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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易字第 452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452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解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979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林解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其餘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解前於民國94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4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上訴後,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695號判決、最高法院以95年臺上字83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入監執行後,於97年3月3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嗣於97年11月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林解於99年3、4月間透過報紙廣告知悉許哲源有中古汽車要出售,明知己身並無資力給付貨款及償還借款,竟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施用如附表所示之詐術,使許哲源陷於錯誤,而向許哲源騙得如附表所示之款項,總計新臺幣(下同)103萬5,000元。嗣許哲源向林解索討款項,均遭林解以各種理由推託,或以交付無法兌付之本票、空頭支票虛與委蛇,終至避不見面,許哲源始知受騙。

二、案經許哲源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核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林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上揭犯罪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1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其證據之調查,自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解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6頁),核與告訴人人許哲源於偵訊中之指述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證據資料欄所示證據等附卷足憑,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核屬可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業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而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是將法定刑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其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律,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

(二)是核被告就附表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就附表所示9次詐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就附表4所示期間各次犯行,均係本於接續犯意所為,僅成立一罪。

(三)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404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並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695號判決、最高法院以95年度臺上字第83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於97年3月3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同年11月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附表所示各罪,均為累犯,俱應依法加重其刑。

(三)另按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

25 日施行,修正前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是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從而,本案應就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偽造文書、詐欺、業務過失致死、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等犯行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素行不佳,正值壯年,卻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反而利用告訴人之善良可欺,詐得本案汽車2部後,復借題發揮先後詐騙告訴人多達9次,詐騙總金額已達103萬5,000元,侵害他人之財產權甚鉅,所為殊值可議;惟念及犯後終坦承犯行、不惜以被偶身亡、自身罹癌等事由施用詐術,堪認收支失調已走投無路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則為國中肄業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以行為罪責為基礎,審酌被告所犯各罪,為同期間內所為,併其行為態樣、各罪關係,所呈現被告之人格特性,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程度、所生危險,及預防需求等綜合因素,並就其中可宣告易科罰金及不得宣告易科罰金之部分,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分別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0條第1項但書、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志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當易附表:

