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易字第 997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997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名吾選任辯護人 張宗存律師

陳勝義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續字第16

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蕭名吾為告訴人蕭以松之胞兄,渠等父親蕭國堂於病危時即民國(下同)98年12月31日,曾在(更名前)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病房,當被告、告訴人、該2 人之大姊蕭玉華、二姐蕭麗華、蕭玉華配偶邱浚忠及孫子女等人之面分配遺產,並囑託邱浚忠紀錄。嗣蕭國堂於99年1 月

2 日死亡後,被告、告訴人於99年1 月16日,在位於彰化縣○○鄉○○路之老宅,與邱浚忠、蕭玉華、蕭麗華及蕭麗華之子鄭豪榤等人,協調分配蕭國堂遺產,除列入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內之不動產、存款及應先分配給長孫蕭睿宏(原名蕭安助)之總值新臺幣(下同)130 萬元之現金及保險給付外,被告尚與告訴人協議平分蕭國堂所有之龍銀2 枚、美金

950 元、本票債權20萬元、被保險人為蕭國堂之彰化縣社頭鄉農會農保喪葬津貼、被告與告訴人及蕭玉華所得請領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勞工保險家屬死亡給付暨眷屬喪葬補助金(此部分款項由被告、告訴人、蕭玉華3 人均分)及蕭國堂生前為要保人向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自己及蕭睿宏名義為被保險人所投保之如附表所示人身保險金,並約定自蕭國堂之現金遺產及蕭國堂所投保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所得請領之保險金中,於扣除應先分配予蕭睿宏之前述130 萬元後,其餘所得請領及尚未請領之保險金由被告、告訴人2 人均分。而告訴人、蕭玉華並分別委託被告代為請領農保喪葬津貼、中華電信公司勞工保險家屬死亡給付暨職工眷屬喪葬補助金俾做分配。詎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蕭國堂過世後,將其所持有之蕭國堂所遺留之龍銀2 枚、美金現金950 元、面額20萬元之本票(已由被告向發票人劉蕭束省索回10萬元票款)等遺產及所請領之農保喪葬津貼15萬3000元、勞工保險家屬死亡給付13萬1700元及暨中華電信公司眷屬喪葬補助金5000元侵占入己,且拒不分配與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嫌云云(至於附表所示之保險部分,因檢察官認為被告縱違背其與告訴人協議,而由自己承受保險契約,未將保險金給付與告訴人,此為民事債務不履行之範疇,與侵占或背信罪嫌無涉,故附表所示之保險部分並不在起訴範圍,先行敘明)。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 個月內為之;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依刑法第338 條準用同法第324 條之規定,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5 親等內血親或3 親等內姻親之間犯侵占罪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38 條、第324 條第

2 項皆有明文,故5 親等內血親之間犯刑法第335 條之侵占罪,依上開法條規定,應屬告訴乃論之罪。

三、查本件告訴人蕭以松告訴被告蕭名吾侵占龍銀2 枚、美金95

0 元、本票2 張、農保喪葬津貼、中華電信公司勞工保險家屬死亡給付及暨職工眷屬喪葬補助金等部分,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而告訴人與被告為親兄弟,具有2 親等之旁系血親關係,此經被告敘明在卷,核與告訴人所訴相符,並有被告、蕭國堂之戶籍謄本及告訴人身分證影本等附卷可稽,故依刑法第338 條準用同法第324 條第2 項之規定,本案即須告訴乃論。惟告訴人於偵查中自承:『…其於100 年10月15日回社頭要蕭名吾把其他未列在遺產清冊中有農保(15萬3 千)均分,勞保(13萬1 千7 佰)、中華電信職工福利會(5 千)分三等份、勞保及中華電信職工福利會部分分3 份每份(45600 元),大姐蕭玉華那一份已給先領現金( 46000 元);銀行本票2 張,每張各10萬,只要回一張(10萬)均分、美金(950 元)均分,龍銀2枚均分等是否該清算一算。誰知(蕭名吾)胞兄愛理不理﹗我問他:父親生前在台灣人壽投保儲蓄險、壽險金(426 萬)下來沒有﹗他裝不知道,而問我怎麼知道有(426 萬),就懷疑是二姐大兒子(鄭豪傑)(台灣人壽襄理)幫我查出金額多少:一狀告到台灣人壽公司說(鄭豪傑)洩漏客資,經台灣人壽公司查證後,已行文告知兄(蕭名吾)並未有洩漏客資行為。此時我才知道胞兄(蕭名吾)在不動產顯為事先有計劃、預謀之意…』等情,此有告訴人書寫『遺產協議書內容』在卷可稽(見101 年度他字第2036號偵查卷宗第83頁),可見告訴人於100 年10月15日已向被告追討農保喪葬津貼、中華電信公司勞工保險家屬死亡給付暨職工眷屬喪葬補助金、被繼承人所遺留之本票2 張、美金950 元及龍銀2枚等物,被告不予理會,已悉被告涉嫌起訴書所指侵占之情,然告訴人卻遲至101 年9 月7 日始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告訴狀收文戳記在卷可按,則告訴人之告訴既已逾6 個月之告訴期間,依照上開說明,被告被訴侵占罪部分即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法 官 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秀娟附表:

