以排斥其他人競標之條件寫入標案內,使縣府及縣長一時遭受媒體攻擊,實有不該,又不知衡量可能風險,貿然下單太多燈會環保袋,衍生巨大財務壓力,無法一力承擔,連帶使卓伯仲捲入財務缺口,竟同意以不實發票向馬吳競選經費及國民黨核銷,愧對泛藍民眾捐增馬吳競選經費,另審酌黃四吉因下單過量而導致鉅額財務損失,已受相當懲罰,又犯後未坦承犯行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
㈡爰審酌楊瑞美、李耀全並無前科,素行良好,擔任公務員數
十載,理應知悉遵守法令,誠實正直以執行公務,只因遭卓伯仲無理責罵,竟然在進官邸後30分鐘就喪失公務員守法與良心的堅持,萌生偽造文書之意念,開始打電話指示偽造公文,無中生有39萬元捐款。另一方面,渠等雖指示工策會無中生有,但其目的係為加速採購案進行,只是違背事實的虛構捐款,導致得標廠商秉辰公司被迫立刻面對生產不敷成本之考量,被告二人行為所生損害亦非輕微,及考量被告楊瑞美係研究所畢業,被告李耀全係專科畢業,兩人經濟均係小康之生活狀況(見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資料),但犯後互相推諉卸責,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㈢爰審酌:被告卓伯仲為縣長胞弟,雖無犯罪前科,但在審理
勘驗錄音音檔過程中,發現其平日對幾位熟識的縣府一級主管,動輒以三字經言語羞辱,挾縣長胞弟身分對縣府官員呼來喚去,為求即刻進入試打樣品階段,不惜捏造不實公文,實為素行不良,又受付託在彰化縣內為馬吳總統大選操盤,卻肆意妄為,對於競選經費及泛藍民眾募款熱情捐輸的政治獻金,不但未能謹慎管理,反而隨意調度借人週轉,或肆意挪用胡亂報帳,甚至預備好鉅額不實發票以截留盈餘。100年12月14日挺馬人士在彰化花壇全國餐廳集結,以每人一萬元買一張餐券方式,出資力挺馬吳,甚至馬英九總統親臨現場與每桌來賓逐一合照,當捐款者如此熱情力挺馬吳時,殊不知募款餐會所得竟有相當比例遭卓伯仲胡亂使用,1000萬元先以不實發票核銷,後來掉入黃四吉、馮啟峰合作糾紛中動彈不得,時間長達半年多之久,另競選結餘800萬8560元亦遭以不實發票洗出,留作私人使用或未來政治資本,多少支持者血汗錢流入私人口袋。論語顏淵篇,子貢問治國之道,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貢曰:「必不得已而去,於斯三者何先?」,子曰:「去兵。」,子貢曰:「必不得已而去,於斯二者何先?」,子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無信不立。」。從政之人所賴以而立者,乃人民之信賴,因為民無信不立,故從政之人首重「誠信」。卓伯仲為掩飾犯行,設法取得不實發票以便核銷競選經費,欺上瞞下,既欺騙國民黨及馬吳全國競選總部,又侵吞挺馬民眾熱情捐輸的血汗錢,其行為、手段、動機實屬惡劣。以量刑應考量損害多寡、主觀惡性而論,就出借週轉第一筆1000萬元部分,雖然金額較高,長達半年多時間陷入債務泥沼中動彈不得,惟最後仍經縣府談判而換回實際物資,另800萬8560元部分雖金額較少,但卻純粹流為私人享用,主觀惡性較高,故兩罪可量處相同之刑度。再考之被告卓伯仲乃博士學歷,經歷高等教育,出身於權貴家庭,自幼享受眾多資源,應知幾十年來台灣之民主化轉型過程,人民所期待的就是藉由法律透明的監督機制,擺脫黨國不分、公庫通私庫、政商勾結之惡習,但卓伯仲利用民主制度之包裝及支持者之熱情捐輸,以黨庫通家庫之方式恣意行事,逃避應受政治獻金法規範之監督義務,不知守法潔身自愛,犯罪後態度惡劣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及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
㈣被告吳俊德、吳幸珍雖無前科,但吳俊德身為縣府包商身分
,卻與縣長之弟有不明資金往來,攀附權貴,甚至為縣長之弟保管競選結餘,充當卓伯仲小金庫身分,供人差遣調度,並與胞妹吳幸珍共同出具不實發票,以非法方式截留競選經費,甚至選後蒐集馬吳文宣欲搭配製作假帳,其犯罪之手段實值非難,又審酌被告吳俊德、吳幸珍之學歷,企業第二代家境富裕,及二人參與程度尚有高低之別,及二人犯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各量刑主文,吳幸珍部分並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宣告。吳俊德部分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
㈤被告馮瓊慧並無前科,素行良好,明知會計人員應據實填載
會計憑證及帳冊,卻因黃四吉一時要求而開出不實發票又記入帳冊,審酌其係一時失慮而犯罪,犯後已經坦承犯罪,態度良好,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馮瓊慧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稽,其經此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勵自新。並為促其記取教訓,命應向公庫支付十萬元如主文。
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㈠公訴意旨另稱:卓伯仲、楊瑞美、李耀全三人明知當時燈會
捐款專戶內已有19,647,261元可供支用。卓伯仲、楊瑞美、李耀全明知100年11月25日簽請辦理燈會環保袋採購案之簽呈已載明「採購經費由101燈會指定捐款辦理」,經秘書長賴振溝批准後,除捐款人有特定捐款用途外,彰化縣政府即可統籌運用彰化縣2012臺灣燈會捐款專戶款項,別無其他限制;又彰化縣2012臺灣燈會捐款專戶於100年12月21日已有19,647,261元,且不予開標、決標或保留決標之情形。卻捏造當天燈會專戶內,能供製作環保袋之捐款金額僅有39萬元(實際上此6位捐款者均未指定捐款只能用於購置環保袋)。因主布料壓花輪開模需費用15萬元、裡布壓花輪開模需費5萬元,故卓伯仲、楊瑞美、李耀全共同捏造不實之39萬元公文後,向秉辰公司行使該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文書,亦同時「明知違背法律,圖利黃四吉與敞盛公司」為一行為觸犯二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
㈡被告之辯解:
⒈被告卓伯仲否認通知秉承公司以39萬元決標為圖利行為,辯
稱:我只是叫楊瑞美趕快決標,讓秉辰公司試打樣品,沒有圖利敞盛公司,我如果要圖利就要求設計為最有利標,何必為最低價決標。
⒉被告楊瑞美否認通知秉承公司以39萬元決標有圖利問題,辯
稱:我不認識黃四吉,也沒有圖利他。辯護意旨另以:被告楊瑞美根本不認識黃四吉、黃吳芬芳,與渠夫妻二人也從無往來互動,更不會有圖利的動機,被告卓伯仲與黃四吉的私底下往來,被告楊瑞美是完全被蒙在鼓裡(本院卷二十五第101頁)。
⒊被告李耀全否認有圖利行為,辯稱:我當時完全不認識敞盛公司馮啟峰或黃四吉,絕無圖利之可能。
㈢然查:
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構成要件「對於主管
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必須有人因此獲得利益始能成立,意即違法行為與圖利結果之間,需有因果關係,如果不能使人獲得利益,即為不成立犯罪,因該款並無未遂罪。90年11月07日之修法理由已經說明「
一、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圖利罪修正為結果犯。俾公務員易於瞭解遵循,避免對『便民』與『圖利他人』發生混淆,而影響行政效率。爰將本條圖利罪修正以實際圖得利益為構成要件。...三、修正圖利罪為結果犯,係使本罪構成要件明確化,並促公務員勇於便民,如仍保留未遂犯之處罰,將無法達成預期目標。爰將第二項條文配合修正為:『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即可理解。最高法院曾對同條項第5款「因而獲得利益者」要件解釋過,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4036號判決「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公務員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罪,除行為人對於其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而有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之圖利行為外,【尚須其行為與所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之不法利益間,有相當之因果關係為必要。若其行為與所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之不法利益間,並無相當之因果關係,自不能以行為人一有違背法令之行為,即科以上開圖利罪責】。」可資參照。
⒉被告卓伯仲、楊瑞美、李耀全三人縱然於100年12月22日、
23日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文書,使秉辰公司黃有志信以為真,被迫立刻面對此合約39萬元金額與不成比例的開模費用等不敷成本問題,可能會產生虧損,接連三日疲於奔命打樣品,確有造成損害。如果沒有這份39萬元公文,下次撥款就是101年1月17日核定撥款1985萬7230元之鉅額數字,如有鉅額訂單當前,秉辰公司豈會隨意拋棄得標資格?可知被告卓伯仲、楊瑞美、李耀全三人行使不實公文書已經對秉辰公司造成損害。但不能因此反向推論,已經圖利於黃四吉、馮啟峰或敞盛公司。本案並無足夠證據證明卓伯仲已告知楊瑞美、李耀全有關敞盛公司已經生產數十萬個環保袋內幕,也無證據顯示卓伯仲曾經要求楊瑞美、李耀全盡全力為敞盛公司護航,排除一切競爭者。本案楊瑞美、李耀全行使39萬元不實公文書之起因,僅能證明是卓伯仲於官邸內無理責罵,指責渠等採購進行延宕等等強大壓力所致,本院亦已說明如前。
⒊起訴書第十二頁以下指稱100年12月21日臺銀燈會專戶內已
經有1967萬7261元之存款,並無不能決標之情形,楊瑞美故意不動用帳戶內1967萬7261元,乃是故意曲解公告內容之違法行為云云。
⑴然則該捐款專戶內的款項,乃作為供應整個燈會各項花費後
勤備用,並非行政處一個單位所得單獨決定花用。燈會的主辦局處是城觀處,也是登記管理該專戶內存款如何花用的單位。證人即城觀處技士簡百秋於偵查中結證稱「燈會捐款專戶內的金額是浮動的,各單位若有動用燈會捐款專戶經費需求,有的經由主管在燈會籌備會報告,有的是主管間討論後,認為燈會捐款專戶中有捐款進來且款項還有剩餘,可以上簽動支專戶內經費,我們就配合作專戶經費動支的簽證及紀錄各單位動用經費之額度。」(偵卷十第73頁),可知動用經費的最主要管理人是證人簡百秋,需先會辦簡百秋詢問有沒有錢可動用,或是要上簽呈給一層決行後,即可動用捐款專戶內經費,城觀處就是被動登記管理而已。所以臺銀燈會專戶裡有多少錢,也不表示行政處得以動用。
⑵101年1月16日增購環保袋的簽呈編號是000-000-0000000,
而檢察官搜索時發現建設處101年1月16日曾經製作二份「辦理2012臺灣燈會(民營企業贊助款項)經費控管表」,對於上述000-000-0000000號增購簽呈,竟曾同意撥款(即推估)不同的金額,第一次是同意撥款942萬5000元(見偵卷十第84頁);第二份是同意撥款1985萬7261元(見偵卷十第76頁背面)。何以對於行政處同一份增購簽呈,先後會有不同撥款金額?首先,從二份經費控管表內容比較,發現第二份控管表中需要開銷的項目少了「2012臺灣燈會小提燈增購案487萬7500元」「燈會服務站桶裝水財物採購開口契約117萬元」「2012臺灣燈會活動訊息記者會-新聞處9萬8000元」「辦理2012臺灣燈會及支持本縣特色產業購買酥糖禮盒--新聞處3 萬元」「行銷彰化縣博物館暨產業特色報紙廣告勞務採購案-新聞處陳建宏86萬元」等五個案件合計700萬5500元。另參照扣案城觀處曾經於101年1月17日由簡百秋上簽呈,將上述五個採購案之經費來源,由臺灣燈會企業贊助款經費改以預算科目支付,意即政府預算經費有剩餘,所以本來打算用台銀燈會捐款帳戶付款的五個案件該用政府預算付款,臺銀帳戶裡可支用的錢就多出了700萬5500元(見偵卷十第77頁簽呈影本),這部分挪給行政處增購環保袋之外,另從專戶內可使用額度再挪出342萬6761元,所以行政處000-000-00000 00號增購簽呈的採買額度,就從第一次同意撥款942萬5000元,突然暴增為1985萬7261元。
⒋從以上城觀處的經費控管作業程序可知,在城觀處沒有明確
推估(同意撥款)金額之前,行政處是沒有辦法擅自決定環保袋的採購金額。所以即使100年12月22日開標當日臺銀燈會專戶內有大筆存款,行政處若沒有先取得城觀處同意撥款,仍然無法決標,所以劉益彰當場宣布保留決標,作法是正確的。但反之,楊瑞美、李耀全二人既然知悉正常的經費核撥流程,也知道要向城觀處取得推估金額後才能進行採買動作,卻在100年12月22日不循正常管道,反而向無權核撥款項之工策會要39萬元經費,怪異行為實難自圓其說,此部分已經構成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㈣綜上所述,檢察官誤會捐款專戶內19,647,261元都是可以自
由撥用,其實不然,以當時行政處及縣府新聞稿對外說明之立場,確實是必須指定給環保袋捐款才能動用,楊瑞美未得城觀處推估金額之前,或未經一層同意撥款金額以前,確實無錢可以決標。且即使以捏造公文方式39萬元決標給秉辰公司,亦不能使得敞盛公司獲得利益,因為第二次開標還有其他廠商參加投標,敞盛公司能否得標尚不確定,所以二者是沒有因果關係的,自與圖利罪構成要件不符。惟檢察官認為此部分圖利罪與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有一行為觸犯二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二、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黃四吉除要求被告楊瑞美、林中財、李
耀全將不合理之交貨期限加入招標公告附加說明欄外,另有下列①被告黃四吉另利用其與卓伯仲之內定廠商共識,並向被告呂振維取得公告規格以外之規格與增購訊息。於100年12月17日凌晨0時(上午12時)19分許,自呂振維處取得燈會環保袋之「小環保,五色五首詩」電子檔E-MAIL,再由黃偉書隨即於100年12月17日凌晨0時26分許,轉傳給馮啟峰,使敞盛公司於100年12月17日,即已知悉彰化縣政府日後可能採購燈會環保袋招標公告所附規格書所無之第4種、第5種顏色規格(黑藍色、黑銀色側邊布料、詩句),因而得以陸續備妥藍色、銀色布料、詩句印製模具並開工生產,呂振維以此等方式,使敞盛公司掌握更多燈會環保袋之規格資訊、備料優勢與生產先機,使敞盛公司、黃四吉處於資訊優勢地位。在開標前即進口並等候得標後交貨,致該標案發生不公平競爭之不正確結果。②黃四吉基於以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向敞盛公司要約購買大量燈會環保袋,經馮啟峰承諾並提出每只單價35.6元之報價,於100年11月2日某時許,透過黃偉書向敞盛公司訂購36萬只燈會環保袋,並將卓伯仲要求盡快著手製作彰化燈會所需燈會環保袋之意思,轉達敞盛公司馮啟峰、伍碧蓉,以便2012臺灣燈會期間有充足之燈會環保袋發給參觀民眾。於100年11月3日23時54 分許、11月5日21時37分許、22時43分、23時47分許,馮啟峰將完成之燈會「環保袋規格書」(即綠色、紅色、金黃色之尺寸)、「布壓紋」、「手提袋規格書」(含B面、C面、D面、E面、主布壓紋稿、內裡壓紋稿、尺寸規格書等明細)與照片等電子圖檔回傳給黃偉書,黃偉書再依黃四吉指示轉送給呂振維、卓伯仲審核,經卓伯仲同意馮啟峰提出之燈會環保袋規格後,敞盛公司於100年11月22日收受黃四吉以黃偉書名義匯款100萬元訂金後,隨即在中國大陸上海市、東莞市、河南省等地,開啟生產線並大量生產燈會環保袋。被告黃四吉上述①②行為與本院認定有罪之嚴苛條件訂入公告部分,均構成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以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嫌。
㈡被告黃四吉雖然承認自呂振維處獲取產品規格,且提早生產
,但否認犯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辯稱:我看見縣府招標慢吞吞,這樣下去燈會絕對來不及使用,我出於熱心才提早生產。我是聽卓伯仲說可由廠商買環保袋捐給燈會的方式,所以先把環保袋作起來(偵卷四第235頁反面-236頁反面)。
㈢黃四吉之所以提早取得規格,是因為向卓伯仲、呂振維自告
奮勇,佯稱要幫忙打樣,使呂振維不疑有他而交付相關規格。又單價決標商品最好是有樣品供投標者估價,可參見下列關於呂振維被訴洩密罪部分之論述。幫機關打樣的廠商,在法無禁止的情況下,當然也可以參加投標,至於要提早生產,則要冒著未能得標之風險,屆時生產出特殊規格產品又不能變賣求現,就會有鉅額損失。但是被告黃四吉多次陳述就算不得標,也願意無償捐贈燈會活動使用。而且100年12 月2日重新公告條件之後,已經變成縣府下訂50日交貨,此條件對一般廠商並無困難,所以有通全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維有限公司等加入競標,已有公平競爭。所以當時雖然敞盛公司提早生產,對於競爭之公平性並無影響,自不構成上述以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嫌。
㈣至於試打樣品廠商能不能又參加該案投標,則需有明確法律
明文才能禁止,在法無禁止明文以前,並無阻止投標之依據。檢察官認為黃四吉透過敞盛公司提早生產環保袋,發生不公平競爭,使開標產生不正確結果罪,與本院認定有罪之以詐術使廠商無法投標罪為同一條文,檢察官僅以一罪起訴,本院自應於此,作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伍、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即起訴書第5頁倒數第六行至第7頁第9行止,犯罪事實貳
、一,被告卓伯仲、黃四吉、呂振維部分】⒈卓伯仲為現任彰化縣長卓伯源之胞弟,楊瑞美從99年2月5日
至101年8月14日止擔任縣府秘書代理行政處長(現任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副局長),綜理行政處業務;李耀全為彰化縣政府行政處文書科長,黃淑梅則為彰化縣政府行政處職員,呂振維為彰化縣政府以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出資設立之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下稱工策會,由彰化縣政府出資設立)幹事,辦理上級交辦之各項專案工作及臨時交辦事項,經彰化縣政府委託而設計「龍騰彰化-福運台灣」環保袋規格,為受彰化縣政府依法委託,從事與彰化縣政府權限有關公共事務之公務員。
⒉卓伯仲於100年10月8日前某時許,經縣長卓伯源同意與授權
,將於彰化縣政府舉辦「2012臺灣燈會」活動期間(101年2月6日至2月19日),發放環保袋(下稱燈會環保袋),以便宣傳「2012臺灣燈會」係由彰化縣政府主辦,並於100年10月間,指示呂振維設計燈會環保袋規格、圖案與布料顏色,經呂振維從「卓伯仲詩集」中,選定「乾坤朗朗太陽紅,松林森森葉有風,巨佛擎天東望海,卦山臥虎亦藏龍」、「謙謙君子意翩翩,綠意盎然潤新鮮,風吹葉拂似柔弱,虛心有節力撐天」、「嬋娟別桂下塵凡,百華慕月深自慚,春風拂絃知雅意,顧盼一笑作嫣然」作為印製在黑紅色、黑綠色、黑黃色環保袋主布之詩句後,卓伯仲於100年10月8日前某時許,【為使友人黃四吉獲得不法利益】,竟基於與公務員共同圖利之犯意,同意由黃四吉找來的敞盛公司協力製作、提供彰化縣政府主辦「2012臺灣燈會」活動期間所需之燈會環保袋,黃四吉為賺取轉賣價差,於100年10 月8日15時54分、12時40分許,透過黃偉書先後將彰化縣政府預計購買800萬只燈會環保袋,及燈會環保袋共有5色,第一批100萬只,每色各20萬只等事告知馮啟峰,請馮啟峰估計產量及資金,並於100年10月中旬起,呂振維陸續將彰化縣政府辦理100年全國運動會(下稱全運會)期間,發放之手提資料袋(下稱大環保袋)規格、「龍騰彰化-福運台灣」LOGO字體、詩句與圖案,以E-MAIL方式傳送給黃四吉,黃四吉再委由黃偉書轉傳給馮啟峰,請馮啟峰據此製作燈會環保袋樣品,並提供樣品照片、規格書及主布料之SGS檢驗報告;卓伯仲另指示楊瑞美所屬之彰化縣政府行政處著手辦理燈會環保袋採購案,經費由2012臺灣燈會捐款支應。
⒊卓伯仲、呂振維同意黃四吉、馮啟峰提出之規格書,即100
年11月3日23時54分許、11月5日21時37分許、22時43分、23時47分許,馮啟峰將完成之燈會「環保袋規格書」(即綠色、紅色、金黃色之尺寸)、「布壓紋」、「手提袋規格書」(含B面、C面、D面、E面、主布壓紋稿、內裡壓紋稿、尺寸規格書等明細)與照片等電子圖檔回傳給黃偉書,黃偉書再依黃四吉指示轉送給呂振維、卓伯仲審核,經卓伯仲同意馮啟峰提出之燈會環保袋規格書。使得黃四吉、敞盛公司於100年11月22日收受黃四吉以黃偉書名義匯款100萬元訂金後,隨即在中國大陸上海市、東莞市、河南省等地,開啟生產線並大量生產燈會環保袋。
⒋檢察官認為,被告卓伯仲、呂振維、楊瑞美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違背法律圖利等罪嫌。
㈡【即起訴書第7頁第11行起至第8頁第9行止。犯罪事實貳、
二,被告卓伯仲、呂振維、楊瑞美、李耀全部分】⒈呂振維因卓伯仲之指示而知悉黃四吉將借用敞盛公司之名義
投標,成為燈會環保袋標案之內定得標廠商後,明知其受彰化縣政府委託而設計、審核燈會環保袋規格與樣品,在規格上網公告前,負有保密義務,惟為配合敞盛公司順利得標及開啟生產線,竟與卓伯仲基於與公務員共同圖利、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之犯意聯絡,依照卓伯仲指示,於100年11月23日11時07分27秒前某時許,將尚未公告而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環保袋-龍騰彰化福運台灣LOGO」(字體更新為超明體)電子檔,以電子郵件傳送給黃偉書,再由黃偉書傳送給馮啟峰,使馮啟峰知悉彰化縣政府於燈會環保袋採購案決標後,將採購毛楷體、超明體版本之燈會環保袋,令其得以掌握尚未公告之超明體版本之規格,並在中國大陸預先備妥所需材料、設備,並委請中國大陸外包廠商製作包含「龍騰彰化福運台灣」LOGO字體為毛楷體、超明體2種不同版本之燈會環保袋,立於提前獲知資訊、優先開工量產之優勢地位。
⒉嗣於100年11月24日15時35分許,卓伯仲要求黃四吉提供燈
會環保袋樣品給楊瑞美辦理燈會環保袋標案上網公告,黃四吉乃將馮啟峰交付之燈會環保袋樣品,送交楊瑞美辦理。嗣於100年11月25日上午,楊瑞美在彰化縣政府行政處辦公室,指定李耀全負責該採購案,並提供樣品給李耀全時,告知規格將由呂振維提供,李耀全於同日11 時25分許,簽請以臺灣燈會捐款辦理燈會環保袋採購,經楊瑞美批示並轉呈不知情之彰化縣政府秘書長賴振溝批准後,卓伯仲於100年11月25日16時51分許,將其發現之燈會環保袋樣品瑕疵告知黃吳芬芳,要求敞盛公司在中國大陸之生產線應注意品質後,於同日17時2分、14分許,卓伯仲指示楊瑞美無論如何應於當天下班前,辦理燈會環保袋採購案上網公告,楊瑞美乃據此命李耀全儘速配合辦理。
⒊檢察官認為,被告卓伯仲、呂振維、楊瑞美、李耀全所為,
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違背法律圖利等罪嫌。
㈢【起訴書第8頁第10行至第10頁第13行,犯罪事實貳、三,
被告卓伯仲、楊瑞美、李耀全、呂振維部分】⒈楊瑞美、李耀全辦理前揭燈會環保袋標案期間,係依據政府
採購法、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採購契約要項等法令,從事於該採購案之事務,為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明知】不得事先指定由某特定廠商承包,招標文件中之履約條款,不得有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之情形(例如履約期限過短),招標文件不得抄襲特定廠商之規格資料,在存貨過多時,不得為消化預算而辦理不必要之採購。詎李耀全、楊瑞美於100年11月28日第一次招標公告前,因擬定、批閱燈會環保袋採購案招標簽呈及契約書稿,而知悉燈會環保袋得標廠商之履約責任,及該燈會環保袋採購案契約書(第8條第4項,契約書稿附於100年11月25日簽呈)已明定契約所需履約標的材料、機具、設備、工作場地設備等,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概由得標廠商自備之規定,彰化縣政府只須指示得標廠商於約定時間內,將指定數量之燈會環保袋送至指定處所即可,【但楊瑞美因卓伯仲要求在投標須知、招標公告,配合黃四吉訂定嚴苛之交貨日期及交貨數量】,藉以降低其他廠商參與競標之可能性,甚至望之卻步而不敢參標,或得標後知難而退並棄標,以便敞盛公司順利得標,乃與卓伯仲、呂振維、李耀全基於違背前揭政府採購法等規定,以圖私人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楊瑞美明知】黃四吉所屬敞盛公司為內定供應商,於100年11月28日公告前某時許,在彰化縣政府行政處辦公室內,接受黃四吉提出之「決標(100年12月22日開標)後,於通知之日起3日內樣品送審,送審合格後,始得進行量產,及101年1月5日前先交36萬個,1月21日前分批交貨,累積至少交貨300萬個,2月8日前至少再累積交200萬個」之嚴苛交貨期限,並指示李耀全將此等條件載入招標公告附加說明欄,作為履約條件之一。
⒉迨呂振維在彰化縣政府行政處,將敞盛公司擬定、印有簡體
字之黑紅色、黑綠色與黑黃色之環保袋規格書,交給李耀全,李耀全於100年11月28日,委由行政處採購科不知情之人員辦理「龍騰彰化-福運台灣」燈會環保袋採購案第1次公開招標公告(內含敞盛公司提供之黑紅色、黑黃色、黑綠色側邊布料規格書,彰化縣政府建物壓花圖樣、毛楷體之「龍騰彰化-福運台灣」LOGO字體,預算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億5千萬元,數量700萬個,增購期限至101年12月31日止)。
⒊嗣於100年12月1日、12月9日,黃四吉透過黃偉書再以每只
單價降為35元,向敞盛公司訂購72萬只、200萬只(合計308萬只)燈會環保袋,並向馮啟峰商借敞盛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並達成若敞盛公司順利得標,敞盛公司應將製作完成之燈會環保袋,送至黃四吉指定之彰化縣彰化市○○○路000巷00○0號倉庫存放之協議,再由黃四吉或所指定之人,依照彰化縣政府指示,按時將燈會環保袋送至指定地點,至100年12月10日止,敞盛公司累計已自中國大陸進口12.1萬只燈會環保。