┌─┬─────┬─────────────┬────┬─────────┬─────────┐│編│ 詐騙時間 │ 詐騙手法 │詐得款項│ 證據資料 │ 罪名及宣告刑 ││號│ │ │(新臺幣)│ │ │├─┼─────┼─────────────┼────┼─────────┼─────────┤│1 │民國99年4 │林解於左列時間與許哲源接洽│16萬 │①被告於偵訊及本院│林解犯詐欺取財罪,││ │月上旬某日│後,佯稱自己為工地包商負責│7,500元 │ 審理時之自白(見│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人,因工作需要用車,願以新│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月。 ││ │ │臺幣(下同)16萬7,500元向 │ │ 檢察署(下稱彰化│ ││ │ │許哲源購買伊登記為其配偶名│ │ 地檢)102年度偵 │ ││ │ │下之車牌號號0000000自小客│ │ 字第9797號卷第19│ ││ │ │車(下稱A車)一部後,並於│ │ 頁反面、本院卷第│ ││ │ │同年4月21日開立以其本人為 │ │ 16頁)。 │ ││ │ │發票人、面額分別10萬元、1 │ │②本票影本6張(見 │ ││ │ │萬3,500元(5張),共16萬7,│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500元之本票6張交付許哲源作│ │ 檢察署(以下稱臺│ ││ │ │為擔保,致許哲源陷於錯誤,│ │ 中地檢)100年度 │ ││ │ │而於同日將A車交付林解。 │ │ 偵字第5098號卷第│ ││ │ │ │ │ 12至13頁,起訴書│ ││ │ │ │ │ 誤載為本票5張,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2 │99年5月19 │林解於99年5月19日許哲源向 │4萬 │①被告於偵訊及本院│林解犯詐欺取財罪,││ │日 │伊催討A車款項時,向許哲源│2,000元 │ 審理時之自白(見│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謊稱A車之變速箱、引擎等零│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月,如易科罰金,以││ │ │件損壞,已花費高額修理費,│ │ 檢察署(下稱彰化│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其工程款又遭業主拖欠,故無│ │ 地檢)102年度偵 │日。 ││ │ │力繳納,需借款修車及應急云│ │ 字第9797號卷第19│ ││ │ │云,致許哲源陷於錯誤,當場│ │ 頁反面、本院卷第│ ││ │ │交付林解現金3萬2,000元,及│ │ 16頁)。 │ ││ │ │於同日轉帳匯款2萬元至林解 │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 ││ │ │指定之臺中商業銀行南屯分行│ │ 書(見臺中地檢10│ ││ │ │帳戶(戶名:魏雪兒,帳號:│ │ 0年度偵字第5098 │ ││ │ │0000-00000000,下稱甲帳戶 │ │ 號卷第14頁)。 │ ││ │ │)內。 │ │ │ │├─┼─────┼─────────────┼────┼─────────┼─────────┤│3 │99年6月上 │林解趁許哲源誤信伊所出售之│16萬 │①被告於偵訊及本院│林解犯詐欺取財罪,││ │旬某日 │A車有瑕疵,而於99年6月上 │8,500元 │ 審理時之自白(見│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旬某日提議將其車牌號碼000│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月。 ││ │ │989 8號自小客車(下稱B車 │ │ 檢察署(下稱彰化│ ││ │ │)借與林解使用時,又向許哲│ │ 地檢)102年度偵 │ ││ │ │源謊稱其有意以16萬8,500元 │ │ 字第9797號卷第19│ ││ │ │之代價購買B車,致許哲源陷│ │ 頁反面、本院卷第│ ││ │ │於錯誤,於同日將B車交付林│ │ 16頁)。 │ ││ │ │解。 │ │②林解99年6月29日 │ ││ │ │ │ │ 出具承諾於99年7 │ ││ │ │ │ │ 月6日前清償33萬 │ ││ │ │ │ │ 6,000元之手寫書 │ ││ │ │ │ │ 面一紙(見臺中地│ ││ │ │ │ │ 檢100年度偵字第 │ ││ │ │ │ │ 5098號卷第15頁 │ ││ │ │ │ │ )。 │ ││ │ │ │ │③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 │ │ │ │ 各一紙(見臺中地│ ││ │ │ │ │ 檢100年度偵字第 │ ││ │ │ │ │ 5098號卷第16頁)│ ││ │ │ │ │ 。 │ │├─┼─────┼─────────────┼────┼─────────┼─────────┤│4 │99年7月1日│林解於左列期間,陸續向許哲│15萬 │①被告於偵訊及本院│林解犯詐欺取財罪,││ │至同年月20│源謊稱:①A車自小客車引擎│7,000元 │ 審理時之自白(見│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日期間 │過熱縮缸待修,影響工作進行│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月。 ││ │ │,在桃園修車須借款3萬2,000│ │ 檢察署(下稱彰化│ ││ │ │元、②A車於苗栗山上變速箱│ │ 地檢)102年度偵 │ ││ │ │壞掉須借款2萬元修車、③須 │ │ 字第9797號卷第19│ ││ │ │借錢給付工程款10萬5,000元 │ │ 頁反面、本院卷第│ ││ │ │、④其女兒發生車禍需醫藥費│ │ 16頁)。 │ ││ │ │等情,致許哲源陷於錯誤,於│ │②林解出具承諾於99│ ││ │ │臺中市○○○路○段與西屯路1│ │ 年8月15日前清償 │ ││ │ │段之運動公園內,分別交付上│ │ 72萬5,000元之手 │ ││ │ │揭款項予林解,共詐得15萬 │ │ 寫書面一紙(見臺│ ││ │ │7,000 元。 │ │ 中地檢101年度偵 │ ││ │ │ │ │ 緝字第1783號卷第│ ││ │ │ │ │ 55頁)。 │ ││ │ │ │ │③證人即被告林解之│ ││ │ │ │ │ 女兒林盈如於偵訊│ ││ │ │ │ │ 中具結後之證述(│ ││ │ │ │ │ 見臺中地檢101年 │ ││ │ │ │ │ 度偵緝字1783號卷│ ││ │ │ │ │ 第74至76頁)。 │ ││ │ │ │ │④證人林盈如之醫藥│ ││ │ │ │ │ 費用收據2紙。 │ │├─┼─────┼─────────────┼────┼─────────┼─────────┤│5 │99年7月25 │林解於左列期間,向許哲源謊│10萬元 │①被告於偵訊及本院│林解犯詐欺取財罪,││ │日 │稱需借錢給付工程款10萬元等│ │ 審理時之自白(見│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情,致許哲源陷於錯誤,於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月,如易科罰金,以││ │ │中市○○路與寶慶街50巷口之│ │ 檢察署(下稱彰化│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建華牙醫門口,交付上揭款項│ │ 地檢)102年度偵 │日。 ││ │ │予林解,共詐得10萬元。 │ │ 字第9797號卷第19│ ││ │ │ │ │ 頁反面、本院卷第│ ││ │ │ │ │ 16頁)。 │ ││ │ │ │ │②林解出具承諾於99│ ││ │ │ │ │ 年8月15日前清償 │ ││ │ │ │ │ 72萬5,000元之手 │ ││ │ │ │ │ 寫書面一紙(見臺│ ││ │ │ │ │ 中地檢101年度偵 │ ││ │ │ │ │ 緝字第1783號卷第│ ││ │ │ │ │ 55頁)。 │ ││ │ │ │ │ │ │├─┼─────┼─────────────┼────┼─────────┼─────────┤│6 │99年8月6日│林解於左列期間,向許哲源提│10萬元 │①被告於偵訊及本院│林解犯詐欺取財罪,││ │ │出工地裝潢照佯裝自己一直有│ │ 審理時之自白(見│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承接工程,並謊稱因太太過世│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月,如易科罰金,以││ │ │,須借款10萬元給付太太之治│ │ 檢察署(下稱彰化│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喪費用等情,致許哲源陷於錯│ │ 地檢)102年度偵 │日。 ││ │ │誤,於臺中市○○街與寶慶街│ │ 字第9797號卷第19│ ││ │ │50巷口之逢甲停車場,交付上│ │ 頁反面、本院卷第│ ││ │ │揭款項予林解,共詐得10萬元│ │ 16頁)。 │ ││ │ │。 │ │②林解出具承諾於99│ ││ │ │ │ │ 年8月15日前清償 │ ││ │ │ │ │ 72萬5,000元之手 │ ││ │ │ │ │ 寫書面一紙(見臺│ ││ │ │ │ │ 中地檢101年度偵 │ ││ │ │ │ │ 緝字第1783號卷第│ ││ │ │ │ │ 55頁)。 │ ││ │ │ │ │ │ │├─┼─────┼─────────────┼────┼─────────┼─────────┤│7 │99年10月5 │林解於左列期間,向許哲源謊│10萬元 │①被告於偵訊及本院│林解犯詐欺取財罪,││ │日 │稱伊撞死人需借款10萬元作為│ │ 審理時之自白(見│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和解金等情,致許哲源陷於錯│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月,如易科罰金,以││ │ │誤,於臺中市○○路與黎明巷│ │ 檢察署(下稱彰化│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口,交付上揭款項予林解,共│ │ 地檢)102年度偵 │日。 ││ │ │詐得10萬元。 │ │ 字第9797號卷第19│ ││ │ │ │ │ 頁反面、本院卷第│ ││ │ │ │ │ 16頁)。 │ ││ │ │ │ │②林解出具承諾於99│ ││ │ │ │ │ 年8月15日前清償 │ ││ │ │ │ │ 72萬5,000元之手 │ ││ │ │ │ │ 寫書面一紙(見臺│ ││ │ │ │ │ 中地檢101年度偵 │ ││ │ │ │ │ 緝字第1783號卷第│ ││ │ │ │ │ 55頁)。 │ │├─┼─────┼─────────────┼────┼─────────┼─────────┤│8 │99年10月15│林解於左列期間,向許哲源謊│10萬元 │①被告於偵訊及本院│林解犯詐欺取財罪,││ │日 │稱伊因撞死人需再商借款10萬│ │ 審理時之自白(見│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元作為和解金等情,致許哲源│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月,如易科罰金,以││ │ │陷於錯誤,於臺中市西屯區洛│ │ 檢察署(下稱彰化│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陽路125巷21號洛陽公園內之 │ │ 地檢)102年度偵 │日。 ││ │ │臺中市西屯區阿仁里活動中心│ │ 字第9797號卷第19│ ││ │ │,交付上揭款項予林解,共詐│ │ 頁反面、本院卷第│ ││ │ │得10萬元。 │ │ 16頁)。 │ ││ │ │ │ │②林解出具承諾於99│ ││ │ │ │ │ 年8月15日前清償 │ ││ │ │ │ │ 72萬5,000元之手 │ ││ │ │ │ │ 寫書面一紙(見臺│ ││ │ │ │ │ 中地檢101年度偵 │ ││ │ │ │ │ 緝字第1783號卷第│ ││ │ │ │ │ 55頁)。 │ │├─┼─────┼─────────────┼────┼─────────┼─────────┤│9 │99年12月3 │林解於左列期間,向許哲源謊│10萬元 │①被告於偵訊及本院│林解犯詐欺取財罪,││ │日 │稱伊因罹患肝癌須借用現金10│ │ 審理時之自白(見│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萬元做化療等情,致許哲源陷│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於錯誤,於臺中市西屯圖書館│ │ 檢察署(下稱彰化│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與福星路交岔口,交付上揭款│ │ 地檢)102年度偵 │日。 ││ │ │項予林解,共詐得10萬元。 │ │ 字第9797號卷第19│ ││ │ │ │ │ 頁反面、本院卷第│ ││ │ │ │ │ 16頁)。 │ ││ │ │ │ │②林解出具承諾於99│ ││ │ │ │ │ 年8月15日前清償 │ ││ │ │ │ │ 72萬5,000元之手 │ ││ │ │ │ │ 寫書面一紙(見臺│ ││ │ │ │ │ 中地檢101年度偵 │ ││ │ │ │ │ 緝字第1783號卷第│ ││ │ │ │ │ 55頁)。 │ │└─┴─────┴─────────────┴────┴─────────┴─────────┘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4-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