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侵附民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13號原 告 0000甲000000(姓名年籍詳代號對照表)特別代理人 0000甲000000A(姓名年籍詳代號對照表)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被 告 丁○○上列被告因強制猥褻等案件(本院102 年度侵訴字第12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簡佩珺法 官 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碧珊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4-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