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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18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11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基郎上列受刑人因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三年度執聲付字第三三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基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基郎前犯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一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法授矯字第○○○○○○○○○○○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0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裁判日期:2014-12-05