⒋檢察官認為:卓伯仲、呂振維、楊瑞美、李耀全所為,均係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違背法律圖利等罪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起訴書第10頁第14行至倒數4行,犯罪事實貳、四,被告
卓伯仲、呂振維部分】⒈呂振維明知其先前只將黑紅色、黑黃色、黑綠色側邊布料燈
會環保袋規格,交給李耀全辦理公告,在彰化縣政府未公告第4種、第5種燈會環保袋規格前,不得洩漏該2款燈會環保袋規格,【竟基於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之犯意】,於100年12月17日凌晨0時(上午12時)19分許,將燈會環保袋之「小環保,五色五首詩」電子檔,以E-MAIL方式傳給黃偉書,黃偉書隨即於100年12月17日凌晨0時26分許,轉傳給馮啟峰,使敞盛公司於100年12月17日,即已知悉彰化縣政府日後可能採購燈會環保袋招標公告所附規格書所無之第4種、第5種顏色規格(黑藍色、黑銀色側邊布料、詩句),因而得以陸續備妥藍色、銀色布料、詩句印製模具並開工生產,呂振維以此等方式,使敞盛公司掌握更多燈會環保袋之規格資訊、備料優勢與生產先機,使敞盛公司、黃四吉處於資訊優勢地位。
⒉檢察官認為,被告呂振維係受彰化縣政府委託設計燈會環保
袋規格之公務員,依照被告卓伯仲指示方式,將未公告之環保袋規格,洩漏給敞盛公司部分,均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密罪嫌。被告卓伯仲、呂振維就此等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起訴書第10頁倒數三行起,至第11頁第19行,犯罪事實貳
、五㈠,被告黃四吉、黃吳芬芳、馮啟峰、伍碧蓉部分】⒈黃四吉為取得投標資格以供應燈會環保袋給彰化縣政府,與
其妻黃吳芬芳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與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由黃四吉出面,於100年11月22日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向馮啟峰【表示欲借用敞盛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經馮啟峰同意後,黃四吉、黃吳芬芳再指示不知情之黃莉茵,於100年11月22日起至101年1月30日止,以黃偉書等人名義陸續將1727.6萬元匯至敞盛公司、馮啟峰之土地銀行彰化分行帳戶,作為支付敞盛公司之訂金及借給敞盛公司之周轉金。馮啟峰與其妻伍碧蓉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允諾出借】敞盛公司名義及證件給黃四吉投標,伍碧蓉將黃四吉決定之投標單價39元,填寫於敞盛公司採購標單、報價清單,並蓋上敞盛公司印章與馮啟峰私章後,連同敞盛公司401報表、營利事業登記證、100萬元押標金支票(土地銀行彰化分行,票號PQ0000000號)等資料,交給馮啟峰,馮啟峰於100年12月22日8時34分許,送交彰化縣政府發包中心參與投標。
⒉檢察官認為,被告黃四吉、黃吳芬芳共同向被告馮啟峰、伍
碧蓉借用敞盛公司名義投標部分,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借用他人名義、證件投標罪嫌;被告馮啟峰、伍碧蓉同意出借敞盛公司名義投標部分,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證件投標罪嫌。被告敞盛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前揭罪嫌,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科以罰金。
㈥【即起訴書第13頁倒數第7行起,至第15頁第一行,犯罪事
實貳、七,被告楊瑞美、卓伯仲部分】⒈縣府以39萬元決標給秉辰公司後,李耀全即通知黃有志試
打樣品。100年12月26日16時前某時許,秉辰公司實際負責人黃有志將環保袋樣品送至彰化縣政府,於同日17時許,楊瑞美在彰化縣政府行政處5樓會議室主持樣品審查會會議(參與者有李耀全、林中財、林民凱等人)時,即以秉辰公司送審之燈會環保袋樣品打樣布料與規格不符,袋體正面、內袋未壓彰化縣政府LOGO、…,龍騰彰化之圓形圖騰及英文字底色與規格色有色差,且印刷模糊、細緻有異等理由判定不合格後,同日20時許,楊瑞美、李耀全電話通知黃有志於翌日10時許,到彰化縣政府參加採購案協調會。嗣於12月27日10時許,楊瑞美、李耀全在行政處辦公室與秉辰公司代表黃有志協商,【楊瑞美明知招標公告、規格書與契約書原稿均無記載樣品送審次數,亦無:廠商送樣審查一次不合格,應於2日再次送審,不合格即沒入押標金(轉為履約保證金)之限制,縱使秉辰公司樣品不合格,亦應給予合理改善時間,詎楊瑞美基於使秉辰公司放棄得標之意圖,當場要求秉辰公司棄標,並以招標公告、契約書原稿、規格書均無明文規定之條件:要求秉辰公司於2日內重新打樣送審並提供SGS檢驗報告,倘再次送審仍遭判定不合格,將沒收該公司100萬元押標金等語,脅迫秉辰公司棄標】,黃有志考量環保袋內裡壓花滾輪(即縣府LOGO圖樣)之開模、主布料SGS檢驗報告均無法在2日內完成,且滾輪訂製所費不眥,參考友人施錦郎曾告知錦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錦崙公司)於100年7月間標得彰化縣政府之「重陽敬老活動物品採購-碗組16萬1578份」財物採購案後,樣品送審時,審查人員不一次提出不符之處,以便錦崙公司改正,而係分次挑剔,致3次均未過而遭解除契約、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黃有志為避免秉辰公司100萬元押標金遭沒收,造成血本無歸,不得不表示願意棄標。秉辰公司於同年12月27日下班前,書面傳真縣府聲明棄標。
⒉檢察官認為,被告楊瑞美受卓伯仲指示,務必配合讓敞盛公
司得標,核被告卓伯仲、楊瑞美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違背法律圖利等罪嫌。被告楊瑞美就犯罪事實貳、七以不合理之再次送審條件,脅迫秉辰公司放棄得標之行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項意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而施脅迫罪嫌。
㈦【即起訴書第14頁倒數八行起至最後一行,犯罪事實貳、七
,被告楊瑞美、李耀全部分】⒈秉辰公司被迫棄標後,被告李耀全於100年12月27日12時27
分許,依照楊瑞美指示,在招標公告及契約書第7條增訂原招標公告(含100年11月30日、12月2日更正公告)與原契約書稿第7條所無之:「廠商送樣審查一次不合格即解除契約,不再進行第二次審查」等語,並於100年12月28日重新公告辦理第2次招標,以附和楊瑞美於100年12月27日逼迫黃有志棄標之行為,並使日後敞盛公司以外之廠商得標時,能有迅速脅迫意外得標廠商之依據。
⒉檢察官認為:被告楊瑞美、李耀全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違背法律圖利罪嫌。
㈧【即起訴書第15頁至第16頁第三行,犯罪事實貳、八,被告
卓伯仲、楊瑞美、李耀全、呂振維部分】⒈迨101年1月3日重新開標時,楊瑞美、李耀全明知黃四吉所
屬之敞盛公司為卓伯仲內定得標廠商,已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違反公平合理原則、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之情形,李耀全對於敞盛公司所投標單,本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上開情形者,應不決標予敞盛公司,竟仍違法繼續進行開標作業,終由敞盛公司以每只單價37.7元最低價得標後(決標金額39萬元),楊瑞美於101年1月5日14時許,在彰化縣政府行政處5樓會議室,主持敞盛公司樣品審查會議時,因事前已答應卓伯仲達成要讓黃四吉所屬敞盛公司得標,由李耀全在職務上製作之審查會會議紀錄之公文書「審查結果」欄上,登載「合格」、「1.尺寸丈量結果,均在誤差值範圍內。
2. 廠商提供三種顏色樣品(黑紅、黑黃、黑綠)。3.SGS檢驗證明開具日期2011、10、14」等語,由楊瑞美、李耀全及不知情之審查成員林中財、柯呈枋簽名後,李耀全於同日19時10分許,將載有前揭審查結果之審查案簽呈,連同前揭審查會議紀錄送請楊瑞美審核批准,再由李耀全製作與敞盛公司簽約之簽呈,送請楊瑞美批准。卓伯仲、楊瑞美、李耀全明知前情,仍以虛偽公開招標方式,使敞盛公司得標承攬前揭燈會環保袋採購案,而發生差別待遇,及欠缺實質正當性及公平性,不符合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維護公共利益和公平合理原則規定之不正確結果。卓伯仲、楊瑞美、李耀全共同逼退秉辰公司,違法讓本來未能得標之內定廠商敞盛公司,在重新招標後之開標過程中順利得標,使敞盛公司獲得原本不應得標之本次燈會環保袋標案不法利益39萬元。
⒉檢察官認為,被告卓伯仲、呂振維、楊瑞美、李耀全所為,
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違背法律圖利等罪嫌。
㈨【即起訴書第16頁至第19頁倒數五行止,犯罪事實貳、九,
被告楊瑞美、李耀全、黃淑梅、呂振維部分】⒈李耀全於101年1月16日除原決標10,344只燈會環保袋,將增
購526,717只(19,857,230元)燈會環保袋簽呈,送請楊瑞美轉呈秘書長賴振溝批示,賴振溝於101年1月18日批准後,李耀全於101年1月19日,才將前揭增購公文送交馮啟峰收受,請敞盛公司於履約期限內完成交貨,並與敞盛公司簽訂採購案契約書變更修正條文議定書,將採購數量擴充為537,061只後,李耀全明知增加燈會環保袋規格、數量時,均屬變更契約而應完成換文程序,始生契約變更效力。在正常情況下,敞盛公司若非事先即備妥燈會環保袋,實無法在收受增購公文後之次日(1月20日),即能依約交付526,717只燈會環保袋,然【李耀全明知】敞盛公司為卓伯仲指定之供應商,且早在賴振溝批准增購前,即因詢問馮啟峰已進口之燈會環保袋數量,而知悉敞盛公司已預先備妥燈會環保袋,乃於101年1月20日某時許,簽請行政處副處長劉益彰指派黃淑梅為主驗人員,並說明敞盛公司於當日起分批交貨,經劉益彰批准後,李耀全隨即指示黃淑梅確認敞盛公司在庫燈會環保袋數量,並於當日(101年1月20日)收受敞盛公司交付之526,717只(分2批,260,000只及266,717只)環保袋。
⒉李耀全明知承辦前揭燈會環保袋標案期間,彰化縣政府與敞
盛公司簽訂之契約中,已附有燈會環保袋規格、顏色(袋體側邊布料僅有黃、綠、紅色)、圖樣與字體資料,其未曾取得袋體側邊布料為銀色、藍色及「龍騰彰化-福運台灣」超明體LOGO字體之燈會環保袋規格書,亦未親自或授權他人將此等規格交付敞盛公司,或通知敞盛公司製作袋體側邊布料為銀色、藍色或「龍騰彰化-福運台灣」超明體LOGO字體之燈會環保袋,李耀全、黃淑梅明知驗收時,若發現敞盛公司交付之貨品,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將驗收所見情形如實記載於驗收紀錄,並依政府採購法驗收章節之規定,及契約、圖說、貨樣之內容辦理,審酌政府採購法第72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8條、採購契約要項第21點之規定。
詎李耀全、黃淑梅在101年1月30日驗收26萬只(黑紅色3.5萬只、黑綠色76,700只、黑黃色98,300只、黑藍色5萬只)時,發現袋體正面「龍騰彰化-福運台灣」超明體LOGO字體及藍色側邊布料5萬只均為契約書所附規格書所無之規格,於101年1月31日驗收266,717只(黑紅色24,517只、黑黃色163,800只、黑綠色78,400只)燈會環保袋時,發現黑綠色、黑黃色袋體正面「龍騰彰化-福運台灣」超明體LOGO字體為契約書所附規格書所無之規格,與契約書所附圖說、規格不符部分,依法均不應通過驗收、請款,本應依政府採購法第72條之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如能改正者,得適用同條第2項減價收受規定;縱使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若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依照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及契約第4條第2項之規定減價收受。
⒊李耀全與黃淑梅,竟未依此而行,黃淑梅在製作101年1 月
30日、31日驗收紀錄時,本應如實記載驗收經過,不受驗收後才出現之文書或違法指示影響,但李耀全、黃淑梅於101年1月31日11時15分2秒後、16時51分3秒前某時許,分別接獲呂振維來電要求提供「龍騰彰化-福運台灣」超明體LOGO字體燈會環保袋以供審閱之指示,李耀全、黃淑梅即遵照辦理,呂振維明知此等規格係其違法通知敞盛公司製作,而非李耀全通知,為使敞盛公司得以順利通過驗收、請款,竟指示李耀全、黃淑梅應配合通過「龍騰彰化-福運台灣」超明體LOGO字體環保袋驗收,李耀全、黃淑梅予以允諾,並要求敞盛公司提供超明體LOGO字體圖檔,及銀色、藍色側邊布料規格之環保袋,作為驗收之依據。
⒋嗣於101年2月1日13時28分前某時許,李耀全在彰化縣政府
行政處辦公室,將上述驗收發現之錯誤情形報告楊瑞美,楊瑞美明知前揭錯誤,均非李耀全或其授權之人通知敞盛公司變更字體、增加規格所致,不應使契約規格外之環保袋通過驗收,但為使敞盛公司交付之526,717只環保袋通過驗收,及順利在燈會期間發放,並使敞盛公司順利請款,以免此部分環保袋遭彰化縣政府退貨、換貨或減價收受、收取懲罰性違約金,楊瑞美、李耀全竟共同基於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楊瑞美隨即指示李耀全配合辦理增購規格之內部簽核事宜,李耀全乃於101年2月1日15時28分許,在彰化縣政府行政處辦公室,依指示提出新增「龍騰彰化-福運台灣」環保袋LOGO字體樣式之簽呈請示楊瑞美,假意增加採購「龍騰彰化,福運台灣」字體為超明體,併同袋體側面顏色藍色、銀色之燈會環保袋,楊瑞美批准後,為捏造前揭驗收時發現之錯誤,均為李耀全事先通知敞盛公司製作之假象,復指示李耀全重新於簽呈中,增列已事前通知敞盛公司製作超明體「龍騰彰化-福運台灣」LOGO字體及藍色側邊布料之燈會環保袋,李耀全另於101年2月1日18時30分許,依照楊瑞美指示,在職務上掌管之簽呈說明二虛偽增列「為求時效,本案字體業已提供得標廠商敞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並口頭通知先行印製使用」等內容之新增「龍騰彰化-福運台灣」環保袋LOGO字體樣式之簽呈,提出給行政處副處長劉益彰、處長楊瑞美簽核而行使,楊瑞美明知前情,仍於該簽呈核章,以便追認敞盛公司之錯誤。
⒌嗣後,李耀全將此份簽呈交給黃淑梅作為製作101年1月30日
、31日驗收紀錄之依據,楊瑞美、李耀全、呂振維與黃淑梅共同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及對於主管事務直接圖他人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由黃淑梅在彰化縣政府行政處辦公室內,在101年1月30日驗收紀錄驗收經過欄記載「本批環保袋於101年1月30日驗收,數量計260,000個,100個裝成1箱,計2,600箱。隨機抽驗30箱,進行數量抽點、尺寸規格(袋體、內袋、提把)、樣式(印刷字體《袋體正面LOGO字體為超明體》、背面顏色、袋口及磁釦尺寸、底內環保黑色PE板尺寸、背面側邊雙面織標尺寸)丈量及側邊(紅、綠、黃、藍)色料雙線車縫、黑色主料單線車縫、車線、袋體顏色(黑紅色、黑綠色、黑黃色、黑藍色)、詩句內容比對」等語,並於驗收結果欄勾選與契約規格不符之「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尺寸丈量在誤差值範圍內),准予驗收。」等語,另在1月31日驗收紀錄驗收經過欄記載「本批環保袋於101年1月31日驗收,數量計266,717個,100個裝成1箱,計2,667箱及散裝17個。隨機抽驗30箱,進行數量抽點、尺寸規格(袋體、內袋、提把)、樣式(印刷字體《黑紅色正面LOGO為毛楷體、黑綠色及黑黃色正面LOGO字體為超明體》、背面顏色、袋口及磁釦尺寸、底內環保黑色PE板尺寸、背面側邊雙面織標尺寸)丈量及側邊紅(綠、黃)色料雙線車縫、黑色主料單線車縫、車線、袋體顏色(黑紅色、黑綠色、黑黃色)、詩句內容比對」等語,並於驗收結果欄勾選與契約規格不符之「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尺寸丈量在誤差值範圍內),准予驗收。」等語,黃淑梅、李耀全分別在驗收紀錄主驗人員欄、記錄欄內簽名,2份驗收紀錄一併交給李耀全辦理請款而行使。
⒍檢察官認為:被告李耀全、黃淑梅驗收時,明知不應驗收,
卻依照被告楊瑞美、呂振維指示,合力辦理契約規格外之環保袋驗收,被告黃淑梅據此製作虛偽不實之驗收紀錄,使敞盛公司免於重作、退貨或減價驗收,核被告楊瑞美、李耀全、呂振維與黃淑梅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違背法律圖利等罪嫌。
⒎檢察官又認為:101年2月1日2份簽呈部分被告楊瑞美、李耀
全明知不應驗收敞盛公司交付之超明體LOGO字體、黑藍色側邊布料,卻製作虛偽不實之簽呈,佯裝已通知敞盛公司製作此等契約外規格環保袋後,交給黃淑梅作為違法驗收之依據而行使,核被告楊瑞美、李耀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㈩【即起訴書第19頁倒數五行至第20頁第10行,犯罪事實貳、
九,被告楊瑞美、李耀全部分】⒈嗣於101年2月2日某時許,楊瑞美、李耀全承前登載不實及
圖利之犯意聯絡,在彰化縣政府行政處辦公室,於動用經費簽辦用紙辦法欄內虛偽記載「本案於101年1月30、31日驗收完畢,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辦理請款核銷。」等語,連同附有敞盛公司統一發票之支出憑證粘存單、到貨單、101年1月30日、31日驗收紀錄與驗收時拍攝之環保袋照片,送請相關局處簽核而行使,經楊瑞美簽核,及轉呈不知情之彰化縣政府秘書長賴振溝批准後,動支「彰化縣2012臺灣燈會」帳戶內捐款19,857,230元給敞盛公司,足以生損害於彰化縣政府審核公用物品驗收、付款之正確性,並因此違法圖利敞盛公司18,932,940元(101年1月30日:37.7元*260,000只=9,802,000元,連同1月31日:37.7元*〈78,400+163,800〉=9,130,940元,9,802,000+9,130,940=18,932,940元)。
⒉檢察官認為:被告楊瑞美、李耀全辦理動用經費簽辦用紙呈
請准予付款,使敞盛公司免於重作、退貨或減價驗收,核被告楊瑞美、李耀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違背法律圖利等罪嫌。
【即起訴書第20-21頁,犯罪事實貳、十,被告李耀全部分
】⒈嗣於101年2月6日17時15分前某時許,李耀全提出後續擴充
1,180,370只燈會環保袋增購簽呈,經秘書長賴振溝於翌日批准,李耀全於2月8日將增購公文送交伍碧蓉收受,並與敞盛公司完成採購1,717,431只燈會環保袋之契約書變更修正程序後,李耀全明知敞盛公司已提前大量製作完成,等候交貨,毋須相當時間備料與製作,且其並未代表彰化縣政府與敞盛公司完成增購超明體LOGO字體、黑藍色側邊布料規格之變更契約程序,於101年2月9日驗收598,083只(其中黑黃色412,339只,黑綠色104,000只,黑紅色41,744只,黑藍色40,000只)時,抽驗發現黑紅色環保袋有超明體、毛楷體LOGO字體,黑綠色、黑藍色環保袋均為超明體,黑藍色環保袋則有40000只,本不應准予驗收契約規格外之環保袋,黃淑梅誤以為經101年2月1日第2份簽呈之內部簽核程序,即完成變更契約、增加規格程序後,在101年2月9日驗收紀錄驗收經過欄,誤為登載「本批環保袋於101年2月9日驗收,數量計598,083個,100個裝成1箱,計5,980箱及散裝83個。隨機抽驗30箱,進行數量抽點、尺寸規格(袋體、內袋、提把)、樣式(印刷字體《LOGO字體為毛楷體、超明體》、背面顏色、袋口及磁釦尺寸、底內環保黑色PE板尺寸、背面側邊雙面織標尺寸)丈量及側邊紅(綠、黃、藍)色料雙線車縫、黑色主料單線車縫、車線、袋體顏色(黑紅色、黑綠色、黑黃色、黑藍色)、詩句內容比對」,竟於驗收結果欄勾選與契約規格不符之「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尺寸丈量在誤差值範圍內),准予驗收。」等語,黃淑梅、李耀全分別在主驗人員、紀錄欄上簽名後,李耀全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違法圖利之犯意,於同年2月10日,在彰化縣政府行政處辦公室,在動用經費簽辦用紙辦法欄內虛偽記載「本案於101年2月9日驗收完畢,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辦理請款核銷。」等語後,連同附有敞盛公司統一發票之支出憑證粘存單、敞盛公司到貨單、101年2月9日驗收紀錄與驗收時拍攝之環保袋照片等文件,送請相關局處簽核而行使,並轉呈不知情之彰化縣政府秘書長賴振溝批准後,於同年2月13日動用「彰化縣2012臺灣燈會」帳戶內捐款22,547,729元,如數付款給敞盛公司,足以生損害於彰化縣政府審核公用物品驗收、付款之正確性,並因此違法圖利敞盛公司5,432,570元(其中黑黃色412,339只,黑綠色104,000只,黑紅色41,744只,黑藍色40,000只,黑紅色有超明體、毛楷體,黑綠色、黑藍色均為超明體,因每箱100只,抽驗查知黑紅色有超明體LOGO字體,故黑紅色至少有100只為超明體LOGO字體,加上黑綠色、黑藍色均為契約規格外之超明體LOGO字體,共有100+104,000+40,000=144,100只,37.7元×144,100個=5,432,570元)。
⒉檢察官認為,被告李耀全准予驗收契約規格外之環保袋,並
製作內容不實之動用經費簽辦用紙,連同被告黃淑梅製作之驗收紀錄,呈請不知情之秘書長賴振溝准予付款而行使,使敞盛公司免於重作、退貨或減價驗收,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違背法律圖利等罪嫌。
【即起訴書第21-22頁,犯罪事實貳、十一,被告楊瑞美、
李耀全部分】⒈楊瑞美於101年2月17日(當天為星期五),明知2012臺灣燈
會將於101年2月19日(週日)結束,縱使主燈區、千里龍廊區經彰化縣政府臨時決定予以延長,因未安排發放燈會環保袋人力,而無另行發放燈會環保袋計畫,自無再行辦理增購燈會環保袋之需求,且楊瑞美、李耀全101年2月7日簽請增購之1,180,570只燈會環保袋前,尚有391,900只(2月23日驗收)、190,387只(3月9日驗收)尚未驗收,且已驗收之庫存燈會環保袋尚有241,200只(2月20日清點),已採購數量及累積庫存數量均已超過實際需求。詎楊瑞美、李耀全為使敞盛公司已完成之燈會環保袋得以順利售出,及消化捐款專戶剩餘款,竟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違背法律圖利之犯意聯絡,由楊瑞美指示李耀全另外簽請增購111,405個燈會環保袋,李耀全再委由不知情之黃秀蘭代為浮報另有111,405只燈會環保袋需求,黃秀蘭於101年2月17日15時15分許,提出再以4,199,969元增購111,405只燈會環保袋之簽呈,同日經秘書長賴振溝批准,由黃淑梅於101年2月20日發函敞盛公司,並通知將於同年3月9日驗收(迨101年2月24日8時57 分許,經楊瑞美之妹楊玉珍以:燈會已經結束,所以你們標案都已經終止了,你要注意這個事情等語,阻止楊瑞美繼續辦理燈會環保袋擴充採購,楊瑞美始未再指示李耀全辦理增購)。
⒉檢察官認為上述部分:被告楊瑞美、李耀全在庫存甚多、仍
有完成增購程序但尚未驗收之燈會環保袋足供使用,且已無需求之情況下,為解決敞盛公司存貨及花掉捐款專戶內餘額,浮報需求數量。核被告楊瑞美、李耀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違背法律圖利等罪嫌。
【即起訴書第22-24頁、犯罪事實貳、十一、被告李耀全、
楊瑞美部分】李耀全、楊瑞美明知不應准予驗收契約規格外之環保袋,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⒈101年2月23日某時許,李耀全、黃淑梅驗收391,900只(其
中黑黃色220,700只、黑紅色37,200只、黑綠色110,300只、黑藍色15,600只、黑銀色8,100只),抽驗發現黑紅色LOGO字體為毛楷體、超明體,黑綠色、黑黃色、黑藍色與黑銀色均為超明體,黃淑梅在101年2月23日驗收紀錄驗收經過欄,登載「本批環保袋於101年2月23日驗收,數量計391,900個,100個裝成1箱,計3,919箱。隨機抽驗30箱,進行數量抽點、尺寸規格(袋體、內袋、提把)、樣式(印刷字體《LOGO字體為毛楷體、超明體》、背面顏色、袋口及磁釦尺寸、底內環保黑色PE板尺寸、背面側邊雙面織標尺寸)丈量及側邊紅(綠、黃、藍)色料雙線車縫、黑色主料單線車縫、車線、袋體顏色(黑紅色、黑綠色、黑黃色、黑藍色、黑銀色)、詩句內容比對」,並於驗收結果欄勾選與契約規格不符之「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尺寸丈量在誤差值範圍內),准予驗收。」等語,黃淑梅、李耀全分別在主驗人員、記錄欄上簽名。
⒉於101年3月9日,李耀全、黃淑梅驗收190,387只(此為101
年2月7日簽請增購,黑紅色、黑綠色、黑黃色、黑藍色、黑銀色,均為超明體LOGO字體)、111,405只(黑紅色、黑綠色、黑黃色、黑藍色、黑銀色,均為超明體LOGO字體)燈會環保袋時,發現均為契約所無之超明體LOGO字體,黑藍色、黑銀色亦為契約所無之規格,黃淑梅在190,387只燈會環保袋之驗收紀錄驗收經過欄,登載「本批環保袋於101年3 月9日驗收,數量計190,387個,100個裝成1箱,計1,903箱及散裝87個。隨機抽驗30箱,進行數量抽點、尺寸規格(袋體、內袋、提把)、樣式(印刷字體《LOGO字體超明體》、背面顏色、袋口及磁釦尺寸、底內環保黑色PE板尺寸、背面側邊雙面織標尺寸)丈量及側邊紅(綠、黃、藍)色料雙線車縫、黑色主料單線車縫、車線、袋體顏色(黑紅色、黑綠色、黑黃色、黑藍色、黑銀色)、詩句內容比對」等語,另於111,405只燈會環保袋之驗收紀錄驗收經過欄登載「本批環保袋於101年3月9日驗收,數量計111,405個,100個裝成1箱,計1,114箱及散裝5個。隨機抽驗30箱,進行數量抽點、尺寸規格(袋體、內袋、提把)、樣式(印刷字體《LOGO字體超明體》、背面顏色、袋口及磁釦尺寸、底內環保黑色PE板尺寸、背面側邊雙面織標尺寸)丈量及側邊紅(綠、黃、藍)色料雙線車縫、黑色主料單線車縫、車線、袋體顏色(黑紅色、黑綠色、黑黃色、黑藍色、黑銀色)、詩句內容比對」等語,並均於驗收結果欄勾選與契約規格不符之「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尺寸丈量在誤差值範圍內),准予驗收。」等語,由黃淑梅、李耀全分別在主驗人員、記錄欄上簽名。
