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84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水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水松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水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林水松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詹國立附表:
┌──────┬─────────────┬─────────────┐│ 編 號 │一 │二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6 月 │├──────┼─────────────┼─────────────┤│犯 罪 日 期 │103 年4 月15日 │103年7月27日 │├──────┼─────────────┼─────────────┤│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103 年度毒偵字第 │彰化地檢103 年度毒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690 號 │988 號 │├───┬──┼─────────────┼─────────────┤│ │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34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23號 ││事實審├──┼─────────────┼─────────────┤│ │判決│103 年7 月11日 │103 年10 月9日 │├───┼──┼─────────────┼─────────────┤│ │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34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23號 ││判 決├──┼─────────────┼─────────────┤│ │確定│103年8月5日 │103年1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