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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易字第 794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794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麗萍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10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麗萍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陳麗萍因於民國(下同)97年10月間向尤春芳承租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街○○號房屋而相識,雙方往來期間,陳麗萍已積欠房租未清償,復見尤春芳對生活事務理解能力不佳,個性老實可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交付日期前之某日,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致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以附表所示之方式,交付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予陳麗萍。嗣陳麗萍因食髓知味,於

101 年間某日欲以上開方式,再向尤春芳誆騙款項時,因尤春芳長期交付款項與陳麗萍共達新臺幣(下同)數百萬元,已無資力再行交付,遂轉向家人周轉,迨家人發覺有異而向陳麗萍詢問後,尤春芳始知受騙。

二、案經尤春芳訴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 審案件者外,被告於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麗萍所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 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故本院合議庭評議結果,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陳麗萍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尤春芳於偵訊及本院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4 月11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交易明細、被告所寫書之字條、本票及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要旨參照)。本件被告就附表所示之詐欺行為,均係於密接之時間為之,侵害告訴人之同一法益,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為包括之一罪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就附表所示之各次詐欺取財行為,為接續犯,僅成立一個詐欺取財罪。又起訴書雖未敘及附表編號105 所示之犯行,然此部分業經公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請求更正(本院102 年10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 頁),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合予說明。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金錢,竟以詐騙之手法獲取財物,所為實不足取,且其先後騙取告訴人次數及金額眾多,使告訴人遭受相當金額之財產損害,且自偵查期間起多次表示將賠償告訴人,並一度達成和解,卻迄今仍未履行賠償責任,顯無填補告訴人損害之誠意;復參酌其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暨其前科素行、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婷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詐欺方式 │交付日期 │交付方式│詐欺所得(新臺幣)│├──┼─────────────────┼──────┼────┼─────────┤│1 │陳麗萍向尤春芳謊稱有醫療糾紛遭法院│99年8月10日 │臨櫃匯款│5,000元 ││ │判處易科罰金,如未繳納將被執行,無├──────┤至陳麗萍├─────────┤│ │法領錢清償積欠尤春芳之債務,使尤春│99年8月19日 │中華郵政│10,000元 ││ │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第008115├─────────┤│ │付金錢予陳麗萍。 │99年8月25日 │00000000│25,000元 ││ │ │ │號帳戶 │ │├──┼─────────────────┼──────┼────┼─────────┤│2 │陳麗萍向尤春芳謊稱電話費未繳,將被│99年8月26日 │同上 │7,000元 ││ │停機,即無法聯絡尤春芳借款清償事宜│ │ │ ││ │,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 │ │ ││ │、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3 │陳麗萍謊稱沒錢繳開刀費用,即無法健│99年8月27日 │同上 │4,000元 ││ │康的工作賺錢還債,或借錢還債,使尤│ │ │ ││ │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 │ │ ││ │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4 │陳麗萍謊稱沒錢繳住院費用,如未繳清│99年8月31日 │同上 │8,000元 ││ │辦出院,即無法出去辦理還錢事宜,使│ │ │ ││ │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 │ │ ││ │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5 │陳麗萍謊稱欠中國信託銀行款項無力償│99年9月1日 │同上 │1,500元 ││ │還,如不清償即無法借款還錢,使尤春│ │ │ ││ │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 │ │ ││ │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6 │陳麗萍謊稱渠健保費長期未繳,不繳的│99年9月2日 │同上 │13,000元 ││ │話,以後所繳醫藥費更貴,將無力負擔│ │ │ ││ │,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 │ │ ││ │、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7 │陳麗萍謊稱沒錢付點滴費,即無法健康│99年9月3日 │同上 │5,000元 ││ │的償債,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 │ │ ││ │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8 │陳麗萍謊稱沒錢付醫藥費,即無法健康│99年9月6日 │同上 │3,500元 ││ │的償債,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 │ │ ││ │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9 │陳麗萍謊稱沒錢付房租、車資,就不能│99年9月10日 │同上 │6,500元 ││ │進入租屋處取證件,辦理貸款,使尤春│ │ │ ││ │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 │ │ ││ │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10 │陳麗萍謊稱沒錢至法院繳款及支付車資│99年9月13日 │同上 │7,000元 ││ │,人身自由將受限制,無法還款,使尤│ │ │ ││ │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 │ │ ││ │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11 │陳麗萍謊稱沒錢付機車修理費及電話費│99年9月14日 │同上 │6,000元 ││ │,就無法外出工作及聯絡貸款事宜,使│ │ │ ││ │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 │ │ ││ │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12 │陳麗萍佯稱為銀行之王姓行員,去電向│99年9月15日 │同上 │15,000元 ││ │尤春芳表示:96年陳麗萍積欠台新銀行├──────┼────┼─────────┤│ │行員款項,被銀行自動扣款,致陳麗萍│99年9月16日 │同上 │15,000元 ││ │戶頭存款不足,需匯入15,000元,以證│ │ │ ││ │明陳麗萍資力,才可以向銀行貸款,並│ │ │ ││ │表示日後會退還云云,使尤春芳陷於錯│ │ │ ││ │誤而接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 │ │ ││ │錢予陳麗萍。 │ │ │ │├──┼─────────────────┼──────┼────┼─────────┤│13 │陳麗萍佯稱為銀行之王姓行員,去電向│99年9月20日 │同上 │10,000元 ││ │尤春芳表示:法院說陳麗萍之罰鍰並未│ │ │ ││ │繳清,要再匯入1 萬元至陳麗萍帳戶,│ │ │ ││ │日後將會退還云云,使尤春芳陷於錯誤│ │ │ ││ │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 │ │ ││ │麗萍。 │ │ │ │├──┼─────────────────┼──────┼────┼─────────┤│14 │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電向尤春│99年9月21日 │同上 │5,000元 ││ │芳表示:陳麗萍之支票放太久,要匯入│ │ │ ││ │5,000 元至陳麗萍帳戶,該支票才可兌│ │ │ ││ │現,日後將會退還云云,使尤春芳陷於│ │ │ ││ │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 │ │ ││ │予陳麗萍。 │ │ │ │├──┼─────────────────┼──────┼────┼─────────┤│15 │陳麗萍謊稱其將向銀行借款以償還積欠│99年9月27日 │同上 │35,000元 ││ │尤春芳之債務,惟銀行表示其之帳戶必│ │ │ ││ │須要有35,000元方能借款,使尤春芳陷│ │ │ ││ │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 │ │ ││ │錢予陳麗萍。 │ │ │ │├──┼─────────────────┼──────┼────┼─────────┤│16 │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電向尤春│99年9月29日 │同上 │5,000元 ││ │芳表示:還需再匯入5,000 元至陳麗萍│ │ │ ││ │帳戶,陳麗萍才得借款云云,使尤春芳│ │ │ ││ │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 │ │ ││ │金錢予陳麗萍。 │ │ │ │├──┼─────────────────┼──────┼────┼─────────┤│17 │陳麗萍謊稱沒錢支付出院醫藥費,就無│99年10月1日 │同上 │5,000元 ││ │法工作或借款還錢給尤春芳,使尤春芳│ │ │ ││ │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 │ │ ││ │金錢予陳麗萍。 │ │ │ │├──┼─────────────────┼──────┼────┼─────────┤│18 │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電向尤春│99年10月5日 │同上 │6,000元 ││ │芳表示:陳麗萍之帳戶遭台新銀行扣款│ │ │ ││ │6,000 元,須補足6,000 元至陳麗萍帳│ │ │ ││ │戶,陳麗萍才得借款云云,使尤春芳陷│ │ │ ││ │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 │ │ ││ │錢予陳麗萍。 │ │ │ │├──┼─────────────────┼──────┼────┼─────────┤│19 │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電向尤春│99年10月8日 │同上 │10,000元 ││ │芳表示陳麗萍之帳戶遭台新銀行扣款10│ │ │ ││ │,000元,須補足10,000元至陳麗萍帳戶│ │ │ ││ │,陳麗萍才得借款云云,使尤春芳陷於│ │ │ ││ │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 │ │ ││ │予陳麗萍。 │ │ │ │├──┼─────────────────┼──────┼────┼─────────┤│20 │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電表示:│99年10月11日│同上 │14,000元 ││ │由於其自身疏忽未送出匯款資料,要再│ │ │ ││ │匯14,000元至陳麗萍帳戶,陳麗萍才得│ │ │ ││ │借款云云,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 │ │ ││ │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21 │陳麗萍謊稱沒錢支付修理機車費用及電│99年10月15日│同上 │6,000元 ││ │話費,就無法騎車外出工作及以電話聯│ │ │ ││ │絡借貸事宜,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 │ │ ││ │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22 │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電向尤春│99年10月18日│同上 │10,000元 ││ │芳表示:其借陳麗萍10,000元,因其有│ │ │ ││ │急用要求尤春芳先替陳麗萍償還云云,│ │ │ ││ │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 │ │ ││ │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23 │陳麗萍謊稱沒錢支付臺中之房租,無法│99年10月20日│同上 │11,000元 ││ │進入租屋處拿到相關證件辦理貸款,使│ │ │ ││ │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 │ │ ││ │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24 │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電向尤春│99年10月25日│同上 │15,000元 ││ │芳表示:銀行匯款予陳麗萍需手續費15│ │ │ ││ │,000元該手續費日後將退還給尤春芳,│ │ │ ││ │且將於10月26日連同陳麗萍之借款一起│ │ │ ││ │匯出云云,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 │ │ ││ │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25 │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電向尤春│99年10月27日│同上 │10,000元 ││ │芳表示:因其偷改匯款日期,被銀行經│ │ │ ││ │理責備,得再補手續費,該手續費日後│ │ │ ││ │將會退還云云,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 │ │ ││ │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26 │陳麗萍謊稱沒錢生活,使尤春芳陷於錯│99年11月2日 │同上 │1,000元 ││ │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 │ │ ││ │陳麗萍。 │ │ │ │├──┼─────────────────┼──────┼────┼─────────┤│27 │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電向尤春│99年11月3日 │同上 │5,000元 ││ │芳表示:陳麗萍之貸款扣款,要求尤春│ │ │ ││ │芳先代繳云云,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 │ │ ││ │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28 │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電向尤春│99年11月8日 │同上 │3,000元 ││ │芳表示:還要再匯3,000 元云云,使尤│ │ │ ││ │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 │ │ ││ │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29 │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電向尤春│99年11月10日│同上 │25,000元 ││ │芳表示:法院那邊還要再匯25,000元,│ │ │ ││ │將於11月25日退還云云,使尤春芳陷於│ │ │ ││ │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 │ │ ││ │予陳麗萍。 │ │ │ │├──┼─────────────────┼──────┼────┼─────────┤│30 │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電向尤春│99年11月11日│同上 │10,000元 ││ │芳表示要繳手續費云云,使尤春芳陷於│ │ │ ││ │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 │ │ ││ │予陳麗萍。 │ │ │ │├──┼─────────────────┼──────┼────┼─────────┤│31 │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電向尤春│99年11月19日│同上 │5,000元 ││ │芳表示:大眾銀行從陳麗萍戶頭扣5,00├──────┼────┼─────────┤│ │0 元,金額不夠所以須再補匯云云,使│99年11月19日│同上 │5,000元 ││ │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接續於右欄所示時間│ │ │ ││ │、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32 │陳麗萍謊稱沒錢修車,就無法上班工作│99年11月22日│同上 │4,000元 ││ │還錢,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 │ │ ││ │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33 │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電向尤春│99年11月24日│同上 │20,000元 ││ │芳表示:中國信託銀行扣陳麗萍帳戶裡│ │ │ ││ │20,000元,所以要再補入云云,使尤春│ │ │ ││ │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 │ │ ││ │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34 │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電向尤春│99年11月25日│同上 │10,000元 ││ │芳表示:陳麗萍至銀行鬧事要交保,要│ │ │ ││ │尤春芳支付保釋金云云,使尤春芳陷於│ │ │ ││ │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 │ │ ││ │予陳麗萍。 │ │ │ │├──┼─────────────────┼──────┼────┼─────────┤│35 │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王姓女子去│99年12月6日 │同上 │5,000元 ││ │電向尤春芳表示:陳麗萍之貸款要尤春│ │ │ ││ │芳先代繳云云,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 │ │ ││ │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36 │陳麗萍謊稱沒錢支付至法院辦事之手續│99年12月8日 │同上 │2,000元 ││ │費及車資,如無法解決法院的糾紛,就│ │ │ ││ │無法工作或借貸還錢給尤春芳,使尤春│ │ │ ││ │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 │ │ ││ │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37 │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電向尤春│99年12月10日│同上 │20,000元 ││ │芳表示:法院說陳麗萍要繳錢,其銀行│ │ │ ││ │之許經理也有幫忙繳納云云,使尤春芳│ │ │ ││ │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 │ │ ││ │金錢予陳麗萍。 │ │ │ │├──┼─────────────────┼──────┼────┼─────────┤│38 │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電向尤春│99年12月13日│同上 │10,000元 ││ │芳表示其銀行之經理幫忙繳5,000 元,│ │ │ ││ │要求尤春芳再補繳10,000元云云,使尤│ │ │ ││ │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 │ │ ││ │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39 │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電向尤春│99年12月16日│同上 │3,000元 ││ │芳表示要預繳匯款手續費,日後將退還│ │ │ ││ │云云,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 │ │ ││ │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40 │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電向尤春│99年12月17日│同上 │5,000元 ││ │芳表示要預繳匯款手續費,日後將退還│ │ │ ││ │云云,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 │ │ ││ │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41 │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電向尤春│99年12月24日│同上 │10,000元 ││ │芳表示:陳麗萍帳戶內須有一定金額之│ │ │ ││ │存款,要求尤春芳匯款至陳麗萍帳戶,│ │ │ ││ │日後會退還云云,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 │ │ ││ │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 │ │ ││ │萍。 │ │ │ │├──┼─────────────────┼──────┼────┼─────────┤│42 │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電向尤春│99年12月28日│同上 │10,000元 ││ │芳表示:陳麗萍帳戶內須有一定金額之│ │ │ ││ │存款,要求尤春芳匯款至陳麗萍帳戶,│ │ │ ││ │日後將會退還云云,使尤春芳陷於錯誤│ │ │ ││ │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 │ │ ││ │麗萍。 │ │ │ │├──┼─────────────────┼──────┼────┼─────────┤│43 │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電向尤春│100年1月3日 │同上 │50,000元 ││ │芳表示:因警察至銀行查大筆匯款,為│ │ │ ││ │證明全部之錢是尤春芳所匯入,要匯入│ │ │ ││ │50,000元云云,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 │ │ ││ │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44 │陳麗萍謊稱沒錢繳房租,就無法進入租│100年5月13日│同上 │6,000元 ││ │屋處取得貸款證件,辦理貸款清償尤春│ │ │ ││ │芳,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 │ │ ││ │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45 │陳麗萍謊稱沒錢繳銀行手續費,無法辦│100年5月19日│同上 │15,000元 ││ │理貸款,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接續於右├──────┼────┼─────────┤│ │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100年5月20日│同上 │5,000元 │├──┼─────────────────┼──────┼────┼─────────┤│46 │陳麗萍謊稱其老闆娘將從大陸地區匯款│100年5月25日│同上 │15,000元 ││ │20萬元予尤春芳用以清償,但須尤春芳│ │ │ ││ │支付匯款手續費,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 │ │ ││ │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 │ │ ││ │萍。 │ │ │ │├──┼─────────────────┼──────┼────┼─────────┤│47 │陳麗萍謊稱其老闆娘關心匯款一事,拜│100年5月27日│同上 │10,000元 ││ │託朋友至銀行問何時可領,說定6 月7 │ │ │ ││ │日,但須再繳10,000元才可領取,使尤│ │ │ ││ │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 │ │ ││ │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48 │陳麗萍謊稱其老闆娘將從大陸地區匯款│100年5月31日│同上 │10,000元 ││ │20萬元予尤春芳用以清償,但銀行通知│ │ │ ││ │需再補10,000元費用,使尤春芳陷於錯│ │ │ ││ │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 │ │ ││ │陳麗萍。 │ │ │ │├──┼─────────────────┼──────┼────┼─────────┤│49 │陳麗萍謊稱銀行行員告知其須繳15,000│100年6月1日 │同上 │5,000元 ││ │元,渠已向公司借款10,000元,不足部│ │ │ ││ │分其無力支付,遂因此向尤春芳借款5,│ │ │ ││ │000 元,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 │ │ ││ │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50 │陳麗萍謊稱沒錢清償之前向公司挪用公│100年6月3日 │同上 │10,000元 ││ │款之款項,因此會失去工作,無法賺錢│ │ │ ││ │清償,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 │ │ ││ │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51 │陳麗萍佯稱為陳麗萍之老闆娘向尤春芳│100年6月10日│同上 │15,000元 ││ │借款,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 │ │ ││ │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52 │陳麗萍佯稱為陳麗萍之老闆娘向尤春芳│100年6月15日│同上 │20,000元 ││ │借款,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 │ │ ││ │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53 │陳麗萍謊稱警察調查其老闆娘之帳戶,│100年6月20日│同上 │20,000元 ││ │為證明帳戶資金流向正常,向尤春芳借│ │ │ ││ │款,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 │ │ ││ │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54 │陳麗萍佯稱為陳麗萍之老闆娘向尤春芳│100年6月22日│同上 │25,000元 ││ │借款,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 │ │ ││ │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55 │陳麗萍佯稱為陳麗萍之老闆娘向尤春芳│100年6月24日│同上 │15,000元 ││ │借款,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 │ │ ││ │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56 │陳麗萍佯稱為銀行行員表示:7 月7 日│100年6月28日│同上 │15,000元 ││ │可領到錢,但須再匯入15,000元云云,│ │ │ ││ │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 │ │ ││ │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57 │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電向尤春│100年7月12日│同上 │20,000元 ││ │芳表示:警察要查詢帳戶,所以需尤春├──────┼────┼─────────┤│ │芳匯款到陳麗萍帳戶,證明款項合法,│100年7月15日│同上 │30,000元 ││ │才可以在特定日期領到陳麗萍之錢云云│ │ │ ││ │,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接續於右欄所示│ │ │ ││ │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58 │陳麗萍佯稱為陳麗萍之老闆娘向尤春芳│100年7月18日│同上 │20,000元 ││ │借款,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 │ │ ││ │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59 │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電向尤春│100年7月20日│同上 │30,000元 ││ │芳表示:警察要查詢帳戶,所以需尤春│ │ │ ││ │芳匯款到陳麗萍帳戶,證明款項合法,│ │ │ ││ │才可以在特定日期領到陳麗萍之錢云云│ │ │ ││ │,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 │ │ ││ │、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60 │陳麗萍佯稱為陳麗萍之老闆娘向尤春芳│100年7月25日│同上 │10,000元 ││ │借款,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 │ │ ││ │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61 │陳麗萍謊稱至高雄銀行簽資料沒錢繳費│100年7月29日│同上 │16,000元 ││ │用,就無法貸款,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 │ │ ││ │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 │ │ ││ │萍。 │ │ │ │├──┼─────────────────┼──────┼────┼─────────┤│62 │陳麗萍謊稱沒錢繳房租,無法進入租屋│100年8月1日 │同上 │5,000元 ││ │處,取得相關貸款證件,使尤春芳陷於│ │ │ ││ │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 │ │ ││ │予陳麗萍。 │ │ │ │├──┼─────────────────┼──────┼────┼─────────┤│63 │陳麗萍謊稱沒錢繳房租及貸款,即無法│100年8月4日 │同上 │20,000元 ││ │進入租屋處取得相關貸款證件,在銀行│ │ │ ││ │之信用亦會有瑕疵,而無法貸款還錢,│ │ │ ││ │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 │ │ ││ │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64 │陳麗萍謊稱沒錢繳房租及貸款,即無法│100年9月8日 │同上 │5,000元 ││ │進入租屋處取得相關貸款證件,在銀行├──────┼────┼─────────┤│ │之信用亦會有瑕疵,而無法貸款還錢,│100年9月9日 │同上 │6,000元 ││ │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接續於右欄所示時│ │ │ ││ │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65 │陳麗萍佯稱為銀行行員表示:銀行保管│100年9月13日│同上 │10,000元 ││ │陳麗萍帳戶之金錢需保管費,日後將會│ │ │ ││ │退還云云,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 │ │ ││ │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66 │陳麗萍佯稱為銀行行員表示:銀行保管│100年9月15日│同上 │15,000元 ││ │陳麗萍帳戶之金錢需保管費,日後將會│ │ │ ││ │退還云云,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 │ │ ││ │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67 │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要求尤春芳│100年9月16日│同上 │9,000元 ││ │支付渠為陳麗萍所代繳之錢,使尤春芳│ │ │ ││ │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 │ │ ││ │金錢予陳麗萍。 │ │ │ │├──┼─────────────────┼──────┼────┼─────────┤│68 │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向尤春芳表│100年9月19日│同上 │20,000元 ││ │示:陳麗萍需向法院繳納保證金,警局│ │ │ ││ │分局長已幫忙借陳麗萍10,000元,仍不│ │ │ ││ │足,需尤春芳借陳麗萍20,000元云云,│ │ │ ││ │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 │ │ ││ │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69 │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表示:陳麗│100年9月23日│同上 │15,000元 ││ │萍要交保須交保費用云云,使尤春芳陷│ │ │ ││ │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 │ │ ││ │錢予陳麗萍。 │ │ │ │├──┼─────────────────┼──────┼────┼─────────┤│70 │陳麗萍謊稱為讓法院盡快結案,以儘速│100年9月26日│同上 │10,000元 ││ │償還尤春芳之欠款,需要10,000元,使│ │ │ ││ │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 │ │ ││ │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71 │陳麗萍謊稱女法官很強勢,要其再繳15│100年9月27日│同上 │15,000元 ││ │,000 元 ,其無力支付遂向尤春芳借款│ │ │ ││ │,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 │ │ ││ │、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72 │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電向尤春│100年10月4日│同上 │15,000元 ││ │芳表示:陳麗萍至法院取支票之用,日│ │ │ ││ │後將會退還云云,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 │ │ ││ │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 │ │ ││ │萍。 │ │ │ │├──┼─────────────────┼──────┼────┼─────────┤│73 │陳麗萍謊稱沒錢支付前往員林領取支票│100年10月7日│同上 │8,500元 ││ │之費用及車資,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 │ │ ││ │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74 │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電向尤春│100 年10月12│同上 │5,000元 ││ │芳表示:需繳交領款手續費,日後將會│日 │ │ ││ │退還云云,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 │ │ ││ │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75 │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電向尤春│100 年10月14│同上 │5,000元 ││ │芳表示:需再繳交領款手續費,日後將│日 │ │ ││ │會退還云云,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 │ │ ││ │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76 │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電向尤春│100 年10月17│同上 │20,000元 ││ │芳表示:其因偷改匯款日被主管罵,須│日 │ │ ││ │再補20,000元手續費云云,使尤春芳陷│ │ │ ││ │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 │ │ ││ │錢予陳麗萍。 │ │ │ │├──┼─────────────────┼──────┼────┼─────────┤│77 │陳麗萍佯稱為銀行潘姓行員去電向尤春│100 年10月20│同上 │10,000元 ││ │芳表示:陳麗萍借款一事若順利結束,│日 │ │ ││ │手續費應為40,000元,所以須再補10, │ │ │ ││ │000元之手續費云云,使尤春芳陷於錯 │ │ │ ││ │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 │ │ ││ │陳麗萍。 │ │ │ │├──┼─────────────────┼──────┼────┼─────────┤│78 │陳麗萍謊稱銀行主管表示陳麗萍帳戶內│100 年10月27│同上 │20,000元 ││ │餘額要有80,000元才得借款,因餘額不│日 │ │ ││ │夠,向尤春芳借款20,000元,使尤春芳│ │ │ ││ │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 │ │ ││ │金錢予陳麗萍。 │ │ │ │├──┼─────────────────┼──────┼────┼─────────┤│79 │陳麗萍佯稱為銀行潘姓行員去電向尤春│100年11月1日│同上 │26,000元 ││ │芳表示:銀行錢已匯出,接著陳麗萍要│ │ │ ││ │至二林警察局辦理,須快辦要繳26,000│ │ │ ││ │元云云,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 │ │ ││ │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80 │陳麗萍謊稱警察表示其要取款須帳戶內│100年11月4日│現金交付│250,000元 ││ │有400,000 元現金才可領取,遂向尤春│ │ │ ││ │芳借款250,000 元,使尤春芳陷於錯誤│ │ │ ││ │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 │ │ ││ │麗萍。 │ │ │ │├──┼─────────────────┼──────┼────┼─────────┤│81 │陳麗萍謊稱警察表示渠要取款須帳戶內│100 年11月13│現金交付│150,000元 ││ │有400,000 元現金才可領取,遂向尤春│日 │ │ ││ │芳借款150,000 元,使尤春芳陷於錯誤│ │ │ ││ │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 │ │ ││ │麗萍。 │ │ │ │├──┼─────────────────┼──────┼────┼─────────┤│82 │陳麗萍謊稱無力清償用身分證借款之 │100 年11月22│臨櫃匯款│10,000元 ││ │30,000元,即無法取得身分證辦理貸款│日 │至陳麗萍│ ││ │,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中華郵政├─────────┤│ │、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100 年11月22│第008115│5,000元 ││ │ │日 │00000000│ ││ │ ├──────┤號帳戶 ├─────────┤│ │ │100 年11月25│ │25,000元 ││ │ │日 │ │ │├──┼─────────────────┼──────┼────┼─────────┤│83 │陳麗萍謊稱因職務上疏失須賠償老闆10│100年12月2日│同上 │20,000元 ││ │,000元,否則會被老闆告,而無法工作│ │ │ ││ │還錢,並謊稱無力支付1 萬元房租及電│ │ │ ││ │費,將無法進入租屋處,取得貸款相關│ │ │ ││ │證件,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 │ │ ││ │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84 │陳麗萍謊稱因職務上疏失須賠償老闆15│100年12月7日│同上 │15,000元 ││ │,000元,若不賠償將會被告,無法工作│ │ │ ││ │還錢,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 │ │ ││ │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85 │陳麗萍謊稱遭法院判處罰鍰,無力支付│100年12月8日│同上 │6,000元 ││ │,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 │ │ ││ │、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86 │陳麗萍謊稱因職務上之疏失,其老闆揚│100 年12月13│同上 │13,000元 ││ │言提告,要求陳麗萍清償其老闆娘借款│日 │ │ ││ │之20萬元,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 │ │ ││ │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87 │陳麗萍謊稱遭法院判處罰鍰,無力支付│100 年12月16│同上 │10,000元 ││ │,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日 │ │ ││ │、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88 │陳麗萍佯稱法院莊姓人員表示被告須繳│100 年12月20│同上 │25,000元 ││ │納50,000元,仍不足25,000元,使尤春│日 │ │ ││ │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 │ │ ││ │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89 │陳麗萍佯稱法院莊姓人員表示陳麗萍之│100 年12月22│同上 │15,000元 ││ │帳戶內須有15,000元之餘額,使尤春芳│日 │ │ ││ │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 │ │ ││ │金錢予陳麗萍。 │ │ │ │├──┼─────────────────┼──────┼────┼─────────┤│90 │陳麗萍佯稱為銀行行員表示因扣款昨天│100 年12月23│同上 │5,000元 ││ │15,000元中之5,000 元支付被告貸款,│日 │ │ ││ │所以要再補5,000 元,使尤春芳陷於錯│ │ │ ││ │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 │ │ ││ │陳麗萍。 │ │ │ │├──┼─────────────────┼──────┼────┼─────────┤│91 │陳麗萍佯稱法院莊姓人員表示陳麗萍的│100 年12月26│同上 │20,000元 ││ │帳戶遭健保局扣除健保費15,000元,所│日 │ │ ││ │以須再補20,000元,使尤春芳陷於錯誤│ │ │ ││ │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 │ │ ││ │麗萍。 │ │ │ │├──┼─────────────────┼──────┼────┼─────────┤│92 │陳麗萍佯稱法院莊姓人員表示陳麗萍被│100 年12月28│同上 │25,000元 ││ │拘留很可憐,要尤春芳幫陳麗萍交保,│日 │ │ ││ │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 │ │ ││ │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93 │陳麗萍謊稱無力償還其所積欠老闆之錢│101年1月3日 │同上 │15,000元 ││ │會被告,將無法工作還錢,遂向尤春芳│ │ │ ││ │借款,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 │ │ ││ │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94 │陳麗萍謊稱無力償還其所積欠老闆之錢│101年1月6日 │現金交付│20,000元 ││ │會被告,將無法工作還錢,遂向尤春芳│ │ │ ││ │借款,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 │ │ ││ │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95 │陳麗萍佯稱法院莊姓人員表示陳麗萍帳│101年1月11日│臨櫃匯款│30,000元 ││ │戶須有50,000元,要求尤春芳匯款,使│ │至陳麗萍│ ││ │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 │中華郵政│ ││ │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第008115│ ││ │ │ │00000000│ ││ │ │ │號帳戶 │ │├──┼─────────────────┼──────┼────┼─────────┤│96 │陳麗萍佯稱法院莊姓人員表示先前有為│101年1月13日│同上 │10,000元 ││ │陳麗萍代墊款項,要求尤春芳為陳麗萍│ │ │ ││ │清償,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 │ │ ││ │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97 │陳麗萍佯稱法院莊姓人員表示1 月19日│101年1月17日│同上 │10,000元 ││ │11時可自法院領回款項,但要再匯10, │ │ │ ││ │000元始得領取,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 │ │ │ ││ │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 │ │ ││ │萍。 │ │ │ │├──┼─────────────────┼──────┼────┼─────────┤│98 │陳麗萍謊稱無力支付過年短期至臺北工│101年1月22日│現金交付│3,000元 ││ │作車資費用,如果無法工作,就無法賺│ │ │ ││ │錢清償尤春芳債務,使尤春芳陷於錯誤│ │ │ ││ │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 │ │ ││ │麗萍。 │ │ │ │├──┼─────────────────┼──────┼────┼─────────┤│99 │陳麗萍佯稱法院莊姓人員表示陳麗萍需│101年1月30日│臨櫃匯款│25,000元 ││ │再繳款,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 │至陳麗萍│ ││ │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中華郵政│ ││ │ │ │第008115│ ││ │ │ │00000000│ ││ │ │ │號帳戶 │ │├──┼─────────────────┼──────┼────┼─────────┤│100 │陳麗萍佯稱法院莊姓人員表示:陳麗萍│101年2月3日 │同上 │15,000元 ││ │帳戶存款不可全匯空,因匯款人員全匯│ │ │ ││ │空,所以要補匯20,000元,並表示其已│ │ │ ││ │幫忙匯5,000 元,要求尤春芳匯款15,0│ │ │ ││ │00元 ,且表示2 月8 日即可領回302萬│ │ │ ││ │元云云,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 │ │ ││ │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101 │陳麗萍佯稱法院莊姓人員向尤春芳催討│101年2月6日 │同上 │15,000元 ││ │之前為陳麗萍代墊之15,000元,使尤春│ │ │ ││ │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 │ │ ││ │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102 │陳麗萍佯稱法院莊姓人員要求尤春芳清│101年2月10日│臨櫃匯款│10,000元 ││ │償之前為陳麗萍代墊之錢,並要求尤春│ │至楊園郵│ ││ │芳匯入楊園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帳│ │局第0081│ ││ │戶,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 │00000000│ ││ │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75號帳戶│ │├──┼─────────────────┼──────┼────┼─────────┤│103 │陳麗萍佯稱法院莊姓人員表示2 月15日│101年2月13日│臨櫃匯款│20,000元 ││ │即可領款,但要求尤春芳要繳20,000元│ │至陳麗萍│ ││ │,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 │中華郵政│ ││ │、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第008115│ ││ │ │ │00000000│ ││ │ │ │號帳戶 │ │├──┼─────────────────┼──────┼────┼─────────┤│104 │陳麗萍佯稱法院莊姓人員表示2 月15即│101年2月14日│同上 │5,000元 ││ │可領款,但要繳25,000元,而非20,000│ │ │ ││ │元,所以再補5,000 元,使尤春芳陷於│ │ │ ││ │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 │ │ ││ │予陳麗萍。 │ │ │ │├──┼─────────────────┼──────┼────┼─────────┤│105 │陳麗萍佯稱法院莊姓人員表示2 月20日│101年2月16日│同上 │2,000元 ││ │即可領款,但要求尤春芳要繳2,000元 │ │ │ ││ │,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 │ │ ││ │、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106 │陳麗萍佯稱法院莊姓人員要求尤春芳代│101年2月17日│同上 │3,000元 ││ │陳麗萍繳費,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 │ │ ││ │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107 │陳麗萍佯稱法院王姓人員表示陳麗萍之│101年2月24日│同上 │15,000元 ││ │老闆要借陳麗萍15,000元以支付領取款│ │ │ ││ │項之相關費用,結果沒有,最後要求尤│ │ │ ││ │春芳替陳麗萍匯入,使尤春芳陷於錯誤│ │ │ ││ │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 │ │ ││ │麗萍。 │ │ │ │├──┼─────────────────┼──────┼────┼─────────┤│108 │陳麗萍佯稱法院王姓人員表示陳麗萍帳│101年3月1日 │同上 │10,000元 ││ │戶內之存款全匯空不行,要留10,000元│ │ │ ││ │,1 天後再由陳麗萍自行清償尤春芳,│ │ │ ││ │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 │ │ ││ │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109 │陳麗萍佯稱法院莊姓人員之莊姓女子表│101年3月2日 │同上 │5,000元 ││ │示陳麗萍帳戶內之存款要留15,000元非│ │ │ ││ │10,000元,遂要求尤春芳再補足,使尤│ │ │ ││ │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 │ │ ││ │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110 │陳麗萍佯稱法院莊姓人員表示因為之前│101年3月7日 │同上 │15,000元 ││ │法院王姓人員事情辦錯被投訴已辭職,│ │ │ ││ │但須尤春芳再匯入15,000元,使尤春芳│ │ │ ││ │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 │ │ ││ │金錢予陳麗萍。 │ │ │ │├──┼─────────────────┼──────┼────┼─────────┤│111 │陳麗萍佯稱法院莊姓人員表示陳麗萍帳│101年3月9日 │同上 │20,000元 ││ │戶內之存款要留35,000元,非15,000元│ │ │ ││ │,所以須再補足,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 │ │ ││ │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 │ │ ││ │萍。 │ │ │ │├──┼─────────────────┼──────┼────┼─────────┤│112 │陳麗萍佯稱法院莊姓人員表示陳麗萍帳│101年3月15日│同上 │25,000元 ││ │戶內之存款須有85,000元,其代墊25, │ │ │ ││ │000元,要求尤春芳支付25,000元,並 │ │ │ ││ │表示3 月20日可領取全部款項,使尤春│ │ │ ││ │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 │ │ ││ │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113 │陳麗萍佯稱法院莊姓人員表示主管說陳│101年3月16日│同上 │20,000元 ││ │麗萍帳戶內之存款須有10萬元,不夠要│ │ │ ││ │補足,3 月21日可領取全部款項,使尤│ │ │ ││ │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 │ │ ││ │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114 │陳麗萍佯稱法院莊姓人員表示要求尤春│101年3月20日│同上 │25,000元 ││ │芳支付其先前為陳麗萍代墊之款項,使│ │ │ ││ │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 │ │ ││ │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115 │陳麗萍佯稱法院莊姓人員表示陳麗萍帳│101年3月22日│同上 │15,000元 ││ │戶內之存款原留105,000 元,正確應為│ │ │ ││ │12萬元,所以再補足15,000元,使尤春│ │ │ ││ │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 │ │ ││ │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116 │陳麗萍佯稱法院莊姓人員表示陳麗萍戶│101年3月27日│同上 │15,000元 ││ │頭內之12萬元全匯空,現在另外要留3 ├──────┼────┼─────────┤│ │萬元,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101年3月27日│同上 │15,000元 ││ │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117 │陳麗萍佯稱法院莊姓人員表示陳麗萍的│101年3月30日│同上 │18,000元 ││ │部分要再匯35,000元,但匯單上不能寫├──────┼────┼─────────┤│ │尤春芳匯的名字,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101年3月30日│同上 │17,000元 ││ │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 │ │ ││ │萍。 │ │ │ │├──┼─────────────────┼──────┼────┼─────────┤│118 │陳麗萍佯稱法院莊姓人員表示主管說要│101年4月6日 │同上 │10,000元 ││ │押3 萬,不夠要補足,使尤春芳陷於錯│ │ │ ││ │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 │ │ ││ │陳麗萍。 │ │ │ │├──┴─────────────────┴──────┴────┴─────────┤│ 總金額:203萬元│└──────────────────────────────────────────┘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4-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