⒊楊瑞美、李耀全共同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承前(簽請增購
111,405只部分之圖利犯意)違法圖利之犯意聯絡,於同年3月16日某時許,李耀全在彰化縣政府行政處辦公室,在動用經費簽辦用紙說明欄、辦法欄分別虛偽記載「…得標廠商敞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已於101年3月9日完成履約,並予驗收合格,實際供應數量69萬3,692個,…」、「本案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辦理請款核銷。」等語,連同附有敞盛公司簽發26,152,189元統一發票之支出憑證粘存單、彰化縣政府物品驗收領用單(數量693,692只,391,900只+111,405只+190,387只)、到貨單、101年2月23 日與3月9日驗收紀錄,與驗收時拍攝之環保袋照片等資料,送請楊瑞美簽核,並呈請不知情之彰化縣政府秘書長賴振溝於3月21日核准後,動用「彰化縣2012臺灣燈會」帳戶經費26,152,189元,付款給敞盛公司,足以生損害於彰化縣政府審核公用物品驗收、付款之正確性,並因此違法圖利敞盛公司24,753,518.4元(2月23日驗收391,900只,黑黃色220,700只、黑紅色37,200只、黑綠色110,300只、黑藍色15,600只、黑銀色8,100只,因每箱100只,抽驗得知黑紅色LOGO字體為毛楷體、超明體,故超明體LOGO字體至少有100 只,則693,692-〈00000-000〉=656,592只,37.7元×656,592只=24,753,518.4元)。
⒋檢察官認為上述部分:被告楊瑞美、李耀全於101年2月17日
違法指示不知情之黃秀蘭簽請增購後,李耀全違法准予驗收契約規格外之環保袋,並製作內容不實之動用經費簽辦用紙,連同被告黃淑梅製作之驗收紀錄,呈請被告楊瑞美簽核並轉呈賴振溝准予付款而行使,使敞盛公司免於重作、退貨或減價驗收,核被告楊瑞美、李耀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違背法律圖利等罪嫌。
【即起訴書第24-25頁,犯罪事實參,被告黃四吉、黃偉書
、馮啟峰、伍碧蓉部分】黃四吉於100年9月20日前某時許,透過卓伯仲得知彰化縣政府將於主辦全運會期間,採購、發放3萬個大環保袋,黃四吉與黃偉書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與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由黃偉書以每只單價55元,向敞盛公司訂購3萬只大環保袋(黑紅色、黑黃色各15,000只),分別為下列行為:
⒈黃四吉於100年10月4日前某時許,知悉彰化縣政府將以補助
方式,委託南郭國小辦理「100年全國運動會手提資料袋採購案」,黃四吉向馮啟峰【商借敞盛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該採購案,馮啟峰與伍碧蓉明知敞盛公司本無意投標,為使出售給黃四吉之大環保袋順利交貨,竟基於容許他人借用敞盛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聯絡,【允諾出借】敞盛公司名義及證件給黃四吉投標,並以敞盛公司名義購買標單後,由伍碧蓉在南郭國小採購標單、報價清單蓋上敞盛公司印章與私章,並填載投標單價85元(總價977, 500元),連同敞盛公司401報表、押標金、會員證明書、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投標資料,於100年10月3日15時47分許,將敞盛公司前揭投標資料送抵南郭國小,迨100年10月4日9時30分許開標時,再由黃偉書陪同伍碧蓉到場參與開標,但由尚好禮公司以最低價860,200元得標。
⒉於100年10月25日前某時許,黃四吉知悉彰化縣政府再以補
助方式,委託埔心國小辦理「100年全國運動會手提資料袋採購案」,復接續向馮啟峰【借用敞盛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該標案,馮啟峰與伍碧蓉承前述㈠容許他人借用敞盛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聯絡,【配合出借】敞盛公司名義及證件給黃四吉投標,並以敞盛公司名義購買標單,由伍碧蓉在埔心國小採購標單、報價清單蓋上敞盛公司印章與私章,並填載投標單價69元、總價1,983,750元後,連同敞盛公司401報表、營利事業登記證、押標金、會員證明書等資料,於100年10月25日16時58分許,將敞盛公司投標資料送抵埔心國小,迨100年10月26日9時30分許開標時,再由黃偉書陪同伍碧蓉到場參與開標,但由秉辰公司以最低價1,638,750元得標。
⒊檢察官認為,被告黃四吉、黃偉書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
第87條第5項前段【借用他人名義、證件投標罪】嫌;被告馮啟峰、伍碧蓉所為,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證件投標罪】嫌。被告敞盛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前揭罪嫌,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對敞盛公司科以罰金。
【即起訴書第27-28頁,犯罪事實肆、二,卓伯仲、潘忠振
部分】⒈潘忠振為宏大磁器有限公司(下稱宏大公司)、吉宏磁器有
限公司(下稱吉宏公司)實際負責人,明知僅向合作廠商全成公司訂製1,900個馬英九紀念盤之包裝紙盒,並委託振弘公司製作1,899個紀念盤之圖樣電工,其與卓伯仲明知於中華民國第13任總統、副總統競選期間,宏大公司、吉宏公司僅以單價91元,出售1,875個印有馬英九照片、「奮鬥」字體之紀念盤給彰化競選總部,僅能向彰化競選總部收取170,625元,詎卓伯仲為侵吞所保管之輔選經費,竟與潘忠振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潘忠振於101年1月8日後某時許,指示不知情之會計師將宏大公司出售總金額600萬元紀念盤給彰化競選總部之不實買賣交易內容,記入屬於商業會計憑證之XX00000000號統一發票(發票日為100年12月30日、品名為「紀念盤乙批」、買受人為「馬英九吳敦義競選辦公室」),而使會計資訊不實,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核課、管理之正確性;潘忠振再將該統一發票及宏大公司永豐銀行鶯歌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郵寄至彰化競選總部給卓伯仲,卓伯仲在彰化競選總部,以廠商請領選舉文宣費用為由,一併交給不知情之陳宴茹彙整及辦理付款,卓伯仲另指示不知情之陳宴茹前往提領輔選經費、付款,陳宴茹於101年1月13日委由陳映汝前往臺灣銀行彰化分行,提領卓伯仲臺灣銀行群賢分行帳戶內輔選經費4,000,050元,將400萬元匯入宏大公司前揭帳戶。嗣後,卓伯仲又以支付選舉費用為由,指示陳宴茹匯款200萬元給宏大公司,陳宴茹於同年3月19日某時許,前往臺灣銀行彰化分行提領卓伯仲臺灣銀行群賢分行帳戶內輔選經費200萬元,將1,999,970元匯入宏大公司前揭帳戶,卓伯仲、潘忠振以此方式變易持有為自己所有而侵占輔選經費5,829,345元。於101年3月間,經馬吳競選辦公室負責辦理核銷之應寶國,就包含前揭發票在內之單據進行形式核對後,誤以為彰化競選總部應支付宏大公司600萬元之馬英九紀念盤貨款,而准予核銷卓伯仲、潘忠振所侵占之前揭輔選經費。
⒉檢察官認為,被告卓伯仲、潘忠振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項侵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等罪嫌。
【即起訴書第30頁、犯罪事實伍、二,被告馮啟峰部分】⒈101年5月下旬,蔡仁弘以尚好禮公司名義,向交通部觀光局
投標「委託製作推廣潛水布包案」,投標金額為32.2萬元,因敞盛公司以22.1萬元投標,經交通部觀光局於101 年5月30日10時許開標後,敞盛公司之投標價為最低標但低於底價8成而保留決標,經承辦人徐瑞霙於101年5月30日11時35分許,聯繫馮啟峰提出敞盛公司成本分析說明,馮啟峰亦於同日15時25分前某時許,以E-MAIL方式提出成本分析表給徐瑞霙後,同日15時25分許,蔡仁弘以電話聯繫馮啟峰,告知尚好禮公司為次低標廠商,希望敞盛公司棄標,讓尚好禮公司遞補得標,馮啟峰提議若敞盛公司放棄得標資格,使尚好禮公司遞補得標,再由敞盛公司送審樣品及出貨給交通部觀光局,尚好禮公司願意提供多少利潤,經蔡仁弘允諾平分2家公司得標價之價差,並教導馮啟峰以成本分析錯誤為棄標理由,馮啟峰同意不為價格競爭,並以27萬元抵充先前允諾支付40萬元款項後,【馮啟峰、蔡仁弘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於101年5月31日某時許,馮啟峰向徐瑞霙佯稱表示成本分析錯誤致單價計算成22.1元等語,經交通部觀光局採購小組評估後,認為敞盛公司之說明有降低品質之虞,乃決標給尚好禮公司,馮啟峰依約提供樣品給交通部觀光局審查通過後,由敞盛公司以尚好禮公司名義,交付10,000 個潛水布包給交通部觀光局。尚好禮公司另於101年9月間,向交通部觀光局請領322,000元貨款,經交通部觀光局於同年9月13日辦理付款,9月18日將款項匯入尚好禮公司之三信商業銀行國光分行帳戶(蔡仁弘部分本院另行判決)。
⒉檢察官認被告馮啟峰此部分,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嫌。
二、檢察官係以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1-60為證據。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佈,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及30 年上字第81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
四、環保袋採購案被告卓伯仲、呂振維、楊瑞美、李耀全被訴圖利罪部分(即前述一㈠㈡㈢圖利、制定嚴苛條件部分)㈠被告之答辯:
⒈被告卓伯仲否認圖利,辯稱:根本沒有內定廠商,如果有內
定廠商第一次敞盛公司怎麼會標不到?而且秉辰公司自己打樣不及格才放棄得標,誰能預先知道知道秉辰公司會打樣不過?是有壞心人去縣府叫楊瑞美訂立嚴苛條件,與我無關。⒉另被告呂振維、楊瑞美、李耀全均否認圖利,均辯稱:我不
知道黃四吉、敞盛公司已經大量生產環保袋,我們只是依法行事。
㈡檢察官引用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處 5 年
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該第4款並無處罰未遂犯,此見該條第2項明定「前項第1款至第3款之未遂犯罰之。」即可知。因為環保袋案件採最低標決標,即使秉辰公司被逼退,敞盛公司也不能遞補得標,所以秉辰公司是否被逼退,與是否圖利敞盛公司沒有因果關係。即使有逼退秉辰公司一事,也不能符合上述圖利罪之「因而獲得利益者」構成要件。該法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也沒有未遂犯,如果違背法令不能使特定人圖利,就沒有構成該條之可能。
㈢又公務員對於不同法令之解釋及適用,因無明確之先例可循
,其基於時效,本於確信或誤認為其職權之所在,而為有利於人民之解釋及適用,應認係其依法行政職權之行使,縱其見解事後不為有權之上級機關所採,亦不能謂其於行政行為時係「明知違背法令」而令負圖利罪責,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006號判決可資參照。另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圖利罪,並未處罰未遂,而該圖利自己或他人之行為,必以「明知為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而「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所為圖利並圖得利益之行為要件,是以倘非「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之行為」或「所為並非上開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之行為」,或對於該所為有違反上開法令並非基於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之故意,或尚未圖得任何利益,均與上開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有間,依罪刑法定原則,及上開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之說明,即應為無罪之諭知。
㈣關於100年12月2日公告上「俟指定捐款入庫」之意義為何,
被告楊瑞美、李耀全是否故意曲解公告內容,先後對於秉辰公司、敞盛公司有不一樣的解釋標準,以刻意維護敞盛公司,而刻意逼退秉辰公司?則為本案之重點。
⒈被告楊瑞美否認故意曲解公告,其辯稱:100年11月25日簽
呈中主計處說明必須要符合捐款人的指定用途,才可以照「代收代辦」的方式處理,因為主計處有這個意見,又講如果指定款沒有入庫的話,就要先保留決標。我們在12月22日第一次開標前,財務組回答我們沒有錢,所以只好保留決標。公告上之指定用途,是否要指定在環保袋?為了此事,1月16日林田富副縣長,臨時在他的辦公室召開臨時會,有財務組、建設處、城觀處(簡百秋)、法制處(林民凱、蔡境列)、主計處(郭丁參、朱雅莉)等人都去參與開會,是大家討論出來要變更見解,不是我自己在變更見解,他們通知行政處時,我和李耀全是一起被通知去的(本院卷一第202頁正反面)。
⒉細究楊瑞美之辯解,楊瑞美於101年1月15日以前認知「指定
捐款」是指定「環保袋的捐款」才能購買袋子,此解釋是來自於第一次100年11月25日採購案的簽呈,當時主計處會簽意見「1.本案用途應符合捐款人指定用途,始得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若未符前揭意旨,應以納入預算方式處理,並俟完成預算程序後始得辦理決標。」「3.指定捐款若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該款入庫前,應予保留決標,俟捐款入庫後辦理決標。」(見100年11月25日簽呈影本,偵卷三第315 頁)。證人即當時會簽意見之主計處人員陳慧英,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的會簽意見就是他一定要符合捐款人的指定用途,即專款專用。」「我的理解是,只要符合捐款人的指定用途,就可以專款專用,如果捐款人沒有指定用途的話,在我們簽的第一點後段說明有提到,就要納入預算辦理,即必須透過預算程序,有人編列,有人核定,才能執行。」(見本院卷十三第226頁)。故楊瑞美於101年1月15日以前,均按照主計處會簽意見辦理,需有符合捐款人指定用途之捐款,始得以代收代付方式購買環保袋。所謂「代收代付」乃政府會計上專門用語,即為捐款人代收、且為捐款人代付,即捐款人指定專款專用之意思。證人(審計部彰化縣審計室課長)林錫國曾於檢察官偵訊中結證「捐款如果有指定用途,捐款是放在代辦經費下,依照捐款指定用途來做使用,雖然部屬於預算的一部份,但因為款項只要是進來政府的系統,就必須依照政府的相關法令來支用,同時接受政府內部主計單位的審核」「若該捐款並無指定用途的話,該捐款就會進入政府的其他收入,必須依照預算的相關法令來支用」(偵卷六第104頁)。所以在會計審計上,有無指定用途之管理使用方式確實不一樣。如果被告楊瑞美堅信主計處的建議意見是正確的,其依照其對會計制度知識而對秉辰公司如此解釋,自有其依據。本案檢察官之舉證程度,尚不能證明楊瑞美如此之確信是故意曲解。況且自從100年11月30日民進黨立法委員攻擊彰化縣政府亂花公帑買袋子之後,縣府上下均小心謹慎應對此事,100年12月1日自由時報,新聞處長黃東烈、城觀處長田飛鵬受訪均表示是「視實際指定捐款金額」採買袋子,目前還「沒有」企業在這部分捐款,其實該專戶內於100年11月30日已經有存款977萬元(見辯護人楊玉珍提出新聞報導及專戶交易明細,本案卷四第168-169頁)。既然黃東烈、田飛鵬均表示需有企業實際指定袋子之捐款始得購買,已成為縣府對外正式回應之說詞,被告楊瑞美追隨其他主管說法而口徑一致,並且符合上述主計處的意見,應屬正確作法。
⒊秉辰公司黃國兆於100年12月13日前去行政處看環保袋樣品
估價時,也詢問過李耀全採購經費來源的問題,李耀全也是向黃國兆解釋,必須要指定環保袋的捐款才是經費:
┌────────────────────────────┐│黃國兆: 因為他們捐款,說難聽一點.... ││李耀全: 因為募款的單位,不在我們邊。 ││黃國兆: 那個募款的金額不太可能是零,即使企業家沒有捐助,││ 一些個人那些捐助一定會有。 ││李耀全: 它就是說,指定做環保袋的捐款才算,目前有企業捐助││ 的,我就是要捐助在一個燈區,你花燈給我做得漂亮一││ 點。你在上面在打一個企業的MARK,這種捐款有,但是││ 目前指定做環保袋,是沒有。不是說現在都沒有捐款喔││ ,不是喔。 ││黃國兆:喔喔,OK 。 ││另一男子:他們的品項沒有這一項 。 ││黃國兆:到時候我們再撥電話過來問。 ││李耀全: 對對對 。 ││黃國兆: OK,好 。 │└────────────────────────────┘
(勘驗筆錄見本院卷二十三第52頁背面至53頁)⒋101年1月13日李耀全仍行便箋向城觀處查詢有無「入庫指定
製作環保袋之捐款」,並撥付部分使用,便箋經副處長劉益章蓋章才出去(見本院卷四第171頁),可知此時李耀全仍然認為需有「指定環保袋」之捐款才能購買環保袋。
⒌但自從101年1月16日李耀全上簽對敞盛公司增購環保袋時,
即不再要求「指定環保袋」之捐款,而是台銀2012臺灣燈會帳戶內款項都可以支用。對於此一影響重大之見解變更,被告楊瑞美在第一次被檢察官訊問此問題時,即已答辯是依據101年1月16日上午8、9點林田富副縣長召開之會議,林田富裁示台銀專戶內的錢都可以用以增購環保袋,因此有經費來源見解變更(102年1月28日檢察官偵訊筆錄、偵卷四第200頁)。
⒍偵查中檢察官針對此問題詢問過副縣長林田富,林田富證稱
:對於楊瑞美所說101年1月16日裁示環保袋經費由捐款支應,無此印象,我當天沒有跟楊瑞美、楊玉珍開過這樣的會(見偵卷十第240頁以下)。檢察官遂認定楊瑞美此部分是刻意說謊,刻意對敞盛公司及秉辰公司做出不一樣的法律見解,據此將楊瑞美起訴。然查,調查站並沒有把楊瑞美101年1月16日受監聽的內容製成譯文,檢察官也沒有指示調查站補作101年1月16日當日譯文,而經本院職權調查,101年1月16日確實有如下監聽譯文:
┌────────────────────────────┐│0932***268陳治明→發話→0917***678楊瑞美 ││101年01月16日 10時29分38秒 ││陳基地台:彰化市○○路00○0號 ││楊基地台:彰化市○○街0號7樓頂 ││ ││A(陳治明):喂喂..楊處長,我陳治明。 ││B(楊瑞美):怎樣。 ││A:你現在在辦公室,還是在外面? ││B:我在,我在。 ││A:你可不可以請林科長一起到林副縣長那邊去,來一下,我們 ││ 在商量碗組發放的事情。有沒有空? ││B:【我現在有一件很重要的事情,也是交辦的】,也是有這些 ││問題,我請林科長過去,我現在沒有辦法。 ││A:好,沒關係,沒關係。 ││B:我也是…也是問題一大堆,我請林科長過去。 │├────────────────────────────┤│0917***678楊瑞美→發話→0918***647李耀全 ││101年1月16日12時15分46秒 ││楊基地台:彰化市○○路0段00巷00號6F頂 ││李基地台:彰化市○○路0段000巷0號 ││ ││A(楊瑞美):喂,要不要過去接你。 ││B(李耀全):不用,不用,後來我自己開車過來,現在在處理 ││ 了。 ││A:好。 ││B:OK。 │├────────────────────────────┤│0918***647李耀全→發話→0917***678楊瑞美 ││101年01月16日 15時44分31秒 ││楊基地台:彰化縣彰化市○○路00號11樓頂 ││李基地台:彰化縣彰化市○○路○段000巷0號 ││ ││A(楊瑞美):喂。 ││B(李耀全):處長,我跟你報告一下,我會城觀處的時候,他 ││ 們說捐款的用途,還要加會建設處(李耀全後面 ││ 有一個男人的聲音:那你這個就還要這樣子簽就 ││ 對了…就這樣會簽...會簽...)還要再那個…因 ││ 為招募組是建設處嘛!他們會簽會用途。 ││A:財務組?那是要會財務組吧?。(李耀全後面有一男人聲音 ││ :現在要會簽) ││B:是建設處耶!【早上開會的時候建設處有在嗎?】 ││A:對啊,有在啊。那個建設處…..反正你加會沒關係啦。你讓 ││ 他簽加會沒關係啦。你讓他簽加會沒關係,我再跟副座報告 ││ 啦。好不好。 ││B:好好好,OK。 │└────────────────────────────┘
上述15時44分31秒譯文中,李耀全說「早上開會的時候建設處有在嗎?」,可知早上真的有開過會議。而楊瑞美說「我再跟副座報告啦。好不好。」,楊瑞美層級為行政處長,楊瑞美必須敬稱為「副座」之人,應該就是副縣長。
⒎經當庭播放上述音檔勘驗,楊瑞美答稱:「(1月16日早上
10時29分,妳說妳在忙一件很重要的事情,是交辦的事情,當時妳是在忙什麼,是環保袋的採購公文嗎?)這個案子這麼久了,我都是從譯文去回憶,為什麼我會記得1月16日記得那麼清楚,因為這是一個轉折,我們今天當一個公務人員,明明是指定用途要在環保袋,當1月16日要擴充的時候,是不是能擴充,對我來講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轉折...我是記得我要上簽呈之前有那個會,所以10點多的交辦就是那個會的結論。(早上8點的結論,所以妳10點說妳在忙,妳是忙著看李耀全的公文,還是妳跟李耀全在擬這個公文?)應該是那個會開完以後,李耀全去簽公文,我是不是在看他的公文,因為李耀全好像12點多有跑到城觀處,電話也有出來,12點有一通電話,我有問李耀全說,科長、要不要載你去城觀處,所以我想那一件公文應該是這樣過程。(妳說10 點在忙,這是交辦的事情,是誰交辦的?)就是那個會議。當時我在檢察官那邊講的很清楚,當我們要上簽呈之前,那一天早上8點多,副縣長室的秘書打電話來通知我和李耀全,我到現場的時候就是有城觀處、建設處、財政處、法制處、主計處等,林副縣長的辦公室有一個小會議桌...副縣長做裁示,我記得非常清楚簡百秋問了我一句話,處長,現在燈會這些捐款是不是要給你們行政處用,我就跟他點個頭,我記得一清二楚,簡百秋有這樣問我,他說處長,副縣長這個裁示是不是要把錢給我們行政處用,我就點個頭,我說的交辦,就是會議上的交辦。」(本院卷三十第71頁背面),楊瑞美辯解的內容確實有上述監聽譯文佐證支持。
⒏李耀全在15時44分31秒,人到了八卦山上的城觀處辦公室,
李耀全身後有一個男人,向李耀全說這份增購環保袋的簽呈需要先去會辦建設處,李耀全大惑不解就打電話回來問楊瑞美,楊瑞美就同意這份增購簽呈先加會建設處。15時44分31秒譯文中李耀全背後建設處男人的聲音,就是主辦單位城觀處之技士簡百秋。簡百秋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101年1月16日突然有一個公文來會辦要動支代辦經費,但我沒有聽說要動用,在籌備會議都沒有人討論過,當時該簽呈只有會主計處,沒有會建設處,所以我那時候就說這個要動支企業贊助經費,希望他會辦建設處同意之後,我們才登錄簽證號,因為建設處才知道企業贊助專戶的錢是否已被指定用途,必須經過建設處,再經過一層決行,如果一層說可以支用,我們就讓他支用。」「我希望他可以先會建設處後,本處再配合簽證。」「(你在加註意見的時候,你有看到行政處這份簽呈有附一層決行同意他們動用19,857,230元嗎?)那時候一層還沒決行,我之前都沒有聽說有人要動用19,857,230元,我突然看到也很驚訝,在籌備會議中也沒有提過,所以我要求他們要經建設處、主計處及一層同意,賴振溝是在我之後才蓋章的,我是看到賴振溝有簽名,我才照辦。當時簽呈後面沒有附說明文件,說他們已經取得籌備會議或是一層的同意。」(見本院卷十三第230頁正反面)。簡百秋是在秘書長賴振溝同意決行之後,才給這份增購公文登錄簽證號碼,記入經費管理系統裡登記已核准支用19,857,230元。
⒐楊瑞美與李耀全在101年1月16日上午,與縣府各相關單位開
過見解變更的會議後,即籌劃上簽。因為不必再查詢有無「指定環保袋用途」之捐款入帳,李耀全於101年1月16日增購簽呈上只寫「經費由2012臺灣燈會民間捐款支應」,似乎不再堅持需有指定環保袋用途之捐款始得增購。而當時主計處會簽意見:「本案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是否符合捐款人意旨,由業務單位本權責自行認定。」,仍堅持要「代收代付」方式,必須先有捐款人指定環保袋捐款,才能代捐款人完成指定工作。而秘書陳淑雀也寫「擬併主計處意見」支持主計處意見(見偵卷七第82頁)。但燈會主辦單位城觀處簡百秋簽註意見「部分經費自企業贊助相關用途,擬加會建設處後,本處辦理簽證。」(出處同上)即已同意不必指定環保袋用途的款項也可以用來買環保袋,但因為專戶內的錢可能有部分已經被簽准用於其他用途,如果與原捐贈者的意思不一致,宜由實際接觸捐贈者之建設處,去確認或通知捐款人。
⒑101年1月16日增購1985萬餘元是由簡百秋推估給李耀全的額
度,並不表示行政處本來就有額度可以採買環保袋。且101年2月6日燈會正式開始,此時101年1月16日已接近準備末期,各項必要支出都已確定,如果有剩餘經費,經由縣府一層(副縣長)裁示將專戶內款項移撥採買環保袋,應屬合理之過程。證人即燈會主辦單位城觀處之技士簡百秋,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縣府哪個單位有權決定要動用燈會捐款專戶內的錢?)如我剛才所述,都是要先提到籌備會議,經大家討論後,由主席做成決議,然後就會有一個優先順序,當天如果主席決議要給哪個單位的話,那個單位就可以做大簽簽證經費。」(見本院卷十三第229頁反面),籌備會議主席就是卓伯源縣長或一層的副縣長層級之人,才有權力決定捐款如何花用。如果沒有一層的裁示,本院相信被告楊瑞美不敢擅自將專戶內1985萬餘元挪移來採買環保袋。
⒒據上小結,楊瑞美、李耀全並沒有故意曲解公告內容而對秉
辰公司、敞盛公司故意作不一樣的解釋,而是林田富副縣長召開會議後才變更見解,此部分楊瑞美、李耀全並無圖利犯行。而圖利罪為身分犯,卓伯仲若想要圖利敞盛公司,必須透過公務員楊瑞美、李耀全為工具才能完成圖利。而既然認定楊瑞美、李耀全變更見解沒有圖利犯意,卓伯仲當然也無圖利可言。
㈤至於100年11月28日公告內容,楊瑞美、李耀全是否故意配
