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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13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34號聲 請 人 林杉利 男 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彰化縣芳苑鄉○○村○○巷0號住彰化縣○○鄉○○路○○段○○號(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補發裁判正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裁判制作裁判書者,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刑事訴訟法第227 條第1 項著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林杉利具狀聲請補發之本院97年度訴字第1952號被告陳德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審理終結,有本院97年10月3 日97年度訴字第1952號判決書1 份附卷可稽,然聲請人並非該案件之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其他受裁判之人,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給判決正本,依法洵屬無據,歉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第1 項、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裁判日期:2013-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