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48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即指定辯護人陳 鎮律師
許富雄律師被 告 劉昌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829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已坦承檢察官所指之全部犯行,並深具悔意而有坦然面對刑事責任之準備;然因被告父親患有高血壓、母親因顱內出血而行動不便,且兒子尚未成年,家中經濟僅賴被告一人打零工維生,因被告遭羈押,家人頓失依靠,生活堪慮;請審酌被告有固定住居所而無逃亡之虞,應無羈押之必要。為此,請求降低保證金額並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且有證人即購毒者林政偉、余昌杰、張協淨、林嘉河等人之證述,以及共犯劉○○之供述可證,並有通訊監察譯文及扣案行動電話等可佐,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該罪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7 年以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自民國102 年8 月8 日起羈押3 個月。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降低保證金額使之消滅;又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承與伊同住之家人尚有兄長等人,則其父母及兒子並非無人照顧,況被告家庭狀況如何,核與本院羈押原因無關。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李淑惠法 官 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