合黃四吉提出之嚴苛條件,用以排除其他廠商,以達內定敞盛公司得標之目的,則需由檢察官積極舉證被告楊瑞美、李耀全有此認知。因為第一次公告出去內容附加說明第四點,說明「俟指定捐款入庫後始行決標生效」即表示這個標案未必能夠實際發包出去,如果沒有捐款就沒有下單生產。但第五點又說明「101年1月5日先交貨36萬個..累計101年2月15日前交貨700萬個」(100年11月28日公告可見他字卷一第16頁反面)。既沒有確定的資金來源,卻又要求廠商嚴苛的交貨義務,第四點與第五點互相矛盾,一望即知。可知李耀全、楊瑞美簽辦此一招標案時是相當草率,是否因為草率而誤中被告黃四吉的圈套,將101年1月5日交貨36萬個之嚴苛條件寫入標案,也非全無可能。而黃四吉、呂振維、林中財於本院審理都說:在討論如何交貨來得及燈會使用時,楊瑞美並不在場。黃四吉並結證稱:「呂振維帶我去楊瑞美辦公室的時候,我還不認識楊瑞美,楊瑞美交代二個男子跟我們談,她就去忙了。(當時楊瑞美有沒有跟你們坐在一起談話?)沒有,楊瑞美站著說她在忙,就出來打電話叫那二個男子過來,我們去的時候那二個男子不在那邊,我們是在處長室外面、行政處門口的一個房間談的,房間裡面有會議桌。」「(敞盛公司開始先製作環保袋的事情,你們有讓公務員知道嗎?)沒有。」(本院卷二十七第219頁)。楊瑞美既然沒有參與討論,而李耀全草擬的公告又內容矛盾,加上卓伯仲又在100年11月25日下午急催楊瑞美趕快上網(即如調查站編號13譯文),所以不無可能是草率、缺乏實際貨物進出口的常識,誤中黃四吉的陷阱才公告上網。
㈥加上本院勘驗播放101年3月27日卓伯仲與黃四吉對話譯文,
(即調查站48號譯文、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92頁背面以下),發現卓伯仲當時語氣真的很緊張,責怪黃四吉將消息走漏,連縣政府內都知道了,卓伯仲當時語氣緊張程度,顯現確實很害怕惹禍上身,所以卓伯仲確實是事先將自己與黃四吉的合作默契,偷偷瞞著縣府人員:
┌────────────────────────────┐│101年03月27日14時57分23秒 ││0983-***971卓伯仲→發話→0958-***459黃四吉 ││ ││A:沒啦!你跟博修講這個,他有法度幫你解決嗎?他只四處跟你││ 宣傳耶!傳到最後很難聽呢!傳到最後說大陸的工廠要跟咱們││ 抗爭什麼的,這樣呢!你知道那個話一直傳一直傳,越傳越難││ 聽,你知道嗎?我覺得你這樣子太可怕了,我是憋了一肚子氣││ ,憋了好幾天,我是不好意思跟你講喔! ││B:對啊,對啊! ││..... ││A:就是我們能幫的,我們能處理的範圍,我們就儘量處理,這樣││ 就好了,你跟博修講這個事情,我跟你講,你跟他講等於是翁││ 金珠也知道,民進黨全部都知道,然後縣政府全部都知道,他││ 就四處跟你宣傳。 ││B:博士啊,咱們現在解決的辦法。 ││A:現在不要講解決的辦法了,我現在不敢跟你保證什麼了,我現││ 在不敢跟你講什麼了,因為人家都在調查了 ││... ││A:我不敢跟你在一起,因為我怕會惹禍上身。 ││... ││ ││A:我只是要跟你講說,你跟一個不適當的人,講了一個不適當的││ 事這樣而已,....敢跟你在一起,誰敢跟你講,你沒法度分內││ 外嘛!你沒有辦法分什麼事情可以講,什麼事情不能講,你認││ 為什麼都可以講,認為是自己人什麼都可以講,你這個自己人││ 是個大嘴巴四處去講,你不害怕嗎?你沒想到會害到我嗎? ││B:(沈默不語) │└────────────────────────────┘
行政處早已在101年3月15日將燈會環保袋簽結,黃四吉見銷售受阻,才有向蕭博修洩漏大陸那邊廠商作了很多環保袋,敞盛公司會有鉅額虧損,請求蕭博修向卓伯仲說情,此後才有可能消息流言到民進黨或縣政府。罪疑惟輕,應堪認被告李耀全、楊瑞美於簽結此案前,並不知道黃四吉與卓伯仲的特殊往來,也不知道黃四吉預先生產36萬個環保袋,並無與黃四吉犯意聯絡。
㈦至於呂振維、卓伯仲是否與黃四吉共同犯意聯絡,以嚴苛之
條件使廠商無法投標而獲取暴利?從監聽譯文可知,100年11月25日卓伯仲人已經到臺北,催促楊瑞美趕快將標案上網(調查站編號10譯文),而且勘驗李耀全扣案採購資料也可知,李耀全是100年11月25日下午才向林中財拷貝採購舊案的契約稿件,開始下筆修改(第一次修改稿件存檔時間是100年11月25日下午3時35分,見本院卷三十三第124頁)。
又因為李耀全與楊瑞美動作慢吞吞,100年11月25日17時07分16秒,卓伯仲人在臺北打電話給呂振維,卓伯仲說「我跟你講,你趕快用最快的速度把它讀一遍,如果沒什麼問題的話,叫她(指行政處長楊瑞美)趕快上(指:公告上網)。」「你快衝過去跟她講,你快衝過去跟她講。」,呂振維說「好好好。」(調查站編號11 號譯文),所以第一次公告之招標條件,卓伯仲沒有預先看過,已可確定。至於呂振維跑到行政處催楊瑞美趕快上網,因為呂振維是美工人員,對採購法一竅不通,應該也無能力判斷採購條件合法與否、妥當與否。至於100年11月25日17時14分23秒,卓伯仲電話催促楊瑞美快上網,卓伯仲說「你聽有(懂)嗎?你還是今天給它上(網),你還是請振維今天傳給我看,禮拜一我OK就OK,我不OK就重新來一次嘛!這樣你聽有(懂)嗎?」,楊瑞美答稱「我知道,我知道。」,卓伯仲說「快去辦。」,楊瑞美說「好好好。」(調查站編號13號譯文),實際上行政處100年11月25日(週五)當天還是沒有完成上網公告,是直到週一即100年11月28日才上網,李耀全拿了林中財給的舊採購合約電子檔,第一次是101年11月25日下午3時35分修正合約第七條(一)為「101 年1月21日前先交貨100萬個,並將採購標的送達甲方指定之交貨地點」(見本院卷三十三第126頁第一次版本),但這個版本很快又修改,下午5時22分完成修改合約第七條(一)為「民國101年元月5日前先交36萬個,101年元月21日前由廠商分批交貨,累積至少交300萬個,101年2月8日前至少再累積交200萬個(累積總數500萬個),101年2月15日前至少再交200萬個(累積總數700萬個),並將採購標的送達甲方指定之交貨地點」(本院卷三十三第132頁),李耀全將101年1月5日前交貨36萬個的嚴苛條件寫入契約時,已經是下午5時22分,根本來不及上網公告。卓伯仲人在臺北,也不知道李耀全將條件寫成這樣。至於呂振維雖然人在彰化,但呂振維是美工設計人員,對於環保袋的實際生產需要的時間、海運時間等等也不一定熟悉,無法證明其「明知」為嚴苛條件,與黃四吉共同犯意聯絡,欲使其他廠商無法投標。
㈧依據黃四吉本院審理中證述,在簽下72萬個環保袋銷售確認
單前,有告知卓伯仲自己要提早生產的事情,所以卓伯仲雖然於100年12月1日至5日之間,已經知悉黃四吉要提早生產,而此時標案都已經公告,招標規格不再是秘密,如果有廠商願意自負風險提早生產,也是廠商自己的決定,反正黃四吉財力雄厚,黃四吉可以承擔未得標的風險。起訴書指稱黃四吉及敞盛公司是卓伯仲的「內定廠商」,但本案所有證據研判,卓伯仲僅是知道黃四吉、敞盛公司提早生產,但並沒有承諾一定會逼迫縣府官員安排讓敞盛公司得標。圖利罪是公務員犯罪之身分犯罪,必須透過公務員的行為才能達成圖利犯行,檢察官必須先證明楊瑞美、李耀全、呂振維有圖利認知、圖利行為,卓伯仲才有圖利可言。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構成要件必須「因而獲得利益」,制訂嚴苛條件是足以嚇阻其他廠商投標,但此嚴苛條件事後被取消,黃四吉及敞盛公司並未因而獲得利益,自與圖利罪構成要件不符。至於卓伯仲、呂振維是否與黃四吉有共同妨害投標之犯意聯絡,仍須賴檢察官舉證。以目前現有資料判斷,可能只是公務員簽辦公文匆匆忙忙,誤信黃四吉提出之條件而寫入契約而已。呂振維、卓伯仲並無與黃四吉共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妨害投標之犯意聯絡。
六、被告呂振維、卓伯仲被訴洩密罪部分(即前述一㈡㈣部分):
㈠被告呂振維否認洩密,辯稱:我沒有洩漏設計圖資料,我一
開始是請臺北的錦達公司幫我做模型、打樣,後來黃四吉很熱心,說他可以幫忙打樣。我就把3個設計圖交給他,請他幫忙打樣。後來第4、5種我確定後,我也請他幫忙打樣。我的動機不是要圖利他,我只是要請他幫我做出樣品,當初是縣政府要求要有樣品。卓伯仲也沒有指示我洩漏設計圖給黃四吉。我一開始設計那5個袋子的時候,我還不認識黃四吉,黃四吉是個很熱心的人,他就說他可以幫忙打樣,我只是傳E-mail給黃偉書打樣,我不知道他們要生產環保袋(本院卷一第253頁以下)。初期我還沒有確定完整的式樣,我只是要看設計理念實際上打樣在產品上什麼樣的感覺,所以我依照設計進度之段落,去看看是否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在環保袋案子1年之前,我就有請錦達公司打樣,我是純粹設計小袋子,沒有搭配任何節慶活動。我當時就是設計A4紙張大小的小袋,大小跟燈會環保袋一樣大,當時的LOGO是彰化縣政府,後來我沿用規格,只是改了LOGO及顏色、詩句等,袋子的尺寸大小還是一樣,並無特殊秘密(本院卷十二第196頁背面)。被告卓伯仲也否認指示呂振維洩密。
㈡呂振維是否曾經委請錦達公司打樣燈會環保袋,此經證人(
錦達公司業務)林芳敏到庭證述:「(彰化縣政府,包括卓伯仲、呂振維,有無請妳提供過環保袋的設計意見?)我們有做過類似燈會環保袋的袋子。這種四方型袋型很普通,一般我們都會有那種袋型,我們原來就會有很多的袋型。他們是說要有能裝A4紙的袋子,我就找一個現有的、可以裝的袋型,他們喜歡,就用這個來做。」「因為我有打其他顏色的樣品,就是旁邊的配色有不一樣的樣品,呂振維有傳資料叫我幫他做樣品。」「(燈會環保袋在設計階段的時候,到底有沒請你們提供設計意見?)沒有,這個袋型就是之前我們提供給縣府,之前我們做過一模一樣大小,我們沒有為燈會環保袋再提供意見。【(你們公司有沒有為了這個燈會環保袋做出樣品交給呂振維?)呂振維有寄一個樣品給我,顏色我忘了。但是前面他有請我打樣,打不同側邊的顏色,上面沒有印刷,沒有印詩句、LOGO,就素的交給他。(為什麼要交素的給他?)是呂振維請我打樣。因為我本來就有交袋子給他,他請我打樣,我打了好幾個顏色,是什麼顏色我忘了,我寄了數個沒有印刷的樣品給呂振維。」「詩句我本來就有了,他沒有叫我印燈會的LOGO『龍騰彰化-福運台灣』,那是網版印刷,還要再開版,我沒有印燈會LOGO的。之前有打過好幾次,但時間久了,我記不清楚了。我確定有打素面的袋子給呂振維,但我不確定有沒有打印詩句的袋子給呂振維。】」等語(本院卷二十七第158頁反面以下)。可以證明被告呂振維確實有委請錦達公司試打燈會環保袋的多種樣品,只是沒有委請錦達公司提供規格書或細部意見。
㈢又查,呂振維為工策會員工,自96年度工策會為員工申報綜
合所得額報表內就有呂振維(見偵卷一第221頁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給付清單)。呂振維辯稱,是因為黃四吉曾經做過大環保袋,所以才委請黃四吉打樣燈會環保袋,不是為了洩密(偵卷二第3頁調查站筆錄)。呂振維並於檢察官偵訊中陳稱:我不認識馮啟峰,當時我根本不知道有馮啟峰這個人,我一直以為敞盛公司就是黃偉書,我是交給黃偉書幫我打樣,是檢察官後來問我時,我才知道敞盛公司是馮啟峰(見偵十一卷第179頁)。黃四吉於偵查中結證稱「規格是呂振維在敞盛得標前就已經給我,我再把規格給馮啟峰,因為呂振維要我去打樣本,我就請敞盛去作樣品,所以我就把樣品交給呂振維,呂振維再交給行政處去招標。」(偵卷二第17 0頁反面)。而被告呂振維之0939***379手機通聯經本院分析結果,呂振維固然很早就與黃四吉、黃吳芬芳、黃偉書等人認識且有通聯,但呂振維未曾與馮啟峰、伍碧蓉有過通聯(分析見本院卷十六第61-73頁),所以呂振維說自己不認識馮啟峰、伍碧蓉,應屬可信。黃四吉也證述是因為幫忙打樣而取得燈會環保袋之規格資訊。
㈣呂振維取得黃四吉提供的樣品後,交付李耀全招標用,100
年11月28日上網公告後,100年12月13日秉辰公司黃國兆前往縣府行政處看樣品,並詢問李耀全相關問題,黃國兆加以秘密錄音,所以有如下之對話:
┌────────────────────────────┐│黃國兆:所以這東西,應該由廠商提供...或你們應該有去訪過價││ 了嘛。 ││李耀全:我們有訪過價了,比較客觀一點。 ││黃國兆:因為這樣品,就是廠商提供的嘛 。 ││李耀全:這個,我們有請人家打樣啦。 ││黃國兆:請廠商打樣的。 ││李耀全:總之你們也有那種需求,總不能說空虛的說要做一個環 ││ 保袋。東西在哪裡,哈哈哈。 │└────────────────────────────┘
(見本院卷二十三第51頁)而單價決標的標案,都是先有樣品提供投標者觀覽估價後,才方便投標。證人(臺灣全球禮贈品開發促進會創會長,錦崙公司董事長)施錦郎亦證述:「(你所接觸的公部門標案,公部門要不要具備樣品?)有的有,有的沒有,要看他是規格標、樣品標、最有利標,不一樣。有的單位會在標單上公告,如有未竟事宜以樣品為準,這個就是他要公告,我們可以去當場看樣品,有的沒有,直接寫規格,你就按照規格符合即可。」「公部門有寫以樣品為準,我們去看一定有要樣品」(本院卷二十三第100頁),證人秉辰公司黃有志審理中結證稱:「(你投標這麼多年,看樣品是必要程序,一定有樣品,還是不一定有樣品?)有時候沒有,大部分會有,【以最低價決標的一定會有,規格、尺寸、形狀等才有個依據,才沒有爭議,光書面寫的爭議會很多,你的想法跟我的想法會不一樣】。(你做這個行業這麼久,你是否有幫別人打過樣品?)我經常免費提供樣品,但也不見得標得到,也是會標不到,因為是底標決標。(假如給你說明書叫你做樣品,你做不做?)可以做,但是要收錢,照成本再加服務費。(招標的機關,如果沒有拿出樣品,就無法招標,無法完成一個標案?)對,要完成一個最低標的標案,通常要準備好樣品。」(本院卷二十第131頁以下)。所以有樣品為準據的話,比較便利投標廠商估價及生產製造。故而行政處確實有提供樣品之必要,也是單價採購案件的實際慣例,只是政府採購法條文中並沒有規定打樣時要如何兼顧保密需求,這是條文與現實之間的落差,不能苛責呂振維要承擔法律不完備的後果。
㈤呂振維另辯稱:設計燈會環保袋之前,本來就有設計小袋,
所謂大袋、中袋、小袋,形式上大同小異,都是主布料黑色印上伯源詩、側邊為紅黃布料。小袋就是設計裝剛好A4 紙張大小的袋子。呂振維並提出三種圖樣不同、但規格相同的小袋(小袋照片見本院卷十二第247-249頁)。在扣案呂振維電腦裡,早有錦達公司於100年5月26日提供之大袋、中袋規格書意見,規格書之作者記載為「芳敏」,此有林芳敏100年5月26日寄來的規格書檔案為證(本院卷十二第255-257頁勘驗照片),林芳敏審理中作證也確認是其所寫的規格書(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66頁)。所以呂振維經常徵詢不同業者對環保袋的意見,並非獨厚敞盛公司或全盤接受敞盛公司之意見。證人林芳敏於本院審理中亦結證稱:我們公司有生產過裝A4大小的袋子給彰化縣政府,是產品,我們有交貨給縣府,燈會環保袋這種袋型我們之前就有提供給縣政府,我也有寫過A4小袋的規格書提供給呂振維(本院卷二十七第161頁、162、166頁)。所謂裝A4的袋子就是小袋,也就是燈會環保袋的規格尺寸。而扣案資料中確實有大袋、中袋、小袋不同的規格書,燈會環保袋的尺寸確實與原本小袋長寬高相符合。早在100年5月21日敞盛公司就曾估價33公分×
11.5公分×26.5公分小袋(背面為詩句,袋子正面為右下角為「彰化縣政府」及建築物圖樣,並非龍騰彰化福運台灣),敞盛公司曾報價為35元(見本院十九第74頁、同偵卷十第187頁),所以小袋是本來就有的設計。100年11月2日黃四吉向馮啟峰下訂5000個小袋之銷售確認單(偵十一卷第212頁),預定100年11月30日以前回台,並註記「11/24送黃偉書那、4700個。」即是一般小袋,並非燈會環保袋。且於100年11月21日完成海關進口2,500個紅色、2,500個黃色小環保袋(他卷一第93頁進口報單資料)。被告黃四吉102年11月29日將4700個剩餘的小袋載到法庭外,本院勘驗並已拍照附卷(本院卷三十)。所以小袋是早有的規格產品,後來才應用於燈會環保袋上。
㈥呂振維早在100年7月間就開始設計燈會環保袋,本院勘驗呂
振維電腦裡,發現早在100年7月15日就已選定五首詩檔案,包含後來出現的黑銀色袋上「電閃雷鳴風蕭蕭」及黑藍色袋上「激風磅礡擊空長」詩句(本院卷十二第277頁)。呂振維並提出GMAIL電子郵件紀錄,曾於100年7月15日13時21分寄「0715環保袋6首詩--最新版」電子郵件給錦達公司林芳敏(fay@jeandean.com.tw),證明早在100年7月份就找錦達公司試打燈會樣品(偵卷十二第14頁)。呂振維另將100年7月15日五色五首詩電子檔案,燒錄光碟片送一份給李耀全,故本院勘驗李耀全扣案證物確實發現100年7月15日五首詩電子檔案光碟片(見本院卷十第230-234頁勘驗結果)。
所以呂振維不是只有請黃四吉幫忙打樣,呂振維曾於100年12月9日09時59分寄電子郵件請錦達公司林芳敏幫忙打樣,有電子郵件列印為證(偵卷十二第15頁)。呂振維另陳稱:
我每次請錦達公司打樣,他們的回覆訊息都很慢,我請被告黃四吉協助,他的回覆訊息都很快。其實我過程中都有請錦達公司協助打樣(本院卷十二第198頁反面),亦有上述證據為佐證。
㈦而實務上設計者也需要廠商協助提供規格書意見,如證人施
錦郎亦證述:「(公部門要採購比如碗組、環保袋,都必須要有一個規格出來,就你所知,他們自己本身沒有做袋子的專業,這個規格通常他們會怎麼處理、怎麼拿得到?)可能有設計公司提出規格,還有就是尋求廠商,或是以前有交易過的廠商來提供規格樣品,因為公務人員不可能每個都知道每一樣產品的描述方法,還有就是得標以後送審,這個要看各單位,每個單位的規定都不一樣。」「(你自己本身有無提供過樣品給公部門,有打樣的經驗?)有。我從事禮品業30幾年,我的產品有上千種,我是批發給全省,我的客戶百分之九十是禮品公司。有時候採購單位想買什麼,會叫我們提供給他去挑選,比如挑選到這一個杯子,我要寫容量、保溫等規格提供給他們。..比如這個保溫杯,我們會寫出規格,我們會提供給禮品公司去送樣,他們選到了會要求我提供材質等規格,要打樣當然是我來提供。」所以由有經驗的廠商打樣及提供規格書意見,應該是實務上公務機關的作法。㈧卷內最早出現關於要生產燈會環保袋的書面資料,是100年
10月8日15時54分28秒黃偉書寄一份電子郵件給馮啟峰,內容為「啟峰好:小環保袋的總量約800萬只,工作日約65天左右,計畫將分次交貨100年10月8日計畫將分次交貨,您估一下日產量,和我方能夠承擔之資金面及物料調度,您要打算一下。」(偵卷九第12頁),可知至少此時起黃四吉已經有念頭要預先生產環保袋,但當時並沒有具體規格書可遵循。而「龍騰彰化福運台灣」及瓦當龍圖樣之燈會LOGO,最早是100年10月16日,在呂振維電腦裡「龍騰彰化福運台灣LOGO- CD」「龍騰彰化福運台灣LOGO-JP」檔案,修改時間紀錄為100年10月16日14時1分、14時33分,大小1033KB、344KB,當時字體為楷書體(偵卷11內第54-55頁)。而扣案馮啟峰筆電裡,收到毛楷體「龍騰彰化福運台灣LOGO」檔案之時間是100年10月16日15時09分23秒(偵卷九第18頁),故呂振維開始有燈會環保袋之設計文件交付他人。上述檔案寄出去後,呂振維自己又在「龍騰彰化.福運台灣」毛楷書LOGO檔案裡,修改背景配色,時間是100年10月25日15時57分51秒(本院卷十二第261頁,可比較檔案內容確實與偵卷十一第55頁不同)。而100年10月25日18時40分22秒呂振維將標題「龍騰彰化福運台灣LOGO-1025」、內容「JPG的是一般電腦可看。CDR12的是印刷檔」之檔案傳寄給黃偉書。黃偉書於100年10月25日23時45分59秒轉寄馮啟峰(偵卷九第20頁)。可知龍騰彰化福運台灣之LOGO字體在毛楷體階段,有稍微修改背景配色部分。
㈨被告呂振維承認上網公告的燈會環保袋規格書,是請敞盛公
司草擬的,且經本院比對馮啟峰筆電內100年11月3日草擬的規格書,與上網公告的規格書,稍有差異(見本院卷十二第256頁勘驗筆錄)┌───────────────────────────┐│ 1.材質:公告內容是『通過國際檢測標準』;被告馮啟峰的 ││ 檔案是『通過歐盟EN-71-3-檢測標準』。 ││ 2.詩句:公告內容是『卦山臥虎亦藏龍』;被告馮啟峰的 ││ 檔案是『掛山臥虎亦藏龍』。 ││ 3.樣式底板部分:公告內容是有註明尺寸為『4.125*9.625 ││ 』;被告馮啟峰的檔案沒有底板的長寬。 ││ 4.公告側邊的『CHANG HUA 』雙面織標,公告內容有註明材 ││ 質、紗號、對折後的尺寸、縫份位等細節,但是被告馮啟 ││ 峰的檔案沒有此部分的記載。 ││ 5.公告的規格書並沒有交貨期限,但是被告馮啟峰的規格書 ││ 內有交貨期限45天。 ││ 6.除了上述之外,兩者均相同,被告馮啟峰有簡體字『紋』 ││ 及『膠』,在公告的內容亦沿用這二個簡體字。 │└───────────────────────────┘
㈩馮啟峰是100年11月3日傳規格書檔案給黃偉書再轉呂振維,
而呂振維修改後黑綠、黑紅、黑黃規格書最後定稿時間是
101 年11月25日下午12時28分、12時42分(本院卷二十八第
172 頁)。呂振維雖然是環保袋的設計者,但關於布料、織法、縫紉等專業的描述方法可能還是外行,需仰賴專業紡織廠商協助才寫得出規格書。呂振維說自己先畫了立體透視的手提袋外觀,加上先前小袋的舊規格書,請黃四吉協助寫出規格書及ABCDE面圖,才能上網招標。100年11月3日23時54分馮啟峰寄電郵給黃偉書,標題「答覆;手提袋規格書」,附件分別為「小環保袋規格書--綠色1103.DOC」「小環保袋規格書--紅色1103.DOC」「小環保袋規格書--金黃色1103.DOC 」(偵卷九第22頁)。又100年11月5日22時43分馮啟峰再次寄電郵給黃偉書,標題為「手提袋規格書」,內容「偉書好。請看附件為環保袋規格書明細,請仔細看看是否有任何錯誤,可以趕快修改」,附件有:環保袋A、B、C、D、E各面、主料壓紋稿、內裡壓紋稿、LOGO.JPG檔案,及小環保袋規格書-綠色、紅色、金黃色等(偵卷九第23頁)。本院理解呂振維確實需要專業紡織廠來寫環保袋規格書,否則呂振維自己寫規格書,紡織品業界的投標者可能會看不懂規格書而無法生產,故呂振維需要徵詢紡織品界提供專業描述之協助。所以也可以理解成,呂振維於100年11月5日以前寄出毛楷體LOGO檔案,是要讓執筆規格書者將LOGO融合進規格書及環保袋正面圖說中,並非刻意洩密。
黃四吉100年11月2日第一次委託馮啟峰製造5000個小袋,並
非燈會環保袋,而是右下角印「彰化縣政府」的小袋(本院卷十九第159頁小袋交易紀錄)。100年11月3日至5日敞盛公司還在幫呂振維寫規格書,所以不可能100年11月2日就可以下訂生產燈會環保袋。小袋的規格是早有此物流通,並無特殊之處。唯一特殊在於燈會環保袋的布料選擇、如何選出有質感的布料,搭配內壓花,以及燈會LOGO等搭配的整體感,才能設計出物美價廉之環保袋,因此確實需要試作樣品。本院也理解設計商品要一步一步修正,不可能全部憑空想像而一次打出完美的產品。呂振維分次將LOGO、字體、詩句提供給敞盛公司試打樣品及寫出規格書,也有實際上必要。且敞盛公司雖提供規格書,但呂振維並沒有照單全收,仍作部分修正,甚至加上側邊織標後才交付李耀全上網公告。織標部分在敞盛公司提供之規格書內是完全沒有寫到的,所以依據上述分析,呂振維似非為圖利敞盛公司而洩密。況且馮啟峰也證述:前後打樣打了十幾次樣品,由黃四吉轉交呂振維及卓伯仲(本院卷三十第36頁),對政府標案的品質設計,反覆確認總是好事。
至於100年11月24日15時35分10秒,卓伯仲打電話給黃四吉
稱「我們那個袋子的樣品要拿來啊!要拿給處長他們去那個嘛!」,黃四吉回答「好好好。」,卓伯仲又說「那些我們確認了,成品要拿幾個來。」(即調查站編號8譯文),被告卓伯仲在調查站偵訊時已承認,譯文中所說的「樣品」,就是要上網採購的樣品,即龍騰彰化福運台灣的燈會環保袋(偵卷二第235頁反面)。所以100年11月24日已經有部分環保袋樣品交到呂振維手中。又呂振維於100年12月9日上午9時59分與錦達公司林芳敏的電子郵件往來中,林芳敏寫「呂先生...另要麻煩快遞一個背面有烙印圖案樣品給我,謝謝!」(偵十二卷第15頁)證人林芳敏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說的烙印就袋子裡面的壓花,呂振維有寄給我,我收到的就是燈會環保袋,呂振維是請我們報價,我們當時估出來是四十幾元,將近五十元,我有告訴呂振維等語(本院卷二十七第159頁及背面)。所以更可確定確定於上述100年11月24日時已經有馮啟峰製作出來的燈會環保袋樣品,而且呂振維於公告後有邀請錦達公司來投標。
關於超明體LOGO出現之時間,在呂振維電腦裡勘驗發現100
年11月8日20時19分定稿之超明體檔案(本院卷十二第262頁)。又依據偵查卷內資料,呂振維是100年11月8日20 時20分寄出超明體JPG檔案(偵卷十第57頁),是黃偉書耽擱一段時間,直到100年11月23日才轉寄給馮啟峰(偵卷十第54頁)。而調查站編號8譯文可知,100年11月24日既然已有樣品送回臺灣,推算至少22日、23日要從大陸郵寄回臺灣,所以馮啟峰接到超明體LOGO時,其手上毛楷體樣品已經送回臺灣,有沒有補打超明體LOGO的樣品不得而知,但至少確定呂振維100年11月24日取得且後來交給改李耀全招標之樣品,確實是毛楷體。
又如上述100年11月3日已有黑紅色、黑黃色、黑綠色環保袋
規格書,100年11月25日0時31分34秒,黃偉書再度電郵給馮啟峰,內容「紅色面藍色側詩:電閃雷鳴風蕭蕭...、黑素面藍色側詩:深藍底蘊無盡藏...、黑色面銀色側詩:電閃雷鳴風蕭蕭...。紅藍色正面LOGO紅底改藍底。後面括號改黃色印章改黃白配。以後生產括號全套白底。」(偵卷九第27頁),這封郵件裡的黑藍色環保袋、黑銀色環保袋後來確實有生產上市,但「紅色面藍色側」之環保袋並沒有生產上市。被告馮啟峰則陳稱:「黃偉書要我打紅色面、藍色側邊布料的小環保袋,打樣後因為很醜,就沒有製作」(偵卷九第65頁反面)。從以上經過可知呂振維取得部分樣品後,仍試著打各種顏色搭配的環保袋樣品,所以呂振維辯稱是要請人試打樣品才外傳LOGO及詩句檔案,應可採信。
100年11月28日李耀全將標案上網公告後,對外已公告黑紅
色、黑黃色、黑綠色之規格及詩句。呂振維於100年12月17日凌晨0時0時19分許,將燈會環保袋之「小環保,五色五首詩」電子檔,以E-MAIL方式傳給黃偉書,黃偉書隨即於100年12月17日凌晨0時26分許,轉傳給馮啟峰(郵件紀錄見偵卷七第28頁)。固然標案尚未開標,未能確定得標廠商前,呂振維寄出未公告之黑銀色、黑藍色詩句內容,是有可疑。檢察官據此主張被告呂振維是故意洩密,亦非全然無據。但當時仍然缺乏黑銀色、黑藍色環保袋樣品,呂振維的用意可能仍然是要委託打樣,至於馮啟峰拿到黃偉書寄來的資料後,自行開工生產黑銀色、黑藍色環保袋,是黃四吉與馮啟峰的決定,況且也沒有證據證明呂振維因為提供上述檔案而獲得何種好處。
而呂振維委託黃四吉黃偉書打樣之外,另也於100年12月9日
上午9時59分郵寄電子郵寄給錦達林芳敏,林芳敏信中寫「呂先生您好麻煩您將詩文五首及正面LOGO圖檔E給我,另要麻煩您快遞一個背面有烙印圖案樣品給我,謝謝!」(偵卷十二第15頁)呂振維再於100年12月9日上午11時54分將「五色環保袋與LOGO」資料郵寄給林芳敏(偵卷十二第16頁),呂振維目的也可能是請錦達公司試打五種樣品。檢察官也沒有認為提供提供五色五首詩檔案給錦達公司就是洩密。呂振維辯稱:多找幾家試打各種樣品,才能做出最好的作品。呂振維此一說法也有合理之處。
呂振維究竟知不知道黃四吉要大量生環保袋而故意洩漏,呂
振維的主觀犯意如何?仍必須由檢察官舉證。而黃四吉於審理中否認,結證稱:呂振維都不知道,我沒有跟他說我簽銷售確認單,呂振維也不知道我叫敞盛公司來投標(本院二十七第215頁)。又上述101年1月3日二次開標當日,卓伯仲責怪呂振維沒有極力邀請錦達公司來投標,固然可以證明卓伯仲早已瞭解黃四吉馮啟峰虎視眈眈要來投標,卓伯仲也知道黃四宜、馮啟峰早已生產。但卓伯仲責怪呂振維沒有戒心,卓伯仲還說「我跟你講,你要知道另一個人是很狡猾的,你知道嗎?」。可能就是因為呂振維一直對於黃四吉沒有戒心,才會交付設計稿遭到黃四吉利用提早生產。就是因為對黃四吉沒有戒心,才會接獲錦達公司不來投標訊息時,疏忽而漏未通知卓伯仲。但101年1月3日距離100年11月28日上網公告已經很久,上網公告後環保袋規格已無秘密可言。中間又有100年12月22日卓伯仲在官邸與楊瑞美討論之經過,如果呂振維100年12月22日已經知道黃四吉提早生產,也不能推論呂振維在上網前就知道黃四吉要提早生產而故意洩漏。
起訴書引用調查站譯文編號19號,並陳述黃偉書於101年1月
