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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14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477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施孝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施孝昂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施孝昂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聲請書誤載為第51條第4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聲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施孝昂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亦鈞附表:受刑人施孝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1 │ 2 │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圖利容留性交、猥││ │ │ │褻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 │有期徒刑4月,如 │有期徒刑3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 │101年11月30日 │101年12月10日 │101年11月間某日 ││ │ │ │至102年3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署102年 │彰化地檢署102年 │彰化地檢署102年 ││年度案號 │度毒偵字第69、 │度毒偵字第69、 │度偵字第4177號 ││ │422號 │422號 │ │├────┬────┼────────┼────────┼────────┤│ │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 ├────┼────────┼────────┼────────┤│最 後 │案號 │102年度易字第466│102年度易字第466│102年度簡字第 ││ │ │號 │號 │1197號 ││ │ │ │ │ ││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2年7月25日 │102年7月25日 │102年8月5日 │├────┼────┼────────┼────────┼────────┤│ │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 ├────┼────────┼────────┼────────┤│ │案號 │102年度易字第466│102年度易字第466│102年度簡字第 ││ │ │號 │號 │1197號 ││ │ │ │ │ ││確定判決├────┼────────┼────────┼────────┤│ │判決 │ │ │ ││ │確定日期│102年7月25日 │102年7月25日 │102年8月27日 │└────┴────┴────────┴────────┴────────┘┌─────────┬────────┬────────┬────────┐│編號 │ 4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千元折算1日。│ │ │├─────────┼────────┼────────┼────────┤│犯罪日期 │102年6月19日上午│ │ ││ │9時40分回溯4日內│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署102年 │ │ ││年度案號 │度毒偵字第1015號│ │ ││ │ │ │ │├────┬────┼────────┼────────┼────────┤│ │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 │ ││ ├────┼────────┼────────┼────────┤│最 後 │案號 │102年度簡字第 │ │ ││ │ │1354號 │ │ ││ │ │ │ │ ││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2年8月21日 │ │ │├────┼────┼────────┼────────┼────────┤│ │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 │ ││ ├────┼────────┼────────┼────────┤│ │案號 │102年度簡字第 │ │ ││ │ │1354號 │ │ ││ │ │ │ │ ││確定判決├────┼────────┼────────┼────────┤│ │判決 │ │ │ ││ │確定日期│102年9月23日 │ │ │└────┴────┴────────┴────────┴────────┘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3-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