┌─┬─────────┬───┬────┬─────┬──────┬───────┬────────┐│編│險種名稱/保單號碼 │要保人│被保險人│ 受益人 │99年1月2日之│99年1月2日後之│ 備 註 ││號│ │ │ │ │有效保險金額│保險金請領紀錄│ │├─┼─────────┼───┼────┼─────┼──────┼───────┼────────┤│1 │新長榮還本終身壽險│蕭國堂│蕭國堂 │期滿:蕭國│30萬元 │由蕭名吾於99年│ ││ │/Z000000000 │ │ │ 堂 │ │2月26日領取32 │ ││ │ │ │ │身故:蕭名│ │萬578元 │ ││ │ │ │ │ 吾 │ │ │ │├─┼─────────┼───┼────┼─────┼──────┼───────┼────────┤│2 │富貴333還本終身壽 │蕭國堂│蕭睿宏 │期滿:蕭國│40萬元 │由蕭名吾分別於│99年2月12日台灣 ││ │險/0000000000 │ │ │ 堂 │ │99年2月21日、 │人壽受理蕭名吾申││ │ │ │ │祝壽:蕭睿│ │102年2月21日,│請變更要保人為蕭││ │ │ │ │ 宏 │ │領取4萬8000元 │名吾、變更期滿及││ │ │ │ │身故:蕭名│ │、1萬6479元 │身故受益人為蕭名││ │ │ │ │ 吾 │ │ │吾;該保險並於99││ │ │ │ │ │ │ │年2月21日辦理減 ││ │ │ │ │ │ │ │額繳清,繳清後之││ │ │ │ │ │ │ │保額為13萬7326元│├─┼─────────┼───┼────┼─────┼──────┼───────┼────────┤│3 │黃金歲月養老保險 │蕭國堂│蕭睿宏 │蕭國堂 │200萬元 │由蕭名吾於101 │99年2月24日台灣 ││ │/0000000000 │ │ │ │ │年7月10日契約 │人壽受理蕭名吾申││ │ │ │ │ │ │期滿日領取保險│請變更要保人為蕭││ │ │ │ │ │ │金200萬76元 │名吾 │├─┼─────────┼───┼────┼─────┼──────┼───────┼────────┤│4 │八方雲集利率變動型│蕭國堂│蕭睿宏 │蕭名吾 │16萬840元 │由蕭睿宏於102 │99年2月12日台灣 ││ │年金保險 │ │ │ │ │年12月25日領取│人壽受理蕭名吾申││ │/0000000000 │ │ │ │ │一次給付年金17│請變更要保人為蕭││ │ │ │ │ │ │萬2408元 │名吾 │├─┼─────────┼───┼────┼─────┼──────┼───────┼────────┤│5 │富貴一生增額終身壽│蕭國堂│蕭睿宏 │蕭名吾 │180萬元 │迄至103年4月2 │99年2月12日台灣 ││ │險-B型/0000000000 │ │ │ │ │日止,無保險金│人壽受理蕭名吾申││ │ │ │ │ │ │領取記錄 │請變更要保人為蕭││ │ │ │ │ │ │ │名吾,並於99年12││ │ │ │ │ │ │ │月25日繳費期滿 │├─┼─────────┼───┼────┼─────┼──────┼───────┼────────┤│6 │長發還本終身壽險/ │蕭國堂│蕭睿宏 │期滿:蕭國│30萬元 │由蕭睿宏於100 │99年2月12日台灣 ││ │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 │ 堂、│ │年2月27日領取 │人壽受理蕭名吾申││ │本人)/Z000000000 │ │ │ 蕭睿│ │保險金3萬6000 │請變更要保人為蕭││ │ │ │ │ 宏 │ │元 │名吾、變更生存滿││ │ │ │ │身故:蕭名│ │ │期受益人為蕭睿宏││ │ │ │ │ 吾 │ │ │、身故受益人為蕭││ │ │ │ │ │ │ │名吾 │└─┴─────────┴───┴────┴─────┴──────┴───────┴────────┘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1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