5日19時42分03秒聯繫呂振維,黃偉書要載「燈會環保袋」過去給呂振維(起訴書第55頁參照),黃偉書於調查站筆錄中亦陳述該101年1月5日送到官邸的是燈會環保袋(見偵卷一第239頁),然實則黃偉書記憶錯誤。在黃四吉家扣案的中袋環保出貨紀錄,記載101年1月5日送500個中袋到官邸(見本院卷十九第153頁),在呂振維電腦裡也記載101年1月6日送出501個黑紅中袋,作為縣府感謝引藻公司捐贈引藻酒之用(見本院卷十二第223頁反面)。起訴書就此部分誤認是「燈會環保袋」應予釐清。
至於敞盛公司得標後,101年1月18日下午2時24分23秒,李
耀全透過呂振維通知黃吳芬芳有一筆大單53萬7061個環保袋(即調查站編號25號譯文),因為李耀全與呂振維不循正當管道通知敞盛公司,反而做出上述奇怪舉動,被告李耀全、呂振維不無可疑。但此畢竟是敞盛得標後之證據,不足以直接推論呂振維早在100年10月至12月17日之間已知悉內幕。
檢察官亦沒有提出其他更強之輔佐證據來證明被告呂振維事前知情,不足以使本院達到毫無合理懷疑之心證強度,故綜上所述,呂振維被訴洩密部分,證據不足,未達使本院毫無合理懷疑之心證強度,應為無罪諭知。
七、被告楊瑞美、卓伯仲被訴100年12月23日起脅迫秉辰公司棄標罪、圖利罪部分(即前述一㈥脅迫棄標、前述一㈦制定可迅速脅迫條件,圖利部分)㈠本件100年12月2日公告上已載明「決標通知之日起三日內送
樣,經甲方審核合格始行量產」。而試打樣品是物品採購案件常有之程序,如起訴書內另外一件交通部觀光局委託製作推廣潛水布包案(標案號碼010522A)在公告內也有「1.製作打樣審核:由機關提供LOGO與書卡檔案乙份。廠商於接獲檔案之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樣送機關審核。」(偵卷一第206頁),相較之下有十天試打樣品時間,本件只3天打樣時間,時間緊迫。
㈡秉辰公司黃有志100年12月26日送來縣府的樣品(原件在李
耀全扣案卷宗夾裡),本院審理時發現確實有明顯瑕疵,最主要的沒有提出SGS檢驗報告,且內裡沒有壓花,紅色環保袋卻印製「嬋娟別桂下塵凡..」詩句,明顯印錯,其餘則為小瑕疵(樣品審查會紀錄見偵卷七第75頁),檢察官起訴書亦認為秉辰公司的樣品確實有瑕疵。秉辰公司於100年12月27日下班前傳真給行政處聲明棄標(偵卷七第76頁),檢察官指稱黃有志棄標是受楊瑞美「脅迫」?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項之所謂「脅迫」,係指以言詞或舉動威嚇要脅,以逼迫被害人就範而任其擺佈者而言,並不以言詞威嚇為唯一方法,凡客觀上足以使人發生畏怖心之行為,即足當之。亦無須達至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之程度,祇須客觀上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意思自由即已構成,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台上字第112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否為「脅迫」則為本案重點。
㈢至於100年12月2日更正公告之後,招標條件改為下單後50日
交貨,條件已經很公平。證人黃有志於本院審理中也認為燈會環保袋的布料是很常態的布料,主布與全運會會環保袋的主布相同,側邊布是拿布卡去和樣品比對後,也找得到側布(本院卷二十第123頁、128頁反面)。唯一稍嫌急迫的是三天內打樣送審之規定,與上述潛水布包十天打樣的期限相比,三天確實太急迫。而參與草擬公告之證人(採購科長)林中財則證稱:三天期限怎麼來的我不記得,但草擬條件的當天大家在講的就是儘量壓縮期限,因為當時已經很接近燈會了;因為是最低標,大家條件一樣,但若決標後得標廠商才來協議延長期限,會造成競爭上的不公平等語(本院卷二十三第62-6 3頁)。林中財的陳述也經相當釋疑何以只有三天期限且行政處必須遵守公告的原因。
㈣秉辰公司三天打樣不過的二大問題,一是SGS檢驗報告、一
是內壓花問題。而這二項條件要三日內完成,客觀上是否有所困難?被告楊瑞美是否知悉實際上的困難?決標後三日內提出SGS檢驗報告及完成內裡壓花,或許稍微過苛,但招標須知第十一點已經載明「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譯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至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偵卷七第191頁反面投標須知),被告李耀全、楊瑞美可能對於SGS報告要幾日內完成或壓花模具要幾日內完成,沒有清楚概念,認為反正先將條件公告出去,若有窒礙難行之處,廠商自己會來請求釋疑,發現問題再修正也還來得及。果然100年11月28日公告上網當天,就有不知名廠商向政風室檢舉招標規範不合理,交貨時間太趕,希望主辦單位要改進招標規範,政風室將檢舉意見會辦行政處,公文左下方有公文管理編號貼紙(見偵卷十第208頁)。
所以楊瑞美、李耀全是在匆促條件下,緊急上網,也忽視3天內打出樣品是否合理的問題。
㈤「三天內」打出內壓花圖案,是否為預定操作逼退之條件?⒈證人即秉辰公司負責人之子黃國兆,雖於檢官偵訊中稱,三
天送樣審核來不及,因為無法在3天內完成壓花打樣,壓花內模開模需要12至15天,外觀打樣需要三天(偵卷三第122頁反面)。但被告馮啟峰則於調查站偵訊中稱:縣府LOGO圖案開模製版需要2小時,費用700元,樣品製作只要一天多(偵卷四第60頁)到底何人所述為真?製造壓花究竟需要多久時間?⒉證人錦達公司林芳敏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第一次公告
的條件說決標後3日內打樣,3日內要做出這個袋子,你們有無困難?)3天內可能做不出來,因為我沒有開壓花模,困難是在壓花模,布料部分,因為之前有做過縣府的袋子,布料我有。(開壓花模要多久時間?)一般我們要一個多禮拜,但是有的工廠很快,他們自己工廠裡面如果有生產線,會很快,每一個工廠不一樣。我們工廠的生產線沒辦法那麼快,因為我們沒有模具部門,必須委外。」(本院卷二十七第160頁),所以對一般環保袋廠商而言,3天作出壓花是有點困難,除非公司內部有模組部門支援,否則還要委外製造模具,時間真的很緊迫。
⒊證人施錦郎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這個(指內壓花布)有三
種作法,一種是網版印刷,一種是壓花熱處理,一種是在織的時候直接把圖案織上去。熱處理就是一個溫度,一個版壓下去產生烙印,如果少量生產是做鋼模,大量生產是做輪子下去印,我們在打樣一般先用小鋼模,大量生產才製造大的滾輪。」「網版我比較常做,壓花我比較不常做。那個模是用咬的,腐蝕出凹凸版,銅版的大約要1、2000元,滾輪的大約要1萬元。」「(如果你是投標廠商,你做這個環保袋要多久時間?)要看正常還是很趕,正常的話應該要二、三天,因為你要去找布,也要時間做腐蝕,做縫製,工作時間一天是有辦法,但是如果完全沒有事先準備,應該是做不起來,事先有準備應該是可以,就是在等標期把這些模具、網版全部都做好。如果是從無到有,沒有準備的話,一天會比較趕。假如網版、腐蝕等分頭同時進行,全力動員,一天應該可以做出來。」(本院卷二十三第102頁以下)。
⒋證人錦達公司負責人陳柏興,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這個
袋子有內壓花,廠商在得標後必須於3日內做出樣品送審,3日做出這個袋子,包括其中的內壓花,如果請你來做,你有無困難?)叫我來做有困難,我大概要4、5天以上,因為要開壓花模。壓花作法要問紡織廠,紡織廠要找人開模來壓。(壓花有什麼方法可以製作出來?)如果大量要開輪子來壓,少量就刻一個簡單的凹版,做樣品用鋅鐵版即可,比較快,3 天別人有可能做得出來,我大概要4、5天以上,我的配合工廠照程序來要4、5天,我沒試過再更趕的。」「鋅鐵版刻工大概1、2天,但是都要找人配合,我們找紡織廠,紡織廠還要再找模子廠,做好再運回紡織廠,再試壓,要我3天做出來,我有困難,但不保證別人有沒有困難。(就本件採購案要求3天做出這個袋子送審,以你的經驗,3天是不是很苛的條件?)算是嚴格的條件,要有一定能力的廠商,要有很多部門、很多人支援他,才做得出來。」「(單做一個鋅鐵版,成本大概多少錢?)1、2000元,不是很高的成本。
輪子成本就比較高。」(本院卷二十七第170頁)。
⒌證人黃有志雖然於律師主詰問時說;這樣品我抓15天就可以
打出來,但要先決標給我,開模需要錢,打樣需要錢(本院卷二十第123頁反面)。但又於本院補充訊問時陳稱:「其實在我打樣的時候,我們找到的布料商是同一個人,我的樣品是大陸做出來的,當初我有打兩個樣,其中一個樣的主布料有縣府壓紋,當時我想說不要太突顯,所以有壓紋的我放在公司,沒有寄給縣府。黑色主布料是同一個廠商,側布不是同一個廠商。主布料是中國百興大廠生產,他說這個東西已經交貨了,他給我的樣是有壓花的黑色布料,有壓彰化縣政府圖騰。(你為何不拿有壓花的樣去交?)因為我不想太突顯,很難解釋,這是我們做生意的奧妙,我的能力盡量不要讓人知道。我怕對不起中國百興,因為中國百興等於是洩露客戶機密,我怕把中國百興抖出來,以後就斷了中國百興這條線。中國百興說他已經交貨30萬米了。中國百興在浙江常州,是中國500大廠。(你說你的樣品是在大陸做出來的,3 天怎麼來得及交出來?)其實我在標的時候,料我已經取到了,中國百興已經提供樣品布給我,連印刷主布料我都有了,他給我2米,讓我打樣,我確定以後才敢去標。樣品是我合夥的大陸廠做好,用快遞寄過來。其實在標的時候,我們稿件都做好了,只是布料打樣,很快,印刷稿件我們有現成的埔心國小的可以用。」等語(本院卷二十第132頁)。所以無論3天做出內壓花圖樣是否過苛,對秉辰公司都不構成問題,因為秉辰公司早已從大陸布商處取得馮啟峰訂製生產內壓花布料,縣府要求補打樣品只有2天是否過苛、是否構成脅迫條件等等,也已經不重要,因為黃有志手上早有內壓花布料。而且證人黃有志於101年4月3日調查站偵訊中,當場提出一個有內壓花圖案的燈會環保袋樣品(見偵十二卷第14頁黃有志陳述),可知縣府就算對壓花問題有什麼嚴苛要求,對秉辰公司都不能構成脅迫。
㈥三天提出SGS檢驗報告,是否為預定操作逼退之條件?⒈證人黃有志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辯護人楊律師問:
馮啟峰說SGS 是買布的時候,布商就有提供的,不需要你送驗,而且只是驗布有無合格,是很普遍的規格,有何意見?)其實這是不同的,你買了這一批布料,你一定要再驗,就像當時埔心國小我也有驗SGS 。買布料的時候可以跟廠商要求SGS檢驗合格說明書,我做得到。」(本院卷二十第124頁),既然賣布的布商可以提供SGS檢驗報告,黃有志也知道此一習慣,就不難取得SGS檢驗報告。
⒉本院向SGS標準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查,回覆結
果:若以本件環保袋主布送驗,一般普通測試需要5個工作天,收費新臺幣800元、如果是急件需要3個工作天,收費1200元,上述工作天是並不包含週六、週日(見臺灣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1月4日函文,本院卷二十三第142頁)。本案100年12月23日(週五)通知決標,要求100年12月26日(週一)提出SGS報告確實是有困難,除非在得標前就預先花費將布料送驗。證人黃有志也承認布商都會提供SGS檢驗報告部分,只是檢驗報告的日期可能會與樣品送審時間不符。而證人林中財於本院審理表示,SGS檢驗報告是可以補正,打樣主要是確定將來驗收的標準,如果是只有缺漏檢驗報告,是可以容許補正的,即要求他先提出檢驗報告,才准量產(本院卷二十三第64頁)。且李耀全101年1月5日驗收敞盛公司樣品時,也接受了敞盛公司100年10月14日SGS檢驗報告,沒有要求日期是最近的檢驗報告。又黃有志承認樣品使用的主布就是用全運會環保袋剩下的主布製造,在詰問中「(辯護人楊律師問:你剛才明明說你燈會環保袋打樣的布,就是你全運會環保袋的布,你又說全運會的布有SGS報告,表示SGS報告你是拿得出來的?)證人黃有志答:
對。」(本院卷二十第129頁反面),所以至少黃有志提得出全運會環保袋主布的SGS報告,所以SGS檢驗報告也不構成脅迫條件。
㈦楊瑞美是否刻意不給予合理補打時間,施以脅迫?⒈三日試打樣品不及格,再補正的時間宜為多久?在本件燈會
環保袋的採購契約裡並沒有說明,但是另一件招標在前「重陽敬老碗組採購案」合約書裡卻有明文規定,此份100年7月15日決標的碗組採購合約第7條規定,第一次15個日曆天提出樣品審查,若第一次審核不通過者,仍有三次補作機會(即連同第一次共有四次試作機會),且每次補作時間都是十天之久(見偵十二卷第41頁之碗組採購合約影本、本院卷二十六第113頁背面)。該次敬老碗組重新於100年10月21日招標,契約條款第7條依舊是相同共四次試作機會(見本院卷二十六第14頁反面)。本件環保袋採購契約條文於100年11月28日公告上網,卻漏了規定試打樣品幾次,每次多久的相關規定。條文既無規定,即應回歸誠信原則由雙方自行協商。
⒉2日內補正有內壓花圖樣問題,對黃有志手上已經有壓花布
料,所以這部分沒有來不及補正的問題,已如前述。而SGS報告可是可以補正的,林中財也如此陳述。而行政處堅持必須廠商三日完成打樣是為了制度公平性,因為有的廠商看到三天打樣的條件有困難,就自動放棄參加投標,如果此時行政處任意延長打樣時間,也就對相信三日打樣條件的廠商是不公平的,此說法本院接受。
㈧秉辰公司黃有志真正棄標的原因:
⒈證人黃有志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我把招標規範拿出來,
上面有寫後續只能增購招標百分之五十,即5000個,所以我認為最多只有1萬5000個。(如果你當場有這樣講,採購專家林中財科長在現場沒有跟你解釋嗎?)課長有跟我講這部分,我提出說增購只有百分之五十以後,他們就沒有說話,沒有回答我。(你在現場有一個多小時,如果你有疑問,林中財科長在現場會沒有講話,沒有跟你解釋法令嗎?)林中財沒有跟我解釋。我說增購只有百分之五十,決標是1萬個,增購就只有5000個。如果跟我說1萬個是打樣,那就不會有爭議,我就不會棄標。其實棄標也不是我願意的。」(本院卷二十第125頁),「當時我問楊瑞美說,這1萬個38萬8000元,增購也僅有1萬5000個,但沒有人跟我解釋,如果有解釋是3.5億元的百分之五十,我絕對不會拋棄。因為決標給我是1萬個,我以為增購百分之五十只有5000個。(被告楊瑞美問:你當時並沒有跟我質疑增購是不是5000個?)我確實有質疑,我說妳決標給我1萬個,增購只有5000個,我質疑很多次,但是都沒有人回答。」(本卷二十第133頁及反面)。所以真正棄標的第一個原因是誤以為本案只有採購15000個環保袋。
⒉證人黃有志另陳述稱:「楊處長直接跟我嗆說要沒收押標金
,我就跟楊處長說,押標金是百分之五,40萬元的押標金也只有2萬元,妳為什麼要沒收我100萬元,她說不然你去告我、你去檢舉我,我記得非常清楚,我為了這100萬元弄得我1萬個做也不是,不做也不是。」,另陳述稱「(你剛剛說在協調會的時候有人逼你棄標,是何人逼你棄標?)楊處長一直用各種方式逼著我要協調棄標,我所說的方式是指打樣根本來不及、審查絕對不過,我也反應要延期打樣,但是她不接受,後來她說如果再補打樣2天來不及,要沒收我的押標金100 萬元,我問她說,才決標38萬元,沒收100萬元押標金,是土匪嗎,她說依據招標公告押標金就是100萬元,但是她沒有說是依據哪一條要沒收押標金,我說妳知道採購法嗎,押標金是百分之五,採購38萬餘元,押標金不用2萬元,當天我有跟她討論這些問題,她用要沒收我的押標金脅迫我。」(第127頁反面)「(協調會不歡而散之後,你是因為什麼因素而決定要棄標?)我跑去臺中找錦崙公司施錦郎先生,他是做禮品的,因為重陽節是他標去的,我就請問他,你以前標到,後來為何沒做,他就從頭告訴我。他問我怎麼了,我說他們要我協議退出,他建議我趕快退出把押標金100萬元拿回來,他說他的押標金200萬元還在縣府,拿不回來,他們協調結束後他的押標金遲遲未還,他說他的產品送審三次都不過,你不要再打樣了,再打十次也是一樣,所以他建議我將押標金拿回來,算了。」(第129頁)所以棄標的第二個原因是楊瑞美說再打樣不過要沒收100萬元。
㈨關於至於採購數量部分,本案100年12月2日公告上仍有「採
購金額級距:巨額」,雖然沒有揭示預算,但100年12月22日第一次標單上就註明「預估數量700萬個」(可參見偵卷十第160頁歐都納公司的標單,秉辰公司的標單內容亦應相同),如果現場沒有人向秉辰公司解釋清楚,那只是公務員行為不當,或者彼此溝通有誤會而已。被告楊瑞美在對質中問:「證人黃有志所言不實,我在整個協調會上都很清楚對證人說,目前捐款只進來39萬元,招標須知寫的很清楚,你只要樣品做合格,只要有指定捐款進來,我們一定歡迎你來做。」,證人黃有志則回答:「被告楊瑞美講的這段話我不否認,但是我問她說,增購只有百分之五十,即5000個,我做1萬5000個也划不來,楊瑞美就沒有回答我了。」(見本院卷二十第133頁反面),既然黃有志承認楊瑞美有說過「目前捐款只進來39萬元..只要有指定捐款進來,我們一定歡迎你來做」,楊瑞美就與黃有志的誤解無關。
㈩試作樣品不及格就沒收押標金部分,是否為脅迫之手段:
⒈因為政府採購多以最低價決標,無法評比廠商的施作能力與
技術,故而需試作樣品,試作樣品在採購實務上也是常見的必要過程,證人施錦郎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公部門要求廠商要先樣品審查通過後才可以量產,你身為廠商來講,你對於政府這樣的要求有何看法?)我的看法是,假如政府要求事先審核樣品通過後合約才生效,才去生產,對廠商是比較有利的,我們也希望先審核通過,今天我做出來的品質交給你,我以後交貨才不會有爭議、打官司,減少廠商損失,假如沒有打樣就做下去,比如像我們一下子做下去,現在都放在那裡。」(本院卷二十三第101頁),認同試打樣品是一個良好的機制。
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是政府採購法的主管機關,公共工程
委員會於92年6月5日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有明示:一㈩「招標文件中履約條件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例如:履約期限過短」,及一「以單價決標者,未載明預估數量或採購金額上項」,及十「規定決標後樣品檢驗不合格不發還押標金」,及十二㈩「全部不發還保證金之情形過當」(見本院卷二十第190頁以下),本件為單價決標之標案,以單一環保袋承作價格最低者為得標,但未揭示預估數量或採購上限,使投標廠商無法平均分擔開模費用,已經對投標廠商不公平。本案決標金額39萬元,廠商利潤只有幾萬元,押標金卻多達一百萬元,是廠商利潤幾十倍的。即使如此,縣府仍執意要沒收樣品檢驗不及格者之押標金一百萬元,將上述十明文禁止樣品檢驗不合格沒收押標金之明文規定,置於何處?⒊本案所有縣府公務員都同意林中財是縣府採購法權威。楊瑞
美辯稱:當日是林中財主張沒收100萬元,我是尊重林中財的意見。而證人林中財於本院審理時也不避諱其法律見解就是要沒收100萬元,其證稱「(決標採買的標的物才39萬元,為何要沒收100萬元的押標金?2倍之多。)契約上的規定,押標金的沒收沒有所謂部分不退還的問題,履約保證金才有所謂的部分。(契約第十條㈢4.全文為『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萬元,要沒收的全部保證金是100萬元,你覺得相當嗎?)沒有比例的問題,主要是契約裡面寫的如果是全部解除的話 ,你的依據是這一條?)對。」「(你們的採買標的物僅39,就是全部。」「如果是解除契約的話,履約保證金不得不沒收」「(在十、提到,決標後樣品檢驗不合格不發還押標金,這麼清楚,你們做的行為就是錯誤樣態,你不知道嗎?)我們不是這種情形,我剛剛也一直講我們不是沒收押標金,我們是因為解除契約,才有沒收履約保證金。」「(他是100年12月22日才來投標,繳了100萬元支票,你現在是說在你的認知裡,那一張票已經是履約保證金,你不違反政府公告的例示規定?)那是看法上面所講的,如果今天我們是要沒收押標金的話,那就是違反,我們是把它轉成履約保證金。」「所以我們沒走沒收押標金,因為沒收押標金第31條第1項會在須知裡面寫,如果我們走的是沒收押標金就不適當,根本不能去沒收它。我們不是沒收押標金,是沒收履約保證金。」等語(本院卷二十三第78頁反面以下)。依據證人林中財的見解,廠商打樣不及格就是可歸責於廠商,導致給付不能,必須解除契約。
⒋證人林中財的說法是依據100年11月30日網路上公告契約條
文內容第十條(三)4.可歸責於廠商解除契約沒收履約保證金(如偵卷七第206頁契約版本)。然則是否只有此一條文為依據大有可疑,在扣案李耀全光碟片資料中,有多個不同時間完成的契約版本,以及林中財第一次提供給李耀全的契約草稿。在林中財第一次提供100年11月25日下午03:35版本中第十五條(二)規定「乙方應於決標日起10內完成確樣審核送件,確樣完成後始得進行量產,如經甲方審樣不合格者,甲方得通知乙方改善,乙方經限期改善第二次仍未符合招標規範,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終止或解除契約所生損失及利益得向乙方求償。」(本院卷三十三第128頁反面)。所以原來林中財提供的草稿,對廠商打樣不及格就只是「所生損失及利益」向廠商求償而已,根本不是適用同契約第十條(三)4.之可歸責廠商解除契約沒收保證金規定。在第二次李耀全與林中財修改為100年11月25日下午05:22版本,就是第一次上網公告版本(內有約定101年1月5日交貨36個)之後才刪除對廠商追償所生損害及所失利益條文。既然第一次契約草槁,對打樣不及格求償損害及所失利益之條文是林中財提供的,林中財過去的見解與本案中的見解,顯有前後矛盾之處。在刪除「追償所生損害所失利益」條文之後,是否應回歸一般損害賠償原理,有損失才能求償,或者依據一直存在的第十條(三)4.沒收履約保證金,還有討論空間。況且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明文禁止對打樣不及格廠商沒收押標金後,對於契約條文之解釋應遵照主管機關的政策,不能隨意曲解條文辯稱:自己是沒收履約保證金不是沒收押摽金云云。縣府的採購專家法律見解實有可議。
⒌試作樣品不及格,頂多表示這家廠商的能力不好,就是採購
機關依照最低價的採購機制,找來了一家能力不好廠商,如此而已。因為「物美」「價廉」有時難以兼顧,此乃是招標制度設計上先天的缺點,實無必要對低價搶標的廠商施加制裁,甚或要脅沒收其押標金以作懲罰。押標金轉為履約保證金,頂多也只等於損害賠償金的預付而已,就算樣品試作不及格也未必導致機關之損害。機關仍必須本誠信原則,評估是否因為被低價搶標而影響採購進度造成實際損害,再主張是否求償或以押標金抵銷損害賠償,不應一概主張沒收低價搶標廠商的押標金作為懲罰。但回歸證據的判斷,因為這是彰化縣政府採購科長林中財的法律見解,是林中財如此堅持要沒收,楊瑞美只是基於專業分工,尊重採購科長的見解,即不能苛責楊瑞美要承擔此部分刑事責任。
㈩秉辰公司棄標後,100年12月27日李耀全上簽,與秉辰公司
協議解除契約,辦理無法決標公告,並重新公開招標(偵卷七第75頁反面),而李耀全於100年12月27日12時27分許,上簽修正公告內容「㈠指定捐款入庫金額新台幣39萬元整。
㈡決標後,廠商送樣審查一次不合格即解除契約,不再進行第二次審查」等語(偵卷七第76頁反面簽呈影本、100年12月28日公告見偵卷七第259頁),檢察官指稱:這是用以確保可拒絕敞盛公司以外其他公司得標之條文。然則,本院認為此時100年12月27日已經距離燈會甚近,行政機關本於職權訂立招標條件,只要是對每個有意願的投標廠商是公平合理的,就不至於有圖利嫌疑,況且101年1月3日共有四家前來投標,除第一次出現的敞盛公司、佳和興公司外,另有通全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38.5元、薪維有限公司已38.1元標價投標(見偵卷七第77頁反面第二次開標紀錄)。可知所謂增加「廠商送樣審查一次不合格即解除契約,不再進行第二次審查」之條件是否能達到嚇阻他人投標之功用,也大有可疑。至於該環保袋的規格或材料,並無特殊之處,其他廠商如果能先準備SGS檢驗報告及內裡壓花模具,亦可望順利一次送樣及格。檢察官指稱此為排除內定廠商以外之得標之手法,未免言過其實。
綜上所述,被告楊瑞美、卓伯仲被訴100年12月23日起脅迫
秉辰公司棄標罪、設定條件欲以圖利部分,證據不足,應為無罪之諭知。
八、前述一㈧被告卓伯仲、楊瑞美、李耀全違法開標,使敞盛公司得標而圖利部分:
㈠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招標,即使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
投標,「若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也不能予開標決標,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已有規定。「龍騰彰化福運台灣」燈會環保袋標案,如果已經遭人檢舉有圍標情形,主辦人李耀全及主管楊瑞美知悉有圍標情事,而仍繼續101年1月3日之開標程序,自有違反上述法條之嫌疑。
㈡100年12月22日開標程序,確有敞盛公司、歐都納公司、佳
和興公司之圍標情形(本院另為協商判決)。而關於是否已遭人檢舉有圍標、磋退、是否有人為刻意操控,秉辰公司在卷內共有三種版本的異議函:①是100年12月26日,正本彰化縣政府行政室,主旨「龍騰彰化福運台灣採購案的決標作業與公開招標之精神不符,疑有人為刻意操控之行為,請監督裁示撤回決標並辦理保留決標,燈會指定捐款結束後入庫使(本院按:應為始之錯字)得決標」(他卷一第11頁)。
②100年12月26日辰字第000000001號,秉辰公司致函縣政府行政室(本院按:應為行政處)「..23日早上9時,貴府行政科科長,以電話通知本公司,本採購預算金額38萬8千元,依本公司單價最低價38.8元決標,數量一萬個。本標案700萬個環保袋以單價決標數量一萬個,與原預算數量金額差異懸殊,本案變成小額採購案,預算金額不及押標金100萬元之百分之四十。此與招標之公平性不合。惠請貴府應以本次開標結果,本公司以最低單價38.8元決標數量700萬個環保袋,承接本案」等語,上有收文序號貼紙「行政處收文100/12/26」(此為搜索李耀全處扣案證物1-3-2)(本院卷二十第162-1頁)。③是陳情書「陳情對象:卓伯源縣長」「陳情事由:採購案有明顯的綁標及圍標行為」「內容:
700 萬個環保袋採購案,開標公布尚無預算並保留決標給秉辰實業有限公司當下,立刻有人與本公司授權人協商放棄此標案,並願意提供數百萬元給秉辰公司,以求承接此案,並力求與負責此案之人員聯繫。...」(本院卷二十第162 頁)。
㈢黃有志雖於101年4月3日調查站訊問中說「我一邊申訴異議
,一邊依規定在三天內將樣品打樣...」,應指上述①版本異議函有送出。然在本院交互詰問中,證人黃有志又稱:「(你是101年4月3日去調查站?)記不起來。(你是主動去的,還是被傳去的?)王組長傳我去的。(如果你是被傳去的,你就把你剛才提供給調查站的函帶去?)對。他通知我的時間,我沒辦法配合,所以我有提早去,我們有先電話聯絡,我就把我手上既有的證物帶去。給縣府的100年12月26日異議函,我後來沒有寄出去,所以後來我就改成陳情函。」「(請提示他一卷第14頁第二至第四行,你跟檢察官說你在100 年12月26日有給縣府異議函,當時你跟檢察官陳述不實?(提示)我在100年12月26日寫了兩封,寄了一封,後來我寫陳情函,意思跟異議函一樣,只是我改變方式。」,所以100年12 月26日是寫了①②,只寄出②,而①沒有寄出,並於101年4月3日提交給調查站。至於②為李耀全處扣案物,且有收文貼紙,應堪認定有送給行政處。③為證人黃有志於本院102年9月27日審理時當庭提出。102 年9月27日證人黃有志並結證稱:「我交給縣府的是今日提出的陳情書(即③)。我是在27日帶著今日庭呈的陳情書去縣府,但是縣長不在..(這張100年12月26日的陳情書上頭為何沒有縣府的收文章?)當初我要寫異議函,但是縣長一直要我過去協調,所以我就沒有提出去,我改提陳情書。(你剛剛陳述陳情書帶在身上,帶去縣府,你是否有帶去行政處?)沒有。」(本院卷二十第120頁正反面)。③上面還有證人黃有志自己手寫「101年12月27日縣長不在,黃機要秘書接並退還」,可知此陳情書沒有遞入縣府,也沒有到楊瑞美或李耀全手中。
