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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7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64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正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101 年度易字第1051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3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正隆犯詐欺取財罪,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正隆因犯侵占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86年度易字第45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於民國91年4 月10日假釋出監,並於92年1 月8 日保護管束期滿。刑滿後於97年1 月5 日又犯詐欺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10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核受刑人再犯罪情形與累犯要件相符,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自應依法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 分之1。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 項、第4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查受刑人陳正隆前因侵占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86年度易字第45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6年度上易字第265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再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36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9年度上易字第300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以上二罪接續執行,於91年4 月10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並於92年1 月8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惟該受刑人又於97年1 月

5 日再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易字第10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迄今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本件受刑人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惟本院101 年易字第1051號判決疏未依法論以累犯,茲檢察官聲請更定累犯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更定其刑(因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1051號判決是於101 年12月28日作成,在刑法第50條於102 年1 月25日修正施行之前,由於原判決所宣告之一罪為有期徒刑9 月,屬不得易科罰金,是本裁定對更定後之刑,亦毋庸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裁判案由:累犯更定其刑
裁判日期:2013-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