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14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405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柏男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二年度執聲付字第二三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柏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柏男前犯偽造貨幣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五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二0一一0七二二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0五年六月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裁判日期:2013-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