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智簡字第6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東穎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吳東穎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吳東穎明知「Hello Kitty」商標圖樣係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而「米奇圖」、「CLASSICPOOH(小熊維尼圖)」、「TIGGER(跳跳虎)」、「唐老鴨」等商標圖樣,則係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下稱迪士尼公司),「DORAEMON(小叮噹哆啦A夢圖)」商標圖樣係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小學館集英社公司〉(授權台灣「國際影視有限公司」,下稱國際影視公司)分別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而取得指定使用於衣服、褲子、圍兜與鞋子等商品之商標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未得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近似於上開商標之商標。詎吳東穎為圖銷售牟利,明知其於民國102年3月間某日起,向大陸地區之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以進貨價新臺幣(下同)100元不等之價格,所購得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衣服、圍兜、褲子、內褲及鞋子等物與仿冒「CLASSIC POOH(小熊維尼圖)」商標之內褲、睡袋、抱枕、衣服、鞋子與圍兜;仿冒「米奇圖」商標之衣服、內褲、圍兜及褲子等物;仿冒「唐老鴨」商標之衣服、褲子與毛巾;仿冒「TIGGER(跳跳虎)」商標之鞋子及仿冒「DORAEMON(小叮噹哆啦A夢)」商標之圍兜等物,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集合犯意,在址設彰化縣○○鎮○○路○段○巷○○○號之「承茂國際有限公司」內,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至雅虎奇摩超級商城網站上,公開陳列上開物品,並以每個150元不等之價格陳列兜售予不特定人,以此方式侵害上揭公司之商標權。嗣經警方上網瀏灠後以99元價格,購買上揭仿冒「DORAEMON(小叮噹哆啦A夢圖)」商標圖樣之圍兜1件,並匯款到吳東穎所提供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內,吳東穎收款後隨即寄送該仿冒商標商品,經警方收取送鑑後確定係仿冒品。嗣於102年5 月31日上午11時許,由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開地點當場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東穎於警詢、偵訊中均坦承不諱,並有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蒐證照片暨扣案物照片共31張、雅虎奇摩超級商城網頁列印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承茂國際有限公司公示資料查詢、雅虎奇摩超級商城購物明細、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顧客反應表、出貨單、網購商品蒐證照片4張(包括包裏封面、顧客反應表、出貨單、網購商品照片各1張)、國際影視公司之資格證明書、授權證明書(中譯本)及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DORAEMON〈小叮噹哆啦A夢圖〉)、三麗鷗公司之刑事陳報狀暨所附之授權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Hello Kitty)、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博仲法律事務所(代理迪士尼公司)認定通知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米奇圖、CLASSICPOOH〈小熊維尼圖〉、TIGGER 〈跳跳虎〉、唐老鴨)在卷可稽,此外,復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查被告吳東穎基於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以營利之犯意,自大陸地區向年籍、姓名均不詳之人販入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後,再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至雅虎奇摩超級商城上,公開陳列上開仿冒商標商品,販賣予不特定顧客,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07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自102年3月間某日販入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起,至102年5月31日為警查獲時止,犯罪期間雖持續一段時間,惟其係基於單一犯意,利用同一犯罪機會,於密接之時間、地點,反覆為之,而販賣本即育有反覆買入、賣出之意,是被告所為應係集合犯,僅論以一罪即為已足。又被告所為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係以一行為侵害數商標權人所享有之複數商標權,應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四、爰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且企業經營者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方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為貪求小利而販賣使用商標權人之相同註冊商標之同一商品之行為,非但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造成國際形象之受損,實應嚴懲,惟念被告無犯罪之前科,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兼衡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家庭經濟狀況、犯罪所生之損害及仿冒商品數量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均為被告本案所販賣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且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現場蒐證照片暨扣案物照片共31張在卷可稽,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于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蜀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編│仿冒商標商品名稱 │數量 │商標權人 ││號│ │ │ │├─┼────────────────────┼───┼─────┤│1 │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衣服 │128件 │三麗鷗公司│├─┼────────────────────┼───┼─────┤│2 │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圍兜 │8件 │三麗鷗公司│├─┼────────────────────┼───┼─────┤│3 │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褲子 │14件 │三麗鷗公司│├─┼────────────────────┼───┼─────┤│4 │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內褲 │15件 │三麗鷗公司│├─┼────────────────────┼───┼─────┤│5 │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鞋子 │19雙 │三麗鷗公司│├─┼────────────────────┼───┼─────┤│6 │仿冒「CLASSIC POOH」(維尼熊)商標之內褲│40件 │迪士尼公司│├─┼────────────────────┼───┼─────┤│7 │仿冒「CLASSIC POOH」(維尼熊)商標之睡袋│6件 │迪士尼公司│├─┼────────────────────┼───┼─────┤│8 │仿冒「CLASSIC POOH」(維尼熊)商標之抱枕│1個 │迪士尼公司│├─┼────────────────────┼───┼─────┤│9 │仿冒「CLASSIC POOH」(維尼熊)商標之衣服│3件 │迪士尼公司│├─┼────────────────────┼───┼─────┤│10│仿冒「CLASSIC POOH」(維尼熊)商標之鞋子│14雙 │迪士尼公司│├─┼────────────────────┼───┼─────┤│11│仿冒「CLASSIC POOH」(維尼熊)商標之圍兜│8件 │迪士尼公司│├─┼────────────────────┼───┼─────┤│12│仿冒「米奇圖」商標之衣服 │304件 │迪士尼公司│├─┼────────────────────┼───┼─────┤│13│仿冒「米奇圖」商標之內褲 │153件 │迪士尼公司│├─┼────────────────────┼───┼─────┤│14│仿冒「米奇圖」商標之圍兜 │4件 │迪士尼公司│├─┼────────────────────┼───┼─────┤│15│仿冒「米奇圖」商標之褲子 │135件 │迪士尼公司│├─┼────────────────────┼───┼─────┤│16│仿冒「唐老鴨」商標之衣服 │65件 │迪士尼公司│├─┼────────────────────┼───┼─────┤│17│仿冒「唐老鴨」商標之褲子 │30件 │迪士尼公司│├─┼────────────────────┼───┼─────┤│18│仿冒「唐老鴨」商標之毛巾 │14件 │迪士尼公司│├─┼────────────────────┼───┼─────┤│19│仿冒「唐老鴨」商標之鞋子 │11雙 │迪士尼公司││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此部分漏載,應│ │ ││ │予補充) │ │ │├─┼────────────────────┼───┼─────┤│20│仿冒「TIGGER」(跳跳虎)商標之鞋子 │11雙 │迪士尼公司│├─┼────────────────────┼───┼─────┤│21│仿冒「DORAEMON」(小叮噹哆啦A夢圖)商標 │1件 │小學館集英││ │之圍兜 │ │社公司(國││ │ │ │際影視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