㈣楊瑞美、李耀全在卓伯仲要求下,打電話向工策會指定製作
不實之環保袋捐款39萬元傳真公文,已如前述。楊瑞美、李耀全手段雖然可議,但目的是要加速標案進行,未必知悉黃四吉及敞盛公司已經大量製作環保袋,且本案所有證據也沒能證明101年1月3日以前楊瑞美與李耀全已經知悉幕後事實(即黃四吉與卓伯仲默契,黃四吉透過呂振維處取得規格預先生產等)。如果秉辰公司黃有志已經明確指出有圍標、或內定廠商嫌疑之可疑證據,楊瑞美與李耀全自然不能開標,否則開標就有違法之嫌。但唯一送達行政處的上述②函文,偏偏只說決標一萬個與700萬個相差太遠,請求以700萬個決標,沒有寫到有人圍標,或100年12月22日、23日黃四吉在當場或打電話要磋退秉辰公司之犯嫌,楊瑞美與李耀全自然不知有此情。又101年1月3日二次開標的條件是下單後50日交貨,對所有廠商都已經公平,袋子材料又很普通,沒有特殊規格綁標的嫌疑。如果投標廠商的文件形式上合乎規定,行政處沒有不予開標決標的理由。
㈤楊瑞美通0917***678手機通聯紀錄裡,從未出現黃四吉、黃
吳芬芳、黃偉書、馮啟峰,所以被告楊瑞美說自己不認識上述人等,應有依據(楊瑞美通聯紀錄分析見本院卷十六第38-40頁;通聯紀錄及譯文見同卷第41-54頁)。被告李耀全之0918***647手機通聯紀錄經分析結果,是在10 1年1月3日敞盛公司得標之後,自101年1月4日才開始與馮啟峰0939***458聯絡,並自101年1月29日開始與黃四吉0928***313聯絡,
自101年2月4日才開始與伍碧蓉0933***850聯絡(分析見本院卷第56-59頁),所以李耀全說自己在敞盛得標以前,是完全不認識馮啟峰、伍碧蓉、黃四吉等人,亦屬可信。
㈥至於101年1月30日17時32分6秒卓伯仲打電話給楊瑞美┌────────────────────────────┐│047***082官邸卓伯仲→發話→0917***678楊瑞美 ││101年1月30日17時32分06秒 ││楊基地台:彰化市○○街0號7樓頂 ││ ││B(楊瑞美):喂,你好。 ││A(卓伯仲):大姊,我伯仲,一個事情跟你交代一下,那個環保││ 袋啊,他有交多少個,他交了之後,我們錢是不是把錢盡快給││ 人家。 ││B:好,我知道。 ││A:因為他還要去周轉。我們後面要拜託人家儘量趕,不然人家 ││ 沒有辦法趕。 ││B:OK OK,我知道。 ││A:你跟黃董聯絡一下。那個錢如果可以,趕快給人家。 ││B:好,我知道。 │└────────────────────────────┘
(見本院卷三十第67頁)關於此譯文,被告楊瑞美在詰問中稱:「(卓伯仲說錢趕快付給黃董,妳也沒有聽不懂?)我發誓我絕對不認識他,那是他說的。(如果有人跟妳說不認識的人,妳應該會回答,誰是黃董,是否妳聽得懂黃董是誰?)...我們公務人員就是要有效率,卓伯仲其實只是告訴我說,如果今天人家交了貨,你要趕快給錢,我是不是就說好好,如果審判長認為我認識黃董的話,那通譯文卓伯仲跟我說,妳去跟黃董聯絡,我的手機都被監聽了,如果我今天聽得懂,我有去跟他聯絡嗎,我只是說好好好,我沒有別的任何意思。」「今天我會坐在這個位子上,我這一生裡面清清白白的會這樣子,就是因為卓伯仲所有的電話都認為是我,可是他根本就亂講,我從來就不認識黃董,他以為我認識,你問他,他為什麼以為我認識,我也不懂,我為什麼認識他,我不懂耶。(哭泣)」(本院卷三十第72頁以下)。卓伯仲於本院詰問中稱;「(所以你在101年1月30日打電話給楊瑞美,叫她付錢給黃董,你大剌剌就說黃董給楊瑞美聽,你以為他們二人認識?)我不曉得楊瑞美認不認識黃四吉,楊瑞美這個人其實也是滿混的,當我在罵她,我罵錯的時候,她也沒有反駁我,我說趕快付錢,她也沒有什麼反應,她應該要說黃董是誰,她是在敷衍我。」「我不知道楊瑞美是否認識黃四吉,據她的講法,她不認識。我舉個例子,我跟她講趕快付給黃董,她不當一回事或她不以為意,她想說可能就是環保袋的廠商,我不曉得她怎麼想的,我也不曉得她認不認識黃董,可是我就直接講,這是我主觀的認知」(本院卷三三第31頁)。卓伯仲自陳是主觀以為楊瑞美與黃四吉認識,但楊瑞美堅決否認認識「黃董」,又參照上述譯文楊瑞美說「好,我知道」就掛電話,事實上楊瑞美也沒有打任何電話給黃四吉,楊瑞美因先前100年12月30日12時5分許,被卓伯仲電話中罵了24分鐘,所以對卓伯仲電話愛理不理,可能沒太注意卓伯仲講什麼。所以尚不能僅憑卓伯仲101年1月30日脫口說一句「你跟黃董聯絡一下」,據以推論101年1月3日楊瑞美已知悉敞盛公司預先大量生產而仍違法開標。㈦本案另有其他譯文,卓伯仲常對其他人罵楊瑞美態度不好、
很不配合,下述①②③譯文,可證明楊瑞美並非事事都聽卓伯仲指揮。卓伯仲批評楊瑞美並不很忠心,所以卓伯仲也未必要把自己與黃四吉的合作默契告知楊瑞美。如下:
①101年1月17日00時05分34秒,卓伯仲與黃吳芬芳對話中,卓
伯仲說「那很糟糕耶!我覺得我們那些局處長都不聽命令的
,很糟糕。」「那個我一直覺得她很惡意耶!那個姓『楊』的我覺得她很惡意(意指行政處長楊瑞美配合度不好)。」「我之前一直沒有想說她是惡意啦!可是後來一些事情,我覺得她不是很忠心啦!」(本院卷二十二第74頁)。
②101年1月18日17時40分06秒,卓伯仲與卓伯源對話中,卓伯
仲表示台塑集團要贊助100萬個環保袋,卓伯源說「這樣就要趕快跟瑞美(行政處長楊瑞美)講,叫她趕快去訂了。」,卓伯仲罵說「啊!我跟你講,你跟她講啦,她不聽我的話,你跟她講啦!」「你不要跟她講,是跟誰募到的,她那個大嘴巴,你講已經募到100萬個,請她趕快下訂。」(本院卷二十二第76頁)③101年1月31日10時41分48秒,卓伯仲與副縣長林田富對話,
卓伯仲說「一件事情要麻煩你,請你跟行政處,跟楊瑞美講,還是跟李耀全講,他們有一個科長李耀全,講說我們跟人家訂了五十幾萬個,請他趕快交。」「交了之後,因為楊瑞美給人家刁難嘛!她搞一些官樣,她在刁難人家,她說沒位置放啦!她神經病,五十幾萬個就沒位置放,那二、三百萬個要怎麼辦?」(本院卷二十二第83頁)㈧綜上所述,101年1月3日招標條件是縣府下訂後50日交貨,
對所有廠商都很公平,袋子材料又很普通,沒有綁標問題,101年1月3日來了四家廠商投標,形式上也看不出有圍標情形,楊瑞美與李耀全本來就沒有不開標決標的理由。100年11月28日公告環保袋規格公告上網後已經是公開事實,廠商要自行提早生產也是自願甘冒風險,沒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之嫌疑。檢察官必須舉證被告楊瑞美、李耀全101年1月3日「已經知悉」黃四吉、敞盛公司欺瞞或勾結呂振維,從呂振維處取得產品規格之不法情狀,楊瑞美、李耀全在知情狀況下仍堅持開標,始有可能構成違法圖利。但綜觀本件事證,李耀全是臨危授命主辦環保袋採購,李耀全在敞盛公司得標前也不認識黃四吉、馮啟峰;楊瑞美在敞盛公司得標之事前事後,都沒有跟黃四吉等人任何通聯往來,根本也不認識黃四吉等人,所以檢察官就此部分舉證不足。楊瑞美、李耀全被訴違法開標部分,應屬無罪,圖利犯為身分犯罪,公務員楊瑞美、李耀全開標行為不構成圖利罪,卓伯仲自然也就沒有共犯可言,事實上卓伯仲還力邀錦達公司參加101年1月3日的二次開標,欲以壓低黃四吉敞盛公司的投標價錢,所以應無圖利犯意。
九、被告楊瑞美、李耀全、黃淑梅被訴非法驗收部分(前述一㈨㈩101年2月1日簽呈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違法圖利):
㈠被告之辯解:
⒈被告楊瑞美否認圖利或偽造文書,辯稱:驗收不是我負責的
。被告李耀全問我的時候,我跟他說你有任何問題的話,請你去詢問林中財,我只是相信林中財的專業。我願意付款是後來一個例行程序而已,前面驗收的公文是要副處長劉益彰蓋章,我沒有蓋過章(本院卷一第203頁反面)。
⒉被告李耀全辯稱:沒有非法驗收的情形,我們當初在公告時
就有說會做5種顏色,其中3種顏色已經指定並公告,我們還有公告另外還有2種顏色沒有指定。除了公告的3種顏色外,設計者有提到還有2種顏色就是黑銀色及黑藍色。因為規格是設計者呂振維提供給敞盛公司製作的,所以我覺得跟原來的設計理念相符,我就讓它驗收通過,我沒有圖利他人。字體不符的部分,也在原來的設計草稿中,所以我才讓它驗收通過(本院卷一第201頁)。101年1月30日、1月31日驗收,我有拿超明體環保袋給呂振維看,請他確認,問他這個是不是他提供給敞盛公司的規格製作出來的,有無符合他原先設計的意思,他說是(本院卷二十五第164頁)。
⒊被告黃淑梅否認有何圖利,辯稱:是先有101年2月1日楊瑞
美處長核准增加顏色及字體的簽呈,我事後補作101年1月30日及31日驗收紀錄,我發現規格不符的時候,我有跟我們的科長李耀全報告,之後就有核准簽出來了。我不知李耀全跟其他人討論的過程,但有核准之簽呈給我當驗收之依據,我就驗收,我當時沒有經驗,我也完全不知情(本院卷一第204頁反面)。
㈡101年1月16日驗收第一批10344個環保袋之後,當時還沒有
超明體及黑銀色、黑藍色出現,當日驗收完畢下班後,李耀全有打電話問呂振維是否主動提供樣稿給敞盛公司:
┌────────────────────────────┐│0918***647李耀全→發話→0939***379呂振維 ││101年1月16日19時58分49秒 ││呂基地台:彰化縣彰化市○○街0號7樓頂 ││ ││A(呂振維):喂。 ││B(李耀全):喂,請問,那個時候我們把樣槁提供給廠商要印 ││ 製的時候啊,那是什麼時候啊? ││A:哈哈,我忘記了。 ││B:你那個…甘有留著嗎?底稿甘有留著? ││A:我還要再查。我記得有一個是得標之後再來跟我拿的。我一時││ 想不起來。... ││B:那個部分,你有給他嘛喔? ││A:對對對,這個有差嗎?….喂..拿稿子的時間有差嗎? ││B:是在決標以後嗎? ││A:對啊。 ││B:是沒差啦,但是今天有送一批進來啦,今天送一批有要求他提││ 供SGS的檢驗部分..這部分還要補一下。 ││A:這之前我就有看過了啊,他不是有交了嗎? ││B:他裡面的部分還不算那個咧....那個材質的部分喔... ││A:那不是有個EN..什麼的,有一長串數字啊。那個沒問題的啦,││ 那個OK的啦。 ││B:沒關係,讓你瞭解一下。另外那個給你的...你給他們的,可 ││ 不可以轉遞一份給我? ││A:我去找看看,我還沒找過。 ││B:好好好。 ││A:ㄟ..那個有差嗎?應該也是有啦。 ││B:好好好。 │└────────────────────────────┘
(本院卷二十二第244頁背面)
上述譯文李耀全有詢問呂振維是否曾經主動提供樣稿給廠商,呂振維承認主動提供,並說「我記得有一個是得標之後再來跟我拿的。我一時想不起來。」,李耀全問「是在決標以後嗎?」,呂振維答稱「對啊。」,則李耀全相信呂振維於廠商得標後主動提供樣稿,據而有後續准許驗收超明體、黑銀色、黑藍色環保袋,並非無據。
㈡又101年2月1日第一份簽呈,僅載明主旨是新增LOGO字體樣
式,並增加側面藍、銀二色。並沒有說明是何人通知,劉益彰於當日16時22分簽核,再呈請楊瑞美批核(偵卷三第73頁)。101年2月1日18時30分,李耀全再上第二份簽呈,並補加「為求時效,本案字體業已提供得標廠商敞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並口頭通知先行印製使用」並附上新的二首詩句、超明體字體等為附件(見偵卷七第105-106頁),檢察官指稱上述說明文字有所不實。然這一句話並沒有寫「本案字體『職李耀全』業已提供得標廠商...」,所以可能涵蓋的是所有縣府公務員去提供廠商先行印製使用,包括是設計者即縣府公務員呂振維去通知之意思。雖然呂振維不是採購的主辦單位,不宜代替採購主辦單位決定顏色或字體,但呂振維確實是縣府公務員,行政處基於尊重專業設計的角度而包容呂振維先前逕自通知之行為,頂多就是便宜行事,未達圖利或偽造文書之犯罪程度。
㈢而被告李耀全於偵訊中已陳稱:我有向楊瑞美報告字體不符
的事,之後就請教林中財科長於採購法上如何處理,經我與林中財科長討論後,認為這只是程序問題,內部只要補一個簽呈,程序就可以完備。超明體規格及藍色、銀色,都是呂振維提供的,呂振維來縣府一樓樓下,我有拿超明體環保袋問過他,他說他那可以接受等語(偵卷四第216頁)。而呂振維確實曾將100年7月15日建檔之五色五首詩電子檔案,燒錄於光碟片送一份給李耀全,故本院勘驗李耀全扣案證物確實發現一片光碟片,內為100年7月15日建檔之五首詩電子檔案,其中就有藍色詩「激風磅礡擊空長」及銀色詩「電閃雷鳴風蕭蕭」(見本院卷十102年7月31日第230-234頁勘驗結果)。又經比對卷內資料,超明體確實是呂振維設計的,呂振維先於100年11月8日20時20分,以WAY LU(way828@gmail.com)電子郵寄「環保袋-龍騰彰化福運台灣LOGO-1108.JPG」超明體檔案給黃偉書(edp570820@gmail.com)(見偵卷十第57頁),是黃偉書給予耽擱一段時間,後來於於100年12月17日00時01分56秒轉寄「Fwd:環保袋-龍騰彰化福運臺灣LOGO-1108.JPG(字體更新)」檔案給馮啟峰(daniel@yistunee.com)(偵卷十第54頁)。呂振維又於100年12月17日凌晨0時0時19分許,將燈會環保袋之「小環保,五色五首詩」電子檔,以E-MAIL方式傳給黃偉書,黃偉書隨即於100年12月17日凌晨0時26分許,轉傳給馮啟峰(偵卷十第59頁)(呂振維是否洩密已如前述)。所以超明體及藍色、銀色環保袋,都是設計者呂振維的原意,並非敞盛公司作錯環保袋。至於呂振維自己變更字體及選定詩句後,沒有立即通知李耀全更正公告或契約,乃呂振維與李耀全溝通上疏失而已。李耀全確認超明體及銀色、藍色都是設計者的原意後,仍在縣府採購之計畫內,加以驗收應無不可。
㈣而且敞盛公司投標單上已經載明「袋體側面分五種顏色,數
量均分。」,投標文件依合約第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視同契約得一部份(見偵卷七第84頁合約及第90頁標單影本)所以敞盛公司依照設計者呂振維提供之詩句、做出同樣布料但不同顏色的環保袋,在契約上並不是全無依據。
㈤實則101年1月30日及31日進行驗收,101年1月31日11時15分
02秒,黃吳芬芳打給呂振維求救,黃吳芬芳說「那袋子後來銀色和寶藍那二色」「字體咱改過」「字體啊,下面LOGO有吧」「就是『龍耀彰化福運台灣』那個字改改。」「現在東西已經進來,字體改這樣,現在主辦單位,他不敢交啦!」「這是什麼人叫你們改這個字體的啊」「這要怎麼辦」「可能是行政處吧!李耀全」,呂振維答應處理,「我叫他下午拿樣品來給我再確認」(調查站譯文第37號)。呂振維並在101年1月31日16時28分56秒向黃四吉說「我有跟他們負責的小姐講了啊」「那個沒問題啦」(調查站譯文第38號)。按通話時間就是101年1月31日上午11時至16時之間,呂振維前去向行政處負責驗收人員說明此為其設計之藍黑色、銀黑色環保袋及超明體LOGO。李耀全也於確認是設計者本意後,才於101年2月1日上簽,才有16時22分劉益彰簽章的第一份與18時30分李耀全上簽的第二份簽呈。被告呂振維亦曾多次陳述,伊並不認識馮啟峰,伊一直以為黃偉書就是得標之敞盛公司,所以黃吳芬芳打來求救時,其才答應向行政處確認。㈥101年1月30日發現規格不符後,敞盛公司101年1月30日提出
環保袋正面字體變更說明書:「本公司..於101年1月接獲北辦全銜人姓名口頭、電話、傳真通知,變更袋體正面字體,楷體字體為粗明體」(偵卷十第116頁)(即扣押物編號1-3-11),只是究竟是接獲何人通知變更字體,說得不清不處,而被告黃淑梅在該說明書上貼滿疑問的便條紙。黃淑梅以鉛筆字「第一批黑紅色字體廠商失誤」,另以便利貼記載「廠商失誤要寫-層-一併簽」「北辦誰通知,電話、要不要北辦出示相關文件,要不要上一層簽」「何時提供廠商樣版(詩句)黑藍色、黑銀色」「黑藍、黑銀樣版光碟、詩句內容,下一批慢一點驗收」(說明及便條紙之影本於偵卷三第82頁正反面;亦見偵卷十第116頁以下)。當時告黃淑梅在疑問的便條紙上還分析契約第七條、第十四條、是否要上簽呈請示等等文字。本院認為,按照一般公務文書的製作經驗,光是分析這些條文與思考要如何妥適處理,必定花了相當時間,超過半天或一天的時間都也可能。被告黃淑梅於檢察官偵訊中辯稱:印象中我不是驗收回來當天就寫驗收紀錄,我是隔幾天才會寫。驗收時發現LOGO係超明體而非毛楷體,回來後我有向長官報告這個情形,後來就出現核准簽呈,我才依照簽呈去作驗收(偵卷十第103頁及反面)。而被告黃淑梅辯護人稱,是獲得101年2月1日李耀全上簽呈核准變更後,才補作101年1月30日及31日二份驗收紀錄(30日驗收紀錄見偵卷三第83頁、亦可見偵卷十第120頁反面-121頁)。
㈦本院衡量該101年1月30日驗收紀錄上誠實記載,有抽驗到「
黑藍色」環保袋乙事,且字體以電腦繕打相當工整。加上被告李耀全多次陳稱,該批貨物是交到鹿港友人倉庫中寄放,並不是在縣府內驗收。以該驗收紀錄之完整性判斷,應該確實並非101年1月30日當場製作,可以採信應該是101年2月1日才製作。則黃淑梅製作驗收紀錄時,已有101年2月1日核准變更之簽呈在先,自然可以依據該簽呈同意驗收黑銀色、黑藍色、及超明體LOGO的環保袋,並無違法濫權問題。㈧101年2月1日既已上簽呈變更顏色、字體,雖然沒有與廠商
敞盛公司完成更換契約之程序,但實質上雙方對於採購內容的認知,已經不能僅拘泥於正式契約文字內容。被告李耀全101年2月9日又驗收黑藍色及超明體LOGO之環保袋(驗收紀錄見偵卷三第87頁),亦僅是依據先前簽呈所許內容行事而已。縱然沒有先完成契約條文修改程序,也頂多是行政疏失而已,與違法圖利實有相當差距,不至於到違法圖利之程度。況且政府採購法第72條規定:「(第三項)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目前財物採購所稱查核金額為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上述101年1月30日、31日驗收僅1985萬餘元,所以是否必須減價收受,縣府採購機關自有行政裁量權利,不必報准上級核定。又依據敞盛公司與縣府簽訂之「龍騰彰化-福運台灣」環保袋採購契約書第四條(一)記載,若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縣政府「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同樣授權縣府實施裁量權(見偵卷七第84頁)。檢察官指稱行政處人員沒有減價就是圖利,忽視法條與契約明文所賦予採購機關的法定權限。
㈨被告黃淑梅此部分既然沒有圖利犯意,李耀全上簽之內容也
沒有寫明是「職李耀全」通知業已提供,簽呈上所稱之提供者,也可能包括縣府公務員呂振維,楊瑞美不負責驗收工作,在形式完備的101年2月1日二份簽呈上蓋章同意,亦應無違法之犯意。縣府後續付款動作也沒有圖利問題。此部分應為無罪諭知。
十、被告黃四吉、黃吳芬芳燈會環保袋借牌,及馮啟峰、伍碧蓉出借牌照部分(前述一㈤部分):
㈠被告之辯解:
⒈被告黃四吉否認借牌,辯稱:我不可能去借牌包攬縣府的環
保袋,我有問被告馮啟峰,說案子那麼大,你是否可以承作,他說伍碧蓉的弟弟有錢可以借給他週轉,結果到後來,被告伍碧蓉又說她弟弟沒有錢可以借他週轉。我就說你先做36萬個給我,你也去投標,如果標不到,我會去找朋友幫忙出錢捐贈環保袋1000萬元的錢,如果我找不到朋友幫忙資助的話,1000萬元就算我的,所以我才給他1000萬元。我認為是敞盛公司自己有意投標,不是我有意投標。1540萬元是我借給被告馮啟峰(本院卷一第276頁)。黃四吉偵查中辯稱:馮啟峰如果有得標,我就把這36萬個環保袋給馮啟峰去交貨,如果沒有得標,我就以每個35元向馮啟峰買下來(偵卷九第349頁反面)。是我私人要幫忙燈會,我找被告馮啟峰準備做36萬個,後來72萬個是我跟被告馮啟峰下訂,200萬個我沒有下訂,200萬個是被告馮啟峰自己說的,是被告馮啟峰自己說他在燈會之前可以做好4、500萬個(本院卷十二第182頁反面) 。
⒉被告黃吳芬芳否認借牌,辯稱:是敞盛公司得標,彰化縣府
的環保袋的資金都是進敞盛公司的帳戶,怎麼說是我跟敞盛公司借牌?(本院卷十二第183頁)⒊馮啟峰與伍碧蓉則表示認罪。
㈡所謂「借牌」按照一般社會通念,即名義上承包政府採購案
之人,並非實際生產者,以致於無從控制其生產品質。按投標政府標案需要有公司執照、或甲級乙級營造廠證明,或要求實收資本額、甚或被要求需有實作經驗等等,此種限制在於事前掌控生產品質,以免無力承作者會搞砸標案進行。而本件實際製造環保袋的生產者確實是馮啟峰的敞盛公司,敞盛公司也是名義上得標人,縣府支票也是由敞盛公司兌領走,也是敞盛公司負責瑕疵擔保責任,得標人與生產者同一,已與一般通念「借牌」不相符。
㈢馮啟峰在電腦裡記載「環保袋生意的始末」一文內,記載:
100年10月6日黃偉書寄來電子郵件「啟峰好:小環保袋的總量約800萬只,工作日約65天左右。」,100年10月8日15時54分28秒,黃偉書又寄給馮啟峰電郵「啟峰好,小環保袋的總量約800萬只,工作天約65天左右,計畫將分次交貨,您估計一下日產量,和我方能夠承擔之資金面及物料調度您要打算一下。」(偵卷十一第216頁)。所以黃四吉與馮啟峰從100年10月6日起洽談環保袋生意,只是當時規格及圖案都還沒有確定。被告馮啟峰於調查站訊問時,已陳述與黃四吉的合作關係,是以35元代價賣給黃四吉,是100年12月6日電話中與黃四吉殺價之結果(見偵卷四第65頁反面)。因為100年12月6日電話時,尚未開標,縣府還不是環保袋的買主,馮啟峰生產環保袋自然需有有人訂價收購,所以先與黃四吉商訂價格。
㈣依馮啟峰與黃四吉的合作計畫,馮啟峰負責生產並運送回台
,代價為每個袋子35元。而黃四吉要負擔拆櫃、倉儲、運送等工資之成本,所以每個袋子計算為2.7元,被告黃吳芬芳向來如此答辯(見偵二卷第15頁反面調查站筆錄)。被告黃四吉亦結證稱「(你是否要和馮啟峰一起投資作環保袋生意?)我本來只是要把錢借他,他說我借錢給他,我無法獲得利益,他不好意思,他說每個環保袋成本35元,多標得的部分要給我補貼工錢,每個大約可以補貼我2.7元」(偵卷二第170頁)。黃偉書偵查中則結證稱「我只知道我父親有提供資金讓敞盛公司周轉,讓他能順利把貨從大陸送過來臺灣,讓他可以順利把貨交給縣政府」等語(偵卷一第245頁反面)。敞盛公司要提早開工,36萬個環保袋就是1260萬元(360,000×35=12,600,000),這麼大的生產規模自然要人有拿出現金資助。
㈤檢察官搜索黃四吉家時,也查獲黃四吉的女兒黃莉茵記載環
保袋各項成本支出之明細,堆放的棧版、堆高機、紙箱、拆貨櫃等等,並記載至101年7月19日為止支出了78萬2261元(本院卷十九第167頁以下),加上以每月二萬元計算黃四吉倉庫租金,總成本多達118萬9581元(本院卷十九第168 頁)。這些本來是是敞盛公司自己要負擔的管理成本,但因為敞盛公司沒有倉庫容納大量環保袋,所委由黃四吉負責管理,黃四吉因此要求敞盛公司每個支付2.7元之報酬,也不甚為過。
㈥至於伍碧蓉於偵查中則稱「黃四吉是35元跟我們購買,至於
投標的價錢是黃四吉決定,但投標價錢得多寡對我們沒有影響」(偵卷二第226頁),在敞盛公司的立場是要找出買主,因為縣府買182萬餘個環保袋之後,不再買任何環保袋,馮啟峰與伍碧蓉認為所有環保袋都是黃四吉買的,要求黃四吉負責,多少有一廂相情願成分。而36萬個、72萬個環保袋訂單被告黃四吉都有承認或簽名同意,唯獨200萬個環保袋的訂單沒有人簽名,大量生產出來卻無人善後,黃四吉說;「我不知道有200萬個,我沒有簽,也沒有拿給我看,是他自作主張生產的。」(本院卷二十七第205頁),馮啟峰仍堅稱是黃四吉同意才生產此200萬個。本件就是因為生產太多環保袋無法收拾,以致產生鉅額虧損,黃四吉與馮啟峰互相推卸責任,勢所難免。
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明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
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被告馮啟峰伍碧蓉雖然表示認罪,並主張36萬、72萬、200萬個環保袋都是被告黃四吉下單要買的,是黃四吉要借牌的云云,其實不無將生產虧損要求黃四吉、黃吳芬芳承擔的意思,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唯一證據,據上小結,本院仍認為此部分不成立「借牌」與「出借牌照」之犯罪。
十一、被告楊瑞美、李耀全被訴101年2月17日浮報需求數量、非法付款、圖利、公務員登載不實、非法驗收部分(前述一非法增購,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違背法律圖利等罪部分):
㈠被告李耀全否認非法增購及圖利,辯稱:因為在燈會期間,
各界來的民眾很多,環保袋需求非常熱烈,一天可以發好幾萬個,而且我們的契約也是明訂它的採購期限是到年底,且我們是推廣環保,環保袋不限於燈會期間使用,整個年度都可以使用(本院卷一第201頁正反面)。被告楊瑞美亦否認有浮報需求,辯稱:燈會期間我人都在鹿港,李耀全要不要增購,其實我都不知道,這一件要不要增購的部分,當時公文是由林中財決行的,此部分林中財已有證述了(本院卷三十三最後審理筆錄第97頁)。
㈡101年2月17日由行政處辦事員黃秀蘭上簽,增購11萬1405個
環保袋,總價419萬9969元,林中財代行處長同意,並由秘書長賴振溝決行(簽呈見偵卷七第159頁反面),檢察官指稱為並無實際需要而浮報需求。檢察官並稱:在燈會延長期間並沒有安排輪值人員到燈會的燈會,也沒有在延長期間在燈區發放環保袋,所以是浮報需求(本院卷二十第15頁)。
㈢然查,一般燈會是元宵到農曆正月底(101年2月21日)結束
,而鹿港燈會因為反應熱烈,所以延長到101年2月28日,乃公知之事實,且為兩造所不爭執。監聽黃四吉0928***313手機過程,發現在延長期間,被告李耀全還問黃四吉現在要去哪裡發放問題;①101年2月25日22時22分08秒,李耀全說「明天要發袋子。」「說要選二個點啦,我是建議選在天后宮的大停車場,大客車都載一些外來客來進香嘛!我是覺得這個點還不錯啦。」「鹿港…你看在什麼地方發比較好?」,黃四吉說「那個點發喔…我想也發不了多少….因為大停車場…從以前我們就在檢討,會不會在地人拿了又來拿。」,李耀全說「另外一個點我們要選在哪裡?」,黃四吉說「因為天后宮比較有外客。但天后宮人太多,會不會一天發好幾萬個袋子。」「停車場進香的。那沒多少啦,一天五千個也發不完啦,五千個就是一百多台遊覽車耶。」。李耀全說「好。還有,我們現在九條龍再延長嘛!九條龍是不是再來設一個點?」,黃四吉說「九條龍喔!九條龍如果要設點,就要從文武廟這邊開始啦。從中山路口嘛,如果真有人走到後面又走回來拿,也沒辦法啦,反正要送人,就皆大歡喜也好,反正兩三天,送也送不了多少」(見本院卷十六第135頁),另有②101年2月26日12時9分33秒,李耀全說「今天你兩台六千的過來,分得完嗎。」「但是文武廟那邊我看人很少。」「天后宮這邊人比較多啊。」,黃四吉建議「那邊也給他發下去,二邊發就好了。」,李耀全說「作二邊來發啦」,黃四吉建議「一邊下四千,另一邊下八千。」,李耀全說「天后宮那邊,我叫他們一點鐘送到。」(見本院卷十六第135頁背面)。③101年2月27日16時26分24秒,李耀全又與黃四吉討論,黃四吉說「今天甘有辦法發袋子。」,李耀全說「今天算起來還有一萬個左右。」「他們是發掉了一萬三千個,昨天他們還留下三千個。」「現在人花花咧」,黃四吉問「沒那麼多了啦。」「明天還要不要去送。」,李耀全說「明天喔...晚一點我在清點一下,看五點半左右,看看還剩多少。」,黃四吉說「好啊,不然送去天后宮門口那邊發,很快就沒半樣了。」「沒關係。不然你發落就好,辛苦了。」(本院卷十六第136頁)。可知燈會延長期間確實還在發放環保袋,而李耀全則陳稱,敞盛公司都是委託黃四吉在送貨,自然都是與黃四吉討論要把環保袋到哪裡去發放。檢察官指稱:延長期間沒有發放環保袋乙節,應有誤會。㈣彰化縣政府開設於臺灣銀行之2012臺灣燈會000000000000號
