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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10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25號聲 請 人 卓西雄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蘇慶良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卓西雄前經本院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然本件被告所犯為殺人罪,被告已認罪,且係被告一人獨自犯罪,無共犯,也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被告也需與家人聯絡,與被害人家屬洽談賠償事宜並匯款至監所以便支付部分健保費用,爰聲請解除禁見等語。

二、查被告卓西雄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同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前經本院受命法官於民國102年6月7日訊問後,認其否認犯行,且犯罪嫌疑重大,且供詞與卷內相關證人之證述不符,有勾串證人之虞;又其涉犯之殺人罪嫌係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而於102年6月7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經本院受命法官於102年7月8日、102年8月5日進行準備程序後,被告仍否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部分內容及起訴法條,顯非如聲請書內容所載被告坦承殺人犯行;復經檢察官、被告及選任辯護人分別聲請本院合議庭傳喚相關證人進行交互詰問,認仍有證人待對質詰問,是被告仍有勾串證人之虞,自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原因及必要,聲請人聲請解除禁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進清

法官 林怡君法官 郭玄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裁判日期:2013-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