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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聲減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減字第4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曾舜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聲減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舜堯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一、二之減刑後徒刑欄所載之刑,與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叁月,褫奪公權拾年。

理 由

一、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3項定有明文。即一人犯數罪,且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不論係數罪併罰或不合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減刑,而受理聲請之法院應就聲請之全部為減刑之裁定。查本件受刑人曾舜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88年度彰簡字第4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茲與前開規定相符,則本院就本件受刑人曾舜堯之減刑案件,自有管轄權,核先敘明。

二、查受刑人曾舜堯於附表編號1至4所列日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殺人等罪,經最高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3、4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又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罪,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者,不予減刑,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依該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14號解釋意旨參照)。另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依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係以所定之刑是否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49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再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後,刑法第51條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新法將有期徒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由原先之20年提高為30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並非有利於行為人,是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又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修正後之新法已確立數罪併罰案件之適用範圍,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時,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是依修正後之規定,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從而,本件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新法較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合先敘明。

五、經查,本件受刑人曾舜堯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將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又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103年度聲減字第2號卷第4 頁),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將如附表編號1、2所示前揭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3、4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部分,雖經受刑人入監執行並執行完畢,惟依上揭說明,本院仍應依法就受刑人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定其應執行刑,僅於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上開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附此敘明。

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嘉賢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4 │├───────┼───────┼───────┼───────┼───────┤│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毒品危害防制條│殺人 │毒品危害防制條││ │制條例 │例 │ │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經│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5月禠│有期徒刑12年 ││ │最高法院103年 │ │奪公權10年 │ ││ │台非字第163號 │ │ │ ││ │判決改判) │ │ │ │├───────┼───────┼───────┼───────┼───────┤│ 犯 罪 日 期 │86年5月間至86 │86年6月初至86 │88年5月24日 │87年7月16日、1││ │年9 月23日止 │年6月12日止 │ │9日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臺灣彰化地方法│臺灣彰化地方法│臺灣苗栗地方法││案號 │院檢察署86年度│院檢察署88年度│院檢察署88年度│院檢察署87年度││ │偵字第9149號等│偵字第6353號 │偵字第6169號 │偵字第3224號等│├───┬───┼───────┼───────┼───────┼───────┤│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彰化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 │ │中分院 │院 │中分院 │中分院 ││ ├───┼───────┼───────┼───────┼───────┤│ │案 號│87年度上訴字第│88年度彰簡字第│91年度上訴緝字│94年度重上更( ││最 後│ │789號 │448 號 │第42號 │二)字第6號 ││事實審├───┼───────┼───────┼───────┼───────┤│ │判 決│88年2月19日 │88年8月18日 │91年3月5日 │94年6月28日 ││ │日 期│ │ │ │ │├───┼───┼───────┼───────┼───────┼───────┤│ │法 院│最高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院 │ │ ││ ├───┼───────┼───────┼───────┼───────┤│ │案 號│88年度台上字第│88年度彰簡字第│91年度台上字第│94年度台上字第││確 定│ │4613號 │448 號 │3299號 │6904號 ││判 決├───┼───────┼───────┼───────┼───────┤│ │判決確│88年8月19日 │88年10月25日 │91年6月13日 │94年12月8日 ││ │定日期│ │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 │第2條第1項第3 │不合 │不合 ││年罪犯減刑條例│款 │款 │ │ │├───────┼───────┼───────┼───────┴───────┘│減刑後徒刑、拘│減為有期徒刑4 │減為有期徒刑3 ││役或罰金金額或│月又15日 │月 ││褫奪公權期間 │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裁判日期:2014-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