帳戶,接受各界捐助,其捐款如何花用,由縣長本於其職權與政治責任負責。所有開銷也必須接受審計監督及民意監督。雖然依據彰化縣政府102年3月5日府財支字第000000000 0號函文提供,該專戶總支出為9117萬8317元,而其中燈會環保袋之花費即達6894萬7117元,多達該專戶的75.62%(見偵卷三第36-39頁)。且燈會結束後,101年3月9日縣府進行最後一次驗收,待驗收完畢後,敞盛公司尚依據縣府的要求,將剩餘未發完的85萬6492個環保袋分成二批,一批24萬200個送往泰和國小倉庫,於101年3月12日搬運完成;另一批61萬6292個移往社頭清水巖露營區禮堂存放(偵卷十第31頁反面敞盛公司紀錄)。
㈤燈會結束後確實也剩餘了很多環保袋,呂振維於102年4月2
日檢察官偵訊中陳述:我接收的數量在我電腦中有紀錄,數量約有60萬個,第一波送給宮廟、全國性學生比賽及一些申請單位,印象中新社農業博覽會有申請約七萬個左右,後來是柯麗婕在處理,因為我比較忙,所以由農業處派車去載,現在剩下約一千箱左右(偵十一卷第154-155頁),在呂振維電腦裡也有一個管理剩餘61萬6292個環保袋的EXCEL檔案,紀錄有陳永昌主任、縣府同仁、郭柔君、寶島肉圓店、莊銘玉、王境銘顧問、彭淑凌、福安宮主委、清水巖寺、7/19世界發明展、比丘尼與世界對談會活動、玻璃館、太極拳教練訓練活動等等個人或活動來領走了剩餘環保袋,101年10月24日最後紀錄為庫存21萬5800個(偵卷十一第180頁)。
又依據監聽紀錄,101年3月10日全國童軍露營在彰化縣舉行,卓伯仲指示副縣長林田富對每個人發一個環保袋(即調查站監聽譯文第48號)、101年4月3日卓伯仲指示發給縣內十個鄉鎮的廟宇(即調查站監聽譯文第51號)、101年4月2日媽祖繞境發出將近三萬個環保袋(即調查站監聽譯文第52號)。
㈥101年3月9日驗收時雖然有黑銀色、黑藍色環保袋出現,但
本同前所述原因,本院認為此二種確實是設計者呂振維所設計,且於採購文件上有據,縣府本於行政裁量而驗收並無不可。起訴書另指稱:楊瑞美是在101年2月24日8時57分許,接到楊玉珍告知「燈會已經結束,所以你們標案都已經終止了,你要注意這個事情」等語,才被阻止繼續擴充採購。然則縣府環保袋標案是在101年3月9日最後一批驗收後,101年3月15日李耀全才上簽終結標案(見101年3月15日簽呈,偵卷十第201頁)。李耀全簽結與楊玉珍上述電話,似無直接因果關係。
㈦綜上,縣府對於捐款如何花用,本於其政治責任與民意監督
,司法很難越俎代庖判斷這些需不需要採購,甚至以刑法偽造公文書處罰。縣府買進大量袋子,上面都印了「伯源詩」及彰化縣政府LOGO,縣府還可以在卓伯源縣長剩餘任期內繼續發送出去,這筆經費並沒有流入縣府官員的私人口袋。如果縣府濫用捐款,議會裡自然有民意監督,選舉時自然會有人拿來當作議題,屆時再由民意裁決,不須檢察官動輒以刑法偽造公文書論處。李耀全、楊瑞美被訴101年2月17日浮報需求、圖利、公務員登載不實、以及後續非法驗收、非法付款部分均應無罪。
十二、被告黃四吉、黃偉書被訴全運會環保袋標案,借牌投標部分;被告馮啟峰、伍碧蓉被訴全運會環保袋標案,出借牌照部分(前述一部分):
㈠被告之辯解:
⒈被告黃四吉否認借牌,辯稱:我沒有跟馮啟峰借牌,我是介
紹馮啟峰打樣品給縣府,我勸馮啟峰去投標,我沒有借牌投標(本院卷一第277頁)。運動會標案,我也是叫馮啟峰自己去標,因為全運會快到了,我基於熱心,我叫廠商先製作3萬個,我告訴馮啟峰去標,如果標不到,我就將3萬個買下來,我不是借牌(本院卷十二第181頁反面)。辯護人辯護意旨:本件與「借牌」的態樣不一樣,本件是由敞盛公司出面自己投標,押標金也是自己去籌措的,得標後,以及沒有得標的押標金都是敞盛公司自己領回。我們只是買下敞盛公司生產的全運會環保袋,送給縣府(本院卷一第277頁及反面)。
⒉被告黃偉書否認借牌,辯稱:我們只是陪同敞盛公司去投標,並沒有任何參與投標的行為(本院卷一第278頁反面)。
全運會環保袋並不是我來施作,我也沒有能力去包工程,絕對沒有借牌這件事(本院卷十二第183頁)。
⒊被告馮啟峰表示認罪,並陳述:我是認識被告黃四吉後,我
才知道有投標這個管道可以做政府的生意,我會去投標全運會都是被告黃四吉先下訂單叫我們做,然後叫我們再拿證件去投標。萬一沒有得標的話,我一定是找黃四吉,因為是他下訂單的(本院卷一第307頁)。被告馮啟峰於檢察官偵訊時結證稱:我是100年7月間先認識黃偉書,黃偉書要我製作大環保袋3萬個、其中黃色與紅色各1萬5000個,海運,100年10月17日進口完成(偵卷四第79頁反面至80頁)。
⒋被告伍碧蓉表示認罪,前於偵訊中稱:黃四吉叫我們去投標
,我們就去投標,南郭國小及埔心國小的標案開標是我及黃偉書、黃吳芬芳一起去的(偵卷十一第197頁反面)。
㈡被告黃四吉於偵查中陳述;「(你為何會向敞盛公司購買3
萬個大環保袋?)因為卓伯仲罵當時的教育處長林田富,說已經九月底了,只剩一個月就要辦全運會,叫我能不能趕快找人製作大環保袋,可以給選手使用,因為在此之前我就已經在跟馮啟峰討論製作燈會小環保袋的事,我就順便問馮啟峰有沒有辦法製作大環保袋,馮啟峰說可以..我才叫馮啟峰去投標,如果有標到,就由敞盛公司去送貨,如果沒有標到,就由我向敞盛公司買三萬個大環保袋,再送給縣府。」(偵卷十一第98頁正反面)。在扣案馮啟峰筆電中,有黃偉書100年9月20日11時33分11秒寄來,訂購15000個黑紅大環保袋及15000個黑黃大環保袋之郵件(見偵卷十一第218頁)。
所以黃四吉說100年9月底卓伯仲催著製作大環保袋乙節,應可採信。
㈢同前所述,因為大環保袋是敞盛公司生產的,也是敞盛公司
名義投標的,如果得標也是要由敞盛公司供貨及負擔瑕疵擔保責任,所以與一般觀念中「借牌」是指生產者與投標者不同人的基本認知不同。又黃四吉與馮啟峰是合作關係,黃四吉需要有實際生產能力的廠商生產環保袋,馮啟峰本身對標案興趣缺缺,但黃四吉保證收購馮啟峰生產出來的袋子,馮啟峰遂依照馮啟峰指示去參加縣府投標,若未標到,仍由黃四吉全額收購袋子。
㈣南郭國小標案是要採購1萬1500個大環保袋,100年10月4日
南郭國小標案開標結果,尚好禮贈品企業有限公司得標,敞盛公司未能得標。100年10月5日18時40分09秒黃偉書寄給馮啟峰電郵「啟峰碧蓉好:今天匯入貴公司指定帳戶25萬元明早會在匯25萬元,方便您運用。能否請公司打張合約和收據,內容貴公司擬定。我打算分三次付清,50、50、65萬元可以嗎?如有不便再溝通,合約內容約莫:彰化縣政府環保袋尺寸、顏色、規格如明細。單價55元發票之稅額視各末端售價金額開立5%稅額我付。」(偵卷九第13頁),又於100年10月6日10時6分37秒黃偉書寄電郵給馮啟峰,內容為「啟峰好:此次標案雖然未得標,但過程都已得到經驗,相信碧容也是。我較為擔心的是之前的小袋消息,表示可能量會很大,資金物料調度是否對我們而言會有困難。」(偵卷九第13頁),展現相互勉勵之意。而100年10月4日南郭國小標案落標後,黃四吉依照承諾於100年10月5日匯款25萬元、10月6日匯款25萬元、10月24日匯款25萬元、10月26日匯款25萬元、11月10日匯款20萬元、11月16日匯款20萬元、11月17日匯款25萬元,共計匯款165萬元到敞盛公司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帳戶內支付3萬個袋環保袋費用(有存摺及往來明細可證)。而敞盛公司也於100年10月16日進口黑黃色及黑紅色3萬個大環保袋(見海關進口紀錄,他卷一第74頁反面)。依據上述先有100年10月4日南郭國小案先落標,翌日(5日)黃四吉透過黃偉書說要分次支付165萬元收購袋子之順序以觀,所以黃四吉只是保證收購袋子,並不是先買了袋子再向敞盛公司借牌投標。
㈤百年全運會是在100年10月22日至27日在彰化縣舉行(見本
院卷十二第158頁全運會網頁),敞盛公司的大環保袋已於100年10月16日進口完成,時間上足以供應運動會使用。檢察官在黃四吉家搜索時扣到大環保袋出貨紀錄EXCEL表,記載100年10月20日有送1250個大環保袋到體育館,縣府方面以小額採購方式支付貨款97500元,由敞盛公司開立發票WL00000000號(見本院卷十九第157頁、簽收紀錄見偵卷十一第207頁),敞盛公司事後於100年11月25日將97500元扣除稅金、匯費後,餘款95775元匯給黃偉書(匯款單見偵十一卷第214頁),因為黃四吉早已支付3萬個大環保袋貨款,大環保袋能部分賣出的價款,理應交還黃四吉,此為二人合作之模式。
㈥敞盛公司另於100年10月25日送1萬2000個大環保袋到南郭國
小(由孫耀鴻簽收,簽收紀錄見偵卷十一第206頁),且依紀錄並沒有取得任何對價,確實是黃四吉無償捐贈。而南郭國小地理位置上接近縣立運動場,所以在該次運動會的分工是擔任倉儲物流中心,而下述宏大公司也在運動會期間,於100年10月25日至27日共分四批送了10449個碗組到南郭國小,有送貨單可證。碗組本身沒有提袋,確實需搭配大環保袋才方便送給選手。扣案卓伯仲的筆電中也有卓伯仲指示當時教育處長林田富,將碗組放在環保袋裡送給全國選手之文件(本院卷二十六第164頁)。所以黃四吉陳述在落標之後,無償捐贈縣政府大環保乙事,應可認定。
㈦100年10月12日埔心國小大環保袋招標案第一次公告(偵卷
十一第115頁),埔心國小100年10月19日又更正全運會環保袋招標公告,預定開標日期為100年10月26日之09時整,總金額為244萬3750元,項目顏色有紅色環保袋14950個;金黃色13800個(偵卷十一第111頁),100年10月26日開標,結果由秉辰公司得標(決標公告見偵卷十一第112-113頁)。
而至此100年10月26日為止,黃四吉的大環保袋庫存EXCEL表上記載尚有1萬5550個(見本院卷十九第157頁),但敞盛公司確定是兩個案件都沒有得標,黃四吉也依照承諾全額收購3萬個環保。黃偉書與敞盛公司補簽一份100年11月11日買賣契約書(偵卷十一第200頁),黃四吉100年11月17日全部付清款項。後續在100年12月21日至27日搭配卓伯仲指示在台中、南投發送碗組、環保袋給鄰里長的計畫,黃四吉共將1萬4046個大環保袋送到縣政府,再由縣府民政處人員送到台中南投等地,此參照上述黃四吉大環保袋庫存EXCEL表上記載、100年12月26日呂振維在官邸簽收200個大環保袋、100年12月26日呂振維在縣府簽收3000個大環保袋、100年12月27日呂振維在縣府簽收2846個大環保袋等等簽收紀錄(本院卷十九第152頁、偵卷十一第202頁以下)即可瞭解。㈧總上所述,黃四吉、黃偉書只是保證收購全運會環保袋,但
為求可以多少收回本錢,希望敞盛公司可以去投標,如果得標就順利賣給縣府,沒得標的話黃四吉也確實都捐贈縣府各項活動支用,所以才有送臺中南投碗組搭配的手提袋可使用。無論如何,袋子是敞盛公司生產的,敞盛公司自己投標要賣出自己的袋子,並非「借牌」或「被借牌」,應諭知此部分黃四吉、黃偉書、馮啟峰、伍碧蓉均無罪。
十三、卓伯仲、潘忠振部分被訴侵佔600萬元及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前述一)㈠被告卓伯仲、潘忠振均否認有侵占600萬元及此部分犯行:⒈被告卓伯仲辯稱以:600萬元是購買碗組、花盤、馬英九紀
念盤,確實如數交貨,發送出去有輔選效果又沒有賄選疑慮,事先經過縣黨部蘇明國主任同意,並無侵占及違反商業會計法。
⒉被告潘忠振辯稱以:我不認罪。我有做馬英九的紀念盤
1,875個,其他是卓伯源詩句的百花盤、碗等等。我們送貨去,我原本開磁器一批,但被退回,後來他們指示開紀念盤等一批的發票(XX00000000),是在12月底,他們打電話叫我開,我就打電話給會計事務所請他們開,後來由會計事務所直接寄過去。我是選舉前交貨,我記得是從100年10月送到101年1、2月送貨的數額就有600萬元,大部分都是卓伯源的碗、盤,我確實有交超過600萬元的貨。是彰化競選總部叫我這樣開發票的(本院卷三第21頁-22頁)。辯護人辯護意旨則以:侵占罪是財產犯罪,被告確實有交600萬元的貨出去,是否符合競選總部需求,並非潘忠振所重視的。被告開的不是假發票,只是品名不清楚。確實是競選總部打電話給被告,叫他交貨到各個指定地點的,被告確實有出那些貨品(本院卷三第23頁),並提出600萬元計算式及簽收單為證據。
㈡卓伯仲確實有指示會計於101年1月13日15時39分15秒匯款
400萬元、於101年3月19日14時19分08秒匯款200萬元到宏大磁器有限公司(見偵卷一第101頁反面-102頁反面、253 頁)。而宏大公司確實有開出XX00000000號統一發票,發票日為100年12月30日、品名為「紀念盤乙批」、買受人為「馬英九吳敦義競選辦公室(見偵卷十第68頁),以上過程為被告卓伯仲、潘忠振所不爭執。
㈢宏大公司確實有出貨馬英九奮鬥紀念盤,主要是因為馬吳彰
化縣競選總部於100年12月14日晚間,在花壇鄉全國餐廳,召開馬英九募款餐會,邀集彰化縣挺馬的企業家共襄盛舉,每張票券一萬元,要贈送捐款者紀念物而燒製馬英九奮鬥紀念盤。依據全國餐廳開出發票記載125桌,單價4000元,故總餐費為50萬元(XX00000000號發票,偵卷八第100頁)。
被告黃四吉於檢察官偵訊中結證:一開始辦107桌,每桌十人,後來追加到130桌(偵卷十第94頁)。而檢察官搜索宏大公司時,也確實發現如下馬英九紀念盤之銷貨單(見偵卷十第389頁以下、宏大內帳見本院卷二十六第194頁),至少100年12月14日舉辦募款餐會當日,已經出貨1280只紀念盤:
┌──────┬───────┬────┬───┬──────┐│時間 │出貨地點 │馬英九紀│單價 │出貨金額 ││ │ │念盤出貨│ │ ││ │ │數量 │ │ │├──────┼───────┼────┼───┼──────┤│100年12月13 │花壇全國餐廳 │1100只 │91元 │10萬0100元(││日 │ │ │ │另加計製版費││ │ │ │ │用1萬4000元 ││ │ │ │ │,故合計請款││ │ │ │ │11萬4100元)│├──────┼───────┼────┼───┼──────┤│100年12月13 │彰化市中華西路│180只 │91元 │1萬6380元 ││日 │馬吳總部 │ │ │ │├──────┼───────┼────┼───┼──────┤│100年12月19 │彰化市中華西路│240只 │91元 │2萬1840元 ││日 │馬吳總部 │ │ │ │├──────┼───────┼────┼───┼──────┤│100年12月19 │彰化縣政府 │105只 │91元 │9555元 ││日 │臺北辦公室 │ │ │ │├──────┼───────┼────┼───┼──────┤│101年1月11日│彰化市中華西路│250只 │91元 │2萬2750元 ││ │馬吳總部 │ │ │ │├──────┼───────┼────┼───┼──────┤│ │ │1875只 │ │18萬4625元 │└──────┴───────┴────┴───┴──────┘
又紀念盤是以紙盒包裝,而宏大公司必須向紙器廠商訂購紙盒,故檢察官查扣之吉宏瓷器(同為潘忠振旗下公司牌)內帳記載,100年12月12日向全成紙器公司進貨1900只紙盒,記載品名「紙盒OR彩盒馬總統」(偵卷十第386頁反面)大致相吻合。綜上所述,馬英九奮鬥紀念盤(含製版費)費用為18萬4625元。100年12月14日於晚間在彰化縣花壇鄉全國餐廳舉行之募款餐會上,在每位賓客桌上放一個馬英九紀念盤,此有新聞報導及照片可證(本院卷三第31頁正反面),所以馬英九紀念盤確實是競選物資。
㈢除上述18萬4625元外,被告潘忠振辯稱另有581萬5375元以
上的貨款,組成六百萬貨款(出貨單見本院卷十二第136頁至146頁、宏大公司內帳見本院卷二十六第193頁):┌────┬───────┬────┬───┬────┬───┬────────┐│送貨時間│銷貨單上送貨地│送貨內容│單價 │總價 │貨物 │本院備註 ││ │點(銷貨單號)│ │ │ │簽收人│ │├────┼───────┼────┼───┼────┼───┼────────┤│100年10 │彰化縣政府指定│六入碗組│127.6 │27萬5616│楊本村│本院勘驗卓伯仲扣││月25日 │送南郭國小 │2160組 │元 │元 │(或楊│案筆電,卓伯仲曾││ │(0000000000)│ │ │ │本樹)│指示時任教育處長││ │ │ │ │ │ │之林田富,預計對│├────┼───────┼────┼───┼────┼───┤共12000名全運會 ││100年10 │彰化縣政府指定│六入碗組│127.6 │32萬7294│孫耀鴻│選手、教練、裁判││月26日 │送南郭國小 │2565組 │元 │元 │ │贈送一組碗、二個││ │(0000000000)│ │ │ │ │馬克杯,請裝在環│├────┼───────┼────┼───┼────┼───┤保袋內發送(見本││100年10 │彰化縣政府指定│六入碗組│127.6 │35萬262 │許恒瑜│院卷二十六第164 ││月26日 │送南郭國小 │2745組 │元 │元 │ │頁勘驗結果)。縣││ │(0000000000)│ │ │ │ │府102年10月3日回│├────┼───────┼────┼───┼────┼───┤函說明,全運會閉││100年10 │彰化縣政府指定│六入碗組│127.6 │38萬 │孫耀鴻│幕前幾天確實有碗││月27日 │送南郭國小 │2979組 │元 │120.4元 │ │組送往南郭國小,││ │(0000000000)│ │ │ │ │但查無採購案件(││ │ │ │ │ │ │見本院卷十三第25││ │ │ │ │ │ │頁)。足認左列碗││ │ │ │ │ │ │組就是以馬吳競選││ │ │ │ │ │ │經費支付全運會人││ │ │ │ │ │ │員的禮物。 │├────┼───────┼────┼───┼────┼───┼────────┤│100年11 │彰化縣政府指定│六入碗組│127.6 │19萬 │陳鴻元│ ││月1日 │彰化體育場 │1551組 │元 │7907.6元│ │ ││ │(0000000000)│ │ │ │ │ │├────┼───────┼────┼───┼────┼───┼────────┤│100年11 │彰化縣政府指定│六入碗組│127.6 │19萬 │呂振維│ ││月9日 │彰化體育場 │1503組 │元 │1782.8元│ │ ││ │(0000000000)│ │ │ │ │ │├────┼───────┼────┼───┼────┼───┼────────┤│100年11 │彰化縣政府指定│六入碗組│127.6 │19萬 │許文瑞│縣府100年11月26 ││月9日 │秀水高工 │1503組 │元 │1782.8元│ │日於秀水高工舉行││ │(0000000000)│ │ │ │ │100年全國社區民 ││ │ │ │ │ │ │俗育樂觀摩會, ││ │ │ │ │ │ │1500名選手參加(││ │ │ │ │ │ │見本院卷三十內社││ │ │ │ │ │ │會處新聞網頁),││ │ │ │ │ │ │與左列時間吻合,││ │ │ │ │ │ │應是贈送選手的禮││ │ │ │ │ │ │物。且100年11月 ││ │ │ │ │ │ │10 日敞盛公司也 ││ │ │ │ │ │ │送1500個環保袋到││ │ │ │ │ │ │秀水高工同樣為許││ │ │ │ │ │ │文瑞簽收,有簽收││ │ │ │ │ │ │單可證(偵卷十一││ │ │ │ │ │ │第209頁)更可證 ││ │ │ │ │ │ │明是致贈選手之禮││ │ │ │ │ │ │物。 │├────┼───────┼────┼───┼────┼───┼────────┤│100年12 │林裕修 │六入碗組│127.6 │43萬 │簡獻政│碗組送貨單上備註││月21日 │0937-***186訂 │3249組 │元 │7540.4元│12/21 │:「草屯、國姓、││ │貨送南投草屯 │ │ │ │ │埔里、魚池、水里││ │(0000000000)│ │ │ │ │、名間(五點下完││ │ │ │ │ │ │)」。同日敞盛公││ │ │ │ │ │ │司送4000個大環保││ │ │ │ │ │ │袋到縣府,由呂振││ │ │ │ │ │ │維簽收(見偵卷十││ │ │ │ │ │ │一第210頁)係搭 ││ │ │ │ │ │ │配碗組贈送南投鄰││ │ │ │ │ │ │里長。 │├────┼───────┼────┼───┼────┼───┼────────┤│100年12 │林裕修 │六入碗組│127.6 │38萬4714│簡獻政│碗組送貨單上備註││月23日 │0937-***186訂 │3015組 │元 │元 │12/23 │:「南投、名間、││ │南投市公所 │ │ │ │ │鹿谷、竹山(三點││ │(0000000000)│ │ │ │ │下完)」。100年 ││ │ │ │ │ │ │12 月22日敞盛公 ││ │ │ │ │ │ │司送4000個大環保││ │ │ │ │ │ │袋到縣府由呂振維││ │ │ │ │ │ │簽收(偵卷十一第││ │ │ │ │ │ │211 頁),應係搭││ │ │ │ │ │ │配碗組要贈送南投││ │ │ │ │ │ │鄰里長。 │├────┼───────┼────┼───┼────┼───┼────────┤│100年12 │林裕修 │六入碗組│127.6 │38萬 │陳賢生│碗組送貨單上備註││月27日 │0937-***186訂 │2979組 │元 │120.4元 │8/17 │:「新社、和平、││ │送 │ │ │ │ │東勢、石岡、外埔││ │(0000000000)│ │ │ │ │、大甲、大安、清││ │ │ │ │ │ │水16:00下完」。││ │ │ │ │ │ │100年12月26日敞 ││ │ │ │ │ │ │盛公司送3000個大││ │ │ │ │ │ │環保袋到縣府,由││ │ │ │ │ │ │呂振維簽收(偵十││ │ │ │ │ │ │一卷第204頁), ││ │ │ │ │ │ │應係搭配碗組要送││ │ │ │ │ │ │臺中鄰里長。 │├────┼───────┼────┼───┼────┼───┼────────┤│100年12 │許課長 │六入碗組│127.6 │38萬 │陳賢生│碗組送貨單上備註││月28日 │0939-***686早 │2979組 │元 │102.4元 │12/28 │:「后里、豐原、││ │上9:00到后里 │ │ │ │13:30│潭子、大雅、神岡││ │區公所 │ │ │ │ │等鄉公所」。100 ││ │(0000000000)│ │ │ │ │年12月27日敞盛公││ │ │ │ │ │ │司送2846個大環保││ │ │ │ │ │ │袋到縣府,由呂振││ │ │ │ │ │ │維簽收(偵卷十一││ │ │ │ │ │ │第205頁),應係 ││ │ │ │ │ │ │搭配碗組要送臺中││ │ │ │ │ │ │鄰里長。 │├────┼───────┼────┼───┼────┼───┼────────┤│100年12 │許課長 │六入碗組│127.6 │38萬 │伍翰 │碗組送貨單上備註││月28日 │0939-***686早 │2979組 │元 │120.4元 │ │:「梧棲、沙鹿、││ │上9:00到梧棲 │ │ │ │ │龍井、大肚、烏日││ │區公所 │ │ │ │ │、霧峰下午3點下 ││ │(0000000000)│ │ │ │ │完」 │├────┼───────┼────┼───┼────┼───┼────────┤│100年12 │呂振維 │六入碗組│127.6 │22萬9680│張** │送貨地點: ││月30日 │0939-***379 │1800組 │元 │元 │ │彰化縣體育館 ││ │(0000000000)│(200箱 │ │ │ │ ││ │ │) │ │ │ │ │├────┼───────┼────┼───┼────┼───┼────────┤│101年1月│許課長 │六入碗組│127.6 │36萬 │曹鳳津│碗組送貨單上備註││2日 │0939-***686 │2844組 │元 │2894.4元│ │:「早上9:00到 ││ │(0000000000)│ │ │ │ │貨太平公所」「太││ │ │ │ │ │ │平、東區、南區、││ │ │ │ │ │ │中區、市政」。 ││ │ │ │ │ │ │100 年1月2日敞盛││ │ │ │ │ │ │公司送5000個中袋││ │ │ │ │ │ │到縣府廣場給呂振││ │ │ │ │ │ │維簽收(見本院卷│├────┼───────┼────┼───┼────┼───┤十九第206頁), ││101年1月│許課長 │六入碗組│127.6 │25萬8390│伍瀚 │另有黃四吉的中袋││2日 │0939-***686 │2025組 │元 │元 │ │進銷EXCEL表可證 ││ │(0000000000)│ │ │ │ │(本院卷十九第 ││ │ │ │ │ │ │153頁)。經本院 ││ │ │ │ │ │ │實測過,碗組確實││ │ │ │ │ │ │也可以放入中袋內││ │ │ │ │ │ │,故應可認定是要││ │ │ │ │ │ │搭配碗組送臺中鄰││ │ │ │ │ │ │里長。 │├────┼───────┼────┼───┼────┼───┼────────┤│101年1月│許課長 │六入碗組│127.6 │26萬 │許 │碗組送貨單上分別││3日 │0939-***686 │2043組 │元 │686.8元 │ │記載「早上9:00 ││ │(0000000000)│ │ │ │ │到貨,臺中市西區││ │ │ │ │ │ │公所」及「早上9 ││ │ │ │ │ │ │:00到貨,南屯區││ │ │ │ │ │ │公所」,又101年1││ │ │ │ │ │ │月3日敞盛公司送 ││ │ │ │ │ │ │4100個中袋到縣府││ │ │ │ │ │ │廣場,由呂振維簽│├────┼───────┼────┼───┼────┼───┤收(簽收單見本院││101年1月│許課長 │六入碗組│127.6 │24萬6906│*漢龍 │卷十九第207頁反 ││3日(二 │0939-***686 │1935組 │元 │元 │ │面)。故應可認定││) │ │ │ │ │ │是要搭配碗組送台││ │(0000000000)│ │ │ │ │中鄰里長。 │├────┼───────┼────┼───┼────┼───┼────────┤│100年12 │彰化縣政府 │百花盤 │50元 │每只單價│鄭雪靜│101年2月26日自由││月16日 │(銷貨單 │4992、 │ │50元,共│100.12│時報,卓伯源對台││ │0000000000) │5016、 │ │100萬 │.17簽 │中南投鄰里長,每││ │ │5016、 │ │3200元 │收 │人致送一個百花盤││ │(按:同檢察官│5040共 │ │ │ │、四個燈會環保袋││ │扣押銷貨單,本│20064只 │ │ │ │(本院卷三第 ││ │院卷十二第296 │、共836 │ │ │ │35-36頁),新聞 ││ │、300頁) │箱 │ │ │ │照片上卓伯源贈送││ │ │ │ │ │ │的百花盤即是左列││ │ │ │ │ │ │之物。 │├────┼───────┼────┼───┼────┼───┼────────┤│ │ │ │ │合計 │ │ ││ │ │ │ │623萬 │ │ ││ │ │ │ │9120.4元│ │ │└────┴───────┴────┴───┴────┴───┴────────┘
102年4月19日檢察官前往新北市鶯歌區宏大公司搜索時,取得宏大內帳光碟片(本院卷四第19頁),經本院勘驗內帳光碟片上確實有如上出貨紀錄(見本院卷二十六第193頁以下)。在呂振維電腦裡勘驗發現呂振維負責管理碗組、環保袋、杯組的庫存,呂振維為此專門建立一個EXCEL紀錄提領人及各項活動名目,其中感謝國慶煙火協助交通疏導員警就發出了1200組碗組、1200個大紅黑環保袋;另100年12月25日社政科舉辦100年社區與縣長有約活動發出1000組碗組、1000個紅白大環保袋;另101年1月6日感謝引藻公司捐贈引藻酒,又發出501個碗組及501個紅黑中袋,其他零零星星送禮公關,總計100年10月份至101年1月份共發出4670組碗(不含送全運會、臺中南投碗組)(呂振維製作之管理表見本院卷十二第223頁及背面),所以上述100年11月1日、100年11月9日、100年12月30日不明原因送到彰化縣體育館的碗組,可能是補縣府碗組庫存。
㈣上述100年12月21日至101年1月3日送臺中市、南投縣的碗組
,即是卓伯源縣長在選前送禮物之事件,當時在國內政壇及媒體上曾引起話題,可參見卷內新聞報導及TVBS新聞畫面列印(本院卷三第35-43頁)。100年12月26日17時21分51秒,縣府民政處長邱士平打電話向行政處長楊瑞美借廂型車二台,邱士平並說「你好,我邱士平,伯仲剛剛交辦明天早上就是裕修(計畫處長)那個方式,要咱們2台廂型車啦!」「晚上7點要在縣府這裡,要疊東西啦!」「明天要跟我們去台中,去新社啦!」(調查站編號17譯文),對話中已說明,送碗組去臺中新社是卓伯仲指示的,且與被告潘忠振提出100年12月27日有送臺中新社碗組之出貨單吻合。
㈤縣府是以行銷2012臺灣燈會及2012花在彰化兩大活動之名,
第一次於總統大選前,對臺中南投之鄰里長致送一個碗組、一個環保袋,並囑託鄰里長對臺中南投每一家戶送一份2012花卉月曆(即上述國榮公司承攬之2012月曆)(見TVBS新聞畫面,本院卷三第38-43頁)。第二次於總統大選後之101年2月底,再度對臺中南投每位鄰里長,每人致贈一個百花盤、四個燈會環保袋、及一份「看我慷慨橫刀踏雪來」之文宣(見本院卷三第35-36頁自由時報照片)。當時國內新聞媒體對於卓伯源縣長大動作送禮的錢從哪裡來,充滿好奇。新聞報導曾有101年1月9日民進黨籍縣議員帶員到縣府抗議,質疑送臺中南投的碗組錢從哪裡來,縣府副縣長林田富及秘書長賴振溝出面說明,送給外縣市的碗組都是「廠商贊助」,與縣府標案的重陽敬老碗不相干(見本院卷十二第152頁新聞網頁)。審理中彰化縣政府亦函覆本院「前往臺中市、南投縣發放給鄰里長碗組情事,查該碗組非本府採購」(見本案卷十三第25頁)。經過被告潘忠振提出600萬元各式磁器之送貨單後,本院才發現,原來選前選後的碗組、花盤都是以馬吳競選經費支付的。
㈥宏大公司開出之發票雖然記載品名「紀念盤乙批」而非「紀
念盤等乙批」,但此可能只是開發票一時筆誤,或被告潘忠振與會計人員之間一時溝通不良所致,應無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故意。至於買受人要寫彰化縣政府或卓伯源或馬英九吳敦義競選辦公室,潘忠振按情理只能聽命卓伯仲指示,卓伯仲叫潘忠振如何開立,潘忠振就會如何開立,畢竟潘忠振並不需要瞭解付款的資金究竟出自何人,反正商人賣了商品有收到現金便是。101年1月10日14時18分19秒,宏大公司職員以0915***629手機傳簡訊給0983***971卓伯仲,內容為「卓先生您好,老潘說有一筆五百萬元的貨款要匯進來,請問發票要怎麼開?因為年終急需要錢,再麻煩卓先生幫忙一下,謝謝!」(本院卷二十二第69頁),職員當時以為是500萬元可能是輸入手機時筆誤或與潘忠振溝通錯誤,但潘忠振提出的出貨資料確實達600萬元以上,且宏大公司職員也是先詢問過卓伯仲,由卓伯仲或總部會計指示而開發票。而被告潘忠振出售貨物收取貨款乃天經地義,應無侵占之犯意可言。
縱然發票上品名記載不週,但非故意捏造不實內容。
㈦被告卓伯仲利用100年10月底全國運動會,對全國各地來的
選手教練裁判等發送碗組禮物,對11月於秀水高工舉行之全國民俗技藝選手致送禮物,以及其他預先放在彰化縣體育館堆放的碗組等,再尋機會發送出出去的碗組,時間都在總統選舉之前。被告卓伯仲對縣外來的各地人士發送禮物,因為上面都有伯源詩及卓伯源之簽名,以此置入行銷卓伯源,使外來民眾感覺彰化縣政府大方,或感覺卓伯源縣長本人溫馨體貼,以開拓卓伯源的政治前途。被告卓伯仲又將馬吳競選經費,挪移作為2012臺灣燈會或花在彰化活動之宣傳品,在臺中南投大肆送禮,心態雖不無可議,也成為檢察官執以認定與選舉無關之花費即是侵占之論據。固然選民在選舉前收到彰化縣政府、卓伯源署名之禮物,時機甚為敏感,理性選民固能不為禮物所動,仍依照自己理性分析選出適當的總統候選人。然仍不排除會有選民因為感覺彰化縣政府或卓伯源非常貼心,經常送來小禮物,因此對藍營政治人物產生好感,因此票投馬英九吳敦義。常言道,一樣米養百樣人,究竟選前發禮物能否影響選民投票意向,實難斷定。而上述花盤是101年2月底發送,已經在總統大選之後,雖不能影響101年總統選舉結果,但可以討好選民,塑造卓伯源體貼溫馨的形象,加強藍軍執政的施政滿意,有利於藍軍將來在中彰投的繼續勝選。被告卓伯仲認為此為有效之輔選方法,順便打響卓伯源的知名度,使卓伯源與馬英九吳敦義相互拉抬聲勢,本院不能排除確實有此種容易受影響之選民存在,也不能斷定這種輔選方式是絕對無效的,因此不能據以認定上述碗組、花盤「全然與選舉無關」,既不能證明卓伯仲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故應諭知侵占罪及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均無罪。至於有無違反選罷法賄選嫌疑,應由檢察官另行查明。
十四、被告馮啟峰於交通部標案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部分(前述一部分)㈠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
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所謂開標不正確,即是使開標紀錄上投標人不正確、投標金額不正確、或投標者之間沒有真正價格競爭,或有事先圍標之虛偽競爭等等不正確。法條明定是使「開標」不正確,不包含使「決標」不正確。交通部觀光局潛水布包投標案是於101年5月30日10時開標,敞盛公司以22萬1000元投標、尚好禮贈品企業有限公司是以32萬2000元投標、其他尚有珍昌服裝實業有限公司、布之道創意有限公司、新暉揚實業有限公司等投標,均按其投標金額登載於開標紀錄上(見偵卷四第68頁),並無何種不正確。而是同日15時25分39秒,蔡仁弘打電話給馮啟峰提議由馮啟峰向交通部觀光局謊稱成本分析錯誤,交通部觀光局就會決標給次低標的蔡仁弘尚好禮贈品企業有限公司(即調查站105號譯文),使得交通部觀光局「決標」錯誤,此與上述第87條第3項構成要件不吻合。
㈡又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
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構成要件規定之「使」字即表示有一個主動與被動之關係,該條文是處罰積極「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人,而不是處罰消極「被使」不敢投標、不為價格競爭之人。依據上述調查站105號譯文,被告馮啟峰只是「被使」不為價格競爭者,亦不構成第87條第4項。
㈢綜上所述,在交通部觀光局潛水布包標案中,被告馮啟峰並
未使開標不正確,也沒有「使」別人不為價格競爭,而是「被使」不為價格競爭,均與構成要件不符,故應諭知被告馮啟峰此部分無罪。
六、綜上所述,檢察官起訴伍、一、㈠至部分,以檢察官其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使本院為各該被告有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上開被告有何檢察官所起訴之各該罪行,均應為被告無罪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216條、第213條、第335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健福、施教文、劉彥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玉齡法 官 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雅馨〈附表一〉進口數量┌──────────────────────────────────┐│ 敞盛公司「龍騰彰化福運台灣」小環保袋進口日期與數量: │├────────┬───────┬───────┬─────────┤│ 進口時間 │顏色(黃即代表│數量 │進口報單號碼(資料││ │黃黑色環保袋,│ │出處) ││ │餘同) │ │ │├────────┼───────┼───────┼─────────┤│㈠100年12月10日 │黃/紅/綠色 │共12萬1000個。│DA00GI130049 ││ │ │ │(財政部關稅總局 ││ │ │ │101 年5月8日台總局││ │ │ │緝字第0000000000號││ │ │ │函,及所附口報單影││ │ │ │本,他卷一第76頁)│├────────┼───────┼───────┼─────────┤│㈡100年12月22日 │紅/綠色 │共10萬8000個。│DA00GK340025 ││ │ │ │(他卷一第78頁) │├────────┼───────┼───────┼─────────┤│㈢100年12月30日 │黃/紅/綠色 │共13萬1000個。│DA00GM120020 ││ │ │ │(他卷一第79頁) │├────────┼───────┼───────┼─────────┤│㈣101年1月8日: │黃/紅/綠色 │共12萬5000個。│DA00GN720014 ││ │ │ │(他卷一第14頁) │├────────┼───────┼───────┼─────────┤│㈤101年1月16日:│黃/紅/綠/藍色 │共13萬個。 │DA00GO200004 ││ │ │ │(他卷一第81頁) ││ ├───────┼───────┼─────────┤│ │黃/綠色 │共13萬個。 │DA00GO200053 ││ │ │ │(他卷一第82頁) │├────────┼───────┼───────┼─────────┤│㈥101年1月18日:│黃/綠色 │共13萬個。 │DA01F0000000 ││ │ │ │(他卷一第83頁) │├────────┼───────┼───────┼─────────┤│㈦101年1月28日:│黃/綠色 │共13萬個。 │DA01F0000000 ││ ├───────┼───────┤(他卷二第84頁) ││ │黃/紅/綠/藍色 │共13萬個。 │ │├────────┼───────┼───────┼─────────┤│㈧101年2月19日:│黃/綠色 │共39萬2000個。│DA01F0000000 ││ │ │ │(他卷一第85頁) │├────────┴───────┴───────┴─────────┤│ 小計:101年2月28日燈會結束前,已進口152萬7000個。 │├────────┬───────┬───────┬─────────┤│㈨101年2月29日:│黃/綠/藍色 │共13萬個 │DA01F0000000 ││ ├───────┼───────┤(他卷一第87頁) ││ │黃/綠/紅/藍/ │共13萬4800個。│ ││ │銀色 │ │ │├────────┼───────┼───────┼─────────┤│㈩101年3月4日: │黃/綠/藍色 │共13萬6500個,│DA01F0000000 ││ │ │(檢察官誤算為│(他卷一第88頁) ││ │ │13萬個,見偵卷│ ││ │ │二第114頁) │ ││ ├───────┼───────┤ ││ │綠/紅/銀色 │共13萬0300個。│ │├────────┼───────┼───────┼─────────┤│101年3月21日:│綠/紅/銀色 │共11萬9000個。│AZ0000000000 ││ │ │ │(他卷一第86頁) │├────────┼───────┼───────┼─────────┤│101年3月28日:│藍色 │共10萬個。 │DA01FC660006 ││ │ │ │(他卷一第89頁) │├────────┼───────┼───────┼─────────┤│101年4月23日:│藍/紅色 │共12萬0324個。│DA01FH500068 ││ │ │ │(他卷一第91頁) │├────────┴───────┴───────┴─────────┤│依報關資料記載,以上㈠至合計239萬7924個,其中縣府採購182萬8836個外││,據推算另有56萬9088個在黃四吉或馮啟峰掌控中。 │├──────────────────────────────────┤│但依據扣案馮啟峰制作的EXCEL表統計,另有101年2月9日散貨回台之639個黑 ││黃色環保袋(見本院卷十九第71頁)沒有在進口紀錄上,可能是隨人或郵寄回││台,故至101年4月23日止已進入臺灣239萬7543個,扣除交付縣府182萬8836個││外,只有56萬8104個交付黃四吉的倉庫中,差額603個其中有495個由黃四吉送││人作公關(本院卷十九第72頁),另108個下落不明則未記載(本院推算可能 ││是瑕疵品作廢)。 │├──────────────────────────────────┤│蔡境列出面談判後,馮啟峰取得現金又陸續有下列進口 │├────────┬───────┬───────┬─────────┤│101年9月4日 │黃/綠/藍 │共12萬5700個 │DA01G0000000 ││ │ │ │(本院卷十九第7-8 ││ │ │ │頁) │├────────┼───────┼───────┼─────────┤│101年10月25日 │銀/綠/ │共8萬4265個 │DA01GD220010 ││ │ │ │(他卷三第310頁) │├────────┼───────┼───────┼─────────┤│101年10月31日 │藍 │9萬7422個 │DA01GG306602 ││ │ │ │(他卷三第312頁) │├────────┼───────┼───────┼─────────┤│101年11月9日 │銀 │39萬8200個 │DA01GG960016 ││ │ │ │(他卷三第313頁) ││ │ │ │(馮啟峰自己製表記││ │ │ │載13300、26700 合 ││ │ │ │計40萬個) │├────────┼───────┼───────┼─────────┤│101年11月15日 │綠/紅/黃 │共9萬0915個 │DA01GJ580057 ││ │ │ │(他字卷三第314頁 ││ │ │ │)(馮啟峰自己記載││ │ │ │56000、34000、 ││ │ │ │3300合計93300個) ││ │ │ │ │├────────┼───────┼───────┼─────────┤│101年12月18日 │綠/銀/黃 │共3萬7145個 │DA01GO460006 ││ │ │ │(本院卷二十第255 ││ │ │ │頁) │├────────┼───────┼───────┼─────────┤│102年1月15日 │黃/綠/藍/銀 │共4萬9400個 │DA02F0000000 ││ │ │ │(本院卷二十第257 ││ │ │ │頁) ││ │ │ │ ││ │ │ │因102年1月11日敞盛││ │ │ │公司已被搜索,未及││ │ │ │交付收購者。伍碧蓉││ │ │ │陳稱還在金馬路倉庫││ │ │ │(偵卷七第48頁) │├────────┴───────┴───────┴─────────┤│小計上述至蔡境列出面談判後,進口報單記載共進口88萬3047個。但被告││伍碧蓉自己紀錄為88萬6032個(偵卷七第48頁),可能有隨人行李或散貨回台││。 ││合計上述㈠至進口報單上記載,總共進口327萬9471個環保袋。但依據敞盛 ││公司記載另有散貨回台639個(偵卷十第25頁),故總數達328萬110個以上 │└──────────────────────────────────┘〈附表二〉328萬110個環保袋去處┌────┬──────┬──────┬───────┬─────────┐│採購數量│交付時間 │付款時間 │金額 │備註 ││及去處 │及數量 │ │ │ │├────┼──────┼──────┼───────┼─────────┤│縣府採購│101年1月16日│101年1月31日│38萬9969元 │臺銀燈會專戶開出票││182萬 │驗收10344個 │ │ │據之提領紀錄,見偵││8836個 │ │ │ │一卷第113頁。驗收 ││ │ │ │ │紀錄見偵卷三第280 ││ │ │ │ │頁。 ││ ├──────┼──────┼───────┼─────────┤│ │101年1月30日│101年2月4日 │1985萬7230元 │臺銀燈會專戶開出票││ │驗收26萬個、│ │ │據之提領紀錄,見偵││ │101年1月31日│ │ │一卷第113頁。驗收 ││ │驗收26萬6717│ │ │紀錄見偵卷三第289 ││ │個 │ │ │、302頁。 ││ ├──────┼──────┼───────┼─────────┤│ │101年2月9日 │101年2月15日│2254萬7729元 │臺銀燈會專戶開出票││ │驗收 │ │ │據之提領紀錄,見偵││ │59萬8083個 │ │ │一卷第114頁。驗收 ││ │ │ │ │紀錄見偵卷三第87頁││ ├──────┼──────┼───────┼─────────┤│ │101年2月23日│101年3月29日│2615萬2189元 │臺銀燈會專戶開出票││ │驗收39萬1900│ │ │據之提領紀錄,見偵││ │個、101年3月│ │ │一卷第115頁。驗收 ││ │9日驗收19萬 │ │ │紀錄見偵卷三第303 ││ │387個、101年│ │ │-305頁。 ││ │3月9日驗收11│ │ │ ││ │萬1405個 │ │ │ │├────┼──────┼──────┼───────┼─────────┤│黃四吉與│共56萬餘個,│ │ │ ││馮啟峰合│堆放在黃四吉│ │ │ ││作生產剩│倉庫裡,至今│ │ │ ││餘之環保│未能處理 │ │ │ ││袋,無人│ │ │ │ ││收購 │ │ │ │ │├────┼──────┼──────┼───────┼─────────┤│蔡境列出│101年9月4日 │101年8月16日│200萬元 │存入伍碧蓉土地銀行││面談判後│進口12萬5700│(第一次付款│ │彰化分行 ││,由「好│個、101年10 │共1000萬元)│ │000-000-00000-0帳 ││野人」 │月25 日又進 │ │ │戶內(敞盛內帳如此││以單價 │口8萬4265個 │ │ │記載,偵卷十第14頁││34.2元,│、101年11月1│ │ │反面,亦有偵卷十第││收購88萬│日又進口9萬 │ │ │21頁存摺影本可證)││6000個,│7422個,均送│ ├───────┼─────────┤│應付貨款│抵柯金山出面│ │300萬元 │存入馮啟鋒土地銀行││3030萬 │承租的和美鎮│ │ │彰化分行 ││1200元,│和厝路倉庫 │ │ │000-000-00000-0帳 ││已付2300│ │ │ │戶內(敞盛內帳記載││萬元 │ │ │ │,偵卷十第14頁反面││ │ │ │ │,亦有偵卷十第19頁││ │ │ │ │存摺影本為證) ││ │ │ ├───────┼─────────┤│ │ │ │500萬元 │存入敞盛公司兆豐銀││ │ │ │ │行員林分行 ││ │ │ │ │00000000000 臺幣帳││ │ │ │ │戶(敞盛內帳記載如││ │ │ │ │此,偵卷十第14頁)││ │ │ │ │,亦有敞盛公司銀行││ │ │ │ │往來明細,本院卷內││ │ │ │ │) ││ ├──────┼──────┼───────┼─────────┤│ │101年11月8日│101年8月29日│500萬元 │同日11時34分存款 ││ │進口39萬8200│(第二次付款│ │250萬入敞盛土銀 ││ │個,送抵抵柯│) │ │000-000-000000帳戶││ │金山出面承租│ │ │內(偵卷一第61頁)││ │的和美鎮和厝│ │ │(內帳記載,偵卷十││ │路倉庫 │ │ │第15頁) ││ │ │ │ ├─────────┤│ │ │ │ │另250萬元存入馮啟 ││ │ │ │ │峰土銀 ││ │ │ │ │000-000-00000-0帳 ││ │ │ │ │戶(內帳記載,偵卷││ │ │ │ │十第15頁,亦有偵卷││ │ │ │ │十第19頁存摺影本為││ │ │ │ │證)。 ││ │ ├──────┼───────┼─────────┤│ │ │101年11月6日│400萬元 │同日14時43分存款 ││ │ │(第三次付款│ │400萬入敞盛土銀帳 ││ │ │) │ │戶000-000-00000-0 ││ │ │ │ │帳戶內(偵卷一第62││ │ │ │ │頁)(內帳記載,偵││ │ │ │ │卷十第16頁) ││ │ ├──────┼───────┼─────────┤│ │ │101年11月29 │200萬元 │同日14時57分存款 ││ │ │日(第四次付│ │200萬現金入敞盛公 ││ │ │款) │ │司土銀 ││ │ │ │ │000-000-00000-0帳 ││ │ │ │ │戶(內帳記載,偵卷││ │ │ │ │十第16頁,亦有偵卷││ │ │ │ │十第22頁反面存摺影││ │ │ │ │本可證) ││ │ ├──────┼───────┼─────────┤│ │ │101年12月24 │200萬元 │同日11時40分存款 ││ │ │日(第五次付│ │200 萬現金存入敞盛││ │ │款) │ │公司土銀 ││ │ │ │ │000-000-00000-0帳 ││ │ │ │ │戶(內帳記載,偵卷││ │ │ │ │十第17頁反面,另有││ │ │ │ │存摺影本可證) │├────┼──────┼──────┼───────┼─────────┤│ │101年11月15 │好野人尚未透│ │ ││ │日又進口共9 │過黃駿霖、柯│ │ ││ │萬0915個、 │金山出面與馮│ │ ││ │101年12月18 │啟峰結算金額│ │ ││ │日又進口共3 │ │ │ ││ │萬7145個,送│ │ │ ││ │抵抵柯金山出│ │ │ ││ │面承租的和美│ │ │ ││ │鎮和厝路倉庫│ │ │ │├────┼──────┼──────┼───────┼─────────┤│ │102年1月11日│ │ │ ││ │案發後,102 │ │ │ ││ │年1月15日又 │ │ │ ││ │進口4萬9400 │ │ │ ││ │個,未及交付│ │ │ ││ │到和美倉庫,│ │ │ ││ │現仍由馮啟峰│ │ │ ││ │保管中 │ │ │ │└────┴──────┴──────┴───────┴─────────┘〈附表三〉馬吳彰化縣競選總部向馬吳全國競選總部申報之明細:
┌─────────────────────────────┐│說明:檢察官有查扣到馬吳彰化縣競選總部的會計陳宴茹製作之經││ 費核銷明細表,此乃申報到馬吳全國競選總部,經實際核算││ 為2589 萬5755元,比馬吳全國競選總部匯來經費2589萬 ││ 0244元還多出5511 元,但竟不包括宏大磁器600萬元發票在││ 內,可知檢察官查扣之資料為部分更正後之申報明細。且下││ 列明細表其中,只有⑱是傳真紙,時間為時間為101年2月22││ 日16時29分,至少至此時仍在更正。 │├─────────────────────────────┤│ ①第一份含「文宣福袋」345萬9560元,總金額為980萬3225 ││ 元(偵卷八第101-102頁) ││ ②第二份總金額為2萬9463元(偵卷八第103-104頁) ││ ③第三份總金額為5880元(偵卷八第105-106頁) ││ ④第四份總金額為2萬1220元(偵卷八第107頁) ││ ⑤第五份總金額為4608元(偵卷八第108頁) ││ ⑥第六份總金額為2萬5248元(偵卷八第109-110頁) ││ ⑦第七份總金額為1萬1642元(偵卷八第111頁) ││ ⑧第八份總金額為2萬6767元(偵卷八第112頁) ││ ⑨第九份總金額為1萬0185元(偵卷八第113-114頁) ││ ⑩第十份總金額為6萬9664元(偵卷八第115頁) ││ ⑪第十一份總金額為6萬3315元(偵卷八第116頁) ││ ⑫第十二份總金額為7860元(偵卷八第117-118頁) ││ ⑬第十三份總金額為3萬4302元(偵卷八第119頁) ││ ⑭第十四份總金額為2萬1665元(偵卷八第120-121頁) ││ ⑮第十五份總金額為29萬5586元(偵卷八第122頁) ││ ⑯第十六份總金額為5萬0102元(偵卷八第123頁) ││ ⑰第十七份含國榮公司九張「對開海報、道林紙」發票,總 ││ 金額為1054萬5165元(偵卷八第124-125頁) ││ ⑱第十八份總金額為15萬8977元(偵卷八第126頁)【此份為傳 ││ 真紙,時間為101年2月22日16時29分】 ││ ⑲第十九份總金額為9224元(偵卷八第127頁) ││ ⑳第二十份總金額為8300元(偵卷八第128-129頁) ││ ㉑第二十一份總金額為3萬610元(偵卷八第131-132頁) ││ ㉒第二十二份總金額為5萬6573元(偵卷八第133-134頁) ││ ㉓第二十三份總金額為1萬3702元(偵卷八第135-136頁) ││ ㉔第二十四份總金額為7811元(偵卷八第137頁) ││ ㉕第二十五份總金額為14萬5095元(偵卷八第138頁) ││ ㉖第二十六份總金額為7萬5625元(偵卷八第139-140頁) ││ ㉗第二十七份含三筆廣告費45938、45938、65000元,總金 ││ 額為353萬8838元(偵卷八第141頁) ││ ㉘第二十八份總金額為3萬2051元(偵卷八第142-143頁) ││ ㉙第二十九份總金額為1萬5428元(偵卷八第144-145頁) ││ ㉚第三十份總金額為52萬7436元(偵卷八第146頁) ││ ㉛第三十一份總金額為9萬0116元(偵卷八第147頁) ││ ㉜第三十二份總金額為3萬1889元(偵卷八第148-149頁) ││ ㉝第三十三份總金額為1萬7591元(偵卷八第150-151頁) ││ ㉞第三十四份總金額為7105元(偵卷八第152頁) ││ ㉟第三十五份總金額為1萬6967元(偵卷八第153-154頁) ││ ㊱第三十六份總金額為8萬6520元(偵卷八第155頁) ││ -------------------------------------------------- ││以上①至㊱合計2589萬5755元,比馬吳全國競選總部匯來2589萬 ││0244元還多出5511元。 │└─────────────────────────────┘〈附表四〉卓伯仲透過彰化縣黨部,向中央黨部申報之明細:
┌─────────────────────────────┐│ ①第一份總金額為45萬0200元(偵卷八第165頁) ││ ②第二份總金額為248萬9481元(偵卷八第165頁反面) ││ ③第三份總金額為39萬6780元(偵卷八第166頁) ││ ④第四份總金額為65萬4999元(偵卷八第167頁) ││ ⑤第五份總金額為138萬元(偵卷八第167頁反面) ││ ⑥第六份總金額為153萬8830元(偵卷八第168頁) ││ ⑦第七份含敞盛公司之「文宣福袋」發票654萬440元,故 ││ 總金額為715萬7831元(偵卷八第168頁反面) ││ ⑧第八份總金額為43萬1966元(偵卷八第169頁) ││------------------------------------------- ││以上①至⑧合計1450萬117元,比彰化縣黨部交付卓伯仲執行競選 ││的經費1450萬元還多出117元。其中也不含宏大公司之600萬元紀念││盤乙批發票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87條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